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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优化(530005)

建信优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 信 优 化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2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十 月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 【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2007 年2 月7 日 证 监 基 金 字[2007]36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7年3月1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 等 等 。 投 资 者 在 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年8月3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2012 年6 月30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经 审 计 )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基 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42 九、基金的投资 ................................................................................................ 50 十、基金的业绩 ................................................................................................ 6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7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十七、风险揭示 ................................................................................................ 81 十八、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 ................................................................................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1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 一、绪言 《 建 信 优 化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本 招 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建 信 优 化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或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建 信 优 化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优化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 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就 有 关 本 基金的简介、 投资组合公告、 经营 业绩、 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 披露的事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 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 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 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 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代理机构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 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 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 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的期限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 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 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发 布的其他公告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 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 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 账户的业务 巨额赎回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 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 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 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经 中 国证 监 会 证 监基 金 字[2005]158号文批 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股 东 会 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以 及 选 举 和 更 换 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会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干 预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 事 会 为 公 司 的 决策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 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 行 使 《 公 司 法 》 规 定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策 权 、 对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职 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 向 股 东 会 负 责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并 监 督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2 尽职情况。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设 置 综 合 管 理 部 、 投 资 管 理 部 、 专 户 投 资 部 、 海 外 投 资 部 、 交 易 部 、 研 究 部 、 创 新 发 展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专 户 理 财 部 、 市 场 推 广 部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部 、 基 金 运 营部、 信息技术部、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十五 个职能部门, 以及深圳、 成都、北京、上海分 公 司 。 此 外 , 公 司 还 设 有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管 理 委员会。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成 员 江先周先生,董事长。1982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 位。1986 年 获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1993 年 获 英 国 Heriot-Watt 大学商学院国际银行 金融学硕士 学位。历任 中国建设银 行行长 办 公 室 副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行 长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部 总 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孙志晨先生, 董事。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 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证 券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个 人 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马 梅 琴 女 士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1984 年获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证券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资 储 蓄 部 外 币 储 蓄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自 动 服 务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证 券 业 务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金 融 业 务 部 二 级 个 人 客 户 经 理 兼 证 券 处 高 级 经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金 融 业 务 部 二 级 个 人 客 户 经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金 融 业 务 部副总经理。 俞斌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1992 年获 南 京 大 学 计 算 数 学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苏 分 行 泰 州 分 行 行 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财务会计部处长。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3 袁时奋先生, 董事, 现 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1981 年 毕 业 于 美 国 阿 而 比 学 院 。 历 任 香 港 汇 丰 银 行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 加 拿 大 丰 业 银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高 级 经 理 , 香 港 铁 路 公 司 库 务 部 助 理 司 库 , 香 港 置 地 集 团 库 务 部 司 库 , 香 港 赛 马 会 副 集 团 司 库 , 信 安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首 席营运官。 殷 红 军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1 9 9 8 年 毕 业 于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数 量 经 济 学 专 业 , 获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基 金 部 项 目 经 理 、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咨询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 制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顾 建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信 达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1984 年获浙江工业大学管理工程学学士学位,1991 年获浙江大学经济 系宏观经济专业硕士 学位,1994 年获财政部财科所研究生部财务学博士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财 会 部 经 理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会计部副总经理、香港华建国际集团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中 银 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兼首席行政员等。 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 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副 秘 书 长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法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 监 事 会成 员 罗中涛女士,监事会主席。1977 年毕业于天津南开大学政治经济学专 业 。 历 任 国 家 统 计 局 干 部 、 副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投 资 调 查 部 副 处 长 , 信 贷部副处长、 处长, 委托代理部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 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 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拥有新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4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唐 湘 晖 女 士 , 监 事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与 风 险 管理部经理。1993 年获北京物资学院会计学学士,2007 年获得清华- 麦考 瑞 大 学 应 用 金 融 硕 士 。 历 任 中 电 联 电 力 财 会 与 经 济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 原 电 力 工 业 部 经 济 调 节 司 ,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财 务 与 资 产 管 理 部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与 资 产 管 理 部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公 司 结 算 中 心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公 司 金 融 管 理 部 副 处 长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财 务 公 司 ) 监 察 审 计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管 理 部 经 理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机构发展与管理部经理。 翟 峰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1988 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1990 年获得上海复旦 大 学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 历 任 中 国 日 报 评 论 部 记 者 , 秘 鲁 首 钢 铁 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部 副 主 任 , 中 国 信 达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证 券 发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永 嘉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副 总 经理。 吴 洁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监。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 所 研 究 生 部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外 汇 资 金 处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资 金 部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资 金 部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 3、 公 司 高管 人 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1992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 先 后 就 职 于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 北 京 京 都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基 金 监 管 部 ,历任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督 察长。 张延明先生, 副总经理。1993 年 获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学士学位, 1997 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深圳市建设集团、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贷 管 理 部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行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5 长办公室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2006 年 11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08 年 6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 王新艳女士, 副总经理。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中国 人民银行研究 生部硕士。 1998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 2002 年 11 月 2 日至 2004 年 5 月 22 日担任长盛成长价 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4 年 6 月 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经 理、 投资副总监、 投资总监等职, 2005 年 3 月 16 日至 2009 年 3 月 16 日期 间担任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 金经理,2007 年 6 月 18 日至 2009 年 3 月 16 日期 间担任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0 年 5 月起任 副总经理。 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1 年 2 月 1 日期间 任建信恒久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4 月 27 日起任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任建信内 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4、督察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1979 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 处 长 , 华 夏 证 券 部 门 副总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公司首席顾问 (公司副总经理级) , 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监事长。 5、 本 基 金基 金 经 理 顾中汉先生, 研究部副总监, 硕士。 曾任北京市房管局科员,2004年4 月起就职于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交易员、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投资经理,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任社保109组合的投资经理。2011年6月 加入本公司,2011年10月11日起任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1年12月13日起任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陶灿先生,2007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同年 加 入本公司, 从事行业研究,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7月11 日起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涛先生,1997年毕业 于首都经济 贸易大学金 融系,获学 士学位。毕 业 后 先 后 就 职 于 中 国 经 济 开 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西 南 证 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公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6 司 、 新 时 代 证 券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等 。 曾 担 任 投 资 银 行 部 经 理 、 行 业 研 究员、 基金经理等职。 李涛于2005年6月16日至2007 年7月9日期间担任中海 分 红 增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于2007 年7 月10日至到2008 年7 月 22 日期间担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涛于2008年9月加入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2008 年11 月27 日 至2012 年2 月17 日 任建信优 选成长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1 年5 月11 日至2012 年5 月18 日 任 建 信 优 化 配 置 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1年11月22日至2012年5月18日任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李涛因个人原因于2012年5月从本公司离职。 历任基金经理: 陈鹏:2007年3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 汪沛:2007年3月1日至2011年5月11日。 李涛:2011年5月11日至2012年5月18日。 陶灿:2011年7月11日至今。 顾中汉:2011年12月13日至今。 6、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王新艳女士,副总经理。 梁洪昀先生,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监。 万志勇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钟敬棣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姚锦女士,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7、上 述 人员 之 间 均 不存 在 近 亲 属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7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8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 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了 审计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估 , 对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 监 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 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 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另 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下 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9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相 关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 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0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1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2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46 人, 平均年龄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 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 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 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 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2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52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4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2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3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 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3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 、2007 、2009 、2010 年四 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 计 标 准 第70 号 ) 审 阅 后 ,2011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五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4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 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 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5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独 立 的 负 责 内 部 风 险的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 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定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6 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 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资产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 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 务发展同等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法 和 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基金 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7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 并 且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存 在 疑 义, 应及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 澄清或纠正。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代 销 机 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29 网址:bank.ecitic.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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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 2 号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1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2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3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4 网址:www.htsc.com.cn (3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4)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6)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5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8)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39)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40)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6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 四 ) 审 计 基 金 资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 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金毅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7 六、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2 月 7 日证监基金字[2007]36 号文核准。 ( 二 ) 基 金 类 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 五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 募 集 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 七 ) 募 集 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 2007 年 2 月 26 日进行发售并于当天完成募集限额。本基金合 同已于 2007 年 3 月 1 日生效。 ( 八 ) 募 集 限 额 本基金设定募集目标上限为 100 亿份。具体控制措施见《建信优化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8 ( 九 ) 募 集 对 象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十 ) 募 集 场 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 体 募 集 场 所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 十 一 ) 认 购 安 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 费 率 按 累 计 金 额 计 算 。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 次 认 购 金 额 不 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直销机构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上 述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单 笔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 十 二 ) 认 购 费 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6%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39 M≥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由 认 购 人 承 担 , 可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十 三 )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在 认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认 购 费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则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投 资 者 的 账 户 ,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投 资 者 的 总 认 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十 四 ) 认 购 的 方 法 与 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已 经 成 功 的 确 认 , 而仅代 表 销 售 网 点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 申 请 是 否 有 效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0 ( 十 五 )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 利 息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为准。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十 六 ) 募 集 资 金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不得动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十 七 ) 募 集 结 果 截止 2007 年 2 月 26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 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63,235 户, 按照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共计 9,658,655,708.23 份, 已 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 者所有。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7 年 3 月 1 日生效。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任何人 不 得 动 用 。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基 金 份 额,归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利 息 转 成 基 金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注 册 与 过 户 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时 的 处 理 方 式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或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发 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见 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 资 者 可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应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 间 (目前为下午3 :00) 之前, 其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为 当 日 的 价 格 ; 如 果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7年3月9日起开始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2007年4月2日起开始日常赎回业务。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3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2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基 金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 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对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该 申 请 。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 在T +7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赎 回 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代销 机 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直销机 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4 元 人 民 币 , 已 在 直 销 机 构 有 申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1,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 时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 效前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 六 )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1、申购费 本 基 金 对 申 购 设 置 级 差 费 率 ,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最 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万元≤M<500 万元





1.0% 500万元≤M<1000 万元





0.8% M≥1000万元

















1000元/ 笔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 申 购 费 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5% 1 年≤ 持有期<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全免 注:1 年指365 天。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中25% 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 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5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 七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 ) ,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如下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缴 纳 赎 回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净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在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 小 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6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 +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2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7 在 2 日内 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 暂停 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 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延 续 期 限 不 得 超 过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十 一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48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备 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的,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分予以撤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1、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 基金管理人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或转换时除外) 。 由 于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系 统 及 业 务 安 排 等 原 因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交 易 时 间 可能有所 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3) 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 转 入 的 基 金 在 赎 回 或 转 出 时 , 按 照 自 基 金 转 入 确 认 日 起 至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或 转 出 确 认 日 止 的 持 有 时 段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档 次 计 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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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 2 号 49 (4 ) 基 金 转 换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 投 资 者 采 用“ 份 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 先进先出” 的原则。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 回状态, 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6)单笔转换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3、基金转换费用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转 出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补 差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两 部 分 构 成 , 具 体 收 取 情 况 视 每 次 转 换 时 两 只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差 异 情 况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而 定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基 金 持 有 人 承 担 , 如 转 出 基 金 有 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入金额: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 额= 转出金 额× (1- 转出 基金赎 回费 率)/ (1+ 转入基 金申 购 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换费用=转出金额- 转入金额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0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通 过 合 理 的 资 产 配 置 和 积 极 的 证 券 选 择 , 在 实 现 长 期 资 本 增 值 的 同 时 兼顾当期收益。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限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发行上市 的 股 票 、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权证以及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基金合同生效满 6 个月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各类资产应符合以 下比例范围限制: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30%-90% ;债 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 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10%-70% , 其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 资 理 念 以 现 代 投 资 组 合 理 论 为 依 据 , 对 大 类 资 产 各 自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进 行 分 析 并 进 行 合 理 的 优 化 配 置 , 在 此 基 础 上 精 选 个 股 和 个 券 , 进 一 步 优 化 投 资 组合,从而获得超越投资基准的收益。 ( 四 )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60%× 富时 中国 A600 指数+40%× 中国债 券总指 数。 如 果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该 指 数 或 更 改 指 数 名 称 、 或 有 更 权 威 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经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履 行 相 关 的 程 序 后 , 修 正 业 绩 比 较 基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1 准并及时公告。 ( 五 ) 投 资 策 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及 上 市 公 司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进 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 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这 一 宏 观 层 面 与 个 股 个 券 选 择 这 一 微 观 层 面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1、 资 产 与行 业 配 置 基金管理人 通过深入的 市场研究, 判断股票和 债券等大类 资产及各个 行 业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水 平 及 其 相 关 性 , 并 根 据 现 代 投 资 组 合 理 论 和 综 合 考 虑仓位调整成本等因素,确定最优资产与行业配置。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以 季 度 为 周 期 , 定 期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 以 研 究 结 果 为 依 据 对 当 前 资 产 配 置 进 行 评 估 并 作 必 要 调 整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例 如 市 场 发 生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 或 预 期 将 产 性 剧 烈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会 对 资产配置进行及时调整。 通过资产及行业配置, 本基金实现在整体投资组合层面的第一重优化。 根 据 现 代 投 资 组 合 理 论 , 预 期 风 险 与 收 益 及 其 相 关 性 是 确 定 大 类 资 产 及 行 业 配 置 的 依 据 , 因 而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关 注 的 就 是 可 能 对 各 类 资 产 及 不 同 行 业 预 期 风 险 、 收 益 及 相 关 性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的 各 种 因 素 , 主 要 包 括 宏 观 经济和市场运行状况等。 资 本 市 场 中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都 在 宏 观 经 济 中 运 行 , 因 而 , 宏 观 经 济 的 变 化 会 使 各 类 资 产 的 风 险 、 收 益 及 其 相 关 性 产 生 变 化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关 注 各 项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和 政 策 的 现 有 情 况 和 未 来 变 动 预 期 , 并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 所 处 经 济 周 期 的 不 同 阶 段 作 出 判 断 , 据 此 预 测 大 类 资 产 及 不同行业的整体收益率、风险及相关性。 除 基 本 面 因 素 以 外 , 资 产 的 收 益 与 风 险 水 平 还 会 受 到 市 场 参 与 者 行 为 模 式 等 其 他 因 素 的 影 响 , 基 金 管 理 人 亦 将 关 注 此 类 因 素 , 捕 捉 市 场 由 于 低 效或失衡而产生的投资机会。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运 用 定 性 与 定 量 研 究 方 法 , 以 确 定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2 合理的战术资产配置比例。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比 较 股 票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 考 察 它 们 各 自 估 值 的 相 对 吸 引 力 , 对 其 未 来 收 益 水 平 、 风 险 状 况 等 关 键 因 素 进 行 预 测 , 并 在 市 场当前均衡收益的基础上, 将研究人员的专业判断与市场客观状况相结合, 形成资产配置的优化结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行 业 分 析 系 统 , 运 用 多 种 指 标 对 各 个 行 业 进 行 综 合 分析评价,以此为基础,在大类资产配置框架下确定行业配置方案。 2、 股 票 选择 在 股 票 选 择 层 面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资 产 和 行 业 配 置 框 架 下 , 充 分 发 挥 股 票 选 择 能 力 , 并 适 度 进 行 分 散 化 投 资 以 规 避 风 险 , 实 现 股 票 投 资 层 面 的 第二重优化。 在 进 行 股 票 选 择 时 , 本 基 金 将 致 力 于 寻 找 具 备 合 理 价 格 、 成 长 性 良 好 的上市公司。这一选股标准包括两层含义: 首 先 是 价 值 导 向 。 众 所 周 知 , 公 司 内 在 价 值 是 其 未 来 预 期 现 金 流 的 现 值。但由于 它 受 到 多 方 面 因 素 的 影 响 , 处 于 动 态 变 化 之 中 , 且 不 存 在 能 够 精 确 计 算 出 公 司 内 在 价 值 的 公 式 , 因 而 在 实 践 中 往 往 通 过 不 同 的 方 法 多 角 度 对 公 司 进 行 估 值—— 主 要 分 为 绝 对 估 值 和 相 对 估 值 两 类 方 法 。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行 业 景 气 周 期 及 行 业 特 征 , 结 合 公 司 竞 争 地 位 、 本 身 所 处 成 长 阶 段 等 选 取 相 应 的 估 值 方 法 , 通 过 综 合 比 较 得 出 内 在 价 值 的 分 布 区 间 , 在 此 基 础 上 将 公 司 的 内 在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 清 算 价 值 和 市场价值等相比较,判断股价的相对合理程度。 其次是成长驱动,即选择成长性良好的行业龙头公司。 在 国 民 经 济 持 续 快 速 增 长 的 大 背 景 下 , 成 长 是 主 基 调 , 成 长 性 良 好 的 行 业 龙 头 公 司 更 能 分 享 中 国 经 济 成 长 的 成 果 , 而 缺 乏 成 长 性 的 上 市 公 司 将 难以维持其长期投资价值。 企 业 的 成 长 性 就 是 公 司 具 有 不 断 挖 掘 未 利 用 资 源 而 持 续 实 现 潜 在 的 价 值 生 产 能 力 , 是 人 们 依 据 企 业 的 现 有 发 展 状 况 和 其 他 内 外 部 客 观 因 素 所 做 出的对该公司的一种未来发展预期。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3 企 业 的 成 长 性 又 分 为 内 涵 式 和 外 延 式 两 种 , 其 中 内 涵 式 的 成 长 来 源 于 依 靠 企 业 自 身 在 管 理 、 成 本 控 制 、 技 术 创 新 和 市 场 营 销 等 方 面 的 优 势 , 在 行 业 内 有 强 大 的 竞 争 力 , 不 断 扩 大 其 在 行 业 内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 盈 利 能 力 不 断 增 强 , 能 获 得 超 越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的 成 长 速 度 , 成 长 的“ 含金量” 高 ,企业 的 投 资 价 值 得 到 不 断 提 升 ; 而 外 延 式 的 增 长 主 要 依 靠 规 模 的 扩 展 ,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不 一 定 能 得 到 同 步 增 长 , 成 长 的“ 含金量” 和 企 业 投 资 价 值 的 提 升 有 限,我们更加看重内涵式的成长。 根 据 上 述 股 票 选 择 标 准 , 本 基 金 将 从 基 本 面 是 否 产 生 积 极 变 化 、 是 否 具 有 较 好 市 场 预 期 和 估 值 水 平 是 否 合 理 等 不 同 角 度 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考 察 , 对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预 期 变 化 、 盈 利 预 期 变 化 、 每 股 收 益 预 期 变 化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水 平 、 市 盈 率 、 市 净 率 水 平 等 定 量 指 标 , 以 及 投 资 者 信 心 等 定 性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评 判 , 精 选 具 有 较 好 基 本 面 和 较 高 市 场 预 期 、 估 值 水 平合理的股票构成本基金股票投 资备选对象。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与 投 资 团 队 将 对 本 基 金 所 持 股 票 及 备 选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情 况 进 行 密 切 跟 踪 。 如 果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发 生 重 大 恶 化 , 或 有 重 大 因 素 将对公司基本面产生不利影响, 经研究人员书面建议、 投 研联席会议讨论、 研究与投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 该公司对应的股票将被剔除出股票备选库。 3、 债 券 投资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 基 金 在 综 合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久 期 管 理 和 信 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 债 券 组 合 的 具 体 构 造 和 调 整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调 整 、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变 预 测 、 信 用 利 差 和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 回 购 套 利 等 组 合 管 理 手 段 进 行 日常管理。 A )久期调整 本 基 金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及 政 策 形 势 分 析 , 对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进 行 判 断 , 进 而确定组合整体久期和调整范围。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4 B )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 化 将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组 合 中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搭配。 本基 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 杠铃或 梯形策 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C )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 信 用 利 差 管 理 策 略 决 定 本 基 金 不 同 类 属 间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不 同 信 用 等 级 间 债 券 在 不 同 市 场 时 期 利 差 变 化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调 整 金融债、公司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 基 金 还 将 综 合 评 估 不 同 行 业 的 公 司 债 或 短 期 融 资 券 在 不 同 经 济 周 期 收 益 率 及 违 约 率 变 化 情 况 , 以 决 定 不 同 行 业 公 司 债 或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D )回购套利 本 基 金 将 适 时 运 用 多 种 回 购 交 易 套 利 策 略 以 增 强 静 态 组 合 的 收 益 率 。 比 如 运 用 跨 市 场 套 利 、 回 购 与 现 券 的 套 利 、 不 同 回 购 期 限 之 间 的 套 利 进 行 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 (2)个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利 率 预 期 、 收 益 率 曲 线 估 值 、 信 用 风 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A )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B )有较高信用等级、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C )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 债券; D ) 在剩余 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线 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E ) 公司基本面良好, 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转股溢价率和投资 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F ) 在合理估值模型下, 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好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5 的资产支持证券或房地产抵押证券。 4、 权 证 投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基 本 面 的 研 究 , 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主 要 考 虑 运 用 的 策 略 包 括 : 杠 杆 策 略 、 价 值 挖 掘 策 略 、 获 利 保 护 策 略 、 价 差 策 略 、 双 向 权 证 策 略 、 卖 空 保 护 性 的 认 购 权 证 策 略 、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 公 司 将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 六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和 决 策 程 序 1、 投 资 决策 依 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 关规定; (2) 宏观经济、 产业状况、 上市公司 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 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2、 投 资 决策 程 序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 、 中央交易室等在内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其 组 成 人 员 为 投 资 、 研 究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业 务 骨 干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确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权 限 设 置 和 投 资 原 则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方 案; 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 审批重大投资事项; 监督并考核基金经 理。 投 资 管 理 部 及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策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追 踪 和 调 整 , 以 实 现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研 究 部 提 供 相 关 的 投 资 策 略 建 议 和 证 券 选 择 建 议 , 并 负 责 构 建 和 维 护 股 票 池 。 中 央 交 易 室 根 据 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6 ( 七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一 般 情 况 下 其 风 险 和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八 ) 投 资 限 制 1、 禁 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主 承 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2、 投 资 组合 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 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7 (4)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 例的约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2 年 6 月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 未经审计。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8 ( 一)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 基 金 总 资产 的 比 例 (% ) 1 权益投资 5,099,106,784.57 74.10 其中:股票 5,099,106,784.57 74.10 2 固定收益投资 449,249,622.99 6.53 其中:债券 449,249,622.99 6.5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00,000,250.00 10.17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计 614,215,572.63 8.93 6 其他各项资产 18,678,281.66 0.27 7 合





计 6,881,250,511.85 100.00 ( 二)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 允 价 值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212,996,283.16 3.11 C 制造业 2,375,913,481.39 34.66 C0








食品、饮料 725,543,579.86 10.58 C1








纺织、服装、皮毛 95,775,976.55 1.40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塑料 96,749,563.40 1.41 C5








电子 77,987,930.52 1.14 C6








金属、非金属 179,370,070.13 2.62 C7








机械、设备、仪表 576,707,494.17 8.41 C8








医药、生物制品 623,778,866.76 9.10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59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14,452,228.96 1.67 E 建筑业 131,656,399.71 1.92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3,160,187.18 0.19 G 信息技术业 190,133,112.80 2.77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388,667,680.79 5.67 I 金融、保险业 916,433,479.33 13.37 J 房地产业 524,704,426.35 7.65 K 社会服务业 209,608,007.40 3.06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21,381,497.50 0.31 合





计 5,099,106,784.57 74.39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2 年 6 月 30 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 三)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 允 价 值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台 1,048,926 250,850,652.90 3.66 2 601601 中国太保 10,774,382 238,975,792.76 3.49 3 000002 万 科A 25,957,668 231,282,821.88 3.37 4 601318 中国平安 4,928,819 225,444,181.06 3.29 5 601166 兴业银行 14,841,705 192,645,330.90 2.81 6 002344 海宁皮城 7,169,986 186,993,234.88 2.73 7 000024 招商地产 7,574,403 185,800,105.59 2.71 8 000527 美的电器 12,757,895 140,974,739.75 2.06 9 000895 双汇发展 2,232,958 138,175,441.04 2.02 10 600887 伊利股份 6,349,682 130,676,455.56 1.91 ( 四) 报告 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0 序号 债券品种 公 允 价 值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 ) 1 国 家 债 券 50,020,000.00 0.73 2 央 行 票 据 193,530,000.00 2.82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205,699,622.99 3.00 8 其他 - - 9 合





计 449,249,622.99 6.55 ( 五)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 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 量 ( 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110003 新钢转债 1,183,750 121,606,637.50 1.77 2 1101088 11 央行票据88 1,000,000 96,910,000.00 1.41 3 1101053 11 央行票据53 1,000,000 96,620,000.00 1.41 4 125709 唐钢转债 771,283 84,092,985.49 1.23 5 110018 11 附息国债18 500,000 50,020,000.00 0.73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八)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1 (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245,170.7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124,399.53 3 应收股利 496,824.93 4 应收利息 10,174,360.11 5 应收申购款 637,526.3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18,678,281.66 (4)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1 110003 新钢转债 121,606,637.50 1.77 2 125709 唐钢转债 84,092,985.49 1.23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2 年 6 月 30 日。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2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阶


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7 年 3 月 1 日—2007 年 12 月 31 日 73.89% 1.82% 53.27% 1.30% 20.62% 0.52% 2008 年 1 月 1 日—2008 年 12 月 31 日 -53.43% 2.41% -42.28% 1.82% -11.15% 0.59% 2009 年 1 月 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 75.08% 1.83% 50.90% 1.23% 24.18% 0.60% 2010 年 1 月 1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 -2.89% 1.52% -2.97% 0.93% 0.08% 0.59% 2011 年 1 月 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 -21.77% 1.13% -15.23% 0.79% -6.54% 0.34% 2012 年 1 月 1 日—2012 年 6 月 30 日 3.91% 1.07% 4.42% 0.80% -0.51% 0.27% 2007 年 3 月 1 日—2012 年 6 月 30 日 11.92% 1.75% 14.67% 1.24% -2.75% 0.51%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并与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7 年 3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3 注:本报告期,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的 构 成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4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 目 的 基 金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准 确 、 真 实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 值 方 法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发 的 《 关 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及 证 券 投 资 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6]23 号) 的规定, 本 基金于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下述估值方法根据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项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等而制定。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6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债券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 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7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 基 金 估 值 出 现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止损 失 进 一步扩 大 。 当错 误 偏 差达到 或 超 过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的 责 任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责 任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按 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 则 按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8 照下述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发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 错责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责任造成基金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责 任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 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差 错 责 任 方 进 行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69 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份 额净 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0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1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收 益 的 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 基 金 净 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的余额。 ( 三 ) 收 益 分 配 基 本 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 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50% ,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与 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2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本 基 金 的 业 务 规 则 执行。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基 金 费 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 金 费用 的 费 率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按规定的比例分别划入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 备金专户和一般账户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5‰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2.5‰÷ 当年天数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磋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的费率实施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条第 1 款第 (4) 至第 (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 基 金 销 售 时 发 生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的 费 率水平、 计算方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相关规定。 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5 ( 四 )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规执行。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7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 一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8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 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79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0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 议形式、 审 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网 点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1 十七、风险揭示 ( 一 ) 系 统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 政 策 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从 而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 产 生的风险。 2、 经 济 周期 风 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基 金 所 投 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 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直 接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动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 买 力风 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汇 率 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 力。 6、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变动 的 风 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 再 投 资风 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2 ( 二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信 用风险等。 1、 上 市 公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到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层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能 力 、 技 术 更 新 、 研 究 开 发 、 人 员 素 质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将 导 致 其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或 股 息 、 红 利 减 少 , 从 而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本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多 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 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 信 用 风险 信 用 风 险 指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类 型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 金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而 波 动 ,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申 请 产 生 的 仓 位 调 整 可 能 使 资 产 难 以 按 照 预 先 期 望 的 成 交 价 格 变 现 而 导 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流 动 性 不 足 ; 或 者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的 证 券 由 于 外 部 环 境 影 响 或 基 本 面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 产生流动性风险。 ( 四 )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括以下几种: 1、 管 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 等 主 观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3 2、 交 易 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 运 营 风险 由 于 运 营 系 统 、 网 络 系 统 、 计 算 机 或 交 易 软 件 等 发 生 技 术 故 障 等 情 况 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 道 德 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 五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30% 的股票投资比 例 , 具 有 对 股 票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虽 然 通 过 规 范 的 价 值 分 析 手 段 投 资 于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股 票 , 但 并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市 场 下 跌 的 风 险 和 个 股 风 险 , 在 市 场 大 幅 上 涨 时 也 不 能 完 全 保 证 基 金 净 值 能 够 完 全 跟 随 或 超 越 市 场 上 涨 幅度。 ( 六 ) 其 他 风 险 主 要 是 由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的 风 险 , 如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4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基 金 的 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5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三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 基 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 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 五 ) 基 金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六 ) 基 金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方式; (13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7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 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8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先 承 担 了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89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 券交易资金清 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0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1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权 利 与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2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1、 召 开 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3 (2)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改变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召 集 人和 召 集 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4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通知 时 间 、 通知 内 容 、 通知 方 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出席 会 议 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5 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②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④ 上述第③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6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 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 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7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 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8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提 前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或 拒 派 代 表担任监票人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②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99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8、 生 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的 事 由 与 程 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0 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⑧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⑨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争 议 的 处 理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 合同》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1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基 金 管 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2.基 金 托 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3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 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 券、权证以及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4 ①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30%-90% ;债 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 券 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10%-70% ,其 中,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 以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定 。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满六个月开始。 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A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C 、 本基金投资于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F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G 、 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 的约定; H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③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5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④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⑤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 事的 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6 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 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①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 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②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③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7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 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 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 其违 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8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户、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严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09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0 管基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事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1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 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2 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核 对 时 发 生 净 值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则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 金 资产 估 值 方 法 (1)估值对象 基 金 的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 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3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F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G 、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 估 值 差错 处 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 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 人 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 理 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4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 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5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 关的一切争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秉 承 “ 持 有 人 利 益 重 于 泰 山 ” 的 经 营 宗 旨 , 不 断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公 司 承 诺 为 客 户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并 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 需 求 的变 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 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1 :30,下午 13: 00 ~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将 其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公 司 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 于 准 确 完 整 的 预 留 了 地 址 及 邮 编 的 投 资 者 , 本 公 司 将 于 投 资 者 开 户 确认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订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 本 公 司 在 准 确 获 得 投 资 者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及 电 子 邮 箱 的 前 提 下 , 将 为 已 订 制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和 纸 质 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 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 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期末基金余额、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 、 分 红 信 息 等 。 我 公 司 在 每 月 度 结 束 后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7 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 信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短 信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 质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平 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份 额 对 账 的 一 种 账 单 形 式 。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 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 预 留 了 准 确 邮 寄 地 址 并 成 功 订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 内 容 包 括 份 额 查 询 、 交 易 查 询 、 分 红 查 询 、 分 红 方 式 查 询 等 ; 同 时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 账 户 查 询 修 改 ” 、 “ 查 询 密 码 修 改 ” 自 助 修 改 基 本 信 息 及 查 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 费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8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 包 括 产 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 预 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六)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 保 证 投 资 者 账 户 信 息 安 全 , 当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 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客 户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传 真 等 多 种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建 议 或 投 诉 , 客 服 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 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1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号 公告事项 法 定 披 露 方式 法 定 披 露 日期 1 2012 年 第 二 季 度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评 价 结果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2-08-21 2 2012 年 第 一 季 度 基 金 产 品风险评价 结果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2-08-21 3 2011 年 第 四 季 度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评 价 结果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2-08-21 4 关于新增广州证券为旗下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2-08-08 5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 整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交 易优惠费率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2-07-30 6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基 金资产净值及收益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2-06-30 7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 展直销网上交易基金转换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2-06-28 8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长城证券 开办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2-06-28 9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 银行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2-06-27 10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渤海证券 开办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2-06-19 11 关于新增中国农业银行为公司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2-06-18 12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开通 跨TA 转换 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2-05-29 1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 整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交 易优惠费率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2-05-23 14 关于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2-05-22 15 关于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 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2-03-30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2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121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 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2 号 本 页 无 正 文 , 为 《 建 信 优 化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签 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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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 二年 十 月 十 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