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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增长(163803)

中银增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二○ 一二 年十一 月














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国 证监会2005 年12月13 日证 监基金 字[2005]197号文件 核准 募集 , 基金合 同于2006年3 月17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 会 核准,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 本 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招 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2 年9 月17 日 ,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1 年6 月30日 。本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商 银行 已复 核了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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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 目


录 一 . 绪





......................................................................................................... 3 二 . 释





......................................................................................................... 4 三 . 基金管理人


................................................................................................... 8 四 . 基金托管人


................................................................................................. 15 五 . 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七 .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36 八 . 基金的投资


................................................................................................. 37 九 . 投资组合报告


............................................................................................. 41 十 . 基金的业绩


................................................................................................. 45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46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1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十七. 风险揭示


.................................................................................................... 61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5 二十. 基 金托管协议的摘要


................................................................................... 7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8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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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 一 . 绪


言 本 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等有 关法律 法规及《 中银 持续增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中银 持续增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 资理 念、 投资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集的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务 。 基金投 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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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 二 . 释


义 在《 中银持 续增 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中, 除非 文义 另有 所指 ,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中银 持续 增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中银 持续 增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中银持 续增 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及对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定期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 过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 证监会 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1 日起施 行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中国 证监会 发布 并于 2011 年 10 月1 日起施 行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深交所 《业 务细 则》 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并于 2005 年 7 月 14 日起施 行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 金 申购赎 回业 务实 施细 则》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指2005 年7 月26 日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发布并 于2005 年 7 月 26 日起施 行的 《开放 式基 金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 证监会 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1 日起施 行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深交所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登公 司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银行业 监管 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 务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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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 基金管 理人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中国 工商 银行”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理销 售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理销 售机 构 指依据 有关 销售 与服 务 代理协议 办 理本基 金发 售、 申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理 机构 深交所 会员 单位 指具有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资 格, 经深 交所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认可 的, 可 通过 深交所开放 式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 开 放式基 金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深 交 所会员 单位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和 赎回等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和 场 所 场内或 交易 所 指 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理销售机构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 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系 统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和赎回 等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所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自 然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 准设立 的, 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机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 办法 》规定的 条件 ,经中国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 证 券市场, 并取 得国 家外 汇 管理局 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 外 基金管 理机 构、保险公 司、证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构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到认购 截止 的时 间段, 最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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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 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 续后,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日 期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的不 定期 之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的认 购、申购、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申请 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 含 T 日)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日常交 易 指日常 申购 、日 常赎 回 日常申 购 指基金 存续 期间, 投资 者根据销售机 构 规定的 手续 向 基金管 理人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本基金 的日 常申购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2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日常赎 回 指基金 存续 期间, 持有 本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根据 销售 机构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其持有的的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本基金 的日 常赎 回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不 超过 2 个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基金转换 指 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 一开 放式基 金 (转 出基 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账 户 指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由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指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 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户 的业 务 元 指人民 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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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及票据价 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及其 他投 资等 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 价值和 基金 收益 的过 程 指定报 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 网站 指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抗 拒、无法 避免 且在 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 使本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 全部履 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 本 合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法规变 化、突发停 电或 其他突发 事件 、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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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公司名 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 注册地 址: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3.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4.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5. 执行总 裁: 李道 滨 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7. 电话: (021 )38834999 8. 传真: (021 )68872488 9. 联系人 :高爽秋 10. 注册资 本:1 亿元人 民币 11. 股权结 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谭炯(TAN Jiong)先生, 董事长。国籍:中国。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云南 省人民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 历任 中国 银行 武汉 市青 山支行 行长 、 党 总支 书记 、 中国 银行 西藏 自治 区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 中国银 行云 南省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等职 。


李道滨 (LI Daobin)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 清华 大学 法 学博士 。 中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 行总裁。2000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 职于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市场部 副总监、 总监、 总经理 助理 和公 司副 总经 理。具 有12 年基 金行 业从 业经验 。 梅非奇 (MEI Feiqi ) 先生, 董事。 国籍 : 中 国。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个人 金融 总部总 经理 。 哈 尔滨工 业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 高级工 程师 , 高级 经济 师。 曾先后 在地 质矿 产部 、 国务院办 公厅 工作 , 加入中 国银 行后 ,历 任中 国银行 总行 办公 室副 主任 、中国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副 行长等 职。 葛岱炜 (David Graham )先生 ,董事。国籍 :英国。现任贝 莱德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主 要负 责管理 贝莱 德 合资企 业关 系方 面的 事务 。 葛岱 炜先 生于1977年—1984年供职 于Deloi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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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9 Haskins & Sells ( 现为 普华 永道) 伦敦 和悉 尼分 公司 ,之后 ,在 拉扎 兹(Lazards)银 行伦 敦、 香 港和东 京分 公司 任职 。1992年, 加入 美林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MLIM ) , 曾担 任 欧洲、 中东 、 非 洲、 太平洋 地区 客户 关系 部门 的负责 人。 2006 年贝 莱德 与 美林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合 并后, 加入 贝莱 德 。 朱善利 (ZHU Shanli )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现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教 授、 博 士生导 师, 北京大 学中 国中小企 业促 进中 心主 任、21 世纪 创业 投资 中心 主任 、 管理科 学中 心副 主任、 兼任 中国 投资 协会 理事、 中国 财政 学会 理事 、中国 企业 投资 协会 常务 理事等 职。曾任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经济 管理系 讲师 、副 教授 、主 任、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应用 经济 学系 主 任、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副院 长等 职。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 独立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党委书 记兼 副院 长、 会 计学 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博士 后合 作导 师, 兼任财 政部 中国 会计 准则 委员会 咨询 专家 、 中 国会计 学会 理事 、 全 国会 计专业 学位 教指 委副 主任 委员。 曾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会计系 副主 任, 中国 人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等职 。 葛礼 (Gary Rieschel ) 先生 , 独立董 事 。 国籍 : 美国。 启明维 创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的 创办 者 , 现任董 事总 经理 , 同时 供 职于里 德学 院董 事会 、 亚洲协会 、 中美 合资 企业 清洁能源 、 清洁 技术 论 坛 的顾问委 员会,并 担任纳 斯达克上 市公司THQ 的 独立 董事。曾 在美国知 名技术 公司思科 、英特 尔等任 高级 营运 职位 , 并 被多家 杂志 如福 布斯 、 红 鲱鱼、 网络 标准 评为 全球 最主要 的风 险资 本家 之 一。 曾在 美国英 特尔 公司 担任 品质 保证经 理, 在美 国NCube 公 司、思 科公司 以及 日本Sequent 公司担任 管理职位,后为SOFTBANK/Mobius 风险资本的创办 者、董事总经理。哈佛商 学院工商 管理硕 士, 里德 学院 生物 学学士 。 2. 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先生, 监事 。 国籍: 中国。 中央 党校 经济 管理 专业 本科 、 人力 资源 管理师 、经济师 。曾 任 中 国银行 人力 资源 部信 息团 队主管 、中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综 合处 副处 长、 处长、 人事 部技 术干 部处 干部、 副处 长。 陈宇 (C HEN Yu ) 先生 , 职工监 事。 国籍: 中国。 复旦大 学软 件工 程硕 士研 究生。 现任 中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信息 资讯 部门 主管, 参 与中银 国际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 建工 作。 曾在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公 司从 事信息 技术 管理 工作 ,12 年证券 基金 行业 工作 经历 。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先 生, 督察 长。 国籍:加 拿大 。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沃顿 商学 院高级管 理培 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 加拿大 西安大略 大学毅 伟商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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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0 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The University of Western Ontario) 工商管理硕士(MBA )和 经济学 硕士 。 曾 在加 拿大 太平洋 集团 公司 、 加 拿大 帝国商 业银 行和 加拿 大伦 敦人寿 保险 公司 等 海 外机构 从事 金融 工作 多年 ,也曾 任蔚 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现 英大 证券 )研 究发展 中心 总经 理 、 融 通基金 管理公 司市 场拓展 总监、 监察稽 核总 监和上 海复旦 大学国 际金 融系国 际金融 教研室 主 任、讲 师。 宁敏(NING Min)女士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法 学博 士,中 国政 法 大学法 学硕 士, 曾在 中国 人民银 行研 究局 博士 后流 动站从 事金 融专 业博 士后 研究工 作。 宁敏 女 士 曾先后 在中 国银 行总 行法 律与合 规部 、 总 行授 信执 行部及 总行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部 工作 , 先 后 担 任副处 长、 主管 (处 长) 等职。2009 年 9 月 加入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副执 行总 裁。 4. 基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孙庆瑞 (SUN Qingrui ) 女士,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权 益投 资总 监、 副总 裁(VP) 。 管理学 硕士 。 曾 任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全国 社保 组合债 券基 金经 理、 基金 经理助 理、 债券 研究 员, 联合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债券 研究 员。 2006 年加 入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006 年 7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 中银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6 年 10 月至 2008 年 4 月任中 银收 益基 金基金 经理 ,2007 年 8 月至今 任中 银中 国基 金 基金 经理 ,2010 年 2 月 至今任 中银 蓝筹 基金 基金 经理,2011 年 9 月 至今任 中银 增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具有 11 年证 券从 业年限。 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 张琦(ZHANG Qi )先 生,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VP ) ,经 济学 硕士。2005 年加 入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研 究员 、 中 银增 长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等职 。 2010 年 7 月至 今任 中银增 长基金 基金经 理,2011 年 9 月至 今任 中银 优选 基金 基金 经理 。 具有 7 年证券 从业 年限 。 具 备基金 从业 资格 。 曾任基 金经 理: 陈志龙 (CHEN Zhilong) 先生,2007 年8 月至 2010 年 7 月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伍军(WU Jun )先生,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4 月担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俞岱曦 (YU Daixi )先生,2008 年 4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的姓 名及职务 主席: 陈军 (副 总裁 ) 成员: 孙庆 瑞( 副总 裁)、 奚鹏洲 (副 总裁 ) 、 张发 余 (副总 裁) 、甘霖( 副总 裁)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寻 明辉 (副 总裁) 、李建 (副 总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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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 ( 四) 上述人员之间 均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五)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 六)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 法 律法规 的活 动,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为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资产 ; 3 ) 利用基 金资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 息;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资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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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2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了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护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保证经 营活 动 合 法合规 和有 效开 展, 保证 经营运 作符 合公 司的 发展 规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的 基础 上, 通过 建立组 织机 制、 运用 管理 办法、 实施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1.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2)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 高经营 管理 效益 , 确 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 资产的 安全 完 整,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 定和健 康发 展。 3) 确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信息 及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 安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必须覆盖 公司 各个 部门 、 机构和各 级岗 位, 并渗透 到各项业 务过 程, 涵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有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 行。 3)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在 精简 的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 足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部门和 岗 位 , 各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能 上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 部控 制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 须独 立地对 各部 门 的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进行 评估、 检查 和稽 核。 4) 防火墙 原则 。 基 金财 产、 公司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必须 分离 , 基 金投 资研究 、 决 策 、 执行、 清算 、 评 估等 部门 和岗位 , 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上 适当 隔离 , 以 达到 风险防 范的 目 的。 5)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消除 内部控制 中的 盲 点。 6)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3.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的 原则 1 ) 合法合 规原 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2 )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管 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有 制度 上的 空白 和漏洞 。 3 )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因此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 风险为 出发 点。 4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市场条 件等 外部 环境 的 变化 ,以 及公 司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进行 及时 的修 改或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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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3 4.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系 统包 括四个 层次 : 第 一个 层次 是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章程 ; 第 二 个 层次是 内部 控制 制度 ;第 三个层 次是 基本 管理 制度 ;第四 个层 次是 部门 规章 制度。 1)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是 公司 一切制 度的 最高 准则 , 公 司章程 是公 司管 理制 度的 基本原 则, 公 司章程 、董 事会 及其 下属 的专门 委员 会的 管理 制度 是制定 各项 制度 的基 础和 前提。 2)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依据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 对 制定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和 部门业 务规 章 的总览 和指 导性 文件 , 是 公司经 营运作和 风险 管理 的核心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公 司为 实 现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 立的 一系列 组织 机制 、管 理办 法、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称 。 3) 公司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 了 以下内 容: 内部 控制 大纲 、 风险 管理 制度 、 投资管 理制度 、 法律 合规与 稽核 制度 、 反 洗钱 制度、 基金 运营 管理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 息系统 管理 制度、 危机处 理制 度、 财务 管理制度 、 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保密制 度、 行政 管理 制度、 营销 管理 制度。 4)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根据 公司 章程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 要求,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对 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的具 体说 明, 将内 部控 制落实 到每 个 岗位、 每个 员工 和每 道程 序。 5.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主要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控 制措 施、 信息 沟通 、内部 监控 。 1 ) 环 境是 指构 成公 司内部 控制 的基 础, 控制 环境包 括内 控文 化、 公司 治理结 构、 组织 结构 等内容 。 2 ) 风 险是 指公 司经 营活动 不能 达到 内部 控制 目标的 可能 性。 风险 评估 就是确 定公 司经 营管 理的哪 些方 面会 偏离 内部 控制的 目标 ,其 实质 是确 定关键 控制 点。 3 ) 控制措 施是 指为 确保 内控 目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 节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 手段。 4 ) 信 息沟 通是 指公 司建立 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获 得真 实、 及时 、完 整的经 营信 息, 并在 内部进 行沟 通。 5 ) 内 部控 制建 设是 一个动 态调 整的 过程 。公 司定期 对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和 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及 适应 性等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评估 ,不 断完 善公 司的内 部控 制。 6. 内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宏观 控制 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次 构成 。宏 观控 制是 公司整 体经 营活 动的 控 制;微 观控 制则 是在 宏观 控制之 下, 由各 级组 织结 合不同 的业 务而 进行 的控 制。 7.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 务的 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操作 流 程 和岗位 手册 ,明 确揭 示不 同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取 相应 的 控制措 施 。对公司 的 前线业 务、 中线业 务和 后线 业务 均采 取了全 面的 控制 ,主 要内 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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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4 1)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研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 ? 交易业 务控 制; ? 投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 市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2)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基金运 营业 务控 制; ? 法律合 规控 制; ? 内部审 计控 制; ? 信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 危机处 理控 制; ? 信息披 露控 制。 3) 后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公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 人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 8.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测 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3 )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9.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本公司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公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业 务的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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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5 四 . 基金 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2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46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 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 。截 至2012年6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52只, 其中封闭式7只, 开放式245 只 。自2003年以来, 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31项最 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 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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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6 (2 )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 ) 办 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 势 地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产 托管 部“ 一手 抓业 务 拓展,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的做法是 分不 开的 。 资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拓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 精 心培育 内控 文化 ,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项 目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要 工作 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2010 年 四 次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和 安全 措施 是 否充分 的最 权威 的 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审 阅后,2011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第五 次 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明 独立 第三方 对中国工 商 银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部 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 证明中 国工 商银 行 托 管服务的风险控 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一)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 经 营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形成一个运 作规 范化 、 管理 科学化 、 监控制 度化 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完 整; 维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 托管 业务 安全、 有效、 稳健 运 行。 二)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控 合规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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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7 内部 审计局 ) 、资产 托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 处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监 察部 门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处,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 依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业 务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 察职权 。 各 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责 范围 内实 施 具 体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三)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 当符合国 家法律法 规及监 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 ,并贯 穿于托管 业 务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整 性原则。 托管业 务的 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 都必须 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 制约;监 督 制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员。


3 、及时 性原则。 托管业 务经 营活动必 须在发生 时能准 确及时地 记录;按 照“内 控优先” 的 原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 、审慎 性原则。 各项业 务经 营活动必 须防范风 险,审 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 其他委托 资 产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 根据国家 政策、法 律及经 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 修改完 善,并保 证 得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 有任何空间 、时 限及 人员 的例外 。


6 、独立 性原则。 设立专 门履 行托管人 职责的管 理部门 ;直接操 作人员和 控制人 员必须相 对 独立, 适当 分离 ;托 管部 内部设 置独 立的 负责 内部 风险的 部门 ,专 责内 控制 度的检 查。 四)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离制 度。资 产托 管业务与 传统业务 实行严 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的岗 位职责、 科 学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册 、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采取 了良 好的 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 够确 保资 产独立 、环 境独 立、 人员 独立、 业务 制度 和管 理独 立、网 络独 立。








2、高层 检查。主 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者 和管理 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方 面的进 展, 并根 据检 查情 况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 促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








3 、人事控 制。资产 托管部 严格落实 岗位责任 制,建 立“自控 防线” 、 “互控防 线” 、 “监控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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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8 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 绩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 控文 化, 增强 员工 的责 任 心和荣 誉感 , 培育 团队 精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通 过进行定 期、 定向的 业务 与职业道 德培 训、 签订 承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








4、经营 控制。资 产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处理各 项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 源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








5、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 察、风 险评估等 方式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定期或 不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业 务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估, 制定 并实 施风 险 控制措 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








6、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路 的冗余 备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7、应急 准备与响 应。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中 心,制定 了基于 数据、应 用、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组 织员工定 期演 练。 为使演 练更加接 近实 战, 资产 托管 部不断提 高演练标 准,从 最初的按 照预订时 间演练 发展到现 在的“随 机演练 ” 。从 演练结果 看,资 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五)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稽 核监察部 门,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人 员,在总 经理的 直接领导 下,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稳 定地 发展 。








2、完善 组织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完 善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工 的共同 参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部门和 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 的风险 负责 , 通 过 建 立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 结 构 。








3、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建 设,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范 和控制 的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 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 产 托管部 已经 建立 了一 整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包括 : 岗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程 、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息披 露制 度等 , 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 持与业务 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管 业务是 商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 资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 将建立 一个 系统 、 高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 环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新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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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19 新情况 不断 出现 , 资 产托 管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 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 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 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 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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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 一) 基金发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名称: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谭炯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执行总 裁:





李道 滨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徐琳 2. 场外代 销机构 1)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肖钢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 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 口大 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怀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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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育 宁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2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hxb.com.cn 9)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联系电 话:





61195566 联系人 :


张静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淮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开国


客服电 话:








9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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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2 联系人 :











李笑鸣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11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华 联系人 :


芮敏褀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2)平安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深 圳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翔 客服电话:





400-8866-338 联系人 :


郑舒丽 公司网 址:


www.pa18.com. 13)光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浩明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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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5 法定代 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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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市西 城区太 平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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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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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市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杜庆 平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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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hzq.com 32)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湖北 武汉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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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6 网址:











www.tfzq.com 33)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客服电 话:





400 818 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4)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 明 联系人 :








陈忠 联系电 话:





010-84588888 或 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询 电话 网址:











www.cs.ecitic.com 3. 场内代 销机 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具 有开 放式基 金代 销资 格, 经深 交所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可 通过 深 交所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理开 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转 托管 等业 务的深 交所 会员 单 位(具 体名 单请 参见 深交 所相关 文件)。 场内代 销机 构的 相关 信息 同时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www.szse.cn )登 载。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金颖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 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 泰律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市 浦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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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7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








廖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黎明 (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绍信 电话:











(021 )61238888 传真:











(021 )61238800 联系人 :








汪棣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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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8 六 .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 资者 包括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法律 法规 禁止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者除 外) 以及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 所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 基金 代销机构 的营业 网点 及其 他的 合法方 式在 场外 办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也可 以通 过交 易所会 员单 位作 为基金销 售代理 机构 在交 易所 (场内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构 , 另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销售 机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 加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并另 行公 告。 在销售 机构 允许 的条 件下 , 投资者 还可 以委 托销 售机构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并签 订委托 代理 协议 明确 双方 的权利 与义 务, 投资 者需 遵守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在条件 成熟 时, 投资者 可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指定 的基金 代销 机构 以电 话或 互联网 等形 式进 行申购 、赎 回。 (三)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 间 1. 申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不超过 2 个 月开始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日 常申 购业 务;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不超过 2 个月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日常 赎回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开 始办 理申 购赎回 的具 体日 期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2. 开放日 与申 购、 赎回 业务 办理时 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受理 申购 与赎回 基金 业务 的时 间即 开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交 易日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参见 发售 公告 或基 金代 销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投资者 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受理时间 之外 的日期 或时 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 视为在 下次 受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提出 的申 请,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受理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进行相 应的 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 算。 2. 本基金 采用 “金额申 购、 份额赎 回 ” 的原 则, 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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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29 3. 当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当日交 易时 间结 束 以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结束 后不 得 撤销。 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并 在不 实 质影响 投资 者利益 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 则。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新 规则开 始实 施日前2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家 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公 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代销机 构 规 定的 手续, 在开 放日 的交 易时 间段内 提出 申 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须 按代 销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金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代销机 构 (网点 ) 处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申 购、 赎 回的 交易 时间 段内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 赎 回申请 日(T 日)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可在 T+2 工作 日或 之后 到其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网点 进行 成交 查询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 申 购申请 。申 购申 请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未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到 账则 申购 无效 ,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 申购无效的 款项 退回 投资 者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 赎回款 将 在 T+7 个工 作日 内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赎回人) 账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申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根据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确定 , 在 直销 网点 的场外 最低 申购 金额由 基金 管理 人制 定和 调整。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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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0 2. 申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时, 可以 赎回 部分 或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赎回 时需 一次全部 赎回 。 3.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 况调整 上述申 购与 赎回 的 程序、 数额以 及基 金交 易 账户保 有最 低基金 份额 限制 ,调整前 应 至少 在一种指 定 报 刊或 网站上 公告 。 4. 申购份 额、 余额 和赎 回金 额的处 理 申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投资者 通过 场外 申购 时,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 申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四 舍五 入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于四 舍五 入导 致的 误差 归入基 金资 产; 投资 者通 过场内 申购 时,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计算 方式 参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关于 开放 式基金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有关 规定 。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 回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四 舍五 入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于四 舍五 入导 致的 误差 归入基 金资 产。 5. 基金管 理人可 与销 售机 构 约定, 对投资 者委 托销 售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申购 与 赎回的 ,代 销机构 可以 按照 委托 代理 协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 受以上 数额 限制 。 (七)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50 万元 1.5% 50 万元( 含)-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含)-200 万元 1.0% 200 万元( 含)-500 万元 0.6% 大于 500 万元( 含) 每笔 1000 元 场外赎回费 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 含)-2 年 0.25% 2 年( 含) 以上 0 场内赎 回费 率 不区分 持有 期限 0.5% 注 1: 就 场外 赎回 费率 的 计算而 言,6 个月指 181 日,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以 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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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1 推。 注 2: 上述持 有期 是指 在注册登 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1. 申购费 用由申 购人 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2. 赎回费用由 赎回 人承担 ,在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收取 ,扣除 注册 登记 等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于 总额 的 25% 。 3.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前 提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和要 求, 制定 各类基金促销 计划, 针对 特定区域、范 围、行业、 背景的基金投 资者;针对 购买本 基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的 金 额或份 额达到 或超 过一 定 标准的 基金投 资者 ;通 过 特定交 易方 式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基 金 投资者 开展定 期和 不定 期 的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前 述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可以针对 促销活动范围 内的基金投 资者,对基金 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 回费率 进行 调整 。 4.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调 整申 购 费率、 赎回费 率或 转换 费 率,最 新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率 和转 换费率 在公 告中 列示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开始 实施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5. 各销售 机构在 技术 条件 许 可的情 况下, 可开 通各 类 电子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 易、电 话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决定 对电 子交 易 方式适 用更 为优惠 的申购 、赎 回费 率 ,且不 受上述 费率 结构 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就 电子 交 易方式 进行 申购、 赎回 适用 差别 费率 时,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将于 新的费 率 开始实 施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家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八) 申购份 额 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基金场外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为 单位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至 小数点 后 2 位, 申购 份额 以四舍 五入方 式保留 至 0.01 份基 金份 额。 由此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资产承 担, 取得 的收 益归 入基金 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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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2 2. 基金场 内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申购金 额实际确 认 的 有效 份额保 留到 整数 位, 剩余 部分折 回金 额由 结算 参与 人返还 给投 资 人。 3.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 赎回 份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份额 -赎回 费 赎回份 额实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金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以四 舍 五 入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资产 承担 ,取 得的 收益 归入基 金资 产。 4. 基金管 理人在 不损 害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 情况下可更改 上述基金申 购份 额的计算 公式 或基金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 式,及 申购份 额、 余额 的 处理方 式或赎 回金 额的 处 理方式 ,但 应最迟 在新 的公 式适 用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予以 公告。 (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与过户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日为投 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自T+2 日 起有权赎 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投 资者赎 回基金成 功后,基 金份额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的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迟 于开 始 实施前2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 回或 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的 处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 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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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3 5)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停 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 6)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 1 )到 5)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发生上 述(6) 拒绝 申购 情 形时,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资 者。 2.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迟 支付 赎回 款: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原 因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4) 法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或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兑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 付,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兑 付。 同 时在 出现 上 述 3) 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最长不 超过 正常 支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3. 暂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应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4. 暂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前 2 日内在 至少一种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份额 (赎 回申 请总 数与 基 金转换 申请 转出 份额 总数 之和扣 除申 购 申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申请 转入份 额总 数的 余额 )超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部 分 延期赎 回。 1 ) 接受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 付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较 大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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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4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未 受理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 一 开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 有赎 回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 3 )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本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本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3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本基金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一 家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 公告 。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赎回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应 当报 经中国 证监 会必 要的 核准 后立即 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十三)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暂 停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刊 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提 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在 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将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调整 为每 月一 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并 在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十四)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在各项 技术 条件 成熟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资 者 可以选 择在 本基 金和基 金管 理人 旗下 其他 基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 换。 基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 转换费率 等具 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另行 公告。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规定 。 投资 者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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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5 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最 低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金份额 的非交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 从 某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只受理继 承、 捐赠、 司法执 行等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中, “继 承”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赠 ” 只受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 的情 形; “司法 执行” 是指 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 法 人、 社 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 条件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须 按照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相关规 则, 直接 向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申请 办理 。 (十七) 基金的冻结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解 冻的 手续 及冻 结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 关 规定办 理。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但被冻结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转 增 的基 金份额 一并 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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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6 七 .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和跨 系统 转登记 (一)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指本 基金份 额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 外认 购或 申购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 统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内 认购 或申 购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持 有人 证券 账 户 下。 本基金 份额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明确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 份额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认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事 宜中 的权 利和义 务,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承担以下 职责 :


1.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的 登记 业务 ;


2. 保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关 的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3.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信 息承 担保 密义 务 , 因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或 其 他任何 方带 来的 损失 ,须 以其自 身财 产承 担相 应的 赔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 查情 形除外;


4. 按本基 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提 供其 他必 要的服 务;


5. 确保基 金注 册登 记及 结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行 ,按 约定 的时间 完成 数据 的发 送和 接受;


6. 提供灾 难恢 复和 应对 突发 事件的 机制 ; 7.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二) 系统内 转托 管 1. 系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机 构 ( 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赎 回业 务的 销售机 构 ( 网 点) 时, 销售机 构 (网点 ) 之间不 能通 存通 兑的 , 可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管。 3. 处于募 集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不得办 理系 统内 转托 管。 (三) 跨系统 转登 记 1. 跨系统 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之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登 记限 于在 已注 册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和其 基础证 券账 户或 基金 账户 之间进 行。 本基 金跨系 统转 登记 的具 体业 务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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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7 八 .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着重考 虑具 有可 持续 增长 性的上 市公 司, 努力 为投 资者实 现中、 长 期资 本增 值的目 标。 (二) 投资范围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以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主 要投资 对象 为有 增长 前景 且具备 可持 续性 潜力 的股票。


(三) 投资理念 1. 从企业 盈利 的增 长性 和经 营模式 的可 持续 性两 方面 寻找投 资机 会。 2. 专注于 具有 核心 竞争 力、 良好公 司治 理、 勇于 创新 并富于 社会 责任 感的 公司 。 3. 通过有 效的 投资 行为 推动 社会良 性发 展, 为投 资者 争取长 线资 本增 值与 回报 。 (四) 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 管理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与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主动 投资 管理策 略, 将定 性与 定量 分析贯 穿于 公 司 价值评 估、 投资 组合 构建 以及组 合风 险管 理的 全过 程之中 。 本 基金 资产 类别 配置的 决策 将借助 中国 银行 和 贝 莱德 投资 管理 宏观 量化经 济分 析的 研究 成 果, 从 经济 运行 周期 的变动, 判断 市场 利 率水 平、 通货膨 胀率 、 货 币供 应量 、 盈利 变化 等因 素对 证券市 场的 影响 , 分 析类 别资产 的预 期风 险收 益特 征, 通 过战 略资 产配 置决 策确定 基金 资产 在各 大类资 产类 别间 的比 例, 并参照 定期 编制 的 投资组 合 风险 评估 报告 及相 关数 量分析 模型 , 适度调 整资产 配置 比例 。 本基金 同时 还将 基于 经济 结构调 整过 程中 的动 态变 化,通 过策 略性 资产 配置 把握市 场时 机 , 力争实 现投 资组 合的 收益 最大化 。 投资组 合中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 净资 产的 60% ; 投资 于可 持续 增长 的上市公 司的 股 票占全 部股 票市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现金 类资 产、 债券资 产及 回购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1. 股票选 择 本基金 借助 数量 模型 从盈 利增长 性角 度进 行股 票初 步筛选 , 并 运用 评级 系统 对公司 增长 的 可 持续性 进行 评估 。 综合 以上结果 后, 再从基 本面 对股票进 行 更深入 的分 析和 估值 , 构建投 资组 合。 2. 债券资 产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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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8 债券组 合的 构建 主要 通过 对 GDP 增长速 度、 财政 政策和 货币 政策 的变 化、 通货膨 胀的 变动 趋势分 析, 判断 未来 利率 走势, 确定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久期 , 并 通过 利率 曲线 、 期限 结构、 债券 类 别的配 置等 积极 的投 资策 略提高 债券 组合 的收 益水 平, 同 时适 当利 用由 于银 行间市 场和 交易 所 市 场的分 割而 形成 的无 风险 套利机 会进 行套 利。 在单个 债券 品种 的选 择上 严格控 制信 用风 险, 以流 动性、 安全 性为 原则 选择 优质债 券。 3. 现金管 理 在现金 管理 上, 基金 经理 通过对 未来 现金 流的 预测 进行现 金预 算管 理, 及时 满足本 基金 运 作 中的流动性 需求 。 (五) 投资决策依据及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 策依 据 1) 根据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等的有关 规定 依法决 策. ; 2) 投资研究 团队 对于 宏观 经 济周期 、行业 增长 形态 、 市场情 况、上 市公 司财务数据 及公司 治理结 构的 定性 定 量化分 析结果 ; 3) 投资风 险管 理人 员对 于投 资风险 的评估报 告 与 反馈 意见。 2. 投资决 策程 序 在投资 过程 中, 基金 经理 与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及 投资 队伍各 职能 小组 的工 作关 系下图 。 基金经 理在 授权 下, 根据 基金的 投资 政策 实施 投资 管理。 (六) 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 其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股票分 析 债券分 析 数量分 析 风险管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策略建议 基金经 理 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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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39 2. 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 有任 何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的总和 ,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 本基金 投资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净 资产 的 60% 。 4. 本基金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或者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现 金等价 物持 有量应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5. 本基金 资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时 所申报 的金 额不 得 超过基 金的总 资产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该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6.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7.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月 。 8.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 比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制 之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 (七) 投资禁止 本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但下 列情 形除 外: (1)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控 股股 东在承 销期 内担 任副 主承 销商或 分销 商所 承销 的证 券; (2)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非 控股股 东在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为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 ;债 券投 资部 分的业 绩比 较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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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0 准为上证 国债指 数。 本基金 的整 体业 绩基 准=MSCI 中国 A 股指数×85% + 上证 国债指 数×15%


本基金 选择 MSCI 中国 A 股指数 作为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是基 于以 下主要 原因 : ? 该指数 充分 考虑 了自 由流 通市值 和流 动性 等方 面, 各行业 组达 到 65% 的代表 性; ? 是一个 独立 的指 数, 但根 据 MSCI 一贯的 标准 编制 ; ? 该指数 的编 制方 法透 明且 客观, 具有 可复 制性 ,而 且指数 周转 率较 低; ? 该指数 遵循 全球 行业 分类 标准(GICS ) ,容 易被 全 球投资 者广 泛接 受; ? 该指数 在以 往4 年中 的总 体波动 性较 其他 备选 指数 低,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 。


如果市 场有 其他 更适 合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时,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适当 程序 变更业 绩比 较 基 准。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主 动型 的股 票基 金,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风险偏 上的 品种 。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 证券 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3.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利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 权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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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1 九 . 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 于2012年10 月11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2年6月30 日。 (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 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类 投资 5,598,965,116.66 77.79 其中: 股票 5,598,965,116.66 77.79 2 固定收 益类 投资 758,345,256.20 10.54 其中: 债券 758,345,256.20 10.5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 产 690,000,850.00 9.5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0,978,019.70 1.96 6 其他资 产 8,903,404.32 0.12 合计 7,197,192,646.88 100.00 (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126,275,397.36 1.77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747,469,599.06 38.49 C0 食品、 饮料


1,024,094,552.45 14.35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32,955,596.78 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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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2 C2








木材、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11,040,000.00 0.15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558,940,067.24 7.83 C5








电子 116,460,839.68 1.63 C6








金属 、非 金属 - -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544,442,280.52 7.63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459,536,262.39 6.44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36,501,783.04 1.91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75,776,621.96 1.06 G 信息技 术业 549,068,214.71 7.69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311,868,544.99 4.37 I 金融、 保险 业 314,785,087.94 4.41 J 房地产 业 837,699,030.24 11.74 K 社会服 务业 482,600,047.23 6.76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6,861,424.00 0.10 M 综合类 10,059,366.13 0.14 合计 5,598,965,116.66 78.45 ( 三)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 前 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期末数 量( 股) 期末公 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315 上海家 化 12,464,924 486,256,685.24 6.81 2 002065 东华软 件 17,468,713 387,805,428.60 5.43 3 600519 贵州茅 台 1,602,719 383,290,248.85 5.37 4 600690 青岛海 尔 23,836,476 279,363,498.72 3.91 5 000869 张 裕A 3,663,931 246,435,999.06 3.45 6 000002 万 科A 26,924,584 239,898,043.44 3.36 7 600048 保利地 产 20,835,436 236,273,844.24 3.31 8 601318 中国平 安 3,977,796 181,944,389.04 2.55 9 600138 中青旅 9,571,096 172,088,306.08 2.41 10 000858 五 粮 液 5,095,541 166,929,923.16 2.34 ( 四)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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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3 1 国家债 券 98,230,000.00 1.38 2 央行票 据 96,960,000.00 1.36 3 金融债 券 281,919,000.00 3.9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81,919,000.00 3.95 4 企业债 券 31,050,000.00 0.4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89,757,000.00 2.66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60,429,256.20 0.85 8 其他 - - 合计 758,345,256.20 10.63 ( 五)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 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20211 12 国开 11 1,300,000 130,559,000.00 1.83 2 120305 12 进出 05 1,000,000 100,450,000.00 1.41 3 011218001 12 铁物资 SCP001 1,000,000 99,820,000.00 1.40 4 129901 12 贴现国 债 01 1,000,000 98,230,000.00 1.38 5 1101094 11 央票 94 1,000,000 96,960,000.00 1.36 ( 六)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 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期 期末 未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 ( 七)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 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期 期末 未持 有 权证 。 ( 八)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35,868.3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65,960.73 4 应收利 息 7,281,7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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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4 5 应收申 购款 119,814.5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


计 8,903,404.3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0015 石化转 债 23,640,704.20 0.33 2 110018 国电转 债 22,244,316.60 0.31 3 110013 国投转 债 4,372,547.40 0.06 4 110016 川投转 债 581,504.00 0.01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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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5 十 .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06 年 3 月 17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 3 月 17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62.54% 1.33% 89.39% 1.31% -26.85% 0.02%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43.05% 1.80% 125.40% 1.92% 17.65% -0.12%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7.04% 2.21% -57.16% 2.54% 10.12% -0.33%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62.42% 1.82% 79.22% 1.71% -16.80% 0.11%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45% 1.31% -5.60% 1.34% 8.05% -0.0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5.37% 1.12% -22.94% 1.12% -2.43% 0.00%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7.62% 1.01% 5.04% 1.15% 2.58% -0.1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179.63% 1.63% 132.22% 1.72% 47.41%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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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6 十一.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包 括基 金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的申购 基金 款 及其他 投资 形成 的价 值等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清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3.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 4.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收申 购款 ; 6.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7.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8. 其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 其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资金结 算账 户和 托管 专户 用于基 金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 以基金 托管 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名义 开立 基金证 券账 户;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报中 国 人民银 行备案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代 销机 构 和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金 代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 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销;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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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7 十二.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的基础 。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营 业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 面 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在基金 管理 人传 真的 书面 估值结 果上 加盖 业务 公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市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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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8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 定 估值。 根 据《基金 法》 , 基金管 理人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 价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 并 及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估 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 应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 有权向 责任 方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代理销 售机 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原因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责任 方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 失 的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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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49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申 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 系统 故 障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水平 无法 预见 、 无 法避免 、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 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 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 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 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 偿时,如 果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托 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且依 据法 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 合同 》 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责任方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 损 失。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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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0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 理; 2 、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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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1 十三.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投 资所得 分红、 股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 实 现的其他 合法 收入 。 因运 用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 额。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 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 每年 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少一 次, 最 多为六 次, 每次收 益分 配时 ,分 配比 例不低 于当 时可 分配 收益 的 6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 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 资,投 资人可 选择 现金 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按 权益登 记日 除权 后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才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5.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7.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和公 告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基金净 收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并 公告 。 (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 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可 将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按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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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2 益登记 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 中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有关 业务规 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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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3 十四.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售服 务费(依据基 金合 同及中国 证监 会届 时有 效的 相关规 定收 取) ; 4. 证券交 易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7.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 银行的 汇划 费用 ; 9.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 的 计算方 法如下 : H=E× 1.5%÷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5‰的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H=E× 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 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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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4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支付日期顺 延。 3. 转换费 :在条 件成 熟, 允 许基金 转换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将另 行公 告基 金 转换费 的费 率水平 、计 算公 式、 收取 方式和 使用 方式 。 4. 本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销售服 务费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及 届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从 开 放 式基金 财产 中计 提的 一定 比例的 费用 , 用 于支 付销 售机构 佣金 、 基 金的 营销 费用以 及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服 务费 等。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收取 , 将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取适 当的时 机 ( 但应 于中国 证监 会发 布有 关收 取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费用 的通 知后 ) , 经至 少 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公告 后正 式执 行。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年费 率不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如果 前述 费率 标准 上限高于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相关 费率 标准 上限的 , 取 前述 费率 上限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费率 标准上 限孰 低执 行) , 具体费 率水 平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最新 的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或基金管 理人 在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的公 告。 本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用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的比例 不低 于总 额的 25% (如果前 述比 例下 限 低 于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相关 比例下 限的, 取前 述比例 下限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比例下 限孰高 执 行) 。 本基金 正式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后, 在通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年费 率计 算,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N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销售 服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N 为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证 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招 募说 明书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披露的 或基 金管 理人 在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的公告 确定的 本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 销售服 务费 自基 金管 理人 公告的 正式 收取 日起 ,每 日计算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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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5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本基金 合同 及届 时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公 告收 取基 金销售 服务 费或 酌情 降 低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上述( 一) 中所 述4 至9 项费用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按 照费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 费 用,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 、信 息 披露费 用等 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四)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一 致后,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 率或基 金托 管费率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 相关费 率。调 高基 金管 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 率或 基 金销售 费率 等费,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 或基金 销售 费率等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 率实施 日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五)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类 纳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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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6 十五.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


3.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按 国家 有关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5.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 定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管理 人也 可以 委托 具有 相关业 务资 格 的独立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担 任基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 事务所 不能 同时从 事本 基 金的审 计业 务。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立的 、 具 有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基 金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按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进行 公告 , 并在 公告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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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7 十六.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本基 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报刊 和网 站上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 资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2. 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 诋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销 售机构 ; 5. 登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 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同 时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 内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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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8 2)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在 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露 的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其内 容涉 及界 定本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以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为 准。 3) 基金托 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 督等活 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3.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5.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 息 资料。 6.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7. 临时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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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59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即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 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两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重 大事 件包括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理 人及 其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金更 换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开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开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开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开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开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通知与 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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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0 间、 会 议形 式、 审 议事 项 、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 应当 依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9. 澄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 产 生 误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开 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10.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 制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信 息进行 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不 同媒 介上 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供公 众查阅 、 复 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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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1 十七. 风险揭 示 1.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主 要 包 括 : 1) 政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 2) 经济周 期风 险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映 出来, 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 一 定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4) 购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响 基 金 所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5) 信用风 险 主要指 债务 人的 违约 风险 。若债 务人 经营 不善 ,资 不抵债 ,债 权人 可能 会损 失大部 分投 资 , 这主要 体现 在企 业债 中。 6)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管 理能力 、 财 务状 况等 因素 影响。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 不 善,其 债券 可能 下跌 ,可 能会导 致基 金收 益下 降。 7) 再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受 益的 影响 。 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较 少的 收益 率。 2.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接 受 投资者 的申 购和 赎回 。 由 于我国 证券 市场 波动 性大 , 在市 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量 急剧 减少 的 情 况,如 果在 这时 出现 较大 数额赎 回申 请, 则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3.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经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响其对 相关 信息 和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4.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1) 技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 如基金 在交 易时 所采 用的 电脑系 统可 能因 突发 性事 件或不 可抗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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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2 因出现 故障 ,由 此给 基金 投资带 来风 险。 2)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 如基 金经 理违 反职 业操 守的道 德风 险, 以及 因内 幕交易 、 欺 诈 等行为 产生 的违 规风 险。 5. 制度性 风险 中国经 济体 制、 政治 体制 的改革 和发 展、 经济 结构 的调整 、 对 外开 放的 日益 加强等 制度 性变 迁,带 来特 定的 市场 风险 ,如: 1) 政府的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指 引和向 导作 用; 2) 行业、 企业 发展 受宏 观政 策、产 业政 策的 制约 ; 3) 行业发 展的 明显 的周 期性 。 6. 新兴证 券市 场风 险 中国作 为新 兴证 券市 场, 具有以 下新 兴市 场所 共有 的风险 : 1) 流动性 风险 : 总市值 、 交易量等 相对 较小 , 市场深 度相对 较弱 , 证券市 场的 流动性 相对 不 足; 2) 规避风 险难 度较 大: 投资工具单 一, 缺乏对 冲、 衍生品种 等避 险工 具, 在市场下跌 时, 规 避风险 的操 作空 间有 限; 3) 上市公 司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有待进 一步 完善 ; 4) 统计数 据、 财务 数据 、信 息披露 的可 信度 有待 进一 步提高 。 7. 投资理 念实 施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对象 主要 是能 够持续 发展 的上 市公 司。 如果由 于国 家可 持续 发展 策略改 变, 使 本 基金的 可持 续发 展投 资理 念无法 充分 实施 ,可 能会 导致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受 到影响 。 8. 其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代理商 违约 、 托管 行、 基金托 管人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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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3 十八.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2. 基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但如 因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于 基 金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形 ,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 者基 金合 同的变 更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或者 基金 合 同另有 规定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修 改,并 报证 监会 审批 或备案。 3. 依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变 更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意 见 之日起 生效 。 4. 除 依本《 基金 合同》 和/ 或依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对《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须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和/或 须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以外 的情形 ,经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同意 可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变 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6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 的; 3.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 理人经 合法 程序 宣布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5.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小组 ,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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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4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制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7)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月。 6.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由 清算 小 组 优先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7. 基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剩 余 财产 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清算 组作 出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由 清算 组公 告。 9.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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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5 十九.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包 括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认购 和申 购费 用、 基金 赎回手 续费 以及 基金 管理 费等其 他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0)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管理规 则; 12)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4)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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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6 4) 办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如认 为基金 代销 机构违 反本《 基金合 同》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 资者的 利益 ;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 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资 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的 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 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担 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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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7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23) 基 金管理 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在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天内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4)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5)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 其 他法 定收 入和其 他法 律法 规允 许或 监管部 门批 准 的约定 收入 ;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行 为,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联 名 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证 券账 户;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 户, 负责基金的 债券 及 资金的 清算 ; 7)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资产 托管 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 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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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8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 的 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按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按照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 除; 20)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 》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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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69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 终止《 基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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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0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 变更基 金类 别; ?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涉 及本基 金的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 在《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2. 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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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1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5) 如在上 述第 4 条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3. 通知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 ?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4. 开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 召 开。 1) 现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 可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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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2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 的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不少 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但确定 有权 出 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含 50% )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但确定 有权 出 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 上述 第(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基金 合同 》 的重大 修改 、 决定终 止 《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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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3 金合 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 开 日前15 天提交 召集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日 10 天前 公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有10 天的间 隔期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 件 的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10 天 前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 求 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 程序性 。 大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 出决定 。 如将提 案进 行分 拆或合并 表 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 2) 议事程 序 ?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权代 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 由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通过 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方式 ,选 举 产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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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4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 公布提案 ,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后2 个 工作日 内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金合 同 》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 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人 。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 重新清 点 后,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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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5 ?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8.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 五)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6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经合 法 程序 宣 布本 基金 合同终 止; 5)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2. 基金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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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6 ?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 制作清 算报 告;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 ?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月。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后,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在 《基 金合同 》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六)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 七)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字 并 在 募集结 束后 经基 金管 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书 面 确 认后生 效。 《 基金 合同 》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出现本 基金 合同 第十 八部 分第二 条所 述情 形之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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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7 止。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 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 按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合 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 容应以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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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8 二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摘 要 (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注册资 本: 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 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现 、 转 贴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销 售业 务;代 理发 行 、 代 理承销、 代理兑付 政府债 券;代收 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算 业务( 银证转账 )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开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 业务;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据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业务监督、核 查 1. 根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本协议 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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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79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费 用的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金 收益 分 配、 基 金的 融资 条件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其 中对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后 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的,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前 述书 面通 知载 明的 限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偿 因其 过 失致使 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2. 根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本协 议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托 管人 是否及 时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 、 是否擅 自动 用基 金资 产 、 是否按 时将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收 益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 项,对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管 人未 对 基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灭 失、 减 损或处 于危 险状 态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以书 面的 方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予以 纠正并 采取 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利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 的行为 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或有关 基金法 规 的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限期 纠正 。 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监督、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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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0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托 管人 应依 法持 有并 安全、 完整 地保 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令 ,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2)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立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对 所托 管的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4) 对于因 基金 投资 、 基 金申 (认) 购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托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 没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 损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有 关当 事 人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2. 募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资 格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户 。 基 金募 集期 满,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验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到 的全 部资 金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中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基金 资产 接收 报告。 3.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基金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 该 基金托 管专 户是 指基 金托 管人在 集中 托管 模式 下 ,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户 。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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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1 理的有 关规 定》 、 《 关于 大 额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其他规 定。 4.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用 于证 券清 算。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的 , 除非 法规 另有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5.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负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债 券的 后 台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手 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银 行进 行 报备。 2) 同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和 债券托 管账 户根 据中 国人 民银行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 心和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签 订补 充协 议, 进行 使用 和管理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场 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基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托管 人对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责 任。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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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2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7.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如 上述 合同 只有一 份正 本, 则该 正本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1.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 计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后, 签名、 盖章 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 以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已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上市流 通的 股票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在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流 通的 债券, 按如 下估 值方 式处 理: A.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 估 值。 B. 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3.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增发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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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3 2) 首次公 开发 行的 股票 ,按 成本估 值; 3) 在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交 易的 债券和 未上 市的 债券 按成 本估值 。 4. 配股权 证,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按估 值日市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 收 盘 价等于 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为 零。 5.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债券利 息收 入、 存 款利 息收 入、 买入 返售 证券 收入 等固 定收益 的确 认采 用权 责发 生制 原 则 。 7. 股利收 入的 确认 采用 权责 发生制 原则 。 8.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承 担。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基 金过 户与 注册 登记 人负责 编制 , 基 金过 户与 注册登 记人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负 保管 义务 。 ( 六) 争议的处理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忠实 、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 止 1. 本协议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完必 要的核 准或 备 案手续 后生 效。 2.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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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4 2) 因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 造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因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 造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发生《 基金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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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5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 人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 寄送 1. 基金投 资者 账单: 基金 管理人将 向特 定 销 售渠 道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文 件形 式 定期或 不定 期寄 送对 账单; 2.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 二)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 三) 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 回及 信息查 询。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利用 自己 公 司 的网站 (www.bocim.com )为直销 投 资者 提供基 金 网上交 易服 务。 投资者 在 选用网 上交 易服 务之 前,请 向相 关机 构咨询。 ( 四) 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通 过电 子 邮 件、手 机短 信、 传真 等定 期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 息。可 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每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每笔交 易确 认、 每月账 户余额及 损益 、 最近 季度 的基金投 资组 合、 公司最 新公告 、 新产品 信息 等。 业务开 通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天 24 小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易 情况 、 基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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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6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代 销机构 的住所处 , 投资者 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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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7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一) 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 易席 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 选择 标准和程序 1.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选择证 券经营机构 ,选用 其专用 交易席位供 本基金 证券买 卖专用,选 择 标 准为: (1) 实力 雄厚 ,信 誉良 好,注册 资本 不少 于 3 亿元 人民币 ; (2) 财务 状况 良好 ,各 项 财务指 标显 示公 司经 营状 况稳定 ; (3) 经营 行为 规范 ,最 近 一年未 因发 生重 大违 规行 为而受 到中 国证 监会 处罚 ; (4) 内部 管理 规范 、严 格 ,具备 健全 的内 控制 度, 并能满 足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的要 求; (5)具 备基金运 作所需 的高 效、安全 的通讯条 件,交 易设施符 合代理本 基金进 行证券交 易 的需要 ,并 能为 本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6)研 究实力较 强,有 固定 的研究机 构和专门 的研究 人员,能 及时为本 基金提 供高质量 的 咨询服 务, 包括 宏观 经济 报告、 行业 报告 、市 场走 向分析 、个 股分 析报 告及 其他专 门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2. 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 式 席 位的使用 期限暂 定为半年 。使用期 满后,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各证券 经营机构 所提供的 各 类研究 报告 和信 息资 讯进 行综合 评价 ,包 括: (1) 提供 的研 究报 告质 量和数量 ; (2) 研究 报告 被基 金采 纳的情况 ; (3) 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 金运作 带来 的直 接效 益和 间接效 益; (4) 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金运作 避免 或减 少的 损失 ; (5)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课 题,证 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的 研究论 文质 量; (6) 开放 证券 经营 机构 资料库的 情况 ; (7) 其他 可评 价的 量化 标准。 根据上 述综 合评 价的 结果 进行排 名。 在这 一过 程中 , 管理 人不 但对 已使 用席 位的证 券经 营 机 构进行 排名 , 同 时亦 关注 并接受 其他 证券 经营 机构 的研究 报告 和信 息资 讯, 为半年 后的 席位 更 换 作准备 。 若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及 其他 信息 服务 不符合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提 前终 止 租 用其交 易席 位。 3. 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加 强证券 投资 基金 监管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中 关于 “ 每 只基金 通过 任何 一家证 券经 营机 构买 卖证 券的年 成交 量, 不超 过该 基金买 卖证 券年 总成 交量 的 30% ” 的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将 结合 各证 券经 营机构 提供 研究 报告 及信 息服务 的质 量, 分配 基金 在各席 位买 卖证 券的 交易量 。 4. 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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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8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 基金 中期 报告 和年 度报告 中将 所选 择的 证券 经营机 构的 有关 情况、 基金 通过 该证 券经 营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 交量 、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 披露 ,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二) 相关基金公告 1. 2012 年3 月20 日本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 法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2. 2012 年3 月26 日本基 金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持续 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年度报 告》。 3. 2012 年3 月2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持续 增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年度 报告 摘要》。 4. 2012 年3 月3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十二 只基金 继续 参 加工商 银行 网银 申购 业务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5. 2012 年4 月2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持续 增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1 季度 报告》。 6. 2012 年4 月27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持 续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 1 号)》。 7. 2012 年4 月27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持 续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摘要(2012 年第 1 号)》。 8. 2012 年5 月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刊 登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通 过申 银万 国证券 开通 旗 下开放 式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9. 2012 年5 月5 日本 基金 管理人刊 登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估值 调整 的 提示性 公告》。 10. 2012 年5 月7 日本 基金 管理人刊 登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网 上直 销通 联支付 通道 新 增支持 银行 卡并 实施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11. 2012 年5 月1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提请 投资 者及时 更新 已 过期身 份证 件或 身份 证明 文件的 公告》。 12. 2012 年5 月22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 法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13. 2012 年6 月7 日本 基金 管理人刊 登 《中银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新 增上 海银 联部分 银行 卡 网上直 销业 务功 能并 实施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14. 2012 年6 月2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交 通 银行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5. 2012 年7 月1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持续 增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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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89 16. 2012 年8 月2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持续 增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半年 度报 告》。 17. 2012 年8 月2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持续 增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半年 度报 告摘要 》。 投资者 可通 过 《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 《 证券 日报》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 三) 其他重要事项 报告期 内, 经本基 金管 理 人股东 会审 议通 过, 选举李道滨 先生 为 本 基金 管理 人第三 届董 事会 董事, 陈儒 先生 不再 担任 本基金 管理 人第 三届 董事 会董事 职务 , 相 关事 项已 按规定 向监 管机 构报 告。 报告期 内 , 经 本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通过 , 陈儒 先生 不再担 任本 基金 管理 人执 行总裁 职务 , 相关事 项已 按规 定向 监管 机构报 告,详情 参见2012 年 4 月 28 日刊 登的 《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 报告期 内, 经本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审 议通 过, 聘任 李道滨 先生 担任 本基 金管 理人执行总 裁。 李道滨 先生 的基 金行 业高 级管理 人员 任职 资格 已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核准, 详情 参见 2012 年8 月 10 日刊 登的 《 中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总 经理任 职事 宜的 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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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 书 90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银 持续 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文件 ( 二) 《中银持续增长股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 代 理协议 ( 四) 托管协议 ( 五) 法律意见书 (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 批件 和营业执照 (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件 和营业执照 ( 八)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 规则 》 ( 九)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 他文 件 ( 十)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和 投资 者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供投资者在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 场所查阅。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二年 十一 月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