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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行业领先(110015)

易行业领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11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二年十一月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2008 年11 月28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行 业领先 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08 】1315 号)和2009 年2 月 2 日 《关
于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09]40 
号)的 核准 ,进 行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09 年3 月26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基 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在投
资 本基 金前 ,需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
决 策, 获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亦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投 资本 基金可 能遇 到的 风
险 包括 :证 券市 场整 体环境 引发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大 量赎 回
或 暴跌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操 作风 险, 因交 收违 约和投 资债 券引 发
的 信用 风险 ,基 金投 资对象 与投 资策 略引 致的 特有风 险, 等等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基
金 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责。 
投 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投 资本 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 明书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本招募 说明 书涉 及与 托管 业务相 关的 更新 信息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除非 另有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2 年9 月26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截 止日 为 2012 年9 月 30
日,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2 年6 月 30 日 。 ( 本报 告 中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5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8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9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0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4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 14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14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14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5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19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46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46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47 六、 基金的募集 .................................................... 48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 49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 49 (二)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 49 (三) 申购 、赎 回的 时间 ....................................................................................... 49 (四)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 50 (五)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 50 (六)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51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II (七)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 51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 52 (九)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54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 54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55 九、 基金转换 ................................................... 57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57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 57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 58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58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 59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59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 61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 61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62 十、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 冻结与 解冻 ....................... 63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 63 (二) 转托 管 ........................................................................................................... 63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 63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64 (一) 投资 目标 ....................................................................................................... 64 (二) 投资 范围 ....................................................................................................... 64 (三) 投资 理念 ....................................................................................................... 64 (四) 投资 策略 ....................................................................................................... 64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 69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 69 (七) 投资 决策 ....................................................................................................... 70 (八) 投资 限制 ....................................................................................................... 70 (九) 禁止 行为 ....................................................................................................... 71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 71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III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 72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 72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 76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 78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78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78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78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79 十 四、 基金资 产估 值 ................................................ 80 (一) 估 值目 的 .......................................................................................................... 80 (二) 估 值日 .............................................................................................................. 80 (三) 估 值对 象 .......................................................................................................... 80 (四) 估 值程 序 .......................................................................................................... 80 (五) 估 值方 法 .......................................................................................................... 80 (六)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和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 82 (七)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84 (八)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 84 十 五、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 85 (一) 收益 的构 成 ................................................................................................... 85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 85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 85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 86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 86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87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87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88 (三) 基金 税收 ....................................................................................................... 90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91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91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 91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IV 十 八、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92 十 九、 风险揭 示 .................................................... 97 (一) 市场 风险 ....................................................................................................... 97 (二) 管理 风险 ....................................................................................................... 98 (三) 流动 性风 险 ................................................................................................... 98 (四)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98 (五) 其他 风险 ....................................................................................................... 98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99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99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9 (三) 清算 费用 ......................................................................................................100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100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100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100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01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101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104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06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7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114 (六)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115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15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16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116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117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23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24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126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28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29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V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129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30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130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130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帐单 服务 ...................................................................130 (四) 基金 间转 换 ..................................................................................................130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31 (六) 资讯 服务 ......................................................................................................131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31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33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 133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 一 、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易方 达行 业领 先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2 二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 合同 》 指《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 基金合 同 》 目 的不 包括 香 港特别 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 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指《易 方达 行业 领先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 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 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 的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指《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业务 规则 》 指《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易方 达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3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代理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4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 金总份 额 的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 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 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债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5 三 、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28 楼 设 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陈 晓梅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2. 股权 结构 :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 要人员 情 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叶 俊 英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长 。曾 任中 国南 海石 油 联合 服务 总公 司条 法部 科 员、 副科 长 、科 长, 广东 省烟草 专卖 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总 经 理、 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兼总 裁、 副董 事长兼 总裁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刘 晓 艳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 总裁 。曾 任广 发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 部 副经 理 、基 金经 理, 基金 投资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基 金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督 察员 兼监 察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兼 市场 部总经 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副 总裁 。现 任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秦 力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投资 理 财部 总 经理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理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现任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经 理, 兼任 广发 信德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广 发控 股(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邓 斌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董 事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 公司 计划 资金 部副 经理 、 广东 粤 财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信托 管理 一部 总经 理、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广 东粤 财 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任广 东粤 财 信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杨力先 生,EMBA , 董 事。曾 任 美的 集团 空 调事 业部技 术 主管 、企 划 经理 ,佛山 顺 德百 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佛山 顺德 创佳电 器有 限公 司 董 事、 副总 经理 ,长 虹空调 广州 营销 中心 营销 总监, 广东 盈峰 投资 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战 略 总监、 董事 、副 总裁 。现 任盈峰 投资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首席 战略 官。 谢亮先 生 ,EMBA , 董 事。 曾任 53011 、53061 部 队财 务部门 助理 员 , 广 州军 区 生产管 理 部 财务 部门 助理 员、 处长,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计划财 务部 部长 。 现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谢 石 松先 生, 法学 博士 ,独 立 董事 。现 任中 山大 学法 学 院教 授、 国际 法研 究所 所 长, 兼 任中 国国 际私 法学 会副会 长, 武汉 大学 法学 院、西 北政 法大 学兼 职教 授,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及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成员 ,上海 、广 州、 深圳 、厦 门、珠 海、 佛山 、 肇庆、 惠州 等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王化成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 小 锋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独 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韶 关 市教 育局 干部 ,中 共广 东 省韶 关 市委 宣传 部干 部,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讲 师、 副教授 、金 融系 主任 兼教 授及 博 士生 导师 。 现任北 京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陈 国 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会 主席 。曾 任交 通银 行 广州 分行 江南 西营 业部 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 理兼市 场拓 展部 总经 理、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 舫 金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 曾任 华南 师范 大学 外 语系 党总 支书 记, 中国 证 监会 广 州证 管办 处长 。现 任广州 国际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 限公司 党支 部书 记、 董事 长兼总 裁,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兼) 、 广 州银行 副董 事 长( 兼 ) 。 廖 智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 事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 部主 管, 易方 达 基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7 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市场部 总经 理。 张优造 先生 ,MBA , 常 务副 总裁。 曾任 南方 证券 交易 中心业 务发 展部 经理 , 广 东证券 公 司 发行 上市 部经 理、 深圳证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 基金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 兼副 总裁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裁, 兼任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肖 坚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副 总 裁。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 资公 司职 员, 香港 安财 投 资有 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粤信(香港) 投 资有限 公司 业务 部副 经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基金 部 经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常务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兼 任基 金投 资 部总经 理 、 总 裁助 理兼 任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 总 裁 助理兼 专户 投资 总监 、 专 户首席 投资 官、 基 金科 翔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资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陈 志 民先 生, 法学 硕士 、公 共 管理 硕士 ,副 总裁 。曾 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信 托部 经理助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主管 研究 )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理财 部总 经理 、基 金投资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金 投资 总监 及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总 裁 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总 监、基 金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翔 基金 经理 、基 金科 瑞基金 经理 、基 金 科 汇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机构 理财 部投 资经理 。现 任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陈 彤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副 总 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 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 发部 副 经理 、交 易部 经理 、研发 部经 理、 证券 总部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市场 拓 展 部主 管、 基金科 瑞基 金经 理、 市场 部华东 区大 区销 售经 理、 市场部 总经 理助 理 兼 华东 区大 区销 售经 理及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分 公司 总经 理兼 南京 分公司 及成 都分 公 司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兼上海 分公 司和 南京 分公 司以及 成都 分公 司的 总经 理、市 场总 监兼 上 海 分公 司和 南京 分公 司以及 成都 分公 司的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公 司副 总 裁。 张 南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督 察 长。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贸 易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督察长 兼监 察部 总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2. 基金经理介绍 冯 波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广东 发展 银行 行员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 拓展 部 研究 员、 市场 拓展 部副经 理、 市场 部大 区销 售经理 、北 京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研究 部行 业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0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8 年1 月 1 日起 任职)和 易 方达行 业领 先企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自 2010 年1 月 1 日起 任职 )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 伍卫 先生 ,管 理时 间 为 2009 年 3 月 26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包括 : 刘晓 艳女 士、 肖坚 先生 、陈志 民先 生、 马骏 先生 。 刘晓艳 女士 ,同 上。 肖坚先 生, 同上 。 陈志民 先生 ,同上 。 马 骏 先生 , 高级 管理 人 员工 商 管理 硕 士(EMBA) 。曾任 君 安证 券 有限 公司 营 业部 职 员,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 司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总 裁助 理、 基金 科讯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首席 投资 官兼 任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投 资者(RQFII) 业 务负责 人。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 近亲属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9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 规 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0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 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理 人 的 内部控 制制度 为 保 证公 司规 范化 运作 ,有 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部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1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根 据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效性 原则 : 各种 内部 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 守 的行 动指南 ;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 任 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6)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 应 具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进 行相 应 的修改 和完 善;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 司 制定 了合 理、 完备 、有 效 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 的制 度 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面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面 是公 司内 部 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据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 的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 它 们的 制订 、 修改 、 实 施、 废止 应该 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 每 一层 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 务的 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 制 的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 度 公 司 的授 权制 度贯 穿于 整个 公 司活 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 分履 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逐 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济 经 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必 须是 在业 务 授 权范 围内 进行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面 形式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 效 。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制 ,对 已不 适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2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 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的 不 正当 影响 ;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工 作 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有 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 据投 资 产 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库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 金 投资 应确 立科 学的 投资 理 念,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 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 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应 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应 的约 束制 度 和 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规 性。 建立 投 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将 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资 结果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 立 集中 交易 室和 集中 交易 制 度,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 易室 完成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 系统 , 完 善 相 关的 安全 设 施; 集中 交易 室应 对交 易 指令进 行审 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时 进行 反馈 、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 司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业 务的 要 求建 立会 计制 度, 并根 据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客 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证 制度 、合 理 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确 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 司 建立 了完 善 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公 司 设立 了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立 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的 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布 工作 ,以 此 加 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使 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信 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稽 核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3 公 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 事会 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 需要 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 司 设立 监察 部开 展监 察稽 核 工作 ,并 保证 监察 部的 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公 司明 确 了监 察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 察 部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 使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行 。 公 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重 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 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 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二)主 要人员 情 况 截至2012 年9月 末, 中国 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161 人, 平均 年龄30岁,95%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 务经营情 况 作 为 中国 大陆 托 管服 务的先 行 者, 中国 工 商银 行自1998 年在 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 务 以 来 ,秉 承“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 理模 式、 先进 的营运 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责 ,为 境内 外 广 大投 资者 、金 融资 产管理 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全 、高 效、 专业 的托 管服务 ,展 现优 异 的 市场 形象 和影 响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 行中 最丰富 、最 成熟 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 投 资基金 、 信托 资产 、 保 险 资产 、 社 会保 障基 金、 安 心账户 资金 、 企业 年金 基 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 计划 、商 业 银 行信 贷资 产 证券 化、基 金 公司 特定 客 户资 产管理 、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 门 类齐 全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5 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同 时在国 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 提 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截 至2012 年9 月, 中国 工商银 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269 只 ,其 中 封闭式6只 , 开放 式263 只 。 自2003 年 以来 , 本 行连 续八年 获得 香港 《 亚洲 货 币》 、 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香 港 《财 资》 、 美国 《环 球金 融》 、 内地 《证券 时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等 境内 外 权 威财 经媒 体评 选的33项最 佳托 管银 行大 奖; 是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行 ,优 良的 服 务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基 金托管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优势 地位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 一手抓 业务 拓展 ,一 手抓 内控建 设 ” 的 做法是 分不 开的 。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风 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展 各项 托 管业务 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 心培育 内控 文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 强化业 务项 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年四 次顺 利 通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审 计标 准第70 号)审 阅后 , 2011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第五 次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 制及有 效性 报告 ,表 明独 立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健 全性 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型 托管 银 行接轨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 段。 1. 内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 证 业务 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 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风 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化 、管 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 内控 体 系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保 障资 产托 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由 中 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 (内 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同 组成 。 总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 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6 督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专 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 人 员 ,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对 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 则 。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 时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对 独立 ,适 当分 离;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独立 的负责 内部 风险 的部 门, 专责内 控制 度的 检 查。


4.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员 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制 度, 并采 取 了 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 业务制 度和 管理 独 立、网 络独 立。 (2 )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特 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在 实现 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 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互 控防 线” 、 “ 监 控 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健 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 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力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7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 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监 控,指 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的 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并 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 近 实战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按 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现 在的 “随 机 演练” 。从 演练 结果 看,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 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复 业务 。 5.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监 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 务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 共同 参与 ,只 有这 样,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资 产托 管部实 施全 员风 险 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位 职责 范围 内 的 风险 负责 ,通 过建 立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 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岗 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作 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 托管 部 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等 ,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 相 互制约 机制 。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 业 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间 业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立 之 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运 作, 一直 将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8 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作 重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变 化和 托管 业 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 题、新 情况 不断 出现 ,资 产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与 业务 发展 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基 金托管 人 对管理人 运作基 金 进行监督 的方法 和 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 的投资 对象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赎 回资 金 的划付 、基 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证券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9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6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20 号 B 座 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贸大 厦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20 联系人 :王 璟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代销机构(以下排序不 分先后) (1)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均山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侯 燕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21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一宁 联系电 话:010-851082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陈 铭铭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22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城 区南 城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城 区旗 峰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黄 飞燕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9) 东 莞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叶 德森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 广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11)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2) 华夏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蒋 驰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3) 江苏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法 晓宁 联系电 话:025-58587018 、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传真:025-58587038 网址:www.jsbchina.cn (14) 平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芮 蕊 联系电 话:0755-2587975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2587945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24 (15) 浦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于慧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6)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大 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021-38576977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17)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张 萍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8) 中国 光大 银行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2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19) 中信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丰 靖 联系电 话:010-655570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20)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1)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26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23)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业务投 诉电 话:0731-8440335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4) 财富 里昂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27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68777877 网址:www.cf-clsa.com (25) 财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徐 轶青 联 系电 话:0571 -87822359 客户服 务电 话:96336 ( 浙 江) 、400-869-6336 (全 国 ) 网址:www.ctsec.com (26)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27)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28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8)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联系电 话: 0755-25832852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5832583 网址:www.fcsc.com (29)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0) 东方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1)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29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519-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2)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张 巧玲 联系电 话:0769-2211655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69-96113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9423 网址:www.dgzq.com.cn (33)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34)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30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246 网址:www.dxzq.net.cn (35)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联系电 话:0731-85832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36)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7)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31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38)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9)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40)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金 喆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32 联系电 话: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 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41)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国联 大 厦6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02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42)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43)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33 网址:www.guosen.com.cn (44)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 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陈 琳琳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45)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陈 明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197-86265337 网址:www.gsstock.com (46)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47) 红塔 证券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34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8)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9)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5161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400-80-965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50)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联系人 :宋 歌 联系电 话:021-5012208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35 网址:www.cnhbstock.com (51)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52)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gs.com (53)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 大厦、 深圳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 中 旅 大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 深圳 ) 网址:www.htsc.com.cn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36 (54)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深圳 总部 )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金 达勇 联系电 话:0755-830257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55)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三 层、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陶 颖 联系电 话:010-5856804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56)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7)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3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58)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9)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徐 翔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2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60)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3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61)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qlzq.com.cn (62) 日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文 思婷 联系电 话:010-839917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63)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联系人 :牟 冲 联系电 话:010-583281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9228748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4) 山西 证券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39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65) 申银 万国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66)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 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67) 天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40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关 键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传真:0755-33329815 网址:www.tyzq.com.cn (68)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69)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 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联系电 话:029-87416787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1701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70)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41 联系人 :张 婷 联系电 话:023-637862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311 网址:www.swsc.com.cn (71) 厦门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72)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联系电 话:021-6863451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 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73)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42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74)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75)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联系电 话:021-3856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76)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7) 招商 证券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43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78)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79)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马 强 联系电 话:010-85679888-6014 网址:www.cicc.com.cn (80) 中山 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李 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44 网址:www.zszq.com.cn (81)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李 凌芳 联系电 话:021-64718888-180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82) 中投 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83)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45 (84) 中信 证券 (浙 江)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联系电 话:0571-860788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85) 中信 万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86)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com


(87)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4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李丹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88)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二)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 余贤 高 (三)律 师事务 所 和经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47





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东 三环中 路 7 号北 京财 富中 心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 责人 :王 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 真:010-58785599





经 办律 师: 靳庆 军 宋 萍萍 联系人 :王玲 (四)会 计师事 务 所和经办 注册会 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 话: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庄贤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48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行业 领先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08]1315 号 )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股 票型基 金。 基金 的存 续期 间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自 2009 年 2 月 23 日至 2009 年 3 月 20 日。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七、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基 金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9 年 3 月 26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基 金存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和 资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 从 其规定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49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一)基 金投资 者 范围 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二)申 购、赎 回 的场所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网上 交易 系统(www.efunds.com.cn) ;


2. 各代 销机 构开 办开 放式 基金业 务的 营业 网点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予 以公 告。 投 资 者还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或 者指 定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以 电话 或 互 联网 等其 他电 子 交易 方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 具 体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三)申 购、赎 回 的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09 年4 月17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其 它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原则 视 情 况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在实 施日 前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公 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50 (四)申 购、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 , 除指定 赎回 外 , 基 金管 理 人按先 进先 出的 原则 , 对 该持有 人账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即 注 册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 份额 先 赎 回, 注册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回 ,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 4. 当日的 申购 、 赎 回申 请可 以在当 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不得撤 销;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 前 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 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规定 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 帐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2.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3.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若 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 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相 关基 金销售 机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51 构在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 照本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申 购、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 申购 基金 的金 额限 制 投 资 者通 过代 销 网点 或本公 司 网上 交易 系 统首 次申购 的 单笔 最低 金 额为1000 元 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 通过 直销 中 心首次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50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 追 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金 额均 为1000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费) 。 各代销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代销 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 投 资 者将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不受 最 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 资 者可 多次 申购 ,对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赎回 的份 额限 制 投 资 者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 份额 赎回 。单 笔赎 回或 转 换不 得少 于100 份( 如该 帐 户在 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金 余额 不足100份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回 或转 出该 基金全 部份 额);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余额 不足100 份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将 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该基 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全 部赎 回。 各销 售机 构对赎 回份 额限 制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制定 或调 整上 述申 购、 赎 回的 程序 及有 关限 制, 但 应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在调 整生 效前至 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申 购、赎 回 的费率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设置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M (元)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52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赎回费 率为 :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在 申 购费 按金 额分 档的 情况 下 ,如 果投 资者 多次 申购 , 申购 费适 用单 笔申 购金 额 所对 应的费 率。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申购费 率和赎 回费 率,调 整后的 申购 费 率 和赎 回费 率在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 列示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前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制 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手 机交 易 等) 或特 定时 间 段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在 与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申 购份额 、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 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1000 万元 (含 )以 上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绝对 数额 的 申 购费 金 额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53 举例说 明: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5% 9,852.22 元 147.78 元 1.000 元 9,852.2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份 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 结果 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 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由 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申 购份 数采取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数 点 后 二位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数量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举例说 明: 赎回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 10,000 1.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 回 总额 、赎 回 费 用以 人民 币 元为 单位 ,四 舍五 入,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其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日 基 金 资产净 值 ÷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额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由 申购人 承担 ,不 计入 基金 财产;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由 赎回人 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赎 回费 总 额的 25% 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支 付注 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54 (九) 申 购、赎 回 的注册登 记 1.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投 资者 自T+2 工 作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2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十)巨 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该 基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 回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 于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确 定该 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个 开 放 日的 价格 。依 照上 述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并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 内通过 指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55 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 向中 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同 时以 邮寄、 传真 或《 招 募说明 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4) 本基 金连 续 2 个开 放 日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延 缓期 限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十一) 拒绝或 暂 停申购、 赎回的 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 除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或证 券交 易场所 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购 的 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申购 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 生上 述(1) 到(4 )项 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 受或 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或依 法决 定临时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 或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56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的 ,可 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款 项, 按每 个 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 付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同时 , 在 出现 上述 第 (3 ) 款的情 形时 , 对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暂 停 基金 的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 登暂 停赎回 公告 。 在 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有 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3.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 时 间超 过一 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于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前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始办 理申 购 或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 停公 告 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或 其 他 相关 规定 提前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 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57 九、 基 金转换 基 金 转换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将其 持有 的某 一只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一) 基金转换开始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09 年4 月24 日起 开始 办理 转换 业务 ,具体 实施 办法 参见 相关 公告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 基金 办理 转换 业务的 开 放日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转换 时除 外) 。 开放日 的具 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或 其它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原则视 情况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在 实施 日前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 基金转换的原则 1.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 进行申 请 。 投 资者 可以 发 起多次 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换 费 用 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2. 当 日的 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当 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 销,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不 得撤 销。 3.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 即 基金 的转 换价 格以 转 换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 售机构 进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的 同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58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5.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 可赎 回状 态, 转入 方的 基 金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6. 转 换业 务遵 循 “先 进先 出” 的 业务 规则, 即份 额 注册日 期在 前的 先转 换出 , 份额 注 册 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如 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有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则遵 循先 赎 回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 基 金份 额在 转换 后, 转入 的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 将自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 起重 新开始 计算 。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调 整 生效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三) 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规定 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正 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以 在 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 段内 收 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当天 作为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日(T 日) ,并 在 T+1 工作 日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者可 在 T+2 工 作日 及之 后查 询成 交情况 。 (四)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 制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成另 一 只基 金, 本基 金单 笔转 出 申请 不得少 于 100 份( 如该 帐 户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 回或转 出该 基金 全部 份额 ) ; 若 某笔 转换导 致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余额不 足 100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59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基 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或 调整 上述 基金 转换 的 程序 及有 关限 制, 但 应 在 调整 生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五) 基金转换费率 基 金 转换 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由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 构 成, 其中赎 回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具体实 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相 关公 告 。 转 换 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代销 机构 可 对 每 笔 转 换 申 请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高 于10 元 的 业 务 代 理 费, 具 体 收 费 标 准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为准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上 述费 率 。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应在 调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制 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手 机交 易 等) 或特 定时 间 段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内 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转换费 率。 (六)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 算方式 计算公 式: A=[B ×C ×(1-D) / (1+G )+F]/E H= B ×C×D J=[B ×C×(1-D)/(1+G)] ×G 其中 ,A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 C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净值 ;D 为转 出基 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 应 的申购 补差 费率 ; E为 转 换申请 当日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60 转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F 为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转 出时 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收 益 (仅 限转出 基金 为易 方达 货币 市场基 金) ;H为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说明: 1.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2.转入基金时,从 申购费 用低的基金向申购 费用高 的基金转换时,每 次收取 申购补差 费用 ;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 金向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 申 购补 差费 用 按照 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具体收 取情 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差异 情况 而定 并见 相关公 告 。 3.转出基金时,如 涉及的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 用,收 取该基金的赎回费 用。收 取的赎回 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 其余 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4.投资者可以发起 多次基 金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费 用按每笔申请单独 计算。 转换费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举例说 明: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10,000 份易 方 达行业 领先 企业 股票 型 基 金至易 方 达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 金份额 ,转 出基 金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转入 易方 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20 元 ,假 设该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 0.5% ,则 可获 得转 入基 金的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金 基金 份 额计算 如下 :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1.1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换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11,000.00 ×0.5%=55.00 元 申购补 差费=( 转换 金额 —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 申购 补差费 率÷ (1 +申 购补 差费率 ) =(11,000.00-55.00 )×0.5%÷(1+0.5%)=54.45 元 转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00+54.45 =109.45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90.55 ÷1.020=10,677.01 份 转出份 额 转出基 金 份额净 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 金份 额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 10,000 份 1.1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54.45 元 10,890.55 元 1.020 元 10,677.01 份 注: 本基 金转 出至 易方 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易 方达 50 指数基 金、 易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61 方 达积 极成 长基 金、 易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 方达稳 健收 益 债 券型 基金 时,转 入份 额的 计 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价 值精 选 股 票型 基金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 号 混 合型 基 金、 易方 达 价 值成 长 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科 讯股 票型 基金 、易方 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易方 达中 小 盘股票 型基 金、 易 方达 科 汇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科翔 股票 型基 金、 易方达 沪 深 300 指数基 金 、 易 方达 深证100ETF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 上 证中 盘ETF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消 费行 业 股 票型 基金 、易 方达 医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易方 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方 达资 源 行业股 票型 基金 、易 方达 创业板 ETF 联接 基金 、易 方达双 债增 强债 券型 基金 、易方 达纯 债 债 券型 基金 和易 方达 量化衍 伸股 票型 基金 时,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七)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 记 投资 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 增加 转入 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 一般情 况下 , 投资 者自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应在 调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八) 基金转换与巨额赎 回 当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转 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 先级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决定 全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并 且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 例确 认( 另有 公告 的除外 );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将 不予以 顺延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62 (九)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 换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或证 券交 易场 所 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导 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它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困 难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转 入或 某笔 转出 ; 5.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6.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7.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 金 暂停 转换 或暂 停后 重新 开 放转 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公告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63 十、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 转 托 管 及 冻结 与 解 冻 (一) 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非 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 一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继 承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 他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 继承人 继承 ; “捐 赠”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 或社会 团体 的情 形; “ 司法 执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的 条 件。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注 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上述 情况 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他销 售 机构 可代 为受 理投 资者 的 申请 材料, 但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二)转 托管 本 基 金目 前实 行份 额托 管的 交 易制 度。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 账户 转 入另 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 金代 销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三)基 金的冻 结 与解冻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注 册登 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一 并 冻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64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 优 化行 业资 产配 置的 基础 上 ,从 行业 领先 企业 中精 选 行业 龙头 与高 成长 企业 进 行投 资,力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二)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 市的 股 票、 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它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 60% —95% ; 基 金持 有 全部权 证 的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以及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 投资行 业领 先企 业的 资产 不低于 股票 资 产的 80% 。 (三)投 资理念 投资具 有较 强竞 争优 势的 行业领 先企 业, 争取 获得 高于市 场平 均水 平的 回报 。


(四)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基金 各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为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60% —95% ; 基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以及 投资于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 金投 资行 业领先 企业 的 资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65 在 以 上战 略性 资产 配置 的基 础 上, 本基 金基 于定 量与 定 性相 结合 的宏 观及 市场 分 析, 进 行战 术性 资产 配置 ,确定 组合 中股 票、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比 例, 追 求更高 收益 ,回 避市 场风 险。 在资产 配置 中 , 本 基金 主 要考虑 (1) 宏观 经济 指标 , 包 括 GDP 增长率 、 工业 增加值 、 PPI 、CPI 、 市场 利率 变化 、 进 出口 贸易 数据 、 金融 政策等 , 以判 断经 济波 动 对市场 的影 响; (2) 微 观经 济指 标, 包 括 各行业 主要 企业 的盈 利变 化情况 及盈 利预 期; (3) 市场方 面指 标, 包 括股 票及 债券 市场 的涨跌 及预 期收 益率 、市 场整体 估值 水平 及与 国外 市场的 比较 、市 场 资 金供 求关 系及 其变 化; (4 ) 政策 因素, 与证 券市 场密 切相 关的 各种 政策 出台对 市场 的影 响等。 本基金 在合 同生 效后 六个 月内达 到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 (1 )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以 证监 会 《 上市公 司行 业分 类指 引 》 为依据 , 进行 股票 的大 类 行业划 分, 当 企业 的营 业收 入结 构和利 润来 源结 构发 生较 大变化 时, 进行 行业 划分 的调整 。当 市场 出 现 更权 威的 行业 分类 标准时 ,本 管理 人将 根据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的需 要,选 择更 适合 的 行业分 类标 准。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 “ 易方 达行业 投资 评级 体系 ” , 对 各大类 行业 定期 进行 综合 评估, 得出 对各行 业前 景的 短期 及中 长期评 价, 并根 据评 估结 果,制 定以 及调 整行 业资 产配置 比例 。 本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各 行业 特点, 从五 个方 面建 立行 业投资 评级 体系 ,主 要包 括: 1) 宏观经 济的 影响 。主 要分 析 ? 当前宏 观经 济形 势对 行业 的影响 ; ? 经济周 期与 行业 发展 的相 关性; ? 行业本 身的 周 期 等。 2) 产业政 策的 影响 。主 要分 析 ? 国家产 业政 策对 行业 的支 持或限 制态 度; ? 产业政 策对 企业 效益 的影 响程度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66 3) 行业成 长性 分析 。主 要分 析 ? 国民经 济发 展与 行业 增长 的关联 度; ? 行 业的 发展 空间 、增 长速度 以及 可持 续的 时间 :主要 研究 行业 整体 供求 状况 的 变化 趋势 ,包 括: 当前是 供给 过剩 、供 求平 衡还是 供不 应求 ,需 求增 长与 生产能 力增 长和 进出 口贸 易增长 的关 系; ? 国内外 行业 的景 气度 及变 化趋势 ; ? 国内行 业产 业结 构的 演变 趋势以 及对 行业 利润 率的 影响; ? 出现重 大技 术突 破的 可能 性及对 行业 的影 响。 4) 市场竞 争状 况分 析。 主要 分析 ? 行业的 集中 度及 变化 趋势 ; ? 进出入 壁垒 的强 弱; ? 替代产 品对 行业 的威 胁; ? 上下游 行业 的景 气度 及议 价能力 ; ? 与国外 企业 相比 ,国 内企 业的竞 争力 以及 进出 口贸 易对行 业的 影响 等。 5) 市场估 值分 析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各 行业的 特 点 ,确 定 适合 该 行业的 估 值 方法 , 结合 对 行业 成 长 性的 判 断, 参考 历 史估 值 水平 以 及类 似发 展 状况 下 代表 性 国家 和地 区 行业 估 值水平 ,确 定该 行业 合理 的估值 ,得 出行 业股 价高 估、低 估或 中性 的判 断。 本 基 金管 理人 既会 定期 对大 类 行业 的前 景进 行评 估, 也 会对 细分 行业 及产 品的 前 景进 行评价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沪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行 业权重 为基 础, 根据 评估 结果, 首先 确 定 大类 行业 的配 置比 例,之 后根 据对 细分 行业 或产品 的前 景评 价, 进行 大类行 业内 部的 细 分行业 配置 。 (2 ) 个股投资策略 在 行 业配 置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 将从 各细 分行 业中 选择 行 业领 先企 业, 然后 从行 业 领先 企 业中 选择 行业 龙头 企业和 具有 较高 成长 性的 公司, 构造 股票 组合 。本 基金投 资于 行业 领 先企业 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 1)行业领先企业的 选择 本 基 金所 指的 行业 领先 企业 , 是在 细分 行业 中市 场占 有 率较 高并 具有 较强 竞争 优 势的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67 企业。 本基 金将 按以 下标 准选择 行业 领先 企业 : 首 先 ,参 考证 监会 《上 市公 司 行业 分类 指引 》和 《国 民 经济 行业 分类 与代 码》 的 分 类 标 准, 对上 市公 司进 行行业 划分 ,根 据各 行业 上市公 司的 数量 以及 业务 的差异 性, 将上 市 公司划 分到 中类 或小 类行 业; 其次, 按以 下标 准选 出在 所在行 业或 地区 市场 占有 率较高 的企 业: a. 根据上 年度 营业 收入 和营 业利润 , 选 择在 所在 行业 收入与 利润 综合 指标 排名 前 1/2 的公司 ; b. 以 主导 产品 营业 收入 、销售 数量 或生 产能 力等 指标计 算, 选择 市场 占有 率位居 国 内企业 前 20 位 的公 司; c. 在 市场 的地 域分 割特 征明显 的行 业, 例如 港口 业、机 场及 航空 运输 辅助 业、公 路 管理及 养护 业、 旅游 业, 选择在 所在 地区 收入 与利 润位居 前 3 位的 企业 。 最后, 从市 场占 有率 较高 的公司 中 , 选出 具有 较强 竞争优 势的 企业 。 本基金 管理 人主 要通 过对 以下几 方面 能力 的评 价, 判断企 业竞 争优 势的 强弱 : a. 盈利能力: 能长期保 持高于 行业 平均水 平的 盈利 水平 ,主 要通过 过往 两年 营业 毛 利率和 净资 产收 益率 来衡 量; b. 技 术 开 发能 力 与创 新 能 力: 在生 产经营 中的关 键环节 ,拥有 自主技 术开发 能力 、 掌 握专 利或 专有 保密 技术, 技术 水平 位居 行业 前列; 能不 断向 市场 提供 新型的 产 品 与服 务, 进行 营销 模式的 创新 、管 理的 创新 等,从 而为 企业 效益 的持 续增长 提 供动力 ; c. 客 户 忠 诚 度: 在生 活资料生 产及 服务行 业, 企业在客 户中 形成了 较高 的品牌知 名 度 ;在 生产 资料 生产 行业 , 企业 在过 往的 生产 经营中 与最 终客 户和 供应 商形成 了 较为稳 定的 供应 关系 ,上 下游客 户忠 诚度 较高 ; d. 垄断优势: 企 业 在所 处行 业中具 有垄 断优 势 , 包 括 : 在 规模 效应 较明 显的 行 业中, 企 业已 形成 较高 的市 场占有 率和 先发 优势 ;在 市场地 域分 割的 行业 ,企 业在所 在 地 区已 形成 了垄 断地 位;在 资源 性行 业中 ,企 业已拥 有了 较为 丰富 的稀 缺矿产 或 自然资 源经 营权 ;在 高度 管制的 行业 中, 企业 已优 先取得 了经 营牌 照等 。 2 ) 从行业领先企业中选择 行业龙头以及预期实 现高 成长的公司作为主要 的投 资备 选对象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68 在 行 业股 票组 合构 造层 面, 为 了通 过选 股取 得高 于基 准 的平 均收 益, 本 基 金采 取 以下 策略 , 一 方面 , 投 资于 行 业龙头 企业 , 希望 以较 低 风险稳 定地 获取 与基 准接 近的行 业收 益, 并在此 基础 上争 取更 高回 报, 同时 也有 利于 提高 资 产的流 动性 以及 抗风 险能 力; 另一 方面 , 投 资于 行业 中的 高成 长股, 以相 对较 高的 风险 积极主 动地 争取 高于 基准 的行业 收益 。为 了 兼 顾风 险与 收益 的平 衡,本 基金 将在 行业 龙头 企业和 行业 高成 长企 业中 保持相 对均 衡的 配 置。 ——行业龙头企业指 的是 : ? 在 所 在 行业 中 ,以 营 业收入 、 销 售量 、 已建 成 以及即 将 建 成的 产 能衡 量 ,市 场 占 有 率在 上 市公 司 中排名 前 三 位, 或 者在 国 内企业 中 , 市场 占 有率 位 居前 十位; 同时 企业 净利 润 在 同行业 上市 公司 中位 居前 十位; ? 对 于 市 场地 域 分割 比 较明显 的 行 业, 在 所在 地 区营业 收 入 和利 润 综合 指 标位 居前两 位, 并且 在当 地处 于垄断 地位 的企 业; ? 产 量 的 扩张 、 价格 调 整、新 产 品 推出 、 营销 策 略的改 变 等 企业 行 为, 对 所在 行业或 地区 有较 强的 市场 影响力 。 —— 行 业 中 的 高 成 长企 业: 企 业未 来一 到两 年预 期净 利 润增 长率 高于 所在 行业 的 平均 水平。 本基 金将 优先 选择 成长率 较高 的企 业构 造投 资组合 。 具有高 成长 性的 行业 龙头 企业更 加是 本基 金的 投资 重点。 3)进行备选股票的 价值评 估 本 基 金将 根据 上市 公司 的行 业 特性 及公 司本 身的 特点 , 选择 合适 的股 票估 值 方 法 。可 供选择的估 值方法 包括市 盈率法(P/E ) 、市净 率法 (P/B ) 、市 盈率- 长期成 长法(PEG)、 企业价 值/ 销 售收 入(EV/SALES) 、 企业价 值/ 息税 折旧 摊销前 利润 法 (EV/EBITDA ) 、 自 由现 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 )或股利贴现模型(DDM )等。本基金将 通过比较历史估值 水 平、不 同国 家和 地区 的同 类行业 估值 水平 ,并 结合 企业的 成长 性, 对备 选股 票进行 估值 。 (3 ) 股票组合的构造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定期 的行业 投资 评级 以及 对细 分行业 的评 价意 见, 确定 并调整 行 业 配置 比例 。在 各行 业中, 从行 业领 先企 业中 精选行 业龙 头企 业 和 行业 高成长 公司 ,结 合 对 股票 的价 值评 估进 行相对 均衡 的配 置。 当行 业与企 业的 基本 面、 股票 的估值 水平 出现 较 大变化 时, 进行 股票 组合 的调整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69 3. 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基 金 将主要 通过 类属 配置 与券 种选择 两个 层次 进行 投资 管理 。 在 类 属配 置层 次, 结合 对宏观 经济 、市 场利 率、 供求变 化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根 据交 易所 市 场与银 行间 市场 类属 资产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定 期对 投资组 合类 属资 产进 行优 化配置 和调 整, 确定类 属资 产的 最优 权重 。 在券种 选择 上 , 本 基金 以 长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 合经 济变 化趋 势 、 货 币政策 及 不 同债 券品 种的 收益 率水平 、流 动 性 和信 用风 险等因 素, 合理 运用 投资 管理策 略, 实施 积 极主动 的债 券投 资管 理。 随 着 国内 债券 市场 的深 入发 展 和结 构性 变迁 ,更 多债 券 新品 种和 交易 形式 将增 加 债券 投资盈 利模 式 , 本 基金 会 密切跟 踪市 场动 态变 化 , 选择合 适的 介入 机会,谋 求 高于市 场平 均 水平的 投资 回报 。 4. 权证的投资策略 权 证 为本 基金 辅助 性投 资工 具 ,投 资原 则为 有利 于基 金 资产 增值 、控 制下 跌风 险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 (五)业 绩比较 基 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债 总指 数收 益率 ×20%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60%-95%, 因此 采用 股票 指数 与债券 指数 加权 复合 的方 法构建业 绩比较 基准 。本 基金 选定 被市场 广泛 认同 的沪 深 300 指数作 为股 票部 分的 业 绩基准 ,固 定 收 益部 分的 业绩 基准 则采用 了市 场上 通用 的中 债总指 数, 此外 ,还 按照 预期的 大类 资产 平 均配置 比例 设置 了复 合指 数的权 重。 如 果 指数 编制 单位 停止 计算 编 制该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 称 、或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本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可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 及时公 告。 (六)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是主 动股 票型 基金 ,理论 上其 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和债 券 型 基金。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70 (七)投 资决策


1.资产 配置 决策 基金经 理制 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按 制度 提交 审议 并实 施。 2.类别 资产 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 根据 前述 各类 资 产的 投资 策略 ,分 别进 行 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等 资产 类别的 投资 决策 。 (1) 股票 投资 决策 A. 基金经理根据行业研 究员 定期提供的行业投资 评级 结果,制定以及调整 行业 资产 配置比 例; B. 根据行业领先企业的 选择 标准,从上市公司和 公司 备选库中,选出行业 领先 企业 作为本 基金 的主 要投 资对 象; C. 根据研 究报 告, 从行 业领 先企业 中选 出龙 头企 业和 高成长 企业 构造 投资 组合 ; D. 根据上市公司及行业 基本 面的变化以及对组合 风险 的评估,持续地对组 合进 行 优 化调整 。 (2) 债券 及货 币工 具的 投 资决策 基 金 经理 根 据宏 观研 究 员及 债 券研 究 员提 供的 研 究报 告 ,结 合 自身 的分 析 判断 , 选择具 体的 债券 (含 可转 债)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品种 构造投 资组 合。 (八)投 资限制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本基金的投 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4.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5% 以上; 5.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6.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71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7.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 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8.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规定 的限制 。 由 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九)禁 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72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益。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 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利益 。 (十 一) 基金的 融 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二)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 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已 于 2012 年 11 月1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的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2 年 7 月1 日至 2012 年9 月30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907,789,898.99 75.68 其中: 股票 907,789,898.99 75.6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9,010,000.00 2.42 其中: 债券 29,010,000.00 2.4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95,700,613.55 16.31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7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5,000,812.55 5.42 6 其他各 项资 产 2,067,534.70 0.17 7 合计 1,199,568,859.79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4,311,300.00 0.36 C 制造业 556,721,838.28 46.82 C0








食品 、饮 料 248,912,662.81 20.93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3,373,471.20 0.28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 化学 、 塑 胶、 塑料 3,171,300.00 0.27 C5








电子 135,246,044.53 11.37 C6








金属 、非 金属 - -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68,707,214.39 5.78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97,311,145.35 8.18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35,485,198.44 2.98 E 建筑业 161,138,125.81 13.55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74 G 信息技 术业 22,687,605.60 1.91 H 批发 和 零售 贸易 73,512,299.03 6.18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28,836,676.08 2.43 K 社会服 务业 24,365,778.85 2.05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731,076.90 0.06 M 综合类 - - 合计 907,789,898.99 76.34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310 东方园 林 1,237,914 73,321,646.22 6.17 2 002236 大华股 份 1,655,997 67,895,877.00 5.71 3 600199 金种子 酒 3,040,192 64,756,089.60 5.45 4 600519 贵州茅 台 230,038 56,543,340.40 4.76 5 000651 格力电 器 2,556,701 54,662,267.38 4.60 6 002415 海康威 视 1,533,314 42,503,464.08 3.57 7 000895 双汇发 展 628,394 38,017,837.00 3.20 8 002081 金 螳 螂 982,379 36,348,023.00 3.06 9 000568 泸州老 窖 881,293 33,929,780.50 2.85 10 002344 海宁皮 城 1,299,247 32,624,092.17 2.74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75 2 央行票 据 29,010,000.00 2.44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9,010,000.00 2.44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101094 11央行 票据94 300,000 29,010,000.00 2.44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以 上债 券。 6. 报告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 期没 有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 查,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05,605.25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7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06,459.60 5 应收申 购款 155,469.8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67,534.7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09 年3 月 26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2 年6 月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09 年 12 月31 日 36.30% 1.50% 38.67% 1.57% -2.37% -0.07% 2010 年 1 月 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 11.60% 1.48% -10.18% 1.27% 21.78% 0.21% 2011 年 1 月 1 -29.59% 1.25% -19.51% 1.04% -10.08% 0.21%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77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30 日 5.56% 1.40% 4.11% 1.06% 1.45% 0.3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2 年6 月 30 日 13.05% 1.41% 2.03% 1.26% 11.02% 0.15%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78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 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 2. 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 息; 3.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保 证金 及 其应 收利 息 ; 4.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 应收 申购 款; 6.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7.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9.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 立资 金结 算账 户和 托管 专 户用 于基 金的 资金 结算 业 务, 并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银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 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行 备案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代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79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 其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 抵消。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80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目的 基 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据 经基 金 资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格 的基 础 。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 四) 估值程序 基 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业 务 公章 以书面 形式 传真 至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核无 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的 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务 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 最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81 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 权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82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公 布。 (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当 基 金估值 出 现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错 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 一步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造 成损 失的 ,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责 任方 追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代 理销 售 机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 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水 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 的义 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83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 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84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85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 买卖 证券差 价、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 金 资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10%, 若 《基 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 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份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基金 当年 收益 应先 弥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6.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 间、 分配 数额 、分 配方 式 等内 容。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86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红 利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 务规则 》 执 行。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87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相关的 费用 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2.5 ‰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 管费 的计算 方 法如 下: H=E×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88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1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 第 (3 ) - (7)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金 费用 的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除 非 基金合 同、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 ;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按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 在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 费用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在 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况 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购 , 申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 所对应 的费 率。 申购金 额M (元 ) ( 含申 购 费) 申购费 率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89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基金的 申购 费由 申购 人承 担,不 计入 基金 财产 。 2. 赎回 费率 持有时 间( 天) 赎回费 率


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基金的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赎回 费的25% 归入 基金 财产 , 余 额为 注册 登记 费 和其他 手 续费 。 3. 转换 费率 目 前 ,基 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了 本 基金 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具 体 实施 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公 告。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投资 者承 担, 基金 转换 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的 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 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 点 后两 位。 代销 机构 可对每 笔转 换申 请向 投资 者收取 不高 于10 元的 业务 代理费 ,具 体收 费 标准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4.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 行申 购、 赎回 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上述 费 率。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 、 手机 交易 等 )或 特定 时 间 段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费率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90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91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帐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 独立 建帐 、独 立核 算; 6.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帐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 金管 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确 认。 (二)基 金年度 审 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的具 有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须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92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 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 、 《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93 人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 、 《 托管协 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服 务 等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2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3 ) 《托 管协 议》 是界 定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登 载 《基 金合同 》生 效公 告。 4.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5.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94 6.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报 备采 用电 子 文本 方 式。 7.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报中 国证监 会 或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95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百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召集 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96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 露事务 。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 告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 可以 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 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 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 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 阅、复 制。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97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 者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 从 而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 主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 1. 政策风 险 因 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产 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国 家宏 观政 策发 生变 化, 导 致市 场 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 着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 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资 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 利率风 险 金 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 动。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 的价 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可能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 素的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 行业 竞争 、市 场前 景、 技 术更 新、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 会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 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避 免。 5. 购买力 风险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益将 主要 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 而使 其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 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98 (二)管 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 等, 会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 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三)流 动性风 险 基 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 表现 在 两方 面: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 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 行组 合 调整 时, 可能 由于 市场流 动性 相对 不足 而无 法按预 期的 价格 将股 票或 债券买 进或 卖出 ; 二 是为 应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被迫 在不 适当的 价格 大量 抛 售股票 或债 券。 两者 均可 能使基 金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四)本 基金特 有 的风险 本基金是股 票型基金 ,股 票投资比例 不低于 60% , 受股票市场 系统性风 险影 响较大。 此 外,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在行 业中 营业 收入 和营 业利润 较高 的大 型企 业, 具有大 盘股 基金 的 特 征。 当市 场上 中小 盘股票 或中 小型 企业 表现 较好 时 ,本 基金 的净 值收 益率可 能低 于中 小 盘基金 。 (五)其 他风险 1.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 的风险 ; 2.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 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 销机 构等 机构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基 金运作 的 风险 ; 3. 因金融市场危机、代 理商 违约、基金托管人违 约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 能力 的因素 出现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的风 险。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99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00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三)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 《 基金 合同 》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01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 立 运用 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 理 费以 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 据 《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 规 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 委托 、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 构 ,对 基 金代 销 机构的 相 关 行为 进 行监 督 和处 理;


(9) 担 任 或 委托 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 构 担任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办 理基 金 注册 登 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 业务 规 则》 , 决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02 法律行 为;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 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 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 反《 基金 合同 》 、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 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 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 员 进行 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 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 与 稽核 、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 制 度,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 金 份额 认 购、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 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 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 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03 (13) 按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确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 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规定 时 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并 在 支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对第 三 方 处理 有 关基 金 事务 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但 因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损 失, 而基 金 管理人 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三 方追 偿;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04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根 据托 管协 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 定 安全 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 托 管费 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 部 门批 准 的其 他收入 ;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以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联名的 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公司 上 海分 公 司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 基 金 的名 义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 公司 开 设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 账户 , 负责 基金投 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7)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 立 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 符合 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 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 与 稽核 、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 制 度,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 理 ,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名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05 册登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 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 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 益和 赎 回款 项; (15)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承担赔 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按 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06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与义 务 基 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 取得 依据 《基 金合同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 并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 或 者委 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 行 为依 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 不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 承 担基 金 亏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 终 止的 有 限责 任;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07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 还 在 基金 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 原 因, 自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及代 销 机构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2.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08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3.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09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4.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 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结 果。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 确定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 开会 方式召 开。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10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证 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4)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并且 委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6.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1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临 时提 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 集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进 行审 核 ,符 合条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核 : 1) 关 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程 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出 决定 。 如将 提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 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12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 决 议的 效力 。 会 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7.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13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重 新清 点 。 监 票人 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 由 公证 机关予 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9.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 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 人 网站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14 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 约束 力。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对 《基金 合 同》 的变 更 应当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 金合 同 》 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并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2) 上 述对 《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之 日起 生效 。 (3)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 时,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4) 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变更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15 (六)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如经 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内 容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16 二十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理人 ”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 区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设立日 期: 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0-38797888 传真: 020-38799488 联系人 : 邱毅 华 2.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管人 ” ) 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6912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17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 范围:办理 人民币存款、 贷款、同业 拆借业务;国 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 现、 转贴现、各类 汇兑 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 业务;代 理发 行、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 业务(银 证转账 ) ;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 保 管 箱服 务;发行金融 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业 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 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 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申 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 业务;贷款承 诺;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 服务;组织 或参加银 团贷 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 进口代收;外 汇 票据承兑 和贴现;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买卖;外 汇金融衍生 业务;银行卡 业务;电话 银行、网上银 行、手机银 行业务;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 市的 股 票、 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它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18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 —95% ;基 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以及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5% 。本 基金 投资 行 业领先 企业 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资 产 的 80% 。 因 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 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合理 的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①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② 本 基金 与由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共 同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不 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40% ;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④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⑤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⑥ 一 只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流 通受 限 证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百 分之二 ; 一只 基金 持有 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之 十;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 商,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⑦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⑧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 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19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 融 资融 券。 5)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 联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 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 ,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 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名 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名 单。 名单 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回 函确认 已知 名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20 单 的变 更。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监督 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规 进行 关联 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 关联 交 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相 关法 律法 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基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 于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定 期对 银 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手 时 须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 行 更 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 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易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 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与 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责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21 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在 与 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上 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 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银 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 存款 出 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循 上述 监督 流程 ,则 对于由 于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 以根 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 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所 管理 的基金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经基 金 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基金 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基 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后 两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 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进 行确 认。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22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 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 数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 持 有 流 通受 限 证券 市 值占 资产 净 值的 比 例、 资 金划 付时 间 等。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 的 真实 、完 整, 并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将 上述 信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 度、 流 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行 监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的 ,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就该 风 险 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门 就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拒绝 执行 有 关 指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监 督职 责,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8 ) 由 于本 基金 投资 重点 是行业 领先 企业 , 因而 基 金管理 人将 每季 度按 照双 方约定 的 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相关 股票 库, 并有 责任 确保该 股票 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据 此股 票库 监督本 基金 投资 于该 类上 市公司 股票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人 对该 股票 库 的 临时 调整 (首 次公 开发行 的股 票除 外) 应事 先发函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加盖公 司公 章,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发函 的 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对 该股票 库的 调整 自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确认之 日起 第2 日生 效。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基 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进 行解 释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23 或举证 。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核查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协 助配 合。 基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24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产 保 管 1.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 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对 于因 基金 认 (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2.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 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按销 售与 服 务代 理协 议的 约定 ,将 认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有 托 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的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认购 专户 。该 账户由 基金 管理 人 开 立并 管理 。基 金募 集期满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25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确 认 文件。 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 退款事 宜。 3.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 托管 专户 ,保 管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式 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与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一 级结 算的 专用 账户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 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国人 民银 行 利 率管 理的 有关规 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银 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4.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 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26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 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其中 实 物证 券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 实 物证 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 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实 物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合同签 署 后10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 挂 号邮 寄 等安全 方式 将 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文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1. 基 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 算日基金份 额总份额后的 数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2. 基 金管理人应 每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 符 合《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27 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 份额资产净 值并以传真方 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 复核后,签名 、盖章并以 传真方式传送 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3. 本基 金的 估值 方法 为: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 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 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有交 易的 最近 交易日 所采 用的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 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28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公 布。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 《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 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29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决 方 式 相 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 经友 好 协商 可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 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30 二 十 三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 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 交易 记录。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进 行 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 提供成交 确认单 。基 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 确认单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 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对 账单 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基金间转换 本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在其 所 管理 的基 金间 进行 转换 , 具体 实施 方 法见 有关 公告 。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31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可 利用 代销 机构 网 点和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 资的 服务 (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 统的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目 前仅对 个人 投资 者开 通) 。 通过定 期定 额 投 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具体 实施方 法见 有关 公 告。 (六) 资讯服务 1.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投 资 者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 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 息, 可拨打 如下 电话 :4008818088 ( 免长 途话 费) 。 2. 互联 网站 及电 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 十 四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个人 电子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3-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国 泰君 安证 券自助 式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2-4-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已过期 身份 证件 或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2012-4-1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农 业银 行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2-4-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吴证 券网 上交易 系统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2-5-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在渤海 证券 推出 定期定 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2-5-21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3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华 融证 券网 上交易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2-5-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信万 通证 券为代 销机 构及 在中 信万 通证券 推出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的 公告 2012-6-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通机 构投 资者 网上 直销业 务的 公告 2012-6-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江 苏银 行网 上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2-6-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6-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请投 资者 及 时 更新 已过期 身份 证件 或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2012-7-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2-7-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中 信建 投证 券基 金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延 期的 公告 2012-7-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国 盛证 券为 代销机 构 、 在 国盛 证券 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国盛 证券 网上 交 易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7-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国 金证 券为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2-8-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延 长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基 金网 上直 销申购 费率 优惠 期的 公告 2012-8-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浙 商证 券为 代销机 构 、 在 浙商 证券 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浙商 证券 非现 场 委托方 式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9-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对市场 上出 现冒 用本 公司 名义进 行非 法证 券活动 的特 别提 示 2012-9-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民 族证 券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2-9-14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1 133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 募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其所 提供 的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易 方达 行业领 先企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 2. 《易 方达 行业 领先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4. 《易 方达 行业 领先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5. 法律 意见 书; 6.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2 年11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