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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优势(150003)

建信优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2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十 月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 年2 月1 日证监许可[2008]216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2008 年3月1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 本 基金 可 能 因 为 暂 时未 达 到 上 市 条 件 而 不 能上 市 交 易 所 产 生 的 流 动性 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的 特 定风险,等等。投资者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年9月18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2 年6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 审 计 )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已 经 基 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6 九、基金的转换运作方式条件及相关事项 .................................................... 38 十、基金的投资 ................................................................................................ 3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4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6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八、风险揭示 ................................................................................................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3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2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 一 、绪 言 《建信优势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建信优势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 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 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 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优势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 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登记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 发售公告 指《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 10 月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 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 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 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不少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最低募集份 额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 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 同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 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 认购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机 构;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 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的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基金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和上市交易的场 所; 发售 指通过场外认购和通过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 或 营业网点)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到 其 他 场 内代销机构(或其他营业网点); 跨系统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外代销机构的基 金份额转托管到某场内代销机构的行 为;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 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 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买卖建信优势动力 股票型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 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 应计利息、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 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 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救生艇”条款 指当基金运作满一年之后,如果连续 60 个交易日折价率都大于 15%, 则本基金将 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转换运作方 式;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 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 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 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2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 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 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 行使《公司法 》 规 定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权 、 对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的制 定 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3 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 综合管 理部、投资管理部、 专户 投 资 部 、 海 外 投 资 部、 交易部、研究部、 创新 发 展部、市场营销部、 专户 理 财 部 、 市 场 推 广 部、 人力资源管理部、 基金 运 营部、信息技术部、 风险 管 理 部 、 监察稽核部15 个 部门,以及深圳 、成 都 北京和上海分公司 。 此外, 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 会成员 江先周先生,董事长。1982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 位。1986 年 获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1993 年 获 英 国 Heriot-Watt 大学商学 院国际银行金融学硕士 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 行行长 办公室副处长,中国建 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 公室 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 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 部总 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孙志晨先生, 董事。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 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 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 、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 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个人 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马梅琴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84 年获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证券 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 行筹资储蓄部外币储蓄 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 零售 业务部自动服务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 行业务部证券业务处处 长、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 业务部二级个人客户经 理兼证券处高级经理、 中国 建设银行个人金融 业 务部 二 级 个 人 客 户 经 理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金 融业 务 部副总经理。 俞斌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1992 年获 南京大学计算数学专业 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分行泰州分 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财务会计部处长。 袁时奋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1981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4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 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 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 拿大 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 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 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 置地 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 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 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 区首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8年毕业于首都 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 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历任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投资 咨询部副经理 (主持工 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 制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顾建国先生,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1984 年获浙江工业大学管理工程学学士学位,1991 年获浙江大学经济 系宏观经济专业硕士学位,1994 年获财政部财科所研究生部财务学博士学 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 行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总 裁 助 理兼 财 会 部 经 理 、 中 国 建设 银 行会计部副总经理、香港华建国际集团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 , 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 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英国保 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 , 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 司总裁 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 伏军先生 ,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 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中国国 际金 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 监事 会成员 罗中涛女士,监事会主席。1977 年毕业于天津南开大学政治经济学专 业。历任国家统计局干 部、副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投资调查部副处长 ,信 贷部副处长、 处长, 委托代理部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 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5 唐湘晖女士,监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财务与风险 管理部经理。1993 年获北京物资学院会计学学士,2007 年获得清华- 麦考 瑞大学应用金融硕士。 历任中电联电力财会与 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原 电力 工业部经济调节司,国 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 管理部,中国华电集团 公司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中 国华电集团公司结算中 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金融 管理部副处长、中国华 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财务公司)监察审 计部 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金融管 理部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机构发展与管理部经理。 翟峰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 监。1988 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1990 年获得上海复旦 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 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 日报评论部记者,秘鲁 首钢 铁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审计部副主任,中国信 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原名 为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 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 经理,上海永嘉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副总 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监。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 所 研究生部。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 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 国建 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 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 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 管理 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 3、 公司 高管人 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何斌先生, 副总经理。1992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 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 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 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基金监管部、 国泰 基金管理公司 (任 副总经理) 、 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任督察长 ) 。 张延明先生, 副总经理。1993 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学士学位, 1997 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深圳市建 设集团、 中国建设银行,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 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 行行 长办公室主任科员、 副处长、 处长 。 2006 年 11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6 任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08 年 6 月起任副总经理 。 王新艳女士, 副总经理。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 生部硕士。 1998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 2002 年 11 月 2 日 至 2004 年 5 月 22 日担任长盛成长价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4 年 6 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公司,历任基金经 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等职,于 2005 年 3 月 16 日至 2009 年 3 月 16 日期间担任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经理 , 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至 2009 年 3 月 16 日期间担任景顺 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 ,2010 年 5 月 起任副总经理 。 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1 年 2 月 1 日期间任建信恒久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4 月 27 日起任建信核心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任建 信内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4、 督察 长 路彩营女士, 督察长。1979 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副 处长、处长,华夏证券 部门 副总经理, 宝盈基金管 理公司首席顾问 (公司副总经理级) , 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 5、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万志勇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硕士。曾 就 职于西安创新互联网孵 化器有限公司、北方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士 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08 年 10 月21 日至2009 年 11 月10 日任银华领先策略基金基金 经理, 2009 年5 月26 日至2010 年6 月17 日任 银华和谐主题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7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研究部执行总监 、研究 部执行总监兼投资管理部副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2010 年 11 月17 日 起任建信内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5 月 6 日 至2012 年5 月18 日任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7 月11 日起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 姜锋先生, 硕士。2007年7月毕业于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获金融学硕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7 士学位, 同年加入本公司, 从事行业研究, 任 研究员。2011年7 月11 日起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陈鹏: 2008 年3月19日至2009年8 月31日; 徐杰:2008 年3月19日至2011年7月11日; 万志勇:2011年7月11日至今; 姜锋:2011 年7月11日至今。 6、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王新艳女士,副总经理。 梁洪昀先生,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监。


万志勇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钟敬棣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姚锦女士,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7、 上述 人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8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 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9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 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 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 与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金 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 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 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 面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风 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0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 监督、 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 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 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 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的 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1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618.85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 裴学敏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 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 行先后于2005 年6 月和2007 年5 月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上 交 所 挂 牌 上 市 , 是 中 国2010 年 上 海 世 博 会 唯 一 的 商 业 银 行 全 球 合 作 伙 伴 。 《财资》 杂志 (The Asset)“ 2010年全球最佳交易银行评选” 中, 交通银行 荣膺 “最佳次托管银行” 大奖。 英国 《银行 家》 杂志2011 年公布的 全球1000 家银行排名, 交通银行 以343.21亿美元的一级资本连续第三年跻身全球商业 银行50强。 截至2012年6月30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5.15万亿元, 实现净利润人民币310.88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 从业经验,具 备 基 金 从业 资 格 ,以及经 济 师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 员 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 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 取、开拓创新、奋发向 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2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 师。2009年12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 钱文挥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 年 10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7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刘树军先生,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管理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 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 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 ,农 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 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 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 理, 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 2011 年 10 月起 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 理,2012 年 5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 2012 年三季度末,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0 只, 包括 博时 现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 、富国汉兴 封闭、 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光 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 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 富通 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 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 华安 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 汇丰晋信 2016 周期混合、汇 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 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 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 汇丰 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 信低碳先锋股票、汇丰 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建 信优 势封闭、金鹰红利价值 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 混合、大摩货币、农银 恒久 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 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 混合、鹏华普惠封闭、 鹏华 普天收益混合、 鹏华普天债券、 鹏华 中国 50 混合、 鹏华信用增利、 融通行 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 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 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 稳定 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 、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 易方达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 易方达科瑞封闭、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 易方达科讯股票、 银河银富货币、 银华货币、 中海优 质成长混合、 兴全磐稳 增利债券、 华富中证 100 指数、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 华夏亚债中国指数、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ETF 、 博时深 证基本面 200ETF 联 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工银 主题策略股票、汇丰晋信货币、农银汇理中证 500 指数、建信深证 100 指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3 数、富安达策略精选混合、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 放债券、富安达收益增强债券、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易方达 恒生中 国企业 ETF 联接、光 大保德信添盛双月债券、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债券、浙 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德 邦优化配置股票 。 此 外, 还 托 管 了 全 国 社 会 保障 基 金 、 保 险 资 产、 企 业 年金 、QFII 、QDII 、 信 托 计 划 、 证 券 公司 集 合 资产 计 划、ABS 、 产业基金、 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 托管资产规模实现一点三万 亿元。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 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 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 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 各种 风险的梳理、评估、监 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 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确 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通过各 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 管, 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 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 别设 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 制衡性原则: 贯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 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 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在岗位、 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 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 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 有效 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 效益性原则: 内部控 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 的风险控 制 要 求 相 适 应,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本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实 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4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制 定 了 一 整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 管理规章 制度 ,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的规范、安全、高效, 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 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 部 风险控制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 则 》 、 《 交 通 银 行 资产 托管 部 业 务 资 料 管 理 制度》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部 监 察守则》等 , 并 根 据 市场 变 化 和 基 金 业 务 的 发展 不 断 加 以 完 善 。 做 到业 务 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 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 闭管 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 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 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 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 效执 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五)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 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 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 金的到账 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行为,应当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5 (六)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 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 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 有关 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 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 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 职的 情况。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6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 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 场内 代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 券交 易所网站(www.szse.cn) 。 3 、 场外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7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目前,该基金处于封闭期,不存在代销与申购的事宜,本基金只能在 交易所交易。本基金场 内交易机构是指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 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 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层 电话:(010) 58598839 传真:(010) 5859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北京 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人: 徐建军 电话:010 -66575888 传真:010 -65232181 经办律师: 徐建军、李晓明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8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 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 金毅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金毅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9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2 月 1 日证监许可[2008]216 号文核准。 (二) 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封闭式 。 (四) 基金存续期间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 5 年。 (五) 基金的 初始份额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 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通过 场内代理发售基金份额 的行为。尚未取得基金 代销资格,但属于深 圳证 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 会 员 的 其 他 机构 ,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后, 代 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场 外 发 售 是 指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 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 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场外 发 售的基金份额可在办理 跨系统转托 管 业 务 后 ,在 深 交 所 上 市 交 易 , 跨系 统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0 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08 年 2 月 18 日至 2008 年 3 月 17 日在场内、场外 进行发 售, 并于 2008 年 3 月 12 日提前结束本基金 发售。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3 月 19 日生效。 (八) 募集 限额 本基金设定募集目标下限为 40 亿份。 本基金设定募集目标上限为 60 亿 份。 具体控制措施见 《 建信 优势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 ) 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 )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内容 仅 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后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1、 募集 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2、 基金 份额 面 值、 认购 费用 、认购 价格 及计算 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 购金 额 M ( 元) 认 购费 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1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6% M ≥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投资 人对基 金份 额的 场外 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 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 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 构相 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①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②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 许撤销。 ③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常可在 T+2 日到原认 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④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 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4)认购的限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2 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 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 金份额,认购费率按累 计金 额计算。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代 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直 销 机 构 每 个基 金 账 户 首 次 认 购 金 额不 得 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 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 消。 4、 认购 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 及 利 息 折 算 的 基金 份 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 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 担。 (十一 )基金份额的场内 认购 本节内容 仅 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后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1、 募集 场所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网定价发售, 销售渠道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 场内会员单位。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 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 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 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 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2、 基金 份额的 面值 、认 购费 用、认 购价 格及计 算公 式


(1)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 投资 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场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 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等各项费用。 (3)场内销售机构应 按照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约定的场外认购费率设 定 场内发售费率。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3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 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 (1+发售费率)× 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


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 整数位(最 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3、 投资 人对基 金份 额的 场内 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 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 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①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办理场 内认购业务相关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②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 许撤销。 ③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常可在 T+2 日到原认 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④ 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 生效 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认购的限额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4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 超过 1000 份的须为 1000 份的 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4、 认购 期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及利 息 转 份 额 的具 体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构 的 记录为准。利息及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 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余 额计入基金资产。 (十二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 )募集结果 截止 2008 年 3 月 12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 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有效 认购户数为 114,266 户, 按 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共计 4,642,697,415.25 份,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 有。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5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 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3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32 亿元人 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 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 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 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 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3 月 19 日生效。 (四)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6 八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一)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六个月内,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达到 1.20 元, 并同时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资 基 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合同期限为 5 年以上; 2、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连续六个月没有达到 1.20 元, 本基金管理人 将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基金获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根据本基金 2008 年 9 月 16 日颁布 的上市交 易公告书, 本基金 于 2008 年 9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暂停上市的情 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1、 基金不再具备本章第1 节第1 款第 (1)- (4)项 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基金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基金上市的其他情形。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7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 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 金暂停上 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 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 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 指定 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情 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终止上 市公告。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8 九 、基 金的 转换 运作 方式 条件 及相 关事 项 本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 可以转换运 作方式,转成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一)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满 1 年后, 若基金折价率连续 60 个交易日超过 15%, 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审议有关 基金转 换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事项。 其中, 当日基金折价率 =1-当日基金份额收盘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二 ) 转换运作方式后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相 关 事 宜 并 不 因 基 金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而 发 生 调 整。 (三)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失败 若 审议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基金合同和法 律法规规定的召开 条件,基金将保持封闭式基金运作方式。 若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公告。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9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寻找具有良好内生性成长或外延式扩 张动力、而且价值被低 估的优势上市公 司 , 通过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动 态 调整 来 分散和控制风险,在注 重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 下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来 获取 超额收益。 (二) 投资范围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权证、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 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 的0-40%, 其中,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现 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可以为 0。 股 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寻 找具有良好内生性成长 或外延式扩张动力、而 且价 值被低估的优势 上 市 公司 。本基金大类资产配 置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 提高 资金利用效率。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通过深入研究宏观经济环境、 市场环境、 行业特征和 上市公司基本面, 精选具有良好内生性成 长或外延式扩张动力、 而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上市 公司,以此为基础进行积极投资管理,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 (四) 投资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9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中 国 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0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对经 济环境、市场状况、行 业特性等宏观层面信息 和个股、个券的微观层 面信 息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投资决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 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 理人将综合运用定性分 析和 定量分析手段,对大类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风险水平和它们之间的相 关性为出发点,对于可 能影响资产预期风险、 收益率和相关性的因素 进行 综合分析和动态跟踪, 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等大 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调 整,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本基金进行资产配置时所参考的主要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 (GDP)增 长率、货币供应量及其 变化、 利 率 水 平 及 其 预期 变 化 、 通 货 膨 胀 率 、货 币 与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 除基本面因素以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其他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 与风险水平的因素,观 察市场信心指标、行业 动量指标等,力争捕捉 市场 由于低效或失衡而产生的投资机会。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 当前资产配置进行评估 并作必要调整。在特殊 情况下,亦可针对市场 突发 事件等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各类资产配置比例限制范围内进行及时调整。 2 、股 票投资 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可以分为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两个层面。 (1)行业配置 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行业景气程度、拟投资上市公司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1 代表性等方面进行研究 ,以此为基础,以投资 业绩比较基准中各个行 业的 权重为参照,进行行业配置决策。 各行业之间的预期收益、风险及其相关性仍然是制定行业配置决策时 的根本因素,因而基金 管理人的研究将围绕着 对它们产生重大影响的 因素 或指标展开,主要包括 各行业竞争结构、行业 成长空间、行业周期性 及景 气程度、行业主要产品 或服务的供需情况、拟 投资上市公 司 代 表 性 、行 业 整体估值水平等等。 通过对上述因素或指标的综合评估,基金管理人定期确定各行业的配 置水平, 并据此对股票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进 行调整。 如果发生重大事件, 基金管理人亦可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对行业配置进行及时调整。 (2)股票选择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 观经济、行业、子行业 、上市公司的详细分析 来选择具备良好内生性 成长或外延式扩张动力 、而且价值被低估的优 势上 市公司。 内生性成长动力方面重 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产品 或服务的供需情况、竞 争结构以及公司的管理 和治理水平等因素, 所 依据的指标主要是 上市 公司 的净资产收益率(ROE ) 。 外延式扩张动力方面主 要考虑上市公司整体上 市、大股东资产注入的 可能性以及公司的并购 价值和整合前景等,将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和关 联方 的优质资产状况和扩张 战略等因素, 所依据的 指标主要是 上市公司 每 股收 益(EPS )的 预期增长 幅度。 在具备良好内生性成长 或外延式扩张动力的备 选股票构成的股票池基 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绝对估值与相对估 值,结合上市公司的成 长性 对其股票的内在价值进 行判断并与当前股价进 行比较,对股票的投资 价值 做出判断。所依据的指 标包括上市公司未来预 期利润水平、预期市盈 率水 平等。 本基金奉行“成长与价 值相结合”的选股原则 ,即选择具有良好内生 性成长或外延式扩张动 力、而且价值被低估的 优势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同 时,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股票将是本基 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2 3 、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控制下的 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 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 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 债券 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 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 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 的风险收益。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①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②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到期收益率较高 的债券; ③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④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4 、权 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综合 运用杠杆策略、价值挖 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 、价 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 、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 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 认沽 权证策略等策略获取权证投资收益。 5 、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将 仔 细 研 究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池 中 资 产 的 情 况 以 及 发 行 主 体 的 资 信,认真分析相关证券 的结构,综合运用利率 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 、信 用等级分析、流动性评 估等方法来评估资产支 持证券的风险收益。重 点关 注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产品: (1)有较高信用等级; (2)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收益率较高; (3)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3 (六 )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 属 于 较高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品种。 (七 ) 投资限制 1 、禁 止用本 基金 财产从 事以 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 (1)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100%, 其中, 权证投资比例 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 资产的0-40%, 其中,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可以为 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4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7) 权证投资比例遵照 《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138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8)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 《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93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0)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规 定时 , 本 基金不 受上述 投 资组 合限制 并相 应修改 限制 规定。 (八)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例 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九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 告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5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2012 年 6 月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


目 金


额 (元 )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3,046,619,283.66 73.90 其中:股票 3,046,619,283.66 73.9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57,931,459.35 25.66 6 其他各项 资产 18,273,945.30 0.44 合


计 4,122,824,688.31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128,369,672.35 3.12 C 制造业 1,329,295,514.00 32.32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6 C0 食品、饮料


364,027,445.02 8.85 C1








纺织、服装、皮毛 139,289,522.26 3.39 C2








木材、家具 14,075,825.20 0.34 C3








造纸、印刷 3,392,052.43 0.08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00,188,892.33 2.44 C5








电子 51,053,636.50 1.24 C6








金属、非金属 49,197,376.02 1.20 C7








机械、设备、仪表 379,626,300.48 9.23 C8








医药、生物制品 228,444,463.76 5.55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5,334,663.69 1.59 E 建筑业 137,500,375.05 3.34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71,922,007.98 1.75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48,018,679.95 3.60 I 金融、保险业 592,851,990.45 14.41 J 房地产业 458,997,574.47 11.16 K 社会服务业 114,328,805.72 2.78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


计 3,046,619,283.66 74.07 注:以 上行 业分 类 以 2012 年 6 月 30 日的 中国 证监 会 行业分 类标 准为 依据 。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 ) 1 600519 贵州茅台 880,800 210,643,320.00 5.12 2 601336 新华保险 5,370,924 183,900,437.76 4.47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7 3 600016 民生银行 30,361,704 181,866,606.96 4.42 4 002304 洋河股份 966,622 130,058,990.10 3.16 5 600383 金地集团 19,770,712 128,114,213.76 3.11 6 000581 威孚高科 4,087,186 111,988,896.40 2.72 7 000002 万 科A 12,054,969 107,409,773.79 2.61 8 000651 格力电器 4,619,035 96,306,879.75 2.34 9 002029 七 匹 狼 3,325,528 92,449,678.40 2.25 10 600048 保利地产 8,039,057 91,162,906.38 2.22 (四)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 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


称 金


额 (元 ) 1 存出保证金 1,00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585,552.55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8 3 应收股利 237,229.16 4 应收利息 451,163.5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18,273,945.3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 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9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2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08 年 3 月 19 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2.80% 2.08% -47.00% 2.78% 4.20% -0.70% 2009 年 1 月 1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63.64% 1.69% 84.49% 1.85% -20.85% -0.16% 2010 年 1 月 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74% 1.18% -10.92% 1.43% 14.66% -0.25% 2011 年 1 月 1 日 —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5.24% 0.93% -22.25% 1.17% 7.01% -0.24%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6 月 30 日 7.65% 1.08% 4.78% 1.19% 2.87% -0.1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 2008 年 3 月 19 日 -2012 年 6 月 30 日 -11.40% 1.47% -29.04% 1.80% 17.64% -0.33%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情况 建信优 势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累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08 年 3 月 19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0 注:本 报告 期, 本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要 求。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1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 债券的应计利息、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 “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 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 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 账户,以 “ 建 信 优 势 动力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系 统 中 开 立 二 级 结 算 备付 金 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 “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联 名 的方 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 户、以 “ 建信优势动力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 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机 构 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2 执行。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 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投资 形成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由基金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资 产,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职 责 仅 限 于 保 管 权 利行使依据。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3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二) 估值日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 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 实地 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 估值。 根据中 国证 监会[2008]38 号文《关于进 一步规 范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 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本基金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开始 对长 期停牌 等没有市价的股票采用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 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 股票 估值的参考方法》 中 的“ 行 业 指 数 收 益 法 ” 调整 后 的 价 格 作 为 公 允 价格 进 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款确定的估值价格进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4 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 按估值日 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 款确 定的估值价 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 法进行估值: A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同一 股票 的以第 (1)款 确 定的 估 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款 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价值; B 、 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同一股 票 的以第 (1)款 确定 的 估 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 值日 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 公开 发行股票 的价 值;C 为 该非公开 发行股 票的 初 始取得成 本(因 权益 业 务导 致市场价格除权 时, 应 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 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 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 至锁定 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 交易 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 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 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5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 )不 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 净价) 进行调整 ,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 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 实地 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 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 标准或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6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 述估 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综 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 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 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 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 管理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计 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7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 到或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通 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报告 中 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 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 法避免、无法抗拒,则 属不 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 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 则,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照 以 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 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 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 方依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8 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 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 或依 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 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当事人,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责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9 (3)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 基金 管 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 人计 价 错 误达 到基 金 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 第四节“估值方法 ”的第 1 条中的第(3 )款、第 2 条中的第 (5) 款 、 第 3 条中的第 (5) 款 、 第 4 条中的第 (3) 款、 第5 条 和第6 条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0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 收益的构成 1、 基金收益包括: 基 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关 法定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至少1 次 ;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9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1 发放, 收益分配时发生 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2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包括业绩报酬)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前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的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本 基 金 上 市交 易 后的 基金 管 理 费 按前 一 日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25% 的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1.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逐日计提 ,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业绩报酬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3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个自然年起,基金管理人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的前提下,按当年的年平均基金资产净值提取 0.5% 的业绩报酬: (1) 从年初到年 底的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 (2) 从年初到年底的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收 益率+6% 。 (3)年底时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不得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未发生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5)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或者其它法定要求。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 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和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 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进行 计算。 如果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发生变化, 则按 时间段计算累计 收益率。 假设在一年里面的前 X1 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 Y1 ,接下去 X2 天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为 Y2 , 以此类推, 在后面剩余 XN 天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 为 YN, 则该年一年期定期存款的收益率= (1+ Y1/360) ^ X1×( 1+ Y2/360 ) ^ X2 ×……×(1+ YN/360 )^ XN-1。 年平均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如下: 1 / N i i F E N ? ? ? F 为年平均基金资产净 值 Ei 为每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N 为每年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天数。 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当日进行计算,由基 金管理人计算并计提,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如果能够提取业绩报酬 ,则 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方案由基金管理人于次个基金会计年度第 5 个工作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业绩报酬于次 个基 金会计年度第 10 个工作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3、基金托管费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4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 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 首 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4、 本章第 (一) 节中 第 3 至第 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 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 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 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 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5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如果基金成立 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 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 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 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6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业务规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 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二 )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7 生效公告。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获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三)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编制 , 由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 )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 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和基金份额累 计 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深 交 所 行 情 系 统、 以及其他方式,披露 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8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五)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 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 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9 20、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计提业绩报酬; 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重大事项。 (六)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会。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 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全 一 致。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0 十 八、 风险 揭示 (一)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 经济 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 和购买力风险等。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 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上市公司的融资成 本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 力 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汇率 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 债券 收益率 曲线 变动 的风 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 再投 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1 (二) 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1、 上市 公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层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 力、技术更新、研究开 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 票价 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 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本基金可以通 过多 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 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 易对 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 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以下几种: 1、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 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 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 交易 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 运营 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 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 道德 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2 5、 流动 性 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暂时未达到上市条件而不能上市交易 造成的风险 。 6、 折价 风险 本 基 金 为 封 闭 式 基 金 , 持 有 人 只 能 通 过 证 券 市 场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卖 出 基 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 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 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 下, 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 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 基金 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四 )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 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60% 的股票投资 比 例,具有对股票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 基 金 虽 然通 过 规 范 的 价 值 分 析 手段 投 资于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但并不能完全规避市 场下跌的风险 和 个 股 风险 , 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 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能 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 上涨 幅度。 (五 ) 封闭式基金交易风 险 本基金属于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封闭式基金,基金价格受到供求关系 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 正处于成长阶段,市场 仍存在较多投机行为, 投资 者心理不稳定,虽然本 基金设计了“救生艇” 机制,仍然可能使封闭 式基 金市场价格同基金净值 在某些时候存在较大的 背离,从而有可能直接 或间 接地对投资者造成损失。 (六 ) 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 害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3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涉及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 一章第 (二) 节 规定的对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4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5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与义 务 1、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收取认购费及其 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 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 取其 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 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 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6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 规定的其它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 (6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人 员 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设 施进 行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或 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 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7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分红款 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 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2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8 2、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 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 国证 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 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 取其 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 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本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以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9 (7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 适当的措施; (12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制定的其 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0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交易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召开 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1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本基金基金合 同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触发“救生艇”条款; (11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除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 其它情形。 2、 召集 人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 金托 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2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仍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 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3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 见的 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 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Ⅰ.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Ⅱ.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 身 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 者出 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4 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 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不 变。 ②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Ⅰ.召集人按 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Ⅱ.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Ⅲ.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 Ⅳ.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 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事 内容 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 在大 会召开日前35 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 交 的 提 案( 包 括 临 时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当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5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 权范 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 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 日前30 日公告。 否则, 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 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以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金 份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6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 出 。 转 换 基金 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 终止 《 基金合同 》 以特 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 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不 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7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或拒 派代 表担任监票人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 行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8、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的 事由与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8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 安全 的职责。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⑥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⑦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⑧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⑨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⑩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9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①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②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清算后如有余额,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 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 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 议之 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 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 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 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人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0 二十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 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 路彩营 2、 基金 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81 号文和中国 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1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业 务 ;提 供 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 汇、 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权证、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2、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股票投资比例 范围为基 金资 产的 60%-100%, 其中,权证投 资比 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固定收 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 金 资 产 的 0-40% , 其 中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 现金和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可 以为0。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2 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票 的 总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7) 权证投资比例遵照 《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138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8)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 《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93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 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 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 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 资 组合 限制, 并相 应修改 限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比例规定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 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 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 限 制 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 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3 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3、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 金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资 或 者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本 基 金 的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 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 发生 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 行 为 , 应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4、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4 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 于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 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电话或书面 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 人追偿。 5、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 定 , 确 定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给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 署、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 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 划拨、账目核对、到期 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 款证 实书的开立、传递、保 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 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 资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 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 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证 券投资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5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 资 其他 方面进 行监 督。 7、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 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行 为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8、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 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 有 关 规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通 知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6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9、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 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监督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和债券 托管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 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 金财产 保管 的原则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7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债 券托管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对存放或存管在第三方机 构 并 处 在 第 三 方 实 际 控 制 下 的 托 管 资 产, 基 金 托 管 人 仅 限 于 保 管 托 管 资 产 的行使依据或权利 证 明;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分 、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 管人 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 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时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由 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 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 相关证明文件。 3 、基 金的银 行存 款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建信 优势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 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 基金 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8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 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 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 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企业网上银行 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 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 理 办法》 、 《现金管理 条例 》 、 《中国人民银行 利率 管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于 大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知》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以及 其 他有关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银行存款账 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 、基 金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 的 任 何 证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 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 、债 券托管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 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 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 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 行进 行报备。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9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 理人 保存。 6 、基 金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 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 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 不承 担保管责任。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处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7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 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 保证 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并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 给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 加密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0 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 ,将 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予以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待条 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①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 实地 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 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Ⅰ.首次发行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Ⅱ.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 格进行 估值。 Ⅲ.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 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 日 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 的以第①项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进行估值。 Ⅳ.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 、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①项确定的估值价 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 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的同一股票的以第①项 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 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价 值; B 、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①项确定的估值价 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 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 该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 发行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1 股票的价 值;C 为该非 公开发行 股票的 初始 取 得成本( 因权益 业务 导 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 应于除 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 锁定期 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 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 定期结 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 ③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①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 易日 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 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 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 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净价) 不能 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 净价) 进行调整, 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①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2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 实地 反映公允价值 的 , 应 对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进行 调 整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进 行 估值。 ②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①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 准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上述 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在 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 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 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3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 予以公布。 2、 净值 差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者 基 金 支付 赔 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 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 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 托管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中股票 估值方法的第 (1 )-(2 ) 、 债 券 估 值 方法的 第 (1 ) - (4 ) 、 权证 估 值 方法的第(1 )-(4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第 (1 )- (2 ) 及 按国 家 对其 他 资 产估值方法的相关规定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 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 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 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 共同 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70% ,基金托管人承担30% ;


(2)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采用 托管协议第八章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中 股票估值方法的 第 (3) 项、 债券估 值方法 的第 (5) 项、 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 (5) 项、 资产 支持证券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规定的方法确定一个 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 算出 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没有发 现 , 且 造成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损 失的, 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70%, 基金托管人承 担30%;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 托管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中 股 票 估值 方 法 的 第 (3 ) 项 或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5) 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资产支持证券估 值方法的第 (3 ) 项 及国 家 对 其他资产估值方法的相 关规定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份 额 净值错误处理。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4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 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 益的 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 基金 账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 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 全 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 金资 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 方法 为准。 4、 会计 数据和 财务 指标 的核 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 的账 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 基金 定期报 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 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要求公告。季度报表 的编 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 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 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 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 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5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 章,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 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 件审 核时提示。 (六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由基 金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 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 整性 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 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 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6 或者协商、调解 不 成 的,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 有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 终止 1、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的运作方式转换为开放式基金时,基 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达成开放式基金的托管协议。 2、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 法》 或其他法 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7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话费)或010-66228000 1 、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 、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上午9 :00~11 :30 ,下 午13 : 00 ~17 :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 、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 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 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邮寄服务 1、 场外投资者: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地址及邮编, 我公司将 提供以下邮寄服务: (1 ) 账户确认书寄送 服务 对于准确完整的预留了地址及邮编的投资者,本公司将于投资者开户 确认后,在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2 ) 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 将 为 已 订制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提供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和 纸质 对 账单: ①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8 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 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期末基金余额、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 、 分 红 信 息 等 。 我 公 司 在 每 月 度 结 束 后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 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 ②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③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 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④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 我公司将于 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2、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1 个工作日后到 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 和打印,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 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 资者 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 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 自助、电话、网上服务 手段 查询。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投资者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场外基金 账 户 信 息 , 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 账 户 查 询 修 改 ” 、 “ 查 询 密 码 修 改 ” 自 助 修 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 、 投 资 流 程 : 直 销 客 户 可 了 解 直 销 柜 台 办 理 各 项 业 务 的 具 体 流 程 。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9 4 、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 、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 好的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者的疑问、建议 及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 场外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 ) , 可 自动获得免费手机短信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获得此项服务。 ( 五 )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 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 个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6 次 基金账户即被锁定。此时 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 六 )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中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0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自 2012 年 3 月 19 日至 2012 年 9 月 18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2012 年第二季度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2-08-21 2 2012 年第一季度基金产品风险 评价结果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2-08-21 3 2011 年第四季度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2-08-21 4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资 产净值及收益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2-06-30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1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2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 建信优势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 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建信 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1 年第 1 号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签 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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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〇一 二年十一 月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