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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理财60天债A(380003)

中银理财60天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理财 60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 中银理财 60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 一 二年十 月中银理财 60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 重要提示 1. 中银理 财 60 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的发售 已获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012]1307 号文 核准 。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核准 并不代 表中 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的风 险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推 荐或者 保证 。 2.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3. 本基金 的管 理人 为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以下 或 简称 “本 公司” ) , 基金 托 管人为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以下 简称“ 中登 公司 ” ) 。 4. 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 人。 5.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 2012 年 10 月 18 日起 至 2012 年 10 月 24 日, 投资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认购本 基金 。 6. 通过代 销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平台 认购 本基 金 A 类份 额时 ,每 笔认 购 的最低 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柜 台认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时, 单笔最 低认 购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0 元。 通过 代销 机构 、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平台 或基 金管 理人直 销中 心 柜台认 购本 基金 B 类份 额 时,每 笔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5000000 元 。


7.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8. 基金合 同生 效时 , 认购 资金 在募集 期间 所形 成的 利息 折算成 基金 份额 , 归投 资者 所有。 利息的 确定 以实 际从 注册 登记机 构取 得的 记录 为准 。 9.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表示 该申 请已 经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受了 认购申 请, 申请 的成 功与 否应以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 ( 中登 公司 ) 的 确认 登记为 准。 认购 申请一 经销 售机 构受 理, 不可撤 销。 投资 者可 在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 网点或 本基 金客 户服务 中心 查询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情况 。 10. 本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发 售的 有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 投资者 欲了 解本 基金 的详 细情 况, 请 详细 阅读 2012 年 10 月 16 日刊登 在 《上海 证 券报》 上的 《中 银理 财 60 天债券 型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和托管人网站 (www.icbc.com.cn) 。投资 者亦可 通过本 公 司网站下 载基 金直销 申请 表格 ,了 解基 金发售 相关事宜 。 中银理财 60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 11. 未开设 销售 网点 的地 方的 投资者 , 可以 拨打 本公 司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8834788, 400-888-5566)咨 询购 买事 宜。 12.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 告所列 示的 代销 机构 外, 如增加 代销 机构 , 本 公司 将另 行 公告。 各代 销机 构可 能增 加部分 基金 销售 网点 , 具 体网点 名单 及开 户认 购事 项详见 各代 销机 构有关 公告 或拨 打各 代销 机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 询, 具体规 定以 各代 销机 构说 明为准 。 13.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期 限做 适当 调整 。 14. 风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 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 基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基金 、 债券基 金、 货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是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预期 风险 较低 、 预 期收 益较为 稳 定 的品种 。 预期 风险收 益水 平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及普 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 过 180 天 。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市 场上 买 入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和新 股增 发。 投资本 基金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包括 : 市场 风险 、 管理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某些 情况下 部分 投资品 种流动性 不佳 、基 金巨额 赎回 等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等) 、本 基金 的特 有 风险( 包括 运 作期到 期日 前不 能提 前赎 回风险 , 运 作期 到期 日未 赎回则 自动 进入 下一 运作 期风险 , 运 作期 期限或 有变 化风 险等 ) 。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 在 基金募 集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运用 公司 固有 资金 认购 本基金 的金 额不低 于 1000 万元 , 认 购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不低 于三年 。 但发 起资金 ( 本 公司固 有资 金) 对本基 金的 发起 认购 , 并 不代表 对本 基金 的风 险或 收益的 任何 判断 、 预 测、 推荐和 保证 , 发 起资金 也并 不用 于对 投资 者投资 亏损 的补 偿, 投资 人及发 起份 额认 购人 均自 行承担 投资 风中银理财 60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4 险。 基金 成立 之日起 三年 后的对 应日 , 若本基 金的 资产规模低 于 2 亿元 , 基金合同 将自 动终 止,投 资者 将面 临基 金合 同可能 终止 的不 确定 性风 险。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 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解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本基金由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约定 发起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督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2]1307 号文 核准 。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 和 《招 募说 明书 》 已 通过 《 中 国证券 报》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www.bocim.com 进行了公 开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具 有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其 他机构 购 买和赎 回基 金, 本基金代 销机构 名单 详见 本 公告、 《 招募说 明书 》以 及相 关公 告。 中银理财 60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5 一 本 次发 售基本 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理 财 60 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 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 简称 基金代 码:A 类:380003 ;B 类:380004 基金简 称: 中银 理财 60 天债券 A 、 中银 理财 60 天债 券 B 基金英 文简 称:BOC 60-day Financial Management Bond Fund (三) 基金类别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四)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1、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提出 赎回申 请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第一 个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对 认购 份额 而言 , 下 同) 或 基金 份额申 购确认 日(对 申购 份额而 言,下 同)起 (即 第一个 运作起 始日) ,至基 金合同 生效日 或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次 两个月 的月 度对 日 ( 即第 一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如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 顺延 到下 一工 作日 ) 止。 第二 个运 作期 指第 一个运 作期 到期 日的 下一 工作日 起, 至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或 基金 份额 申购申 请日 对应 的次 四个 月的月 度对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顺 延至下 一工 作日 )止 。以 此类推 。 月度对 日: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对认 购份 额而 言, 下同) 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 对申 购份额 而言 , 下 同) 在后 续日历 月中 的对 应日 期, 若该日 历月 实际 不存 在对 应日期 的, 则顺 延至下 一工 作日 。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能提 出赎 回申请 。 2、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提出 赎回 申请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提 出赎 回申 请。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期 运作 期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则 自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运 作期 。 在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每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该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未支 付收益 的 结转。 对于 在运 作期 到期 日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结算 该基金 份额 对应中银理财 60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6 的待支 付收 益后 ,向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赎 回款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运 作期 到期日 申请 赎回 的,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 招募说 明书 》 的 约定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事宜。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努 力追 求绝 对收益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求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 总额 和金额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五千 万份 ,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五 千万 元人 民币 , 其中 使用 公司股 东资 金 、 公司 固有 资金 、 公 司高 级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等 人员资 金认 购基金 的金 额不 少于一 千万 元人 民币 。 上述机 构 、 人 员承诺 持有 认购份 额的 期限 不少 于三 年。 期间 份额 不能赎 回 。 认购份 额的 高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 经理 在上述 期限 内离 职的 ,其 持有期 限的 承诺 不受 影响 。 (七)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初 始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本 基金 的金 额, 对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因此 形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基 金将 设A 类和B 类 两类基 金份 额,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2、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限制


投资者 可根 据认 购、 申购 限额选 择认 购 、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 不同基 金份 额类别 之 间 不得互 相转 换, 但依 据招 募说明 书约 定因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基金 转换 等交 易而发 生基 金份 额自动 升级 或者 降级 的除 外。 中银理财 60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7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金 份额 的金 额限 制具 体见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行 相关 程序 后, 调整 认 ( 申) 购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最低 金额 限制 及规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至少在 开始 调整 之日 前2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3、基 金份 额的 自动 升降 级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升降 级的数 量限 制及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规定 。 (十)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现金 、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余 期限 ( 或回售 期限 )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国 债、 金融 债、 公司债 、 企业 债、 次级 债等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期票 据、 期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债券 回购、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短 期融资券、 超级 短期 融 资券,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十一) 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发起 资金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人 。 (十二) 募集目标与最低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为五千 万份 ,不 设募 集规 模上限 。 (十三) 销售机构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网 上直 销平 台及代销机 构网 点发 售。 1.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销 平台 网址:www.boci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3. 办理认 购业 务的 代销 机构 中银理财 60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排 名不 分先 后, 投资 者如需 查询 详细 销售 地点 , 请向有 关代 销机构 咨询 。 如本次 发 售期间 新增 代销 机构 ,将 另行公 告。 (十四)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募集 期为 2012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2 年 10 月 24 日止。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期 限做 适当 调整 , 但整个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 日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5000 万份,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其中 使用 发 起资金 即公 司 股东资 金、 公司 固有 资金、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基金 经理等 人员 的资 金认 购本 基金的 金额 不 少于 1000 万元 、 且 发起 资 金的投 资人 承诺 其认 购的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 少于 3 年的 条件 下,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资,会计 师事务所提 交的验资报告 需对发起资 金的持有人及 其持有份额 进行专门说 明,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自中 国证监 会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 基金合 同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收 到中国 证监 会 确 认文件 的次 日予 以公 告。 二 发 售方 式与相 关规 定 (一) 发售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加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二) 认购程序 投资人 认购 时间 安排 ,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可 咨询 销售 机构 各基金 销售 网点的 经办 人员 。 中银理财 60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 (三) 认购方式及确认 ( 1 ) 本基金 的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方 式。 ( 2 )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 不表 示对该申请的是否成 功的 确认,仅说明该网点 收到 了 认购申请。申请是否 有效 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机 构的确认为准。投资 者可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 各销 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 服务 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 受理 情 况。 ( 3 ) 基金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受 理不得 撤销 。 ( 4 )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被确 认无效,基金管理人 应当 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 金足 额 退还投 资者 。 (四) 认购 1. 本基金 不收 取认购 费用。 2.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 份额= (认购 金额+ 认购金 额利 息)/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上述认购 份额 以四舍 五入 的方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资 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资产所 有。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认购 金额在 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3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如下 : 认购 份额 =(10,000 + 3 )/1.00 =10,003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 金, 可得 到 10,003 份基金 份额 (含 利息 折份 额部分 ) 。 3. 认购的 确认 及限 额规 定 1) 投资者 认购 前,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 的金额 ; 2) 基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3) 在 T 日的规 定时 间内 提交 的申请 ,一 般情 况下 投资 者可 在 T+2 日到 网点 查询 交易 情况, 并可 在募 集截 止日 后 3 个 工作 日 后 到网 点打 印交易 确认 书; 4) 通过代 销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平台 认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时, 每笔 认购 的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认 购本 基金 A 类份 额 时, 单笔 最低 认购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通过代 销机 构 、 基 金管 理人网 上直 销平 台或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 心柜台 认购 本基 金 B 类份额时, 每笔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5000000 元; 5) 募集期 间不 设置 投资 者单 个账户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和最 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中银理财 60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0 三 开 户及 认购程 序 (一) 投资者提示 1.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时 应使 用中登 公司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已有 该账 户的 可不 再办 理开户 。 2. 已有深 圳 A 股账 户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 可直接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注 册手续 。办 理时 ,请 提交 深圳 A 股股 东代 码卡或 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代码 卡。 3. 拥有多 个深 圳 A 股账 户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原 则上 只能 选择 其中 一个 注册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4. 尚无深 圳 A 股账 户或 基金 账户的 投资 者, 可直 接办 理开户 ,中 登公 司将 为其 配发 深圳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同时将 该账 户注 册为 深圳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对 于配 发的深 圳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 投 资者 可持 基金管 理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提供的 账户 配号 凭条 , 到 中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的 开户 代理 机构 打印 深圳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卡 。 5. 已通过 直销 网点 或销 售代 理人办 理过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注册 手续 的投 资者 , 可在 原处直 接认 购本 基金 。 拟 通过其 他销 售代 理人 或直 销网点 申报 认购 本基 金的 , 须用 深圳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在新 的销 售代 理人或 直销 网点 处办 理开 放式基 金账 户注 册确 认。 (二)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柜台 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联系 方式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 开户和 认购 办理 时间 :2012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2 年 10 月 24 日 9:00-17:00 (法 定节假 日不 受理 ) 。 3.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申请开 户时 须递 交以 下申 请材料 : 个人投资者 ? 深圳 A 股股 东代 码卡或 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代码 卡( 如有) ;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个人投 资者 》 ; ? 预留印 鉴; ?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中银理财 60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1 ? 预留银 行账 户信 息证 明复 印件;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调查 问卷- 个人投 资者 》 ; ? 个人投 资者 开户 原则 上须 本人亲 自办 理, 如委 托他 人 代办的 , 还 需提 供委 托代 办 书、 代办人 的有 效身份证 明文 件及复 印件 。 机构投资者 ? 深圳 A 股股 东代 码卡或 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代码 卡( 如有) 。 ? 填妥的 加盖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签 章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业 务申 请表- 机构 投资 者》 ; ? 企业营 业执 照副 本及 其复 印件 ( 加盖 公章) 或有 效注 册登记 证书 副本 及其 复印 件 ( 加 盖公章 ) 、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 复印件 (加 盖公 章) 、税 务 登记证 复印 件( 加盖 公章 ) ; ? 基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签章 ) ; ? 预留印 鉴; ? 授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印 件; ? 预留银 行账 户信 息证 明复 印件; ? 填妥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机构投资 者》 。 2) 申请认 购时 须提 交下 列材 料: 个人投资者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或 盖章 确认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 ?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款回 单联 复印件 。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还 需提 供委托 代办 书、 代办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 复印 件。 机构投资者 ?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 加盖 预留 印 鉴) ;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款回 单联 复印件 。 3) 认购资 金的 划拨 投资者 在办 理认 购前 应将 足额认 购资 金划 入本 公司 指定的 下述 任意 一直 销专 户: (1)账户 名称 : 中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海 市分行 中银 大厦 支行 (2)账户 名称 :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市 分行 第二 营业 部 (3)账户 名称 :中 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中银理财 60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2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上海市 浦东 分行


4. 注意事 项 ? 本直销 中心 不受 理投 资者 以现金 方式 提出 的认 购申 请; ? 投资者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当 天可申 请认 购, 但认 购的 有 效要以 基金 账户 开立 成功 为前 提; ? 投资者 开户 时须 预留 银行 账户, 该银 行账 户作 为投 资者赎 回、 分红、 退款 的结 算账 户。银 行账 户的 户名 应与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户 名一 致; ? 投资者 应在 提交 认购 申请 的当 日 16 :00 前将 足额 认 购资金 划至 本公 司直 销专 户, 否则视 同认 购无 效; ? 如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认 购手续 的, 视同 认购 无效 ; ? 投资者 T 日 提交 的开 户和 认购申 请, 可于 T +2 日到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查询 确认 结果 , 或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 ? 直销中 心办 理地 址: 上海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三)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 平台 (中银基金 e )办理开户 和认购程序 1. 开户和 认购的时 间 1)开户 时间 :网上 直销 平 台 24 小时 (周六 、周 日 和法定 节假日 照常 受理 ) 接受个 人 投资者 开户 业务 , 发售 期间 基金交 易 日 16 : 00 之后提 交的开 户申 请于 下一 交易 日受 理。 2)认购 时间: 网上 直销平 台在基 金发售 时段 内 24 小时( 周六、 周日 和法定 节假日 照 常受理 ) 接受个 人投 资者 提交的 认购 申请 , 基 金交 易日 16 :00 之后提 交的 认购申请 于 下一交 易日 受理 。 2.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可通过中 银基金 网站 http://www.bocim.com 点击网上 交易进 行开户 和认 购程序 , 具体网 上直 销开 户及 认购 程序可 参见 网站 相关 说明 。 (四) 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办理开户和认购程 序 个人投资者 1. 开户和 认购 办理 时间 : 2012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2 年 10 月 24 日 9 : 00-16: 00 , 周六、 周日部分网 点只 受理 个人 投资者 业务 申请 。 (具体 办理 时间 以中 国银 行公告 为准 ) 2.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开立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的交 易账 户 中银理财 60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3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户 时须 递交以 下申 请材 料: ? 有效身 份证 件原件 ( 身份 证、军 官证 、士 兵证 、武 警证等 ) ; ? 中国银 行长 城借 记卡 ; ? 填妥的 《中 国银 行开 放式 基金业 务申 请表 (个 人) 》 ; ? 与中国 银行 签订 的《 中国 银行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协议 书》 ( 一式 两份) 。 2) 提出认 购申 请 个人投 资者 提出 认购 申请 时须提 交下 列材 料: ? 中国银 行长 城借 记卡 ; ? 填妥的 《认 购申 请表 》 ; ? 中国银 行基 金交 易卡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在 接收到 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 后, 将 自动 向本 公司 提交 投资者 开 立 基金账 户的 申请 和认 购申 请,经 本公 司确 认后 投资 者可在 T+2 日( 工作 日) 在中国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销售 网点 打印 基金开 户确 认书 和认 购业 务确认 书 。 但此次 确认 是对 认购申 请的 确 认,认 购的 最终 结果 要待 本基金 发行 成功 后才 能确 认。 机构投资者 1. 机构认 购开 户及 认购 时间 :2012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2 年 10 月 24 日 9:00 至 16:00 (周六 、周 日和 节假 日不 受理) 。 (具体 办理 时间 以中 国银 行公告 为准 ) 2.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开立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的交 易账 户 同一机 构投 资者 只能 在中 国银行 开立 一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并只 能指 定一 个人 民 币活期 结 算账户 作为 与之 关联 的资 金账户 。 机构 投资 者申 请开 立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的交易 账户 时 应提交 下列 材料 : ?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 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 印 件; ? 投资者 填写 , 并 加盖 公章、 法定代 表人 签章 和与 资金 账户一 致的 预留 印鉴 的基 金开 户申请 表; ? 授权委 托书 (加 盖法 定代 表人签 章和 机构 公章);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印 件; ? 预留印 鉴( 与资 金账 户预 留印鉴 一致 ) ; ? 加盖法 定代 表人 签章 和单 位公章 的 “中 国银 行开 放式 基金交 易协 议书 ” (一 式两 份) , 加盖机 构公 章、 法定 代表 人签章 和与 资金 账户 一致 的预留 印鉴 的 “ 中国 银行 开放式 基 金 开/ 销户 申请 书( 单位) ” 。 T+2 日, 机构 投资 者在 中国 银行柜 台查 询开 户是 否成 功, 中 国银 行为 机构 投资 者 打印 “ 开中银理财 60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4 放式基 金代 销业 务确 认书 (单位 ) ” 。 2) 提出认 购申 请 ? 机构投 资者 在开 立中 国银 行交易 账户 后, 可提 出基 金认购 申请 。 机构投 资者 应先 从 中国银 行基 金代 销网 点取 得 《开放 式基 金认 、 申购申请书 (单位) 》 , 填妥 后加 盖银 行预 留印鉴 。 ? 中国银 行代 销网 点柜 员对 机构投 资者 提供 的资 料审 核无误 后, 为其 办理 认购 并 打印 “开放 式基 金认 购、 申购 业务回 单” 。 中国银 行在 接收 到投 资者 的认购 申请 后, 将 自动 向本 公司提 交投 资者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申请 和认 购申 请, 经本 公司确 认后 ,投 资者 可 在 T+2 日(工 作日 )在 中国 银行代 销 网点打 印基 金账 户开 户确 认书和 认购 业务 确认 书 。 但此次 确认 是对 认购 申请 的确认 , 认 购的最 终结 果要 待本 基金 发行成 功后 才能 够确 认。 四


清算与交 割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基金合 同生 效时 ,认 购资 金在 募集期 间 所 形成 的利息 折算 成基 金份 额归 投资者 所有 。 本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在发 售结 束后完 成。 五 基 金的 备案 (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5000 万份,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其中 使用 发 起资金 即公 司 股东资 金、 公司 固有 资金、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基金 经理等 人员 的资 金认 购本 基金的 金额 不 少于 1000 万元 、 且发起 资金的投 资人 承诺 其认 购的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 少于 3 年的 条件 下,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资,会计 师事务所提 交的验资报告 需对发起资 金的持有人及 其持有份额 进行专门说 明,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中银理财 60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5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解 决方案 ;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三年 后的对 应日, 若基金 资产 规模 低于 2 亿 元, 基金 合同 自动终 止 , 且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均 不得 以召集 、 召开 持 有人大 会的 方式 使基 金合 同效力 延续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六 本 次基 金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 代表 人:


谭炯 成立 日期 :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








(021 )38834999 传真 :








(021 )68872488 联系 人:


高爽秋 (二) 基金托管人 中银理财 60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6 名称: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成立日 期:


1984 年 1 月 1 日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公司名 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谭炯 成立日 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徐琳 2. 代销机 构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肖钢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中银理财 60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7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立元 (五)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


上海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联系人 :


吕红 (六)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汪棣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刘颖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2 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