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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海外债A(人民币)(001061)

华夏海外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 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 4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6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 7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9 
八、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 11 
九、基金申购、赎回与分红安排 .................................................................................................... 12 
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4 
十一、基金收益分配 ........................................................................................................................ 20 
十二、基金信 息披露 ........................................................................................................................ 21 
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 .................................................................................................................... 22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4 
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4 
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5 
十七、禁止行为 ................................................................................................................................ 27 
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8 
十九、违约责任 ................................................................................................................................ 30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 ........................................................................................................................ 3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 31 
二十二、其他事项 ............................................................................................................................ 31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签订 ................................................................................................................ 32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华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具 备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 拟 募 集 发 行 华夏
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鉴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 
鉴于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 夏 海 外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 
除非另有约定, 《 华夏海 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 、 基 金托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 区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12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成立日期 :1998年4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 
存续期间:100 年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 日期:2004年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 协 议 的依据 、 目 的和原 则 
(一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 《合 格 境 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 《试行办法》 ” ) 、 有关法律法规 ( 以下简
称 “法律法规”) 、《 华 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 值 计 算 、 收 益 分 配 、 信 息 披 露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 确 保 基 金 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三 、 基 金托管 人 的 受托职 责 和 托管职 责 
(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 、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 实 施 监 督 , 如 发
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 管理局报告 。 
2 、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
应得收入 。 
3 、确保基金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 
4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5 、确保基金 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 
6 、确保基金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 
7 、确保基金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 
8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名义登记资产 。 
9 、每月结束 后7 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 管理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 
10 、中国证 监会和国家外汇 管理 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 、安全保管 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2 、办理基金 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 
3 、 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 、 兑 换 、 收 汇 、 付 汇 、 资 金 往 来 、 委 托 及 成 交 记 录 等 相
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 年。 
4 、中国证监 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 )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 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财产严格分开。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 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
关规定履行职责。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四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含以外币计
价和以人民币计价) , 包括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
证 券 ; 基 金 还 可 投 资 于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 固 定 收 益 类 基 金 、 结 构 性 投 资 产 品 、 金 融 衍 生 产品
等 与 债 券 相 关 或 具 有 固 定 收 益 特 征 的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二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银行应 当是中资商业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外
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 政 府 、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除 外 ) 发 行 的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0% 。 
3 、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4 、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非流动 性资 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 、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但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
不受此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若 基 金 超 过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应 当 在 超 过 比 例 后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 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三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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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款 的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七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基金托管人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一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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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运
作等行为。 
(二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 试 行
办法》 、基金 合同、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进行复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 
2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 算 时 , 不 得 将 托 管 证 券 及 其 收 益 归 入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理 解 现 金 于存
入 现 金 账 户 时 构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的 等 额 债 务 , 除 非 法 律 法 规 及 撤 销 或 清 盘程
序 明 文 许 可 该 等 现 金 不 归 于 清 算 财 产 外 , 该 等 现 金 归 入 清 算 财 产 并 不 构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托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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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协议的规定。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 基金
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试 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等事宜。 
(三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供 境 内 资 金 划拨
使用。 基金托管人可委托 境外资产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 (境外) , 境外 资产托管人 根据基金托
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 资产托管人根据 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 市场法律法规规定, 开立和管
理证券账户。 
(五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 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 
2 、 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六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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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或其境
外 资产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其 保 管 库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七 、 指 令的发 送 、 确认及 执 行 
基金管 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 )指令的发送形式 
基金托管人只接受基金管理人通过SWIFT 或其他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的指令 、 或经授权
的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的 书 面 指 令 , 或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认 可 的 指 令 形 式 。 接 收的
传真方式的书面指令应通过电话 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进行确认。 
(二 )指令的执行 
1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行事。若基金托管人合理确定基金管
理 人 指 令 有 任 何 模 糊 或 不 完 整 , 其 应 在 收 到 指 令 后 及 时 就 该 等 指 令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寻 求 澄 清或
确 认 , 以 保 证 在 约 定 的 结 算 截 止 时 限 以 前 对 其 境 外 资产托 管 人 发 送 交 割 指 令 。 在 未 收 到 基金
管 理 人 澄 清 或 确 认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本 着 诚 信 原 则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对 在 寻 求 澄 清 或 确 认 期 间 造 成 的 延 误 所 导 致 的 损 失 负 责 , 但 由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不 当 行 为、
欺诈、疏忽或者违约造成的除外。 
2 、如果没有 其他另外的说明,所有的指令在取消或被取代前均是有效的。 
3 、 基金管理人以传真方式发送指令并电话或其他双发认可的方式确认基金托管人以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及 时 审 慎 验 证 有 关 内 容 及 印 鉴 和 签 名 , 并 在 验 证 后 以 电 话 形 式 向 基金
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4 、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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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5 、 由于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
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但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疏忽、失职或不诚之举造成的除外。 
6 、基金管理 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足够、合理的划款时间。 
(三 )指令与法律法规相背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没有调查任何指令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场惯例的义务, 但如果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合 理 理 由 , 认 为 指 令 与 中 国 或 投 资 地 法 律 、 法 规 和 市 场 惯 例 不 符 , 基 金 托 管 人可
暂不执行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指 令 后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出 具 拒 绝 执 行 指 令 的合
理证据或理由, 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修订或修正。 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修订或修正的情况下,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本 着 诚 信 原 则 暂不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直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经 修 订 或 修 正 的 指令
为止。 
(四 )指令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约定某些指令的接收截止时间。 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本身原
因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截 止 时 间 后 收 到 指 令 , 为 保 障 交 易 安 全 , 应 在 收 到 指 令 后 及 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是 否 继 续 执 行 。 在 未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本 着 诚 信 原 则 暂不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直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继 续 执 行 为 止 。 同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指 令 在 规 定 时 间 后 发 出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 由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故意
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造成的除外。 
(五 )指令授权 
基金管理人需提供经授权的业务操作人员名单, 并预留授权人签字样本, 在指令无法以
SWIFT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的 情 况 下 , 由 经 授 权 人 员 签 字 , 以 传 真 方 式 发 出 相 应 书 面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以 合 理 审 慎 对 签 字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后 方 可 执 行 , 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上 述形
式 审 查 不 得 延 误 对 指 令 的 执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确 保 只 由 被 授 权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该等
书面指令。 
(六 )授权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改或终止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名
单 、 预 留 签 字 样 本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授 权 文 件 原 件 当 日 银 行 营 业 时 间 结 束 前 将 回 函 传真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电 话 确 认 。 被 授 权 人 变 更 或 终 止 通 知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传真
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 应在基金托管人规定的截止时间发出。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
管人预留足够的指令执行时间 。 
八 、 交 易的清 算 与 交割 
( 一 ) 交易的清算与交割依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资的清算、 交割事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其 有 充 足 的 资 金 ( 或证券 ) 可 用 于 清 算 与 交 割 , 并 对 无 充 足 的 资 金 ( 或证
券 )用于清算与交割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委托给
境外资产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在结算指令截止时间 (另行约定 )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结算指令, 该等指
令 需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 包 含 所 有 要 素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将 该 结 算 指 令 按 约 定 方 式 发 送 给 其委
托的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根 据 投 资 地 交 易 规 则 准 确 及 时 地 办 理 结 算 。 除 基 金托
管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 欺 诈 、 疏 忽 或 者 违 约 之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其
委托的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其 以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相 关 投 资 产 品 的 条 款 条 件 及 有 关 市 场 规则
的 方 式 在 收 到 对 手 方 的 对 价 之 前 交 付 金 融 资 产 或 者 支 付 资 金 的 风 险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委
托的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要 求 下 , 应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起 法 律 诉 讼 或 对 责 任 方采
取 类 似 措 施 以 追 究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由 此 发 生 的 合 理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垫
付 , 并 负 责 协 商解决。 对 于 未 成 功 交 割 的 结 算 指 令 以 及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延 迟 交 收 , 基 金 托 管人
或其委托的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以 便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联
系解决。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 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交 割 情 况 调 整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指 令 所 做 出 的 会 计记
录, 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 
因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管理不慎,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 时间和方式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1 、 交易记录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
值之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保证实际交易结果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2 、 资金账目的核对。资金账目按 投 资 交 易 日 核 实 , 账 实 相 符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投 资 交 易
日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资金余额报告,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币种与实际相符。 
3 、 证券账目的核对。基金托管人应每 投 资 交 易 日 核 对 证 券 账 户 中 证 券 的 种 类 和 数 量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证 券 数 量 月 度 报 告 , 并 保 证 其 所 记 录 的 证 券 数 量 与 实 际相
符。 
4 、 基金管理人 可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实 时 查 询 资 金 、 证 券 和 权 益 的 相
关信息。 
(三 ) 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 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及的
非 场 内 交 易 的 基 金 目 前 仅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系 统 购 买 。 未 来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对上述约定进行修改和调整。 
九 、 基 金申购 、 赎 回与分 红 安 排 
(一 )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3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于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T+2 日17:00 前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开放日 的
上述有关 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 数 据 传 输 方 式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 包 括 电 子 数 据 和
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 如因 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
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
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 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
账户由登记结算机构管理。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7 、申购、赎 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申购和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
时拨付 ; 因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没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按 时 拨 付 , 如 系 基 金 管 理人
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8 、资金指令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 内容、 发送、 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 其他部分另行
规定。 
(三 )申购资金 
1 、 通常情况下,T+2 日15:00 前 ( 若遇 特殊情况, 可适当延迟 至17:00 ) , 登记结算机构根
据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额, 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
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 、T+3 日, 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申 购 款 是 否 到 账 , 并 对 申 购 资 金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四 )赎回资金 
1 、 通常情况下,T+2 日15:00 前 ( 若遇 特殊情况, 可适当延迟 至17:00 ) , 登记结算机构根
据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的 金额, 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 汇
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 在账户资金充足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
金 (含赎回 费 )于T+6 日中午12:00 前 划往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TA 专用账户 。 特殊情况时 ,双方
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五 )基金现金分红 
1 、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 定 后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 在分红派现日上午10:30 前及时将资金划入 基金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管理人指定的TA 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 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十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 类别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为计
算日该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2 、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值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内 计算估 值 日 基 金 净 值 并 发 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3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衍生品等有价证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 
2 、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个开放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
日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3 、估值方法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1 )债券估 值方法 
①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得 到的
净价估值。 
②对于非上市债券, 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 估值; 若债券
价 格 无 法 通 过 公 开 信 息 取 得 , 参 照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可 取 得 的 主 要 做 市 商 或 其 他 权 威 价 格 提供
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 
(2 )衍生品 估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 ; 若 衍 生 品 价 格 无 法 通 过 公 开 信 息 取 得 , 参 照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可 取 得 的 主 要 做 市 商 或其
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 
(3 )存托凭 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4 )基金估 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③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 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
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 
(5 )非流动 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 或流通受限、 或暂停交易的证券, 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如
果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6 )汇率 
人 民 币 对 主 要 外 汇 的 汇 率 应 当 以 估 值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间价为准。 
(7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 基金管理人 可 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
见 和 建 议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示 具 体 协 调 基 金 在 海 外 税 务 的 申 报 、 缴 纳及
索取税收返还 等相关工作。 
(8 )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 ) - (7 )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 ) -
(7 )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9 )其他资 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 投资者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2 、差错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 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根 据 过 错 原 则 ,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 差错的责任方仅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5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6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其
中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差错 小 于 基 金份 额 净 值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应在 发 现 日 对
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 
4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基 金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 ) 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 由 于 时 差 、 通 讯 或 其 他 非 可 控 的 客 观 原 因 ,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时 间 点 前 无 法 确 认 的 交 易 , 导 致 的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数 据 来 源 受 到
限制等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涉及的 重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 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 
4 、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 情形。 
(五 ) 基金管理人确保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交易数据真实、 准确、 完整, 如因数据发送
错误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 
(七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 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9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十 一 、 基金收 益 分 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 份 额 在 收 益 分 配 数 额 方 面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各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制 定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同 一 类 别 内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等
分配权 。 
2 、基金收益 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 申购币种相同。 
3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 ,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 
4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5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 分
红资金将按 分 红 权 益 再 投 资 日 ( 具 体 以 届 时 的 基 金 分 红 公 告 为 准 ) 该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转
为 相应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美元认购/ 申购份额的 红利再投资按所对应的美元折算净值为
基准计算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6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15个工作 日 。 
7 、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8 、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应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将 投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分 红 权 益 再 投 资 日 ( 具 体 以 届 时 的 基 金 分 红 公 告 为 准 ) 该类别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或美元折算净值)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
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二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 (依
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 二 、 基金信 息 披 露 
(一 )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 、 《试 行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运 作 中 产 生 的 信 息 以及
从 对 方 获 得 的 业 务 信 息 应 予 保 密 。 但 是 , 如 下 情 况 不 应 视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保
密义务: 
1 、非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有权机关的要求所做
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 )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临 时 报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 诚实
信 用 , 严 守 秘 密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办 理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宜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规 定 的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的 事 项 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 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在
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 力 。 
(2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 重要证券交易市场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3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 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 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投资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获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三 、 基金费 用 和 税收 
(一 )境外基金托管费从基金托管费中列支 。 
(二 )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5% 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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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 )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 其中,A 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 为0.4% 。 
各类别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 ×R ÷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各 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五 )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 费用、 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基金进
行 外 汇 兑 换 交 易 的 相 关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与 基 金 缴 纳 税 收 有 关 的 手 续 费 、 汇 款 费、
顾问费 、 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 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六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七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八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 根据 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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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支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划出, 经登记结算机构 分别支付
给 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九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费 用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说 明 解 释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当
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 ) 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基金投资征收的相关税费, 根据中国与该国家或地区签署
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 
十 四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除 非 法 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十 五 、 基金有 关 文 件档案 的 保 存 
(一 )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
管 人 应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 )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 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
管人。 
(三 )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四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 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
交 易 记 录 和 重 要 合 同 等 ,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 除 非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 有 权 机 关 另 有要
求 )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 六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的更 换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 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 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 
(3 )基金管 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 照如下程序进行: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 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4 ) 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5 ) 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审 计 费 用 在 基 金 财 产中
列支 。 
(6 )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2 个工作日 内公告 。 
(7 )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 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 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 
(3 )基金托 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 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 
(4 ) 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托 管 业 务 移 交 手 续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5 ) 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审 计 费 用 从 基 金 财 产中
列支 。 
(6 )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2 个工作日 内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 
3 、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个 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四 )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收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或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收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 并 保 证 不 做 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 七 、 禁止行 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 )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 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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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相互兼职。 
(八 )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 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 承 销证券; (2 )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5 ) 购买不动产; (6 ) 购买 房 地 产 抵 押 按 揭 ; (7 )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
的凭证 ; (8 ) 购买实物商品 ; (9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该 临
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0 )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 但投资金融
衍生品除外 ; (11 ) 参与 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12 )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 八 、 托管协 议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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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3 )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发布 相关公告。 
(2 )基金合 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参加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5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6 )制作清 算报告 。 
(7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8 )聘请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9 )将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10)公布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 
(11 )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 
(2 )交纳所 欠税款 。 
(3 )清偿基 金债务 。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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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 项规 定清偿 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在5 个工作日内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十 九 、 违约责 任 
(一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 承担违
约责任。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连 带赔
偿责任。 
(三 ) 一方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就 直 接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代 表 基 金 向 违 约 方追
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 、不可抗力 。 
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3 、 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 不 投 资
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 
(四 )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 )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造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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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基 金 财 产 或 投资者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 ) 对于境外资产托管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
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 十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二 十 一 、托管 协 议 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加 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根 据 中 国证
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 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 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 )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 本协议一式八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备存二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十 二 、其他 事 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 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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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托管 协 议 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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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 签 订 日: 二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