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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模式(163415)

兴全模式: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兴 业 全球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兴全商 业 模式 优 选 
股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兴 业 全球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二年 十一 月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2 第二部 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9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73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76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 投资基 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核准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因 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人: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兴全 商 业 模 式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兴全商 业模式 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 招 募 说明 书 :指 《 兴 全 商 业 模式 优 选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兴业全球基金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4、 会员单位: 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 非交易过户、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 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为兴业全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 29、 深圳证券帐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帐户。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 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帐户。 记录 在该帐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日: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 : 指 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开放式基金登记方面的有关业务规则、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及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规 则 》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场外: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6、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 回 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7、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8、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1、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55、元:指人民币元 5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 6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2、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 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挖掘、 筛选具有优秀商业模式的公司为主要投资策略, 通过投资这 类公司,力求获取当前收益及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 售,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 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外发售渠道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具体名 单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 。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外,任何 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 基金帐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深圳证券帐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 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认购费 按每笔 认购申 请单独 计算。正常情况下,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1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2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代 销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3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 构在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4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2、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用最高 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5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 )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6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7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在指 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 务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账户开立的具 体事项参见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8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 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具体情况确定开始办理转换业务时间,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转换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 、 赎回开始与转换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 、 转换起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 、赎回、 转换 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申 购 、份 额 赎回 ” 原 则 ,即 申 购以 金额 申 请 ,赎 回 以份 额 申请 。 申 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当日 交易结 束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 的交易 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 投资 人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 本基金的 场内申 购、赎 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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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 回的申 请 。 投 资者在 申购本 基金时须 按业务 办理单 位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 该日)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 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单个基 金账户 单笔申购 的最低 金额以 及单笔 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单个交 易账户 最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或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费用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0 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 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 5% ,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 5% 。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 )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 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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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十) 有关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及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等, 请参见 基金合同中关于 “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 部 分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 过户( 可补 充其他情况) 。 无 论在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依 法可 以 持 有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基 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 的, 可办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2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投资人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 (3 )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 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3 第 七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 易。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有关规定 ,申请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 市交 易的时 间 后,基金 管理 人最迟 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公 告。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4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 告。


七、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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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 八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设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5836899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6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7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8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注册资本: 404.3479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李宁 电话:010-63639157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9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 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0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1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2 第 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3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4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5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6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7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8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第四十三 条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9 第 十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 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0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1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获得中 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2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3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 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4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5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挖 掘 、 筛 选 具 有 优 秀 商 业 模 式 的 公 司 为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投 资 这类公司,力求获取当前收益及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以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中期 票据、 银行存款 (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等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为股票 型基 金, 股票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60%-95% ,其中 ,符合 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债券、 中期 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本基金保 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投资 策略细分为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筛选策略、 以及 行业配置策略等,其中以 “ 商业模式 ” 优选为股 票筛选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 本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 在股票与债券等资 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 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 置。 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 GDP 、 CPI 、 利率等 宏观经济指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6 以及估值水平、 盈利预期、 流动性、 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 确定未来市场变动 趋势。 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 对股票、 债券等大类 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 行预测。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审议基金经理对于资产配置策 略的分析结论, 确定今后一段时间内资产配置策略, 即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其 他金融品种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为任何行业都存在具有优秀商业模式的公司, 因此在行业配置策略 上将在长期采取相对均衡的策略, 但基于优秀的商业模式通常伴随新的产业价值 链的再造、业务流程创新或新业务、新业态的出现而出现,因此,不可避免地、 新兴产业、 转型产业乃至那些迎合消费者新价值诉求的行业, 将涌现大量优秀具 有成功商业模式 的公司。本基金将对新兴产业、消费升级、转型产业、服务业、 科技信息行业、 物流业等相关行业进行积极配置, 同时, 也积极挖掘那些传统产 业中商业模式持续保持优势,或不断创新的投资机会。 3、 “ 商业模式” 优选股 票投资策略 (1 )“ 商业模式 ” 的内 涵与范畴 商业模式体系由多个基本要素构成, 并因研究视角、 研究深度的不同, 关注 的构成要素也就不同。 基金管理人认为, 关于商业模式, 广为接受的概念是: 商 业模式是指一家公司的业务营运的内在逻辑, 是一家公司如何执行战略以获得核 心竞争力的一系列框架安排, 以使公司战略与执行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作用 , 因此, 商业模式可以看作是公司 战略在概念与架构上的具体实施, 以及实施业务运营的 基础性安排,但绝 非仅仅是对该业务营运的具体环节的详尽描述。 商业模式的一系列构成要素包括了公司的消费者目标群体、 分销渠道、 核心 能力等等。 仅仅强调某一要素是不能反映商业模式的内在逻辑的, 比如商业模式 并不是盈利模式。 商业模式对一家公司而言至关重要, 公司之间的竞争, 已经不是产品之间的 竞争, 而是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 公司经营过程当中, 商业模式也比技术创新更 重要,因为相较之后者,商业模式才是公司能够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 (2 )商业模式的分析 框架与类型 构建一个好的商业模式框架其核心目的是为公司创造价值,以价值的视角,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7 可以将一个典型的商业模式运营划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价值主张、 价值创造、 价 值获取。 a) 价值主张 价值主张表现为公司为其目标客户提供了什么, 消费者为什么愿意购买, 以 及企业维持其竞争优势的基本方法: —— 公司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 —— 目标或潜在的客户群; —— 赢得客户与获取竞争优势的基本战略。 评价企业价值主张的优劣主要看其战略定位, 一家提供与同行同质化产品与 服务的公司, 其价值主张是不具优势的, 相反, 只有那些为其客户提供更有价值 的产品与 服务的公司,其价值主张才具有优势。 b) 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 表现为公司将如何创造价值并传递给客户,以及公司竞争优势的的来源。 —— 公司拥有的资源和能力; —— 组织构建:价值链、运营体系以及业务流程; —— 公司在供应商、合作商以及客户的价值链中的地位。 公司的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应与其价值主张相匹配, 如果企业没有相应的资 源与能力,没有持续竞争优势,就很难实现其价值主张。 c) 价值获取 表现为公司如何获取收入以及利润 —— 收入模式与来源 —— 经济模式(收入、成本结构、利润获取等)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8 一家公司要想获取超额收益或者哪怕是实现盈利, 除了很强烈的价值主张以 及成功的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外,必须应具有很好的收入模式和盈利模式。 价值主张、 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这三个层面共同构成了商业模式一个完整的 体系,其中,价值主张属于三个层次中更高更抽象的层面,注重公司战略定位; 价值创造侧重于从企业特质和能力的角度, 进行价值链挖掘, 是商业模式成功的 基石; 而价值获取则是描述企业获取收入或利润的具体经营方法, 是商业模式最 终是否成功的标志。 以下列出涉及商业模式三个层面的一些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此: ? 提供的产 品与 服务以 及 如何提供 (精 品还是 大 众品等等 ,网 购还是 实 体 等等) ? 消费者以及潜在的目标群体(高端客户还是中低端客户等等) ? 核心战略(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集中战略等等) ? 分销渠道 ? 客户关系 ? 合作伙伴网络 ? 公司拥有的资源(人力资源、创新、研发等等) 价值主 张: ? 公司提 供什 么样 的产 品和服 务; ? 目标或 潜在 的客 户 群; ? 赢得客 户与 获取 竞争 优势的 基本 战略 。 价值创 造与 传递 体系 : ? 拥有的 资源 和能 力; ? 组织构 建: 价值 链、 运营体 系以 及业 务流 程; ? 在供应 商、 合作 商以 及客户 的价 值链 中的 地位。 价值获 取: ? 收入模 式与 来源 ? 经济模 式( 收入 、成 本结构 、 利润 获取 等)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9 ? 治理结构 ? 收入模式 ? 经济模式 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 顺应信息技术进步、 交易成本下降, 客户需求 多元化等要求, 公司的商业模式也越来越多样化, 日益激励的竞争与成功商业模 式的快速复制迫使所有公司必须不断进行商业模式创新以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 按照各种不同维度 可以把商业模式划分成各种不同类型: 按商业模式强调的层面不同可以划分为战略类商业模式、运营类商业模式、 经济类商业模式等, 战略类商业模式涉及企业的市场定位、 组织边界、 竞争优势 及其可持续性, 相 关变量包括价值创造、 差异化、 愿景和网络等; 运营类商业模 式关注公司 内部流程及构造问题, 相关变量包括产品或服务交付方式、 管理流程、 资 源 流 、 知 识 管 理 等 ; 经 济 类 商 业 模 式 是 指 “ 如何赚钱 ” 的 利 润 产 生 逻 辑, 相 关 变 量包括收益来源、定价方法、成本结构和利润等。


按照产业价值链角度分类, 还可以分为单产业链集中商业模式、 单产业一体 化商业模式、 多产业链整合模式、 多产业链集中模式等等。 具体而言, 单产业链 集中模式是指公司将自身的经营业务定位于原有产业价值链的某一个或几个价 值创造环节上, 或者是企业通过价值链创新在原有的产业价值链上增加了一个或 几个新的价值创造环节, 将公司的资源集中在某个业务环节做专做强, 最大程度 地发挥出独特自身优势。 单产业一体化模式是指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覆盖了整条 产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 依靠产业链的整合协调获取竞争优势。 多产业链整合模 式是指在多个产业价值链上整合自身优势,业务范围涵盖多条产业价值链环节, 依靠整合能力、 协调能力创造竞争优势。 多产业链集中模式是指将业务集中在多 产业链的某一核心环节, 或再造出新业务环节而能在多产业价值链条发挥集中战 略,获取更大竞争优势和战略地位。 由于在公司具体运营中, 优秀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 而且往往是在某一个子 环节上的关键创新或保持竞争优势就会为让公司胜出, 业界也往往会用一些比较 形象概念来描述概括优秀的商业模式,比较典型的有: “ 刀架/ 刀片模式 ” 是指利 用某一 “ 平台” 意在提供 廉价得近乎免费的产品, 然后 通过耗材、 或者补给、 或者服务, 来获得真正丰厚的利润和收入, 这种模式广泛 应用于传统行业。 并在吉列公司成功而得名, 类似的 例子有绿山咖啡 公司以在成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0 本价出售以吸引消费者, 而 K 杯咖啡的利润率 定的十分高; 亚马逊低价的 Kindle 旨在促进了亚马逊公司网络数字商品的销售等等。 免费增值模式 Freemium ( Free + Premium) 指的是用免费服务吸引用户, 然后通过增值服务, 将部分免费用户转 化为收费用户, 实现网站的收入。 网购加实体店模式指既有商店又有网上购物方 式的销售手段, 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与传统优势资源相结合, 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 提高传统业务的效率和竞争力,实现真正的商业利润的一种电子商务运作模式。 其他商业模式还有如排除中间商的商 业模式(Cutting out the middleman model)、 直销模式(Direct sales model )等等。 本基金认为一个成功的商业模式一定由各个构成要素的整体协调使然, 因此 在评估一家公司商业模式是否优秀的过程中, 除了关注其在价值层面或价值链上 的某些环节的关键因素外, 还应挖掘支撑这些关键要素的企业内部资源与能力等 等。 (3 )“ 商业模式 ” 优选 的原则与方法 为确定符合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范围并计算其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 人依据如下原则和方法确定符合该理念的上市公司。 a) 原则 本基金认 为从所投资的标的公司中选择优秀的商业模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成功的商业模式通常具有相对的稀缺性、较难以模仿,并以实现企业价值, 实现各方共赢为最终结果。 因此, 基金管理人 将以定性的方式考察上市公司是否 具备稀缺性、 较难以模仿的商业模式, 并 在某些业务流程、 经济绩效方面能量化 的则进行量化。 ? 整体考察,但注重细节 商业模式是一个整体的、 系统的概念, 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组成因素, 而是 强调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 逻辑。 如收 入模式, 向客户提供的产品与服务, 组织构建 等,这些都是商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非全部。 因此,一方面, 要用整体法(比如对价值涉及三个层面进行综合评判)来考察商业模式的优劣, 考察各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 并综合考虑企业的资源与特质, 以判断其基于商业 模式可 最终发挥出的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 寻找成功的商业模式, 就是发现那些 某些运营过程中的出色 “ 子环节” , 因此又要落 实到细节, 注重考虑具体商业模式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1 的各个构成要素的独特性、创新性与适用性等等。


b)商业模式优选的方法 按照上述优选原则,本基金采用以价值视角划分的商业模式三层次分析框 架,优选商业模式。具体筛选方法如下: 在筛选次序上, 本基金以价值获取层面为先, 后 综合考察价值主张与价值创 造两个层面, 其中的原因是任何成功的商业模式最终都应体现在有一个成功的收 入模式以及盈利模式,另外,价值获取层面的很多分析指标也多能客观量化。 ? 公司商业模式之价值获取体系 本基金主要采用主营收入增长率、 主营收入的市场占有率 (可比以及可获得 数据)等 指标度 量公司 的收入获 取的能 力与增 长质量; 采用 ROE 、 主营业务利 润率、经营现金流/ 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以及经营现金流增长率等指标度量公司 盈利增长与质量; 用销售、 管理费用占主营收入比、 研发、 广告投入占比等指标 度量公司的成本结构等等。 除此之外, 本基金还将 对公司收入来源的方式、 盈利 模式进行定性分析, 以挖掘、 甄别哪些是具有相对独特性、 创新性等的模式。 本 基金还将考虑某些特定商业模式的独特性, 而给予收入、 盈利模式不同的考察周 期, 或者根据不同的商业模式, 而给予各考察指标不同的权重, 比如对于某些需 要前期投入, 而盈利周期甚至是收入周期较长的某些互联网公司的商业模式, 会 综合考察较为长期的财务周期, 或采用长期平均指标度量公司业绩, 或前期给予 收入指标较高权重,后期则给予盈利指标较高权重的方式等等。 ? 公司商业模式之价值主张与价值创造 本基金考察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 消费者以及 潜在的目标群体、 核心战 略、 分销渠道、 客户关系、 合作伙伴网络以及公司所拥有的资源与能力、 公司价 值链、 运营体系以及业务流程等组织构建等等是否具有竞争优势, 以及在供应商、 合作商以及客户的价值链中的地位是否强势等等。 商业模式的价值主张与价值创造层面以定性评价为主, 但对于具体各构成要 素的评价, 本基金也将结合多种量化 指标度量, 比如用存货、 应收、 应付款、 预 付、 预收款占比及其周转率等指 标度量公司运营效率以及在供应链、 价值链中的 地位 ,等等 。 本基金认为绝不能将各构成要素割裂开来分析, 仍应重点考察商业模式各层 次、 各构成要素之 间的联系与整合效果, 比如公司资源与战略定位是否匹配等等。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2 (4 )股票估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商业模式成功的公司可以享有较之同行的合理估值溢价, 但以过 高价格购买这些公司将会带来过高的机会成本。 因此, 本基金采用多 种估值模型 对股票进行估值,以选择价格合适的公司投资。 具体而言,本基金采用现金流贴现模型等多种绝对估值模型,以及市盈率、 市净率、市销率(PE 、PB 、PS)等相对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比较。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 对权证进行投资,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正 股价值发现驱动的杠杆投资策略、 组合套利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 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 无风险套利、 杠杆策 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投资策略, 发现、 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这些 投资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四、投资限制 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 、 中期票据 、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3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4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80%× 沪深 300 指数+20%× 中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采 用沪 深 300 指数作为 股票 投资部 分 的业绩比 较基 准主要 是 因为沪 深 300 指数选取了 A 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 300 只股票 作为其成份 股, 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国债指数是一个全面 反映国债市场 (包括银行间、 上交所、 深交所) 的综合性指数, 也是债券品种 中 比较基准的参考。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为 60-95% ,债券投资 范围为 5-40% , 因此本基金对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国债指数分别赋予 80% 和 20% 的权重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 管理人 应在调 整前 3 个 工作日 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 体上公 告,并在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产品,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 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参与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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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 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 登记机构 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 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6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7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金 融 资产及 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8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9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第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0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 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1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上市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 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3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5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6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7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8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9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 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1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2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3 第 二十 一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进行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 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4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上海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5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6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 为 《兴全 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二 〇一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