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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模式(163415)

兴全模式: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兴 全 商 业 模式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 兴 业 全球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二年 十一 月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 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 义 务 ........................................... 2 第二部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9 第三部分 基 金的收 益与分配 ........................................................... 15 第四部分 基 金费用 与税收 ............................................................... 17 第五部分 基 金的投 资范围和 投资限 制 ........................................... 19 第六部分 基 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方法 和 公告方式 ........................... 21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 基 金财产清 算 ....................... 23 第八部分 争 议的处 理 ....................................................................... 25 第九部分 基 金合同 存放地和 投资者 取 得基金合 同的方 式 ........... 26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2 第一部分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设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5836899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3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4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5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 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 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宁 电话:010-63639157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6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 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 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7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8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费 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9 第二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10 (5 )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11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12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3)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13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14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15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16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17 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部分 基 金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18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19 第五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限 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 据、银行存款(包括活 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 符合商 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债券、 中期票 据、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 其中本基金 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 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 中期票 据、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20 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 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21 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部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法 和 公 告 方 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22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23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24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25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 要 26 第九部分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基金与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 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基 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 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 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 一式六份,除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各持 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 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 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上 述 内 容 仅 为 摘 要 , 须 与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 正 文 ) 所 载 之 详 细 资 料 一 并 阅读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