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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纯债A(530021)

建信纯债: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建信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信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任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光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二年 十 月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基 金 管理 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 金 托管 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 金字【2002】75 号 3、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4、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基金 管 理 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1)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理 费 以 及 法律 法 规 规 定或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规 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 金托 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委 托 其 他 符合 条 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办理 基 金 登 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基金 管 理 人 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集 基 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业 资 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 金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 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 财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当 合 理 的 措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到 基 金 的 备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规 定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金 合 同 》 约定 获 得 基 金托 管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监 管 部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对本 基 金 的 投资 运 作 , 如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 据 相关 市 场 规 则, 为 基 金 开设 证 券 账 户、 为 基 金 办理 证 券 交 易资 金 清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门 的 基 金 托管 部 门 , 具有 符 合 要 求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 财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除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权 利 与 义 务 本基金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 类基金份额 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 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损 害 其 合法 权 益 的 行为 依 法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金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款项 及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所 规定 的 费 用; 5 ) 在 其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 亏损 或 者 《 基金 合 同 》 终止 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 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 或 中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 应当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 况 可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范 围 内调 整 本 基 金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金 合 同 》 的修 改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 响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会 议 召集 人 及 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 规 规 定或 《 基 金 合同 》 另 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 管 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 择确 定 开 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通知 时 间 、 通知 内 容 、 通知 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托 书 的 内 容要 求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代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代 理 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 讯 开 会 方式 并 进 行 表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集 人 决 定 在会 议 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 还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出席 会 议 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本 人 出 席或 以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席 会 议 者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 经 核 对, 汇 总 到 会者 出 示 的 在权 益 登 记 日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2 ) 通 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 系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其 对 表决 事 项 的 投票 以 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按 基 金 合 同约 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为 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 中 直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 代 表他 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 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 终止 《 基 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托 管 人 、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 名称 ) 、 身 份证 明 文 件 号码 、 持 有 或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 基 金 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 须 经 参加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 应 当 经参 加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应 当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表 决 后 立 即进 行 清 点 并由 大 会 主 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 票 过程 应 由 公 证机 关 予 以 公证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 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公 告 方 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1、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方 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 日 。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上 市 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上 市 未 实 行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 ) 交 易 所上 市 不 存 在活 跃 市 场 的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首 次 公开 发 行 未 上市 的 债 券 和权 证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处 于 未上 市 期 间 的由 于 购 买 分离 交 易 可 转债 获 得 的 权证 按 监 管 机构 或 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对应的分离交易可转债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等固 定 收 益 品种 , 采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 证 券 同 时 在两 个 或 两 个以 上 市 场 交易 的 , 按 证 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值。 (5 )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 方法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公告 方 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A/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 A/C 类基金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A/C 类基金份额所 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 和网站上。 四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合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本 合同 约 定 应 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 2、 《 基 金合同 》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组 成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成 员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 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 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剩 余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账 册及 文 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仲裁,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六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合 同 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人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