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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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2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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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 2129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 持有份 额享受 基金的收益,但 同时 也 要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本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 品 的风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
等投资 行 为 作 出 独立决策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变
化 对证券价 格 产生 影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险, 由 于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 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 及 本基金的 特 有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的风险 高 于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和 货币 市场基金, 属 于 较高 风险、 较高预期 收益的 品种 。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 在 投资人 作 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负 责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的 过 往业绩 并不 预 示 其 未来 表 现 。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 内容 截止日 为 2012年 9月 20
日 ,投资 组 合 报告 为 2012年 2季度报告 ,有 关财务 数 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 为 2012年 6月 30
日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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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言 ..............................................................................................................................................4
二 、 释义 ..............................................................................................................................................4
三 、基金管理人 ..................................................................................................................................7
四 、基金 托 管人 ................................................................................................................................19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25
六 、基金的募集 ................................................................................................................................36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37
八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37
九 、基金的投资 ................................................................................................................................45
十 、基金的 业绩 ................................................................................................................................55
十 一、基金的 财 产 ............................................................................................................................56
十二 、基金资产的 估 值 ....................................................................................................................57
十三 、基金的收益 与 分 配 ................................................................................................................61
十四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63
十五 、基金的会 计 和 审计 ................................................................................................................64
十六 、基金的 信息披露 ....................................................................................................................65
十七 、风险 揭示 ................................................................................................................................69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71
十九 、基金 合同 摘 要 ........................................................................................................................73
二十 、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 要 ............................................................................................................86
二十 一、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服务 .................................................................................................98
二十二 、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101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 其 查 阅 方式 .......................................................................................103
二十四 、 备查 文 件 ..........................................................................................................................103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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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 法》 ” )
和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 法 律 责 任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 金 ” 或 “ 本基金 ”)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 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所 指 , 下列词语 或 简称具 有 如下含 义 :
1.基金或本基金 : 指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3.基金 托 管人 : 指 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及 对 该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5.托 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 其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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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期 的更新
7.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 指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8.法 律 法 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章以 及 其 他 对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有 约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 经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 颁布 、 同 年 10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 同 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 同 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 指 中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 律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 额 持有人
16.个 人投资 者: 指 依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17.机 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资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登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 政 府部门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 他组
织
18.投资人 : 指 个 人投资 者 和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 他 投资人的 合 称
19.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指 依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 法 取得 基金份 额 的投资人
20.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 构 宣 传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等 业务
21.销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销 机 构
22.直 销 机 构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3.代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机 构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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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柜台 及 代销 机 构 的 代销 网点
25.注册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理、基金份 额 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 清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业务 等
26.注册登记 机 构 : 指办 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 机 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 构 为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 机 构
27.基金 账户 : 指注册登记 机 构 为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 额 余 额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28.基金 交易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 为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销售 机 构 买 卖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变 动 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29.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 基金募集 达到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0.基金募集 期: 指 自 基金份 额 发售之 日 起 至 发售 结 束之 日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 得 超 过 3个
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32.工 作 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 交易 日
33.T日 : 指销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 的 工 作 日
34.T+n日 : 指 自 T日 起 第 n个 工 作 日 (不 包 含 T日 )
35.开 放日 : 指 为投资人 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 工 作 日
36.日 : 指公 历 日
37.月 : 指公 历 月
38.交易 时 间 :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 受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交易 的 时 间 段
39.《业务 规 则 》: 指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 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 结 算方 面 的 业务 规 则 ,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 同 遵 守
40.认购: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人 申 请 购买 基金份 额 的 行 为
41.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申 请 购买 基金份 额 的 行 为
42.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 兑换 为 现 金的 行 为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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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 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同 一
注册登记 机 构 办 理 注册登记 的其 他 基金基金份 额 的 行 为
44.转 托 管 : 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在 本基金的不 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行 为
45.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 过 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申购 日 、 申
购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购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完成 扣
款 及 基金 申购申 请 的一 种 投资 方式
46.巨 额赎回: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情 形
47.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8.基金 利 润 : 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和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
后 的 余 额
49.基金资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 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 和
50.基金资产净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净资产值
51.基金份 额 净值 : 指 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基金份 额 总 数
52.基金资产 估 值 : 指 计算 评 估 基金资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53.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息披露 的 报 刊 、 互联网网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4.中国 :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就 基金 合同而 言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政 区 、 澳 门 特别行政 区 和 台湾地区
55.不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且无 法 克 服 的 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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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成 立时 间 : 1998年 3月 5日
法定 代 表人 : 陈 勇 胜
注册 资本 : 壹亿壹千万 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何
晔
联 系 电话 : 021-38569000, 4008888688
股本 结 构 :
股 东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60%
意大 利 忠 利 集 团 30%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 至 2012年 9月 20日 ,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3只封闭 式 证券投资基金 : 金泰证券投资 基金、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估 值优 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 新型 封闭 式 ), 以 及 24只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包
括 2 只子 基金, 分别 为国泰金 龙 行 业 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金 马稳健 回 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合 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金 鹏蓝筹 价值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鼎 价值 精 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金 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区 位 优 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金 盛 证
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纳斯 达克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 典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上 证 180金 融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上 证 180金 融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事件 驱 动 策 略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 信用 互 利 分 级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小板 300成长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成长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大 宗 商 品 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 信用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另 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 格 , 目前
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 2007年 11月 19日 ,本基金管理人 获 得企 业 年金投资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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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日 ,本基金管理人成为 首 批 获 准 开 展 特 定 客户 资产管理 业务 ( 专 户 理 财 )的基金 公司之 一,并于 3月 24日 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获 得 合格境 内 机 构 投资 者 ( QDII) 资 格 ,成为 目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全 牌 照 ” 的基金 公司之 一, 囊 括 了公 募基金、 社 保、年金、
专 户 理 财 和 QDII等管理 业务 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 会成 员 :
陈 勇 胜 , 董 事 长,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 20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计 划 处 、资金 处副处 长、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理
( 主 持 工 作 )。 1992年 起任 国泰证券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 部 总 经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
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 起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长、 党 委 书 记 。
庄乾志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建 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理、 机 构业务 部 高 级 经理。 2005年 1月 至 2007
年 7月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任 投 行 部 副 总 兼 证券 公司重 组 办公 室 主任 。 2007年 8月
至 2009年 2月 在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任 董 事 、 党 委委员 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 起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工 作 , 先 后 任 资本市场 部 负 责 人、 战略 部 负 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办公 室 、 党 委办公 室 主任 。 2012年 4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林川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 在 美 国 华 盛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 级 计 量 分 析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 在 美 国 富升 人 寿 保险 任 财务 经理。 2010年 3月 起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风险管理 部 工 作 ,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风险管理 部 综 合 风 险 组 负 责 人。 2012年 4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1年 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金 融 分 析师; 1993
年 起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首 席执 行 官 ; 2003年 起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票投资 部 总 监 ; 2004年 起任 GENERALI FINANCES SA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 2007
年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 席执 行 官 、投资 总 监 ; 2009年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董 事 会 主 席 /首 席执 行 官 。 2011年 起任 Generali Group 首 席 投资 官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监 事 会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 主 席 、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 会 成 员 等 职务 。 2010年 6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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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保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 FCII) 及 英 国 特 许保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94年 起 历 任 中国保险( 欧洲 )控 股有 限公司 总 裁助 理、 忠 利 保险有
限公司 英 国 分 公司 、 忠 利 亚洲 中国 地区总 经理、中 意 财 产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兼 任 中 意 人 寿 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2010年 6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侯 文 捷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 工 程 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 在 中国 电 力 信托 投
资有 限公司 工 作 , 历 任 经理 部 项 目 经理,证券 部 项 目 经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 副 经理, 天津 证
券 营业 部 副 经理、经理。 2002年 2月 起 在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工 作 , 先 后 任 信息 中 心 主任 、 信息 技术 部主任 、 首 席 信息 师 、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
司 党 组 成 员 、 副 总 经理。 2012年 4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国证监 会 工 作 , 历 任 法 规 处副处 长、 深圳 监管 专 员办 事 处 机 构 处副处 长、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党 支 部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
月 至 2006年 1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 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 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
年 11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党 委 副 书 记 。
吴 鹏 ,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 本 著 名 律 师 事务 所 从 事与 中国 相 关法 律 工 作 , 日 本 西南 大 学讲 授 中国 法 律 。 1993年 回 国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 现 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务 所 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 员 。 2001年 5月 起任公
司 独立 董 事 。
王军 ,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教 授 。 1986年 起 在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律 系 、 法 学院执 教 , 任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法 学院 副 院 长、 执 行 院 长。 兼 任 国 务 院学
位 委员 会第 六 届 学科 评 议组法 学 组 成 员 、中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 副 会长、中国
法 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 员 、新 加 坡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仲 裁 员 、 北京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 员 、 大连 仲 裁 委 仲 裁 员 、 北京 市 华 贸硅谷 律 师 事务 所 兼 职 律 师
等 职 。 2010年 6月 起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刘秉 升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0年 起任 吉 林 省 长 白县 马鹿 沟乡 党 委 书 记 ; 1982年 起任 吉 林 省 长 白朝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5年 起任 吉 林 省抚松县 县 委常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9 年 起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吉 林 省白山 市 支 行行 长、 党 委 书 记 ; 1995
年 起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长 春 市 分行行 长、 党 委 书 记 ; 1998年 起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海 南 省 分行行 长、 党 委 书 记 。 2007年 任 海 南 省 银 行 业协 会会长。 2010年 11月 起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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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少 华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 专 科 , 高 级 会 计 师 。 1964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河 南 省 工 作 , 历 任 河 南 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 长 ;南 阳 市 分行行 长、 党 组 书 记 ; 分行 总 会 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年 任 河 南 省豫 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副 所长。 2010年 11月 起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2、监 事 会成 员
唐 建 光 ,监 事 会 主 席 , 大 学 本 科 。 1982年 1月 至 1988年 10月 在 煤炭 工 业 部 基 建 司任 工 程 师; 1988年 10月 至 1993年 7月 在 中国 统 配 煤矿 总 公司 基 建 局 任 副处 长 ; 1993年 7月 至 1995
年 9月 在 中 煤 建 设开发 总 公司 总 经理 办公 室 任 处 长 ; 1995年 9月 至 1998年 10月 在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中 心工 作 , 先 后 任 综 合 处处 长、中 心 副 主任 ; 1998年 10月 至 2005年 1月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资产保 全 部任 副 总 经理 ; 2005年 1月 进入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 先 后 任 资产 处置
部 负 责 人、 总 经理、资产管理 处置 部 总 经理、 负 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企 业
管理 部 高 级 业务 总 监。 2010年 11月 起 担 任 本 公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Amerigo BORRINI,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CFA,金 融 咨询 师 。 1967年 起 历 任 忠 利 集 团 会 计 结 算 部 、 忠 利 集 团 金 融 分 析师 、 忠 利 集 团 基金经理、 忠 利 集 团 资产管理 公司 财务 部 首 席执 行 官 、 忠 利 集 团 财务 部 总 监、 忠 利 集 团 总 经理 助 理、 忠 利 集 团 首 席 风险 官 。 2010年 6月 起任 本 公司
监 事 。
刘顺君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 在 中国人 民 解 放 军 军 事 经 济 学 员 工 作 , 历 任 教 员 、 副 主任 。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月 在 长 江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工 作 ,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 部 业务 主 管、 项 目 经理。 2003年 1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长 江巴黎百 富 勤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北京 部 高 级 经理。 2005年 6月 起 在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工 作 , 先 后 任 金 融 租赁 公司 筹 建 处综 合 部主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任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党 组 成 员 、 纪 检 组 长、 工 会 主 席 , 福 建 业务 部 副 主任 、 主任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投资管理 部主任 。 2012年 4月 起任公司 监 事 。
沙骎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8年 5月 至 1999年 11月 任 职 于国泰 君安 证券, 1999年 11
月 至 2000年 11月 任 职 于 平安 保险集 团 , 2000年 11月 至 2008年 1月 任 职 于 宝 盈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08年 2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08年 2月 至 2009年 8月 任 交易 部 总 监 ;
2009年 9月 至 2011年 6月 任 研究 部 总 监 ; 2011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公司 投资 副 总 监 ; 2012年 2月 起 兼 任公司 投资 总 监。 2011年 4月 起任 国泰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1年 6月 起 兼 任 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年 11月 起 担 任公
司 职 工 监 事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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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会 计 、 清算 部 经理, 2001年 10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从 事 基金 登记 核 算 工 作 , 现 任 运 营 管理 部 总 监。 2007年 11月 起任公 司 职 工 监 事 。
3、 高 级 管理人 员
陈 勇 胜 , 董 事 长, 简 历情 况 见 董 事 会成 员 介 绍 。
金 旭 , 总 经理, 简 历情 况 见 董 事 会成 员 介 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 会 计 师 ,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年 4月 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 历 任 营业 部 财务 经理、 公司 计 划 财务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海 分 公司 财务 部 经理。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管理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 作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 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现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梁 之 平 ,本 科 , 15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国泰 君安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 部 研究 部 经理, 大 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运 营 部 总 监、市场 部 总 监 兼 客户 服务 中 心总 监、 委 托 投资
部 总 监, 2008年 4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任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2011
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 深圳 分 公司 总 经理, 2010年 4月 起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总 经理。
林 海 中, 硕士研究 生, 10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2年 8月 至 2005年 4月 在 中国证监 会 信息 中 心工 作 , 历 任 专 业 助 理、 主任 科 员 ; 2005年 4月 至 2012年 6月 在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 管 部 工 作 , 历 任主任 科 员 、 副处 长、 处 长。 2012年 6月 起 加 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12
年 8月 起任公司督 察 长。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 1) 现 任 基金经理
张玮 , 男 , 硕士研究 生, 12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0年 11月 至 2004年 6月 就 职 于 申 银 万 国证券 研究 所, 任 行 业 研究 员 。 2004年 7月 至 2007年 3月 就 职 于 银 河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 任 高 级研究 员 、基金经理。 2007年 3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任 国泰金 鹰增 长基金
的基金经理 助 理, 2008年 5月 起 担 任 国泰金 鹰增 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年 4月 至
2009年 10月 兼 任 国泰金 盛封闭 的基金经理, 2009年 10月 起 兼 任 国泰中 小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经理, 2012年 3月 起 兼 任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2010年 7月 至 2011年 6月 任 研究 部 副 总 监, 2011年 6月 起任 研究 部 总 监。 2011年 6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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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公司 投资 副 总 监, 2012年 2月 起 兼 任公司 投资 总 监。
( 2) 历 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以 来 ,一 直 由 张玮 担 任 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 设 有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其成 员 在 公司 总 经理、 分 管 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开发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 财 富 管理中 心 、市场 体系 等 负 责 人 员 中产生。
公司 总 经理可 以 推 荐 上 述 人 员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 关 人 员 担 任 成 员 , 督 察 长和 运 营 体系负 责 人 列 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 议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要 职责 是 根据有 关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
审议 并 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 出的 公司 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 类 资产 配 置 原则 , 以 及 研究
相 关 投资 部门 提 出的 重 大 投资 建 议 等。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组 成 如下 :
金 旭 女 士 : 总 经理
梁 之 平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张 人 蟠 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周 向勇 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沙骎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张 则 斌 先 生 :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黄焱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 基金管理 部 总 监
张玮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研究 部 总 监
刘 夫 先 生 : 投资 副 总 监
裴晓辉 先 生 : 固 定 收益投资 总 监 兼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监
6、 上 述 成 员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 属 或 家 属 关 系 。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3.对所管理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4.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分 配 收益 ;
5.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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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7.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 格 ;
8.办 理 与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 动有 关 的 信息披露事项 ;
9.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证券 法》 行 为的 发 生。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列 行 为 发 生 :
(1)将 其 固 有 财 产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同 于基金 财 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2)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 ;
(3)利用 基金 财 产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 外 的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束员 工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及行 业 规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不 从 事 以下 活 动 :
(1)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 管 协议 ;
(3)故 意 损害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
(4)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拒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法 监管 ;
(6)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8)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 倒仓 等 手段 操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序 ;
(9)贬损 同行 , 以 抬 高自 己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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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 不 正 当 手段 谋 求 业务 发 展;
(11)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12)在 公开 信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 分 ;
(13)其 他法 律 、 行政 法 规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行 为。
4.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基金 合同行 为的 发 生。
5.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法 规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不 利用职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4.不 以任何 形 式 为其 他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控 制制 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运作 中 面 临 的风险,保证经 营 活 动的 合 法 合 规 和有 效 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 作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 形 成 了公司 完整的内 部 控 制 体系 。 该 内 部 控 制 体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风险管理 控 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 营 的 各 个 方 面 ,
并 通 过相应 的 具 体 业务 控 制 流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 遵 循 的 原则
1)全面 性 原则: 内 部 风险 控 制必须覆盖 公司 所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业务 过程 和 业务 环 节 ;
2)独立 性 原则: 公司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持 高 度 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 公司 各 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3)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 及 各 部门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形 成一 种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衡 体系 ;
4)保持 与业务 发 展 的 同 等 地 位 原则: 公司 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在 风险 控 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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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 与 公司 业务 发 展 放 在同 等 地 位 上 ;
5)定 性和 定 量相 结 合原则: 建 立 完 备 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 具 客观 性和 操 作 性。
(2)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公司 根据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 财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 实 现 了 职责 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立 ,保 护 基金资产的 独立 、 安 全 。
(3)风险管理 控 制制 度
公司 为有 效 控 制 管理 运 营 中的风险,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完整的风险管理 控 制制 度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构 成, 主 要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投资管理 控 制制 度 、 信息 技
术控 制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 信息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立 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 以
及相应 的 业务 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 这些 控 制制 度 和 流程 ,对 公司 面 临 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 进
行 有 效 的 控 制 。
(4)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司 实 行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对 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情 况 、 以 及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遵 循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全面 的 独立 监 察稽 核,确保 公司
经 营 的 合 法 合 规 性和内 部 控 制 的有 效 性。
2.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 要 素
(1)控 制 环境
公司 经 过 多 年的管理实 践 , 建 立 了 良好 的 控 制 环境 , 以 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管理 控 制 的 有 效 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 、 合 理的 组 织 结 构 和 分 级 授权 、 注重 诚信 并 关 注 风 险的 道 德 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职 能 等 方 面 。
1)公司 建 立 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前 有 独立 董 事 4名 。 董 事 会 下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查 委员 会、 薪酬 委员 会、 考 核 委员 会等 专 业 委员 会,对 公司重 大 经 营 决策 和 发 展 规 划进 行决策
及 监 督 ;
2)在 组 织 结 构方 面 , 公司设 立 的 分 管 领 导 议事 会 议 、 总 经理 办公 会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等 机 构 分别负 责 公司 经 营 、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 制 等 方 面 的 决策 和监 督 控 制 。 同时 公司 各 部门之间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和风险 控 制 责 任 , 既 相 互 独立 , 又 相 互 合作 和 制 约 , 形 成 了 合 理的 组 织 结 构 、 决策 授权 和风险 控 制 体系 ;
3)公司 一 贯坚 持 诚信 为投资人 服务 的 道 德 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 工 中 加 强 职业 道
德 教 育 和风险 观 念 , 形 成 了 诚信 为本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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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 行独立 监 察稽 核的 权限 ,并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建 议 。
(2)控 制 的性质和 范 围
1)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 核 算 的 独立 性、 全面 性、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 公司 根据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和准 则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公司 财务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以 及 会 计业务 控 制 流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 的核 算 工 作 ,真实、完整、
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作 情 况 和 公司 财务状况 。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 公司 财务 核 算 从 人 员 上 、 空 间 上 和 业务 活 动 上 严 格分 开 ,保证 两 者相 互 独立 ,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保证基金资产和 公司 资产 之间 、 以 及 各 基金资产 之间 的 相 互 独立 性。
公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责 分 离 控 制 、 凭 证 与 记 录 控 制 、资产 接 触 控 制 、 独立 稽 核等 制
度 ,确保 在 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 管理中做 到 对资 源 的有 效 控 制 、有 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 相 互 监 督 等。
另 外 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财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理和 财务费用审 批 制 度 , 加 强 成本 控 制 和监 督 。
2)风险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 有 效 的风险管理 控 制 体系 , 主 要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为保证 各 部门 的 相 对 独立 性, 公司 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同时 实 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建 立 防 火墙 , 充分 保证 信息 的 隔 离 和保 密 ;
投资管理 业务 控 制 : 通 过 建 立 完整的 研究 业务 控 制 、投资 决策 控 制 、 交易 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投资 决策 职 能 和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的风险 控 制 职 能 ,实 行 投资 总 监和基金
经理 分 级 授权 制 度 和股票 池 制 度 , 进 行 集中 交易 ,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 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做 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风险 控 制 的 相 互 独立 、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 ,
有 效 控 制操 作 风险 ; 建 立 了 科学 先 进 的投资风险 量化 评 估 和管理 体系 , 控 制 投资 业务 中 面 临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 流 动性风险等 ; 建 立 了 科学 合 理的投资 业绩绩效 评 估 体系 ,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 进 行及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信息 技术控 制 : 为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 安 全 稳 定 ,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行 维 护 、 软 件 采 购
维 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 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制 定 实 施 了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 制 流程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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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销 业务 控 制 :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市场 营 销 、 客户 开发 和 客户 服务 制 度 , 以 保证 在 营 销 业务 中对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遵 守 , 以 及 对经 营 风险的有 效 控 制 ;
信息披露 控 制 和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公司 制 定 了规范 的 信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保证 信息披露 的
及时 、准确和完整 ;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息 资 料 保 全 备 份 系统 , 以 及 完整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种 业务 资 料 档 案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司 各 业务 部门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并保证 稽
核的 独立 性和 客观 性。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实 施
公司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首先从 总 体 上 制 定 了公司 风险 控 制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 进
行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 制 原则 。 在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总 体 方 针 指导下 , 各 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 特 点 ,对 业务 活 动中 存 在 的风险 点进 行 了 揭示 和 梳 理,有 针 对性 地建 立 了详细 的风险 控
制 流程 ,并 在 实 际 业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进 行 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 各 业务 活 动中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和不 定 期 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务 活 动中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高 的 环 节 , 以 确保 公司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 以 及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 效 遵 循 。
在 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基 础 上 , 公司 会根据新 业务 开 展 和市场 变化 情 况 ,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 行及时 的更新和 调 整, 以 适 应 公司 经 营 活 动的 变化 。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也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 ,并 提 出 相应 改 进建 议 。
(4)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 报告
公司 建 立 了 有 效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报告 流程 , 各 部门 对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过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时 向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告 , 使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时 了解 内 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题 并 作 出 妥 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监 察 中,对 发 现 的 问题 均 立 即 向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 出 相应 的 建 议 ,对于 重 大 问题 , 则 通 过 督 察 长 及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同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 期 出 具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报告 , 直 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 以 上 关 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准确,并 承 诺公司 将 根据市场 变化 和 业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切 实 维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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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 情 况
名 称 : 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招 商银 行” )
设 立 日 期: 1987年 4月 8日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 资本 : 215.77亿 元
法定 代 表人 : 傅育宁
行 长 : 马 蔚 华
资产 托 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证监基金 字 [2002]83号
电话 : 0755— 83199084
传 真 : 0755— 83195201
资产 托 管 部 信息披露 负 责 人 : 张 燕
2、 发 展 概 况
招 商银 行 成 立 于 1987年 4月 8日 , 是 我 国第一 家 完 全由 企 业法 人持股的股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行 设 在 深圳 。 自 成 立 以 来 ,招 商银 行 先 后 进 行 了 三 次 增 资 扩 股,并于 2002年 3月 成 功 地 发 行 了 15亿 A股, 4月 9日 在 上交 所 挂 牌 (股票 代 码 : 600036), 是 国内第一 家采 用 国 际 会 计 标 准 上 市的 公司 。 2006年 9月 又 成 功 发 行 了 22亿 H股, 9月 22日 在 香港联交 所 挂 牌 交易
(股票 代 码 : 3968), 10月 5日 行 使 H股 超 额 配 售 , 共 发 行 了 24.2亿 H股。 截止 2012年 3月
31日 ,招 商银 行 总 资产 2.964万亿 元 人 民 币 ,核 心 资本 充 足率 8.31%。
2002年 8月 ,招 商银 行 成 立 基金 托 管 部 ; 2005年 8月 ,经 报 中国证监会 同意 ,更 名 为资 产 托 管 部 , 下设 业务 支 持 室 、产 品 管理 室 、 运 营 室 、监 察稽 核 室 4个 职 能 处室 , 现 有 员 工 52
人。 2002年 11月 ,经中国人 民 银 行 和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获 得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务 资 格 ,成为 国内第一 家 获 得该 项业务 资 格 上 市 银 行 ; 2003年 4月 , 正 式 办 理基金 托 管 业务 。招 商银 行作
为 托 管 业务 资质 最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 拥 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受 托 投资管理 托 管、 合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托 管( QFII)、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 托 管、保险资金 托 管、 企 业 年金基金 托 管等 业务 资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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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
招 商银 行 确 立“ 因 势 而变 、 先 您 所 想 ” 的 托 管理 念 和 “ 财 富 所 托 、 信守 承 诺 ” 的 托 管核 心 价值, 独 创 “ 6S托 管 银 行”品 牌 体系 , 以 “ 保 护 您 的 业务 、保 护 您 的 财 富 ” 为 历 史 使 命 ,
不断 创 新 托 管 系统 、 服务 和产 品: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 网上 托 管 银 系统” 、 托 管 业务 综 合系统 和 “ 6心 ” 托 管 服务 标 准, 首 家 发布 私 募基金 绩效 分 析 报告 , 开办 国内 首 个 托 管 银 行 网站 ,成 功
托 管国内第一 只 券 商 集 合 资产管理 计 划 、第一 只 FOF、第一 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第一 只 股 权 私 募 基金、第一 家 实 现 货币 市场基金 赎回 资金 T+1到账 、第一 只 境 外 银 行 QDII基金、第一 只 红 利 ETF基金、第一 只 “ 1+N” 基金 专 户 理 财 、第一 家 大 小 非 解 禁 资产、第一 单 TOT保管,实 现 从
单 一 托 管 服务 商 向 全面 投资 者 服务 机 构 的 转 变 , 得 到 了 同 业 认 可。
经 过 九 年 发 展 ,招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规 模快速壮 大 。 2011年,招 商银 行 实 现托 管 费 收 入 5.10
亿 元 , 托 管资产 突破 5000亿 元 , 托 管 日 均 存 款达到 274亿 元 , 各 项 指 标均 创 历 史 新 高 。 托 管 产 品数量 、 托 管资产 规 模 稳 居 中 小 托 管 银 行 第一, 开 放式 基金 托 管新 增 数量 与 首 发规 模 规 模 居 股份 制 托 管 银 行 第一,内 部 控 制 连续 五 年年 通 过 ISAE3402国 际 认 证,第 二 次 被 境 外 权 威 媒 体 《财 资 》 评 为 “ 中国 最 佳 托 管 专 业 银 行” , 被 《 21世纪 经 济 报 道 》 评 为 “ 2011年 度 VC/PE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 先 生,招 商银 行 董 事 长和 非 执 行 董 事 , 英 国 布 鲁 诺 尔 大 学 博士 学 位 。 1999年 3月
开 始 担 任 本 公司 董 事 。 2010年 8月 起任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兼 任 招 商 局 国 际 有 限公
司 ( 香港联 合 交易 所 上 市 公司 ) 主 席 , 利 和经 销 集 团 有 限公司 ( 香港联 合 交易 所 上 市 公司 )
及 信 和 置 业 有 限公司 ( 香港联 合 交易 所 上 市 公司 ) 独立非 执 行 董 事 , 香港港 口 发 展 局 董 事 , 香港 证券 及期货 事务 监 察 委员 会成 员 等 ; 中国 南 山 开发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招 商
局 能 源 运 输 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公司 )董 事 长, 及 中国国 际 海 运 集 装箱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公司 )董 事 长, 及 新 加 坡 上 市 公司 嘉 德 置 地 有 限公司 独立非 执
马 蔚 华 先 生,招 商银 行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兼首 席执 行 官 , 1999 年 1 月 加入 本 公司 。经 济 学
博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政 协 委员 。 1999 年 1 月 起任 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行 长 兼首 席执 行 官 。 分别自 1999 年 9 月 、 2003 年 9 月 、 2007 年 11 月 及 2008 年 10 月 起 兼 任 招 银 国 际 金 融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招 商 信 诺 人 寿 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及 招 商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及 永 隆 银 行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并 自 2002 年 7 月 起 担 任 招 商 局 集 团公司 董 事 。 同时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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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任 中国国 际 商 会 副 主 席 、中国 企 业 家 协 会 执 行 副 会长、中国金 融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 红 十 字 会第 八 届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 深圳 市 综研 软 科学 发 展 基金会理 事 长和 北京 大 学 、 清华 大 学 等 多 所 高 校 兼 职 教 授 等 职 。
唐 志 宏 先 生,招 商银 行 副 行 长, 吉 林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95年 5月 加入 本 公
司 , 历 任 沈 阳 分行 副 行 长, 深圳 管理 部 副 主任 , 兰州 分行行 长, 上海 分行行 长, 深圳 管理 部
主任 , 总 行行 长 助 理, 2006年 4月 起 担 任 本 公司 副 行 长。 同时担 任 招 商 信 诺 人 寿 保险 公司 及 中国 银 联 股份有 限公司 董 事 。
吴 晓辉 先 生,招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总 经理,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 1993年 10月 进入
招 商银 行 工 作 ; 历 任 招 商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资金 部 副 总 经理, 总 行 资金 交易 部 总 经理,招 银 国 际 金 融 有 限公司 总 裁; 招 商银 行济 南 分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2011年 7月 起 担 任 招 商银 行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 至 2012年 6月 30日 ,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托 管 了 招 商 安 泰 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含 招 商 安 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 商 安 泰 平 衡 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 商 安 泰 债 券投资基金),招 商 现 金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 华 夏 经 典 配 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久 泰中 信 标 普 300 指 数 证券
投资基金、中 信现 金优 势 货币 市场基金、 光 大 保 德 信 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华 泰 柏瑞 金 字 塔 稳 本 增 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 富 通 强 化回 报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 大 保 德 信 新 增 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 天 合 稳健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 证 红 利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德 盛 优 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富 成长 趋 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 大 保 德 信 优 势 配 置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 民 多 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 盛 红 利 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 上 证 央 企 50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基金、 上 投 摩 根 行 业 轮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银 蓝 筹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 方 策 略 优 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 全合 润 分 级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 核 心 主 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沪 深 300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 LOF)、中 银 价值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基金、中 银 稳健双 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 河 创 新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 实 多 利 分 级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 宝 兴 业 可 转 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 信 双 利 策 略 主 题 分 级 基金、 诺 安 保本 混合 证券
投资基金、 鹏 华 新 兴 产 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 时 裕祥 分 级 债 券基金、中 银 上 证国有 企 业 100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华 安 可 转换 债 券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银 转 债 增 强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 低 碳 环 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 油气 能 源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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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DII-LOF)、中 银 中 小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 全 轻 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易 方 达 纯 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银 沪 深 300 等 权重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共 45只 开 放式 基金 及 其 它 托 管资产, 托 管资产为 9077.79亿 元 人 民 币 。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控 制 目 标
确保 托 管 业务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 守法 经 营 、 规范 运
作 的经 营 思 想 和经 营 理 念 ; 形 成 科学 合 理的 决策机 制 、 执 行机 制 和监 督 机 制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险,确保 托 管 业务 的 稳健 运行 和 托 管资产的 安 全 完整 ; 建 立 有 利 于 查 错 防 弊 、 堵塞 漏 洞 、 消 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险 控 制制 度 ,确保 托 管 业务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 确保内 控 机 制 、 体 制 的不断 改 进 和 各 项业务 制 度 、 流程 的不断完 善 。
2.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招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业务 建 立 三 级 内 控 风险 防 范 体系:
一 级 风险 防 范是 在 总 行行 长 层 面 对风险 进 行预 防 和 控 制 。招 商银 行 实 行 董 事 会 领 导下 的
行 长 负 责 制 , 重 大 事项 的 决策 经 行 长 办公 会 讨论 决 定 , 行 长 室 下设 合 规 管理 委员 会、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审计 管理 委员 会、 信息 规 划 委员 会、 服务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等 机 构 。
二 级 风险 防 范是 总 行 资产 托 管 部 在 业务 室 、 专 业 岗 位 设 置 时 , 必须 遵 循 内 控 制衡 原则 ,
监 督 制衡 的 形 式 和 方式 视 业务 的风险 程 度 决 定 。
总 行 资产 托 管 部 内 设 立 稽 核监 察 室 , 负 责 部门 内 部 风险 预 防 和 控 制 。 稽 核监 察 室 在 总 经 理 室 直 接 领 导下 , 独立 于 部门 内其 他业务 室 和 托 管 分 部 ,对 各 岗 位 、 各 业务 室 、 各 分 部 、 各 项业务 中的风险 控 制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
三 级 风险 防 范是 各 业务 室 对 自身 业务 风险 进 行自 我 防 范 和 控 制 。 业务 室 根据 法 律 法 规 、 监管 规 定 、 业务 规 则及 本 部门具 体 情 况 制 定 工 作流程及 风险 控 制措 施 。
3.内 部 控 制 原则
(1)全面 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 应 覆盖 各 项业务 过程 和 操 作环 节 、 覆盖 所有 室 和 岗 位 ,并 由全 部 人 员 参 与 。
(2)审慎 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 的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险, 托 管 组 织 体系 的 构 成、内 部 管理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要 以 防 范 风险、 审慎 经 营 为出 发 点 , 应 当 体 现 “ 内 控 优 先 ” 的 要 求 。
(3)独立 性 原则 。 各 室 、 各 岗 位 职责 应 当 保持 相 对 独立 ,不 同 托 管资产 之间 、 托 管资产和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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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有资产 之间 应 当 分 离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门 应 当 独立 于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 室 应 保持 高 度 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 部门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评 价和 检 查 。
(4)有 效 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监管 机 关 的 规章 ,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成为所有 员 工 严 格 遵 守 的 行 动 指 南; 执 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不 能 存 在 任何 例外 , 部门任何员 工 不 得 拥 有 超 越制 度 或 违反 规章 的 权 力 。
(5)适 时 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 应 随 着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内 部 环境 的 变化 和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境 的 改 变及时 进 行相应 的 修订 和完 善 。
(6)防 火墙 原则 。核 算 、 清算 、 稽 核监 察 等 相 关 部门 , 应 当 在 制 度 上 和人 员 上 适 当 分 离 , 办公 网 和 业务 网 分 离 , 部门 业务 网 和 全行 业务 网 分 离 , 以 达到 风险 防 范 的 目 的。
(7)重 要 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在全面 控 制 的基 础 上 , 关 注重 要 托 管 业务事项 和 高 风险 领 域 。
(8)制衡 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在 托 管 组 织 体系 、 机 构 设 置 及 权 责 分 配 、 业务 流程 等 方 面
形 成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监 督 , 同时 兼 顾 运 营效 率 。
(9)成本 效 益 原则 。内 部 控 制 应 当权 衡 托 管 业务 的实 施 成本 与 预期 效 益, 以 适 当 的成本实 现 有 效 控 制 。
4.内 部 控 制措 施
(1)完 善 的 制 度 建 设 。招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制 定 了 《 招 商银 行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务 管理 办 法》 、 《 招 商银 行 托 管 业务 内 控 管理 办 法》 、《 招 商银 行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务 操 作 规 程 》 和 等一 系 列规章 制 度 , 从 资产 托 管 业务 操 作流程 、会 计 核 算 、 岗 位 管理、 档 案 管理、保 密 管理
和 信息 管理等 方 面 ,保证资产 托 管 业务 科学 化 、 制 度 化 、 规范 化运作 。为保 障 托 管资产 安 全 和 托 管 业务 正 常 运作 , 切 实 维 护 托 管 业务 各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避免 托 管 业务 危 机 事件 发 生或确
保 危 机 事件 发 生 后能 够 及时 、准确、有 效 地 处 理,招 商银 行 还 制 定 了 《 招 商银 行 托 管 业务 危
机 事件 应 急 处 理 办 法》 ,并 建 立 了 灾难 备 份中 心 , 各 种 业务 数 据 能及时在 灾难 备 份中 心进 行 备 份,确保 灾难 发 生 时 , 托 管 业务 能 迅 速 恢 复 和不 间 断 运行 。
(2)经 营 风险 控 制 。招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托 管 项 目 审 批 、资金 清算与 会 计 核 算 双 人 双 岗 、 大额 资金 专 人 跟踪 、 凭 证管理、 差错 处 理等一 系 列 完整的 操 作 规 程 ,有 效 地 控 制 业务 运作过
程 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 风险 控 制 。招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通 过数 据 加 密 传 输 、 业务信息 启 动 异 地 自 动 备 份 功 能 、 业务信息 磁带 备 份并 由 专 人 签 收保 存 等 措 施 保证 业务信息 及数 据 传 递 的 安 全 性。
业务信息 不 得 泄 漏 ,有 关 人 员如 需 调 用 , 须 经 总 经理 室 审 批 ,并做 好调 用 登记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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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户 资 料 风险 控 制 。招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对 业务 运作过程 中 形 成的 客户 资 料 , 视 同 会 计 资 料 保管。 客户 资 料 不 得 泄 露 ,有 关 人 员如 需 调 用 , 须 经 总 经理 室 成 员 审 批 ,并做 好调 用
登记 。
(5)信息 技术 系统 风险 控 制 。招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对 信息 技术 系统 管理实 行 双 人 双 岗 双 责 、 机 房 空 间 隔 离 并 设 置 门 禁 管理、 电 脑 密 码 设 置 及 权限 管理、 业务 网 和 办公 网 、 与 全行 业务 网
双 分 离 制 度 , 与 外 部 业务 机 构 实 行 防 火墙 保 护 等,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 安 全 。
(6)人 力 资 源 控 制 。招 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通 过 建 立 良好 的 企 业 文 化 和 员 工 培训 、 激励 机 制 、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管理 及 建 立 人 才梯 级 队伍 及 人 才储 备 机 制 ,有 效 的 进 行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
(五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等有 关 证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投
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 择 存 款 银 行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 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等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基金 托 管人对 上 述 事项 的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 上 述 监 督 内容的 约 定 和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整 改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允 许的投资 比例 调 整 期 限 。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 应 当 拒绝 执 行 ,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改 正 , 如 基金管理人 未 能在 通知 期 限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照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 行 核 查 。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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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权 ,或 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 : 上海浦东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电话 : 021-38561759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上海直 销 柜台
联 系 人 : 蔡丽萍 网址 : www.gtfund.com
地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78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台
联 系 人 : 王 彬
网站 : 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子 交易 平 台 电话 : 021-38561739 联 系 人 : 徐怡
2、 代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定 代 表人 : 肖钢 联 系 人 : 客户 服务 中 心 1
中国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6 网址 : www.boc.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 洪 章 客 服 电话 : 95533
2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ccb.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3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 蒋 超 良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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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滕涛 传 真 : 010-85109219
网址 : www.95599.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法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95588
4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icbc.com.cn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定 代 表人 : 胡怀邦 客 服 电话 : 95559
联 系 人 :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5
交 通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bankcomm.com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傅育宁 联 系 人 : 邓炯 鹏
电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6
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客户 服务 热 线 : 95555
网址 : www.cmbchina.com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定 代 表人 : 吉 晓辉 电话 : 021-61618888
联 系 人 : 汤 嘉 惠 、 虞 谷 云 客户 服务 热 线 : 95528
7
上海浦东 发 展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spdb.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话 : 010-58351666 传 真 : 010-83914283
8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8 网址 : www.cmbc.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法定 代 表人 : 闫 冰 竹 联 系 人 : 谢 小 华
电话 : 010-66223587 传 真 : 010-66226045
客 服 电话 : 010-95526
9
北京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号 10
上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 胡 平 西
联 系 人 : 吴 海 平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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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21-38576977
传 真 : 021-50105124
客 服 电话 : 021-962999 网址 : www.srcb.com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21层 及 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
18.19.20.21.22.23单 元
法定 代 表人 : 龙增 来 联 系 人 : 刘 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11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网址 : www.china-invs.cn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法定 代 表人 : 万 建 华 联 系 人 :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12
国泰 君安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666 网址 : www.gtja.com
注册 地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治 区 乌 鲁 木齐 市文 艺 路 233号
法定 代 表人 : 冯戎 联 系 人 : 李巍
电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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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 源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www.hysec.com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天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1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栋 18、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8286651 传 真 : 020-22373718-1013
14
万 联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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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 表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魏 明
电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15
中 信 建 投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www.csc108.com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李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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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 全 国), 021-95553
16
海 通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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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国 银 河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28
法定 代 表人 : 顾 伟 国 联 系 人 : 田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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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 表人 : 沈 强 联 系 人 : 周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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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 信 证券( 浙 江 )有
限 责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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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联 系 人 : 邓 寒 冰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19
申 银 万 国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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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20
东 方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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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 表人 : 吴 永 敏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21
东 吴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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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 表人 : 孙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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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广 发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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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法定 代 表人 : 曾 小 普 联 系 人 : 徐 美 云
23
国 盛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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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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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 表人 : 余 政 联 系 人 : 赵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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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民 生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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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 表人 : 郁 忠 民 联 系 人 : 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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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上海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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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 大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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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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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 信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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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 江 苏 省 南京 市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吴 万 善 联 系 人 : 张 小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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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泰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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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联 系 人 : 李 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 027-85481900
30
长 江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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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 河 西 区 宾水 道 8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杜庆 平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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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 海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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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 表人 : 菅 明 军 联 系 人 :程 月 艳 、 耿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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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服 电话 : 400-813-9666/0371-96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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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原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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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 表人 : 何如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952
33
国 信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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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 表人 : 宫 少林 联 系 人 : 黄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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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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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市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阳
35 齐 鲁 证券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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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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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 表人 : 牛 冠 兴 联 系 人 : 陈 剑虹
联 系 电话 : 0755-82825551 传 真 : 0755-82558355
36
安 信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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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 表人 : 庞 介 民 联 系 人 : 常 向东
电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37
恒 泰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www.cnht.com.cn
注册 地址 : 厦 门 市 莲 前西 路 二 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傅 毅 辉 联 系 人 : 卢 金文
电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38 厦 门 证券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www.xmzq.cn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 代 表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刘 闻 川
电话 : 021-68778081 传 真 021-68778117
39
华 宝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20-9898 网址 : www.cnhbstock.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
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李剑 阁 联 系 人 : 罗 文 雯
电话 : 010-65051166 传 真 : 010-65051156
40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cicc.com.cn
注册 地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法定 代 表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张 腾
电话 : 0591-87278701 传 真 : 0591-87841150
41
华 福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91-96326 网址 : www.hfzq.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法定 代 表人 :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 林 爽
42
天 相 投资 顾 问 有 限 公司
电话 : 010-66045608 传 真 : 010-66045527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32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www.txsec.com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高 冠 江 联 系 人 : 唐 静
电话 : 010-88656100 传 真 : 010-88656290
43
信 达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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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A座 6-9层
法定 代 表人 : 赵 大 建 联 系 人 : 李 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 010-66553791
44
中国 民 族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9-5618 网址 : www.e561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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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 表人 : 李 晓 安 联 系 人 :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 0931-4890515
客 服 电话 : 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45
华 龙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址 : www.hlzqgs.com
注册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号
法定 代 表人 : 凤 良 志 联 系 人 : 祝 丽萍
电话 : 0551-2257012 传 真 : 0551-2272100
46
国 元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8 网址 : www.gyzq.com.cn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法定 代 表人 : 刘宝 凤 联 系 人 : 王 宏
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 022-58316259
47
渤 海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11 网址 : www.cbhb.com.cn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市 南 区香港 中 路 68号 华 普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郭 少 泉 联 系 人 : 滕 克
电话 : 0532-85709732 传 真 : 0532-85709725
客 服 电话 :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 国)
48
青岛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qdccb.com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易 广 场 8楼
法定 代 表人 : 杨宇 翔 联 系 人 : 郑 舒 丽
49
平安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电话 : 0755-22626391 传 真 : 0755-82400862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33
客 服 电话 : 95511-8 网址 : www.pingan.com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普 陀 区 曹 杨 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法定 代 表人 : 姚 文 平 联 系 人 : 罗 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 021-68767981
50
德 邦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www.tebon.com.cn
注册 地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红 谷 中 大 道 1619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座 41楼
法定 代 表人 : 杜 航 联 系 人 : 戴蕾
电话 : 0791-86768681 传 真 : 0791-86770178
51 中 航 证券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www.avicsec.com
注册 地址 : 洛 阳 市新 区 开 元 大 道 与 通 济 街 交 叉 口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建 甫 联 系 人 : 胡 艳 丽
电话 : 0379-65921977 传 真 : 0379-65920155
客 服 电话 : 0379-96699
52
洛 阳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bankofluoyang.com.cn
注册 地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19楼
法定 代 表人 : 朱 科 敏 联 系 人 : 李 涛
电话 : 0519-88157761 传 真 : 0519-88157761
53
东海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88 网址 : www.longone.com.cn
注册 地址 :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东 塔 楼
法定 代 表人 : 侯 巍 联 系 人 : 郭熠
电话 : 0351-8686659 传 真 : 0351-8686619
54
山 西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www.i618.com.cn
注册 地址 : 广 东 省 深圳 市 罗湖 区深 南 东 路 3038号 合作 金 融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李伟 联 系 人 : 曾 明
宋 永 成
电话 : 0755-25188269 传 真 : 0755-25188785
55
深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1961200 网址 : www.961200.net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北 街 26号
法定 代 表人 : 宋 德 清 联 系 人 : 陶颖
电话 : 010-58568040 传 真 : 010-58568062
56
华 融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58568118 网址 : www.hrsec.com.cn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34
注册 地址 : 黑 龙 江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定 代 表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张 宇 宏
电话 : 0451-82336863 传 真 : 0451-82287211
57 江 海 证券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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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天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楼 , 20楼
法定 代 表人 : 刘 东 联 系 人 : 林 洁茹
电话 : 020-88836655 传 真 : 020-88836654
58
广 州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www.gzs.com.cn
注册 地址 : 青 海 省 西 宁 市长 江 路 53号
法定 代 表人 : 林小 明 联 系 人 : 王 斌
电话 : 0755-33331188 传 真 : 0755-33329815
59
天 源 证券经 纪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43218 网址 : www.tyzq.com.cn
注册 地址 : 浙 江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号 黄 龙 世纪 广 场 A座 6/7
法定 代 表人 : 吴 承 根 联 系 人 : 毛 亚 莉
电话 : 021-64318893 传 真 : 021-64713795
60
浙 商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67777 网址 : www.stocke.com.cn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号 A座 8层
法定 代 表人 : 马 金 声 联 系 人 : 孙 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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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时 代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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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 表人 : 余 维佳 联 系 人 : 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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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西南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网址 : http://www.swsc.com.cn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 银 大 厦 39层
法定 代 表人 : 许 刚 联 系 人 :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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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银 国 际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208888
网址 : www.boci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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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深 南 东 路 5047号 发 展 银 行大 厦 25楼 I、 J单元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35
法定 代 表人 : 薛峰 联 系 人 : 张 玉 静
电话 : 0755-33227953 传 真 : 0755-82080798
客 服 电话 : 4006-788-877
网址 :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 场中 路 685弄 37号 4号 楼 449室
法定 代 表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王 玉 山
电话 : 021-58870011 传 真 : 021-68596916
65
上海 好 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700-9665 网址 : www.ehowbuy.com
注册 地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海 曙 路 东 2号
法定 代 表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周 嬿旻
电话 : 0571-28829790 传 真 : 0571- 26698533
66
杭 州 数 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0-766-123 网址 : www.fund123.cn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26号 2幢 220室
法定 代 表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沈 雯 斌
电话 : 021-58788678 传 真 : 021-58788678-8101
67
上海 长 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089-1289 网址 : www.erichfund.com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金 山 区 廊 下 镇漕廊 公 路 7650号 205室
法定 代 表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方 成
电话 :( 021) 38602377 传 真 :( 021) 38509777
68
诺 亚 正 行 ( 上海 )基
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215399 网址 : www.noah-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定 代 表人 : 陈 勇 胜
联 系 人 : 何 晔
传 真 : 021-38561800
客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3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 称 : 上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务 所
住 所 :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负 责 人 : 韩 炯
联 系 电话 : 021-31358666
传
真 :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黎 明
经 办律 师 : 吕 红 、 黎 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中国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大 厦 6楼
办公 地址 : 中国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大 厦 6楼
法定 代 表人 : 杨 绍 信
电话 : ( 021) 23238888
传 真 : ( 021) 23238800
联 系 人 : 单 峰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单 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 依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 2129号文核准, 自 2012年 2月 16日 起 向 社 会 公开 募
集,于 2012年 3月 16日 结 束 本基金的募集 工 作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验 资,本 次 募集的净 认购 金 额 为 409,260,367.49元 人 民 币 , 认购 款 项 在 基金 验 资确 认 日 之 前 产生的 银 行 利息共计 26,377.01元 人 民 币 。 上 述 资金 已 于 2012年 3月 20日 全额 划入 本基金 在 基金 托 管 人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开 立 的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专 户 。
(二)基金 类型和存续期 限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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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 类 型 :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 运作 方式 : 契 约 型 开 放式
3.基金的 存 续期 间 : 不 定 期
七、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根据有 关 规 定 ,本基金 满 足 基金 合同 生 效 条 件 ,基金 合同 于 2012年 3月 20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 正 式 开 始 管理本基金。
八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将 通 过 销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招募说明 书或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 况 变 更或 增 减 代销 机 构 ,并 予 以公 告 。 若 基 金管理人或其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 交易 方式 ,投资人可 以通 过 上 述 方式
进 行申购 与 赎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另 行 公 告 。
(二) 申购和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日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 交易 日 的 交易 时 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 求 或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 外 。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以销售 机 构 公布 的 时 间 为准。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 更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开 放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相应 的 调 整,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 依照《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申购 、 赎回 开 始 日 及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在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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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回 ,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在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 与 赎回 开 始 时 间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 依照《信息披 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购 与 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时 间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 赎回 或 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 且 注册登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 转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 转换 的价
格 。
(三) 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 计算 的基金份 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2、“ 金 额申购 、份 额赎回”原则 , 即 申购 以 金 额申 请 , 赎回 以 份 额申 请 ;
3、 赎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原则 , 即按 照 投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回 ;
4、 当 日 的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以 内 撤 销 。
基金管理人 在 不 损害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权 益的 情 况 下 ,可根据基金 运作 的实 际 情 况依法 对
上 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原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照《信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回 的 程序
1、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 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 申购申 请 时 须 按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购 资金,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须 持有 足 够 的基金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无 效 。
2、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的确 认 与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交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在 T+1日 内( 包括 该 日 )对 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日 提 交 的有 效 申 请 ,投资人 应在 T+2日 后 (包括 该 日 ) 及时 到 销售 网点柜台 或 以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方式查 询 申 请 的确 认 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 构 对 申购 、 赎回申 请 的 受 理并不 代 表 申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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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 以注册登记 机 构 的确 认
结 果 为准。
3、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的 方式与 时 间
申购 采 用 全额 缴 款 方式 , 若 申购 资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 若 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 投资人 已 缴付 的 申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申 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注册登记 机 构 及相 关 销售 机 构 在 T+ 7日 (包括
该 日 )内 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账户 。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金
合同 有 关 条款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允 许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 业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 依照《信息披露 办 法》 等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五) 申购和赎回 的金额
1、 申购 金 额 的 限 制
投资人 单 笔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00.00元 ( 含 申购 费 )。 各 代销 机 构 对本基金 最低 申购 金 额及 交易 级 差 有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代销 机 构 的 业务 规 定 为准。
2、 赎回 份 额 的 限 制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赎回 。 单 笔 赎回申 请 最低 份 数 为 1000.00份, 若 某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时在 销售 网点 保有的基金份 额 不 足 1000.00份, 则 该次 赎回时 必须 一 起 赎回 。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 每 个 交易账户 的 最低 基金份 额 余 额 进 行 限 制 。
4、本基金不对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有的基金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5、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市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规 定 申购 金 额 和 赎回 份 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 整 前 依照《信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六) 申购和赎回 的 费用
1、 申购 费用
(1)申购 费用 由 投资人 承担 ,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 等 各 项费用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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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 费 率
本基金的 前 端 申购 费 率 最 高 不 高 于 1.5%, 且 随 申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下 表所 示 :
申购 金 额 ( M) 前 端 申购 费 率
M< 50万 1.5%
50万 ≤ M< 200万 1.2%
200万 ≤ M< 500万 0.8%
M≥ 500万 每 笔 1000元
2、 赎回 费用
(1)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收 取 。不 低 于 赎回 费 总 额 的 25%应 归 基金 财 产,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记 费 和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2)赎回 费 率
本基金的 赎回 费 率 随 基金份 额 持有 时 间 增 加 而 递 减 , 赎回 费 率 如下 :
赎回申 请 份 额 持有 时 间 ( N) 赎回 费 率
N< 1年 0.5%
1年 ≤ N< 2年 0.2%
N≥ 2年 0
( 注 :赎回申 请 份 额 持有 时 间 的 计算 , 以该 份 额在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注册登记 日 开 始 计算 。 1年为 365天 , 2年为 730天 , 依 此 类推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方式 ,并 最 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 或 收 费方式 实 施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4.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不 违反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 行 基金 交易 的投资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后 ,
基金管理人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和基金 赎回 费 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的计 算
1、 申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 份 额 为净 申购 金 额 除以当 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份, 上 述 计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由 此 产生的收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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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
2、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及 处 理 方式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 额 以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准并 扣 除 相应 的 费用 , 赎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
3、 申购 份 额 的 计算
(1)申购 费用 适 用 比例 费 率 时 , 申购 份 数 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净 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1+ 申购 费 率 )
申购 费用 = 申购 金 额 -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 数 = 净 申购 金 额 /T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2)申购 费用 为 固 定 金 额时 , 申购 份 数 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申购 费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 额 - 申购 费用
申购 份 数 = 净 申购 金 额 /T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例 , 某 投资人投资 5,000元 申购 本基金,对 应 费 率 为 1.5%, 假设 申购 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128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申购 份 额 为 :
净 申购 金 额 = 5,000/( 1+1.5%) = 4,926.11元
申购 费用 = 5,000- 4,926.11= 73.89元
申购 份 数 = 4,926.11/1.128= 4,367.12份
投资人投资 5,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假设 申购 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128 元 , 则 可 得 到 4,367.12份基金份 额 。
4、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赎回 金 额 = 赎回 份 数 × T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赎回 费用 = 赎回 金 额 × 相应 的 赎回 费 率
净 赎回 金 额 =赎回 金 额 -赎回 费用
例 : 某 投资人 赎回 10,000份基金份 额 , 假设该 份 额 的持有 时 间 为 1年 5个 月 ,赎回 当 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250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回 金 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 金 额 =10,000× 1.250=12,500.00元
赎回 费用 = 12,500× 0.2%= 25.00元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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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赎回 金 额 =12,500-25.00= 12,475.00元
5、本基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 T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 在 当 天 收市 后 计算 ,并 在 T+1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
( 八 )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 生 下列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1、因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 有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
5、基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响 , 从 而 损害 现 有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情 形 。
6、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除 第 4项 以 外 的 暂停 申购 情 形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根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 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列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因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日 发 生 巨 额赎回 , 导 致 本基金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4、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
5、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当 日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成 功 确 认 的 赎回申 请 ,基 金管理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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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连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投资人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公 告 。
(十) 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 方式
1、 巨 额赎回 的 认 定
若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日 内的基金份 额 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的 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发 生 了 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回 的 处 理 方式
当 基金出 现 巨 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基金 当 时 的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赎回 。
(1)全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 付 投资人的 全 部 赎回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程 序 执 行 。
(2)部 分 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因 支 付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 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对其 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 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户 赎回申 请 量 占 赎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 对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 转入 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回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回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下 一 开 放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 础 计算 赎回 金 额 , 以 此 类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未 作 明确选 择 ,投资人 未 能赎回 部 分作自 动 延 期赎回 处 理。
(3)暂停 赎回:连续 2日 以 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确 认 的 赎回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进 行 公 告 。
3、 巨 额赎回 的 公 告
当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 者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在 3个 交易 日 内 通知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法 , 同时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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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和 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 况 的,基金管理人 当 日 应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公 告 。
2、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公 告 ,并 公 告最 近 1个 开 放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
(十二)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且 由同 一 注册登记 机 构 办 理 注册登记 的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及时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指注册登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易 过
户 以 及 注册登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转 的 主 体 必须 是 依法 可 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 的投资人。
继 承 是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有的基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制 执 行 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 据生 效 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 强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注册登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按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受 理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 的 销售 机 构 可 按规 定 标 准收 取 过 户 费用 。
(十四)基金的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 办 理 已 持有基金份 额在 不 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 以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五) 定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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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为投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届 时 发布公 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投资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 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 必须 不 低 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 关 公 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低 申购 金 额 。
(十六)基金的 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 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法 要 求 的基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册登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其 他 情 况 下 的基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金份 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 所产生的 权 益 按 照法 律 法 规 、监管 规章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当 基金份 额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时 , 注册登记 机 构 或其 他 机 构 有 权 拒绝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的 赎回 、 转 出、 非 交易 过 户 以 及 基金的 转 托 管 申 请 。
九、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 标
本基金 通 过 精 选 具 有 较高 成长性和 良好 基本 面 的优质 企 业 , 结 合 估 值因素对投资 组 合 进 行 积极 管理。 在 有 效 控 制 风险的 前 提 下 , 谋 求 基金资产的长 期 稳 定 增 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 动性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 上 市的股票( 包 含 中 小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 市的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资产 支 持证券、中 期 票据、股 指 期货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 : 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60%— 95%,其中投资于成长型 企 业 的资
产不 低 于股票资产的 80%;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资产 支 持证券、中 期 票据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占 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投资于 权 证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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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 侧 重 成长型 企 业 的选 取 , 在 强 调 安 全 边 际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收 入 与利 润 的持 续 增 长。 本基金成长型 企 业 界 定 为 最 近 三 年 主 营业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最 近 三 年净 利 润 增 长 率 或 最 近 一年
净资产收益 率 高 于 行 业 或市场 平 均 水 平 的 上 市 公司 ,或因 公司 基本 面 发 生 重 大 改 变 ( 如 资产
注 入 、并 购 、 主 营业务 变 更等) 而 具 有 潜 在 主 营业务 收 入 、净 利 润 或净资产收益 率快速 增 长 趋 势 的 上 市 公司 。
1、 大 类 资产 配 置
本基金 运 用 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配 置 评 估 模 型( Melva),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 企 业盈利 、 流 动 性、 估 值和 行政 干 预 等 相 关 因素的 分 析 判断, 采 用 评 分 方法 确 定 大 类 资产 配 置比例 。
2、股票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采 用 积极 主 动的投资管理 策 略 , 通 过 以下 几 个 方 面 优选成长型股票 : ( 1) 企 业 经 营方 面 , 关 注 收 入 和 利 润 的 快速 成长性 ; ( 2) 通 过 调 研 分 析 了解 财务 数 据 背 后 成长的 原 因, 并 探寻 成长的持 续 性,选 择 有核 心 竞争 力 的成长 企 业 ; ( 3) 看 重 估 值 偏 低 的股票, 寻找 估 值 与 成长性 相 匹 配 的 标 的, 从 而 得 到 安 全 边 际 。 在 综 合考虑 投资 组 合 的风险和收益的 前 提 下 , 完成本基金投资 组 合 的 构 建 。
(1)通 过 定 量分 析 筛 选本基金的 备 选股票 池
本基金 首先 通 过 企 业 成长性和成长质 量 等 定 量 指 标 初步筛 选出成长 潜 力较大 的 上 市 公司 作 为本基金的 备 选 池 。 采 用 的 具 体 财务 指 标 主 要包括 主 营业务 收 入 增 长 率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和 净资产收益 率 ROE,选 取主 营业务 收 入 增 长 率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或净资产收益 率 ROE高 于 行 业
或市场 平 均 水 平 的 上 市 公司 作 为 初 选股票。
主 营业务 收 入 增 长 率 可 以 用来 判断 公司发 展 所 处 的 阶 段 , 主 营业务 收 入 增 长 率 高 ,表明 公司 产 品 的市场 需 求 大 , 业务 扩 张 能力 强 , 公司 处 于成长 期 。净 利 润 的 增 长 是公司 成长性的
基本 特征 , 较高 的净 利 润 增 长 率 表明 公司 经 营业绩 突 出,市场 竞争 能力 强 。净资产收益 率 反 映 股 东 权 益的收益 水 平 , 用 以 衡 量 公司 运 用 自 有资本的 效 率 。本基金管理人 认 为, 企 业 过 往 的成长性和 盈利状况 能 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企 业未来 的 增 长 潜 力 , 通 过 前 述 定 量 指 标 的 综 合 运 用 ,可 甄 别 出收 入 与利 润 具 有持 续 增 长 潜 力 的成长型 企 业 。
(2)通 过 调 研 分 析 了解 财务 数 据 背 后 快速 成长的 原 因,并 探寻 快速 成长的持 续 性,选 择
有核 心 竞争 力 的成长 企 业 , 构 成本基金的成长股票 池
针 对 备 选股票 池 中的股票, 进 一 步 进 行 实 地 调 研 和 深入 研究 , 通 过 对 决 定 主 营业务 收 入 、 净 利 润 增 长、净资产收益 率 ROE的 驱 动因素的 归 因 分 析 , 从 技术 创 新 能力 、 企 业 商 业 模 式 、
资 源 储 备 、市场 竞争 力 、风险 抵御 能力 、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等 多 角 度 研 判 上 市 公司 成长的质 量 和 持 续 性,对于 已 经或 将 要 发 生资产 注 入 、并 购 、 主 营业务 变 更等 重 大变化 的, 还 要分 析 该重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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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化 是 否给 上 市 公司 带 来 有 利 发 展 机 遇 和成长动 力 。
对于不 在 备 选股票 池 中的 上 市 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 通 过 实 地 调 研 和 案 头 分 析 , 发 现 符 合 本基金的成长性 要 求 的,可 以 纳 入 本基金的成长股票 池 。
a.技术 创 新 能力
通 过 对 上 市 公司 的产 品自 主 创 新 情 况 、 主 要 产 品 更新 周 期 、 专 有 技术 和 专 利 、对 引 进
技术 的 吸 收和 改 进 能力 等 指 标 进 行考 察 和 分 析 , 进 而 对 公司 的 技术 创 新 能力 进 行 判断。
b.商 业 模 式 优 势
公司商 业 模 式 和经 营 理 念 决 定 了公司 在 其所 属行 业 中 发 展 的 潜 力 和 方 向 ,本基金管理 人 分 析 上 市 公司是 否 具 有 领 先 的 商 业 模 式 和经 营 理 念 , 以 及 该公司是 否 因 此 能 有 效配 置 各 种 生产 要 素, 形 成一 个 完整的 高 效 率 的 具 有 独特 核 心 竞争 力 的 运行系统 。
c.资 源 储 备 优 势
通 过 对 公司 的 规 模 、 政策 扶 持 程 度 、成本、 进入 壁垒 、国内 外 同行 比 较 和 垄 断性等 指 标 进 行考 察 和 分 析 , 进 而 判断 公司 的资 源 优 势 是 否 支 持其持 续 成长。 分 析 上 市 公司 所 拥 有 的资 源 储 备 情 况 、资 源 可持 续 开发 情 况 以 及 资 源 储 备 水 平 在同行 业 中的 地 位 。
d.市场 竞争 力 优 势
分 析 上 市 公司是 否 在 经 营 许可、 品 牌 、资 源 、 技术 和成本 控 制 等 方 面 具 有 竞争 对 手 在 中长 期时 间 内 难 以 赶 超 的 显 著 优 势 , 是 否 拥 有出 色 的 销售 机 制 、 体系及 团 队 。
e.风险 抵御 能力
分 析 上 市 公司 的 财务状况 是 否 稳健 , 是 否 能 够 抵御 财务 风险 ; 分 析 上 市 公司 产 品 是 否 满 足 市场 需 求 , 是 否 能 够 抵御 市场风险 ; 分 析 上 市 公司 管理 团 队 是 否 具 有 较 强 的管理 能力 并 足 以 抵御 经 营 风险。
f.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分 析 上 市 公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是 否 完 善 ,并 在 公司 的 日 常 运 营 中有 效 发 挥 作 用 。
g.重 大 事项 变化
分 析 上 市 公司 基本 面 是 否 已 经 发 生或 即 将 发 生资产 注 入 、并 购 、 技术 创 新、产 品 创 新、 股 东 变 换 、 主 营业务 变 更等 重 大变化 , 以 及 该重 大变化能 否给 上 市 公司 带 来 有 利 发 展 机 遇
和成长动 力 。
(3)在 成长股票 池 范 围 内,本基金 利用 价值 评 估 分 析 , 形 成可投资的股票 组 合 。价值 评 估 分 析 主 要运 用 国 际 化 视 野 , 采 用 专 业 的 估 值 模 型, 合 理 使 用估 值 指 标 ,选 择 其中价值
被 低估 的 公司 。 具 体 采 用 的 方法 包括 PEG、市 盈 率 法 、市净 率 法 、市 销 率 、 EV/EBITDA、 股 息 贴 现 模 型等 方法 。基金管理人 将 综 合运 用 PEG、 PE、 PB、 PS等 估 值 指 标 , 以 在相 对风 险可 控 的 情 况 下 , 寻找 合 理的、可持 续 增 长的 企 业 。
(4)实 地 调 研 : 对于本基金 计 划 重 点 投资的 上 市 公司 , 公司 投资 研究 团 队 将 实 地 调 研 上 市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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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深入 分 析 企 业 的核 心 竞争 力 , 如企 业 模 式 、管理 团 队 能力 , 以 及 企 业 经 营状况 和 财务
数 据的真实性等。为 了 保证实 地 调 研 的准确性,投资 研究 团 队 还 将 通 过 上 市 公司 的 上 游 供 货
商 、 下 游 客户 、 竞争 对 手 和 业务 合作 伙 伴 , 以 及 税务 、 海 关 等 行政 管理 部门 对 调 研 结 论 进 行 核实。
3、 债 券投资 策 略
本基金的 债 券资产投资 主 要 以 长 期 利 率趋 势 分 析 为基 础 , 结 合 中 短 期 的经 济 周 期 、 宏 观 政策 方 向 及 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 通 过 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等 方法 ,实 施 积极 的 债 券投资管理。
4、 权 证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的 前 提 下 ,主 动 进 行 权 证投资。基金 权 证投资 将 以 价值 分 析 为基 础 ,在 采 用 数量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的基 础 上 ,把握 市场的 短 期 波动 ,进 行 积极 操 作 ,追 求 在 风 险可 控 的 前 提 下 稳健 的 超 额 收益。 权 证为本基金 辅 助 性投资 工 具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 于基金资
产 增 值、 控 制 下 跌 风险、实 现 保值和 锁 定 收益。
(1)考虑 标 的股票 合 理价值、 标 的股票价 格 、 行 权 价 格 、 行 权 时 间 、 行 权 方式 、股价 历 史 与 预期 波动 率 和 无 风险收益 率 等 要 素, 估计 权 证 合 理价值 ;
(2)计算 权 证 合 理价值 与 其市场价 格 间 的 差 幅 以 及 权 证 合 理价值对 定 价 参 数 的 敏 感 性,为 权 证的 具 体 操 作提 供 依 据。
5、股 指 期货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 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 , 以 套 期 保值为 目 的, 在 风险可 控 的 前 提 下 ,本 着 谨慎 原
则 , 参 与 股 指 期货 的投资, 以 管理投资 组 合 的 系统 性风险, 改 善 组 合 的风险收益 特 性。 套 期 保值 将 主 要 采 用 流 动性 好 、 交易 活 跃 的 期货合 约 。本基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货 投资 时 , 将 通 过 对 证券市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 势 的 研究 ,并 结 合 股 指 期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的 估 值 水 平 。
(1)时机 选 择 策 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 济 周 期运行 不 同 阶 段 的 预 测 和对市场 情 绪 、 估 值 指 标 的 跟踪 分 析 , 决 定 是 否 对投资 组 合 进 行 套 期 保值 以 及 套 期 保值的 现 货 标 的 及 其 比例 。
(2)期货合 约 选 择 和 头寸 选 择 策 略
在 套 期 保值的 现 货 标 的确 认 之 后 ,根据 期货合 约 的基 差 水 平 、 流 动性等因素选 择 合 适 的
期货合 约 ; 运 用 多 种量化 模 型 计算 套 期 保值所 需 的 期货合 约 头寸 ; 对 套 期 保值的 现 货 标 的 Beta
值 进 行 动 态 的 跟踪 ,动 态 的 调 整 套 期 保值的 期货 头寸 。
(3)展 期策 略
当 套 期 保值的 时 间 较 长 时 , 需 要 对 期货合 约 进 行 展 期 。理 论 上 ,不 同 交 割 时 间 的 期货合 约 价 差 是 一 个 确 定 值 ; 现 实中,价 差 是 不断波动的。本基金 将 动 态 的 跟踪 不 同 交 割 时 间 的 期
货合 约 的价 差 ,选 择 合 适 的 交易 时机 进 行 展 仓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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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 将 根据 套 期 保值的 时 间 、 现 货 标 的的波动性动 态 地 计算 所 需 的 结 算 准 备 金, 避免 因保证金不 足被 迫 平 仓 导 致 的 套 保 失 败 。
(5)投资 组 合 管理 策 略
本基金 建 仓 时 , 将 根据市场 环境 , 运 用 股 指 期货 管理 建 仓 成本。
本基金出 现 较大申购赎回时 , 将 运 用 股 指 期货 管理 组 合 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将建 立 股 指 期货 交易 决策 部门 或 小 组 , 授权 特 定 的管理人 员 负 责 股 指 期货 的
投资 审 批 事项 , 同时 针 对股 指 期货 交易 制 定 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 控 制 等 制 度 并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未来 , 随 着 中国证券市场投资 工 具 的 发 展 和 丰 富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金可 相应 调 整和更新 相 关 投资 策 略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 在 投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资 原则 以 及 开 放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分 散 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 产的 非系统 性风险,保持基金 组 合 良好 的 流 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遵 循 以下限 制 :
(1)本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 公司 的股票,其市值不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权 证,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的 同 一 权 证,不 得 超 过 该权 证的 10%;
(5)本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投资 组 合 中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60%— 95%,其中投资于成长型 企 业 的资产 不 低 于股票资产的 80%;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资产 支 持证券、中 期 票据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占 基金资产的 5%-40%;
(7)本基金投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
模 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1)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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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持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2)基金 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 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 股票的 总 量 ;
(13)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
(15)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 入 期货合 约 价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 指 股票、 债 券(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权 证、资产 支 持证 券、中 期 票据等。
(17)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 出 期货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 市值 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 应 当按 照 中国金 融 期货 交易 所 要 求 的内容、 格 式与 时 限 向交易 所 报告 所 交 易 和持有的 卖 出 期货合 约 情 况 、 交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证券资产 情 况 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值, 合 计 ( 轧 差 计算 ) 应 当 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 约 定 , 即 为基金资产的 60%-95%;
(19)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
(21)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比例 限 制 。
本基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货 投资 之 前 , 应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股 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 割 等 事 宜 另 行 具 体 协 商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基金 合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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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 始 。
2、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基金 财 产不 得 用 于 下列 投资或 者 活 动 :
(1)承 销 证券 ;
(2)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 担 保 ;
(3)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4)买 卖 其 他 基金份 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5)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或 者债 券 ;
(6)买 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者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7)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8)依照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
(9)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
(五)业 绩比较 基 准
业绩 比 较 基准 = 沪 深 300指 数 收益 率 × 80%+ 中证 综 合债 券 指 数 收益 率 × 20%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在 综 合考虑 了 基金股票 组 合 的 构 建 、投资 标 的 以 及 市场 上 可 得 的
股票 指 数 的 编 制 方法 后 ,本基金选 择 市场 认同 度 较高 并 且 作 为股 指 期货 标 的的 沪 深 300指 数 作 为本基金股票 组 合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沪 深 300 指 数 成份股选 自 沪 深 两 个 证券市场, 覆盖 了 大 部 分流 通 市值,为中国 A股市场中 代 表性 强 、 流 动性 高 的 主 流 投资股票, 能 够 反 映 A股市 场 总 体 发 展 趋 势 。 债 券 组 合 的 业绩 基准 则 采 用 了 中证 综 合债 券 指 数 ,中证 综 合债 券 指 数 是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和 交易 所市场国 债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央 行 票据 及 短 期 融 资券整 体 走 势 的 跨 市 场 债 券 指 数 , 该指 数 旨 在 更 全面 地 反 映我 国 债 券市场的整 体 价 格变 动 趋 势 , 具 有 较 强 的市场
代 表性。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化 ,或 者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停 止计算 编 制 该指 数 或更 改 指 数 名 称 、 或 者 有更 权 威 的、更 能 为市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或 者 是 市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基金 业绩 基准的 指 数时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本基金可 以 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并 及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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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的风险 高 于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和 货币 市场基金, 属 于 较高 风险、 较高预期 收益的 品种 。
(七)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权利及债权 人 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债 权 人 权 利 ,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 益 ;
2、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不 参 与 所投资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管理 ;
3、有 利 于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不 通 过 关 联交易 为 自身 、 雇 员 、 授权代 理人或 任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第 三 人 牟 取任何 不 当 利 益。
( 八 )基金的 融资 、 融券
本基金可 以按 照 国 家 的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九)基金 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 带 责 任 。
基金 托 管人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于 2012年 7月 17日复 核 了 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 标 、净值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 报告 等内容,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 所 载 数 据 截止 2012年 6月 30日 。
1、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114,581,456.81 79.30
其中 : 股票 114,581,456.81 79.30
2 固 定 收益投资 4,018,000.00 2.78
其中 :债 券 4,018,000.00 2.78
资产 支 持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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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17,120,258.16 11.85
其中 :买 断 式 回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 合 计 8,354,297.77 5.78
6 其 他 各 项 资产 413,293.76 0.29
7 合 计 144,487,306.50 100.00
2、 报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股票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2,910,000.00 2.02
C 制 造 业 54,751,698.75 38.02
C0
食 品 、 饮 料 4,999,484.00 3.47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 毛 - -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纸 、 印刷 4,738,852.95 3.29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 -
C5
电子 - -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13,853,971.30 9.62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19,854,158.22 13.79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11,305,232.28 7.85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 气 及 水 的生产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4,669,626.50 3.24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 -
G 信息 技术 业 5,019,275.60 3.49
H 批发 和 零 售 贸 易 6,044,771.60 4.20
I 金 融 、保险 业 19,061,207.42 13.24
J 房 地 产 业 7,204,160.00 5.00
K 社 会 服务业 9,752,491.54 6.77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 业 5,168,225.40 3.59
M 综 合 类 -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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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114,581,456.81 79.57
3、 报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 )
1 600660 福 耀玻璃 1,000,000 7,820,000.00 5.43
2 600335 国 机 汽车 500,395 6,044,771.60 4.20
3 300058 蓝 色 光 标 309,660 5,168,225.40 3.59
4 002567 唐 人 神 379,900 4,999,484.00 3.47
5 600572 康 恩贝 449,956 4,783,032.28 3.32
6 300043 星 辉 车 模 278,265 4,738,852.95 3.29
7 600030 中 信 证券 339,994 4,294,124.22 2.98
8 000069 华 侨 城 A 669,983 4,274,491.54 2.97
9 002430 杭 氧 股份 337,500 4,080,375.00 2.83
10 600031 三 一 重 工 280,000 3,897,600.00 2.71
4、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种 公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据 - -
3 金 融 债 券 4,018,000.00 2.7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 债 4,018,000.00 2.79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 -
6 中 期 票据 - -
7 可 转 债 - -
8 其 他 - -
9 合 计 4,018,000.00 2.79
5、 报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量 ( 张 ) 公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
值 比例 ( % )
1 120305 12进 出 05 40,000 4,018,000.00 2.79
6、 报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证券投资明 细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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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7、 报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权 证。
8、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 1)本 报告 期 内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 体 没有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告 编 制 日 前 一年 受 到 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 2)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中,没有投资于 超 出基金 合同 规 定备 选股票 库 之 外 的 情 况 。
( 3)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
3 应 收股 利 360,000.00
4 应 收 利息 34,623.83
5 应 收 申购 款 18,669.93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413,293.76
( 4) 报告 期 末 持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 券。
( 5) 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中不 存 在流 通 受 限 的 情 况 。
十、基金的业 绩
本基金 业绩截止日 为 2012年 6月 30日 ,并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职守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 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投资 决策 前 应 仔 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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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 段
净值 增 长 率 ①
净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年 3月 20日 至 2012年 6月 30日
-2.80% 0.62% -4.64% 0.90% 1.84% -0.28%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 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 值 是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 和。
(二)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债后 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 产 以 基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证券 交易 清算 资金 的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 的 方式 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 构 和 注册登记 机 构 自 有的 财 产 账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 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 处分
基金 财 产 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基金 财 产的管理、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而 取得 的 财 产和收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费用 。基金 财 产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 产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金 财 产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以 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 他 权 利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 依法 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 产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基金 财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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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 产 强制 执 行 。
十二、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 日 为本基金 相 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 常 营业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净值的 非 营业日 。
(二)具 体投资 品种 估值方 法
1、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1)交易 所 上 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化 ,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 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确 定 公允 价 格 。
(2)交易 所 上 市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确
定 公允 价 格 ;
(3)交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确 定 公允 价 格 ;
(4)交易 所 上 市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 上 市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本 估 值。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有价证券 应 区 分 如下 情 况 处 理 :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 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股票的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 该 日 无交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 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2) 首 次公开发 行 未 上 市的股票、 债 券和 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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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本 估 值。
(3) 首 次公开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 市的 同 一 股票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非 公开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 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允 价值。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 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4、 同 一 债 券 同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所 处 的市场 分别 估 值。
5、股 指 期货 以 估 值 日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 如该 估 值 日 为 非 交易 日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如 法 律 法 规 今 后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6、 如 有确 凿 证据表明 按 上 述 方法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7、 相 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 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充分 维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 应立 即通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 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 有的股票、 权 证、 债 券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股 指 期货 、其 它 投资等金 融 资产和金 融 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 净值 是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 日 基金份 额 的 余 额数量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及 基金份 额 净值,并 按规 定 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基金资产 估 值。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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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 基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 同时 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 确认 与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 基金份 额 净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 内 (含 第 3位 )发 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金份 额 净值 错 误 。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下约 定 处 理 :
1、 差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登记 机 构 、或 代销 机 构 、 或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失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 按下述 “ 差错 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上 述 差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错 、 数 据 传 输 差错 、 数 据 计算 差错 、 系 统 故 障 差错 、 下 达 指 令差错 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不 能 克 服 , 则属 不可 抗 力 , 按 照 下述规 定 执 行 。
由 于不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 任 ,但因 该 差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2、 差错 处 理 原则
(1)差错 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错 责 任 方 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时 进 行 更
正 ,因更 正 差错 发 生的 费用 由 差错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差错 责 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 任 ; 若 差错 责 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该当 事 人 应 当 承担相应 赔偿 责
任 。 差错 责 任 方 应 对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2)差错 的 责 任 方 对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错 的有 关 直 接当 事 人 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 责 。
(3)因 差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受 损 方 ” ), 则 差错 责 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得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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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差错 责 任 方 。
(4)差错 调 整 采 用尽 量 恢 复 至 假设 未 发 生 差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
(5)差错 责 任 方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为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为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之 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 差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程 中产生的有 关费
用 , 由 责 任 方 承担 。但 若 经 诉讼 或 仲 裁 的 终 局 裁 判,基金 财 产 未 获 得补 偿 的 部 分及 追 偿 费用
可 列 入 基金 费用项 下 的 相 关 科 目 , 从 基金资产中 支 付 。
(6)如 果 出 现 差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其 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失 。
(7)按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错 。
3、 差错 处 理 程 序
差错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下 :
(1)查 明 差错 发 生的 原 因, 列 明所有的 当 事 人,并根据 差错 发 生的 原 因确 定 差错 的 责 任 方 ;
(2)根据 差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 成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3)根据 差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由 差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偿 损失 ;
(4)根据 差错 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基金份 额 净值 差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法 如下 :
(1)基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3)因基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 给 基金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术 系统 设 置 而 产生的净值 计算 尾 差 , 以 基金管理 人 计算 结 果 为准。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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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前 述 内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六) 暂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 假 日 或因其 他 原 因 暂停 交易 时 ;
2、因不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 投资人的 利 益,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 情 形 。
(七)基金 净值 的 确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 净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日 交易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或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净值的 非 工 作 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 以公布 。
( 八 ) 特 殊 情况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按 估 值 方法 的第 6项 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不可 抗 力原 因,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或 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国 家 会 计 政策变 更、市场 规 则变 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十三、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 利 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和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 后 的 余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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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基金 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 孰 低 数 。其中,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三) 收益分 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列 原则:
1、本基金的 每 一基金份 额享 有 同 等收益 分 配 权 ;
2、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份 额 净值不 能 低 于 初 始 募集 面 值 ; 即 基金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 减去每单 位 基金份 额 收益 分 配 金 额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3、基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算截止日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 日 ;
4、 在 符 合 有 关 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基金收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4次 , 每 次 每单 位 基金 份 额 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得 低 于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每单 位 基金份 额 可 供 分 配利 润 的 10%;
5、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 以 选 择 取得 现 金或 将 所 获红 利 再 投资于本基金, 如 果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未 选 择 收益 分 配方式 , 则 默 认 为 现 金 方式 ;
6、收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用 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 当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用 时 , 注册登记 机 构 可 将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 自 动 转 为基金份 额 。
在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 此 项 调 整不 需 要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但 应 于 变 更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法 律 、 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将 对 上 述 基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进 行 调 整。
(四)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中 应 载 明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以 及 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 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式 、 支 付 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分 配 的 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订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依照《信息披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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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 收益 分 配方 案 公布 后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及时 进 行分 红 资金的 划 付 。
3、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十四、基金的 费用与 税 收
(一)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基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的基金 信息披露费用 ;
5、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费用 ;
6、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与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
7、基金的证券 交易 费用 ;
8、 依法 可 以 在 基金 财 产中 列 支 的其 他费用 。
(二)基金 费用 计提 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 通常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 费 按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休 息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在 通常 情 况 下 ,基金 托 管 费 按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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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休 息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除 管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其 他 有 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 规
定 , 按 费用 支 出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基金 合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费用 不 得 从 基金 财 产中 列 支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 生 的 费用 等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
(四)基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管 费 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 此 项 调 整不 需 要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必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按 照《信息披露 办 法》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
(五)基金 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 额 持有人根据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义务 。
十五、基金的会计 和 审计
(一)基金的会 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 计责 任 方 ;
2、本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每 年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3、本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单 位;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
5、本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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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会 计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定 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书 面 确 认 。
( 二 )基金的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 年 度财务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事项 进 行 审计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立 。
2、会 计 师 事务 所更 换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须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 应 当 依照《信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六、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信息披露 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依法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证
所 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等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其 他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性 报 刊 ( 以下简称 “ 指 定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 网站 ”)等 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 得 有 下列 行 为 :
1、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 进 行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4、 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份 额 发售 机 构 ;
5、 登 载 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 其 他组 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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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 应 采 用 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一 致 。 两 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别 说明 外 , 货币 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包括:
(一)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 社 会 公开发售 时 对基金 情 况 进 行 说明的 法 律 文 件 。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基金 法》 、《信息披露 办 法》 、基金 合同 编 制 并 在 基金份 额 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之 日 起 45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公 告 内容的 截止日 为 每 6个 月 的 最 后 1日 。
(二)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份 额 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 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将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站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 按 照《 基金 法》 、《信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就 基金份 额 发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上 。
(四)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上 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中 将 说明基金募集 情 况 。
(五)基金 资 产 净值 公 告 、基金份额 净值 公 告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公 告
1、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将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 净值 ;
2、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 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介 , 披露 开 放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值 ;
3、基金管理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 净值。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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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场 交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值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上 。
(六)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并保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 额 发售 网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息 资 料 。
(七)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季 度 报告
1、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 起 90日 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后 , 方 可 披露 ;
2、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 起 60日 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报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上 ;
3、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告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 足 2个 月 的,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 年 度报告 。
5、基金 定 期 报告 应 当按 有 关 规 定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
( 八 ) 临 时报告与 公 告
在 基金 运作过程 中 发 生 如下 可 能 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 的 事件 时 ,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
1、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及决 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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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内 变 更 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务 人 员 在 一年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 产、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用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 额 净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 额 净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 更、 增 加 或 减 少 代销 机 构 ;
20、基金更 换 注册登记 机 构 ;
21、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2、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及 其收 费方式 发 生 变 更 ;
23、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本基金 连续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赎回申 请 ;
25、本基金 暂停 接 受申购 、 赎回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申购 、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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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公 告 。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议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式 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法 履 行 信息披露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 当 履 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
(十一)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信息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 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金份 额 净值 公 告 等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 完成 后 , 将 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所 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 地 , 供公 众 查 阅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资人也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站上进 行 查 阅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事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将 严 格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十七、 风险 揭 示
(一) 市 场风险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 各 种 证券的市场价 格受 到 经 济 因素、 政治 因素、投资人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益的不确 定 性。市场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因国 家 宏 观 政策 ( 如 货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 业 政策 、 地区 发 展 政策 等) 发 生 变化 , 导 致 市场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风险。
2、经 济 周 期 风险。 随 经 济运行 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化 。基 金投资于 债 券 与 上 市 公司 的股票,收益 水 平 也会 随 之 变化 , 从 而 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险。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波动会 导 致 证券市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 直 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成本和 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化 的 影响 。
4、 上 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状况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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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前 景 、 行 业 竞争 、人 员 素质等, 这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所投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其股票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可 以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5、 购买力 风险。基金的 利 润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来 分 配 , 而 现 金可 能 因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
响而 导 致 购买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 下 降 。
(二)管理 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 等,会 影响 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和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因 此 ,本基金可 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基金的 流 动性风险 主 要 表 现 在 两 方 面: 一 是 基金管理人 建 仓 时 或为实 现 收益 而 进 行 组 合 调 整 时 ,可 能由 于市场 流 动性 相 对不 足 而 无 法 按 预期 的价 格 将 股票或 债 券 买 进 或 卖 出 ; 二 是 为 应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基金管理人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被 迫 在 不 适 当 的价 格大量 抛 售 股票
或 债 券。 两 者 均 可 能 使 基金净值 受 到 不 利 影响 。
(四) 其他 风险
除以 上 主 要 风险 以 外 ,基金 还 可 能 遇 到 以下 风险 :
1、因 技术 因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 基金 在 交易 时 所 采 用 的 电 脑 系统 可 能 因 突 发 性 事件 或不 可 抗 原 因出 现 故 障 , 由 此给 基金投资 带 来 风险 ;
2、因人为因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 基金经理 违反 职业 操 守 的 道 德 风险, 以 及 因内 幕 交易 、 欺诈 等 行 为产生的 违 规 风险 ;
3、人 才 流 失 风险, 公司主 要 业务 人 员 的 离 职 如 基金经理的 离 职 等可 能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工 作 的 连续 性,并可 能 对基金 运作 产生 影响 ;
4、因为 业务 竞争 压 力 可 能 产生的风险 ;
5、因其 他 不可 预 见 或不可 抗 力 因素 导 致 的风险, 如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会 导 致 基金资产 损 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五)本基金的 特 有 风险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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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方 面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 比例 不 低 于 60%, 受 股票市场 系统 性风险 影响 较大 。 另 一 方 面 , 由 于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成长型股票,成长型股票的 特 定 风险 即 成为本基金
及 投资 者 主 要面 对的 特 定 投资风险。成长型股票的投资收益会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市场 偏 好 、 行 业 波动和 公司 自身 经 营状况 等因素的 影响 ,可 能 存 在 所选投资 标 的的成长性 与 市场一 致 预期
不 符 而 造 成 个 股价 格 表 现低 于 预期 的风险,可 能 造 成本基金的收益 低 于其 他 基金,或波动 率
高 于其 他 基金或市场 平 均 水 平 。 此 外 , 由 于本基金 还 可 以 投资其 它 品种 , 这些 品种 的价 格 也 可 能 因市场中的 各类 变化而 出 现 一 定 幅 度 的波动,产生 特 定 的风险,并 影响 到 整 体 基金的投
资收益。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财产的 清 算
(一)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对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 应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 合同变 更的内容 应 经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同意 。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 更基金 类 别 ;
(3)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4)变 更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程 序 ;
(5)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8)对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但出 现 下列 情 况 时 ,可不经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意 变 更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用 ;
(2)在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调 低 赎回 费 率 或 变 更收 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 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 动 必须 对基金 合同 进 行 修 改 ;
(4)对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 生 重 大变化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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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6)按 照法 律 法 规 或基金 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2、 关 于 变 更基金 合同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的,基金 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将 终止 :
1、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 而在 6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义务 ;
3、基金 托 管人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务 , 而在 6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义务 ;
4、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5、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况 。
(三)基金财产的 清 算
1、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2、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 当按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规 定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包括: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 产 ;
(3)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和 变 现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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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 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8)参 加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民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结 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分 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所有 合 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优 先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4、基金 财 产 按下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 付 清算费用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 定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 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公 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十九、基金 合同 摘 要
(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为 :
(1)自 本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起 , 依照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独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
(3)发售 基金份 额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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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照 有 关 规 定 为基金 利 益 行 使 因基金 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 利 ;
(5)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 托
管等 业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基金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
管理 费 率 和 赎回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方式 ;
(6)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 有 关法 律规 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 合 同及 国 家 有 关法 律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8)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基金的 利 益 依法 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
(9)自行担 任 或选 择 、更 换 注册登记 机 构 , 获 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并对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10)选 择 、更 换 代销 机 构 ,并 依 据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 法 规 ,对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11)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会 计 师 事务 所、证券经 纪 商 、 期货 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2)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13)依法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14)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为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3)自 本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起 ,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4)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 基金 财 产 ;
(5)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等 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 财 产和管理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6)除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 产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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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8)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
(9)采 取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0)按规 定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及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1)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12)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13)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息披露 及 报告义务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除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分 配 收益 ;
(16)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依法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17)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8)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 为 ;
(19)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合 法 权 益,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按规 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资 料 ;
(23)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
(24)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5)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6)依照法 律 法 规 为基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基金 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 利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和 直 接 管理 ;
(27)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为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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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
(2)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
(3)自 本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起 , 依法 保管基金资产 ;
(4)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5)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 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行 为,对基金资产、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及时 呈 报 中 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6)依法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7)按规 定 取得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资 料 ;
(8)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4、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为 :
(1)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持有并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2)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要 求 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对所 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完整 与 独立 ;
(4)除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及 有 关 凭 证 ;
(6)按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 账户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对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不 少 于 15年 ;
(10)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11)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有 关 的 信息披露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
(13)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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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 定 制 作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规 定 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 损失 , 应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8)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19)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20)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21)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2)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3)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
(24)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5、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权 利 为 :
(1)分享 基金 财 产收益 ;
(2)参 与 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 产 ;
(3)依法 申 请 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
(4)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5)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 料 ;
(7)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 额 发售 机 构 损害 其 合 法 权 益的 行 为 依法 提 起 诉讼 ;
(9)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每 份基金份 额 具 有 同 等的 合 法 权 益。
6、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义务 为 :
(1)遵 守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2)交 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所 规 定 的 费用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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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 持有的基金份 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 任 ;
(4)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合 法 权 益的 活 动 ;
(5)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
(6)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 因,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 构 、其 他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处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7)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7、基金 合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义务 以 基金 合同 为 依 据,不因基金 财 产 账户名 称 而 有所 改 变 。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表 决 的 程序和 规 则
1、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组 成,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 委 托 代 理人 参 加 会 议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基金份 额 具 有 同 等的投票 权 。
2、 召 开 事 由
(1)当 出 现 或 需 要决 定 下列 事 由 之 一的,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 更基金 类 别 ;
4)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变 更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程 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8)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10)单 独 或 合 计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基金份 额 计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11)对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2)出 现 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用 ;
2)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调 低 赎回 费 率 或 变 更收 费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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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3)因 相应 的 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 动 必须 对基金 合同 进 行 修 改 ;
4)对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 生 重 大变化 ;
5)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6)按 照法 律 法 规 或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3、 召 集人和 召 集 方式
(1)除 法 律 法 规 或本基金 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基金 管理人 未 按规 定 召 集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2)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行 召 集。
(3)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4)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有 权 自行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5)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4、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通知 时 间 、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下简称 “ 召 集人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记 日 。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通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点 和出 席 方式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 主 要 事项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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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 议 形 式 ;
4)议事 程 序 ;
5)有 权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权 益 登记 日 ;
6)代 理投票的 授权委 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 权限 和 代 理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点 ;
7)表 决 方式 ;
8)会 务 常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话;
9)出 席 会 议 者 必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10)召 集人 需 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 用 通 讯 方式 开 会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人 决 定 通 讯 方式 和书 面 表 决 方式 ,并 在 会 议 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书 面 表 决意 见 寄 交 的 截止 时 间 和收 取 方式 。
(3)如 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 托 管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
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 票和表 决 结 果 。
5、基金份 额 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式
(1)会 议方式
1)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式 包括 现 场 开 会、 通 讯 方式 开 会 及 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允 许的其 他方式 开 会。
2)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本人出 席 或 通 过 授权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3)通 讯 方式 开 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通 讯 的书 面 方式 进 行 表 决 。
4)在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知 载 明,基金份 额 持有人也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 行 表 决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 人 代 为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
5)会 议 的 召 开 方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
(2)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条 件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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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 场 开 会 方式
在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现 场会 议方 可 举 行:
① 对 到 会 者在 权 益 登记 日 持有基金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所对 应 的基金份 额应 占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 额 的 50%以 上 (含 50%, 下 同 );
② 到 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身 份证明 及 持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 份证明、 委 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权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及 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 资 料 相 符 。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人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的 时 间 (至 少 应在 25个 工 作 日 后 )和 地点 ,但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记 日 不 变 。
2)通 讯 开 会 方式
在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方 可 举 行:
① 召 集人 按 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公布 会 议 通知 后 , 在 表 决 截止日 前 公布 2次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② 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③ 召 集人 在 监 督 人和 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下按 照 会 议 通知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监 督 人经 通知 拒 不 到 场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④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和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 代 表的基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 额 的 50%以 上 ;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 提 交 的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授权委 托 书等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并 与 注 册登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人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表 决 的 时 间 (至 少 应在 25个 工 作 日 后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记 日 不 变 。
6、 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 权
1)议事 内容为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内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 合 并持有 权 益 登记 日 本基金 总 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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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 案 涉 及 事项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职 权范 围 的, 应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 应 当 在 该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上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可 以 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进 行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 同意 ; 原提 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人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做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
4)单 独 或 合 并持有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 交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知 后 , 如 果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日 及时 公 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应 当 顺 延 并保证 至 少 与 公 告日 期 有 30日 的 间 隔 期 。
(2)议事 程 序
1)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式 下 , 首先 由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布 会 议议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项 ,
确 定 和 公布 监票人, 然 后由大 会 主 持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 决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人 授权代 表 主 持。基金管理人为 召 集人的,其 授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 代 理人 以 所 代 表的基金份 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不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不 影响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做出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份 额数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项 。
2)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的 方式 下 , 首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 公布 提 案 , 在 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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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第 2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的监 督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经 通知 但 拒绝 到 场监 督 , 则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下 形 成的 决 议 有 效 。
(3)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7、 决 议 形 成的 条 件 、表 决 方式 、 程 序
(1)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持 每 一基金份 额享 有 平 等的表 决 权 。
(2)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下列 2)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别决 议 通 过 事项 以 外 的其 他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式 通 过 ;
2)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止 基 金 合同 必须 以 特别决 议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3)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公 告 。
(4)采 取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会 议 通知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 代 表的基金份 额 总 数 。
(5)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式 进 行 投票表 决 。
(6)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8、 计 票
(1)现 场 开 会
1)如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但 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但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 未 出 席 , 则大 会 主 持人可 自行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担 任 监票人。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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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大 会 主 持人 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
3)如 大 会 主 持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可 以 对投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 大 会 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 权 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人 应 当 立 即重 新 清 点 并 公布重 新
清 点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4)计 票 过程应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公 证。
(2)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票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权代 表的监 督下 进 行 计 票,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 人经 通知 但 拒 绝 到 场监 督 , 则大 会 召 集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 监票人 进 行 计 票,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9、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式
(1)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通 过 的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决 议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关 于本 章 第 2条 所 规 定 的第 1)-10)项 召 开 事 由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关 于本 章 第 2条 所 规 定 的第 11)、 12)项 召 开 事 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
(2)生 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体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
(3)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一 同 公 告 。
10、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三)基金 合同解 除 和 终 止的事 由 、 程序 以 及 基金财产 清 算方式
1、本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的,本基金 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将 终止 :
(1)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 而在 6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义务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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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 托 管人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务 , 而在 6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义务 ;
(4)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5)相 关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况 。
2、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1)自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基 金 财 产 清算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2)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 当按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规 定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包括: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 产 ;
3)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和 变 现 ;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 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8)参 加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民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结 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分 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所有 合 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优 先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4)基金 财 产 按下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 付 清算费用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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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 定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 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公 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四) 争议 解 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 的 订 立 、内容、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深圳 市。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各 自 的 职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本基金 合同受 中国 法 律 管 辖 。
(五)基金 合同存放 地 和投资 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 构 和 注册登记 机
构 办公 场所 查 阅 ,但其 效 力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准。
二十、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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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上海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法定 代 表人 : 陈 勇 胜
成 立时 间 :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 :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设 立 文号 : 证监基 字 [1998]5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资本 : 壹亿壹 仟 万 元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金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管理 以 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 业务 。
2、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简称 : 招 商银 行 )
住 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邮 政 编 码 : 518040
法定 代 表人 : 傅育宁
成 立时 间 : 1987年 4月 8日
基金 托 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证监基金 字 [2002]83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票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借 ;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务 。 外 汇 存 款 ;外 汇 贷 款 ;外 汇
汇 款 ;外 币 兑换 ; 国 际 结 算 ; 结 汇 、 售 汇 ; 同 业 外 汇拆借 ;外 汇 票据的 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借
款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证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证券 ; 自 营 和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务 ;离 岸 金 融 业务 。经中国人 民
银 行 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组 织 形 式 :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215.77亿 元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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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 和 核查
1、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1)本基金 将 投资于 以下 金 融工 具 :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 动性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 上 市的股票( 包 含 中 小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 市的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资产 支 持证券、中 期 票据、股 指 期货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 规 定 。
(2)本基金不 得 投资于 相 关法 律 、 法 规 、 部门规章 及 《 基金 合同 》 禁 止 投资的投资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
对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不 符 合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投资 行 为,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拒绝 执 行 ,并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对于 已 经 执 行 的投资,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该 投资 行 为不 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整 改 ,并 将 该 情 况报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 定 基金投资风 格 或证券选 择 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 事 先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投资 品种 池 ,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券选 择 标 准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本基金的投 融 资 比例 :
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60%— 95%,其中投资于成长型 企 业 的资产不 低 于股票资产的
80%;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资产 支 持证券、中 期 票据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占 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投资于 权 证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本基金投资 组 合 遵 循 以下 投资 限 制 :
(1)本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 公司 的股票,其市值不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权 证,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的 同 一 权 证,不 得 超 过 该权 证的 10%;
(5)本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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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投资 组 合 中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60%— 95%,其中投资于成长型 企 业 的资产 不 低 于股票资产的 80%;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资产 支 持证券、中 期 票据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占 基金资产的 5%-40%;
(7)本基金投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
模 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1)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2)基金 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 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 股票的 总 量 ;
(13)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
(15)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 入 期货合 约 价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 指 股票、 债 券(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权 证、资产 支 持证 券、中 期 票据等。
(17)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 出 期货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 市值 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 应 当按 照 中国金 融 期货 交易 所 要 求 的内容、 格 式与 时 限 向交易 所 报告 所 交 易 和持有的 卖 出 期货合 约 情 况 、 交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证券资产 情 况 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 价值, 合 计 ( 轧 差 计算 ) 应 当 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 约 定 , 即 为基金资产的 60%-95%;
(19)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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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
(21)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比例 限 制 。
本基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货 投资 之 前 , 应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股 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 割 等 事 宜 另 行 具 体 协 商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本基金 合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 始 。
3、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本 托 管 协议 第 十五 条 第 九 款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和 关 联交易进 行 监 督 。根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金 禁 止 从 事关 联交易 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单 及 有 关关 联 方 发 行 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责 任 确保 关 联交易名单 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 负 责 及时 将 更新 后 的 名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名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如 基金 托 管人 提醒 基金管理人 后 仍 无 法 阻 止关 联交易 发 生 时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 发 生,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 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4、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的、经 慎 重 选 择 的、本基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并 约 定 各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 责 任 确保 及时 将 更新 后 的 交易 对 手名单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否 则由 此 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易 对 手名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选 择 交易 对 手 。基金 托 管人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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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对 手名单进 行 交易 。 在 基金 存 续期 间 基金管理人可 以 调 整 交易 对 手名单 ,但 应 将 调 整 结
果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书 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新 名单 确 定 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 照协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交易 对 手名单 及 结 算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并 在 与 交易 对 手 发 生 交易 前 3 个
交易 日 内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解 决 。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 控 制 , 按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的 交易 规 则 进 行 交易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合同而 造 成的 纠 纷 及 损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易 对 手 在 基金管理人确 定
的 时 间 内 仍 未 承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法 律 责 任 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对 相应 损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易 对 手 追 偿 。基金 托 管人 则 根据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成 交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 照事 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 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 责 任 。
5、本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应 遵 守《关 于 规范 基金投资 非 公开发 行 证券 行 为的 紧 急 通 知 》、《关 于基金投资 非 公开发 行 股票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有 关 问题 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
(1)本 协议 所 称 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包括由 《 上 市 公司 证券 发 行 管理 办 法》 规范 的 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公开发 行 股票 网 下 配 售部 分 等 在 发 行时 明确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券,不 包括
由 于 发布重 大 消 息 或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 发 行 未 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本基金可 以 投资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非 公开发 行 证券, 且 限 于 由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或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负 责 登记 和 存 管的,并可 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的证券。
基金不 得 投资 未 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非 公开发 行 证券。
基金 参 与 非 公开发 行 证券的 认购 ,不 得 预 付 任何 形 式 的保证金,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基金不 得 投资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明确的证券, 且 锁 定 期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的 剩 余 期 限 。
(2)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经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有 关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 控 制制 度 。基金投资 非 公开发 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 还 应提 供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 流 动性风险 处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投资 额 度 和投资 比例 控 制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金 托 管
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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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书 面 或其 他 双 方 认 可的 方式 确 认 收 到上 述 资 料 。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 受 限 证券的 流 动性风险 负 责 ,确保对 相 关 风险 采 取 积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合 理的 时 间 内有 效 解 决 基金 运作 的 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金 巨 额赎回 或市场 发 生 剧烈
变 动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确保基金的 支 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 受 限 证券 导 致 的 流 动性风险,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
(3)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有 关 书 面 信息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券 主 体 的中国证监会 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 数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基金 拟 认购 的 数量 、价 格 、 总 成本、 应 划 付 的 认购 款 、资金 划 付 时 间 等。基金管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 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上 述 信息 书 面 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由 于基金管理人 未 及时提 供 有 关 证券的 具 体 的 必 要 的 信息 , 致 使 托 管人 无 法审 核 认购 指
令 而影响认购 款 项 划 拨 的,基金 托 管人 免 于 承担 责 任 。
(4)基金 托 管人 依照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审 核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 行 为。 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以 及 其 他 相 关法 律 法 规 的有 关 规 定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同时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人的
利 益。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对基金管理人的 违 法 、 违 规以 及 违反 《 基金 合同 》、《托 管 协议》 的投
资 指 令 不 予 执 行 ,并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纠 正 ,基金管理人不 予 纠 正 或 已 代 表基金 签 署 合同
不 得 不 执 行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6、基金管理人 应 本 着 审慎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进 行 中 期 票据的投资 业务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监管 部门 的 规 定 制 定 经 公司 董 事 会 批 准的 《 基金投资中 期 票据 决策 与 风险管理 制
度》 ( 包 含 流 动性风险 处置 预 案 ), 以规范 对中 期 票据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 控 制 和 流 动性风 险 处置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 合同及 本 协议 中 固 定 收益 类 的投资 比例 和 相应 限 制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 期 票据 进 行 监 督 。
7、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 份 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露 、
基金 宣 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等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8、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 述 事项 及 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 应及时 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 等 方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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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回 复 基金 托 管人,对于收 到 的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照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 金 业务 执 行 核 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的 提 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10、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及时 纠 正 , 由 此 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11、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
(三)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 关信息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资 运作 等
行 为。
2、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 产、 未 对基金 财 产实 行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及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 书 面 通知 后应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
3、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 金 业务 执 行 核 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对基金管理人 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管理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 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 管 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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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
1、基金 财 产保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 产 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 产。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3)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 管人对所 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完整 与 独立 。
(5)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 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 财 产。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 当指 令 ,不 得 自行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资产。不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实 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生的 责 任 应由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 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 产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基金管理人 未 及时 催 收 给 基金 财 产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
(7)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完整 地 保管基金资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 当指 令 ,不 得 自行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资产。不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实 物 证券的 损 坏 、 灭 失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 任 。
(8)资产 托 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 存放 或 存 管 在 资产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委 托财 产,或 交 由期货 公司 或证券 公司 负 责清算 交 收的 委 托 资产( 包括 但不 限 于 期货 保证金 账户 内
的资金、 期货合 约 等) 及 其收益 ; 由 于 该 等 机 构 或 该 机 构 会 员 单 位 等本 合同 当 事 人 外 第 三方
的 欺诈 、 疏 忽 、 过 失 或 破 产等 原 因 给 委 托财 产 造 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 任 。
(9)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2、基金募集 期 间 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应 开 立“ 基金募集 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 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 停 止 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份 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等有 关 规 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募集 到 的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为基金 开 立 的基金 托 管资金 账户 , 同时在 规 定 时 间 内,基金管理人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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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有 效 。
(3)若 基金募集 期 限届 满 , 未 能 达到 基金 备 案 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3、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 开 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保管基金的 银 行 存 款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 银 行预 留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 刻 制 、保管和
使 用 。
(2)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3)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的有 关 规 定 。
4、基金证券 账户 和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3)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 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 运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4)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 托 管的基金完成 与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的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 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 资金等的收 取按 照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5)若 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 监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基金 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种 的 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5、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 银 行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的有 关 规 定 ,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开 立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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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银 行 间 市场 债 券的 结 算 。
6、其 他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 展 需 要而 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可 以 根据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 由 基金管 理人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本 合同 的 约 定协 商 后 开 立 。新 账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管理。
(2)法 律 法 规 等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7、基金 财 产投资的有 关 有价 凭 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 产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等有价 凭 证 按约 定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或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实 物 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持有。实 物 证券等有价 凭
证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基金 托 管人对 由 上 述 存放 机 构 及 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有价 凭 证不 承担 保管 责 任 。
8、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 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 的 原 件 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有一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重 大合同
签 署 后及时 将 重 大合同 传 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并 在 三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 合同 传 真 件与事 后 送 达 的 合同原 件 不一 致 所 造 成的 后 果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重 大合同 的保管 期 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年。
(五)基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与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债后 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指 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 基金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及 基金份 额 净值,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 告 。
2、 复 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 作 日 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布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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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 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意 见 的,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布 。
(六)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 保 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至 少 应包括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名 称 、证 件 号 码 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年。 如 不 能 妥 善 保管, 则 按 相 关法 律 法 规 承担 责 任 。
在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或 编 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 无 故拒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不 得 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用 于基金 托 管 业务 以 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七) 争议 解 决 方式
因本 协议 产生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 地点 为 深圳 市,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协议 受 中国 法 律 管 辖 。
( 八 )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与 终 止
1、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2、基金 托 管 协议终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产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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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4)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
二十一、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 以下是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的 变化 ,不断完 善 并 增 加 、 修 改 这些 服务项 目 :
(一) 客 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 咨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30— 20:00,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2、 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净值、 账户 信息 、 公司 介 绍 、产 品 介 绍 、 交 易 费 率 等)。
3 、 7 × 24小 时 留 言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电 。
4、 直 销 客户 在 签订 远 程 交易 协议 后 可 以开通 电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二) 信访 服务
1、投资人可 以通 过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等 信 访 方式 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管 理人 将 尽 快 给予 回 复 ,并 在 处 理 进 程 中 随 时 给予 跟踪 反 馈 。
2、对于 在非 工 作 日 送 达 的 信件 ,基金管理人 将 顺 延 一 个 工 作 日 回 复 。
(三) 网站 服务
1、 信息查 询 : 基金净值、 公司 动 态 、 公司 和基金的 公 告 、投资人 个 人 账户 信息 、 销售 网 点 、 企 业 年金 信息 等。
2、基金 网上交易 : 工 商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 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招 商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可 以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实 现 网上 开 户 和 交易 。
3、 网站客户 资 料修 改 : 投资人可 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的 账户 查 询 栏 下 实 现 客户 资 料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4、 网站 “ 投资 者 教 育 ” 栏 目 :分 为新 手上 路 、 客户 服务 知 识 库 、 最 新 热 点 问题 、理 财 工
具 等 小 栏 目 ,并 提 供 关 键 字 搜 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 交易 指 南 、 公司 产 品 、 活 动动 态 、市场 热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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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等 信息 , 加 强 基金管理人 与 投资人 之间 的 交 流 与 沟 通 。
5、 操 作 指 南 : 无 论 是 直 销 、 代销 , 还 是 网上交易 的投资人 都 能 获 得详细 的 操 作流程 。
6、 在 线 服务 :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务 (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17: 00)、 客户 留 言
版 、 交易 指 南 、 直 销 类单 据 下 载 。
7、 短 信与 电子 邮 件定 制 : 通 过“ 账户 查 询 ”系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 和 电子 邮 件 资 讯 。
8、 信息披露 : 按 照法 律规 定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持 仓 、资产、投资收益等 信息 , 供 投资人 定 期 了解 基金 运作 的 最 新 情 况 。
9、理 财 资 讯 : 目前 理 财 资 讯 产 品包括 《 市场 周 刊 》、《季度 策 略 报告》 、《 国泰基金 快 讯 》、 《最 新市场新 闻 》、《 市场 热 点 要 闻 点评 》 等, 与 投资人 展 示 公司 的市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 市场 研 判 观点 。
10、 互 动 专 区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 种 理 财 活 动的 在 线 平 台 , 包括 最 新 活 动 介 绍 、 现 场 活 动 报 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 等。
(四) 短信 服务
投资人可 以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内容 包括 基金净值、 交易 确 认 、 手 机 月度 对 账单 、生 日 节 日 祝 福 、 相 关 基金资 讯 信息
以 及 移 动资 讯 刊 物 等。
(五) 资 料寄送 服务
投资人可 以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纸 制 资 讯 。 在 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 地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 将 负 责 向 订 制 客户 寄 送 以下 资 料 :
1、基金投资 者 对 账单
基金投资 者 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 账单 与 年 度 对 账单 。 季度 对 账单每 季度 提 供 , 在 每 季度 结
束 后 1个 月 内 向 有 交易 的 订 制 持有人 以 书 面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 内 无交易 发 生,基
金 注册登记 人不 邮 寄 该 季度 对 账单 ,年 度 对 账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个 月 内对所有 订 制 持有人
以 书 面形 式 寄 送 。
2、其 他 相 关 的 信息 资 料 。
(六) 电子邮件电子刊物 发 送 服务
投资人可 以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电子 邮 件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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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讯 。基金管理人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向 订 制 邮 件服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电子 资 讯 和 电子 月度 交易 对 账 单 等。
(七) 交易 服务
1、 多 样 化 的 委 托 下 单 方式 : 投资 者 可 以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 构 及 其 代 理 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 柜台 下 单 、 电话 下 单 、 传 真 下 单 、 网上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 交易 服务 。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 提 供 包括 工 商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 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招 商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可 以通 过 公司 网站进 行 的 电子 化 基 金 交易 ,并 享受相应 交易 费 率 优 惠 。投资人 欲了解 更 多 网上交易 详 情 ,可 登 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
2、基金 间 转换 服务 : 投资 者 可 在同时 销售 转 出基金、 转入 基金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需 遵 守 转入 基金、 转 出基金有 关 基金 申购赎回 的 业务 规
则 。 具 体 业务 规 则 和 办 理 时 间详 见 我 公司发布 在 指 定信息披露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公 告 。
3、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投资人可 以 在 本基金 销售 机 构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时 间 、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购申 请 。 具 体 业务 规 则 和 办 理 时 间详 见 我 公司发布 在 指 定信息披露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公 告 。
( 八 ) 投 诉 处 理 受 理
1、投资人可 以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 心 电话 或 以 书 信 、 电子 邮 件 、 传 真等 方式 ,
对基金 公司 和 销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 服务 进 行 投 诉 。
2、对于 工 作 日 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 采 取当 日 回 复 ,对于不 能及时回 复 的投 诉 ,基金管理 人 承 诺 将 充分 与 投资人做 好 沟 通 。
3、对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顺 延 的 工 作 日 回 复 。
(九) 联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址 : www.gtfund.com
2、 电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户 服务 热 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 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 客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101
编 : 200120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 事 项
公 告 名 称 报 纸 日 期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3-21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 放日
常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4-12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国泰成长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参 加各 渠 道网上
银 行 、基金 定 期 定 额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4-12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开通通 联 支 付
基金 网上直 销 业务 并实 施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4-13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 增 上海 好 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为 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4-24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 增 杭 州 数 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为 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5-18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 增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为 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5-24
关 于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 基金 参 加
众禄 基金 网上交易 申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6-08
关 于新 增 众禄 基金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并 开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及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6-08
关 于新 增 诺 亚 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 公司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金并
开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及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6-14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 增 上海 好 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为 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 构
并实 施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7-12
关 于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 基金 参 加
数 米 基金 网上交易 申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7-13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102
关 于新 增 数 米 基金 网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金并 开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及 转
换 业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7-13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开通银 联 支 付
浦 发银 行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等 5家 银 行
借 记 卡 网上 基金 直 销 业务 并实 施申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7-13
关 于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 基金 参 加
上海 长 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8-09
关 于新 增 上海 长 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 有 限
公司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及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8-09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开通通 联 支 付
中国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中国 建 设银 行 借 记 卡 网上 基金 直 销 业务 并实 施申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8-16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 变 更
公 告
《 上海 证券 报》 2012-08-22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调 整长 期 停 牌 股票
估 值 方法 及影响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8-23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金
在 众禄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起 点 金 额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9-06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开 展 公司 网上
交易 定 期 定 额赎回 业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9-06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 增 浙 江 同 花
顺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为 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9-12
关 于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 基金 参 加
浙 商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网上交易 申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9-14
关 于新 增西南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金并 开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及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9-14
关 于新 增 新 时 代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代 理 销
售 国泰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金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9-14
关 于新 增 浙 商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金并 开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及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9-14
关 于新 增 中 银 国 际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金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9-14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5-103
二十三、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其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代销 机 构 和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办公 场所,投资人可 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买 本招募说明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
应 以 招募说明书 正 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 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二十四、 备 查文件
以下 备查 文 件存放 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投资人可 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买 复 印 件 。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 二 )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 三 )《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四 ) 法 律 意 见 书
( 五 )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 六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