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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债(160621)

中小企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5-1 重要提示 鹏华中 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经2012 年9 月13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关 于核 准鹏 华中 小企 业 纯债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2[1219] 号 文) 核准 ,进 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 系统性 风险 、 非系 统性 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特定 风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等。 本基金 以中 小企 业债 券为 主要投 资对 象 , 包括公 开发 行的 中小 企业 债券和 非公 开发 行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 是证 券投 资 基金中 的中 低 等风险 品种 。 本基 金的 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 混 合型 基金 , 但高于 普通 债券 型 基金 。 相对而 言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存 在较 高的 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 险 。 尽 管本 基 金将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控 制在一 定的 范围 内, 但仍 然 提请投 资者 关注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存在 的 上述风 险及 其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表现 的保 证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并根 据自 身风 险 承受能 力选 择 适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予以 投资。


招募说明书 5-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0 十、基金的投资 ............................................................ 4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49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 配 ...................................................... 5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56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 的变 更、转换运作方式的 条件 及相关事项 ..................... 5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5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0 十八、风险揭示 ............................................................ 65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6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8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9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9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9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6


招募说明书 5-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 及 《 鹏华 中小企 业纯 债 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鹏华 中小企 业纯 债 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 “ 基金 ” ) 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项 , 投资 人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 5-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鹏 华 中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其 中, 发起式 基 金是指 满足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增设 发起 式基 金审 核通 道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中 相关 条件而 募集 、 运作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鹏华 中小 企业 纯债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鹏 华中 小企 业纯 债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鹏 华 中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鹏华 中小 企业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2 年6 月19 日 颁布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招募说明书 5-5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发起 资金 : 指 来源 于 基金管 理公 司股 东资 金 、 公司固 有资 金 、 公 司高 级 管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等 人员 的资 金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使用 发起 资金认 购的 投资人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 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直 销机 构: 指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机构 , 以及 取 得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可 以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会员 单位 26、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 立 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7、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 又简称 为 TA 系统 29、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 30、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1、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2、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3、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招募说明书 5-6 35、 封闭 期: 指根 据本 基 金合同 中关 于基 金运 作方 式的约 定 , 对 本基 金采 取 封闭式 运作 的期间 ,


36、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7、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9、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0、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 业务 规则 》 : 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业 务规则 》 、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实 施细 则 》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及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发 布实施 的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及销 售 机构业 务规 则 等相关 业务 规则 和实 施细 则及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2、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5、 场 外: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外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 的场所 。 通过该 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也 称为场 外认 购、 场外 申购 、场外 赎回 46、场 内: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的 会员 单位 办理 基金 份额认 购 、 申购 、 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的 场所 。 通 过该 等场 所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也 称为 场内 认购、 场内 申购 、场 内赎 回 47、 上市 交易 :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会 员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8、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 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9、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50、 跨系 统转 托管 : 跨系 统 转托管 只限 于在 证券 账户 和以其 为基 础注 册的 开放 式基金 账 户之间 进行 , 指投 资人 将 基金份 额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某会 员单 位 (交 易 单元 ) 与 注册 登 记系统 内的 某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51、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招募说明书 5-7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2、 巨额 赎回 :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53、元 :指 人民 币元 54、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5、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6、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7、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8、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9、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60、 不可 抗力 : 指 本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拒 、 无法 避免 且在 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招募说明书 5-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时 间: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3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0,000,000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梁 静 股权结 构: 出资人 名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何如先 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 级会 计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 公 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 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 总 会计 师 、 常 务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 党 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党委 委 员、 副董 事长 、 行 长、 党 委副书 记 , 现 任国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胡继之 先生 , 董事 , 金 融 学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国 籍: 中国 。 历 任中 国人 民 银行武 汉市 分行办 公室 科长 、 金融 研 究所副 所长 、 所长 , 中 国 人民银 行深 圳分 行办 公室 负责人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总 经理 助理 兼办 公室主 任 、 理 事会 秘书 长 、 策 划总 监 、 纪 委书 记、 党委委 员 、 副 总 经理, 现任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


招募说明书 5-9 孙煜扬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博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贵州 省政 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 主 任科员 、 中共 深圳 市委 政 策研究 室副 处长 、 深圳 证 券结算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首任 行政 总监 、 香港 深 业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 香 港深 业控 股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中国高 新技 术产 业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行政 总裁、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总 裁 , 现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Massimo Mazzini 先 生, 董 事,经 济和 商学 学士 。国 籍:意 大利 。曾 在安 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 从事 风险 管理和 资产 管理 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监 、CAAM AI SGR 及CA AIPG SGR 首 席执 行 官和投 资总 监、 东方 汇理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CAAM SGR ) 投资 副总监 、农 业信 贷另 类投 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 际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欧利 盛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 方 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psilon SGR )首 席执 行官 ,现 任欧利 盛资 本 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 )首 席 执行官 和总 经理 ,同 时兼 任欧利 盛 AI 资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AI SGR )首 席执 行官 。 Alessandro Varaldo 先 生 ,董事 ,经 济学 和商 业管 理博士 ,国 籍: 意大 利。 曾任米 兰 德意志 银行 集 团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 份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债 券基 金和现 金头 寸 管理高 级经 理,IMI Fideuram 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投 资管理 部固 定收 益组 合和 现金管 理业 务 负责人 , 圣 保罗 银行 投资 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 务及 营 销 策 划部负 责人 , Capitalia 股份 公司 (Capitalia S.p.A. )产 品和 销 售部负 责人 ,Capitalia 投资管 理股 份 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 事总经 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 风 险管理 部意 大利 企业 法人 风险管 理业 务负 责人 ,欧 利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首 席 市场官 、欧 利盛 资本 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 堡)董 事, 现任 意大 利联 合圣保 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Intesa Sanpaolo S.p.A. )储 蓄、 投 资和养 老金 产品 部负 责人 。 史际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安 徽大 学讲 师 、 中 国 人民大 学副 教授 ,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 法学院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 兼任中 国法 学会 经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北京市 人大 常委 会和 法制 委员会 委员 、北 京市 人民 政府顾 问。 李相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高 级经济 师 、 研 究员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陕 西省 委办 公 厅秘书 、 省委政 策研 究室 财贸 处处 长、 副主 任, 陕西 省经 济 体制改 革委 员会 副书 记 、 副主任 、 党组 书 记、 主任 , 陕西 省证 券监 管委员 会主 席 , 中 国证 监 会济南 证管 办党 委书 记 、 主任 、 济 南稽 查 局局长 ,山 东证 监局 局长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理 事会 理事、 产品 委员 会主 任。 宋泓先 生, 独立 董事 ,经 济学博 士, 国籍 :中 国。 曾在美 国哥 伦比 亚大 学作 访问学 者 , 并在陕 西省 社科 院工 作, 现任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世界 经济与 政治 研究 所国 际贸 易研究 室主 任 、 研究员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黄善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澳 门科 技大 学法 学院 中国民 商 事 招募说明书 5-10 法律讲 师 , 李 陈郑 律师 行中 国事务 顾问 , 杜威 路博 国际 律师事 务所 香港 办事 处中 国事务 理事 , 广东竞 德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现任 广东 海埠 律师 事务 所涉外 法律 总监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孙枫先 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国际金 融专 业硕 士 , 高 级 会计师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武汉 市经 济研 究 所副所 长 , 武 汉市 轻工 业 局副局 长 , 武 汉友 谊复 印 机制造 公司 副经 理,深 圳市 财政 局企 财处 处长、 办公 室主 任、 副局 长,深 圳市 商业 银行 董事 长、党 委书 记 , 深圳发 展银 行董 事长 、 党 委书记 ,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党 总支 书 记, 现任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Andrea Vismara 先 生, 监 事,法 学学 士, 律师 ,国 籍:意 大利 。曾 在意 大利 多家律 师 事务所 担任 律师 ,先 后在 法国农 业信 贷集 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 汇理资 产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CAAM SGR ) 法务部 、 产品 开发 部工 作, 欧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与股 权部 工作 ,现 在欧 利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运营 部 工 作 。 黄俞先 生 , 监 事, 研究 生 学历 , 国 籍: 中国 。 曾在 中农信 公司 、 正大 财务 公 司工作 , 曾 任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深圳 市北 融信 投资发 展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苏波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 士,国 籍: 中国 。历 任深 圳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研究 所副所 长 、 投资部 经理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研 部研 究员 、 客户 服务 主管 、西 部理 财中心 总经 理 、 渠道服 务二 部总 监助 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技 术部 总经 理助 理 ;2008 年11 月加 盟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刘慧红 女士 , 职工 监事 ,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在中 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 平安 证 券公司 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登记 结 算部副 总经 理。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何如先 生, 同上 。 邓召明 先生 , 总裁 , 经 济 学博士 , 讲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 理工 大学 管 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 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 司主任 科员 、 中 国证 监会 处 长、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党 总支 书记 。 高阳先 生, 副总 裁, 经济 学硕士 ,十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CFA , 国籍 :中 国。 历 任中国 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债券 投资 经理 ,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博 时价 值增 长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 益部总 经理 、 基金 裕泽 基 金经理 、 基金 裕隆 基金 经 理、 股票 投资 部总 经理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曹毅先 生 , 副 总裁 , 经 济 学博士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 分行 科员 , 中 国 人民银 行深 圳中 心支 行副 主任科 员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监 、 渠道部 总监 , 现任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胡湘先 生, 副总 裁, 经济 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 会投资 部 、 招募说明书 5-11 境外投 资部 副主 任科 员 、 主任科 员 、 副 处长 , 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现任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毕国强 先生 , 副 总裁 , 特 许金融 分析 师 (CFA ) , 工 商管理 硕士 (MBA ) , 国籍 : 加拿 大 。 历任广 州文 冲船 厂经 营部 船舶科 科长 、美 国景 顺集 团(Invesco Ltd. )加 拿 大 AIM Trimark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分 析师 ,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监管 部 四处调 研员 ,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高鹏先 生 , 督 察长 , 经济 学硕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法 律 部 监察稽 核经 理,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理 、 监 察稽 核部 总经 理 、 职工 监事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戴钢先 生, 经 济学 硕士,9 年证券 从业 经验。 历任 广 东民安 证券 研究 发展 部债 券研究 员。 2005 年9 月加 盟鹏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从事 债券 研究分 析工 作, 担任 债券 风险绩 效研 究 员、信 用债 研究 员、 专户 投资经 理, 现任 鹏华 丰泽 债券基 金经 理, 鹏华 金刚 保本基 金经 理 。 戴钢先 生具 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邓召明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党 总支 书记。 高阳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冀洪涛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 投资 部总 经理, 鹏华 社保 基金 组合 投资 经 理 。 程世杰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基金经 理 、 鹏华价 值精 选基 金基 金经 理。 初冬女 士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鹏华 社保 基金 组合 投 资经理 、 鹏 华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鹏华 丰盛 稳固 收益 债券 基金基 金经 理。 杨俊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部 总经 理, 鹏华普 惠基 金基 金经 理。 黄鑫先 生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经 理, 社 保基金 组合 投资 经理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募集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招募说明书 5-12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对 价;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 防 止 违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进行 基金 运作 投资 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非法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招募说明书 5-13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 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基 金管理 人内 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基金 管理 人经营 管理 的各 个环 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1) 董事 会下 设合 规与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制定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控制 战略和 控 制政策 、协 调突 发重 大风 险等事 项。 (2) 公司 督察 长负 责对 基 金管理 人各 业务 环节 合法 合规运 作进 行监 督检 查, 组织、 指 导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监 察稽 核工作 ,并 可向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直接 报告 。 (3) 公司 经营 管理 层、 督 察长、 监察 稽核 部、 公司 各部门 总经 理定 期召 开会 议对各 类 招募说明书 5-14 风险予 以充 分的 评估 和防 范, 对业 务过 程中 潜在 和 存在的 风险 进行 通报 、 讨 论, 并及 时采 取 防 范和 控制 措施 。 (4)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对 基 金管理 人各 部门 的风 险控 制情况 进行 检查 ,定 期不 定期对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 国家 法律 、 法 规及其 他规 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 并 适 时提出 整改 建议 。 (5) 业务 部门 :对 本部 门 业务范 围内 的业 务风 险负 有管控 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6) 员工 :依 照公 司“ 全 面风险 管理 、全 员风 险控 制”的 理念 ,公 司每 个员 工均负 有 一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 负 责 把公司 的风 险控 制理 念和 措施落 实到 每一 个业 务环 节当中 , 并负 有 把业务 过程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或 风险 问题 及时 进行 报告、 反馈 的义 务。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公司 通 过 不断 健全 法 人治理 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力 争 从源头 上杜 绝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 , 保护 投 资人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了 内 控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 并着力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浓 厚的 风险 管理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 公 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建立 了包 括岗 位自 控 、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监督 的、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三道 内控 防线 。 (4)建 立 并不 断完 善内 部 控制体 系及 内部 控制 制度 :自成 立来 ,公 司不 断完 善内控 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 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 , 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体 系 。 通 过 不断地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进行 修订 和更 新,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断 走向完 善。 (5) 建立 健全 各项 管理 制 度和业 务规 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 金会计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 基 本管理 制度 以及 包括岗 位设 置 、 岗 位职 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 内的 业 务流程 、 规章 等, 从基 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 流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6) 建立 了岗 位分 离、 相 互制衡 的内 控机 制: 公司 在岗 位 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离 制 度, 实现 了基 金投 资与 交 易、 交易 与清 算、 公司 会 计与基 金会 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相互 制衡机 制, 从岗 位设 置上 减少和 防范 操作 及操 守风 险。 (7)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 制:公 司通 过健 全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8) 构建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司通 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预警、 报告 、控 制以 及监 督程序 , 并经过 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期或 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预警 、 监督 , 从 而识 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司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风 险, 通过 明晰 的报 告 渠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 监督、 管理、 控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即 时把握 风险 状况 并及 时、 快速作 出风 险控 制决 策。


招募说明书 5-15 (9)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 制 系统: 公司 启用 了恒 生交 易系统 以及 自行 开发 的投 资指标 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 对 投资 比例 限制 、 “禁 止买 入股 票名 单 ” 、 交叉交 易等 方 面 进行电 子化 控制 ,有 效地 防止了 运作 风险 和操 守风 险。 (10 ) 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严 格实 施股 票库 制度 : 公司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加强集 体决 策机制 ,各 基金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基 金经 理个 股授 权、基 准仓 位等 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 。 同时, 公司 建立 了严 格的 股票库 制度 、禁 止和 限制 投资股 票制 度, 并由 研究 小组负 责维 护, 所有股 票投 资必 须完 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 。 公 司还 建 立了契 约风 险评 估制 度 , 定期对 各基 金遵 守基金 合同 的情 况进 行评 估,防 范契 约风 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招募说明书 5-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15.77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行长: 马蔚 华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1987 年4 月 8 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15 亿 A 股 ,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 又成 功发 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联 交所 挂 牌交易 (股 票代 码:3968),10 月5 日 行使H 股 超额 配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 截 止2012 年3 月31 日, 招商 银行 总 资产 2.964 万亿 元人 民币 ,核心 资本 充足 率8.31% 。 2002 年 8 月, 招商 银行 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支 持室 、 产 品管 理室 、 运营 室、 监察 稽核 室 4 个职 能 处室 , 现 有员 工 52 人。2002 年11 月 ,经 中国人 民银 行和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资 格 ,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 式办 理基 金托 管业务 。招 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 拥 有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 托投 资 管理托 管 、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 企业 年金基 金托 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 和 “ 财富 所托 、 信 守承 诺 ” 的 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 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 服 务 和产品 : 在 业 内率 先推 出 “网 上托 管银 系统 ” 、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和“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 招募说明书 5-17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ETF 基 金、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九 年发 展,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规 模快 速壮 大。2011 年 ,招 商银 行实 现托 管费收 入 5.10 亿元, 托管 资产 突破5000 亿元, 托管 日均 存款 达到 274 亿 元, 各 项指 标 均创历 史新 高。 托管产 品数 量 、 托 管资 产 规模稳 居中 小托 管银 行第 一, 开放 式基 金托 管新 增 数量与 首发 规模 规模居 股份 制托 管银 行第 一,内 部控 制连 续五 年年 通过 ISAE3402 国际 认证 , 第二次 被境 外 权威媒 体《 财资 》评 为“ 中国最 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被《21 世纪 经济 报道 》 评为“2011 年 度VC/PE 最 佳托 管银 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 先生 ,招 商银 行董 事长和 非执 行董 事, 英国 布鲁诺 尔大 学博 士学 位。1999 年3 月开始 担任 本公 司董 事。2010 年8 月 起任 招商 局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 限公司 (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上市公 司 ) 主 席, 利和 经 销集团 有限 公司 (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上 市公 司) 及信 和置 业有 限公 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公 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香 港港口 发展 局董 事,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察委 员会 成员 等; 中国 南山开 发(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招商局 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公司) 董事 长, 及中 国国 际 海运集 装箱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公司)董 事 长, 及 新加 坡上 市公 司嘉 德 置地有 限公 司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马 蔚华 先生 , 招 商银 行执行 董事 、 行 长兼 首席 执行官 ,1999 年1 月加 入本公 司。 经济 学博士 学位 , 高 级经 济师 。 第十 一届 全国 政协 委员 。1999 年1 月 起任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行长 兼首 席执 行官 。 分 别自1999 年 9 月、 2003 年 9 月、 2007 年11 月及2008 年 10 月 起兼任 招银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招 商信 诺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及招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及 永隆 银行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并 自2002 年7 月 起担 任招 商局 集团公 司董 事。 同时担 任中 国国 际商 会副 主席 、 中 国企 业家 协会 执 行副会 长 、 中 国金 融学 会 常务理 事 、 中 国 红十字 会第 八 届 理事 会常 务理事 、 深圳 市综 研软 科 学发展 基金 会理 事长 和北 京大学 、 清华 大 学等多 所高 校兼 职教 授等 职。





唐志宏 先生 ,招 商银 行副 行长, 吉林 大学 本科 毕业 ,高级 经济 师。1995 年5 月加入 本 公司 , 历 任沈 阳分 行副 行 长, 深圳 管理 部副 主任 , 兰州分 行行 长 , 上 海分 行 行长 , 深 圳管 理 部主任 ,总 行行 长助 理,2006 年4 月 起担 任本 公司 副行长 。同 时担 任招 商信 诺人寿 保险 公 司及中 国银 联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吴晓辉 先生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93 年10 月进 入招商 银行 工作 ; 历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副 总经理 , 总行 资金 交易 部 总经理 , 招银 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总裁 ;招 商银行 济南 分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2011 年 7 月起 担 任招商 银行 总 招募说明书 5-18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2 年 6 月 30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招 商安 泰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 含 招商安 泰股 票型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泰平 衡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和招 商安 泰债 券投 资基金 ) , 招 商 现金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城久 泰中 信 标普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信 现金 优 势货币 市场 基金 、 光大 保 德信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泰 柏瑞 金 字塔稳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海 富通 强化 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光大保 德信 新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天 合稳 健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上 证红 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德盛 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富成 长趋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光 大 保德信 优势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益民 多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德 盛 红利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上 证央 企 5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上投 摩根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 银蓝筹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方 策 略优化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合润 分 级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核 心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沪 深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中 银价 值精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中 银稳健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银 河 创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多 利分 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宝 兴业 可转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双利 策略 主题 分级 基金 、 诺 安保 本混 合 证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新 兴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 祥分 级债 券基 金 、 中 银上 证国 有 企业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安 可 转换债 券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转 债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低 碳环 保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油气 能 源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 、 中 银中 小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成 长优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兴 全轻 资产 投资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易方达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共 45 只开 放式基 金及 其它 托管 资产 ,托管 资产 为 9077.79 亿 元人 民币 。 (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 消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行 长层面 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招商 银行 实行 董事 会 领导下 的 行长负 责制 , 重大 事项 的 决策经 行长 办公 会讨 论决 定, 行长 室下 设合 规管 理 委员会 、 风险 控 招募说明书 5-19 制委员 会、 审计 管理 委员 会、信 息规 划委 员会 、服 务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等 机构 。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 产 托管部 在业 务室 、专 业岗 位设置 时,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的 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的 风险 程度 决定 。 总行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立稽 核监察 室 , 负 责部 门内 部 风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 察室在 总经 理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 部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 托管 分部 , 对 各岗 位 、 各 业务 室、 各分 部 、 各 项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监 督。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各业 务室 对自身 业务 风险 进行 自我 防范和 控制 。业 务室 根据 法律法 规 、 监管规 定、 业务 规则 及本 部门具 体情 况制 定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 制措 施。 3、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盖 所 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管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 独立 性原 则。 各室 、 各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同 托管 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的规 章, 具有 高度的 权 威性 , 成 为所 有员 工严 格 遵守的 行动 指南 ; 执行 内 部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 例外 , 部 门任 何 员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规 章的 权力 。 (5)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随 着托 管业 务经 营战 略、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订和完 善。 (6) 防火 墙原 则。 核算 、 清算、 稽核 监察 等相 关部 门,应 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当 分 离,办 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门 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离 ,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的 。 (7) 重要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关 注重 要托 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 成本 效益 原则 。内 部 控制应 当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 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商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 商银 行 托管业 务内 控管 理办 法 》 、 《 招商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业务 操作 规程》 和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从 资产 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会计 核算 、岗 位管 理、档 案管 理 、 保密管 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 托管 业务 科 学化 、 制 度化 、 规 范化 运 作。 为保 障托 管 资产安 全和 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 护托 管业 务 各当事 人的 利益 , 避免 托 管业务 危机 事件 招募说明书 5-20 发生或 确保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够 及时 、 准确 、 有 效 地处理 , 招商 银行 还制 定 了 《 招商 银行 托 管业务 危机 事件 应急 处理 办法 》 , 并建 立了 灾难 备 份中心 , 各种 业务 数据 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 中心进 行备 份, 确保 灾难 发生时 ,托 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和 不间 断运 行。 (2)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资金 清算 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管 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3) 业务 信息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数据加 密传 输、 业务 信息 启动异 地 自动备 份功 能、 业务 信息 磁 带备份 并由 专人 签收 保存 等措施 保证 业务 信息 及数 据传递 的安 全 性。业 务信 息不 得泄 漏, 有关人 员如 需调 用, 须经 总经理 室审 批, 并做 好调 用登记 。 (4) 客户 资料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运作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 调用登 记。 (5) 信息 技术 系统 风险 控 制。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信息 技术 系统 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 双责 、 机 房空 间隔 离并 设 置门禁 管理 、 电脑 密 码 设 置及权 限管 理 、 业 务网 和 办公网 、 与全 行 业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与外 部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 护等, 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安全 。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 、 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整 改的 时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 的投 资比例 调整 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 基金 管 理人未 能在 通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 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 金 管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招募说明书 5-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场 外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1)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联系电 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 吕 奇志 2)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9 号 金融 街中 心南 楼 502 房 联系电 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 :李 筠 3)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集 团大 厦 801B 室 联系电 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武汉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 新世 界国 贸大 厦 I 座4312 室 联系电 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州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0 号富 力 中心 24 楼07 单元 联系电 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 :袁桢 (2) 代销 机构 : 1)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招募说明书 5-22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其 他代 销机 构: 具体 名 单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根据 实情 ,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 基金或 变更 上述 代销 机构 ,并及 时公 告。 2、场 内发 售机 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且 符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风险 控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 位(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联系电 话:010 —59378839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 : 朱 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233 号汇 亚大 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6123888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单 峰、 金毅


招募说明书 5-23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经 中 国证监 会2012 年 9 月 13 日证监 许 可2012[1219] 号 文核准 募集 。除 法律 、行 政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外, 任何 与基金 份额 发售 有关 的当 事人不 得预 留或 提前 发售 基金份 额。 具体发 售方 案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为 准, 请 投资人 就发 售和 购买 事宜 仔细阅 读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一)基金的类型 债券型 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三 年内 ( 含三 年 ) 封 闭运 作,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封闭 期结 束后 若满 足一定 条件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即 发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不 少 于 3 年。 (三)基金的存续期 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场 外和 场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场外 将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发售 (具 体名 单详 见基 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 。 场内 将通 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位 发售 (具 体名 单详 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相关 业务 公 告) 。 。 尚未取 得相 应业 务资 格 , 但属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的其 他机 构 , 可 在本 基 金上市 后 , 代 理 投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参与 本基 金的 上市交 易。 在本基 金封 闭期 内 , 登 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不 得赎 回 , 但 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后 可以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 登记 在 开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 既不能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也不 得赎 回 , 若 需变 现, 可在 本基 金 上市交 易后 , 先 通过跨 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将 登记在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转登 记到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中 ,然 后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 , 具体发 售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 (六)募集对象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使 用发起 资金 认购 的投 资人 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七)基金募集规模 的上 限


招募说明书 5-24 基金募 集规 模上 限 为 10 亿 份(不 包括 利息 折算 的基 金份额 ), 规模 控制 措施 详见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的 有关 规定 。 (八)基金份额的场 外认 购 本节内 容仅 适用 于基 金份 额的场 外认 购, 通过 此种 方 式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中 。 1、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具 体名单 详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进 行。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场外 认购业 务的 城市 ( 网点 ) 的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 请参见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基 金份 额的 面值 、认 购 费用、 认购 价格 及计 算公 式 (1) 基金 份额 初始 发售 面 值:本 基金 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2) 认购 费率 本基金 无认 购费 。 (3)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场外认 购采 用 “ 金额 认购 , 份额确 认 ” 的方 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认 购金额 利息 )/ 基金 份额 发 售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利息 转 份额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利息 折算 的 份额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余 额计 入基金 资产 。 例如 : 某 投资 者认 购本 基 金 10,000 元。 假定 该笔 认 购金额 产生 利 息5.20 元 。 则认购 份 额为: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利息 )/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 值=(10,000 +5.20 )/1.00 = 10,005.20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时 ,投 资者 账户 登记有 本 基金10,005.20 份。 3、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场 外认购 (1)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资人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手续 , 具 体 的业务 办 理时间 详见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各代 销机 构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2) 投资 人认 购应 提交 的 文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招募说明书 5-25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所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具体 办理 手续 详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 各代销 机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3) 认购 的方 式及 确认 1)投 资人 认购 时 ,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3)投 资人 在T 日规 定时 间 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通常 应在 T+2 日 到原 认购 网点 查询认 购 申请的 受理 情况 。 4)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 及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人 可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4) 认购 的限 额 本基金 代销 网点 每个 基金 账户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1,000 元。 直销中 心的 首次 最低认 购 金额 为30 万元 ,追 加认 购 单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1 万 元,不 设级 差限 制 (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网 上交 易系 统认 购本 基金暂 不受 此限 制 ) 。 本 基 金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最 高 累计认 购金 额不 设限 制。 如发生 末日 比例 确认 ,认 购申请 确认 不受 最低 认购 数量的 限制 。 (九)基金份额的场 内认 购 本节内 容仅 适用 于基 金份 额的场 内认 购, 通过 此种 方 式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中 。 1、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具 体 名单详 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相关 业务公 告 ) 进 行 。 本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前 获 得 基金 代销 资格的 证券 公 司也可 代理 场内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尚未 取得 相应 业 务资格 , 但属 于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会员 的其 他机构 ,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 后, 代理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参与 本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2、基 金份 额的 面值 、认 购 费用、 认购 价格 及计 算公 式 (1) 本基 金份 额初 始发 售 面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挂 牌价格 为初 始发 售面 值。 (2) 本基 金无 认购 费用 。 (3) 场内 认购 金额 和利 息 折算份 额的 计算 场内认 购采 用 “ 份额 认购 , 份额确 认 ” 的方 式。 计算 公 式为: 认购金 额=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 牌价格 场内认 购金 额计 算 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认购 款项 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招募说明书 5-26 保留至 整数 位, 余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例如 : 某 投资 人认 购本 基 金 10,000 份, 假定 该笔 认 购产生 利 息 5.20 元 。 则 认 购金额 和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为: 挂牌价 格=1.00 元 认购金 额=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1.00 ×10,000 =1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 牌价格 =5.20/1.00 =5 份 即: 投资 人认 购10,000 份 基金份 额 , 需 缴纳 10,000 元, 若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为5 份 , 则 总共可 得 到10,005 份基 金 份额。 3、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场 内认购 (1)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资人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 名单见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场 内认 购手 续 , 具体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详见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或各 代销 机构 相关业 务办 理规 则。 (2) 投资 人认 购应 提交 的 文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所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具体 办理 手续 详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 各代销 机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3) 认购 的方 式及 确认 1)投 资人 认购 时 , 需按 办 理场内 认购 业务 相关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 的金 额。 2)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3)投 资人 在T 日规 定时 间 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通常 应在 T+2 日 到原 认购 网点 查询认 购 申请的 受理 情况 。 4)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 及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人 可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4) 认购 的限 额 场内认 购 单 笔最 低认 购份 额为 1000 份, 超过1000 份的须 为1000 份的 整数 倍 ,且每 笔 认购最 大不 超 过99,999,000 份 基金 份额 。本 基金 募 集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最 高累 计 认购份 额不 设限 制。 如发 生末日 比例 确认 ,认 购申 请确认 不受 最低 认购 数量 的限制 。 (十)募集资金的存 放 本基金 募集 期届 满之 日前 , 投 资人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 存入基 金募 集专 用账 户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招募说明书 5-27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若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 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其 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 发 起资金 认购 本基 金的金 额不 少 于1000 万 元 人民币 ,且 使用 发起 资金 认购本 基金 的投 资人 承诺 持有期 限不 少 于三年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基金合 同生 效3 年后 , 若 基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的,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 , 且不得 通过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延续。


招募说明书 5-28 八 、基 金的上 市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 易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有关 规定 ,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和 地点 本基金 拟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个 月内 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在上 市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刊 和 网站上 刊登 公告 。 基金上 市后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直 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 易;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通 过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至 场内 后 , 方可上 市交 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守有 关规 定,包 括但 不限 于: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 为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 报 数量 为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 金上市 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 行 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六)暂停上市的情 形和 处理方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不 再具 备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2、违 反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市 ; 3、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 应 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29 (七)恢复上市的公 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市 , 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恢 复上市 公 告 。 (八)终止上市的情 形和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其 上 市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九)上市交易的其 他业 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 (十)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 等相关规 定进行调整的, 本 基金基 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 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若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 金上 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增加 相应功能。


招募说明书 5-30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期间 1、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 之内( 含三 年) 为封 闭期 ,在此 期间 投资 人不 能申 购、赎 回 基金份 额, 但可 在本 基金 上市交 易后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买卖 基金 份额 。 2、 本 基金 转换 成为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 后或 封闭 期内经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提 前转为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 投资人 方可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二)基金份额的场 外申 购、赎回 本节内 容仅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场外 申购 、 赎回 业务 。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额 可 直接办 理场 外申 购 、 赎 回 等基金 业务 ;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通 过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登 记到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再办 理场 外申 购 、 赎 回 等场外 基金 业 务。 1、场 外申 购、 赎回 业务 办 理的场 所 (1) 本基 金管 理人 设在 深 圳、北 京、 上海 和武 汉的 直销中 心 。 (2)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的指 定网 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其他 代销 机构 营业 网 点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 网上交 易系 统( 具体 业务 规则与 说明 参见 相关 公告 )。 具体销 售网 点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本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等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增减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的 场所 ,并 予以 公告 。 2、场 外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开放 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 募说明 书 中载明 或另 行公 告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2) 申购 、赎 回的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 投资 人方 可 进行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招募说明书 5-31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3) 基金 管理 人如 果对 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在 实施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3、场 外申 购、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时,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按“ 先进 先出” 的 原则 , 对 该持 有人 账户 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处理 , 即注 册登 记 确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回 , 注册 登 记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 以 确定 被赎 回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期限和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场 外的 申购 、赎 回的 程 序 (1)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基金 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 由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 何损 失。 (2)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 人 可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若申 购不 成功 ,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 售机 构对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和 赎 回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规定进 行调 整 , 但 不得 实 质影响 投资 者的合 法权 益, 并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招募说明书 5-32 投资 人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5、场 外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1) 本基 金对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不 设置 最高 申购 金额限 制。 (2) 投资 人通 过代 销机 构 场外 申 购本 基金 ,单 笔最 低申购 金额 为1,000 元。 通过基 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 场外 申购 本基金 ,首 次最 低金 额 为30 万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 低金额 为 1 万 元(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暂不 受此 限制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3 ) 场 外账 户最 低余 额为30 份 基金 份额 , 若 某笔 赎 回将导 致投 资人 在销 售机 构托管 的 单只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30 份时, 该笔 赎回 业务 应包 括账户 内全 部基 金份 额, 否则, 剩余 部 分的基 金份 额将 被强 制赎 回。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6、场 外申 购、 赎回 的 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费 率 如下: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0.8% 50 万≤M<250 万 0.5% 25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 赎回 费: 本基 金的 场 外赎回 费率 按持 有年 限逐 年递减 。通 过场 外认 购、 申购的 投 资者其 份额 持有 期限 以份 额实际 持有 期限 为准 ; 从 场内转 托管 至场 外的 基金 份额 , 从 场外 赎 回时, 其持 有期 限从 转托 管转入 确认 日开 始计 算。 具体费 率如 下: 持有年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30 天 0.3% 30 天 ≤Y<1 年 0.1%


招募说明书 5-33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申请人 承 担,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 归 基金财 产,75% 用于 支付 市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手 续费 。 (3)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回费 率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确定并 在《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可 以根 据《基 金合 同 》 的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4)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5)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在 不提 高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适 用的费 率 的前提 下 , 设 立新 的基 金 份额级 别 、 增 加新 的收 费 方式等 情况 ,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并及 时公告 , 但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场 外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公 式 (1)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如, 某投 资人 投资5,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 应费 率 为0.8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 (1+0.8 %)=4,960.32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60.32 =39.68 元 申购份 数=4,960.32/1.128 =4,397.45 份 即: 某投 资人 投资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 假 设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28 元 , 则 可 得到4,397.45 份基 金份 额 。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招募说明书 5-34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如 :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本 基 金10,000 份基 金 份额一 年后 ( 未满2 年 ) 决定赎 回,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净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05 %=5.74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 =11,474.26 元 即: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一年 后( 未 满2 年 )赎 回,假 设 赎回当 日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11,474.26 元。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4)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申 购份 额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三)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 购与赎回 本节内 容仅 适用 于本 基金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办 理的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可直 接办 理场 内申购 、 赎回 业务 ; 登记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 份额转 登记 到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 再 办 理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 1、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办 理 场所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且 符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风险 控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 位(具 体名 单见 本基 金相 关业务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账 户 投资人 通过 场内 申购 、 赎 回 应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的 人 民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 账户 开立 的 具体事 项参 见本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认 购 开户相 关内 容) 。 3、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招募说明书 5-35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2) 申购 、赎 回的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 投资 人方 可 进行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在确 定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3) 基金 管理 人如 果对 申 购或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在 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4、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申购和 赎 回申报 单位 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规定 为准 。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当 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撤 销,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4)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场 内申 购、 赎回 时, 需遵守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规则 有新的 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5)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 购、 赎 回 申请 无效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招募说明书 5-36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基金 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 由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 何损 失。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 人 可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若申 购不 成功 ,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 售机 构对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和 赎 回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规定进 行调 整 , 但 不得 实 质影响 投资 者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 告。 6、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 限制 (1) 投资 人通 过会 员单 位 办理场 内申 购本 基金 ,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 为1,000 元,同 时 申购金 额必 须是 整数 金额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 场内赎 回时 ,赎 回份 额必 须是整 数份 额。 (3 ) 基 金管 理人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 在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前 提下 , 调整 上述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8、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 (1)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费 率 如下: 申购金 额M (元 ) 申购费 率 M<50 万 0.8% 50 万≤M<250 万 0.5% 25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招募说明书 5-37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 赎回 费: 本基 金的 场 内赎回 费率 为固 定 值 0.1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申请人 承 担,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 归 基金财 产,75% 用于 支付 市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手 续费 。 (3)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申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赎回 费率 、赎 回金 额具 体的计 算 方法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确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 列示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5)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在 不提 高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适 用的费 率 的前提 下 , 设 立新 的基 金 份额级 别 、 增 加新 的收 费 方式等 情况 ,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并及 时公告 , 但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场 内申 购份 额和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 (1)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整数位 , 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 的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至 投资人 资 金账户 。 例如: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投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为 0.8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25 元 , 则 其申 购手 续费 、 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及 返 还的资 金余 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0.8 %)=9,920.63 元 申购费用 =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 额=9,920.63/1.025 =9,678.66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 投资 人申 购所 得 份额 为 9,678 份 , 整数 位 后小数 部分 的申购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投 资人 。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78 ×1.025=9,919.95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919.95 -79.37 =0.68 元


招募说明书 5-38 即: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 从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25 元, 则其可 得到 基金 份 额9,678 份, 退款0.68 元。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如: 某投 资人 从场 内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 额,赎 回费 率 为0.1 % , 假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48 元, 则其 可得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1 % =11.48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11.48 =11,468.52 元 即:投 资人 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场 内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148 元 ,则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1,468.52 元。 10、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场 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应 遵守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规 则有 新的规 定, 将按 新规 定执 行。 (四)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及基金 销售 机构 等 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何 损失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并依 照有 关 规定进 行公 告 ( 但相 关暂 停 申购公 告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执 行) 。


招募说明书 5-39 (五)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 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 办 理并 公告 。 (六)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招募说明书 5-40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已 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 内通 过指 定媒 体刊 登公告 ,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同 时 以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的其 他合 理方 式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七)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八)基金转换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构 。 (九)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一)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另行 规定 。 投资 人在 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 招募说明书 5-41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三)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是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对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


招募说明书 5-42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封闭期内的投 资 1、投 资目 标 以中小 企业 债券 为主 要投 资对象 , 通过 严格 的流 动 性风险 和信 用风 险控 制 , 力求最 大限 度获得 高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收益 。 2、投 资理 念 投资中 小企 业债 券, 分享 其快速 成长 红利 。 3、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包 括企 业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公司 债 、 国债 、 金 融债 、 央 行票 据 、 地 方债 、 中 期票 据 、 短 期融资 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可 交换 债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次 级债 、 债 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 基 金不直 接买 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金融 工 具, 因所 持可 转换 债券 转 股形成 的股 票 、 因 投资 于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生 的权 证, 在其 可上 市交易 后不 超 过50 个交 易 日的时 间内 卖出 。因 所持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券所 含附 认股 权及 可转 股条款 认股 或转 股形 成的 股票, 在其 流通 受限 解除 后不超 过 180 个交易 日的 时间 内卖 出。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 对 中小 企业 债券 、 中小企 业集 合债 券 、 中 小 企业集 合票 据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固定 收益 品种资 产 的80 %。 中小企 业债 券的 发债 主体 将参照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颁 布的中 小企 业划 型标 准进 行界定 。 如 果今后 出现 更科 学合 理的 中小企 业债 券定 义,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做 出相 应 调整, 并在 变更 前于 指定 媒体公 告变 更后 的定 义。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4、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通过 信用 策略选 择收 益率 较高 的中 小企业 债券 ,同 时辅 之以 久期策 略 、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 骑乘 策 略、 息差 策略 、 债 券选 择 策略等 积极 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基础上 , 通过 严格 的利 差分 析和对 利率 曲线 变动 趋势 的判断 , 提高 资金 流动 性和 收益率 水平 , 以最大 程度 上取 得超 越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1)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资产 配置 方面 , 本基 金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 经 济周期 所处 阶段 、 利率 曲 线变化 趋势 和信用 利差 变化 趋势 的重 点分析 , 比 较未 来一 定时 间 内不同 债券 品种 和债 券市 场的相 对预 期 收益率 , 在基 金规 定的 投 资比例 范围 内对 不同 久期 、 信 用特 征的 券种 及债 券 与现金 之间 进行 动态调 整。 (2)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灵活 应用 久期 策略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骑乘 策略、 息差 策略 、债 券选 择策略 等 , 在合理 管理 并控 制组 合风 险的前 提下 ,最 大化 组合 收益。 1)信 用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主动 承 担 适度 的信用 风险 来获 取较 高的 收益, 所以 在个 券的 选择 当 中特别 重 视信用 风险 的评 估和 防范 。 本基金 采用 内部 评估 体系 对债券 发行 人以 及债 券的 信用风 险进 行 招募说明书 5-43 评估 。 债 券研 究员 根据 国 民经济 运行 周期 阶段 , 分 析信用 债券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展 前景 、 发 展状况 、市 场地 位、 财务 状况、 管理 水平 和债 务水 平等因 素, 评价 债券 发行 人的信 用风 险 , 并根据 特定 债券 的发 行契 约,评 价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确定信 用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利差。 信用债 的收 益率 主要 受信 用利差 曲线 变动 趋势 和其 自身信 用变 化两 方面 影响 , 本基金 相 应地采 用以 下两 种投 资策 略: ① 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策 略 :首先 分 析 经济 周期 和相 关市场 变化 情况 ,其 次分 析信用 债 市场容 量 、 结 构、 流动 性 等变化 趋势 , 最后 综合 分 析信用 利差 曲线 整体 走势 , 确 定本 基金 信 用债券 投资 比例 。 ② 信 用变 化策 略: 信用 债 信用等 级发 生变 化后 ,本 基金将 采用 最新 信用 级别 所对应 的 信用利 差曲 线对 信用 债券 进行重 新定 价。 本基金 将根 据内 部信 用评 级结果 , 结 合对 类似 债券 信 用利差 的分 析以 及对 未来 信用利 差 走势的 判断 ,选 择信 用利 差被高 估、 未来 信用 利差 可能下 降的 信用 债券 进行 投资。 2)久 期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组合久 期管 理策 略 , 以 实 现对组 合利 率风 险的 有效 控制 。 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对 宏 观 经济 周期所 处阶 段及 其他 相关 因素的 研判 调整 组合 久期 。 如果预 期利 率 下降 , 本 基金 将增 加组 合 的久期 , 以较 多地 获得 债 券价格 上升 带来 的收 益 ; 反之 , 如 果预 期 利率上 升, 本基 金将 缩短 组合的 久期 ,以 减小 债券 价格下 降带 来的 风险 。 3)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变 化是 判断市 场整 体走 向的 依据 之一 , 本 基金 将据 此调 整组 合长 、 中 、 短期债 券的 搭配 。本 基金 将通过 对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的预测,适 时采 用子 弹式 、 杠铃或 梯形 策 略构造 组合 ,并 进行 动态 调整。 4)骑 乘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骑 乘策 略增 强组合 的持 有期 收益 。这 一策略 即通 过对 收益 率曲 线的分 析 , 在可 选 的目 标久 期区 间买 入期限 位于 收益 率曲 线较 陡峭处 右侧 的债 券。 在收 益 率曲线 不变 动 的情况 下, 随着 其剩 余期 限的衰 减, 债券 收益 率将 沿着陡 峭的 收益 率曲 线有 较大幅 的下 滑 , 从而获 得较 高的 资本 收益 ; 即 使收 益率 曲线 上升 或 进一步 变陡 , 这一 策略 也 能够提 供更 多的 安全边 际。 5)息 差策 略 本基金 将利 用回 购利 率低 于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通 过正回 购将 所获 得的 资金 投资于 债 券,利 用杠 杆放 大债 券投 资的收 益。 6)债 券选 择策 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结合 信用 等级 、流动 性 、 选择权 条款 、税 赋特 点等 因素, 确定 其投 资价 值,选择 定价 合理 或价 值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 投 资。 ①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转换 债券 是介 于股 票和 债券之 间的 投资 品种 , 具 有抵御 下行 风险 、 分享 股 票价格 上涨 收益的 特征 。 本基 金首 先 将根据 对债 券市 场 、 股 票 市场的 比较 分析 , 选择 股 性强 、 债 性弱 或 特征相 反的 可转 债列 入当 期可转 债核 心库 , 然后 对具 体个券 的股 性 、 债 性做 进一 步分析 比较 , 优选最 合适 的券 种进 入组 合,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在选择 可转 换债 券品 种时 , 本 基金 将与 本公 司的 股 票投研 团队 积极 合作 , 深 入研究 , 力 求选择 被市 场低 估的 品种 ,来构 建本 基金 可转 换债 券的投 资组 合。 ②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在中 国境内 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转让 , 约 定在 一定 期限 还 本付息 的 公司债 券 。 由 于其 非公 开 性及条 款可 协商 性 , 普 遍 具有较 高收 益 。 本 基金 将 深入研 究发 行人 招募说明书 5-44 资信及 公司 运营 情况 , 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承 销券 商紧密 合作 , 合理 合规 合 格地进 行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投资 。 本基 金 主要采 用买 入并 持有 策略 , 在 投资 过程 中密 切监 控 债券信 用等 级或 发行人 信用 等级 变化 情况 ,力求 规避 可能 存在 的债 券违约 ,并 获取 超额 收益 。 本基金 在封 闭运 作期 间,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不超 过基 金封 闭期 的剩余 期 限。 对于含 认股 权证 及可 转股 条款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本基 金将 遵循 以下 投资 原则: a.发行 时无 法确 定发 行主 体是否 可以 在交 易所 上市 的品种 , 本 基金 将视 其为 普 通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主要 以债 项属 性为基 础进 行投 资决 策。 在持有 过程 中, 除非 发行 主体实 现上 市 , 否则本 基金 将遵 循这 一原 则,不 进行 认股 权证 的行 使或者 转股 操作 。 b.发行 时已 经确 定发 行主 体可在 交易 所上 市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本 基金 在投 资 时候会 在 债项属 性的 基础 上, 结合 相关认 股权 证或 转股 条款 进行分 析, 采用 相应 的模 型进行 投资 。 c.在持 有过 程中 , 如果 发 行主体 实现 交易 所上 市 , 本基金 将分 析相 关认 股权 证或转 股条 款的价 值, 并结 合债 项属 性制定 投资 决策 ,根 据市 场情况 及进 行相 应的 投资 操作。 (3)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品 种 投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包 括资 产抵 押贷款 支持 证券 (ABS ) 、 住房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MBS )等 , 其定价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 包括市 场利 率 、 发 行条 款、 支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 提前偿 还率 等。 本基金 将在 基本 面分 析和 债券市 场宏 观分 析的 基础 上,结 合蒙 特卡 洛模 拟等 数量化 方 法,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进行 定价, 评估 其内 在价 值进 行投资 。 5、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三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三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指同期 中国 人民 银行 网站 上发布 的三 年期 “金 融机 构 人民币 存 款基准 利率 ” 。 以 上业 绩 基准符 合本 基金 的产 品定 位, 且易 于投 资者 理解 和 接受 , 适 合作 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时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而无 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6、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主 要投 资于 中小 企业债 券的 债券 型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低 等风险 品 种。本 基金 的预 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 但高 于普 通债券 型 基 金 。 二、转型后的“鹏华 丰和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资 1、投 资目 标 通过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及积 极的投 资策 略, 力求 最大 限度获 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收 益 。 2、投 资理 念 本基金 通过 灵活 运用 债券 投资策 略 , 在 严格 控制 投 资风险 的前 提下 , 实现 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健 增值 。 3、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据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短期 融 资券 、 可 转债 、 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回 购等 ; 同 时投资 于股 票 、 权 证等 权 益类证 券以 及法 律 、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对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证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股票 等权 益类 证券 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招募说明书 5-45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4、投 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资产 配置 方面 , 本基 金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 经 济周期 所处 阶段 、 国内 外 经济形 势等 分析 , 结 合债 券市 场整 体 收益率 曲线 变 化 、 股票 市 场整体 走势 预判 等 , 选 择 配置合 适的 大类 资产, 并动 态调 整大 类资 产之间 的比 例。 (2)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灵活 应用 久期 策略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骑乘 策略、 息差 策略 、债 券选 择策略 等 , 在合理 管理 并控 制组 合风 险的前 提下 ,最 大化 组合 收益。 1)久 期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组合久 期管 理策 略 , 以 实 现对组 合利 率风 险的 有效 控制 。 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周期所 处阶 段及 其他 相关 因素的 研判 调整 组合 久期 。 如果预 期利 率 下降 , 本 基金 将增 加组 合 的久期 , 以较 多地 获得 债 券价格 上升 带来 的收 益 ; 反之 , 如 果预 期 利率上 升, 本基 金将 缩短 组合的 久 期 ,以 减小 债券 价格下 降带 来的 风险 。 2)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变 化是 判断市 场整 体走 向的 依据 之一 , 本 基金 将据 此调 整组 合长 、 中 、 短期债 券的 搭配 。本 基金 将通过 对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的预测,适 时采 用子 弹式 、 杠铃或 梯形 策 略构造 组合 ,并 进行 动态 调整。 3)骑 乘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骑 乘策 略增 强组合 的持 有期 收益 。这 一策略 即通 过对 收益 率曲 线的分 析 , 在可选 的目 标久 期区 间买 入期限 位于 收益 率曲 线较 陡峭处 右侧 的债 券。 在收 益 率曲线 不变 动 的情况 下, 随着 其剩 余期 限的衰 减, 债券 收益 率将 沿着陡 峭的 收益 率曲 线有 较大幅 的下 滑 , 从而获 得较 高的 资本 收益 ; 即 使收 益率 曲线 上升 或 进一步 变陡 , 这一 策略 也 能够提 供更 多的 安全边 际。 4)息 差策 略 本基金 将利 用回 购利 率低 于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通 过正回 购将 所获 得的 资金 投资于 债 券,利 用杠 杆放 大债 券投 资的收 益。 5)债 券选 择策 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结合 信用 等级 、流动 性 、 选择权 条款 、税 赋特 点等 因素, 确定 其投 资价 值,选 择定价 合理 或价 值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 投 资。 ①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转换 债券 是介 于股 票和 债券之 间的 投资 品种 , 具 有抵御 下行 风险 、 分享 股 票价格 上涨 收益的 特征 。 本基 金首 先 将根据 对债 券市 场 、 股 票 市场的 比较 分析 , 选择 股 性强 、 债 性弱 或 特征相 反的 可转 债列 入当 期可转 债核 心库 , 然后 对具 体个券 的股 性 、 债 性做 进一 步分析 比较 , 优选最 合适 的券 种进 入组 合,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在选择 可转 换债 券品 种时 , 本 基金 将与 本公 司的 股 票投研 团队 积极 合作 , 深 入研究 , 力 求选择 被市 场低 估的 品种 ,来构 建本 基金 可转 换债 券的投 资组 合。 ②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在中 国境内 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转让 , 约 定在 一定 期限 还 本付息 的 公司债 券 。 由 于其 非公 开 性及条 款可 协商 性 , 普 遍 具有较 高收 益 。 本 基金 将 深入研 究发 行人 资信及 公司 运营 情况 , 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承 销券 商紧密 合作 , 合理 合规 合 格地进 行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投资 。 本基 金 主要采 用买 入并 持有 策略 , 在 投资 过程 中密 切监 控 债券信 用等 级或 招募说明书 5-46 发行人 信用 等级 变化 情况 ,力求 规避 可能 存在 的债 券违约 ,并 获取 超额 收益 。 对于含 认股 权证 及可 转股 条款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本基 金将 遵循 以下 投资 原则: a. 发 行时 无法 确定 发行 主 体是否 可以 在交 易所 上市 的品种 ,本 基金 将视 其为 普通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主 要以 债项 属 性为基 础进 行投 资决 策。 在 持有过 程中 , 除 非发 行主 体 实现上 市, 否则本 基金 将遵 循这 一原 则,不 进行 认股 权证 的行 使或者 转股 操作 。 b. 发 行时 已经 确定 发行 主 体可在 交易 所上 市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本 基金 在投 资时候 会 在债项 属性 的基 础上 ,结 合相关 认股 权证 或转 股条 款进行 分析 ,采 用相 应的 模型进 行投 资 。 c. 在 持有 过程 中, 如果 发 行主体 实现 交易 所上 市, 本基金 将分 析相 关认 股权 证或转 股 条款的 价值 ,并 结合 债项 属性制 定投 资决 策, 根据 市场情 况及 进行 相应 的投 资操作 。 (3)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品 种 投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包 括资 产抵 押贷款 支持 证券 (ABS ) 、 住房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MBS )等 , 其定价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 包括市 场利 率 、 发 行条 款、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 提前偿 还率 等。 本基金 将在 基本 面分 析和 债券市 场宏 观分 析的 基础 上,结 合蒙 特卡 洛模 拟等 数量化 方 法,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进行 定价, 评估 其内 在价 值进 行投资 。 (4) 股票 投资 策略 1)新 股申 购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新股 发行 人的 基本情 况 , 结 合对 认购 中 签率和 新股 上市 后表 现的 预期 , 谨 慎 参与新 股申 购。 2)二 级市 场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综合 分析 上市 公司的 行业 地位 、 竞争 优 势、 盈利 能力 、 成 长性 、 估 值水平 等 多种因 素, 精选 具备 较高 成 长性及 估值 合理 的股 票构 建股票 资产 组合 。 5、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债综 合 指数 收益 率 中债综 合指 数样 本具 有广 泛的市 场代 表性 , 涵盖 主 要交易 市场 、 不同 发行 主 体和期 限的 债券, 是中 国目 前最 权威 、应用 最广 的债 券指 数之 一,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时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而无 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6、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其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 股票型 基金 ,为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 ( 三)投资决策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 家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其 对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3、货 币政 策的 变化 和利 率 走势。 ( 四)投资决策流程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 定 本基金 总体 资产 分配 和投 资策略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召 开 会议 , 由 公司 总经 理或 指 定人员 召集 。 如需 做出 及 时重大 决策 或基 金经 理小 组提议 , 可临 时 召开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 2、基 金经 理( 或管 理小 组 ):设 计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设计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需 要考虑 的 基本因 素包 括 : 每 日基 金 申购和 赎回 净现 金流 量 ; 基金合 同的 投资 限制 和比 例限制 ; 研究 员 的投资 建议 ;基 金经 理的 独立判 断; 绩效 与风 险评 估小组 的建 议等 。 3、集 中交 易室 :基 金经 理 向集中 交易 室下 达投 资指 令,集 中交 易室 经理 收到 投资指 令 后分发 予交 易员 ,交 易员 收到基 金投 资指 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 :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评估 ,向基 金经 理( 或管 理小 组)提 出 调整建 议。


招募说明书 5-47 5、监 察稽 核部 :对 投资 流 程等进 行合 法合 规审 核、 监督和 检查 。 ( 五)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2)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6)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BBB 以上 (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7)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8)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10 ) 本 基金 在封 闭运 作 期间 ,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基 金封闭 期的 剩余期 限。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 六)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 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5、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 七)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招募说明书 5-48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 非 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49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招募说明书 5-50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 以采用 中国 债券 信息 网提 供的私 募债 券价 格进 行估 值。如 市 场上有 其他 渠道 可以 提供 私募债 券价 格 , 则 采用 最 能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进行估 值 。 如 市 场上无 法获 取私 募债 券的 价格或 相关 价格 难以 准确 计量私 募债 券的 公允 价值 , 则采用 按成 本 法进行 估值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最新 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值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3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招募说明书 5-51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 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 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返 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 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招募说明书 5-52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 报基 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招募说明书 5-53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招募说明书 5-54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收 益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 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 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3)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现金方 式; (4)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基金 收益 分配每 年至 少 1 次; (5) 在符 合上 述收 益分 配 条件的 前提 下, 年度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基 金年 度已实 现 收益 的90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的 ,收 益可 不分配 ; 2、 本 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 , 或 者封 闭期内 经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提前转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6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30 % ,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者 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场 内的 基金 份额 只能 采 取现金 红利 的分 配方 式 , 投资人 不能 选择 其他的 分红 方式 , 具 体收 益 分配程 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


招募说明书 5-55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 分 配方 式 、 支 付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在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 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招募说明书 5-56 十 四、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的 上市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8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8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核对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核对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4-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招募说明书 5-57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的 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为0.4 %, 封闭期 结束 后不 再收 取销 售服 务 费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H=E ×0.4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方 核对 后, 由基 金托 管 人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支 付给 基金 销售机 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4-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 律 师 费、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相关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和 基金销售服 务费 用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销售 服 务费 , 此 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招募说明书 5-58 十 五、 基金运 作方 式的变 更、 转换运 作方 式的条 件及 相关事 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 的变 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封 闭 期限为 三年 , 封闭 期结 束 后, 在本 基金 资产 规模 高 于 2 亿 元的 情形下 ,本 基金 将转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 基 金名称 变更 为“ 鹏华 丰和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 , 不需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 , 即封闭 期结 束后 , 若基 金 资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 本 基金合 同自 动终止 ,且 不得 通过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方 式延续 。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 在 符 合一定 条件 的前 提下 , 可 以转换 运作 方式 , 提前 成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二)在封闭期内基 金转 换运作方式的条件 基金合 同生 效 满12 个月 后 , 若 基金 折价 率连 续 120 个交易 日超 过 10 % , 则 基 金管理 人 将在 30 个 工作 日内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有关基 金转 换运 作方 式为 上市开 放式 基 金(LOF ) 的事 项。 其中, 当日 基金 折价 率=1 -当日 基金 份额 收盘 价/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三)转换运作方式 后基 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仍将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基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相 关事 宜并 不因 基金转 换运 作 方式而 发生 调整 。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通 过跨 系统 转托 管转 入场内 上市 交 易。 (四)在封闭期内基 金转 换运作方式失败 在封闭 期内 , 若 审议 基金 转 换运作 方式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不 满足 基金 合同 和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召 开条 件而 未能 召开, 基金 将保 持封 闭运 作方式 。 若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未获 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有 关 规定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如在上 述情 况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未能 召开 或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的提 案未 获得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 但 如 果自已 经依 法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通知 中载 明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之日 起 , 再 次 出现本 条第 ( 二) 款情 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本 条第 (二 ) 款 另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有关 基金 转换 运 作方式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的事 项 。 (五)基金转型后基 金的 投资管理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后, 本基 金 的 投 资目标 、 投资 范围 、 投 资 策略 等 相关 内容将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相关约 定执 行, 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招募说明书 5-59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更换 会 计师事 务所 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招募说明书 5-60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 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 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招募说明书 5-61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 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文件 的次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登载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公 告。 4、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上市 日前 至 少3 个工 作 日,将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5、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上市 交易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上 市交 易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6、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发 起资 金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公司 、 基 金管 理公 司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等 投资 管 理人员 以及 基金 管理公 司股 东持 有基 金的 份额、 期限 及期 间的 变动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发 起资 金赎回 后 2 个交 易日 内,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披露 发起资 金 赎回的 份额 及持 有期 限。


招募说明书 5-62 8、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 资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9、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10、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招募说明书 5-63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1、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招募说明书 5-64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中选 择披 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招募说明书 5-65 十 八、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为主 要投 资于 中小 企业债 券的 债券 型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低 等风险 品 种。本 基金 的预 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 但高 于普 通债券 型基 金 。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市 场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 险、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管理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及其 他风 险。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 系统性 风险 、 非系 统性 风 险、 管理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 特定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系统性 风险 是指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政策 风险 、经 济周期 风险 、利 率风 险和 购买力 风 险等。 1、政 策风 险 政策风 险是 指政 府有 关证 券市场 的政 策发 生重 大变 化或是 有重 要的 举措 、 法 规出台 , 引 起债券 价格 的波 动, 从而 给投资 带来 的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的变 化 会对基 金所 投资 的证 券的 基本面 产 生影响 ,从 而影 响证 券的 价格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市场 利率 变化给 投资 者带 来收 益损 失的可 能性 。债 券是 一种 法定的 契 约, 大多 数债 券的 票面 利 率是固 定不 变的 , 当市 场 利率上 升时 , 会吸 引一 部 分资金 流向 银行 储蓄等 其他 金融 资产 , 减 少对债 券的 需求 , 债券 价 格将下 跌 ; 当 市场 利率 下 降时 , 一 部分 资 金流回 债券 市场 , 增加 对 债券的 需求 , 债券 价格 将 上涨 。 一 般而 言, 投资 购 买的债 券离 到期 日越长 ,则 利率 变动 对债 券价格 的影 响越 大, 其利 率风险 也相 对越 大。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的 购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带来的 价 格风险 互为 消长 。 在利 率 走低时 , 再投 资收 益率 就 会降低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当利 率上 升 时,债 券价 格会 下降 ,但 是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风 险, 包括 上市 公司经 营风 险、 信用 风险 等。 1、公 司经 营风 险


招募说明书 5-66 公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对 应 的公司 经营 不善 , 能够 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少 , 公司 无法 偿还 债 券利息 的风 险 。 虽 然本 基 金可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减少 这种非 系统 性风 险,但 并不 能完 全消 除该 种风险 。 同时 , 公 司经 营不 善也 将 导致其 股票 价格 下跌 , 对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带 来相 应损失 的风 险。 2、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无法 按时 还本 付息 , 而 使投 资遭 受损 失 的风险 为信 用风 险 。 这 种 风险主 要表 现在公 司债 券中 , 公司 如 果因为 某种 原因 不能 完全 履约 支 付本 金和 利息 , 则 债券投 资就 会承 受较大 的亏 损 。 广 义的 信 用风险 不仅 指企 业的 违约 风险 , 还 包括 市场 信用 利 差扩大 及企 业信 用评级 下降 的风 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基金 的收 益 水平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 术等相 关性 较大 。 因此 基 金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 能面 临基 金资 产不 能迅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 成 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 出现的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前者 是 指金融 资产 不能 及时 变现 或无法 按照 正常 的市 场价 格交易 而引 起 损失的 可能 性 。 为 应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 基金 资产 需 保持一 定的 流动 性 , 从 而 在收益 性方 面可 能会有 些损 失 , 影 响基 金 投资目 标的 实现 。 后者 是 指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 会发 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 回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 导 致流 动性 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 金单位 净值 。 (五)本基金特定风 险 1、折 价风 险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3 年内 为封 闭期, 在此 期间 持有人 只能 通过 证券 交易 所二级 市 场交易 卖出 基金 份额 变现 。 在 证券 市场 持续 下跌 、 基金二 级市 场交 易不 活跃 等情形 下 , 有 可 能出现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价 格低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 即 基金 折价 交 易, 从而 影响 持 有人收 益或 产生 损失 。 2、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风 险 (1) 信用 风险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发 行人 可能 由于 规模小 、 经营 历史 短、 业 绩不稳 定、 内部治 理规 范性 不够 、 信 息 透明度 低等 因素 导致 其 不 能履行 还本 付息 的责 任而 使 预期 收益 与 实际收 益 发 生偏 离的 可能 性 , 从而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 下降 。 基 金可 通过 投资 多 样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2) 流动 性风 险: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由于 其转 让方 式及其 投资 持有 人数 的限 制,存 在 招募说明书 5-67 变现困 难 或 无法 在适 当或 期望 时 变现 引起 损失 的可 能性 。 (六)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故障 产生的 风险 ; 2、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3、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5-68 十 九、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三年 后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 于 2 亿 元的;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招募说明书 5-69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5-70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招募说明书 5-71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招募说明书 5-72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 基金 管 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 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招募说明书 5-73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 以上( 含 10 %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依据 发起 式基 金合 同终止 相关 规定 终止 《基 金合同 》 的除外 ;


招募说明书 5-74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本基金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直 接转 换运 作方 式的 除外;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封闭 期内 基金 扩募 ; (9)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 因 本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除 外; (10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 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11)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调 低赎回 费率 ; (4) 封闭 期结 束后 本基 金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转型 为 “ 鹏华 丰 和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并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鹏华 丰和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执行;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招募说明书 5-75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 以上 (含10 %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 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 以上 (含10 %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 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 效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招募说明书 5-7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身份 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登 记资 料 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 (含 50 % )。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或/和 基 金管理 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 为 “ 监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4)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和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以上 ; (5)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网络 、电 话等 其他 非现场 方 式或者 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式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 序比照 现场 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招募说明书 5-77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开 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需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前30 日及 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50 %以 上( 含50%) 多数 选 举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招募说明书 5-78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 主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招募说明书 5-79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票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 , 则大 会召 集人 可自 行 授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金合同变更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 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三年 后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 于 2 亿 元的;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争议解决方式


招募说明书 5-80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深圳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招募说明书 5-81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招 商银 行 )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币兑 换; 国际 结 算; 结汇 、 售 汇 ;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离岸 金融 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将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封闭 期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包 括企 业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公司 债 、 国债 、 金 融债 、 央 行票 据 、 地 方债 、 中 期票 据 、 短 期融资 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可 交换 债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次 级债 、 债 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 基 金不直 接买 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金融 工 具, 因所 持可 转换 债券 转 股形成 的股 票 、 因 投资 于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生 的权 证, 在其 可上 市交易 后不 超 过50 个交 易 日的时 间内 卖出 。因 所持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券所 含附 认股 权及 可转 股条款 认股 或转 股形 成的 股票, 在其 流通 受限 解除 后不超 过 180 个交易 日的 时间 内卖 出。 (2) 转型 后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据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短期 融 资券 、 可 转债 、 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回 购等 ; 同 时投资 于股 票 、 权 证等 权 益类证 券以 及法 律 、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5-82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相 关法律 、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基 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资 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 执行 , 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对 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事先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1) 封闭 期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 对 中小 企业 债券 、 中小企 业集 合债 券 、 中 小 企业集 合票 据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固定 收 益 品种资 产 的80 %。 (2) 转型 后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对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证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股票 等权 益类 证券 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2)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 本 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5)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6)本 基金 在封 闭运 作期 间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不超 过基 金封 闭期的 剩 余期限 。 7)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 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对于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原 因导 致基 金的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 , 招募说明书 5-83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准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 规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且 适用于 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当 限制 ,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如 基 金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 的关联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只能 进 行事后 结算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违反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 作日内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招募说明书 5-84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 若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5、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的应 符合 证监 会《 关于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信用 风险 处置预 案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性 风险 负责 ,确 保对 相关风 险 采取积 极有 效的 措施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提 供足额 现金 确 保基金 的支 付结 算。


(3)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制定 的风 险控 制制度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督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对相应 风险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的 , 应及 时 修订后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4)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比 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如 发 现异常 情况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原因 和解决 措施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违规事 项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因市 场变 化 , 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 要求 。 6、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 管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 更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 送给基 金托 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 名单 , 但 应将 调 整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在 与交 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招募说明书 5-85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7、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1) 本协 议所 称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 可在 证券 交 易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且 锁定期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剩余 期 限 。 (2)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应 划付 的认 购款 、 资 金 划付时 间等 。 基 招募说明书 5-86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 并应 至少 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信 息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 使托 管人 无法 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的行 为 。 如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了 《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以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采 取 合理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 及违 反 《 基 金合同 》 、 《 托 管协议 》 的投 资指 令不 予 执行 , 并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不 予纠正 或已 代表 基金签 署合 同不 得不 执行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8、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 本着审 慎 、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 法 规、 监管 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相 关制 度 ( 以下 简称 “ 《 制度》 ” ) , 以规 范对中 期票 据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 《制 度》 的内容 与 本 协议 不一 致的 , 以 本协 议的 约 定为准 。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 中 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 类证券 ,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 据应符 合法 律 、 法 规及 《 基金合 同》 中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 限限制 ; 2)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公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的 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 期证券 的 10 %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的监 督职责 限于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 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人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如因 市场 变化 ,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的中 期票 据超 过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交 易 日内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比 例要 求。 9、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 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10、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招募说明书 5-87 核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1、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的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2、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3、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 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 金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4、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招募说明书 5-88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 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资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的 损坏 、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 资产 托管 人对 因为 资 产管理 人投 资产 生的 存放 或存管 在资 产托 管人 以外 机构的 委 托财产 ,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 或证券 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委托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期货 保证 金账 户内的 资金 、 期货 合 约 等 ) 及 其收 益; 由于 该等 机 构或该 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合同当 事人 外第 三方的 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产 等原 因给 委托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9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开立 “基 金募 集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 管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本 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刻制 、 保 管和使 用。


招募说明书 5-89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 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在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的约 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 账 户按有 关规 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按约 定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等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基 金托 管 人对由 上述 存放 招募说明书 5-90 机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则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承 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 管理 人 和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华南 分会 , 仲 裁地 点为 深 圳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招募说明书 5-91 对当事 人均 有 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招募说明书 5-92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 正常情 况下 向投 资者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业 务情况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 场的变 化, 不断 完善 并增 加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 上交 易服务 为丰富 投资 者的 交易 方式 和渠道 , 基金 管理 人为 投 资者提 供包 括基 金的 转换 、 定 期定 额 交易等 多种 形式 的交 易服 务。 在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 基金 管理人 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 商务 , 并 已开 通基 金网 上交 易系统 , 投资者 可登 陆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www.phfund.com.cn ) , 更 加方 便、 快捷 地办 理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定 期定 额交易 及信 息查 询等 已开 通的各 项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基金 管 理 人也将 不断 努力 完善 现有 技术系 统和 销售 渠道 ,为 投资者 提供 更加 多样 化的 交易方 式和 手 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 送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发生 交易 且基金 管理 人获 知有 效完 整联系 方式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书 面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定 期或 不定期 寄送 开户 确认 书、 交易对 账单 、《 鹏友 会通 讯》等 资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phfund.com.cn )、 短信 平台 、呼 叫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等渠 道提 交信 息 定制申 请 , 在 申请 获基 金 管理人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手 机短 信、E-MAIL 等 方式 定期 为 客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 息。 通过手 机短 信 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 每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 每 笔交 易 确认 、 月 度短 信账 单 、 公 司最新 公告 、 新 产品信 息等 ; 通过 邮件 定 制的信 息包 括 : 鹏 友会 周 刊、 财经 资讯 、 电子 对账 单、 客户 活动 等 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业务发 展需 要和 实际 情况 ,适时 调整 发送 的定 制信 息内容 。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网 站进 行信 息查 询, 通过输 入基 金账 户号 (或 证件号 码 ) 和查询 密码 进入 查询 账户 , 享 有交 易查 询 、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 对账 单打 印、 理财 刊物 查 阅等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 短信接 收平 台等 网络 通讯 工具进 行业 务咨 询 , 基 金 管理人 在工 作日的 工作 时间 内有 专人 在线提 供咨 询服 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自动 语 音系统 提供 每 周7×24 小 时基金 账 户余额 、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 品信 息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每 天 8 :30 -21 :00 的 坐席 服务 (重 大法 定节 假日 除 外) , 投资 招募说明书 5-93 者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询 、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专 项 服 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代 销机构 网点 柜台 、 基金 管 理人设 置的 投诉 专线 、 呼 叫中心 人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电话 、 电 子邮 件、 书信 、 网 络在线 是主 要投 诉受 理渠 道, 基金 管理 人设 专人 负 责管理 投 诉电话 (0755-82825700 ) 、信箱 、网 络服 务。 现场 投诉和 意见 簿投 诉是 补充 投诉渠 道, 由 各代销 机构 受理 后反 馈给 基金管 理人 跟进 处理 。 (七)“鹏友会”俱 乐部 凡购买 基金 管理 人开 放式 基金的 份额 持有 人均 自动 成为鹏 华投 资者 俱乐 部 “ 鹏友会 ” 的 会员 。 “ 鹏友 会” 俱乐 部旨 在提供 一个 良好 基金 投资 互动平 台 , 通 过举 办丰 富 多样的 客户 活 动促进 投资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者 之间 的沟 通和 交流。 (八)服务质量监督 员 为主动 接受 社会 各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服 务 质量监 督员 ” 机制 , 聘 请 社会各 界人 士对客 户服 务工 作提 出意 见和建 议。


招募说明书 5-94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的 内容 与格 式进 行披露 , 并至 少在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


招募说明书 5-95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代 销机 构等 的办 公 场所 , 投 资 人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招募说明书 5-96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鹏华 中 小企业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2、《 鹏华 中小 企业 纯债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3、《 鹏华 中小 企业 纯债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存 放地 点: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