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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F60联接(530015)

深F60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 深 证 基 本 面 6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2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二 年 十 月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 【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2011 年7 月14日证监许可[2011]1092 号 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 年9月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 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 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 深证基本面 60ETF 的联接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 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年9月7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2年6月30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 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九、基金的投资 ..................................................................................................... 52 十、基金的业绩 ..................................................................................................... 6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7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十七、风险揭示 ..................................................................................................... 84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9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 一、绪言 《 建信深 证 基 本 面6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建信深证基本面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 基 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信 深 证 基 本 面6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接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 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所 募 集 的 建信深 证 基 本 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 建信深证基本 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业 务 规 则》














《 建 信 基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放 式 基 金 业务 规 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 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金管理 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 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标的指数

















指深证基本面6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目标 ETF

















指 另 一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 (简称ETF ) ,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 的标的指数相同, 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 求达到投资目标。 发 售时, 本基金选择深证基本 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深证基本面60ETF” )为目标ETF ETF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采 用 开 放 式 运 作 的 基金,本基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自 《基金合同》 生 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 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 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ETF 份额在内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不能 预 见 、 不能 避 免 且 不能 克 服, 且在基金合同签署之 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事件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 三 、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 文 批 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 会履行 《 公 司法》 规 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 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 由 5 名监事组成, 其中包括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管尽职情况。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2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设 置 综 合 管 理 部、投资管理部、专户投资部、 海外投资部、交易部、研究部、创新发展部、 市场营销部、 专户理财部、 市场推广部、 人力资源管理部、 基金运营部、 信息 技术部、 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五个职能部门 ,以及深圳、成都、北京、 上海四个分公司 。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成 员 江先周先生, 董事长。1982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1986 年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硕士学位。1993 年获英国 Heriot-Watt 大学商学院国际银行金融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建设银 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基金 托管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 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 得长江商学院 EMBA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筹资部、 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副总经理。 马梅琴女士, 董事, 现 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84 年获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证券处副处 长、 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外币储蓄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自动 服务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证券业务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个 人金融业务部二级个人客户经理兼证券处高级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 务部二级个人客户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俞斌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1992 年获南 京大学计算数学专业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分行泰州分行行长助 理、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财务会计部处长。 袁 时 奋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信 安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首 席 营 运 官 。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 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 加拿大丰业 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 香港置地集团库务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3 部司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 董事, 现 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 98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 获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 ( 主 持 工 作 )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公 司 改 制 重 组 办公 室 副 处 长、 体 制 改 革处 处 长 、 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顾建国先生,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1984 年获浙江工业大学管理工程学学士学位,1991 年获浙江大学经济系宏观 经济专业硕士学位,1994 年获财政部财科所研究生部财务学博士学位。历任 中国建设银 行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兼财会部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会计部副总 经理、香港华建国际集团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中 银 保 诚 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 国 保 诚 保 险有 限 公 司 首席 行 政 员, 美国国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兼 首 席 行 政 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 书长、 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 2、 监 事 会成 员 罗中涛女士, 监事会主席。1977 年毕业于天津南开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 历任国家统计局干部、 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投资调查部副处长, 信贷部副处 长、 处长, 委托代理部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中 国建设银 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 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 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 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 律师从业资格。 唐湘晖女士, 监事,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财务与风险管理 部经理。1993 年获北京物资学院会计学学士,2007 年获得清华- 麦考瑞大学应 用金融硕士。 历任中电联电力财会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原电力工业部经济调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4 节司, 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结算中心,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金融管理部副处长、 中国华电 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财务公司) 监察审计部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机构发展与管理部 经理。 翟峰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1988 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1990 年获得上海复旦大学国 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 历任中国日报评论部记者, 秘鲁首钢铁矿股份有 限公司内部审计部副主任,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原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发行部副总经理,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 总经理,上海永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 行金融研究所研究 生部。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 部交易风险管理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 综合处高级 副经理(主持工作) 。 3、 公 司 高管 人 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1992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先 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 金监管部 、 国泰基金管理公司 (任 副总经理) 、 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任 督察长) 。 张延明先生, 副总经理。 1993 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学 士学位, 1997 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深圳市建设集团、 中国建 设银行,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主任科员、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主 任科员、 副处长、 处长。2006 年 11 月加入本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08 年 6 月起任副总经理。 王新艳女士, 副总经理。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中 国人民银行研究生 部硕士。1998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02 年 11 月 2 日至 2004 年 5 月 22 日担任长盛成长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5 的基金经理。2004 年 6 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投资 副总监、 投资总监等职,2005 年 3 月 16 日至 2009 年 3 月 16 日期间担任景顺 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 金经理,2007 年 6 月 18 日至 2009 年 3 月 16 日期间担任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0 年 5 月起任副总经理。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1 年 2 月 1 日任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4 月 27 日起任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 任建信内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4、督察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1979 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 处长,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副总经 理,宝盈基金管理公司首席顾问(公司副总经 理级) ,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长。 5、 本 基 金基 金 经 理 梁洪昀先生, 博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监。 2003 年1月获清华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年1月至2005年8月,就职于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规划发展部产品设计师、 机构理财部 高级经理 。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研究部总监助理、 研究部副总监、 投资管理部副总监。2009年11 月5日起任建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2010年5月28日 至2012年5月28日任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1年9月8 日起任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年3月16日起任建信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王新艳女士,副总经理。 梁洪昀先生,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监。 万志勇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钟敬棣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6 姚锦女士,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7、 上 述 人员 之 间 均 不存 在 近 亲 属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7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 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 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 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 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 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8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另外, 在公司高级管 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 的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检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9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 定期不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0 四 、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6,714,732,98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关悦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 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 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 法》 和 《商 业银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 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 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民生银行成 立十五年来, 业务 不 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 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 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 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 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 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 分置 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 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1 管 理 , 规 范 行 为 , 敬 业 守 法 ; 讲 究 质 量 , 提 高 效 益 , 健 康 发 展” 的 经 营 发 展 方 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技平台、 “ 两率” 考核机制、“三卡” 工程、 独立评审制度、 八大基础管理系统、 集中处理 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 实现了低风险、 快增长、 高效益的战略目 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中国民生银行在“2006 民营上市公司 100 强” 中位列第一名, 并在市值、 社 会贡献两项分榜单中名列 第一。 在 《福布斯》 中文版评选的“2006 中国顶尖企业十强榜” 上, 民生银行位列 第七名。 2007 年 10 月,中国民生银行通过了 SAI 国 际组织颁布的 SA8000 体系认 证(即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成为中国金 融界第一家 通过该项认 证的商业 银行。 2007 年 11 月, 民生银行获得 2007 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 称号,同时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 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 2007 年 12 月, 民生银行荣获 《福布斯》 颁发的第三届“ 亚太地区最大规模 上市企业 50 强” 奖项。 2008 年 7 月,民生银行荣获“2008 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 第三名


在《2008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 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 6 位,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 年 6 月,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 中 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 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 9 月, 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 中国民生银 行被评为 “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 在 “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 证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 年度最佳银 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在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 评为“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 12 月 1 日, 中国民生银行获得了 “2008 年度中国上市公司百强榜 第 13 名” 。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由 《理财周报》 主办的 “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2 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 中, 民生银行获得了 “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 、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 、 “2009 年 最 佳 零 售 银行 ” 多 个 奖项。 2010 年 2 月 3 日,在“ 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中 国民生银行一 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 网友和专家的一 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 ”奖。 2010 年 5 月 20 日,在 2010 年英国 《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颁奖典 礼 上,中国民生银行从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荣获“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 。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 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 中,民 生银行 获得评委会奖——“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 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 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 产品创新、 管理架构、 商业模式六个 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 而特别设立的。 2010 年 12 月 1 日, 在 《亚洲货币》 杂志(Asiamoney) 公布 的年度最佳公司 治理票选 结果中, 民生银行在中国区组别中获得最高票数, 成为年度中国区最 佳公司治理企业 。 2011 年 6 月 22 日, 在由 《理财周报》 主办的“2011 中 国上市公司最佳董事 会 价 值 管 理 论 坛” 上 , 民 生 银 行荣获“2011 中 国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最 佳 董 事 会 10 强” 。 2011 年 7 月 9 日,在 《华夏时报》 、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 中心主办的“2011 中国 上市公司风险管理高峰论坛” 上, 民生银行荣获“2011 金 盾奖-中国上市公司最佳信息披露奖” 。 2011 年 9 月 20 日, 民生银行 凭借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诸多创新做法 和成绩, 在第十三届投资者关系全球排名 (IR Global Rankings, IRGR ) 颁奖典 礼 上,以中国区第二名获得中国投资者关系大奖(香港上市公司)优秀奖。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 举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 荣获“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 银安全奖”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 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 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 全性的高度肯定。 2、主要人员情况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3 刘湣棠: 男, 高级经济师。 资产托管部经理。 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分行, 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 广州分行及香港代表处; 历 任 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员、 信贷科副科长, 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信贷科长、 秘书科长和办事处主任,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信贷部总经理, 振业支行行长 和 分行营业部总经理, 广州分行副行长、 行长、 香港代表处首席代表。 在银 行 系统工作三十年, 具有丰富的商业银行从业经历和管理工作经验, 同时具备广 阔的海外视野。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 行。 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 质托管服务的原则, 高起点地建立系统、 完善制度、 组织人员。 资产 托管部 目 前共有员工 52 人,平均年龄 33 岁,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 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截止 到 2012 年 6 月 30 日 ,本行共托管基金 16 只,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 长信增利动 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 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深证 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 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 资产净值为 423.25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 自觉合规依法经营,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 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4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 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 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 产 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 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 资产托管部的所有 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 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 稽核监督处,该 处室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 约原则: 各处室 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 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 原则: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 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 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 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 别与评估: 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处室 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 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 理: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 预案 : 制 定 完 备 的 《 应 急 预案 》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建 立 异 地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5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监控 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 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 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 处室和 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 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 横向多 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处室 、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4) 以制度 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业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 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 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 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 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 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职 稽核监督处,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每两 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 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 资产托管部进行 稽核检查。 (6) 将先进 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 在风险管理中, 技术控制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 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 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6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 资金的到账 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销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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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 2 号 28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9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0 网址:www.cc168.com.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2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2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1)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3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4)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35)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4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金毅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5 六 、 基金 的 募 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7 月 14 日证 监许可[2011]1092 号文核准。 ( 二 ) 基 金 类 型 ETF 联接基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 五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 本 基 金 与 目 标 ETF 的 联 系 和 区 别 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深证基本面 60ETF”)。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 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 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 深证基本面 60ETF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直 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 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 财产投资于深证基本面 60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 、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深证基 本面 60ETF , 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求, 实物申赎深证基本 面 60ETF; 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6 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深证基本面 60ETF 业绩 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 素主要包括: 1、 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深证基本面 60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 品种, 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 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而本基金 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申购赎回的影响。 深证基本面 60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 申购赎回 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 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 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 值产生一定冲击。 ( 七 ) 募 集 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 资人公开发售。 ( 八 ) 募 集 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1 年 8 月 8 日至 2011 年 9 月 2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 七章第 (一) 条规 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 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 九 ) 募 集 对 象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十 ) 募 集 场 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 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7 (十一 ) 认 购 安 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按 单笔认购金额计算。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 万元 人民币, 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 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 销。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9 月8 日生效。 ( 十 二 ) 认 购 费 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 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十 三 )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8 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 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 账户,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十 四 ) 认 购 的 方 法 与 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和认购的份额。 ( 十 五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9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 十 六 ) 募 集 资 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 募集结果 截至 2011 年 9 月 2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928,119,630.57 元。 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102,043.57 元。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7,121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928,221,674.14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 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 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专户。建信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0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同时 本基金目 标 ETF 符合基金合同生效实质要件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 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 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 2 、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 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9 月 8 日生效。 3 、 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折成基金 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成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 机构 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时 的 处 理 方 式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1 八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 资 者 可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应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3 :00) 之前, 其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当 日 的 价 格 ; 如 果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1 年10 月14 日 起开始日常赎回业务,已于2011 年10 月14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2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 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基 金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 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资金账户。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相 关 销 售 机构 在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 办法按本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3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代 销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直 销 机 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为5万元人民币, 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 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 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 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 效前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 六 ) 申 购 费 率 与 赎 回 费 率 1、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申 购 设 置 级 差 费 率 ,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最 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7%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资产,申 购费用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5%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4 1 年≤持有期<2 年 0.3% 持有期≥2 年 0%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中25% 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 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1年指365天)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七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 ) ,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 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 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缴 纳 赎 回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5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2 位 ; 赎 回 净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 , 由 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 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 后 第5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 +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2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6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当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个工 作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规 定 的 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除非出现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7 法计算; (3) 所投资的目标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所投资的目标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 (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十 一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所投资的目标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5)所投资的目标ETF 暂停赎回;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备 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8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分予以撤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 十 二 ) 其 他 暂 停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 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的 , 可 以 经 届 时 有 效 的 合 法 程 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 十三) 基 金 转 换 1、 基金转换是指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 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本 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转换时除外) 。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 换业务的具体时间段及其他有关信息等事项, 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3) 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 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 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 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 +2 日。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9 (4) 基金转换,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投资者采用“ 份 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 先进先出” 的原则。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6)单笔转换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3、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 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如转出基金有 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入金额: (i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1+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ii)如果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 转入金额 (4)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客户将10,000 份建信货币市场基金转换成本基金 (假设本基 金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 。 建信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元, 无累计 未付收益。 因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 申购费率为 0%, 转入金 额对应 的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则: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0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份额净值=10,000×1= 10,000 元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1+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0,000×(1-0%)/ (1+1.5%—0%)=9852.22 元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0,000-9852.22=147.78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9852.22/1.05 =9383.07 份 即在上述情形下, 该投资者将10,000 份建信货币市场基金转换为本基 金, 经过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 投资者需要支付转换费用 147.78 元, 转换 后获得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9383.07 份。


4、本基金于 2012 年 3 月 22 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十四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定投, 是指投资者 通过本公司 指定的基金 销售机构提 交申请,约定 每 期 扣 款 时 间 和 扣 款 金 额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资 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 方式。 (1)申购费率的说明 定 投 业 务 的 申 购 费 率 、 计 费 方 式 与 日 常 申 购 费 率 、 计 费 方 式 相 同 。 对 于在销售机 构费率优惠 期或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 易平台提交 的定投业务 申请, 可 适 用 不 同 的 申 购 费 率 。 具 体 实 施 的 费 率 以 销 售 机 构 当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定 或相关公告为准。 (2)办理时间 定 投 业 务 的 申 请 受 理 时 间 与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基 金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受 理 时 间 相同。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投资金额 投 资 者 可 到 各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开 办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并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时 间 及 固 定 的 投 资 金 额 , 该 投 资 金 额 即 为 申 购 金 额 。 具 体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 以 各 销 售机构有关 规定为准,但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 含 100 元) 。 (4)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 并以该日(T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1 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 申购份额将在 T +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 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和赎回起始日为 T +2 工作日。 为使您及时掌握定投申请的确认结果, 请投资者在 T +2 工作日起到各 销售机构查询确认结果。 投资者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后, 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随时办理基金的赎回。 如 无 另 行 公 告, 本 业 务 已 申 购 份 额 的 赎 回 及 赎 回 费 率 等 同 于 正 常 的 赎 回 业 务。赎回时遵循“先进先出”规 则。 (十五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 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的 条 件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2 九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基金将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 , 密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标 的 指 数 和 目 标 ETF 1、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深证基本面 60 指数。 深证基本面 60 指数是由深市 A 股中基本面价值最大的 60 只股票组成。 该指数基日为 2002 年 12 月 31 日 ,基点为 1000 点,指数代码为 399701 , 指数简称为深证 F60 。 在选样方法上, 深证基本面 60 指数在剔除流动性不 佳 的 部 分 股 票 后 , 对 样 本 空 间 内 的 剩 余 股 票 , 按 其 基 本 面 价 值 降 序 排 列 , 选取排名在前 60 名的股票作为成份股。 如果深证基本面 60 指 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深证基本面 60 指数 由 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 , 或 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基 本面 6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者本基金的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 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后 , 更 换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和 投 资 对 象 ; 并依据目标 ETF 的 标的指数、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 诸 多 因 素 选 择 确 定 新 的 标 的 指 数 。 本 基 金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和 投 资对象的,应符合有关法定程序,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2、目标 ETF 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深证基本面 60ETF”)。 ( 三 )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以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其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同时, 为更好地实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3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也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新 股 ( 首 次 发 行 或 增 发 等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 该部分资 产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 投 资 理 念 基 于 基 本 面 加 权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将 以 较 低 的 成 本 获 得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的 长 期回报。 (五)目标 ETF 的投资 本基金的目标ETF 为深证基本面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经 2011 年7 月 14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092 号文核 准募集。 目标 ETF 投资目标: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目标 ETF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内容以目标 ETF 的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列示为 准。 ( 六 )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以深证基本面 60 指数为标 的指数。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则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随之改变。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 ×深证基本面 60 指数收益率+5% ×商 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标的指数不适用于本基金或投资的目标 ETF 变更 标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 的 原 则 ,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 同 时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名 称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其 中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涉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且 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4 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 七 )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 联接基金, 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以求达到投 资目标。 当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在二级市场买卖目标 ETF 或本基金自身的申 购 赎 回 对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效 果 可 能 带 来 影 响 时 , 或 预 期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发 生 调 整 和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 分 红 等 行 为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超 过 上 述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避 免 跟 踪 偏 离 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 资 产 配置 策 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采取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先 保 留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然后主要通过一级市场将剩余的大部分 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 并使该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同时,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 (首 次发行或增发等) 及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该 部 分 资 产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如因目标 ETF 及股票停牌限制、 目标 ETF 及股票流动性不足、 基金申 购 或 赎 回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 致 使 本 基 金 各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在 上 述 范 围 之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 依 法 进 行 处 理和调整。 2、目标 ETF 投资策略 (1)基金组合的构建原则 本 基 金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仅 限 于 目 标 ETF , 现 时 目 标 ETF 指 深 证 基 本 面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5 60ETF 。 (2)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基金可通过成份股实物形式在一级市场申购及赎回目标 ETF 份 额; 本基金可在二级市 场上买卖目标 ETF 份额,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 ETF 份额 仅出于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而 不以套利为目的。 (3)基金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 基金所构建的 ETF 投资组合将根据目标 ETF 的 变 动 而 发 生 相 应 变 化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申 购 和 赎 回 情 况 、 现 金 头 寸 ,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从 而 有 效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3、 成 份 股投 资 策 略 (1)股票组合的构建原则 成份股组合 的构建主要 是基金经理 根据标的指 数,结合研 究报告和基 金组合的构建情况,以抽样复制法构建组合。 (2)股票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 基 金 将 以 追 求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为 目 标 进 行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投 资 。 本 基 金 采 用 抽 样 复 制 基 准 指 数 的 方 法 , 在 综 合 考 虑 个 股 的 市 值 规 模 、 流 动 性 、 行 业 代 表 性 及 抽 样 组 合 与 标 的 指 数 的 相 关 性 等 因 素 的 基础上, 采用重点抽样的方法, 选 择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3)股票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 基 金 股 票 组 合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对 其 成 份 股 的 调 整 而 进 行 相 应 的 定 期 跟 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基 金 经 理 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变 动 , 基 金 组 合 跟 踪 偏 离 度 情 况 , 结 合 成 份 股 基 本 面 情 况 、 流 动 性 状 况 、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以 及 组 合 投 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6 对个别成份 股,若其存 在严重的流 动性困难、 或者财务风 险较大、或 者面临重大 不利的司法 诉讼、或者 基金管理人 有充分而合 理的理由认 为其 被市场操纵 等情形时, 本基金可以 不投资该成 份股,而用 备选股、甚 至现 金来代替。 针 对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新 股 发 行 制 度 的 特 点 , 本 基 金 将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认购。 4、 债 券 投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基 于 流 动 性 管 理 及 策 略 性 投 资 的 需 要 , 将 投 资 于 国 债 、 金 融 债 等 期 限 在 一 年 期 以 下 的 债 券 , 债 券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和 有 效利用基金资产。 通 过 对 收 益 率 、 流 动 性 、 信 用 风 险 和 风 险 溢 价 等 因 素 的 综 合 评 估 , 合 理 分 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组 合 中 投 资 于 国 债 、 金 融 债 、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等 产 品 的 比 例 , 并 灵 活 地 采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方 法 、 品 种 选 择 方 法 等 构 建 有 效 的 固 定 收益类证券组合。 5、 权 证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并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对基金投资组 合 进 行 管 理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 管 理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水 平 , 以 更 好 地 实 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必 须 是 出 于 追 求 基 金 充 分 投 资 、 减 少 交 易 成 本 、 降 低 跟 踪 误 差 的 目 的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 交 易 目 的 , 或 用 作 杆 杠 工 具 放 大 基 金 的 投 资。 6、 跟 踪 误差 、 跟 踪 偏离 度 控 制 策略 本 基 金 跟 踪 误 差 的 来 源 包 括 : 留 存 现 金 及 债 券 部 分 、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投 资 、 基 金 每 日 现 金 流 入 或 流 出 的 建 仓 或 变 现 策 略 、 股 息 的 再 投 资 策略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对 上 述 因 素 的 有 效 管 理 , 追 求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本 基 金 每 日 跟 踪 基 金 组 合 与 基 准 表 现 的 偏 离 度 , 每 月 末 定 期 分 析 基 金 组 合 与 基 准 表 现 的 累 积 偏 离 度 、 跟 踪 误 差 变 化 情 况 及 其 原 因 , 及 时 优 化 跟 踪 偏 离 度管理方案。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7 ( 八 )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及 流 程 1、 投 资 管理 体 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管 理 部 、 研 究 部 、 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基金合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确 定 公 司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 和 投 资 原 则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控 制 , 审 批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监 督 并 考 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及 基 金 经 理 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 追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并 负 责 构 建 和 维 护 股 票 池 。 交 易 部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 进 行 基 金 资 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 投资 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 管理体制。 (1 ) 研究 分析 研 究 部 数 量 化 研 究 小 组 依 托 公 司 研 究 平 台 , 整 合 外 部 信 息 及 外 部 研 究 力 量 的 研 究 成 果 进 行 指 数 跟 踪 、 成 份 股 公 司 行 为 等 信 息 的 搜 集 与 分 析 、 流 动 性 分 析 、 误 差 及 其 归 因 分 析 等 工 作 , 撰 写 研 究 报 告 , 作 为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的重要依据。 (2 ) 投 资决 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根据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研究报告以及基金监控指标和调整指标等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是否 需要进行调整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审批总体投资方案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 结 合 研 究 报 告 , 原 则 上 依 据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权 重构建组合 。 在 追 求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经 理 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组 合 调 整 方 案 采 取 适 当 的 方 法 调 整 组 合 , 以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 对 于 超 出 权 限 范 围 的 投 资 , 基 金 经 理 按 照 公 司 权 限 审 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 交 易执 行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8 交 易 部 接 收 到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后 , 首 先 应 对 指 令 予 以 审 核 , 然 后 具 体 执 行 。 基 金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不 明 确 、 不 规 范 或 者 不 合 规 的 , 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 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 易 部 应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随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通 报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 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 投资 回顾 风 险 管 理 部 定 期 对 基 金 的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并 对 基 金 的 跟 踪 误 差 、 跟 踪 偏 离 度 、 信 息 比 率 、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进 行 评 估 。 同 时 , 评 估 信 息 将 以 绩 效 评 估 报 告 的 形 式 及 时 反 馈 至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监 察 稽 核 部 、 投 资 管 理 部 等 相 关部门,为制定和调整投资策略、评估风险水平提供依据。 ( 九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深证基本面 60ETF 的联 接基金 , 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同时,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型 基 金 , 具 有 与 标 的 指 数 、 以 及 标 的 指 数 所 代 表 的 股 票 市 场 相 似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属 于 证 券投资基 金中较高风险--收益的品 种。 ( 十 ) 投 资 限 制 1、 禁 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和指定 的目标 ETF 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证券,但是指定的目标 ETF 除外;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9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投 资 组合 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同 时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也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新 股 ( 首 次 发 行 或 增 发 等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该 部 分 资 产 比 例 不 高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总量; (7)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均在 BBB 级以上; 本基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0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 易 停 牌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十 一 ) 目 标 ETF 的变更 当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变 更 本 基 金 所联接的目标 ETF,以与原目标 ETF 有类似投资目标的 ETF 作为新的目标 ETF : 1、目标ETF 的基金合同终止; 2、目标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3、目标ETF 变更标的指数; 4、目标ETF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十二)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 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1 ( 十三)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2 年 6 月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 未经审计。 ( 一)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 额 ( 元) 占 基 金 总资产 的 比 例 (% ) 1 权益投资 765,549.13 0.21 其中:股票 765,549.13 0.21 2 基金投资 341,273,250.00 93.81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8,745,827.57 5.15 7 其他各项资产 3,005,734.97 0.83 8 合计 363,790,361.67 100.00 ( 二) 期末投 资目标基金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比例 (% ) 1 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ETF )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 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341,273,250.00 94.16 ( 三)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2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23,478.48 0.01 C 制造业 461,731.37 0.13 C0 食品、饮料 102,673.23 0.03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10,946.85 0.00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8,969.06 0.00 C5 电子 15,217.49 0.00 C6 金属、非金属 176,413.04 0.05 C7 机械、设备、仪表 142,694.06 0.04 C8 医药、生物制品 4,817.64 0.00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6,123.07 0.01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4,773.60 0.00 G 信息技术业 31,266.04 0.01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5,496.33 0.00 I 金融、保险业 78,325.01 0.02 J 房地产业 92,367.21 0.03 K 社会服务业 11,988.02 0.00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


计 765,549.13 0.21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2 年 6 月 30 日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 四)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3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 ) 1 000002 万 科A 7,533 67,119.03 0.02 2 000709 河北钢铁 17,948 48,998.04 0.01 3 000651 格力电器 1,682 35,069.70 0.01 4 000539 粤电力A 5,274 34,808.40 0.01 5 002304 洋河股份 253 34,041.15 0.01 6 000898 鞍钢股份 8,282 32,299.80 0.01 7 000157 中联重科 2,987 29,959.61 0.01 8 000001 深发展A 1,757 26,636.12 0.01 9 000338 潍柴动力 888 26,364.72 0.01 10 000825 太钢不锈 7,241 25,560.73 0.01 ( 五) 报告 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七)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八)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权证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的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4 序号 名


称 金


额 1 存出保证金 2,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49,637.0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112.73 5 应收申购款 985.2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3,005,734.9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5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2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 9 月 8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3.59% 0.93% -17.25% 1.32% 3.66% -0.39%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6 月 30 日 5.54% 1.31% 5.54% 1.32% 0.00% -0.01% 2011 年 9 月 8 日 —2012 年 6 月 30 日 -8.80% 1.18% -12.67% 1.32% 3.87% -0.14%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8 日生效,截至报告日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未满 一年。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情况 建 信 深 证 基 本 面 6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 9 月 8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6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8 日生效,截至报告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未满一年 。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的 构 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 ETF 份额在内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目标ETF、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7 ( 二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8 十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 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 三 ) 估 值 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 份额以目标ETF 估值日 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9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0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 产和负债。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电 子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发 送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或 者 以 电 子 签 名 确 认 的 方 式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 估 值 或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因基金估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 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1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发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 错责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人过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 法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2 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基金所投资之目标ETF 发生暂停估值, 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3、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4、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 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3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4 十 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基 金 收益的 构 成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项下, 基金收益 即基金利润 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应 载明 收益分 配基准日以 及截至该日 的可供分配 利润 、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权益登记日前 2 日于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5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 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 注 册登记机构可以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为基金份额。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6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 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 金 费用 的 费 率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 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 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 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 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 取0。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7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 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 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 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 取0。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 付日期顺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磋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的费率实施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本条第 1 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 基 金 销 售 时 发 生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六 、 基 金 的 募集”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方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不 同 基 金 间 转 换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8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 四 )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规执行。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9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0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自 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1 (1) 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2 (4) 变更目标ETF;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1)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30%; (12)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 (15)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9)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 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21)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3 9、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 议形式、 审 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网 点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4 十 七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者 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者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者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 分 红 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变 化 , 不 会 改 变 基 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00 元 初 始 面 值 开 展 基 金 募 集 或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 分 红 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整至 1.00 元初始面值或 1.00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5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因素的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 潜在风险, 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和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 周期 性 的 特 点 , 而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 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 债 券 回 购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和 货 币 市 场 供 求 状况 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使 基 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 管 理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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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 2 号 86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而 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 信 用 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都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和 收 益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险。 ( 五 )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1、目标ETF 的风险 本基金为ETF 联接基金, 主要投 资对象是目标 ETF, 因 此目标 ETF 面临 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 均 回 报 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价 格 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 投 资 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 导 致 指 数 波 动 ,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本基金 90%以上的净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 ,目标 ETF 回报与标的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7 指数回报的偏离会造成本基金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 (2)本 基金有投资成本、 各种费用及税收, 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 税 收 , 这 将 导 致 本 基 金 收 益 率 落 后 于 标 的 指 数 收 益 率 , 产 生 负 的 跟 踪 偏 离 度 ; (3) 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 由于投资 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 ETF 份 额和成份股、或在 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目标 ETF 份额和成份股及时地转化为 现金,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存在 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4) 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 能力, 例如跟踪标的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证券的时机选择等, 都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相 对 于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偏 离 程度。 5、 本基金为 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 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 目标ETF 的 表现完全一致,产生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基金赎回采用现金方式,为支付现金赎回款,相比目标 ETF, 本基金需要保留更多的现金资产; (2)本基金申购采用现金方式,在利用到账的申购资金投资目标 ETF 过程中,市场 波动等原因会造成本基金与目标ETF 表现的差异; (3) 本基金为应对现金申购赎回而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 费,此等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 ETF 的表现。 (六)其 他 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 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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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 2 号 88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9 十 八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基 金 财产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 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0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1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的权 利 与 义 务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1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 、更换基金 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 机构的相关 行为 进 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 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收费方式;


(13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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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 2 号 92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 注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3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 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 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方 处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先 承 担 了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4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1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基金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损失的情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4) 以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 人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用 于证券交易 资金 清算; (6) 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开 设 银行间债 券托 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5 2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的 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6 (14) 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权 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7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本 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目标 ETF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 规定 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 围内,承担 基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及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8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9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0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身份证明 、 受托出席会议 者 身 份 证 明 及 其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 (含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1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人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见;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小于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改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合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会议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2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35 天 前 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 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通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 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 七)条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3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 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含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金合同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选举三名监 票人 , 其 中 至 少 有 两 名 监 票 人 从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产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效力。 (八) 生 效与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公告。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5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 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参与表决,其在目标 ETF 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称 为目标 ETF 参会份额。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目标 ETF 参会份额 对应目标 ETF 的一票表决权,参会份额数的计算方法为: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当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占本基金基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乘 以 该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数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 ( 十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三、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更换 条 件 和 程序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职责 终 止 的 情形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职 责 终止 的 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基 金 托管 人 职 责 终止 的 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6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更 换 程 序 1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更 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核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 , 及 时 向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更 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 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表决通过,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 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标准;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7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 核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基金资 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 、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同时 更 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 (3) 公告: 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新基金 管理人接收 基金管理业 务或新基金 托管人接收 基金财产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 并 保 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四 、 基 金 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登 记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投 资 运 作 、 净 值 计 算 、 收 益 分 配 、 信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8 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该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9 站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0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基金份额 的 注 册 登记 ( 一 ) 基 金注 册 登 记 业务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 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 基 金注 册 登 记 业务 办 理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三)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的 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1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的 义 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 违反该保密义 务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 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 、 违 约 责任 ( 一 ) 因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违 约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的 , 由 违 约 的 一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如 属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双 方 或 多 方当事人的违约, 根据实际情况,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违 反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2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对 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 三 ) 在 发 生 一 方 或 多 方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合 同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的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 非 违 约 方 当 事 人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有 义 务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的 ,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 非 违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八 、 争 议 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 合同 的 效 力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合 同 复 制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3 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 、 其 它 事项 基 金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由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协 商 解决。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4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2,262,277,489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5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 发行或 增发等, 包括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单一投 资类别比 例限制、 融资限制、 股票申购限制、 基金投资比例符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要求、 法规允许投资比例调 整期限等。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以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其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同时, 为更好地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也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新 股 ( 首 次 发 行 或 增 发 等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 该部分资 产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2)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6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3)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目 标 ETF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同 时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也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新 股 ( 首 次 发 行 或 增 发 等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该 部 分 资 产 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5)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的总量; (6) 本基金投资 权证,在任 何交易日买 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7)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均在 BBB 级以上;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 比 例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 易 停 牌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7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本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交 易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8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存 款 的 核 心 银 行 应 当 是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或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和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上 述 规 章 制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9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董 事 会 批 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的 决 议 提 交 给 基 金 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有 关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相 关 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 件、 基金管理 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 销 售 协 议 复 印 件 、 缴 款 通 知 书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 金 额 、 划 款 时 间 文 件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 为 因 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事 先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其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 确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影 响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人 监 督 职 责 的 行 为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能 遭 受 的 监 管 部 门 罚 款 以 及 基 金托管人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赔偿。 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的 之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上 述 损 失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方 案 以 及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的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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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 2 号 120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21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 作 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22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中 , 并 确 保 实 收 基 金 金 额 与 验 资 确 认 金 额 相 一致。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用于基金 交 易 的 资 金 清 算 和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本 基 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无 关 的 任 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 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条例》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23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 使 用 的 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进 行 报 备。 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进 行 使 用 和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24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由 基 金 管理人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实物证券, 基 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责 任 。 属 于 基 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如 上 述 合 同 只 有 一 份 正 本 先 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 5 个 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电 子 或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25 盖 业 务 公 章 或 者 以 电 子 签 名 确 认 的 方 式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共同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 额、股票、债券、权证和 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 份额以目标ETF 估值日 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按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按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26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27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 估 值 或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因基金估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时 已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错 误 , 但 由 于 无 法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结果协调一致而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结果的, 基金托管人免责。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 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担;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28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 错责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 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29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协议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 每个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 在会计年度半年结束后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 度 报 告 编 制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 基 金 合 同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30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留 足 充 分 的 时 间 ,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 及 报 告。 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 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4、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 制, 由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 理人共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 15 年,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其 中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次月开始后的前十个工作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31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新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32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3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 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1 :30,下午 13: 00 ~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 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 于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地 址 及 邮 编 的 投 资 者 , 本 公 司 将 于 投 资 者 开 户 确认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订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者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 , 将 为 已 订 制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和 纸 质 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 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 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期末基金余额、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 、 分 红 信 息 等 。 我 公 司 在 每 月 度 结 束 后10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34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 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 质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平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账 单 形 式 。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 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 预 留 了 准 确 邮 寄 地 址 并 成 功 订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 账 户 查 询 修 改 ” 、 “ 查 询 密 码 修 改 ” 自 助 修 改 基 本 信 息 及 查 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35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 费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六)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 保 证 投 资 者 账 户 信 息 安 全 , 当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 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客 户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3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2 年 3 月 8 日至 2012 年 9 月 7 日, 本 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 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广 州 证 券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2-09-06 2 2012 年 第 二 季 度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评 价 结果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2-08-21 3 2012 年 第 一 季 度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评 价 结果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2-08-21 4 2011 年 第 四 季 度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评 价 结果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2-08-21 5 关 于 新 增 广 州 证 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2-08-08 6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借 记 卡 基 金 网 上 交 易优惠费率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2-07-30 7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旗 下 基 金资产净值及收益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2-06-30 8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基 金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2-06-28 9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银行网上银行、 定投业务及手机银行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2-06-28 10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指定报刊和/ 2012-06-27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37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及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或公司网站 11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基 金 网 上 交 易优惠费率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2-05-23 12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2-04-06 13 关 于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2-03-30 14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三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2-03-20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 公告。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38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39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募集的文件 2.《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 合同》 3.《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 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二〇一二年十 月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