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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稳定收益A(590009)

中邮稳定收益: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份 额发 售公 告 中邮 稳定 收 益债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份额 发售 公告 1 中邮稳定收益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重要提示 1. 中邮 稳 定 收 益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 的 发售 已 获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证监 许可[2012]1153 号 文批 准。 2. 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开放式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3.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均 为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 “ 本公 司 ”) ,托 管人 为交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 交通银行 ”) 。 4. 本基 金的募集对 象为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个 人投资者和机 构投 资者( 法 律法 规禁 止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除 外)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5. 本 基金 自 2012 年 10 月 15 日 至 2012 年 11 月 16 日, 通过 本公 司 指 定的 销 售机构( 包 括直销 和代 销机 构) 公 开发 售 。 其 中直 销机 构指 本公 司 的北 京直 销中 心。 6. 本 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 不同的 类别 。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基金 时收 取认 购/ 申 购费用 , 在赎回 时根 据持 有期 限收 取赎回 费用 , 并不 再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基金 份 额,称 为 A 类;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不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但对 持有 期 限少 于 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 回费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由于 基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 基金 A 类、 C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投资人 在认 购、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可自 行选 择基 金份 额类别 。 本基金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不 得互 相转 换。 7.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 8.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 通过代 销机 构认 购的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投资 人 通过直 销机 构首 次认 购的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 限额是 人民 币 1000 元。 基 金募集 期间 对 单一投资 人在 认购期 间累 计认购份 额不 设上限 。 投 资者在认 购期 内可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但 认购申 请一 旦被 受理 ,即 不得撤 销。













































































份额 发售 公告 2 9. 投资 者欲购买本 基金,须开 立本公司基 金账 户。除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一个 投资 者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 个基 金账户 , 不 得非 法利 用他 人账户 或资 金进 行认 购, 也不得 违规 融资 或帮助 他人 违规 进行 认购 。 10. 投 资者 应保 证用 于认 购的资 金来 源合 法 , 投 资 者应有 权自 行支 配 , 不 存 在任何 法律 上、合 约上 或其 他的 障碍 。 11. 销售网点( 包括 直销和 代销网点) 受理申请 并不表 示对该申请是 否成功的确 认,而仅 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即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的确认登记为准。投 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 认购的 份额 。 12.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发 售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 金的详 细 情 况,请 详细 阅读 刊登 在 2012 年 10 月 8 日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和《证 券日 报》 上的 《 中 邮收益 稳定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13. 本 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本公 告将同 时发布 在本 公司网 站(www.postfund.com.cn) 上。 投资者 亦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了解 基金 发售 相关 事宜 。 14. 各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以及 开户 、认 购等 事项 的详细 情况 请向 各代 销机 构咨询 。 15. 对 未开 设销 售网 点 地 区的投 资者 , 请拨 打本 公司 的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880-1618 及直 销专线 电 话 010 -82290840 咨询 购买 事宜 。 16. 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况 对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安排做 适当 调整 。 17. 风 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 资, 降低 投 资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和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 益预期 的金 融 工具 , 投 资者 购买基 金 , 既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 基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能 承担 基金 投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者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










































































份额 发售 公告 3 基金份 额。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文 件, 了解 本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本基 金是 否和 投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投资者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 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直销 或代 销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 公告 。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按 1.00 元面 值发 售并 不改 变基 金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投资 者按 1.00 元面 值购买 基金 份额 以后 , 有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 1.00 元, 从而 遭受损 失的 风险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份额 发售 公告 4 目


录 一、本 次募 集基 本情 况 ................................................................................................................... 5 二、认 购方 式与 相关 规定 ............................................................................................................... 9 三、个 人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 12 四、机 构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 16 五、清 算与 交割............................................................................................................................. 20 六、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 同生效 ................................................................................................. 21 七、本 次募 集有 关当 事人 或中介 机构 ......................................................................................... 22













































































份额 发售 公告 5 一、本次 募集基 本情况 ( 一) 基金 名称 中邮稳 定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590009/590010) (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 三) 基金 的 运 作方 式 契 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五) 基金 份额 面值 基金份 额初 始发 售面 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 六) 募集 上限 不设首 次募 集规 模上 限 ( 七)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并保 证充 分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通过 积极主 动的 资产 管理 , 为 投资者 提供 稳健持 续增 长的 投资 收益 。 ( 八)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包括 国 债、 地方 政府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 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 债 、 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 存款 、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等 ,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也不 直接从 二级 市场 上买 入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 可以 参与一 级市 场可 转换 债券 的申购 , 并 可持 有因 可转 债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证 以及 因投 资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因 上述 原因










































































份额 发售 公告 6 持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本基 金应 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30 个交 易日 内卖 出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国债期货、利率互换、信用违约掉期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 ,基金管理 人可以将其纳 入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 九) 发售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禁 止购 买者 除外)和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 十) 销售 机构 与销 售地 点 1. 直销 机构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 门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际 大 厦 10 层 咨询电 话:010-82290840 传





真:010-82294138 2. 代 销机 构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首创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泰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华福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兴业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中信 证券 ( 浙江 ) 有限 责任公 司、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长城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宏源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浙 商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南 京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国 联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海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世 纪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 日 信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平安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长江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 北 京展 恒基










































































份额 发售 公告 7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述排 名不 分先 后 。 3. 如 本次 募集 期间 ,新 增 代销机 构, 将另 行公 告。 ( 十一) 募 集时 间安 排与 基 金合同 生效 1. 本 基金 自 2012 年 10 月 15 日到 2012 年 11 月 16 日面向 投资 者 公 开发 售 。 基金募集 期 如需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将 及 时公 告 , 并 且募 集期 最长 不超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2. 基 金备 案 的 条件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本基 金 具备下 列条 件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照规 定办 理验 资和基 金备 案手续 : (1)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基金募 集期 内, 本基 金具 备上述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按 照规 定 办理 验资 和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基 金的 备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募 集期届 满之 日 或 停止 基金 发售之 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 定验资 机 构 验资 ,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 向 中国 证 监会 提 交验 资报 告,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4.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1)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且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予以 公告 。 (3) 本基 金 募 集期 届满 之日 前, 投 资 人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入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资 格的 商 业银 行 的 基金 募集 专用账 户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内产 生的 利息将 折合 成基 金份 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基金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以 注册登 记人 的记 录为准 。 5.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 达 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或 因不 可抗力 使基 金合 同无 法生 效,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1)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的 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份额 发售 公告 8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份额 发售 公告 9 二 、 认 购 方 式 与相 关 规 定 ( 一) 认购 方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 二) 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费 用 1. 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基 金时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有 期 限 收 取赎 回 费 用 , 并不 再 从 本 类别 基 金 资 产 中计 提 销 售 服务 费 的 基 金份 额,称 为 A 类;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不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但对 持有 期 限少 于 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 回费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 份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由 于 基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基 金 A 类、 C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投资人 在认 购、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可自 行选 择基 金份 额类别 。 本基金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不 得互 相转 换。 2. 认 购费 率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 基金认 购费 ,C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认 购费 而是 在基 金合同 生 效后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费率 按每 笔 A 类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认购 费有 。 本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人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认购 费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不 足部 分在 基金管 理人 的运 营成 本中 列支 。 ( 三) 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计 算公 认购金 额 ( 元,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0.6%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 元以 下 0.4%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 元以 下 0.2% 5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份额 发售 公告 10 式如下 : 1. 若投资 人选 择认 购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则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公 式为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面 值 对于认 购金 额 在 500 万元( 含) 以上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 费的认 购,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金额- 固定认 购金 额 。 举例说 明 :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 份额 , 对 应费 率为 0.6% , 如果募 集 期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2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1 +0.6%) =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 额=(9940.36 +2)/1.00 =9942.36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A 类份 额 , 加上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内 获得 的利息 , 可得 到 9942.36 份基 金份 额。 2. 若投资 人选 择认 购本 基 金 C 类 份额 ,则 认购 份 额 的 计算公 式为 : 认购份 额 = ( 认 购金 额+ 认 购利息)/ 基金 份额面 值 举例说 明: 某投 资人 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 金 C 类 份额, 如果 募集 期内 认购 资金获 得 的利息 为 2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 100000+2 = 10002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C 类 份额 ,加 上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内 获得 的利息 , 可得 到 10002 份 基金 份额 。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多 笔认 购时 ,按 上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 算。 ( 四) 认购 确认 销售网 点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了 认 购申请 。 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准 。 投 资人 可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份额 发售 公告 11 ( 五) 认购 限制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 通过代 销机 构 认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通过直 销 机构 首 次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 币 50000 元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 但 认购 申请一 旦被 受理 ,即 不得 撤销。 已购买 过中 邮核 心优 选 、 中邮核 心成 长 、 中邮 核心 优势 、 中邮 核心 主题 、中 邮中小 盘 、 中邮上 证 380 和 中邮 战略 新兴产 业基金 的 投资 者 , 在 原开户 机构 的网 点购 买本 基金时 不用 再 次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 在新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购买 本基金 时, 需先 办理 登记 基金账 户 业务。













































































份额 发售 公告 12 三 、 个 人 投 资 者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序 ( 一) 注意 事项 1. 投 资者 不得 委托 他人 代 为开户 。 2. 个 人投 资者 不能 直接 以 现金方 式申 请认 购。 3. 个 人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 构办理 基金 业务 , 必须 事 先开立 代销 机构 指定 的资金 账户 卡;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办理基 金业 务, 必须 事先 开立银 行活 期存 款账 户, 作为直 销资 金结 算账户 。 4. 个人 投资者 认购本基 金,可 以在代销 机构指定 的网点 以及 直销 机构办理 。投资 者通 过代销 机构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通过直 销机构 首 次认 购的 单笔最 低限 额 为人民 币 50000 元, 追加 认购单笔 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5. 直销 机构 办 理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 西 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际 大厦 10 层 中邮创 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 直 销中心 。 ( 二) 通过 交通 银行 办理 开 户和认 购的 程序 1 、受 理开 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30-17:00 。( 业 务办 理安 排以 当地 分行规 定为 准) 。 2 、开 户程 序及 所需 材料 (1) 事先 办妥 或持 有交 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借 记卡 并存入 足额 认购 资金 。 (2) 个人 投资 者到 网点 提 交以下 材料 ,办 理开 户手 续,开 立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基 金交易 账户 及富 安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基金 账户 : ①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 (包括 :居 民身 份证 、军 官证、 士兵 证等 ); ② 本 人的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借记 卡; ③ 填 妥的 开通 基金 交易 账 户申请 表。 (3) 如已 开交 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交 易账 户, 可直接 持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件 到 网点开 立富 安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基金 账户 ;如 已开立 基金 账户 ,可 直接 办理认 购 业 务 。 (4)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同 时 可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手续 ,需填 妥并 提交 认购 申请 表。 3 、认 购程 序及 所需 材料 (1)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 件;













































































份额 发售 公告 13 (2) 填妥 的认 购申 请表 ; (3) 本人 的交 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借 记卡 (存 有足 够资金 )。 4 、若 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 以交通 银行 的说 明为 准。 5 、注 意事 项 (1) 个人 投资 者需 本人 亲 自到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指定 的代 销网 点办 理开 户和认 购 手续。 (2) 没有 交通 银行 借记 卡 的投资 者可 当场 申办 。 (3) 投资 者认 购时 要注 明 所购买 的基 金名 称或 基金 代码。 ( 三) 其 他代 销机 构 个人投 资者 在其 他代 销机 构的开 户及 认购 手续 以各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 四) 通过 直销 机构 办理 开 户和认 购的 程序 1. 开 户及 认购 的时间 基金募集 日的 9 :30 至 17:00( 周 六、 周日 、法 定节 假日除外) 。 2. 开 立基 金账 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原件 (2) 同名 银行 活期 存款 账户 (3)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类业 务申 请表 》 3. 提 出认 购申 请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需准备 以下 资料 :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交 易类业 务申 请表 》 (2) 认购 时需 提供 加 盖 银行 受理章 的银 行付 款凭 证回 单联原 件及 复印 件 (3)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尚未开 户者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注: 在 办理 开户 时, 投 资者 须填写 风险 测评 问卷 , 帮 助 投资者 了解 自己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及购买 基金 类型 是否 与之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合 。 4. 投 资者 提示 (1) 请有 意认 购 本 基金 的个 人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机构 索取开 户和 认购 申请 表。 个人投 资 者也可从中邮创业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网 站(www.postfund.com.cn)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










































































份额 发售 公告 14 格,但 必须 在办 理业 务时 保证提 交的 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所 要求 的格 式一 致。 (2) 直 销 机构 与代 销网 点的 业务申 请表 不同 ,个 人投 资者请 勿混 用。 (3) 北京 直销 中心 咨询 电话 :010-82290840 ,传真 010-82294138; ( 五) 缴 款方 式 1. 个 人投资者 通过代销 网点认 购需准备 足额的认 购资金 存入指定 的资金结 算账户 ,由 代销机 构扣 划相 应款 项。 2. 通 过直 销机构 认 购的 个 人投资 者, 需通 过全 额缴 款的方 式缴 款, 具体 方式 如下: (1) 个人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认 购申请 当 日 16 :00 之前 ,将足 额认 购资 金划 至本 公司在 中 国工商 银行 、招 商银 行 或 邮储银 行 的 直销 专户。 1) 中国 工商 银行 直销 专户: 户名: 中邮 创 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帐号:0200242419022300152 开户银 行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北 京新 中街 支行 联行号 :20100050 大额支 付号 :102100024248 交换号 :010210547 2) 招商 银行 直销 专户: 户名: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帐号:867389001610001 开户银 行名 称: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朝 外大 街支行 联行号 :82468 大额支 付号 :308100005328 交换号 :1125 3) 邮储 银行 直销 专 户 户名: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账号:100001494080010001 开户银 行名 称: 中国 邮政 储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京西区 支行 大额支 付号 :403100001242 交换号 :015412968













































































份额 发售 公告 15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购 款项 , 造 成认 购无 效的,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及 直销 专 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2) 投 资者 填写 划 款凭 证时 , 请 注 明所 购买 的基 金名 称 或基 金代 码。 基金 名称 : “中邮 收益稳 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代 码: “590009” 。 (3) 如果 投资 者当 日规 定时 间内没 有把 足额 资金 划到 账, 则 以资 金到 账之 日作 为受理 申 请日( 即 有效 申请 日) 。 (4) 至认 购期 结束, 以下 情 况将被 视为 无效 认购 , 款 项将退 往投 资者 指定 的资 金结算 账 户: 1)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2)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3) 投资 者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4)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













































































份额 发售 公告 16 四、 机 构 投 资 者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序 ( 一) 注意 事项 : 1. 投 资者 不能 直接 以现 金 方式认 购。 2. 机 构投资者 认购基金 可以在 代销机构 指定的基 金代销 网点 或直销 机构办 理,通 过代 销机构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通过 直销机构 首 次认 购的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 民币 500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3. 在直销机构 开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必 须 指 定 一 个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投 资 基 金 的 唯 一 结 算 账 户,今 后投 资者 赎回 、分 红及无 效认( 申) 购 的资 金退 款等资 金结 算均 只能 通过 此账户 进行 。 在代销 网点 认购 的机 构投 资者 请 遵循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 直销机 构办 理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西 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际 大厦 10 层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直 销中心 。 ( 二) 通过 交通 银行 办理 开 户和认 购的 程序 1 、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30-17:00 。( 业 务办 理安 排以 当地 分行 规 定为 准) 2 、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1) 请事 先办 妥或 持有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的机 构活期 存款 账户 并存 入足 额开户 和 认购资 金。 (2) 由被 授权 人到 开户 会 计柜台 提交 以下 材料 ,办 理开户 手续 ,开 立交 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基金 交易 账户 及富 安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基金账 户: ① 填 写合 格并 在第 一联 加 盖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非 法人单 位则 为负 责人 )签 章的《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 ; ② 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和 副 本的原 件及 复印 件、 组织 机构代 码证 和税 务登 记证 原件及 复 印件;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提供 的民 政部 门或主 管部 门颁 发的 注册 登记证 书原 件 及复印 件; (上述 原件 供查 验 , 复 印 件需加 盖单 位公 章 。 营 业 执照或 注册 登记 证书 必须 在有效 期内 且已完 成上 一年 度年 检。 ) ③ 加 盖公 章的 法定 代表 人 有效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二 代身份 证正 反面 复印 ) ;













































































份额 发售 公告 17 ④ 法 定代 表人 授权 委托 书 (法定 代表 人签 字并 加盖 机构公 章) ; ⑤ 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经 其签 字的 复印 件( 二代身 份证 正反 面复 印) ; ⑥ 填妥 的开 户申 请表 并加 盖单位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人名章 。 (3) 如已 开立 交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交易 账户 ,可直 接持 被授 权人 有效 身份证 明 及复印 件、 印鉴、 营业 执照 或事业 社团 法人 证书 及复 印件、 军队 或武 警开 户许 可 证及复 印件 、 组织机 构代 码证 及复 印件 开立富 安达 基金 管理 公司 基金账 户, 开户 单位 为分 支机构 的, 还应 提交法 人授 权其 开户 的书 面证明 ,到 开户 会计 柜台 开立富 安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账 户 。 如已开 立基 金账 户, 可直 接办理 认购 业务 。 (4) 开户 同时 可办 理认 购 手续, 请填 妥并 提交 认购 申请表 。 3 、认 购程 序及 所需 材料 (1) 被授 权人 有效 身份 证 明原件 ; (2) 填妥 的认 购申 请表 。 4 、若 有其 他方 面的 要求 , 以交通 银行 的说 明为 准。 5 、注 意事 项 (1) 机构 投资 者请 到原 机 构活期 存款 账户 开户 会计 柜台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2) 机构 投资 者认 购时 要 注明所 购买 的基 金名 称或 基金代 码。 ( 三) 其 他代 销机 构 机构投 资者 在其 他代 销机 构的开 户及 认购 手续 以各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 四) 通过 直销 机构 办理 开 户和认 购的 程序 : 1. 开 户及 认购 时间 : 基金募 集日 的 9 :30 至 17 :00( 周 六、 周日 、法 定节 假日除外) 。 2. 开 立基 金账 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企业 营业 执照 副本 原件 及加盖 单位 公章 的 复 印件 ;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提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 部门 颁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 及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 (2) 经法 定代 表人 签字 或加 盖公章 的《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授权 委托 书》 ; (3) 法人 有效 身份 证原 件并 提供复 印件 、经 办人 有效 身份证 件原 件及 经其 签字 复 印 件 ; (4) 预留 印鉴 卡; (5) 指定 银行 账户 的银 行 《 开户许 可证 》 或 《 开立 银 行账户 申请 表 》 原 件并 提 供复印 件










































































份额 发售 公告 18 ( 或指定 银行 出具 的开 户证 明) ; (6)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类业 务申 请表 》 , 并加 盖 预留印 鉴; 机构投 资者 开户 资料 的填 写必须 真实 、 准 确, 否则 由 此引起 的错 误 和 损失 , 由 投资者 自 己承担 。 3. 提 出认 购申 请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时须提 交 以 下资 料: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交 易类业 务申 请表 》 , 并加 盖 预留印 鉴 和 授权 经办 人签 字。 (2)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行 付款凭 证回 单联 原件 及复 印件。 (3) 经办 人身 份证 明原 件及 复印件 4. 投 资者 提示 (1) 请机 构投 资者 尽早 向直 销 机构 索取 开户 和认 购申 请表。 投资 者也 可从 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网站(www.postfund.com.cn) 上 下载 直 销业务 申请 表格 , 但必 须 在办理 业务 时 保证提 交的 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所 要求 的格 式一 致。 (2) 直销 机构 与代 销网 点的 业务申 请表 不同 ,投 资者 请勿混 用。 (3) 北京 直销 中心 咨询 电话 :010-82290840 ,传真 010-82294138; ( 五) 缴款 方式 1. 机构 投资者通过 代销网点认 购需准备足 额的认购资金 存入指定的 资金结算账户 ,由 代销机 构 扣 划相 应款 项 。 2. 通 过直 销机构 认 购的 机 构投资 者, 需通 过全 额缴 款的方 式缴 款, 具体 方式 如下: (1) 机构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认 购申请 当 日 16 :00 之 前 ,将足 额认 购资 金划 至本 公司在 中 国工商 银行 、招 商银 行 或 邮储银 行 的 直销 专户。 1) 中国 工商 银行 直销 专户: 户名: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帐号:0200242419022300152 开户银 行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北 京新 中街 支行 联行号 :20100050 大额支 付号 :102100024248 交换号 :010210547 2) 招商 银行 直销 专户:













































































份额 发售 公告 19 户名: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帐号:867389001610001 开户银 行名 称: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朝 外大 街支行 联行号 :82468 大额支 付号 :308100005328 交换号 :1125 3) 邮储 银行 直销 专 户 : 户名: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账号:100001494080010001 开户银 行名 称: 中国 邮政 储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京西区 支行 大额支 付号 :403100001242 交换号 :015412968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购 款项 , 造 成认 购无 效的,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及 直销专 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2) 机构 投资 者填 写划 款凭 证时, 请 注 明所 购买 的基 金名称 或基 金代 码。 基金 名称: “ 中 邮收益 稳定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 基金 代码 : “590009 ” 。 (3) 如果 机构 投资 者 在 当日 规定时 间内 没有 把足 额资 金划到 账, 则以 资金 到账 之日作 为 受理申 请日( 即有 效申 请日) 。 (4) 至认 购期 结束, 以下 情 况将被 视为 无效 认购 , 款 项将退 往投 资者 的指 定资 金结算 账 户: 1)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2)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3) 投资 者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4)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份额 发售 公告 20 五、清算与交割 1. 基 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全 部被冻结 在本基金 募集专 户,在基 金募集行 为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投 资者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归投 资者 所有, 如基 金合 同生效 ,则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入 投资 者 账 户, 具体 份额以 注册 登 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2. 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注 册 登记机 构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完成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前发 生 的与基 金募 集活 动有 关的 费用, 包括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师 费、 律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 得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份额 发售 公告 21 六 、 基 金 的 验 资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1. 基 金募集期 届满,若 本基金 符合基金 备案条件 ,基金 管理人将 自募集期 限届满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 构验资 , 并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提交 验 资报告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完 毕, 基金 合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收到 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3. 若 本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理 人将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 项,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份额 发售 公告 22 七、本次募集有关 当 事 人 或 中 介机 构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海 淀区 西直 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际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涛 成立日 期:2006 年 5 月 8 日 联系人 : 侯 玉春 联系电 话:010-8229516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 诉电 话:(010)58511618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 政编 码:20012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 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618.8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 :张 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 三)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60 号首 钢国 际大厦10层 联系人 :隋奕













































































份额 发售 公告 23 电话:010 -82290840 传真:010 -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 张 咏东 电 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金 鼎大 厦A座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份额 发售 公告 24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联系人 :王 琳 网址:www.ccb.com (6)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客服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客服电 话:021-962888 联系人 :张 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份额 发售 公告 25 (9)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刘 宇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0)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联系人 :李 洋 , 陈泉 联系电 话:6656804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网址:www.ecitic.com


(1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份额 发售 公告 26 联系人 :李 清怡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5)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 陈 志军 联系电 话: :025-84457777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6)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 齐晓 燕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份额 发售 公告 27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名 称: 华福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 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 0591 )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1)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份额 发售 公告 28 电话:021 -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3)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 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4)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5)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份额 发售 公告 29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7)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智河 联系人 :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 址:www.zxwt.com.cn (28) 新时 代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恺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9)宏 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0)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黄龙 世纪 广场













































































份额 发售 公告 30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黄龙 世纪 广场6-7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吴 颖 联系电 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 话 : (0571 )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1)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人代 表: 张华 东 联系人 :李铮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2)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袁 丽萍 客服电 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3)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 霍 晓菲


客 服电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份额 发售 公告 31 联系人 :方 文 联系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6768681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6)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 陈 韦杉 、朱 晓光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客服电 话: 请拨 打各 城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rxzq.com.cn (37)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 林爽 咨询电 话: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38)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 地址 :西 安市 东 新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16-17 层













































































份额 发售 公告 32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联系 人: 冯萍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39)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4008866338 联系人 : 郑 舒丽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 :www.95579.com


(41)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岳 献春 联系人 :赵明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份额 发售 公告 33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42)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 都市 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 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3)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4)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振杰 联系人 : 李 二钢 电话:010--85188234 传真:010 —62020088 —8802


网址:www.my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份额 发售 公告 34 ( 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 门北大 街60 号首 钢国 际大 厦1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60 号首 钢国 际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涛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 -82295160 传真:010 -82292422 ( 五)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城 区 莲花 池东路 甲5 号院1 号楼18层1 单元1805 负责人 :姜 森林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10-63377073 传真:010-62116298 经办律 师: 姜森 林


李飒 (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22号 赛特 广场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 -65264838 传真电 话:010 -65227521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娟


卫俏嫔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2012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