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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稳健(200009)

长城稳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长城稳健 增 利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2012 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 一 二年十 月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 长城稳健增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于2008 年5月16 日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证监 许 可 【2008 】706 号文 批准 发 起设立 。 基 金合 同于2008 年8月27 日 生效 。 重 要 提 示 (一 ) 基金 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其 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三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四)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 为2012 年8月26 日,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2012 年6月30 日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五)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情 况说明 中涉 及的 与托 管相 关的基 金信 息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复 核。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 43 九、基金的业绩 ......................................................................................................... 52 十、基金的财产 ......................................................................................................... 5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六、风险揭示 ......................................................................................................... 6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9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1 二十三、备查文 件 ..................................................................................................... 91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管 理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管 理办法 》 ”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 及 《 长城 稳健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 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 长城稳健增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风 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 非文 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长城 稳健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长城 稳健 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托管协 议 或 本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长城 稳健 增 利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长城稳健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法律 文件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每 6 个月 更新1 次, 并于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 截至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 1 日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长城 稳健 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司法 解释、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通 知等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6 月9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年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份 证、 军人 证件 等有 效身份 证件 的中 国公 民, 以及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5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存续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规 定的条 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取 得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中 国境 外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 险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 同 或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 转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 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长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长城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成立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 国证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6 监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 由 出现 后 , 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确认 的投 资 人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开放日 指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的 日 期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具体 时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业务规 则 指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运 作 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 存 续期 内 ,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购回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所持 基金 份 额 销售 机构 变更的 操作 巨额赎 回 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 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元 指人民 币元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7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使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部 或部 分履行 本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事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水 、地 震及 其 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 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名 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3、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41 层 4 、法 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5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6、设 立日 期:2001 年 12 月27 日 7、电 话: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 、联 系人 : 袁 柳生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8 9 、管理 基金情 况:目 前管 理久嘉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城久恒平 衡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长 城久泰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消费 增值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安 心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久 富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长城 品牌优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稳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景气 行业 龙头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中小 盘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积极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兆中 小板 3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优 化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长 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等 十六只 基金 。 1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 、 注册 资本 : 壹 亿伍 仟 万元 12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7.059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 要人 员情况





1、 董事 、监 事及 高管 人员介 绍 (1)董事 杨光裕 先生 , 中共 党员 , 硕士研 究生 毕业 。 历任 江 西省审 计厅 办公 室主 任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何伟先 生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究 生 。 曾 任职 于北 京 兵器工 业部 计算 机所 、 深 圳蛇口 工业 区电子开 发公司、 深圳蛇 口百佳超 市有限公 司等公 司,1993 年2月起 历任君 安 证券有限 公司 投资二 部经 理、 总裁 办主 任、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资产 管理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营业部 总经 理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 华富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筹) 拟任 总 经理 , 国 泰君 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公 司副 总裁 。现 任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 范小新 先生 , 中共 党员 , 经济学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1986 年 7 月 参加 工作 , 历任重 庆 市对外 经济 贸易 委员 会副 处长, 西南 技术 进出 口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重庆 对外 经贸委 美国 公 司筹备 组组 长, 中国 机电 产品进 出口 商会 法律 部 副 主任, 华能 资本 服务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工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9 作部副 经理 。现 任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兼纪 委书 记、 党委 委员 。 梁宇峰 先生 , 中共 党员 , 复旦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历 任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发 展总 部经理助 理、办公 室主任 助理、研 究所副所 长,2006 年4月至今 任东方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研 究所所 长。 姬宏俊 先生 , 中共 党员 , 研究生 学历 , 工商 管理 硕 士。 历任 河南 省计 划委 员 会老干 部处 副处长 、 投资 处副 处长 , 发展计 划委 员会 财政 金融 处副处 长 , 国 家开 发银 行 河南省 分行 信贷 一处副 处长 。现 任中 原信 托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陆妍女 士, 1991 年 毕业 于天津 理工 学院 管理 信息 系统专 业, 获工 学学 士学 位,1997 年毕业 于天 津大 学管 理学 院,获 工学 硕士 学位 。曾 任天津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进出口 贸易 咨 询部部 门经 理、 天津 泰达 集团证 券投 资部 项目 经理 、北方 国际 信托 投资 股份 有限公 司证 券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现 任北 方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万建华 先生 ,中 共党 员, 工商管 理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货 币政策 司 处长、 招商 银行 总行 副行 长、 党 委副 书记、 常务 副 行长、 中国 银联 筹备 组组 长、 党 委书 记、 副董事 长、 总裁 ,上 海国 际集团 党委 副书 记、 副董 事长、 总裁 。现 任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谢志华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博士 。历 任湖 南国 营大通 湖农 场教 师、 湘西 自治州 商 业学校 教师 、 北京 商学 院 (现 北京 工商 大学 ) 副院 长、 北京 工商 大学 校长 助 理。2003 年至 今任北 京工 商大 学副 校长 。 刘杉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中 华工 商时 报社 海外 部编辑 、副 主任 、中 华工 商时报 财 经新闻 部主 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深 圳分 行金 融早 报社 总编辑 ,中 华工 商时 报社 总编辑 助理 , 现任中 华工 商时 报社 副总 编辑, 兼任 北京 工商 大学 教授、 中国 人民 大学 信托 与基金 研究 所 研究员 。 谭岳衡先生 ,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 。曾任职于国家发展改革 委员会,历任南方证 券 国际部总经理 、 南方证券咨询公司董事长 、南方证券香港公司副董 事长,香港江南财务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招银国际董事副总 经理、长城证券公司董事 ,招商银行董事、招商 证券监 事长 。现 任交 银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首席 执行 官兼副 董事 长。 熊科金先生 ,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 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业务部负责人,中 国 东方信托投资公 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江西 管理总部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组负责 人, 银 河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2011 年7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现 任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0 (2) 监事 吴礼信 先生 , 中 共党 员, 会计师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非执 业) 。 历任 安徽 省地 矿局三 二 六地质 队会 计主 管, 深圳 中达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一部部 长,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计 财 综合部 经理 ,大 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资金 结算 部副 总经理 ,第 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2003 年进入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任 财务 部总 经理 , 现任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 监, 并担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 王燕滨 先生 , 中 共党 员 , 工商管 理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历 任内 蒙银 行学 校教 师、校 团 委书记 、学 生科 科 长 、教 研室主 任, 内蒙 古证 券公 司发行 部经 理、 上海 业务 部总经 理、 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海 通证券 天津 、北 京营 业部 总经理 ,北 方信 托业 务二 部总经 理、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兼 信托 业务 二部总 经理 。现 任北 方信 托总经 理助 理兼 资产 管理 部总经 理。 张令先 生, 中共 党员 ,研 究生学 历。 历任 中国 纺织 机械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会 计、副 科 长、科 长、 副总 会计 师、 上海浦 发银 行信 托证 券部 科长、 副总 经理 、东 方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资金 财务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现 任东 方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稽核 总部 总经 理。 孟凡君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学士 ,经 济师 。历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河南 华信 资金市 场 融资二 部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中 原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开封 证券 营业 部副 经理 、资产 管理 部 经理, 现任 中原 信托 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二 部经 理。 桑煜先 生, 中共 党员 ,经 济学学 士。 曾任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山 东省 分行 、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基金 托管 部。2002 年 8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市场 开发 部业务 主管 、 运行保 障部 副总 经理 、运 行保障 部总 经理 、市 场开 发部总 经理 、综 合管 理部 总经理 、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张静女 士 , 中 共党 员 ,2005 年毕 业于 南开 大学 , 法学 硕士 。 曾 任摩 根士 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员 ,2007 年5 月 进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 管。 (3 ) 高级 管理 人员 杨光裕 先生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熊科金 先生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简历 同上 。 余骏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毕 业。曾 任教 于中 国地 质大 学经管 学院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行 湖 北省分 行科 室负 责人 ,君 安证券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宏 观室负 责人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营 业部总 经理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兼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1 副总经 理兼 运行 保障 部总 经理和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市 场开发 部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彭洪波 先生 , 武 汉大 学 ( 武汉测 绘科 技大 学) 工学 学士, 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经济学 硕 士。 曾就 职于 长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历任深 圳东 园路营 业部 电脑 部经 理, 公司电 子 商 务 筹备组 项目 经理 ,公 司审 计部技 术主 审。2002 年 3 月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 监察稽 核部 业务 主管 、 部 门副总 经理 、 部 门总 经理 、 公司 督察 长兼 监察 稽核 部总经 理、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兼 运行 保障 部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运行 保障 部总 经理 。 桑煜先 生,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车君女 士, 中共 党员,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职于 深圳 本鲁克 斯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1993 年起先 后在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监管 局市 场处 、 机 构监 管处、 审理 执行 处、 稽查 一处、 机构 监 管二处 、党 办等 部门 工作 ,历任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正处 级调 研员等 职 务 。 现任公 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 核部总 经理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史彦刚 先生 ,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经 济学 硕士 。曾 就职 于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信贷 评估 部 、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监管 一部 、 中 信银 行总 行风险 管理 部,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3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高级 信用 分析师 ,2009 年 3 月至 2011 年6 月任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固 定收益 投资 经理 ,2011 年 6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 管理部 工作 。自 2011 年11 月 14 日 起担 任本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长城 稳健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历 任基 金经 理如下 :刘 海先 生 自 2008 年8 月 27 日 至2009 年9 月21 日 任基金 经理 , 王定 元先 生 自2009 年9 月22 日至 2010 年 10 月21 日任基 金经 理 , 钟光 正先 生自 2010 年2 月 24 日至 2011 年11 月 13 日 任基 金 经理。 3 、 本 公司 公募 基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 杨建华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执 行委 员,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投 资总 监兼 基金 管理部 总 经理。 杨毅平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首席 策略 分析师 。 秦玲萍 女士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2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登记 结算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登记结 算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更 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 代理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3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 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4 (27)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健全、 完善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是 规范 公司 行为 , 有 效 防范经 营风 险, 实现 公司 持 续、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 制严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 、风 险控 制的 目标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 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和 持续 、稳 定 、 健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体 目标 是: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5 (2) 建立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不断 提高 基金 管理 的 效率和 效益 , 在有 效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 努 力实 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努力 将各 种风 险控 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 保 障公 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塞漏 洞、 消 除隐 患、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 、建 立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原 则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规 、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 建立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制度应 覆盖 公司的 各项 业务、各 个部 门和各 级人 员,并 渗透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 )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 公 司组织 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风 险控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应当独立 于风 险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部门 ;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 合 规审 查委 员 会 、 督 察 长和监 察稽 核部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 权威性 ,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 和检查 ; (4 )有 效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和监 管部 门的规 章, 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 ,成 为所 有员 工严格 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执行风 险控 制制 度不 能存 在任何 例 外 , 公司任 何员 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5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风 险控制应 随着 公司经 营战 略、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 完 善 ; (6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 金投资、 研究 策划、 市场 开发等相 关部 门, 应 当在 空间上 和制度 上适 当分 离, 以达 到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对因 业务需 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应 制 定 严格的 批准 程序 。 3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6 (5 )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 )保 障风险 控制制 度的 持续性和 有效 性,制 定可 行的风险 控制 制度的 评价 和检查 机制。 4 、风 险控 制体 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监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计 工 作。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合 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检查 , 协 助董 事会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的 风险 进 行研究 、 分 析和 评估 , 并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 险控 制 与审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 体 系 。 ②审查 、 评价 公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场营 销管 理制度 、 风险 管理制 度等 各项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见 ;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工 作。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 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 行的预 防和控 制。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7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 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 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 投资策 略, 对基 金的 总体投 资情 况提出 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 到分 散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性的 目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主 要职 责为 :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 独 立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责是 :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相 关的 业务 部门 一 起, 共同 制定 对风 险的 事 前防范 和 事后审 查方 案;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职 能 ;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部 门根据 经营计 划 、业务规 则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定 本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制 措施 ,达 到: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相监 督; 直 接与 交易、 资 金、 电 脑系 统、 重 要空 白 支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 实 行双人 负责 ; 属 于单 人、 单 岗处理 的业 务, 强化 后续 的监督 机制 ; ②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凭据顺 畅传 递的 渠道 , 各 部门和 岗位 分别 在自 己的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 责, 将 风险 控 制在最 小范 围内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8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 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建 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国 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9 月 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了 原中国 建设 银 行的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 香港 联 合交 易 所主板 上 市 , 是中 国 四大 商 业银 行 中 首 家在 海 外公 开 上市 的 银 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 设银行 的已 发 行股份 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1 年9 月30 日 ,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17,723.30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长8.90%。 截至2011 年 9 月 30 日止 九个月 ,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1,392.07 亿元, 较上年 同期 增 长25.82% 。 年 化平 均资 产 回报率 为 1.64% , 年 化加 权 平均净 资产 收益 率 为 24.82% 。 利息 净 收入2,230.10 亿元 ,较 上 年同期 增 长 22.41% 。净 利 差为 2.56% ,净 利息 收益 率为 2.68% , 分别较 上年 同期 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 分点。 手续 费及佣 金净 收 入687.92 亿 元, 较 上年 同 期增 长41.3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 约翰内 斯堡 、 东京 、 首 尔 、 纽 约、 胡志 明市 及悉 尼 设有分 行 , 在 莫斯 科、 台 北设有 代表 处, 海外机 构已 覆盖 到全 球 13 个国 家和 地区 ,基 本完 成 在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 络布局 ,24 小 时 不 间 断服 务 能力 和 基本 服 务 架 构已 初 步形 成 。中 国 建 设 银行 筹 建、 设 立村 镇 银 行 33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19 家,拥 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行 伦敦 、建 信基 金、建 信金 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建信 人 寿、中 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子 公司 ,为 客户 提供 一体化 全面 金融 服务 能力 进一步 增 强 。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 2011 年 上半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主 要 国际排 名位 次持 续上 升, 先后荣 获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50 多个 重要 奖项 。中国 建设 银 行在英 国 《 银行 家》2011 年 “世 界银 行品 牌500 强 ” 中位 列第 10 , 较 去年 上 升 3 位; 在 美国《 财富 》世 界 500 强 中排名 第 108 位 ,较 去年 上升 8 位。 中国 建设 银行 连续第 三年 获得香 港 《 亚洲 公司 治理 》 杂志 颁发 的 “亚 洲企 业 管治年 度大 奖” , 先后 摘得 《亚洲 金融》 、 《财资 》 、 《 欧洲 货币 》等 颁发的 “中 国最 佳银 行” 、 “中国 国内 最佳 银行 ”与 “中国 最佳 私 人银行 ”等 奖项 。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下 设综 合制 度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产 托管处 、 QFII 托管 处、 基金 核算 处 、 基 金清 算处 、 监督 稽核 处 和投资 托管 团队 、 涉外 资 产核算 团队 、 养老金 托管 服务 团队 、 养 老金托 管市 场团 队、 上海 备份中 心 等12 个职 能处 室 、 团队 , 现 有 员工130 余 人。 自2008 年 以来中 国建 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续 通 过SAS70 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江苏 省分行 、 广东省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营运 管理 部,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结 算、 营 运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公 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 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社保基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个 人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 等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体 系,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20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中国建 设银 行 已托管 224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 的高度 认同 。2011 年, 中 国建设 银行 以总 分第 一的 成绩被 国际 权威 杂志 《 全 球托管 人》 评 为 2011 年 度“ 中国 最佳 托 管银行 ” ; 并获 和讯 网 2011 年中 国“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21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 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黄 念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22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联系人 :吴双 电话:010-85109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宋 亚平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仙 霞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23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唐 双宁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黄滨 电话:010-85237046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 上海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二路 585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二路 58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 务 传真 :021-63370777 联系人 :张 萍 联系电 话:021-63370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24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bank.ecitic.com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徐 伟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13)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25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芮 蕊 电话:0755-25879756 传真:0755-25879196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4)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 宋 永成 联系电 话:0755-25188266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公司网 站:www.961200.net (15)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 良 联系人 : 何 茂才 电话:0769-23394102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7)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26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18)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506、021-962506 网址:www.dfzq.com.cn (19) 广州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 17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0)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27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联系人 :陈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2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2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4)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25)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28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站:www.avicsec.com (26)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27)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汪 建熙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 站:www.sywg.com (28) 世纪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卢 长才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方文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2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29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 :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0)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 :田嶶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 :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2)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电话:010 -85130577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33) 齐鲁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4) 华西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慎修 电话:0755-83025046 传真:0755-83025991 联系人 :张 有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35)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845 联系人 : 肖 亦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6) 中信万 通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37) 安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1 传真:0755-82558355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客服热 线:4008001001 (38) 光大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 李 芳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9) 东海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延陵 西 路59 号 常信 大厦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区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 场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 :邵 一明 客服电 话:0519-8166222


0379-64912266 网址:www.longone.com.cn (40) 恒泰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 张 同亮 客服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1) 国元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2 电话:0551 -2257012 传真:0551 -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 线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 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42)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13、15、16、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43) 西部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地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 线:029-87419999 联系人 : 崔 轶梅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4) 长江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热 线:4008-888-999 或027-85808318 网址:www.cjsc.com (45) 日信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3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6) 华宝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袁月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7)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站:www.cs.ecitic.com (49)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 6 楼 法人代 表: 林小 明 联系人 :王 斌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1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4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www.tyzq.com.cn (50)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梁 宇 联系电 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51)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电话:0755-83702462 传真:0755-83700205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 张 亦潇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52)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传真:0571-8606516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53) 民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赵 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 -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4)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5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 街13 号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世 贸中 心 A 座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5)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5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销 售机 构可以 根 据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售 城市 、网 点, 并另 行公告 。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张 真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 经办 律师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6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 京国 枫凯文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一 号 A 座 12 层 负责人 :张 利国 经办律 师: 刘洪 蛟、 胡婷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联系人 :胡 婷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称 :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 楼( 即 东三办 公楼)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梁 成杰 、 周刚 联系人 : 李 妍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08 年 5 月16 日证监 许可 【2008 】706 号 文核准 , 由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有 关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募 集 , 募 集 期 自 2008 年 7 月 18 日 至 2008 年 8 月 22 日 , 共 募 集 1,289,552,072.36 份基 金 份额, 募集 户数 为 11,556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8 年8 月 27 日 正式 生效 。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指定营业网点进 行。销 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详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条 件成 熟时 , 投 资者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以 电话 、传 真或 网上等 形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具 体办 法 另行公 告。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7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最迟于 开始 日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每笔 申购 申请 不得 低于1,000 元( 含申 购费)。 本基 金定期 定额 业务 不受 此最 低申 购 金额限 制。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笔 赎回 申 请 不受 限制 。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 不设 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限 制。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 的 申购的 金 额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3 个工 作日 至少 在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本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 采用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消; 4、对 投资 者持 有的 本基 金 同一基 金代 码 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赎回 业务 遵循 “先 进先出 ” 的原则 ,即 先确 认的 认购 或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投资 者实 质利 益的 前提 下调整 上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8 述原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3 个工 作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交 易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 可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7 日(包 括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0.8%,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5%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归 基金 管理 人及代 销机 构所 有, 主要 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等各 项费用 。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39 30 天以内 0.3% 30 天(含)-1 年 0.1% 1 年(含)-2 年 0.05 % 2 年(含)以上 0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 费 用 由 赎回 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承 担,赎 回 费 总 额的 25 % 归基 金财 产 , 75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特 定 地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 职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等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整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如因此 或其 他 原因导 致上 述费 率发 生变 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对 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收市 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0 4、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上 述 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 3、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 不得 超 过20 个工作 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投 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予以 公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1 告 。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 购和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 为了 更好 的保 护投 资人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出现 可能有 损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发 生 《基 金合 同》 或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2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按规 定申 请将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并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人登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基金 转换 收取 相应 费用, 费用 详 情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第 十三部 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长城 久恒 平衡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城久 泰沪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城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消 费增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城安 心 回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品牌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城双 动力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长 城积 极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优化升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间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结 算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3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五)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 定额 投资 ” 是 指投 资者可 通过 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提 交申 请, 约定 每月 扣款时 间、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 完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通过 建设 银行、 招商 银行 、农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 交通 银行 、华夏 银 行、光 大银 行、 上海 银行 、中信 银行 、北 京银 行、 民生银 行、 浦发 银行 、平 安银行 、深圳 农村商 业银 行、 东莞 农村 商业银 行、 中信 建投 证券 、海通 证券 、国 泰君 安证 券、 申 银万 国 证券、 国信 证券 、 长 城证 券、银 河证 券、 安信 证券 、 中信 证券 、 招 商证 券、 平安证 券、 兴 业证券 、国 盛证 券、 长江 证券、 齐鲁 证券 、中 信万 通证券 、广 州证 券、 世纪 证券、 华泰 证 券、恒 泰证 券 、 日信 证券 、华宝 证券 、民 生证 券 、 天源证 券 、 华西 证券 、华 融证券 、国 海 证券 、 中信 证券 (浙 江) 、 信达证 券 等 机构 为投 资者 提供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详 情 请查阅 相关 公告 。 (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登 记 结算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八 、基 金的投 资管 理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投 资 对 象为 具有 高 信 用 等级 的 固 定收 益类 金 融 工 具,部 分 基 金资 产可 以 适 度参与 二级 市场 权益 类金 融工具 投资 ,并 运用 固定 比例投 资组 合保 险策 略对 权益类 组合 资 产的风 险进 行有 效管 理, 在 组合 投资 风险 可控 和保持 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尽 可能提 高组 合 收益。 同时 根据 市场 环境 变化, 采用 积极 主动 的组 合动态 调整 策略 ,力争 获 得超越 业绩 比 较基准 的长 期稳 定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高 信用 等级 的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公司 债、 企业债 和 可转换 债(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短 期 融 资券 、资 产支持 债券 ;投 资于 大额 存单、 债券 回 购、债 券远 期交 易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固定 收益 类投资 工具 及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4 其衍生 工具 。 除此以 外, 本基 金可 参与 一级市 场新 股申 购( 含增 发新股 ), 二级 市场 股票 和权证 投 资。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中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所 占 比 例 为 80%-100% , 权 益 类 资 产 所 占 比 例 为 0-20%, 且本 基金 持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 动态资产配置策略 及固 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 策略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 本基金 在组 合投 资管 理中 ,将基 金资 产分 为收 益资 产和风 险资 产, 收益 资产 主要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风险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权益 类金融 工具 ,以 收益 资产 的预期 收益 作 为风险资产的安全垫。建立和运用严格的动态资产数量模型,在确定风险资产暴露预算 (Equity Risk Budget ) 的基础 上对 收益 资产 和风 险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即 时调整 。即 用 收益资 产的 现金 净流 入来 冲抵风 险资 产组 合潜 在的 最大亏 损。 在收益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的 配置上 ,通 过对 远期 利率 、极端 市场 价格 等参 数的 预测, 计 算风险 资产 组合 中不 同类 属资产 可能 发生 的最 大亏 损,据 此得 到不 同类 属资 产的可 放大 倍 数。根 据风 险资 产投 资的 盈亏状 况, 动态 调整 风险 资产和 安全 资产 的权 重。 通过这 种定 量化 的资 产类 属配置 达到 一定 资产 的相 对安全 ,并 获取 权益 类投 资市场 阶 段性机 会 , 从 而 提 高整 体 投资组 合的 收益 , 同时 限 定和规 避组 合的 下行 风险 (Down Risk)。 2、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综 合分 析宏 观经 济形势 、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以 及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的 基础上 ,主 动判 断市 场利 率变化 趋势 ,确 定和 动态 调整收 益资 产的 平均 久期 ,并根 据收 益 最优化 的原 则, 通过 量化 模型确 定组 合中 收益 类别 资产1的合理 配置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收 益资 产的超 额收 益主 要来 源于 久期管 理策 略、 收益 率曲 线策略 、 个券选 择、 以及 把握 市场 低效或 失效 情况 下的 交易 机会。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量 化模 型, 预测 利率 变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 的目标 平 均久期 ,实 现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将债 券市 场视 为金 融市场 整体 的一 个有 机部 分,通 过“ 自上 而下 ”对 宏观经 济 形 势、 财政 与货 币政 策、 以及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等 因素的 分析 ,主 动判 断利 率和收 益率 曲



















































































1 本 基金所列收益类别资产: 现金类(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等) 、债券(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投资级以上的公司债、 企业债和次级债、 可转换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债 券等)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债券回购、债券远期交易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它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及其衍生工具。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5 线可能 移动 的方 向和 方式 ,并据 此确 定收 益资 产组 合的平 均久 期。 当预 测利 率和收 益率 水 平上升 时, 建立 较短 平均 久期或 缩短 现有 收益 资产 组合的 平均 久期 ;当 预测 利率和 收益 率 水平下 降时 ,建 立较 长平 均久期 或增 加现 有收 益资 产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本基金 建立 的分 析框 架包 括宏观 经济 指标 和货 币金 融指标 ,分 析金 融市 场中 各种关 联 因素的 变化 , 从而 判断 债 券市场 趋势 。 宏观 经济 指 标有 GDP 、CPI/PPI 、 固定 资产投 资 、 进 出口贸 易 ; 货 币金 融指 标 包括货 币供 应 量M1/2 、 新 增贷款 、 新增 存款 、 超额 准备金 率 。 宏 观经济 指标 和货 币金 融指 标将决 定央 行货 币政 策, 央行货 币政 策通 过调 整利 率、调 整存 款 准备金 率、 公开 市场 操作 、窗口 指导 等方 式, 带来 市场利 率变 动; 同时 ,央 行货币 政策 对 金融机 构的 资金 流也 将带 来明显 的影 响, 从而 引起 债券需 求变 动。 本基 金在 对市场 利率 变 动和债 券需 求变 动进 行充 分分析 的基 础上 ,选 择建 立和调 整最 优久 期收 益资 产组合 。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 将在 确定 收益 资产 组合平 均久 期的 基础 上, 根据利 率期 限结 构的 特点 ,以及 收 益率曲 线斜 率和 曲度 的预 期变化 ,遵 循风 险调 整后 收益率 最大 化配 比原 则, 建立最 优化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例如 子弹 组合、 哑铃 组合 或阶 梯组 合等。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个券 基本 面和估 值的 研究 ,选 择经 信用风 险或 预期 信用 风险 调整后 收 益率较 高的 个券 ,收 益率 相同情 况下 流动 性较 高的 个券以 及具 有税 收优 势的 个券。 在个券 基本 面分 析方 面,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信 用评 级良好 的个 券, 预期 信用 评级上 升 的个券 和具 有某 些特 殊优 势条款 的个 券。 在个 券估 值方面 ,本 基金 将重 点关 注估值 合理 的 个券, 信用 利差 充分 反映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风险 溢价 要求的 个券 ,经 风险 调整 后的收 益率 与 市场收 益率 曲线 比较 具有 相对优 势的 个券 。 (4)把握市场低效或失 效 状况下的交易机会 在市场 低效 或无 效状 况下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实际 情况, 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 以及优化 策略对 收益 资产 投资 组合 进行管 理与 调整 ,捕 捉交 易机会 ,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a)新券 发行 溢价 策略 在特殊 市场 环境 下新 券发 行利率 可能 远高 于市 场合 理收益 率, 在发 行时 认购 新券可 能 获得超 额收 益。 b)信用 利差 策略 不同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存在 合理的 信用 利差 ,由 于短 期市场 因素 信用 利差 可能 暂时偏 离 均衡范 围, 将会 出现 短期 交易机 会。 通过 把握 这样 的交易 机会 可能 获得 超额 收益。 c)套利 策略 套利策 略包 括跨 市场 套利 和跨期 限套 利。 跨市场 套利 是指 利用 同一 只债券 类投 资工 具在 不同 市场( 主要 是银 行间 市场 与交易 所 市场) 的交 易价 格差 进行 套利, 从而 提 高 收益 资产 组合的 投资 收益 。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6 跨期限 套利 是指 当短 期回 购利率 低于 长期 回购 利率 时,可 通过 短期 融资 、长 期融券 实 现跨期 限套 利。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 风险 资产 投资 于权 益类金 融工 具, 即占 比不 超过 20% 的 基金 资产 可适 度参与 中 国A 股 二级 市场 股票 和权 证投资 ,以 及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等 ,并 可持有 因在 一 级市场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所 形成的 股票 或权 证, 持有 因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及该 股票 派 发的权 证或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分 离交 易的 权证 等资 产。 本基金 风险 资产 在二 级市 场重点 投资 于具 备内 生性 增长基 础或 具备 外延 式扩 张能力 的 价值创 造型 企业 。 在 股票 选择方 面, 充分 发挥 “自 下而上 ”的 主动 选股 能力 ,结合 对宏 观 经济状 况、 行业 成长 空间 、行业 集中 度、 公司 内生 性增长 动力 的判 断, 选择 具备外 延式 扩 张能力 的优 势上 市公 司, 结合财 务与 估值 分析 ,深 入挖掘 盈利 预期 稳步 上升 、成长 性发 生 根本变 化且 价值 低估 的上 市公司 ,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 合, 同时 将根 据行 业 、 公 司 状况的 变化 , 基于估 值水 平的 波动 ,动 态优化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风险 资产 的 权 证投 资策略 主要 体现 为深 入分 析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 面, 在合理 估 值的基 础上 ,结 合期 权定 价模型 选择 市场 定价 合理 的权证 进行 投资 。具 体包 括价值 发现 策 略、杠 杆策 略、 波动 性 溢 价策略 、买 入保 护性 认沽 权证策 略等 。 本基金 风险 资产 的新 股申 购策略 主要 体现 在从 上市 公司基 本面 、估 值水 平、 市场环 境 三方面 选择 新股 申购 的参 与标的 、参 与规 模和 新股 或权证 的卖 出时 机。 通过 深入分 析新 股 上市公 司的 基本 情况 ,结 合新股 发行 当时 的市 场环 境,根 据可 比公 司股 票的 基本面 因素 和 价格水 平预 测新 股在 二级 市场的 合理 定价 及其 发行 价格, 指导 新股 询价 ,在 有效识 别和 防 范风险 的前 提下 ,获 取较 高的低 风险 收益 。 随着证 券市 场的 发展 、金 融工具 的丰 富和 交易 方式 的创新 等, 本基 金将 在遵 循该产 品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积极寻 求其 他投 资机 会,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更新 和丰 富投资 标的 以 及组合 投资 策略 。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 宏观 经济 环境 、国 家 政策和 市场 周期 分析 ; (3) 上市 公司 财务 品质 和 管理能 力, 以及 对公 司盈 利增长 能力 的预 测。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 固定 收益 小组 定期 对 宏观经 济、 市场 、 行 业、 投 资品种 和投 资策 略等 提出 分析报 告,为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经 理提 供投 资决 策依 据;对 于可 能对 证券 市场 造成重 大影 响 的突发 事件 ,及 时提 出评 估意见 及决 策建 议; (2) 固 定收 益小 组负 责建 立和维 护公 司固 定收 益券 种库, 提供 各 券 种的 基本 面情况 及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7 投资要 点分 析; (3) 基 金经 理在 对经 济形 势和市 场运 作态 势进 行分 析后, 在券 种库 的基 础上 拟定下 一 阶段基 金投 资持 仓比 例, 明确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在“ 既定 久期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率最 大 化”的 原则 下, 对个 券基 本面进 行分 析, 最终 确定 重点持 券券 种, 做出 《资 产配置 提案 》 和重点 券种 投资 方案 ,报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 (4)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经理 上报 的资 产配 置提 案的基 础上 , 进 行讨 论并 确定下 一 阶段的 资产 配置 和重 点券 种投资 决定 ,会 议决 定以 书面形 式下 达给 基金 经理 ; (5)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的 资产 配置 决议 和重 点券种 投资 决定 , 基 金经 理负责 在 固定收 益券 种库 中选 择拟 投资的 券种 ,并 制定 投资 组合方 案; (6) 在基 金经 理权 限内 的 投资, 由基 金经 理自 主实 施; 超 过基 金经 理权 限的 , 根据 规 定须报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准 的, 须经 批准 后实 施; (7) 基 金管 理部 负责 开发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分析 评价 体系及 其他 辅助 分析 统计 工具, 对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定期 跟踪分 析, 为基 金经 理和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供 决策 支持。 3、交 易指 令的 下达 和执 行 (1) 基金 经理 以电 子口 令 形式或 书面 形式 向集 中交 易室下 达交 易指 令; (2) 集 中交 易室 主管 组织 交易员 根据 有关 规定 对投 资指令 的合 规性 、 合 理性 和有效 性 进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令 合法、 合规 ,同 时拟 定交 易计划 ; (3) 交易 员准 确及 时执 行 ; (4) 集中 交易 室主 管组 织 、监督 交易 员完 成交 易; (5) 集中 交易 室及 时反 馈 市场信 息, 保持 与基 金经 理的有 效沟 通。 4、投 资风 险的 监控 和管 理 (1 ) 监 察稽 核部 负责 组织 实施监 控措 施 , 通 过交 易 系统检 查包 括投 资集 中度 、 投 资组 合比例 、投 资禁 止、 投资 限制、 投资 权限 等交 易情 况,对 投资 风险 进行 日常 监管。 确保 投 资目标 实现 以及 投资 限制 的执行 ; (2) 集中 交易 室主 管有 权 修正交 易员 的交 易行 为; (3 ) 风 险控 制与 审计 委员 会成员 、 投资 总监 、 集中 交 易室主 管以 及监 察稽 核人 员实施 监督; (4) 基 金绩 效评 估和 风险 管理岗 位定 期出 具基 金绩 效评估 和风 险管 理报 告。 基金经 理 根据有 关意 见对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布的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


本基金 管理 人认 为选 择该 业绩比 较基 准体 现了 基金 产品本 身的 投资 特征 ,体 现了目 标 客户群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且该指 数合 理、 透明 、公 开,具 有较 好的 市场 接受 度。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本业绩 基准 不再 适用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当时 市场状 况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8 和基金 投资 范围 及投 资策 略的要 求调 整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变 更须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批 准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调整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 型 基金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 货币市 场 基金。 本基 金为 中等 风险 、中等 收益 基金 产品 。 本基金 不低 于 80% 的 基金 资产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品种 ,与 较激 进型 的股 票型基 金 相比, 属于 较低 风险 度的 债券基 金品 种; 同时 为获 得 权益 类投 资市 场的 阶段 性机会 以提 高 整个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收益 ,本基 金不 高 于 20% 的基 金资产 可视 市场 时机 适度 投资二 级市 场 股票和 权证 ,也 可参 与一 级市场 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以 此获 得较 高的 债券 组合的 平均 收 益。故 其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并 略高 于没有 权益 类 投资策 略的 债券 型基 金。 (七)建仓期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八)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 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 制 : (1) 本基 金组 合资 产中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为 80%-100% , 权 益类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为 0-20%, 且本 基 金 持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 司发行 的债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4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49 (9) 本基 金在 银行 间同业 市场债 券回 购融 入资 金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40%; (10) 本基 金必 须投 资于 信用评 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三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 券发 行规 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1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 例,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5)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合 同约 定投 资 组 合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 于 因 基 金 份额 拆 分 、大比 例 分 红 等 集中 持 续 营销活 动 引 起 的 基金 净 资 产规模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增 加10 亿元 以 上的情 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 金管 理 人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可 将调 整时限 从 10 个 交易 日延 长 到 3 个 月。 法律 法规 如有 变更, 从其 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除 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卖 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50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九)基金的融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 务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一)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 复核了 本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中 的 投 资组 合报 告,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32,469,103.58 95.81 其中: 债券


132,469,103.58 95.8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45,321.95 1.48 6 其他资 产


3,742,737.57 2.71 7 合计





138,257,163.10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51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投 资。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 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投 资。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1,004,656.20 15.4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1,249,000.00 37.6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1,249,000.00 37.66 4 企业债 券 55,257,733.38 40.6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4,957,714.00 3.64 8 其他 - - 9 合计 132,469,103.58 97.34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226 11 国开 26 400,000 41,060,000.00 30.17 2 110216 11 国开 16 100,000 10,189,000.00 7.49 3 100002 10 附 息国 债02 100,000 10,127,000.00 7.44 4 122013 08 北 辰债 80,000 8,328,000.00 6.12 5 122030 09 京 综超 44,560 4,545,120.00 3.34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报 告期内基 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 未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过公 开谴责 、处 罚。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未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股 票 。 (3) 其他 资产 的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70,504.84 3 应收股 利 -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52 4 应收利 息 2,555,485.58 5 应收申 购款 16,747.1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42,737.5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1 、工 行转 债转 股期 为 2011-03-01 至 2016-08-31。


2、新 钢转 债转 股期 为 2009-02-23 至2013-08-20。 3、博 汇转 债转 股期 为 2010-03-23 至2014-09-23。 九 、基 金的业 绩 过往一定阶段长城稳健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 净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基 准 收 益 率的比 较( 截至2012 年6月30日) 时间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08 年8 月27 日 (基 金 合同 生效日 )至12月31日 8.40% 0.32% 11.52% 0.31% -3.12% 0.01% 09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5.56% 0.27% -1.24% 0.10% 6.80% 0.17% 2010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4.16% 0.23% 1.92% 0.10% 2.24% 0.13% 2011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4.28% 0.25% 5.72% 0.11% -10.00% 0.14% 2012 年1月1 日至6月30 日 5.30% 0.17% 2.35% 0.08% 2.95% 0.09%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2012 年6 月30 日 20.13% 0.25% 21.46% 0.14% -1.33% 0.11%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2 工行转 债 3,814,650.00 2.80 2 110003 新钢转 债 1,027,300.00 0.75 3 110007 博汇转 债 111,144.00 0.08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53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 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发行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54 ① 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 计 量。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 ③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④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 2、债 券估 值 方 法: (1) 证券交 易所市 场实行 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未实 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3)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按 成本确 定公 允价 值 ; (4)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5) 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6)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 证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55 (2)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开放日 收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责 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56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 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 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错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 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 确定差 错的责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57 (4) 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交易数据 的 ,由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3) 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 误,给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股票估 值方法 的第(3) 项、债券估 值方法 的第(7)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本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本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 响。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58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3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12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不 低于 可分 配收 益的 25%;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人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 式 是现 金分红 ; 6.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基金 当期 收益 应先 弥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8.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 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 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59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允 许的前提 下,本基 金可以 从基金财 产中计提 销售服 务费,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说 明 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2、上述基 金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的 范围内 参照公允 的市场价 格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6%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托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除管 理费和托 管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60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行 分档 , 投资 人在 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5%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方 式如下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对 于500 万 元 ( 含 ) 以 上的 申购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0.3% 30 天(含)-1 年 0.1% 1 年(含)-2 年 0.05 % 2 年(含)以上 0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方 式如下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3、转 换费 用 (1) 基金转 换费用 由转出 基 金的赎回费 和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申购 费补差 二部分 构成,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基 金 转换费 用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61 转入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 分舍 去 , 舍 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转入 基金财 产 所有。 ①如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转入 基 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出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转 入总金 额- 转入 总金 额/(1+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净 金额 =转 入总 金额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份 额= 转入 净金 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转 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例:某投资 者持有 本基金10 万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期为100天, 决 定转换 为长城 久 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假 设转换 当日 转出 基金 ( 本 基金 ) 份额 净值 是1.185 元, 转入 基金 (长 城久泰沪深300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份 额净值 是1.5800 元,转出 基金 对应 赎回费 率为0.1% , 申购补 差费 率为0.7% ,则 可得到 的转 换份 额及 基金 转换费 为: 转出金 额=100,000 ×1.185 =118,5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118,500 ×0.1% =118.50 元 转入总 金额 =118,500 -118.50 =118,381.5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118,381.50 -118,381.50/(1+0.7% )=822.91 元 转入净 金额 =118,381.50 -822.91 =117,558.59元 转入份 额=117,558.59/1.58 =74,404.17 份 基金转 换费 =118.50 +822.91 =941.41 元 ②如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例:某投资者持有长城久泰沪深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100 天,决定 转换为本 基金, 假设转换 当日转出 基金( 长城久泰 沪深300 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 )份 额净值 是1.5800 元, 转入 基 金 ( 本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1.185元, 转 出基 金对 应赎 回 费率为0.5% , 申购补 差费 率为0, 则可 得 到的转 换份 额及 基金 转换 费为: 转出金 额=100,000 ×1.58 =158,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158,000 ×0.5% =790 元 转入总 金额 =158,000 -790 =157,21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0 转入净 金额 =157,210 -0 =157,210 元 转入份 额=157,210/1.185 =132,666.66 份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62 基金转 换费 =158,000 ×0.5% =790 元 (2) 对于实 行级差 申购费 率(不同申购 金额对应 不同申 购费率的 基金),以 转入总 金额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 如转 入总 金 额对应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或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为固定 费用 时, 申购 补差 费用视 为0 。 (3)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的25 % 计入转 出 基 金资 产。 (4) 计算基 金转换 费用所 涉 及的申购费 率和赎 回费率 均按基金合 同、更 新的招 募说明书 规定费 率执 行 , 对 于通 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 费率 优 惠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按照 本 公司最 新公 告的 相关 费率 计算基 金转 换费 用。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市场 情况在不 违背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之 前提下, 调 整 上 述 收 费 方 式和 费 率 水平, 但 最 迟 应 于 新 收费 办 法开 始 实 施 日 前3 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 一 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归 基金管 理人及代 销机构所 有,主 要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等 各项费 用 。 赎 回费 用由 基 金赎回 人承 担 , 赎 回费 将 按照赎 回当 时适 用的费 率收 取 , 所 收取 赎 回费的25% 归入 基金 资产 , 其 余部 分作 为注 册登 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支出。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基金的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历 年度的1月1 日至12 月31日, 如果基 金首次募 集的会 计年度 ,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63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 算,按 照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基金托 管人定期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 经 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 更换。 就更 换会 计师事务 所,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 予披 露的基金信 息 披 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刊 ( 以下简称 “指定 报刊”)和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 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64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日 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日 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公告的15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3日 前,将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后,基 金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 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六)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65 1、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90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60 日 内,编 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基金定 期报告应 当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 件时,有 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 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事 、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 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66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有关 销售 机 构及其 网点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 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六、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高 于 货币市 场基 金。本 基金 为中 等风 险、 中等收 益基 金产 品。 本基金不低 于80% 的基金 资 产投资于固 定收益 类投资 品种,与较 激进型 的股票 型基金相 比, 属于 较低 风险 度的 债 券基金 品种 ; 同时 为获 得 权益类 投资 市场 的阶 段性 机会以 提高 整个 基金投资 组合的收 益,本 基金 不高 于20%的 基金资 产 可视市场 时机适度 投资二 级市场股 票和 权证 , 也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 新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 以 此获得 较高 的债 券组 合的 平均收 益 。 故 其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67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高于 货币 市 场基金 , 并略 高于 没有 权 益类投 资策 略的 债券型 基金 。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对 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 引起市 场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与 非流通 股流 通政 策等 国家 经济政 策及 资本市 场政 策的 变化 会对 证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映 出来, 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 平产生 影 响,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 同时 也 影响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并在 一 定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 一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 财 务状 况、 市场 前景 、 行 业竞争 及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 如 果本 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 其 股票 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 或 上市 公 司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 金 投 资收 益 减少 。 虽 然本 基 金将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来降 低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规避 。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收 益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分 配 , 而 通货 膨 胀将使 现金 购买 力下 降 , 从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所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二)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 由 于 证券市 场存 在大 幅波 动的 可能 , 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 出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如果 在这 时 出现较 大数 额赎 回申 请, 而部分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金 就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 管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技 能、经 验 及判断等 主观因 素会影 响 其对相 关信 息、 经济 形势 及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四)其它风险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68 1、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 例 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 障等风 险。 2、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 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3、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4、其 它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及代 理商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十 七、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定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 费方式 ;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69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 之日起2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 在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 时,成 立 基金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 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70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 长城 稳健 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 务的规 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 对于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71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自行 担任或选 择、更 换 注册登 记 机构, 获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 构, 并依 据 基 金销 售服 务 代理协 议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72 (16)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73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74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管理人 的代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 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2、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经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下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 份额计算 ,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75 7)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基金合 同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 (4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简 称“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 日前30 日在 指定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76 媒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投 票的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效力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托人 持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77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 注册 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②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 上;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登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 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 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78 时间间 隔不 少于6个 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 开 会 议 的 通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案 进 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30 日及 时 公 告。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30日 的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 为 召集 人 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50%以 上多数 选 举产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30 日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2 个工 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 成决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 过方 为 有 效,除 下列2)所 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 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79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监 督,则大 会召集 人可自行 授权3名 监票人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关于本 章第2条 所规定的 第1)- 8) 项召开 事由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关 于 本章第2条 所规 定的 第9) 、10)项 召开 事由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意 见后 方可 执行 。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2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80 式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员 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基金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 同 变更 内容对 基 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8)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应 报 中国证监 会 核准 或备案 ,并于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 具无异 议意见后 生效执行 , 并 自 生效之日 起2日内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公 告。 2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81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②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③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②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③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④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⑤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⑥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⑦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⑧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⑨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⑩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① -③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82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 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五)基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本基金 合同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加 盖公章 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 人或法 定代表 人 授权的 代理 人签 字 , 在 基 金募集 结束 , 基金 备案 手 续办理 完毕 , 并获 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 日止。 2、本基金 合同自生 效之日 起对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3、本基金 合同正本 一式八 份,除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各 持两份 外,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4、本基金 合同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 销机构 和登记 结 算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 长城 稳健 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41 层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8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41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日 期:2001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5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 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高 信用 等级 的债券 , 包括 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 公司 债、 企业债 和 可 转换债( 含分离交 易可转 债) 、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 持债券; 投资于大 额存单 、债券回 购 、 债券远 期 交 易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工具及 其衍 生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84 工具。 除此以 外 , 本 基金 可参 与 一级市 场新 股申 购 (含 增 发新股 ) , 二级 市场 股票 和 权证投 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组合 资产 中固 定收 益类资 产所 占比 例为80%-100% , 权 益类 资产 所占 比例 为0-20%, 且本基 金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 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基金 组合资 产中固 定收益类资 产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例为80%-100% , 权 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0-20%, 且本基金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2)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 司发行 的债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本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 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7) 本基 金在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债 券回 购融 入资 金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 ; (8)本基 金必须投 资于信 用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三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发行 规模 的10%;


(1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2 )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上 述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 例分 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10个交 易日内 增加10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 例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基金管 理人 履行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85 相关程序 后可将调 整时限 从10 个交 易日延长 到3 个月 。法律法 规如有变 更,从 其变更。 除 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 外,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 始。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 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名 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结算 。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 向基 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 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根 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 托 管人就 相 关 事项 签订 补充 协议 , 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 各种风 险 。 基 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86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 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8、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9、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 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 查,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87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 机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 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进 行 验 资 , 出 具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金 银行 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可 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88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在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89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15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90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持有人交易资 料的 寄送服务 1、注 册登 记人 保留 持有 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持 有人 的基金 交易 记录 。 2、每 季度 结束 后10 个工 作 日内, 注册 登记 人向 本季 度有交 易的 投资 者寄 送对 账单。 3、每年度 结束后10 个工作 日内,注 册登记人 向所有 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 或在最 后 一个季 度内 有交 易的 投资 者寄送 对账 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24 小时电话服 务,提供查询、咨询 、投 诉受理 等业务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二 十一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91 1 关于与通联支付合作开通农行、 建行借记 卡网上交易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 年 3 月 1 日 2 关于民族证券增加为代销机构及开通转 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 年 3 月 14 日 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 年 3 月 29 日 4 关于大同证券增加为代销机构及开通转 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 年 4 月 5 日 5 关于东兴证券增加为代销机构及开通转 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 年 7 月 13 日 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聘任公司副 总经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 年 7 月 20 日 7 关于信达证券增加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 投、转换业务及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 年 7 月 20 日 8 本报告期内刊登的其他公告


二 十二 、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的办 公场 所以及 相 关网站 ,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 时间免 费查 阅 ; 也 可按 工 本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印件 , 但 应以 正 本为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阅 和下载 招 募说明 书。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长城 稳健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长城 稳健 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长城 稳健 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