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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14天理财债B(485020)

工银14天理财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14 天理 财 债券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招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一二 年 十月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2 年 10 月8 日 证监 许 可 【2012 】1305 号 文核准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 购 ) 基 金份 额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者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人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风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 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在 基金募 集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运用 公司 固有 资金 认购 本基金 的 金额不 低 于1000 万 元, 认 购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 低于三 年。 基金 管理 人认 购的基 金份 额 持有期 限满 三年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自 身情 况决 定是否 继续 持有 ,届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 可能赎 回认 购的 本基 金份 额。另 外, 在基 金成 立三 年后, 如果 本基 金的 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 元,基 金合 同将 自动 终止 ,投资 者将 面临 基金 合同 可能终 止的 不确 定性 风险 。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债券 型基 金,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股 票型 基金,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30 七、基 金的 募集 ..................................................................................................................... 35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9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1 十、基 金的 投资 ..................................................................................................................... 49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8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3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6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9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5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9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9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2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82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83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98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 一、绪言 《工银 瑞信14 天 理财 债券 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本 招募说 明书 ” 或 “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 工银 瑞信14 天 理财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 细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 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工 银 瑞信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 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 工银 瑞 信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 发 起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工 银瑞 信 14 天理 财债券 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 募 说 明书 : 指《 工银 瑞信 14 天 理财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工银 瑞信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发 起式 基金 的通 知》 : 指按照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6 月 21 日颁 布、 同 日实 施的 《 关 于增设 发起 式基 金审 核通 道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 1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境 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0、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发 起资 金: 指按 照中 国证监 会 2012 年 6 月 21 日颁布 、同 日实 施的 《关 于增设 发 起式基 金审 核通 道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 由基 金公 司股 东资金 、 公司 固有 资金 ( 不 包括公 司的 风险准 备金 ) , 或公 司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可 以包括 基金 经理 之外 的投 研人员 ) 等 人 员出资 认购 发起 式基 金份 额的资 金总 额。


22、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 非 交易 过户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4、销 售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 算 和结 算、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6、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工 银瑞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7、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8、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9、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 30、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对 于 每 份 认 购 份 额 的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 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 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9、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 对 申 购 份 额 而 言 , 下 同 ) 对 应的第一个双周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第二个运作期到 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第二个双周对日(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以此类推 40、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41、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 最 近 七 个 自 然 日 ( 含 节 假 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折 算 出的年收益率 42、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3、 运作期收益 率 、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指 根 据 运 作 期 内 实 际 天 数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44、 《 业务 规则》 : 指 《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基 金销 售机 构、 投资 者及其 他有 关各 方共 同遵 守; 45、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 46、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7、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8、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9、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50、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1、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2、元 :指 人民 币元 53、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票 据投 资收益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54、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5、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6、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7、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8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 董事 长, 经 济学博 士 , 自2005 年10 月 起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行 长, 2010 年10 月起 任中 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事 。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 行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总 行营 业部 总经理 、 四 川省 分行 行长 , 中 国 华融资 产管 理公 司副 总裁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行长助 理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副行 长 等职 。 目 前兼 任工 银金 融 租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城 市金 融学 会 副会长 、 中国 农村 金融 学 会副会 长 、 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金融 租赁 专业 委员会 主任 和行 业发 展研 究委员 会主 任。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 Neil Harvey 先生,董 事, 瑞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长 驻香港 工作 ,负 责资 产管 理 部的 环 球新兴 市场 及亚 太区 市场 业务 , 是 资产 管理 部的 全球 管理委 员会 成员 并兼 任瑞 士信贷 亚太 地 区执行委员会成员。2010 年重返瑞士信贷工作,在此之前任职于复兴集团(Renaissance Group ) , 最后 担任 复兴 集团 的副首 席执 行官 及全 球主 席。 在2006 年 加盟 复兴 集团 之前 , Harvey 先 生 合 作 创 立 了 以 亚 太 地 区 市 场 为 主 的 多 策 略 对 冲 基 金 ——Bennelong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Harvey 先生1993 年初 次加 入瑞士 信贷 香港 公司 。 他 在任的 十年 间, 分别 在投 资银行 业务 方面 担任了 多种 不同 的职 务 、 涉足多 个区 域 。 他 离任 前 是香港 投资 银行 部 和 客户 拓展业 务的 负责 人。 此外 , 他 创立 并管 理 瑞士信 贷在 亚洲 ( 除日 本 ) 的 固定 收益 业务 , 并 担 任了多 个领 导职 务,包 括新 兴市 场固 定收 益分配 全球 负责 人, 管理 中东、 非洲 、土 耳其 和拉 丁美洲 的 业 务 。 郭特华 女士 , 董事 , 博 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历 任中国 工商银 行 总行商 业信 贷部 、资 金计 划部副 处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处 长、 副总经 理。 库三七 先生 , 董事 , 经 济 学硕士 , 现任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历 任中 国 工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方庄 支行副 行长 , 中国 工商 银 行总行 办公 室秘 书 , 中 国 工商银 行信 贷管 理部 、 信 用审 批部 信贷 风 险审查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 行 ( 亚洲 ) 有 限公 司总 经 理助理 , 中国 工 商银行 香港 分行 总经 理。


朱文信先生 ,董事 ,高级 经济师,中 国工商 银行专 职派出董事 (省行 行长级) 。历任中 国工商 银行 安徽 省分 行计 划处处 长, 安徽 省滁 州分 行行长 、党 组书 记, 安徽 省分行 副行 长 、 党组成 员、 党委 副书 记, 安徽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室资 深专家 。 王莹女 士 , 董 事, 高级 会 计师 , 中 国工 商银 行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 专 职 派出董 事, 于2004 年11 月 获得国 际内 审协 会注 册内 部审计 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 证书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国际业 务部 外汇 清算 处负 责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清 算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人 、 副处 长, 中国 工 商银行 稽核 监督 局外 汇业 务稽核 处副 处长 、 处长 ,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计 局境 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行 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师 、风 险专 家。 刘国恩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生 导师 , 北京 大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光 华卫 生经济 与管 理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 北 京大 学中 国卫 生 经济研 究中 心主 任 。 目 前 担任国 务院 医改 专 家 咨 询 委 委 员 , 中 国 药 物 经 济 学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曾 执 教 美 国 南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1995-1999 ) 、 美国 北卡 大 学 (2000- 终身 教职) 。 历 任中国 留美 经济 学会2004-2005届 主席 、 国际医 药经 济学 会亚 太联 合会主 席 。 主 要研 究方 向 为发展 与卫 生经 济学 , 医 疗保险 与医 改政 策分析 。


孙祁祥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教授 , 博 士 生导师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 兼 任北 京大 学中 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 中 国金 融 学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 常 务理事 , 中国 保险 学会 副 会长 ,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 经 济学类 学科 专业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美 国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 员、 学 术主 持人 , 美 国C.V . Starr 冠名教授 。 曾任亚 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 主席、 美国 国 家 经济 研究 局、美 国印 第安 纳大 学、 美国哈 佛大 学 、 香港大学访 问学者 。在《 经济研究》 等学术 刊物上 发表论文100 多篇 ,主持 过20多项由国 家 部委和 国际 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研 课题 。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 裁 。 2、监 事 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博士 。1997.5-1998.8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 党组 书记。1998.8 -2000.11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广 东省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2000.11 -2005.10 中 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08.5 年 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党委委 员。 史泽友先生:监事,高级 经济师。1994.10-2004.11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 副总经 理、 总 经理 。 2004.11-2011.07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内 部 审计局 昆明 分局 局长 、 成 都分局 局长 、 内部审 计局 副局 长 。2011.07 至 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专职派 出董 事( 省行 行长 级) 。


Sarah Pearson 女 士 : 监 事 , 法 学学 士。 拥有 英格 兰 及威尔 士 、 香 港和 澳大 利 亚的执 业 事务律 师资 格。Pearson 女 士于 1994 年加 盟伦 敦瑞 士信贷, 曾 先后 派驻 香港 、新加 坡、 东 京和悉 尼。Pearson 女 士曾 任亚太 区区 域总 法津 及合 規顾问 。由 2006 年 起担任 瑞士信 貸 澳 大利亚 區首 席运 营官 ,及 後担任 瑞士 信貸 亚太 区及 新兴市 场的 首席 运营 官。 加入瑞 士信 贷 之前,Pearson 女 士曾 在高 伟绅律 师事 务所 的伦 敦银 行部门 担任 事务 律师 。Pearson 女士现 任瑞士 信贷 资产 管理 驻香 港资深 顾问 。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担 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 7 月加 入工银 瑞信 ,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理部 翻译 兼 综合,2007 年 以来 任职 于 战略发 展部 ,现 任战 略发 展部副 总监 。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 计师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监 察稽 核高 级经理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督察 长, 硕士 , 国 际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1997 -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2000 -200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 理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 业务部 高级 副 经理。 夏洪彬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1999 年至 2003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资 产管理 公司, 历任 高级 风险 分析 师、副 总裁 ;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第 一波士 顿, 曾担任 CSFB/Tremont 对 冲 基金指 数的 数量 分析 员、 基金经 理、 副总 裁。2006 年加入 瑞士 信贷集 团资 产管 理部 ,历 任副总 裁、 董事 。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魏欣女士,7 年证券 从业经 验。2005 年加入工 银瑞信 ,曾任债券 交易员 、固定 收益研究 员; 2011 年4 月20 日起 至今 担任工 银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2 年8 月22 日起 至今担 任工 银 瑞信7 天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 ;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核 心 价值基 金基 金 经理;2011 年4 月 21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消费 服务 行业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江明波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 2004 年6 月至 2006 年1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零 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金 经理 ; 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信 ,现 任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2008 年4 月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添 利基 金基金 经理 ;2011 年 2 月10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四 季 收益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曹冠业 先生 ,11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基金 经理 ,香 港恒 生投 资管理 公司 担任 香港 中国 股票和 QFII 基 金投 资经 理 ;2007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2007 年11 月 29 日至2009 年5 月 17 日 , 担任工 银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12 月 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金基 金经 理;2009 年 5 月 1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成 长基 金基 金经理 ;2011 年10 月 24 日至今 ,担 任 工银主 题策 略股 票基 金基 金经理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3 郝康先 生 ,17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 先 后在 首源 投资 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 联 和运通 投 资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北京 博动 科 技 有限 责任公 司担 任执 行董 事和 财务总 监;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曾 任国 际业务 总监 ,现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2008 年2 月14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固 定 收益部 总监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 ,担任 工银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8 月 16 日至2012 年1 月10 日,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07 年5 月 11 日 至今 , 担任 工银 增强 收益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1 年 8 月 10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瑞 信添颐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6 月 21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纯 债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基金基 金经 理。 杨军先 生 ,15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 先 后在 广发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 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金 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8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今 , 担任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4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 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5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在基金发 售期间 ,本公 司将使用固 有资金 认购基 金基金金额1000万 元人民 币,本公 司持有 上述 基 金 份额 将不 少于三 年, 2、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3、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4、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 托管人、基 金管理 人发行 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9)法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 4 、本基金管理人将 加强人 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 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6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理 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或 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及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检 验,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 查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下 设 资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独 立董 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 监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 酬和激 励政 策, 报股 东会 或董事 会批 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 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 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7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a)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执行委员 会下属 的风险 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 公司经 营管理中的 重大突 发性事 件和重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动 包括自 我控制 、 职责分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严 格 授权、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 双向的 信息交 流 途径, 形 成了自 上而下 的 信息传播 渠道和 自下而 上 的信息呈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控 由公 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 员会 、督察 长、 风险管理 委员 会和法 律合 规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 人员履 行内 部稽 核职 能,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监督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运 作 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改 进意 见, 促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8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15.77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行长: 马蔚 华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 银行 成立 于 1987 年4 月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由 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商 业 银行, 总行 设在 深圳 。自 成立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了 三次 增资 扩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 行 了15 亿 A 股,4 月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 股票代 码 :600036 ) , 是 国内第 一家 采用国 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2006 年 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 香港 联 交所挂 牌交 易 (股 票代 码 :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 额配 售 , 共 发行 了 24.2 亿H 股。 截止2012 年 6 月 30 日, 招商银 行总 资 产3.3227 万 亿元人 民币 ,核 心资 本充 足率 8.32%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 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下 设业 务支 持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室 、稽 核监 察 室4 个 职能处 室, 现 有员 工52 人。2002 年 11 月,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监 会批 准获 得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 务资格 , 成为 国内 第一 家 获得该 项业 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4 月, 正式 办 理基金 托管 业 务。招 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质 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受托投 资管 理 托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管 (QFII ) 、全 国社 会保障 基金 托管 、保 险资 金托管 、企 业 年金基 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势 而变 、先您 所想 ”的 托管 理念 和“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的托 管 核心价 值 , 独 创 “6S 托 管 银行 ” 品 牌体 系, 以 “ 保 护您的 业务 、 保护 您的财 富” 为历 史使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0 命,不 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和 产品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系 统” 、托 管 业务 综 合系统 和“6 心 ”托 管服 务标准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效 分析 报告 ,开 办国 内首个 托管 银 行网站 , 成功 托管 国内 第 一只券 商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一 只信 托资金 计划 、 第一只 股权 私募 基金 、 第 一家实 现货 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银 行 QDII 基金 、 第 一只 红利ETF 基金 、 第一 只 “1+N ” 基 金专 户理财 、 第一 家大 小非 解 禁资产 、 第一 单TOT 保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服 务商 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机 构的 转变 ,得 到了 同业认 可。 经过九 年发 展 , 招 商银 行 资产托 管规 模快 速壮 大 。2011 年 , 招 商银 行实 现托 管 费收入 5.10 亿 元, 托管 资产 突破 5000 亿 元, 托管 日均 存款 达到 274 亿元 ,各 项指 标 均创历 史新 高。托 管产 品数 量、 托管 资产规 模稳 居中 小托 管银 行第一 ,开 放式 基金 托管 新增数 量与 首 发规模 居股 份制 托管 银行 第一, 内部 控制 连续 五年 通过 ISAE3402 国际 认证, 第二次 被境 外 权 威 媒 体 《财 资 》 评为 “中 国 最 佳 托管 专 业 银行 ”, 被 《21 世 纪 经 济报 道 》评 为 “2011 年度VC/PE 最佳 托管 银行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傅育宁 先生 ,招 商银 行董 事长和 非执 行董 事, 英国 布鲁诺 尔大 学博 士学 位。1999 年 3 月开始 担任 本公 司董 事。2010 年8 月 起任 招商 局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 限公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公 司) 主席 ,利 和经 销集团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 公司) 及信 和置 业有 限公 司(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香港港 口发 展 局董事 ,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委 员会 成员 等; 中国南 山开 发(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招商 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限 公司(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公司)董 事长 ,及 中 国国际 海运 集装箱(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公 司)董 事长 ,及 新加 坡上 市 公司嘉 德置 地有限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马蔚 华先 生 , 招 商银 行执行 董事 、 行长 兼首 席 执行官 ,1999 年 1 月 加入 本公司 。 经 济学博 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第 十一 届全 国政 协委 员。1999 年 1 月起 任招 商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行长 兼首 席执 行官 。 分别 自1999 年 9 月、 2003 年 9 月、 2007 年 11 月及 2008 年 10 月 起兼 任招 银国 际金 融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商 信诺 人寿保 险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及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及永 隆银行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并自 2002 年 7 月起 担任 招商局 集团 公 司董事 。同 时担 任中 国国 际商会 副主 席、 中国 企业 家协会 执行 副会 长、 中国 金融学 会常 务 理事、 中国 红十 字会 第八 届理事 会常 务理 事、 深圳 市综研 软科 学发 展 基 金会 理事长 和北 京 大学、 清华 大学 等多 所高 校兼职 教授 等职 。





唐 志宏 先生 , 招商 银 行副行 长 , 吉 林大 学本 科 毕业 , 高 级经 济师 。1995 年5 月 加入 本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1 公司, 历任 沈阳 分行 副行 长,深 圳管 理部 副主 任, 兰州分 行行 长, 上海 分行 行长, 深圳 管 理部主 任 , 总 行行 长助 理 ,2006 年4 月 起担 任本 公 司副行 长 。 同 时担 任招 商 信诺人 寿保 险 公司及 中国 银联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吴晓辉 先生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93 年 10 月 进入招 商银 行工 作; 历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副总经 理, 总行 资金 交易 部总经 理, 招 银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总裁 ; 招 商银 行济 南分 行党 委 书记 、 行 长,2011 年7 月 起担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2 年 9 月 30 日,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 了招商 安泰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含 招商安 泰股 票型 投资 基金 、招商 安泰 平衡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招 商安 泰债 券投 资基金 ), 招 商现金 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泰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信现 金优 势货币 市场 基金 、光 大保 德信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泰柏 瑞 金字塔 稳本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海 富通 强化 回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光大 保德 信 新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国天 合稳 健优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证 红利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德盛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富 成长 趋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光 大保 德信 优势 配置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益 民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德 盛红 利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证 中央企 业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根行 业轮 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银蓝筹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南 方策 略优化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合润 分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中银 价值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 中银 稳健 双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河创 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兴业 可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双 利 策略主 题分 级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诺安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新 兴产业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裕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证 国有 企业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安 可转 换债券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银转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国低 碳环 保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中银 中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成 长优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轻资产 投资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易方 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重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中银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共 47 只 开放 式基 金 及其它 托管 资产 , 托 管资 产为 10011.86 亿元 人民 币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2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 制 和监 督机 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行 长层面 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招 商银 行实 行董 事会 领导下 的 行长负 责制 , 重大 事项 的 决 策经 行长 办公 会讨 论决 定, 行长 室下 设 合 规管 理 委员会 、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 审计 管理 委员 会、信 息规 划委 员 会 、服 务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等 机构 。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业 务室 、专 业岗 位设置 时,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的 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的 风险 程度 决定 。 总行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立稽 核监察 室 , 负 责部 门内 部 风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 察室在 总经 理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 部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 托管 分部 ,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 室、 各分 部、 各 项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监 督。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各业 务室 对自身 业务 风险 进行 自我 防范和 控制 。业 务室 根据 法律法 规 、 监管规 定、 业务 规则 及本 部门具 体情 况制 定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面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应覆盖各 项业务 过程和 操作环节、 覆盖所 有室和 岗位,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慎性 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托管 组织体 系的构 成、内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立性 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不同 托管资 产之间 、托管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 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 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查 。


(4)有效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符合 国家 法 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 的规章 ,具有 高度的权 威性 , 成 为所 有员 工严 格 遵守的 行动 指南 ; 执行 内 部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 例外 , 部 门任 何 员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规 章的 权力 。 (5)适时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应随着托 管业务 经营战 略、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 等内部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订和完 善。 (6)防火墙 原则。 核算、 清算、稽核 监察等 相关部 门,应当在 制度上 和人员 上适当分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3 离,办 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门 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离 ,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的 。 (七 ) 重 要性 原则 。 内 部 控制应 当在 全面 控制 的基 础上 , 关 注重 要托 管业 务 事项和 高风 险领域 。 (八 ) 制 衡性 原则 。 内 部 控制应 当在 托管 组织 体系 、 机 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 业务流 程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九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权衡 托管 业务 的实施 成本 与预 期效 益 , 以适当 的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 完 善的 制度 建设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招 商银 行托 管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 招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操 作规程 》和 等 一系列 规章 制度 ,从 资产 托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 核算、 岗位 管理 、档 案管 理、保 密管 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 全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机事 件发 生 或确保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招 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 招商银 行托 管 业务危 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 法》 , 并 建立 了灾 难备 份中 心, 各 种业 务数 据能 及时 在灾难 备份 中 心进行 备份 ,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 复和不 间断 运行 。 (2)经营风 险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托 管部托 管项目 审批、资金 清算与 会计核 算双人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管 理 、 差 错处 理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3 ) 业 务信 息风 险控 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数据加 密传 输 、 业 务信 息 启动异 地 自动备 份功 能、 业务 信息 磁带备 份并 由专 人签 收保 存等措 施保 证业 务信 息及 数据传 递的 安 全性。 业务 信息 不得 泄漏 ,有关 人员 如需 调用 ,须 经总经 理室 审批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4 ) 客 户资 料风 险控 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运作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并 做 好调用 登记 。 (5)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信息 技术 系统 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 双责、 机房 空间 隔离 并设 置门禁 管理 、电 脑密 码设 置及权 限管 理、 业务 网和 办公网 、与 全 行业务 网双 分离 制度 ,与 外部业 务机 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等 ,保 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安 全。 (6 ) 人 力资 源控 制 。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 激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控 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4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证 券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对 象、 基 金 投融 资比例 、基 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 和核查 。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 上述 监督内 容的 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的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改正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在 通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 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5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柳剑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 、代销 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电 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 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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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5)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电 话:010-58351666 联系人 :董 云巍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6)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7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7)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63229475 传真:63229478 客服电 话:96198 公司网 址:www.bjrcb.com (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8 (10)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人 :李 洋 电话: (010 )66568047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10 )65182261 联系人 :魏明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13)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4)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5)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1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7)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公司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公司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联系电 话:0571-87112510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0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571-96598 (1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19)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系电 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光明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20)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 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刚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联系人 :丁 宁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1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网址:http://www.lxzq.com.cn (22)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联系电 话


0371 —65585670 联系传 真


0371 —65585665 公司网 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23)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27 网址: www.txsec.com (2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2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的规 定, 选择 其 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 理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告 义务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 厦14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


话 :(021 )51150298 传


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 兰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楼16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明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3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分 类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本 基金 的金 额, 对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 率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用 , 因 此形成 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 基金 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 基金 份 额,两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金 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和 运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份额类 别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首次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直销 柜台 为100 万元)


5,000,000 元 (但 已持 有本 基 金B 类份 额的 投资 者可 以适 用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人 民币1,000 元)


追加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00份 1000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000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 务费 ( 年费 率)


0.30%


0.01%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500 万份时 ,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其 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A 类基 金份 额升 级为 B 类基金 份 额 。 2、若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低 于 500 万 份时 ,本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 B 类 基金份 额降 级 为A 类基 金 份额。 3、投 资者 在提 交认/ 申购 等交易 申请 时, 应正 确填 写基金 份额 的代 码(A 类、B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代 码不 同) , 否则, 因错 误填 写基 金代 码所造 成的 认/ 申购 等交 易 申请无 效的 后果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投资者 认/ 申购 申请 确认 成 交后, 实际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以本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上 述规则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为准 。 (四) 基金 份额 分类 及规 则的调 整 1、 根据 基金 实际 运作 情况 ,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并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在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 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可以 调整 认 ( 申) 购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 额限 制及规 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至少 在开 始调 整之 日 前2 日在 指定 媒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4 体上公 告。 3、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可以 调整 基金 份额升 降 级的数 量限 制及 规则 。基 金管理 人在 开始 调整 前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5 七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规 定 募 集。本 基 金 募 集 申请 已 经 中国证 监 会 2012 年 10 月 8 日证监许可 【2012 】1305 号文 核准 。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1、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提出 赎回申 请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第一 个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对 认购 份额 而言 ,下 同)或 基 金份额 申购 确认 日 ( 对申 购份额 而言 , 下 同) 起 ( 即第一 个运 作起 始日 ) , 至 基金合 同生 效 日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第一个 双周 的对 日( 即第 一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如该 对应日 为非 工 作日, 则顺 延到 下一 工作 日)止 。第 二个 运作 期指 第一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的次 一工作 日起 , 至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或 基金 份额申 购申 请日 对应 的第 二个双 周对 日( 如该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止。 以此类 推。 其中, 双周 对日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对认 购份 额而 言,下 同) 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请 日 (对申 购份 额而 言, 下同 )在后 续日 历月 中的 对应 日期, 若该 日历 月实 际不 存在对 应日 期 的,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例 1: (后 续日 历月 中存 在 对应日 期) :如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确 认日) 为2012 年9 月3 日 ,则 该 日次一 个双 周对 日 为 9 月17 日。 例2: (后 续日 历月 中不 存 在对应 日期 ) : 如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或基 金份 额申 购 申请日 ) 为2013 年2 月15 日 ,则 该日次 一个 双周 对日 顺延 至 3 月1 日。 2、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提出 赎回 申请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提 出赎 回申 请。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期 运 作期到 期日 未申 请赎 回 , 则 自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运 作 期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6 在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每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基 金管 理人 办理该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未 支付收 益 的结转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运 作期 到期日 申请 赎回 的,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招 募说 明书 》的约 定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赎 回事宜 。 (四)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首 次募 集目 标上 限和首 次募 集人 数下 限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5000 万 份。 募集 规 模控制 的具 体办 法参 见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或其 他公 告。 本基 金的首 次募 集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 (五) 发起 资金 的认 购金 额下限 、持 有期 限下 限 认购本 基金 的发 起资 金金 额不少 于 1000 万 元, 且 发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 不少 于 3 年 ,法 律法 规或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六)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 七)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 八) 募集 方式 通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包括 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具 体名 单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公 开发 售 。 ( 九)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基金 自2012 年 10 月 23 日至2012 年 10 月24 日 进行发 售 。 如 果在 此期 间 届满时 未达到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 八 章第( 一) 条规 定的 基金 备案条 件, 基金 可在 募集 期限内 继续 销 售。基 金管 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销 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 内适当 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间 ,并 及 时公告 。 ( 十)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十一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网 点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7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其 他销 售机 构, 并另 行 公 告 。 (十二 )认 购安 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 具体发 售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中 确定并 披露 。 2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 (1)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金 额 认购方 式。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资金 。 (3) 投资 者在 认购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确认的 认购 不允 许撤 消。 (4)投资者 通过销 售机构 认购,单个 基金帐 户单笔 最低认购金 额为1000 元, 追加认购 每笔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 , 实际操 作中 , 对最 低认 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电子自 助交 易系 统认 购 , 每笔最 低金 额为1000 (含1000 ) 元 ,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 具体 认购 限额 以投 资 者指定 结算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直销 机构认 购,单 个基金账户 的首次 最低认 购金额为100 万元 人民币 , 追加认购单 笔 最低金额为1000 元,已在 直销中心有认/申购 本公司 旗下基金记 录的投 资者不 受上述认购 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认购/ 追加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 人 民币。 (5)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6)投资者 在T 日 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 认购申 请,通 常 可在T+2 日到原 认购网 点查询认 购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4、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5.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认购 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 生的利 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 额归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 转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6、基 金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 份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 购金额+认购金额 利息) / 基金份 额初 始面值 。 上述 认购 份额 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2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资产 所有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8 例1: 假定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 金额在 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3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如下 : 认购 份额 =(10,000 + 3 )/1.00 =10,003.00 份即 投资 者 投资1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可得 到10,003.00 份基 金 份额( 含利 息折 份额 部分 ) 。 7、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认购 份额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 ,小 数点2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8 、认购 申请 的 方法 与确 认 (1) 认购 方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确 定并 披露 。 (2) 认购 确认 销售网 点( 包括 直销 机构 的直销 中心 和销 售网 点) 受理申 请并 不表 示对 该申 请已经 成 功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确 实收 到了 认购 申请 。申请 是否 有效 应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的确认 登记 为准 。投 资者 可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 的份额 。 (十三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和 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 中支付 。 (十四 )发 起资 金的 认购 本基金 发起 资金 认购 的金 额不少 于 1000 万元 , 且发 起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 少于3 年。 高管 或者 基金 经理在 锁定 期内 离职 ,不 能提前 赎回 发起 份额 ,并 在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中 披露发 起资 金持 有基 金的 份额、 期限 及期 间的 变动 情况。 法律 法 规或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其中发 起资 金指 基金 管理 人的股 东资 金、 基金 管理 人固有 资金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 人员或 基金 经理 (指 基金 管理人 员工 中依 法具 有基 金经理 资格 者, 包括 但可 能不限 于本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下同 )等 人员出 资认 购发 起式 基金 份额的 资金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9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1. 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 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5000 万份, 基金募 集金 额不 少 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 , 基金 认购 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 其中 , 发 起资金 认购 基金的 金额 不少 于 1000 万元 的条 件下 下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 验资 报告 需对 发起 资金 的 持有 人及 其 持有份 额进 行专 门说 明,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自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 2.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 予 以公 告 。 3.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 人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 专 用账户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认购 资 金在募 集期 形成 的利 息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 投资 人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 人所 有。 利 息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 2.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 3.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案 。 (四) 基金 的自 动终 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三年 后,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于 2 亿元 的,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 同 时不得 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方 式延 续 。 若届时 的法 律法 规或 证监 会规定 发生 变 化,上 述终 止规 定被 取消 、更改 或补 充时 ,则 本基 金可以 参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或证 监 会规定 执行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0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1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销 售机 构。 销售 机构 名单和 联 系方式 见上 述第 五章 第( 一)条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并 予以 公 告。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人 可以 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在 每个 运作期 到期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赎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超过 14 天开 始 办理申 购,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申购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份 额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方可 就该基 金份 额提 出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第一个双周 对日 起开始 办理赎回,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 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注 册登 记 机构确 认接 收的 ,该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视 为 下 一开放 日 提 出的 有效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 在销 售机 构支 持预 约功能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可以办 理申 购预 约和 赎回 预约, 详情 请 咨询各 销售 机构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2 1、 “确 定价 ”原 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注 册登 记机 构按 “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 对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其 持有的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结 算 该基 金份额 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 效。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将 投资 人已 缴付的 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或 损失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 有 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和 赎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根据相 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务 办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3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时 ,投 资者 通过 销 售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金 额为1000 元; 通过 本基金 管理人 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申购,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通过本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中 心申 购, 首次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100 万元 人民币 ,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申 购本 公司 旗下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人 民 币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 低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1,000 份 的, 在赎 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实 际操作 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00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保持为 人民 币 1.00 元。 2、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 金额申 购 ” 方式 ,申 购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计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 金财产 。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 份额赎 回 ” 方式 ,赎 回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4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该 运作 期内 的未支 付收 益。 即在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提 出赎回 申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将 获得 当期 运作 期 的基金 未 支付收 益。 对于 持有 超过 一个运 作期 、 在 当期 运作 期到期 日提 出赎 回申 请的 基金份 额而 言, 除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付 收益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还可 以获 得自 申购 确认日 (认 购 份额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至上 一运 作期 期末 的基 金收益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1 :投 资 者 A 于 2012 年 9 月 3 日申 请购 买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则 该申 购 份额的 第 一个运 作期 为2012 年 9 月4 日至 2012 年 9 月 17 日 ( 周一 ) , 第 一个 运作 期 共 14 天 , 基 金 年化收 益率 为5.000%。 若投资 者 A 于 9 月 17 日 提出赎 回申 请, 则该 日投 资者 可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为 : 10000 份*1+10000*5.000%*14 天/365 天=10019.18 元。 例 2 :投 资 者 B 于 2012 年 9 月 3 日申 请购 买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则 该申 购 份额的 第 一个运 作期 为2012 年 9 月4 日至 2012 年 9 月 17 日 ( 周一 ) , 第 一个 运作 期 共 14 天 , 基 金 年化收 益率 为5.000%。 若投资 者B 未于 2012 年9 月17 日提 出赎 回申 请 , 则 第一期 收益 结转 后的 基金 份额变 为:10000 份* (1+5.000%*14 天/365 天)=10019.18 份。 该基金 份额 自 2012 年 9 月 18 日 起进 入第 二个 运作 期, 第 二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为 2012 年10 月 2 日( 申购 申请 日 ,即 9 月3 日, 第二 个双 周对 日 10 月1 日为 非工 作 日,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 即10 月 2 日 , 假设 该日 不休 假) , 第二 个运作 期 共15 天, 第二 个 运作期 基金 年化收 益率 为5.500%。 若投资 者 B 于 10 月 2 日提出赎回申请, 则该日投资 者 B 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 5.500%*10019.18 份*15 天/365 天+1 元*10019.18 份=10041.83 元。 若投 资者B 未于10 月 2 日提 出赎 回申 请, 则自10 月3 日起 进入 第三 个运 作期, 第三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为 10 月 15 日, 即申 购申 请日 (9 月3 日) 第三 个双 周对 日 (周 一) 。 投 资者B 可于 10 月15 日 赎回 基 金份额 ,若 不赎 回则 于 10 月16 日进 入下一 个运 作期 。以此 类推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果 均 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有 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5 (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自T+2 日 ( 含该日 )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2.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6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的 赎回 申 请; 已 经 确 认的 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7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三)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 强 制执 行等 情形而 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或以 其他方 式处 分。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理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标 准 收 取过 户费 用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8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对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部 门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十七 )基 金上 市交 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规则 安 排本基 金上 市交 易事 宜。 具体上 市交 易安 排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提前 发布 公告 ,并告 知基 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9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 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 或回 售期 限 )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上买入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 购和新 股增 发。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利 率策 略 、 信用策 略 、 相 对价 值策 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 在严 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发 掘和 利用 市场 失衡提 供的 投资 机会 ,实 现组合 增值 。 1、利 率策 略 通过全 面研 究 GDP 、 物 价 、 就 业以 及国 际收 支等 主 要经济 变量 , 分析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 可能情 景, 并预 测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 变化趋 势及 结构 。在 此基 础上, 预测 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金融 市场收 益率 曲 线斜度 变化 趋势 。 2、信 用策 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 析债 券发 行人 所处 行 业发展 前景 、 发 展状 况、 市 场地位 、 财务状 况 、 管 理水 平和 债 务水平 等因 素 , 评 价债 券 发行人 的信 用风 险 。 跟 踪 债券发 行人 和债 券工具 自身 的信 用质 量变 化, 并结 合外 部权 威评 级 机构的 信用 评级 结果 , 确 定基金 资产 对相 应债券 的投 资决 策。 3、类 属配 置策 略


研究国 民经 济运 行状 况 , 货币市 场及 资本 市场 资金 供求关 系 , 以 及不 同时 期 市场投 资热 点, 分析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券 等不 同债 券种 类的 利差水 平 , 评 定不 同债券 类属的 相对 投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0 资价值 ,确 定组 合资 产在 不同债 券 类 属之 间配 置比 例。 4、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普通 债券 的估 值,主 要基 于收 益率 曲线 的拟合 。在 正确 拟合 收益 率曲线 的 基础上 ,及 时发 现偏 离市 场收益 率的 债券 ,并 找出 因投资 者偏 好、 供求 、流 动性、 信用 利 差等导 致债 券价 格偏 离的 原因; 同时 ,基 于收 益率 曲线判 断出 定价 偏高 或偏 低的期 限段 , 从而指 导相 对价 值投 资, 选择出 估值 较低 的债 券品 种。 对于含 回售 条款 的债 券, 本基金 将仅 买入 距回 售日 不超过397 天以 内的 债券 ,并在 回 售日前 进行 回售 或者 卖出 。 5、相 对价 值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市场 普遍 存在 着失效 的现 象 , 短 期因 素 的影响 被过 分夸 大 。 债 券 市场的 参 与者众 多, 投资 行为 、风 险偏好 、财 务与 税收 处理 等各不 相同 ,发 掘存 在于 这些不 同因 素 之间的 相对 价值 ,也 是本 基金发 现投 资机 会的 重要 方面。 本基 金密 切关 注国 家法律 法规 、 制度的 变动 ,通 过深 入分 析市场 参与 者的 立场 和观 点,充 分利 用因 市场 分割 、市场 投资 者 不同风 险偏 好或 者税 收待 遇等因 素导 致的 市场 失衡 机会, 形成 相对 价值 投资 策略, 运用 回 购、远 期交 易合 同等 交易 工具进 行不 同期 限、 不同 品种或 不同 市场 之间 的套 利交易 ,为 本 基金的 投资 带来 增加 价值 。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科 学的 投资管 理流 程 , 具 体包括 投资研 究 、 投 资决 策、 组 合构建 、 交易 执行 和风险 管理及 绩效 评估 等全过 程, 如图1所 示。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 图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 管理程序 1、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实 行投资 策略 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度 , 由基金 经理 与研 究员 组成 专业小 组, 进行 宏观 经济 及政策 、产 业结 构、 金融 市场、 单个 证 券等领 域的 深入 研究 ,分 别从利 率、 债券 信用 风险 、相对 价值 等角 度, 提出 独立的 投资 策 略建议 ,经 固定 收益 投资 团队讨 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批准 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券 指导 性 投资策 略。 该投 资策 略是 公司未 来一 段时 间内 对该 领域的 风险 和收 益的 判断 ,对公 司旗 下 管理的 所有 基金 或组 合的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投资 具有 指导作 用。 各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 专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 策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提出 下一阶 段 投资策 略, 每周 定期 举行 策略评 估会 议, 回顾 本周 的各项 经济 数据 和重 大事 项,分 析其 对 季度投 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资 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时 候进 行调 整。 2、投 资决 策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标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小 组 研究小 组 久期配 置/ 期 限结构 配置 类属配 置 个券选 择 组合构 建 绩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中央交 易室 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信 用 、 转 债 个 券 研 究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 投资范 围及 投资 限制 等规 定,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计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决 定基 金总体 投资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方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重大 问 题。 3、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在 权限 范围 内,评 估债 券的 投资 价值 ,选择 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 管理建 议。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基 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人民 币 七 天通 知存 款税 后利率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支 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 行,约 定支 取日 期和 金额 方能支 取 的存款 ,具 有存 期灵 活、 存取方 便的 特征 ,同 时可 获得高 于活 期存 款利 息的 收益。 如果今 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或者 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 比较基 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根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前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债券 型基 金,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股 票型 基金,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 流通 受 限证券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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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53 (4) 债项 评级 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134 天;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本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4)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5 )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20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品种 除外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 (7)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 下 标准 :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A-1级或相 当于A-1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 例如, 若中国 主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 权评级 为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为BBB+ 级 )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本 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20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8) 相关 法律 法规 、监 管 部门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投资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1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9)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八)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





其 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 银 行存款 、 清算 备付 金 、 交 易 保证金 、 证券清 算款 、 买断 式回 购 履约金 ) 、 银行 定 期 存款 、 大额存 单 、 债 券、 逆回 购 、 中 央银 行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 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 额存 单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 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是指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 余的 天数 , 以 下情况 除 外:允 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 ) 回 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 逆回购 )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 )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期 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 ) 对 其它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于审 慎原 则,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对剩 余期 限计 算方 法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 2.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 不当利 益 ; 4.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十)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 债务相 抵销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 十 二 、基金资产 的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 使 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内 按照实 际利 率法 进行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 资 产净 值。 2.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即 “影子 定价 ” 。 投 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与 其他 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标 产生 重大 偏离 的, 应按其 他公 允 指标对 组合 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整 。当 “影 子定 价 ”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成 本法 ”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度的 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调 整组合 ,其 中,对 于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价值 重估 , 并披露 临时 报告 。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9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运作 期收 益率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运 作期 收益 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备付金 、保 证金 和其 它资 产及负 债。 (四) 估值 程序 1、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是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 净 收益 , 精 确到小 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采取 截尾 的方 式。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是指 最近 七个 自然日 (含 节 假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折算 出的 年收 益率 ,精 确到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百 分号 内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七日 年 化收 益率 和运作 期收 益率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小数 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 或者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 运作 期收 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 含第3 位)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 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差错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差错 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还 不当 得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0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差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返 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 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1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 期收 益率差 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因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 收益 率计 算错误 , 给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 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和 运作 期收 益率 的确 认。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 总 份额余 额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和 运作 期收 益率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 七 日 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 期收 益率 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2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七日 年 化收 益率 和运作 期收 益 率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3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27%÷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 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或 不可抗 力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2、基 金托 管 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0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4 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对于 由B 类降 级为A 类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A 类条 件的开 放日 后 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 用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本基 金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 对于 由A 类升 级为 B 类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B 类条 件的开 放日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 用B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注 册 登记 机构 , 经 注册 登记机 构分 别 支付给 各个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 ( 一) 、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中第 4-9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 律 师 费、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相关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 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和 销 售服 务费,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复核 程序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5 1、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等,根 据 托管协 议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复核 。 2、支 付方 式 和 时间 基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 次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服 务 费划付 指令,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划 出, 经注 册登 记机构 分别 支付 给各 个基 金销售 机构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6 十 四 、基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 行存 款 利息 收 入 以及 其他 收入 。因 运作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基金 净收益 为基 金 收益扣 除相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收益 情况 , 以基 金 净收益 为基 准 , 为 投资 者 每日计 算 当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收益 并分配 ,并 在运 作期 到期 日集中 支付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 算保留 到 小 数点 后2 位; 4、 本基 金根 据各 类基 金份 额每日 收益 情况 , 按当 日 收益全 部分 配 , 若 当日 净 收益大 于 零时, 为投 资者 记正 收益 ;若当 日净 收益 小于 零时 ,为投 资者 记负 收益 ;若 当日净 收益 等 于零时 ,当 日投 资者 不记 收益; 5、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进行 收益 计算 并分 配, 累计收 益支 付方 式只 采用 红利再 投 资(即 红利 转基 金份 额) 方式。 若投 资者 在运 作期 到期日 累计 收益 支付 时, 累计收 益为 正 值,则 为投 资者 增加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其 累计 收益 为负值 ,则 缩减 投资 者基 金份额 。投 资 者可通 过在 基金 份额 运作 期到期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获 得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 付收益 及此 前 未 结转 收益 ;


6、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 当 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个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应 于节假 日结 束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7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节 假日最 后一 日 的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法 律法 规 有新的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例行收 益结 转( 如遇 节假 日顺延 ) , 不再 另行 公告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8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9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发起 式 基金的 通知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0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 告 。 4、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和运作 期 年化收 益率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 ; (2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和/或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及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并 在每个 运 作 期到 期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和/ 或基金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媒介 ,披 露各 类基 金份 额的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净收 益=[ 当日基 金的 净收 益/ 当日 基 金份额 总额]×10,000 。





其 中,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上 一工 作日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而增 加或 缩减 的基金 份额 。 上述每 万份 基金 份额 净收 益保留 至小 数点 后四 位,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采取 截尾 的方式 。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公式如 下: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 100% 1 - ) 10000 R (1 365/7 i 7 1 i II ? ? ? ? ? ? ? ? ? ? ? ? ? ? ? ? ? ?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1 运作期 收益 率= 运作 期年 化 收益率 = 365/n n i i1 R (1 ) -1 100% 10000 II ? ?? ?? ?? ?? ?? ?? ?? ?? ?? 其中 :Ri 为 最近 第 i 公 历 日 (i=1 ,2 ??n ) 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n 为该 运作 期天数 。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取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百 分号 内小数 点后 三位 ,如 不足7 日, 则采 取 上述公 式类 似计 算。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如 有)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 份基金 净 收 益 、 基 金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率 ( 如有 ) 。 登 载在 指 定报刊 和网 站 上。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6、有 关发 起份 额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公 司应 当按 照《 发起 式基金 的通 知》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 金年 报、 半年报 、 季报中 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公司固 有资 金、 基金 管理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可以 包 括基金 经理 之外 公司 投研 人员) 以及 基金 管理 公司 股东持 有基 金的 份 额 、期 限及期 间的 变 动情况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2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 变更; (17)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形 ; (18)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19)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20)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1)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22)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3 (23)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5)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运 作 期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 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中选 择披 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4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运 作期 年 化收益 率 公 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供公众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关 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5 十 七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 其 他 风险 及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 与投资 组合 管理 直接 相关 的市场 风险 、 利率风 险 、 信 用风 险及 流 动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 数量 化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 而操作 风险 可以 建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 管理。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 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波动 也 可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 破面 值。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从而产 生风 险。 在利 率波 动时, 本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3、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6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8、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对于 每份 基金 份额 , 第一个 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对 认购 份额 而言 ,下同 ) 或基金 份额 申购 确认 日 ( 对申购 份额 而言 , 下 同) 起 (即 第一 个运 作起 始日) , 至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第 一个 双周 的对 日( 即第一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如该对 应日 为 非工作 日, 则顺 延到 下一 工作日 )止 。第 二个 运作 期指第 一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的次一 工作 日 起, 至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或 基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对应 的第二 个双 周对 日 ( 如该 日为非 工 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止 。以此 类推 。 每 个运 作期 到期日 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能 提出 赎 回申请 ,因 此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2) 运 作期 到期 日未 赎回 , 自动 进入 下一 运作 期风 险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期运 作 期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则 自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运 作 期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7 十 八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生效 三年 后 , 基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的; 若届 时的 法律 法规 或 证监会 规 定发生 变化 ,上 述终 止规 定被取 消、 更改 或补 充, 则本基 金可 以参 照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 或证监 会规 定执 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 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8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9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次 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送 《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额 持有 人 可 登录 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进 入 “我的 账户 ”栏 目,输 入身份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 自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 的对账 单。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0 (2)份 额持有 人用带 有传 真机 的电 话,拨 打公 司热 线电话(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公司 将 按照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求 , 提供 纸质 、 电 子 邮件 、 短 信 ( 彩信 ) 对 账 单。 上述 对账单 需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件 、短 信等 向公 司主动 定制 。其 中: (1)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 月 度 、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 有人指 定 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手机 彩信 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发 送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 季度 手机 彩信 账单 。 手 机 彩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 年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指 定 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纸质 对账 单 : 公 司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 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 。 3、 提示: 由于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 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 利再投 资 , 投 资人 可通 过 本公司 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 心或销 售机 构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资 讯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基 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 报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 金净值 等多 种资讯(电 子版) 。 如需通 过手机或电 子邮件 获得上 述资讯, 份额持有 人可通 过公司网 站或 热线电 话定 制。 五、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 ) 人 工服 务 :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提供 工 作日 每天8 小时的 人工 服务 (9:00-17:00)。 (2)自助电 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客户 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账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 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 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1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 额持 有人 可 通过 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图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公司 在线 客服的 时间 是: 工作 日9:00-17:00 。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子 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六、关 于电子 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 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 撤 单、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 查询 等业务 。 电 子化 交易 方式 有两种 : 网上交 易 :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 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 是 网上 交易 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 客户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 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务 。 电话 :4008119999-3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七、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2 二十二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暂无。 二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四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 信 14 天理 财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工 银瑞 信 14 天理 财债券 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三) 《工 银瑞 信 14 天理 财 债券 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二年 十 月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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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83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本基金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4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 除调高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 金管理 费率 和销 售服 务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但 在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费率的情况下,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费率进行调 高) ; 6、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5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 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6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7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不少 于 15 年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运 作期 收益率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8 (二)召 开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需 要 决 定下 列事 由 之 一 的, 经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持有 基金 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提 议时 ,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 销 售服务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在未 来系 统条 件允 许 的情况 下, 安排 本基 金的 上市交 易事 宜; (7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3、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三 年后,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 元的 ,基 金合 同自 动终止 , 同时不 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 延续 。若届 时的 法律 法规 或证 监会规 定发 生 变化, 上述 终止 规定 被取 消、更 改或 补充 ,则 本基 金可以 参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或证 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9 会规定 执行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0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份 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 明、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者 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注 册登 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1 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 监督 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 决效力 ;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并表 决。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内 容为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2 (4) 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 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 应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 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含 50%)多 数选举 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 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式 等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表决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3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公 告。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 自行选 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布 的表 决 结果有 异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 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4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 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票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则大 会召 集人 可自行 授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 结果。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生效 三年 后 , 基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的; 若届 时的 法律 法规 或 证监会 规 定发生 变化 ,上 述终 止规 定被取 消、 更改 或补 充, 则本基 金可 以参 照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5 或证监 会规 定执 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 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6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和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 一) 基金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加 盖公章以 及双方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签 字,在 基金 募集 结束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并 获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基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 之日 起至 该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 日止。 ( 二) 基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 对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内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三) 基金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除除 上报有关 监管机构 一式二 份外,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7 托管人 各持 有两 份。 每份 均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四)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注册 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8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2005 】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结算 ; 办理 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 理发 行 、 代理兑 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券 ; 同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币兑 换; 国际 结 算; 结汇 、 售 汇; 同业 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自营 和代 客外 汇买卖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离岸 金融 业 务。 经中 国人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9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 知存 款、 一 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 或回 售期 限 )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上买入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 购和新 股增 发。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 法律、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基金合 同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 执行 , 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对 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事先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流通 受 限证券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397 天 的债 券;


(4) 债项 评级 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0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应符 合 以下规 定: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134 天;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4)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5 )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20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品种 除外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 (7)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A-1级或相 当于A-1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 例如,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为BBB+ 级 )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本 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1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20 天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8) 相关 法律 法规 、监 管 部门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投资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1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托 管协 议 第十五 条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如 基 金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 的关联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只能 进 行事后 结算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 并向中 国 证 监会 报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 另 行签 订书面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基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格 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2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 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 若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确保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 名单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 手名单 , 但应 将 调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 行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 并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基金 财产 对相应 损失 先 行予以 承担 ,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金 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手 进行 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 责 任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 评估 中期 票据 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着 审慎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 法 规、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 制 定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相 关制 度 ( 以下简 称 “ 《制 度》 ” ) , 以 规范对 中期 票据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 《 制度 》 的内容 与本 协议 不一 致的 , 以 本协 议的 约 定为准 。 1、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3 合同》 中关 于该 基金 投资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相 关比 例及期 限限 制;


(2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 查。基 金管 理 人 接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时对 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如因 市场 变化 , 基金 管 理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将中 期票 据调 整至 规定 的比例 要求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运 作期 收益 率 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 息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 醒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回 复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 出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的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 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 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4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 七日 年 化收 益 率、 运作 期收 益 率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三 )基金托 管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管理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5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 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 并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 催收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追偿 。 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 未 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资 产。 不属 于基 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的损 坏 、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 基金 托管 人对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的基金 财产 , 或 交由 期货 公司 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基金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 期 货合 约等 )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 等机 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合 同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基金 财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9、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 应 开立 “基 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发起 资金 的认 购 金额 、 发 起资金 的持 有人 、 基金 募 集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基 金管 理人应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会计师 事务 所提 交的 验资 报告需 对发 起资 金的 持有 人及其 持有 份 额 进行 专门 说明。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约 定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 行存款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制 、 保管 和 使用。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6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 托 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 民银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的约定 协商 后开 立 。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 用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 人的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 证券及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基 金 托管人 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 及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保 管 责 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7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同 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七日 年 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收 益率 的计 算、 复核 与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年 化收益 率和运 作期收益 率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和 运作 期收 益率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和 运作 期收 益率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七日年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 收益 率 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 期 收 益率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他 资产 及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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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08 (1 )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票 面利 率 或协议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每 日计 提 损益。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2 ) 为 了避 免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采用 估值 技术 ,对 基金 持有的 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 影 子定价 ”。 投资 组合 的摊 余成本 与其 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指 标产 生重 大偏 离的 , 应按 其他 公 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 “ 影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调整 组合 , 其中, 对于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 达到或 超 过0.5% 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价值 重估 , 并披露 临时 报告 。 (3)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和运 作期 收益 率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 的第 (3 )进行 估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 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式 (1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4 位) , 或者 基金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 期收 益率 百 分号 内 小 数点 后3 位 (含 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估值 错误 ; 基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9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当发生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和 运 作期收 益率 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当基金 资产净 值、 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和运作期 收益率 计算 差错 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担 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下 条款 进行 赔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正 确 , 则基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责 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 计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 人 也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义 务的 责任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和 运作 期收 益率 已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的 ,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 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过 错程 度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 日 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 期收 益率 的 计算 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计 算和 核对 或对 基金 管理人 采用的 估值方 法 , 尚 不能 达成 一 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 布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七日 年 化收 益率和 运作 期收 益率 的情 形,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若基 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也 不正 确 , 则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进 而导 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 化收 益率 和运 作 期收益 率 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 收益 率 计 算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0 (5)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者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 若 当日 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 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基金季 度报告的编 制;在 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编 制及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复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 行 调整 , 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 定为准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 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 果。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1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则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 管理 人 和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的 职责: 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民 事活 动。 (4)在基 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 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3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和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