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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新思维(166801)

浙商新思维: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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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12 年第 年第 年第 年第 1 期 期 期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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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041 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 、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2 年 9 月 8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2 年 2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目录 目录 目录 一、 绪言 4 二、 释义 5 三、 基金管理人 9 四、 基金托管人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 基金的募集 27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2 九、 基金的投资 43 十、 基金的财产 59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60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十六、 风险揭示 76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5 二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86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88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89 二十三、 备查文件 90 附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附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9 一 一 一 一、 、 、 、 绪言 绪言 绪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商聚 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二 二 二、 、 、 、 释义 释义 释义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 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9.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 T+n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 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54.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三 三 三、 、 、 、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 90 号东部软件园 1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高玮 成立日期:2010 年 10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 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养生堂有限公司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联系人:鲍芸 联系电话:0571-2819182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高玮女士,董事长,1968 年生,浙江大学数学系博士,高级工程师。历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市场管理总部经理、稽核部经理、职工监事。现任浙商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合规总监;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耿小平先生, 董事, 1948 年生,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 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EMBA, 高级经济师。 历任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现任浙商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顾问。 陈昌志先生,董事,1966 年生,浙江大学管理工程专业工学硕士。历任金信信托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理财部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副经理;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现任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浙江浙大网新集 团投资总监。 钟睒睒先生,董事,1954 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事、董 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管大源先生,董事,1963 年生,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杭州万向节总厂统计员、计划 员、科员;万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董秘;万向集团公司副总裁;天 和证券总裁。现任万向集团公司副总裁兼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周一烽先生,董事,1962 年生,复旦大学经济系学士、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硕士、美国 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 EMBA。历任上海市社会科学院宏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上海企 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广联(南宁)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及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上 海广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投资总监。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1973 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浙江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纪鹏先生,独立董事,1956 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硕士,高级研究 员,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信国际研 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海南航空公司高级经济顾问、首席经济学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财政科 学研究所硕士生导师。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1958 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金融系主任、经 济学院副院长、证券与期货研究所所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等;兼任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 会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现任浙江大学经济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江万龄金融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 长,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1963 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 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综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 2. 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1951 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支行行长、 党组副书记、副行长。现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赵琦女士,监事,1971年生,大学本科,注册会计师。曾在万向集团结算中心、万向财务 公司工作。现任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谢志强先生, 职工监事, 1981 年生, 厦门大学金融学专业学士、 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历任浙江证监局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曾借调中国证监会稽 查局工作。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 公司高管人员 周一烽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杜煊君先生,副总经理,1972 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复旦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 后,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 EMBA。曾就职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后历任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信托管理中心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创新产品总部总经理;海证期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闻震宙先生,督察长,1975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历任方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苏州中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审 计部合规主管。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志龙先生,1976 年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信息系统学士,英国约克大学经济与金融 硕士, 英国雷丁大学金融工程与数量分析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 。 历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分析员、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 金经理、基金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副总裁;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现 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监。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一烽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陈志龙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执行主任,简历同上。 姜培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75年生,华东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英国华威 大学经济和金融理学硕士。历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研究员、研究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兼研究总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关永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74年生,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中科院研究生 院软件系统分析工程硕士。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策略研究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策略研究员。现任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策略发展部副总监、浙商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 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 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5)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 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经营目标等内部 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 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高经营效益,通过 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 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均有明确的层 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1) 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构,构成相互 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 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 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 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 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 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营运作必需的 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 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 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4.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 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 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有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 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 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 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前者的内容指 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 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 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 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负责落实相关事项。 5. 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 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 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行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 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 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 会和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四 四 四、 、 、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6,714,732,98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关悦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 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 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 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五 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年 12月 19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 3月 18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 2004 年 11 月 8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 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月 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 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为, 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 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 “两率”考核机制、 “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 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 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中国民生银行在“2006 民营上市公司 100强”中位列第一名,并在市值、社会贡献两项分 榜单中名列第一。 在《福布斯》中文版评选的“2006 中国顶尖企业十强榜”上,民生银行位列第七名。 2007年 10 月,中国民生银行通过了 SAI国际组织颁布的 SA8000 体系认证(即企业社会责 任管理体系) ,成为中国金融界第一家通过该项认证的商业银行。 2007年 11月,民生银行获得 2007 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称号,同时荣获 《21 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 2007年 12月, 民生银行荣获 《福布斯》 颁发的第三届 “亚太地区最大规模上市企业 50 强” 奖项。 2008年 7 月,民生银行荣获“2008 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在《2008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 6 位,在公司治理 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年 6 月,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 2009 年中国 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 “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 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年 11月 21日,在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 年·亚 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年 12月 1 日,中国民生银行获得了“2008 年度中国上市公司百强榜第 13名” 。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暨 2009 年 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 、 “最佳 服务私人银行” 、 “2009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 3 日,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生银行一流 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 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年 5 月 20 日,在 2010 年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颁奖典礼上,中国民生 银行从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荣获“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 。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评 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 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0年 12月 1 日, 在 《亚洲货币》 杂志(Asiamoney)公布的年度最佳公司治理票选结果中,民生银行在中国区组别中获得最高票数,成为年度中国区最佳公司治理企业。 2011 年 6 月 22 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11中国上市公司最佳董事会价值管理论 坛”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 中国主板上市公司最佳董事会 10 强” 。 2011年 7 月 9 日,在《华夏时报》 、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办的“2011 中国上市公司风险管理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 金盾奖-中国上市公司最佳信息披 露奖” 。 2011 年 9 月 20 日,民生银行凭借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诸多创新做法和成绩,在第十 三届投资者关系全球排名(IR Global Rankings, IRGR)颁奖典礼上,以中国区第二名获得中国投 资者关系大奖(香港上市公司)优秀奖。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办的 2011 中国 电子银行年会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 这是继 2009 年、 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 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 主要人员情况 刘湣棠:男,高级经济师。资产托管部经理。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工商银行 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广州分行及香港代表处;历任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员、信贷 科副科长,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信贷科长、秘书科长和办事处主任,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 行信贷部总经理,振业支行行长和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广州分行副行长、行长、香港代表处首 席代表。在银行系统工作三十年,具有丰富的商业银行从业经历和管理工作经验,同时具备广 阔的海外视野。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 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 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 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52 人,平均年龄 33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 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截止到 2012 年 6 月 30 日,本行 共托管基金 16 只,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 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 423.25 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 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稽核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部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负责 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 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 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督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 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 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 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 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 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 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 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 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处 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处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 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 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处,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 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 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 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五 五 五 五、 、 、 、 相关服务机 相关服务机 相关服务机 相关服务机构 构 构 构 (一)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 90号东部软件园 1号楼 2楼 电话:0571-28191853 传真:0571-28191836 联系人:韩吟吟 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电话:021-60350852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张伊婷 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公司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6-321-321(免长途话费) ;0571-2882 2288 2. 代销机构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http://www.cmbc.com.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http://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滕涛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http://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陈铭铭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址:http://www.hxb.com.cn 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毛真海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址:http://www.czbank.com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电话:021-962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服电话:962888 公司网址: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http://www.spdb.com.cn 9)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 A区 6-7 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 A 区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谢项辉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1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http://www.hysec.com 1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3)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 http://www.mszq.com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张于爱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5)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http://www.zxwt.com.cn 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http://www.csc108.com 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http://www.gtja.com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http://www.htsec.com 1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邓寒冰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http://www.sywg.com 2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http://www.xyzq.com.cn 2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http://www.htsc.com.cn/ 2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 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http://www.dfzq.com.cn 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http://www.ebscn.com 2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4008918918(全国) 、021-962518 公司网址:http://www.962518.com 25)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26)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乔骏 客服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公司网址:http://www.ctsec.com 2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号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址:http://www.ajzq.com 28)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7112510 联系人:丁思聪 客服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2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http://www.gf.com.cn 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3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http://www.pingan.com 32)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座 24 层-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址:http://www.hazq.com 3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服电话:400 8866 567 公司网址:http://www.avicsec.com/ 3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http://www.qlzq.com..cn 3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3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http://www.ghzq.com.cn 3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公司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座 701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邮编:100140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http://www.txsec.com 3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张玉静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http://www.zlfund.cn 及 http://www.jjmmw.com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50 楼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钱晓英 六 六 六 六、 、 、 、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041号文核准,募集期自 2012年 2月 6日起至 2012年 3月 5日止。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784,601,312.72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316,557.07份,两项合计共 784,917,869.79份基金份额。 七 七 七 七、 、 、 、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3 月 8 日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八 八 八、 、 、 、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5 月 7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直销中心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最低 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 总数的比例上限不设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 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 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 万≤M<200万 1.2% 200 万≤M<500万 0.8% M≥500 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Y:持有时间,其中 1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 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 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 元。 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0 元、 100 万元、 200 万元和 10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额(元,a) 10,000. 00 1,000,00 0.00 2,000,00 0.00 10,000,00 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 1.2% 0.8% - 净申购金额(c=a/(1+b) ) 9,852.2 2 988,142. 29 1,984,12 6.98 9,999,000 .00 申购费(d=a-c) 147.78 11,857.7 1 15,873.0 2 1,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e) 1.230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额(=c/e) 8,009.9 3 803,367. 72 1,613,11 1.37 8,129,268 .29 3.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赎回持有期未满 1 年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 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 元,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 元 赎回金额=11,000-55=10,945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可得金额为 10,945元。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 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人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和转换费率。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金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转换或转托管该部分基金份 额。 2.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它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第 4 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每笔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笔赎回 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办理。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 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 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定期定额 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十七) 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 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 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申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在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 交易业务。


九 九 九 九、 、 、 、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挖掘运用经济发展新思维与社会发展新思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上市公司的投资 机会,在科学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持续稳定增值。 (二) 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投资于以经济发展新思维与社会发展新思维来经营的上市公司,既能获得良好 的投资回报,也能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投资决策中,本基金主要关注体现绿色创 新与民生和谐特点的行业与公司,以充分分享中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成果。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其中投资于受益 于新思维理念的行业或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 20%-7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 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主要通过资产配置策略与股 票选择策略,优选运用新思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上市公司股票,在科学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构建 投资组合,以充分分享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成果,实现组合资产中长期持续稳定增值的投资 目标。 1. 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 宏观经济的分析,包括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等,通过判断经济周期是否处 于衰退、复苏、过热和滞胀阶段,确定阶段性较优资产。 2) 政策环境的分析,主要考察财政、货币政策及资本市场政策。 3) 资金供求和估值水平的分析,主要考察国际、国内的资金供求变化及股票 市场、债券市场及资产配置估值水平指标。 4) 市场情绪的分析,主要从投资者交易行为、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与市场交易 特征三个方面判断短期市场波动,并辅以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几个方面的情况,通过对各种因素的综合分析,增加该阶段下市场 表现优于其他资产类别的资产的配置,减少市场表现相对较差的资产类别的配置,以规避或分 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2. 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关注的“新思维” ,是指经济发展新思维与社会发展新思维,具体是指绿色创新与 民生和谐两大主题。 1) 主题鉴别 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基于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对中国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趋势 的把握,特别是对经济、行业转型与企业发展的深入研究,并参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 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等国家中长期政策与规划,围绕实现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若干重要方面的目标确定新思维 主题的投资逻辑。 绿色创新的主要鉴别标准包括: - 与掌握一批事关国家竞争力的装备制造业和信息产业核心技术,制造业和信 息产业技术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目标相关的,如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 - 与农业科技整体实力进入世界前列,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有效保 障国家食物安全目标相关的,如水利水电建设。 - 与能源开发、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技术取得突破,促进能源结构优化,主要 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目标相关的,如新能源汽车、锂电 池、太阳能发电。 民生和谐的主要鉴别标准包括: - 与增加公共产品供给,使得社会资源向低收入阶层倾斜相关的,如加大农产 品生产投入、保障房建设以及轨道交通等解决“衣”、“食”、“住”、“行”几 个方面矛盾带来的投资机会。 - 与提高行业运营效率和有序竞争相关的,主要体现为医疗体系和社会服务体 系的完善(如医疗保健支出的增加、新医院建设与医疗设备采购)、信息服务及食 品安全带来的行业整合等方面的投资机会。 2) 股票选择 关于股票选择策略,本基金以新思维投资理念为指导,通过定性与定量两种分析方法,精 选在经营理念、经营范围、经营实践与经营结果中具备绿色创新、民生和谐两大特征的优质上 市公司股。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依据以下分析框架来分析: -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与服务:是否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商业创新, 如积极改进生产工艺与流程,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环保与优质的产品与服 务,使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符合绿色、和谐的标准。 - 视员工作为重要财富加以经营:是否拥有良好的公司文化;是否拥有清晰的 公司战略与目标,能落实到位并为基层员工熟知;是否遵守国家各项劳动政策法规 与制度条例;是否具有完备的员工健康安全保障体系与良好的安全性表现记录;是 否拥有完备的培训制度与公平合理的晋升机制;是否建立起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与 利益分享机制;是否拥有鼓励节能与激发创新的机制,培养员工的环保意识、激发 员工的创造力。 - 平等对待服务商、中下游厂商:是否给予公司的服务商、中下游厂商足够的 尊重;是否及时支付项目款项;是否保证其得到合理的利润。 - 具有反馈社会的意识,推动公司与社会和谐发展:是否拥有与绿色、创新相 关的经营项目与产品;是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减少污染、节约资源的方案;是 否及时、如实履行纳税义务;是否积极解决就业;是否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 有完善的计划与良好的表现。 - 给予股东良好的回报:是否定期分红,股利报酬率达到一定的水平;净资产 回报率是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是否拥有良好的品牌与商誉。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从财务指标与估值指标两个方面来分析。关于财 务指标,本基金主要考察毛利率指标,以判断该公司是否具有覆盖日益上涨的原材 料、人工成本及获取较高利润的能力。其次,考察公司每年是否有稳定的预算经费用以研发创新产品。此外,还参考体现公司经营效率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应付账款 周转率等指标。 在估值方法的选择上,本基金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公司自身的特点选择相应的估值方法, 综合运用相对估值法、绝对估值法及资产价值法。在运用相对估值法中的市盈率(P/E) 、市净 率(P/B) 、市盈率/盈利增长比率(PEG)等指标估值时,不仅要求与国内可比公司进行比较, 而且要求与国外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同时结合伴生因素,如分析师评级的变动、股票价格走势 与成交量、投资者关注度等对目标企业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绝对估值法主要运用现金流贴现 (DCF)或股利贴现(DDM) 。资产价值法的指标主要有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EV/EBITDA) 。在综合各种估值方法的前提下,本基金注意不同方法结果之间的相互印证,以 检验结果的可信性。 3. 债券投资策略 为降低基金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 同时根据需要适度积极操作,进行债券投资,以提高基金收益。具体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 略: 1) 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 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曲线随时间变化而变化,本基金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未来可能的变化方 向和方式,合理配置和调整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具体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形策略以 及骑乘策略等,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或变 平时,将采取哑铃型策略;预测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取子弹型策略。 3) 确定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主要体现在对于不同类型债券的选择,实现债券组合收益的优化。根据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 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 市场的发展,基金将加强对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研究和投资。 4) 个债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基础上,通过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重点考察各券种的 收益率、流动性、信用等级,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 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在采用数量化模型 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5.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依据股指期货定价模型,采用流动性较好、交易较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策略的综合运用进行操作, 实现对冲系统性风险及规避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的目的。 为此,基金管理人制定了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制度对股指期货投资 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等做了详细的规定。此外,建立了股指期货交易决策小组,授权相关管理 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 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如未来法律 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此外,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增加收益。未 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 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 业绩比较基准 1.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债券投资部分为上证国债指 数收益率,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2. 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沪深 300 指数是反映沪深两市 A股综合表现的跨市场成份指数, 由沪深两市 300只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股票作为样本编制而成。它涵盖了沪深两市超过六成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和较强的市场影响力。上证国债指数样本涵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的国债品种,交易所的 国债交易市场具有参与主体丰富、竞价交易连续的特性,能反映出市场利率的瞬息变化,使该 指数能真实的反映出利率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 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而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品种。 (七) 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 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 股票、债券、衍生产品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八)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 投资管理部的研究团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 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 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策。 3. 基金经理依据分析报告和内外部研究成果,依据本基金产品的投资原则、投 资限制等要求,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研究、分析和判断,并遵守本公司对股票选 择的规定,定期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建议书,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投资 组合建议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需 陈述股票投资的行业分布、投资品种的选择理由、买卖数量和买卖时机等,并提供 相应的依据及风险揭示。 4. 基金经理在遵循公司的相关投资制度的基础上对各自所管理之投资组合负 责,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决策。 5. 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范围的投资,由基金经理拟定具体投资建议书,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提交投资管理部负责人或投资决策委 员会审批。 6. 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 根据每周的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讯息和行业、 公司调研动态进行讨论, 进行投资组合的维护。 7. 开放式基金经理制定投资计划时须对基金申购和赎回情况及其发展趋势、 计 划投资品种的流动性进行综合考虑。 8. 基金经理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与维护。 9. 中央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负责在投资指令规定的时间、投资规模和 价格范围内执行交易指令,及时反馈指令执行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和存档交 易记录。中央交易室须按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交易执行情况,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 投资总监反映。 10. 金融工程小组的风险与绩效评估人员定期或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 和风险评估,提供绩效评估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风 险控制策略和评估投资绩效的参考。 11.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监控。 12. 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组合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的结果决定是否进行 组合调整。对需要进行调整的组合,基金经理应根据投资流程及时调整,对不需要 进行调整的组合持续跟踪。 13. 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九)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其中投资于受 益于新思维理念的行业或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债券资产、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 20%-7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 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8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 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6)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占 基金资产的 30%-80%;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 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 定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十二) 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13,487,328.78 73.20 其中:股票 313,487,328.78 73.20 2 固定收益投资 61,732,000.00 14.42 其中:债券 61,732,000.00 14.4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3,755,073.08 7.88 6 其他各项资产 19,268,228.58 4.50 7 合计 428,242,630.4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10,577,020.85 2.50 C 制造业 103,659,645.54 24.51 C 0 食品、饮料


- - C 1 纺织、服装、皮毛 1,193,920.00 0.28 C 2 木材、家具 - - C 3 造纸、印刷 - - C 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313,985.00 0.31 C 5 电子 38,746,675.88 9.16 C 6 金属、非金属 - - C 7 机械、设备、仪表 33,095,787.74 7.83 C 医药、生物制品 29,309,276.92 6.93 8 C 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9,163,480.08 6.90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23,266,835.54 5.50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1,669,981.04 2.76 I 金融、保险业 61,323,972.82 14.50 J 房地产业 62,092,204.97 14.68 K 社会服务业 4,169,251.02 0.99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5,078,300.00 1.20 M 综合类 2,486,636.92 0.59 合计 313,487,328.78 74.13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 安 352,228 16,110,908. 72 3.81 2 002236 大华股 份 445,950 13,690,665. 00 3.24 3 000157 中联重 科 1,356,122 13,601,903. 66 3.22 4 000024 招商地 产 540,958 13,269,699. 74 3.14 5 600208 新湖中 宝 3,123,425 12,899,745. 25 3.05 6 000562 宏源证 券 711,817 11,773,453. 18 2.78 7 000625 长安汽 车 2,409,742 11,759,540. 96 2.78 8 002482 广田股 份 671,496 11,717,605. 20 2.77 9 601886 江河幕 620,770 11,167,652. 30 2.64 墙 1 0 600588 用友软 件 679,686 10,372,008. 36 2.4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0,700,000.00 2.5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252,000.00 7.15 6 中期票据 20,780,000.00 4.91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61,732,000.00 14.6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18236 5 11 潍柴集 MTN2 200,000 20,780,000. 00 4.91 2 041259 027 12 晋能源 CP001 200,000 20,172,000. 00 4.77 3 122711 12 郑新债 100,000 10,700,000. 00 2.53 4 041269 012 12 北排水 CP001 100,000 10,080,000. 00 2.3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7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726,916.3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91,312.2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268,228.5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 说明 1 002236 大华 股 份 13,690,665. 00 3.24 停牌 2 000157 中联 重 科 13,601,903. 66 3.22 停牌 (十四)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 值增长率 净 值增长率 业 绩比较基 业 绩比较基 ①- ③ ②- 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 ③ 准收益率 标准差④ 2012 年 4 月 1 日 -2012 年 6月 30日 -0.5 1% 0.76 % 0.6 7% 0.62 % -1.1 8% 0.14 %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由于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再平衡来使资产的配置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要求,基准指数每日按照 55%、45%的比例采取再平衡,再用每日连乘的计算方式得 到基准指数的时间序列。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3 月 8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报告期期末,本 基金生效时间未满一年。 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截止本报告期期末,本基金尚处于建仓期。





十 十 十 十、 、 、 、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 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 十一 十一 十一、 、 、 、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估值错误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 延迟估值; 4. 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 十二 十二 十二、 、 、 、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份基金份 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3.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 十三 十三 十三、 、 、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两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 十四 十四 十四、 、 、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 十五 十五 十五、 、 、 、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 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 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 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或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六 十六 十六 十六、 、 、 、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基金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 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 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 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 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 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 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 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 买力下降。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 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 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8) 创业板较易出现的风险 这些风险包括:由于创业企业经营稳定性整体上低于主板上市公司,一些上市公司经营可 能大起大落甚至经营失败,因此退市的风险较大。相对于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流通市值一般 相对较小,较大数量的股票买卖行为就有可能诱发股价出现大幅波动,股价也有较易被操纵的 风险。 9) 股指期货使用的风险 这些风险包括:采用历史数据统计套期保值头寸与未来市场变动后实际所需头寸之间差异 的风险,由于指令不清晰、交易人员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操作风险等等。 10)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 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2. 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 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 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 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 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 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基金投资者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 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 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 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特别是创业板市场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 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 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 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 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5.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资产配置策略与股票选择策略,优选运用新思维实现包容性增长的上市公 司股票。基金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主要为:基金管理人能否通过经济发展新思维与社会发展新思 维的逻辑主线从而准确把握具备绿色创新与民生和谐两个方面的投资主题;二是对符合此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对股票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因此, 投资主题把握、基本面研究及上市公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投资品种不能完全符合 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6.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 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 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3) 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 生影响。 4) 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基 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5)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6)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 限完成的风险。 (二) 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基金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 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 十七 十七 十七、 、 、 、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 、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2.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 十八 十八 十八、 、 、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十九 十九 十九 十九、 、 、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 、 、 、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务 务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 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 披露基金信息; 3. 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提供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代销机构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 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另行公告。 (五) 资讯定制服务 1. 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码,按需 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们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2. 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信息。如果留 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六) 客户服务中心项目 1. 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 打客户服务热线:4006-321-321(免长途话费) ,0571-2882 2288。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z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zsfund.com (七) 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服务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 件、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一 二十一 二十一 二十一、 、 、 、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 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为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2-2-6 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浙商 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2-2-9 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浙商 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2-2-23 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2-2-24 5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2-3-9 6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2012-3-16 7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2012-3-23 8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2012-4-13 9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2012-4-20 1 0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2-5-2 1 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部分代销机 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5-2 1 2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2012-4-27 1 3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2012-5-4 1 4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2-7-19 1 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7-20 1 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7-27 1 7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2-8-24 1 8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半年度报告 2012-8-24 1 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9-4


二十二 二十二 二十二 二十二、 、 、 、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zs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二十三 二十三 二十三、 、 、 、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附一 附一 附一 附一: :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 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和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 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 讯开会。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少 30 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日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 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 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二 附二 附二 附二: :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 90号东部软件园 1号楼 2楼 邮政编码:310012 法定代表人:高玮 成立日期:2010 年 10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董 文 标 成立日期: 1 9 9 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6,714,732,98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 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 其中投资于受益于新思维理念的行业或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资产、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 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其中投资 于受益于新思维理念的行业或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债券资产、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 20%-7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扣除股 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 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6.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占基金资产的 30%-80%;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 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 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于投资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 料,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 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