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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ETF(159920)

恒生ETF: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0 
 
 
 
 
 
恒 生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登记结算 机构 :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 
上市地点 :深圳 证 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2 年 10 月 22 日 
公告日期 :2012 年 10 月 17 日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 
目录 
一、 重 要声 明与 提示 ............................................................................................................................. 2 
二、 基 金概 览 ......................................................................................................................................... 2 
三、 基 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 3 
四、 持 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及 前十 名持 有人 ................................................................................. 5 
五、 基 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 6 
六、 基 金合 同摘 要 ............................................................................................................................... 10 
七、 基 金财 务状 况 ............................................................................................................................... 10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 ............................................................................................................................... 12 
九、 重 大事 件揭 示 ............................................................................................................................... 15 
十、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 16 
十一、 基金 托管 人承 诺 ....................................................................................................................... 16 
十二、 备查 文件 目录 ........................................................................................................................... 16 
附件: 基金 合同 摘要 ........................................................................................................................... 18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以 下简 称 “ 本公 告” ) 依 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1 号〈 上市 交 易 公告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和《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的规 定编 制, 恒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公 告所载资 料 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 内容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和 完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保 证本公 告中 基金 财务 会计 资料等 内容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诺 其中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中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对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及 有关事 项的 意 见 , 均不 表 明对本 基金
的任何 保证 。凡 本公 告 未 涉及的 有关 内容 ,请 投资 者详细 查阅 2012 年 7 月 2 日登载 于《中
国证券 报》 和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站 (www.ChinaAMC.com ) 上的 《 恒生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二、 基金概览 
1、基 金名 称: 恒生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简 称 : 华夏 恒生ETF (场内简称 :恒 生ETF ) 
3、基金 交 易代 码 :159920 
4、标 的指 数简 称: 恒生 指 数 
5、标 的指 数代 码:HSI 
6、截 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 日即2012年10月15 日 基金 份额总 额:3,585,559,219 份。 
7、截 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 日即2012年10月15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1.0049元。 
8、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3,585,559,219 份。 
9、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10、上 市交 易日 期:2012 年10月22日。 
11 、 基金 管理 人: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12、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13、基 金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 中国 银行(香港)有 限公 司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14、登 记结 算机 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 易 
(一) 本基 金募 集情 况 
1、 基金 募集 申请 的核 准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2012 年6 月14 日证 监许 可[2012]822
号 文。 
2、基 金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式 。 
3、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 
4、发 售日 期:2012 年7月9 日至2012 年8月3 日。 
5、发 售价 格:1.00 元人民币 。 
6、发 售方 式: 投资 者可 选 择网上 现金 认购 和网 下现 金认购 两种 方式 认购 本基 金 。 
7、发售 机构 
(1) 网上 现金 发售 机构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证 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湘财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万联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兴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吴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信达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
方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方 正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南 京证 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 上 海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新 时代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大同 证 券经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 联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浙 商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国 海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财富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东莞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原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恒泰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国盛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宏源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齐鲁 证券 有 限公司 、 世纪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第 一创 业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航 证 券有限 公司 、 华 林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德邦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华龙证 券有 限责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4 
任公司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 限公司 、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瑞银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 建 银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西 藏同 信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日信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江海 证券 有限公 司、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天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北京 高华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大通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联
讯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民 生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达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红 塔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英 大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 华 泰联 合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 厦 门证 券 有 限 公司 、 华 西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华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等 。 
(2) 网下 现金 发售 机构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8、验 资机 构名 称: 安永 华 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9、募 集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 况 
截至2012年8月3 日,本 基 金募集 工作 已顺 利结 束 。 经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验资 , 本次
募集期间 净 认购 金额 为3,585,321,000.00 元 人民 币, 认 购资金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 的 银行利 息共计
238,219.00 元 人民币。 本次 募集资金及 其产生 的利息 已于2012 年8月9日 全额划 入本基金在 基
金托管 人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开立 的本 基金 托管 专户 。 
10、基 金备 案情 况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及 《 恒生 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恒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的有 关规 定 , 本基 金 募集符 合有 关条 件 , 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已 于2012 年8 月9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并获 书面 确认 , 基金 合 同自该日 起正
式生效 。 
1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2 年8月9日。 
1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面值1.00 元人 民币 计算 , 本 次
募集资金 及 其产 生的 利息 结转的 基金 份额 共计3,585,559,219 份 , 已 全部 计入 投 资者账 户 , 归
投资者 所有 。 
(三)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 的 主要内 容 
1、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深证 上[2012]349 号 
2、上 市交 易日 期:2012 年10 月22 日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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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4、基金 场内 简称 : 恒生ETF 
5、基 金 交 易代 码 :159920 
投资者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 
6、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3,585,559,219 份。 
7、未上市 交易份额 的流通 规定: 本 基金上市 交易后 ,所有的 基金份额 均可进 行交易 ,
不存在 未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日 即 2012 年 10 月 15 日, 本 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户数 为 21,497
户,平 均每 户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为 166,793 份。 
(二)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日 即 2012 年 10 月 15 日, 机 构投资 者持 有的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为
2,264,159,468 份 , 占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63.15% ; 个 人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为
1,321,399,751 份 ,占 基金 总份额 的 36.85% 。 
截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日 即 2012 年 10 月 15 日,本基金管 理人 的从 业人 员 未 持有本 基
金 基金 份额 。 
(三) 前十 名持 有人 
截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日 即 2012 年 10 月 15 日, 本 基金 前 十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情况 如
下: 
序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持有份 额 ( 份) 
占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 
1 
中海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新股约 定申 购
资金信 托(7) 
400,007,664 11.16 
2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50,004,374 4.18 
3 中信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140,012,749 3.90 
4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0,004,082 3.90 
5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39,815,776 3.90 
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39,815,776 3.90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6 
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39,815,776 3.90 
8 高华- 汇丰 -GOLDMAN,SACHS & CO 127,453,716 3.55 
9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0,013,400 3.35 
1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0,003,498 3.35 
注:以 上信 息依 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提供 的持 有人 信息 编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总经理 : 滕 天鸣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注册资 本:23800万元 
设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 
工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业 执照文 号:110000005128154 
经营范围 : (一) 基金募 集; (二) 基金销 售;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的其他 业务 。 
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11%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 司(原名山东海丰国际航 10%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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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集团 有限 公司 ) 
无锡市 国联 发展 (集 团) 有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3、内 部组 织结构 与 人员 情 况 
公司设 置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并 根据 业务 需要 进行 了合理 的人 员配 置。 
公司业 务部 门主 要分 为 投 研部门 、营 销部 门 、 后台 运作部 门 、 风险 控制 部门 等。其 中 ,
投研部 门 主 要负 责投 资研 究、 投资 管理 、 投 资交 易 等工作 ; 营销 部门 主要 负 责营销 和市 场推
广等工 作 ; 后 台运 作部 门 主要负 责会 计估 值与 核算 、 注 册登 记等 日常 运营 业 务以及 信息 系统
的管理 和维 护等 工作 ; 风 险 控制部 门主 要负 责投 资的 事前、 事中 、 事 后风 险合 规 监控等 工作 。 
4、基 金管 理业 务情 况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首批全 国社 保基 金管 理人 、 首 批企 业年 金基 金管 理 人、 境内 首
批 QDII 基金管理 人、 境 内 首只 ETF 基金管 理人 , 以 及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人, 是业务 领域 最
广泛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之一 。截至 2012 年 9 月, 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管理 华夏 兴华 封
闭 、 华夏 兴和 封闭 2 只 封 闭式基 金 , 华 夏成 长混合 、 华 夏债 券 、 华 夏回 报混合 、 华夏 经典 混
合、 华 夏现 金增 利货币 、 华夏大 盘精 选 混 合、 华夏 红利混合 、 华夏 上证 50ETF 、 中信现金优
势货币 、 华 夏收 入股 票、 华夏中小板 ETF 、 中信稳 定双利 债券 、 华 夏回 报二 号 混合 、 华 夏稳
增 混合 、 华夏 优势 增长 股票 、 华夏 蓝筹 混合 (LOF ) 、 华 夏复 兴股票 、 华 夏全 球 股票 (QDII ) 、
华夏行 业 股 票 (LOF ) 、 华夏希望 债券 、 华夏 策略 混 合、 华夏 沪深 300 指数 、 华夏盛 世股 票、
华夏亚 债中 国指 数 、 华夏 恒生 ETF 、华夏 恒生 ETF 联接、 华夏 安康 债 券 27 只 开放式 基金 。 
5、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介 
王路先 生 , 博士 。曾 任美 国纽约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公 司基金 经理 及定 量股 票研 究负责 人 、
美国纽 约法 兴银 行组 合经 理、 大 成基 金国 际业 务部 副总监 等。 2008 年11 月加 入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 现 任 数 量 投 资部 总 经 理 , 恒 生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 理 (2012
年8月9日起 任职) 、恒生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 金经理 (2012年8 月21
日起任 职) 。 
张弘弢 先生 , 硕士 。 2000 年4月 加入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曾任 研究 发展 部 总经理 等,
现任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 ,华夏沪深300 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09 年7月10 日起任
职)、 恒生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2012年8 月9日起 任职) 、恒生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8月21 日 起任 职)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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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 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2、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2 年 6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 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 周期 混合 、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 大 成优 选封 闭 、 大 成景 宏封
闭、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 国 泰 沪深 300 指 数 、 国 泰金 鹿 保本混 合 、 国 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 国 泰区 位 优势股 票 、 国 投瑞 银稳 定 增利债 券 、 海 富通 股票 、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海 富通 中证 100 指数 (LOF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
选股票 、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 合股票 、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 长股票 、 华夏 策略 混合 、 华夏大 盘精 选混
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 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 股票(LOF ) 、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
长收益 混合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业 混合 、嘉 实沪 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货 币 、嘉实 稳健 混
合、 嘉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 嘉实增 长混 合 、 嘉 实债 券 、 嘉 实主 题混 合、 嘉实 回 报混合 、 嘉实 价
值优势 股票 型 、 金 鹰成 份 优选股 票 、 金 鹰行 业优 势 股票 、 银 河成 长股 票、 易 方达平 稳增 长混
合、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混合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易 方达 积极 成长 混合 、易方 达货 币 、
易方达 稳健 收益 债券、 易 方达深 证 100ETF 、 易方达 中小盘 股票 、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接、
万家 180 指 数 、 万 家稳 健 增利债 券 、 银 华优 势企 业 混合 、 银 华优 质增 长股 票 、 银 华领 先策 略
股票 、 景 顺长 城动 力平 衡混 合、 景顺 长城 优选 股票 、 景 顺长城 货币 、 景顺 长城 鼎益 股票 (LOF)、
泰信天 天收 益货 币 、 泰 信 优质生 活股 票 、 泰 信蓝 筹 精选股 票 、 泰 信债 券增 强 收益 、 招 商先 锋
混合 、 泰 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 泰 达宏 利集 利债 券、 泰 达 宏利 中证 财富 大盘 指数 、 华 泰柏 瑞盛 世
中国股 票 、 华 泰柏 瑞积 极 成长混 合 、 华 泰柏 瑞价 值 增长股 票 、 华 泰柏 瑞货 币 、 华 泰柏 瑞量 化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 股票(LOF ) 、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 券、国富成长
动力股 票 、 宝 盈核 心优 势 混合 、 招 商行 业领 先股 票 、 东 方核 心动 力股 票、 华 安行业 轮动 股票
型、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强 收 益债券 型 、 诺 德中 小盘 股 票型 、 民 生加 银稳 健成 长 股票型 、 博时 宏
观回报 债券 型 、 易 方达 岁 丰添利 债券 型 、 富 兰克 林 国海中 小盘 股票 型 、 国 联 安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国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上
证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华泰 柏瑞 上证 中小 盘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 长
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 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 型、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国泰上 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诺 德优 选
30 股票型 、泰达 宏利聚 利 分级债券 型、国联 安优选 行业股票 型、长盛 同鑫保 本混合型 、金
鹰中证 技术 领先 指数 增强 型、 泰信 中证 200 指数 、 大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 银 华永祥 保本 混合
型、 招 商深 圳电子 信息 传 媒产业 (TMT )5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 招商 深 证 TMT5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 深
证基本 面 12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 上证 180 成长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宝 兴 业上 证 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 易方 达资 源 行业股 票型 、 华安 深证 300 指数 、 嘉实 信
用债券 型、 平安 大华 行业 先锋股 票型 、华 泰柏 瑞信 用增利 债券 型、 泰信 中小 盘精选 股票 型 、
海富通 国策 导向 股票 型 、 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型 、 泰 达宏 利中 证 500 指 数 分级 、 长 盛同 禧
信用增 利债 券型 、 银华 中 证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 分级 、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 数 增强型 、 嘉实 安
心货币 市场 、 上投 摩根 健 康品质 生活 股 票 型 、 工 银 瑞信睿 智中 证 500 指 数分 级、 招商 优势 企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 国 泰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 国 泰中 小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景顺 长城 优信 增利 债 券型 、 诺 德周 期策 略股 票 型、 长盛 电子 信
息产业 股票 型 、 诺 安中 证 创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 信 诚 双盈分 级债 券型 、 嘉实 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 民 生加 银信 用 双利债 券型 、 工银 瑞信 基 本面量 化策 略股 票型 、 信 诚周期 轮动 股票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 研究 精 选股票 型 、 诺 安汇 鑫保 本 混合型 、 平安 大华 策略 先 锋混合 型 、 华 宝
兴业中 证短 融 50 指 数债 券 型、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 华安 双月 鑫短 期 理财债 券型 、
大成景 恒保 本混 合型 、 景 顺长城 上 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 上 投
摩 根 分 红 添 利 债 券 型 、 嘉 实 优 化 红 利 股 票 型 、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 票 (QDII ) 、 银 华 全 球 优 选
(QDII-FOF ) 、长盛环球 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 )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
(QDII ) 、 信诚金 砖四 国积 极配置 (QDII ) 、 海富通 大 中华精 选股 票型 (QDII ) 、 招商标 普金
砖四国 指数 (LOF-QDII ) 、华宝 兴业 成熟 市场 动量 优选(QDII ) 、大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QDII ) 、 长信标 普 100 等 权重指 数 (QDII ) 、 博时 抗 通胀增 强回 报 (QDII ) 、 华 安大中 华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级 股票型 (QDII ) 、 信 诚全 球商品 主题 (QDII ) 、 上 投摩根 全球 天然资 源股票 型、工 银瑞 信
中国机 会全 球配 置股 票型 (QDII ) 、 易方达标 普全 球 高端消 费品 指数 增强 型、 建信全 球资 源
股票型 等 16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型 等多 种 类
型的基 金,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3、基 金托 管部 门及 主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 行于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 为 进一 步树 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 , 中国 银
行于2005 年3月23 日 正式 将 基金 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 投资者 服务 部 , 现 有员 工120 余人 。 另 外,
中国银 行在 重点 分行 已开 展托管 业务 。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对 多专 户、 一对一 专户 、社 保基 金、 保险资 产 、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 资产 、
年金资 产 、 理 财产 品 、 海 外人民 币基 金 、 私 募基 金 等门类 齐全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在国 内 , 中
国银行 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2011
年末, 中国 银行 各类 托管 资产规 模突 破两 万亿 元, 居同业 前列 。 
(三) 验资 机构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永 大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徐 艳、 濮晓达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 基金 集中 申购 期间 费用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会计 师费 、 律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 不 从基金 资产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中 列支 。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截至公 告前 两个 工作 日 即 2012 年 10 月 15 日 ,本 基 金的资 产负 债表 如下 (未 经审计 ) : 
单位: 人民 币元 
资产 2012 年 10 月 15 日 
资产:


银行存 款 437,622,117.01 结算备 付金 368,599,293.90 存出保 证金 73,190,105.58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1,214,974,335.72 其中: 股票 投资 1,214,974,335.72 基金投 资 - 债券投 资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 衍生金 融资 产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578,800,000.00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99,966,255.65 应收利 息 494,187.66 应收股 利 26,924.10 应收申 购款 - 递延所 得税 资产 - 其他资 产 - 资产总 计 3,973,673,219.6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12 年 10 月 15 日 负债:


短期借 款 -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 衍生金 融负 债 -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369,197,335.48 应付赎 回款 -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885,708.76 应付托 管费 221,427.21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应付交 易费 用 - 应交税 费 - 应付利 息 - 应付利 润 - 递延所 得税 负债 - 其他负 债 287,517.64 负债合 计 370,591,989.09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 金 3,585,559,219.00 未分配 利润 17,522,011.53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3,603,081,230.53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总 计 3,973,673,219.62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 告前 两个 工作 日 即 2012 年 10 月 15 日 ,本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情 况如 下: (一)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214,974,335.72 30.58 其中: 普通 股 1,214,974,335.72 30.58 存托凭 证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578,800,000.00 39.73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06,221,410.91 20.29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8 其他各 项资 产 373,677,472.99 9.40 9 合计 3,973,673,219.62 100.00 (二) 在各 个国 家(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投 资分 布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中国香 港 1,214,974,335.72 33.72 合计 1,214,974,335.72 33.72 (三)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及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金融 716,566,350.38 19.89 能源 143,661,538.43 3.99 电信服 务 106,165,485.66 2.95 公用事 业 63,728,242.57 1.77 信息技 术 53,350,630.75 1.48 工业 49,718,479.89 1.38 非必需 消费 品 40,152,927.07 1.11 必需消 费品 39,176,018.72 1.09 材料 2,454,662.25 0.07 合计 1,214,974,335.72 33.72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四)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 资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 公司名 称 (中文 ) 证券代 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 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 1 HSBC Holdings plc 汇丰控 股 有限公 司 00005 香港 中国香 港 3,063,417 185,310,214.63 5.14 2 China Mobile Limited 中国移 动 有限公 司 00941 香港 中国香 港 1,380,000 94,488,620.70 2.62 3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 中国建 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00939 香港 中国香 港 19,266,000 90,818,546.48 2.52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4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工 商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01398 香港 中国香 港 16,830,000 67,688,593.83 1.88 5 AIA Group Limited 友邦保 险 控股有 限 公司 01299 香港 中国香 港 2,344,000 56,201,425.82 1.56 6 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腾讯控 股 有限公 司 00700 香港 中国香 港 253,400 53,350,630.75 1.48 7 CNOOC Limited 中国海 洋 石油有 限 公司 00883 香港 中国香 港 4,090,000 52,545,403.83 1.46 8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03988 香港 中国香 港 18,126,000 45,452,431.33 1.26 9 PetroChina Company Limited 中国石 油 天然气 股 份有限 公 司 00857 香港 中国香 港 4,832,000 41,149,355.49 1.14 10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国人 寿 保险股 份 有限公 司 02628 香港 中国香 港 1,704,000 32,254,994.70 0.90 注:所 用证 券代 码采 用当 地市场 代码 。 (五) 按债 券信 用等 级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 未持 有债 券。 (六)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 未持 有债 券。 (七)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衍生品 类别 衍生品 名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期货 恒生指 数期 货 -9,553,480.26 -0.27 2 - - - - 3 - - -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4 - - - - 5 - - - - (九)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未持 有基金 。 (十)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基金 投资决策 程序符 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 要求, 未发现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 发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 处 罚的 情 形。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未超出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3、其 他资 产构 成如 下: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73,190,105.5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99,966,255.65


3 应收利 息 494,187.66 4 应收股 利 26,924.1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3,677,472.99 4、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未持 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 。 5、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一)2012 年 8 月 10 日 发布 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之 后履 行管 理人 职责 做出承 诺: (一)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以 诚实信 用、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二 ) 真 实、 准确 、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露 所 有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三) 在知 悉可 能对 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一 ) 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 其他 证券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二 ) 根 据 《 基金 法》 及 其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对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等 行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 金法 》 及 其他 证券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将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四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将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恒生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2、 《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5、法 律意 见书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二 年 十月 十七 日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其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成立日 期:1998 年4 月9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号文 经营范 围: ( 一) 基 金募 集 ; (二)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 四)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100 年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财 产 。 (4)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 收 取认 购 费、 申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 续费及 其他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内,在 不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碍 基金托 管人遵 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基金 合同 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 其 他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7)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 议对基 金代销 机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选择 、更换基 金登记 结算机构 ,获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并对 基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申请 和办 理融资 、 融券、 转融 通 以 及基 金作 为融资 融券 标的 证券 等相 关业务 。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3)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17) 选择 、更 换基 金境 外投资 顾问 。 (18)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 外 币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营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选择 、更 换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并与 之签 署有 关协 议。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准时将公 司行为信 息通知 基金管理 人,确保 基金及 时收取 所 有应得 收入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保管 (或委托 境外资 产托管人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 的与基 金有关 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对 价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过错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 对 其委 托第 三方 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任 。 对基 金的 境 外 财 产, 基金 托 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 托管 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受托 人职责,选择的境外 资产 托管人应符合 《试行 办法 》 规定 的有 关 条件 ;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在 履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本 身 过错 、 疏 忽等 原 因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责任 。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基金投 资者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 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 条件。每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业务 规则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2)遵守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证 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 算机构 的相关 规 则及规 定。 (3)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对价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4)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6)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7)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3、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略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9、 基金 合同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事 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4、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5、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管理人 、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算 机构、代 销机构 在法律 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申 购 、 赎 回 、 交 易、 收益分 配 、 非 交易 过户 、 转托管 等业 务 的 规则。 6、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情 况下 , 调 整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方式 及申 购对 价 、 赎 回 对价组 成。 7、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情 况下 , 增 加、 减少 、 调 整基 金销售 币种 或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 8、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的情 况下,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赎 回清单的 计算和 公告时 间 或频率 。 9、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的情 况下,本 基金的联 接基金 采取其他 方式参与 本基金 的申购 赎 回。 10、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11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12、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13、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 情 形。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表基 金份额百 分之十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代表基 金份额百 分之十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三 十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投 票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确 定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6、如采用 通讯表决 方式, 则载明具 体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联 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 行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含 50%)。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 并按 规定 进行公 告。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或/ 和基 金管 理人( 分别或 共同地 称 为 “监督 人 ”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4、本人直 接出具有 效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 有效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5、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代理 人,同 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6、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且确 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果 对原 有提 案 进行修 改,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关 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 由 召集 人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 拒绝到 场监 督 , 则 在公 证 机关监 督下 形成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的决议 有效 。决 议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二 )通 过。 (2) 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不 含 50% )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或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即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3、采取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 见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 基金托 管人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指 定 )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但如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 主持人 可自 行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督员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 法》和有 关规定 表决通过 的事项, 召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 项 自中国 证监 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一 )关 于本 基金 的联 接基金 所持 本基 金份 额行 使表决 权的 方式 如果本 基金 推出 联接 基金 , 联接基 金的 持有 人可 以凭 所持有 的联 接基 金份 额行 使与 ETF 相关的 持有 人权 利, 如 ETF 持有人大会 召集 权、 直 接参加 ETF 持有人大 会的 表决权 。计 算 参会份 额和 计票 时, 联接 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参会 份额数 和票 数按 权益 登记 日联接 基金 所 持有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该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联接 基金份 额占 联接 基金 总份 额的比 例 折 算 。 (十二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基金收 益包括: 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息 、买卖 股票差价 、银行存 款利息 、外汇 兑 换损益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 2、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 基 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核 定的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超过 同期 标的指 数累 计报 酬率 ( 经 汇率调 整) 达到 1% 以上 时, 可进 行收 益分配 。 3、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 4、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3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为使 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 报酬 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 数同 期累计报酬率 (经汇 率调 整) 。若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5、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 、 登记结 算机 构或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结算 机 构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有 关业务 规 则进行 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 时间 、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应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四、基金的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外 资产 托管 人收 取的 费用)。 3、标的指 数使用许 可费( 包括为指 数公司缴 纳的相 关税收以 及与支付 外币相 关的汇 兑 损益、 手续 费、 汇款 费等 ) 。 4、基 金上 市初 费及 年费 。 5、因基金 的证券交 易或结 算产生的 费用(包 括但不 限于经手 费、印花 税、证 管费、 过 户费 、 手 续费 、 券商 佣金 、 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 、 融 资融券 费 、 证 券账 户相 关 费用及 其他 类似 性质的 费用 等) 。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9、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10、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 11 、 基金 进行 外汇 兑换 交 易的相 关 费 用。 12、与 基金 缴纳 税收 有关 的手续 费、 汇款 费等 。 13、 其他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 产生的 费用 , 如代 表基 金 投票产 生的 费用 、 与基 金 有关的 诉讼 费、追 索费 等。 14、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 财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 具 体计 提方法 、 计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中 载明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年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6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本 条第 ( 一) 款第 3 至第 14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 照国 家法 律 法规和 境外 市场 的规 定履 行纳税 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跟 踪标 的指数 的成 份股 、 备选 成 份股 、 替 代性 股票 。 为 更 好地实 现投 资目标, 基金还可 投资于 债券、基 金(包括 股票基 金、债券 基金、交 易所交 易基金等) 、 金 融衍生工 具(包括 远期合 约、互换 、期货、 期权、 权证等) 、 符合证 监会要求 的银行存 款 等 货币市 场工 具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其 中 , 基 金投 资 于标的 指数 成 份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投资 限制 和禁 止行 为 1、投 资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其中 银行 应当是 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 立的 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 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 境外 银行 ,但 在基 金托管 账户 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2)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其中 ,非 流动性 资 产是指 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3) 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但 持有 货币市 场 基金不 受此 限制 。 (4)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含本基 金)持 有任何一 只境外基 金,不 得超过 该 境外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5)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6)本基 金投资期 货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投 资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期权 费、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7) 为 应付 赎回 、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 借 入现 金的 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应 付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用途 借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3、若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 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 修改或 变更,致 使现行法 律法规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六、基金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工 作日 的次 日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披 露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 在 前 述 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 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 财 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 发生之日 起三十个 工作日 内由基金 管理人组 织成立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 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二十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应首 先 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发 生之 日起 60 日内 未 能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当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住 所。 投 资者可 登 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网站 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