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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多利C(202102)

南方多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附件2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年第2号 基 金 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内容 截止 日 :2012 年 8 月 28 日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7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2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和赎回 ........................................................................................... 49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57 第八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68 第九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69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 配 ................................................................................................... 74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76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79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80 第十四 部分 风 险揭 示 ............................................................................................................... 8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6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89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摘要 ................................................................................. 108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 119 第十九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 项 ................................................................................................. 122 第二十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存 放及其 查阅 方式 ......................................................................... 124 第二 十 一部 分 备查 文件 ......................................................................................................... 125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示


南方多 利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南方 多利 中短 期债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成 。 依据中 国 证监会2007 年8 月24 日 证监基 金字[2007]242 号 文核准 的 南 方多 利中 短期 债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南方多 利中 短期 债券 投资 基金调 整投 资目 标、 范围 和策略 、 修订 基 金合同 , 并更 名为 “ 南方 多利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自 2007 年8 月28 日起, 由 《 南 方多利 中短 期债 券 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修 订而 成的 《 南方多 利 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投资 者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对申 购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获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整体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2 年 8 月 28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2012 年 6 月 30 日(未 经审 计)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以 及 《 南 方多利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二部分 释义 《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南 方多 利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 本 《 基金 合同》 由 《 南方 多利中 短 期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订 而成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 仅为 《基 金合 同》 目的 不包 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 募集 的 南方 多利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本 基金 由南 方多 利中 短期债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成 招募说 明书














指《南方 多利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 ,供基金 投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金 申购 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件 ,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 南 方多 利增 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本 托管协 议由 《南方 多利 中短 期债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修 订而 成 发售公 告 指《南 方多 利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业务 规则 》 指《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为 办理 本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 业务的 代 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中国 境外 的 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 险公 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他 资 产管理 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称 基金转 型




















指对包 括南 方多 利中 短期 债券投 资基 金基 金更 名为 “ 南方多 利 增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修改基 金投资 范围、投 资目标、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投资策 略、 投资 方向、 持有 人大会 等条 款的 一系 列事 项的 通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南方 多利 增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起始日 , 原 《南 方多 利中 短期 债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同 一日起 失 效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申 购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不超 过1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赎 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不超 过1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金 总 份额 的10 %时 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申购 费用 、 持 续销 售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类 别, 各基 金份 额类别 分别 设置 代码 , 分 别计算 和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理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票 据 投资收 益、 买卖证 券差 价 、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 益 和因 运用 基金财 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 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单 ; 剩 余期限 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 含三 百九 十七天 ) 的 债券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债 券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 货 币市 场工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持续销 售费

















主要用 于支 付销 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行销广 告 费、 促销 活动 费、 持有 人 服务费 等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资产 中扣 除,属 于基 金的 营运 费用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33 层整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公 司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 文批准 ,由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厦 门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广 西信托投 资公 司共同 发起 设立。2000 年,经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2000]78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扩 股, 注册 资本 达 1 亿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基 金 字[2005]201 号文 批 准进行 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达 1.5 亿元 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 华泰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45%、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 公司 30% 、 厦 门国 际信托 有限公 司 15 % 及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吴 万善 先生 ,董 事, 中共党 员, 大学/EMBA 。 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 处科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南 京 市分行 江宁 支行 科员 ; 华 泰 证券证 券发 行部 副经 理、 总 经理助 理; 江苏省 证券 登记 处总 经理 ;华泰 证券 副总 经理 、总 裁,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党委副 书记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党委 书记 。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博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华 泰证券 总裁 办公 室总 裁秘 书、 投 资银 行一部 业务 经理 、 福 州 办 事处副 主任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深圳总 部副 总 经 理、 深 圳彩 田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总裁 助理兼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南 京农业 大学 教师 ; 华 泰证 券人事 处职 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 科科 长、 投 资银 行部 股票 事务 部副经 理、 投资 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银行一 部高 级经 理、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总经 理 、 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理 、 投资 银 行业务 总监 兼投 资银 行业 务南京 总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兼 上海 总部 总经 理、 公司机 构客 户服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 泰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董事会 秘书 、党 委委 员。 李真先 生, 董 事, 中 共党 员, 材 料工程 、 企业 管理 双学士, 高级 工程 师。 历 任机械 工 业 部科技 司材 料工 艺处 、 科 研管理 处副 主任 科员 、 总 工程师 秘书 、 科技与 质量 监督司 行业 技 术 处副处 长;深 圳亚洲 金刚 石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干 部交流) ;深圳 市投 资管理 公司董 事局秘 书处副 主任 、 综 合部 副部 长、 部 长、 总裁 助理 兼工 业一部 部长 、 办 公室 主任 ; 深圳 市通 产实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业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深圳 会展 中心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总经理 、 董 事长;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党委 副书记 。 余钢先 生, 董 事,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湘 潭大 学英 语 专业, 高 级经 济师, 中共 党员。 历 任 广州军 区技 术局 四处 见习 学员 ; 广 州军 区技术 局组 织处助 理翻 译 、 中尉 ; 广 州军区 情报 部副 连参谋 、 正连 参谋、 副营 参谋; 深圳市 投资 管理 公 司人事 部、 董 办、 办 公室 业务经 理; 深 圳 市国资 委企 业领 导人 员管 理处主 任科 员 ; 深圳 市国 资委办 公室 副主 任、 党委 秘书 ; 深 圳市 国 资委企 业领 导人 员管 理处 副处长 ; 深圳 市地铁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部长 、 党 支部书 记 ; 深 圳 市地铁 集团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人 力资 源部 部长 、 党 支部书 记 (2009-2010 年 4 月兼深 圳通 公 司董事、深 圳大学轨 道交 通学院理事 会理事) ;2009.09 —2009.11 深圳市 市委 中青班培训 学 习;现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纪 委书记 、董 事。 洪文瑾 女士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 历任 厦门经 济特 区建 设发 展公 司财务 部 , 厦门建 发集 团有 限公 司财 务部副 经理 、 厦门建 发信 托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厦 门国 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高良玉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 硕 士, 经济 师。历 任南 京农 业大 学审 计处干 部 、 中国人 民银 行金 融管 理司 主任科 员、 中国 证监 会发 行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裁 、 党委 副书记 、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香 港 ) 董事会 主席 。 张磊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工 商 管理硕 士 (MBA ) 及国 际 关系硕 士 , 注 册金 融分 析 师(CFA) , 获得美 国 NASD Series 7 & 65 证 书。 曾工 作于 耶鲁 大 学投资 基金 办公 室(Yale Endowment ) 及美国 新生 市场 投资 基金(Emerging Markets Management, LLC) , 主要从事 基金 管理及 投资 研 究。 历 任纽 约证 券交 易所 国际董 事及 中国 首席 代表 ; 现任 HCM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高 级合 伙 人,United World College of Southeast Asia Foundation 校董 、耶 鲁大 学校 务委 员会成 员、 国 际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纽约 金融分 析师 协会 会员 。 周春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历任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会 经济 学家 、 美 国加 州大学 及香 港大学 商学院 教授、 中国 证监会 规划发 展委员 会委 员(副 局级) 、 中国 留美金 融学会 理事、 美国经 济学 会、 美国 金融 研究会 会员 ,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编委 ,北京 大学 光 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EMBA 中心 主任、高层管理 者培训与发展中心主任、 财务金融学教 授, 香 港大 学荣 誉教 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一 、 二 、 三届 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现为长 江商 学院 金融教 授、EMBA 和 高层 培训项 目学 术主 任, 国家 杰出青 年基 金获 得者 。 王全洲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大 学学历 ,1997 年中国 人民 大学会 计专 业研究 生 班毕业 , 注 册会 计师 、 资 产评估 师、 注册 税务 师; 历任北 京市 财政 局会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会 计公司 总经 理( 正处 级) ; 现任北 京兴 华会 计师 事务 所董事 长、 主任 会计 师。 丛培国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 学硕 士。 历任 北京 大学 法律系 经济 法教 研室 助教 、 经济 师讲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师、 经 济法 教研 室副 主任 , 美国 加州 大学 洛杉 矶校 区 (UCLA ) 客 座教 授、 北 京大学 副教 授; 现任北 京君 佑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事 务所 主任 。 米志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本科, 高级 经济 师、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江 苏省 姜堰 税务局 副局 长, 扬 州市 税务 局副 局长 , 扬州 市财 政局 局长 、 党 组书记 , 扬 州市 人民 政府 副秘书 长, 建设 银行扬 州市 分行 行长 、党 组书记 ,财 政部 深圳 专员 办专员 、巡 视员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政 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顾 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 女士 , 监 事, 本科。 历任熊 猫电 子集 团公 司财 务处财 务处 长, 华泰 证券 计划资 金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稽查监 察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现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 周景民 先生 , 监事 , 工学 硕士 、 工 商管 理硕 士 (MBA ) , 经 济师 。 历任 深圳 三 九企业 集 团三九 贸易 公司 职员 , 深 圳大鹏 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项目 经理 、 加 拿大 西蒙弗 雷泽 大学 工商管 理学 院 MBA 学 生 兼助教 , 广 东美 的集 团战 略发展 部高 级经 理, 招商 局集团 中国 南山 开发 ( 集团)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高级 项目 经理 ,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经理 、 经 理;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投 资部 高级 主管 。 苏荣坚 先生, 监事, 学士 学位, 高级经 济师。 历任 三明市 财政 局、 财 委, 厦 门信达 股 份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 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财务 部业 务主办 、 副 经理 , 自 营业 务部经 理; 现任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监兼 财务 部总 经理 。 郑城美 先生 , 监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兴业证 券华 林营 业部 客户 经理、 研究 发展中 心市 场分 析师 、 经 纪业务 部市 场分 析师 、 办 公室文 秘部 经理 、 南 平滨 江路营 业部 副 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计划财 务部副 总经理 、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兴 业证券 财务 总监 兼 计划财 务部总 经理 。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万善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员,大 学/EMBA 。 历任中 国人民银 行江 苏省分 行金 融管理 处 科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南京 市分行 江宁 支行 科员 ;华 泰证券 证券 发行 部副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 江苏省 证券 登记 处总 经理 ; 华 泰证 券副 总经理 、 总 裁, 现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兼 党委副 书记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 党委 书记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高良玉 先生, 董事, 总裁 , 中共 党员, 经济学 硕士 , 经济师 。 历 任南京 农业 大学审 计 处 干部、中 国人 民银行 金融 管理司主 任科 员、中 国证 监会发行 部副 处长 。1998 年加入南 方基 金担任 副总 经理 , 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兼党委 副书记 、 南方 东英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会主 席 。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 党委 委员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 农 业银 行 、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 。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 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金 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 总 裁 。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 ,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历任南 京汽 车制 造厂 工程 师、 华 泰证 券公司营 业部 总经理 、部 门总经理 、总 裁助理 。2005 年加入 南方 基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纪 委委 员、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香 港) 董事 。 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06 年 3 月 至 2008 年 3 月 ,刘 情剑 先生 、高 峰先 生 ;2008 年 3 月至 2010 年 9 月, 高 峰先生 ;2010 年 9 月至 今 ,李璇 女士 。 李璇女士 ,清 华大学 金融 学学士、 硕士 ,具有 基金 从业资格 。2007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 担任信 用债 高级 分析 师。2010 年 9 月至 2012 年 6 月 , 担任 南方 宝 元基金 经理 ;2010 年 9 月 至今, 担任 南方 多利 基金 经理;2012 年 5 月至 今, 担任南 方金 利 基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高 良玉 先生 , 副 总裁 郑文祥 先生 , 总裁助 理兼 投资总 监邱 国鹭 先生 , 专 户投资 管 理 部总监 吕一 凡先 生、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李海 鹏先 生, 研究部 总监 史博 先生 、 投 资部执 行总 监 陈 键先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转型 手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关 于遵 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对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乱 市场 秩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 于禁 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 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 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2 年 6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46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2012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52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45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31 项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工作 , 在 积极 拓展 各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的 力度 , 精 心培 育内 控文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机 制, 强 化业 务项 目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作 来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年 四次 顺 利通过 评估 组 织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分 的最 权威 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 审 阅 后,2011 年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五次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 审阅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控 制及 有 效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行 接轨 , 达 到国际 先进 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一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 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二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构








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务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部 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三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 法性 原则 。内 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 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并贯 穿于 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 管 业务的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须 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督 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 时性 原则 。托 管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准 确及 时地 记录 ;按 照 “ 内 控优 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他 委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 效 性 原则 。内 控 制度应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 律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完 善, 并 保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外 。








6 、独 立性 原则 。设 立 专门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管 理部门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制人 员必 须 相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托 管部内 部设 置独 立的 负责 内部风 险的 部门 ,专 责内 控制度 的 检 查 。








四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施








1 、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 资产托 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严 格分 离 , 建立 了明 确的岗 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良 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 人员 独立 、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 领导与 部门 高级 管理 层作 为工行 托管 业务 政策 和策 略的制 定者 和 管理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3 、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 管部严 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立 “ 自 控防 线 ” 、 “ 互控 防线 ” 、 “监控 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 全 绩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 立 “ 以 人为 本 ” 的 内控 文化 ,增强 员工 的 责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进 行定 期 、 定向 的业 务与职 业道 德 培 训、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 、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 管部通 过制 定计 划、 编制 预算等 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活 动、 处 理各项 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5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 产托管 部通 过稽 核监 察、 风险评 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 指 导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估 , 制 定并 实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6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 们通过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数 据传输 线路 的 冗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全 。








7 、 应 急准备 与响 应。 资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恢 复中 心, 制定 了基 于数据 、 应 用、 操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 练更 加 接近实 战, 资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 随 机演练 ” 。 从 演 练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








五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控 制情 况








1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 置专职 稽核 监察 部门 ,配 备专 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 领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康 、 稳 定地 发展。








2 、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 施全员 风险 管理 。完 善的 风险管 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每个 员工 的 共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产 托管 部十 分重 视 内 控制度 的建 设, 一贯 坚持 把风险 防范 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 制度 建设和 工作 流程中 。 经过 多年努 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包 括: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 核监 察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 , 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位 ,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 机 制。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 是托管 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保持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资产 托管 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 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 新问 题、 新情 况 不断出 现 , 资 产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 象、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监 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 上述 监督 内容 的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整 改的 时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 的投 资比例 调整 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 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6 号免 税商 务 大厦 塔楼 31-33 层 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 张 锐珊 2、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何奕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 人:肖 钢 联系电话 :010-66594905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胡 怀邦 联系人: 韩璞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傅 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 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倪苏云 、虞谷 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东 城区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东 城区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孔 丹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大 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深 圳发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肖 遂宁 联系人: 张青 联系电话 :0755-22166118 客服电话 :95501/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4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太普 联系人: 江波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15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 融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16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城 区阜成 门 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9 号金 融街中 心 B 座 法定代表 人:乔 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7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庄 永辉 联系人: 刘杰 联系电话 :0535-6699663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公司网站 :www.yantaibank.net 18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15-20 楼、 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15-20 楼、 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联系电话 :021-38576977 客服电话 :021-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19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廖玉 林 联系人: 巫渝峰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20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21 青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 普 大厦 办公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香 港中路68 号华 普 大厦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22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23 南京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白下 区 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白下 区 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复 联系人: 翁俊 联系电话 :025-84544021 客服电话 :400-88-96400 公司网站 :www.njcb.com.cn 24 临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联系电话 :0539-8304657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公司网站 :www.lsbchina.com 25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武汉商 业银行 大 厦 办公地址 :江汉 区建设 大 道 933 号 武汉商 业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王磊



























































联系方式027-82656867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 )、40060-96558 (全国 ) 公司网站 :http://www.hkbchina.com 26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自忠 联系人: 姚珍珍 联系电话 :0512-56968257 客服电话 :0512-96065 公司网站 :www.zrcbank.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27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联系电话 :0571-8765954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28 温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华海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 市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邢 增福 联系人: 林波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 :0577-9669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n 29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马 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13896198104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0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3038 号合 作金融大 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3038 号合 作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李 伟 联系人: 曾明 宋 永成 联系电话 :0755-25188371 、0755-2518861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公司网址 :www.961200.net 31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南城 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南城 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0769-22321089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32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武艳凤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话 :95537 ,0451-96358 网址:www.hrbb.com.cn 33 乌鲁木齐 市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农 惠臣 联系人: 菅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4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35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 人: 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6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37 大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 中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 厦 49 楼 办公地 址: 大连市 中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电话:0411-82311604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38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合肥 办公地址 :合肥 市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 省 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39 佛山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佛山市 顺德区大 良新城 区拥翠 路 2 号顺银大 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佛山市 顺德区大 良新城 区拥翠 路 2 号顺银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吴 海恒 联系人: 黄永光 电话:0757-2238584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40 天津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代销券 商和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南京市 中山东路90 号华 泰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五 道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谢高得 联系电话 :021-38565785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 大厦十六 层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 大厦十六 层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顾 伟国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6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18 、 19、 36 、 38、 39 、 41 、 42 、 43 、 44 楼























法 定代表人 :孙树 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点 公司网站 :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厦14 、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厦14 、 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c168.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 —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itics.com


13 申银万国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徐浩 明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 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 、02 、 03、05、11 、12 、13、15 、16、18 、19、20 、21 、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16 宏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 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表 人:冯 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198 号标 志商务中 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联系电话 :021-68634518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8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 19、20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邮政编码 :310052 联系人: 周妍 联系电话 :0571-86078823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0571-96598 19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道 凤 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20 中信万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 苗岭路 29 号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 金 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0532-96577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21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 大 厦 39F 法定代表 人:平 岳 联系人: 马瑾 联系电话 :021-20328216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22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 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高 冠江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23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朝阳门外 大街 16 号中国 人 寿大厦 19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 金 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24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吴宇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25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8 号A 座3 层、5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8 号A 座3 层、5 层 法定代表 人:宋 德清 联系人: 陶颖 联系电话 :010-58568040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26 华西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陕西街239 号华西 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 深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18 楼(深圳总 部)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金达勇 联系电话 :0755-83025723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27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28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 行 大厦 41/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 行 大厦 41/42 层 法定代表 人:卢 长才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0755-83199509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29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30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郁 忠民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 张瑾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31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2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市 县前东街168 号 国联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 人:雷建 辉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3 东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联系人:苏 卓仁 联系电话:0769-2211206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4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 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杜 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35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大 中华国 际交易 广 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大 中华国 际交易 广 场 8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http://www.pingan.com 36 国 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7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8 广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 融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 融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9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5 、 6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5 、 6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荣年 联系人:杨玲 联系电话:0755-82707888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40 南京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联系人: 李铮 联系电话 :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41 华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长江中路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蜀山区南 二环路959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2 红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 塔 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 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871-3577888 公司网站 :http://www.hongtastock.com 43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 光大银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 光大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www.ytzq.net 44 浙商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0571-87901912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45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 球金融中 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 球金融中 心 57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宋歌 联系电话 :021-68777222 客服电话 :021-3892990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6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 太原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 易 中心东塔 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 太原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 易 中心东塔 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7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笋岗路12 号 中民时 代广 场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笋岗路12 号 中民时 代广 场B 座 25 层 法定代表 人:刘学 民 联系人:崔 国良 联系电话:0755-25832852 公司网站:www.fcsc.cn 48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福 州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公 司网址 :www.hfzq.com.cn 49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商 务 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商 务 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李珍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50 国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光大银 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1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石 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联系电话 :0371 —65585670 客服电话 :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52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3 财达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 石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厦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 石家庄 市桥西区 自强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厦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 人:翟 建强 联系人: 陈丽君 联系电话 :0311-66006219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公司网站 :www.S10000.com 54 德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 城建国 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55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 红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大 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 红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杜 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6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 市花园 街 花园宾馆14 楼 法定代表 人:凤 良志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 全 国统一 热线95578 ,4008888777 , 安 徽 省内热线9688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57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 人:曾小 普 联系人:徐 美云 联系电话:0791-86285337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8 中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剑阁 联系人: 马强 联系电话 :010-85679888 客服电话 :(010)85679238(010)85679169 公司网站 :www.ciccs.com.cn 59 大同证券 经纪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大同 市 大北街 13 号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贸 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60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厦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厦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杰 联系人 : 彭博 联系电话 :0731-85832343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61 财通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中 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徐 轶青 联系电话:0571 -87822359 客服电话96336 (浙江 ),40086-96336 ( 全国)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62 东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江 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400-888-8588 (全国)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63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 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西五路 26 号海惠 大厦 422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029-87416787 传真:029-87417012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4 新时代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刘 汝军 联系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65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 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 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刘 弘 联系人: 牟冲 联系电话 :010-5832 8112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66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深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许方迪 联系电话 :0755- 21517910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om.cn 67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罗 创斌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68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69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 芙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周 晖 联系人: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4403360 公司网站:www.cfzq.com 70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常向东 联系电话 :0471-4979037 网址:www.cnht.com.cn 71 华龙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兰州市 城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 财富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杨 电话:0931-8784502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72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 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 A01、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 人:洪 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73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 呼和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 长安兴 融 中心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文 思婷 联系电话 :010-83991737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74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十 、 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十 、 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 人:赵 文安 联系人: 吴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75 中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 人:李 学琦 联系人 袁 劲松 联系电话 :024-86268007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76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全称: 五 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 中 心办公楼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 中 心办公楼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7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大连 市中山 区人民路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 市沙河 口区会展 路 129 号大连 期 货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78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79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深南东路5047 号 发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 发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0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虹口 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 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鄂 尔 多斯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1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道 海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82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东 大道 555 号裕 景 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吕慧 电话:021-58788678-8816 传真:021-58788678-8101 客服电话 : 网址:www.erichfund.com 83


其 他基 金代 销机 构情 况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以上代 销银 行和 代销 券商 均代销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代 销银 行中 除中 国农 业银行 、 邮 储银行 、 广东 发展银 行 、 北京银 行外 均代 销本 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代销 券商 中 除民生 证 券、 东 方证券 、 华林 证 券 、 国元 证券、 中金公 司、 新时代 证券、 瑞银 证券 外 均代销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33 层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古和鹏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 (0755 )82687860 传真: (0755 )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 方式 办理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不 超 过 1 个 月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 体日期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和网 站公 告。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代 销机 构 约定 。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申请 的, 基金份 额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不予 处理 ; 接 受申 请并 处理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价格 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相应价格 。 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 易市 场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改 或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对 申 购、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此项调 整应 在实 施 日 2 日 前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注 册 与过户 登记 人在 T+1 日内 为投资 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 可向 销售 机构 或以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内 将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账 户。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 购和追 加申 购的 最 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单 笔最 低 赎回份 额 不限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回 。 各 代销 机构 对最 低限额 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约定 为准 。 本 基金 直销 网点 最低申 购金 额及 最低 赎回 份额由 基金 管理 人制定 和调 整。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 2 个 工作 日至 少在 一家 指定媒 体和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根据 申购 费用 、 持 续销售 费 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 在 投 资者申 购时 ,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持续 销售 费的 , 称为C 类 ; 不 计提持 续销 售费 , 而 收取 前端申 购费 用的 , 称 为 A 类。 本基 金C 类和A 类基 金份额 分别 设 置 代码 。 由 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 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和 A 类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额 净 值 。 有关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具体 设置 、 费 率水 平等 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公告 。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或 者调 整现 有基 金份 额类别 的费 率水 平、 或 者停 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类别 的销 售等 , 调 整前 基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七 )申购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为零 ,但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持续 销售费 ;A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申购 费, 但不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持 续销 售费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如下 : 费率种 类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费 率 购买金 额(M ) 前端申 购费 率 0 M <100 万 0.8% 100 万≤M <500 万 0.5% 500 万≤M <1000 万 0.1%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金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费率 均最 高不 超过 0.1 %。 持有 期限 在 30 日 以内 的基金 份额 , 赎回 费率 为0.1% ; 持有 期限 超过30 日 ( 含 30 日 ) 的基 金份 额 , 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 担,其 中不 低于 25 %的部 分归 入基金 财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八)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1)A 类 基金 份额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申购 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对 应费 率 为 0.8% , 假 设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8%) =99,206.35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100,000 -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 额 =99,206.35/1.016 0= 97,644.04 份 (2)C 类 基金 份额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0/1.0160=98,425.19 份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2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本基金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赎 回价 格以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公式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赎回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10 万份A 类或C 类 基金 份额 , 份额持有期 限 10 天, 对应 赎 回 费率为 0.1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6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 100,000 × 1.016 0= 101,60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1,600× 0.1% = 101.60 元 净赎回 金额 = 101,600 -101.60 =101,498.4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10 万份A 类或 C 类 基金 份额 , 份 额持 有期 限10 天,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 101,498.4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 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 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九) 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到 (4)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十一 )暂停赎回或 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导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的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 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 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十二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 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予 以办理 。对 于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 占 当日申 请 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 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 除投 资者 明确 作出不 参加 顺延 下一个 开放 日赎 回的 表示 外,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 格 。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同 时以 邮 寄 、 传真 或 《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十三 )其他暂停申 购和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应当 报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在至 少 一 家指定 报刊 和网 站刊 登暂 停公告 。 (十四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五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金 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十六 )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十七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十八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 中, “继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 “ 捐赠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 法 执行 ” 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九 )基金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第 七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投资目 标是 在债 券稳 定收 益的基 础上 , 通 过股 票一 级市场 申购 等投资 手段 积极 投资 , 获 取高于 投资 基准 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类 金融工 具。 债券 类金 融工 具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 信 用等 级 为投 资级 的企 业债 (包括 可转 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等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上 述资 产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 本基金 也可 投资 于非 债券 类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不直 接在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 , 但 可以 参与 一级 市场新 股申 购, 并持 有因 在一级 市场 申购 所形 成的 股票以 及因 可转 债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本 基金还 可以 持有 股票 所派 发的权 证 、 可 分离债 券产 生的权 证 ,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资 的其 他非 债券 类品 种。 上述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 本 基金将 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90 个交 易日 内卖出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采取 基于 宏观 经济 趋势判 断的 主动 式管 理理 念。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未 来趋 势变动 及 其引致 的财 政货 币政 策变 化之判 断, 运用 数量 化工 具, 对 未来 市场 利率 趋势 及市场 信用 环境 变化作 出预 测, 并据 此合 理安排 组合 的配 置结 构。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获 取稳定 收益 , 增 强流动 性。


(四)投资策略


1 、债 券投 资策 略。 首先我 们根 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金 面动 向分 析和 投资 人行为 分析 判断 未来 利率 期限结 构 变化 , 并 充分 考虑组 合的 流动性 管理 的实 际情 况, 配置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和债 券组合 结构 ; 其 次, 结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 税 收分 析等 综合 影响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再次 , 在 上述基 础上 利用 债券 定价 技术 , 进 行个 券选择 , 选 择被低 估的 债券 进行 投资 。 在 具体 投资 操 作中, 我们 采用 骑乘 操作 、 放大 操作 、 换 券操 作等 灵活多 样的 操作 方式 , 获 取超额 的投 资收 益。 (1)宏 观分析 策略。 本基 金以国内 外的 宏观经 济走 势与国家 的财 政与货 币政 策方向 为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出发点 , 采 取自 上 而 下的 分析方 法, 评估 未来 投资 环境的 变化 趋势 。 在 宏观 经济方 面, 本基 金将密 切关 注经 济运 行的 质量与 效率 , 把握领 先指 标, 预测 未来 走势 ; 对 于 国家推 行的 财政 与货币 政策 , 本 基金 将深 入分析 其对 未来 宏观 经济 运行以 及投 资环 境的 影响 。 作为 债券 型基 金, 本基 金将 重点关 注未 来的利 率变 化趋 势, 因此 , 对 宏观 经济 运行中 的价 格指数 与中 央 银 行的货 币供 给与 利率 政策 研判将 成为 投资 决策 的基 本依据 , 为资 产配 置提 供具 有前瞻 性的 指 导。 (2) 骑乘 策略 。 当市场 利率 期限 结构 向上 倾斜并 且相 对较 陡时 , 投 资并持 有债 券一 段时 间, 随着时 间推 移, 债 券剩 余年 限减 少, 市场同 样年 限的 债券 收益 率较低 , 这 时将 债券 按市 场价格 出售 , 投 资者除 了获 得债 券利 息以 外, 还可 以获 得资本 利得 。 在 多数 情况 下, 这样 的 骑乘操 作策 略可 以获得 比持 有到 期更 高的 收益。 (3) 杠杆 放大 策略 。 杠杆放 大操 作即 利用 回购 等方式 融入 资金 , 并 购买 相对剩 余年 限长 的债 券, 以期获 取超 额收益 的操 作方 式。 目前 市场资 金面 充裕 , 回 购利 率较低 , 为杠 杆放大 操作 提供了 良好 的 市 场机会 。 (4) 换券 策略 。 我们综 合考 虑利 率期 限结 构、 流 动性、 信用 级别 等因 素对债 券进 行定 价, 以此 为 基础上 , 在属性 相近 的债 券中 , 选 择 买入相 对被 低估 的债 券, 卖 出相对 被高 估的 债券 , 进 行 换券操 作。 对于专 业投 资者 ,由 于具 有一定 的投 资规 模, 具备 较强的 议价 能力 ,加 上专 业的定 价技 术 , 通过换 券操 作可 以获 得较 好的超 额收 益。 (5)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 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 享股票 价 格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本基 金将选 择公 司基 本面 优良 的可转 换债 券进 行投 资, 并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等 数量 化估 值工 具进 行定价 。本 基金 持有 的可 转换债 券可 以转 换为 股票 。 (6)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品 种 投资策 略 包括资 产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 (ABS ) 、 住房 抵押 贷款 支持证 券 (MBS) 等在 内的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定 价受 市场 利率、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质 量、 提前 偿还 率等 多种因 素影 响。 本 基 金 将 在 基本 面 分 析 和债 券 市 场 宏 观分 析 的 基 础上 , 采 用 数 量化 模 型 辅 助确 定 其 内 在价 值。 2 、新 股投 资策 略。 目前股 票发 行价 格与 二级 市场价 格之 间存 在一 定的 价差 , 新 股申 购成 为一 种风 险较低 的 投资方 式。 本基 金 通 过对 宏观经 济以 及 上 市公 司 的 基本面 深入 研究 , 并 结合 金融工 程数 量化 模型 , 对 于拟 发行 上市 的新 股 等权 益类 资产 进行 合理 估值 , 制 定相 应的 申购 和择 时卖出 策略。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五)投资决策依据 和决 策程序 1 、决 策依 据 (1)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契约 的有关 规定 。 依法决 策是 本基金 进行 投资的 前 提; (2)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势 。这 是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 基础;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作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2 、决 策程 序 (1)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基金 的主要投 资原 则,并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 (2)提 出投资 建议: 证券 分析人员 根据 咨询机 构提 供的研究 报告 以及其 他信 息来源 , 选定重 点关 注的 各类 债券 ; 在重点 关注 的投 资产 品范 围内根 据自 己的 调查 研究 选出有 投资 价 值的各 类债 券向 基金 经理 做出投 资建 议 ; 根 据基 金经 理提出 的要 求对 各类 投资 品种进 行研 究 并提出 投资 建议 。 (3)制 定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定的投 资原 则前提 下, 根据证 券 分析人 员提 供的 投资 建议 以及自 己的 分析 判断 ,做 出具体 的投 资决 策。 (4)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 控制委员 会定 期召开 会议 ,对基金 投资 组合进 行风 险评估 , 并提出 风险 控制 意见 。 (5)评 估和调 整决策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环 境的变化 和实 际的需 要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六)投资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债 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将 80 %以 上的 基金资 产投 资于 债券 类金 融工具 , 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5 % , 非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2)本 基金不 直接在 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产 ,但 可以参 与一 级市场 新 股申购 , 并 持有 因在 一级 市场申 购所 形成 的股 票以 及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本基 金还 可以持 有股 票所 派发 的权 证、 可 分离 债券 产生 的权 证,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非债 券类 品种 ; (3)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 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若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重新 界定上 述比 例限 制, 则本 基金从其 新 规定 。 (4)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5)存 放在本 基金托 管银 行以外的 具有 基金托 管资 格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10 % ,不 得 超过此 银行 净资 产 的 10 %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 债券 、短期 融资 券等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7)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9)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10) 本基 金的 建仓 期为 一个月 ; (11 )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由 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或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组 合不符 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以达 到标 准 。 (七)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未经审计)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于2012 年9 月12 日复核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2 年6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9,065,157.75 4.24 其中: 股票


129,065,157.75 4.2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817,927,588.69 92.61 其中: 债券


2,817,927,588.69 92.6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3,269,134.11 0.76 6 其他资 产


72,597,767.62 2.39 7 合计





3,042,859,648.17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65,243,292.27 2.97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16,012,500.00 0.73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 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49,230,792.27 2.24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 -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 应 业 -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14,058,000.00 0.64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6,597,170.58 0.30 I 金融、 保险 业 33,600,000.00 1.53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9,566,694.90 0.44 M 综合类 - - 合计 129,065,157.75 5.87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673 西部证 券 2,000,000 33,600,000.00 1.53 2 002685 华东重 机 2,500,000 22,200,000.00 1.01 3 002668 奥马电 器 1,650,000 20,707,500.00 0.94 4 002669 康达新 材 1,250,000 16,012,500.00 0.73 5 300330 华虹计 通 900,000 14,058,000.00 0.64 6 603123 翠微股份 659,058 6,597,170.58 0.30 7 601965 中国汽 研 920,421 6,323,292.27 0.29 8 601929 吉视传 媒 700,000 5,922,000.00 0.27 9 603000 人民网 88,830 3,644,694.90 0.17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29,094,000.00 1.32 3 金融债 券 98,971,350.00 4.5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8,971,350.00 4.51 4 企业债 券 833,479,798.99 37.9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118,422,000.00 50.91 6 中期票 据 394,436,000.00 17.95 7 可转债 343,524,439.70 15.64 8 其他 - - 9 合计 2,817,927,588.69 128.27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2,200,000 213,664,000.00 9.73 2 011209002 12 国 电集 SCP002 1,200,000 120,072,000.00 5.47 3 0982116 09 甘 国投 MTN1 1,000,000 101,350,000.00 4.61 4 041254022 12 港 中旅 CP001 1,000,000 100,770,000.00 4.59 5 041260036 12 陕 煤化 CP001 900,000 90,135,000.00 4.10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证 。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8.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8.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8.3 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837,615.7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6,324,031.54 5 应收申 购款 27,186,120.3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597,767.62 8.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213,664,000.00 9.73 2 110015 石化转 债 39,964,000.00 1.82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3 110003 新钢转 债 21,451,051.30 0.98 4 110007 博汇转 债 20,208,000.00 0.92 5 110011 歌华转 债 6,847,977.40 0.31 6 110018 国电转 债 6,748,200.00 0.31 7 125089 深机转 债 3,896,800.00 0.18 8 125731 美丰转 债 3,455,160.00 0.16 9 110013 国投转 债 3,288,276.00 0.15 10 110016 川投转 债 3,115,200.00 0.14 8.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673 西部证 券 33,600,000.00 1.53 新股锁 定 2 002668 奥马电 器 20,707,500.00 0.94 新股锁 定 3 002669 康达新 材 16,012,500.00 0.73 新股锁 定 4 603123 翠微股 份 6,597,170.58 0.30 新股锁 定 5 603000 人民网 3,644,694.90 0.17 新股锁 定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南方多利A 阶段 份 额 净值 增 长率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9.23-2009.12.31 4.66% 0.32% -0.28% 0.04% 4.94% 0.28% 2010.1.1-2010.12.31 4.45% 0.25% -0.87% 0.10% 5.32% 0.15% 2011.1.1-2011.12.31 -0.48% 0.34% 2.52% 0.11% -3.00% 0.23% 2012.1.1-2012.6.30 10.37% 0.25% 0.79% 0.09% 9.58% 0.16% 自基金 转型 至今 20.09% 0.29% 2.14% 0.10% 17.95% 0.19% 南方多利C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 )- (3) (2) - (4 ) 2007.8.28-2007.12.31 7.04% 0.25% -1.22% 0.11% 8.26% 0.14% 2008.1.1-2008.12.31 3.37% 0.20% 11.01% 0.21% -7.64% -0.01% 2009.1.1-2009.12.31 3.42% 0.27% -4.44% 0.11% 7.86% 0.16%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2010.1.1-2010.12.31 4.11% 0.25% -0.87% 0.10% 4.98% 0.15% 2011.1.1 -2011.12.31 -0.78% 0.34% 2.52% 0.11% -3.30% 0.23% 2012.1.1-2012.6.30 10.22% 0.25% 0.79% 0.09% 9.43% 0.16% 自基金 转型 至今 30.28% 0.27% 7.33% 0.14% 22.95% 0.13%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 中债 总指 数 (全 价) 。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基准 不再 适用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发 展状 况及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调整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业绩 基准 的变 更须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 在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属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 风险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


(十一)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二)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三)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经理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第 八 部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 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 ,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 九 部分 基 金 资产 估 值


(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 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加密 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 六)基金份额净值 的 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当估 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因基 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 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 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 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买卖 证券 差价 ,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银 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全 年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 90%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 由 于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 额收取 持续 销售 费, 而 A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持 续销 售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基金 净收 益、基 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数 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2 、由于 不同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的可 分配 收益不 同, 基金管理 人可 相应 制 定不 同的收 益 分配方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七)红利金额的处 理方 式 红利金额按权益登记 日有 效份额以当次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为基准计算并 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弃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 基 金财产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 有关 的费用 1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费用 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持续 销售 费;


(4) 证券 交易 费用 ;


(5) 银行 汇划 费用 ;


(6)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7)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


(8)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 费和律 师费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 2 、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费用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0.6% 的 年费 率计 算,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0.6%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两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0.2% 的 年费 率计 算,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两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上述 “1、 与基 金运 作有关 费用 的种 类” 中 (4)到(9)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其它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支 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二)


与基金销售 有关 的费用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 、申购 费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费率 为零 ,但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持续 销售 费;A 类 基金份 额 收 取申 购费 ,但 不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持续 销售 费。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如下 : 费率种 类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费 率 购买金 额(M ) 前端申 购费 率 0 M <100 万 0.8% 100 万≤M <500 万 0.5% 500 万≤M <1000 万 0.1%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赎 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0.1% 。 持 有 期 限 在 30 日 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费 率 为 0.1% ; 持有 期限 超过30 日( 含30 日) 的基 金份 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 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3 、持 续销 售费 持续销 售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 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本 基金A 类不 收取 持续 销售 费,C 类基 金份 额 的 持续 销 售费按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年 费 率计提 。 持 续销 售费 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持续 销售 费 E 为前 一日 的C 类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持续销 售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持续 销售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或持 续销 售费 等相 关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持续 销售 费等 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或 持续 销售 费率等 费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1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 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2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四)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销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 内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0、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22、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3、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 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第十四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债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形式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策等 发生 变化, 导致 债券价 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利率 风 险。 利率波 动直 接影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从 而影 响基金 的净 值表现 。 利率波 动可 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破 面值 。 在 利率 波动 时, 中 短期 债券 基金 的净 值波动 一般 会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3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7 、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造成管 理 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 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如果出现较 大 数额的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四 、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 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申购 、赎 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 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对基 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拒 绝或 暂 停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 认 为基金 代销 机构 违反 《基 金合同 》 、 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及 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转型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 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执行 生效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 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当基 金托 管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托 管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变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 收 费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 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 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 (含 50 %)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但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 (含 50 %)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但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 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少 1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1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1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10 日公 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1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 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并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 在 公证 机 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 家 指定媒 体 及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上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全 年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 90 % ,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 由 于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 额收取 持续 销售 费, 而 A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持 续销 售费, 各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分配方案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基金 净收 益、基 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数 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2 、由于 不同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的可 分配 收益不 同, 基金管理 人可 相应 制 定不 同的收 益 分配方 案。 (三)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四)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 年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二)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三) 持续销售费


持续销 售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 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本 基金A 类不 收取 持续 销售 费,C 类基 金份 额 的 持续 销 售费按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年 费 率计提 。 持 续销 售费 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持续 销售 费 E 为前 一日 的C 类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持续销 售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持续 销售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方向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类 金融工 具。 债券 类金 融工 具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 信 用等级 为投资 级的企 业债 (包括 可转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等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上 述资 产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 本基金 也可 投资 于非 债券 类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不直 接在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 , 但 可以 参与 一级 市场新 股申 购, 并持 有因 在一级 市场 申购 所形 成的 股票以 及因 可转 债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本 基金还 可以 持有 股票 所派 发的权 证 、 可 分离债 券产 生的权 证 ,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资 的其 他非 债券 类品 种。 上述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的20 %。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 本 基金将 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90 个交 易日 内卖出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围 。 (二)投资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 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 基金 将80% 以上 的 基金资 产投 资于 债券 类金 融工具 ,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5 % , 非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2)本 基金不 直接在 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产 ,但 可以参 与一 级市场 新 股申购 , 并 持有 因在 一级 市场申 购所 形 成 的股 票以 及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本基 金还 可以持 有股 票所 派发 的权 证、 可 分离 债券 产生 的权 证,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非债 券类 品种 ; (3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40%。若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重新 界定上 述比 例限 制, 则本 基金从其 新 规定 。 (4)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5)存 放在本 基金托 管银 行以外的 具有 基金托 管资 格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10% , 不得 超过此 银行 净资 产 的 10 %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 债券 、短期 融资 券等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7)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9)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10) 本基 金的 建仓 期为 一个月 ; (11)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由 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或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组 合不符 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以达 到标 准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法 律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本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 32、 33 层整层 法定代 表人 : 吴万 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从事 募集 、 管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务 , 以 及法律 、 法 规允 许或 相关 监管机 关批 准的其 他资 产管 理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 贴现、 转 贴现、 国内 会计业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代理 销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 理承销、 代理 承 兑债券 , 代 收代 付业 务, 代理证 券资 金清 算业 务, 保险业 代理 业务 , 代 理外 国银行 和国 际金 融机构 贷款 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年 金账户 管 理服 务、 认 购申 购 业 务, 咨 询调 查业 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行贷 款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汇有 价证券 。 自 营代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银行卡 业务, 电话 银行、 网上银 行, 手 机银 行业务, 办理 结 汇 售汇 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类 金融工 具。 债券 类金 融工 具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 信 用等级 为投资 级的企 业债 (包括 可转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等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上 述资 产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 本基金 也可 投资 于非 债券 类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不直 接在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 , 但 可以 参与 一级 市场新 股申 购, 并持 有因 在一级 市场 申购 所形 成的 股票以 及因 可转 债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本 基金还 可以 持有 股票 所派 发的权 证 、 可 分离债 券产 生的权 证 ,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资 的其 他非 债券 类品 种。 上述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 本 基金将 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90 个交 易日 内卖出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1) 本 基金 将80 %以 上的 基金资 产投 资于 债券 类金 融工具 , 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5 % , 非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2)本 基金不 直接在 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产 ,但 可以参 与一 级市场 新 股申购 , 并 持有 因在 一级 市场申 购所 形成 的股 票以 及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本基 金还 可以持 有股 票所 派发 的权 证、 可 分离 债券 产生 的权 证,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非债 券类 品种 ; (3)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40%。若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重新 界定上 述比 例限 制, 则本 基金从其 新 规定 。 (4)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5)存 放在本 基金托 管银 行以外的 具有 基金托 管资 格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10 % ,不 得 超过此 银行 净资 产 的 10 %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 司发行的 债券 、短期 融资 券等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7)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 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9)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10) 本基 金的 建仓 期为 一个月 ; (11)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由 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或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组 合 不 符 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以达 到标 准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 交 易 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 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 责 任 。 (3)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支 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期 对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更新 ,名 单中 增加 或减 少存款 银行 时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申请,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 工作日 内对 回函 确认 收到 , 基金 托管 人回 函确认 收到 名单 两天 后, 被确认 调整 的存 款银 行名 单开始 生效 。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 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进 行确 认。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即 增加 已持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值 的比 例的 提供 , 从 而使审 核指 标更 为完整 。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 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申购 、 基 金投 资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二)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三)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前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基 金法》 以及 相关法 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的有 关规 定, 就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签订书 面协 议。 具体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 指令传 达与 执行 、资 金划 拨、账 目核 对 、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及 存款证 实书 的开 立、 传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和 职责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 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 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 和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 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 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和 修改 相关 服务 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者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资 者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者 定期 发送 。 投资 者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者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网上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 购/ 申购、定投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赎 回 及 信 息 查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网 上交 易 的 具 体业 务 规 则 请 参见 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自助 答疑 ” 栏 目, 选 定咨询 问题 的类 型如 账户 类 、 交 易 类、网 上查询/ 交易 、服务 类、产 品介绍 、金融 知识 等并输 入要咨 询问题 的关 键词, 便可自 助进行 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5 、网 上客 户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通 过 “ 在线 客服 ” 办 理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和 建议、 资料 修改 、信 息定 制等业 务。 6 、专用 客 户端 下载 投 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下 载 电脑PC 客 户端 及iPhone 客户 端 , 通过 专用客 户端 获 得 基 金 净 值 查询 、 账 户 查询 、 理 财 资 讯及 相 关 客 户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网 上 直销 客 户 可 通过 PC 客户 端进 行基 金交 易。 (二) 投资 者通 过手 机上 网, 访 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 得基 金 管理人 最 新的理财 资讯 ,办理 各项 基金查询 和基 金交易 业务 。手机WAP 交易 具体 规则请 参见基金 管理 人网站 相关 公告 。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 定制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内容 如下: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基 金周刊 等 。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理 财专刊 (彩 信) 等。 四 、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为便于 投资 者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联系 信息。 投资 者可通 过以下5 种方 式 进行 联系信 息(包 括联系 地址 、手机 号码、 固定电 话、 电子邮 箱等) 的变更 : 1 、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账户查 询” 或 “网 上交 易”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投资 者) 系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 转 人工 座席修 改。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5 、通 过销 售机 构提 交账 户 资料变 更业 务申 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 人工 座席 服务 : 提 供每 周七天 , 每 日不 少于8 小时 的人工 座席 服 务 (法 定节 假 日除外 )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 息定 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投资者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者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第十九 部分 其 他应 披 露 事 项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如下 : ( 登 载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长 量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08-24


·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大 通 证 券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的 公告


2012-08-09


·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银 河 证 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投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07-23 · 南方多 利增 强债 券型 基金 恢复申 购 、 转 换转 入及 大 额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2012-07-18


·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英 大 证 券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的 公告


2012-07-17


·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天 津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务并 参与 网银 和定 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07-17


·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07-17


·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及开通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07-13


·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及开通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07-13


· 南方多 利增 强债 券型 基金 暂停申 购 、 转 换转 入和 限 制大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的公 告


2012-07-12


·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信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和 移 动 银 行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2012-06-29 ·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与 交通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 行基 金 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06-29 · 关于注 意防 范冒 用南 方基 金名义 进行 的非 法证 券活 动的提 示


2012-06-25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销 关于 开通 电 脑 PC 客户端 交易 的公 告


2012-06-25


· 南方多 利增 强债 券型 基金 恢复申 购 、 转 换转 入及 大 额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2012-06-19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赎回 公司 持有 旗下 开放 式基金 的公 告


2012-06-14


· 南方多 利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2012-06-13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中 天 证 券 推 出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的公告


2012-06-05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恢复 直销 电话 交易 服务 的公告


2012-06-05


· 南方多 利增 强债 券型 基金 暂停申 购 、 转 换转 入和 限 制大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的公 告


2012-06-01


·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华 融 证 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基 金 定 投 申 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05-31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 南方多 利增 强债 券型 基金 恢复申 购 、 转 换转 入及 大 额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2012-05-28


·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重 庆 银 行 网 银 申 购 及 网 银 定 投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05-22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渤 海 证 券 推 出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2012-05-21


· 南方多 利增 强债 券型 基金 暂停申 购 、 转 换转 入和 限 制大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的公 告


2012-05-17


· 南方多 利增 强债 券型 基金 恢复大 额申 购 、 转 换转 入 和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2012-05-04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获 配 12 许昌 投 资债 (1280138 ) 公告


2012-05-04 关于南方多 利增强债 券型 基金限制大 额申购、 转换 转入和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公 告


2012-04-26


· 南方多 利 增 强债 券型 基金 恢复申 购 、 转 换转 入及 大 额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2012-04-14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获 配 12 长建 投 债(1280098 ) 公告


2012-04-11


·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国 泰 君 安 自 助 式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2-04-09 · 南方多 利增 强债 券型 基金 暂停申 购 、 转 换转 入和 限 制大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的公 告


2012-04-05


· 南 方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03-31 · 南方基 金关 于开 通电 子直 销汇款 交易 的公 告


2012-03-26


· 南方基 金关 于开 通光 大银 行卡网 上直 销交 易的 公告


2012-03-26


· 南方基 金关 于电 子直 销开 通多交 易账 户的 公告


2012-03-26


· 南方基 金关 于暂 停直 销电 话交易 系统 服务 的公 告


2012-03-23


· 南方基 金关 于暂 停网 上直 销交易 系统 服务 的公 告


2012-03-23


·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基 金获 配 12 鞍山 城投 债(1280027 )公 告


2012-03-12


· 南方基 金关 于开 展农 行卡 网上直 销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2-03-06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第二十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 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本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但应 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第 二十一 部分 备查 文 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本基金 成立的 文件 ; 2、《 南 方多 利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南 方多 利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8、中 国 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二年 十月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