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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优信A(261002)

景顺优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一)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1 月17 日证 监许可【2011 】1832 号文核准 募集 。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和/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本基
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风险程度较低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9 月 15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 年6 月30 日。本招募说明 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4 三、 基 金管 理人 ................................................... 8 四 、基 金托管 人 ...................................................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4 六 、基 金的募 集 ................................................... 37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1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42 九 、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及 转托管 ................................. 52 十 、基 金的投 资 ................................................... 54 十 一、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 67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 67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 70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71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5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7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2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3 十 八、 风险揭 示 ................................................... 87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清算 ................................. 90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2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04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16 二 十三 、其它 应披 露事项 .......................................... 118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其查阅 方式 ............................ 121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122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基金由 景顺长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募集 。 景顺长 城 优 信增 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以 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以 及 基金合 同 等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投 资策 略 、 风 险、 费率 、 管 理等 与投 资人投 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当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间 权利、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景顺 长城 优信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景 顺长 城优 信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明书 : 指 《景 顺长 城优 信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景 顺长 城优 信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 托管协 议 : 指 《景 顺长 城优 信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 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等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为 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或 接 受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 续并依 法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第九 部分 之规定 召集 、 召 开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 的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的 基金 份额 募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 基 金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基 金法》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备 案手续 后, 中国 证监 会的 书 面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投 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 回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的 基金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销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 机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 金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 业务资 格并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 代为 办理 基金 认 购、 申购 、 赎 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 其 它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 机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本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 本基 金赎回 申请 总份 额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之 余额 )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情形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日 ;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A 类 基金 份额 : 指在投 资者 认购 、 申购 时 收取认 购 、 申 购费 用, 在 赎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收 取赎 回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 C 类 基金 份额 : 指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而 不收 取认 购 、申 购费 用 , 在赎回 时根 据持 有期 限收 取赎回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和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 金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财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司 法解释 、 地方 法 规、 地 方规 章、 部门 规章 及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等 法律 法规 的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 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法 避 免、 无法 克服 的事 件和 因 素, 包括 但不 限 于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疫情、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法律 变化 、 突 发停电 、 电脑 系统 或数 据 传输系 统非 正常 停止以 及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 公 众通讯 设备 或互 联网 络故 障等。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设立日 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电


话 : (0755 )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06 传


真 : (0755 )22381339 联系人 : 杨 皞阳 (二)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本基金管 理人景顺 长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 ”或“本 公司” ) 是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76 号文 批准 设立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由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景顺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开滦( 集团) 有限 责任 公 司、 大连 实德 集团 有限 公 司共同 发起 设 立,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 开业 批文 ,注 册资 本 1.3 亿元 人民 币, 目前 ,各家 出资 比 例 分别 为 49% 、49% 、1% 、1% 。 公司设 立了 两个 专门 机构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负 责公 司整体 运营 风险 的控 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 7 个一 级部 门 , 分别是 : 投资 部 、 市 场部 、 运营部 、 人力 资源 部 、 财 务 行政部 、 法律监 察稽 核部 、总 经理 办公室 。其 中投 资部 下设 投资研 究部 、固 定收 益部 、专户 理财 部 、 国际投 资 部 4 个 二级 部门 ; 市 场部 下设 渠道 销售 部 、 机 构客 户部 、 市 场服 务 部、 产品 开发 部 4 个二 级部 门; 运营 部下 设基金 事务 部、 信息 技术 部、 交 易管 理部 3 个 二级 部门。 各部 门的 职责如 下: 1、 投资部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1) 投资研 究部 : 负 责根 据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 的投 资原 则进行 国内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的 投资管 理并 完成 对宏 观经 济、行 业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2) 固定收 益部 : 负 责根 据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 的投 资原 则进行 国内 债券 选择 和组 合的 投资管 理并 完成 固定 收益 的研究 。 3) 专户理 财部 : 负 责完 成一 对一 、 一对 多等 特定 客户 资 产管 理产 品的 投资 管理 。 4) 国际投 资部 : 主要 负责 与 QDII 、QFII 等 国际 业务 相关 的基金 产品 设计 、 投资 管 理、 国际合 作和 培训 等业 务。 2、 市场部 1) 渠道销 售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 在各 银行 、券 商等 渠道 的销售 。 2) 机构客 户部 : 负责 开发 机 构客户 , 并使 其认 识并 了 解我公 司在 企业 年金 、 社 保等方 面所提 供的 基金 产品 及服 务。 3) 市场服 务部 :负 责公 司市 场营销 策略 、计 划制 定, 及客户 服务 管理 等工 作。 4) 产品开 发部 :负 责基 金产 品及其 他投 资产 品的 设计 、开发 、报 批等 工作 。 3、运营部 1) 基金事 务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的注 册登 记、 清算 和估 值核算 等工 作。 2) 信息技 术部 :负 责公 司的 计算机 设备 维护 、系 统开 发及网 络运 行和 维护 。 3) 交易管 理部 :负 责完 成投 资部 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并 进行事 前的 风险 控制 。 4、 人力资源部 : 负责 公司 各项人 力资 源管 理工 作 , 包括招 聘 、 薪 资福 利 、 绩 效管理 、 培训 、 员工关 系、 从业 资格 管理 、高管 及基 金经 理资 格管 理等。 5、财务行政部 : 负责 公司 财务管 理及 日常 行政 事务 管理。 6、法律监察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管理和 基金 运作合 规性进 行全方 位的 监察稽 核,并 向公 司 管理层 和监 管机 关提 供独 立、客 观、 公正 的法 律监 察稽核 报告 。 7、 总经理办公室: 主 要 受 总经理 委托 , 协 调各 部门 的工作 , 并 负责 公司 日常 办公秩 序监 督、 工作项 目管 理跟 进等 ,并 负责基 金风 险的 评估 、控 制及管 理。 公司现 有员 工 131 人 ,其 中 81 人具 有硕 士及 以上 学 历。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 稽 核制度 、 财务 管理 制度 、 人事管 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公司 管理 制度 体系。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赵如冰 先生 , 董事 长 , 武 汉水利 电力 学院 ( 现武 汉 大学 ) 动 力系 本科 毕业 , 辽宁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葛 洲坝 水 力发电 厂主 任 、 研 究员 级 高级工 程师 , 葛洲 坝至 上 海超高 压直 流输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电葛洲 坝站 站长 、 书记 ,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办 公室 主任兼 外办 主任 , 华能 南 方开发 公司 党组 书记 、 总 经理 , 华能 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住地产 开发 公司 总经 理 、 党组书 记 , 长 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董事、 副董事长 、党委副 书记等 职。2009 年加入 本公司 , 现任公司 董事 长。


罗德城 先生 ,董 事, 毕业 于美国 Babson 学院 ,获 学 士学位 及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曾 任 大通银 行信 用分 析师 、 花 旗 银行 投 资管 理部 副总 裁、 Capital House 亚洲 分公 司的 董事总 经理 。 1992 至 1996 年 间出 任香 港投资 基金 公会 管理 委员 会成员 , 并 于 1996 至 1997 年间 担任 公 会 主席。1997 至 2000 年间 , 担任香 港联 交所 委员 会成 员, 并 在 1997 至 2001 年 间担任 香港 证 监会顾 问委 员会 成员 。 现 任景顺 集团 亚太 区首 席执 行官。 杨平先 生, 董事, 北京 大 学国 际 MBA 学历 。 历 任 北京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外 汇 部首 席交 易员 、 加 拿大 蒙特 利尔 银 行北京 分行 资金 部和 市场 部高级 经理 、 中国 人民 保 险公司 投资 部投 资总 监、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银行/ 外 汇业务部副 总经理、中国 人民保险( 香港)有 限公司 投资 部总 经理 、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助理等 职务 。 现任 长城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许义明 先生 , 董事 , 总经理 , 香港 大学 社会 科 学学士 及香 港城 市大 学金 融工程 学硕 士。 曾先后 就职 于前 美国 大通 银行香 港 、 台 湾及 伦敦 分行 财资部 , 汇丰 银行 总行 中国 环球市 场部 ; 之前曾 担任 台湾 景顺 证券 投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兼总 经理 、 香港 景顺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大中华 区 业 务拓 展总 监等 职务。2009 年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董事 兼总 经理 。 李晓西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曾任国 务院 研究 室宏 观经 济研究 司司 长 。 现 任北 京 师范大 学校 学术委 员会 副主 任 , 经 济 与资源 管 理 研究 院院 长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中 国 社会科 学院 研究 生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教育部 社会 科学 委员 会经 济学部 召集 人。 伍 同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香 港 大 学 文 学 士 (1972 年 毕 业 ) ,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会 员 (HKICPA ) 、 英 国特 许公 认会计 师 (ACCA ) 、 香港 执业会 计师 (CPA ) 、 加 拿 大公认 管理 会 计师 (CMA ) 。 拥有 超过 二 十年以 上的 会计 、 审核 、 管治税 务的 专业 经 验 及知 识,1972-1977 受训于 国际 知名 会计 师楼 “毕马 威会 计师 行”[KPMG] 。 现为 “伍 同明 会计 师 行”所 有者 。 靳庆军先生 ,独立 董事,1982 年毕 业于安徽 大学外 语系英语专 业,获 文学学 士,1987 年毕业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 获国际 法专 业法 学硕 士 。 曾担任 中信 律师 事务 所涉 外专职 律师 , 在 香港马 士打 律师 行、 英 国 律师 行 C1yde & Co. 从 事律师 工作 , 1993 年 发起 设立信 达律 师事 务所, 担任 执行 合伙 人。 现任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海洲 先生 , 监事 , 武 汉 大学硕 士 。 曾任 深 圳新 江 南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 、 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 、 招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经 理及 工程 管理 部经 理。 现任 长城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郭慧娜 女士 , 监事 , 英 国 曼彻斯 特大 学会 计及 计算 机科学 学士 学位 , 英国 伦 敦政治 经济 学院管 理理 学硕 士学 位 。 曾任伦 敦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核数 师 , 历 任景 顺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项 目主管 、 业务 发展 部副 经 理、 企业 发展 部经 理、 亚 太区监 察总 监 。 现 任景 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亚太 区首 席行 政官 。 邵媛媛女士 ,监事 ,1999 年毕业于安 徽财贸 学院会 计学系,获 管理学 硕士学 位。曾任 职于深 圳市 天健 ( 信德 ) 会计师 事务 所 、 福 建兴 业 银行深 圳分 行计 财部 。 现 任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运 营部 下属 基金事 务部 总监 。


3 、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Patrick Song Liu (刘 颂 )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英 国牛 津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先后任 职于 路透香港 上海办事 处、路 透香港、 路透伦敦 有限公 司及伦敦 洛希尔父 子有限 公司;于 2006 年加入 香港 景顺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 担 任景 顺大 中 华区机 构业 务拓 展部 总监 一职 ; 其 后被 派 往香港 景顺 驻北 京代 表处 ,担任 首席 代表 。2009 年 加入本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邓体顺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美国尤 他大 学统 计学 和经 济学双 硕士 。 曾担 任法 国 东方汇 理银 行香港 分行 外汇 及资 金部 交易员 , 法国 巴黎 银行 香 港分行 助理 董事 , 瑞士 信 贷银行 香港 分行 董事 , 高 盛(亚洲 )有限 责任公司 融资部董 事总经 理及中国 资本市场 部主管 。2011 年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吴建军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人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所 经济学 硕士 。 曾任 海南 汇 通国际 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 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 裁助理。2003 年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刘焕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华中农 大经 贸学 院投 资与 金融系 博士 。 历任 武汉 大 学教师 工作 处副科长 、武汉大 学成人 教育学院 讲师, 《 证券时报 》社编辑 记者,长 城 证券 研发中心 研 究 员、总 裁办 副主 任、 行政 部副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4、督 察长 黄卫明 先生 , 督察 长, 中 国人民 大学 法学 硕士 。 历 任国家 工商 局市 场司 主任 科员 , 国 泰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君安证 券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 中 国 证监会 期货 部 、 非 上市 公 众公司 部等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2010 年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5、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过 整个 投资 部门 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 争 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聘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佘春宁 先生 , 武汉 大学 经 济学学 士 、 硕 士、 博士 。 曾 任职于 中国 人 民 银行 深圳 特区分 行、 国家外 汇管 理局 深圳 分局 深圳外 汇经 纪中 心 , 也 曾 担任大 鹏证 券资 金结 算部 资金经 理 、 招 商 基金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分析 师和基 金经 理等 职务 ;2010 年 9 月加 入本 公司 。具 有 12 年证 券、 基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6、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佘春 宁 先生 曾于 2007 年 1 月至 2010 年 8 月 担任 招商 现金 增值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 10 月至 2010 年 8 月 担任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7、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 金 现任基金经理 佘 春宁 先生同时兼任景 顺 长 城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8、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 管理时 间 佘春宁 先生 2012 年3 月 15 日(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至今 9、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 的副总 经理 、 投资 总监 、 投资研 究部 研究 总 监、 国际 投资 部负 责人 等 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 邓体顺 先生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王鹏辉 先生 , 投 资总 监 ; 唐咸德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研究总 监;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陈爱萍 女士 ,国 际投 资部 负责 人 。 10 、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4)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合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 担任注册 登记机 构或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 机构,办 理注册登 记业务 ,并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注册 登记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 申请并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 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 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2、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事 以下违反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的 行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利 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将基 金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活 动:


(i) 承销证券 ;


(ii)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iii) 从事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iv) 买卖其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v) 向其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vi) 买卖与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vii)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viii) 依照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ix) 证券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 的其他 行为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 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 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公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机 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火 墙原则: 基金财 产、公司 自有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当严 格分开 并独立 核 算。 4、内 部控 制体 系 I 、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架构 (i ) 董事会审 计与风险 控制委 员会:负 责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基金 投资业务进行合 规性 控制 , 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 审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 该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批 准公 司内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督 公司 内部 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 向 董事 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 和外 部 审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议 公 司的关 联交 易 ; 对 公司 的 风险及 管理 状况 及风险 管理 能力 及水 平进 行评价 ,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日常 经营 、 拟募集 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 产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监 督制 度, 并不 定期 地 对风险 控制 情 况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 形 成 风险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半 个年 度风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险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 督 和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 作 及董 事会赋 予的 其 他职责 。 (ii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是 公司日 常 经 营中整 体风 险 控制的 决策 机构, 该委 员 会是对 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 防 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负 责公司 整体 运作 风险 的评 估和控 制 , 由 总 经理 、 副 总经 理 、 督 察长 、 以 及其 他相 关部 门负 责 人或相 关人 员组 成 , 其 主 要职责 是 : 评 估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制度 本 身隐含 的风 险 , 以 及这 些 制度在 执行 过程 中显 现的 问题 , 并 负责 审 定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 审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 析报告 , 基于 风险 与回 报 对业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 需 要时 指导 业务 方 向; 审定 公司 的业 务授 权 方案 ; 负 责协 调处 理突 发 性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定 业务 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责 任 ; 审 议公 司各 项 风险与 内控 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需要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审 议、 决策 的其 他重大 风险 管理 事项 。 (iii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是 公司投 资领 域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 以 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的形 式 讨论和 决定 公司 投资 的重 大问题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 的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投资研究 部研究 总监、 、国 际投资 部负责人 等 组成, 其主要职 责包括 :依照基 金 合 同、 资产 管理 合同 的规 定 , 确 立各 基金 、 特 定客 户 资产管 理的 投资 方针 及投 资方向 ; 审定 基 金资产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的配 置方 案, 包括 基金 资产、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在股票 、债券、 现金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制 定基金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投资 授权 方案 ; 对超 出 投资负 责人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做出 决定 ; 考 核包括 基金 经理 、 投资 经 理在内 的投 资团 队的 工作 绩效 ; 需 要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决定 的其 它重 大投资 事项 。 (iv ) 督察长: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察 长负 责 组 织指 导 公 司的监 察 稽核工 作 ; 可 列席 公司 任 何会议 , 调阅 公司 任何 档 案材料 , 对基 金运 作 、 内 部管理 、 制度 执 行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察 、 稽 核; 每月 独立 出 具稽核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 会和董 事长 。 (v )法律、监察稽 核部: 公司设立 法律、监 察稽核 部,开展 公司的监 察稽核 工作, 并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 职能 作 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 权对公 司各 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理 性、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和 建议 , 并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长 和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进行 讨论 。 法律 、 监察稽 核部 协助 对全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 章制 度培 训, 回答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询 , 并 对 公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方 案, 同时 组织 各部 门 对公司 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或 出现 的 风险问 题进 行讨 论 、 研 究 , 提 出解 决方 案, 提交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或总 经理 办公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 并监 督整 改。 II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 应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 通 过科 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护 内 控制度 的 有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度的 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稽核 和检 查;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司管 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有 制度上 的空白 或 漏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 适 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III 、内部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 东的 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 层 次分明 的内 控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和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 了包 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 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互 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 司在 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 计与 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风 险管 理系 统 : 公 司 通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和 控制 以及 监督 程 序, 并经 过 适当的 控制 流程 , 定期 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 警、 监督 , 从而 确认 、 评 估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过 顺畅 的报 告渠 道, 对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 理、 控制 , 使部门 和管 理层 及时 把握 风险状 况并 快速 做出 风险 控制决 策 。 建 立自 动化 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 司启用了 电子化投 资、交 易系统, 对投资比 例进行 限制,在 “股票黑 名单” 、 交叉交易 以 及 防范操 守风 险等 方面 进行 电子化 自动 控制 ,将 有效 地防止 合规 性运 作风 险和 操守风 险。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 措施 , 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 人。 另外, 中国 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对 多专 户、 一对一 专户 、社 保基 金、 保险资 产 、 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资 产、 年金 资产 、 理 财产 品、 海外人 民币 基金 、 私募 基 金等 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 国内 , 中国银 行率先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 2011 年末 , 中国 银行 各类 托管 资产规模 突破 两 万亿 元, 居同业 前列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2 年 6 月末 ,中 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 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 国 泰 沪深 300 指 数 、 国 泰金 鹿 保本混 合 、 国 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 国 泰区 位 优势股 票 、 国 投瑞 银稳 定 增利债 券 、 海 富通 股票 、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 海 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富 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股票 、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 股票 、 华 宝兴 业先 进成 长 股票 、 华 夏策 略混 合、 华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 二号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夏行 业股票(LOF) 、嘉 实超短 债债券 、 嘉实成 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 嘉 实增 长 混合 、 嘉 实债 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 金 鹰成 份优 选股 票 、 金 鹰行 业优 势股 票 、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方 达平 稳 增长混 合 、 易 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方 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 易 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方 达 货币 、 易 方达 稳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 万 家稳 健增 利债 券 、 银 华优 势企 业混 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华 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 力平衡混 合、景 顺长城优 选股票、 景顺长 城货币、 景顺长城 鼎益股 票(LOF) 、泰 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 泰 信优 质 生活股 票 、 泰 信蓝 筹精 选 股票 、 泰 信债 券增 强收 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 泰 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 达宏 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 华 泰 柏瑞盛 世中 国股 票、 华泰 柏瑞 积极 成长 混 合、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 票、 华泰 柏瑞 货币 、 华 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 方高 增长 股票(LOF) 、 国富 潜力 组合 股票 、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 国 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 招 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 东 方核 心 动力股 票 、 华 安行 业轮 动 股票型 、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 民 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债 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 中小 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 证大 宗 商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联 安上 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证中 小盘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泰 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 城中 小盘 成 长股票 型 、 易 方达 医疗 保 健行业 股票 型 、 景 顺长 城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 上证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国泰 上 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诺 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 泰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 股票 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 合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 泰 信中 证 200 指 数、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 票型 、 银 华永 祥保 本混 合 型、 招商 深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 商深 证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接 、 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深 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上 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 宝兴 业上 证180 成 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 、 嘉 实 信用债 券型 、 平 安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 、 海 富通 国策 导 向股票 型 、 中 邮上 证380 指数增 强型 、 泰达 宏利 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 长盛 同 禧信用 增利 债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 嘉实 安心货 币市 场 、 上投摩 根健 康品 质生 活股 票型 、 工 银瑞 信睿 智中 证 500 指 数分 级、 招商 优势 企 业灵活 配置 混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合型 、 国 泰中 小板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国 泰中小 板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景顺 长城 优 信增利 债券 型、 诺德 周期 策 略股票 型、 长盛 电子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信诚 双盈 分级 债券 型 、 嘉 实沪 深3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 、 民 生 加银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 工 银瑞信 基本 面量 化策 略股 票型 、 信 诚周 期轮 动股 票 型、 富兰 克林 国 海研究精选股票型、 诺安 汇鑫保本混合型、平 安大 华策略先锋混合型、 华宝 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 数债 券型 、180 等 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安双月 鑫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 大 成景 恒保 本 混合型 、 景顺 长城 上证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投摩根 分红 添利 债券型 、 嘉实 优化 红利 股 票型 、 嘉 实海 外中 国股 票(QDII) 、 银 华全 球优 选(QDII-FOF) 、 长盛 环球景 气行 业大 盘精 选股 票型(QDII) 、 华泰 柏瑞 亚 洲领导 企业 股票 型(QDII) 、 信 诚金 砖四 国 积极配 置(QDII) 、 海富 通 大中华 精选 股票 型 (QDII)、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LOF-QDII)、 华宝兴 业成 熟市 场动 量优 选 (QDII ) 、 大成 标普500 等权重 指数 (QDII ) 、 长信 标普 100 等权 重指数(QDII ) 、 博时抗 通 胀增强回 报 (QDII ) 、华 安 大中华升 级股票型 (QDII ) 、信诚全球 商品主题 (QDII ) 、 上投 摩根 全球天 然资源 股 票型 、 工 银 瑞信中 国机 会全 球配 置股 票型 (QDII ) 、 易方达 标普 全球 高端 消费 品指数 增强 型 、 建 信全 球 资源股 票型 等 164 只 证券 投资基 金 , 覆 盖 了股票 型 、 债 券型 、 混合 型、 货币 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型 的 基 金 , 满 足了 不 同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制定 并逐 步完善 了包 括 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 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安装 了 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 定了 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 国银 行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76 号 电


话 : (0755 )82370388-1661 传


真 : (0755 )22381325 联系人 : 严 丽娟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 中心东 座 F9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马 旭 联系电 话:010-852384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6)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银行网 址:www.psbc.com (8)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刘 晓楠 电话:0755-22168532 传真:0755-25841098 客服热 线:95501 、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9)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天津 市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 王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0)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杭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7 银行网 址:www.czbank.com (11)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温州 市车站 大道 华海 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客户服 务电 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2) 金华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邮编:321015 )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徐 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银行网 址:www.jhccb.com.cn (13) 嘉兴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嘉兴 市建国 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洪明


联系人 :陈 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银行网 址: www.bojx.com (14)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 :李 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1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7)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 -3856578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21)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22)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 华 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万 鸣 电话:025-8329097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武汉 市 新华 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66 网址:www.gtja.com (25)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 厦9 号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60838888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27)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客服电 话:96668 ,400689888 网址:www.hlzqgs.com (28)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南京 西 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 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0)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层 法人代 表: 杨宇 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1)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热 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3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34)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11、12、13、15、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5)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北京 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 际金融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 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533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stock.com (36)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37)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 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9)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40)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41)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济南 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2)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 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电


话:0755-8237038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杨 波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联系人 :黎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址 及 主要 经营 场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 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陈立群





联系人 :李 妍明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1 月 17 日证监许可 [2011]1832 号文 核准 。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六) 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和 最低 募集 金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七) 募集 方式 和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向 投资 者 公 开发售 ,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 体 名单见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情 况 变 更、 增加或 减少 代销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八)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具 体发售 时 间由 基金 管 理人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中 披露 。 (九)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十) 认购 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 金向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 售,具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体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中确 定 并披露 。 2.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3. 认购原则 和认购 限额 :认 购以金 额申请。 投资者认 购基金 份额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全 额交 付认 购款 项,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 本基金 代销 网点 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系 统(目前仅对个人投 资者 开通)每个账户首次 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追加 认购 不受 首 次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具体以 各家 代销 机构 公告 为准) 。 直 销中 心每个 账户 首次 认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50 万 元, 追加 认 购不受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十一 )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 类别。 在投资者 认购/ 申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费的 ,称 为 A 类;不收 取认购/ 申购 费, 而从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设 置代 码 , A 类为 261002 、C 类为 261102。 两类 份额 分别 计 算和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在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合 适的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提 供本 基 金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的转换 服务 。 基金 份额 类 别 间转 换的 数量 限制 、 转 换费率 等事 项由 基金管 理人 依法 决定 并另 行公告 。 (十二 )认 购费 用与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1、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投 资者认 购时 收取 认购 费 ,C 类基 金份 额在 认 购 时不 收 取认购 费。投 资者 在认 购 A 类 基 金份额 时需 交纳 的认 购费 费率 随 认购 金额 递减 ;投 资者如 果有 多 笔认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具体 如下 : 认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30% 500 万≤M <1000 万 0.05%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 在 投资 人认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基金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2、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①认 购 A 类基 金份 额时 ,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 ②认 购 C 类基 金份 额时 ,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期间 利 息) /基 金份 额 初始 面值 基金认 购采 取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 认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 按尾数 舍去 的方 法 ,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金 所有 。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 将 折算 成基金 份额 ,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利 息转 份额 以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 准。 例如 : 某 投资 者认 购本 基 金 10 万元 A 类基 金份 额 , 所 对应 的认 购费 率为 0.60% 。 并假 定该笔 认购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利 息 100 元 。则 认购 份 额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100,000 /(1+0.6%)=99,403.58 元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期间 利 息) /基 金 份额初始 面 值= (99,403.58+100 ) /1.00 =99,503.58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假定 该笔 认购 款项 在 募 集期间 产 生利 息 100 元 ,在 基金 合 同生效 时, 投 资 者账 户登 记有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99,503.58 份。 例如: 某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10 万元 C 类基 金份 额 ,假定 该笔 认购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利 息 100 元 。则 认购 份额 为 : 认 购 份 额 =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间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初始面值= (100,000+100 ) /1.00=100,100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假定 该笔 认购 款项 在 募 集期间 产 生利 息 100 元 ,在 基金 合 同生效 时, 投资 者账 户登 记有本 基 金 C 类份 额 100,100 份。 (十三 )认 购的 方法 与确 认 1、认 购方 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定 并披 露。 2、认 购确 认 销售网 点 (包 括直 销中心 和代销 网点 ) 受理 申请 并 不表示 对该 申请 已经 成功 的确认 , 而 仅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 了认购 申请 。 申请 是否 有 效应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登记 为准 。 投 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销 售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查 询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十四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的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 归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 有。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 准。 (十五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或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具 备 下列条 件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规 定办 理验 资和 基金备 案手 续: 1、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具 备 上 述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募 集结 束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告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 正式 生效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如果《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及相 关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二)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 提供本 基金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基金 转 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基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 转 换费率 等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最迟 应于转 换开始前 3 个工 作日按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三)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办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具体 的销 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 ( 四)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办理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于2012 年 3 月15 日起基 金合 同正 式生 效 。 根据 《景 顺长 城 优 信增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 规定, 本公 司已 于2012 年4 月 16 日 开始 办理 本基 金 的日常 申购 、 赎回业 务, 并于2012 年 5 月 8 日 开通 了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直销机 构和 部 分代销 机构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 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申请 的, 视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此 项调整 应在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五)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基 金的申 购 、 赎回、 转 换 价 格以受 理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 即 申购 以 金额申 请 , 赎 回 、 转换 以 份额申 请; 3、本基金 份额分为 不同类 别,适用 不同的申 购费率 或销售服 务费率, 投资者 在申购 、 转换 时 可自 行选 择基 金份 额类别 ;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 提交 赎回 、转 换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 按先进先 出的原 则,即 对 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赎 回 、转换 处理 时, 认/ 申购 确认日期 在先 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 认/ 申 购确认日期在 后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以 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 率; 5、当日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申请可 以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结 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 办理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 6、 投资 者可 在同 时代 理转 出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 金销 售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在 同一 注 册登记 人处 注 册登记 的基 金; 7、基金转 换转出后 剩余份 额不产生 强制赎回 ;基金 转换转入 金额不受 转入基 金首次 申 购及追 加数 额限 制 , 基 金 转换转 出后 , 原持 有时 间 将不延 续计 算 , 若 转换 申 请当日 同时 有赎 回申请 ,则 遵循 先 赎 回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8、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六)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程序 1、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 须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 投 资者 提 交赎回、转 换 申请 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回、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转换 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2、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 (包括 该日 )对 基金 投资 者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 售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及时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对 申请 的 受理并 不代 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该笔 申请 。 申请 的确 认以 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由此 产生 的利息 等损 失由 投资 者 自 行承担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 理 。 ( 七)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数额 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申请 金额 代销网 点或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 目前 仅对 个人 投 资者开 通 ) 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 已 在任 一 网点有 认 ( 申) 购本 基金 记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 限制 (具 体以 各代 销机 构网 点公告 为准 ) 。 直销 中心 每 个账户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50 万 元, 已在任 一直 销中 心有 认( 申)购 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申请 份额 本基金不 设最低赎 回份额 (代销机 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但某笔 赎回导 致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0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全部赎 回。 3、 本基 金单 笔转 换转 出的 最低申 请份 额 为1000 份 , 基金转 换转 出后 剩余 份额 不产生 强 制赎回 。 4、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 定的 数量或 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前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工 作 日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 八)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份额 和 C 类份 额两 种。A 类份 额收 取申 购费 、并 对持有 期 限少 于 60 日 的本 类别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收取 赎回 费,C 类 份额 从 本 类别 基金 资 产中计 提销 售 服务费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并对 持有 期限 少 于 30 日 的本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收取赎 回费 。 1. 申 购费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在 申购 时收 取的 申购 费 称为前 端 申购费 。 投资者 在申 购 A 类 基金 份 额时需 交纳 的申 购费 费率 随认购 金额 递减 ,申 购费 率具体 如 下表所 示: 申 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500 万 0.40% 500 万≤M <1000 万 0.1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 如申 购 C 类 基金 份 额,则 申购 费为 0。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主 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 额均 收 取赎回 费,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费 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A 类份 额赎 回费 率 C 类份 额赎 回费 率 60 天 以内 0.30% 30 天 以内 0.30% 60 天 以上 ( 含) 0 30 天 以上 (含) 0 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其中不低 于 25% 的部分 归入基金财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3. 转换 费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用由 赎回 费和申 购补 差费 组成 , 转 出时收 取赎 回费 , 转入 时 收取申 购补 差费 。 其 中赎 回费 的收 取 标准遵 循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约定 , 申 购补 差费 的收 取 标准为 : 申购 补 差费= MAX 【转出 净额在 转 入基金中 对应的申 购费用 -转出净 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的申 购费 用,0】。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调整 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 率或收 费方式。 费率如发 生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调整实 施 3 个工 作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申购 份额 、 赎 回金 额 与转 换交 易 的 计算 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的 有效份 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 在扣 除申 购费 用后 ,以 申 请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计算 , 计 算结 果按 尾数 舍去的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舍 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 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以申 请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 计 算结 果 按尾数 舍去 的方 法 ,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 舍 去部 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所 有。 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时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即为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如: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10 万元 ,所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8% 。并 假 定当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1.062 元。 则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100,000 /(1+0.8%)=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单 位净 值=99,206.35 /1.062 =93,414.64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假定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62 元,则 可得 到 93,414.64 份基金 份额 。 例如: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10 万 元 , 假定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16 元。则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单 位净 值 =100,000/1.016=98,425.19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 假定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16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元,则 可得 到 98,425.19 份 基金份 额 。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本基 金 A 类及 C 类基 金 份额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如: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C 类) 类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小于 60 天 (C 类持 有 期小于 30 天)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3% ,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2 元 ,则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062=10,620 元 赎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 赎回 费率=10,620 ×0.3%=31.86 元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10,620-31.86=10,588.14 元 即: 投 资者赎 回本基金 1 万份 A (或 C 类)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62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0,588.14 元。 3、基 金转 换交 易的 计算 本基 金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 额的转 换交 易均 包括 了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转 入, 其中 :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投 资者申 请将 持有 的 本基 金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 10,000 份转 换为 景顺 长城 公司治 理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假 设转换 当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28 元 , 投资 者持有 该基 金 15 天, 对 应 赎回 费 A/C 类 均为 0.3 %, 申购 费为 A 类 0.8%,C 类 0% ,公 司 治理 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63 元, 申购费 为 1.5 % ,则 投资 者 转换后 可得 到的 公司 治理 基金份 额为 :


(1) 若转 出基 金系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则 : 转出总 额=10,000 ×1.028 =10,280 元


赎回费 用=10,280 ×0.3%=30.84 元


转出净 额=10,280 -30.84= 10,249.16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0,249.16/1.015=10,097.69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0,249.16-10,097.69=151.4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0,249.16/1.008=10,167.82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0,249.16-10,167.82=81.34 元


净转入 金额 =10,249.16 -MAX 【151.47 -81.34 ,0 】=10,179.03 元


转入份 额=10,179.03/ 1.063 =9,575.76 份 (2) 若转 出基 金系 本基 金 C 类份 额, 则: 转出总 额=10,000 ×1.028 =10,280 元


赎回费 用=10,280 ×0.3%=30.84 元


转出净 额=10,280 -30.84= 10,249.16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0,249.16/1.015=10,097.69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0,249.16-10,097.69=151.4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0,249.16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0.00 元


净转入 金额 =10,249.16 -MAX 【151.47 -0.00 ,0】=10,097.69 元


转入份 额=10,097.69/ 1.063 =9,499.24 份 4、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5、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 十)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注册 登记 1、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 定的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 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3、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投资者 T 日转 换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 减转出 基 金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 并同时 为投 资者 办理 登记 转入基 金权 益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可 在T+2 日向 销售 机构 查询 确认结 果且 自 T+2 日 (含 该日) 起转 入基 金份 额可 用。 5、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的 3 个 工作 日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 理人无法 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3.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5.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 登记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注 册登 记系统 、基 金 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结 算登 记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6.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 7.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 回投资 者 账户 。发 生上述 (1)到 (5)及第(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形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法 予 以公告 。 ( 十二 )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 理人无 法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 4.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及 时公 告 。 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的 , 可 延期 支付 部 分赎回 款项 , 按 每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 人 , 未 支付部 分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付 。 在 暂 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 十三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全额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 常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 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资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 前 提下,可 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申请 赎回份额 占 当 日 申请 赎回 总 份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 开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格 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3)当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邮 寄、传真 或招募 说明书 规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 3 个 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按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十四)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 结 束,基 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一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在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 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 登暂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 三个 工作 日 , 在 指定 媒 体 上 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已推 出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是申 购业 务的 一种方 式 , 投资者 可通 过向 代销 机构 提交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 式, 由代 销机 构 于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资金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基 金申 购。 投资 者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 的同 时, 仍然 可以进 行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赎 回业 务。 (1)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本基金 的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适用 于符 合 《 景顺 长 城 优信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所有 投资 者。 (2) 办理 场所 : 自2012 年5 月1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 农 业银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温 州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中 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海 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平 安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安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 华龙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长江 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和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循 本 公司直 销 及 以上 代销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自 2012 年 6 月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建 设银行 及通 联支 付交 易方 式办理 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景顺 长城 基金 及建 设银行 、通 联支 付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6 月6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天 相投 顾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天 相投顾 的规 定。 自 2012 年 7 月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中 投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投证券 的规 定。 自2012 年7 月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金华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金 华银行 的规 定。 自2012 年7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招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2012 年7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嘉兴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嘉 兴银行 的规 定。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 要也将适时开通,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及 时予以公 告。 (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适 用费率 如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及计 费方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赎回 业 务 。 九 、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及 转托 管 (一)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执 行和 经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 的非交易 过户。其 中, “继 承”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 亡,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 承 人继承; “ 捐赠” 仅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 或 社会团体 的情形; “司法强制 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 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相关资 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 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 内办理 ; 申 请人 按注 册登 记 机构的业 务规则 提交 相应 材料 并 缴 纳过户 费用 。 ( 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注 册 登记机 构业 务规 则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 业务规 则。 ( 三)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国 法律 法 规、 监管 规 章 以及 国家 有 权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 在 国家 有权 机关 做 出决定 之前 ,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先行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遵循 价值 投资 的理 念, 以严 谨的 研究 分析 为 基础 , 积 极把 握市 场失 衡 中蕴藏 的投 资机会 ,实 现长 期稳 定的 回报。 (二)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信 用债券 类资 产, 在有 效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力 争获 取高 于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为投 资者提 供长 期稳 定的 回报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金 融 债、央行 票据、企 业(公 司)债、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型可 转换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 债 券回购 、A 股股 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它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以 及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 入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比 例范 围为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类资产 ( 含可 转换 债券 )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对信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债 券类 资产 的 80% (信 用债 券 包括 : 短 期融 资券 、 企 业 债、 公司 债、 金融 债 (不 含政策 性金 融债 ) 、 地方 政 府债 、 次 级债、 可转换债 券(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资产支 持证券等 除国债、 央行票据 和政策 性金融债 之 外 的、 非国 家信 用的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信 用类金融工具 。 )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 的 20% ,其中 , 投资于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四)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 依据 宏观 经济 数据 和金 融 运行 数据 、 货币 政 策、 财政 政策 、 以 及债 券 市场和 股票 市场风 险收 益特 征 , 分 析 判断市 场利 率水 平变 动趋 势和股 票市 场走 势 。 并 根 据宏观 经济 、 基 准利率 水平 、 股票 市场 整 体估值 水平 , 预测 债券 、 可转债 、 新股 申购 等大 类 资产下 一阶 段的 预期收 益率 水平 ,结 合各 类别资 产的 波动 性以 及流 动性状 况分 析, 进行 大类 资产配 置。


2、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1) 债券 类属 资产 配置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公 司) 债 、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债 券部 分等 品种与 同 期限国 债或 央票 之间 收益 率利差 的扩 大和 收窄 的分 析, 主 动地 增加 预期 利差 将 收窄的 债券 类 属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 降 低 预期利 差将 扩大 的债 券类 属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 以 获 取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 资收益 。 (2) 债券 投资 策略 债券投 资在 保证 资产 流动 性的基 础上 , 采取 利率 预 期策略 、 信用 策略 和时 机 策略相 结合 的积极 性投 资方 法, 力求 在控制 各类 风险 的基 础上 获取稳 定的 收益 。 ①信用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密切 跟踪 国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公 司 ) 债 等不同 债券 种类 的利 差水 平, 结 合 各类券 种税 收状 况 、 流 动 性状况 以及 发行 人信 用质 量状况 的分 析 , 评 定不 同 债券类 属的 相对 投资价 值, 确定 组合 资产 在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 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 准 收益率 主 要受宏 观经 济政 策环 境的 影响,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主 要 受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场 信用 利 差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信用变 化的 影响 , 因 此我 们 分别采 用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化 的策 略 和基于 信用 债本 身信 用变 化的策 略。


ⅰ 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 的投资 策略 :


一是分 析经 济周 期和 相关 市场变 化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响 , 若宏 观经 济向 好 , 企业盈 利 能力增 强 , 经 营现 金流 改 善, 则信 用利 差可 能收 窄 ; 二 是分 析信 用债 市场 容 量、 信用 债券 结 构、 流动 性等 变化 趋势 对 信用利 差曲 线的 影响 , 比 如信用 债发 行利 率提 高 , 相对于 贷 款 的成 本优势 减弱 , 则企 业债 的 发行可 能减 少 ; 同 时政 策 的变化 影响 可投 资信 用债 券的投 资主 体对 信用债 的需 求变 化 , 这 些 因素都 影响 信用 债的 供求 关系 。 本 基金 将综 合各 种 因素 , 分 析信 用 利差曲 线整 体及 分行 业走 势,确 定信 用债 券总 的投 资比例 及分 行业 的投 资比 例。 ⅱ 基 于信 用债 本身 信用 变 化的投 资策 略:


债券发 行人 自身 素质 的变 化, 包括 公司 产权 状况 、 法 人治理 结构 、 管理 水平 、 经 营状况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财务质 量 、 抗 风险 能力 等 的变化 将对 信用 级别 产生 影响 。 发 行人 信用 发生 变 化后 , 将 采用 变 化后债 券信 用级 别所 对应 的信用 利差 曲线 对公 司债 、企业 债定 价。 影响信 用债 信用 风险 的因 素分为 行业 风险 、 公司 风 险、 现金 流风 险、 资产 负 债风险 和其 他风险 等五 个方 面 。 对 金 融机构 债券 发行 人进 行资 信评估 还应 结合 行业 特点 , 考 虑市 场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管理 、资 本充 足率、 偿付 能力 等要 素。 基金管 理人 自建 债券 研究 资料库 , 并 对所 有投 资的 信 用品种 进行 详细 的财 务分 析和非 财 务分析 后 , 进 行个 券选 择 。 财 务分 析方 面 , 以 企业 财务报 表为 依据 , 对企 业 规模 、 资 产负 债 结构 、 偿 债能 力和 盈利 能 力四方 面进 行评 分 , 非 财 务分析 方面 ( 包括 管理 能 力、 市场 地位 和 发展前 景等 指标 ) 则主 要采 取实地 调研 和电 话会 议等 形式实 施 。 发 掘相 对价 值被 低估的 债券 , 以确定 债券 组合 的类 属配 置和个 券配 置。 ⅲ


相 对价 值判 断


根据对 同类 债券 的相 对价 值判断 , 选择 合适 的交 易 时机 , 增 持相 对低 估、 价 格将上 升的 债券 , 减 持相 对高 估、 价 格将下 降的 债券 。 由于 利 差水平 受流 动性 和信 用水 平的影 响 , 因 此 该策略 也可 扩展 到新 老券 置换 、 流 动性 和信 用的 置 换, 即在 相同 收益 率下 买 入近期 发行 的债 券或是 流动 性更 好的 债券 , 或 在相 同外 部信 用级 别 和收益 率下 , 买入 内部 信 用评级 更高 的债 券。 ⅳ


优 化配 置, 动态 调整


基金管理人通过组合分析 和情景分析来实时精确监 测债券组合状况及模拟未 来市场环 境发生 变化 ( 例如 升息 ) 或买入 卖出 某 债 券时 可能 对组合 产生 的影 响 。 通 过 组合测 试 , 能 够 计算出 不同 情景 下组 合的 回报, 以确 定回 报最 高的 模拟组 合。


我们同 时运 用风 险管 理模 型对固 定收 益组 合进 行事 前和事 后风 险收 益测 算, 动 态调整 组 合,实 现组 合的 最佳 风险 收益匹 配。 ② 利 率预 期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密切 跟踪 最新 发布的 宏观 经济 数据 和金 融运行 数据 , 分 析宏 观经 济 运行的 可 能情景 , 预测 财政 政策 、 货币政 策等 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 分 析金 融市 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变 化趋势 , 在此 基础 上预 测 市场利 率水 平变 动趋 势 , 以及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 。 在 预期 市场 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低 组 合的久 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 将下降 时 , 提 高组 合的 久 期。 并根 据收 益 率曲线 变化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债券 组合 期限 结构 策略 如子弹 型组 合、 哑铃 型组 合 或者阶 梯型 组 合等。 ③ 时 机策 略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ⅰ 骑乘策 略。当收 益率曲 线比较陡 峭时,也 即相邻 期限利差 较大时, 可以买 入期限 位 于收益 率曲 线陡 峭处 的债 券,也 即收 益率 水平 处于 相对高 位的 债券 ,随 着持 有期限 的延 长 ,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将会 缩短 , 从 而此 时债 券的 收益 率 水平将 会较 投资 期初 有所 下降 , 通 过债 券 的收益 率的 下滑 ,进 而获 得资本 利得 收益 。 ⅱ 息差策 略。利用 回购利 率低于债 券收益率 的情形 ,通过正 回购将所 获得资 金投资 于 债券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ⅲ 利差策 略。对两 个期限 相近的债 券的利差 进行分 析,从而 对利差水 平的未 来走势 做 出判断 , 从而 进行 相应 的 债券置 换 。 当 预期 利差 水 平缩小 时 , 可 以买 入收 益 率高的 债券 同时 卖出收 益率 低的 债券 , 通 过两债 券利 差的 缩小 获得 投资收 益 ; 当 预期 利差 水 平扩大 时 , 可 以 买入收 益率 低的 债券 同时 卖出收 益率 高的 债券 ,通 过两债 券利 差的 扩大 获得 投资收 益。 (3)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提 前偿 还率 、 资产 池结 构 以及资 产池 资产 所在 行业 景气变 化 等因素 的研 究 , 预 测资 产 池未来 现金 流变 化 , 并 通 过研究 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 前偿 还 率变化 对标 的 证 券的 久期 与收益 率的 影响 。 同时 , 管 理人将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对 标的证 券收 益 率的影 响, 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收益 率曲 线、 个券 选择以 及把 握市 场交 易机 会等积 极策 略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情 况下 , 结 合信 用研 究和 流动 性 管理 ,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 益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4)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① 相 对价 值分 析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定期 公布 的宏观 和金 融数 据以 及对 宏观经 济 、 股 市政 策 、 市 场 趋势的 综 合分析 , 判断 下一 阶段 的 市场走 势 , 分 析可 转债 股 性和债 性的 相对 价值 。 通 过对可 转债 转股 溢价率 和 Delta 系 数的 度量 ,筛选 出股 性或 债性 较强 的品种 作 为 下一 阶段 的投 资重点 。 ② 基 本面 研究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内、 外部 研究成 果, 运用 景顺 长城 股票研 究数 据库 (SRD ) 对可转 债 标 的公司 进行 多方 位 、 多 角 度的分 析 , 重 点选 择行 业 景气度 较高 、 公司 基本 面 素质优 良的 标的 公司。 ③ 估 值分 析 在基本 面分 析的 基础 上 , 运用 PE 、PB 、PCF 、EV/EBITDA 、PEG 等相 对估 值 指标以 及 DCF 、DDM 等 绝对 估值 方 法对标 的公 司的 股票 价值 进行评 估。 并根 据标 的股 票的当 前价 格 和目标 价格 , 运用 期权 定 价模型 分别 计算 可转 债当 前的理 论价 格和 未来 目标 价格 , 进 行投 资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决策。 3、权 益资 产投 资策 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股票 投资遵 循“自下 而上”的 个股选 择策略,本 基金将从 定性及 定量两个 方面加 以考察 分析 投资 标的 ,在 定性分 析方 面重 点关 注: ①


成长性(growth ) 。重点关注企 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 ,企业享有国家相关的 优 惠政策 的变 化, 企业 关键 技术模 仿难 易程 度、 和产 品定位 等。 ②


业 务价 值(Franchise Value ) 重点关 注拥 有高 进入 壁垒 的上市 公司 , 其一 般具 有以 下一种 或多 种特 征 : 产 品定 价能力 、 创新技 术 、 资 金密 集 、 优 势品牌 、 健全 的销 售网 络 及售后 服务 、 规模 经济 等 。 在 经济 增长 时 它们能 创造 持续 性的 成长 ,经济 衰退 时亦 能度 过难 关,享 有高 于市 场平 均水 平的盈 利能 力 , 进而创 造高 业务 价值 ,达 致长期 资本 增值 。 ③


竞 争优 势(competitive advantage ) 。 重点 关注 企 业的市 占率 概况 、技 术优 势、创 新 体制和 开发 能力 、专 利权 和法规 限制 、和 渠道 关系 等 ④


管 理能 力(Management ) 重点关 注公 司治 理 、 企 业 的质量 管理 、 公司 的销 售 网络 、 管 理层 的稳 定性 以 及管理 班子 的构成 、 学历 、 经 验等 , 通 过实地 考察 了解 其管 理能 力以及 是否 诚信 。 以及 企 业的战 略实 施 等。 ⑤


自 由现 金流 量与 分红 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 重点关 注企 业创 造现 金流 量的能 力以 及稳 定透 明的 分红派 息政 策。 衡量 企业 绩 效的最 终 标准在 于投 资人 的长 期现 金报酬 , 企业 除了 需要 拥 有良好 的利 润增 长以 外 , 也需要 能创 造足 够现金 流以 供派 息和 再投 资之用 。 在会 计准 则弹 性 太大 , 盈 利容 易被 操纵 的 时候 , 此 标准 尤 显重要 ,因 为创 造现 金与 分红能 力永 远是 一家 企业 素质的 最好 体现 。 在定量 分析 方面 重点 关注 : ①


盈 利能 力。 主要 指标 有 资产 收益 率 (ROA)、 净 资产收 益率 (ROE ) 等。 ②


成 长潜 力。 主要 指标 有销售 收入 增长 率、 净利 润增长 率等 。 ③


偿 债能 力 。 关 注目 标 公司的 资产 负债 结构 以及 资产流 动性 状况 , 重点 分 析的指 标有 资产负 债率 、流 动比 率、 货币资 金/ 总 资产 、利 息保 障倍数 等。 ④


估 值。 主要 指标 有 市盈 率 (PE)、 市 盈增 长比 率 (PEG)、 市 净率 (PB)、 市现 率 (PCF)、 市销率 (PS)、 企业 价值 倍 数 (EV/EBITDA )等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对成长 、价 值、 收益 三类 股票设 定不 同的 估值 指标 。 成长型 股票 (G ) :用来 衡 量成长 型上 市公 司估 值水 平的主 要指 标为 PEG ,即 市盈率 除 以盈利 增长 率 。 为 了使 投 资人能 够达 到长 期获 利目 标, 我们 在选 股时 将会 谨 慎地买 进价 格与 其预期 增长 速度 相匹 配的 股票。 价 值型股 票(V ) :分 析股票 内在价 值的基 础是 将公司 的净资 产收益 率与 其资本 成本 进 行比较 。 我们 在挑 选价 值 型股票 时 , 会 根据 公司 的 净资产 收益 率与 资本 成本 的相对 水平 判断 公司的 合理 价值 ,然 后选 出股价 相对 于合 理价 值存 在折扣 的股 票。 收益型 股票 (I ) : 是 依靠 分红取 得较 好收 益的 股票 。 我们挑 选收 益型 股票, 要求其 保 持 持续派 息的 政策 ,以 及较 高的股 息率 水平 。 ⑤


流 动性 分析 。主 要指 标有市 场流 通量 、股 东分 散性等 。 以上个 股考 察中 不可 或缺 的部分 是合 理性 分析 。 因 此 在研究 公司 业绩 及对 公司 前景做 出 预测时 , 都会 对有 关公 司 的业绩 和盈 利能 力做 出详 细的合 理性 研究 。 其中 包 括把公 司的 盈利 能力与 国内 同行 业的 公司 作比较 、 追踪 公司 的主 要 生意对 手 , 如 供应 商、 客 户、 竞争 对手 等 的表现 、 参考 国外 同业 公 司的表 现与 赢利 能力 等 , 务求从 多方 位评 估公 司本 身的业 绩合 理性 与业务 价值 。 (2) 新股 申购 策略 ① 基 本面 研究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招股 信息 、 外 部研 究报 告、 公司 调 研等信 息 , 运 用景 顺长 城 股票研 究数 据库 (SRD ) 对上 市公 司 进行多 方位 、 多角 度的 分 析, 其中 重点 关注 公司 的 业务价 值 、 公 司 治理情 况及 管理 能力 以及 自由现 金流 量状 况。 ② 估 值分 析 在基本 面分 析的 基础 上 , 运用 PE 、PB 、PCF 、EV/EBITDA 、PEG 等相 对估 值 指标以 及 DCF 、DDM 等绝 对估 值方 法对投 资标 的的 股票 价值 进行评 估。 ③ 申 购决 策 发行人 和承 销商 最终 确定 发行价 格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参考 对投 资标 的合 理价 值的分 析 、 近期 新股/ 转债上 市涨幅及其他 因素,判断投 资标的上市 后的可能市场 价格。在此 基础上, 结合发 行市 场资 金状 况 , 大致测 算申 购中 签率 及收 益率等 数据 , 通过 对收 益 率与申 购资 金成 本的比 较, 从而 决定 是否 参与发 行申 购。 ④ 变 现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对投 资标 的实 行择机 变现 策略 , 即根 据 对新股 流通 价格 的分 析和 预测 , 结 合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股票市 场发 展态 势, 适时 选择获 配新 股变 现时 机, 以获取 较好 的股 票变 现收 益。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不直 接购 买权 证等 衍生品 资产 , 但 有可 能持 有 所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 证或 因投资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采 用 权证定 价模 型分 析其合 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结合权 证的 溢价 率、 隐含 波动率 等指 标选 择权 证的 卖 出时 机 。


(五) 投资 决策 流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定 基 金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 包 括 确立各 基金 的投 资方 针及 投资方 向 , 审 定基 金财 产 的配置 方案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召 开前 ,由 基金经 理依 据对 宏观 经济 走势的 分析 ,提 出基 金的 资 产配 置建 议 , 交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 一 旦做 出决 议, 即成 为 指导基 金投 资的 正式 文件 , 投 资部 据此 拟 订具体 的投 资计 划。 投资部 是负 责管 理基 金日 常投资 活动 的具 体部 门, 投 资总监 除履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 委员的 职责 外 , 还 负责 管 理和协 调投 资部 的日 常运 作。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是 投资部 常设 议事 机构 , 负 责讨 论行 业信 息 、 个 股信 息、 回顾 行业 表 现、 行业 配置 、 模 拟组 合 表现 、 近 期研 究 计划及 成果 、 市场 热点 、 当日投 资决 策 、 代 行表 决 权、 投资 备选 库调 整等 问 题。 研究 部主 要 负责宏 观经 济研 究、 行业 研究和 投资 品种 研究 ,负 责编制 、维 护投 资备 选库 ,建立 、完 善 、 管理 并 维护 股票 研究 数据 库与债 券研 究资 料库 ,并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研究联 席会 议 、 投资总 监和 基金 经理 提供 基金投 资决 策依 据 。 股 票 投资部 的主 要职 责是 : 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议 , 负责 基金 投资 组 合的构 造 、 优 化、 风险 管 理及头 寸管 理等 日常 工作 ; 拟 订基 金的 总 体投资 策略 、 资产 配置 方 案、 重大 投资 项目 提案 和 投资组 合方 案等 并上 报投 资决策 委员 会讨 论决定 ; 组 织实 施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及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决定 的投 资方 案并 在授 权范围 内作 出 投资决 定 ; 依 据自 主的 研 究积极 把握 市场 动态 , 积 极提出 基金 投资 组合 优化 方案 , 并 对管 理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负责 。 其 中, 基金 经理 根 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及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决 议具 体承 担基金 的日 常管 理工 作。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是公 司日 常经营 中整 体风 险控 制的 决策机 构, 该委 员会 是对 公 司各种 风 险的识 别 、 防 范和 控制 的 非常设 机构 , 由总 经理 、 副总经 理 、 督 察长 、 以及 其他相 关部 门负 责人或 相关 人员 组成 , 其 主要职 责是 : 评估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制 度本 身隐 含 的风险 , 以及 这 些制度 在执 行过 程中 显现 的问题 , 并负 责审 定风 险 控制政 策和 策略 ; 审议 基 金财产 风险 状况 分析报 告 , 基 于风 险与 回 报对业 务策 略提 出质 疑 , 需要时 指导 业务 方向 ; 审 定公司 的业 务授 权方案 ; 负责 协调 处理 突 发性重 大事 件 ; 负 责界 定 业务 风 险损 失责 任人 的责 任; 审议 公司 各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项风险 与内 控状 况的 评价 报告; 需要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审议 、决 策的 其他 重大 风险管 理事 项 。 绩效评 估与 风险 控制 人员 负责建 立和 完善 投资 风险 管理系 统, 并负 责对 基金 历 史业绩 进行 分 解和分 析。 法律 、监 察稽 核部 负 责基 金日 常运 作的 合规控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流 程如 图 1 所示 图 1


基金 投资 流程 示意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为: 1、投 资部 制定 下一 阶段 投 资策略 。 2、由基金 经理依据 对宏观 经济、股 市政策、 市场趋 势分析以 及公司既 定的下 一阶段 投 资策略 ,结 合基 金合 同、 投资制 度的 要求 提出 大类 资产配 置、 债券 类属 资产 配置建 议。 3、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核基 金经理提 交的大类 资产配 置、债券 类属资产 配置建 议,并 最 终决定 资产 配置 方案 。 4、投资部 按流程筛 选出可 投资品种 ,由基金 经理依 据本基金 的投资目 标、投 资限制 以 及资产 配置 方案 ,制 订具 体的投 资组 合方 案。 5.持续 在投 资、 交易 、风 控等环 节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持续风 险管 理。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全 债指 数 使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主要理 由为 : 1、市 场代 表性 中证全 债指 数在 市场 上具 有较高 的知 名度 , 该 指数 是 综合反 映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和沪深 交 制定投资策略 制定投资组合 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部 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 持续风险管理 投资/ 交易/ 合规/ 风控 提出资产配置 建议 议 基金经理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易所债 券市 场的 跨市 场债 券指数 , 也是 中证 指数 公 司编制 并发 布的 首只 债券 类指数 。 该指 数 的样本 由银 行间 市场 和沪 深交易 所市 场的 国债 、 金 融债券 及企 业债 券组 成 , 中证指 数公 司每 日计算 并发 布中 证全 债的 收盘指 数及 相应 的债 券属 性指标 , 为 债券 投资 者提 供 投资分 析工 具 和业绩 评价 基准 。 该指 数 的一个 重要 特点 在于 对异 常价格 和无 价情 况下 使用 了模型 价 , 能 更 为真实 地反 映债 券的 实际 价值和 收益 率特 征。 2、指 数样 本与 本基 金投 资 范围的 一致 性 该业绩 比较 基准 所采 用指 数的成 分与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具有 较高 一致 性, 能够 比 较贴切 地 体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风险收 益特 征。 3、公 允性 和不 可操 纵性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所采 用指数 具有 较高 的市 场代 表性 , 遵 循客 观的 编制 规 则, 具有 较 强的知 名度 和权 威性 ,保 证了该 指数 的公 允性 和不 可操纵 性。 4、易 于观 测性 本基金 的比 较基 准易 于观 察, 任何 投资 人都 可以 获 得和使 用公 开的 指数 数据 , 保 证了 基 金业绩 评价 的透 明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算 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名 称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 或 者是 市场 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 本 基 金 可以 在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 风险 程度 较低 的投 资品 种 ,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股 票型 基金 。 (八 )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资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本基 金投资于 债券类 资产(含可 转换债 券)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 对信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债 券类 资产 的 80% (信用 债券 包括: 短期 融 资券、 企 业债 、 公司债、 金融债( 不含政 策性金融 债) 、地 方政府债 、次 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交 易 可 转债) 、资 产支持 证券等除 国债、央 行票据和 政策性 金融债之 外的、非 国家信 用的固定 收 益 类金融 工具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信用 类金 融工 具。 ) , (2) 投资 于股 票、 权证 等 权益类 证券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基 金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5)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最 长期限 为1 年 ,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6)本基 金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7)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8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 (9)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本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本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基金 管理人 应事先 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2)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其 他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1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若将来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禁 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原则 及方 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上 市公 司的 经营管 理; (2) 有利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和 增值 ; (3)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本 基金 行使 股东 和 债权 人 权 利。 (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已 复核 了本 投 资组合 报 告的内 容。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4,204,889.34 7.86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其中: 股票


54,204,889.34 7.8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15,704,892.73 89.25 其中: 债券


576,078,153.00 83.51 资产支 持证 券 39,626,739.73 5.74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255,995.27 1.49 6 其他资 产


9,703,615.74 1.41 7 合计





689,869,393.08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8,130.00 0.00 C 制造业 29,269,857.14 6.71 C0 食品、 饮料 16,919,684.38 3.88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4,676,548.80 1.07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 塑料 - - C5 电子 4,908,195.60 1.13 C6 金属、 非金 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2,765,428.36 0.63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 -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7,423,367.64 1.70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177,236.00 0.27 I 金融、 保险 业 7,339,000.00 1.68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8,987,298.56 2.06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54,204,889.34 12.43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值比例 (% ) 1 000568 泸州老 窖 399,898 16,919,684.38 3.88 2 002051 中工国 际 284,951 7,568,298.56 1.74 3 002325 洪涛股 份 500,902 7,423,367.64 1.70 4 600030 中信证 券 400,000 5,052,000.00 1.16 5 002521 齐峰股 份 404,896 4,676,548.80 1.07 6 300115 长盈精 密 175,962 4,187,895.60 0.96 7 002595 豪迈科 技 149,969 2,765,428.36 0.63 8 601318 中国平 安 50,000 2,287,000.00 0.52 9 000430 张家界 150,000 1,419,000.00 0.33 10 000861 海印股 份 74,040 1,177,236.00 0.27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0,141,000.00 6.9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0,141,000.00 6.91 4 企业债 券 366,259,060.00 83.9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1,015,000.00 23.16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78,663,093.00 18.04 8 其他 - - 9 合计 576,078,153.00 132.10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80004 12 乌 经开 债 800,000 86,032,000.00 19.73 2 1180181 11 香 城建 投债 700,000 74,725,000.00 17.13 3 122813 11 宁 交通 500,000 50,400,000.00 11.56 4 110015 石化转 债 350,000 34,968,500.00 8.02 5 1180076 11 镇 投债 300,000 31,302,000.00 7.18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9017 宁公 控 1 200,000 19,820,493.15 4.54 2 119018 宁公 控 2 200,000 19,806,246.58 4.54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报 告期 内未 出现 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者 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251,418.56 5 应收申 购款 452,197.1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703,615.74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15 石化转 债 34,968,500.00 8.02 2 113002 工行转 债 31,174,409.70 7.15 3 110017 中海转 债 7,821,139.30 1.79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十 一、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二、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1、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景顺长 城优 信增 利债 券 A 类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3 月 15 日- 2012 年 6 月 30 日 2.60% 0.17% 2.59% 0.09% 0.01% 0.08%








景顺长 城优 信增 利债 券 C 类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3 月 15 日- 2012 年 6 月 30 日 2.40% 0.16% 2.59% 0.09% -0.19% 0.07% 2、本基金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以来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增 长率变动 及其与同 期业绩 比 较基准 收 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注: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比 例 范围 为 : 本 基金 投资 于 债券类 资产 ( 含可 转换 债 券) 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 对信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债 券类 资产 的 80% (信 用债 券包 括:短期 融资券、 企业债 、公司债 、金融债 (不含 政策性金 融债) 、 地方政府 债、次级 债 、 可转换债 券(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资产支 持证券等 除国债、 央行票据 和政策 性金融债 之 外 的、 非国 家信 用的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信 用类金 融工 具。 ) , 投 资于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证券 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其 中, 投 资于权证 的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持有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按 照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 本 基金 的建 仓 期为 自 2012 年 3 月 15 日 合同 生效 日起6 个月。 截至 本报 告期 末, 本基金 仍处 于建 仓期 。 截 至本报 告期 末,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一年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十 三、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 所持 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 应收款项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 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资 产等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 净 资产 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 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2)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3)未上 市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 但 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日 止,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按估 值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值;未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实 际利 率在 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合同利 率与 实际 利率 差异 较小时 ,也 可以 采用 合同 利率计 算应 收或 应付 利息 。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时 间 、 程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返 回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小数 点 后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当 计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部分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金收 益分配采 用现金 方式 或红 利再投资 方式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 自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 默 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 选择红 利再 投资 的, 现 金红 利则 按 除 权日 经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2、由于基 金费用的 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 额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面可 能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4、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6 次 ;每 次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10% 。 期 末可 供 分配利 润以 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未 分配 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 数为 准。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三 个月 ,收 益可不 分配 ; 5、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投 资者 红利 再投 资 所 形 成的基 金份 额均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第 2 位 ,小 数点 后 第 3 位开 始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资产;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 收益分 配时发生 的 银行转账 等手续费 用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承担。 如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 日 除 权后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C 类 份额 收取 );


(4)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 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 费用; (9)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费率 、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7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0.7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40%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基 金年度 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支 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4)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 第(4)- (9)项 费用由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5) 基金首次募集中所发 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自 基金发 行费 用中 列支 , 不 另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若 本基金 募集 失败 , 发行 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的 各项费 用按 有关 规定 列支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认 购费 (1) 认购 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在 投 资者认购时 收取认 购费,C 类基金份 额在认购 时不收 取认购 费。投资 者在认 购 A 类 基 金份额时 需交纳 的 认购费 费率 随 认 购金额递 减;投 资者如果 有多 笔认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具体 如下 : 认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30% 500 万≤M <1000 万 0.05%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 在 投资 人认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基金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2)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①认 购A 类基 金份 额时 ,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 ②认 购C 类基 金份 额时 ,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期间 利 息) /基 金份 额 初始 面值 基金认 购采 取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 认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 按尾数 舍去 的方 法 ,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金 所有 。 有 效 认购 款项 在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 将 折算 成基金 份额 ,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2、 申 购费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在 申购 时收 取的 申购 费 称为前 端 申购费 。 投资者在申 购 A 类基金 份 额时需交纳 申购费 ,费率 随申购 金额 递减, 申购费 率具体如 下表所 示: 申 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500 万 0.40% 500 万≤M <1000 万 0.1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 如申 购 C 类 基金 份 额, 则申 购费 为 0 。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计算 公式 :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 后, 以 申请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 算结 果按 尾数 舍 去的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两位 , 舍 去部 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C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以 申 请当 日C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计算 结果 按 尾数舍 去的 方法 , 保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 舍去 部分 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有 。 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时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即为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3、 赎 回费 (1)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赎回费 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A 类份 额赎 回费 率 C 类份 额赎 回费 率 60 天 以内 0.30% 30 天 以内 0.30% 60 天 以上 ( 含) 0 30 天 以上 (含)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其中不低 于 25% 的部分 归入基金财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2) 计算 公式: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本基 金 A 类及 C 类基 金 份额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 额=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用 4、 基 金转 换 费 (1)本基 金的转换 费用由 赎回费和 申购补差 费组成 ,转出时 收取赎回 费,转 入时收 取 申购补 差费 。其 中赎 回费 的收取 标准 遵循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申 购补 差费 的收取 标准 为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申购补差 费= MAX 【转出 净 额在转入 基金中对 应的申 购费用- 转出净额 在转出 基金中对 应的 申购费 用,0】。 (2) 计算 公式 ① 基 金转 出时 赎回 费的 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 基 金转 入时 申购 补差 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资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协商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和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或改变 收费 模式 。 降低 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 率和销 售服 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或 在不 提高 整体费 率水 平的 情况 下改 变收费 模式 , 此 项调 整不 需 要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模 式实 施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 履 行。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 理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 有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的 ,须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同时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 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 网站( 以下简称 “ 网 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同 时将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A 类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A 类 基金份 额、C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 A 类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A 类 基金份 额 、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 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减 少 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十 八、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票据 等在 偿付 本息 后 或回购 到期 后获 得的 资金 可能由 于市 场利 率的 下降 面临再 投 资的收 益率 低于 原来 利率 ,由此 可能 使本 基金 面临 收益下 降的 局面 ,产 生再 投资风 险。 5、信 用风 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债券 票据 的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 绝 支付到 期本 息 , 以 及由 于 债券票 据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会 导致 价格下 降,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可能 性。 (二)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 低 成本地 转变 成现 金 , 或 者 不能应 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前 者是 指资 产不 能及时 变现 或无 法按 照正 常的市 场价 格交 易而 引起 损失的 可能 性 。 为应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基 金资产 需保 持一 定的 流动 性,从 而在 收益 性方 面可 能会有 些损 失 , 影响基 金投 资目 标的 实现 。 后 者是 指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中 ,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 回的情 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三)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低风 险、 低收 益的债 券型 基金 ,风 险收 益特征 不同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可能 会由 于利 率长 周期调 整等 方面 原因 造成 债券类 资产 的收 益波 动, 由 此给投 资 带来一 定的 不确 定性 ,从 而形成 风险 。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地 反映 和揭 示利率 风险 , 或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化时 ,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 能高估 或低 估基 金资 产的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将共 同协 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使 调整后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确 保基 金资 产 净值不 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实质 性 的损害 。 由于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主要 投资 于短 期融资 券 、 企 业债 、 公 司 债、 金融 债 (不含 政策 性金 融债 ) 、 地 方政府 债 、 次 级债 、 可转 换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除国 债 、 央 行票 据 和政策 性金 融债 之外 的 、 非国家 信用 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 本 基 金相对 于普 通的 债券 型基 金而言 面临 着相 对较 高的 信用风 险。 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 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 。本 基金 可投资于 二 级 市场买 入股 票或 权证 , 股 票市场 价格 的波 动给 投资 带来一 定的 不确 定性 ,从 而形成 风险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发挥 专业 研究优 势 , 加 强对 市场 、 上 市公司 基本 面和 固定 收益 类产品 等 的深入 研究 ,持 续优 化组 合配置 ,以 控制 特定 风险 。 ( 五)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并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从而带 来 风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 并自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以及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 可不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报 酬、从基 金财产 中获得补 偿 的 权利。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组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4)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 结 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合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 担任注册 登记机 构或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 机构,办 理注册登 记业务 ,并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注册 登记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 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 申请并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进 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 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过错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基金投 资者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 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每份 同类 基金 份额 具 有同等 的合 法 权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 人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 有 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或 持有 基金 份额 10% 以上(“以 上 ” 含 本 数 ,下 同)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 提 议 当 日的 基 金 份 额计 算 , 下 同) 提议时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集,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在 媒体 上公 告。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项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以 下 内 容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如采用 通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明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等内 容。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 通 讯 方式等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开 会 。 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 定以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 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在表 决截止 日前 公布 2 次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人直 接出具意 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 上; 4、直接出 具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 表他人 出具意见 的其他代 表,同 时提交 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 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 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 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 应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 不 变 。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亦可 采 用其他 非书 面方 式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向其 授权 代表 进行 授权 。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亦可 采 用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 非现场 方 式与现 场方 式结 合的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的程序 进行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 、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 进行 审议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其 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 中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 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集 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 如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大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 在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 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 的 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 法》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资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报 酬、从基 金财产 中获得补 偿 的 权利。 (二)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 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 议 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二 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如 冰 成立时 间:


2003 年 6 月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7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1.3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放 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 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本基 金投资于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 上市交 易的 国债 、 金融 债 、 央 行票 据、 企业 ( 公司 ) 债 、 可 转换 债 券(含 分离 型可 转换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A 股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创 业板 及 其它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权证 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允 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具 ,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对基 金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类资产 (含可转 换债券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对 信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债 券类 资产 的 80% (信 用 债券包括 :短期融 资券、 企业债、 公司债、 金融债 (不含政 策性金融 债) 、地 方政府债 、 次 级债、可 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 国债、央 行票据 和政策性 金 融 债之外 的 、 非 国家 信用 的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信用类金 融工具。 )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 其中 ,投 资于 权证 的比 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①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资 产( 含可 转换 债券 )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其 中对 信用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债券 类资 产 的 80% (信 用债 券包 括: 短期 融 资券 、企 业债、 公司债、 金融债( 不含政 策性金融 债) 、地 方政府债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交 易 可 转债) 、资 产支持 证券等除 国债、央 行票据和 政策性 金融债之 外的、非 国家信 用的固定 收 益 类金融 工具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信用 类金 融工 具。 )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② 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等 权 益类证 券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③ 本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④ 本基金 与由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共同 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⑤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 债 券回 购 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 期 ; ⑥ 本基金 参与股票 发行申 购,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⑦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⑧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 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 定; ⑨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 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 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⑩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⑾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 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流通受限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 可 对以 上 比例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⑿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其 他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对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监督 。 为对基 金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 库,交 易对手 库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 厚、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 如投资银 行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 并 及时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 议的规 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 照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 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 本协议约 定的,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在本协 议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除依 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 验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2)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 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 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 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基 金证 券账 户 、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在本 托管协议 生效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 算 日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后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3)当相 关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 方应 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基 金资产的 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三位内发 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净值估 值错 误 。 当 基金 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 按 其规定 处 理 。 (6)除本 协议和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金 净值数 据 错误 ,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此 承 担责任 。 若基 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 失不承 担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也 不正 确 , 则 基金 托 管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 双方 按 照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 分配。 (7)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 成 的影 响。 (8)如果 基金托管 人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 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 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后 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双方 商定 的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 按其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 备案 。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合同终止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组 织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①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② 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③ 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①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②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③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④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⑤ 制 作清 算报 告; ⑥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⑦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⑧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① 支 付清 算费 用; ② 交 纳所 欠税 款; ③ 清 偿基 金债 务; ④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① 、② 、③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一) 持有 人交 易资 料的 寄送服 务 1、注 册登 记人 保留 持有 人 名册上 列 明 的所 有持 有人 的基金 交易 记录 ; 2、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向 留 有完整 联系 方式 的所 有持 有本基 金份 额或本 年度 内发 生本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以 书面 或电 子邮件 或手 机短 信 形 式寄 送对账 单。 每 季 度结束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向 留 有完 整联 系 方式 的本 季度 内发 生本 基金交 易的 投 资者以 书面 或电 子邮 件 或 手机短 信 形 式寄 送对 账单 。每月 度结 束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向 定制 电 子对账单服务且本月 内发 生本基金交易或持有 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以电 子邮 件形式寄送对 账单。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红利 发放 日前 一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本 基金 份额 ,并 免收 申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www.invescogreatwall.com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投资策 略分 析报 告以 及基 金经理 交流 等服 务。 投资 者可以 登陆 该网 站修 改基 金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606 。 (六)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投 诉栏 目、 自动 语音 留言栏 目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六种 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公司 的政 策规 定进行 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 回复 ,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管 理 人承诺 在 24 小 时之 内做 出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 复。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二 十三 、其 它应 披露 事 项 2012 年 8 月 28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优 信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 半年 度报告 摘 要 》 2012 年 8 月 28 日发 布《 顺长城 优信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2 年 半年 度 报告 》 2012 年 7 月 24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嘉 兴银行 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及 基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 公告 》 2012 年 7 月 1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浙 商银行 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及 基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 公告 》 2012 年 7 月 1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浙 商银行 基 金申购 与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2 年 7 月 1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招 商银行 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及 基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 公告 》 2012 年 7 月 1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优信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2 年第 2 季 度报告 》 2012 年 7 月 1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金 华银行 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及 基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 公告 》 2012 年 7 月 4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中投 证券开 通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2 年 7 月 4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投证券 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2 年 6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银行 基 金申购 与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2 年 6 月 27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景 顺长 城优信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设特定 申购 费率 的公 告 》 2012 年 6 月 2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申 银万国 证 券和东 方证 券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2 年 6 月 6 日发 布《 关 于景顺 长城 优信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增 天相 投顾为 代 销机构 并开 通 “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 的公 告 》 2012 年 6 月 6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天相 投顾开 通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2012 年 6 月 2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通通 联支 付直 销网 上交易 业 务及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2012 年 6 月 2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通建 设银 行借 记卡 直销网 上 交易业 务及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2012 年 5 月 10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优信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 业务的 公告 》 2012 年 5 月 3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优信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关 于 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 的公告 》 2012 年 4 月 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中 国农 业银行 网 上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2 年 4 月 27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优信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增 中国 邮政储 蓄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2012 年 4 月 1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优信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关于 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 回业务 的公 告 》 2012 年 3 月 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工商 银 行个人 电子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2 年 3 月 24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优 信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2012 年 3 月 24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优 信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2012 年 3 月 24 日发 布《 顺长城 优信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摘要 》 2012 年 3 月 24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优 信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2012 年 3 月 24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优信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增 广发 证券和 国 都证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2012 年 3 月 24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优信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增 华夏 银行为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 2012 年 3 月 24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优信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增 兴业 证券 、 东 方证券 和中 航证 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2012 年3 月 24 日发 布《 关于景 顺长 城优 信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新 增国 金证券 等 6 家券商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2012 年 3 月 24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优信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增 中信 证券 、 安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信证券 和华 龙证 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2012 年 3 月 24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优信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增 长江 证券和 中 信万通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2012 年 3 月 24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优信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增 国海 证券为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 2012 年 3 月 16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优 信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1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其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办 公场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但应 以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2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景 顺长城 优信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景顺 长城 优信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规 则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景顺 长城 优信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八) 景顺 长城 优信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九)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二年 十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