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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50A(161821)

银华50A: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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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华 中证 中票 50 指数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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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于2012 年10 月12日 证监 许可2012【1358 】号 文核 准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风险 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 资人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 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 资人 承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 金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较 低风 险 品 种,其 预期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市场 风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身的 管理 风险 、 流 动性 风 险、 技 术风 险 、 操作 风险、 合规风 险 以 及本 基金 特有 的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放 式基 金 所特有 的一 种风 险 , 即 当单 个开放 日基 金的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前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 份额的 百分 之 十时,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 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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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基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相关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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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 4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45 十、基金的投资 ............................................................................................................................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6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70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73 十六、基 金的信息披 露................................................................................................................. 74 十七、风险揭示 ............................................................................................................................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8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8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8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8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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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 、绪 言 《 银华中 证中 票50 指 数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 (以下 简称 “招募 说 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银 华中证 中票50 指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编 写。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银华 中证中票50指 数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 投资 人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 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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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银华 中证 中 票50 指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 为 《 基金合 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银 华中 证中 票 50 指 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银 华中 证中 票 50 指 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银 华中 证中 票 50 指 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银 华中 证中 票 50 指 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托 管协 议》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指《银 华中 证中 票 50 指 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A 类 基 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 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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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建立 和 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算 、 结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代理 发 放红利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 建 立并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 册 登记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 通 过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通过 场内 会员 单位 认购、 申购 或上 市交 易买 入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会员单 位: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上市交 易: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通 过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十部 分之规 定召 集、 召开 并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的 基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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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 基 金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基 金法 》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备 案手 续后 , 中 国证监 会的 书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资 者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投资 者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基 金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 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的情 形;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已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开放 式基 金 ( 转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转 换为同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开 放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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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销 售场所 , 分别 简称 “ 场外 ” 和 “ 场内 ” ;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 场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也 称为 场外认 购、 场外 申购 、场 外赎回 ; 场内: 指 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内具 有 相应 业务 资 格的 会员单 位 利用 交 易 所 开放 式基 金 交易 系统办 理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认购 、 申购 、 赎 回 和上 市交 易 的场 所。通 过 该等 场所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认购 、 申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内认 购、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 代 为办 理 基 金认购 、 申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深圳证 券账 户: 指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股 票账 户 ( 即A 股账 户) 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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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红利再 投日 : 指 将 投 资 者 应 得 红 利 转 换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采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日期, 具体 的红 利再 投日 以分红 公告 为准 ;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的 开放 日 ; T+n 日 : 指 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 存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以 及以 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在 的基 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所 得 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A 类和C 类不 同的 类别 。 在 投 资者认 购、 申购基 金时 收取 认购 、 申 购 费用而 不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 ; 在投 资者 认 购、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不 收 取认购 、 申 购费用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为 C 类 基金份 额。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 并公 布实 施 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部 门规章、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行政 规章 , 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知 等 以 及对 于该等 法律 法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客 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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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刘晓雅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 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 资本 为2 亿元 人民 币, 公 司的股 权结 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49 %) 、 第一 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29% ) 、 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出资比 例21% )及山 西海 鑫实业 股份有 限公司 (出 资比例1 %) 。 公司的 主要 业务 是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及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公 司注 册 地为广 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和“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2个专 业委员 会,有 针对性 地研 究公司 在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政 策 , 并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 公司运 作的 监督 。 公司监事 会由3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 经营 运作 需要设 置投 资管 理部 、 量化 投资部 、 研究部 、 市 场营 销部、 高端 客户部 、 国 际合 作与 产品 开发部 、 境 外投 资部、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 交易管 理部、 固定 收益 部 、 养老 金业务 部、 运 作保 障部、 信 息技 术部、 公司 办公室 、 人力 资 源部、 行政 财务 部、 深圳 管理部 、 监 察稽 核部 等 18 个职能 部门 , 并 设有 北京 分公司 。 此 外, 公司还设 有 A 股基 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 境外投 资决 策委员会 、特 定资产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3 个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分别 负责指 导基 金及 其他 投资 组合的 运作 ,确 定基 本的 投资策 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历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公司发 行部 经理 ; 中 国蓝 星化学 工业 总公 司处 长, 蓝星清 洗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董 事会秘 书 , 蓝 星化工 新材 料股份 公司 筹备 组组 长; 西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中 国银 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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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 此 外, 还 曾先 后担任 中国 证 监会发 行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监 会上 市公 司并 购重组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行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盐 田港集 团外 部董 事、 国投 电力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上海 城 投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等 职务 。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财政部 资产 评估准 则委 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证 券期 货业 协会 会长 、 北 京大 学公 共 经济管 理研 究中 心研 究员 。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 总裁 , 兼 任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还担 任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 五届 理事 会理 事,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业 务委 员会 第五 届副 主任委 员, 深圳 市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 矫正中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 曾 任吉 林省 财政厅 工交 企业财 务处副 处长( 正处 级) ;吉 林省长 岭县 副县长 ;吉林 省财政 厅文教 行政 财务处 处长; 吉林省 财政 厅副 厅长 、 厅 长 兼吉林 省地 税局 局长 ; 吉 林 省政府 秘书 长兼 办公 厅主 任、 副 省长, 兼吉林 市代 市长 、书 记。 现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周晓冬先 生: 董事, 金融MBA 、国际 商务 师。曾 任中 国南光进 出 口 总公司 广东 分公司 总 经理 ; 上 海海 博鑫惠 国际 贸易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经 理 。 现 任海鑫 钢铁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助 理, 兼任 北京 惠宇 投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科 员;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开发部 、 市场 拓展部 总监 ; 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公 司副总 经理 、 代 总经 理 、 代董事 长 。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拉 美 研究 所所 长。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 济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分 行行 长, 深 圳天 骥基金 董事 , 中 国国 际财 务有限 公司 (深 圳) 董事 长 , 首长 四方 (集 团) 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现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合 伙人。 现任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合 伙人 。 高歌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 律硕士 。 曾 任高 阳科 技控 股有限 公司 助理 总裁 ; 普 天系统 集成 公司副 总经 理; 新华 锦集 团 副总 裁、 副董 事长 。现 任中国 民主 建国 会青 岛市 委员会 副主 委 、 全国青 联委 员、 中国 青年 企业家 协会 常务 理事 、新 华锦集 团副 董事 长。 周兰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毕 业。 曾任 北京建 材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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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究院财 务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发 展公 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长 及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王宜四 先生 , 监 事, 经济 学博士 。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安徽 省分 行副 科长 ; 安 徽省证 券公 司深圳 营业部 及深圳 总部 总经理 ;华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裁 ; 北 方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总裁 ; 天 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总 裁 ;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首 席运 营官 (副 总裁) 。 现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专 学历。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收 款主 管; 北京 赛特 饭店财 务部 收款主 管、 收款 主任 、 经 理助理 、 副 经理 、 经 理。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政 财务 部财 务主管 。 鲁颂宾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博士 。 曾 任中 国交 通进出 口总 公司 销售 经理 ; 中国 证监 会信息 监管 部主 任科 员; 中国证 监会 办公 厅主 任科 员、 副 处长 、 处 长。 现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陆文俊 先生 ,副总经 理,经济学 学士。曾任君 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人力 资 源部行政 主 管、 交 易部 经理 , 上 海华 创创投 管理 事务 所合 伙人 , 富国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员 , 东 吴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经理 、 资 产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 长 信 金利趋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等 职。2008 年 6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 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A 股 基金投 资总 监 及 银华 成长 先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职务 ,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同时 兼任 银华 核心价 值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及 银 华和谐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 营 业部 经理 、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所 长 、 平 安证券 资产 管理事 业部 总经 理、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广 发 基金机构投 资部总 经理等 职。2011 年3月 加盟银华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曾担任 公司总经理 助 理职务 ,现 任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同 时兼任 公司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投资经理。 周毅先 生 ,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化分析 部副 总裁及 巴克 莱亚太有 限公 司副董 事等 职。2009 年9月加 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担任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 及公司 总经理 助理 职务 。 现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兼任 公司 量 化投资 总监 、 量 化投资部 总监 以及境 外投 资部总监 ,并 同时兼 任银 华深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及 银华 抗通胀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经 理职 务。 凌宇翔 先生,督察长 ,工商管理 硕士。曾任机 械工业部主 任科员;重庆 国际信托投 资 公司研 发中 心部 门经 理; 西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基 金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长 。 2. 本基 金拟任 基 金经 理 张翼女 士 , 硕 士学位 ;2006 年至2010 年先 后在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天治 基金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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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有限公 司从 事债 券交 易、 固定收 益研 究及 投资 等工 作, 曾担 任过 债券交 易员 、 资 深固 定收 益 研究员及 基金 经理助 理等 职位。2011 年2 月加 盟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担 任经理助 理职 务。自2012 年6 月12 日起 担 任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3.A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会 副主 席: 陆文 俊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 、姜 永康 、金 斌、 郭建 兴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陆文俊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先后在研 究策 划部、 基金 经理部工 作,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银华 富裕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投资管 理部 总监 及A 股基 金 投资总 监。 姜永康 先生 , 硕士 学位 。2001 年至2005 年曾 就职 于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 员、 组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 资经理 职务 。 曾担 任银 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以 及银 华永 祥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同时 兼 任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及 固定收 益基 金投 资总 监。 金斌先生 ,硕 士学位 。曾 在国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从事 行业 研究工 作。2004 年8 月 加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研究 主管 及研 究 部总监 等职 。 现任银 华优 势企 业证 券投 资基金 及银 华中 小盘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郭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事 证券自 营业 务工 作, 历任 交易主 管 、 总 经理 助 理兼 监理等 职 ; 并 曾就职 于华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投资管 理部, 曾担任 华商领先企 业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职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银 华优 质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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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5) 销售 基金 份额 ;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 有权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以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8)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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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按有 关规 定 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会计账册 、报 表及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1)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22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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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3)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4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25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7)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基 金; (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4)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7)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9)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来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1)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输送 等损 害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行为 ; (12)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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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3)因 基金 投资股 票而 参加上市 公司 股东大 会的 、与上市 公司 董事会 或其 他持有 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 东恶 意串 通,致 使股 东大 会表 决结 果侵犯 社会 公众 股东 的合 法利益 ; (14)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 管理体系 和 内部控制 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或 技 术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声 誉风险 和外 部风 险。 针对 上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 立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建 立风险 管 理环 境。 具体包括 制定 风险管 理战 略、目标 ,设 置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配备相 应的 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 空间 范围 等内 容。 (2)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 系统与业 务流 程中存 在什 么样的风 险, 为什么 会存 在以及 如 何引起 风险 。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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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4)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高 低, 既有定 性的 度量手段 ,也 有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严 重程 度 分别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标 ,测 量其 数 值 的大 小。 (5)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定 的标 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 级别 较低的 风险 ,则承 担 它, 但 需加 以监 控。 而对 较为严 重的 风险 , 则 实施 一定的 管理 计划 , 对 于一 些后果 极其 严重 的风险 ,则 准备 相应 的应 急处理 措施 。 (6)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 的风险管 理系 统要监 视及 评价其管 理绩 效,在 必要 时适时 加 以改变 。 (7)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 险管理的 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东、 公司 董事会 、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寻求 咨询意 见。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 全面 性原 则 。 内部 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 , 并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B.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与 权威性 。 C.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D. 有效 性原 则 。 公 司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工 作必 须从 实际 出发 , 主 要通 过对 工作 流程 的控制 , 进而达 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 的控制 。 E.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计算 机技术 系统 等相 关部 门, 在物理 上和 制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因 业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制定严 格 的 批准 程序 和监 督处罚 措 施 。 F. 适时 性原 则 。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 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 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A.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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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组 织指导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 合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B.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C.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人员 进行 处理。 D.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E.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 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 控制的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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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A.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B.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C.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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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孙 中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 后履 行中 央银 行、 国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职 能 , 坚 持以服 务社 会民众 、 振兴 民 族金融 为己 任, 稳健 经营 , 锐意 进取 , 各 项业 务取 得了长 足发 展。 新中 国成 立后, 中国 银行 长期作为国家外汇 专业银 行,成为我国对外 开放的 重要窗口和对外筹 资的主 要渠道。1994 年, 中国 银行 改为 国有 独 资商业 银行 。2003 年 , 中 国银行 启动 股份 制改 造 。2004 年 8 月,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挂 牌成立 。2006 年6 月、7 月, 先 后在 香港 联交 所和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成功 挂牌 上市 ,成 为国 内首家 在境 内外 资本 市场 上发行 上市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银 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中国 内地 、香 港澳 门台 湾及 31 个 国家和 地区 为客 户提 供全 面的金 融服 务 , 主要 经营 商业银 行业 务 , 包括 公司 金融业 务 、 个 人 金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 并通 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 国际开 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通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集 团保 险及 中银 保险 经营保 险业 务 , 通 过全 资子 公司中 银集 团投 资从 事直 接投资 和投 资 管理业 务, 通过 控股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 通 过中 银航 空租赁 私人 有限 公司经 营飞 机租 赁业 务。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 稳 健经营 的理 念、 客户 至 上的宗 旨 、 诚 信为本 的传 统和严 谨细 致的 作风 , 得 到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 可和赞 誉 , 树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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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了卓越 的品 牌形 象 。2010 年度 , 中 国银 行被Global Finance ( 《环 球金 融》 ) 评 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 佳公 司贷 款银 行和 最佳外 汇交 易银 行, 被 Euromoney ( 《 欧洲 货币 》 ) 评 为 2010 年度 房地产业 “中 国最佳 商业 银行” , 被英国 《金融 时报 》评为最 佳私 人银行 奖, 被 The Asset ( 《财资》 )评为 中国 最佳 贸易融资 银行 ,被 Finance Asia ( 《金融 亚洲》 )评 为中国最 佳私 人银行、 中国 最佳贸 易融 资银行, 被《21 世 纪经济 报道》评 为亚 洲最佳 全球 化服务银 行、 最佳企 业公 民 、 年度 中资 优秀私 人银 行品 牌。 面对 新的历 史机 遇 , 中国 银行 将积极 推进 创 新 发展、 转型 发展 、跨 境发 展,向 着国 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目 标不 断迈 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 正式将 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 下设 覆盖集 合类 产 品、 机 构类产 品、 全 球托 管产品 、 投资 分析 及监 督 服务、 风 险管 理与 内控、 核算估 值、 信 息 技术、 资金 和证 券交 收等 各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现有 员工 120 余 人。 另外 , 中 国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对 多专 户、 一对一 专户 、社 保基 金、 保险资 产 、 QFII 资 产、QDII 资产 、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资 产、 年 金资 产、 理 财产 品、 海外人 民币 基金 、 私 募基 金等 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银 行率 先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 2010 年末中 国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托管的 资产 突破 万亿 元, 居同业 前列 。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2 年3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 国泰 金 鹿 保本混 合、 国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国泰 区位 优势股 票、 国投 瑞银 稳定 增利债 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 富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华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 二号 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 夏行业 股票(LOF) 、 嘉实超 短债债 券、 嘉实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价 值优 势 股 票型、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 方达 平稳 增长混 合、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货币、 易方 达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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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证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万家 稳健 增利 债券 、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 华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 力平 衡混合 、景 顺长城优 选股 票、景 顺长 城货币、 景顺 长城鼎 益股 票(LOF) 、泰 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股 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 股 票、 泰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达 宏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华泰 柏瑞盛 世中 国 股 票、 华 泰柏 瑞积 极成 长混 合、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华 泰柏 瑞货 币、 华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南方 高增 长股 票(LOF) 、 国 富潜 力组 合股 票、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国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 华安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民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 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利 债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中 小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证 大宗 商品股 票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 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泰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 、 易 方达医 疗保 健行业 股票 型 、 景顺 长城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国泰 上证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诺 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 泰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股 票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合 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泰信 中证200 指 数、 大 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合 型、 招 商深 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 商深 证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深 证基本 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宝 兴业 上证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 嘉实 信用债 券型 、 平 安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股 票型 、 海 富通 国策 导 向股票 型 、 中 邮上 证380 指数增 强型 、 泰达宏 利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 长 盛同 禧信用 增利 债 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 嘉实 安心货 币市场、 上投摩 根健 康品 质生 活股 票型、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 数分 级、 招 商优 势企 业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国泰 中小 板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国 泰中小 板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景顺 长城 优 信增利 债券 型、 诺德 周期 策 略股票 型、 长盛 电子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嘉实 海外 中国股 票(QDII) 、 银华 全球 优选(QDII-FOF) 、 长 盛环 球景气 行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型(QDII)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企 业股 票型(QDII) 、 信诚金 砖四 国积 极配置(QDII) 、 海富 通 大 中华精 选 股 票型 (QDII)、 招商标 普金 砖 四 国指 数(LOF-QDII ) 、 华 宝兴业 成熟 市场 动量 优选 (QDII ) 、 大 成标 普500 等 权重指 数 (QDII) 、 长 信标 普 100 等权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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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指数(QDII ) 、 博时 抗通胀 增强回报 (QDII ) 、 华安大 中华升级 股票 型(QDII ) 、 信诚全球 商 品主题 (QDII ) 、 上投 摩根 全球天 然资 源股 票型 、 工 银瑞信 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股票型 (QDII ) 等147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覆盖了 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合型 、 货 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 制 定并 逐 步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安装 了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 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 了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国 银行 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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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银 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2.代销 机构 (1) 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国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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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9)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服电 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0)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2)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南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 话 0769-22321089 网址 www.drcbank.com 13)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4)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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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5)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17)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路29号 澳柯玛 大厦15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18) 中国银 河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9)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20)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21)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2)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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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3)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街13号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4)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5)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弘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26)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27)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8)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29)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30)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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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1)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陶颖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32)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号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33)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市 中山 区人 民路24号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34)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35)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36)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37)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3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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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9)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路181 号 商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40)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41)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路12号 中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4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43)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44)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45)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46)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王钧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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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47)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48)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赵钦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49)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层01-03 、05 、11-13、15 、16 、18-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50)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2 段 华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51)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李铮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52)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张耘 钒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53)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10108998 ;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54)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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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5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56)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57)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戴莉丽 网址 www.ajzq.com 58)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59)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 、20楼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周妍 客服电 话 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60)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2)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 站查询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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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3. 网 上直 销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具体 交易细 则 请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 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中国北 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7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朱立元 电话 (021 )58872625 传真 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 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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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经 中国 证监 会2012 年10 月12日 证监 许可2012 【1358】号 文核 准募 集 。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上市契 约型 开放 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五)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六) 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为1.00 元/ 份。 (七) 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 通过 场外和 场内 两种方式 公开 发售。A 类基 金份额通 过场 外和场 内两 种方式 发 售,C类 基金份 额通 过场外 方式发 售。 场 外将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直 销中心 及基 金代销 机构的 代销网 点发售 (具体 名单 详见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场内将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具 有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 的会员 单位 发售( 具体名 单详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或 相关 业务 公告) 。 本基 金 认购期 结束 前获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也 可代理 场内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尚未 取得 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 但 属于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的其 他机构 , 可在 本基金 上市 后, 代理 投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系 统 参 与 本 基金 的 上 市 交易 。 本 基 金 认购 采 取 全 额缴 款 认 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多 次认 购, 认购 申请 一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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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八)募集场所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本基 金 场 外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心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 发售( 具体名 单详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场 内将通 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内 具有 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的 会员单 位发售 (具 体名单 详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或 相关业 务公告 ) 。本 基金认 购期结 束前获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证 券公 司也 可代 理场 内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尚 未取 得基金 代销 业 务资格 , 但属 于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的其 他机 构, 可在本 基金 上市 后, 代理 投资者 通过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参与 本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九)募集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本基金 自2012年11 月5日 至2012年12 月7日 进行 发售 。 如果在 此期 间届 满时 未达 到本招 募 说明书 第 七 章第 (一 ) 条 规定的 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 金可在 募集 期限 内继 续销 售。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在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时 间, 并及 时公 告。 (十)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 投 资人 。 (十一 )募集规模 本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亿 份, 募集 金额 总额 不 少于2 亿元 人民 币。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发 售 情况 对本 基金 的发 售 进 行规模 控 制 ,具 体规 定见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发 售 公 告。 (十二 )投资人对基 金份 额的认购 1.认购 时间 安排 : 本基金 认购 时间2012 年11 月5日至2012年12月7 日 。 如 遇突发 事件 , 发售 时间 可适 当调 整 。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 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 投资 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 体业 务办理时 间可能 不同 , 若 本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没有 明确 规定 , 则由 各销 售机 构自 行决 定每天 的业 务办 理时间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与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如果 达到 基金合 同 生 效条 件, 本 基 金合同 经备 案后生 效 。 如 果未达 到前 述条件 , 基金 可在上 述定 明的期 限内 继续 销售 , 直 到达到 条件 并 经 备案后 宣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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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具体发 售方 案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为 准 , 请 基金投 资人 就发 售和 购买 事宜仔 细 阅读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2.认购 原则 : (1) 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 额认购 方式 ,场 内认 购采 用份额 认购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 以多次认 购基 金份额 ,但 已受理的 认购 申请不 允许 撤销, 认 购费率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


(4)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人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上限 限制;


(5)销 售网点 (包括 直销 机构和代 销网 点)受 理认 购申请并 不表 示对该 申请 已经成 功 的确认 ,而 仅代 表销 售网 点确实 收到 了认 购申 请。


3. 认购 限额 :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 在本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及网 上直 销交 易 系 统进行 场外 认购 时, 投资 人以金 额申 请, 每个 基金 账户首 笔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每 笔追 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 基 金管 理人直 销机 构或 各代 销机 构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其 业务 规定为 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本基 金 认购和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的 方式 。 在具 有基 金代 销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 位 进行 场 内认 购时 , 投 资者 以份额 申请 , 单笔最 低认 购份额 为 1,000 份, 超 过1,000 份的 应为 1,000 份的 整数 倍, 且每 笔认购 最大 不超 过 99,999,000 份基 金份 额。 4 .销 售机 构认 购业 务的 办 理网点 、办 理日 期和 时间 等事项 参照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若投资 人欲 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金 , 需开 立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深 圳开放 式 基金账 户。 若已 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 则不 需要 再次办 理开 户手 续。 募集 期内本 公司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 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和指 定的 基金 销售代 理机 构网 点同 时为 投资人 办理 场外 认购 的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若投资 人欲 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金 , 需具 有深圳 证券 账户 。 其 中, 深圳 证券 账 户是指 投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开立 的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人 民币 普 通 股 票账 户(以 下简 称“ 深圳 A 股 账户” )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 户。募 集期 内具 有基 金代 销资格 的深 交 所会员 单位 可同 时为 投资 人办理 场内 认购 的开 户和 认购手 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 文件 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 告或各代 销机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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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个投 资人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个 基金 账户 。 5. 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和C 类不 同的 类别 。在 投资者 认购 、申 购基 金时 收取认 购 、 申购费 用而 不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 ;在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基 金份额 时不 收 取认购 、申 购费 用而 是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称为 C 类基 金 份额。


本基 金A 类、C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设 置代 码。 由于 基金 费用的 不同 , 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 和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


投资者 在认 购、 申购 基 金 份额时 可自 行选 择基 金份 额类别 。


有关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具体 设置、 费率 水平 等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 并 在 本 招募 说明书 中公 告。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且不 损害 已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或者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 围内变 更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或 者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调整 前基金 管理 人需 及时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本 基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 转换 。 (十三 )基金的面值 、认 购价格和 认购费用 1 .基 金的 面值 :基 金份 额 初始发 售面 值为1.00 元人 民币 2 .认 购价 格: 每份 基金 份 额1.00 元人 民币 3. 认 购费 用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的A类 基 金份额 需缴 纳认 购费 用。 具体认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C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认购 费用 而是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 A 类 场外认购费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费率 M<50 万元 0.4%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3%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2%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 M≥500 万元 固定按 笔收 取,1000 元/ 笔 A 类 场内认购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应按照 场外 认购 费率 设定 投资者 的场 内认 购费 率。


C类场外 认购费 率 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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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认购费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由投 资人 承担。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 注 册登 记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计 师费 和律师 费等各 项费用 ,不 从基金 财产中 列支。 若投 资人重 复认购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时,需 按单笔 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用 。 (十四 )认购A类基金份 额 的计算 1.场 内认 购 场内认 购为 份额 认购 ,认 购份额 为整 数。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的认 购金 额以及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计 算公式 如下 : 认购金 额=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 +认 购费 率) × 认购份 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金额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 购份额 +固 定认购 费金 额) 认购费 用=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 率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值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例: 某 投资 人在 认购 期内 通过场 内认 购本 基金A类份额1,000,000 份, 若某 深交 所会员 单 位设定 认购 费率 为0.2%,并 假定 该笔 认购 款项 产生 利息295.00 元。 则有 : 认购金 额=1.00 ×1,000,000 ×(1 +0.2%) =1,002,000 元 认购费 用=1.00 ×1,000,000 ×0.2% =2,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 ×1,000,000=1,00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295.00/1.00 =295 份 即:投 资人 认购1,000,000 份A类 基金 份额 ,需 缴纳1,002,000 元 ,认 购费 用为2,000元, 若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为295 份 ,则总 共可 得到1,000,295 份基金 份额 。 2 .场 外认 购 场外认 购为 金额 认购 , 认 购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的认 购份 额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金 额- 固定 认购 费金额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 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利息)/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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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例: 某投 资人 在认购 期内 投资1,000,000 元, 通过 场 外认购 本基 金A 类份 额 , 认 购费率 为 0.2%,这1,000,000 元在 认 购期间产 生的利 息为295.00 元,则 其可得 到的基 金份 额数计算 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1+0.2%)=998,003.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998,003.99=1,996.01 元 认购份 额= (998,003.99+295.00 )/1.00=998,298.99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000,000 元通 过场 外认 购本 基金 A 类 份额 ,在 认购 期结 束 时,投 资 人账户 登记 有本 基 金998,298.99 份。 (十五)认购C类基金份 额 的计算 投资人通 过场 外认购C 类份 额, 场外 认购 为金额 认购 , 认购份 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承 担 。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的认 购份 额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例: 某投 资人 在认购 期内 投资1,000,000 元, 通过 场 外认购 本基 金C 类份 额, 在 认购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为295.00 元, 由于C 类基 金无 认购 费用, 其对应 费率 为 “0 ” 。 则 其可 得到的 基金 份 额数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1,000,000+295.00 )/1.00=1,000,295.00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000,000 元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C 类份 额 , 在认 购期 结束 时,加上 认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息 , 投 资人 账户 登记 有本基 金 C 类 份额1,000,295.00 份。 (十六 )认购的确认 对于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 的 认购申请,注册登记 机构 将在T+1 日 就 申 请 的有 效 性进 行 确 认 ,投 资人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及时 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认购有 效性 的确 认情 况。但 注册登 记机 构 对 申请 有效 性的确 认仅 代表 确实 接受 了投资 人的 认 购申请 ,认 购申 请的 成功 确认应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本基金 认购 结束 后的 登记 确认结 果为 准 。 投资人 应 在 本基 金 基 金 合同 生效后 到 各销 售 网 点 或以 其 规 定 的 其他 合 法 方 式查 询 最 终 确认 情况。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十七 )募集期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投资人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归 投资人 所有 ,如 《基 金合 同》生 效 , 将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 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账户 , 由利 息所转 的份 额以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记 录为准 。 其 中, 场内 认购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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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场外 认购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 (十八 )募集资金的 管理 本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 投资人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 募集 账户 , 不得动 用 。 认购期 结束 后,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计算 投资人 认购 应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 日内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认购 款项 的验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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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1.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3个 月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 少于2亿 元, 并 且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募 集期届 满或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且基 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案 条 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募集 结束之 日起10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资,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资 报告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之日 起 ,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合 同生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投资 人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募 集账户 ,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有 效认 购 款项 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 投资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归投资 人所 有 。 利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 购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 (税后 ) 。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20 个工 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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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八、 基 金的上 市交 易 (一)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1 、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2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本基 金A 类 份额 拟在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3 个 月内 开始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在确定上 市交 易的 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 最迟在 上市 前 3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公 告。 基金A 类份 额 上 市后 ,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 的A 类基 金份 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中 的A 类基 金份 额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将 基金 份 额转至 场内 后, 方可 上市 交易。 3 、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1) 本基 金A 类份 额 上 市 首日的 开盘 参考 价为 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本基 金A 类份 额 实 行 价格涨 跌幅 限制 ,涨 跌幅 比例 为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行 ; (3) 本基 金A 类份 额 买 入 申报数 量 为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4) 本基 金A 类份 额 申 报 价格最 小变 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上市 交易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证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的相关 规定 。 4 、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5 、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 金A 类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挂 牌交 易, 交易 行情通 过行 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 情发 布系统 同时 揭 示A 类 份额 前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6 、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和 恢 复上市 本基 金A 类 份额 的停 复牌 和恢复 上市 按照 《基 金法》 相关规 定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 业务规 则执 行。 7 、暂 停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A 类 份额 上市 后 , 发 生下列 情形 之一 时,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可暂 停A 类份 额 的上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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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交易:


(1) 不再 具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2) 违反 国家 法律 、行 政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决 定暂 停本基 金 A 类份 额 上 市; (3) 严重 违反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有 关规 则的 ;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 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 可 恢复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上市 ,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恢 复上市 公 告 。


8 、终 止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可 终 止 A 类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 年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2)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终 止 上市的 其他 情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 证券 交易 所终止 其上 市交易 , 并报 经监管 机构 备案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相关 法规 规定刊 登终 止上 市公 告。 9 、上 市交 易的 其他 业务 规 则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定 内 容进行 调整 的,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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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投资 者办 理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 场所为 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投资者 需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 投资者 办理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的场 所为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构 和场 外代 销机 构。 投资 者 需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深圳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办 理场 外申 购、赎 回 业 务 。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基金 管理 人和 场内 、场 外代销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本基 金场 内 、 场外代 销机 构名 单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 在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人 可通 过场 内、 场外 两种渠 道申 购与 赎 回A 类 份额 ; 通 过场 外 渠道申 购与 赎 回C 类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 可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三)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工 作日 为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时除 外) ,投 资者 应当在 开放日 办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场 内业务 办理时 间为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日交 易时 间, 场外 业务办 理时 间以 各销 售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或 另行公 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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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基金管 理人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接受 的, 视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申请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次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价 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 与赎 回开始时间后,由基 金管 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 回开 始前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场外 赎回基金 份额 时,基 金管 理人按先 进先 出的原 则, 即对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份 额登 记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份 额登 记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的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 投资者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 本 基金A 类份额 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时, 需 遵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6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 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申 请无效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可用 余额, 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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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所提交 的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正 常情况 下,T 日 规 定时间 受理的 申请,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在T+1 日内为 投资者 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者 应在T+2 日 (包括 该日 )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 对 上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按 有关 规定公 告。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 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赎 回款项 在自受 理基 金投资 者有效 赎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过7 个 工作 日(包 括该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处理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六)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在本 基金 代销 网点 及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进行 场外 申购时 ,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笔 申购的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每笔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1,000 元。 直 销机 构的直 销中 心 仅对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或各 代销 机构 对最 低申购 限额 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其业 务规 定为 准。


投资者办 理场 内申购 时, 每笔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每笔 追加申 购的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场 外赎回时 ,每 笔赎回 申请 的最低份 额为500 份 基金份 额;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办 理场内 赎回 时,每笔 赎回 申 请的 最低 份额为500 份基 金份 额,同 时赎回份 额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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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须是整 数份 额, 且单 笔赎 回最多 不超 过99 ,999 ,999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将 其全 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但某笔交 易类 业务(如 赎回 、基金 转 换、 转 托管 等)导 致单 个交 易账户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500 份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必 须一 同 赎回。


3. 投资 人将 场外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 不 受最 低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依 据法 律法 规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前述 调整须 按照 《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有关 规定至 少在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七) 申购和赎回的 费用 及其用途 本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A 类 基金份 额和C 类 基金 份额 两 类。 其中 : A类 基金 份额 收 取认购 /申购 、 赎 回费 ;C 类基 金 份额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 不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 1.申购 费率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收取 申购费 用, 即在 申购 时支 付申购 费用 。 本 基金 场内 和场外 的申 购费率 相同 , 申购费 率 按 申购金 额的 大小 划分 为五 档 , 且随 申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减 ; 具体 费 率如下 表所 示: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下同) 前端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5%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4%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3%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0 2.赎回 费率 A 类、C类 基金份 额 收 取的 场外 赎回 费用 随基金 份额 的持有 期 限的 增加而 递减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率见下 表: A 类 场外赎 持有期限(Y)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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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回费 Y<180 天 0.2% 180 天≤Y <1 年 0.1% Y≥1 年 0 A 类 场 内 赎 回费 0.2% C 类 场外赎 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30 天 0.75% Y≥30 天 0 注:1 年指365天。 3 、本 基金 A 类份 额的 申购 费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对 于所 收取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其中 25% 的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部分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等相 关手 续费。 对于 持有期限 少于 30 日的 C 类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基金 管 理人 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6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于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 30 日的 基金 份额 的 短 期交 易收 取短期 交 易赎回 费 。 收取 短期 交易 赎回费 的 标 准如 下:


(1)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人 ,收 取不 低于赎 回金 额1.5 % 的赎 回费;


(2)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 人, 收取 不 低于赎 回金 额0.75 %的 赎 回费。


按上述 标准 收取 基金 短期 交易赎 回费 应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实施时 ,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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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中 载明 。 (八)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2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场内申 购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保 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不足1 份额对 应 的申购 资金 返还 至投 资人 资金账 户。 场外申 购时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1) 本基 金A 类基金 份额 , 即 前端 收费 模式下 基金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具 体申购 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的计 算 某投资 人投 资500,000 元 通 过场内 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 份额, 其对 应的 场内 申购 费率为 0.4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05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0/ (1 +0.4% )=498,007.97 元 申购费 用=500,000 -498,007.97 =1,992.03 元 申购份 额=498,007.97/1.050 =474,293 份 (保 留整 数) 即:投 资人 投资500,000 元 场内申 购本 基金 的A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A类 基 金份额 净值为1.050 元 ,则 其可 得 到A类 基金 份额474,293 份A 类基金 份额 。 例: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的计 算 某投资 人投 资500,000 元 场外 申购 本基 金的A类 基金 份 额,其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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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假设申 购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050 元 ,则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0/ (1 +0.4% )=498,007.97 元 申购费 用=500,000 -498,007.97 =1,992.03 元 申购份 额=498,007.97/1.050 =474,293.30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500,000 元 场外申 购本 基金 的A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A类 基 金份额 净值为1.050 元 ,则 其可 得 到A类 基金 份额474,293.30 份。 (2) 本基 金C类 基金 份额 的 场外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的计 算 某投资 人投资100,000 元 场外 申购 本基 金的C类 基金 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C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06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0/1.060=94,339.62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100,000 元 场外申 购本 基金 的C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C类 基 金份额 净值为1.060 元 ,则 其可 得 到C类 基金 份额94,339.62 份。 3、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本基金 场内 和场 外赎 回时 ,赎回 金额 均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1)A类基 金份 额赎 回金 额计 算 方法 本基金 的A 类 基金 份额 采 用“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 回价格 以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计算 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场 内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某投资 人在 深交 所场 内赎 回10,000 份 本基 金A 类份额, 场内 赎回 费率 为0.2%, 假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148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 =22.96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22.96 =11,457.0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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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即:某 投资 人持 有10,000 份本基 金A 类份 额在 深交 所 场内赎 回, 假设 赎回 当日 本基金 份 额净值 是1.148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11,457.04元。 例:场 外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某投资 人场外 赎回10,000 份本基 金A 类份 额 , 持 有时 间为200 天 ,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0.1%,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11.48 =11,468.52 元 即: 某 投资 人持 有10,000 份本基 金A 类份额200 天后 通过场 外 赎 回, 假设 赎回 当日本 基金 份额净 值是1.148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11,468.52 元。 (2)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金 额计算 方法 本基金 的C 类 基金 份额 采用 “份 额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价 格以T日的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 :场 外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某投资 人场 外赎 回10,000 份本基 金C 类份 额, 持有 时 间为50 天, 对 应的赎 回 费 率为0,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14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0 =11,480 元 即: 某投 资人 持有10,000 份本基 金C 类份 额50 天后 在 场外赎 回 ,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0 , 假 设赎回 当日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11,480元。 (九)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 结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代 理发 放红 利、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办理 。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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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根据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及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理 计划 份 额登记 及资 金结 算业 务指 南》及 后续 修订 版本 等相 关业务 规则 办理 。 1 、本基 金的份 额采用 分系 统登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 和申购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或上 市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2 、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 统中 的基金份 额可 通过基 金销 售机构申 请赎 回,但 不可 通过上 市 交易的 方式 卖出 。 3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 上市 交易, 也可 直接 申请 赎回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利 : 1 、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对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务 :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3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记 录 15 年 以上 ;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情 形除 外;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 募说明书 》规 定为投 资者 办理非交 易过 户业务 、提 供其他 必 要的服 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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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6)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 注册登记 机构 因技术 故障 或异常 情 况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注 册登记 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证 券结 算登 记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发 生上述 除第(5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公 告。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2 个或 2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及 时公 告。 除非 发生 巨额赎 回,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的 , 可 延期 支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每 个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由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支 付。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根据有 关规 定暂 停基 金的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根据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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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 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 日基金 总份 额的10% ,为 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 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申 请 一 并 处理 , 无 优 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巨额赎 回业 务的 场内 处理 ,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 关规定 办理 。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份额 的申 请的 处理 方式 遵照相 关的 业务 规则 及届 时开展 转换 业 务的公 告。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式 ,在3 个工作 日内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体 予以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 本 基金 连续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暂停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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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法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刊 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提供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本基 金A 类和C 类 份额 之间不 支持 相 互转换 。 (十五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 不 采用申 购 、 赎 回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 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应 符 合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持 有 本 基 金份 额 的 投 资者 的 条 件 。其 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 体的情 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十六)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基金赎 回业 务的销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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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机构 ( 网点) 时, 销 售机 构 (网点 ) 之 间不能 通存 通兑的,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3)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 办理上 市交 易或场 内 赎回的 会员 单位 (席 位) 时,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跨 系统转 托管仅 适用 于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 , 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 跨系 统转 托管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及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十七 )基金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 冻 结 与 解冻 以及 注 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的 、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收益 一并 冻结 。 (十八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 招募说 明书 》 中 确定 。 投 资者 在办 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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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束 和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以 实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中 证中 票 50 指数 的成 份券及 其 备选成 份券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 中期票 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短期 融资券 、回 购 、 次级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银 行存 款,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固定 收益类 金融工 具。本 基金 不投资 股票( 含一 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 权 证和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不 含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分 )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其中 中 证中 票 50 债 券指 数成 份 券及其 备选 成份 券的 投资 不低于 本基 金债 券资 产 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通过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以 实现 跟踪 中证 中票 50 债券 指数 ,从 而为 投资 者提供 一 个获得 信用 债特 别是 中票 持 有期 收益 的有 效投 资工 具。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被 动式 指数 基金 , 采 用最 优复 制法 , 主 要 以标的 指数 的成 份券 构成 基础 , 综 合 考虑跟 踪效 果、 操作 风险 等因素 构成 组合 , 并 根据 本基金 资产 规模 、 日 常申 赎情况 、 市 场流 动性以 及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债券特 性 、 交 易惯例 等情 况, 进行 取整 和优化 , 以 保证对 标的 指数 的有效 跟踪 。 当预期 成份 券发 生调 整时 , 或因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等 对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效果可 能 带来影 响时 , 或 因市 场流 动性不 足时 , 或 因债 券交 易特性 及交 易惯 例等 因素 影响跟 踪标 的指 数效果 时,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无法 有效 复制 和跟 踪标 的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 将 对投资 组合 管理 进行适 当变 通和 调整 , 构 建替代 组合 。 由 于本 基金 资产规 模、 日常 申购 赎回 情况、 市场 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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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性、 债 券交 易特 性及 交易 惯例等 因素 的影 响, 本基 金组合 中个 券权 重和 券种 与标的 指数 成份 券和券 种间 将存 在差 异。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力 争本 基金的 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度 的 绝对值 不超 过 0.2%, 年跟 踪误差 不超 过 2% 。如 因指 数编制 规则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踪 偏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 跟 踪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为了实 现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的投 标目 标 , 本 基金 将 以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90% 投资于 债券 资产, 又将 其中 的80% 投 资于指 数成 份券 及备 选成 份券。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最优 复制 法进 行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 在 力求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可以 采取 适当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调整 , 降低 交易 成本 ,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 险承 受限度 之内 , 尽量缩 小跟 踪误 差。 (1)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将按 照中证 中票 50 债 券指 数各 成份券 构成 ,并 综合 考虑 本基金 资 产规模 、 市场 流动性 和交 易成本 等因 素对 其逐 步买 入。 当遇 到成 份券流 动性 不足 、 价 格严 重 偏离合 理估 值 、 单 只成 份券 交易 量 不符 合市 场交 易惯 例等其 他市 场因 素及 预期 标的指 数的 成 份券即 将调 整或 其他 影响 指数复 制的 因素 时, 本基 金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结 合经验 判断 , 对 个券权 重和 券种 进行 适当 调整, 以期 在规 定的 风险 承受限 度之 内, 尽量 缩小 跟踪误 差。 当基金 规模 过小 时, 根据 债券市 场成 交惯 例, 基金 可能只 能购 买部 分成 份券 ; 当 基金 规 模过大 时, 受到 市场 流动 性和法 规限 制等 影响 , 基 金将从 备选 成份 券中 挑选 替代债 券或 替代 组合满 足跟 踪需 求。 (2)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①定期 调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指数 化投 资组合 将定 期根 据所 跟踪 的中证 中票 50 债 券指 数对 其成份 券 的调整 而进 行 相 应调 整。 ②不定 期调 整 1) 当成 份券 发行 量变 动, 本基金 将根 据指 数的 新构 成进行 相应 调整 ; 2) 本基 金处 理日 常申 购赎 回时, 资金 量可 能无 法按 照标的 指数 构成 交易 相应 成份券 。 本 基金将 综合 考虑 交易 规模 、 交易 惯例 和成 份券 (或 备选成 份券 ) 的 流动 性等 因素, 对债 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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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资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3) 若成 份券 遇到 退市 、 流 动性不 足 、 法 规限制 或组 合优化 需要 等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综 合考虑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和 投资者 利益 ,决 定部 分持 有现金 或买 入相 关的 替代 性组合 。 4) 本基 金将 以一 定仓 位参 与一二 级市 场套 利交 易、 回购套 利交 易、 个券 套利 交易和 放大 交易, 以期 减小 基金 运作 的有关 费用 对指 数跟 踪的 影响。 ③替代 组合 构建 方法 由于定 期和 不定 期的 调整 需求 , 基 金管 理人 可构 建替 代组合 。 构建 替代 组合 的方 法如 下: 1) 按照 与被 替代 债券 久期 、 信用 评级 相似 的原 则, 选 择标的 指数 成份 券和 备选 成份券 作 为备选 库; 2) 采用 备选 库中 各债 券过 去较长 一段 时间 的历 史数 据,分 析其 与被 替代 债券 的相关 性 , 选择正 相关 度较 高的 债券 进一步 考察 ; 3) 考察 备选 券的 流动 性, 综合流 动性 和相 关度 两个 指标挑 选替 代券 , 并 使得 替代组 合与 被替代 债券 的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④债券 投资 组合 的优 化 为更好地跟踪指数走 势, 基金管理人将采 取 适当 方法 对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进行 整体 优 化 调 整,如 “久 期盯 住” 、 “比 例盯住 ”等 。 1 )久 期盯 住 “久期 盯住 ” 策 略是 指投 资组合 久期 与标 的指 数久 期一致 为目 标, 从而 使得 在收益 率曲 线平行 移动 的情 况下 ,债 券投资 组合 和标 的指 数走 势一致 。 2 )比 例盯 住 “ 比例 盯住 ”具 体又 分为 信用等 级比 例匹 配和 期限 匹配两 部分 : 信用等 级匹 配主 要是 考虑 到不同 信用 评级 的中 票收 益率波 动情 况的 不一 致 。 考 虑各信 用 评级中 票的 权重 , 力 争基 金组合 各类 型中 票权 重与 标的指 数分 布相 匹配 , 减 少信用 错配 的跟 踪误差 。 期限匹 配是 考虑 各个 期限 的中票 的权 重 , 力 争基 金组 合各个 期 限 段权 重与 标的 指数分 布 相匹配 ,减 少期 限利 差变 动造成 的跟 踪误 差。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中 票 50 指数*95%+ 银 行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5%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标的 指数 不适 用本 基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 进 行适 当的 程序 变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并同时 更换 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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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金的基 金名 称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其中,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涉及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策 略的 实 质性变 更,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变 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若 标的指 数变 更对基 金投资 无实质 性影 响(包括 但 不限 于编 制机构 变更、 指数更 名等), 则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取得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应至 少提 前 30 个工 作日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市场 中的 较低风 险品 种, 其长 期平 均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基 金 、 混合基 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 为指数 型基 金, 主要 采用 指数复 制法 跟踪标 的指 数 的 表现, 具有 与标 的指 数、 以及标 的指 数所 代表 的中 票市场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本 基金的 投 资比 例限 制为:投 资于 债券资 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其中 中 证中 票 50 债 券指 数成 份 券及其 备选 成份 券的 投资 不低于 本基 金债 券资 产 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2)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但本 基金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指数 化投 资部 分不计 入本 项限 制; (3)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4)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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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券规模 的 10 %; (7)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 、若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的取消 上述 投资限 制或 禁止行为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 管理人 在依 法履 行相 应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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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产 总值 包括基 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金的 应收 款项 和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构 自 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代销机 构的 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保管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 归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代销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所 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 产产生 的债 务相互 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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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二 、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 交 易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 要 对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收 款项 和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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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3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4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3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报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 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进 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 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每个 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 告。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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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额净值 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估值 错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责 任人 应 当 对由于 该差 错估 值错 误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估值 错误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该 估值 错误 取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 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 担;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该 当事 人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估 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因 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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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进行 更 正 ,并 就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4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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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是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其 他收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 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份 额 , 其 收益 分配 方 式分两 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 利再投 资,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 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 红 利 按红 利 再 投 日的 份 额 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进 行 再投 资 ,选 择红 利再 投方 式的 投资者 其红 利所 转换 的基 金份 额 免收 申购 费用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基 金份额的 分红方式 为现金 分红,投 资者不能 选择其 他的 分红方 式 , 具 体收 益分 配程 序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 2、 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 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 期末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4、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12 次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的50% 。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比 例以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为 基 准计算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个 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5、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 载明基 金截至收 益分配基 准日可 供分配利 润、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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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确 定,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再投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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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四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律 师费 、仲 裁费 和诉讼 费; 7 、银 行汇 划费 用;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9 、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上市 月 费; 10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11、从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财产 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12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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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经 基金 管理 人代 付 给各个 基金销 售机 构。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销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4 、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指数 许 可 使用基 点费 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万 分之 一点 五 (1.5 个 基点) 的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许可 使用基 点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 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 , 按季 支 付。 许可 使用 基点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人 民币 伍万 元(5 万 元) , 基金 设立 当年 ,不 足3 个 月的 ,按 照3 个月 收费。 5 、 本 条第 ( 一) 款第 3 至第 9、第 12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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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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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和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编制 基 金 会 计 报表 , 基 金 托管 人 定 期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就基 金 的 会 计核 算、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 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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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之 后的 两个工 作日 内 , 将基 金财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及 更新 的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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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募说明 书。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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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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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 七、 风险揭 示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 投资人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 也 可能 亏损 。 本 基 金主要 投资 于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面 临的 风险主 要有 以下 五种 :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观 经济 政 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 化, 导致 证券 价格 波 动, 影响 基 金 收益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着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也呈 现出 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引 起债券 价格 波动 并影 响股 票和权 证的 投资 收益 ,基 金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发 生变化 。 3. 利率 风险 。 当金融 市场 利率水 平变 化时 , 将 会引 起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变 化, 同时 也 直接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水平 , 造 成股 票和 权证市 场走 势变 化, 进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例如 当市 场 利 率上 升时, 基金 所 持 有的 债券 价格 将 下降 , 若 基金 组合 久期较 长, 则基 金资产 面临 损失 。 4. 信用 风险 。 基 金所 投资 债 券的 发行 人如 果不 能或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者 不能履 行合 约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或者 其 信用等 级降 低, 将会 导致 债 券价格 下降 , 进 而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受通货 膨胀 的影 响以 致购 买力下 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收 益下 降。 6.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 该种 风险 是指 收益 率曲 线没有 按预 期变 化导 致基 金投资 决 策出现 偏差 。 7. 再投 资风 险 。 该风 险与 利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当市 场利率 下降 时 ,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价 格会上 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将 获得较 低的 收 益率,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大 ; 反之 , 当 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价 格会下 降, 利率 风险加 大, 但是 利息 的再 投资收 益会 上升 。 8. 经营 风险 。 此类 风险 与基 金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的 经营活 动所 引起 的收 入现 金流的 不 确定性 有关 。 债 券发 行人 期间运 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经营风 险就 越大 ; 反 之, 运 营收入 越稳 定, 经营风 险就 越小 。 9. 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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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 是在 某种 情况 下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 些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 能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 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 益的实 现;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将 会导致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迫 使 基金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 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 通过 最优 复制 投资 法,实 现跟 踪中 证中 票50 指数, 但由 于基 金费 用、 交易成 本 、 指数成 份券 取价 规则 和基 金估值 方法 之间 的 差 异等 因素 , 可 能造 成本 基金 实际 收益率 与指 数 收益率 存在 偏离 。 作为一 只被 动化 投资 的指 数型基 金,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主 要表 现在 以下 几方 面: 1 、标的 指数抽 样方法 引发 的风险: 即标 的指数 因为 抽样方法 的缺 陷有可 能导 致标的 指 数的表 现与 总体 市场 表现 的差异 ,因 标的 指数 编制 方法的 不成 熟也 可能 导致 指数调 整较 大 , 增加基 金的 交易 成本 ,并 有可能 因此 而增 加跟 踪误 差,影 响投 资收 益。 2 、 标 的指 数波动 的风 险 : 标的 指数 成份 券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 素、 经济 因素、 政策 因素、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导 致指数 波动 , 从而使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


3 、跟踪 偏离风 险:即 基金 在跟踪指 数时 由于各 种原 因导致基 金的 业绩表 现与 标的指 数 表现之 间产 生差 异的 不确 定性, 可能 包括 : (1)由 于买入 和卖出 债券 时均存在 交易 成本, 导致 本基金在 跟踪 指数时 可能 产生收 益 上的偏 离; (2)受 市场流 动性风 险的 影响,本 基金 在实际 运作 中,由于 投资 者申购 而新 增的资 金 可能不 能及 时地 转化 为标 的指数 的成 份券 、 或在 面临 投资者 赎回 时无 法以 赎回 价格将 债券 及 时地转 化为 现金 ,这 些情 况使得 本基 金在 跟踪 指数 时存在 一定 的跟 踪偏 离风 险; (3)在 本基金 实行指 数化 投资过程 中, 管 理人 对指 数基金的 管理 能力如 跟踪 指数的 技 术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等 都会 对本 基金 的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 而造 成本 基金对 标的 指数 的跟踪 偏离 。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如基 金在 交易 时所 采用 的电脑 系统 可能 因突 发性 事件或 不 可抗原 因出 现故 障, 由此 给基金 投资 带来 风险 ; 2. 因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 度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 制 度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 生的风 险 ; 3. 其他 不可 预见 或不 可抗 力因素 导致 的风 险 , 如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会导 致基 金财 产损失 ,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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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十 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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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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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y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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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y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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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 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结束 后的10 个工 作日 内向 有交 易的持 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形 式寄 送 ,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送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利 按 红 利 再投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 申 购费 用 。 (三)资讯服务 1.信息 查询 密码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 预 设的 基金 查询密 码为 投资 人开 户证 件号码 的 后6位数 字,不 足6位 数字 的,前 面加“0 ”补 足。基 金查询 密码用 于投资 人查 询基金 账户下 的账户 和交 易信 息。 投资 人请在 其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 及时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400-678-3333 或登录 公司 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修 改基 金 查询密 码。 2.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 投 资人 提 供投 资资讯 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五)电子交易与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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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 基金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进行网 上直 销交 易 , 也 可通 过基金 管 理人 的 客 户 服务 中 心 电 话直 销 交 易 系 统进 行 电 话 直销 交 易 , 详 情请 查 看 公 司网 站 或 相 关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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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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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 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为 准。 投资人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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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银 华中 证中票50指 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募 集的 文 件; 2.《银 华中 证中 票50 指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 3.《银 华中 证中 票50 指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 协议 》; 4.《关 于 银 华中 证中 票50 指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募 集的 法律 意见 书 》;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