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万家中创(161910)

万家中创: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管理 人:万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〇 一二 年 十月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8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11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14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7 七、基金财务状况 ................................................... 39 八、基金投资组合 ................................................... 41 九、重大事件揭示 ................................................... 43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44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45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46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47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3 一、重 要声明与提示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 称 “本 公告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本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 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2年6月27日登载于 《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wjasset.com )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4 二、基 金概览 1、基金名称:万家 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 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包括 万家中 证创 业成长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之基 础份 额(简称 “ 万 家创 业 成长 份 额 ” , 场 内交 易 代码 “161910 ” ) 、 万 家 中证 创 业 成 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 “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 ,场内 交易代码 “150090” ) 与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 份额(简称 “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场内交 易代码“150091” ) 。其中,万家创 业成长A 份额、 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 比例不变,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 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 式对万家创业成长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7、 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 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与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之间的配 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 面。


(1) 分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 份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 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一份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行为。


(2) 合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一份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进 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 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自 2012 年10 月12 日起开始办理, 有关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 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8、基金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5 在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 基金合 同生效 日所 在会 计年度 外)第 一个 工作 日,本 基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进行 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上一会 计年度 的约 定收 益进行 定期份 额折 算, 每两份 万家创 业成 长份 额将按一 份万家创业成长A 份额获得约定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 算后,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 : 1 的比例。 对于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上一会计年度的约定收益, 即万家创业成长 A 份 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 万 家创业成长份额分配给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持 有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两份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将按一份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获得新 增万家创 业成长 份额的 分配 。持 有场外 万家创 业成 长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述折 算方式 获得新 增场 外万 家创业 成长份 额的 分配 ;持有 场内万 家创 业成 长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算 方式获 得新 增场 内万家 创业成 长份 额的 分配。经 过上述份额折算,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和万家创业成长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2)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折 算外 ,本基 金还 将在以 下两 种情况 进行 份额折 算, 即: 当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 元;当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当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 元后, 本基金将在 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和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 B 份 额的比例仍保持 1:1 不变。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 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 折 算日折算前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000 元的部分 均折算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6 当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后, 本基 金将分别对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进 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比例仍 保持1: 1 不变。 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万 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份额数将得到 相应的调整。 有关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9、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可 申请终 止运 作。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须 经本基 金所 有份 额持有人 以特别 决议的 形式 表决 通过, 即须经 参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终 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万家创业成长 A 份 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 额将全部 转换成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 10、基金份额总额: 本基金总份额 412,423,884.23 份,其中,万家 创业成 长份额为264,321,715.23 份,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为74,051,084.00 份, 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为74,051,085.00 份(截至 2012 年9 月28 日) 11、基金份额净值: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为 1.002 元,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为1.010 元,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为0.994 元(截至2012 年9 月28 日) 12、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万家创 A、万家创B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 :万家创 A 为 74,051,084.00 份, 万家 创B 为74,051,085.00 份(截至2012 年9 月 28 日) 14、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 万家创 A 为150090, 万家创 B 为 150091 15、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6、上市交易日期:2012 年10 月12 日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7 17、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上市推荐人:无 20、本 次上 市交易 的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机 构: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8 三、基 金的募集与上市交 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 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 国证监会 2012 年3 月12 日证 监许可[2012]324 号文批准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2 年7 月2 日至2012 年7 月27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内、场外 两种方式公开 发售 7、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3) 代销券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 信金通证券)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 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排名不分先后) 。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 网定 价发售 ,场 内发售 机构 为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 会员单位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main/marketdata/catalog_hylb.aspx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 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 本次募集的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9 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412,353,281.39 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 2012 年 8 月 2 日全 额划入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开立 的万 家中 证创业成 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2,575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计算,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募集本金产生的有效份额为 412,353,281.39 份, 有效认购 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共计 71,104.58 元人民币,结转为 70,602.84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412,423,884.23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记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归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 从业人员 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406,076.04 份( 含利息结转份额) ,占本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为0.10%。 10、基金备案情况:本基金于 2012 年 8 月 2 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了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2 年 8 月 2 日获 书面确认,本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 年8 月2 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12,423,884.23 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 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 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12]339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2 年10 月12 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 :万家 创A、万家创B 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交易代码: 万家创 A 为 150090;万家 创 B 为 150091 6、本次上市交易 的基金份额总额:万家创 A 为 74,051,084.00 份; 万家创 B 为74,051,085.00 份(截至2012 年9 月28 日) 7、基金净值的披露: 基金管 理人 每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万 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0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人于 每个估 值日将 经过 基金 托管人 复核的 基金 净值 传给深 交所, 由深 交所 于下一个 交易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前一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根据 《基 金法》 , 开 放式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基金管 理人 对公 布的基 金 净值负责。 8、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 四、持 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及前十名持有 人 (一)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2 年9 月28 日, 万家中创份额持有 人户数为 1,748 户, 平 均每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51,213.80 份; 万家创A 为826 户, 平均每户持 有的基金份 额为89,650.22 份; 万家创 B 为826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89650.22 份。 (二)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2 年 9 月 28 日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万家创 A 基金 份额为 45,704,358 份 ,占本次万家创 A 上市 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61.72%;个 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万家创 A 基金份额为 28,346,726 份, 占本次万 家创A 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38.28%。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万家创 B 基金份额为45,704,354 份, 占 本次万家创B 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61.72%;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 易的万家创B 基金份额为 28,346,731 份, 占本次万家创 B 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 例为38.28%。 (三)万家创A 场内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至 2012 年9 月 28 日)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证券帐户号 持有基金份额 占场内基金 份额的比例 占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 1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0800064363 7,500,219 10.13% 1.82%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899046209 7,000,204 9.45% 1.70% 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0899043521 6,000,175 8.10% 1.45% 4 浙商银行-农行-浙商汇金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0899054214 5,000,146 6.75% 1.21% 5 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司-未 来资产中国A 股股票型母投 资信托 0878000066 4,750,323 6.41% 1.15%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2 6 未来资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未来资产中国A 股优势股 票型母投资信 0878000109 4,750,323 6.41% 1.15% 7 海通证券-交行-海通海蓝内 需价值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0899055451 4,000,233 5.40% 0.97% 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899003037 3,000,088 4.05% 0.73% 9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以太3 号集合信托 0899052095 2,500,072 3.38% 0.61% 10 季群 0037661089 1,744,550 2.36% 0.42% 合计


46,246,333 62.45% 11.21% (四)万家创B 场内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至 2012 年9 月 28 日)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证券帐户号 持有基金份额 占场内基金 份额的比例 占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 1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0800064363 7,500,218 10.13% 1.82%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899046209 7,000,203 9.45% 1.70% 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0899043521 6,000,174 8.10% 1.45% 4 浙商银行-农行-浙商汇金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0899054214 5,000,145 6.75% 1.21% 5 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司-未 来资产中国A 股股票型母投 资信托 0878000066 4,750,323 6.41% 1.15% 6 未来资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未来资产中国A 股优势股 票型母投资信 0878000109 4,750,323 6.41% 1.15%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3 7 海通证券-交行-海通海蓝内 需价值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0899055451 4,000,233 5.40% 0.97% 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899003037 3,000,086 4.05% 0.73% 9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以太3 号集合信托 0899052095 2,500,073 3.38% 0.61% 10 季群 0037661089 1,744,551 2.36% 0.42% 合计


46,246,329 62.45% 11.21%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4 五、基 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3、总经理:毕玉国( 代) 4、成立时间:2002 年8 月23 日 5、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6、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 号9 层 7、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5000700825 9、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1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齐鲁证券有限公 司 49% 上海久事公司 20% 深圳市中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12、内 部组 织结构 及职 能:本 基金 管理人 下设 综合管 理部 、计划 财务 部、 合规稽 核部、 权益 投资 部、固 定收益 部、 量化 投资部 、研究 部、 交易 部、信息 技术部 、基金 运营 部、 产品开 发部、 渠道 服务 部、机 构理财 部、 营销 策划部、 客户服务部。 量化投资部负责基金的投资及交易。 研究部负责宏观、策略、行业和公司研究。 产品营 销部 负责产 品开 发 、营 销策 划 、基 金销 售 、电 子商 务 和客 户服 务等 工作。 合 规 稽 核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合 法 合 规 性 进 行 全 方 位 的 监 察 稽 核。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5 信息技术部和基金运营部 负责基金运营和信息技术等工作。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和行政等工作。 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等工作。 13、人员情况: 截至2012 年6 月30 日, 公司共有员工 108 人 , 其中 72 人具有硕士 及以上 学历, 占员工总数的 67%, 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共 100 人, 占员工总数 的93%。 1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兰剑,021-38619810 1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止 2012 年 8 月 30 日, 本基金管理人 目前管理十一只基金,其中一只创 新型封 闭式基 金, 为万 家添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十 只开 放式 基金,包 括:万家 18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公 用事业 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 万家 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和 谐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双 引擎 灵活 配臵混 合型证 券基 金、 万家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万家稳 健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和 万家 中证 红利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16、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涛先 生, 硕士。 曾任 天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营 业部 副总经 理、 天同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 理、 南方总部副总经理等职,2002 年起任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总监 ,负 责公 司投资 风险管 理、 监察 稽核等工 作。现任量化投资部总监、万家 18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万家中证红 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3、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4、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5、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6、注册资本:349,018,545,827 元人民币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6 7、信息披露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赵会 军 010—66105799 8、托管业务经营及主要人员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 务以来 ,秉 承 “ 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 的宗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制 体系 、规 范的管 理模式 、先 进的 营运系 统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严 格履行 资产托 管人 的职 责,为 境内外 广大 投资 者、金 融资产 管理 机构 和企业客 户提供 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 管服务 ,展 现优 异的市 场形象 和影 响力 。建立了 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 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 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同时在 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估 、风 险管 理等增值 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2 年 6 月, 中国工商 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52 只, 其中封闭式 7 只, 开放式245 只。 自2003 年 以来, 本行连续八年获 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 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 地 《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 选的2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 良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基金验资机构 1、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3、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4、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汤骏 5、联系人:徐艳 6、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7 六、基 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 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理 万家 创业成 长份 额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率 和管 理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8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配 对转 换、折 算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 万家 创 业成 长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万家 创业 成长A份额 与万 家创业 成长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万 家 创业成 长A份 额与万 家 创业成 长B份 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9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0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 基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券 托管 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1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臵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臵、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万 家创 业 成长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万家 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2 16)按 照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份基金份额按 《基金合同》 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如 果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运作出现终止, 则在终止万家创业 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运作后,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 法转让 其持 有的 万家创 业成长A份 额与 万家创 业成长B份 额,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3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 还在 基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标的指数名称变更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 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4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 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9)终止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运作;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 独或 合计持 有万 家创业 成长 份额、 万家 创业成 长A 份额与 万家 创业成 长B份 额各自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下 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万 家创 业成长 份额 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 金合同 》的 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标的指数名称变更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5 8)除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单独或合计代表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 长B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 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代表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 长B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万家创 业成长 份额 、万 家创业 成长A 份额 与万 家创业 成长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6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召 开前40 天, 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 式或通 讯开会 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7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万 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 份额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并且 委托人 出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8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基 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 (含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于 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以 对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问 题做 出决定 。如 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万 家创 业成长 份额 、万家 创业 成长A 份额 与万家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9 创业成 长B份 额各 自基 金份额10% (含10% )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万家创业成长份 额、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号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 后2个 工作 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类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30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万 家创业 成长 份额、 万家 创业成 长A份 额与万 家创 业成 长B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 经 参加大 会的 万家创 业成 长份额 、万 家创业 成长A 份 额 与 万 家 创 业 成 长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运作、 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31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 过之日 起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2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在存续 期内 ,本基 金( 包括万 家创 业成长 份额 、万家 创业 成长A 份额 与万家 创业成长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如果终止万家创 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32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1.0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2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2%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2%÷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2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通常情 况下 ,标 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02% 的年 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十个工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33 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 控制手段,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 间的日 平均 跟踪偏 离度 不超过0.35% , 年跟踪 误差不 超过4% ,实 现对 中证创 业成 长指数的有效跟踪。


2、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 股(一 级市场 初次 发行 或增发 ) 、债 券、 权证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其中, 中证创 业成 长指 数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90%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5%。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金 投资于 中证 创业成 长指 数成份 股及 其备选 成份 股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的90%;


2)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4)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5)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34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 基金 应投 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35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 万家 创业成 长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或 万家 创业成长A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和万 家创业 成长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万 家创 业成 长A份 额与 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 万家创 业成长B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万 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万家创 业成 长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 万家 创业成 长A 份额与 万家创 业成 长B 份额各 自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参考净 值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 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36 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运作;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10)终止《基金合同》 ;


11)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新《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 ,在6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37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万家创 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 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并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在本基 金的 万家 创业成长A 份 额 与 万 家 创 业 成 长B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后 , 如 果 本 基 金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38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 金合 同》 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7、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 而产 生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39 七、基 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在 本基 金募集 期间 未收取 任何 费用, 本基 金不 收 取认 购费 用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的 信息 披露费 、会 计师费 、律 师费以 及其 他费用 ,不 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截至 2012 年 9 月 28 日资 产负债 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银行存款


61,975.00 结算备付金


9,069,130.43 存出保证金


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


0.00 其中:股票投资


0.00 债券投资


0.00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0.00 基金投资


0.00 衍生金融资产


0.00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04,800,459.75 应收证券清算款


4,615.72 应收利息


205,166.33 应收股利


0.00 应收申购款


0.00 其他资产


0.00 资产总计


414,141,347.23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0.00 应付管理人报酬


316,109.73 应付托管费


69,544.16 应付销售服务费 0.00 应付交易费用


2,715.00 应付税费


0.00 应付赎回款


0.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0.00 应付利息


0.00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40 其他负债


300,525.24 负债合计


688,894.13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412,423,884.23 未分配利润


1,028,568.87 所有者权益合计


413,452,453.1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414,141,347.23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41 八、基 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12 年 9 月 28 日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组 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项目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总资产比例 (%)


股票 0.00 0.00 债券 0.00 0.00 权证 0.00 0.00 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金 9,131,105.43 2.20% 其他资产 405,010,241.80 97.80% 合计 414,141,347.23 100.00%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股票。 (三)期末股票投资前十名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债券。 (五)债券投资前五名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 作日即 2012 年9 月28 日,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42 3、截至2012 年 9 月28 日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615.72 3


应收股利 0.00 4


应收利息 205,166.33 5


应收申购款 0.00 6


其他应收款 0.00 7


待摊费用 0.00 8


其他 404,800,459.75 合计 405,010,241.8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股票。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43 九、重 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 自合 同生效 至上 市交易 期间 未发生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较 大影 响的 重大事件。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44 十、基 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 准确、 完整 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 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管理。 (三) 在知悉 可能 对基 金 价格产 生误导 性 影 响或 引起较 大波动 的任 何公 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45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二)根据 《基金法》 及 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比 例、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基 金管 理人 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金法 》及其 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将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46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 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47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万家 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万家中证创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万家中证创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万家中证创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 关于申请募集 万家中证创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 供免费查阅。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10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