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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模式(16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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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 商业 模式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份额发售公 告























































































































1 兴全 商 业模 式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时间:2012 年 11 月 12 日至 2012 年 12 月 12 日 重要提 示 1 、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384 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 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 本 基金 是 契约 上市 型开放式 股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名 称 为 兴全 商业 模式优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符 合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的 , 本 基 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3 、 本 基金 的 管理 人 为兴 业 全球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 称“ 本 公司 ” 或“本 基金管理人” )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国光大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4、基金募集期限:本基金自 2012 年 11 月 12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12 日止通过 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 公开发售。 5 、 本 基金 的 场外 销 售机 构 包 括 本 公 司的 直销 柜台、 网上 直 销和 代 销机 构 , 具 体 名单详见“ 三 、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 ; 场 内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公开发售 , 场 内 认 购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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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以 及 开 户 认 购 等 事 项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各 代 销 机 构 咨 询 。 在 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可能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联系方式及相关 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 户服务咨询电话。本公司在募集期内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留意相关 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 6780099 、021- 38824536 ) 或 直 销 联系 电 话 (021-58368886 、58368919 )咨询购买事 宜。 6 、 投 资者 还 可在 与 本公 司 达 成网 上 直销 的 相关 协 议 、接 受 本公 司 有关 服 务 条 款 后 , 通 过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xyfunds.com.cn ) 办 理 开 户 、 认 购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网上直销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 目 前 仅 对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通 网 上 直销 )。 7 、 本 基金 募 集对 象 为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有关 法 律 法规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可 以 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中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QFII )。











8 、 投 资者 欲 通过场 外 认 购本 基 金, 须 开立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的 深 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 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和指定的 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 投资者欲 通过场 内认购 本基金, 应使用 深圳证 券交易所 A 股 账户或 基金账户, 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 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可 同 时 办 理 , 但 若 开 户 无 效 , 认 购 申 请 也 同 时 无 效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 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 、 本 基金 募 集期 间 对单 个 基 金 认购人不 设 臵最 高 累 计认 购 金额 限 制。 投 资 者 在 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正常情况下,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10 、 投资者在 场 外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及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首次认购 本 基 金 单 笔 最 低 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元 (含认购 费)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网 点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含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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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 柜台首次认购 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 元(含认购费),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 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者在场内通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认 购 本 基 金 单 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 大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11 、 销 售 网 点 ( 指 代 销 网 点 、 本公司直销柜台 或 网上直 销 ) 对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 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销 售 机 构 受理,不可以撤销。 12 、 本 公 告 仅 对 兴全 商 业 模 式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兴全 商 业 模 式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 2012 年 11 月 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日 报》的《 兴全 商 业 模 式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 募说明书 》等文件。 13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xyfunds.com.cn )、中国光大银行网站(www.cebbank.com ) 、 兴 业 证 券 网 站 (www.xyzq.com.cn )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 公司网站了解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事宜和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 14 、 本 发 售 公 告 中 未 明 确 指 明 仅 适 用 于 “ 场 内 认 购 ” 或 “ 场 外 认 购 ” 的 相 关 内 容,对于“场 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6、提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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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 基 金 为 股 票型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比 例为 基 金 资产 的 60%-95% ,其中,符合商业 模式优选投资理念 的股 票合计投资比例不 低于 股票资产的 80% ;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 其 中 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产 品 , 属 于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收 益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如 投 资 者 对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长 期 发 展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能 力 有 信 心 , 也 可 以 本着审慎原则选择投 资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产品,亦可在 本 基金开放申购 后进行投资。投资决策前请务必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7、本公告解释权归 本基金管理人。 一、本 次基金份额发售基 本情况 1、基金名称:兴全 商业模式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简称:兴全商业模 式优选股票(LOF ) , 本 基 金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简 称 为 “兴 全模式” 基金前端代码:163415,基金后端代码:163416 2、基金类别:股票 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上市 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深交所认购挂牌价格:1.000 元人民币 6、基金份额发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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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人、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 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7、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场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兴业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银行:光 大 银 行 ( 仅 开 通 前 端 认 购 ) 、 招 商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交通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宁 波 银 行 、 上 海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仅 开 通 前 端 认 购 ) 、东莞 农商行。


代销券商:兴 业 证 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 长 江 证 券 、 海 通 证 券 、 招商证券、银河证券、广发证券、山西证券、德邦证券、国海证券、 国元证券、光 大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湘财证券、中航证券、渤海证券、瑞银证券、华福证券、 齐鲁证券、爱建证券、安信证券、华融证券、国信证券、东海证券、天源证券、中 信证券 、中信(浙江)证券、信达证券、中信万通证券 。


其他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销 售 机 构 或 网 点 的 联 系 方 式 见 本 公 告 “ 三 、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2)场内发售机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爱 建 证 券 、 安 信 证 券 、 渤 海 证 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 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 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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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 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 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 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 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 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 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 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 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 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本基金 募 集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 8、基金份额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为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2 年 11 月 12 日 起至 2012 年 12 月 12 日期间 , 通过场内 和场外两种方式 面向社会公开发售。 基金募集期满,如果本基金的,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募集份数总额 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基金管理 人依法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合同 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 间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及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亦 可 视 情 况 适 当 延 长 募 集 期 , 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备案 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9、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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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 场 内 认 购 采 取 份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间多次认购的,单笔计算认购费。 (2) 认购费用 1)场外认购费用 本 基 金 提 供 两 种 场 外 认 购 费 用 的 支 付 模 式 。 本 基 金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的 认 购 费 用 称 为前端认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后端认购费用。基金投资者可以选 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或后端认购费用。 前端认购费用 的 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元) 费率 M <50 万 1.0% 50 万≤M<200 万 0.6% 200 万≤M<500 万 0.2%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认购费用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Y (年) 费率 Y <1 1.2% 1≤Y <2 0.8% 2≤Y <3 0.4% Y≥3 0 2)场内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 前端认购费率执行。 3 ) 认 购费 用 用于 本 基金 直 销 和代 销 时发 生 的开 支 , 包括 市 场推 广 、销 售 、 注 册 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 ,即 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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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递减。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认购基金份 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0% ,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01)=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 +5)/1.000=9,905.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5.99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5)/1.000=10,0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 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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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基金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利息折算的份额按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例:某投资人投 资认购 10,000 份基金份额,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 1.0%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 元,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 1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10,000=10,000 元


认购费用=1×10,000 ×1.0%= 100 元


认购金额=1×(1+1.0% )×10,000=10,1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1.00=5 份 二、基 金份额发售方式及 相关规定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 、 投 资者 在 募集 期 内可 以 多 次认 购 本基 金 ,不 设 单 个账 户 最高 认 购金 额 上限, 正常情况下, 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 投 资者 在 场外 通 过代 销 机 构 及 本 公司 网 上直 销 首 次认 购 本基 金 单笔 最 低 金 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元( 含认购费), 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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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投资者在场外通过直销 柜台首次 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含认购费)。 超 过 最低 认 购 金 额 的 部 分不设金额级 差。 投资者在场内通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认 购 本 基 金 , 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 最大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4、具体规则请参照基金各销售网点的规定。 三、本 次基金份额发售当 事人或中介机构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成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联系电话: (021 )58368998 传真: (021)58368858 联系人:冯晓莲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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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注册资本: 404.3479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宁


电话:010-63639157 ( 三) 销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法定代表人:兰荣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联系人:何佳怡 、黄琳蔚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0099、(021)38824536 直销联系电话:(021)58368886 、58368919 传真: (021)58368915 、58368869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目前已开通兴业银行、建设银行、招 商银行、工商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借记卡、准贷记卡)


公司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78-0099 ;(021)38824536 2、场外代销机构 (排名不分先后) ? 代销银行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联系电话: (010)63636150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 )68560661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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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 )82943666 传真:(0755 )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http://www.ccb.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滕涛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010 )85109219 公司网站:http://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comm.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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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 )65557013 传真:(010 )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北京、上海地区 962528) 传真:(0574 )87050024 公司网站:http://www.nbcb.com.cn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张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公司网站: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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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http://www.spdb.com.cn (10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http://www.drcbank.com ? 代销券商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传真:(021 )38565785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cn (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30577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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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http://www.95579.com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办公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http://www.htsec.com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 )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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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 )8686619 公司网站:http://www.i618.com.cn (10)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电话:(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1)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峰 联系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 )5539033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站:http://www.ghzq.com.cn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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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传真:(021 )22169134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1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咏 住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联系电话:95578 传真电话:(0551)2207114 公司网站:http://www.gyzq.com.cn (1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 )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1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 )54033888 传真:(021 )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5523 公司网站:http://www.sw2000.com.cn (1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 )6768763 传真:(0791 )678941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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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公司网站:http://www.scstock.com (1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http://www.bhzq.com (18)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传真: (010 )5922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公司网站:http://www.gfhfzq.com.cn (2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站:http://www.ql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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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站:http://www.ajzq.com (2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统一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www.ecitic.com (2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统一客服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站:http://www.bigsun.com.cn (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 )6308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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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http://www.cindasc.com (2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客户服务热线: 010-58568118 传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站:http:// www.hrsec.com.cn (2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传真:(0755 )82133952 公司网站:http://www .guosen.com.cn (2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热线:96577 传真:(0532 ) 85022605


公司网站:http://www.zxwt.com.cn (29)天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6543218 传真:(0755 )33329815 公司网站:http://www.tyzq.com.cn (30)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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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 、95531 传真:(021 )50498851 公司网站:http://www.longone.com.cn ? 其他代销机构 (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27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 四)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 五)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 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 吕红、安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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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 冬 ( 六)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联系人:吴凌志 四、 场 外办理开户( 或 账 户注册)与认购程 序 ( 一) 场外认 购使 用账户 说明 投资者欲在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深 圳 开 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 ) 对 于 已 有 证 券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不 需 要 重 新 办 理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户,可直 接对原有 账户 进行账户 注册,即 将已 有的深圳 A 股账 户或 深圳证券 投资基 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 ) 对于 尚 无证 券 账户 的 投 资者 , 可直 接 办理 深 圳 开放 式 基金 账 户的 开 户 , 中 登公司将为其配发新的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自动注册成为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 (3 ) 对于 已 注册 深 圳开 放 式 基金 账 户的 投 资者 , 如 在原 办 理注 册 手续 的 销 售 机 构提交认购申请,则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如 在非原办理注册手续的销售机构提交 认购申请,则须先持该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该销售机构处,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 深 圳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使用 注意 事项 1 、 投 资 者 已 持 有 的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基 金 账 户 不 能 用 于 认 购 本 基 金;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 直接认购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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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 、 拥 有 多 个 深 圳 A 股 账 户 或 深 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只 能 选 择 其 中 一个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 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 3 、 对 于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配 发 深 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 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配发的基金账户。 ( 二) 开户( 或账 户注册 )与 认购程 序 投 资 者 可 到 当 地 中国光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兴 业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 点 或 本 公 司 网上直 销 办 理 基 金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 认购金额在 100,000 元(含认购费)以上的 个人 投资者,也可选择到本公司的直销 柜 台办理开户和 认购。 1、 直销 机构 A.兴业 全球 基 金直销 柜台 1、开户(或账户注册) 及认购的业务办理时间 2012 年 11 月 12 日起 至 2012 年 12 月 12 日 9:30 ~16:00 (周六、周日、节假日 不受理) 2、开户(或账户注册)办理 程序: (1)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通过现场或传真方式提供下列资料: 1)个人投资者须 提供以下材料: ? 填妥并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 填妥并签字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如客户今后通过非现场方 式进行交易必须开通传真交易); ? 本人身份证件 (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如有授权经办人,则还须提供: ① 授权经办 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 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 填 妥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的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类 业 务 申 请 书》; ? 填 妥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的 《 开 放 式 基 金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若客户今后通过非现场方式进行交易必须开通传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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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 ? 营业执照副本、注册登记证书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加盖 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 印件;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其中 “指定银 行 账户”是指:在本公司 直销柜台认/ 申购基金 的投资者需指 定一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无效资金退款、赎回 等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此 账 户 可 为 投 资 者 在 任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账 户 (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基 本 户 、 一 般 户 均 可),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或开 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等。 投 资 者 应 保 证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填 写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和 有 效 ; 本 公司直销柜台 受 理投资者的业务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予以确认,最终确认结果以基金注册登记 为准。 3、认购基金 1)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 填妥并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申请书》; ? 本人或本人及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如授权委托人办理); ?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的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 填 妥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以 及 授 权 经 办 人 签 名 的 《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类 申 请 书》; ?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 加盖银行受理 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的原件及复印件。 4、缴款 投资者需按直销机构的有关规定,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 在 中国工 商银行 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直 销专 户 : 账户名称: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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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1202919025737248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 姓名; ② 已经开户的注明交易账号;还没有开户的注明资金用途“购买 兴全商业模式 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③ 投资者汇款金额不能低于认购申请的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 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公司不承担由于申请人银行信息(如账号)填写错误导致划 款错误之责任。 兴业全球基金直销 柜台联系方式: 直销专线:021-58368886 、58368919











直销传真:021-58368869 、58368915 注 意事 项 : (1 )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未 确 认 前 , 可 以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 如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失 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2 )在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开户的投 资 者不 能 直接 以 现 金方 式 认购 , 必须 指 定 一 个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投 资 基 金 的 唯 一 结 算 账 户 , 今 后 投 资 者 赎 回 及 无 效 认/ 申 购 等 的 资 金 退 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3 )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 必 须 在 提 交 申 请 之 日 起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每 日 交 易 结 束 前 (16:00 ) 将 认 购 资 金 汇 至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 专 户 , 否 则 该 次 认 购 基 金 的 申 请 无 效 ; 如 2 个工作日内资金到 账,则以到账日为 TA 确认有效申请日。若投资者于 2012 年 12 月 11 日或 12 日提交认购申请,则认购资金必须在 2012 年 12 月 12 日 16:00 前汇 至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以 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基金募集期截止日即 2012 年 12 月 12 日 16:00 之前资金未到达基金管理 人 指定直销专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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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5 ) 若 业 务 通 过 传 真 办 理 , 需 同 时 将 原 件 寄 至 我 司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张 杨 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直销中心(200122) B . 兴业全球 基金 网上直 销( 目前仅 对个 人投资 者开 通网上 直销 业 务) (1)客户登陆兴业 全球基金首页(http://www..xyfunds.com.cn )。 (2 )客 户 通 过" 网上交 易 “ 进入 , 选 择" 网上 开 户" , 根 据提 示 进行 网 上 开户 , 开 户 操 作 步 骤 可 参 阅 兴 业 全球 基 金 相 关 网 页 栏 目 的 操 作 指 引 ( http://www.xyfunds.com.cn/column.do?mode=searchtopic&channelid=10&category id=663 )。


(3)业务受理时间:24 小时服务。每个工作日 15:00 之后递交的 申请将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办理。 (4)开户申请成功提 交后即可登录兴业 全球 基金网上直销进行认购申请。 注 意事 项: 1) 目前兴业全球 基 金 网 上 直销关 联 银 行 卡 为 兴 业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 招商银 行、工商银行 借记卡、农业银行 借记卡或准贷记卡 。 2) 具体交易细则可参阅 兴 业全球基 金 首 页 之 “兴业 e 家 ” 栏 目 , 也 可拨 打 兴 业全球基金客服热线 400-678-0099、021- 38824536 咨询相关事宜。 2、 投资者在 代 销 机构的 开 户 (或 账 户注 册 ) 与 认 购 流程 详 见各 代 销机 构 的 业务 流 程规 则。 ( 三) 特别提 示 1 、 请 有意 认 购本 基 金的 投 资 者尽 早 向 本公司 直销柜 台、 网 上直 销 或代 销 网 点 索 取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及 认 购 申 请 表 。 投 资 者 也 可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xyfunds.com.cn 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 与下载文件中的要求的格式一致。 2、本公司直销柜台 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3 、 投 资者 通 过代 销 网点 认 购 本基 金 ,只 需 准备 足 额 的认 购 资金 存 入指 定 的 资 金 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 、 若 投资 者 认购 资 金当 日 申 请时 间 之前 , 未将 足 额 资金 划 到账 , 则当 日 提 交 的 认购申请将顺延受理。 5 、 认 购期 结 束, 以 下情 况 将 被视 为 无效 认 购, 款 项 将退 往 投资 者 指定 的 资 金 结 算账户: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注册或开户手续或办理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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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3 ) 投资 者 划入 的 认购 资 金 少于 其 申请 的 认购 金 额 的, 在 认购 期 结束 时 仍 未 补 足的; (4)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场 内办理开户(或账 户注册)和认购的 流程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 、 投 资者 通 过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会 员 单位 场 内认 购 本 基金 应 使用 深 圳A 股 账 户 或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3 、 尚 无深 圳 A股 账 户或 深 圳 证券 投 资基 金 账户 的 投 资者 , 需在 认 购前 持 本 人 身 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请到场内发售机构的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二)场内认购流程 1 、 受 理 认 购的 时 间 :基 金 份 额 发 售日 的 9:30 -11:30 和 13:00 -15:00 (周六、 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资金账户:在场内发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开立资金账户。 3、办理认购 (1)投资者认购前应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2 ) 投资 者 可通 过 场内 发 售 机构 认 可的 各 种方 式 在 投资 者 开立 资 金账 户 的 场 内 发售机构各业务网点申报认购委托,认购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不可撤销,认 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发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六、发 售费用 本 次 基 金 发 售 中 发 生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法 定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 发 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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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七、清 算与交割 1 、 本 基 金 正 式 成 立 前 ,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冻 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的 专门账户 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资金利息转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八 、基 金的验资与基金合 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基金募集届满,在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 基 金募 集 达到 基 金备 案 条 件的 , 经基 金 管理 人 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 续 并 自 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3 、 若 因本 基 金未 达 基金 备 案 条件 , 则基 金 管理 人 将 承担 全 部基 金 募集 费 用 , 已 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