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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C类(161120)

易基C类: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二年 九月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0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2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 13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6 第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5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32 第十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42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结 算 ............................................................................................. 43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5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0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1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6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0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2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3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9 第二十 一部 分


违约 责任 ............................................................................................................. 71 第二十 二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72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73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事项 ............................................................................................................. 74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摘要 ..................................................................................................... 75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核 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2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 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易 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 基金管理人:指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易方 达中债 新综合债 券指数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易方达 中债新 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易 方达中 债新综 合债券指 数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最新的修订 版本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公布) 13、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 4 有关问题的通 知》 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 时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24、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包括场内代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25、 登记结算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 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的机构。 登记结算 机构为易方 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或 接 受 易方达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 业 务的机构


5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 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上市交易: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 43、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4、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5、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 46、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47、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8、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9、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 跨系统转托管: 指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 元:指人民币元 5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 5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1、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2、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上市 开放式(LOF ) 、发起式基金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标的指数 中债- 新综合指数 如标的指数更名,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调整基金名称、 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 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 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5000 万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9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 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及赎回费用 (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 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除外) , 称为 C 类。 本基 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 两种方式发售,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通过场内代理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相关业务 公告) 。尚未 取得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 ,但属于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会员的其 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 上市交易服务。 场外 发售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通过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 额的行为。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账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 购费 用。


1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 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 份额确认”的方 式。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计算方法、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 投资者 在基金 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额 ,认购 费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四、发起资金 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 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 金管理 人依据 法律法规 及招募 说明书 可以决定 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机构在验资报告 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 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 年度对日 ,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 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3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 4、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少于 1000 人;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在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基金上市日前 3 个工作日发 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 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 基金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 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 包括但不 限于: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自 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1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一、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 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 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 上市公告。 十、上市交易规则的调整


15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且与基金合同内容存在冲突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第 七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 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 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 点(具 体名单 见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或 相关业务 公告) ,场内 申购和赎回 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 相关业 务公告 )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增加 或变更 销售机 构,并予以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 日期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 日期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 日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17 转换申请 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场 外份 额 的 赎 回 遵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即按 照 投 资人 认 购、 申 购的 先 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A 类份额 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 。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18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对于 场内申 购、赎 回及持有 场内份 额的 数 量限制 ,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 其 中:A 类 基金份额收取申购、 赎回费,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 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 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 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2、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19 算或公告。 3、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 有效净申购金额除以 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场外 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4、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 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 申购费用由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A 类基金份额所 收取 的赎回费, 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持有期限少 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A 类/C 类 基金份额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20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 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 临时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4、本基 金资产 组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生 暂停交 易或其他 重大事 件,继 续接受 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结 算机构 的异常 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4 项、 第 6 至 8 项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 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1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 临时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22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场内 赎回按 照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和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 业务规则办理。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23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 结算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业务办理应遵守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其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


24 3、 基金 销售机 构 或登 记结算机 构对办 理转托 管业务 可 以按照 规定的 标准收 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结算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 求,以及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25 第 八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 4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叶俊英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 ]4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 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26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结算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27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28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国发(1979)05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29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30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31 本基金 每份同类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基 金管理 人股东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高级 管理人 员或基 金经理 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第 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同 》 ( 《基金 合同》 生效三 年后的年 度对日 , 基金 资产净 值 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终 止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33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依据 《基金合同》 , 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变更为中债新综 合 ETF 的联接基金; (7 )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 《基 金合同》终 止;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34 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方式 ( 可包括纸质、 网络、 电 话、 短信等方式) 、 授 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35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 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 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 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36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可通 过网络 等方式 召开, 且除纸面授权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 召集人在大会通知 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37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同等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 大会通知为准 。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38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39 第 十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40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41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获得中 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定媒 体上联合公告。


42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3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结算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 结算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 结算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 交易 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 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 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 结算 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结算业 务的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依 照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结算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 结 算 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44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 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5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 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 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 据、 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逆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可转换债券、 权证等资产, 也不 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新股增发、新可转换债券申购。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中债- 新综合指数成份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采取分层抽样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以实现对 代表中国债券市场 走势 的中债- 新 综合指数 的跟 踪 , 力求为 投 资者 提供 分 享 中 国 债券市场发展的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管理的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分层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 法, 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 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 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将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 以内, 将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 以内。 如因指数 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 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 46 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债券指数化投资策略 (1 )债券投资 组合的构建策略 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 划分债券层级、 筛选目标组合 成份券和 逐步调整建仓。 ①划分债券层级 本基金根据债券的不同特征 (例如债券种类、 剩余期限、 信用等级等) 将标 的指数成份券划分层级,按照分层抽样的原理,确定各层级 成份券及其权重。 ②筛选目标组合 成份券 分层完成后, 本基金在各层级成份券内利用动态最优化或随机抽样等方法筛 选出与各层级总体风险收益特征 (例如久期、 凸性等) 相近的且流动性较好 (主 要考虑发行规模、 日均成交金额、 期间成交天数等指标) 的个券组合, 并使目标 组合的投资比例与各层级的权重相似。 ③逐步建仓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的市场流动性情况和市场投资机会逐步建仓。 (2 )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策略 ①定期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每月评估投资组合整体以及各层级债券与标的指数的偏离情 况, 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以确保组合总体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 并缩小跟 踪误差。 ②不定期调整 当发生较大的申购赎回、 组合中债券派息 、 债 券到期以及 市场波动剧烈等情 况, 导致 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出现偏离,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 交易 成 本、偏离程度 等因素,对投资组合进行不定期的动态调整以缩小跟踪误差。 2、其他投资策略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 补基金费用,基金管理人还可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使用 其他投资策略。 例如, 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 或债 券一、 二级市场间的套利机会进行 跨市场套利 ; 还可以使用事件驱动策略, 即通 过分析重大事件 发生 对投资标的定价的影响而进行套利; 也可以使用公允价值策 47 略, 即通过对 债券市场 价格与模型价格偏离度的研究, 采取相应的增/ 减仓操作; 或运用杠杆原理进行回购交易等。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中债- 新综合指数成份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 )中 期票据 属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应符 合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4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公 募基金 投资于 一家企业 发行的 单期中 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8 )本 基金资 产投资 不得违反 法律法 规、监 管部门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比例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 48 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标的指数:中债- 新综合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标的指数停止编制,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遵循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必要手续后, 调整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49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 产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十、 未来, 如果基金管理人推出中债新综合 ETF , 在不改变本基金投 资目标 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变更为中债新综合 ETF 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 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定。 以上 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0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 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1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2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53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 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54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55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6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 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 、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57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5%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 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一次性支取, 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不从销售服务费中列支。 4、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基点 费。 在通常情况下, 指 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一点 五(1.5 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基点费每日 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58 H=E ×万分之一点五/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五万元(5 万元) 。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基于指数设计开发的各个基金合同生效 日开始计算;基金设立当年,不足 3 个月的,按照 3 个月收费。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 费率及支付方式另有约定的, 从其最新约定。 此 项变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2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9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60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各基 金份额 类别在费 用收取 上不同 ,其对应 的可分 配收益 将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 利润的 9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 。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61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 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62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3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包括:


64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且基金上市交易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65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或基金上市交易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 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 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66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67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68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69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 《基 金合同》 终止, 且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召集、 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 金合同》效力 ;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70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9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1 第 二十 一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投资 或不投 资造成 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72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73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74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75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 合同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 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76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结算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77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8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 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9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80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 每份同类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81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基 金管理 人股东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高级 管理人 员或基 金经理 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基金合 同》生 效三年 后的年度 对日, 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终 止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2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 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及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变更为中债新综合 ETF 的联接基金; 7)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 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 合同》终止; 8)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83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方式 (可 包括纸质、 网络、 电话 、 短信等方式) 、 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 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84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 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 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85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的前 提下,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可 通过网 络等方 式召开, 且除纸面授权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 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86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同等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 大会通知为准 。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87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五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方式


88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分配 比例不 得低于 收益分配 基准日 每份基 金份额 可供 分配利润的 9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89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 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六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的指 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 (12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 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9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5%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 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一次性支取, 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不从销售服务费中列支。 (4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91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支 付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在通常情况下, 指 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一点 五(1.5 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 ×万分之一点五/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五万元(5 万元) 。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基于指数设计开发的各个基金合同生效 日开始计算;基金设立当年,不足 3 个月的,按照 3 个月收费。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 费率及支付方式另有约定的, 从其最新约定。 此 项变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上述 “1、 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 (5) - (12)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 用: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92 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 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七 )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 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 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逆回购、 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可转换债券、 权证等资产, 也不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新股增发、新可转换债券申购。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范围为:中债- 新综 合 指 数 成 份 券 的 投 资比 例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3、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 遵循以下限制: 1) 中债- 新综合指数成份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93 2)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中期 票据属 于固定 收益类证 券,基 金投资 中期票据 应符合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4)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公募 基金投 资于一 家企业发 行的单 期中期 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5)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本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8) 本基 金资产 投资不 得违反法 律法规 、监管 部门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 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不需要经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94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八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3、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 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9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九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基 金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生效 三年后的年度对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基 金合同》 终止, 且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召集、 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 金合同》效力 ;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96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9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9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无正文, 为 《易 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签署页。 )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