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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ETF联接(110026)

创业板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10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创业板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 
更新的招 募 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据 2011 年 5 月 19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 创 业板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其 联接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1 】740 号) 和2011 年7 月 25 日 《关 于 易 方达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其联 接基 金募集 时间 安 排的确认 函 》 ( 基金 部函[2011]545 号 ) 的核 准, 进 行募集 。 本基 金的 基 金 合 同于 2011 年 9 月20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请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和产 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对认 购( 或申购 )基 金的 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获 得基金 投资 收益 ,亦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 各 类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证券市 场整 体环 境引 发的 系统性 风险 ,个 别 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大量 赎回 或暴 跌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投 资过程 中产 生的 操 作 风险 ,因 交收 违约 和投资 债券 引发 的信 用风 险, 创 业板 市场 的特 殊风 险 , 基 金投 资对 象 与 投资 策略 引致 的特 有风险 等等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 变 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标 的是 创业 板ETF 、 创业 板指 数成 份股及 备选 成份 股 , 面 临 创业板 市 场 的特 殊风 险, 包括 但不限 于: 规则 差异 风险 、上市 公司 退市 风险 、上 市公司 经营 风险 、 股价大 幅波 动风 险 、 技术 失败风 险等 ,请 投资 者特 别注意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在 本基 金目 标 ETF 创 业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未能 符合 基金 备案 条件时 , 本基金 将不 能设 立, 面临 募集失 败的 风险 。 本基金 与目 标ETF 的 联系 与区别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本基金 为创 业板 ETF 的联 接基金 ,二 者既 有联 系也 有区别 : (1 )在 基金 的投 资方法 方 面 ,创 业板 ETF 采取 完全 复制法 ,直 接投 资于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 而本 基金 则采取 间接 的 方法, 通过 将绝 大部 分基 金财产 投资 于创 业 板ETF ,实现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紧密跟 踪。 (2) 在交易 方式 方面 , 创 业板ETF 的投资 者既 可以 像买 卖股 票一样 在交 易所 市场 买卖 创业板ETF , 也可以 按照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位 和申 购 、 赎 回清 单 的要求 , 实物 申赎 创业 板 ETF ; 而本 基金 则 像普 通的 开放 式基 金一样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按未 知价 法进行 基金 的申 购 与赎回 。 本基金 与创 业板 ETF 业绩 表现可 能出 现差 异。 可能 引发差 异的 因素 主要 包括 : (1)法 规对投 资比 例的 要 求 。创 业板 ETF 作 为一 种特 殊的 基金品 种, 可 将 全部 或接 近全部 的基 金 资产 , 用于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表现 ;而 本基 金作 为普通 的开 放式 基金 ,仍 需将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5%的 资产 投资 于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2 )申 购赎 回的影 响。 创 业板 ETF 采 取实 物申 赎的 方式, 申购 赎回 对基 金净 值影响 较小 ;而 本基 金申 赎采取 现金 方 式,大 额申 赎可 能会 对基 金净值 产生 一定 冲击 。 本招募 说 明书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除非 另有 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 2012 年 9 月 20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 2012 年 6 月 30 日 ,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 2012 年6 月 30 日。 ( 本报 告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7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7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0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1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 1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16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16 (四) 基金 托 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7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21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46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46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47 六、基金的募集 .................................................... 48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9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 49 (二)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 49 (三) 申购 、赎 回的 时间 ....................................................................................... 49 (四)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 50 (五)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 50 (六)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51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II (七)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 52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 53 (九)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54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 54 (十一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55 九、基金转换 ...................................................... 58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58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 58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 59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59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 59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60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 62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 62 (九)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 62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冻结与解冻 .......................... 63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 63 (二) 转托 管 ........................................................................................................... 63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 63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64 (一) 投资 目标 ....................................................................................................... 64 (二) 投资 范围 ....................................................................................................... 64 (三) 投资 理念 ....................................................................................................... 64 (四) 投资 策略 ....................................................................................................... 64 (五) 投资 决策 ....................................................................................................... 65 (六) 投资 限制 ....................................................................................................... 65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 67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 67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 67 (十)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 67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III (十一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 68 十二、基金的业绩 .................................................. 7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3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73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73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73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73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74 (一) 估值 目的 ....................................................................................................... 74 (二) 估值 日 ........................................................................................................... 74 (三) 估值 对象 ....................................................................................................... 74 (四) 估值 程序 ....................................................................................................... 74 (五) 估值 方法 ....................................................................................................... 74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 76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78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 78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 80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 80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80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 80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 81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 8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82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84 (三) 基金 税收 ....................................................................................................... 8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87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 87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IV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十九、风险揭示 .................................................... 93 (一) 市场 风险 ....................................................................................................... 93 (二)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93 (三) 流动 性风 险 ................................................................................................... 95 (四) 管理 风险 ....................................................................................................... 95 (五) 其他 风险 ....................................................................................................... 9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7 (一) 《基 金合 同 》 的变 更...................................................................................... 97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97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8 (四) 清算 费用 ....................................................................................................... 98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 99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 99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 99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0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100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103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05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6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114 (六)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114 (七)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15 (八)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116 (九)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1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118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119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25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26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V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128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30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30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 止...............................................................................13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6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 一 、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易方 达 创 业板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2 二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 合同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仅 为 《基 金合同 》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 特别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 等法 律文件 的不 时修 改和 补充 《基金 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中国证 监会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并于2011 年10 月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目标ETF 、 创业 板 ETF 易方达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3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发售公 告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业务 规则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4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 资产管 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 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交 易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招募说明书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 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5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 的10% 时 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某一 开放式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基金利 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和基金应收的款项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数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6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 债 券 ;期 限 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债 券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 年) 的 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7 三 、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28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陈 晓梅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 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叶 俊 英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长 。曾 任中 国南 海石 油 联合 服务 总公 司条 法部 科 员、 副 科长 、科 长, 广东 省烟草 专卖 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总 经 理、 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兼总 裁、 副董 事长兼 总裁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刘晓艳 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 总裁 。曾 任广 发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 部 副经 理 、基 金经 理, 基金 投资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基 金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督 察员 兼监 察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兼 市场 部总经 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副 总裁 。现 任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秦 力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投资 理 财部 总 经理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理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现任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经 理, 兼任 广发 信德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广 发控 股(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邓 斌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董 事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 公司 计划 资金 部副 经理 、 广东 粤 财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信托 管理 一部 总经 理、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广 东粤 财 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任广 东粤 财 信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杨 力 先生 ,EMBA , 董 事。曾 任 美的 集团 空 调事 业部技 术 主管 、企 划 经理 ,佛山 顺 德百 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佛山 顺德 创佳电 器有 限公 司 董 事、 副总 经理 ,长 虹空调 广州 营销 中心 营销 总监, 广东 盈峰 投资 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战 略 总监、 董事 、副 总裁 。现 任盈峰 投资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首席 战略 官。 谢亮先 生 ,EMBA , 董 事。 曾任 53011 、53061 部 队财 务部门 助理 员 , 广 州军 区 生产管 理 部 财务 部门 助理 员、 处长,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计划财 务部 部长 。 现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谢 石 松先 生, 法学 博士 ,独 立 董事 。现 任中 山大 学法 学 院教 授、 国际 法研 究所 所 长, 兼 任中 国国 际私 法学 会副会 长, 武汉 大学 法学 院、西 北政 法大 学兼 职教 授,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及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成员 ,上海 、广 州、 深圳 、厦 门、珠 海、 佛山 、 肇庆、 惠州 等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王化成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 小 锋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独 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韶 关 市教 育局 干部 ,中 共广 东 省韶 关 市委 宣传 部干 部,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讲 师、 副教授 、金 融系 主任 兼教 授及博 士生 导师 。 现任北 京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陈 国 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会 主席 。曾 任交 通银 行 广州 分行 江南 西营 业部 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 理兼市 场拓 展部 总经 理、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9 李 舫 金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 曾任 华南 师范 大学 外 语系 党总 支书 记, 中国 证 监会 广 州证 管办 处长 。现 任广州 国际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 限公司 党支 部书 记、 董事 长兼总 裁,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兼) 、 广 州银行 副董 事 长(兼 ) 。 廖 智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 事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 部主 管,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市场部 总经 理。 张优造 先生 ,MBA , 常 务副 总裁。 曾任 南方 证券 交易 中心业 务发 展部 经理 , 广 东证券 公 司 发行 上市 部经 理、 深圳证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 基金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 兼副 总裁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裁, 兼任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肖 坚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副 总 裁。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 资公 司职 员, 香港 安财 投 资有 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粤信(香港) 投 资有限 公司 业务 部副 经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基金 部 经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常务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兼 任基 金投 资 部总经 理 、 总 裁助 理兼 任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 总 裁 助 理兼 专户 投资 总监 、 专 户首席 投资 官、 基 金科 翔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资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陈 志 民先 生, 法学 硕士 、公 共 管理 硕士 ,副 总裁 。曾 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信 托部 经理助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主管 研究 )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理财 部总 经理 、基 金投资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金 投资 总监 及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总 裁 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总 监、 基 金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翔 基金 经理 、基 金科 瑞基金 经理 、基 金 科 汇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机构 理财 部投 资经理 。现 任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陈 彤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副 总 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 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 发部 副 经理 、交 易部 经理 、研发 部经 理、 证券 总部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市场 拓展 部主 管、 基金科 瑞基 金经 理、 市场 部华东 区大 区销 售经 理、 市场部 总经 理助 理 兼 华东 区大 区销 售经 理及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分 公司 总经 理兼 南京 分公司 及成 都分 公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0 司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兼上海 分公 司和 南京 分公 司 以及 成都 分公 司的 总经 理、市 场总 监兼 上 海 分公 司和 南京 分公 司以及 成都 分公 司的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公 司副 总 裁。 张 南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督 察 长。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贸 易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督察长 兼监 察部 总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2、基 金经 理 王 建 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 任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易 方达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 达深证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0 年9 月 27 日起) 、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0 年9 月 27 日起) 、 易方 达创 业 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1 年 9 月 20 日 起) 、 易 方达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1 年 9 月 20 日起)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包括 : 刘晓 艳女 士、 肖坚 先生 、陈志 民先 生、 马骏 先生 。 刘晓艳 女士 ,同 上。 肖坚先 生, 同上 。 陈志民 先生 ,同 上。 马 骏 先生 , 高级 管理 人 员工 商 管理 硕 士(EMBA) 。曾任 君 安证 券 有限 公司 营 业部 职 员,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 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总 裁助 理、 基金 科讯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首席 投资 官兼 任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投 资者(RQFII) 业 务负责 人。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1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 律 行 为; 12 、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 法规 、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 行 有 效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严 格遵守 《 证券 法 》 、 《 基金 法》及 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 本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 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2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违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 规 则,利 用对 敲、倒 仓等 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 场 秩序; (9) 贬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10) 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 展; (11) 有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3)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为 保 证公 司规 范化 运作 ,有 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3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 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 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 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反 规 章的权 力; (6)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 进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7)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 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 司 制定 了合 理、 完备 、有 效 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 的制 度 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面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面 是公 司内 部 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据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 的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 它 们的 制订 、 修改 、 实 施、 废止 应该 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 每 一层 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 务的 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 制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4 的要求 ,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制 度 公 司 的授 权制 度贯 穿于 整个 公 司活 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 分履 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逐 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济 经 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必 须是 在业 务 授 权范 围内 进行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面 形式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 效 。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制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 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的 不 正当 影响 ;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工 作 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有 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 据投 资 产 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库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 金 投资 应确 立科 学的 投资 理 念,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 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 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应 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应 的约 束制 度 和 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规 性。 建立 投 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将 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资 结果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 立 集中 交易 室和 集中 交易 制 度,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 易室 完成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 施; 集中 交易 室应 对交 易 指令进 行审 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时 进行 反馈 、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 司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业 务的 要 求建 立会 计制 度, 并根 据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客 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证 制度 、合 理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5 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确 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 司 建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公 司 设立 了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立 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的 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布 工作 ,以 此 加 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使 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信 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稽 核 公 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 事会 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 需要 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 司 设立 监察 部开 展监 察稽 核 工作 ,并 保证 监察 部的 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公 司明 确 了监 察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 察 部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 使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行 。 公 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重 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6 四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2 年6月 末, 中国 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146 人, 平均 年龄30岁,95%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国 大陆 托 管服 务的先 行 者, 中国 工 商银 行自1998 年在 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 务 以 来 ,秉 承“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 理模 式、 先进 的营运 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责 ,为 境内 外 广 大投 资者 、金 融资 产管理 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全 、高 效、 专业 的托 管服务 ,展 现优 异 的 市场 形象 和影 响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 行中 最丰富 、最 成熟 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 投 资基金 、 信托 资产 、 保 险 资产 、 社 会保 障基 金、 安 心账户 资金 、 企业 年金 基 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 计划 、商 业 银 行信 贷资 产 证券 化、基 金 公司 特定 客 户资 产管理 、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 门 类齐 全 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同 时在国 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 提 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截 至2012 年6 月, 中国 工商银 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252 只 ,其 中 封闭式7只 , 开放 式245 只 。 自2003 年 以来 , 本 行连 续八年 获得 香港 《 亚洲 货 币》 、 英 国 《全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7 球托管 人》 、 香 港 《财 资》 、 美国 《环 球金 融》 、 内地 《证券 时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等 境内 外 权 威财 经媒 体评 选的31项最 佳托 管银 行大 奖; 是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行 ,优 良的 服 务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 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自 成 立以 来, 各项 业务 飞速 发 展,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托 管 行业 的 优势 地位 。这 些成 绩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 设” 的 做 法是 分不 开的 。资 产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内 部风 险管 理工 作, 在积极 拓展 各项 托 管 业务 的同 时, 把加 强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 善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 化 业务 项 目全 过程 风 险管 理 作为 重 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2007 、2009 、2010 年 四 次顺 利 通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审 计标 准第70 号)审 阅后 , 2011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第五 次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 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 明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 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内 部控 制方面 的健 全性 和 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际 大型 托管 银 行 接 轨, 达到 国 际先 进水平 。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 经 成为 年度 化 、常 规化的 内 控工 作手 段。


1. 内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 证 业务 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 则,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风 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化 、管 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 内控 体 系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保 障资 产托 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由 中 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 (内 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同 组成 。 总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 监 督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专 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 人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8 员 ,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对 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 则 。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 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 时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 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对 独立 ,适 当分 离;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独立 的负责 内部 风险 的部 门, 专责内 控制 度的 检 查。


4.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员 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制 度, 并采 取 了 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 业务制 度和 管理 独 立 、网 络独 立。 (2 )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特 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在 实现 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互 控防 线” 、 “ 监 控 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健 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 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力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9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监 控,指 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的 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并 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 近 实战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按 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现 在的 “随 机 演练” 。从 演练 结果 看,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复 业务 。 5.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监 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 务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 共同 参与 ,只 有这 样,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资 产托 管部实 施全 员风 险 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位 职责 范围 内 的 风险 负责 ,通 过建 立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 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岗 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作 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 托管 部 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等 ,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 相 互制约 机制 。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 业 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间 业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运 作, 一直 将 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作 重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变 化和 托管 业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20 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 题、新 情况 不断 出现 ,资 产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与 业务 发展 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 的生 命线 。 (五)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基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基 金的投 融 资 、基 金的 禁止 投资 行为、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 到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违 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基 金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规 定的 期限 内进 行整改, 并且 有权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存在 疑义,应 及时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做 出解释 、澄 清或 纠正。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21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6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20 号 B 座 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贸大 厦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22 联系人 :王 璟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代 销机 构 (以下排序不 分先后) (1)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均山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侯 燕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23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一宁 联系电 话:010-851082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陈 铭铭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广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 市 东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8) 北 京银 行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2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城 区南 城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城 区旗 峰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黄 飞燕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0) 东莞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叶 德森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 广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25 (12)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华夏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蒋 驰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4) 民生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15) 平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2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芮 蕊 联系电 话:0755-2587975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2587945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6) 浦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于慧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7)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大 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021-38576977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18)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27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张 萍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9) 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20) 中信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丰 靖 联系电 话:010-655570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21)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28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23)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业务投 诉电 话:0731-8440335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4) 财富 里昂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电话:021-38784818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29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68777877 网址:www.cf-clsa.com (25) 财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徐 轶青 联系电 话:0571 -87822359 客户服 务电 话:96336 ( 浙 江) 、400-869-6336 (全 国 ) 网址:www.ctsec.com (26)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27)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30 网址:www.95579.com (28)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联系电 话: 0755-25832852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5832583 网址:www.fcsc.com (29)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 锴 联系电 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0)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519-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1)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31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张 巧玲 联系电 话:0769-2211655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69-96113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9423 网址:www.dgzq.com.cn (32)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33)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246 网址:www.dxzq.net.cn (34)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32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联系电 话:0731-85832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35)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6)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37)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33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8)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39)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金 喆 联系电 话: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 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40)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34 开放式 基 金 咨询 电话 :021-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41)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42)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陈 琳琳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43)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陈 明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197-86265337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35 网址:www.gsstock.com (44)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45)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6)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5161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400-80-965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36 (47)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联系人 :宋 歌 联系电 话:021-5012208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49)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gs.com (50)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 大厦、 深圳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 中旅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37 大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 深圳 ) 网 址:www.htsc.com.cn (51)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三 层、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陶 颖 联系电 话:010-5856804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52)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传 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3)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38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54)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5)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徐 翔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2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56)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39 (57)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qlzq.com.cn (58) 日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文 思婷 联系电 话:010-839917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59)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联系人 :牟 冲 联系电 话:010-583281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9228748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0) 山西 证券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40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61) 申银 万国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62) 天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关 键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传真:0755-33329815 网址:www.tyzq.com.cn (63)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41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64)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联系电 话:023-637862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311 网址:www.swsc.com.cn (65) 厦门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 卢 金文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66)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67)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68)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联系电 话:021-3856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69)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0)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4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71)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72)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李 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73)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李 凌芳 联系电 话:021-64718888-1801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44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74)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5)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76) 中信 证券 (浙 江)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联系电 话:0571-860788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45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77) 中信 万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78)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com


(79)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李丹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80) 中原 证券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46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厦 25-2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 余贤 高 (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层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梁丽 金、 刘佳 联系人 :廖 海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47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 话: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庄贤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48 六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及 其 联接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许可[2011]740 号) 核准募 集。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股 票型联 接基 金 。 基金 的存 续期间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11 年 8 月 15 日至 2011 年 9 月 14 日。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49 七、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 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八 、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 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二)申购、赎回的 场所 1、基 金管 理 人 的直 销中心 及网上 交易 系统 ;





2 、各 代销 机构 开办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的 营业 网点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按规 定予 以公 告。 投 资者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指定 的基 金代 销机构 以电 话或 互联 网等 其他电 子交 易 方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三)申购、赎回的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1 年11 月21 日起 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和赎回 业务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50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工 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 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或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其它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原 则视 情 况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或 其他相 关规 定在 实施 日前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公告 。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四)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当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除 指定 赎回 外 , 基 金管 理人按 “ 先进 先出 ” 的原 则, 对该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即先 确认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后确认 的基金 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五)申购、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 帐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51 2、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 应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投资 者已 缴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 在T+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处 理。 ( 六)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 或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首 次申 购的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通过 直销 中 心首次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50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 ,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各 代销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代 销机 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不受 最低 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赎 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 回 。 单 笔赎 回 或转换 不得 少 于100 份( 如 该帐户 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余额 不 足100 份, 则必 须一次 性赎 回或 转出 该基 金全部 份额);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余额 不足 100 份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将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该 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性 全 部 赎回 。 各 销售 机构对 赎回 份额 限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52 制有其 他规 定的,以 各销 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3、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或 调整 上述 申购 、 赎回 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应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在调 整生 效前至 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七)申购、赎回的 费率 1、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设置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费 率为 : 申购金额 M (元)(含申 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50% 500 万≤M <1000 万 0.10% M ≥1000 万 1000 元/笔 赎回费 率为 :


持有时间 (天) 赎回费率


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在 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况 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金 额所 对 应的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调 整后的 申购 费 率 和赎 回费 率在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中 列示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前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53 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绝对 数额 的申 购费 金 额 举例说 明: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2% 9,881.42 元 118.58 元 1.0000 元 9,881.4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9,999,000 份 申 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四 舍五 入,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二位 ; 申 购费 用由基 金申 购 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申 购份数 采取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二位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 净 赎 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举例说 明: 赎回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 净赎回 金额 10,000 1.0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 总 金额 、赎 回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四 舍五入 ,保 留 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54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其计 算公 式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额 4、 投 资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在 投 资者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其中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归入基 金财 产 , 其 余部 分 用于支 付注 册 登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 九)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 资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2、 投 资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扣 除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2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 回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 办理。 对于 单个基 金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55 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办理 的 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办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延 迟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个 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 顺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或基 金代 销机 构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向中 国 证 监会 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同 时以 邮 寄、 传真 或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 十一 )拒绝或暂停 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或依 法决 定临时 停市 , 导致 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无法 计算 ; (3)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目标 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5) 目标 ETF 暂停申 购 、暂停 上市 或目 标 ETF 停牌,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本 基金申 购的 ; (6)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7 )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 继续 接 受申购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时 ; (8)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代 销机 构或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因技 术故 障或人 员 伤亡导 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时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56 (10)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某 笔申 购。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的 ,申 购 款项 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上 述(1 )到(9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 一 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该 退回 款项产 生的 利 息等 损 失。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按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或依 法决 定临时 停 市 ,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目标 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5) 目标 ETF 暂停申 购 、暂停 上市 或目 标 ETF 停牌,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本 基金赎 回的 ; (6)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7 )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 继续 接 受 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8)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代 销机 构或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因技 术故 障或人 员 伤亡导 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时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57 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可 延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每个 赎回 申请 人 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 后 续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 , 在 出现 上述 第 (3 ) 款的情 形时 , 对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 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有 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3、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并 公 布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于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前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回 的开 放日 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 停公 告 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或 其 他 相关 规定 于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前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58 九、 基金 转换 (一)基金转换开始 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1 年11 月21 日 起开 始办 理转换 业 务 ,具体 实施 办法 参见 相关 公告。 本 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开放 日为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转 换时 除外 ) 。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其 它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原则 视 情 况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在实 施日 前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公 告。 投 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转 换申 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转 换价 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转 换的 价格。 (二) 基金转换的原 则 1.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 进行申 请 。 投 资者 可以 发 起多次 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换 费 用 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2. 当 日的 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当 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 销,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不 得撤 销。 3.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 即 基金 的 转 换价 格以 转 换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 售机构 进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的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5.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 务时 , 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 处于可 赎回 状态 , 转入 方 的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6. 转 换业 务遵 循 “先 进先 出” 的 业务 规则, 即份 额 注册日 期在 前的 先转 换出 , 份额 注 册 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如 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有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则遵 循先 赎回 后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59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 基 金份 额在 转换 后, 转 入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期将 自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 新开始 计算 。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调 整 生效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 序 1.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规定 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正 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以 在 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 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当天 作为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日(T 日) ,并 在 T+1 工作 日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者可 在 T+2 工 作日 及之 后查 询成 交情况 。 (四)基金转换的数 额限 制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成另 一 只基 金, 本基 金单 笔转 出 申请 不得少 于 100 份( 如该 账 户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 回或转 出该 基金 全部 份额 ) ; 若 某笔 转换导 致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余额不 足 10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基 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或 调整 上述 基金 转换 的 程序 及有 关限 制, 但 应 在 调整 生效前 在至 少一 种 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 金 转换 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由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 构 成, 其中赎 回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60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具体实 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相 关公 告 。 转 换 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代销 机构 可 对 每 笔 转 换 申 请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高 于10 元 的 业 务 代 理 费, 具 体 收 费 标 准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为准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上述 费率 。上 述费 率 如 发生 变更 , 应在 调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制 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资 者调 低基 金转 换费 率。 (六)基金转换份额 的计 算方式 计算公 式: A=[B ×C ×(1-D) /(1+G )+F ]/E H= B ×C× D J= [B ×C ×(1-D)/(1+G)] ×G 其中 ,A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 C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净值 ;D 为转 出基 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 应 的申购 补差 费率 ; E为 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F 为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转 出时 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收 益 (仅 限转出 基金 为易 方达 货币 市场基 金) ;H 为 转 出基 金 赎回费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说明: 1.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2.转入基金时,从 申购费 用低的基金向申购 费用高 的基金转换时,每 次收取 申购补差 费用 ;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 金向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 申 购补 差费 用 按照 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具体收 取情 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差异 情况 而定 并见 相关公 告 。 3.转出基金时,如 涉及的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 用,收 取该基金的赎回费 用。收 取的赎回 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 其余 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61 4.投资者可以发起 多次基 金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费 用按每笔申请单独 计算。 转换费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举例说 明 :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10,000 份易 方 达 创业 板ETF 联 接基 金至 易方达 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 金份额 , 转出 基金T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1000 元 , 转 入 易方 达策 略 成长二 号混 合型 基 金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20 元, 假 设该 转出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补 差费 率为 0.8% ,则 可获得 转入 基金 的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基金份 额计 算 如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1.1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转换 金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率=11,000.00 ×0.5%=55.00 元 申购补 差费=( 转换 金额 —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 × 申购 补差费 率 ÷ (1 +申购 补 差费率 ) =(11,000.00-55.00 ) ×0.8%÷(1+0.8%)=86.87 元 转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00+86.87 =141.87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费=11,000.00-141.87=10,858.13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58.13 ÷1.020=10,645.23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 额 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申购 补 差费 10,000 份 1.10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86.87 元 10,858.13 元 1.020 元 10,645.23 份 注: 本基 金转 出至 易方 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 易 方达 策 略成长 基金 、 易方 达 50 指 数基金 、 易 方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达 稳健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时, 转入 份额 的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财 产 所 有; 本基 金转 出至 易方达 价值 精选 股票 型 基 金、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型 基金 、易 方 达 价值 成长 混合 型 基 金、易 方达 科讯 股票 型基 金、易 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型基金 、易 方达 中 小 盘股 票型 基金 、易 方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科 翔股 票型 基金、 易方 达行 业 领先企 业股 票型 基金 、 易 方达沪 深 300 指 数基 金 、 易方达 深 证100ETF 联接 基 金、 易方 达上 证中盘 ETF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消 费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基 金、 易 方 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方 达资 源行 业股 票型基 金 、易 方 达双 债增 强债券 型基 金 和 易 方 达纯 债债 券型 基金 时,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62 (七)基金转换的注 册登 记 投资 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 为投 资者 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 增加 转入 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 一般情 况下 , 投资 者自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应在 调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八)基金转换与巨 额赎 回 当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转 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 先级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决定 全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并 且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 例确 认( 除另 有公 告外 ) ;在 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 请将 不 予以顺 延。 (九)暂停基金转换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转 换申请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转 换申 请的 情况。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1 到 6 项暂 停基金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刊登 相关 公告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63 十、 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及 冻结与 解冻 (一)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 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 一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继 承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国家 有权 机关 要求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户 。 其中, “ 继承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合法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的情形 ; “司 法强 制执 行” 是指司 法机 构 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 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上述 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他 销售 机构 不得 办理 该项 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 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并 有权 收取 一定的 费用 。 (二) 转托管 本 基 金目 前实 行份 额托 管的 交 易制 度。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 账户 转 入另 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交 易,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具体 办理 方 法参照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定 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 注册 登记 机 构、 办理 转托 管的 销售 机 构出 现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 或出 于其它 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转托 管业 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三)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部 分产 生 的权益 先行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64 十 一、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 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最 小化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创业 板 ETF 、 创 业板 指数 成份股 及 备 选成 份股 、新股( 一级 市场 初次 发行 或增发)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本 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 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还可 以投 资于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未 来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 工具。 本基金 资产 中投 资于 创业 板 ETF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90%;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理念 指 数 化投 资具 有低 成本 、管 理 透明 及分 散化 程度 高等 优 点, 能稳 定地 获得 与标 的 指数 相近的 回报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创 业板 ETF 的 联 接基金 。创 业板 ETF 是 采 用完全 复制 法实 现对 创业 板指数 紧 密跟踪 的全 被动 指数 基金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投 资于 创业板 ETF 实现 对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紧 密 跟踪, 力争 将 日 均跟 踪偏 离度控 制在 0.35% 以内 , 年化跟 踪误 差控 制在 4% 以 内。在 投资 运 作 过程 中, 本基 金将 在综合 考虑 合规 、风 险、 效率、 成本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决 定采 用实 物 申赎的 方式 或证 券二 级市 场交易 的方 式进 行创 业 板ETF 的 买卖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但必 须 根 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65 (五) 投资决策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 (2)对 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的 研究与 判断 。 2、 投 资决 策流 程 (1) 基 金经 理拟 定资 产配 置计划 ,按 照公 司制 度提 交审议 并实 施 ; (2) 基 金经 理 采 取实 物申 赎的方 式或 证券 二级 市场 交易的 方式 进行 创业 板ETF 的 买卖 ; (3)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 定期对 投 资组 合 与 业 绩比 较基准 的 偏离 度 和 跟 踪误 差 进行 跟 踪和 评估 。 (六) 投资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本基 金投 资目 标 ETF 或 者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但本 基金 投资目 标 ETF 除外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66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 资产 中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 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90% ; (2)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展 期 ; (3)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5) 本基 金投 资于股 指期 货的,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 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任 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权 证 的10% 。 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 遵从其 规定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性 规 定, 履行适 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规 定的限 制 。 如 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本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品种 , 投资 比例 将 遵从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 由于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 准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67 同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板 指数 收益 率 X95%+ 活期存 款利 率( 税后)X5% 。 如果创 业板 ETF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 或创 业板 指数 编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 创业 板 指数 的 编 制及 发布 或授 权、或 创业 板 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或 创 业板 指数 编制 方法发生 重 大变 更 导致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该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组成 部分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 据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变更 本基 金基 金名 称、调 整 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创 业板 ETF 的联 接基金 ,其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 券基金 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主要 通过 投资创 业板 ETF 实现 对业 绩比较 基准 的紧 密跟 踪 , 具有与 业绩 比 较基准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九)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所投资证券产 生权 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68 (十一)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未经审计) 本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已 于 2012 年 10 月10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的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 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2 年 4 月1 日至 2012 年6 月30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85,935.24 0.14 其中: 股票 285,935.24 0.14 2 基金投 资 184,912,686.02 92.87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 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034,343.72 6.5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878,054.28 0.44 8 合计 199,111,019.26 100.00 2. 期 末投 资目 标基 金明 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69 (%) 1 易方达 创 业板交 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股票型 交 易 型 开 放式 (ETF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184,912,686.02 93.48 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196.00 0.00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61,395.39 0.08 C0








食品 、饮 料 - -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7,056.00 0.00 C4








石油 、 化 学、 塑 胶、 塑料 9,297.35 0.00 C5








电子 40,019.53 0.02 C6








金属 、非 金属 5,888.17 0.00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59,062.64 0.03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40,071.70 0.02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70 E 建筑业 5,930.00 0.00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41,265.20 0.02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7,776.88 0.00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31,570.10 0.02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36,801.67 0.02 M 综合类 - - 合计 285,935.24 0.14 4.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027 华谊兄 弟 737 11,666.71 0.01 2 300024 机器人 450 9,931.50 0.01 3 300070 碧水源 314 9,388.60 0.00 4 300142 沃森生 物 240 9,187.20 0.00 5 300015 爱尔眼 科 400 8,388.00 0.00 6 300077 国民技 术 400 8,124.00 0.00 7 300079 数码视 讯 450 7,479.00 0.00 8 300026 红日药 业 300 7,206.00 0.00 9 300144 宋城股 份 500 7,180.00 0.00 10 300039 上海凯 宝 300 6,690.00 0.00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71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 本期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0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24.65 5 应收申 购款 375,729.6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78,054.28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72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十 二、基 金的业 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1 年9 月20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 截至2012 年6 月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1 年12 月 31 日 -7.09% 0.54% -13.91% 1.91% 6.82% -1.37%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30 日 1.01% 1.52% -0.25% 1.86% 1.26% -0.3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6.15% 1.25% -14.12% 1.88% 7.97% -0.63%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73 十三 、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款项 以及 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 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 基 金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 立资 金结 算账 户和 托管 专 户用 于基 金的 资金 结算 业 务, 并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银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 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行 备案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代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 其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74 十四 、基 金资产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 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据 经基 金 资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格 的基 础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基金 、债券 、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等 资产 和负 债。 (四) 估值程序 基 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方 认 可的 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核 无误后 ,以 双 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75 (1) 交 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日所采 用的 净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价格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创 业 板ETF 按估 值日 该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 如 该 基金未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 则 按其 最近公 布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4、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76 5、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期货 合 约以 结算 价格 估 值。 8、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公 布。 (六) 基金份额净 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当 估 值或份 额 净 值计 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 扩大。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 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 担 的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基 金 代销 机构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 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水 平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77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 处 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 成 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 的有关 费用 ,由 责任 方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项目 。 (6 )如 果 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78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 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 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与 暂停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4、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5、 法 律法 规规定 、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8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79 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80 十五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 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4 、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5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81 (五)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可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相 关业 务规 则 执行。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82 十六 、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由于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为创 业板 ETF 的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为 避 免重复 收费 ,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对 本基 金财产 中的 ETF 部分 计提 管理费 、托 管 费。本 基金 制定 了以 下的 收费标 准。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调 整后 的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年 费率 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调 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调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前 一日 本基 金持 有的 创业 板 ETF 公允 价值 ,金 额为负 时以 零计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83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调 整后 的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0.1%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调 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调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前 一日 本基 金持 有的 创业 板 ETF 公允 价值 ,金 额为负 时以 零计 。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上述“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其他 各 项 费用 ,根 据有 关 法规 及相 应 协 议规 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基金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4、 费 用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调 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调 低基 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按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 在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84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购 费 (1) 申购 费率 : 申购金 额 M (元 )(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50% 500 万≤M <1000 万 0.10% M≥1000 万 1000 元/笔 (2) 申购 费的 收取 方式 和 用途 在 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况 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金 额所 对 应的费 率。 申 购费 用 由 申购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3)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1000 万元 (含 )以 上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绝对 数额 的申 购费 金 额 申 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四 舍五 入,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二位 ;申 购份 数采取 四舍 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二 位,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2. 赎 回费 (1)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率为 :


持有时 间 ( 天) 赎回费 率


0-364 0.5%


365-729 0.25%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85 730 及 以上 0%


(2) 赎回 费的 收取 和用 途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其中 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3)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方式 本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金 额扣 减赎 回 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四 舍五入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转 换费 率 目 前 ,基 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了 本 基金 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具 体 实施 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公 告 。 基金 转换 费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由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 构成, 其中 赎回 费 按 照基 金合同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最 新的 相关 公 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转 换费 用以 人 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代销 机构可 对每 笔转 换 申请向 投资 者收 取不高于 10 元 的业 务代 理费, 具体 收费标 准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4.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 行申 购、 赎回 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 上述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上述费 率 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 促销 计划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 费 率。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86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87 十七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 及 其他规 定事 项 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88 十八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指 定 媒体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代销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89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 上。 (1)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等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2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3) 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告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90 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 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 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报 备采 用电 子文本 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报中 国证监 会 或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91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百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 罚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92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 露事务 。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 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上披 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公 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媒 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 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 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 阅、复 制。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93 十九 、风 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经 济 因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 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从 而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 主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 1. 政 策 风险 。 因财 政政 策 、货 币 政策 、 产业 政策 、 地区 发 展 政 策 等国 家宏 观 政策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 经 济 周期 风 险。 随着 经 济运 行 的周 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 的收 益 水平 也呈 周 期性 变 化,基 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 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 波 动会 导 致证 券市 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 的变 动。 利 率直 接 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益水 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 上 市 公司 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状况 受多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 竞 争、 市场 前景 、技 术更新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5. 购 买 力风 险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收益 将 主要 通过 现 金形 式 来分 配 ,而 现金 可 能因 为 通货膨 胀因 素而 使其 购买 力下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 收益下 降。 (二)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1、 创业 板指 数波 动的 风 险 创 业 板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 受到 政治 因素 、经 济因 素 、上 市公 司经 营状 况、 投 资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导 致 指 数 波 动 。 由于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创 业 板 ETF , 基金 收益 水平 会 发 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 2 、创 业板 市场 的特 殊风 险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标 的是 创业 板ETF 、 创业 板指 数成 份股及 备选 成份 股 , 面 临 创业板 市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94 场的特 殊风 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规则 差异 风险 创 业 板市 场发 行、 上市 等业 务 规则 与现 有的 主板 、中 小 企业 板市 场的 相关 业务 规 则存 在一定 差别 。 (2) 上市 公司 退市 风险 创 业 板市 场上 市公 司退 市制 度 设计 较主 板市 场更 为严 格 ,与 主板 市场 相比 ,可 能 导致 创 业板 市场 上市 公司 退市的 情形 更多 ,退 市速 度可能 更快 ,退 市以 后可 能面临 股票 无法 交 易的情 况, 购买 该公 司股 票的投 资者 将可 能面 临本 金全部 损失 的 风 险。 (3)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与 主 板市 场上 市公 司相 比, 创 业板 市场 上市 公司 一般 处 于发 展初 期, 经营 历史 较 短, 规 模较 小, 经营 稳定 性相对 较低 ,抵 抗市 场风 险和行 业风 险的 能力 相对 较弱。 此外 ,创 业 板 市场 上市 公司 发展 潜力虽 然可 能巨 大, 但新 技术的 先进 性与 可靠 性、 新模式 的适 用面 与 成 熟度 、新 行业 的市 场容量 与成 长空 间等 都具 有较大 不确 定性 ,投 资者 对创业 板市 场上 市 公司高 成长 的预 期并 不一 定会实 现, 风险 较主 板大 。 (4) 股价 大幅 波动 风险


以下原 因可 能导 致创 业板 市场上 市公 司股 价发 生大 幅波动 : 1) 公司 经营 历史 较短 , 规 模较小 , 抵 抗市 场风 险和 行业风 险的 能力 相对 较弱 , 股价 可 能会由 于公 司业 绩的 变动 而大幅 波动 ; 2) 公 司流 通股 本较 少, 盲 目炒作 会加 大股 价波 动, 也相对 容易 被操 纵; 3) 公 司业 绩可 能不 稳定 , 传统的 估值 判断 方法 可能 不尽适 用 , 投 资者 的价 值 判断可 能 存在较 大差 异。 (5) 技术 失败 风险 创 业 板 市 场 上 市 公 司 高 科 技 转 化 为 现 实 的 产 品 或 劳 务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相 关 产 品 和 技 术 更新换 代较 快, 存在 出现 技术失 败而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3 、指 数编 制机 构发 布数 据 错误的 风险 如果指 数编 制机 构发 布的 成份股 数据 出现 错误 ,创 业板 ETF 的 资产 净值 可能 受到不 利 影响。 由于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创 业板 ETF ,本 基金 资产净 值也 将受 到不 利影 响。 4 、基 金收 益率 与业 绩基 准 收益率 偏离 的风 险, 主要 影响因 素包 括: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95 (1 ) 创业 板ETF 对创 业板指数的跟 踪误 差 :本 基金主 要 通过 投资 于 创业 板ETF实现对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紧密 跟踪 , 创业 板ETF 对 创 业板 指数 的跟踪 误差 会影 响本 基金 对业绩 比较 基 准的跟 踪误 差; (2) 本基 金发 生申 购赎 回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收 取等 其他导 致基 金跟 踪误 差的 情形。 5 、 由于 本基 金在 投资 限制 、 运作 机制 和投 资策 略等 方 面与 创业 板ETF 不同 ,因 此 本 基金具 有与 创业 板ETF 不 同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及净 值增 长率。 6 、 本 基金 属于 联 接 基金 ,主 要 投资 于目 标ETF ,因 此目 标ETF 面 临的 风险 可能 直接 或 间接成 为本 基金 的风 险。 7 、 在 本基金目标ETF 创 业 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未 能 符 合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时,本 基金 将不 能设 立, 面临募 集失 败的 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基 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 表现 在 三个 方面 :一 是基 金管 理 人建 仓或 进行 组合 调整 时 ,可 能由于 市场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而无 法按 预期 的价 格将 创业 板ETF 、 股票 或债 券买 进或卖 出 ; 二 是 为应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难 ,被 迫在 不适 当的价 格大 量抛 售 创业 板ETF、 股票 或债 券; 三是创业板 ETF 暂停 赎回 或 暂停 在二 级市 场交 易,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 出现 现金 支付 困难 ,基金 管理 人因 此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以 上情形 均可 能给 本 基金带 来不 利影 响。 (四)管理风险 1 、 在基 金管 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2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 素的 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 益 水平。 (五)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 因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导 致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代 销机 构 等 机构 无法 正 常 工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的风险 。 3 、 因金 融市 场 危机 、代 理商 违 约、 基金 托管 人违 约等 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控制 能 力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96 的因素 出现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的风 险。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97 二十 、基 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对 《基 金 合同 》 的 变更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 基金 合同 》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依法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2 、 上述 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之 日起 生效,自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3、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收费方 式, 或调 整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4、法 律法 规对 《基 金合 同 》变更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98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情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99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 《 基金 合同 》 终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00 二十 一、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 立 运用 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 理 费以 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 据 《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 规 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 委托 、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 构 ,对 基 金代 销 机构的 相 关 行为 进 行监 督 和处 理;


(9) 担 任 或 委托 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 构 担任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办 理基 金 注册 登 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 业务 规 则》 , 决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券 ;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01 法律行 为;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 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 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 如 认为 基金 代 销机构 违反 《 基金 合同 》 、 基金销 售与 服 务 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 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 员 进行 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 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 与 稽核 、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 制 度,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 金 份额 认 购、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 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 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 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 《 基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02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确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7) 确 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规定 时 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并 在 支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对第 三 方 处理 有 关基 金 事务 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但 因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损 失, 而基 金 管理人 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三 方追 偿;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 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产 生的 债务 和全 部费 用,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 在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30 日 内退还 基金 投资 者;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03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定 期或 不定 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 定 安全 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 托 管费 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 部 门批 准 的其 他收入 ;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以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联名的 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上 海 分 公 司和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 基 金 的名 义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 公司 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 账户 , 负责 基金投资 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7)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 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 符合 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 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 与 稽核 、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 制 度,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 独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04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名 册登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 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告 出 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 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 益和 赎 回款 项; (15)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承担赔 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按 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05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 议; (22)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对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6) 按 照目 标ETF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席 目标ETF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并对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7)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8)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9)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代 销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 行 为依 法 提起 诉讼; (10)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 费 用; (3) 在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 承 担基 金 亏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 终 止的 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 还 在 基金 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 原 因, 自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及代 销 机构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06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合 法授 权代表 有 权 在授 权范 围内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行使 权利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 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 的本基 金 份额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目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其 持有的 享有 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为 :在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 持有目 标 ETF 份 额的 总数 乘以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本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总份 额的 比 例。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身 份 行使 表决 权, 但可 接受 本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委托 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出 席 目 标 ETF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参 与 表 决。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须先 遵照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召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由 本 基金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2、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07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3、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收费方 式, 或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基 金代 销机 构在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规则 ; (8)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他 情形。 4、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08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5、会 议通 知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a.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b.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c.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d.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09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e.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 联系电 话; f.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g.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 通 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提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 通讯 开会 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 会 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 确定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 开会 方式召 开。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a.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身 份 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 的身 份证明 、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提供 的的 登记 资 料相符 ; b.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10 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应 以书 面方 式或 基金 管理人 规 定 的其 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a.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b.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c.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表 决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d. 上述 第 c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身 份证 明、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代 理人 出具 的身 份证 明、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且 委托 人 出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e.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 亦可采 用网 络 、 电 话等 其 他非现 场 方 式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其 代表 进行 授权 或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 开会或 通讯 开会 。 7、议 事 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1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临 时提 案 应当 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 集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进 行审 核 ,符 合条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核 : a.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 关系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b.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决 定。 如将 提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a.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12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 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号 码 、 住所 地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b.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8、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13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a.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b.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 果。 c.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 在宣 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d.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10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14 议。 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对 《基 金 合同 》 的 变更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 基金 合同 》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依法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2 、 上述 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事项 自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之 日起 生效,自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3、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收费方 式, 或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4、法 律法 规对 《基 金合 同 》变更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六)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15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七)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情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6、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16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 《 基金 合同 》 终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8、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的处 理 和 适用 的法律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如经 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法 律文 件。 1 、 《 基金 合同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章 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 代表 签 字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认后 生效 。 2 、 《 基金 合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3 、 《 基金 合同 》自 生效 之日 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 《 基金 合同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 式二 份外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17 5 、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基 金合 同》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但 内 容应以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为准。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18 二 十二 、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 区情侣 路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38797888 传真:020-38799488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19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创业 板ETF 、 创 业板 指数 成份股 及 备 选成 份股 、新股( 一级 市场 初次 发行 或增发)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本 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还可 以投 资于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未 来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 工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 资 产中 投 资于 创业板ETF的 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0%;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因 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 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合理 的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 基金 资产 中投 资于 目标ETF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90% ; b.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展期; c.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d.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20 e.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的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00% , 其中, 有价 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 等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在任 何 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2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f.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的0.5%,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 遵从其 规定 ; g. 本 基金 持有 单个 流通 受限 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 本基 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十;因 流通 受限 证 券 价格 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控制的 因素 导致 上述 比例 被动超 标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停止 主动 买入流 通受 限证 券或 在流 通受限 期结 束后 卖出 流通 受限证 券。 经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上 比 例 进行 调整 ; h.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 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10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 模 和应 对措 施, 便于基 金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21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 买卖 其他 基 金份 额, 但本 基 金投 资目 标ETF 或者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但本 基金 投资目 标ETF 除 外;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 联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 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 ,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 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名 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名 单。 名单 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回 函 确认已 知名 单 的变更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 进行关 联交 易, 并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禁 止基 金从 事 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22 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 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交 易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交 易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的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2 个 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期 对银 行 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单中 增加 或减 少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时 须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工 作 日内回 函 确 认收 到后 , 对 名单进 行更 新。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易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 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与 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责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在 与 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 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上 述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23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银 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 款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本 基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 存款 出 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循 上述 监督 流程 ,则 对于由 于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 以根 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 发 行管 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应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上 述资 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后 两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 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 数量 、发 行 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已 持 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资金划 付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24 息 的真 实 、 完整 ,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行 监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的 ,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就该 风 险 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门 就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拒绝 执行 有 关 指令 。因 拒 绝 执行 该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监 督职 责,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25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要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要求 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对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财 产进 行核 查。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26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对 于因 基金 认 (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 如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从 公 开信 息渠 道获 取到 账日期 信息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追偿, 但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 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募 集结 束 后,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 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托 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 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名 以上 (含2 名)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 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银 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 金 的银行 存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是 指基 金托 管 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进 行一 级结 算 的 专用 账户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均 需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27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进行 。 资 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应 严格 管理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银 行 存款 账户 、及 时核 查基 金 银行 存款账 户余 额。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书 面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 立 和 管理 (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 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 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28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其中 实 物证 券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 实 物证 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 及 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 凭证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合 同签 署后10个 工作 日内通 过专 人送 达、 挂号 邮寄等 安全 方式 将 合同 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文件 保管 部 门15年 以上 。 对 于 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 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4 位, 小数点 后第5位 四舍 五入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 符 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签 署确认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29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本基 金的 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2、估 值差 错处 理 当 估 值或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实 际发 生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当估 值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基 金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向 差错 责任 方追 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投 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计 算 结果 不一 致时 ,双 方应 本 着勤 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为 准 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起 的损 失由 基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30 金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6 月30 日、 每年12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每 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提 交 ;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 保存 期 限为15年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 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双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议 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 一切 争议 ,除 经友 好协 商 可以 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双 方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31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进 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托 管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32 二 十三 、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 的 服务 。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 交易 记录。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进 行 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基 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资 者的 要求 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 账单服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基金 间转 换 本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在其 所 管理 的基 金间 进行 转换 , 具体 实施 方 法见 相关 公告 。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可 利用 代销 机构 网 点和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 资的 服 务(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目前 仅对 个人 投资 者开 通)。 通过 定期 投 资计划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固定的 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 购基金 份额 , 具体 实施 方 法 见相 关公 告 。





(六) 资讯 服务 1、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投 资 者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 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帐户 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 息, 可拨打 如下 电话 :4008818088 ( 免长 途话 费) 。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33 二 十四 、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 银行个 人电 子银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3-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已过期 身份 证 件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2012-4-1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农 业 银行网 上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2-4-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在渤海 证券 推 出定 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2-5-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华 融证 券 网上交 易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5-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信万 通 证券为 代销 机构 及在 中信 万通证 券推 出定 期定 额申 购业务 的公 告 2012-6-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通机 构投 资者 网上 直销业 务的 公 告 2012-6-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6-29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已过期 身份 证 件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2012-7-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2-7-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中 信建 投证 券基 金定 期定额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延期 的公 告 2012-7-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国 盛证 券 为代销 机构 、 在国 盛证 券 推出定 期定 额申 购业 务及 参加国 盛证 券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2-7-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国 金证 券为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 2012-8-27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34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延 长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基 金网 上 直销申 购费 率优 惠期 的公 告 2012-8-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浙 商证 券 为代销 机构 、 在浙 商证 券 推出定 期定 额申 购业 务及 参加浙 商证 券非 现场委 托方 式申 购与 定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9-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对市场 上出 现冒 用本 公司 名义进 行非 法 证券活 动的 特别 提示 2012-9-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民 族证 券 网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2-9-14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35 二 十五 、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方 式 本 《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代 销机 构住 所, 投资 者 可在 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证 其所 提供 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易方达 创 业板 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210 136 二 十六 、 备查文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易 方 达 创业板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募集的文 件; 2、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4、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2 年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