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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内地(690008)

民生内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 生加银中证 内地 资源主 题指数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书 2012 年第 1 号


1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十月









































民 生加银中证 内地 资源主 题指数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书 2012 年第 1 号


2 重要提 示 民生加银中 证内地资 源主 题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 金经2011 年9月22日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1】1540 号文 核准 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基金”)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赎 回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指数 基金、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来 说 , 基 金 的收益 预期 越高 ,投 资人 承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元 发售, 在市 场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份额净 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 额初 始面 值,投 资人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民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是 指数型基金 ,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水 平 与股票 型基 金相 近,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高风险 高收 益品 种。 本基 金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 投资人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申购 基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做出 独立 、 谨 慎决 策, 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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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投资 人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买者 自负”原 则,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2 年9 月8日 ,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2 年6月30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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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








重要提 示 ........................................................................................................................................... 2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2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6 六、基 金的 募集


............................................................................................................................. 3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9 九、基 金的 投资


............................................................................................................................. 47 十、基 金业 绩


................................................................................................................................. 55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57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2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4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6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7 十七、 风险 揭示


............................................................................................................................. 71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3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76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77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8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0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83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84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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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 、绪 言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 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民 生加 银中证内 地资源主 题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系根 据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投资人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完 全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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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释 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型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 民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指 《民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题 指数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民生 加银 中证 内地 资源主 题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 指《 民生加 银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民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8.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 金合同当 事人:指 受基金 合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 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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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6.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 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 合现行有 效的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 中国境 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指 个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售业 务:指 基 金管理 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 推介基 金,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销机 构: 指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代 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 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网点 中心 及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26.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过户 、清算 和交收业 务,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和 交收、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本 合同中 “注册登 记业 务 ” 也指 “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 27.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为民生 加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民生加 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本合 同中 “ 注 册登记 机构 ”也 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28.基 金账户 : 指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 录其持有 的、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29.基 金交易账 户: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投 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 金合同生 效日:指 基金募 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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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日 期 32.基 金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 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续期 :指 从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至终止 日止 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34.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 构在 规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7.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8.交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务规则》: 指《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 :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赎回 :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基 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 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且 由同 一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转 托管: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 售机构 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 人通过向 有关销售 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巨额赎 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7.元 :指人民 币元 48.基金 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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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用后的 余额 49.基 金资产总 值: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基 金资产估 值: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指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不可抗 力 :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的客 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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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公司股 东为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 股 60 %) 、 加拿大 皇家 银行 (持 股 30%)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 持股 10%)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28 联系人 :胡 继聪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 董 事会 下设 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薪酬 与提 名委 员会;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专 门委员 会: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以及 设立 常设 部门 : 深圳 管理 总部 、 工 会办 公室、 监察 稽核 部、 投 资部、 研究 部、 专 户理财 部、 金融 工程 与产 品部、 渠道 管理 部、 市 场 策划中 心、 机构 一部、 机构 二部 、客 服与 电子商 务中 心、 运营 管理 部、交 易部 、信 息技 术部 、综合 管理 部 、 财务部 。 截至 2012 年 9 月 8 日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管理 9 只开 放式 基金 :民 生加银 品 牌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 生加 银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内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景气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中证 内地 资源主 题指 数投 资基金 、 民生加 银信 用双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红 利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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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二)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成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编 辑。 历任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时 报社 记者 部副主 任 , 中国民 生银 行总 行办 公室 公关策 划处 处长 , 主 任助 理、 副 主任 , 企 业文 化部 副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现任中 国民 生银行 董事会 秘书、 董事会 办公 室主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 沈建军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国家 物资部 办公 厅、 国家 内贸 部办公 厅处 长、 全国工 商联 办公 厅处 长、 中国 民生 银行 国际 业务 部、 中国 民生 银行 资产 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中国民 生银 行投 资银 行部 总裁 。 现任 中 国民 生银 行董 事会战 略发 展与 投资 管理 委员会 投资 管 理办公 室主 任。 Frank Lippa 先生 :董 事, 学士。 曾在 普华 永道 会计 事务所 从事 审计 、税 务监 督方面 的 工作 , 历 任加 拿大皇 家银 行高级 顾问 , 加拿大 皇家 银行投 资管 理公 司副 总裁 、 首 席会 计师 和 首席财 务官 。现 任加 拿大 皇家银 行资 产管 理公 司首 席运营 官和 首席 财务 官。 王维绛 先生 : 董 事, 学士。 历任外 汇管 理局 储备 管理 司副司 长及 首席 投资 官、 汇丰集 团 伦敦总 部及 香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香 港分 行资 本市 场部董 事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镇光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海口 丰信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景 邦经济 咨询 公司总 经理 、 三 峡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投资 银行 部副 经理 、 经理 。 现 任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朱晓光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银行北 京分 行财 会部 副科 长, 中 国民 生银行 总行 财会 部会 计处 处长, 中国 民生 银行 福州 分行副 行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中小 企业 金融 部财务 总监 ,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现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副总经 理。 张亦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厦门大 学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历 任厦 门大 学经 济系 讲师、 经济 学院财 金系 副教 授、 教授 、 系副 主任 、 系 主任、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 现 任厦门 大学 金融 研究所 所长 。


王波明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历任美 国 BK 国际商务公 司副 总裁 , 美国 纽 约股票 交易 所经济 师, 北京 证券 交易 所研究 设计 联合 办公 室副 总干事 。 现 任中 国证 券市 场研究 设计 中心 总干事 、财 讯传 媒集 团董 事局主 席。








于学会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从事 过 10 年企 业经 营管理 工作 。历 任北 京市 汉华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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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事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必浩 得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律 师。现 任北 京市 众天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 律师。 2.基金管 理人 监事 会 成员 袁美珍 女士 : 监 事会 主席 , 学士 。 历 任湖 北大 冶市 劳动人 事局 副股 长、 中央 组织部 老干 部局副 主任 、 中 国民 生银 行 北京管 理部 党委 委员 、 纪 委 书记; 中国 民生 银行 纪检 监 察室主 任、 纪委副 书记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监 事会 主席 。 徐敬文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美国 伊利 诺州 注册 会计 师, 美 国注 册管 理会 计师 , 特许 金融 分析师 。 曾 在加 拿大 皇家 银行从 事战 略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 作, 其中 包括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 事, 硕士。 历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研 究员 , 三 峡财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副经 理, 国 务院 国有 资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企业 分配局 改制 分 流处副 处长 (挂 职) 。现 任 三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股 权投资 管理 部副 经理 。 于善辉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曾任 职于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任分 析师 、 金 融创新 部经 理、 总裁 助理 、 副 总经 理 等职 。 现 任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金融 工程 与产 品部总 监、 研究 部负 责人 。 董文艳 女士 : 监 事, 学士。 曾就职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郑 州市中 心支 行稽 核处 , 中 国人民 银 行深圳 市中 心支 行外 汇检 查处等 。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 部负责 人兼 工 会办公 室主 任。 3.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 总 经理 , 硕 士。 历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行业 分析 师,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9 月加 入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总 经理 。 张力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历任招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支 行行长 助理 ; 中 国民 生银 行北京 管 理部紫 竹支 行副 行长 、北 京管理 部投 资银 行处 处长 、北京 管理 部公 司部 总经 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 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 渠道一部总 监,2012 年 1 月起 任民 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吴剑飞先 生: 副总经 理, 硕士,12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历任长 盛基 金管理 公司 研究员 ; 泰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助理 和基 金经 理; 建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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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及 投资 部副总 监;2009 年至2011 年, 任 职于 平安 资产 管理 公司, 担任 股 票投资 部总 经理 ;2011 年 9 月至 今任 职于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副 总经理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4.本基金 基金 经理 江国华 先生 : 南 开大 学金 融学硕 士,6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曾在招 商基 金从 事 投资风险 管 理和量 化投 资策 略研 究,2008 年 7 月加 入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金融工 程研 究 员, 兼任 煤炭 、 电力、 汽车、 电力 设备 行业 研究 员; 自 2011 年 12 月起至 今担任民 生加 银品 牌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1 年 12 月 20 日至 今担 任民生 加银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2 年 3 月起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5 名成 员组成 ,设 主席 1 名,其 他委 员 4 名。名 单如 下: 吴剑飞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于善 辉先 生,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 任总 经理助 理兼 金融工 程与 产品 部总 监及 研究部 负责 人 ; 乐瑞 祺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公司 投资 部副总 监; 陈廷 国先 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 任公司 专户 理财 部首席 理财 师; 牛洪 振先 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6.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关系 。 (三)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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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2.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 责。 (四)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并建 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 按 法律 法规、 基金 管理公司 制度 进行基 金投 资外,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 易;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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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 交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漏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公 司) 为 加强内 部控 制, 促进 公 司诚信 、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维 护公司 及 公司 股东 的合法 权益 , 依 据 《证券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 司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等 法律 法规 , 并 结合 公司实 际情 况, 制定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控 制大 纲》 。 公司内部控 制是 指 公司 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 证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操 作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 司建 立科 学合理 、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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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部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涵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的 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的设置保 持相 对独立 ,公 司的基金 财产、 自有 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运 作相 互分 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原 则 (1)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内控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 洞。 (3)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随 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调整和 公司 经营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念 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及 时修 订或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4.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 制环境 构成公 司内 部控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 包括经营 理念 和内控 文化 、公司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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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 司管理 层牢固 树立 内控优先 和风 险管理 理念 ,培养全 体员 工的风 险防 范意识 ,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 全公司 法人治 理结 构,充分 发挥 独立董 事和 监事会的 监督 职能, 禁止 不正当 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 司的组 织结构 体现 职责明确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各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 司建 立决 策科学 、 运 营规 范、 管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 括民 主、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 各岗 位职 责明确 , 有 详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 业务 流程 , 各 岗位 人员在 上岗 前均应 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3) 公 司督 察长 和内 部监 察稽核 部门 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建 立有效 的人力 资源 管理制度 ,健 全激励 约束 机制,确 保公 司各级 人员 具备与 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 立科学 严密的 风险 评估体系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 析,及 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 确 保股 东会 、 董 事会、 监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公 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 务 部门 、分 支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在 规定 授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取书 面形 式, 明确 授权 书的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4) 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 立 授权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包 括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 的反馈 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 立完善 的资产 分离 制度,公 司资 产与基 金财 产、不同 基金 的资产 之间 和其他 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 资和 交易 、 交易 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 计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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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内 部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长 和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 司内部 控 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证 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 公 司定 期评 价内 部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 司自觉 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法 规, 按照投 资管 理业务的 性质 和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3) 建立 投资 对象备 选库 制度 , 根 据基 金合同 要求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础 上建 立和维 护 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流 制度 ,保 持通 畅的 交流渠 道。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体系 。


(3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主要 内容 1)严格 遵守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定, 符合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投 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 决策有 充分的 投资 依据,重 要投 资有详 细的 研究报告 和风 险分析 支持 ,并有 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 科学的 投资管 理业 绩评价体 系, 包括投 资组 合情况、 是否 符合基 金产 品特征 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主要 内容 1)基金 交易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基 金经 理不得 直接 向交易员 下达 投资指 令或 者直接 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 管理部 门审核 投资 指令,确 认其 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 方可 执行, 如出 现指令 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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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人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 7)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 ) 建立 严格有 效的 制度 , 防 止不 正当关 联交 易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 投资 涉 及关联 交易 的, 在相 关投 资研究 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公 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审议批 准。


(6 ) 公 司在 审慎 经营 和合法 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创 新。 在充 分论 证的 前提下 周密 考虑 金融创 新品 种或 业务 的法 律性质 、 操 作程 序、 经济 后果等 , 严 格控 制金 融新 品种、 新业 务的 法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标 准、 销售 渠道 管理 、 广告 宣传 行为 规范 , 建 立广告 宣传 、 销 售行为 法律 审查 制度 ,制 定销售 人员 准则 ,严 格奖 惩措施 。


(8 )制 定详 细的 注册 登记过 户工 作流 程, 建立 注册登记过 户电 脑系 统、 数据定 期核 对、 备份制 度, 建立 客户 资料 的保密 保管 制度 。





(9 )公 司按照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建立 完善 的信息 披露 制度,保 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 遵 循安 全性 、 实 用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金融 行业 软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 写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 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 设置 保密 系统 和相 应控 制机制 , 并 保证 计算 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 定性 和可 扩展 性, 具 备身 份验证 、 访问 控制、 故障 恢复、 安全保 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信 息技 术系 统 设计、 软 件开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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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使 用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 格的管 理, 保证 信息 数据 的安全 、 真 实和 完整 ,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严格 计算 机交 易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并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 技术 系统 定期 稽核检 查, 完善 业务 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 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会 计法 》 、 《 金融 企业 会计制 度》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度 、 会 计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分 ,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止 需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 建 立凭证 制度, 通过 凭证设 计、 登 录、 传 递、 归档等 一系 列凭 证管 理制 度, 确保 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体 系, 正确 设置 会计 账簿, 有效 控制 会计 记账 程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计复 核和 业务 复核 防止 会计差 错的 产生 。 (23) 采取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 工作, 在授 权范 围内 ,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建立 严格 的成 本 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严格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对董事 会负 责, 经董 事会 聘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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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 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对公 司管 理层 负责 ,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稽 核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化内 部检查 制度 , 通过定 期或 不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和 管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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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又 作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晋 身 恒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建 设 银行 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 发行后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已 发行股 份总 数 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17,723.30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长 8.90% 。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九个月 , 中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 1,392.07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 增长 25.82% 。年 化平 均资 产回 报率为 1.64% ,年 化加 权 平均净 资产 收益 率为 24.82%。利 息净 收 入 2,230.10 亿元 , 较上年 同期增 长 22.41% 。 净利差 为 2.56%, 净利息 收益 率为 2.68%,分 别 较上年 同期 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 分点。 手续 费及 佣金净 收 入 687.92 亿元, 较上年 同期 增 长 4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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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3 万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及悉 尼设 有分行 , 在 莫斯 科、 台 北 设有代 表处 , 海 外机构 已覆 盖到 全球13 个 国家和 地区 , 基 本完 成在 全球主 要金 融中 心的 网络 布局,24 小时 不间断 服务 能力 和基 本服 务架构 已初 步形 成。 中国 建设银 行筹 建 、 设立 村镇 银行33 家, 拥有 建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 行伦敦 、 建 信基 金、 建 信 金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建 信人寿 、 中 德住 房储蓄 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为客 户提 供一 体化 全面 金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2011 年上半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主 要 国际排 名位 次持 续上 升, 先后荣 获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的50 多个 重要 奖项 。中国建 设银 行 在英国 《银 行家 》2011 年 “世界 银行 品牌500 强” 中位列 第10 ,较 去年 上升3 位; 在美 国 《财富 》 世界500 强中排 名第108 位 , 较去年 上升8 位。 中国 建设 银行 连续 第 三年获 得香 港 《亚洲 公司 治理 》杂 志颁 发的“ 亚洲 企业 管治 年度 大奖” ,先 后摘 得《 亚洲 金 融》 、 《 财资 》 、 《欧洲 货币》 等颁 发的 “ 中国最 佳银 行” 、 “ 中国 国 内最佳 银行” 与 “中 国最 佳私人 银行” 等 奖项。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 下 设综 合制 度 处、 基 金市 场处、 资产 托管 处、 QFII 托管处 、 基 金核 算处 、 基 金清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和 投资托 管团 队、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老 金托管 服务 团队 、养 老金 托管市 场团 队、 上海 备份 中心等 12 个职能 处室 、团 队,现 有员 工 130 余 人。自 2008 年以 来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 续通过 SAS70 审计 ,并 已经成为 常规 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2.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行 、 广东省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营运 管理 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托 管服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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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管 业务 品种最 齐全 的商业银 行之 一。截 至2011年12月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已托管22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2011年 , 中国 建设银 行以 总分第 一的 成绩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球 托管人 》 评为2011 年度“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并获 和讯网2011 年中 国“ 最佳 资产托 管银 行”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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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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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 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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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侯 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4)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5)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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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6)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7)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9)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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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0)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1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2)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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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3)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场1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热 线:95562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14)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5)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16)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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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7)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9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中 国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 栋第18层—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9)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38 、39 、41 、42 、43 、44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或致电 各地营业 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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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 http://www.gf.com.cn (20)国联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168 号国 联大 厦6楼-8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21)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街28号民生 金融 中心A 座16-18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街28号民生 金融 中心A 座16-18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22)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或400-813-9666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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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3)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联系 人: 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24)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5)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6)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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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法人代 表人 :杜 航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27)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28)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注册时 间: 2004年4 月29 日 注册资 本: 8亿元人 民币 营业期 限: 永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9)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19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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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0571-96598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30)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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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 人: 李妍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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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 2011 年 9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1】1540 号文核 准 募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指数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共募 集 682,579,362.28 份基 金 份额, 募集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 7,720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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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七、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民生 加银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合 同已 于 2012 年 3 月 8 日正 式生效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 本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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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以公 告。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销机 构另行 公告 。 (二)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的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12 年 4 月 12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或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的价 格。 (三)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金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赎 回遵 循“先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在当 日的 开放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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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依法 对上 述原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支 付赎回 款项。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五)申购 和赎回的 金额 1.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 每次 申购 金额 不得 低于 1,000 元 ( 含申 购费) , 超过最 低 申购金 额的 部分 不设 金额 级差;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比例配 售和 红利 再投 资不 受此最 低申购 金额规定限 制 ; 投资 人可 以多次 申购 , 累 计申 购金 额不设 上限 ; 销售机 构若 有不同 规定 ,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为 准。 2.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本 基金 的投资人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和最 低赎 回份 额均 为 100 份, 本 基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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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 六)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单次申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 ≤M <200 万 1.00% 200 万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按每 笔 1,000 元 收取 投资人 同日 或异 日 多次申 购, 须按每 次申 购所 对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投资人 申 购费 率按 照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赎 回费 用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30% T ≥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 得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 记之 日起计 算。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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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份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率 )/ (1 +申 购费 率)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固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假设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适用的 申购费率 为 1.20% ,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该 投资人 申购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为 : 申购费 用= (100,000 ×1.20% )÷ (1+1.20% )= 1,185.77(元)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85.77=98,814.23 (元 ) 申购份 额=98,814.23÷2.000=49,407.12 (份) (2)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回金 额的 计 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某 投资 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持有时 间为 100 天,适 用的赎回 费 率为 0. 50%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其 获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 50%=100.00 (元 ) 赎回金 额=20,000.00-100.00=19,900.00 (元 ) (2)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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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3.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此时,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向本 基金 的转入 申请 按同 样的 方式 处理: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3、5 、6 项规 定的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 利息等 损失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九)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此时 , 本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转 出申 请按 同样方 式处 理: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按 照规 定公 告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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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投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网站 或短信 等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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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应 于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2 日,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 1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 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其它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详 见有 关公 告。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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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 转托 管, 基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届时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确 定。投资人在 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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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采取 全样 本复制法 进行被 动指 数化 投资 , 力求 实现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的最 小 化,获 得与 标的 指数 收益 相似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投 资于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权证 投资 比例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高于 3%;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三) 投资 理念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不断 发展和 成熟 , 市 场效 率逐 步提高 , 主 动投 资管 理策 略战胜 市场 的难度 越来 越大 。 为避 免非 系统风 险 , 并 在中 国经 济不 断增长 的过 程中 获得 相对 稳定的 收益 , 指数投资逐 步成 为当 前市 场上主 流的 基金 投资 方式 之一 。 本基金 选择 中证 内地 资源主 题指 数 为投资 标的 指数 ,力 求通 过指数 化、 分散 化的 投资 方式, 坚持 买入 并持 有的 长期投 资策 略 , 谋求中 国资 本市 场和 内地 资源行 业长 期增 长的 收益 。 由于当 前国 内通 胀及 其预 期较为 强烈 , 在 未来 相当 长一段 时期 , 基 金管 理人 较为看 好上 游资源 品等 受益 于通 胀的 行业。 因此 在资 产配 置层 面,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中国 内地资 源品 行业 (包括 有色 、 煤 炭、 石油 石化等 ) 的 股票 作为 投资 标的, 而标 的指 数 “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 数”很 好反 映了 该投 资理 念。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及其对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3、国 家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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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4、行 业发 展现 状及 前景 ; 5、股 票市 值及 流通 性;


6、股票 、债 券等 资产 的预期收 益率 及风 险水 平。 (五) 投资 策略 1.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全样 本复制法 进行被 动指 数化 投资 , 即: 按照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的成 份 股组成 及权 重构 建股 票投 资组合 。 但 是当 以下 情况 发生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投资组 合进 行适 当 调整 ,以实 现本 基金对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紧 密跟踪:(1) 基金 管理人 预期指 数成 份股 或权重 发生变 化; (2) 由于 市场 因 素影响 、 法律 法规限 制等 原因 , 本 基金 无法根 据指 数构建 组合 ; (3) 基金发 生申 购赎 回、 成份 股派发 现金 股息 等可 能影 响跟踪 效果 的情 形。 2.股票 投资 组合 的动 态调 整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当发 生以下 情况 时 , 基金 管理 人将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 以 降低 跟 踪误差 ,实 现对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紧密 跟踪 。 (1)指 数编制 方法发 生变 更。基金 管理 人将评 估指 数编制方 法变 更对指 数成 份股及 权 重的影 响, 适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2)指 数成份 股构成 定期 或者临时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将对标 的指 数成份 股调 整的可 能 情况做 出预 期和 判断 ,在 此基础 上适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从 而减 小跟 踪误 差。 (3)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 数成份 股出 现股 本变 化、 增发、 配股 、 派 发现 金股 息等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这 些情形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影响, 并据 此调 整投 资策 略。 (4)基 金发生 申购赎 回、 参与新股 申购 等影响 跟踪 效果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将分析 这 些情形 对跟 踪效 果的 影响 , 据此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相 应调整 。 (5 ) 法律法 规限 制、 部分标 的股 票流动 性不 足、 股票 停牌 等因素 导致 基金 无法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分股 构成 建立 组合。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实 际情 况, 以跟 踪误差 最小 化为 原则 适时 调整投 资组 合。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加强 研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防止投 资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 究员 在熟 悉 基金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的基础 上, 对指 数编 制方 法 、 指数 复制、 风险管 理、 业绩 归因 进行 量化研 究, 并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和基 金经 理定 期或 不定期 撰写 提供 宏观经 济分 析报 告、 证券 市场行 情报 告、 行业 分析 报告和 上市 公司 及发 债主 体研究 报 告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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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在充 分讨 论宏 观经济 、 股 票和债 券市 场的 基础 上,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 依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3.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 参 考研 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根据 基金合 同, 依据专业 经验 进行分 析判 断, 在授 权范 围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 进行组 合的 日 常管理 。 4.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有 独立 的交 易部, 由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方案 的要 求和 授权 、 以 及市场 的运 行特点 , 作出 投资操 作的 相关决 定 , 向 交易部 发出 投资指 令 。 交 易部接 到基 金经理 的投 资 指 令后, 根据 有关 规定 对投 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 令在合 法、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 并 对交 易情况 及时 反馈 , 对 投资 指令进 行监 督; 如果 市场 和 个股交 易出 现异 常情 况, 及时提 示基 金经 理。 5.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出具 自我 评估 报告。 金融 工程 部门 就投 资管理 进行 持续评 估 , 定 期提 出评 估报 告, 如发 现原 有的 投资 分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部 门的 评 估报告 , 对于 基金 业绩 进行 评估 。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6.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 计划 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 监督 和实时风险控制,包 括投 资集中 度、 投 资组 合比 例、 投资 限制、 投资 权限 等交 易情 况, 风 险控制 委 员会 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对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证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 ×95%+活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5% 。 中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是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在 中 证 800 指数的 基础 上, 选择 属于资源 性 行业中 具有 代表 性的 股票 作为成 分股 编制 而成 , 能够 综合反 映沪 深证 券市 场中 内地资 源上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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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公司的 整体 表现 。 资源性 行业包括 综合 性油 气企 业、 油气的勘 探与 生产 、 煤炭与 消费用燃 料、 铝、 黄 金、 多种 金属 与采 矿、 贵 重金 属与 矿石 等行 业; 成 分股 是在 资源 性行 业中选 择市 值规 模排名 居前 、流 动性 较好 、符合 指数 跟踪 的一 般要 求的具 有相 当代 表性 的股 票。 如果中证内地资源主题 指数 的编制单位变更或停 止中 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的编 制及发 布、 或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 中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编 制方法 发生 重大 变更导 致该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组成 部分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投资 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履行必 要手续 后, 调整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如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需 事先征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八)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指 数型 股票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高风险 、 高收 益品种 , 风 险收益 水平 高于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九)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1)本 基金投 资于中 证内 地资源主 题指 数成份 股及 备选成份 股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 (2)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3)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4)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7)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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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一 )基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 组合 报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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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2 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3,141,727.68 37.65 其中: 股票


123,141,727.68 37.6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10,000,405.00 33.6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93,819,226.71 28.68 6 其他资 产


144,900.23 0.04 7 合计





327,106,259.62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50,908,849.68 16.13 C 制造业 70,198,373.36 22.24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 塑料 - - C5 电子 4,475,000.00- 1.42 C6 金属、 非金 属 65,723,373.36 20.82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 -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 -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 的生 产 和供应 业 2,034,504.64 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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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23,141,727.68 39.01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1)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111 包钢稀土 500,000 19,730,000.00 6.25 2 600549 厦门钨业 389,982 17,124,109.62 5.42 3 000878 云南铜业 599,967 10,739,409.30 3.40 4 601958 金钼股份 749,998 9,502,474.66 3.01 5 600547 山东黄金 275,400 9,044,136.00 2.86 6 002155 辰州矿业 419,902 8,129,302.72 2.58 7 600489 中金黄金 373,762 8,043,358.24 2.55 8 000758 中色股份 391,919 7,434,703.43 2.36 9 002378 章源钨业 199,910 6,329,150.60 2.00 10 601600 中国铝业 999,952 6,169,703.84 1.95 (2) 报告期 末积 极投 资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股票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8.投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中 没有 发行 主体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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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2)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32,590.64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1,630.16 5 应收申购 款 10,679.43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4,900.23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a.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b. 报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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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十 、基 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4.34% 0.78% -4.58% 1.39% 0.24% -0.61%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2012 年6 月 30日) -5.20% 0.69% -9.34% 1.49% 4.14% -0.80% 注: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 数*95%+ 活期存 款利 率(税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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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互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有 财产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金财 产的债 权、 不得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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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十 二 、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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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金管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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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销 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 损失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传输 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对损失 承 担赔 偿责任 ;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的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 人的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 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 时,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追偿 ; 追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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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6) 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未 按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 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交易数据 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失 的,应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由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 现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情 况,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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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照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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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 三 、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本基金 合同 下的 基金 收益 是指基 金利 润。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下 同) 资 产负 债表中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人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可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 为基金 份额 ,具 体业 务规 则,请 见招 募说 明书 等相 关公告 ; 3.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比例 不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7.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至少 应载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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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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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 四、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用; 9.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10.依法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 上 述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5%年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年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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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 3. 基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指 数所 有人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签 署的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 的约定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支付 指数 使用 费。 通常 情况下 , 指 数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万 分之 二的 年费 率计 提,且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元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万分 之二/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计 提的 指数使 用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数使 用费 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每季 一次 支付 。 指数使 用费 的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 季初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 如果指 数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基 金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率计 算 指数使 用费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按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进行 公告 。 此 项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4.除管 理费 、 托管费 之外 的基金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生效 前 所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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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书面 确认。 ( 二)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师 事务所 及 其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 管人(或基 金 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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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 六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按规定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披 露事项在规 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 进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编制基金招募 说明书 ,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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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二)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站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回前 , 基金 管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度报 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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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 期报告 应当按 有 关规定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 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 变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 换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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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22.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支 付; 24.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招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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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受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波动。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宏 观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 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 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上 市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策 风险: 指在基 金投 资的投资 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 和投 资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操作 风险: 指在基 金投 资决策执 行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明 晰、 交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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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因素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是指 由于 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可 能造成 的损 失。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跟踪 中国 A 股 市场 资源主 题指 数, 主要 投资 中国 A 股市 场上 资源 品行 业(包 括 有色、 煤炭 、 石 油石 化等 ) 的股 票。 如果 这些 行业 在某个 时期 不景 气, 导致 标的指 数成 分股 价格下 跌, 将可 能使 本基 金 业绩 表现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 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同时 在开放 式 基 金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性 风险 是指 在基 金管 理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七) 其他 风险 1.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代 理商 违约 、托 管人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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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 一)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 要求 提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7)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不涉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 重大 变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 并于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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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情形 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组织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 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 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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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9)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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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请见 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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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请见附 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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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一 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或者委托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注册登记 服务。基金 注 册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 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 基金账户 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 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 择红利再投 资形式进行基 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期 分 配所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件 成熟时,基金 管理人可通 过销售机构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定期 定额投资的 服 务。通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 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 金份 额,该 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以另 行公 告为 准。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供网上交易平 台。通过先 进的网络通讯 技术,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五)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人可以通过 电子邮件、 短信、主动致 电等方式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各项 主 动通知服 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 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体发 布。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 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 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六)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自动 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 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 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七) 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msjyfund.com.cn, 登陆 在线 客服, 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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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基金管 理人 与投 资人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八)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为方 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 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 的资料索取服务,索取途 径多 样,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对 外公布文件及 各种相关历 史文件均可向 客户服务人 员索取,客户 服务人员可 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同 时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九)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提高基金运 作的透明度 ,提升服务品 质,使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 时了解基金 投 资资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 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传真 、Email 、 短信等 多 渠道发 送资 讯 定制服 务。 (十)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人拥有一支 训练有素、 专业知识全面 的投资顾问 队伍,基金管 理人的专业 客 户服务代 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 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 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 咨询 服务。 (十一 )投 诉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人认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理建议是 基金管理人 发展的动力与 方向。如果 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种服 务感到 不满 意或 有其 他需 求, 可 通过 传真、Email 、 信箱、 手机 短 信等各种 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 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 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十二 )客 户互 动活 动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举 办各种互动活 动,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见 面会、理财 讲 座等, 以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互动联 系。 (十三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市 场状况以及基 金管理人服 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 务项 目。 (十四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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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 2012 年 3 月 8 日至 2012 年 9 月 8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 时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发 布的公 告: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备注 2012 年 3 月 9 日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3 月 21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民生加银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基金增加宏源证券 为代销机 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3 月 21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4 月 10 日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 放日常 申购 、 赎回 、 定期 定额投 资 业务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4 月 10 日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参与部分销售机构基金定期定额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或网上交易等电子渠道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4 月 10 日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 放日常 基金转 换业 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4 月 12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 式基金在民生证券和中信万通证券开通基 金转换业 务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6 月 5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 者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6 月 14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日信 证券为代 销机构 及开通 相关 业务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7 月 2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 基金 2012 年 6 月 30 日基 金资产净 值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7 月 18 日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2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7 月 19 日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日常申 购、 赎回、 转换和 定期定额 投资业 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7 月 20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民生加银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基金参与国泰君安 证券自助 式交易 申购费 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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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012 年 7 月 25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 式基金增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7 月 25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 式基金参与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非 现场方式 交易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7 月 27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 式基金在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 转换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8 月 3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 式基金增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并开通 定期定 额投 资、 基 金转换 业 务及参加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8 月 13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 式基金增加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和基金转换业 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8 月 29 日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2 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9 月 7 日 民生加银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包商银行 为代销机 构并开 通定投 和转 换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四) 招募说明书与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内容若 有不一致之 处,以本更新 招募说明书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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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 公 场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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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二) 《民 生加 银中证内 地资源主 题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 (三) 《民 生加 银 中证内 地资源主 题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协 议》 ; (四)法律 意见 书 ; (五)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二 年 十月 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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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 立运用 基金财 产;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基 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对 基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14.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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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 10.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因 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 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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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管人; 24.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 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 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 利,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经 营管 理; 27.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金管 理人 ; 5.根据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 除《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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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 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因 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4.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义 务。 五、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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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 利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 而有所 改 变。 七、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组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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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构 要求 提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8)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基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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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有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 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限 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效力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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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2)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提供 的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 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 在监督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和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5)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 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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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前至 少 35 天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人公 告 。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持有 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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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不影 响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的 有效 性。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 4.采取 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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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可 以对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点 ;如 大会 主 持人未 组织 监票 人进 行重 新清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持 人宣 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组织 监票人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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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构 要求 提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7)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变 更 收费方 式;(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不涉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 重大 变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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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三)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基 金 管理人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情形 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组织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 讼; (9)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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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资人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代销机 构和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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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青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 款;办理 国内外 结算;办 理票据 承兑与贴 现;发 行金 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事银 行卡业 务;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提 供保管 箱服 务;经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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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二、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 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包 含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 资 产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本 基金投资 于中证 内地资源 主题指数 成份股 及备选成 份股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权证 投资 比例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高 于 3%;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二)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 投资 于 中 证内 地资源 主题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 (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3)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4)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 述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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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三)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议 第十五 条第九款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通 过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禁止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事先 相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关 联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有 责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 交易名 单中列示 的关联方 进行法 律法规禁 止基金 从事的关 联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采取 必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如基 金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后 仍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生 时,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报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已成交 的关联 交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关 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运 作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 慎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应严格 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是 否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交 易。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及 结算方 式进 行更新, 新名单 确定 前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 制,按 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 交易规 则进行交 易,并 负责解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行 合同而 造成的 纠纷 及损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律责任 及损失 。若 未履约 的交易 对手在 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时间 前仍未 承担 违约责任 及其他 相关 法律责 任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再 向相 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 金托管 人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进 行监督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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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基金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应事 先根据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明 确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比例 ,制 订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风 险等各 种风 险。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守 相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本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限于 可由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应保 证登记存 管在本 基金名下 ,基金管 理人负 责相关工 作的落 实和协调 ,并确 保基 金托管 人能够 正常查 询。 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产 生的 受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造 成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保 管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损 失,及 因受 限证券 存管直 接影 响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 风险处置 预案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因投 资受限 证券 需要解 决的基 金投资 比例 限制失 调、基 金流 动性困难 以及相 关损 失的应 对解决 措施, 以及 有关异 常情况 的处置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投资受 限证券的 流动性 风险负责 ,确保对 相关风 险采取积 极有效 的措施, 在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决 基金运 作的 流动性 问题。 如因基 金巨 额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变动 等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周 转困难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提 供足 额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付结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对本 基金因 投资 受限证 券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管 理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现 损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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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3.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书 面资料 ,并 保证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实 、准确 、完 整。有 关资料 如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 体披露所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的名 称、数 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 和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 及时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 (1)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情况。 (4)信息 披露 情况 。 6.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七)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上述事 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 际投资 运作违反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提 醒或书 面提示 等方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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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八)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 查。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提 示,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 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基 金托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基 金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工 作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三)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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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 方可另 行协 商解决。 基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 配本基 金的任 何资 产(不包 含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结 算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内 交易交 收、 托管资 产开户 银行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财 产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 在具有 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 行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金 银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任 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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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 得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金 完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互保 基金、 交收价 差资 金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 他监管 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立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 国人民 银行、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 有关规定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债 券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债券 的结算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表 基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基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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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 。实 物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签署,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协 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年度 审计合同 、基金 信息 披露协 议及基 金投资 业务 中产生 的重大 合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方式 将重大 合同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个 工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 ,按规 定公告 。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布 。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因 此,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见 的,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估值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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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b、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c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d、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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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f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e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基金 份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当 发生净 值计算 错误时 ,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处理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基 金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实际 情况界 定双 方承担 的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如 经双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按基 金 管理 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 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基 金托管 人未对计 算过程 提出 疑义或 要求基 金管理 人书 面说明 ,基金 份额净 值出 错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损失 ,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投资 人或基 金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向 投资人 或基 金支付的 赔偿金 额,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管 理费和 托管费 的比 例各自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 成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按 时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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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财产 的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 投资人 的 利益,已 决定延 迟估 值;如 果出现 属于紧 急事 故的任 何情况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时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基金 管理人 独立地设 置、记 录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 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准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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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 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编 制;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完 成基 金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金 年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基 金合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完成报表 编制,将 有关报 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基金 管理人 应在编制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之前 及时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至少应 包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制 和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按 相关 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 拒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但 是法 律、法 规、 规章 等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七、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 之相关的 争议,双 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调 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 能解决 的,任何一 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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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争议处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 责,各 自继续忠 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 经协商一 致,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后 的新协 议,其内 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