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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增强回报A(110017)

易增强回报A/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10月)查看PDF公告

 
 
 
 
 
 
易 方达增 强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0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8 年2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226 号)和 2008 年 2 月 21 日《关于易方达
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08]44号)的核准,进
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8年3月 1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并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和套利性机会投资,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新股
发行数量减少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带来的风险,债券投资和新股申购出现亏损的风险,
等等;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
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涉及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9 月 19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2 年 6 月 30 日,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2年6 月30 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10


I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6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6 (二)主要人员情况 ................................................ 6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9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0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11 四、 基金托管人 ................................................. 15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 15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17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9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19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44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45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 45 六、 基金的募集 ................................................. 4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8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 48 (二)申购和赎回办理的场所........................................ 48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 48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49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49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50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 50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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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53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53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54 九、 基金转换 ................................................... 56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56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 56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 57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 57 (五)基金转换费率 ............................................... 58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58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 60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 60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0 十、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62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 63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64 (一)投资目标 ................................................... 64 (二)投资范围 ................................................... 64 (三)投资理念 ................................................... 64 (四)投资策略 ................................................... 64 (五)业绩比较基准 ............................................... 67 (六)风险收益特征 ............................................... 68 (七)投资决策 ................................................... 68 (八)投资组合限制 ............................................... 68 (九)禁止行为 ................................................... 69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 70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 70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 70 十三、 基金的业绩 ................................................. 75 十四、 基金的财产 .................................................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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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一)基金资产总值 ............................................... 77 (二)基金资产净值 ............................................... 77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77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 78 十五、 基金资产估值 ............................................... 79 (一)估值目的 ................................................... 79 (二)估值日 ..................................................... 79 (三)估值对象 ................................................... 79 (四)估值方法 ................................................... 79 (五)估值程序 ................................................... 81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 81 (七)估值错误处理 ............................................... 81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 83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 84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5 (一)收益的构成 ................................................. 85 (二)收益分配原则 ............................................... 85 (三)收益分配方案 ............................................... 85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86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86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7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87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88 (三)税收 ....................................................... 89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一)基金会计政策 ............................................... 90 (二)基金年度审计 ............................................... 90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一) 招募说明书 ................................................. 91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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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92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92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 92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 92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 93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 93 (九)澄清公告 ................................................... 94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94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94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94 二十、 风险揭示 ................................................... 96 (一)市场风险 ................................................... 96 (二)管理风险 ................................................... 97 (三)流动性风险 ................................................. 97 (四)其他风险 ................................................... 97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8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 98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 99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 99 二十二、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1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01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3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104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5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 112 (六)争议解决方式 .............................................. 114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114 二十三、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16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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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0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0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22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23 (七)争议解决方式 .............................................. 123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24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 124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 12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 125 (四)基金间转换 ................................................ 125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125 (六)资讯服务 .................................................. 125 二十五、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七、 备查文件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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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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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释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年 6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 25 日修订、2011年 10 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 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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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 境外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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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 》: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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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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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号城建大厦 25-28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陈晓梅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副 科长、 科长,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副董事长兼总裁。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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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 总裁。 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 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任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邓斌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资金部副经理、广东粤 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管理一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广东粤财信托有 限公司总经理。 杨力先生,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 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 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战略官。 谢亮先生,EMBA,董事。曾任 53011、53061 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广州军区生产管理 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计划财务部部长。现 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石松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 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珠海、佛山、肇庆、 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化成先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共广东省韶关 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兼教授及博士生导师。现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 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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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长。现任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党支部书记、 董事长兼总裁,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 、 广州银行副董事长 (兼) 。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 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兼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 肖坚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香港安财投资有限 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 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 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专户投资总监、专户首席投资官、基金科 翔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志民先生,法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副总裁。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经 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主管研究),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 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总监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 任基金投资总监、基金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基金科汇基金 经理、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兼华东 区大区销售经理及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南京分公司及成都分公司总经 理、总裁助理兼上海分公司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市场总监兼上海分公司 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督察长兼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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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介绍 钟鸣远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资金计划部职员,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新华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经理、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8年3 月19日起)、易方达岁丰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 11月 9日起)、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年6月21日起)。 王晓晨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债券 交易主管。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年8月15日起),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刘晓艳女士、肖坚先生、陈志民先生、马骏先生。 刘晓艳女士,同上。 肖坚先生,同上。 陈志民先生,同上。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 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总裁助理、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 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上市交易、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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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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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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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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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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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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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 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 240,417,319,880股 H 股及 9,593,657,606股 A 股)。 截至2011 年9月30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8.90%。 截至2011年 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392.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 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4.82%。利息净 收入 2,230.1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2.41%。净利差为 2.56%,净利息收益率为 2.68%, 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687.92 亿元,较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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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同期增长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 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 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 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 33 家, 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 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要 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50 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 在英国《银行家》2011 年“世界银行品牌 500 强”中位列第 10,较去年上升 3 位;在美 国《财富》世界500 强中排名第108 位,较去年上升8 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 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 ,先后摘得《亚洲金融》 、 《财 资》 、 《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 、 “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 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 下设综合制度处、 基金市场处、 资产托管处、 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 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130 余人。自 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 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 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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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1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224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2011年 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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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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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428号九洲港大厦 4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号城建大厦 25-28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号城建大厦 26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20号B座8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魏巍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号金贸大厦2706-2708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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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代销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嘉朔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均山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一宁 联系电话:010-85108227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陈铭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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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广发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7)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城区旗峰路 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黄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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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9) 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叶德森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 广州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 195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 195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广州:96699;全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11)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2) 华夏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蒋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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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3) 江苏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法晓宁 联系电话:025-58587018、025-58587036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传真:025-58587038 网址:www.jsbchina.cn (14) 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15)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芮蕊 联系电话:0755-2587975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6) 浦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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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于慧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7)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联系电话:021-3857697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18) 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9) 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金融街F3 大厦(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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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联系人:朱红 联系电话:010-6363615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20) 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丰靖 联系电话:010-655570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21)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42、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2)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 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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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3)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24) 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60、0731-84403319 业务投诉电话:0731-8440335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5) 财富里昂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9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网址:www.cf-clsa.com (26) 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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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联系电话:0571-8782235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网址:www.ctsec.com (27)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28)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9)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25、2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联系电话: 0755-2583285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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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网址:www.fcsc.com (30)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联系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1)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2号楼 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2)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 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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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人:张巧玲 联系电话:0769-221165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69-96113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69-22119423 网址:www.dgzq.com.cn (34)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35) 东兴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246 网址:www.dxzq.net.cn (36) 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邵艳霞 联系电话:0731-85832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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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37)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8)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39)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40) 国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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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41)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金喆 联系电话: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 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42)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国联大厦6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43)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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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38676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44)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45) 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国联大厦 6层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国联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46)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传真:0197-86265337 网址:www.gsstock.com (47) 海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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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48) 红塔证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号附 1 号红塔大厦7-11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9) 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0)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号财智中心 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5161666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516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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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网址:www.hazq.com (51)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楼 联系人:宋歌 联系电话:021-501220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2)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 7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53)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gs.com (54)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深南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 厦2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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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9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5-51863323(南京) ;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55) 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A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联系电话:010-5856804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56)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7)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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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58) 民族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9)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联系电话:025-83367888-42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60)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61) 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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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qlzq.com.cn (62) 日信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文思婷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63) 瑞银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联系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9228748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4) 山西证券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65) 申银万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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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66)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67) 天源证券 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号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联系人:关键 联系电话:0755-33331188-8805 客户服务电话:4006543218 传真:0755-33329815 网址:www.tyzq.com.cn (68)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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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69)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冯萍 联系电话:029-87416787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传真:029-8741701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70)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婷 联系电话:023-6378622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311 网址:www.swsc.com.cn (71) 厦门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联系电话:0592-5161642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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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网址:www.xmzq.cn (72) 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栋 11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栋 11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55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73)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西海国际中心 1号楼 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西海国际中心 1号楼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74)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75)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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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76)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7)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78)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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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79) 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写字楼 27 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85679888-6014 网址:www.cicc.com.cn (80) 中山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中心 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李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1) 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李凌芳 联系电话:021-64718888-180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82)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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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网址:www.china-invs.cn (83)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84) 中信证券(浙江)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客户服务电话: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85) 中信万通证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86)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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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com


(87) 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 李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88)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 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号城建大厦 25-28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400 881 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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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负责人:王立华 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经办律师:朱小辉、陈华 联系人:王立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电话 :( 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庄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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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8]226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08年2月 28日至2008年 3月 13 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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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年3月1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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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和赎回办理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或其他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8 年4月 3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于2008年 8 月 5 日起开始办 理日常申购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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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日 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其他通知义务,由于投资者未进行 查询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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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0份 (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00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 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 调整生效前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 ?M<500 万 0.4% 500万 ?M<1000 万 0.1% 1000万 ?M 每笔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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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1年 0.1% 1 年≤Y<2年 0.05% 2年≤Y 0% 注: [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以此类推。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 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余额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上述费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手机交易等)或特定时间段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率,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 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假定投资者在T 日申购 10, 000元A类基金份额,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1,0000/(1+0.8%) ×0.8%=79.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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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净申购金额=10,000-79.37=9,920.63元 申购份额=9,920.63/2.000=4,960.32份 (2) B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投资者在T日申购10,000元B类基金份额, 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申购份额=10,000/2.000=5,000份 以上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0天,T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2.000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 ?2.000=20,000.00元 赎回费用=20,000.00 ?0.1%=20.00元 赎回金额=20,000.00 ?20.00=19,980.00元 (2)B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B类基金份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2.000=20,000.00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 金财产。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级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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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该级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级基金总份额。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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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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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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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九、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8 年9月26 日起开始办理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 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3.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只 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 处于可申购状态; 6.基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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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 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 的处理原则; 8.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调整 生效前2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 ,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 易方达增强回报基金单 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00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 余额不足100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但最迟应在调 整生效前2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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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中赎回费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手机交易等)或特定时间段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 /(1+G)+F]/E H= 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E为转换申请当日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 限转出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 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 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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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举例说明: 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份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基金A类至易方达策 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转入易方达策略成长 二号混合型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元,假设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10%,申购 补差费率为1.20%, 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10%=11.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11.00)×1.20%÷(1+1.20%)=130.30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11.00+130.30=141.30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41.30=10,858.70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58.70÷1.020=10,645.78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值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份 额净值 转入份额 转出基金赎 回费 申购补差费 10,000 份 1.100元 11,000.00元 11.00元 130.30 元 10,858.70元 1.020元 10,645.78份 注: 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易方达50指数基金、 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易方达价值成 长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讯股票型基金、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基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易方达科翔股票型基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基金、易方达沪深300指数 基金、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ETF联接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 基金、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 型基金、易方达创业板ETF联接基金、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基金和易方达纯债债券型基金 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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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应 在调整生效前2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 确认(另有公告的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 顺延。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或某笔转出;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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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 费率水平、 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 但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 2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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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已于2008 年9月26 日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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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一、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 转 托 管 、 冻结 与 解 冻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 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 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可代为受理投资者的申请材料,但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业务 由各销售机构负责受理。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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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债券品种,力争为基金持有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和总回报,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股票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金融债等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固定收益 资产总值的50%,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留 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是指除了国债和央行票据等并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 证券品种。 (三)投资理念 以宏观经济研究主导债券投资,在可控风险下提高债券总收益。通过严格的信用评估、 信用利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基金收益水平。积极运用新股申购等方式增强基金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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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票据等) 、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含可转换债券) 、新股(含增发)申购之间的配置:1)基 于对利率走势、利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收益和风险;2)对 宏观经济、 行业前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 考察其对固定收益市场信用利差的影响; 3)基于新股发行频率、中签率、上市后的平均涨幅等的分析,预测新股申购的收益率以及 风险;4)套利性投资机会的投资期间及预期收益率;5)股票市场走势的预测;6)可转换 债券发行公司的成长性和转债价值的判断。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a.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 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 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 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 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b.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 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 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c.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 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 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 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 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市场供求、信用风险、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 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1)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央行票据等)的选择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主要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 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 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 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2)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除可转换债券)的选择 本基金投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类债券。通过对宏观经济和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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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及定价,利用市场对信用利差定价的相对失衡,对溢价 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 略。 a) 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决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b) 充分分析债券发行人的产业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盈利情况、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c) 运用财务评分模型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 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d) 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 约损失率; e) 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采用数量化模型,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 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3)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 将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本管理人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成长性、市 场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 平、票息率、派息频率及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 债券的投资策略。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 券的申购。为控制基金的波动性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资产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 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 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3)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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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针对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我们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的管理:1)进行独 立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分析方法和积累分析经验数据;2)严格遵守信 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 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3)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 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3.股票及权证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部分除新股申购(含增发)和套利性机会外,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本基金通过对新股发行公司的行业景气度、财务稳健性、公司竞争力、利润成长性等 因素的分析,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股票的价值评估,从而判断一、二级市场价差 的大小,并根据资金成本、新股的中签率及上市后股价涨幅的统计、股票锁定期间投资风险 的判断,制定新股申购策略。 在新发股票获准上市后以及可转换债券转股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 价值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本基金所指套利性机会指的是,在确定的期限内,预期股票投资可获得固定的收益率, 例如要约收购类过程中存在的投资机会。本基金将在严格测算交易成本、投资收益率的基础 上,参与股票的套利。 本基金不主动进行权证的投资。对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认股权证上市后,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估值模型的分析结果,在权证价值被高估时,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全价) 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具 有较强的代表性、权威性,并得到投资者的广泛认同,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 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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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 研究员提交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行业分析、新股申购、公司研究及信用分析报 告; 2)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报告以及对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投资机会、新股申购收益率、 股票市场预期收益水平的判断,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3)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固定收益品种、新股(含增发)的投资方案,构造投资组合; 4) 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5) 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 6) 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八)投资组合限制 1. 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公司债、企业债、短期 融资券、金融债等信用品种不低于固定收益类投资总额的 50%,且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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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8.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 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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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 2012 年 10 月12日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2年 4月1日至 2012年6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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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336,325,112.12 6.11 其中:股票 336,325,112.12 6.11 2 固定收益投资 4,763,352,663.73 86.49 其中:债券 4,763,352,663.73 86.4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6,863,034.27 1.94 6 其他各项资产 300,590,551.38 5.46 7 合计 5,507,131,361.5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84,442,812.12 4.90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12,041,580.00 0.32 C3








造纸、印刷 13,303,200.00 0.35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2,491,929.00 0.07 C5








电子 17,840,000.00 0.47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112,291,000.00 2.98 C8








医药、生物制品 26,475,103.12 0.70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63,862,300.00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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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67,200,000.00 1.78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20,820,000.00 0.55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336,325,112.12 8.93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02673 西部证券 4,000,000 67,200,000.00 1.78 2 002663 普邦园林 790,000 35,723,800.00 0.95 3 601633 长城汽车 2,000,000 35,600,000.00 0.95 4 601800 中国交建 5,850,000 28,138,500.00 0.75 5 600267 海正药业 1,514,594 26,475,103.12 0.70 6 002680 黄海机械 700,000 25,165,000.00 0.67 7 002662 京威股份 1,000,000 21,390,000.00 0.57 8 300332 天壕节能 2,000,000 20,820,000.00 0.55 9 300323 华灿光电 1,000,000 17,840,000.00 0.47 10 002667 鞍重股份 680,000 17,136,000.00 0.4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87,270,660.00 2.32 2 央行票据 87,264,000.00 2.32 3 金融债券 201,694,000.00 5.3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1,694,000.00 5.36 4 企业债券 3,244,144,624.91 86.1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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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6 中期票据 379,304,000.00 10.07 7 可转债 763,675,378.82 20.28 8 其他 - - 9 合计 4,763,352,663.73 126.5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3001 中行转债 2,300,000 223,376,000.00 5.93 2 110013 国投转债 1,625,850 174,713,841.00 4.64 3 113003 重工转债 1,344,680 140,384,592.00 3.73 4 110016 川投转债 1,249,980 129,797,923.20 3.45 5 126018 08江铜债 1,449,380 125,603,270.80 3.3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67,496.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7,531,972.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2,549,945.76 5 应收申购款 19,741,137.1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0,590,5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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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3001 中行转债 223,376,000.00 5.93 2 110013 国投转债 174,713,841.00 4.64 3 110016 川投转债 129,797,923.20 3.45 4 110017 中海转债 49,004,402.20 1.30 5 125089 深机转债 20,555,230.32 0.55 6 113002 工行转债 10,899,000.00 0.29 7 110015 石化转债 10,051,945.10 0.27 8 110018 国电转债 4,892,445.00 0.13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况 说明 1 002673 西部证券 67,200,000.00 1.78 新 股 流 通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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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三、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3月19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2年6月30日的投资业绩 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08年 12月 31 日 10.40% 0.18% 8.85% 0.23% 1.55% -0.05%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月 31 日 7.36% 0.36% -4.44% 0.11% 11.80% 0.25%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月 31 日 12.35% 0.30% -0.87% 0.10% 13.22% 0.20%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月 31 日 -0.86% 0.28% 2.52% 0.11% -3.38% 0.17% 2012 年 1 月 1 日至2012年6 月30日 8.50% 0.30% 0.79% 0.09% 7.71% 0.21%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2年 6 月 30 日 43.25% 0.29% 6.54% 0.14% 36.71% 0.15% 2.B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08年 12月 31 日 9.90% 0.18% 8.85% 0.23% 1.05% -0.05%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7.02% 0.36% -4.44% 0.11% 11.46%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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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2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月 31 日 11.87% 0.31% -0.87% 0.10% 12.74% 0.21%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月 31 日 -1.32% 0.28% 2.52% 0.11% -3.84% 0.17% 2012 年 1 月 1 日至2012年6 月30日 8.29% 0.31% 0.79% 0.09% 7.50% 0.22%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2年 6月 30 日 40.59% 0.29% 6.54% 0.14% 34.05%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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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基金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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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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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十五、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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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 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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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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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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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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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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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十六、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6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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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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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十七、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6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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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 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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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第(七)款及第(八)款的相关规定。 2.转换费率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 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 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赎回费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 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代销机构可对每笔转换申请向投资 者收取不高于 10 元的业务代理费,具体收费标准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3.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 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 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手机交易等)或特定时间 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费率。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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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十八、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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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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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 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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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报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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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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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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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二十、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包 括债券、票据和银行存款,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 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 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履行交割责任时, 不能 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都可能使本基金面临信用风险。 5. 新股风险 如果新股发行数量减少、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甚至出现亏损,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基 金无法参与新股认购,将使本基金将面临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6. 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 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 价格或债券价格可能下跌,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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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大 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可转债、企业债、资产证券化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 差的情况。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会普遍存在债券品种交投 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导致基金收益出现较大波动。 基金管理人为提高新股中签率,可能采取回购的方法,会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新股申购 到股票上市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如果遭遇大量赎回,可能导致基金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四)其他风险 1.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无法获得目标收益率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4.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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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二十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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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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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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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二十二、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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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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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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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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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 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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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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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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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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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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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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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9)、(10)项 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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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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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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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六)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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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2.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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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二十三、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 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号城建大厦 25-28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成立日期:


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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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股票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金融债等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固定收益 资产总值的50%,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留 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是指除了国债和央行票据等并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 证券品种。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公司债、企业债、短 期融资券、金融债等信用品种不低于固定收益类投资总额的 50%,且可转换债券不高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留的现金 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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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 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 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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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 述流程履行了监督职责,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明确撤销交易,如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 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正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和指令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确认,特殊情况下,双方协商处理。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 情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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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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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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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正 本通过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等方式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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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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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 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确认单。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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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 具体实 施方法见相关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销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 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具体实施方法见相关公告。 (六)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 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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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二十五、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认购2012年马鞍山市城市发展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的公告 2012-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 电子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03-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国泰君安证券自助 式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04-0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认购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的公告 2012-04-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 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2-04-1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 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04-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吴证券网上交易 系统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05-0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渤海证券推出定期定 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2-05-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融证券网上交易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05-29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2-06-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信万通证券为代 销机构及在中信万通证券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2-06-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机构投资者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2012-06-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江苏银行网上银行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06-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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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加 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营养组合申购费率“折上折”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2-06-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 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2/7/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2/7/7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2012/7/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延期的公告 2012/7/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国盛证券为代销机 构、在国盛证券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参加国盛证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2/7/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金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12/8/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长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直销申购 费率优惠期的公告 2012/8/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浙商证券为代销机 构、在浙商证券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参加浙商证券非现场委托方式申购 与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9/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市场上出现冒用本公司名义进行非法证券活动 的特别提示 2012/9/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民族证券网上交易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9/14 注:以上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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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二十六、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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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二十七、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4.《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