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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90(161816)

银华9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银华中证等权重90 指 数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 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 会 ” ) 于2011 年2 月9日证 监许 可 【2011 】179 号文 核准 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期:2011 年3月17 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 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 资工具 , 其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 资人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能 保证 投资 人获 得 收 益 , 也 不是 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市 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 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合规 性风险、 操作和 技术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如 指数 化投 资风险 、 投 资替 代风 险、 跟踪偏 离风 险 、 杠杆机制风 险、折/ 溢价交 易风险、 份 额配对 转换业 务 及基金 份额折算 等业务 办理过程 中的 特有风 险等 ) 和投 资股 指 期货的 风险 。 巨额 赎回 风 险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风 险 , 即 当 单个开 放 日银华90份额 的 净赎回 申请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银 华 金 利 份 额 、 银华鑫利份额和银华90份额)的10% 时, 投资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银华90 份额。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 并 根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银华中证等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本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 理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人 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 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 本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相关 公告 。 本招募说明 书(更 新)所 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2年9 月17 日,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2 年6 月30 日 , 所 披露的 投资 组合 为2012年第2季度 的 数据 (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算 规则 ......................................................................................... 36 七、基 金的 募集 ............................................................................................................................. 39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0 九、银 华金 利份 额与 银华 鑫利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41 十、银 华 90 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 43 十一、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 53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56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 65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66 十五、 基金 资产 估值 ..................................................................................................................... 67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3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4 十八 、 基金 份额 折算 ..................................................................................................................... 76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5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6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 ......................................................................................................................... 91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7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0 二十四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1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2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3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4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05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6 附件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21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一、绪言 《 银华 中证 等权 重9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银华中 证等 权 重90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华 中证等 权重90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 风险 、 费率等 与 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 书面 签章 为必要 条件 。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应 按照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 合同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银华 中证等 权 重9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银华 中证 等权 重 9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银 华中 证等 权重 90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银华 中证 等权 重 9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银华 中证 等权 重 90 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 修订通 过、2011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或 其他经 国 务院授 权的 机构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不 包括台 湾 地区、香港、澳门) 合法注 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现 实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不 包括 台湾 地区 、 香港、 澳门)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及 相关 文件 合法 取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基金 销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销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银华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4.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册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交易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27.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 基金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28.基金 账户 :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 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深圳 证券账 户: 投资人 在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的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即 A 股账 户) 或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31.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 日 32.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之 日 33.基金 募集期 : 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合 法存 续的 不定 期期 间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6.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37.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8.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9.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0. 《 业务 规则》: 指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开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实施细 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发布 实施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市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及代 销机 构业务 规则 等相 关业 务规 则和实 施 细 则


41.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3.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4.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所持有 的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已开 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 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 额 转 换为 同 一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且 已 开 通 基 金转 换 业 务 的其 他 开 放 式基 金(转 入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5.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包 括跨 系统转 托管 和系 统内 转托 管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银华 90 份额 : 本 基金 的基础 份额 。 投 资人 在场 外认/ 申购 的银 华90 份额 不进行 基金 份额分 拆; 投资 人在 场内 认购的 银华 90 份 额将 自动 进行基 金份 额分 离; 投资 人在场 内申 购 的银 华90 份额 ,可 选择 进 行基金 份额 分拆 ,也 可选 择不进 行基 金份 额分 拆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48.银 华金 利份 额: 银华90 份额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规则 所 自动 分离 或分 拆 的 稳健 收益类基 金份额 49.银 华鑫 利份 额: 银华90 份额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规则 所 自动 分离 或分 拆 的 积极 收益类基 金份额 50.银华金 利份 额的 本金: 除非基 金合 同文 义另 有所 指, 对 于银 华金 利份 额而 言 , 指 1.00 元 51.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银 华 90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银 华 金 利 份 额 、 银 华 鑫 利 份额和银华 90 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52.元 : 指人民币元 53.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4.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55.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 价值 56.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7 . 基金 资 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8.标 的指 数: 中证 等权 重 90 指数 59.日/ 天: 指公 历日 60.月: 指 公历 月 61.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62.场外 :指不 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而 通过 自身的柜 台或 者其他 交易 系统办 理 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的基 金销 售机 构和 场所 63.场内 :指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 位和深 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份额 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业务 的场 所 64.注册 登记系 统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放式基 金登 记结算 系统 ,通过 场 外销售 机构 认购 、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本系 统 65.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通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本 系统 66.上市 交易 : 基金 存续期 间投资人 通过 场内会 员单 位以集中 竞价 的方式 买卖 银华金 利 份额 、 银华 鑫利 份额 的行 为 67.《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指 《银 华中 证 等 权重 9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银 华金利 份 额 和银 华鑫 利份 额 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68.系统 内转托 管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 行为 69.跨系 统转托 管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统间 进行 转登记 的 行为 70.自动 分离 : 指投 资人 在 场内认 购的 每 2 份银华 90 份额在 发售 结束 后 按 1 :1 比例自 动转换 为1 份银 华金 利份 额 和1 份银 华鑫 利份 额的 行为 71.配 对转 换: 指 本基 金的 银华 90 份 额与 银华 金利 份 额、 银 华鑫 利份 额之 间按 约定的 转 换规则 进行 转换 的行 为, 包括分 拆和 合并 72.分 拆: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 每 2 份银华 90 份 额的场 内 份额申 请转 换 成1 份 银华 金利份 额 与 1 份 银华 鑫利 份额的 行为 73.合 并: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 每 1 份银 华金 利 份额 与 1 份银华 鑫利 份额 申请 转换 成 2 份银华 90 份额 的场 内 份额的 行为 74.银华 金利份 额约定 年 基 准收益率 :银 华金利 份额 约定年基 准收 益率为 “同 期银行 人 民币 一年 期 定 期存款 利率 (税后)+3.5% ” , 同期银 行人民币 一年 期 定期 存款 利率以当 年 1 月1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基 准利 率为 准 。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所 在 年度的 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期 存款 基 准利率 (税 后)+3.5% ” 。 每份银 华金 利份 额 年 基准 收益均 以 1.00 元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但 基 金管理 人并 不承 诺或 保证 银华金 利份 额持 有人 的该 等收益 , 如在 某一 会计 年度 内 本基 金资 产 出现极 端损 失情 况下 , 银华 金利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能 会面 临无 法取 得约 定应得 收益 的 风险 甚 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75.银华 金利份 额约 定累计 应得收益 : 银 华金利 份额 依据约定 年基 准收益 率及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截至 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计 算的 累计 收益 76.银华 鑫利份 额 应 得资产 及收益 : 在每 个会计 年度 期 末,本 基金 净资产 优先 分配予 银 华金利 份额 的本 金及 约定 应得收 益 后 的剩 余净 资产 77.不 可抗 力 :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法 克服 的任 何事 件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刘晓雅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文) 设立 的全国 性 资产 管 理公 司。公 司注 册资本为2亿元 人民币 ,公 司的股权 结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比 例 : 49 %) 、 第一 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 比例 : 29 %)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21 %) 及山 西海 鑫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 :1% ) 。 公司的 主要 业务 是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公 司注 册 地为广 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和“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2个专 门委员 会,有 针对性 地研 究公司 在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政 策 , 并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 公司运 作的 监督 。 公司监事 会由3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 经营 运作 需要设 置投 资管 理部 、 量化 投资部 、 研究部 、 市 场营 销部、 高端 客户部 、 国 际合 作与 产品 开发部 、 境 外投 资部、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 交易管 理 部 、 固 定收 益部 、 养老 金业 务部、 运作 保 障部、 信息 技术 部、 总 经 理 (董 事会) 办 公室、 人力 资源 部、 行政 财务部 、 深 圳管 理部 、 监 察稽核 部等18个 职能 部门 , 并设 有北 京分 公司。 此外, 公司还 设有A 股基金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境外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特 定资产 投资决 策委员 会3个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分 别负责 指导基 金及 其他投 资组合 的运作 ,确 定基本 的投资 策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历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公司 发 行部 经理 ; 中国 蓝星 化学 工业 总公司 处 长, 蓝星清 洗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 事副总 经理、董 事会秘 书 , 蓝星 化工 新材 料股份 公司 筹备 组组 长 ; 西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中 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 此 外, 还 曾先 后 担任 中国 证 监会发 行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监 会上 市公 司并 购重组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投 行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盐 田港集 团外 部董 事、 国投 电力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上海 城 投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等 职务 。 现任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财政部 资产 评估准 则委 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证 券期 货业 协会 会长 、 北 京大 学公共 经济管 理研 究中 心研 究员 。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 总裁 , 兼 任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还担 任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 五届 理事 会理 事,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业 务委 员会 第五 届副 主任委 员, 深圳 市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 矫正中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 曾 任吉 林省 财政厅 工交 企业财 务处 副处 长( 正处 级); 吉林 省长 岭县 副县 长;吉 林省 财政 厅文 教行 政 财务 处处 长 ; 吉林省 财政 厅副 厅长 、 厅 长 兼吉林 省地 税局 局长 ; 吉 林 省政府 秘书 长兼 办公 厅主 任、 副 省长, 兼吉林 市代 市长 、书 记。 现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周晓冬先 生: 董事, 金融MBA 、国际 商务 师。曾 任中 国南光进 出口 总公司 广东 分公司 总 经理 ; 上 海海 博鑫惠 国际 贸易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经 理 。 现 任海鑫 钢铁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助 理, 兼任 北京 惠宇 投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科 员;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开发部 、 市场 拓展部 总监 ; 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 代 总经 理 、 代 董事 长 。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拉美 研究 所所 长。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 大 学学历 ,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中国 银行 深圳 分行 行长 , 深圳 天骥 基金董 事, 中国 国际 财务 有限公 司( 深圳 )董 事长 ,首长 四方 (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 现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裁委 员会 仲 裁 员,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合 伙人。 现任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合 伙人 。 高歌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 律硕士 。 曾 任高 阳科 技控 股有限 公司 助理 总裁 ; 普 天系统 集成 公司副 总经 理; 新华 锦集 团副总 裁、 副董 事长 。现 任中国 民主 建国 会青 岛市 委员会 副主 委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全国青 联委 员、 中国 青年 企业家 协会 常务 理事 、新 华锦集 团副 董事 长。 周兰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 。 曾任 北京 建材研 究院 财务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 发展公 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 山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 长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监 事长 及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王宜四 先生 , 监 事, 经济 学博士 。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安徽 省分 行副 科长 ; 安 徽省证 券公 司深圳 营业部 及深圳 总部 总经理 ;华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裁 ; 北 方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裁;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首 席运 营官 ( 副总 裁) 。 现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专 学历。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收 款主 管; 北京 赛特 饭店财 务部 收款主 管、 收款 主任 、 经 理助理 、 副 经理 、 经 理。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政 财务 部财 务主管 。 鲁颂宾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博 士 。 曾 任中 国交 通进出 口总 公司 销售 经理 ; 中国 证监 会信息 监管 部主 任科 员; 中国证 监会 办公 厅主 任科 员、 副 处长 、 处 长。 现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陆文俊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学 士。 曾任 君安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行 政主管 、 交易部 经理 , 上海华 创创 投管理 事务 所合 伙人 , 富 国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员, 东吴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长 信金 利 趋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等 职。2008 年6月 加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公 司A 股基金 投资 总监 及公 司总 经理助 理职 务 , 现任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自2008 年10 月21日起 ,担 任 银华 核心 价值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2009 年4 月27日起 兼任 银华和谐 主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0 年10 月8 日 至2011 年10月18 日期 间担任 银华 成长 先锋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所 长 、 平 安证券 资产 管理事 业部 总经 理、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广 发 基金机构投 资部总 经理等 职。2011 年3月 加盟银华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曾担任 公司总经理 助 理职务 ,现 任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同 时兼任 公司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投资经理。 凌宇翔 先生 , 督察 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任 机械 工 业部主 任科 员 ; 重 庆国 际 信托投 资公 司研发 中心 部门 经理 ;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王琦先 生 , 清 华大学 物理 系理学 学士 、 经管学 院数 量经济 学硕 士 , 中国 人民 银行研 究 生 部国际 金融 学博 士。 曾任 职于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 历任投 资研 究分 析、 结构 性期权 产品 投 研 分析、投 资组 合管理 等岗 位,并担 任金 融工程 和衍 生品分析 师。2010 年8 月加 盟银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职于 量化 投资部, 负责 量化投 资交 易策略的 研发 。 自2011 年3 月17日起 担任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本基金 基金 经理,自 2011 年12月28 日起 兼任 银华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自2012 年3 月27 日 兼任银 华消 费主 题分 级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3.A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会 副主 席: 陆文 俊 委员: 封树 标、 王华 、周 毅、姜 永康 、金 斌、 郭建 兴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陆文俊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 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先后在研 究策 划部、 基金 经理部工 作,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银华 富裕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投资管 理部 总监 及A 股基 金 投资总 监。 周毅先生 ,硕 士学位 ,CFA ;曾任美 国普 华永道 金融 服务部部 门经 理、巴 克莱 银行量 化 分析部副 总裁 及巴克 莱亚 太有限公 司副 董事等 职。2009 年9 月 加入 银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担任 银华 全球 核心 优选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银华 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 现任银 华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银华 抗通 胀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职 务,同 时担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量化 投资 总监 、量 化投资 部总 监以 及境 外投 资部总 监。 姜永康 先生 , 硕士 学位 。2001 年至2005 年曾 就职 于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 员、 组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 资经理 职务 。 曾担 任银 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华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以 及银 华永 祥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同时 兼 任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及 固定收 益基 金投 资总 监。 金斌先生 ,硕 士学位 。曾 在国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从事 行业 研究工 作。2004 年8 月 加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研究 主管 及研 究 部总监 等职 。 现任银 华优 势企 业证 券投 资基金 及银 华中 小盘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郭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事 证券自 营业 务工 作, 历任 交易主 管 、 总 经理助 理兼 监理等 职 ; 并 曾就职 于华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投资 管理 部,曾 担任 华商领先 企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银 华优 质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财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证 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基 金; (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4)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7)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9)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来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1)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输送 等损 害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行为 ; (12)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 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3 ) 因 基 金 投 资 股票 而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会 的、 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或 其他 持 有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 东恶 意串 通,致 使股 东大 会表 决结 果侵犯 社会 公众 股东 的合 法利益 ; (14)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或 技 术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声 誉风险 和外 部风 险。 针对 上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 立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 制定 风险管 理战 略、目标 ,设 置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配备相 应的 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 空间 范围 等内 容。 (2)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 系统与业 务流 程中存 在什 么样的风 险, 为什 么 会存 在以及 如 何引起 风险 。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4)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高 低, 既有定 性的 度量手段 ,也 有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严 重程 度 分别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标 ,测 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定 的标 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 级别 较低的 风险 ,则承 担 它, 但 需加 以监 控。 而对 较为严 重的 风险 , 则 实施 一定的 管理 计划 , 对 于一 些后果 极其 严重 的风险 ,则 准备 相应 的应 急处 理 措施 。 (6)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 的风险管 理系 统要监 视及 评价其管 理绩 效,在 必要 时适时 加 以改变 。 (7)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 险管理的 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东、 公司 董事会 、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寻求 咨询意 见。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 全面 性原 则 。 内部 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 , 并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B.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与 权威性 。 C.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 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D .有效 性原则 。公司 的内 部风险控 制工 作必须 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 工作 流程的 控 制,进 而达 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的 控制 。 E.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计算 机技术 系统 等相 关部 门, 在物理 上和 制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因 业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制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 和监 督处罚 措 施 。 F .适时 性原则 。公司 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的制定 ,应 具有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 营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A.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全 权负责 公司 的 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 合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B.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C.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人员 进行 处理。 D.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人员进 行处 理。 E.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A.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B. 上述 关 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C.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 行中首家在海外公 开上市 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 。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1 年9月30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17,723.30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 长8.90% 。 截至2011 年9月30 日 止九 个 月,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 利润1,392.07 亿 元, 较上 年同期 增长 25.82% 。年 化平 均资 产回 报率为1.64% , 年化 加权 平 均净资 产收 益率 为24.82% 。利息 净收 入 2,230.10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长22.41% 。 净利 差为2.56% , 净利 息收 益率 为2.68% , 分 别较 上 年同期 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 分点 。手 续费 及佣 金 净收入687.92 亿 元, 较上 年同期 增长 41.3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及悉 尼设 有分行 , 在 莫斯 科、 台 北 设有代 表处 , 海 外机构 已覆 盖到 全球13 个 国家和 地区 , 基 本完 成在 全球主 要金 融中 心的 网络 布局,24 小时 不间断 服务 能力 和基 本服 务架构 已初 步形 成。 中国 建 设银 行筹 建 、 设立 村镇 银行33 家 , 拥 有 建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 行伦敦 、 建 信基 金、 建 信 金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建 信人寿 、 中 德住 房储蓄 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为客 户提 供一 体化 全面 金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2011 年 上半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主 要 国际排 名位 次持 续上 升, 先后荣 获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的50 多个 重要 奖项 。 中国建 设银 行 在英国 《银 行家 》2011 年 “世界 银行 品牌500 强” 中位列 第10 ,较 去年 上升3 位; 在美 国 《财富 》 世界500 强 中排 名第108 位 , 较去年 上升8 位。 中国 建设 银行 连续 第 三年获 得香 港 《亚洲 公司 治理 》杂 志颁 发的“ 亚洲 企业 管治 年度 大奖” ,先 后摘 得《 亚洲 金 融》 、 《 财资 》 、 《欧洲 货币》 等颁 发的 “ 中国最 佳银 行” 、 “ 中国 国 内最佳 银行” 与 “中 国最 佳私人 银行” 等 奖项。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 下 设综 合制 度 处、 基 金市 场处、 资产 托管 处、 QFII 托管处 、 基 金核 算处 、 基 金清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和 投资托 管团 队、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老 金托管 服务 团队 、养 老金 托管市 场团 队、 上海 备份 中心等 12 个 职能 处室 、团 队,现 有员 工 130 余 人。 自 2008 年以 来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 续通过 SAS70 审计 ,并 已 经 成为 常规 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行 、 广东省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营运 管理 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托 管服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 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3.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 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1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22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2011 年 , 中 国建 设银 行以总 分第 一的 成绩 被国 际权威 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 评为 2011 年 度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并获 和讯 网2011 年中 国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 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督 流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 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2.代销 机构 (1) 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7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8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9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 话 96528 , 上 海 、 北京 地 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10)华 夏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服电 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1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青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2)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3)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 运河 东一 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客服电 话 0769-96228 、 0769-2211811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4)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5 )乌 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6 )重 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邹 容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客服电 话 96899 ( 重 庆 地 区 ) ; 400-709-6899 ( 其 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17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9)第 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路12号 中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20)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21)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22)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3)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24)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25)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26)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27)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28)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29)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客服电 话 10108998 ;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30)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淮海 中路98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400-888-8001 网址 www.htsec.com 31)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2)国 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33)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34)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 免 长 途费)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35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36 )财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0571-96336 ,962336 (上海 地区 ) 网址 www.ctsec.com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3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38 )南 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李铮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39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40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路181 号 商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41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42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43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44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 人 祝丽萍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45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46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中山 二路18号 广东 电信广 场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47 )中 国中投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01 、02 、03 、05 、11、12、13、15、16、18 、19 、20 、21 、 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48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2 段 华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49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25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戴莉丽 网址 www.ajzq.com 50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赵钦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51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 来资产 大厦27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52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53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54 )天 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55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王钧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56 )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57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58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路29号 澳柯玛 大厦15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59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60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61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62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63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64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65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弘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66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 宏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67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68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69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 话 96668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70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71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72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 址 www.nesc.cn 73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耿 铭 客服电 话 967218 ; 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74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75)浙 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76 )英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 表人 赵文安 客服电 话 4008-698-698 网址 www.ydsc.com.cn 77)大 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街13号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78)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陶颖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79)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 、20楼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周妍 客服电 话 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80) 国 开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华外 馆斜 街甲1 号泰 利明 苑写 字楼A 座二区4层 法定代 表人 黎维彬 联系人 朱瑜 客服电 话 010-51789309 网址 www.gkzq.com.cn 81)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号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82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 话 0871-357793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83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84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张耘 钒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85 )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市 中山 区人 民路24号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2)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 站查询 ) 。 3. 网 上直 销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直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具体 交易细 则 请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 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朱立元 电话 010-662109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注: 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 务所进 行了本土 化转制, 即从原 有的中外 合作会计 师事务 所转 制成为 特殊 普通 合伙 企业 ,名称 变更 为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 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银 华中证 等权 重 9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即“ 银 华90 份额” ) 、 银华 中证 等 权重 9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之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 即 “ 银华 金利 份额” ) 与银华 中证等 权 重 90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之积 极收 益类份 额( 即“银华 鑫利 份 额 ” ) 。 其中 ,银 华金 利份 额、银 华鑫 利份 额的 基金 份额配 比始 终保 持 1 ∶1 的比率 不变 。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 分离 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 本 基金 将 投资 人在 场内 认购 的 全 部银华90 份额 按照 1:1 的 比例自动 分离为 预期 收益 与风 险不 同的两 种份 额类 别, 即 银 华金利 份额 和银 华鑫 利份 额 。 根据银 华金 利份 额 和 银华 鑫利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 银华金 利份 额 在 场内 基金 初始总份 额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50% , 银华鑫 利份 额 在 场内 基金 初始总 份额 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50% ,且 两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合并 运作。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银华 90 份额设 置单 独的 基金 代码 ,只可 以 进 行场 内与 场外 的申购 和 赎回 , 但 不上 市交易 。 银 华金利 份额 与银 华鑫 利份 额 交易 代码 不同 , 只 可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不可 单独 进行 申购或 赎回 。 投资人 可在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银 华 90 份额 , 投 资人 可 选择将 其场 内申 购的 银 华90 份 额按 1:1 的 比例 分拆 成银 华金 利份额 和银 华鑫 利份 额 。 投资人 可 按 1:1 的配 比将 其持有 的银 华金 利份额 和银 华鑫 利份 额申 请合并 为银 华 90 份 额后 赎 回。 投资人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银 华 90 份额。 场外 申购 的银 华 90 份额 不进 行分 拆 , 但基 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投 资人可 将其 持有 的场 外银 华 90 份 额跨 系统 转托 管至 场内并 申请 将 其 分拆 成银 华金 利份 额 和 银华鑫 利份 额后 上市 交易 。 投资人 可 按1:1 的配 比将 其持有 的银 华 金利份 额 和 银华 鑫利 份额 合并为 银 华 90 份额 后赎 回 。 无论是 定期 份额 折算 , 还 是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 有关 本基金 的份 额折 算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 十七 、基 金份 额折 算” ) ,其所 产生 的银 华 90 份额 不进行 自动 分离 。投 资人 可选择 将上 述 折算产 生的 银 华90 份额 按 1:1 的 比例 分拆 为银 华 金利份 额和 银华 鑫利 份额 。 (三)银华金利份额 和银 华鑫利份额的净值计 算规则 根据银 华金 利份 额 和 银华 鑫利份 额 的 风险 和收 益特 性不同 , 本基 金份 额所 分离 的两类 基 金份额 银华 金利 份额 和 银 华鑫利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 净 值计算 规则 。 在本基金 的存 续期内 , 本 基金将在 每个 工作日 按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净值计 算规 则对银 华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金利份 额和 银华 鑫利 份额 分别进 行净 值计 算 , 银 华金 利份额 为 低 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对 稳定 的 基金份 额, 本基 金净 资产 优先 确 保银 华金 利份 额 的 本金及 银华 金利 份额 累计 约定应 得收 益 ; 银华鑫 利份 额为 高风 险且 预期收 益相 对较 高的 基金 份额 , 本 基金 在优 先 确 保银 华金利 份额 的 本金及 累计 约定 应得 收益 后,将 剩余 净资 产 计 为银 华鑫利 份额 的净 资产 。 在 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银华 金利份 额 和 银华 鑫利 份额 的净值 计算 规则 如下 : 1. 银华金利份额约 定年 基准 收 益 率 为 “ 同 期 银行 人民 币 一年期定 期 存 款利 率( 税 后 ) +3.5% ” , 同期 银行 人民 币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以当 年 1 月 1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 公布的 金融 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为 准。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在 年度 的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基 准利 率 (税后 )+3.5%”。 年基 准收 益均 以1.00 元 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 本基 金每 个工 作日 对银 华金利 份额 和银 华鑫 利份 额进行 净值 计算 。 在进 行银 华金利 份 额 和银 华鑫 利份 额各 自的 净值计 算时 , 本基 金净 资产 优先 确 保银 华金 利份 额 的 本金及 银华 金 利份额 累计 约定 应得 收益 , 之 后 的剩 余净 资产 计为 银华鑫 利份 额的 净资 产。 银华金 利份 额累 计 约 定 应 得 收益 按 依 据 银华 金 利 份 额 约定 年 基 准 收益 率 计 算 的 每日 收 益 率 和截 至 计 算 日银 华金利 份额 应计 收益 的天 数确定 ; 3. 每2 份银华90 份额 所代 表的资 产净 值等于 1 份银 华金利 份额 和1 份银 华鑫 利份额 的 资产净 值之 和; 4. 在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日所 在会 计年 度或 存续 的某一 完整 会计 年度 内 , 若 未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则 银华 金利 份额 在净 值计算 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 按自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至计 算日 或该 会计 年度年 初至 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计 算 ; 若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不定 期 份额折 算 , 则 银华 金 利 份额 在净值 计算 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应 按照 最近 一次 该会 计年度 内不 定 期份额 折算 日至 计算 日的 实际天 数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银华 金利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 如在某一 会计年 度内 本基 金资 产出 现极端 损失 情况 下 , 银 华金 利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会 面临 无 法取得 约定 应得 收益 甚至 损失本 金的 风险 。 (四)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按照 银华金 利份 额 和 银华 鑫利 份额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 以下公 式 分别计 算并 公 告T 日银华 90 份 额、 银华 金利 份额 和 银华鑫 利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1.银华 9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T 日银华90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T 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T 日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总 数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T 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 为 银华金 利份 额、 银华 鑫利 份额和 银 华90 份额 的份 额 数 之和 。 2. 银华 金利 份额 和银 华鑫 利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N t R NAV ) 1 ( ? ? 银华金利 5 . 0 5 . 0 90 银 华 金 利 银华 银 华 鑫 利 NAV NAV NAV ? ? ? 设T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T=1,2,3 ??N ;N 为当年 实际 天数 ;t=min{ 自年初 至 T 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T 日, 自最 近一 次 会 计年 度内份 额折 算日 至 T 日}; 90 银华 NAV 为T 日 每 份 银 华 9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银华金利 NAV 为 T 日 银 华 金 利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银华鑫利 NAV 为T 日 银华 鑫利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R 为银 华金 利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 银华 90 份额 、银 华金 利份 额和银 华鑫 利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经 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2 月9日证 监许 可 【2011 】179 号文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募集 期募 集的 基金 份额及 利息 转份 额共 计3,240,381,015.21 份, 有效 认 购总户 数 为49,269 户。 其中 , 场内 认购的基 金份额 为1,555,644,256.00份, 按照1:1 的 比例 自动 分 离 为777,822,128.00 份 银 华金利 份额 和777,822,128.00 份 银华 鑫利 份额 。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八、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已 于 2011 年 3 月 17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九、 银华金利份额与银华鑫利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 金份 额 基金合 同 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将 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银华 金利份额与银 华鑫利份额 上 市交易 。 (二)上市交易的地 点 本基金 银华 金利 份额 与银 华鑫利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上市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 银华 金利 份额 与银 华鑫利 份额 于2011 年4月8 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 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 易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 括但不 限于 : 1.银华 90 份额 所分 离的 银 华金利 份额 与银 华鑫 利份 额以不 同的 交易 代码 上市 交易 , 两 类基金 份额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考 价为 前一 交易 日两 类基金 份额 的净 值; 2. 银华 金利 份额 与银 华鑫 利份额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限 制, 涨跌 幅比 例为 10% , 自 上市首 日 起实行 ; 3. 银华 金利 份额 与银 华鑫 利份额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银华 金利 份额 与银 华鑫 利份额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动 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 银华 金利份额与银 华鑫利份额 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 则》及相关 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华金 利份 额与 银华 鑫利 份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规定 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银华金 利份额与银华 鑫利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 过行情发布 系 统揭示 。行 情发 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 银华金 利份额与银华 鑫利份额的 停复牌、暂停 上市、恢复 上市和终止上 市按照《基 金 法》相 关规 定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八)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 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十、银华90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 的银 华金 利份 额、 银华鑫 利份 额不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与 赎回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可 通过 场内 或场 外两种 方式 对银 华 90 份 额进行 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银华90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 投资 人办理 银华90份 额场 内申 购和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具 有 基 金 代销 业 务 资 格 且具 有 场 内 基金 申 购 赎 回 资格 的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会员 单位 。 投 资人 需使 用深 圳证 券账户 ,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办理 银华90份 额场内 申购 、 赎回业 务。 投资人办理银华90 份额 场外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场 所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构 和场 外 代 销 机构。 投 资 人需 使 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 深 圳 ) 开放 式 基 金 账户 办 理 银华90 份额 场 外申 购、 赎回 业务 。 本基 金场 内、 场外 代销 机构名 单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 部分 相关 内容 及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资人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办 理 银华90份额 申 购、 赎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场 内、场 外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银华90 份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 若基金 管 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及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三)申购与赎回的 账户 投资人 办理 银华90 份 额申 购、 赎回 应使 用经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基 金管 理人 认可的 账 户(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具 体事宜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相关 业务 公告 ) 。 (四)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工 作日 为 银华90份额 的 申购 、 赎 回开放 日。 场内 业务 办理 时间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交 易时 间, 场 外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各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时间 外提 交的 申请 按下一 交易 日申 请处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 2011 年 4 月15 日起开 始办 理银华 90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五)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银 华 90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银 华 90 份额的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时, 需 遵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 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六)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人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银华90 份额申请 时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 付申 购 资金 。 投 资人提交 银华90 份额 赎回 申请时 , 其 在销 售机 构(网点)必 须有 足够 的银华90 份 额余额 。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而 不予 成交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 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否则,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 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 表销售 机构 确 实 接收 到申 请。申 购 与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3.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人 账户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构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 赎回款 项划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4.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 投 资人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人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登 记结算 手续 ,投 资人 自 T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2) 投 资人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人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 应的登 记结 算手 续。 (3)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本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可对上 述登 记结算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有 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 (七)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 人 通 过场 内或 场外 办理银华90 份额 申购 时 , 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及 网上 直销交 易 系统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笔申 购和追 加申 购的 每笔 金额 不 得低 于1,000 元。 直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仅对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业务 ,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或各 代 销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其业 务规 定为 准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银华90份额 场 外赎 回时 , 每笔 赎回申 请的 最低 份额 为500 份基金 份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 银华90 份额 场内赎 回时 ,每笔赎 回申 请的最 低份 额为500 份基 金 份额, 同时 赎回 份额 必须 是整数 份额 ,且 单笔 赎回 最多不 超过99,999,999 份 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将 其全 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但某笔交 易类 业务(如 赎回 、 基金 转 换、 转 托管 等)导 致单 个交 易账户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500 份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必 须一 同 赎回。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3. 投 资人 将场 外申 购的 银华90份 额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 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银华90份 额上 限进行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在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及其用途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场内 和 场 外的 申购 费率相 同 , 最 高为1.2% , 且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费 率如下 表所 示: 申购费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1.2%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6%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不 高于0.5%, 随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 本 基金的 场内 赎回费 率为 固定 赎回 费率0.5% , 不 按份 额持 有时 间分 段设置 赎回 费率 。 具体 费率 如下表 所示: 场外赎 回费 持有期 限(Y) 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 Y≥2 年 0 场内赎 回费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赎 回费 率 0.5% ,不 按 份额持 有时 间分 段设 置 赎回费 率。 注:1 年指365天,2 年指730 天。 3. 本基 金申购 费在 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 时收取 。本 基金的赎 回费 在 投资 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投资 人 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提 出申购 申请 并成 功确 认的 投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5.本基 金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应 归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 费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费率 或 计算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并另 行公 告。 8. 对于 短期 交易 的投 资人 , 在不 提高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 的费 率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法 按 以下 费用 标准收 取赎 回费 : (1)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人 ,收 取不 低于赎 回金 额1.5% 的赎 回 费; (2)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 人, 收取 不 低于赎 回金 额0.75% 的赎 回费。 按上述 标准 收取 的基 金赎 回费应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此事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本 基金 开始 收取 短 期赎 回费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提 前公告 。 (九)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 金银华90 份额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 银华90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场内申购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以后的 部分 舍去, 不足1 份额对 应 的申购 资金 返还 至 投 资人 资金账 户。 场外申 购时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一: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申 购 银华90份 额的 计算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某投资人 投资6,000 元通过 场内申购 银华90 份额 ,其 对应的场 内申 购费率 为1.2%,假设 申购当 日银华90 份额 净值 为1.060 元 ,则 其 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6,000/ (1 +1.2%)=5,928.85 元 申购费 用=6,000 -5,928.85 =71.15 元 申购份 额=5,928.85/1.060 =5,593 份 (保 留至 整数 位) 即: 投 资人 投资6,000 元从 场内申 购银华90 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银华90份额 净 值为1.060 元,则 其可 得到5,593 份 银华90份额 。 例二: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申 购 银华90份额 的 计算 某投资 人投 资6,000 元通 过 场外申 购银华90 份额 , 其 对应的 场外 申购 费率 为1. 2%, 假 设 申购当 日银华90 份额 净值 为1.060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6,000/ (1 +1.2%)=5,928.85 元 申购费 用=6,000 -5,928.85 =71.15 元 申购份 额=5,928.85/1.060 =5,593.25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6,000 元从 场外申购 银华90 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银华90份 额净 值为1.060 元,则 其可 得到5,593.25 份银华90份额 。 2. 本基 金银华90 份额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 银华90份 额赎 回 采用 “份 额赎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T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 算,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场内 和场 外赎 回时 , 赎 回金 额均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 用后 的余额 ,赎回 金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小 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例三: 银华90份 额赎 回 金 额的计 算—— 投 资人 通过 场内赎 回 某投资 人从 深交 所场 内赎 回 银华90份额10,000 份, 赎回费 率为0.5% ,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148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 =11,422.60 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 赎回银华90 份额10,000 份,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银华90 份额 净 值 为 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 额为11,422.60元。 例四: 银华90份 额赎 回 金 额的计 算—— 投 资人 通过 场外赎 回 某 投资 人赎 回银华90 份额10,000 份, 持有 时间 为 一 年 三个月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2%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 =22.96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22.96 =11,457.04 元 即: 某 投资 人持有10,000 份银华90份额 一 年三 个月 后从场 外 赎 回, 假设 赎回 当日银华90 份额 净 值是1.148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11,457.04 元。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位 ,小 数 点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资 产承 担 。 (十)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记 的 原 则。 场外 认购 或申购 的银 华 90 份 额基 金 份额登 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场内 认购 、申 购的 银华 90 份额 或上 市 交易买 入的 银华 金利 、 银华 鑫利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证 券账 户 下。 2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银 华90 份额 可以 直 接申请 场内 赎回 但不 在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银 华金 利份额 和银 华鑫 利份 额在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 不能直 接申 请场内 赎回 , 但可 按1:1 比例申 请合 并为 银 华90 份 额后再 申请 场 内赎回 。 3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银 华 90 基金 份额 既可 以 直 接申 请场 外赎 回, 也可 以在办 理 跨系统 转托 管后 通过 跨系 统转托 管转 至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 经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行 申请 按 1:1 比例 分离 为银 华金 利 份额和 银华 鑫利 份额 后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十一 )拒绝或暂停 申购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接受 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能 会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时。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 ( 除第4 项外 )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十二 )暂停赎回或 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或 暂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申 请 或 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向 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按每 个 赎回 申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未 支付 部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付 。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开 放日 发 生巨额 赎回 ,延 期支 付最 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投 资 人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暂 停银 华 90 份额 的赎回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三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银华 90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 前一开 放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银 华 金 利 份 额 、 银 华 鑫 利 份 额 和 银 华 90 份 额 ) 的 10%,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 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银 华 金 利 份 额 、 银 华 鑫 利 份 额 和 银 华 90 份 额 ) 的 10%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办 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申请 , 应当 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银华 90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场内 赎回申 请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相 应规 则进 行处 理; 基金转 换中 转出份 额的 申请 的处 理方 式遵照 相关 的业 务规 则及 届时开 展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3)暂 停赎 回: 银 华 90 份额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 银华 90 份额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四)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银 华 90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银华 90 份 额净 值 。 4. 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过2 周,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2 周至少 刊登暂 停公 告1次。 当连续 暂停时 间超过2 个月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以 将刊 登公告 的频率 调整为 一月 一次 。 暂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近1个 开放 日的 银华90 份额净 值 。 (十五) 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银华 90 份额 与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 (十六) 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系统 内转 托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 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之 间进 行转 登记的 行 为 。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银 华 90 份 额 赎回业 务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须办理 已持 有银 华 90 份 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3)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银 华 90 份额场 内 赎回或 银华 金利 份额 和银 华鑫利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位 ( 交易 单元 ) 时 , 须 办理已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银 华 90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和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 的行 为。 (2) 银 华 90 份额 跨系 统转 托管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及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 (十七)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受 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 况下 的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 销售 机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 收 费 。 (十八)基金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的基 金 份额 产 生的 权益 按照 我国 法律法 规、 监管 规章 以及 国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来决 定是否 冻结 。 (十九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如遇法 律法 规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等发 生变 动, 上述 ( 十七 ) 、 (十 八) 和(十 九) 项规 则等 可相 应进行 调整 。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银华 金利 份额 、 银 华鑫 利份额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将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 ( 一 ) 份 额 配 对转 换 是 指本 基 金 的 银 华90 份 额与 银华 金 利 份 额 、 银华 鑫 利 份额 之 间 的 配对转换,包括以下 两种 方式的配对转换: 1. 分拆 分 拆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每 两份 银华 90 份 额的场 内份 额申 请转 换成 一份银 华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金利份 额与 一份 银华 鑫利 份额的 行为 。 2. 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 其持有的每一份银华 金利 份额与一份银华鑫利 份额 申请转换 成两份 银 华90 份额 的场 内 份额的 行为 。 (二)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 额配 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的营 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理 份额配 对转 换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会对 具备基 金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办理 资格 的 证 券 公 司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投 资 者 可 登 陆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clear.cn ) 查 询最新 名单 ,本 基金 管理 人对该 名单 的更 新不 再另 行公告 。 (三)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自 2011 年 4 月8 日 开始办 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 额配对 转 换时除 外) ,具 体的 业务 办 理时间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 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四)份额配对转换 的原 则 1. 份额 配对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 申请 分拆 为银 华金 利份 额和银 华鑫 利份 额的 银 华9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必须 是 偶数。 3. 申请 合并 为银 华 90 份额 的银华 金利 份额 与银 华鑫 利份额 必须 同时 配对 申请 ,且基 金 份额数 必须 同为 整数 且相 等。 4.银华 90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 如需申 请进 行分 拆 , 须 跨系 统转托 管为 银 华90 份额 的 场内份 额后方 可进 行。 5. 份额 配对 转换 应遵 循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在 正式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份额配对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六)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办 理机 构因 异常 情况无 法办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理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 2. 法律 法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登 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公 告。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 并依照 有关 规 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 申请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时 ,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可 酌情 收取 一定的 佣 金,具 体见 相关 业务 办理 机构公 告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力争 对中 证等 权重 90 指数 进行 有效 跟踪 ,并 力争将 本基 金的 净值 增长 率与业 绩 比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度 的绝 对值 控制 在0.35% 以 内, 年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 4% 以内, 以 分享中 国经 济的 持续 、稳 定增长 成果 ,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增 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中 证等权 重 90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选 成 份股、 新股( 含首次 公开 发行和 增发) 、 债券 、债券 回购、 股指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本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85% -100% , 其中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投 资于中 证等 权 重 90 指 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9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金 融工具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是 中证 等权 重 90 指数 。 如果标 的指 数被 停止 编制 及发布,或 标的 指数 由其 他 指数替 代 ( 单纯 更名 除外) , 或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等 重 大 变 更导 致 标 的 指 数不 宜 继 续 作为 标 的 指 数 ,或 证 券 市 场上 有 代 表 性更 强、 更 适合 投资 的指 数推 出,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审慎 性原 则和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依法 变更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和投 资对 象, 并依据 市场 代 表 性、流 动性 、与 原指 数的 相关性 等诸 多因 素选 择确 定 新的 标的 指数 。 由于上 述原 因变 更标 的指 数,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 投资策略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 按照成 份股 在中 证等 权重 90 指数 中的 组成 及其 基准 权重构 建 股票投 资组 合, 以拟 合、 跟 踪中证 等权 重 90 指 数的 收 益表现,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及 其权 重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分红等 行为 , 以 及因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对本 基金 跟踪 中证 等权 重 90 指 数的 效果 可能 带来 影响, 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 和跟踪 标的 指 数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市场情 况, 采取 合理 措施, 在合理 期限 内进 行适 当的 处理和 调整 , 力争使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限 定的范 围之 内。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管 理人 主要按 照中 证等权 重 90 指数的 成份 股组成及 其权 重构建 股票 投资组合, 并根据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85% -100% , 其 中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投 资于 中证 等权 重 90 指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产 不低 于 股票资 产 的90%;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2 .股 票投 资组 合构 建 (1) 组合 构建 原则 本基金 将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以拟 合、跟 踪中 证等 权重 90 指 数的收 益 表现。 (2) 组合 构建 方法 本基金 将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以拟 合、跟 踪中 证等 权重 90 指 数的收 益 表现。 (3) 组合 调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股票 投资 组合原 则上 根据 中证 等权 重 90 指 数成 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的 变 动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同时 , 本 基金 还将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中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申购 赎 回变动 情况 、 股票增 发因 素等变 化 , 对 股票投 资组 合进行 实时 调整 , 以 保证 基 金净 值增 长 率 与中证 等权 重 90 指 数收 益 率之间 的高 度正 相关 和跟 踪误差 最小 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本基金的 股票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① 定 期调 整 根据中 证等 权 重90 指数 的 调整规 则和 备选 股票 的预 期,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及 时进 行调整 。 ② 临 时调 整 A .当上 市公司 发生增 发、 配股等影 响成 份股在 指数 中权重的 行为 时,本 基金 将根据 各 成份股 的权 重变 化及 时调 整股票 投资 组合 ; B .根据 本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情况, 对股 票投资 组合 进行调整 ,从 而有效 跟踪 中证等 权 重90 指数 ; C . 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 成 份股 在 中 证等权 重 90 指数中 的权 重因 其它 原因 发生相 应 变化的 ,本 基金 将做 相应 调整, 以保 持基 金资 产中 该成份 股的 权重 同指 数一 致。 ③ 其 他调 整


针对我 国证 券市 场新 股发 行制度 的特 点, 本基 金将 参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 所申购 的非 成份股 将在 规定 持有 期之 后的一 定时 间以 内卖 出。


(4) 投资 绩效 评估 可相应 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 资策略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中 进行 相关 公告 。 在 正常市 场情 况下,本 基金 力争实 现年 跟踪误差 不超 过 4% 。如因 指数编制 规则 调整或 其他 因素导致 跟踪 误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踪 跟踪 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3.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股指 期货 的运用 将进 行充 分的 论证 。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主要遵 循 有效管 理投 资策 略,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主要通 过对 现货和 期货 市 场 运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货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值 水平 , 采用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 期货合 约, 达到 有效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目的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95%× 中证 等权 重 90 指数 收益率 + 5%× 商业 银行 人民币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标的 指数 为 中证 等权 重 90 指数 ,且 投资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因此 ,本 基 金 将业绩 比较 基准 定为 95%× 中证 等权 重 90 指 数收 益率 + 5% × 商 业银行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利 率(税 后)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时 , 本 基金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人协商 一致 ,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具 有较高 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特 征 。 从 本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 基 金份额 来看 ,银 华金 利份 额具有 低风 险、 收益 相对 稳定的 特征 ;银 华鑫 利份 额具有 高风 险 、 高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1)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所 申报的 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2)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85% -100% , 其中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5% , 投 资于中 证等 权 重90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的资 产不 低于股 票资 产的90%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5)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 市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6)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九)基金的融资 、融券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 管理人 银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 本报告所 载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 责 任 。


基金 托管人 中 国建设 银 行根据 本基金合 同规定复 核了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至 2012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7,328,080,285.36 90.03 其中: 股票 7,328,080,285.36 90.0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88,987,892.68 9.69 6 其他资 产 22,257,636.87 0.27 7 合计 8,139,325,814.9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82,156,248.39 1.01 B 采掘业 1,215,750,957.40 14.96 C 制造业 3,018,764,454.79 37.14 C0 食品、 饮料 488,509,942.87 6.01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81,187,132.40 1.00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 属 1,218,889,361.52 15.00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981,044,146.60 12.07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249,133,871.40 3.07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 应业 82,283,583.60 1.01 E 建筑业 162,671,637.95 2.00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80,159,666.39 0.99 G 信息技 术业 156,475,685.60 1.93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62,882,378.67 2.00 I 金融、 保险 业 1,661,619,052.33 20.44 J 房地产 业 247,399,122.69 3.04 K 社会服 务业 82,570,227.96 1.02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6,952,733,015.77 85.54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49,999,807.96 1.85 C0





食 品、 饮料 73,602,703.02 0.91 C1





纺 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 材、 家具 - - C3





造 纸、 印刷 - - C4





石 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 属、 非金 属 76,397,104.94 0.94 C7





机 械、 设备 、仪 表 - - C8





医 药、 生物 制品 - - C99





其 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73,922,653.43 0.91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75,691,619.00 0.93 J 房地产 业 75,733,189.20 0.93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M 综合类 - - 合计 375,347,269.59 4.6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562 宏源证 券 5,224,157 86,407,556.78 1.06 2 000776 广发证 券 2,891,335 86,248,523.05 1.06 3 601318 中国平 安 1,877,432 85,873,739.68 1.06 4 601601 中国太 保 3,855,983 85,525,702.94 1.05 5 601628 中国人 寿 4,625,002 84,637,536.60 1.04 6 600030 中信证 券 6,695,308 84,561,740.04 1.04 7 600111 包钢稀 土 2,139,088 84,408,412.48 1.04 8 600837 海通证 券 8,745,138 84,215,678.94 1.04 9 000538 云南白 药 1,419,381 84,140,905.68 1.04 10 002304 洋河股 份 622,581 83,768,273.55 1.03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401 冀东水 泥 5,433,649 76,397,104.94 0.94 2 600256 广汇股 份 5,622,360 75,733,189.20 0.93 3 601901 方正证 券 14,899,925 75,691,619.00 0.93 4 601669 中国水 电 16,915,939 73,922,653.43 0.91 5 600887 伊利股 份 3,576,419 73,602,703.02 0.9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8.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不存 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 处罚的情形。 8.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情 形。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75,512.4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6,597,372.56 4 应收利 息 166,714.31 5 应收申 购款 14,818,037.5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257,636.87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8.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注: 本 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指 数投资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通 受限 的情 况。 8.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注: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积 极投资 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通 受限 的情 况。 8.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3.17 至 2011.12.31 -28.80% 1.19% -28.20% 1.22% -0.60% -0.03% 2012.1.1 至 2012.6.30 5.10% 1.38% 5.34% 1.41% -0.24% -0.03% 2011.3.1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至 2012.6.30 -25.17% 1.27% -24.37% 1.30% -0.80% -0.03%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 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基 金 财 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日 。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 有 关规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股指 期货 品种 将按 照相 关规定 规则 进行 估值 ;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按照 银华金 利份 额 和 银华 鑫利 份额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 以下公 式 分别计 算并 公 告T 日银华 90 份 额、 银华 金利 份额 和 银华鑫 利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1.银华 9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银华90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T 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T 日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总 数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T 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 为 银华金 利份 额、 银华 鑫利 份额和 银 华90 份额 的份 额 数 之和 。 2. 银华 金利 份额 和银 华鑫 利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N t R NAV ) 1 ( ? ? 银华金利 5 . 0 5 . 0 90 银 华 金 利 银华 银 华 鑫 利 NAV NAV NAV ? ? ? 设T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T=1,2,3 ??N ;N 为当年 实际 天数 ;t=min{ 自年初 至 T 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T 日, 自最 近一 次会 计年 度 内份额 折算 日 至T 日}; 90 银华 NAV 为 T日 每 份 银 华 9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银华金利 NAV 为 T 日 银 华 金 利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银华鑫利 NAV 为T 日 银华 鑫利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R 为银 华金 利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 银华 90 份额 、银 华金 利份 额和银 华鑫 利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原因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 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原 因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银华 90 份额、 银华 金利 份额 与银 华鑫利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银华 90 份 额、 银华金 利份 额 与银华 鑫 利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投 资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转 变,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 投资 人 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评估基 金 资产的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净值予 以公 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和 其他收 入 (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银华 90 份 额、 银华 金利 份额、 银华 鑫利 份额 )不 进行收 益 分配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9. 基金 上市 初费 和上 市月 费; 10.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法 律规 定 的 范 围内 参 照 公 允 的市 场 价 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2%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金管理人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刊 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银华 金利 份额 、银 华 90 份额存 续期 内的 每个 会计 年度( 除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所在会 计 年度外 )第 一个 工作 日, 本基金 将按 照以 下规 则进 行基金 的定 期份 额折 算。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每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华 金利 份额 、银 华 90 份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银华金 利份 额 和 银华 鑫利 份额按 照 本 招募 说明 书 “六 、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 算规则 ” 中 规定 的净 值计 算规 则进 行净值 计算 , 对 银华 金利 份额的 应得 收益 进行 定期 份额折 算, 每 2 份银 华 90 份额 将按 1 份 银 华金利 份额 获得 约定 应得 收益的 新增 折算 份额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银 华金 利份 额 和 银华 鑫利份 额的 份额 配比 保持 1:1 的比 例。 对于银 华金 利份 额期 末的 约定应 得收 益 , 即 银华 金利 份额每 个会 计年 度 12 月 31 日份 额 净值超 出 1.000 元部 分, 将 折算为 场内 银 华 90 份额 分 配给银 华 金 利份 额持 有人 。 银华 90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 2 份银 华 90 份额 将按 1 份 银华 金 利份额 获得 新增 银 华 90 份 额的分 配 。 持 有场外 银 华 90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 方式获 得新 增场 外银 华 90 份额的 分配 ; 持有场 内银 华 90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方 式获 得新 增场 内银 华 90 份额 的分 配。经 过上 述份 额折 算, 银华金 利份 额和 银 华 9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将 相应 调整。 每 个 会计年度第 一 个工 作日 为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准 日, 本 基 金 将 对 银 华 金利 份额 和银华 90 份 额进 行应 得收 益的 定 期份额 折算 。 每 个会 计年 度 第 一个 工作 日进行 银华 金利 份额 上一 年度应 得收 益的 定期 份额 折算时 , 有 关计算 公式 如下 : 5 . 0 5 . 0 90 银 华 金 利 银华 银 华 鑫 利 NAV NAV NAV ? ? ? (1) 银华 金利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银华 金利 份额的 份额 数 = 定期 份额 折算前 银华 金利 份额 的份 额数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 ? 前 银华 前 银华 后 银华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金 利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0 9 90 90 2 1.000 - - 90 NUM NUM NAV ? ? 银华金 利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场内 银 华 90 份额 的份 额 数 = ? ? 后 银华 前 银 华 金 利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金 利 份 额 期 末 90 1.000 - NAV NUM ? 其中: 后 银华 0 9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90 份额净 值 前 银华 0 9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90 份额的 份额 数 前 银华金利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金 利份额 的份 额数 (2) 银华 鑫利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银华 鑫利 份额 净值及 其份 额数 。 (3) 银华90 份额 ? ? 前 银华 前 银华 后 银华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金 利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0 9 0 9 0 9 2 1.000 - - 90 NUM NUM NAV ? ? 银华 90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 银华 90 份额= 后 银华 前 银华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金 利 份 额 期 末 0 9 0 9 000 . 1 - 2 NAV NUM ?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银华 90 份额的 份额 数 = 定期 份额 折算前 银华 90 份 额的 份 额数 + 银 华 90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银 华 90 份额 的份 额数 其中: 后 银华 0 9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90 份额净 值 前 银华 0 9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90 份额的 份额 数 银华 90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经 折算后 的份 额数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银华 9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经折 算后的 份额 数 保留 至 整数位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小数 点 以 后的 部 分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 所有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银华 9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银 华金 利 份额 净 值等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4) 举例 : 假设本 基金 成立 后 第 3 个 会计年 度 第 一个 工作 日为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银华 90 份额 当天折 算前 资产 净值 为 7,458,000,000 元 。当 天场外 银华 90 份 额、 场内 银华 90 份额、 银华 金利份额、 银 华鑫 利 份 额 的份额 数分 别 为 50 亿份 、5 亿份 、30 亿 份 、30 亿份 。 前 一个 会计 年度末 每份 银华 金利 份额 资产净值为 1.058000000 元,且 未进 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①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对 象为 基准日 登记 在册 的 银 华金 利 份额 和银华 90 份 额, 即 30 亿 份和 55 亿 份。 ② 银华 金利 份额 持有 人 折算后 持有 银华 金利 份额= 折算前 银华 金利 份额=30 亿份 ? ? 前 前 后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金 利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中 证 90 90 90 2 1.000 - - 90 NUM NUM NAV ? ? = [7,458,000,000 -(1.058000000-1.000)/2×5,500,000,000]/5,500,000,000=1.327 元 新增的 场内 银华 90 份额 的 份额 数 = ? ? 后 前 金利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金 利 份 额 期 末 90 1.000 - NAV NUM ? =3,000,000,000× (1.058000000-1.000)/1.327=131,122,833.46 份 银华金 利 份 额新 增份 额折 算成银华 90 份额 的场 内 份额取 整计 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因此 新增银华 90 份额 为 131,122,833 份; 持有 的 银 华金 利 份额 为 30 亿 份。 ③银华 90 份额 持有 人 场外新增的银华 90 份额= 后 前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金 利 份 额 期 末 90 90 000 . 1 - 2 NAV NUM ? =5,000,000,000/2 × (1.058000000-1.000 )/1.327=109,269,027.88 份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场外 银华 90 份 额的 份额 数= 定期 份 额折算 前场外 银华 90 份额 的份额 数 +场外 新 增的 银华 90 份额=5,000,000,000+109,269,027.88 =5,109,269,027.88 份 场 内 新 增 的 银华 90 份额 = 后 期末 前 金利 90 90 000 . 1 - 2 NAV NAV NUM ? =500,000,000/2 × (1.058000000-1.000 )/1.327=10,926,902.79 , 取 整 后为 10,926,902 份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场内 银华 90 份 额的 份额 数= 定期 份 额折算 前场内 银华 90 份额 的份额 数 +场内 新 增的 银华 90 份额=500,000,000+10,926,902=510,926,902 份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5. 基金 份 额 折算 期间 的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相 关 业 务规 定 暂 停 银华 金 利 份 额 与银 华 鑫 利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和银 华 90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 回等相 关业 务,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7.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 后一 个工作日发生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本 基 金 不 定 期 份额 折算 的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本着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根 据具 体情 况选 择按 照定期 份额 折算 的规则 或者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规 则进 行份 额折 算 。 (二) 不定期份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 即 :当 银华 9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2.000 元 ;当 银华 鑫利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达到 0.250 元。 1 . 当银 华 9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达 到 2.000 元, 本基 金将 按 照以 下规 则 进 行份 额折 算 。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银华 9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达到 2.000 元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 折算基 准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华 金利 份额 、银 华鑫利 份额 和银 华 90 份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银华 9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达到 2.000 元后 , 本 基金将 分别 对银 华金 利份 额、银 华 鑫利份 额和 银华 90 份额 进 行份额 折算 , 份 额折 算 后 本基金 将确 保银 华金 利份 额和银 华鑫 利 份额的 比例 为 1 :1, 份额 折算 后 银华 金利 份额 、 银 华鑫利 份额 和银 华 9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均调整为 1 元。 当银 华 90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达到 2.000 元后 , 银 华金 利 份额、 银华 鑫利 份额、 银 华 90 份 额三类 份额 将按 照如 下公 式进行 份额 折算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1 )银 华金 利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前 银华 金利 份 额的份 额数 与份 额折 算后 银华金 利份 额的 份额 数相 等; ② 银 华金 利份 额持 有人 份 额折算 后获 得新 增的 份额 数,即 超出 1 元以 上的 净 值部分 全 部折算 为 场 内银 华 90 份额。 前 银华金利 后 银华金利 NUM NUM ? 银华金 利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场内 银 华 90 份额 的份 额 数= ? ? 000 . 1 000 . 1 - 前 银华金利 前 银华金利 NAV NUM ? 其中: 前 银华金利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金 利份 额的份 额数 后 银华金利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金 利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银华金利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金 利份 额净值 2 )银 华鑫 利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后 银华 鑫利 份 额与银 华金 利份 额的 份额 数保 持 1:1 配 比; ② 份额 折算前 银华鑫 利份 额的资产 净值 与份额 折算 后银华鑫 利份 额的资 产净 值及新 增 场内银 华 90 份 额的 资产 净 值之和 相等 ; ③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鑫 利 的 持 有 人 在 份 额 折 算 后 将 持 有 银 华 鑫 利 份 额 与 新 增 场 内 银 华 90 份 额。 后 银华金利 后 银华鑫利 NUM NUM ? 银华鑫 利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场内 银华 90 份 额的 份额 数= ? ? 000 . 1 1.000 - 前 银华鑫利 前 银华鑫利 NAV NUM ? 其中: 后 银华鑫利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鑫 利份 额的份 额数 后 银华金利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金 利份 额的份 额 数 前 银华鑫利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鑫 利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银华鑫利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鑫 利份 额净值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3 )银华 90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场外银 华 90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算 后获 得新 增场 外银 华 90 份 额, 场内 银 华 90 份额持 有 人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 增场 内银 华 90 份额 。 000 . 1 0 9 0 9 0 9 前 银华 前 银华 后 银华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银华 0 9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90 份 额 的份额 数 前 银华 0 9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90 份 额 净值 前 银华 0 9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90 份 额 的份额 数 银华 90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经 折算后 的份 额数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银华 9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经折 算后的 份额 数 保留 至 整数 位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小数 点 以 后的 部 分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 所有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银华 9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银 华金 利 份额 净 值 、银 华鑫 利 份 额净 值 等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4) 举例 : 某 投资 人持有 银华90 份额 、 银 华金 利 份 额、 银华 鑫 利 份额 各10,000 份, 在本 基金的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日, 三类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如下 表所 示, 折算 后, 银华90份额 、 银华金 利 份 额、 银华鑫 利份额 三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均 调 整为1.000元。 折算 前 折算 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银华 90 份额 2.02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200 份 银华90 份额 银华金利 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 银华金利份额+ 新增300 份 银华90 份额的 场内份额 银华鑫利 份额 3.01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 银华鑫利份额+ 新增 20,100 份银华 90 份 额的场内份额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相 关 业 务规 定 暂 停 银华 金 利 份 额 与银 华 鑫 利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和银 华 90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 回等相 关业 务,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当银 华 鑫 利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达到 0.250 元, 本 基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 进行 份额折 算 。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银华鑫 利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达到 0.250 元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 折算基 准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华 金利 份额 、银 华鑫利 份额 、银 华 90 份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银华 鑫利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 后, 本 基金将 分别 对银 华金 利份 额、 银 华 鑫利份 额和 银华 90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份 额折 算 后 本基金 将确 保银 华金 利份 额和银 华鑫 利 份额的 比例 为 1 :1, 份额 折算 后 银华 90 份额、 银华 金利份 额和 银华 鑫利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均调整为 1 元 。 当银华 鑫利 份额 净值 达到 0.250 元 后, 银华 金利 份额 、银华 鑫利 份额 、银华 90 份额三 类份额 将按 照如 下公 式进 行份额 折算 。 1 )银 华鑫 利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银华 鑫利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 银华鑫 利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相等。 000 . 1 前 银华鑫利 前 银华鑫利 后 银华鑫利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银华鑫利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鑫 利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银华鑫利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鑫 利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银华鑫利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鑫 利份 额净值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2 )银 华金 利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额 折算 前后 银华 金利 份额与 银华 鑫利 份额 的份 额数始 终保 持 1 :1 配比 ; ②份额折算前银华金 利份 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 折算 后银华金利份额的资 产净 值及新增 场内银 华 90 份 额的 资产 净 值之和 相等 ; ③份额折 算前 银华金 利的 持有人在 份额 折算后 将持 有银华金 利份 额与新 增场 内银华 90 份额。 后 银华鑫利 后 银华金利 NUM NUM ? 000 . 1 000 . 1 - 0 9 ? ? ? 后 银 华 金 利 前 银 华 金 利 前 银 华 金 利 场内 银华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银华金利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金 利份 额的份 额数 后 银华鑫利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鑫 利份 额的份 额数 场内 银华 0 9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金 利份 额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所 持有的 新增 的场 内银 华 90 份额的 份额 数 前 银华金利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金 利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银华金利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金 利份 额净值 3 )银华 90 份额 :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银 华 90 份额 的 资产净 值与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90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相 等 。 000 . 1 0 9 0 9 0 9 前 银华 前 银华 后 银华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银华 0 9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90 份 额 的份额 数 前 银华 0 9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90 份 额 的份额 数 前 银华 0 9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90 份 额 净值 银华 90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经 折算后 的份 额数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银 华 9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经折 算 后的 份额 数 保留 至 整数 位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小数 点以 后的 部 分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 所有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银华 9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银 华金 利 份额 净 值、 银 华鑫 利 份 额净 值等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4) 举例 : 某 投资 人持有 银华90 份额 、 银 华金 利 份 额、 银华 鑫 利 份额 各10,000 份, 在本 基金的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日, 三类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如下 表所 示, 折算 后, 银华90份额 、 银华金 利 份 额、 银华鑫 利 份 额基 金份额 净 值均调 整为1.000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银华90 份额 0.614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40 份银华 90 份额 银华金利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980 份银华金利份额+ 新增8,320 份银华90 份额的场内份额 银华鑫利份额 0.198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980 份银华鑫利 份额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相 关 业 务规 定 暂 停 银华 金 利 份 额 与银 华 鑫 利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和银 华 90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 回等相 关业 务,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所在 的会 计年度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 确 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登载在 指 定媒体 上。 (六)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银 华金 利份 额和 银华 鑫利份 额两 类份 额开 始上 市交易 或 者银华 90 份 额开 始办 理申 购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银 华 90 份 额、 银华 金利 份额 和 银华鑫 利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2. 在银华金利份额和 银华 鑫利份额两类份额上 市交 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银 华 90 份 额、 银华 金利 份额 和银华 鑫利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银华 90 份额 、银 华金 利份 额和银 华鑫 利份 额各 自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 日( 或自 然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以及 银华 90 份 额、 银华金 利份 额 和银华 鑫利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七) 银华 90 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银华 90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按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编制 临 时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银华 90 份额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或暂 停 接受配 对转 换申 请; 27.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份额 配 对转换 后恢 复办 理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 28.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 算; 29.银 华金 利份 额、 银华 鑫 利份额 上市 交易 ; 30.银 华金 利份 额、 银华 鑫 利 份额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或终 止上 市; 31.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32.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十) 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十 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十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进行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二十一、风险揭示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 投资人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 也 可能 亏损 。 本 基 金主要 投资 于中证90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 同时 适度 参与债 券等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投资 。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以下方 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价格 因受政 治 、 经济 、 投 资心 理以及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从而 可能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潜在 的损失 。 影 响证 券价 格波 动的因 素包 括但 不限于 以下 几种 :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股权分 置改 革与非 流通 股流 通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可 能导 致证 券市场 的价 格波 动, 进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受到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随着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股票 和债 券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相 应发生 变化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的 利率 波动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平 , 并会 影响 股票 市场 和债券 市 场的走 势变 化,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所持 有证 券的收 益 水 平 。 4.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销,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降 ,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管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景 、 技术 更新、 财务 状况、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人员素 质 等 多种因 素都 会导 致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和 盈利 水平 发生变 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 营不善 , 其股 票价格 就有 可能下 跌 , 或 者可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将 会减 少, 从而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6.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时 , 本 基金 以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之 前较 低的 收益 率 。 再 投资风 险反 映了 利 率 下降 对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利息收 入再 投 资收益 的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所 带来 的风 险互 为消 长。 7. 国际 竞争 风险 随着对 外开 放程 度的 不断 提高 , 我 国上 市公 司在 发展 过程中 必将 面临 来自 国际 市场上 具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有同类 技术 、 提 供同 类产 品的企 业的 激烈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可能 会由 于这 种竞争 而导 致业 绩下滑 ,造 成其 股票 价格 下跌,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8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质 量降 低导致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另 外, 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 而产 生的证 券交 割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验 、 判 断、 决 策等 主 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 的判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因此,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的 信息 不完 全 、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1. 在某 些情 况下 如果 基金 持有的 某些 投资 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交易 量不 足, 将 会导致 证 券交易 的执 行难 度提 高, 例如该 投资 品种 的买 入成 本提高 ,或 者不 能迅 速、 低成本 地变 现 , 从而对 基金 财产 造成 不利 的影响 。 2. 本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开 放式 , 基金 规模 将随 着基金 投资 人 对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 赎回而 不断 波动 。 若 由于 基金 出 现巨 额 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或被 迫在 不 适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将会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利 影响 。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 金的 管理 和投 资运 作不符 合相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而 带来的 风 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 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六)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1. 指数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投资 标的 为中证90 指数, 在基金 的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面 临 指数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1) 系统 性风 险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重 点投资 于中证90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 在具 体投资 管理 中, 本 基金 可能 面临 中证90 指数 成份 股以 及备 选股 所 具有的 特有 风险 , 也 可能 由于股 票投 资 比例较 高而 带来 较高 的系 统性风 险。 本 基金采 取指 数化投 资策 略 , 被动 跟踪 标的指 数 。 当 指 数下跌 时, 基金 不会 采取 防守策 略, 由此 可能 对基 金资产 价值 产生 不利 影响 。 (2) 投资 替代 风险 因特殊 情况 ( 比如市 场流 动性不 足 、 个 别成份 股被 限制投 资等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 足 够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如 买入 非成份 股等 ) 进 行适 当的 替 代 ,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产生 不利影 响 。 (3)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 因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导致 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可 能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可能 发生 变化 , 投 资人 还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 带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4) 跟踪 偏离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① 基金 有投 资成 本、 各种 费用及 税收 , 而指数 编制 不考虑 费用 和税 收, 这将 导致基 金 收 益率落 后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产 生负 的跟 踪偏 离度 。 ② 指数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等因 素将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指 数 收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③ 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构成, 或成 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该 成份股 在指 数中的 权重 发生 变化 , 或 标的指 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能 暂时 扩大 与标的 指数 的构 成差 异, 而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扩大 。 ④ 投资 人 申 购、 赎回 可能 带来一 定的 现金 流或 变现 需求, 在遭 遇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停 牌 、 摘牌或 流动 性差 等情 形时 , 基金 可能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组 合或 承担 冲击 成本 ,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⑤ 在基 金进 行指 数化 投资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能力 , 例如 跟踪指 数的 水平 、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基金收 益产 生影响 , 从而 影响基 金跟 踪偏离 度和 跟 踪 误差。 ⑥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持 有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缺 乏卖 空、 对 冲机 制及 其他工 具造 成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的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因 指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产 生的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误 差。 (5)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的 回报率 与整 个股 票市 场的 平均回 报 率可能 存在 偏离 。 2. 基金 运作 的特 有风 险 (1) 上市 交易 风险 银华金 利 与 银华 鑫利 份额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由于 上市 期间 可能 因信 息披露 导 致基金 停牌 , 投 资人 在停 牌期间 不能 买卖 银华 金利 份额与 银华 鑫利 份额 ,产 生风险 ;同 时 , 可能因 上市 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致 银华 金利 份额 与 银 华鑫利 份额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2) 杠杆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为复 制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有 较高风 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从 本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 看, 银华金 利 份 额具 有低 风险 、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特 征 ; 银华鑫 利 份 额具 有高风 险、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由于银华鑫利份 额 内含 杠杆 机 制 的 设 计 , 银 华鑫 利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 将大 于银华90 份额和 银华 金利 份额 净值 的变动 幅度 , 即 银 华鑫 利 份 额净值 变动 的波 动性 要高 于其他 两类 份 额。 (3) 折/溢 价交 易风 险 银华金 利 份 额与 银华 鑫利 份额上 市 交 易后 , 由 于受 到市场 供求 关系 的影 响, 基金份 额的 交易价 格与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出 现偏离 并出现 折/ 溢 价风险 。尽管 份额配 对转 换套利 机制的 设计已 将 银华 金利 份 额和 银华鑫 利 份额 的折/ 溢价风 险降至 较低水 平,但 是该 制度不 能完全 规避该 风险 的存 在。 (4)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风 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在银华 90 份额 净值 达到 2.000 元 后, 本基 金将 进行份 额 不 定期 份 额折 算。 原 银 华鑫 利 份额 持有 人将 会获 得一 定比例 的银华 90 份额 ,因 此原 银 华鑫 利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将会发 生改 变。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 在 银 华鑫 利份额 净值 达到 0.250 元 后, 本基 金将 进行份 额 不 定期 份 额折 算。 原 银 华金 利 份额 持有 人将 会获 得一 定比例 的银华 90 份额 ,因 此,原 银华 金 利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部 分基金 份额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将会 发生 改变 。 由于对 银华 金利 基金 份额 在会计 年度 初, 把约 定收 益折算 为场 内银华 90 份额 的设计 , 使原 银 华金 利 份 额持 有人 将会获 得一 定比 例的 银华 90 份额 ,因 此, 原 银 华金 利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将 会发 生改 变。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5) 份额 折算 风险 ① 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 投 资人 带 来损 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 算时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 后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留 至整 数位 (最小 单位 为1 份) , 小数 点以后 的部分 舍去 ,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财产 。 因 此,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过程 中由 于尾差 处理 而可 能给 投资 人 带来 损失 。 ② 份额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有 可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 法赎 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 购买 银华金利份额或银 华鑫 利份额的一 部分 投 资人 可能 面临 的风 险。 由于 在二 级市 场可 以做 交易的 证券 公司 并不 全部 具备中 国证 券 监督管理 委 员会 颁发 的基 金代销 资格 , 而只 有具 备基 金代销 资格 的 证 券公 司才 可以允 许投资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 因 此, 如 果 投资 人 通 过不 具备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证券 公司 购买 银华金 利份额 或 银华 鑫利 份额 ,在 其参 与份额 折算 后, 则折 算新 增的银华 90 份额 并不 能被 赎回。 此风 险 需要引 起 投 资人 注意 , 投 资人 可 以选 择在 份额 折算 前将 银 华金 利 份 额或 银华 鑫利 份 额卖 出 , 或者将 新增 的银华 90 份额 通过转 托管 业务 转入 具有 基金代 销资 格的 证券 公司 后赎回 基金 份 额。 (6)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 存在的 风险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在 银华 90 份额 、 银 华金 利 份 额和 银华鑫 利 份 额的 存续 期内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办理 银华 90 份 额与 银华 金利 份 额、 银华 鑫利 份额 之间份 额配 对 转换。 一方 面, 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办 理可 能改 变 银 华金利 份额 和 银 华鑫 利 份 额的市 场供 求 关系, 从而 可能 影响 其交 易价格 ;另 一方 面,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可 能出 现暂 停办理 的情 形 , 投资人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申 请也可 能存 在不 能及 时确 认的风 险 。 (7)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 银华 90 份 额、 银华 金利 份额和 银华 鑫利 份额 )将 不进行 收 益分配 。 在每个 会计 年度 年 ( 除成 立当年 外 ) 的 第一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本 基金 银华 90 份 额和 银华金 利 份 额实 施定 期份 额折算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如果 出现 新 增 份额 的情 形 , 投资 人 可 通过卖 出或 赎回 折算 后新 增份额 的方 式获 取投 资回 报, 但是 , 投资 人 通过 变现 折算 后的 新增 份额以 获取 投资 回报 的方 式并不 等同 于基 金收 益分 配, 投资 人不仅 须承担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还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 卖出 或赎回 的价 格波 动风 险。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七) 投资股指期货 的风 险 1.股指 期货 交易 采用 保证 金交易 方式 ,潜 在损 失可 能成倍 放大 ,具 有杠 杆性 风险。 2.股指 期货 合约 到期 时, 基金账 户仍 持有 未平 仓合 约, 交 易所 将按 照交 割结 算价将 账户 持有的 合约 进行 现金 交割 ,因此 无法 继续 持有 到期 合约, 具有 到期 日风 险。 3.持仓 组合 品种 变现 时 , 由 于市场 流动 性 严 重不 足或 头寸持 有集 中度 过大 导致 未在合 理 价位成 交, 存在 变现 损失 风险。 4.股指 期货 设置 了涨 跌停 板限制 , 基 金账 户中 股指 期货持 仓可 能无 法平 仓, 存在流 动性 风险。 5.交易 所设 置了 持仓 限制 , 基金 账户 中股 指期 货持 仓超过 限制 比例 , 会 被交 易所或 期货 公司强 行平 仓, 存在 强行 平仓风 险。 6.交易 所设 置了 强制 减仓 限制, 基金 账户 中股 指期 货持仓 符合 交易 所强 制减 仓范围 的 , 存在强 制减 仓的 风险 。 7.基金 托管 人调 拨资 金不 及时, 无法 向期 货公 司缴 足交易 保证 金, 会被 期货 公司强 行平 仓,存 在资 金流 动性 风险 。 (八)其他风险 1.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2.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4. 公司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 基金经 理 ) 的 离职可 能会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工 作的 连续性 , 并 可能对 基金 运作 产生 影响 。 5.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二十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在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在不 提高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 的费率 的 前提下 ,设 立新 的基 金份 额级别 ,增 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5)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6)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7)标 的指 数更 名或 调整 指 数编制 方法 ; (8)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9)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10)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公 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分 别计 算银 华 90 份 额、 银华 金利 份额 与银华 鑫利 份 额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据此 由银 华 90 份额 、银 华金利 份额 与银 华鑫 利份 额各自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结束 后的10 个工 作日 内向 有交 易的持 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形 式寄 送 ,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送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资讯服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 预 设的 基金 查询密 码为 投资 人开 户证 件号码的 后6位数 字,不 足6位 数字 的,前 面加“0 ”补 足。基 金查询 密码用 于投资 人查 询基金 账户下 的账户 和交 易信 息。 投资 人请在 其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 及时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4006783333 或 登录公 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 :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投 资资讯 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基金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进行网 上直 销交 易 , 也 可通 过基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务 中 心 电 话直 销 交 易 系 统进 行 电 话 直销 交 易 , 详 情请 查 看 公 司网 站 或 相 关公 告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 招募 说明 书公告 日 以来涉 及本 基金 的重要 公 告: 1 、2012 年7月20 日 , 本 基 金管理 人发 布公 告, 本基 金管理 人拟 任董 事长 王珠 林先生 高管 任职资格 已经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王 珠林 先生自2012 年7月18 日起担 任本基 金管 理人董事 长职 务。 2 、本 基金 银华 鑫利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于 2012 年 8 月 30 日 达到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不定 期份额 折算 阀 值0.250 元 , 本基金 管理 人 以2012 年8 月 31 日为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基准日 对本 基金银 华 90 份额 、银 华金 利份额 及银 华鑫 利份 额实 施了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折 算结果 详见 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2 年 9 月4 日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为 准。 投资人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银 华中 证等权 重9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 2.《银 华中 证等 权重90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银 华中 证等 权重90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关于 申请 募集 银华 中证 等权重90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人 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附件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合同当事人 及 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 其 他收 入;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证 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 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银华金 利份 额、 银华 鑫利 份额、 银华 90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份基 金份 额按 基金合 同 约定仅 在其 份额 类别 内拥 有同等 的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授 权 代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银华 90 份额 、银 华金 利份 额、 银华鑫 利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独 立进 行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份 额级 别 内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 者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银华 90 份 额、 银华 金利 份 额、 银华 鑫利 份额各 自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下同)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议 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大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或 调低赎 回 费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在不 提高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 的费率 的 前提下 ,增 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5)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6)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7)标 的指 数更 名或 调整 指 数编制 方法 ; (8)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9)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10)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银 华 90 份 额、 银华 金利份 额、 银华鑫 利份 额各 自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单独 或 合 计持有 银 华 90 份额、 银华 金利份 额、 银 华鑫利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银 华 90 份 额、 银华 金利份 额、 银华鑫 利份 额各 自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 合计持 有银 华 90 份 额 、 银 华金利 份额 、 银华 鑫利 份 额各自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不 得就 未经 公 告 的事 项进行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 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进行 表决。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 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有效 的银华 90 份额 、银 华金利 份 额、 银华 鑫利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各自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银 华 90 份 额、 银华 金利 份额 、银华 鑫利 份额 各自 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各自 基金 总 份额 的50% (含50%);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 计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银华 90 份 额、 银 华金 利份额 、 银华鑫 利份 额各 自份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 知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 提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独 或合计 持有 权 益 登 记日银华 90 份额、 银华 金利份额 、银 华鑫利 份额 各自份额 10%(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银华 90 份 额、银 华金 利份 额、 银华 鑫利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多 数选 举产 生一 名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银华 90 份 额、 银华 金利 份额、 银华 鑫利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 金份额 在 其对应 份额 级别 内享 有平 等的表 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银华 90 份额 、银 华金 利份 额、银 华鑫 利份 额的 各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银华 90 份额 、银 华金 利份 额、银 华鑫 利份 额的 各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 过方 为 有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终止 基 金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3)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 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在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在不 提高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 的费率 的 前提下 ,设 立新 的基 金份 额级别 ,增 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5)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6)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7)标 的指 数更 名或 调整 指 数编制 方法 ; (8)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9)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10)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公 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基 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分 别计 算银 华 90 份 额、 银华 金利 份额 与银华 鑫利 份 额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据此 由银 华 90 份额 、银 华金利 份额 与银 华鑫 利份 额各自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 的信息披露 基金合 同 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金托 管人 所在 地, 供公 众 查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附件二: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邮政编 码:100738 法定代 表人 : 王 珠林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 ]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 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中 证等权 重 90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选 成 份股、 新股( 含首次 公开 发行和 增发) 、 债券 、债券 回 购、 股指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金 融工具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85% -100% , 其中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85%, 投资 于中证 等权 重 90 指数 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资产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90%;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 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4.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 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5.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6.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 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托 管人 就相关 事项 签订 补充 协议 ,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等 的情 况 进行监 督。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 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 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或 双方同 意的 其他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 管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银华中证等 权 90 指数分级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8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除 外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