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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双力(162510)

国安双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11月)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双 力 中小 板 综指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1 年10 月9 日证 监 许可[2011]1593 号 文核 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 本基 金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国 联安双 力 中 小板 综指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募集,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 充分 了解本 基金 产品 的 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 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对投 资本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 份额 享受 基金的 收益 , 但 同时 也需 承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投 资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风 险包 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 指 数投 资风 险 、 杠 杆机制 风险 、 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以 及份 额配对 转换 及基 金份 额折 算等业 务办 理过 程中 特定 风险等 等。 本 基金为 被动 投资 型指 数基 金, 具有 较高 风险 、 较 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 其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均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 基金 合同 。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 表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 则,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承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2 年9 月23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2012 年6 月30 日 (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的分级 ............................................................................... 3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3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38 第九部分


双力中小板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第十部分


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托管、跨系 统转 登记等其 他相关业务 ............................. 52 第十二部分


分级运作期 内基金份额的配对转 换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75 第十九部分


分级运作期 内基金份额的折算 ........................................................................... 77 第二十部分


分级运作期 到期与基金份额转换 ......................................................................... 8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8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83 第二十三部分


风险揭示........................................................................................................... 8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 清算 ....................................................... 9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 合同 摘要................................................................................................... 94 第二十六部分


托管 协议 摘要................................................................................................. 109 第二十七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122 第二十九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第三十部分


备查文件.............................................................................................................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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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 及 《国 联安 双 力 中小 板综 指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 本基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 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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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分级 运作 期内 指 国联 安双 力中 小板 综指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 分级运 作 期满后 指 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2. 基金 管理 人: 指 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指《 国联 安双 力中小 板综 指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 该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国联 安双 力中 小板 综指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国 联安 双力 中 小板综 指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国联 安双 力中 小板 综指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分 级运 作期内 指 《国 联安 双力 中 小板综 指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A 份 额与 B 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分级 运作 期满 后指 《 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 综指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9.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1.《 销售 办法 》: 指 中 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上 市交 易所 : 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17.中 小板 综指 : 指 中小 板 综合指 数 。 中小 板综 合指 数于 2005 年 12 月 1 日正 式发布 , 覆盖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中 小企业 板上 市的 全部 股票 , 以综合 反映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中小 企业公 司的 整体 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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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8.基 金份 额分 级: 指在 分 级运作 期内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包括 国联 安双 力中 小板综指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国联 安双 力中 小板 综指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A 份额 与 国联安 双力 中 小板综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B 份 额。 其中 , 国 联安 双 力中小 板综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份额 与 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配比 始终 保 持 1∶1 的比率 不变 。 本基金 在分 级运 作期 到期 转为 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不再分 级 运 作 19.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指 国 联安双 力中 小板 综指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基础 份额 20.双力 A 份 额: 指在 符合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及 条件时 获取 稳健 收益 的基 金份额 , 即 国联 安双 力中 小板 综指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A 份额 21.双力 B 份额 :指 在符 合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及 条件时 获取 进取 收益 的基 金份额 , 即 国联 安双 力中 小板 综指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B 份额 22.分 级运 作期: 指双 力中 小板份 额、 双 力 A 份额 、 双力 B 份 额的 共同 运作 期 , 具体 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三年期 末对 应日 (即 分级 运 作期到 期日 )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顺延 到下 一个 工作 日 。 如 果分级 运作 期到 期日 前十 五个工 作日 内本 基金 触发 不定期 折算 条 件, 则本 基金 将提 前依 据 基金合 同约 定转 换为 国联 安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管 理人 将决 定触 发不 定期折 算条 件之 日后 三个 工作日 内的 某工 作日 为分 级运作 期到 期 日, 具体 的分 级运作 期到 期日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公 告 。 依 据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在 分级运 作期 到期 自动 转换 为 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 综指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并将继续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23.转 换日 :指 分级 运作 期 到期日 。本 基金 在分 级运 作期到 期日 日终 ,按 照基 金合同 在 分级运 作期 内的 收益 分配 约定分 别对 双 力 A 份 额和 双力 B 份 额计 算分 级运 作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并按照 各自 的份额 净值 转换 为场 内的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 转 换完 成后 , 本 基金 将 更名为 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 综指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24.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5.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26.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27.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8.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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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0.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31.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32.直 销机 构: 指 国 联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3.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34.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35.场 外: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外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和 赎 回 等业 务 的 场所 36.场 内: 指通 过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所 交易系 统 办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双力 A 份额 、双力 B 份额及 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 综指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与国 联安 双力 中 小板 综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申 购和赎 回 等 业务 的场所 37.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38.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国联 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39.注 册登 记系 统:指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系 统 38.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指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 40.场 外份 额:指 登 记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下的 基金 份额 41.场 内份 额:指 登 记在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下的 基金 份额 42.基 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43.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44.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45.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46.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47.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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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8.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49.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50.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51.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双力 中小 板份 额 ( 分级 运作期 内) 、 国 联安 双力 中小板 综 指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分级 运作 期满 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的 工 作日 52.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 ( 分级运 作期 内) 、 国 联安 双力中小 板综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分级运作 期满 后) 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53.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4.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双 力 中小板 份额 (分 级运 作期 内) 、 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 综指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分 级运 作期 满后) 的行 为 55.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 双力中 小 板份额 ( 分级 运作 期内 ) 、 国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分级 运作期 满后 ) 份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56.份 额配 对转 换: 指根 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在分级 运作 期内 的双 力中 小板份 额 与双 力 A 份 额、 双力 B 份 额之间 的 配 对转 换 , 包括 分拆与 合并 两个 方面 57.分 拆: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每二 份 双 力中 小板份 额 的场内 份额 申请 转换 成一 份双 力 A 份 额与 一份双 力 B 份 额的 行为 58.合 并: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每一 份双 力 A 份额与 一 份双 力 B 份额 进行 配对 申 请转换 成二 份 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的 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59.基 金份 额折 算: 指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在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 或条件 下, 对本 基金 份额 的 净值 、参 考 净 值和 份额 进行调 整的 行为 6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61.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转 托管 包括系 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登 记 62.系 统内 转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63.跨 系统 转登 记: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64.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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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5.巨 额赎 回:指 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金 (分 级运 作期内 指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分级 运 作期满 后指 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综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分 级 运作期 内指 双 力 A 份额 、 双力 B 份 额及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总和 ) 的 10% 66.上 市交 易: 指投 资者 通 过场内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方 式买 卖双 力 A 份 额 、双 力 B 份额 ( 分级 运作 期内 ) 或 国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分级运作 期满 后 ) 的行为 67.元 :指 人民 币元 68.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69.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70.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7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72.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73.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74.不 可抗 力 : 指任 何无 法 预见、 无法 克服 、无 法避 免的事 件和 因素 ,包 括但 不限于 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 战 争 、 疫 情 、 骚乱 、 火 灾、 政府 征用 、 没收 、 法 律变化 、 突发 停 电、 电 脑系 统或 数据 传输 系统非 正常 停止 以及 其他 突发事 件、 证券 交易 场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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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 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符 学东 成立日 期:2003 年4 月3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五十 年或 股东 一致同 意延 长的 其他 期限 电话:021-38992870 联系人 :童 鹭榕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持股比 例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1% 德国安 联集 团 49% 二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情 况 截止2012年9月23 日 ,本 公 司旗下 共管 理17 只基 金: 国联安 德盛 稳健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国联 安稳 健混 合 ” ) 、 国联 安德 盛小 盘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 “国联 安小 盘 精选混 合” ) 、 国 联安 德盛 安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国 联安 安 心成长 混合 ” ) 、 国联安 德盛 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国 联安精 选股 票” ) 、 国 联 安德盛 优势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国联 安优势 股票” ) 、 国联安 德盛 红利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 国联安 红利 股票” ) 、 国联 安德 盛增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国联安 增利 债 券” ) 、 国 联安 主题 驱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国 联安 主题 驱动 股票” ) 、 国联 安双禧 中证1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国联安 双禧 中证100 指数 分 级” ) 、 国联 安信心 增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国联 安信心 增益 债券 ” ) 、 上 证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商品ETF ”)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股 票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以 下简 称“ 国联安 上证 商品ETF 联接 ” )、国 联安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 “ 国联 安货 币” ) 、 国联安 优选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 股票” ) 、 国 联安 双力 中 小板综 指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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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联 安双 力中 小板 综指 分级” ) 和国 联安 双佳 信用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简 称 “ 国 联安双 佳信 用分 级债 券” ) 。 三 、主 要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1) 符学 东先 生, 董事 长 ,经济 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中 共党 员。 历任 国家 体制改 革 委员会 分配 司副 处长 , 国 泰证券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现 担任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2)Andrew Douglas Eu( 余义焜)先生, 副董 事长 ,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怡富 证券投 资 有限公 司高 级 研 究分 析员 、 投资 经理 、 董 事(地 区业 务)、JF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行政 总 裁。现 任德 盛安 联资 产管 理亚太 区行 政总 裁、 董事 、德盛 安联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 德盛安 联资 产管 理公 司董 事、 德 盛安 联资 产管 理日 本公司 董事 、 德 盛安 联资 产管理 卢森 堡公 司董事 、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委 员会 咨询 委员 会委员 。 (3)George Alan McKay 先生, 董事 ,英 国牛 津A 类 等级标 准( 经济 学和 英文 )。历 任 英国Save & Prosper 管理 有限公 司( 富林 明集 团)董 事, 怡富 资产 管理 公司( 香港) 营 运董 事、 常务董 事, 摩根 富林 明资 产管理 公司(香港) 常务 董 事,纽 约银 行梅 隆公 司 ( 原为梅 隆国 际 投资管 理公 司) 执行 董事 。现担 任德 盛安 联资 产管 理亚太 区首 席营 运官 。 (4) 邵杰 军先 生, 董 事、 总经理 , 研 究生 学历 。1993 年4月 起任 职于 万国 证券 公司和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1998 年6 月加 盟华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常务 副总裁 ,先 后 分管投 资研 究 、 市场 营销 、 海 外投 资管 理等多 个业 务领域 。2011 年11月 加盟 国联安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现担 任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5) 汪卫 杰先 生, 董事 , 经济学 硕士 ,会 计师 职称 。1994 年起 进入 金融 行业 ,历任 君 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主管 、 稽核 部副总 经理 、 资 金计 划部 副总经 理 、 长沙营 业部 总经 理、 财 务总 部总 经理 、 深 圳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计 划财务 总部 总经 理、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计划 财务 总部 总经 理、 资产 负债 管理委 员会 专职主 任委 员 、 子公 司管 理小组 主任 。 现 担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纪检 监察 室主 任。 (6) 程静 萍女 士, 独 立董 事, 大 专学 历, 高级 经济 师职称 。 历 任上 海市 财政 局副科 长、 副处长 、 处长 、 局长 助理 , 上海 市财政 局、 税 务局 副局长, 上海 市计 划委 员 会、 市物 价局 副 主任兼 局长 , 上 海市 发展 计划委 员会 、 发 展改 革委 员会副 主 任 、 第 十届 全国 人大代 表、 上海 市决策 咨询 委员 会专 职委 员。 现任 上海 市创业 投资 行业协 会会 长 、 上海 银行 独立董 事 、 上 海 市宏观 经济 学会 专家 委员 会主任 。 (7) 王丽 女士 ,独 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德 恒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首席 全球 合伙 人,兼 德 恒海牙 分所 主任 , 德 恒律 师学院 院长 、 教 授, 清华 大学、 北京 大学 研究 生导 师。 中 国国 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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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 中 国证 券监 督委员 会重 组委员 会第 一届 、 第 二届 委员 , 劳 动部 企 业年金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事 会专 家, 全国 工商 业联合 会执 委、 法律 委员 会委员 。 (8)Thilo Ketterer 先 生 , 独立 董事 , 经 济管 理博 士 , 德国 注册 会计 师, 历任 德 国NEXIA 国际集 团审 计助 理,Carl Zeiss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SMT)AG会计 主管, 以色 列Microspec Technologies Inc. 董 事, 现任德 国纽 伦堡 罗德 会计 师事务 所( 有 限责任 )合 伙集 团的 合伙 人和儒 德管 理咨 询( 上海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2 、监 事会 成员 (1) 蒋忆 明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会计 师, 博士。 历任 深圳宇 康太 阳能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经 理、 君 安证 券公 司经 纪业 务部副 总经 理、 资金 计划 部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君 安证券 公司 财务 总监、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会计 师。现 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2) 庄小 慧女 士, 监事 , 法律硕 士。 历任Bell, Temple 见 习律 师、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 大律师 及事 务律 师助 理、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事务 律师 助理、 瑞士 再 保险公 司法 律顾 问。 现任 德盛安 联资 产管 理( 亚太 )有限 公司 法律 顾问 。 (3) 陆康 芸女 士, 职工 监 事,法 学硕 士。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法律 顾问、 上 海市海 华永 泰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 现任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执行 总监 。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1) 符学 东先 生, 董事 长 ,经济 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中 共党 员。 历任 国家 体制改 革 委员会 分配 司副 处长 , 国 泰证券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现 担任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2) 邵杰 军先 生, 董 事、 总经理 , 研 究生 学历 。1993 年4月 起任 职于 万国 证券 公司和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1998 年6 月加 盟华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常务 副总裁 ,先 后 分管投 资研 究 、 市场 营销 、 海 外投 资管 理等多 个业 务领域 。2011 年11月 加盟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担 任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3) 周浩 先生 ,督 察长 , 法学硕 士。 曾先 后任 职于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和上海 航 运产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2 年2 月加 盟国 联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担任 国联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李柯 女士 ,副 总经 理 ,经济 学学 士。 历任 中国 建设银 行上 海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上 海联合 财务 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部 副经 理、 经理 、营 运负责 人兼 内部 审计 师、 公司副 总经 理 、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 总 经理 助理 , 现 担任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5) 魏东 先生 ,副 总经 理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职于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国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2003 年1 月 加盟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先 后担 任交 易部 总经理 、华 宝 兴业宝 康灵 活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和华 宝兴 业先进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投 资副 总监 及国 内投 资部总 经理 职务 。2009 年6 月加入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先 后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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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任总经 理助 理、 投资 总监 的职务 。2009 年9月 起, 担 任国联 安德 盛精 选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2009 年12 月至2011 年8 月, 兼任 国联 安主 题驱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 4 、基 金经 理 黄志钢 先生 , 硕士 , 先 后 在海通 期货 担任 研究 员、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担 任衍生 产品 部高级 经理 。 黄 志钢 先生 于2008 年10 月加 盟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担 任金融 工程 分析 师。2010 年11月 起, 担任 上证大 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2010 年12月 起 , 兼 任国 联安 上证大 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 经理助 理。2012 年3月 起, 兼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6月 起, 兼任 国联 安双 佳信用 分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基 金投资 的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公 司总经 理 、 主管投 资的 副总 经理 、 投 资组合 管理 部负 责人 、 固 定收益 业务 负责 人、 研究 部负责 人及 高 级 基金经 理1-2 人( 根据 需要 )组成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为 : 邵杰军 (总 经理 ) 投 委会 主席 魏东( 投资 总监 、副 总经 理 )投 委会 执行 主席 王忠波 (研 究总 监)


冯俊( 固定 收益 部负 责人 ) 高级基 金经 理1-2 人 ( 根据 需要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双 力A 份额 与双 力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基 金份 额折 算比 例、 双 力A 份 额与 双 力B 份 额终 止运作 后的 份额 转换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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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双力 中小 板 份额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 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将遵 守《 证 券法》 、《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相关 规定 ,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法 违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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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 益;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风险 控制 包括内 部控 制机 制和 内部 控制制 度两 个方 面 。 内 部控 制机制 是 指公司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其相互 之间 的运 行制 约关 系;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指 公司 为防范 金融 风 险, 保护 资产 的安全 与完 整, 促进 各项 经营活 动的 有效实 施而 制定 的各 种业 务操作 程序 、 管 理方法 与控 制措 施的 总称 。 1 、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本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的 总体目 标是 建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运营 规范 、管 理高 效和持 续 、 稳定、 健康 发展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具 体来 说, 必须 达到以 下目 标: (1 )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章, 自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的 经 营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2 ) 健全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 建立 行之 有效 的风 险 控制系 统, 确保 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的 健康 运行 与公 司财产 的 安全完 整。 (4 ) 不断 提高 经营 管理 的 效率和 效益 ,努 力实 现公 司价值 的最 大化 ,圆 满完 成公司 的 经营目 标和 发展 战略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公司完 善内 部控 制机 制必 须遵循 以下 原则 :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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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财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公 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 必须遵 循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求 (1 ) 公司 必须 依据 自身 经 营特点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 责统一 、 严密 有效的 三道 监控防 线 : 1 )建 立以 一线 岗位 为基 础 的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岗 位职责 明确 ,有 详细 的岗 位说明 书 和业务 流程 ,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前 均应 知悉 并以 书面 方式承 诺遵 守 , 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 责 任 。 2 )建 立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 位之 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建立 重要 业务处 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3 )建 立以 督察 长、 监察 稽 核部、 风险 管理 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防 线。 公司 督察 长、 风 险管理 部和 内部 监察 稽核 部门独 立于 其 他部门 ,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实行 严格 的检 查和反 馈。 (2 ) 公司 必须 建立 科学 的 授权批 准制 度和 岗位 分离 制度。 各业 务部 门和 分支 机构必 须 在适当 的授 权基 础上 实行 恰当的 责任 分离 制度 , 直接 的操作 部门 或经 办人 员和 直接的 管理 部 门或控 制人 员必 须相 互独 立、相 互牵 制。 (3 ) 公司 必须 建立 完善 的 岗位责 任制 度和 规范 的岗 位管理 措施 。在 明确 不同 岗位的 工 作任务 基础 上, 赋予 各岗 位相应 的责 任和 职权 , 建 立相互 配合 、 相 互制 约、 相互促 进的 工作 关系。 通过 制定 规范 的岗 位 责任制 度、 严格 的操 作程 序 和合理 的工 作标 准, 大力 推 行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的目 标管 理。 (4 ) 公司 必须 真实 、全 面 地记载 每一 笔业 务, 充分 发挥会 计的 核算 和监 督职 能,健 全 会计、 统计 、业 务等 各种 信息资 料及 时、 准确 报送 制度, 确保 各种 信息 资料 的真实 与 完 整 。 (5 ) 公司 必须 建立 严密 有 效的风 险管 理系 统, 包括 主要业 务的 风险 评估 和监 测办法 、 分支机 构和 重 要 部门 的风 险考核 指标 体系 以及 管理 人员的 道德 风险 防范 系统 等。 通过 严密 的 风险管 理, 及时 发现 内部 控制的 弱点 ,以 便堵 塞漏 洞、消 除隐 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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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6 ) 公司 必须 制订 切实 有 效的应 急应 变措 施, 设定 具体的 应急 应变 步骤 。尤 其是投 资 交易等 重要 部位 遇到 断电 、 失 火等 非常 情况时 , 应 急应变 措施 要及 时到 位, 并按预 定功 能发 挥作用 ,以 确保 公司 的正 常经营 不会 受到 不必 要的 影响。 5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公司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主要 内容包 括 : 投 资管理 业务 控制 、 信 息披 露控制 、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计 系统 控制 、监 察稽核 控制 等。 (1 ) 公司 自觉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律 法规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 公司 按照 法律 、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保证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3 ) 公司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要 求,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性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格制 定 信息系 统的 管理 制度 。 (4 ) 公司 依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金融 企业会 计制 度》 、《 证券 投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 企业 财务通 则》 等 国家 有关 法 律、 法规 制订 基金 会计 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 度、 会 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岗 位 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个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会 计系 统控 制。 (5 ) 公司 按照 法律 、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 监察 稽核 控制 制度, 保 证监察 稽核 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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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6759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之一 。中 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 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中 国建 设银 行的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主板 上市,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 上市 的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 银 行又作 为第 一 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 A 股在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 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 的已发 行股 份 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17,723.30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 长 8.90% 。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 九个月 ,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 1,392.07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 增长 25.82% 。年 化 平 均资 产回 报率 为 1.64% , 年化 加权 平均净 资产 收益 率 为 24.82% 。利 息净 收 入 2,230.10 亿元 ,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 22.41% 。 净 利差 为 2.56% , 净 利息 收益 率 为 2.68% , 分 别 较上年 同期 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 分点。 手续 费及 佣金净 收 入 687.92 亿元, 较上年 同期 增 长 41.3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 在香 港 、 新 加坡 、 法 兰克福 、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及悉 尼设 有分行 , 在 莫斯 科、 台 北 设有代 表处 , 海 外机构 已覆 盖到 全 球 13 个国家 和地 区, 基本 完成 在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 络布局 ,24 小 时不间 断服 务能 力和 基本 服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中 国建设 银行 筹建 、设 立村 镇银 行 33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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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拥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 建行 伦敦、 建信 基金、 建信金 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 建信 人寿、 中 德住房 储蓄 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为客 户提 供一 体化 全面金 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2011 年 上半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主 要 国际排 名位 次持 续上 升, 先后荣 获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50 多个 重要 奖项。 中国建 设银 行 在英国 《银 行家 》2011 年 “世界 银行 品 牌 500 强 ” 中位列 第 10 , 较去 年上 升 3 位; 在美 国 《 财富 》 世界 500 强中 排名 第 108 位 , 较 去年 上 升 8 位。 中国 建设 银行 连 续第三 年获 得 香港 《亚 洲公 司治 理》 杂志 颁发的 “ 亚洲 企业 管治 年 度大奖 ” , 先 后摘 得 《 亚洲 金融 》 、 《财 资》 、 《欧 洲货 币》 等颁 发的 “ 中国 最佳 银行 ” 、 “中国 国内 最佳 银行 ” 与 “中国 最佳 私人 银行” 等奖 项。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下 设综 合制 度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产 托管处 、 QFII 托管处、 基金 核算 处 、 基 金清 算处 、 监 督稽 核 处和投 资托 管团 队 、 涉 外 资产核 算团 队、 养老金 托管 服务 团队 、养 老金托 管市 场团 队、 上海 备份中 心 等 12 个职 能处 室 、团队 ,现 有 员工 130 余 人 。 自 2008 年 以来中 国建 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续 通 过 SAS70 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江 苏省分 行 、 广东省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营运 管理 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托 管服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22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2011 年 , 中 国建 设银 行以总 分第 一的 成绩 被国 际权威 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 评 为 2011 年 度“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并获 和讯 网 2011 年中 国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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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 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 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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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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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场外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符 学东 联系人 :茅 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0365 (免 长途 话费 )、021-38784766 网址:www.vip-funds.com 或www.gtja-allianz.com (2) 代销 机构 : 1 )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郊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010-66105662 联系人 :查 樱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 :王 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名 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中山 东一 路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中山 东一 路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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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6206 联系人 :虞 谷云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4 )名 称: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 区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11947 联系人 :朱 海亚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8 、962528 ( 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5 )名 称: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 :芮 敏琪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6 )名 称: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 :郑 向溢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7 )名 称: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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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北路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39 、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8 )名 称: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太原 市府 西街69号 山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602 联系人 :孟 婉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9 )名 称: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 :魏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0 )名 称: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1 号A 座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 西海 国际 中心1 号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联系人 :孙 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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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网址:www.xsdzq.cn


11 )名 称: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318 号 东方 国际 金融 广 场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新 源广 场2号楼21-29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 :吴 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2 )名 称: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 :万 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3 )名 称: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 :高 夫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名 称: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3316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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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联系人 :李 芳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5 )名 称: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 ,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16 )名 称: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A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中心三 路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5130579 联系人 :魏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7 )名 称: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座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座18-21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18 )名 称: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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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62171984 联系人 :陈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19 )名 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 :李 颖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 )名 称: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甲43号 金运 大厦B 座6 层,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宏源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010-88085338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1 )名 称: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27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086 联系人 :宋 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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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2 )名 称: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电话:010-63080985 联系人 :唐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3 )名 称: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 :田 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 )名 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 :吴 少彬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名 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三路 星河 发展中 心办 公15 ,16 ,17 ,18层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 省深 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 三路 星河发展中心办公15 ,16,17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孙 健一 电话:0755-22197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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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联系人 :蔡 宇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26 )名 称: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 :王 霖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7 )名 称: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江 苏省 常州 市延 陵 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 朱科 敏 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 :霍 晓飞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8 )名 称: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福州 五四 路新 天地 大厦7 、8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路157 号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 :张 腾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9 )名 称: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岗 西路638 号财 富大 厦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路638 号财 富 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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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30 )名 称: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成 证大 厦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126 联系人 :金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1 )名 称: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联系人 :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32 )名 称: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33 )名 称: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 北路29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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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6768681 联系人 :戴 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www.avicsec.com 34 )名 称: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长春 市人 民大 街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人 民大 街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 :安 岩岩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5 )名 称: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6 )名 称: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电话:010-58568162 联系人 :林 长华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555 网址:www.hrse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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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7 )名 称: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8 )名 称: 天风 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 :翟 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39 )名 称: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名 扬 电话:0451-82269280 联系人 : 张宇 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0 )名 称: 中信 证券 (浙 江)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 厦19层、20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6078823 联系人 :周 妍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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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网址:www.bigsun.com.cn 41 )名 称: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0769-2211811 联系人 :张 技 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2 )名 称: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464 联系人 :陈 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3 )名 称: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 园路181 号 商旅 大厦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园 路181 号 商旅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 : 方 晓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44 )名 称: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云南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办公地 址: 云南 昆明 市北 京路155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电话:0871-3577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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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联系人 :刘 晓明 客户服 务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5 )名 称: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654 联系人 :刘 莹 客户服 务电 话:966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6 )名 称: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57034 联系人 :李 伟卫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7) 名称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 厦12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69 、0571-28829790 联系人 :周 嬿旻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8) 名称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9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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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58870011-6706 联系人 :陈 心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9) 名称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021-58766688 联系人 :蔡 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选择 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2. 场内 销售 机构 本基金 的场内 销售 机 构为基金管 理人直销 机构 和具有基金 代销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 所 会员单 位, 具体 销售 机构 名单详 见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三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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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1266 号 恒隆 广场50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西 路1266 号 恒隆 广场50 楼 负责人 :蔡 廷基 联系电 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黎 俊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陈彦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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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第六部 分


分级 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的分级 在分级 运作 期内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分级 及其 基本 运作如 下 : 一 、基 金份额 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双力 中小 板份额、 双力A 份额 与 双力B 份额 。 其 中, 双力A 份 额、 双力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配比 始终保 持1 ∶1的 比率 不变 。 二 、基 金的基 本运 作概要 1 、 本 基金 通过 场外 、 场 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 基 金 发售结 束后 , 场外 认购 的 全部份 额 将确认为双力中小板份额 ;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 按1∶1的比率确认为双力A 份额与双力B 份额 ( 具体 认购 方法 参见 发售 公 告) 。 2 、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分 级运 作期 内 , 双 力 中小板 份额 接受 场外 与场 内申购 和 赎回; 双力A 份额 、双 力B 份额只 上市 交易 ,不 接受 申购和 赎回 。 3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双力A 份额 、双力B 份额 的存 续期内 ,基金 管理 人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办理双力中小板份额与 双力A 份额、双力B 份额之 间的份额 配对 转换 业 务。 4 、 本 基金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在基 金份 额折 算日对 相 应 基金 份额 进行 折算 。 折 算后基 金运 作方 式及 双力A 与 双力B 份 额配 比不 变 。 三 、双力 A 份 额、 双力 B 份额概 要 1 、存 续期 限 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存续 至分级运作期 到期 。本基 金的分级运作 期指双力中 小 板份额、双力A 份额 、双 力B 份额的共同运作期 , 具体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三年期末 对应日 (即 分级 运作 期到 期日) ,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日 , 则 顺延 到下 一个 工作日 。 如 果分 级运作 期到 期日 前十 五个 工作日 内本 基金 触发 不定 期折算 条件 , 则本 基金 将提 前依据 基金 合 同约定 转换 为国 联安 双力 中小板 综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基金管 理人 将决 定触发 不定 期 折算条 件之 日后 三个 工作 日内的 某工 作日 为分 级运 作期到 期日 , 具体 的分 级运 作期到 期日 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 告。 依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在 分级 运作 期到 期自 动转换 为国联 安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2、基 金份 额配 比 双力A 份 额与 双力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配 比始 终保 持1 ∶1的比 率不 变。 3 、双 力 A 份 额与 双力 B 份额的 净值 计算 本基金 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到 期日 分别 计算 双力 A 和双 力 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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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净 值 与双 力 A 份 额净 值、双 力 B 份 额净 值三 者关 系 本基金 一份双力 A 份额 与 一份双 力 B 份 额构 成一 对 份额组 合 , 一 对双 力 A 份 额与双 力 B 份 额组 合的 净值 之和 将 等于 两 份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的净值 。 (2) 双力 A 份额 的份 额 净值计 算 双力 A 份额 的约 定年收 益 率为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年利率 加 上 3.5% 。其 中计 算双 力 A 份额约 定年 收益 率的 一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年利 率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或上 一折算 日次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整存整 取基 准年 利率 。 双力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以上一 折 算日 折算 后 的 1 元净 值为 基准 采用 约定 年收益 率 单利进 行计 算。 (3) 双力 B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计算 计算出 双 力 A 的 份额净 值 后, 根 据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 双力 A 份额、 双 力 B 份 额净值 的 关系, 可以 计算 出双 力 B 份额 的 份额 净值 。 假设上 一折 算日 次日 起 ( 含该日 ) 第 t 个自 然日 ( 即 到期日 ) , 双 力中 小板 份 额、 双 力 A 份 额与 双 力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 上 一 折算日 次日 的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年 利率为 R ,则 第 t 个自然 日, 双力 A 份额 与双 力 B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如下 :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5 . 0 / ) ) ( 5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 (4) 双力 A 份额 和双 力 B 份 额的 净值 公告 双力 A 和双 力 B 份额 净值 在计算 日 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下一 日内 与 双 力中 小板基金 份额净 值一 同公 告。 如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4 、双 力 A 份 额与 双力 B 份额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至 3 年期 内( 不含 到期 日),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 虚拟清 算 ” 原则分 别计 算并 公告 双 力 A 和双力 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其 中, 双力 A 和 双力 B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不包 括双 力 A 和 双力 B 的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是 对双 力 A 、双 力 B 基金 份额 价值 的一 个 估算,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


(1)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净 值 与双 力 A 份额 参 考 净值 、 双力 B 份额 参考 净 值三 者 关系 本基金 一份双力 A 份额 与 一份双 力 B 份 额构 成一 对 份额组 合 , 一 对双 力 A 份 额与双 力 B 份 额组 合的 参考 净值 之 和将等 于 两 份双 力中 小板 份额的 净值 。 (2) 双力 A 份额 的份 额 参考净 值计 算 双力 A 份额 的约 定年收 益 率为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年利率 加 上 3.5% 。其 中计 算双 力 A 份额约 定年 收益 率的 一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年利 率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或上 一折算 日次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整存整 取基 准年 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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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双力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 考净值 以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或折算 日折 算后 的 1 元参考 净值 为 基准采 用约 定年 收益 率单 利进行 计算 。 (3) 双力 B 份额 的份 额参考 净值 计算 计算出 双 力 A 的 份额参考净值后 ,根 据双 力中 小板 份额净 值、双力 A 份额 参 考净值 、 双力 B 份额 参考 净 值的 关 系,可 以计 算出 双 力 B 份额 的份 额参考 净 值。 假设上 一折 算日 次日 或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 含该 日 ) 第 t 个自 然日 , 双 力中 小 板份额 净 值、双 力 A 份额 与双 力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分别为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 上一折 算日 次日 或基 金合 同生效 日的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年利 率为 R , 则 第 t 个自然日 , 双 力 A 份 额与 双力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如 下: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5 . 0 / ) ) ( 5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 双力 A、双力 B 份额 参考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 入。 (4) 双力 A 份额 和双 力 B 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公告 双力 A 和双 力 B 份额 参考 净值在 计算 日 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下一 日内 与 双 力中小 板 基金份 额净 值一 同公 告。 如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5 、双 力A 份 额与 双力B 份 额的终 止运 作 除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分 级运作 期到 期双力A 份 额 与双力B 份额 终止 运作 外, 经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双 力A 份额 与双 力B 份额 可 在 分级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即 申 请终止 运作 。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经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以 特别决 议的 形式 表决 通过 , 即须经 参加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双力 中小板份额、双力A 份额 与双力B 份额各自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2/3 以 上(含2/3 ) 通过 方为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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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第七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并于 2011 年 10 月 9 日 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1]1593 号文核 准 募集 。 募集 期 为 2012 年 2 月 20 日至 2012 年 3 月 16 日 。 经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验资 , 按照每 份基 金份 额面 值人 民币 1.00 元计 算, 募 集期 共募 集 809,109,186.27 份 基金份 额, 有效 认购户 数 为 5,177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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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第 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已 于 2012 年 3 月 23 日生 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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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第九部分


双力 中小板份 额 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的双力 A 份额 、双力 B 份 额不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与 赎回 。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投资 者可 通过场 外或 场内两 种方 式对 双力 中小 板份额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 分 级运 作期 到期 转 换为 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综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后 ,投 资 者 亦可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明 书 本 节对 双力 中小 板份额 申购 赎回 的规 定 , 通 过 场外 或场 内 两种方 式 对 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综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场外 申购 与赎回 的场 所包 括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代销机 构 。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场内 申购 与赎回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且 符合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风 险控制 要求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 金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双力 中小板 份额 ( 分级运 作期 内) 、 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 综指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分 级运 作 期满后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 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分 级运 作期 内) 、 国 联安 双力 中 小板 综 指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分级运 作期 满后 )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 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的开 放日 为自 2012 年4 月16 日起 ,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的全 部法定 基 金交易 日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的 申 购开 始日:2012 年4 月 16 日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的 赎 回开 始日:2012 年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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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到 期转 换为 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本基金 将 在转换 期间 暂停 申购 、 赎 回。 转 换日 当日 及后 续打 开份额 申购 、 赎 回日 期, 届时见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场外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场 外赎 回按 照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的先 后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场内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应遵 循证 券交 易所 及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况 依法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 认 结果为 准。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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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 , 场外 申购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 或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分级 运作 期满后) , 每 个基金 账户 每 次单 笔申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 1000 元 ( 含 申购费 ) , 代销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通过 直销柜 台场外 申 购的 , 每 个基金 账户 首次 申购金 额不 得低 于1 万元 (含 申购 费) , 已 在直 销机 构有申 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者不 受上 述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含 申购 费) 。代 销 机构的 投资 者 欲转托 管入 直销 柜台 进行 交易的 ,要 受直 销柜 台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通过场 内申 购时 , 每 笔申 购金额 最低 为1,000 元人 民币, 同时 每笔 申购 必须 是 100 元的 整 数倍, 并且 单笔 申购 最高 不超 过 99,999,900 元。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 过场 外赎回双力中小板份额 或 国联 安 双 力 中 小 板 综 指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分级 运作期 满后 ) ,每次 赎回 申请不 得低 于100份 基金份 额, 同时赎 回份额必 须是 整数份 额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通过 场内 赎回时, 每次 赎回申 请不 得低于100 份基 金份 额, 同 时赎回 份 额必须 是整 数份 额 , 并且 单笔赎 回最 多不 超过99,999,999 份基 金份 额。 3 、最 低保 留余 额的 限制 每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单个 交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足 100 份 时 , 若 当日 该账 户 同时有 份额 减少 类业 务 ( 如赎回 、 转换 出等 ) 被确 认, 则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该账 户保 留的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余额 一次 性同时 全 部赎回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分级 运作 期内 双力 中小 板份额 及分 级运 作期 满后 国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 份额 的场 外申 购 费率如 下表 : 申购金 额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2% 100 万 元( 含) 以上 ,500 万元以 下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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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万元 以下











0.2%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每笔交 易1,000 元 注:1 ) 申 购费 用 由基 金 申 购人承 担 , 不列 入 基 金资 产 ,可 用于 本 基 金的 市 场 推广 、 销售 、注 册 登 记 等基金存续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投资者 通过 国联 安基 金网 上直销 平台 申购 本基 金可 享受前 端申 购费 率优 惠 。 具 体优惠 申 购费率 以最 新的 相关 公告 为准。 基金 管理 人不 设置 申购金 额上 限, 但各 银行 卡具体 的申 购上 限要遵 守各 银行 网上 银行 上限标 准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业 务情 况调 整上 述交 易费用 和限 额 要求, 并依 据相 关法 规的 要求提 前进 行公 告。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 国 联安 双力 中 小板 综指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分级 运作 期 满后) 基 金 份额 的场 内申 购费 率由 基金代 销机 构比 照场 外申 购费率 执行 。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通过场 外方 式进 行申 购的 ,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 通 过 场内方 式申 购的 , 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整 数位 , 计算 所得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金 返还 至投 资者 资金 账户。 例 1: 分级 运作 期内 , 某 投资者 通过 场外 投 资 10,000 元 申购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 ,申购 费 率为1.2% ,假 定申 购当 日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2%) =9,881.42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 额=9,881.42/1.050 =9,410.88 份 例 2 : 如 例1 , 如 果该 投资 者选择 通过 场内 申购 , 假 定申购 费率 也 为 1% , 则 因 场内份 额 保留至 整数 份, 故投 资者 申购所 得份 额 为 9,429 份 , 不足1 份 部分 对应 的申 购资金 返还 给投 资者。 计算 方法 如下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 =9,429 ×1.050 =9,900.45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900.45 -99.01 =0.54 元 2. 分级 运作 期内 双力 中小 板份额 及分 级运 作期 满后 国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 份额 的场 外赎 回 费率如 下表 : 持有 期 限 赎回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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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持有期<1 年 0.5% 1 年≤ 持有 期<2 年 0.25% 持有期 ≥2 年 0% 注:1 )1 年按365 天计算。 2 )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 25%归入基金资 产, 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 国 联安 双力 中 小板 综指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分级 运作 期 满后) 份 额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固 定 为0.5%。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 额赎回 ” 方式 , 赎 回价 格 以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赎回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3: 分级 运作 期内 某投 资者赎 回10,000 份 双力 中 小板份 额 , 持有 时间 为 8 个月,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 为0.5% , 假 设赎回 当日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5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5% =52.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00.00 -52.50 =10,447.50 元


3.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 、 国联 安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分 级运 作 期满后 )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 五 入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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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八、 暂 停赎回 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金 ( 分级 运作 期内指 双力 中小板 份额 , 分级运 作期 满后指 国联 安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份额 ) 净 赎 回申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 分级运 作期 内指 双 力A 份 额、 双 力B 份 额及 双力 中小 板份额 总和 ) 的10%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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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但 若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满 , 则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仅延 期至 分级 运作 期到 期日, 截至 该日 未办 理的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 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 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暂 停赎 回: 连续2 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投资者 在场 内办 理赎 回业 务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遵 循证 券交易 所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关 业 务规则 处理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 前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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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基金转 换是 指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某只 基金的 部分 或全 部份 额转 换为同 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 基 金转 换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的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处注 册登 记 的、同 一收 费 模 式的 开放 式基金 。 (一) 适用 的基 金范围 本基金 及本 基金 管理 人旗下 管理 的国 联安 双禧 中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简称: 国联 安双 禧中 证 100 指数 ,场 内简 称: 双禧100 ;基 金代 码:162509)。 本公司 今后 发行 的其 他开 放式基 金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另行公 告。 (二) 基金 转换 费及 转换 份额的 计算 1 、转 换费 进行基 金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换 手续 费、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费和 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金 的 申购补 差费 三部 分。 (1) 转换 手续 费率 为零 。 如基金 转换 手续 费率 调整 将另行 公告 。 (2) 目前 ,国 联安 双禧 中 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场 外 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时间 费率 持有1 年以 下 0.50% 持有1 年( 含) 至2 年 0.25% 持有2 年( 含) 及以 上 0.00% 注:1 年按365 天计算,2 年按730 天计算。 国联安 双禧 中 证1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场内 赎回费 率固 定 为0.50% 。 上述赎 回费 率可 能根 据本 公司公 告而 进行 调整 ,届 时以最 新公 布的 费率 为准 。 (3 ) 转 入基 金与 转出 基金 的申购 补差 费按 转入 基金 与转出 基金 之间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计 算收取 ,具 体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入基 金与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补差 费率 = max [ (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转出 基 金的申 购 费率) ,0 ] , 即转 入基 金 申购费 率减 去转 出基 金申 购费率 ,如 为负 数则 取零 。 目前, 国联 安双 禧中 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场外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费率 100万 以下 1.20% 100万 (含 )至500 万 0.70% 500万 (含 )至1000 万 0.20% 1000万 (含 )及 以上 每笔交 易1000 元 国联安 双禧 中证100 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场内 申购费 率由 基金 代销 机构 比照场 外申 购费率 执行 。 前端份 额之 间转 换的 申购 补差费 率按 转出 金额 对应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和转 出基金 的 申购费 率作 为依 据来 计算 。后端 份额 之间 转换 的申 购补差 费率 为零 ,因 此申 购补差 费 为 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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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2 、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转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用= 转换 手续 费+ 转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申购 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 续费 =0 赎回费 =转 出金 额× 转出 基金赎 回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 转出 金额 - 赎回费)× 申购 补差 费率/(1+ 申购 补差 费率) (1) 如果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申购 补差 费 (2) 如果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3) 转入 金额 =转 出金 额 - 转 换费 用 (4) 转入 份额 =转 入金 额 / 转 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其中,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和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均以转 出金 额作 为确 定依 据。 注: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3 、基 金转 换业 务举 例: 例: 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投 资 101,200 元申 购国 联安 双力中 小板 综指 分级 份额 , 申购 费率 为1.2% , 申 购申 请当 日国 联安双 力中 小板 综指 分级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000 元, 则 可 申购场 外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指 分级 份额100,000 份。 持 有一 年半 后, 该 投资 者将这100,000 份场外 国联 安双 力中 小板 综指分 级份 额转 换为 场外 国联安 双禧 中 证 100 指数 分级份 额 , 转 换 申请当 日国 联安 双禧 中 证100 指 数分 级份 额净 值为1.0000 元, 国联 安双 力中 小板综 指分 级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则: 转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0 ×1.0500= 105,000 元; 赎回费 =转 出金 额× 转出 基金赎 回费 率=105,000 ×0.25% =262.5 元; 申购补 差费 =0 元; 转换费 用= 赎回 费+ 申购 补 差费=262.5 元; 转入金 额= 转出 金额-转 换 费用=105,000-262.5=104,737.5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转 入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104,737.5/1.0000=104,737.50 份。 (三) 转换 业务 规则 1 、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为 单位 进行申 请。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时, 转出 的基 金必须 处 于可赎 回状 态, 转入 的基 金必须 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2 、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知 价法 , 即以 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转 入基 金的 单位 资产 净值为 基 础进行 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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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3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将 在 T+1 日 对投 资者T 日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申请进 行 有效性 确认 。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 可在 相关网 点查 询基 金转 换的 成交情 况。 4 、目 前, 每次 对上 述单 只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申请 不得 低于 1000 份基 金份 额; 且 如因某 笔基金 转出 业务 导致 该基 金单个 交易 账户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少 于100 份时 , 基金 管理人 将该 交 易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一次 性全 额转 出。 单笔 转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 低申购 限额 限 制。 5 、 单 个开 放日 单只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与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 扣 除申购 申 请份额 与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转 出与基 金赎 回具有 相同 的优 先等 级,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该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决定全 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且 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回 采取 相同 的比例 确认 。在 转出 申请 得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认 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延 。 6 、 目 前, 原 持有 基金 为前 端收费 模式 下基 金份 额的 , 只能 转换 为其 他前 端收 费模式 的 基金份 额, 后端 收费 模式 下的基 金份 额只 能转 换为 其他后 端收 费模 式的 基金 份额。 7 、 目 前, 原持 有的 基金 为 场外份 额的 , 只能 转换 为 其他场 外基 金份 额 。 原 持 有的基 金 为场内 份额 的, 由于 目前 场内尚 未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 若 持有 场内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欲 办理 转换业 务, 投资 者须 先通 过跨系 统转 登记 的方 式将 场内基 金份 额转 为场 外基 金份额 , 然 后再 进行基 金的 转换 。 8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系统 办理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本基 金管 理人 旗下 部分 基金的 转 换业务 ,享 有费 率优 惠, 有关详 情敬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或咨 询本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 上述业 务规 则具 体以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根据 实际 情况调 整转 换业 务规 则并 公告。 (四) 适用 销售 机构 本基金 在以 下销 售机 构办 理转换 业务 : 国 联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国联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柜台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上述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五) 重要 提示 1 、 基 金发 行期 内 不 受理 基 金转入 交易 申请 , 该基 金 成立并 开放 申购 赎回 业务 后受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新 基金 的转 换规定 ,以 本公 司公 告为 准。 2 、 本招 募说 明书 仅对 国联 安 双禧 中 证100 指数 分级 基金 和 国联 安 双 力中 小板 综指分 级 基金 的 转换 事项 予以 说明 。 3 、 本 公司 有权 根据 市场 情 况调整 上述 转换 的程 序及 有关限 制 , 但 最迟 应在 调 整生效 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4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解 释 权归本 基金 管理 人所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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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十 二、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具体内 容 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第二 十 七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之 “二、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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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第十部分


双力 A 份额与 双力 B 份额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 申请双 力 A 份额 、 双力B 份额上 市交 易。在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到期, 本基 金转 换为 国联 安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后,将 继续 依据 本节 的规 定在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与交易 。 一 、上 市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 、上 市交易 的时 间 1 、 分 级运 作期 内, 双力 A 份额 ( 交易 代码 :150069 ) 、 双力B 份额 ( 交易 代码:150070 ) 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深 证上[2012]82 号 文批 准, 自 2012 年 4 月 16 日起 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上 市交易 。投资 人 在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各 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部 均可 参与 基金 交易 。 2 、分 级运 作期 到期 ,双力 A 份 额、 双 力B 份额 终 止上市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到期 转换 为 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 综指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后 , 将在 30 个 工作 日内 继续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 3 、在 确定 上市 交易 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在 上市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三 、上 市交易 的规 则


1 、 双 力 A 份额、 双力B 份 额及 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份 额分别 采 用不同 的交 易代 码上 市交 易; 2 、双 力A 份额 、双 力 B 份 额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 考价 分别为 各自 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复核 , 双 力 A 2012 年4 月 13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04 元 , 上 市首日 以该 基金 份额 净 值1.004 元 ( 四舍 五入 至0.001 元 ) 为 开盘 参考价 ,并 以此 为基 准设 置涨跌 幅 限 制, 幅度 为 10 %;双 力B 2012 年4 月13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0.998 元, 上市 首日以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0.998 元 (四 舍五 入至0.001 元) 为开 盘参 考价, 并以 此为 基准 设置 涨跌幅 限制 ,幅 度 为10 %。 国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份额 上 市首日 的开 盘参 考价 为前 一工作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双 力 A 份额、 双力B 份 额及 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份 额上市 交 易的其 他规 则遵 循《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相关规 定 。 四 、上 市交易 的费 用


双力 A 份额 、双 力 B 份额及 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 综指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份 额 上市交 易 的费用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相关 规则 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 五 、上 市交易 的行 情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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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双力A 份额 、双 力 B 份额 及 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 综指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份 额 在深圳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交 易, 交易 行情通 过行 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3 年内 , 行 情发布 系统 同时 揭示 前一 交易日 双 力A、 双力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3 年后 , 行 情发 布系 统同时 揭示 前一 交易 日 国 联安双 力 中 小板 综指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上 市交易 的停 复牌与 暂停 、终止 上市 双力 A 份额 、双 力 B 份额及 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 综指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份 额 的停复 牌 与暂停 、终 止上 市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执 行。 七、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规 则等 相 关 规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相应予 以修 改,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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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跨系统 转登 记等其 他相 关业务 一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采 用 分系统 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认购或 申购 买入 的 双 力中 小板份 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双 力 A 份额 、 双 力B 份额 , 以 及场 内申购 买入 的 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证券 账户下 。


2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 可 以申请 场内 赎回 ;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中 的 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可申请 场外 赎回 。


3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双 力A 份 额、 双 力B 份额 只能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 交易, 不能 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二 、系 统内转 托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2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 赎回 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 双力 中小 板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 双 力 A 份 额、双 力 B 份额 上市 交易 或 双 力中 小板份 额 场 内赎 回业 务的 会员单 位 ( 席位) 时, 须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4 、投 资者 采用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中 心网 上交 易方 式认 购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将不 能办理 系 统内转 托管 业务 。 若 网上 交易有 关规 定及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可 为投资 者采 用直 销中心 网上 交易 方式 认购 或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办 理系 统内转 托管 时 , 届 时基 金管 理人将 做出 调 整并及 时公 告。


5 、根 据本 基金 管理 人于2012 年4 月11 日发 布的 《 关于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开通 系统 内转 托管、 跨系 统转 托管 与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 自 2012 年 4 月16 日起 ,开 通 双 力中 小 板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业 务。 三 、跨 系统转 登记


1 、跨 系统 转登 记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双力 中小板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的 行为 。


2 、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跨系 统 转登记 的具 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 关规定 办理 。


3 、投 资者 采用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中 心网 上交 易方 式认 购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将不 能办理 跨 系统转 登记 业务 。 若 网上 交易有 关规 定及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可 为投资 者采 用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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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销中心 网上 交易 方式 认购 或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办 理跨 系统转 登记 时 , 届 时基 金管 理人将 做出 调 整并及 时公 告。 4 、根 据本 基金 管理 人于2012 年4 月11 日发 布的 《 关于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开通 系统 内转 托管、 跨系 统转 托管 与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自 2012 年 4 月16 日起 ,开 通双 力中 小 板份额 的跨 系统 转登 记业务 。 通过场 内、 场外 认/ 申购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自2012 年4 月16 日起 可通 过办理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实现 双力 中小板 份额 在两 个登 记系 统之间 的转 托管 。 在场 内双 力 A 份 额和 双 力B 份 额的 持有 人应 将相 应份额 “ 合并 转换 ” 为 双 力中小 板份 额 后 , 方 可将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转托管 至场 外。 通过场 外认/申 购取 得 双 力 中小板 份额 的持 有人 ,欲 持有双 力 A 份额 和双 力 B 份额的 , 需先将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 通 过跨系 统转 托管 登记 转至 场内后 , 方可 “分 拆转 换” 为双 力 A 份额 和双 力B 份 额, 从而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进 行上 市交 易。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跨系 统转 登记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需按 照中登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四 、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 质押、 冻结 与解冻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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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第十二 部分


分 级运作期 内 基金份额 的配对 转换 根据本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2 年4 月11 日发 布的 《关 于 国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分 级证券 投 资基金 开通 系统 内转 托管 、 跨系 统转 托管 与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自2012 年4 月16 日起(在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 内) ,开 通本 基金 的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 一 、份 额配对 转 换 是指本 基金 的 双力 中小 板份额 与双力 A 份额 、 双力 B 份 额之 间 的配 对转换 ,包 括分拆 和合 并两个 方面 。 1 、分 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 两 份双 力中 小板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申请 转换成 一 份双 力A 份 额与 一份双力 B 份额 的行 为。 2 、合 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 一 份双 力 A 份额与 一份双力 B 份 额进 行配对 申 请转换 成 两 份双 力中 小板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 二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 业务 办理 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 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2 年4 月11 日 发布 的 《 关 于国联 安 双力中 小板 综指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通系 统内 转托 管、 跨系 统转 托管 与份 额配 对 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其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 份额配 对转 换。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注 册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份 额配 对转 换的业 务办 理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三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份额配 对转 换 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份额 “ 分 拆 ”与 “合并 ” 时除 外)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 午 9 ∶30-1 1∶3 0 和 下午 1∶0 0- 3∶00 。在 此 时间之 外不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 务。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份 额 配 对转 换 业务 的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四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原则 1 、份 额 配 对转 换 以 份额 申 请。 投资者 以中 登深 圳分 公 司A 股账 户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以下 简称 “深 市证 券账户 ” ) 申报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中 的 “分拆 ” 或“ 合并 ”指 令,申 报前 需备 足对 价, 即投资 者提 出 “ 合并 ”申 请时 ,其 所申 报的深 市证 券账 户上 须有 足够的 、可 交易 的双力 A 份额 与 双力 B 份额 ; 投 资者 提出 “ 分拆 ”申请 时 , 其 所申报 的深 市证券 账户 上须 有足 够的 、 可 交易 的国 联 安双力 中小 板综 指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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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2 、投 资者 通过 业务 办理 机 构提出 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的,统 一以 国联 安双 力中 小板综 指 份额的 交易 代码 “162510 ” 作为申 请指 令的 证券 代码 , 以份 额为 单位 进行 “合 并 ” 或 “ 分拆” 申报。 3 、申 请进 行 “ 分拆 ”的 双 力中小 板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必须是 偶数 ,申 请进 行 “ 合并” 的 双力A 份额 与双力B 份额 必须同 时配 对申 请, 且基 金 份额数 必须 为正 整数 且两 者的比 例为1 : 1。 并 且, 投资 者在 业务 办 理机构 提交 的每 笔申 请份 额不得 低 于 1000 份。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合 并” 或 “分 拆” 每笔申 报的 最低 份额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 4 、办 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应对 投资 者每 笔“ 分拆 ”或“ 合 并” 申 请的 可用 份额 数量 进行检 查并 对相 应基 金份 额进行 预冻 结。


5 、 在交 易时 间内, 份额 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通过 深证 通 FDEP 消 息传 输系 统 将份额 配 对转换 申报 指令 发送 给中 登的基 金业 务系 统。 正常 情况下 , 中 登深 圳分 公司 在 T 日 收市 后对 投资 者T 日 交易 时间 内提 交的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申 请进行 有效 性确 认, 并进 行份额 变更 处 理, 办 理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扣除以 及转 入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自 T+1 日 起 ( 包括 该日) 投资 者可 查询基 金份 额配 对转 换的 成交情 况。


6 、投 资者T 日 提出 的 M 份 份额“ 分拆 ”申 请被 确认 成功后 ,中 登深 圳分 公司 将在投 资 者所申 报的 深市 证券 账户 上扣 减M 份 国联 安双 力中 小板综 指份 额, 同时 增 加M/2 份 双力A 份额 与M/2 份双 力B 份额 。 正 常情 况下 , 自 T+1 日 (含 该日 ) 起新 增的 双力A 份额 与双 力B 份额可 进行 交易 。


7 、投 资者T 日 提出 的 N 份 份额“ 合并 ”申 请被 确认 成功后 ,中 登深 圳分 公司 将在投 资 者所申 报的 深市 证券 账户 上扣 减 N/2 份双 力A 份额 和 N/2 份双 力B 份额 , 同时 增加 N 份国 联 安双力 中小 板综 指份 额。 正常情 况下 , 自T+1 日 ( 含该日 ) 起 新增 的国 联安 双力中 小板 综指 份额可 进行 赎回 等交 易。 8 、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的场 外 份额如 需申 请进 行 “ 分拆 ”,须 跨系 统转 登记 为双 力中小 板 份额的 场 内 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9 、投 资者 提出 的份 额配 对 转换申 请, 在当 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可 以撤 销, 交易 时间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10 、 投 资者 提交 申请 “合 并” 或 “分 拆” 的 基金 份 额在当 日撤 销申 请前 不能 再进行 卖出 或赎回 等交 易。 11 、在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程序 及业务 办理 规则 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最新业 务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可 视情 况对 上述规 定作 出调整 , 在正 式实 施前 基金 管理人 将按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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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五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程序 份 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六 、暂 停份额 配对 转换的 情形 1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注册登记机 构、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 份额 配 对转 换 业 务。 2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 事 项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登 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公 告。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份 额 配 对转 换 业 务的办 理 ,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七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务 办理 费用 投资者 申请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 务时 ,份 额 配 对转 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可按 照不 高于 0.3% 的标准 收取 佣金 , 其 中包 含证券 交易 所 、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 具体见 相关 业 务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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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通过 严谨 的数 量化 管理和 投资 纪律 约束 , 力 争保持 基金 净值收 益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对 值不 超 过0.35% , 年 跟踪误 差不 超 过4% ,为 投资 者提 供一 个 投资 中 小板 综指 的有 效工 具,从 而分 享中 国经 济中 长期增 长的 稳 定收益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 新股 ( 包含 中小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权 证、 股指 期货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 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85% -100% ,其 中投 资于 股 票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和备 选 成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9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证 以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合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上述 相关 规定。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市值 优先 兼顾 行业分 层的 抽样 复制 的方 法来复 制标 的指 数 。 选 择数 量合理 的 成分股 ,构 建目 标组 合, 实现稳 定地 跟踪 目标 指数 的目的 。 1 、目 标组 合的 构建 (1) 股票 的筛 选 中小板 综合 指数 成份 股包 括在深 圳中 小板 上市 交易 的所有 股票 ,本 基金 在抽 样复制 时 , 将首先 从样 本中 剔除 市值 极小及 流动 性极 差的 股票 。 (2) 初步 确定 目标 组合 成 份股 和 权重 采取市 值优 先抽 样法 , 对 筛选出 来的 股票 , 按 股票 的流通 市值 从大 到小 排序 , 初 步确 定 目标组 合的 成份 股 和 权重 。 (3) 目标 组合 成份 股及 权 重的调 整 根据初 步确 定的 目标 组合 成份股 及权 重 , 按照 行业 分类 , 得 到目 标组合 的行 业权重 。 将 目标组 合的 行业 权重 与中 小板综 合指 数的 行业 权重 进行比 较 , 如 果某 个行 业两 者出现 较大 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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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离, 通过 调整 组合成 份股 及权重 并优 化 , 确定 最终 的目标 组合 的成 份股 及权 重, 使得 目标 组 合的行 业权 重与 中小 板综 合指数 对应 行业 的权 重大 致吻合 。 为了能 够更 好的 跟踪 中 小 板综合 指数 , 如 果今 后由 于基准 指数 成份 股结 构的 变化, 其他 抽样复 制方 法将 更适 合对 基准指 数的 跟踪 , 本 基金 将做相 应的 变更 。 对 于抽 样复制 方法 的变 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本 基金 管理 人需在 方法 变更 前 2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并阐明 变更 抽样 复制 方法 的原因 。 2 、目 标组 合的 调整 (1) 组合 调整 原则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基 金 所构建 的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将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 变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同 时,本 基金 还将 根据 法律 法 规中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申 购赎回 变动 情 况、 新股 增发 因素 等变 化,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适 时 调整, 以保 证基 金净 值增 长 率与标 的指 数 间的高 度正 相关 和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2) 组合 调整 方法 1 )组 合定 期调 整 每季度 末根 据上 述抽 样复 制方法 和组 合调 整原 则调 整股票 组合 及个 股配 置比 例。


2 )组 合不 定期 调整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动态 跟踪 , 当行 业的 权重 与基 准产 生较大 偏差 时, 对成 份股 进行相 应调 整,以 保证 跟踪 误差 的最 小化。 根据中 小板 综指 的编 制规 则, 因指 数成 份股新 股发 行、 增发 、 送 配等 股权 变 动需要 进行 成份股 权重 调整 ,分 析上 述事件 对组 合跟 踪误 差的 影响, 并制 定合 理的 组合 调整策 略。


3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为有效 控制 指数 的跟 踪误 差, 本基 金在 注重风 险管 理的前 提下 , 以套期 保值 为目的 , 适 度运用 股指 期货 。 本 基金 利用股 指期 货流 动性 好、 交易成 本低 和杠 杆操 作等 特点 , 通 过股 指 期货就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对 标的指 数的 拟合 效果 进行 及时、 有效 地调 整, 并 提高 投资组 合的 运 作效率 等。 例如 在本 基金 的建仓 期或 发生 大额 净申 购时, 可运 用股 指期 货有 效减少 基金 组合 资产配 置与 跟踪 标的 之间 的差距 ; 在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净赎 回时 , 可 运用 股指 期货控 制基 金较 大幅度 减仓 时可 能存 在的 冲击成 本, 从而 确保 投资 组合对 指数 跟踪 的效 果。 四 、标 的指数 与 业 绩比较 基准 1 、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标 的指 数为中 小板 综合 指数 。 中小板 综合 指数 于 2005 年12 月1 日正 式发 布, 覆 盖了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小 企业板 上市 的全部 股票 ,以 综合 反映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小 企业 公司的 整体 状况 。 在 中国 经济结构 转型, 工业化 不断 推进 背景 下, 中小企 业是 整个 经济 体中 最 为活跃 和 创新 的部 分 , 中小板 综合 指数 是其良 好的 刻度 和反 映, 具有较 好的 市场 认知 程度 和接受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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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2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95 %× 中小 板综 指 收 益率+5%×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以 在与 本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同 意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和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变更 前在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 五 、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为被 动投 资型 指数 基金 , 具 有较 高风险 、 较 高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其风 险和预 期收 益均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和 债券型 基金 。 六 、 投 资决 策流程 1 、投 资依 据 (1)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等 的相 关规 定; (2) 经济运 行态 势和 证券 市 场走势 。 2 、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制 定 基金投 资方 面的 整体 投资 计划与 投资 原则 ; 决 定有 关标的 指数 重大 调整 的应 对决策 、 其 他重 大组合 调整 决策 以及 重大 的单项 投资 决策 ;基 金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策, 负责 投资 组合的 构建 、调 整和 日常 管理等 工作 。 3 、投 资程 序 (1) 首先运 用数 量化 模型 以 及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结 合 公司内 外的 研究 报告, 对 市 场预期 风险和 指数 化投 资组 合风 险进行 风险 测算 与归 因分 析,提 出研 究分 析报 告。 (2)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 关研究分析报告, 定期 召开 或遇重大事项时召 开投资 决策会议, 决策相 关事 项。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进 行基 金投 资管 理的 日 常决策 。 (3) 基金经 理根 据标 的指 数, 结合研 究分 析报 告, 原则 上 依据指 数成 份股 的权 重构 建资产 组合。 在追 求跟 踪误 差最 小化的 前提 下, 基金 经理 将 采取适 当的 技术 和方 法, 降 低交易 成本, 控制投 资风 险。 (4) 交易部 根据 基金 经理 下 达的交 易指 令制 定交 易策 略,完 成具 体证 券品 种的 交 易。 (5) 根据市 场变 化, 定期 和不 定期评 估基 金投 资绩 效。 风险管 理部 对基 金投 资计 划的执 行 进行日 常监 督和 风险 控制 。 (6) 基金经 理密 切跟 踪标 的 指数的 变动, 结 合成 份股 情 况、流 动性 状况 、基 金申 购和赎 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绩 效评 估报告 等,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 监控和 调整,以 实现 对跟 踪 误差的 有效 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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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7)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 和实际 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程序,并 予 以公告 。 七 、投 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3)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选 成 份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90% ; (5)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12)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3)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14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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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17)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85% -100% ; (18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 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 其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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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 和 债权 人 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 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九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报告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本 基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根据 本基金合 同规 定,于2012 年7月13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 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2 年6月30 日 ,本 报 告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师审 计。 (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71,298,577.69 94.46 其中: 股票 171,298,577.69 94.4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991,941.82 5.51 6 其他各 项资 产 56,848.73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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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7 合计 181,347,368.24 100.00 (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指 数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4,130,925.72 2.29 B 采掘业 5,435,757.70 3.01 C 制造业 113,833,159.15 63.10 C0








食品 、饮 料 13,295,295.94 7.37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6,248,929.43 3.46 C2








木材 、家 具 981,623.91 0.54 C3








造纸 、印 刷 3,851,092.31 2.13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 塑料 16,043,523.42 8.89 C5








电子 17,655,906.80 9.79 C6








金属 、非 金属 13,537,526.52 7.50 C7








机械 、 设 备、 仪表 28,120,906.27 15.59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12,319,868.32 6.83 C99








其他 制造 业 1,778,486.23 0.99 D 电力 、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 应业 1,984,197.05 1.10 E 建筑业 6,987,954.23 3.87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617,544.54 0.34 G 信息技 术业 12,139,345.78 6.73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2,896,424.04 7.15 I 金融、 保险 业 4,297,205.48 2.38 J 房地产 业 4,298,513.92 2.38 K 社会服 务业 3,923,567.08 2.17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525,087.00 0.29 M 综合类 228,896.00 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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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合计 171,298,577.69 94.96 2 、积 极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 三)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股票 投资明 细 1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按 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304 洋河股 份 53,175 7,154,696.25 3.97 2 002024 苏宁电 器 599,526 5,030,023.14 2.79 3 002081 金 螳 螂 72,655 2,760,890.00 1.53 4 002142 宁波银 行 270,196 2,696,556.08 1.49 5 002269 美邦服 饰 109,340 2,635,094.00 1.46 6 002241 歌尔声 学 59,831 2,183,233.19 1.21 7 002146 荣盛发 展 184,368 2,009,611.20 1.11 8 002128 露天煤 业 151,256 1,978,428.48 1.10 9 002001 新 和 成 78,556 1,659,888.28 0.92 10 002069 獐 子 岛 77,715 1,620,357.75 0.90 2 、积 极投 资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 四) 报告 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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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八)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 、本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或在本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 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585.43 5 应收申 购款 990.5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52,272.80 8 其他 - 9 合计 56,848.73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五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五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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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 资人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阶段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 率①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③ ①-③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②-④ 2012-03-23 至2012-6-30 -3.10% -5.89% 2.79% 0.76% 1.18% -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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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 金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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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的 证 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 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价 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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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分 级运作 期内 的双力 A 份 额与双 力 B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1 、双 力 A 份 额与 双力 B 份额的 净值 计算 本基金 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到 期日 分别 计算 双力 A 和双 力 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1)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净 值 与双 力 A 份 额净 值、双 力 B 份 额净 值三 者关 系 本基金 一份双力 A 份额 与 一份双 力 B 份 额构 成一 对 份额组 合 , 一 对双 力 A 份 额与双 力 B 份 额组 合的 净值 之和 将 等于 两 份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的净值 。 (2) 双力 A 份额 的份 额 净值计 算 双力 A 份额 的约 定年收 益 率为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年利率 加 上 3.5% 。其 中计 算双 力 A 份额约 定年 收益 率的 一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年利 率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或上 一折算 日次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整存整 取基 准年 利率 。 双力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以上一 折 算日 折算 后 的 1 元净 值为 基准 采用 约定 年收益 率 单利进 行计 算。 (3) 双力 B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计算 计算出 双 力 A 的 份额净 值 后, 根 据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 双力 A 份额、 双 力 B 份 额净值 的 关系, 可以 计算 出双 力 B 份额 的 份额 净值 。 假设上 一折 算日 次日 起 ( 含该日 ) 第 t 个自 然日 ( 即 到期日 ) , 双 力中 小板 份 额、 双 力 A 份 额与 双 力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 上 一 折算日 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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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的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年 利率为 R ,则 第 t 个自然 日, 双力 A 份额 与双 力 B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如下 :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5 . 0 / ) ) ( 5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 (4) 双力 A 份额 和双 力 B 份 额的 净值 公告 双力 A 和双 力 B 份额 净值 在 计算 日 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下一 日内 与 双 力中 小板基金 份额净 值一 同公 告。 如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2 、双 力 A 份 额与 双力 B 份额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至 3 年期 内( 不含 到期 日),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 虚拟清 算 ” 原则分 别计 算并 公告 双 力 A 和双力 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其 中, 双力 A 和 双力 B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不包 括双 力 A 和 双力 B 的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是 对双 力 A 、双 力 B 基金 份额 价值 的一 个 估算,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


(1)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净 值 与双 力 A 份额 参考 净值 、 双力 B 份额 参考 净 值三 者 关系 本基金 一份双力 A 份额 与 一份双 力 B 份 额构 成一 对 份额组 合 , 一 对双 力 A 份 额与双 力 B 份 额组 合的 参考 净值 之 和将等 于 两 份双 力中 小板 份额的 净值 。 (2) 双力 A 份额 的份 额 参考净 值计 算 双力 A 份额 的约 定年收 益 率为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年利率 加 上 3.5% 。其 中计 算双 力 A 份额约 定年 收益 率的 一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年利 率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或上 一折算 日次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整存整 取基 准年 利率 。 双力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 考净值 以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或折算 日折 算后 的 1 元参考 净值 为 基准采 用约 定年 收益 率单 利进行 计算 。 (3) 双力 B 份额 的份 额参考 净值 计算 计算出 双 力 A 的 份额参考净值后 ,根 据双 力中 小板 份额净 值、双力 A 份额 参 考净值 、 双力 B 份额 参考 净 值的 关 系,可 以计 算出 双 力 B 份额 的份 额参考 净 值。 假设上 一折 算日 次日 或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 含该 日 ) 第 t 个自 然日 , 双 力中 小 板份额 净 值、双 力 A 份额 与双 力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分别为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 上一折 算日 次日 或基 金合 同生效 日的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年利 率为 R , 则 第 t 个自然日 , 双 力 A 份 额与 双力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如 下: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5 . 0 / ) ) ( 5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 双力 A、双力 B 份额 参考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 入。 (4) 双力 A 份额 和双 力 B 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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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双力 A 和双 力 B 份额 参考 净值在 计算 日 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下一 日内 与 双 力中小 板 基金份 额净 值一 同公 告。 如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五、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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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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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九、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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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1. 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 (包括双力中小 板份额、 双力A 份额、 双力B 份 额) 不 进行收 益分配 。 2 、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满并 转换为 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 综指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后,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场外 份额 收益 分配 采 用现金 方式 或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自行选 择 收益分 配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事先未 做出选 择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为 现金 红利; 场内 份 额收益 分配 只采 用现 金红 利一种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不 能自 行选 择;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基金每年收益 分配次数最多 为4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 供分配 利 润的10% ;


(5) 基金 红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不 得 超过15 个工 作日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明 收益 分配基准日以 及该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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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9.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许 的前提 下 , 本 基金 可以 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10.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1.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12.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述基 金费 用由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 分级 运作 期内 , 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 年费 率计 提。 在分 级运作 期 到期后 ,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 费调整 为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7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起5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2%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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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基金托 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起5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 使用许 可费


指数使 用许可费的计 费时间从本 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开始计 算。 指数使用 许可费每日 计 算,逐 日累 计, 按季 支付 ,收取 标准 和方 法为 : H=E ×0.02%/ 当年 天数 H= 每日 应付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E= 前 一日 本基 金 的 资产净 值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所 在季度的指 数使用许可费 ,按实际计 提金额收取, 不设下限。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所 在季 度的下 一季度 起,指 数使 用许可 费 收取 下限为 每季度 5 万 元, 即 不足 5 万元 时 按照 5 万 元收取 。 4. 除管 理费 、 托 管费 和指 数 使用许 可费 之外 的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 他有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四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率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日2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六 、基 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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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第十九 部分


分 级运作期 内 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分级 运作期内,基 金份额的折 算包括基金份 额 定期折算 和基金份额 不 定期折算。基 金份额 折算 日包 括基 金份 额 定期 折算 日和 基金 份额 不定期 折算 日。 一 、基 金份额 定期 折算 1 、基 金份 额 定 期折 算 日 在分级 运作期的开始 两年,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 始每满一年 的最后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 定 期折算 日。 在基 金份额 定 期折算 日实 施的 基金 份额 折算为 基金 份额 定期 折算 。 一旦 基金 份额 发生 不 定期 折算 ,则 不安 排后续 的 定 期折 算 。 2 、基 金份 额 定 期折 算对象 基金份 额 定 期折 算 基 准日 登记在 册的 双力A 份额 、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 3 、基 金份 额 定 期折 算方法 双力A 份 额和 双力B 份 额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参考 净值计 算规 则进 行参考 净 值计算 , 折算后 双力A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考 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折 算 前双力A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双力 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分 配给双力A 份 额持有 人。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两 份双 力中小 板份 额将 按一 份双 力A 份额 获得 新 增双力 中小 板份 额的 分配 , 经过 上述 份额 折算 后, 双 力中小 板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将 相应 调 整。 (1)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折 算 折算日 折算 后双 力中 小板 的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后 前 前 中 小 板 中 小 板 A = -0.5 ( -1) NAV NAV NAV ? 其中: 后 中 小 板 NAV 表示折 算日 折算 后双 力中 小板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下同 ; 前 中 小 板 NAV 表示折 算日 折算 前双 力中 小板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下同 ; 前 A NAV 表示折 算日 折算 前双 力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下同 。 双 力 中 小 板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双 力 中 小 板 的 份 额 数 = 前 前 后 中 小 板 A 中 小 板 0.5 ( -1 )/ NUM NAV NAV ?? 其中:


前 中 小 板 NUM 表示折 算日 折算 前双 力中 小板份 额的 份额 数, 下同


持有双 力中小板份额 的场外份额 的持有人将按 上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增双 力中小板份 额 的场外 份额 的分 配 ; 持 有双 力中小 板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的持有 人将 按上 述折 算方 式获得 新增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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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力中小 板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的分配 。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的 场外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用 四舍 五 入的方 式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双 力中 小板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经折算 后的 份额 数取 整计 算(最 小单 位为1份 ), 余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2) 双力A 份额 折算 折算 日折 算后 双力A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1.000 元 折算 日折 算后 双力A 份 额 的份额 数= 折算 日折 算前 双力A 份 额的 份额 数


双力A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数= 前 前 后 AA 中 小 板 ( -1 )/ NUM NAV NAV ? 其中: 前 A NUM 表示折 算日 折算 前双 力A 份额的 份额 数, 下同 双力A 份额 折算成 双 力 中 小板份 额的场 内份额 取整 计算( 最小单 位为1 份), 余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3) 双力B 份 额折 算 双力 B 份 额不 进行 份额 折 算,其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份额 数保 持不 变。 (4) 折算 后双 力中 小板 份 额的总 份额 数 折算后 双力中小板份 额的总份额 数=折算日折 算前双力中 小板份额的份 额数+双力 中 小板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双 力中小 板份 额数 +双 力A 份额持 有人 新增 的双 力中 小板份 额数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金 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双 力A 份 额 与 双 力 B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和双力 中小 板份 额的 申购 或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5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 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折 算结 果,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 金份额 的 不 定期折 算 1 、基 金份 额的 不定 期折 算 日 在分级 运作 期内 一旦 某个 工作日 双 力 B 的份 额参考净值小 于或 等 于 0.250 元 , 则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 折算基 准日 , 具体 的基 金份 额折算 基准 日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公告。 2 、基 金份 额 不 定期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 不 定期 折算 基准 日登记 在册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 3 、基 金份 额 不 定期 折算 方法 双力B 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力B 份 额数按照双力B 份额的折 算比例相应缩减。为保持 双 力A 份额 和双 力B 份额 数比 率1: 1 不变, 双力A 份额 的 折算比 例与 双力B 份额 的折 算比例 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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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双力A 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双力A 份 额数同比 例相应 缩减,超出 部分的份 额数 将全部折算 成双 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 。双力A 、双力B 份额折算 后的参考净值 和双力中小 板份额折算后 净值调 整为1元。 双力B 份 额的 折算 比例 =折 算日折 算前 双力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1


双力B 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折 算 前 双力B 份额 的份 额数× 双力B 份额 的折 算比 例


双力A 份 额的 折算 比例= 折 算日折 算前 双力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1


双力A 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 额数= 折算 前双 力A 份 额 的份额 数× 双力A 份额 的 折算比 例 双力A 份 额 超 出 份 额 折 算 成 双 力 中 小 板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 折 算 前 双 力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折 算日 折算 前双 力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折算日折 算前 双力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1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经折 算后 的场内 份额 数= ( 折算 前场 内双力 中小 板份 额的 份额 数×折 算 前双力 中小 板份 额的 净值 )/1+ 双力A 份 额超 出份 额 折算成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的 场内份 额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经折 算后 的场外 份额 数= ( 折算 前场 外双力 中小 板份 额的 份额 数×折 算 前双力 中小 板份 额的 净值 )/1 双力A 和 双力B 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 额数取 整计 算(最小 单位 为1 份), 余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双力A 份额 份额折算成双 力中小板 份额的场 内份额 取整计算 (最小单 位为1份), 余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4 、基 金份 额折 算公 告 基金份 额的 折算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约定 在2日 内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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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第二十 部分


分级运作期 到期 与基金份额转 换 一 、分 级运作 期到期 后基 金的 存续形 式 本基金 的分 级运 作期 指双 力中小 板份 额、 双力A 份 额 、 双力B 份 额的 共同 运作 期 , 具体 为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三年 期末 对应 日 ( 即分 级运作 期到 期日 ) , 如 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 顺延 到下 一个 工作 日。 如 果分 级运 作期 到期 日前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本基 金触发 不定 期折 算 条 件 , 则 本 基 金 将 提 前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转 换 为 国 联 安 双 力 中 小 板 综 指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基金管 理人 将决 定触发 不定 期折 算条 件之 日后三 个工 作日 内的 某工 作日为 分级 运 作期到 期日 ,具 体的 分级 运作期 到期 日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公 告。 分级运 作期 到期 日日 终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基 金合同 中关 于分级 运作 期内 的收 益分 配约定 , 分别 对双 力 A 份 额和双 力 B 份 额计 算分 级 运作到 期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照 各自 的份额 净值 转换 为场 内的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依 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转换完 成后 , 本基 金更 名 为 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 综指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运 作方式 为上 市 开放式 , 即 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综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的基金份 额将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 二 、分 级运作 期到期 后的 份额 转换规 则 1. 对投 资者 持有 到期 的每 一份双 力A 和双 力B 基金 份额, 在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 到期 后, 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 产收益 分配规定分别计算 双力A 和双力B 分级运作 期末净值,并 按照各 自的 份额 净值 转换 为场内 的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 无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单独 持有或 同时 持 有双力A 份额 和双 力B 份 额,均 无需 支付 转换 基金 份额的 费用 。 2. 双力A 份额 和双 力B 份额 的分级 运作 期末 份额 转换 (1) 转换 日确 定 双力A 和双 力B 基金 份额 转换日 为分 级运 作期 到期 日。 转换 日确 定日 期 , 届 时见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 (2) 转换 方式 及份 额计 算 本基金 转换 日日 终,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双 力A 和双力B 基金 份额 转换 比例 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转换日登记在册的 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 后,双力A 和双力B 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 金份额 数按 照转 换规 则将 相应增 加或 减少 。 双力A 基金 份额 和双力B 基金份 额转 换公 式为 : 双力A 转 换 后 形 成 的 双 力 中 小 板 份 额 数 = 转 换 前 双 力A 基 金 份 额 数 × 转换日 双 力A 基金份 额净 值/转换 日 双力 中小板 份额 净值 双力B 转 换 后 形 成 的 双 力 中 小 板 份 额 数 = 转 换 前 双 力B 基 金 份 额 数 × 转换 日 双 力B 基金份 额净 值/转换 日 双力 中小板 份额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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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其中 , 转 换后 双力中 小板 份额数 , 场内 份额将 保留 到整数 位 , 采 用循环 进位 的方法 分 配 因小数 点运 算引 起的 剩余 份额。 (3) 基金 转换 日当 日及 后 续申购 与赎 回的 计算 本基金 将在 转换 期间 暂停 申购、 赎回 。 转 换日 当日 及后续 打开 份额 申购 、 赎 回日期 , 届 时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在转换 日后,基金份 额净值将在 转换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基 础上变动,投 资者申购、 赎 回价格 将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转换 后的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 回的 具体 操作办 法见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管理 人的相 关公 告。 3. 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 综指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的上市安 排 依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在分级 运作 期到 期自 动转 换为 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并将 在 30 个工 作日 内 继 续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 的 上市 条件 、停 复牌 、终 止上市 等条 款 与基金 合同 所载 “基 金的 上市交 易” 的规 定一 致。 三 、分 级运作 期到期 后基 金的 投资管 理 1. 分级运作期 到期 , 如 本基 金 继 续 存 续并 转 换 为 国联 安 双 力 中 小板 综 指 证券投 资 基 金 (LOF ),则本 基金 的投 资管理 程序 、投 资策 略、 投资理 念、 投资 范围 不变 ; 2. 分级 运作 期到期 后 ,如 本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转 换为 国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 ),则本基 金的 有关投 资限 制继 续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四 、分 级运作 期满 后基金 的费 率 分 级运 作期 到期 时, 本基金 将转 换为 国联 安双 力 中小 板综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费 率不 变,管 理费 率调整 为0.75% ,托管 费率 不变 。 五 、分 级运作 期到期 的公 告 1. 分级 运作 期到期 时 ,本 基金将 转换 为 国 联安 双力 中小板 综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临时 公告 或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公 告相 关规则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没 有实 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修改 相关 规则 , 并将在 临时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 公告; 2.在分 级运 作期 到期 前三 十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还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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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 、基 金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 认 。 二 、基 金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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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第二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运作办 法》、《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织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和 其 他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 予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事 项在 规 定 时 间内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 以 下简 称 “指 定 报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 募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3 日前 ,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6个月结 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容 的截 止日 为每6个 月 的最后1日 。 二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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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四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将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 效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五、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双力A 份额 、 双 力B份 额和 国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获 准在 证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上市 交易3 个工作 日前, 将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双力 中小 板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 净值 、 双力A 份 额和 双 力 B 份额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 本 基金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 综指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2.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在双 力A 份 额、 双力 B 份 额上市 交易 或者 开始 办理 双力中 小 板份额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双 力A 份 额和 双 力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或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参考 净值 或累计 净值;本 基金 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在 上市 交易 或 者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 日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 综指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或 自 然日 ) 基 金资 产净值 、 双 力中小 板份 额净 值 、 双 力A 份额 和双 力B 份额 参考 净值 或 净值 以及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累计 净值 、 双力A 份 额和 双力B 份 额累计 参考 净值 或累 计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双 力 A 和 双力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或净 值以及 双 力中 小板 份额累计 净值 、双力 A 份 额和双 力 B 份 额累计 参考 净值 或累 计净 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本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基 金 管理 人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 或自 然日 ) 国 联 安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将 国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七、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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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双力中 小 板份额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料 ; 2 、本基金转为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 综指证券投资 基金(LOF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同 、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 披露 文 件 上 载明 国 联 安 双 力 中 小 板 综 指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八、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基 金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2 个月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应 当 按 有关 规 定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九、 临 时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下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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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双力中小板份 额 、国联 安双力 中小板综指 证券投 资基金(LOF )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22.双力中小板份 额 、国联 安双力 中小板综指 证券投 资基金(LOF )申购、赎回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 受双力中 小板份额 、国联安 双力 中 小板综指证券投资 基金(LOF )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本 基金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 份额配 对转 换申 请;


27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份额 配对转 换后 恢复 办理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


28 .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29 .双 力A 份 额与 双力B 份 额终止 运作 ;


30 .双 力A 份 额与 双力B 份 额终止 运作 后双 力A 份 额 、双力B 份额 的份 额转 换; 31. 分 级运 作期 到期 转换 为 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 综指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32.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十 、澄 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 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十 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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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 益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十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 件 或复印 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 及双力A 份额、 双力B 份额 、 国 联安 双力 中 小板 综指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上市交 易的 证券交 易所 , 以供公 众查 阅 、 复制 。 本 基金的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双力 A 份 额、 双力B 份 额、 国联 安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上市交易 的证券 交易 所, 以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投 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 网站上进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事 项将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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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第二十 三部分


风 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须了 解并 承受以 下风 险: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因受到 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 而 引起的 波动 ,将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 率风 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国债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 如管 理能 力 、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 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 人的知识、经 验、判断、 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的 收益水 平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 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理 人 的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开放式基 金,在基金 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 人都有义务接 受投资者的 申 购和赎 回 。 由 于开放 式基 金在国 内发 展历 史不 长, 应对基 金赎 回的 经验 不足 , 加 之中 国股 票 市场波 动性 较大 , 在 市场 下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少 的情 况, 如果 在这 时出现 较大 数额 的基金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四)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的不 完善产 生 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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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从 而带 来风险 ;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五)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 、 指 数投 资风 险。 本基 金 为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 投 资 标的为 中小 板综 合指 数 , 在基金 的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指数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1)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风 险


标的指 数并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股 票市场,标的 指 数的回报 率与整个股票 市场的平均 回 报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的 指数 跟踪 误差 风 险


因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 、 增发 、 配 股、 分红 等, 或 者因新 股认 购 、 基 金现 金 资产拖 累、 基金交 易成 本和 交易 冲击 以及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等原 因,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相 对于 标的指 数回 报 率可能 出现 偏离 ,从 而导 致出现 跟踪 误差 风险 。


(3)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 数的编制与发 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 数不宜继续 作 为本基 金的 投资 标的 指数 及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 基金 可能变 更标 的指 数,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随 之调整 , 基 金的 收益 风险 特征可 能发 生变 化, 投资 者 还须 承担 投资 组合 调整 所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2 、跟 踪中 小板 综合 指数 特 有的风 险 中小板 综合指数是一 个开放型价 格指数,新股 发行调入指 数后,导致成 分股权重发 生 一定变 化, 相对 于一 般定 期调整 的指 数, 对新 股发 行更加 敏感 ,增 加了 跟踪 指数的 难度 。 本基金 采用抽样复制 的方法,抽 样复制方法是 在历史数据 基础上根据一 定模型进行 抽 样样本 的选 择 , 抽 样复 制本 身具有 一定 的模 型风 险 , 尽 管管理 人将 采取 严格 的风 险管理 措施 , 但仍存 在不 能很 好跟 踪指 数的风 险。 3 、基 金运 作的 特有 风险


双力A 份 额与 双力B 份 额的 运作有 别于 普通 的开 放式 基金与 封闭 式基 金, 投资 者投资 于 本基金 还将 面临 以下 特有 风险。 (1)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被动投资型 指数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 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 期 收益均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 (2)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分级运 作期 内 , 本 基金 ( 包括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 双 力A 份额 、 双 力B 份 额) 不 进行收 益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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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3)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 存在的 风险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办 理双力中小 板 份额与双力A 份额、 双力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一方面,这一业务 的办理可能改 变双力A 份额 与双 力B 份额 的 市场 供求 关系 , 从 而可 能影响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价 格; 另 一方 面, 这一业 务可 能出 现暂 停办 理的情 形 , 投 资者 的份 额配 对转换 申请 也可 能存 在不 能及时 确认 的 风险。


(4) 流动 性风 险


在双力A 份 额与 双 力B 份额上 市 交 易后 , 双力A 份 额与 双 力B 份 额的 规 模可 能较 小 或交 易量不 足, 导致 投资 者不 能迅速 、低 成本 地变 现或 买入的 风险 。 在基金 份额折算期间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 停双力A 份额与双力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双力中小板 份额的申购或 赎回等 业务 ,投 资者 的基 金份额 可能 面临 不能 变现 的风险 。 (5) 份额 转换 的风 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实 施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 如 果 出现新 增份 额的 情形 , 双 力A 份额 的 新增份 额将 全部 折算 成双 力中小 板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 终止双 力A 份 额与 双力B 份 额的运 作后 , 双力A 份 额、 双 力B 份额 将 全部转 换成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的场 内份 额。 在双 力A 份 额、 双 力B 份 额的份 额转 为双 力中 小板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将面 临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变 化的 风 险 和 会员 单 位 不 具 备基 金 场 内 赎回 业 务 资 格 而导 致 不 能 直接 赎 回 双 力中 小板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的风 险。


(6 )基 金份 额的 折/ 溢 价交易 风险


双力A 份 额与 双力B 份 额上 市 交易 后,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价格 与其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之 间 可能发 生偏 离并 出现 折/ 溢 价交易 的风 险 。 对 于双 力A 份额 、 双 力B 份额 , 尽管 在 基金份 额配 对转换机制下, 一份双力A 份额与一份双力B 份额的 市价总和将与二 份双力中 小板份额的净 值之间 具有 逼近 的趋 势, 但是, 双力A 份额 或双 力B 份额的 某一 级份 额仍 有可 能处于 折/溢价 交易状态。此外,由于基 金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 的影响,双力A 份额 与双 力B 份额的交易 价格可 能会 相互 影响 ,尤 其是在 临近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办理 时点 的时 候。 二 、声 明 本基金 未经任何一级 政府、机构 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 投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承 担 投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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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 据 适用的相关 规定 提高 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分级运 作期 内终 止双 力A 份 额与 双力B 份 额的 运作 ;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 双 力 中小板份额 、 国联安双 力 中小板综 指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 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起2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6个 月内无其 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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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 册会 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止,应当 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 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基 金合同 终 止发生 清算 的 , 根据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 、 双 力A份 额与 双力B份 额各自 净值 分别 计算 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 双 力A份 额与 双力B 份额 三类 基金份 额各 自的 应计 分配 比例, 在此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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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上, 在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 、 双 力A 份 额与 双力B 份额 各自 类别内 按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该 类 别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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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金合同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 、 非 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 册登记 机构 , 获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并 对注 册 登记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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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净值 、双 力 A 份额 净 值与参 考 净值、双 力 B 份额 净值 与参 考净 值 及 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 综指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份额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折算 比例 、双 力 A 份 额与 双力 B 份 额终止 运作 后的 份额 转换 比例和 双力 中 小板份 额 、 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综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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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 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双 力中小 板份 额 、 双 力 A 份 额、 双力 B 份 额及 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 板综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双力 A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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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双力 B 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 基金份 额折 算比 例 、双 力 A 份 额与 双 力 B 份额 终止 运作后 的份 额 转换比 例;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6.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让 、 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 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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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本 基金的 分级 运作 期内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双 力 A 份 额与 双力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独立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在其 对应 的份 额级 别内 拥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到 期, 本基金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双 力 A 份 额 、双 力 B 份额将 自动 转换 为场 内的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 转 换完 成后, 本基 金将 更名 为 国 联安双 力 中 小板 综指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本 基金 的分 级运作 期内 ,指 单独 或合 并持有 双力 中 小板份 额 、 双 力 A 份 额与 双力 B 份 额各 自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分级运 作期 内终 止双 力 A 份 额与 双 力 B 份额 的运 作;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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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1)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 费方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 基金 的分级 运作 期内 ,指 单独 或合并 持 有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 、 双 力 A 份 额与 双 力 B 份额 各自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本基 金的 分级运 作期 内, 指单 独或 合并持 有双力 中小板 份额 、双 力 A 份 额 与双 力 B 份额 各自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 基金 的分级 运作 期内 ,指 单独 或合并 持 有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 、 双 力 A 份 额与 双 力 B 份额 各自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 同一事 项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基 金的分 级运 作期 内, 指单 独或合 并持 有 双 力中 小板 份额、双力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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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份额与 双 力 B 份额 各自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 至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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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本 基金 的分 级运作 期内 ,指 单独 或合 并持有 双力 中 小板份 额、双力 A 份额 与 双力 B 份 额占 各自 总份 额 50% 以 上, 含 50% ,下 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 相 符。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本 基金 的分级 运作 期内 ,指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双 力中小 板份 额、双力 A 份 额与双 力 B 份 额占 各自 总 份额 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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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5)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本 基金 的分 级运作 期内 , 指单 独或 合 并持有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 、 双力 A 份额 与 双力 B 份 额各 自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行审 议。 (4)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 基金 的分级 运作期 内, 指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双 力 A 份 额与 双力 B 份 额各 自 10%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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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本基金 的分级 运作 期内 ,指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 、双 力 A 份额 与双 力 B 份额占 各自 总 份额 50%以上)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 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本 基金的 分级 运作 期内 ,指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双力 中小 板份额 、双 力 A 份额与 双 力 B 份额 占各 自总份 额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 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分级运 作期 内终 止双 力 A 份额与 双 力 B 份额 的运 作 、终止 基金 合 同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 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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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 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到 场监 督, 则大 会召 集人可 自行 授 权 3 名 监票 人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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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与终 止的 事由和 程序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 本基金 与其 他 基 金的 合 并 ; (8) 分级运 作期 内终 止双 力 A 份 额与 双 力 B 份额 的运 作;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双力 中小板 份额 、国 联安 双力 中小板 综 指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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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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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基 金合同 终 止发生 清算 的, 根据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 、双 力 A 份额 与双 力 B 份额各 自净 值 分别计 算 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双 力 A 份 额与 双力 B 份 额三类 基金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配 比例 , 在此基 础上 ,在 双力 中小 板份额 、双 力 A 份额与 双 力 B 份额 各自 类别 内按 其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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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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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第二十 六部分


托管协议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 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 大 厦 9 楼 邮政编 码:200121 法定代 表人 :符 学东 成立日 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3]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存续期 间: 五十 年或 股东 一致同 意延 长的 其他 期限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门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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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金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新股 ( 包含 中小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权 证、 股指 期货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 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85% -100% , 其中 投资 于 股票的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和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9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以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3)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选 成 份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90% ; (4)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6)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7)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9)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证 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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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1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1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 (1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85% -100%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 清 算、 估 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 的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 单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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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 律责任 及损 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 责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 然 后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 的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 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作的 落 实和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造 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保 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损 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直 接影 响本 基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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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 的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剧 烈变动 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 现金周 转困 难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 保基金 的支 付 结算 , 并 承担 所有损 失 。 对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 及时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净值 、双 力 A 份额 净 值与 参考净 值 、双 力 B 份额 净值 与参 考 净值 及 国联 安 双力 中 小板 综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份额 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 额折 算比 例计算 、 双 力 A 份额与 双 力 B 份额 终止 运 作后的 份额 转换 比例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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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净值、双力 A 份额 净值 与 参考净 值、双力 B 份额 净 值与参 考净 值 及 国联 安双 力 中 小板 综指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折 算比例 计算 、 双 力 A 份 额与 双力 B 份 额终 止运作 后的 份额 转换 比例 计算、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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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行 协 商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 基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中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管 资产 开户银 行扣 收 结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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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 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 券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 对 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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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年 度审 计 合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1) 双力 A 份额 与双 力 B 份 额的 净值 计算 本基金 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到 期日 分别 计算 双力 A 和双 力 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1)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净值 与 双力 A 份额 净值 、双 力 B 份额净 值三 者关 系 本基金 一份双力 A 份额 与 一 份双 力 B 份 额构 成一 对 份额组 合, 一对 双 力 A 份 额与双 力 B 份 额组 合的 净值 之和 将 等于 两 份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的净值 。 2)双 力 A 份 额的 份额 净 值计算 双力 A 份额 的约 定年收 益 率为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年利率 加 上 3.5% 。 其中 计 算双 力 A 份额约 定年 收益 率的 一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年利 率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或上 一折算 日次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整存整 取基 准年 利率 。 双力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以上一 折 算日 折算 后 的 1 元净 值为 基准 采用 约定 年收益 率 单利进 行计 算。 3)双 力 B 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计算 计算出 双 力 A 的 份额净 值 后, 根据 双力 中小 板份额 、 双 力 A 份额、 双 力 B 份 额净值 的 关系, 可以 计算 出双 力 B 份额 的 份额 净值 。 假设上 一折 算日 次日 起 ( 含该日 ) 第 t 个自 然日 (即 到期日 ) ,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 双 力 A 份 额与 双 力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 上 一 折算日 次日 的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年 利率为 R ,则 第 t 个自然 日, 双力 A 份额 与双 力 B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如下 :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5 . 0 / ) ) ( 5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 4 )双 力 A 份 额和 双力 B 份额的 净值 公告 双力 A 和双 力 B 份额 净值 在 计算 日 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下 一 日内 与 双 力中 小板基金 份额净 值一 同公 告。 如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2) 双力 A 份额 与双 力 B 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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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至 3 年期 内( 不含 到期 日),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 虚拟清 算 ” 原则分 别计 算并 公告 双 力 A 和双力 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其 中, 双力 A 和 双力 B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不包 括双 力 A 和 双力 B 的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是 对双 力 A 、双 力 B 基金 份额 价值 的一 个 估算,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


1 )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净值 与 双力 A 份额 参考 净值、 双 力 B 份额 参考 净值 三者关系 本基金 一份双力 A 份额 与 一份双 力 B 份 额构 成一 对 份额组 合 , 一 对双 力 A 份 额与双 力 B 份 额组 合的 参考 净值 之 和将等 于 两 份双 力中 小板 份额的 净值 。 2 )双 力 A 份 额的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双力 A 份额 的约 定年收 益 率为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年利率 加 上 3.5% 。其 中计 算双 力 A 份额约 定年 收益 率的 一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年利 率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或上 一折算 日次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整存整 取基 准年 利率 。 双力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 考净值 以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或折算 日折 算后 的 1 元参考 净值 为 基准采 用约 定年 收益 率单 利进行 计算 。 3 )双力 B 份 额的 份额 参考 净值计 算 计算出 双 力 A 的 份额参考净值后 ,根 据双 力中 小板 份额净 值、双力 A 份额 参 考净值 、 双力 B 份额 参考 净 值的 关 系,可 以计 算出 双 力 B 份额 的份 额参考 净 值。 假设上 一折 算日 次日 或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 含该 日 ) 第 t 个自 然日 , 双 力中 小 板份额 净 值、双 力 A 份额 与双 力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分别为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 上一折 算日 次日 或基 金合 同生效 日的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年利 率为 R , 则 第 t 个自然日 , 双 力 A 份 额与 双力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如 下: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5 . 0 / ) ) ( 5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 4 )双 力 A 份 额和 双力 B 份额的 参考 净值 公告 双力 A 和双 力 B 份额 参考 净值在 计算 日 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下一 日内 与 双 力中小 板 基金份 额净 值一 同公 告。 如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或 净值 的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或净 值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按 规定 公告 。 (二) 复核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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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 双 力中小 板份 额 净 值、 双力 A 份 额、 双力 B 份额 参 考净 值或净值 及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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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第二十 七 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邮 寄服务 1. 定 期对 账单 邮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中心 。 每 季度 结束 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 客 户服 务中 心 将向该 季 度发生 过交 易的 通过 场外 认购或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邮 寄该 持有 人最 近一 季度基 金账 户 状况对 账单 。年 度结 束后 的 20 个工 作日 内, 客户 服 务中心 向所 有在 册 通 过场 外认购 或申 购 基金份 额 的 持有 人 及 第四 季度发 生过 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最 近一 季度 基金 帐户 状况对 帐单 。 2. 其它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指不定 期寄 送的 基金 资讯 材料, 如基 金新 产品 或新 服务的 相关 材料 等。 二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指定 的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约定 每月 扣款 时间 和扣 款金额 , 由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在 投资 者指 定资 金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申 请。 目前已 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的 销售 机构 为: 国联安 网上 交易 平台 (限 规定的 银行 卡, 具 体以 相关 公告 为准 ) 、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 莞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红塔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宝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东吴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方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西 部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龙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信证券 (浙 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西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建投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信达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齐 鲁证 券 有限公 司、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 融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中 投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天 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杭 州数米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和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投资者 通过 国联 安网 上交 易平台 定期 定额 申购 本基 金可享 受前 端定 期定 额申 购费率 优 惠, 具 体优 惠申 购费 率以 相关公 告为 准。 本基 金并 适时参 加相 关代 销机 构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 具体 活动 细则 及费率 情况 详情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有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为满 足广 大投 资人的 理财 需求 ,将 不断 增加定 期定 额业 务的 代理 销售渠 道 , 代理销 售网 点名 称以 公告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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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三 、客 户服务 中心 1.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查 询系 统提 供 7× 24 小时 自动 语音 服务和 查询 服务 , 客 户可 通过电 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账 户余 额等 信息 。 2 )人 工服 务 客服中 心提 供每 周 5 个工 作日的 人工 服务 。 客服中 心电 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 途 话 费) 2. 网上 客户 服务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者提 供查询 服务 、资 讯服 务以 及相互 交流 的平 台。 投资 者可以 查 询热点 问题 ,并 对服 务进 行投诉 和建 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或 www.vip-funds.com 客服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在网 站上 订阅 邮件公 共信 息服 务 , 内 容 包括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 资讯信 息、 定期基 金报 告和 临时 公告 等。 四 、网 上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部 分银 行卡 及 汇款 交易 方式 的基 金网上 直销 业务 ,持 有相 应借记 卡 的基金 投资 人满 足相 关条 件下, 可以 直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 办理 开户手 续 , 并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上直 销系 统办 理本 基金的 申购 、定 投、 赎回 和转换 等业 务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系统办 理本 基金 申购 业务 的基金 投资 人可 享受 前端 申购费 率的 优 惠,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系统 办理 本基 金前 端收 费模式 下转 换入 业务 的基 金投资 人将 享 受转换 费中 相应 前端 申购 补差费 率的 优惠 。 开 通农 行卡、 招行 卡、 工 行卡、 民 生卡、 光大 卡、 浦发卡 、 平安 卡或 天天 盈账 户的基 金投 资人 还可 以直 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系统 办理 基 金定投 业务 并享 受前 端定 投申购 费率 优惠 。有 关详 情可参 见相 关公 告。 在条件 成熟 的时 候,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网 上交 易业务 的发 展状 况 , 适时 扩大可 用 于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或用 于交易 支付 的银 行卡 种类 ,敬请 基金 投资 人留 意相 关公告 。 基金网 上交 易业 务的 解释 权归本 公司 所有 。 五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 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网 上留 言、 书 信等主 要投 诉受 理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的工作 提出 投诉 和建 议, 客户服 务人 员会 及时 地进 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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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第二十 八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基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 决。


1 、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申 请本 基金 在证 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具体规 定 请参见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2 、自 合同 生效 以来 ,本 基 金管理 人涉 及托 管业 务无 诉讼、 仲裁 事项 。 3 、最 近3年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本期 内未 受到 任何 处分 。 4 、基 金披 露的 其他 重要 事 项 披露日期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2012-02-2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国 联 安 双 力 中 小 板 综 指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加 西 南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2012-02-20 国 联 安 双 力 中 小 板 综 指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额上 网发 售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2012-02-2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国 联 安 双 力 中 小 板 综 指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加 代 销 机 构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2012-03-03 国 联 安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行业高 级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2-03-0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国 联 安 双 力 中 小 板 综 指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加 代 销 机 构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2012-03-0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变 更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申 购 金 额 下 限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2012-03-1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国 联 安 双 力 中 小 板 综 指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加 红 塔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2012-03-2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 基 金 行 业 高 级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2-03-24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国 联安 双力 中小板 综指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2012-04-07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基 金行 业高 级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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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2012-04-11 国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双力A 份 额与 双力B 份 额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2-04-11 国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2-04-11 关于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通系 统内 转托 管、 跨系统 转托 管与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2-04-16 国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双力A 份 额、 双力B 份 额上市 交易 提示 性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2-04-16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国 联安 双力 中小板 综指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参 加华 融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相关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2-04-16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国 联安 双力 中小板 综指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参 加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相关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2-04-16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国 联安 双力 中小板 综指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参 加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相关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2012-04-16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国 联安 双力 中小板 综指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参 加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相关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2-04-16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国 联安 双力 中小板 综指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参 加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相关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2-04-21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基 金行 业高 级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2-05-02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相 关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2-05-12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网 上直 销平 台开通 “均 线定 投” 及“ 量化定 投” 业务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 时报 》 2012-05-12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网 上直 销平 台开通 汇款 交易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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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2012-05-12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网 上直 销平 台开通 “天 天盈 ”第 三方 支付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2-05-26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网 上直 销平 台基金 转换 申购 补差 费率 调整计 算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2-05-31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相 关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2-07-20 国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2012年第2 季度 报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2-07-27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2-07-27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相 关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2-08-27 国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2012年 半年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2-09-05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2-09-05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相 关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2-09-21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2-09-21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第二十 九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基 金投资 人 可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投资 人 也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上 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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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第三十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国 联安双 力中 小板 综指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 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指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 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指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国联 安双力 中小 板综 指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基 金 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二 年 十一 月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