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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添利(161614)

融通添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1 号)


0 融通 四季 添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 一二年 十月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1 号)


1 重要提 示 融通四 季添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监会2011 年 10 月 21 日证监 许可[2011]1683 号 文核准 募集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3 月1 日 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 金 投 资者 依基 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 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 照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基 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详 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 本 基金 是 债券型 基金 , 其预 期风 险 和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 型基金 、 股票 型基 金。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品种并 参与 新股 申购(含 增发) ,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 金前,需 充分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并 承担基金 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 投 资 本基金 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 对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利 率风 险 , 本基金 持有 的信 用类 固定 收益品 种违 约带 来的 信用 风险, 新股 发行 数量 减少 及 新股申 购收 益 率降低 带来 的风 险 , 债 券 投资和 新股 申购 出现 亏损 的风险 ; 基金 运作 风险 , 包括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 理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两年 内封 闭运 作,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基 金合 同生 效满两 年后,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在 满足 相关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原则 上本 基金 每季度 分红 一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 分 配比 例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50%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理 性判 断 市场 , 谨 慎做 出 投资决 策。 除特别 说明 外,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2 年 9 月1 日 ,有 关财 务 数据截 止 日为2012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1 号)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理 人 ....................................................... 6 四、基 金托管 人 ...................................................... 10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13 六、基 金的募 集 ...................................................... 21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21 八、基 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21 九、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23 十、基 金的投 资 ...................................................... 28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 35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 35 十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36 十四、 基金运 作方 式的变 更及相 关事项 ................................... 38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39 十六、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40 十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41 十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42 十九、 风险揭 示 ...................................................... 45 二十、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46 二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 要 ........................................... 47 二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60 二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70 二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71 二十五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72 二十六 、备查 文件 .................................................... 72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1 号)


3 一、绪 言 《融通 四季 添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 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 《 融 通 四季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代表如 下含 义: 本合同 、《 基金 合同 》 《融通 四季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合 同的 任何 有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仅为 《 基金 合 同》 目 的不 包括 香 港特 别 行政 区 、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政 法规 、 部门 规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自2004 年6 月1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6月9 日颁布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月29 日颁布 、同 年7 月1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 基金 合同 》所 募集 的融通 四季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融通 四季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 即 用于 公开 披 露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 相关 服务 机构 、 基 金的 募集 、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基金 份 额的交 易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和赎 回 、 基 金 的投资 、 基金 的业 绩、 基 金的财 产 、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风 险 揭示 、 基 金的 终 止与清 算 、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招 募说 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备 查文 件等 涉及 本 基金的 信息 , 供基 金投 资 者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出 基金 认购 或申 购申 请的要 约邀 请文 件,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融 通四 季添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融通 四季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1 号)


4 《业务 规则 》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实 施的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开放 式基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实施 细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及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发布 实施 的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及销 售机 构业务 规则 等相 关业 务规 则和实 施细 则及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签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 本基金 发售 、 申购 、 赎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以及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 可 以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放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又 简称 为 TA 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会员单 位

















指经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认 可的 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合 同》 享 受权 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门 批准 设立 的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 司、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理 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封闭期























指根据 本合 同中 关于 基金 运作方 式的 约定 , 对 本基 金采取 封闭 式运 作的期 间 , 在 该期 间内 基 金份额 保持 不变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不 得申 请申购 、 赎回 本基 金 , 但 在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后 可以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1 号)


5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 期 内,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本基 金的 日 常申购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不 超 过 3 个 月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赎回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卖出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本基 金的 日 常赎回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不 超 过 3 个 月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超 过上 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场外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外各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的场所 。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也 称为 场 外认购 、场 外申 购、 场外 赎回 场内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相应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办理 基金 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上 市交易 的场 所 。 通 过该 等 场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也 称为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场内 赎回 上市交 易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投 资者 通过场 内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的 方式 买 卖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开放 式基 金 (转 出基 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任 何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不 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跨系统 转托 管只 限于 在证 券账户 和以 其为 基础 注册 的开放 式基 金 账户之 间进 行, 指投 资者 将基金 份额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内某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与注 册 登记系 统内 的某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进 行转托 管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证券 投资 收 益、 证券 持有 期 间的公 允价 值变 动、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程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1 号)


6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额 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 三 百 九十 七天 以 内( 含 三百九 十 七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一 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 限在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中央银 行 票据 ;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 田 德军 电话: (0755)26948070 联系人 : 敖 敬东 注册资 本 :12500 万 元人 民币。 目前的 股权 结构 为 : 新 时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 日 兴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40% 。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现 任董 事情 况 董事长 田德 军先 生 , 经 济 学博士 , 现任 新时 代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历 任中信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 银行业 务主管, 上海远东 证券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2010 年至 今任 公司董 事长 。 独立董 事杜 婕女 士 , 中 国 注册会 计师 , 现任 吉林 大 学经济 学院 教授 。 历任 电 力部第 一工 程局一 处主 管会 计, 吉林 大学讲 师、 副教 授、 教授 。2011 年 至今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独立董 事田 利辉 先生 , 伦 敦商学 院金 融学 博士 , 密 歇根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后 , 具有中 国律 师执业 资格 , 现任 南开 大 学教授 、 南开 大学 金融 发 展研究 院副 院长 , 兼职 任 教于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2011 年至 今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独立董 事施 天涛 先生 , 教 授, 现任 清华 大学 法学 院 副院长 、 学术 委员 会副 主 任、 资本 金 融与法 律研 究中 心主 任 。 曾任新 加坡 东亚 政治 经济 研究所 访问 研究 员 , 美 国 斯坦福 大学 法学 院访问 教授 ,北 京市 第十 届政协 常委 。2012 年起 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董事马 金声 先生 , 高级 经 济师 , 现 任新 时代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 历 任 中国人 民银 行办公 厅副 主任 、 主任 , 金银管 理司 司长 ; 中国 农 业发展 银行 副行 长 ; 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兼副 董事 长;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委 书记 。2007 年至 今 任公司 董事 。 董事奚 星华 先生 , 经济 学 硕士 ,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历任黑 龙江 省证 券公 司宏 观行业 研究 员, 北京 时代 博讯 高科 技 有限公 司投 资业 务副 总经 理, 长财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 任公司 总裁 , 恒 泰长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执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2012 年 起任 公司 董事 。 董事弗 莱德(Frederick Reidenbach) 先生, 毕业 于美 国宾夕 法尼 亚州 斯克 兰顿 大学并 且 拥有会 计师 执照 , 现任 日 兴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财务官 和首 席营 运官 。 历 任日本 富达 投资 首席行 政官 、富 达投 资(Fidelity Investment ) 旗 下子公 司 KVH 电信 的首 席 执行长 和首 席 营运官 ,日 本Aon Risk Services 的 首席 财务 官和 首席营 运官 。2010 年至 今 任公司 董事 。 董事裴布雷 (Blair Pickerell) 先生, 斯坦 福大学 硕士及哈佛商 学院 MBA, 现任日兴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亚 洲区 总裁兼 全球 首席 营销 官。 历任摩 根士 丹利 投资 管理 部亚洲 区主 管 、 汇丰 投 资管 理 ( 香港 ) 有 限公司 亚太 区行 政总 裁及 怡富集 团董 事长 。2012 年 起任公 司 董 事 。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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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董事涂卫 东先生, 法学硕 士,现任 公司督察 长。历 任国务院 法制办公 室( 原国 务院法 制 局)财金司 公务员 ,曾在中 国证监会 法律部和 基金监 管部工作 ,曾是中 国证监 会公职律 师 。 2010 年至 今任 公司 董事 。 2、现 任监 事情 况 监事李 华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 现任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 。 曾任 北京 大学 经济 管理 系 讲师, 1993 年 起历任 广东省南 方 金融服务 总公司基 金部副 总经理、 广东华侨 信托投 资公司规 划发 展部总 经理 、 广州 鼎源 投 资理财 顾问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兼广 东南 方资 信评 估公 司董事 长 、 天 一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广 州营 业部总 经理 及华 南业 务总 部总经 理。2011 年 至今 任 公司监 事。 3、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总经理 奚星 华先 生 , 经 济 学硕士 。 历任 黑龙 江省 证 券公司 宏观 行业 研究 员 , 北京时 代博 讯高科 技有 限公 司投 资业 务副总 经理 , 长财 证券 经 纪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 恒 泰长财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董 事、 法定 代表人 。2011 年至 今任 公 司总经 理。 常务副总经 理颜锡 廉(Allen Yan ) 先生,工 商管理 硕士。历任 美国富 达投资 公司财务 分析员 、 日本 富达 投资 公 司财务 经理 , 日兴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企划 与分 析部部 长 。2011 年至今 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副总经 理秦 玮先 生 , 工 学 硕士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深圳分 行格 兰信 息咨 询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行政 部总 监 , 融 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登 记清 算部 总监 、 总 经理 助 理等职 务。2009 年 至今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督察长 涂卫 东先 生 , 法 学硕 士。 历任 国务 院法 制办 公室(原国 务院 法制 局)财 金司 公务员 , 曾在中国 证监会法 律部和 基金监管 部工作, 曾是中 国证监会 公职律师 。2011 年至今任 公司 督察长 。 4、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蔡奕奕 女士 :6 年 证券从 业经验 。管 理科 学硕 士, 具有证 券从 业资 格。2006 年 3 月至 2006 年11 月, 就职 于万 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 任交易 员职 务, 从事 股票 债券交 易工 作 ; 2006 年 12 月至 2008 年 8 月,就 职于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担任 交易 员职 务,从 事债 券 交易工 作;2008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交易 员、 行业研 究员 职 务。现 任融 通易 支付 货币 基金基 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自2012 年3 月1 日至2012 年8 月 31 日,由 乔羽 夫 先生 和 蔡奕 奕女 士共同 担 任本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2012 年9 月1 日, 由 蔡 奕奕女 士 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由总 经理助 理陈 晓生 先生 、 基 金管理 部总 监吴 巍先 生 、 研究策 划部 总监邹 曦先 生、 基金 交易 部总监 王冰 心先 生、 基金 经理郭 恒先 生组 成。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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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 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 全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 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 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 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主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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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六)基 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不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机 构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 操作 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 理 方法 、 操 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 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 科学 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立 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司基 金资 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 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应 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 部门 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 运用科 学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核算业 务指 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 法 规制 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核 制度 、 账 务 处理程 序 、 基 金估 值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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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目标 和 原 则、 风险 控制 的机 构设 置 、 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险 控制 的 主要措 施 、 风 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 财 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 岗 位职 责 、 反 馈制度 、 保密 制度 、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监 察稽核 工作 , 督察 长由董 事长提 名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任 何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 评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能 。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 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监 察稽核 管理 办法 、 内部 监 察稽核 工作 准则 等 。 通 过 这些制 度的 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 业务 部 门和人 员遵 守有 关法 律 、 法规和 规章 的有 关情 况 ; 检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和 人员 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规章 的情 况。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概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 (010 )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2 年 6 月末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46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 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2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252 只 ,其中 封闭 式 7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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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只,开 放式 245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本 行连 续八 年 获得香 港《 亚洲 货币 》 、 英 国《全 球托 管人》 、香 港《财 资》 、美 国《环球 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等境内外 权威 财经媒 体评 选的 31 项 最佳 托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良的 服务 品 质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二)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 年 四次 顺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 SAS70 (审 计标 准 第 70 号) 审 阅后,2011 年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五次 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控 制及 有 效性报 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 方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 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国 工 商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行 接轨 , 达 到国际 先进 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 局) 、资 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组成 。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 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法性 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符合 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时性 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 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 先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慎性 原则。 各项业 务经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 应根据国家 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理的 需要适 时修改 完善,并 保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外 。 (6 ) 独立性 原则。 设立专 门履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直接 操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托 管部内 部设 置独 立的 负责 内部风 险的 部门 , 专 责内 控 制度的 检查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格的 隔离制 度。资 产托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 ,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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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 ) 高层检 查。主 管行领 导与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 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事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 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 经营控 制。资 产托管 部通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 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 内部风 险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 险评估等方 式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 数据安 全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 和传 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 应急准 备与响 应。资 产托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 数据、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 断提 高演练标准,从最初 的按 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复 业务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 资产托 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 ) 完善组 织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 建立健 全规章 制度。 资产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 ,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 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 ) 内部风 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工作 重点之 一,保 持与业务发 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 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签署的《 融通四 季添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和 有关基 金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 基 金资 产 的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 金费用 的支 付 、 基 金申 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 金的融 资条 件等 行为的 合法 性 、 合 规性 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 其 中对 基 金的投 资 监 督和 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开始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违反《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或 有关基 金法规规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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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过 失致使 投资 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 外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基金 管理人通过 在深圳设立的 理财中心、 在 北京和上海 设立的分公 司以及网上直 销为 投资者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开 户、认 购、 申购 、赎 回、 基金转 换等 业务 : 1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机构理 财部 机构 销售 及服 务深圳 小组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徐诗 联系电 话: (0755 )26947583 传真: (0755 )26935139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免长 途 通话 费用)、( 0755 )26948088 2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机构理 财部 机构 销售 及服 务北京 小组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1241-1243 单元 邮编:100140 联系人 :宋 雅萍 联系电 话: (010 )66190975 传真: (010 )88091635


3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机构理 财部 机构 销售 及服 务上海 小组 地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 大 楼6 楼601 -602 邮编:200120 联系人 :刘 佳佳 联系电 话: (021 )38424889 传真: (021 )38424884 4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上直 销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曾 刚 联系电 话: (0755 )26948077 传真: (0755 )26948079 (2) 代销 机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 中国 工 商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银 行 、 交 通银 行、 民 生银行 、 招 商银行 、 上海 银行 、 平安 银行 、 北 京银 行 、 中 信建 投证券 、 信达 证券 、 华龙 证券 、 天 相投 资 、 新时代 证券 、东 北证 券、 民生证 券、 西部 证券 、银 河证券 、国 泰君 安证 券、 申银万 国证 券 、 国盛证 券、 华安 证券 、华 泰证券 、长 江证 券、 国元 证券、 海通 证券 、光 大证 券、东 吴证 券 、 第一创 业证 券 、 世 纪证 券 、 平 安证 券、 万联 证券 、 渤海证 券 、 国 海证 券、 华 福证券 、 广发 证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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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券、中 信证 券、 中信 万通 证券、 招商 证券 、中 信证 券(浙 江) 、恒 泰长 财证 券 。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联系人 : 陶 仲伟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 (010 )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陈 铭铭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95559.com.cn 5) 民生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6) 招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 话:95555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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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 一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北京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平安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深发 展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发 展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肖 遂宁 联系人 : 芮蕊 电话: (0755 )2587975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0) 国盛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联系电 话: (0791 )6289771 联系传 真: (0791 )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11) 海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2) 光大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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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3) 长江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4) 中信建 投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10 )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5) 民生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16 号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16) 中信万 通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17) 华安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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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 (0551 )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 (0551 )5161821 传真: (0551 )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8)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 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 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法人代 表: 刘汝军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19)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伟 国 客服电 话:4008-888-8888 传真: (010 )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国元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花 园街 花园宾 馆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电 话: (0551 )2634400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 线95578 ,4008888777 ,安 徽 省内热 线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21) 国泰君 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2) 申银万 国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3) 东吴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7-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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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联系电 话: (0512 )65581136 客服电 话: (0512 )33396288 网址: www.dwzq.com.cn 24) 招商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4008888111 、95565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平安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服电 话:95511-8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 (0755 )2262776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6) 第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F 法人代 表: 刘学 民 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7) 华龙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 (0931 )8490208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28)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 (010 )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传真: (010 )66045500 天相投 顾网-网 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网 址:www.txjijin.com 29) 信达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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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30) 华福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31) 万联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舫金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2) 中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 (010 )6083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3) 渤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4) 世纪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 )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5) 华泰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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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6) 西部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地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客服热 线: (029 )87419999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7) 国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辅 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客服热 线: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8) 东北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0431 )96688 -0;( 0431 )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9)广 发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 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40)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11号 万凯 庭院 商务 楼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电话: (0571 )85783750 联系人 :龚 晓军 41)恒 泰长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珠江路439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培武 电话: (0431 )82951765 联系人 :吴 德森 (3)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选择 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代理 销售本 基 金,并 及时 公告 。 2、场 内发 售机 构 (1)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站 查 询)。 (2) 本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前 获得基 金代 销资 格同 时具 备深交 所会 员单 位资 格的 证券公 司 也可代 理场 内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具体 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站 查询 。 (3) 尚未 取得 基金 代销 资 格 、 但属 于深 交所 会员 的 其他机 构 , 可 在本 基金 上 市交易 后, 代理投 资者 通过 深交 所交 易系统 参与 本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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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二)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联系电 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律 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 嘉得 信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国信 证券 大 厦1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国信 证券 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闵 齐双


联系人 : 尹小 胜 经办律 师: 闵 齐双 、刘少华 、尹 小胜 、崔 卫群 电话: (0755 )33382888 (总机 ) (0755 )33033020 (直 线) 15302728596 传真: (0755 )33033086 (四)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233 号汇 亚大 厦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邮 编:200021 )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薛 竞、 刘莉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薛 竞、 王灵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1 年 10 月 21 日证 监许 可 2011 【1683 】 号文 核准 募集 。 募集 期 自2012 年1 月16 日至 2012 年2 月 24 日 。 经普 华永 道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计算,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共 计 1,281,761,462.73 份基 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4,635 户。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 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于 2012 年 3 月 1 日 正式 生效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起 , 本基 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基 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限制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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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有关 规定 ,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 (二)上 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 拟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个 月内 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在上 市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刊 和 网站上 刊登 公告 。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通 过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至 场内 后 , 方可上 市交 易。 (三)上 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守有 关规 定,包 括但 不限 于: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 为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金 上市交易 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 》及《深 圳证券交 易所证 券投资 基 金上市 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 (四)上 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五)上 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 行 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六)暂 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 易: 1、不 再具 备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2、违 反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市 ; 3、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 应 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告 。 (七)恢 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市 , 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恢 复上市 公 告 。 (八)终 止上市 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其 上 市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九)上 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 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 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 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十一)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增加相应功能。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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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一 )申 购和赎回的 期间 在本基 金封 闭期 内 , 投资者 不能 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 额, 但可 在本 基金 上市 交 易后通 过证 券交易 所转 让基 金份 额。 本基金按照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和本 基金合 同的约 定转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后, 投资者 可进 行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二 )申 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 可以 使用 基金 账户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 场 外 代销机 构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投 资 者也可 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下 述场 所按 照规定 的方 式进 行申 购或 赎回: 1、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 构; 2、办理本 基金申购 、赎回 及相关业 务的场内 代销机 构,即取 得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的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3、办 理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 及相关 业务 的场 外代 销机 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三 )申 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 投资 者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 开放 日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 易日 ,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 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此项 调整 应按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或 其他 相关 规 定在实 施日 前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申购赎回业 务在本 基金转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开始办理 ,在确 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在开 始 办理申 购赎 回前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本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后 ,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价 格 。 (四 )申 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场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基金 份额时, 赎回遵 循“先进 先出”原 则,即 按照投资 者 认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顺 序赎 回; 5、投资者 通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 本基金 的场内申 购、赎回 时,需 遵守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 若相 关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申 购 、 赎 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的 规定 , 按新规 定执 行; 6、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 提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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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五 )申 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本基 金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备 足申购资 金,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 时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 投 资者 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5 日( 包括 该日 )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六 )申 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场外 申购时, 投资者 通过代销 机构和直 销机构 网上直销 申购本基 金,单 笔最低 申 购金额(含 申购费 )为 1,000 元, 投资者 追加申购 时最低申购 限额及 投资金 额级差详见 各 代销机 构 网 点公 告 ; 通 过 直销机 构 直 销网 点 申 购本 基金 , 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 (含 申购 费) 为 10 万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 低金额 (含 申购 费) 为 10 万元。 场内申 购时 ,每 笔申 购金 额最低 为 1,000 元 ,同 时 申购金 额必 须是 整数 金额 。 (2)投资 者 可将其 持有的 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本基金 不设最低 赎回份 额和最 低 持有份 额限 制;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调 整申 购、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调 整前 的 2 个工 作日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4 ) 申 购份 额及 余额 的处 理方式 : 本基 金的 申购 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 申 购金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并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5)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 的赎回金 额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 算结 果保 留小 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2、申 购赎 回费 率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 投 资者 通 过 场内或场外 申购本 基金份 额时需交 纳申购 费。 具体 费率 如下 : 场内/ 场外 申购费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 <500 万 0.50% M≥500 万 单笔1000 元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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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 投 资者 在 场 内或场外 赎 回本基 金份额 时需交纳 赎回费 。具 体费 率如 下: 场外赎 回费 持有时 间(T ) 赎回费 率 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场内赎 回费 固定 值0.50% 注:上 表中 ,1 年以365 天计算 。


本 基金的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赎回费总 金额 的25% 归基金 财产所 有,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费率 如 发 生变更, 基金管理 人应在 调整实施 日前2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 上 刊登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特 定 地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特 定职业 的 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 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投资者 通过 场内 申购 的 份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整 数位 , 整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份额 对应的 资 金返还 至 投 资者 资金 账户 。 例: 某 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申购 本基金 6,000.00 元, 申 购 费率0.80% ,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则 其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6,000.00/ (1+0.80%)=5,952.38 元 申购费 用=6,000.00 -5,952.38 =47.62 元 申购份 额=5,952.38/1.200 =4,960.32 份 即投资 者 缴 纳申 购 款 6,000.00 元, 获得 4,960.32 份的基 金份 额。 如果投 资者 是通过 场 内申 购,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 申购 份额 为4,960 份 , 其余0.32 份对应 金额 返回 给 投 资者 。 具体计 算公 式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 =4,960 ×1.200 =5,952.00 元 退款金 额=6,000 -5,952.00-47.62 =0.38 元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假 定 T 日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投资者 赎回 其持 有的场外 10,000 份 基金份 额, 持有 期 15 个月,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0.25% ,则: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200 元 =12,000.00 元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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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赎回费 用 =12,000 ×0.25% =30.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000 -30 =11,970.00 元 如果投 资者 赎回 的是 场内 基金份 额 , 赎 回费 率为 固 定的 0.50% , 则赎 回费 为 60 元 , 净 赎 回金 额11,940 元。 5、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总 资产 - 基金 总负 债)/已 售 出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下 一 工作日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七 )申 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 者T 日场 外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登记结 算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2、 投资 者T 日场 外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登记 结算 手续 。


3 、本基 金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记 业务,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本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可 对上述登 记结算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 始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八 )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 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 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 投 资者 。 发生上 述 (1) 到 (4 ) 项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九 )暂 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 时,在出 现上述 第(3 )款 的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延期支 付赎回款 项,最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 在申 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暂 停 赎 回公告 。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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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十 )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者 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支 付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 对 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 定 该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部分 , 除 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 放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 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或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 日向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同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招 募 说明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十 一)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 管 理人网 站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 日 在 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 一次 。 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 四次以 后 , 可 每隔 一个 月 重复刊 登一 次 。 暂 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连 续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十 二) 基金的转换 本 基金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后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十 三) 转托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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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 交易 单元 )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 为 。


(2)份 额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理基 金赎回 业务的销 售机构 (网点 ) 时 , 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 间不 能通 存通 兑 的,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份 额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 理上市 交易的会 员单位 (交易 单元 )时 ,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 内 转托管 。


2、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只限 于在 证券账户 和以其 为基础注 册的开放 式基金 账户之间 进行, 指投资 者将 基金 份额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某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 与 注册 登 记系统 内的 某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进 行转托 管的 行为 。


(2)本 基金跨 系统转托 管的 具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及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十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金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以 及在各 项条件成 熟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为 投资者 办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届 时发 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中确定 。 (十 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 一 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 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 况 下的非交 易过户。 其中, “ 继承”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 或 社会团体 的情形; “司法执 行”是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 投 资者 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 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自 愿 要 求 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具 体办理 方法 参 照《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十、基 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 础上 ,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 上市 的国 债、 央行票 据 、 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 资券、公 司债、可 转换债 券(含分 离型可转 换债券) 、资产支 持 证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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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券、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 但 可以 参与 一级 市 场新股 申购 或增发 新股 , 并可 持有 因 可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 证以及 因投 资可 分离债 券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的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其 中 投资于 信 用债券 的资 产占 基 金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80% ; 投资 于权 益类 金 融工具 的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超 过20% ; 在 封闭 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以及 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是指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 短 期融资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 商业 银 行 金融债券 、商业银 行次级 债、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型可转换 债券) 、 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 国 债 和中央 银行 票据 之外 的、 非国家 信用 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三)投 资理念 本基金 强调 通过 债券 组合 优化配 置策 略 , 严 格控 制 投资风 险 , 追 求长 期、 稳 定的投 资收 益。 (四)投 资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内 , 采 取稳 健 的一级 资产 配置 。 通过 对 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 的研 究, 积极 的调 整和优 化可 转债 、信 用债 等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的 资产比 例配 置 。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 获 得基 金资 产的 稳定 增 值; 并根 据对 股票 市场 的 趋势研 判及 新股 申购收 益率 预测 ,适 度参 与一级 市场 首发 新股 和增 发新股 的申 购, 提高 基金 总体收 益率 。 2、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组合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在债 券组 合构 建过 程中 , 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主 要包括 : 利率 策略 、 信 用 策略 、 可 转 债投资 策略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投 资策 略。 决策 体系 如下图 所示 :


(1) 利率 策略 利率策 略指 考察 市场 利率 的动态 变化 及预 期变 化, 对 引起利 率变 化的 相关 因素 进行跟 踪 和分析 。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运行情 况和 对财 政政 策 、 货币政 策的 深入 研究 , 形 成对利 率变 化方 向的预 期, 主动 调整 债券 投资组 合的 久期 。预 期市 场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降 低组合 的久 期 ; 预期市 场利 率将 下降 时 , 提高组 合的 久期 。 以达 到 利用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和债 券组合 久期 的调 整提高 债券 组合 收益 率目 的 。基 金目 标久 期决 策流 程 如下 图:





久期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期限结 构 类属配 置 固定收益小组 投资反馈 金融工程组 基金经理 组合构 建 证券选 择 研究支持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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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 信用 策略 根据不 同信 用等 级债 券与 同期限 国 债 之间 收益 率利 差的历 史数 据比 较, 并 结 合 不同信 用 等级间 债券 在不 同市 场时 期利差 变化 及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 调整 债 券类 属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 获 取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 利差 变化所 带来 的投 资收 益。 本基金 还将 积极 、 有 效的 利 用本基 金管 理公 司比 较完 善的行 业研 究平 台和 信用 债券评 级 体系 , 研 究和 跟踪 发行 主 体所属 行业 发展 周期 、 业 务状况 、 公司 治理 结构 、 财 务状况 等因 素, 综合评 估发 行主 体信 用风 险, 确定 信用 产品 的信 用风 险利差 , 有效 管理 组合 的整 体信用 风 险 。 (3)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 具有 抵御 下行 风险 、 分 享 股票 价 格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本基 金 在对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条款 和发行 债券 公司 基本 面进 行深入 分析 研 究的基 础上 , 利用 可转 换 公司债 券定 价模 型进 行估 值分析 。 本基 金还 会充 分 借鉴基 金管 理人 股票分析 团队及外 部研究 机构的研 究成果, 对可转债 的基础股 票的基本 面进行 分析,形 成 对 基础股 票的 价值 评估 ,最 终选择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4)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的 投 资策略 资产支 持类 证券 的定 价受 市场利 率 、 流 动性 、 发 行 条款 、 标 的资 产的 构成 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及其 它附 加条 款等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 本基 金 将在利 率基 本面 分析 、 市 场流动 性分 析和 信用评 级支 持的 基础 上 , 辅以与 国债 、 企业 债等 债 券品种 的相 对价 值比 较 , 审慎投 资资 产支 持证券 类资 产。 3、新 股申 购策 略 本基金 将积 极参 与新 股申 购。 本 基金 将积 极利 用本 基 金管理 公司 比较 完善 的行 业研究 平 台和股 票估 值体 系 , 分 析 首次发 行股 票及 增发 新股 的上市 公司 基本 面因 素 , 再结合 股票 市场 整体定 价水 平以 及新 股中 签率等 因素 , 判断 新股 上 市交易 的合 理价 格 。 充 分 发挥作 为机 构 投 资者 在新 股询价发 行过程 中的对新 股定价所 起的积 极作用,积 极参与 新股询价 及路演活 动 , 有效识 别并 防范 风险 。同 时参考 一级 市场 资金 利率 成本, 制定 灵活 的新 股申 购策略 。 本基金 对于 通过 参与 新股 认购所 获得 的股 票 , 将根 据 其市场 价格 相对 于其 合理 内在价 值 的高低 ,确 定上 市后 继续 持有或 者卖 出。 (五)投 资决策及投资操作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须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2)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则; (3) 国内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 势、微 观经 济运 行环 境、 政策指 向及 全球 经济 因素 分析 。 2、投 资操 作程 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投 资方面 最高 层决 策机 构, 定期就 投资 管理 重大 问题 进行讨 论 , 调整目 标久 期 重大变 化 利率趋 势判 断 宏观策 略研 究 债券 市 场分 析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反馈执行 无重大 变化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 研究 员 建议 讨论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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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确定基 金投 资策 略。 (1)固定 收益研究 团队根 据宏观经 济形势和 债券市 场投资策 略的研究 结果, 结合基 金 特点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经 理提 供债 券投 资策 略和资 产配 置方 案建 议; (2 ) 基 金经 理参 考固 定收 益研究 团队 投资 建议 , 拟 定下一 阶段 基金 投资 债券 配置方 案,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讨 论; (3)投资 决策委员 会根据 上报的投 资策略建 议和资 产配置方 案,进行 久期决 策并形 成 决议; (4)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批准的的 资产配置 决议, 基金经理 综合流动 性、收 益和久 期 策略构 建资 产组 合和 进行 个券选 择, 并负 责债 券组 合日常 管理 和动 态优 化; (5) 债券 交易 员接 受指 令 进行询 价和 反馈 后达 成交 易,并 且跟 踪券 款交 割情 况 ; (6) 金融 工程 小组 负责 完 成基金 内部 业绩 和风 险评 估,提 交评 价报 告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有权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实际 情况 ,对 上述管 理程 序作 出调 整。 (六)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 债综合 指数 。 本基金属 于债券基 金,应 采用债券 指数作为 业绩比 较基准。 “ 中债综合 指数” 是由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公 司 于2007 年 11 月 26 日 发布 。 同 其 他已发 布的 中债 指数 相比 ,中债 综合 指 数有以 下几 个主 要特 点: 1、样本债 券涵盖的 范围更 加全面 , 该指数样 本具有 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 ,涵盖 主要交 易 市场 、 不 同发 行主 体和 期 限的债 券 , 是 中国 目前 最 权威 、 应 用最 广的 债券 指 数之一 。 从债 券 类别看 , 除了 美元 债、 资 产支持 债和 部分 在交 易所 发行上 市的 债券 以外 , 其 他所有 债券 , 包 括固定 债和 浮动 债 , 含 权 债和不 含权 债均 纳入 样本 债券范 围 。 从 债券 待偿 期 来看 , 待 偿期 在 一年以 内的 债券 也进 入指 数样本 券集 , 中 债综 合指 数 中一年 以下 待偿 期分 段子 指数可 视为 短 债总指 数。 2 、各项指 标值的时 间序列更加 完整。特 别是全价 和净价 指数序列 及其涨跌 幅和平 均市 值法到 期收 益率 等一 系列 指标均 从 2002 年 1 月 4 日 开始, 长周 期时 间序 列有 利于更 加深 入 地研究 和分 析市 场。 3 、由于样 本债券涵 盖的范围广 ,中债综 合指数可 以作为 一个最具 一般性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债综 合指 数的 构成 品种 完全覆 盖了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反映 了债 券全 市场 的整体 价 格 和投资 回报 情况 ,适 合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 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 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根 据实 际 情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应 调整。调 整业绩 比较基准 应经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调 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七)投 资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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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本 基金 的固 有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 基金财 产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 金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1)本基 金投资于 债券类 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信 用债券 的 资产占 基金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比 例合 计不 低 于80% ; (2)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市 值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3)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 投资于可转 换债券 市值的 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封闭 期结 束后 ,本 基金 投资于 可转 换债 券市 值 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 并由基金 托管人托 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7)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并由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一权 证的比 例不超 过 该权证 的10% ; (8)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9)在封 闭期结束 后, 基 金保留的 现金以及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2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4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5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 (17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经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所 约定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 , 本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比例 限制 规定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本基 金在 履行 相关 程序后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八)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 型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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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九)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基 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基金流动性管理的措施 1、两 年内 封闭 运作 (1) 封闭 期内 无流 动性 风 险制约 ,提 高了 基金 投资 的灵活 性 基金的 封闭 式运 作无需 面 对基金 份额 巨额 申购 、 巨 额 赎回等 基金 份额 流动 性压 力对基 金 净值的 冲击 。 基金 可以 较 大比例 地投 资于 高收 益债 券并持 有到 期 , 从 而获 得 较高收 益 。 另一 方面 , 可 以长 期运 用杠 杆 方式获 取利 差收 益 。 通 过 回购融 资 , 买 入高 收益 信 用产品 , 获取 票 息收益 和融 资成 本之 间的 利差可 以大 幅提 升基 金的 收益。 (2) 信用 债券 组合 久期 匹 配封闭 期限 ,进 行封 闭期 结束后 的流 动性 管理 由于信 用类 债券 流动 性弱 于国债 或央 票, 本基 金拟 将 投资信 用债 券组 合久 期目 标与基 金 封闭期 限实 现匹 配 , 以 应 对封闭 期结 束后 可能 会出 现的巨 额赎 回 , 并 且易 于 在基金 封闭 期结 束后以 开放 式基 金要 求对 其进行 流动 性管 理。 2、信 用类 债券 流动 性管 理 债券的 信用 等级 高低 与其 流动性 好坏 有着 正向 的相 关性, 因此 本基 金投 资信 用 类债券 的 信用等 级控 制也 是流 动性 管理的 重要 一环 。 本基金 在参 照债 券发 行人 的第三 方信 用评 级同 时 , 利用 “融 通信 用债 券评 级 系统 ” 对 债 券发行人进行严格的 财务 分析和偿债能力分析 并进 行等级评分。在达到 相关 信用评级条件 后, 按照 相关 流程 进入 公司 信用债 券投 资库 , 并对 投资 库 品种 进行 后期 跟踪 维护 和动态 管 理 。 严格的信用债投资库管理 可以最大可能的保障投资 信用债券的资质,有效规 避信用风 险,同 时也 是保 证债 券流 动性的 重要 前提 。 3、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流 动 性管理 本基金 对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严 格比 例限 制, 可以 有 效防范 流通 受限 证券 对基 金可能 带 来的流 动性 风险 和投 资比 例超过 相关 法规 的风 险。 4、季 季分 红对 基金 投资 的 流动性 影响 本基金 使用 三种 方式 保证 分红的 流动 性要 求 , 一 是 以融资 回购 的方 式保 证流 动性 ; 二 是 卖出部 分短 期信 用债 券保 证分红 流动 性 ; 三 是卖 出 部分流 动性 较好 的非 信用 债券 , 如 国债 和 央票。 (十二) 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2 年9 月28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 报告期 为 2012 年 4 月 1 日至 2012 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中 所 列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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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491,899,528.00 97.55 其中: 债券 1,491,899,528.00 97.5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8,628,198.93 0.56 6 其他资 产 28,829,608.86 1.89 7 合计 1,529,357,335.79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445,737,000.00 108.8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0,408,000.00 3.04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5,754,528.00 0.43 8 其他 - - 9 合计 1,491,899,528.00 112.32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88064 08 蒙 路债 1,000,000 103,400,000.00 7.78 2 122103 11 航机 01 700,000 71,960,000.00 5.42 3 1082131 10TCLMTN2 700,000 69,972,000.00 5.27 4 122135 12 宝 泰隆 600,000 63,300,000.00 4.77 5 1282069 12 中 科集MTN1 600,000 61,866,000.00 4.66 4、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6、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6.1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报 告期内 没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罚 。 6.2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16,666.6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8,380,849.2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32,092.92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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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8 其他 - 9 合计 28,829,608.86 6.3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2 年3 月1 日, 基 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2 年6 月30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3 月1 日 (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4.61% 0.08% 1.42% 0.07% 3.19% 0.01%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基 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三)基 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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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 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 序 进行复 核 , 复 核无 误后 ,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月末 、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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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3、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从 配股除权 日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如 果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 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基 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 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 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 投 资者 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 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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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四 、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 更及相关事项 (一)基 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 期限为两年,封闭期结束 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结 束后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 在 符 合一定 条件 的前 提下 , 可 以转换 运作 方式 , 提前 成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 。


(二)在 封闭期内基金转换运作 方式的条件


基金合 同生 效 满12 个月 后 , 若 基金 折价 率连 续 60 个 交易日 超 过10% ,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30 个工 作日 内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有 关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的事 项。


其中, 当日 基金 折价 率=1 -当日 基金 份额 收盘 价/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三)转 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 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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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登记 在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 中的基 金份额 仍将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基 金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的 相关 事宜 并不 因基 金转换 运作 方 式而发 生调 整。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转入 场内上 市 交 易 。


(四)在 封闭期内基金转换运作 方式失败


在封闭 期内 , 若 审议 基金 转 换运作 方式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不 满足 基金 合同 和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召 开条 件而 未能 召开, 基金 将保 持封 闭运 作方式 。


若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未获 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有 关 规定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并公 告。


如在上述情况下,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能 召 开, 或 转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的 提 案 未获 得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 但第二 条约 定的 情形 再次 出现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第二 条另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有 关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的事 项。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 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收 益分配原则 1、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收 益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 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现金方 式;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3)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份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 初始面 值;


(4) 在满 足以 上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50% 。 并且 本基金 每年 度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基金 该年 度已 实现收 益 的90% 。 若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 若 截至 每季 度末 , 每 份基金 份额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大 于 0.02 元 且没 有进 行 过当季 度 的收益 分配(以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所 在期 间为 准) ,则 应 于该季 度结 束后 15 个工 作 日内就 此可 供分配 利润 实施 收益 分配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本 基金 封闭 期满 并转 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或者 封闭 期内 经持 有 人大会 通 过提前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应遵 循下 列原 则:


(1)本基 金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登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的 基 金份额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 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方 式的投 资者 其红 利所 转换 的基金 份额 免收 申购 费用 ; 若 投资 者不 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只 能采 取现 金红利 的分 配方 式, 投资 者 不能选 择 其他的 分红 方式 , 具 体收 益 分配程 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2)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份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 初始面 值; (3)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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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4) 在满 足以 上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 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 润的 5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 若 截至 每季 度末 , 每 份基金 份额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大 于 0.02 元 且没 有进 行 过当季 度 的收益 分配(以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所 在期 间为 准) ,则 应 于该季 度结 束后 15 个工 作 日内就 此可 供分配 利润 实施 收益 分配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案 确定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五)基 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投 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十六、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上市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 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6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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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H=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3-10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 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 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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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 露原则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 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信 息披露的文字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 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 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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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额 获准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上市 日前至 少 3 个工 作日, 将基 金上 市交 易公 告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1)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 金上市交 易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基金 上市交易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交易 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额 销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3)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 日的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4)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6、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 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本基金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直 接转 换运 作方 式的 除外;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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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市 、终 止上 市;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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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 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九、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证 券市 场价 格会 因经 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 生波动 ,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 平和净 值发 生变 化 , 从 而 给基金 投资 人带 来风险 。证 券市 场风 险主 要包括 : 1、政 策风 险 政策风 险是 指有 关证 券市 场的政 策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是有重 要的 法规 、 举措 出 台, 引起 证 券市场 的波 动, 从而 给投 资人带 来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周 期风 险是 指证 券市 场行情 周期 性变 动而 引起 的风险 , 这 种行 情变 动不 是 指证券价 格的日 常波 动和 中级 波动 ,而是 指证 券行 情长 期趋 势的改 变。 3、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市 场利 率变 动引起 证券 投资 收益 变动 的可能 性。 市场 利率 的变 化 会引起 证 券价格 变动 ,并 进一 步影 响证券 收益 的确 定性 。 4、购 买力 风险 购买力 风险 又称 通货 膨胀 风险 , 是 指由 于通 货膨 胀 、 货币贬 值给 投资 人带 来实 际收益 水 平下降 的风 险。 5、信 用风 险 信用风险 又 称违 约风 险, 是 指证券 发行 人在 证券 到期 时无法 还本 付息 而使 投资 人遭受 损 失的风 险。 6、公 司经 营风 险 公司经营风险是指公司的 决策人员与管理人员在经 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而 导致公司 盈利水 平变 化, 从 而 使投 资人预 期收 益下 降的 可能 。 7、财 务风 险 财务风 险是 指公 司财 务结 构不合 理、 融资 不当 而导 致投资 人预 期收 益下 降的 风险。 8、个 券流 动性 风险 投资组 合持 有的 证券 由于 外部环 境影 响或 基本 面重 大变化 而导 致流 动性 降低 , 基金管 理 人难以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以 公允价 格将 其变 现而 引起 资产 的 损失 或交 易成 本的 不确定 性 , 从而 产生流 动性 风险 。 (二)管 理风险 基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 素而影 响 收益水 平。 (三)技 术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时 , 可 能 导 致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或赎 回无法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 注册登 记系 统瘫 痪 、 核 算 系统无 法按 正常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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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时限显 示基 金净 值、 基金 的投资 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等 风险 。 (四)巨 额赎回风险 若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它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出 现现 金支付 困 难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五)本 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 交易价 格与 基金 份额 净值 之间可 能发 生偏 离 , 即 出 现溢价 交易 或者折 价交 易的 风险 。 本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也 可能规 模较 小或 者交 易量 不足 , 导 致投 资 者不能 迅速 卖出 、低 成本 卖 出或 者买 入的 风险 。 1、本基金 对信用债 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 于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 80%。其 中信用债 券为企 业 债券 、 公 司债 券、 短期 融 资券 、 地 方政 府债 券、 商 业银行 金融 债券 、 商业 银 行次级 债 、 可 转 换债券( 含分离型 可转换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等除 国债和中 央银行票 据之外 的、非国 家 信 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这些债券发生违约 的可 能性高于由国家信用 担保 的固定收益品 种,比 如国 债。 本基 金相 对于普 通的 债券 型基 金而 言面临 着相 对更 高的 信用 风险。


2、本基金 可参与一 级市场 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 股,以 提高基金 预期收益 水平, 但通过 一 级市场 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获得 的股 票 , 在 其流 通受 限期间 无法 上市 交易 , 存在 流动性 风 险 。 3、本基金 合同生效 后 两年 之内为封 闭期,封 闭期间 投资者不 能申购、 赎回基 金份额 , 但可在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通 过证券 交易 所转 让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后, 交易 价格 与 基金份 额净 值之 间可 能发 生偏离 , 即出 现溢 价交 易 或者折 价交 易的 风险 。 本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也 可能 规模 较小 或 者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投 资 者不能 迅速 卖出 、 低成 本 卖出或 者买 入的 风险。 (六)其 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面临 遭受损 失的 风险 , 以及 证 券市场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 而有 影响 基金 的 申购 、 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 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公 告并 组织 清算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二)基 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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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三)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五)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六)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资 者 自取 得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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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 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 下, 决定 和调 整除 调高 管 理费率 和托 管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 事宜;如 认为基金 代销机 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 销售与服 务 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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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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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 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负责基 金 投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 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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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 票 权。 (一)召 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本基金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直 接转 换运 作方 式的 除外;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 终 止基 金上 市 , 但 因 本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除 外;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会 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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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效 力。 (四)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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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2、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且 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议 事内容与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1)关联 性。大会 召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序 性。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如 将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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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 认 投资 者 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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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 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一)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收 益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 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现金方 式;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3)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份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 初始面 值;


(4) 在满 足以 上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50% 。 并且 本基金 每年 度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基金 该年 度已 实现收 益 的90% 。 若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 若 截至 每季 度末 , 每 份 基金 份额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大 于0.02 元 且没 有进 行 过当季 度 的收益 分配(以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所 在期 间为 准) ,则 应 于该季 度结 束后 15 个工 作 日内就 此可 供分配 利润 实施 收益 分配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本 基金 封闭 期满 并转 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或者 封闭 期内 经持 有 人大会 通 过提前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应遵 循下 列原 则:


(1)本基 金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登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的 基 金份额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 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方 式的投 资者 其红 利所 转换 的基金 份额 免收 申购 费用 ; 若 投资 者不 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只 能采 取现 金红利 的分 配方 式, 投资 者 不能选 择 其他的 分红 方式 , 具 体收 益 分配程 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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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2)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份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 初始面 值; (3)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4) 在满 足以 上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 润的 5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 若 截至 每季 度末 , 每 份基金 份额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大 于 0.02 元 且没 有进 行 过当季 度 的收益 分配(以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所 在期 间为 准) ,则 应 于该季 度结 束后 15 个工 作 日内就 此可 供分配 利润 实施 收益 分配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收 益 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基 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 自 行承 担。 当投资者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 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6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二)基 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投 资方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的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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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 上市 的国 债、 央行票 据 、 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 资券、公 司债、可 转换债 券(含分 离型可转 换债券) 、资产支 持 证 券、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 但 可以 参与 一级 市 场新股 申购 或增发 新股 , 并可 持有 因 可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 证以及 因投 资可 分离债 券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的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其 中 投资于 信 用债券 的资 产占 基金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80% ; 投资 于权 益类 金 融工具 的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超 过20% ; 在 封闭 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以及 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是指 企业债 券 、 公 司债 券、 短 期融资 券 、 地 方政 府债 券 、 商 业银 行 金融债券 、商业银 行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型可转换 债券) 、 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 国 债 和中央 银行 票据 之外 的、 非国家 信用 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二)投 资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本 基金 的固 有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 基金财 产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 金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1)本基 金投资于 债券类 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信 用债券 的 资产占 基金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比 例合 计不 低 于80% ; (2)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市 值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3)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 投资于可转 换债券 市值的 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封闭 期结 束后 ,本 基金 投资于 可转 换债 券市 值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 并由基金 托管人托 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7)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并 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全部 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 的比例 不超过 该 权证 的10% ;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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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8)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9)在封 闭期结束 后, 基 金保留的 现金以及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2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4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5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 (17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 托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所 约定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 , 本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比例 限制 规定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本基 金在 履行 相关 程序后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 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本基金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直 接转 换运 作方 式的 除外;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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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 终 止基 金上 市 , 但 因 本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除 外; (11)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二) 《基 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用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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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 资者 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 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二十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8 号 注册资 本: 12500 万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26948071 传真: (0755 )26935011 联系人 :刘 美丽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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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 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 上市 的国 债、 央行票 据 、 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 资券、公 司债、可 转换债 券(含分 离型可转 换债券) 、资产支 持 证 券、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 但 可以 参与 一级 市 场新股 申购 或增发 新股 , 并可 持有 因 可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 证以及 因投 资可 分离债 券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的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其 中 投资于 信 用债券 的资 产占 基金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80% ; 投资 于权 益类 金 融工具 的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超 过20% ; 在 封闭 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以及 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是指 企业债 券 、 公 司债 券、 短 期融资 券 、 地 方政 府债 券 、 商 业银 行 金融债券 、商业银 行次级 债、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型可转换 债券) 、 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 国 债 和中央 银行 票据 之外 的、 非国家 信 用 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资于 债券类 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信 用债券 的 资产占 基金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比 例合 计不 低 于80% ; (2)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市 值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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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3)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 投资于可转 换债券 市值的 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封闭 期结 束后 ,本 基金 投资于 可转 换债 券市 值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 并由基金 托管人托 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7)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并由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一权 证的比 例不超 过 该权证 的10% ; (8)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9)在封 闭期结束 后, 基 金保留的 现金以及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2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4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5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 (17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 托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行 调整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所 约定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 , 本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比例 限制 规定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本基 金在 履行 相关 程序后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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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 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 基 金 托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 名单 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市 场 进行现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需按交 易对手 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3)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 交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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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 在 与 核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进 行交 易时 , 由 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 关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了 上述 监督 流程, 则对 于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 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有 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 则 对于 由于 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 担赔 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可 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 (2)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于 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 托管人应 对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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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及其他 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 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或延 迟执 行 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配 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 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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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因 基金认( 申)购 、基金投 资过程中 产生的 应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 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 算 的专 用账 户 。 该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 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间国 债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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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 核 一)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证 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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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 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由其 承 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 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 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 际向 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 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投资 者 或基金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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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 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 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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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 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资 料寄送 1、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对账 单 本公司将向持有人寄送的 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 年度对账单 : 在 每 个 季 度结 束 后 的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当季 有 交 易的持 有人 寄送 开放 式基 金季度 对账 单 ; 在每 年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向所 有持 有人 寄送 开放式 基金 年度 对账 单 。 将向新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客 户寄送 “开 户及 交易 明细 通知书 ” 。 2、电 子邮 件寄 送 本公司为 投资者 准 备了“ 证券市场 大幅波动 报告” 等投资理 财资讯, 并将及 时以电 子 邮件形 式向 持有 人定 期发 送旗下 基金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等 定期报 告、 分红 预告 及分 红公告 、以 及其 他不 定期 公告等 。 投资者 如有 需要 , 可以 申 请定制 “ 电子 对账 单” 服 务, 我们 将每 月通 过电 子 邮件形 式向 投资者 发送 月度 电子 对账 单。 (二) 手 机短信服务 本公司将 通过手机 短信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 基金 份额 净值 (需客户 定制) 、 交易确 认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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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信息 、 基金 分 红、 节日 问 候 等信 息服 务 。 您 可以 拨 打400-883-8088 、0755-26948088 转 人工 或 在本 公司 网站 账户 资料 中 留下 手机 号码 , 享 受此 便利服 务 。 (三 )在 线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客 户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所有融 通开 放式 基金 的持 有人均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实 现 账户 信息 查询 、 交易 明 细查询 、 收 益分配 查询 、联 系方 式更 改等等 。 2、信 息资 讯服 务 客户可 以利 用公 司网 站获 取基金 和公 司的 各类 信息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文 件、 业绩报 告 、 临时公 告 及 公司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网 上交 易服务 本公司 提供 开放 式基 金网 上直销 服务 。 凡持 有兴 业 银行借 记卡 、 浦发 银行 东 方卡 、 中 信 银行理 财宝 卡、 招商 银行 借 记卡、 已签 约网 上银 行业 务 的建设 银行 借记 卡、 农业 银 行借记 卡、 或已关 联银 联CD 卡 的其 它 银行卡 的 投 资者 均可 直接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办理 开放 式基金 交易 业 务。 具体详 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关 公告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有基 金网 上交易 服务 的 解 释权 。 (四)资 讯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额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1、可 拨打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客户 服务 热线 : 400-883-8088 ( 免长 途电 话费) 、0755-26948088 2、可 登陆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互联 网站 公司网 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 发送 信函 至: 深圳 市南 山区华 侨城 汉唐 大 厦 13 楼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中 心(邮 编:518053)。 (五)客 户投诉与建议受理服务 您可以 通过 我们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服务 热线 、 电子 邮 件、 短信 、 传真 、 网 络 、 信 函及其 他 方式 , 将 您的 投诉 与建 议 反馈给 我们 。 对于 工作 日 受理的 投诉 , 原则 上当 日 答复 , 当 日未 能 答复的 ,我 们也 会在 当日 将处理 进展 情况 及时 告知 当事人 。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2 年3 月 1 日至2012 年9 月1 日 发布 的与 本基金 相关 的公 告: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披露日 期 关于融 通四 季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新 增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2-02-23 融通四 季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2-03-02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融通 四季 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2-03-19 融通四 季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2-03-29 融通四 季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交 易 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2-04-06 融通四季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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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融通 四 季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 第1 次 分红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2-04-13 融通四 季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 第2 次 分红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2-05-10 融通四 季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 第3 次 分红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2-06-15 融通四 季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 第4 次 分红 公告 中国 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2-07-10 融通四 季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 第2 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2-07-19 融通四 季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 第5 次 分红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2-08-09 融通四 季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 半年度 报告 及其 摘要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2-08-29 融通四 季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离任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管 理人 网站 2012-09-01 (2)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 与 本更新招 募说明书 内容若 有不一致 之处,以 本更新 招募说 明 书为准 。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尽 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上 述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融通 四季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融通 四 季添 利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融通 四 季添 利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融 通四 季添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 ;


(五) 《融 通四 季添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 ; (六)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七)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务 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工 商银行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照 ; 上述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免 费查 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