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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14天理财债B(485020)

工银14天理财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工银瑞信 14 天 理财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 二 年 十月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I 重要提示 1、 工 银瑞 信 14 天理 财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 的 募 集已获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012 年 10 月 8 日证 监许 可 〔2012〕 1305 号 文批 准。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 会 ” ) 对本 基金 的核 准并不 代表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的风 险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 推荐或 者保 证。 2、本 基金 类别 为 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 运作 方式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3、 本基 金的 管理人 和注 册 登记机 构 为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 本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为 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招 商银行 ” ) 。 4、本基金 的发售对 象为 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 5、本 基金 将自2012 年 10 月 23 日至2012 年10 月24 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具体 办理 业务 时间 见各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公告 或拨打 客服 电话 咨询 )公 开发售 。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 销机构和代销 机构 。直销机构为本公司, 代销 机构包括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农村商业 银行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 。 投 资者 还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www.icbccs.com.cn ) , 通 过本公 司 电 子自 助 交 易系 统办理 认购 等业 务。 7、投资者 欲购买本 基金, 需开立本 公司基金 账户。 本 基金直 销机构和 指定销 售网点 同 时为投 资者 办理 开立 基金 账户的 手续 。投 资者 的开 户和认 购申 请可 同时 办理 。 8、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个 投资 者只 能开 设和 使用一 个基 金账 户。 9、投资者 有效认购 款项在 基金募集 期间形成 的利息 归投资者 所有,如 基金合 同生效 , 则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 入投 资者的 账户 ,具 体份 额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10 、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每笔认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II 元人民 币 , 追 加认 购每 笔 最低金 额 为1,000 元 , 实 际操作 中 , 对 最低 认购 限 额及交 易级 差以 各代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本公 司 电 子自 助交 易 系 统可接 受投 资者 单笔 认购 金额 在 1 , 000 元人民 币以 上( 含 1000 元 )的认 购申 请 , 追加 认购 每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具体 认购 限 额以投资 者指定结 算机构 的规定为 准。 通过 本公司 直销中心 的首次最 低认购 金额为 100 万 元, 已在直销中 心有认/ 申购本 公司旗下基金 记录的 投资 者不受上述认 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 单笔认 购/ 追 加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 本 基金 募 集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最 高累 计 认购份 额不 设限 制。 当日 的认购 申请 在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时 间之 后不 得撤 销。 11 、 本基 金不 设募 集上 限 。 12、 销售 机构 ( 包括 直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 本公 司 电子自 助交 易系统、 代销机构 ) 对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表 示对 该申 请的成 功确 认 ,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受了 认购 申请 , 申 请的 成 功确认 应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 投 资 者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第二 个工 作 日起到 原认 购网 点打 印认 购成交 确认 凭证 或查 询认 购成交 确认 信息 。 13、 本公 告仅 对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予 以说 明 , 投 资者 欲 了解本 基金 的详细 情况 , 请 详细 阅读 刊登 在 2012 年 10 月 20 日 《上 海证 券报 》 上的 《 工银瑞 信 14 天 理财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 。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招 募说明 书及本公 告 将 发布在本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 ,投资 者亦 可通过本 公司网 站下载有 关申请表 格和 了解基 金募 集相 关事 宜。 14、 中国 工商 银行 、 招商 银 行 及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销售网 点详 见各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业 务公告 。 15、 在募 集期 间, 除本 公 司所列 的销 售机 构外 , 如 增加 其 他销 售机 构 , 本 公 司将及 时公 告。 16、投 资者 可拨 打本 公司 的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811-9999 咨询 认购 事宜 ,也 可 拨打中 国 工商银行客 户服务 电话(95588)、 招商 银行 客户服 务 电话(95555) 及其他销 售 机构的客 户 服务电 话咨 询认 购事 宜。 17 、 对 未 开 设销 售 网 点 的地 方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本公 司 的 客 户 服务 电 话 400-811-9999 咨询认 购事 宜。 18、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况 对募 集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19、风 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 分散投 资 , 降 低投 资单 一 证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 本基金 主要 投 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 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 或回 售期 限 )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III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上买入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 购和新 股增 发。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 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操 作风 险 、 其他风险 及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与 投资 组合 管理 直接 相关 的 市场 风 险 、 利 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及流动 性风 险 , 此外 , 巨 额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有 的风 险, 即当单 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 份 额 (基 金赎 回申 请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份额之 余额 ) 与净转 出申 请份 额( 基金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之余 额) 之和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时 , 投 资者 可能 无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份 额 。 此外, 投资 者 在其持 有的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每 个运 作期 到期日 前, 不能 提出 赎回 申请。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在 基金募 集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运用 公司 固有 资金 认购 本基金 的 金额不 低 于1000 万 元, 认 购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 低于三 年。 基金 管理 人认 购的基 金份 额 持有期 限满 三年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自 身情 况决 定是否 继续 持有 ,届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 可能赎 回认 购的 本基 金份 额。另 外, 在基 金成 立三 年后, 如果 本基 金的 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 元,基 金合 同将 自动 终止 ,投资 者将 面临 基金 合同 可能终 止的 不确 定性 风险 。 本基金 为 债 券型 发起 式基 金,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股 票型 基金,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 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解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因 素判 断 本基金 是否 和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并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的 其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本基 金销 售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发售 公告 》以 及其 它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依 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本基 金 初 始募集 净 值 1 元 , 在基 金 份额对 应的 每个 运作 期期 满, 基金 管理 人 办 理 该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支 付 收 益 的 结 转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 做 出投 资 决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 者 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IV 目


录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 情况 ....................................................................................................... 1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 规定 ....................................................................................................... 3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 4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 9 五、清算与交割 ..................................................................................................................... 15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15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 及中 介机构 ......................................................................................... 16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 一、本 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工银瑞 信14 天理 财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简称 :工银 14 天理 财债券 发起 ; 基金 代码 : A 类 485120 ;B 类 485020)。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四)基金份额面值 初始面 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 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六)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公司网 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本公 司 电 子自助 交易 系统 认购 本基 金。 2、代销 机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北京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北京农 村商 业 银行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中 国银 河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申 银万 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信达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 证券( 浙 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 万通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国都 证券有 限责 任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公司 、 联讯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渤海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在募集 期内 增加 的销 售机 构将另 行公 告. 。 ( 七)基金募集期与 基金 合同生效 本基金 自 2012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2 年 10 月 24 日面向 投资 者发 售。 基金 募集期 如需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将 及时 公告, 并且 募集 期最 长不 超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三个 月。 1、基 金备 案和 基金 合同 生 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5000 万 份, 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5000 万 元 人民币 , 基金 认购 人数 不 少于 200 人 , 其中 , 发起 资 金认购 基金 的金额 不少 于 1000 万元 的 条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停 止基 金发售 , 并 在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验资 报告需 对发 起资 金的 持有 人及其 持有 份 额进行 专门 说明 ,自 收到 验资报 告之 日 起10 日内 ,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 用 。 2、基 金募 集失 败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3、如 遇突 发事 件, 以上 基 金募集 期的 安排 可以 适当 调整。 ( 十)认购方式与费 率 1、基 金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元。 2、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认购 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 转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3、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4、本 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认购份 额 = ( 认购 金额+ 认购金 额利 息) /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 上述认 购份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2 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 金资 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资产所 有。 例一: 假定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金额 在募 集期 产生 的 利息为3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认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 + 3 )/1.00 =10,003.00 份 即 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可得到10,003.00 份基 金份额 (含 利息折 份额 部分) 本基 金根据投 资者认购、申购 本基金的 金额,对投资者 持有的基 金份额按照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用 , 因此 形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基金 将设A 类和B 类两 类基金 份额 ,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二、发 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 基金 在发 售期 内面 向 投资者 发售 。 2、认 购的 限额 (1)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金 额 认购方 式。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资金 。 (3) 投资 者在 认购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确认的 认购 不允 许撤 消。 (4)投资 者通过销 售机构 认购,单个 基金帐 户单笔 最低认购金 额为1000 元, 追加认 购 每笔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 , 实 际操 作中 , 对 最低 认 购限额 及交 易级 差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准 。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 人 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认购 , 每 笔最 低金 额为1000 (含1000 ) 元 ,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1000元, 具 体认 购限 额以 投资 者指定 结算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通过 本基 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 认购, 单个基金 账户的首 次最低 认购金额 为100万 元人民 币 ,追加认 购单 笔最低金 额为1000 元, 已 在直销中 心有认/ 申购本公 司旗下基 金记录的 投资者 不受上述 认购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4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认 购/追 加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人民 币。 (5)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6)投资 者在T 日 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 认购申 请,通 常 可在T+2 日到 原认购网 点查询 认 购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三、个 人投资者的开户与 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 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 万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等指定基金销售网点以及 工银瑞 信 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 认购 ,认 购金 额起 点为 1,000 元, 如果 认购 金额 在 100 万元 (含 100 万 元) 以上 ,还 可以选 择到 直销 机构 办理 。 (二)发售机构开户 与认 购办理流程 1 、通过直销机构 办 理个人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 程序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00 至 16 :00 (周 六、 周日 、 法定节 日不 营业 )。 (2) 开立 基金 账户 (或 账 户注册 )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交 下 列材 料: 1)有 效身 份证 件( 身份 证 、军人 证、 护照 等) 及复 印件; 2)同 名的 银行 存折 或银 行 卡及加 上个 人签 名的 复印 件; 3)填 妥的 《 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类业 务申 请书 》; 4)申 请人 签名 的风 险问 卷 调查; 5)申 请人 签名 的投 资人 权 益须知 。 (3) 提出 认购 申请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5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需准备 以下 资料 : 1)填 妥的 《 开 放式 基金 交 易类业 务申 请书 》; 2)本 人身 份证 件 ; 3)加 盖银 行受 理章 的银 行 付款凭 证回 单联 原件 及复 印件; 4)基 金交 易账 户卡 。 尚未开 户的 投资 者可 同时 办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投 资者可 在办 理认 购申 请日 (T 日) 后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T +2 日, 下 同) 起在 直销 中心 打印认 购业 务确 认书 。 但 此次确 认是 对 认购申 请的 确认 ,认 购的 最终结 果要 待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才能 够确 认。 (4) 缴款 方式 通过直 销中 心认 购的 个人 投资者 ,需 通过 全额 缴款 的方式 缴款 ,具 体方 式如 下: 1)投 资者 所填 写的 票据 在 汇款用 途中 必须 注明 基金 账号及 购买 的基 金名 称和 基金代 码, 将足额 认购 资金 汇入 本 公司直 销账 户, 并确 保认 购 资金在 认购 期间 当 日 17 : 00 前到 账。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账户 资料 : 户





名: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四支 行 账





号:0200004129027311455 大额支 付号 :102100000415 个人投 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付 认购 款项 ,造 成认 购无效 的, 本公 司及 直销 账户的 开 户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2)认 购资 金在 投资 者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7 :00 前 未 到账, 如果 投资 者选 择资 金在申 请当日 未到 账不 延期 ,则 该笔申 请作 废; 如果 投资 者申请 时选 择延 期, 则当 日提交 的申 请 在后五 个工 作日 内有 效, 申请受 理日 期以 资金 到账 日为准 。 3) 至认 购期 结束 , 以下 情 况将被 视为 无效 认购 , 款 项将退 往投 资者 的指 定资 金结算 账 户: a. 个人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 入资金 ,但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开 户不 成功 的; b.个人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入资 金, 但未 办理 认购 申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 确认 的; c. 个人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 入的认 购资 金少 于其 申请 的认购 金额 的; d.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2 、通过工银瑞信 电 子自助 交易系统办理个人投 资者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24 小时 均 可进行 认购 ,但 工作 日 16:00 之后 以及 法定 节假 日 的认购 申请, 视为 下一 交易 日提 交的认 购申 请。 2)开 立基 金账 户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6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电子 自助交 易系 统中 的 网 上交 易系统 开立 基金 账户 (汇 款交易 方 式开立 的账 户需 要通 过审 批) , 开户 时投 资者 需接 受本公 司认 可的 身份 验证 方式。 3)认 购流 程 a. 投资 者通 过网 上交 易系 统 开立账 户当 日, 使用 开户 证件号 码登 录即 可进 行基 金的认 购业务 。 b.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电子 自助 交 易系 统认 购本 基金 ,相关 流程 请参照 本 公司 关于网 上 交易的 相关 公告 。 4) 缴款 方式 a. 在线支 付:客户 选择在线 支付,提 交认购申 请后, 按系统提 示进行操 作,通 过实时 支付的 方式 缴款 。 b.汇 款支付:汇款交易 在提交认 购申请后,投资者需通过 转账汇款的方式缴款。本 公 司汇款 交易 指定 收款 账户 信息如 下: 账户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 商 银行 北京东 城支 行营 业部 银行账 号:0200080719027307486 大额支 付协 议号 :102100008075 3 、通过中国工商银 行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 购的 程序 (1) 开户


1)开 户时 间: 基金 份额 发 售日 的 9:00 —17:00 (周 六 、周日 照常 营业 ,但 周六 、周日 申请视 同下 一工 作日 业务 处理) 。 2) 开户 地点 : 中 国工 商银 行指定 的代 理 “ 工银 瑞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 ” 开户的 网点。 3)个 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 金账户 必须 提供 以下 资料 : a. 本 人有 效身份 证明 原件 (身份 证、 军人 证、 护照 等); b. 填 妥的 《基 金账 户业 务 申请表 》; c. 中 国工 商银行 理财 金账 户卡、 牡丹 灵通 卡。 投资者 可 于 T +2 日以 后到 中国工 商银 行指 定的 代理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账户 ” 开户 的网 点办 理开 户 业务确 认手 续。 (2) 认购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7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00 —17:00 , 周 六、 周 日照 常营 业 , 个人 投资 者可 携带 以下 材料到 中国工 商银 行指 定的 销售 基金业 务网 点提 交认 购申 请(注 :周 六、 周日 申请 视同下 一工 作 日业务 处理 ): 1)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身份 证、 军人 证、 护照 等); 2)中 国工 商银 行理 财金 账 户卡、 牡丹 灵通 卡; 3)填 妥的 《基 金业 务申 请 表》、 《基 金申/ 认购 申请 表》; 中国工 商银 行网 上银 行和 电话银 行可 同时 受理 基金 的认购 业务 ,具 体情 况可 通过中 国 工商银 行网 站、 客户 服务 电话 (95588 ) 查 询。 中 国 工商银 行销 售网 点接 受认 购申请 后, 当 即向投 资者 提供 缴款 回执 ;投资 者于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到 中国 工商 银行 基金销 售网 点 办理认 购业 务确 认手 续。 (3) 注意 事项 1)一 个投 资者 只能 开立 一 个基金 账户 ; 2)个 人投 资者 必须 本人 亲 自办理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3) 个人 投资 者申 请认 购基 金时不 接受 现金 , 投 资者 必须预 先在 用于 认购 基金 的理财 金 账户卡 、牡 丹灵 通卡 中存 入足额 的资 金; 4)个 人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申 请须在 公布 的个 人投 资者 认购时 间内 办理 ; 5) 个人 投资 者指 定的 银行 存款账 户须 是中 国工 商银 行牡丹 灵通 卡或 理财 金账 户卡中 的 人民币 活期 存款 账户 ; 6)个 人投 资者 追加 认购 额 必须 是 1,000 元 的整 数倍 ; 7)发 行时 间等 中国 工商 银 行销售 详情 ,请 以中 国工 商银行 公告 为准 。 4 、通过招商银行 办 理个人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 程序 (1) 网点 办理 : 1) 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2012 年 8 月 13 日至 2012 年 9 月 14 日 上午 9:30 至下午 15 :00 ( 当日 15:00 之后 的委托 将于 下一 工作 日办 理) , 个 人投 资者 周六 、 周 日照常 受理 , 与 下一 交易 日合 并办 理。 2) 个 人投 资者 开户 及认 购程序 : a. 事 先办 妥可用 于开 放式 基金业 务的 招商 银行 各类 型个人 资金 账户, 并存 入 足额认 购 资金。 b. 到 网点 提交 以下 材料 , 办理开 户手 续: 本人 法定 身份 证件 原件 (包括 居民 身份 证或 军官 证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下 同); 本人持 有的 可用 于开 放式 基金业 务的 招商 银行 各类 型个人 资金 账户 ; 填妥 的开 户申 请表 。 c. 开 户同 时可办 理认 购手 续,需 填妥 并提 交基 金认 购申请 表。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d. 客 户可 通过 电话 银行 95555 提 交认 购申 请。 (2) 网上 办理 : 1) 招 商银 行客 户登 陆招 商银行 网上 银行 。 2) 客 户通 过“ 一网 通证 券(http://info.cmbchina.com) ”或“ 个人 银行 专业 版” -“投 资管理 ” - “ 基金 ( 银基 通) ” - “ 开放 式基 金” 链 接进入 , 选择 “基 金账 户- 基金开 户 ” , 或登陆 财富 账户 专业 版“ 投资管 理” -“ 基金 ”选 择“账 户管 理” ,根 据提 示填写 网上 开 户申请 书。 (3) 业务 受理 时间 :24 小时服 务, 除日 终清 算时 间(一 般 为 17:00 至 20:00 )外 , 均可进 行认 购。 当 日 15:00 之后 的委 托将 于下 一工 作 日办理 。 (4) 开户 申请 提交 成功 后可即 刻进 行网 上认 购申 请。 (5) 操作 详情 可参 阅招 商银 行 网上 银行 相关 栏目 的操作 指引 。 (3) 注意 事项 : (1)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以 招商 银行 的说 明为 准。 (2) 个人 投资 者如 到网 点办理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需本人 亲自 办理 ;如 通过 网上银 行 办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凭 取款密 码及 理财 专户 密码 或财富 账户 交易 密码 进行 。 5、通过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北京农村 商业银行 等 其他银行办理个人投 资者 开户和认购的 程序,以银行各网点 的柜 台公告为准。 6、通过销售本基金 的证券 公司办理个人投资者 开户 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销售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包括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浙 江)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此程 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销售渠道的认购程序 以有 关公告 为准 。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 金 发售日 的 9:30-15:00 (周 六 、周日 和法 定节 假日 不办 理) 。 (2) 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 (已 在该销 售券 商处 开立 了资 金账户 的客 户不 必再 开立 该账 户 )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资金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填 妥的 《资 金账 户开 户 申请 表 》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 2)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及复印 件; 3)营 业部 指定 银行 的存 折 (储蓄 卡) 。 (3) 基金 账户 的开 立: 个 人投资 者申 请开 立基 金账 户应提 供以 下材 料: 1)填 妥的 《开 户申 请表》 ; 2)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及 复 印件; 3)在 本销 售机 构开 立的 资 金账户 卡; 4)营 业部 指定 银行 的存 折 (储蓄 卡) 。 (4) 提出 认购 申请 :个 人 投资者 在开 立资 金账 户和 基金账 户并 存入 足额 认购 资金后 , 可申请 认购 本基 金。 个人 投资者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应 提供以 下材 料: 1)填 妥的 《认 购申 请表》 ; 2)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原件 及 复印件 ; 3)在 本销 售机 构开 立的 资 金账户 卡 。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各销 售券 商的电 话委 托、 自助/ 热自 助委托 、 网 上交 易委 托等 方式提 交 认购申 请。 (5) 注意 事项 : 1)若 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说明 为准 。 2)个 人投 资者 需本 人亲 自 到网点 办理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3)投 资者 认购 时要 注明 所 购买的 基金 名称 或基 金代 码。 基金名 称: 工银 瑞 信 14 天 理财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代 码: A 类 485120 ;B 类 485020 7、投资者提示 (1 ) 请 有意 认购 本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尽早 向直 销机构 或销 售机 构网 点索 取开 户和认 购 申请表 。个 人投 资者 也可 从本公 司网 站 www.icbccs.com.cn 下载有 关直 销业 务 表格, 但必 须在办 理业 务时 保证 提交 的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 求的格 式一 致。 (2) 直销 机构 与销 售机 构 网点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个人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四、机 构投资者的开户与 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一 个机 构投 资者 在本 公 司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 个基 金账户 。 2、机构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可以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0 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等销售机构指定的基金 销售网 点认 购, 认购 金额 起点为 1,000 元 ,如 果认 购金额 在 100 万 元( 含 100 万元) 以 上,还 可到 本公 司办 理。 3、投 资者 不能 以现 金方 式 认购 在直销 机构 开户 的机 构投 资者必 须指 定一 个银 行账 户作为 投资 基金 的唯 一结 算账户 , 今后投 资者 赎回 、分 红及 无效认 (申 )购 的资 金退 款等资 金结 算均 只能 通过 此账户 进行 。 在销售 网点 认购 的机 构投 资者应 指定 相应 的销 售银 行结算 账户 或在 券商 处开 立的资 金账 户 作为投 资基 金的 唯一 结算 账户。 (二)发售机构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1 、通过直销机构办 理机构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 程序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00 至 16 :00 (周 六、 周日 、 法定节 日不 营业 )。 (2) 开立 基金 账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填 写合 格并 且加 盖单 位 公章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类业务 申请 书》 (请 注明 控股股 东 及实际 受益 人) ; 2)企 业营 业执 照正 本或 副 本原件 及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企业营 业执 照 复 印件 (事 业单位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原件 及加 盖单位 公章 的 复印件 ) ;


3)指 定银 行账 户的 银行 《 开户许 可证 》或 《开 立银 行账户 申报 表》 原件 及复 印件; 4)加 盖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 章的 《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 5)法 定代 表人 的有 效身 份 证件( 身份 证、 军人 证、 护照等 )原 件 及 复印 件; 6)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身份证 、军 官证、 士 兵证 、 护照 等) 原件 及复 印件 ; 7)预 留印 鉴卡 一式 两份 ( 公章、 法定 代表 人章 各一 枚) ; 8)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传真 协 议一式 两份 ; 9)组 织机 构代 码证 原件 及 复印件 10)税 务登 记证 原件 及复 印件。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1 11)填 写合 格并 且加 盖单 位公章 或预 留印 鉴的 风险 调查问 卷。 机构投 资者 开户 资料 的填 写必须 真实 、准 确, 否则 由此引 起的 错误 和损 失, 由投资 者 自己承 担。 (3) 提出 认购 申请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机 构认 购应提 交以 下资 料:


1)填 妥的 《 开 放式 基金 交 易类业 务申 请书 》; 2)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 及 复印件 ; 3)加 盖银 行受 理章 的银 行 付款凭 证回 单联 原件 及复 印件; 4)基 金交 易账 户卡 。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提 供规 定的 资料 将开 户与认 购一 起办 理。 投资 者可 自 T +1 日 起在 直销 机构 打印 认购业 务确 认书 。但 此次 确认是 对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认购 的最 终 结果要 待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才能 够确 认。 机构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机 构网上 交易 系统 认购 应开 通机构 网上 交易 功能 , 填 写并提 交 以下材 料: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类 业务 申请 书( 机构 ) 》 ; (2)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交 易( 机构 版)服 务协 议》 。 机 构 投 资 者 成 功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功 能 后 可 直 接 登 录 本 公 司 机 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提 交 认 购 申请。 网上 交易 系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日全 天 24 小时 均可进 行认 购, 但工 作日 16 :00 之后 以及法 定节 假日 的认 购申 请,视 为下 一交 易日 提交 的认购 申请 。网 上交 易系 统的认 购申 请 在工作 日 16 :00 之 后不 得 撤销。 (4) 缴款 方式 通过直 销机 构认 购的 机构 投资者 ,需 通过 全额 缴款 的方式 缴款 ,具 体方 式如 下: 1) 机构 投资 者所 填写 的票 据在汇 款用 途中 必须 注明 基金账 号及 购买 的基 金名 称和基 金 代码, 将足 额认 购资 金汇 入本公 司直 销账 户, 并确 保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 当 日 17:00 前 到账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直销 账户 资料 : 户





名: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四支 行 账





号:0200004129027311455 大额支 付号 :102100000415 机构投 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付 认购 款项 ,造 成认 购无效 的, 本公 司及 直销 账户的 开 户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2 ) 认购 资金 在投 资者 提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7 :00 前未 到账 , 如 果投 资者 选择 资 金在申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2 请当日 未到 账不 延期 ,则 该笔申 请作 废; 如果 投资 者申请 时选 择延 期, 则当 日提交 的申 请 在后五 个工 作日 内有 效, 申请受 理日 期以 资金 到账 日为准 ;通 过网 上交 易系 统提 交 的认 购 申请, 资金 当日 未到 账, 则该笔 申请 作废 。 3) 至认 购期 结束 , 以下 情 况将被 视为 无效 认购 , 款 项将退 往机 构投 资者 的指 定资金 结 算账户 : a. 机构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 入资金 ,但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开 户不 成功 的; b.机构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入资 金, 但未 办理 认购 申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 确认 的; c. 机构 投资 者向 指定 账户 划 入的认 购资 金少 于其 申请 的认购 金额 的; d.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2 、通过中国工商银 行办理 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 购的 程序 (1) 开户


1)开 户时 间: 基金 份额 发 售日 的 9:00-17 :00 (周 六、周 日不 营业 )。 2) 开户 地点 : 中 国工 商银 行指定 的代 理 “ 工银 瑞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 ” 开户的 网点。 3)机 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 金账户 必须 提供 以下 材料 : a.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及副 本原 件,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提 供给 民政 部门 或主 管部门 颁发 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原件 及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件 ;


b.法定 代表 人证 明书 ;


c. 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原 件 (身份 证、 军人 证、 护照 等);


d.法人 授权 委托 书;


e. 填妥 的《 基金 账户 业务 申 请表》 (须 加盖 投资 者单 位公章 )。 投资者 可 于 T +2 日以 后到 中国工 商银 行指 定的 代理 “ 工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账户 ” 开户 的网 点办 理开 户 业务确 认手 续。 (2) 认购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00-17 :00 ( 周六 、 周 日不 营业 ) , 机构 投资 者应 携带 以 下材料 到中国 工商 银行 指定 的销 售基金 业务 网点 提交 认购 申请: 1)中 国工 商银 行客 户自 助 卡;


2)填 妥的 《基 金业 务申 请 表》、 《基 金申/ 认购 申请 表》( 须加 盖预 留印 鉴) 。 中国工 商银 行网 上银 行和 电话银 行可 同时 受理 基金 的认购 业务 ,具 体情 况可 通过中 国 工商银 行网 站、 客户 服务 电话(95588 ) 查询 。


中国工 商银 行销 售网 点接 受认购 申请 后, 当即 向投 资者提 供缴 款回 执; 投资 者于本 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中国 工商银 行基 金销 售网 点办 理认购 业务 确认 手续 。


(3) 注意 事项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3 1)一 个投 资者 只能 开立 一 个基金 账户 ; 2) 机构 投资 者在 销售 网点 申请认 购基 金时 , 其 指定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必须 有足 额的认 购 资金; 3)机 构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申 请须在 公布 的机 构投 资者 认购时 间内 办理 ; 4)机 构投 资者 指定 的银 行 存款账 户须 是中 国工 商银 行客户 自助 卡中 的人 民币 结算账 户; 5)发 行时 间等 中国 工商 银 行销售 详情 ,请 以中 国工 商银行 公告 为准 。 3 、通过招商银行办 理机构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 程序 (1) 网点 办理 : 1) 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2012 年 8 月 13 日至 2012 年 9 月 14 日 上午 9:30 至下午 15:00 ( 当日 15:00 之后 的 委托将 于下 一工 作日 办理 )。周 六、 周日 暂停 受理 。 2) 机 构投 资者 开户 及认 购程序 : a. 事 先办 妥招商 银行 机构 活期存 款账 户并 存入 足额 认购资 金。 b. 由 被授 权人 到开 户会 计 柜台提 交以 下材 料, 办理 开户手 续: 被授权 人携 带授 权机 构银 行存款 账户 的印 鉴 、 营 业执 照或事 业社 团法 人证 书及 复印件 、 军队或 武警 开户 许可 证及 复印件 。开 户单 位为 分支 机构的 ,还 应提 交法 人授 权其开 户的 书 面证明 ; 法定 代表 人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基金业 务授 权书 ; 被授权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及 复印件 、印 鉴; 填妥的 开户 申请 表并 加盖 公章。 c. 开 户同 时可办 理认 购手 续,需 填妥 并提 交基 金认 购申请 表。 (2) 注意 事项 : 1) 若 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以招 商银 行的 说明 为准 。 2) 机 构活 期存 款账 户须 是人民 币存 款账 户。 4、通过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北京农村 商业银行 等 其他银行办理个人投 资者 开户和认购的 程序,以银行各网点 的柜 台公告为准。 5、通过销售本基金 的证券 公司办理机构投资者 开户 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销售 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包括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4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仅供 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销售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 为准。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 金 发售日 的 9:30-15:00 (周 六 、周日 不受 理) 。 (2) 开立 资金 账户 :机 构 投资者 申请 开立 机构 账户 应提供 以下 材料 : 1) 资 金账 户开 户申 请表 ( 加盖机 构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已 开立 了资 金账 户的客 户 不必再 开立 该账 户; 2)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或其 他法人 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原 件 (营 业执 照或 注册 登记 证书必 须 在有效 期内 且已 完成 上一 年度年 检) 及复 印件 (加 盖机构 公章 ); 3)法 定代 表人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机构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章 ); 4)法 定代 表人 证明 书; 5)法 定代 表人 身份 证件 复 印件, 法定 代表 人签 发的 标准格 式的 授 权 委托 书; 6)预 留印 鉴; 7)经 办人 身份 证件 及其 复 印件; (3) 开立 基金 账户 :机 构 投资者 开立 基金 账户 应提 供以下 材料 : 1)开 户申 请表 (加 盖机 构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2)经 办人 身份 证件 及复 印 件; 3)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机 构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4)销 售券 商开 立的 资金 账 户卡。 (4) 提出 认购 申请 :机 构 投资者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应 提供以 下材 料: 1)认 购申 请表 (加 盖机 构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2)经 办人 身份 证件 及复 印 件; 3)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机 构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 4)销 售券 商开 立的 资金 账 户卡。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电话 委托 、自助/ 热自 助委 托、 网上 交易等 方式 提出 认购 申请 。 (5) 注意 事项 : 1)若 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 以销售 券商 的说 明为 准。 2)投 资者 认购 时要 注明 所 购买的 基金 名称 或基 金代 码。 基金名 称: 工银 瑞 信 14 天 理财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代 码: A 类 485120 ;B 类 485020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5 6 、投资者提示 (1) 请 机构 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机 构或 销售 网点 索取 开户和 认购 申请 表。 投资 者也可 从 本公司 网 站 www.icbccs.com.cn 下载直 销业 务申 请表 格,但 必须 在办 理业 务时 保证提 交的 材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 的格式 一致 。 (2) 直销 机构 与代 理销 售 网点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机构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五、清 算与交割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全部 被冻 结在 本基 金募 集专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投 资者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归投 资者 所有, 如基 金 合同生 效, 则折 算为 基金 份额计 入投 资者 的账 户, 具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 准 。 2、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注 册 登记机 构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完成 。 六、基 金的验资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1、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 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5000 万份, 基金募 集金 额不 少 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 , 基金 认购 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 其中 , 发 起资金 认购 基金的 金额 不少 于 1000 万元 的条 件 下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验资报 告需 对发 起资 金的 持有人 及其 持 有份额 进行 专门 说明 ,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 同 》生效 ; 2、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3、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基 金投资 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专 用账 户,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认购资 金在 基金 募集 期形 成的利 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折 成基 金投 资者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 归基金 投资 者所 有。 利息 转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4、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 到基金 合同 的生 效条 件,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 5、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同 期银 行存款 利 息 。 6、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6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七、本 次募集当事人及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晓 鹏 成立时 间:2005 年 6 月 21 日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碧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招 商银 行 ” )


住所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成立日 期:1987 年4 月8 日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cn (三)销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7 传真:010-66583111 、66583110 联系人 :柳剑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销 售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电 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 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8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5)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电 话:010-58351666 联系人 :董 云巍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6)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7)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63229475 传真:63229478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9 客服电 话:96198 公司网 址:www.bjrcb.com (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0)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人 :李 洋 电话: (010 )66568047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0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10 )65182261 联系人 :魏明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13)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 热 线: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4)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5)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1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1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7)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公司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公司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联系电 话:0571-87112510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571-96598 (1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2 (19)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系电 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光明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20)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 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刚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网址:http://www.lxzq.com.cn (22)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联系电 话


0371 —65585670 联系传 真


0371 —65585665 公司网 址 www.ccnew.com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3 客服电 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23)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27 网址: www.txsec.com (2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 理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告 义务 。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4 联系人 :朱 辉毅 (五)律师事务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 厦14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


话 :(021 )51150298 传


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 兰 (六)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楼16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明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二 年十月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