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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进取(150107)

易基进取: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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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易基稳健与易基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登记结算 机 构: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市地 点: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时 间: 二○ 一二 年十 月二十 五日 公告日 期: 二○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 二 日


2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6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11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5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5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6 九、重大事件揭示 ................................. 20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20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0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21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22


3 一 、 重 要 声 明 与提 示 易方达中 小板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之 易 基稳健 与易 基进取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以 下简 称 “ 本公告 ” ) 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1 号 <上 市交易 公告书 的内容 与格式 >》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则 》 和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的规 定编 制, 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本公司” ) 的 董事会 及董事 保证本 公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并对 其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 完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简称 “中国 建 设 银 行 ” ) 保 证本 公告 中 基金财 务会 计资 料等 内容 的真实 性 、 准 确性 和 完 整 性, 承诺 其中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 称“ 中国证 监会” ) 和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对 易 方达中 小 板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易基 稳健 与易 基进 取 上 市交易 及有 关事 项的 意见 , 均不表 明对 本 基金的 任何 保证 。 凡 本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未 涉及 的有 关内容 , 请 详细 阅读 刊登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信息披 露媒体 以及本 公 司网站(www.efunds.com.cn )上的 《易方 达中小 板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二、基金概览 (一) 基金 名称 : 易 方达 中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场 内简 称: 易基 中小 ;场内 代 码 161118 基金简 称: 易基 中小 板 A 类份额 ;场 内简 称: 易基 稳健; 场内 代 码150106 基金简 称: 易基 中小 板 B 类份额 ;场 内简 称: 易基 进取; 场内 代 码150107 (二 ) 本 基金 为设 有 7 年 分级运 作期 的开 放式 基金 : 分 级运 作期 内, 本基 金 采取分 级方 式进行 运作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包 括易 方达 中小 板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额 ( 即 “ 易 基中小 板份 额” ) 、 易 方达 中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 即 “ 易基 中小 板 A 类份 额” )及 易方 达中小 板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进取 收益类 份额( 即“ 易基中 小板 B 类份额 ” ) 。 其中, 易基 中 小板 A 类份 额、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始终 保 持 1:1 的比例 不变 。 分级运作 期届 满或提 前结 束后,本 基金 自动转 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基 金名称 将 4 变更为 “易方 达中小 板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 , 基金份 额仅包 括易方 达中 小板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之 场内 基金 份额 与场外 基金 份额 ( “ 易基 中 小板份 额” ) 。 (三) 基金 类型 股票基 金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五)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投资者 可通 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方 式 申 购与 赎回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 分 级运 作期 内, 易 基中 小板 A 类 份额 、易 基中 小 板 B 类份 额只 上 市 交易 , 不单独 接受 申购 和赎 回 ; 易基中 小板 份 额只可 申购 和赎 回, 不上 市交易 。 易基中小板份额场 外申 购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理 人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场外 代销 机 构 的 代销网 点 ( 具体 名单 详见 本上市 交易 公告 书之 “三 、 基金 的募 集与 上市 交易 ” 或其 他 变 更场 外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场内 申购和 赎回场 所为 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员 单位 ( 具体 名单 详见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网站 ) 。 (六)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份额配 对转 换是 指本 基金 的易基 中小 板份 额与 易基 中小板 A 类份 额、 易基 中 小板 B 类 份额之 间的 配对 转换 ,包 括分拆 和合 并两 方面 。 分拆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每2 份 易基 中小 板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申 请转 换成 1 份易 基中小 板 A 类份 额与 1 份 易基中 小 板 B 类份 额的 行 为。 合并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 每 1 份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与 1 份 易基 中 小板 B 类 份额申 请转 换 成 2 份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七) 基金 份额 折算 1 .定 期份 额折 算 本基金 每一 分级 运作 周年 (最 后一 个分 级运作 周年 除外 ) 进 行一 次定期 份额 折算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折 算 对象 为 定 期 份额 折 算 基 准 日登 记 在 册 的易 基 中 小 板 A 类份额 、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后 ,易 基中小 板 A 类 份额 与易 基 中小板 B 类份 额的份 额配 比保 持 1:1 的 比例不 变。 对于易 基中 小板 A 类 份额 期末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即 易基中 小板 A 类 份额 每一 分级运 作 周年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超出 1.0000 元的 部分 ,将 折算 为场 内易基 中小 板 份额并 分配 给易 基中 小板 A 类 份额 的份 额持 有人 。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2 份易 5 基中小 板份 额按 1 份易 基 中小板 A 类份 额获 得新 增 的易基 中小 板份 额的 分配 。其中 ,持 有 场 外 易 基 中 小板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按 前 述 折算 方 式 获 得 新增 场 外 易 基中 小 板 份 额的 分配 。 持 有场 内易 基中 小板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述 方式 获得 新增 场内 易基中 小板 份 额的分 配。 经过 上述 份额 折算, 易基 中小 板 A 类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与 易基中 小板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将 相应 调整。 有关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规定请 见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以及 相关 公告 。 2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分级运 作期 内, 在定 期份 额折算 之外 , 本 基金 还将 在以下 两种 情况 下进 行不 定期份 额折 算: (1 )当 易基 中小 板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2.0000 元时; (2 ) 当易基 中小 板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小于 或等 于 0.2500 元时 。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期 间,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折算 对象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准 日登 记在 册的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与 易基中 小 板 份额 。 有关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具 体规定 请见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以 及相 关公 告。 3. 到 期份 额折 算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第 7 个年 度对应 日,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届 满, 届时 本基 金将 进行分 级运 作期到 期份 额折 算。 到期 份额折 算期 间,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折算 对象 为基 金份 额折算 基准 日登 记在册 的易 基中 小 板A 类 份额、 易基 中小 板B 类份 额与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 在到期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日 终,以 份额 折算 后 1.0000 元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为 基准, 将 易基中 小 板A 类 份额 、 易 基中小 板 B 类份 额折 算为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 并 将折 算前的 易基 中小 板份额 按折 算后 1.0000 元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 进行 折算 。折算 完成 后, 本基 金无 需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自动 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 基金名称 变更 为“易 方达 中小板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 有关本 基金 到期 份额 折算 的具体 规定 请见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以 及相 关公 告。 (八) 基金 份额 总额 截至2012 年10 月 18 日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为401,094,727.69 份 , 其 中 , 易 基中 小份额 为250,315,214.69 份, 易基 稳健 份额 为75,389,756 份, 易 基进 取份 额为75,389,757 份。 (九)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截至2012 年10 月 18 日, 易 基中 小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057 元, 易 基稳 健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为1.0052 元 ,易 基进 取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为1.0062 元。


6 (十)本 次上 市交易 的基 金份额简 称及 其基金 代码 :易基稳 健( 基金代 码:150106); 易基进 取( 基金 代码 :150107)。 (十一 ) 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 截至2012 年10 月 18 日 , 易基稳 健75,389,756 份 ; 易基进 取75,389,757 份。


(十二 )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十三 ) 上 市交 易日 期 2012 年10 月 25 日 (十四 ) 基 金管 理人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十五 )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十六 ) 上 市推 荐人 无 三 、 基 金 的 募 集与 上 市 交 易 (一) 本基 金上 市前 募集 情况


1 .本 基金 募集 申请 的核 准 机构和 核准 文号 : 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2012]680 号文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7 年内 ( 含 7 年)采取 分级方 式进 行运 作;7 年分 级运作 期届 满或 提前 结束 , 本基 金将 自动 转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3 .基 金合 同期 限 : 不定 期 。 4 .发 售日 期:2012 年8 月20 日至2012 年 9 月 14 日。 5 .发 售价 格:1.00 元人 民币。 6 .发 售方 式: 场内 、场 外 认购。 7 .发 售机 构: (1) 场内 代销 机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 具 体名 单详见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网 站)


7 (2) 场外 销售 机构 ① 直销 机构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广州市 体育 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6 楼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广州 直销 中心 ;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0 号B 座8 层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 上海市 世纪 大 道 88 号金 茂 大厦 2706-2708 室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 直 销中心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网 址 www.efunds.com.cn 。 ② 代销 机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莞农 村商 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杭 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上海 农村 商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财 富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 财 富里 昂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财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东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海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莞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吴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联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元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宏源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宝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 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南 京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平 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齐鲁 证 券有限 公司 、 日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世纪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天源 证券 经 纪有限 公司 、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厦 门证券 有限 公司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新 时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信达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航证 券有限 公司 、 中 山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信证 券 (浙 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8 中信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如 变更 场外 销售 机构 ,本 公司将 另行 公告 。 8 .验 资机 构名 称: 安永 华 明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 。 9 .募集 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 况 本次募 集的 有效 净认 购金 额为 401,025,502.53 元人 民币,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内 产 生的银 行利 息共 计69,225.16 元 人民 币 ,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2,501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面 值 1.00 元人 民币 计算 , 本息 合计募 集基 金份 额总 额 为401,094,727.69 份, 已全 部计入 投资 者 账户, 归投 资者 所有。 上述 有效净 认购 金额 已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内 划入 本基 金 在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开立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本公 司基 金从 业人 员未认 购 易 方达 中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10.基 金备 案情 况 本 基金 于2012 年9 月20 日验资 完毕 , 2012 年9 月2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了 验资报 告 ,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 于2012 年9 月20 日获 得书 面确认 。 1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2 年9 月 20 日。


1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401,094,727.69 份。


(二)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主要内 容


1 .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深证 上[2012]352 号。 2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2 年10 月 25 日。 3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4 .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 额场内 简称 及代 码: 易基 稳健:150106 、 易基 进取 :150107 。 5 . 本次 上市 交易 份额 : 易 基稳 健75,389,756 份、 易 基进 取75,389,757 份 ( 截至 2012 年10 月18 日) 。


6 .基金 净值的 披露: 基金 管理人每 个估 值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基 金上市 交易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每 个 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 后 将经 过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传 送 给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于下 个工 作日 通过 行情 系统揭 示 。 分 级运作 期内 , 通 过深 圳交 易 所行情 系统 揭示 易基 中小 板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以 及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与 易基中 小 板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或提 前结束 , 本 基金 自动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 通过 深圳 交 易所行 情系 统揭 示易 基中 小板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7 .未上 市交易 份额的 流通 规定:未 上市 交易的 份额 登记在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9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 可 以通 过跨 系统转 托管 转 至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 证 券登 记 结 算 系 统在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交 易。 四 、 持 有 人 户 数、 持 有 人 结 构 及前 十 名 持 有 人 (一)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2012 年10 月 18 日,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户 数 为2502 户, 平 均每 户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为 160,309.64 份 。其 中, 场内易 基中 小份 额持 有户 数为 3 户, 平均 每户 持有 的易基 中小 基 金份额 为 1.00 份 。易 基稳 健份额 持有 人户 数为 880 户,平 均每 户持 有的 易基 稳健基 金份 额 为 85,670.18 份。易基进取份额持有人户数 为 880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易基进取份额 为 85,670.18 份。 (二)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2012 年 10 月 18 日,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场 内易 基中小 基金 份额为1 份, 占场内 易 基中小 基金 份额 比例 为 33.34% ; 个人 投资 者持 有的 场内易 基中 小基 金份 额 为 2 份 ,占 场内 易基中 小基 金份 额比 例 为66.66% 。 截至 2012 年 10 月 18 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易基稳健基金份额 为 40,758,713 份, 占本 次易 基稳健 上市 交易 基金 份额 比例为 54.06%; 个人 投资 者持有 的本 次 上市交 易的 易基 稳健 基金 份额为 34,631,043 份 ,占 本次易 基稳 健上 市交 易基 金份额 比例 为 45.94% 。 截至 2012 年 10 月 18 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易基进取基金份额 为 40,758,715 份, 占本 次易 基进取 上市 交易 基金 份额 比例为 54.06%; 个人 投资 者持有 的本次 上市交 易的 易基 进取 基金 份额为 34,631,042 份 ,占 本次易 基进 取上 市交 易基 金份额 比例 为 45.94% 。 (三) 前十 名场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情况 : 截至2012 年10 月 18 日 , 易基中 小前 十名 场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情 况如 下表 。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场内易基中小基金 份额( 份) 占场内 易基 中小 份额 比 例(% ) 1 中信证 券投 资有 限公 司 1 33.34 2 陈小青 1 33.33 3 陈伟光 1 33.3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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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截至2012 年10 月 18 日 , 易基稳 健前 十名 场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情 况 如 下表 。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易基稳健基金份额 (份) 占易基 稳健 份额 比例 (%) 1 嘉禾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传 统-普 通保 险产 品 10,000,583 13.27 2 中信证 券投 资有 限公 司 7,499,837 9.95 3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146 6.63 4 浙商证 券- 农行 -浙 商汇 金 1 号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5,000,145 6.63 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000,233 5.31 6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000,117 5.31 7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000,116 5.31 8 杨聪菊 1,236,036 1.64 9 浙江浙 南茶 叶市 场有 限公 司 1,150,034 1.53 10 任汉杰 994,028 1.32 合计 42,881,275 56.88 截至2012 年10 月 18 日 , 易基进 取前 十名 场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情 况 如 下表 。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易基进取基金份额 (份) 占易基 进取 份额 比例 (%) 1 嘉禾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传 统-普 通保 险产 品 10,000,583 13.27 2 中信证 券投 资有 限公 司 7,499,837 9.95 3 浙商证 券- 农行 -浙 商汇 金 1 号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5,000,146 6.63 4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145 6.63 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000,233 5.31


11 6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000,117 5.31 7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000,116 5.31 8 杨聪菊 1,236,036 1.64 9 浙江浙 南茶 叶市 场有 限公 司 1,150,033 1.53 10 任汉杰 994,029 1.32 合计 42,881,275 56.88 注 : 以 上 信 息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提 供 的 持 有 人信 息 编 制。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占 场内 总份 额比 例分 项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五 、 基 金 主 要 当事 人 简 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名 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 .法 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3 .总 裁: 刘晓 艳 4 .注 册资 本: 壹亿 贰仟 万 元人民 币 5 .注 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 市香洲 区情 侣 路428 号九 洲港大 厦4001 室 6 .设 立批 准文 号: 证监 基 金字[2001]4 号 7 .工 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 业执照 文号 :440000000002868 8 .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9 .股权 结构: 广东粤 财信 托有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25% ;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持有 股份 25% ; 盈峰 投资 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25%;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 有限公 司, 持 有股 份16.67% ;广 州市 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持有 股 份 8.33%。 10 .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 自成立 以来 , 公 司不 断致 力于健 全公 司治 理结 构,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和要 求, 建立 组织 机构 健全、 职责 划分 清晰 、制 衡监督 有效 、激 励约 束合 理的治 理结 构 , 保持公 司规 范运 作,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公司下 设 二 十四 个部 门: 基金投 资部 、机 构理 财部 、固定 收益 部、 指数 与量 化投资 部 、 研究部 、 投 资发 展部、 集 中交易 室、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 养 老金 部、 市 场部、 北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成都分 公司 、 南 京分 公司 、 系统 研发 部、 技 术运 营 部、 核 算部、 注 册登记 部、 宣传 策划 部 、 综合管 理部 、人 力资 源部 、监察 部、 北京 代表 处。


12 各部门 的主 要职 责概 述如 下: 基金投 资部 负责 公募 基金 资产的 日常 管理 和运 作。 机构理 财部 负责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和其 他受 托资 产的投 资 管 理工 作。 固定收 益部 负责 公司 管理 的固定 收益 资产 的投 资管 理。 指数与 量化 投资 部主 要负 责指数 基金 以及 量化 策略 基金的 投资 管理 及相 关工 作。 研究部 的主 要工 作职 责是 对宏观 经济 、 行业 、 上 市 公司以 及可 转债 、 基 金等 投资品 种进 行研究 。 投资发 展部 负责 公司 新业 务的规 划管 理及 新金 融产 品的设 计、 开发; 为市 场营 销工作 提 供专业 支持 。 集中交 易室 负责 执行 基金 经理和 投资 经理 下达 的投 资指令 及特 殊投 资业 务的 具体操 作 , 保存交 易记 录, 备份 交易 数据。 投资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投资 风险管 理 、 投 资绩 效评 估 , 负责投 资研 究系 统建 设相 关的工 作, 以及与 投资 研究 跨部 门流 程相关 的支 持性 工作 。 养老金 部负 责养 老金 业务 规划、 市场 开发 与营 销、 客户服 务等 职能 。 市场部 主要 负责 公司 市场 营销和 销售 支持 工作 , 为 渠道 、 机 构客 户、 电子 商 务业务 的客 户和大 客户 提供 服务 支持 ,研究 和开 发设 计基 金行 业电子 商务 模式 等 。 宣传策 划部 负责 制作 宣传 材料 , 传 播公 司信息 , 管 理媒体 关系 , 管理广 告投 放及维 护公 司网站 等 。 北京分 公司 负责 组织 实施 以北京 为中 心的 华北 和西 北地区 的销 售工 作。 上海分 公司 负责 组织 实施 以上海 为中 心的 华东 地区 及西南 、 东 北部 分地 区的 销售 工 作 。 广州分 公司 负责 组织 实施 以广州 为中 心的 华南 地区 的销售 工作 。 成都分 公司 负责 组织 实施 以四川 省为 中心 的销 售工 作。 南京分 公司 负责 组织 以江 苏省为 中心 的销 售工 作。 系统研 发部 负责 公司 信息 系统的 需求 管理 、 规 划设 计、 项 目管 理、 开发 测试、 以及上 线 运营后 的应 用支 持工 作。 技术运 营部 负责 公司 IT 基 础设施 的规 划与 建设 ,公 司日常 运营 的技 术支 持与 服务 , 保 障公司 信息 系统 安全 可靠 高效运 行。 核算部 负责 公司 管理 资产 的会计 核算 、估 值、 信息 披露工 作, 负责 开放 式基 金募集 期 、 开放期 销售 款项 的集 中结 算工作 ,以 及各 银行 账户 的管理 工作 。 注册登 记部 主要 工作 是进 行开放 式基 金和 特定 多个 客户资 产管 理计 划的 注册 登记业务。 综合管 理部 负责 公司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联络 及日常 工作 , 负 责公 司财 务会计 、 行 政保卫 和文 书档 案等 工作 。 人力资 源部 负责 拟订 公司 人力资 源战 略并 付诸 实施 , 具 体负 责公 司的招 聘 、 培训 、 薪 酬 福利、 绩效 考核 、人 事管 理等工 作。


13 监察部 独立 地对 公司 各业 务环节 合法 合规 运作 的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协助 并督 促各部 门 履行内 控职 责, 确保 公司 各项经 营活 动稳 健合 规, 实现公 司经 营目 标。 北京代 表 处 负责 与在 京监 管部门 的日 常联 系工 作。 11. 人员 情况 截止到 2012 年 9 月 30 日 ,本公 司有 员工 389 人 , 其中 211 人具 有硕 士学 历 ,23 人具 有 博士 学历 。90% 的 公司 员 工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12 .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张 南 电话:020-85102688 13 .基 金管 理业 务介 绍 截至2012 年 9 月 30 日 , 本公司 旗下 共管 理37 只 开 放式基 金和1 只封 闭式 基 金,公 募 基金资 产管 理规 模1496.07 亿元。 旗下 管理 的封 闭式 基金有 科瑞 证券 投资 基金 。 开放 式基 金 有易方 达平 稳增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 易 方达 积极成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方达 货币 市场基 金 、 易 方达稳 健收 益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易方达 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价 值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 方达 科讯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中 小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科汇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达 科翔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易方 达 行业领先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易 方达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易 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 亚洲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上 证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 易方 达消费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岁 丰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易 方 达医疗保 健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易方达 黄金 主题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易方达 安心 回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资 源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创 业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易 方达 双债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易方 达标 普全 球高端 消费 品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方达 永旭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量 化衍 伸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方 达恒生 中国 企 业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方达 恒生 中国 企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易 方达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 1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建军 先生 , 经济学 博士 。 曾 任汇 添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数量 分析 师、 易方 达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量 化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 现 任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0 年 9 月 27 日起) 、 易方达 深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理( 自 2010 14 年 9 月 27 日起) 、 易方 达创 业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1 年 9 月 20 日起) 、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1 年 9 月 20 日起) 、易 方达 中小 板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2 年 9 月 20 日起)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12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6759 5003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行 、 广东省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营运 管理 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托 管服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 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 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15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1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22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2011 年 , 中 国建 设银 行以总 分第 一的 成绩 被国 际权威 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 评为 2011 年 度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并获 和讯 网2011 年中 国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奖 。 (三) 基金 验资 机构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 58153000 传真:(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王华 联系人 :许 建辉 六 、 基 金 合 同 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 七 、 基 金 财 务 状况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在本 基金 募集期 间未 收取 任何 费用 , 其他各 基金 销售 机构 根据 本基金 招 募说明 书设 定的 费率 收取 认购费 。


本基金 募集 结束 后至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事 项发 生。


易方达 中小 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2 年 10 月 18 日 资产 负债 表如 下:


(除特 别注 明外 ,金 额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资


产 本期末(2012年10月18日) 资


产:


银行存 款 30,494,037.53 结算备 付金 4,411,704.13 存出保 证金 815.85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87,455,311.02


16 其中: 股票 投资 87,455,311.02 债券投 资 - 基金投 资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 衍生金 融资 产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90,000,000.00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8,986.64 应收利 息 65,195.10 应收股 利 - 应收申 购款 - 递延所 得税 资产 - 其他资 产 - 资产总 计 412,446,050.2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2012年10月18日) (2 010年9 月21日) 负


债:


短期借 款 -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 衍生金 融负 债 -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8,728,226.37 应付赎 回款 -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197,719.78 应付托 管费 43,498.34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 应付交 易费 用 50,591.48 应交税 费 - 应付利 息 - 应付利 润 - 递延所 得税 负债 - 其他负 债 42,241.92


负债合 计 9,062,277.89


所有者 权益 :


实收基 金 401,094,727.69 未分配 利润 2,289,044.69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403,383,772.38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总 计 412,446,050.27


八 、 基 金 投 资 组合 截至2012 年10 月 18 日,易方达 中小 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如 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17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87,455,311.02 21.20 其中: 股票 87,455,311.02 21.2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90,000,000.00 70.3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4,905,741.66 8.46 6 其他各 项资 产 84,997.59 0.02 7 合计 412,446,050.27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1.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435,113.00 0.36 B 采掘业 5,264,325.00 1.31 C 制造业 56,431,230.88 13.99 C0








食品 、饮 料 9,002,557.33 2.23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4,955,931.90 1.23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443,452.00 0.11 C4








石油 、 化学 、 塑 胶、 7,301,531.99 1.81


18 塑料 C5








电子 7,960,775.44 1.97 C6








金属 、非 金属 1,898,178.00 0.47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1,835,344.00 2.93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12,430,942.22 3.08 C99








其他 制造 业 602,518.00 0.15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 和 供应业 178,704.00 0.04 E 建筑业 1,849,861.00 0.46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93,366.00 0.05 G 信息技 术业 5,438,441.66 1.35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4,056,829.48 3.48 I 金融、 保险 业 1,074,130.00 0.27 J 房地产 业 812,294.00 0.2 K 社会服 务业 721,016.00 0.18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87,455,311.02 21.68 2. 积极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于2012 年10月18 日 未持有 积极 投资 股票 。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股票明细 1.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024 苏宁电 器 1,660,916 11,759,285.28 2.92 2 002422 科伦药 业 123,833 6,625,065.50 1.64 3 002304 洋河股 份 48,185 6,167,680.00 1.53 4 002008 大族激 光 566,100 5,072,256.00 1.26


19 5 002029 七匹狼 199,389 4,406,496.90 1.09 6 002128 露天煤 业 237,700 3,137,640.00 0.78 7 002007 华兰生 物 116,996 2,991,587.72 0.74 8 002230 科大讯 飞 97,014 2,880,345.66 0.71 9 002385 大北农 132,039 2,834,877.33 0.70 10 002037 久联发 展 110,700 2,506,248.00 0.62 2.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于2012 年10月18 日 未持有 积极 投资 股票 。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于2012 年10月18 日 未持有 债券 。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 于2012 年10月18 日 未持有 债券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于2012 年10月18 日 未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于2012 年10月18 日 未持有 权证 。 (八)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15.8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8,986.6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5,195.1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4,997.59





2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于2012 年10 月 18 日未持 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 5. 报告 期末 股票 投资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304 洋河股 份 6,167,680.00 1.53 重大事 项停牌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 五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于2012 年10月18 日 未持有 积极 投资 股票 。 九 、 重 大 事 件 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 效至 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 影响 的重大事 件。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之后 履行 管理 人职 责做出 承诺 :


(一) 严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以诚 实信 用 、 勤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二) 真实 、 准 确、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 露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 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三 ) 在 知悉 可能 对基 金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人 承 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严格遵 守《 基金 法》 及其 他证券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管 部 ,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证 券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 基金 管 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管 人报 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等行 为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21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金 法 》 及其他 证券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在限 期内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将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目 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易 方达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 (二) 《 易 方达 中小 板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三) 《 易 方达 中小 板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四) 《 易 方达 中小 板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风险提 示 : 本 公司承 诺以 诚实信 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敬请 投资 者注 意投资 风险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一二 年 十月 二十 二 日


22 附 件 :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产 ;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 和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根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基金登记 结算 代理机 构, 获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并对 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0)选 择 、 更 换代销 机构 , 并 依据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 更 换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23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易基 中小 板 A 类份 额与 易基中 小 板 B 类 份额 参考 净值( 仅 限于分 级运 作期 内) ,确 定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 文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24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形式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形 式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期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于 基金管理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4)除 依据 《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 25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 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与易 基中小 板 B 类份额 参考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26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分级运 作期 内 , 本 基金 每份 同类基 金份 额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仅在 其份 额类 别内 拥有同 等 的合法权 益。 分级运 作期 满或提前 结束 ,本基 金自 动转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后, 每 份易基 中小 板份 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费用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1)本基 金分级 运作 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审 议事项应 分别 由易基 中小 板份额 、 易基中 小 板A 类 份额 、 易 基中小 板 B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应 的份 额级 别内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且 相同 类别 基金份 额的 同 等投票 权不 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方式 (场 内认 购、 场外 认购 或 上市交 易 ) 而 有 所差异 。 (2)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 或提前 结束 , 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将按 其所 持易方 达中 小板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相 应的 投票权 。 2.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时 , 分级运 作期 内,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或者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易基 中小 板份额 、 易 基中 小板A 类 份额、 易基 中小 板 B 类份 额各 自 10% 以上 27 (含10% , 下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提议 时 ( 或本 基金 分级运 作期 届满或 提前 结束 , 经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或持 有易基 中小 板 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议时 )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但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 或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在分级 运作期届 满前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是否 在分级 运 作期届 满后 延长 分级 运作 期及延 长分 级运 作期 的期 限;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3 .有以 下情形 之一的 ,可 由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或 调低赎 回 费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5)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业 务的 规则 ; (6)标 的指 数更 名或 调整 指 数编制 方法 ; (7)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8)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9)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8 4.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 (1)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易基 中小 板份额 、易 基中 小板 A 类 份额、 易 基中小 板B 类份 额各 自份 额 10% 以上 ( 或本 基金 分级 运作期 届满 或提 前结 束后 转换为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 , 代表 易 基中小 板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本 基 金分级运 作期 内,单 独或 合计持有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易基中 小板 A 类 份额、 易基中小 板 B 类 份 额 各 自 份额 10% 以 上( 或 本 基 金 分 级 运作 期 届满 或 提 前 结 束 后 转换 为 上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代 表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易基 中小 板份额 、易 基中 小板 A 类 份额、 易 基中小 板B 类份 额各 自份 额 10% 以上 ( 或本 基金 分级 运作期 届满 或提 前结 束后 转换为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 , 代表 易 基中小 板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本基 金分 级运作 期内 ,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易基 中小 板 A 类份 额、 易 基中 小板B 类 份额 各自份 额 10% 以 上 ( 或本 基金 分级运 作期 届满或 提前 结束 后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代表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5.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29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①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②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③ 会议 形式 ; ④ 议事 程序 ; ⑤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的 内容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身份 、代 理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⑦ 表决 方式 ; ⑧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⑨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承 诺; ⑩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 现场开 会、 通讯方式 开会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 构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②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③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30 ④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①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议方 可举 行: 1)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 对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统 计显 示, 有效的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 易 基中 小板A 类份 额、 易 基中 小 板B 类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分 别占 本基金 在权 益 登记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或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或 提前结 束, 本 基金自动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 后, 有 效的 易基中小 板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的50%以上( 含50% ,下 同);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 符。 ②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2) 召集人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或/ 和基 金管理人 (分 别或共 同称 为“监 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机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 , 本 人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易 基中 小板份 额份 额、 易基 中小 板 A 类 份额 、 易 基中 小板B 类份 额各 自的 基金份额分别占权 益登记 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 50% 以上 ; 或 本 基 金 分 级运 作 期届 满 或 提 前 结 束,本基 金自 动 转换 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后, 本人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和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易基 中小 板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登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③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用 31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进 行表决 , 或者 采用网 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① 议事 内容 限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②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本基 金分 级运作 期内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易基 中小 板份额 、 易 基中小 板A 类份 额、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各自 份 额10%以 上 (或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届 满或 提 前结束 后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 代 表易 基 中小板 份 额10% 以上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 召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③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④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单 独或合 计持 有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易基 中小 板 A 类份 额、 易 基中 小板B 类份 额各 自份 额 10% 以上 ( 或本基 金分 级运 作 期届满 或提 前结 束后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 , 代表 易基 中 小板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① 现场 开会


32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在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 则同时 由出 席大 会的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 易基中 小 板A 类份 额、 易基 中小板B 类份 额各 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50% 以上 多 数选举 产生 一 名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本 基金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或提 前结束 , 自 动转 换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后,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50% 以上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②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8.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① 一般 决议 分级运 作期 内, 一般 决议 须同时 经出 席会 议的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易 基中 小 板A 类份 额 、 易基中 小板B 类份 额的 各 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通过 方为 有 效;分级 运作 期届满 或提 前结束, 本基 金自动 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 后,一般 决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效 。 本基 金 存续期内 ,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 通过。 ② 特殊 决议 分级运 作期 内, 特别 决议 须同时 经出 席会 议的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易 基中 小 板A 类份 额 、 易基中 小板 B 类份 额各 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三 分 33 之二)通 过方为 有效 ;分级 运作期 届满或 分级运 作提 前结束 ,本基 金自动 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后 ,特 别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易基 中小 板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分 之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不 包括审 议是 否在 分级 运作 期届满 后延 长分 级运 作期 限)、 终 止基 金 合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9. 计票 (1)现 场开 会 ①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结 果。 ③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果 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指定 的两 名监 票员 在监 督人派 出 34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机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机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关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 分级 运作 期内 ,本 基金( 易基中 小板 份额 、易 基中 小板 A 类份 额、 易基 中小 板 B 类份 额)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或 提前 结束,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的 收 益与分 配 (1)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次 分配 比例 不 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4)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中 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择 获取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计 算 方 法 等有 关 事 项 遵 循登 记 结 算 机构 的 相 关 规 定; 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只 能采 取现金 分红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能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35 (2)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3)收 益分 配 方 案的 确定 与 公告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4)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汇划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定 金 额,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登记 结算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等有 关事 项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 六)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金 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7)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8)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上市 月 费; (10)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11)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2.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36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2%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基 金 , 需 根据与 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所 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议 的 约定向 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支 付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 指数使 用许 可费 自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使用 许可费 E 为本 基金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 在季度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按实 际计 提金 额收 取, 不设下 限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 在季 度的下 一季 度起 , 指 数使 用许可 费收 取下 限为 每季 度 5 万 元, 即不 足5 万 元时 按 照5 万 元收 取。 指数使 用许 可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 按季 支付 。 指 数使用 许可 费的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每一季 度结 束后 且收 到深 圳证券 信息 有 限公司有效商业发 票后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从 基 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深圳 证 券信 息 有 限 公 司。 若指数 使用 许可 费的 计算 方法和 费率 等发 生调 整 , 本 基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率 计 算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的规 定在 制定媒 体进 行 公 告。此 项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37 (4)前述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其他 各项费 用, 由基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3.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 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七)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1.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采取 指数 化投 资方 式, 以 实现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的紧 密跟 踪, 追求 跟踪 偏离度 及跟 踪误差 最小 化。 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含一级 市场 初次发 行及 增发 的新 股, 以及在 创业 板上 市的 股票 ) 、 权证 等权 益类 品种 、 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企业 债、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公 司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型 可转换 债券) 、 资产支 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含货币 市场工 具) 、 股指期 货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90%-95% 。 其 中, 本基 金投资 于中 小板 价格 指数 成份股 及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资 产 的90%;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所持 有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权证投 资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高 于 3% 。 3. 投资 理念 指数化 投资 具有 成本 低廉 、 管理 透明 和风 险分 散的 特点, 投资 者可 通过 指数 化投资 获取 标的市 场平 均收 益。 中小 板价格 指数 成份 股具 有高 成长 、 高 流动 性的特 点 , 是国内 中小 企业 中最具 增长 前景 的上 市公 司的代 表。 通过 指数 化方 式投资 于中 小型 企业 , 可 在有效 分散 非系 统性风 险的 前提 下, 以较 低成本 分享 国内 中小 型上 市公司 的增 长成 果。 4.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38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4)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90%-95% 。 其 中,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板价 格指数 成 份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于 股票 资产 的9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0)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2)本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基金 管理 人应事 先根 据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13)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还应 遵循 如下 投资 组合 限制: ①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不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39 ②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本 基金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90%-95% 。 ④ 本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⑤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要求 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 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1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3)若将 来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前述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修改 或取 消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限 制规 定 。 (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1. 基金 资产 总值


40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的应 收款 项及其 他 投 资 所形 成 的 价值 总和 。 2.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3.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的分 级运 作期 内,在 易 基中小 板 A 类 份额 、易 基 中小 板 B 类份额 两类 份额 开始 上 市 交易或 者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将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 易 基中 小板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易基 中小 板 A 类份额 与易 基中 小 板B 类 份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2)分级 运作期 内, 在开始 办理 易基 中小 板份额 的 申 购或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 易基 中小 板 份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 以 及易 基中小 板 A 类份 额与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分 级运作期 届满 或提前 结束 ,本基金 自动 转换为 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 后,在 开始办理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易 基中 小板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分级 运作期 内, 基金管 理人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日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易基 中小 板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易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与易 基中小 板 B 类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 然日 )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易 基中 小板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易 基中小 板A 类份 额与 易基 中小 板 B 类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报 刊 和网 站上 。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或 提前 结束, 本基 金自 动转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公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然 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九)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资 产清算 方式 1.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41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2.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 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2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若在本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前基 金合 同 终止, 则基 金财 产在 清偿 上 述第 1)-3) 项后,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终 止日易 基中 小 板 A 类 份额 、 易基 中小 板 B 类份 额的 资产净 值及 易基 中小板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计 算并确 定三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别应 得的 剩余 资产 比例 , 并 据此 比 例对易 基中 小 板A 类 份额 、 易基中 小 板 B 类 份额 及易 基中小 板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进行 剩 余基金 资产 的分 配 , 再 由三 类份额 分别 对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 配。 若在本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基 金合 同 终止, 则基 金财 产在 清偿 上 述第 1)-3) 项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十)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十一)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金托 管人 所在 地, 供公 众 查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