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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估值(160212)

国泰估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2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9年 12月 3日证监许可 [2009]1295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10年 2月 1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 解 本基金的 产品特 性, 充 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 认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作 出 独立决策 , 获得 基金投 资收益, 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 现 的 各类 风险, 包括:因 整 体政治 、经 济 、 社 会 等环境因素 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形成 的 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 连 续大量赎回 基金 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 中 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封闭期 内国泰优 先份额 表 现为低 风险、收益 稳定 的 特征 ,其 预 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要低 于 普通 的股票型基金 份额 , 类似 于 债 券型基金 份额 ,但 是约定 收益的 获得及 其分 配具 有不确 定 性,在本基金资 产 出 现极端损 失情况下 ,国泰优 先 仍 可 能 面 临无法 取 得约定 应 得 收益 乃至 投资本金 受损 的风险 ; 国泰 进取 份额 则 表 现 出 高 风险、 高 收益的 显著 特征 ,其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要 高 于 普通 的股票型基金 份额 , 类似 于 具 有收益 杠杆 性的股票 型基金 份额 。但 由 于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 将 优 先 满足 国泰优 先 的收益分 配 ,在本基金资 产 出 现 极端损 失 而 仅 能 乃至未 能 满足 国泰优 先 的 约定 应 得 收益 与 投资本金的 情况下 , 则 国泰 进取 基 金 份额 也可 能 面 临 投资本金 亏 损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认购 (或 申 购 )基金 时 应 认 真 阅读 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 过 往业绩 并不 预 示 其 未来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 低 收益。 投资者在 进 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 招募说明书 》 及 《 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中 涉 及 的 与托 管 相关 的基金 信息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2年 8月 10日,投资 组 合 报告 为 2012年 2季度报告 ,有 关财务 数 据 和 净 值表 现 截止 日 为 2012年 6月 30日。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2 目





录 第 一节


绪言 3 第二 节


释义 3 第 三节


基金管理人 8 第 四节


基金 托 管人 18 第 五节


相关服务 机 构 22 第 六节


封闭期 基金 份额 的分离 与 收益分 配 原则 30 第 七节


基金的募集 34 第 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第 九节


基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35 第 十节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36 第 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47 第 十 二 节


基金的 业绩 55 第 十三节


基金的 财 产 56 第 十四节


基金资 产 估值 57 第 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 与 分 配 61 第 十六节


基金 费用与税 收 62 第 十七节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64 第 十八节


封闭期 届 满与 基金 份额 转换 64 第 十九节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66 第二 十节


风险 揭 示 71 第二 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73 第二 十 二 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 要 75 第二 十三节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 要 89 第二 十四节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98 第二 十五节


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100 第二 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101 第二 十七节


备查 文 件 101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3 第一节


绪言 本 《 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 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 第 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 格 式 >》 等 有 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 法 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 据 本 《 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 据 本基金的 《 基金合同 》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投资者 自 依《 基金合同 》取 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 当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明其对 《 基 金合同 》 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投资者 欲 了 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应 详 细 查 阅《 基金合同 》。 第二节


释义 《 招募说明书 》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词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本合同、 《 基金合同 》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 对本合同的 任何 有效的 修订 和 补 充 中国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仅 为 《 基金合同 》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政 区 、 澳门 特别行政 区 及 台湾地区 ) 法 律 法 规 中国 现时 有效并 公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 部门规章 及 规范 性文 件 及 其 修订 与 解 释 《 基金 法》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运 作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 法》 《信息 披露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元 中国 法 定 货币 人 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 募集的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即 用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4 于 公 开 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相关服务 机 构 、 封闭期 基金 份额 的分离 与 收益分 配 原则 、基金的募集、基 金合同的生效、基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和 赎回 、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 业绩 、基金的 财 产 、基金资 产 的估值、基 金收益 与 分 配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 封闭 期 届 满与 基金 份额 转换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风险 揭 示 、基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 要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 要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其 他 应 披 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备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 供 基金投资者 选择 并 决定是 否 提 出基金 认购 或 申 购 申请 的 要约 邀 请 文 件 , 及 其 定期 的更新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签 订 的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及 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发 售公 告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业务 规 则》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规 则》 《上 市 规 则》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 上 市 规 则》 上 市 公 告 书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国泰估值 优 先 基金 份额 和国泰估值 进取 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 公 告 书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银 行 监管 机 构 中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或其 他 经国 务 院 授权 的 机 构 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 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根 据《 基金合同 》 及 相关 文 件 合 法取 得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 订 基金 销售 与服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 代 理 机 构 销售 机 构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代 销 机 构 基金 销售 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及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 记 业务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基金 账户 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 清算 及 基金交易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或其 委 托 的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基金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5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 基金合同 》 当事 人 受 《 基金合同 》 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个 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资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机 构 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 政 府 有 关 部门 批 准 设 立 的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 会 团 体 和其 他 组 织 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 及 相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可投资于中国 境 内合 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 境 外 的基金管理 机 构 、保险 公 司 、证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理 机 构 投资者 个 人投资者、 机 构 投资者、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者的 总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 达到 法 律规 定及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 人 聘 请法 定机 构 验 资并 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 续 , 获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 之 日 募集 期 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的 期 限 基金 存 续期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合 法 存 续 的不 定期 之 期 间 日 /天 公 历 日 月 公 历 月 工 作 日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日 开 放 日 销售 机 构 办 理本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等 业务 的 工 作 日 交易 时 间 开 放 日基金 接 受 申 购 、 赎回 或其 他 交易的 时 间 段 T日 申 购 、 赎回 或 办 理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 申请 日 T+n日 自 T日 起 第 n个 工 作 日(不 包 含 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者 购 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发 售 在本基金募集 期 内, 销售 机 构 向 投资者 销售 本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申 购 基金投资者 根 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金管理人 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赎回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根 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金管理人 卖 出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巨 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及 基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6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一 日本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 的 情 形 场 外 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外 的 销售 机 构进 行 基金 份额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等 业务 的 销售 机 构 和 场 所 。 通过 该 等场 所 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也 称 为场 外 认购 、 场 外 申 购 、 场 外 赎回 场 内 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务 资 格 的会 员单位 利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基金交易 系统 办 理基金 份额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 上 市 交易 等 业务 的 场 所 。 通过 该 等场 所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也 称 为场 内 认购 、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赎回 日 常 交易 场 外 申 购 和 赎回等场 外 基金交易, 以 及场 内 申 购 和 赎回及 上 市 交易 等场 内基金交易 注册登 记 系统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开 放 式基金 登 记 结 算 系统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深圳 分 公 司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上 市 交易 基金 存 续期 间 投资者 通过场 内会 员单位 以 集中 竞 价的 方 式 买 卖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转 托 管 投资者 将 其 持 有的同 一 基金 账户 下 的基金 份额 从某 一 交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易 账户 的 业务 系统 内 转 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内不同 销 售 机 构 ( 网点 ) 之间 或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 席 位 或交易 单 元 ) 之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为 跨 系统 转 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和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为 基金 份额 转换 在 封闭期 末 按 照《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 份额 转换规 则 ,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在 转换 日 自动 转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 LOF) 份额 基金 份额 转换 日 本基金 份额 所 分离的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转换 日 为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至三 年 封闭期 末 对应日。 如 该 对应日 为非 工 作 日, 则 封闭期 到 期 日 顺延到 下一 个 工 作 日 基金 份额 的本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实 际 认购份额 与 基金 份额 发 售 面值( 1.000 元 )的 乘积 基金 账户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给 投资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资者 持 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情况 的 账户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7 交易 账户 各 销售 机 构 为 投资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者 通过 该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易 所 引起 的基金 份额 的 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申请将 其 所 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某 一 开 放 式基金( 转 出基金)的全 部 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 同 一 注册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其 他 开 放 式基金( 转 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定期定额 投资 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请 , 约定 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者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 购 申请 的 一 种 投资 方 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证券投资收益、证券 持 有 期 间 的 公 允 价值 变 动 、 银 行 存 款 利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 所 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 据 价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本基金应 收的 申 购 基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成 的价值 总 和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扣 除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 NAV) 计算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在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的基 础 上 , 采 用 “ 虚 拟 清算 ” 原则 , 即假 定 T日 为 本基金在 封闭期 内的 提 前 终 止 日,本基金 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份额 收益分 配 和资 产 分 配 规 则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 计算 得 到 T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 所 分离的 两 类 基金 份额 的估 算 价值。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类 基金 份额 价值的 一 个 估 算 , 并不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获得 的实 际 价值 基金 份额 分离 本基金 通过 基金资 产及 收益的不同分 配 安排 , 将 基金 份额 分 成 预期 收益 与 风险不同的 两 个类别 , 即 优 先类 基金 份额 (国泰优 先 )和 进取 类 基金 份额 (国泰 进取 ) 国泰优 先 本基金 份额 按 基金合同 约定 规 则所 分离的优 先类 基金 份额 国泰 进取 本基金 份额 按 基金合同 约定 规 则所 分离的 进取 类 基金 份额 国泰优 先约定 基准收益 率 本基金在 封闭期为 每 份 国泰优 先 所 设 定 的 每 年应 获得 的收益 率 ,国泰优 先约定 年基准收益 率 为 单 利 5.7% 国泰优 先约定 应 得 收益 国泰优 先 在 封闭期 的应 获得 的 约定 基准收益和可 能获得 超 额 收益分 配 的 总 金 额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 承 诺 或保证 封闭期 满 时 国泰优 先 持 有人的 该 等 收益, 即如 在 封闭期 末 本基金资 产 出 现 极端损 失情况下 ,国泰优 先 仍 可 能 面 临无法取 得约定 应 得 收益 乃至 投资本金 受损 的风险 国泰 进取 应 得 资 产及 收益 在 封闭期 末 ,本基金 净 资 产 优 先 分 配 予 国泰优 先 基金 份额 的本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8 金 及约定 应 得 收益 后 的 剩 余 净 资 产 封闭期 或基金 封闭期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至三 年 后 对应日 止 。 如 该 对应日 为非 工 作 日, 则 封闭期 到 期 日 顺延到 下一 个 工 作 日 基金资 产 估值 计算 评 估基金资 产 和 负 债 的价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过程 货币 市场 工 具 现 金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银 行定期 存 款 、 大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十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十七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债 券 回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 银 行认 可的其 他 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 工 具 指 定 媒 体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息 披露 的 报 刊 (“ 指 定 报 刊” )和 互联 网网 站 (“网 站” ) 不可 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 事件 。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设 立 日 期: 1998年 3月 5日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公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壹亿壹千万 元 人 民币 联 系 人 : 何 晔 联 系 电话 : 021-38569000, 4008888688 股本 结 构 : 股 东 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任公 司 60% 意大 利 忠 利 集 团 30%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 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2年 8月 10日,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3只 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 : 金泰证券投资 基金、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 新型 封闭 式 ), 以 及 24只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长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9 ( 包括 2只子 基金,分 别为 国泰金 龙 行 业 精 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 马 稳 健 回 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金 鹏蓝筹 价值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鼎 价值 精 选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金 牛创 新 成 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 区 位 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盘 成 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 金 盛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纳斯 达 克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 典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上 证 180 金 融 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保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事件 驱 动策 略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信用 互 利 分 级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小板 300成 长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板 300成 长 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 金、国泰 成 长 优 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大 宗 商 品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 信用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另 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年 获得 全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 金资 产 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 受 托 管理全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2007年 11月 19日,本基 金管理人 获得 企 业 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日,本基金管理人 成为 首 批 获 准 开 展 特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业务 ( 专 户 理 财 )的基金 公 司 之 一 ,并于 3月 24日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获得 合 格境 内 机 构 投资者( QDII)资 格 , 成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 全 牌 照 ” 的基金 公 司 之 一 , 囊 括 了 公 募基金、 社 保、年金、 专 户 理 财 和 QDII等 管理 业务 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 一 ) 董 事 会 成 员 :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 20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计 划 处 、资金 处 副 处长 、国 际结 算部 副 总 经 理( 主 持 工 作 )。 1992年 起 任 国泰证券有 限 公 司 国 际 业务 部 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 司总 经理, 1998年 3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 起 任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庄乾志 , 董 事 , 博 士研究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在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建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理、 机 构业务 部 高 级 经理。 2005年 1月 至 2007年 7月在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任公 司 任 投 行 部 副 总 兼 证券 公 司 重 组 办公 室 主 任 。 2007 年 8月 至 2009年 2月在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任 董 事 、 党 委委 员 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 起 在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任公 司工 作 , 先 后 任 资本 市场 部 负 责 人、 战 略 部 负 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任公 司 办公 室 、 党 委办公 室 主 任 。 2012年 4月 起 任公 司 董 事 。 林川 , 董 事 , 博 士研究 生。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在 美 国 华 盛 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 级 计 量 分 析 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在 美 国 富升 人 寿 保险 任 财务 经理。 2010年 3月 起 在中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0 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任公 司 风险管理 部 工 作 , 现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任公 司 风险管理 部 综 合 风险 组 负 责 人。 2012年 4月 起 任公 司 董 事 。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1年 起历 任 BARCLAYS BANK金 融 分 析 师 ; 1993 年 起 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首 席 执 行 官 ; 2003年 起 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票投资 部 总 监 ; 2004年 起 任 GENERALI FINANCES SA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 2007 年 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首 席 执 行 官 、投资 总 监 ; 2009年 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董 事 会 主席 /首 席 执 行 官 。 2011年 起 任 Generali Group 首 席 投资 官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主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监 事 会 主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 主席 、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 会 成 员 等 职务 。 2010年 6月 起 任公 司 董 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保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 FCII) 及 英 国 特 许保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94年 起历 任 中国保险( 欧洲 )控 股有 限 公 司总 裁助 理、 忠 利 保险 有 限 公 司 英 国分 公 司 、 忠 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 经理、中 意 财 产 保险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理, 兼 任 中 意 人 寿 保险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2010年 6月 起 任公 司 董 事 。 侯 文 捷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 工 程 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在中国 电 力 信托 投资有 限 公 司工 作 , 历 任 经理 部项目 经理,证券 部项目 经理, 北京 证券 营 业 部 副 经理, 天 津 证券 营 业 部 副 经理、经理。 2002年 2月 起 在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 司工 作 , 先 后 任 信息 中 心 主 任 、 信息 技术 部 主 任 、 首 席 信息 师 、 华 北 分 公 司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 司 党 组 成 员 、 副 总 经理。 2012年 4月 起 任公 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在中国证 监会 工 作 , 历 任 法 规 处 副 处长 、 深圳 监管 专 员 办事 处 机 构 处 副 处长 、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任 党支 部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月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 限 公 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 席代 表。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总 经理。 2007年 11月 起 任公 司 董 事 、 党 委 副 书 记 。 吴 鹏 , 独立 董 事 , 博 士研究 生。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日本 著 名 律 师 事 务所 从 事 与 中国 相关法 律 工 作 ,日本 西南 大 学讲 授 中国 法 律 。 1993年 回 国 从 事律 师 工 作 , 现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 务所 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仲裁 员 。 2001年 5月 起 任 公 司 独立 董 事 。 王军 , 独立 董 事 , 博 士研究 生, 教 授 。 1986年 起 在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律 系 、 法 学 院 执教 , 任 助教 、 讲 师 、 副教 授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法 学 院 副 院 长 、 执 行 院 长 。 兼 任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第 六 届 学科 评 议 组法 学 组 成 员 、中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 副 会 长 、中 国 法 学 会 民 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仲裁 员 、新 加 坡 国 际 仲裁 中 心 仲裁 员 、 北京仲裁 委 员 会 仲裁 员 、 大连 仲裁 委 仲裁 员 、 北京 市 华 贸硅谷 律 师 事 务所 兼 职 律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1 师 等 职 。 2010年 6月 起 任公 司 独立 董 事 。 刘秉升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0 年 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 ; 1982年 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朝鲜族 自治 县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县 长 ; 1985年 起 任 吉林省抚 松县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县 长 ; 1989年 起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吉林省白山 市 支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5年 起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长 春 市 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8年 起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海 南省 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2007年 任 海 南省 银 行 业 协 会会 长 。 2010年 11月 起 任公 司 独立 董 事 。 韩 少 华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 专 科 , 高 级 会 计 师 。 1964 年 起 在中国 建设银 行 河南省 工 作 , 历 任 河南省 分 行 副 处长 、 处长 ; 南阳 市 分 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 分 行 总 会 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 年 任 河南省豫 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副 所 长 。 2010年 11月 起 任公 司 独立 董 事 。 (二)监 事 会 成 员 : 唐 建 光 ,监 事 会 主席 , 大 学 本 科 。 1982年 1月 至 1988年 10月在 煤炭 工 业 部 基 建司 任 工 程 师 ; 1988年 10月 至 1993年 7月在中国 统配 煤矿 总 公 司 基 建 局 任 副 处长 ; 1993年 7月 至 1995年 9月在中 煤 建设开发总 公 司总 经理 办公 室 任 处长 ; 1995年 9月 至 1998年 10月在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中 心 工 作 , 先 后 任 综 合 处处长 、中 心 副 主 任 ; 1998年 10月 至 2005年 1月 在中国 建设银 行 资 产 保全 部任 副 总 经理 ; 2005年 1月 进 入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任公 司 , 先 后 任 资 产 处置 部 负 责 人、 总 经理、资 产 管理 处置 部 总 经理、 负 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任公 司企 业 管理 部 高 级 业务 总 监。 2010年 11月 起 担 任 本 公 司 监 事 会 主席 。 Amerigo BORRINI,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CFA,金 融 咨询 师 。 1967年 起历 任 忠 利 集 团 会 计 结 算部 、 忠 利 集 团 金 融 分 析 师 、 忠 利 集 团 基金经理、 忠 利 集 团 资 产 管理 公 司 财务 部 首 席 执 行 官 、 忠 利 集 团 财务 部 总 监、 忠 利 集 团总 经理 助 理、 忠 利 集 团 首 席 风险 官 。 2010年 6月 起 任 本 公 司 监 事 。 刘 顺 君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在中国人 民 解 放 军军 事 经 济 学 员工 作 , 历 任 教 员 、 副 主 任 。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月在 长 江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工 作 ,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 部 业务 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年 1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长 江巴黎 百 富 勤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北京 部 高 级 经理。 2005年 6月 起 在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 司工 作 , 先 后 任 金 融 租赁 公 司 筹 建 处综 合 部 主 任 , 营 业 管理 部 主 任 助 理, 华 北 分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党 组 成 员 、 纪 检 组 长 、 工 会 主席 , 福 建 业务 部 副 主 任 、 主 任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 司 投资管 理 部 主 任 。 2012年 4月 起 任公 司 监 事 。 沙骎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8年 5月 至 1999年 11月 任 职 于国泰 君 安 证券, 1999年 11月 至 2000年 11月 任 职 于 平 安 保险集 团 , 2000年 11月 至 2008年 1月 任 职 于 宝 盈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 2008年 2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2008年 2月 至 2009年 8月 任 交易 部 总 监 ; 2009年 9月 至 2011年 6月 任 研究 部 总 监 ; 2011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公 司 投资 副 总 监 ; 2012年 2月 起 兼 任公 司 投资 总 监。 2011年 4月 起 任 国泰保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2011年 6月 起 兼 任 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年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2 11月 起 担 任公 司 职 工 监 事 。 王 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 国泰 君 安 证券 公 司 会 计 、 清算部 经理, 2001年 10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从 事 基金 登 记 核 算 工 作 , 现 任 运 营 管理 部 总 监。 2007年 11月 起 任公 司 职 工 监 事 。 ( 三 ) 公 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 :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简 历 情况 见董 事 会 成 员 介绍 。 金 旭 , 总 经理, 简 历 情况 见董 事 会 成 员 介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 会 计 师 ,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年 4月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 历 任 营 业 部 财务 经理、 公 司 计 划 财务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 海 分 公 司 财务 部 经理。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工 作 , 历 任 综 合管理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 作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 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现 任公 司 副 总 经理 兼北京 分 公 司总 经理。 梁 之 平 ,本 科 , 15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国泰 君 安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业务 部 研究 部 经理, 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 运 营 部 总 监、 市场 部 总 监 兼 客 户 服务 中 心 总 监、 委 托 投 资 部 总 监, 2008年 4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任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总 经理, 2011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 深圳 分 公 司总 经理, 2010年 4月 起 任公 司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 理中 心 总 经理。 林 海 中, 硕士研究 生, 10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2年 8月 至 2005年 4月在中国证监 会 信息 中 心 工 作 , 历 任 专 业 助 理、 主 任 科 员 ; 2005年 4月 至 2012年 6月在中国证监会基金 监管 部 工 作 , 历 任 主 任 科 员 、 副 处长 、 处长 。 2012年 6月 起加 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2012年 8月 起 任公 司督 察 长 。 ( 四 )本基金基金经理 : 1、 现 任 基金经理 刘 夫 , 硕士研究 生, 18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1994年 7月 至 1996年 8月 就 职 于人 民 银 行 深圳外 汇 经 纪 中 心 , 任 外 汇 交易 员 ; 1996年 8月 至 1998年 5月 就 职 于中 创 证券 公 司 , 任 股票交易经理 ; 1998年 5月 至 2000年 12月 就 职 于 平 安 保险集 团 , 任 债 券交易 主 管 ; 2000 年 12月 至 2005年 4月 就 职 于 宝 盈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任 债 券 组 合经理 ; 2005年 4月 至 2008 年 4月 就 职 于 嘉 实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任 固 定 投资收益基金经理 ; 2008年 4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2008年 4月 至 2010年 3月 任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兼 投资经理 ; 2008 年 6月 起 任公 司 投资 副 总 监 ; 2011年 3月 至 2012年 8月 任 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1年 12月 起 任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年 8月 起 任 国泰金 龙 行 业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 历 任 基金经理 自 本基金 成立 至 2011年 2月 28日 由 余 荣 权 、 程 洲 担 任 基金经理, 自 2011年 3月 1日 至 2011年 4月 10日, 由程 洲 担 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1年 4月 11日 至 2011年 12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3 月 23日, 由程 洲 、 周广 山 共 同 担 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1年 12月 23日 至 2012年 8 月 5日 由 周广 山 、 刘 夫 共 同 担 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2年 8月 6日 起 由 刘 夫 担 任 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 设 有 公 司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其 成 员 在 公 司总 经理、分管 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开发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 财 富 管理中 心 、 市场体系等 负 责 人 员 中 产 生。 公 司总 经理可 以 推荐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关 人 员 担 任 成 员 , 督 察 长 和 运 营 体系 负 责 人 列 席 公 司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会 议 。 公 司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是 根 据 有 关法 规 和基金合同, 审议 并 决策 公 司 投资 研究 部门提 出的 公 司 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类 资 产配 置 原则 , 以 及 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提 出的 重 大 投资 建 议 等 。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 员 组 成 如 下 : 金 旭 女 士 : 总 经理 梁 之 平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总 经理 张 人 蟠 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周 向 勇 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沙骎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张 则 斌 先 生 :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黄焱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 基金管理 部 总 监 张玮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 研究 部 总 监 刘 夫 先 生 : 投资 副 总 监 裴晓辉 先 生 : 固 定 收益投资 总 监 兼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监 ( 六 ) 上 述 人 员 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或 家属 关 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一 ) 依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二)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 三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 产 分 别 管理、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 四 ) 按 照《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收益分 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分 配 收 益 ; ( 五 )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 六 )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七 )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 八 ) 办 理 与 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息 披露事项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4 ( 九 )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十 )保 存 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 ; ( 十一 )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 ( 十 二) 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其 他 职 责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一 )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 律 、 法 规 、 规章 、《 基金合同 》 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现行 有效的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章 、《 基金合同 》 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 规 定 的 行为 发 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证券 法》 、《 基金 法》 及 有 关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下 列 行为 发 生 : 1.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于基金 财 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 产 ; 3.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外 的第 三 人 谋 取利 益 ; 4.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 失; 5.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 三 )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员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行 业 规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以 下 活 动: 1.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违反 《 基金合同 》 或 《托 管 协议 》; 3.故 意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关 机 构 的合 法利 益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拒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法 监管 ; 6.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7.违反 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 规 、 规章 、《 基金合同 》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8.违反 证券交易 场 所业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 倒仓 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序 ; 9.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以 不正 当 手段 谋求 业务 发 展 ; 11.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12. 在 公 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其 他 法 律 、 行政 法 规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行为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5 六、基金经理承诺 ( 一 ) 依照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谋 取最 大 利 益 ; (二)不 利用职务 之 便 为自 己 、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利 益 ; ( 三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四 )不 以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一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运 作 中面 临 的风险,保证经 营 活 动 的合 法 合 规 和有效 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 法 、 操 作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 形成 了 公 司 完整的内 部 控 制 体系 。 该 内 部 控 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 会 计 控 制 、风险管理 控 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公 司 运 营 的 各 个 方 面,并 通过 相 应的 具体 业务 控 制 流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1. 内 部 风险 控 制遵 循 的 原则 ( 1)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必须覆盖 公 司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 过程 和 业务 环 节; ( 2) 独立 性 原则 : 公 司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 持 高度 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 司 及各 部门 在内 部 组 织结 构 的 设 计 上 形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 衡 体系 ; ( 4)保 持 与业务 发 展 的同 等 地 位 原则 : 公 司 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 在风险 控 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 与 公 司 业务 发 展 放 在同 等 地 位 上; ( 5) 定 性和 定量 相 结 合 原则 : 建 立 完 备 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 具 客观 性和 操 作 性。 2.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 司 根 据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 财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 实 现 了 职 责 分离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 公 司 财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立 ,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独立 、 安 全。 3. 风险管理 控 制制 度 公 司 为 有效 控 制 管理 运 营 中的风险,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完整的风险管理 控 制制 度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体 制 度构 成 , 主 要包括: 岗 位 分离和 空 间 分离 制 度 、投资管理 控 制制 度 、 信息 技 术控 制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 信息 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全 制 度 和 独立 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 以 及 相 应的 业务 控 制 流程等 。 通过 这些 控 制制 度 和 流程 ,对 公 司 面 临 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 进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6 行 有效的 控 制 。 4. 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 司 实 行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通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 分 授权 ,对 公 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情况 、 以 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遵 循 情况 和有效性 进 行 全面的 独立 监 察稽 核,确保 公 司 经 营 的合 法 合 规 性和内 部 控 制 的有效性。 (二)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 要素 1. 控 制 环境 公 司 经 过 多 年的管理实 践 , 建 立 了 良好 的 控 制 环境 , 以 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管理 控 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和分 级 授权 、 注 重 诚信 并 关 注 风 险的 道 德 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职 能等 方 面。 ( 1) 公 司建 立 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有 独立 董 事 3名 。 董 事 会 下 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查委 员 会、 薪酬 委 员 会、 考 核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对 公 司 重 大 经 营 决策 和 发 展 规 划 进 行决策及 监 督 ; ( 2)在 组 织结 构 方 面, 公 司设 立 的分管 领 导议事 会 议 、 总 经理 办公 会 议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风险管理 委 员 会 等机 构 分 别 负 责公 司 经 营 、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 制 等 方 面的 决策 和监 督 控 制 。同 时 公 司 各 部门之间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和风险 控 制 责任 , 既 相 互 独立 , 又 相 互 合 作 和 制 约 , 形成 了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 决策 授权 和风险 控 制 体系 ; ( 3) 公 司 一 贯坚 持 诚信 为 投资者 服务 的 道 德 观 和 稳 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在 员工 中 加 强 职业 道 德 教 育 和风险 观 念 , 形成 了 诚信 为 本和 稳 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 4)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 公 司 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 行独立 监 察稽 核的 权 限 ,并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况 和有效性 进 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2. 控 制 的性质和 范 围 ( 1)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 司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 公 司 财务 核 算 的 独立 性、全面性、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 先 , 公 司 根 据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和准 则 , 制 定 了完 善 的 公 司 财务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以 及 会 计 业务 控 制 流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 司 经 营 的核 算 工 作 ,真实、完整、 准确 地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 作 情况 和 公 司 财务 状 况 。 其 次 , 公 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 公 司 财务 核 算 从 人 员 上 、 空 间 上 和 业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 开 ,保证 两 者 相 互 独立 ,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 独立 建 帐 、 独立 核 算 ,保证基金资 产 和 公 司 资 产 之间 、 以 及 各 基金资 产 之间 的 相 互 独立 性。 公 司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 责 分离 控 制 、 凭 证 与 记 录 控 制 、资 产 接 触 控 制 、 独立 稽 核 等 制 度 ,确保在基金核 算 和 公 司 财务 管理中做 到 对资 源 的有效 控 制 、有 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离和 各 岗 位 的 相 互 监 督 等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7 另 外 公 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财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理和 财务费用 审 批 制 度 , 加 强 成 本 控 制 和监 督 。 ( 2)风险管理 控 制 公 司 在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有效的风险管理 控 制 体系 , 主 要包括: 岗 位 分离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为 保证 各 部门 的 相 对 独立 性, 公 司建 立 了明确的 岗 位 分离 制 度; 同 时 实 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建 立 防 火墙 , 充 分保证 信息 的 隔 离和保 密 ; 投资管理 业务 控 制 :通过 建 立 完整的 研究 业务 控 制 、投资 决策 控 制 、交易 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的投资 决策 职 能 和风险管理 委 员 会的风险 控 制 职 能 ,实 行 投资 总 监和基金 经理分 级 授权 制 度 和股票 池 制 度 , 进 行 集中交易,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交易实 时 监 控 等 ,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做 到 研究 、投资、交易、风险 控 制 的 相 互 独立 、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 有效 控 制操 作 风险 ; 建 立 了 科学 先 进 的投资风险 量 化 评 估和管理 体系 , 控 制 投资 业务 中面 临 的 市场 风险、集中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等 ; 建 立 了 科学 合理的投资 业绩绩 效 评 估 体系 ,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进 行及时 评 估和 反 馈 ; 信息 技术控 制 :为 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 安 全 稳定 , 公 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 行 维护 、 软 件 采 购 维护 、 网 络 安 全、 数 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制 定 实 施 了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 制 流程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 公 司 制 定 了完 善 的 市场 营 销 、 客 户开发 和 客 户 服务 制 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 中对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遵 守 , 以 及 对经 营 风险的有效 控 制 ; 信息 披露 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 制 度 : 公 司 制 定 了 规范 的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保证 信息 披露 的 及时 、准确和完整 ; 在资 料 保全 方 面, 建 立 了完 善 的 信息 资 料 保全 备 份系统 , 以 及 完整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种 业务 资 料 档 案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 司 各 业务 部门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并保证 稽 核的 独立 性和 客观 性。 (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实 施 公 司 制 定 了 公 司 风险 控 制制 度 ,对 公 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 进 行 辨识 和 评 估, 制 定 了风险 控 制 原则 。在风险管理 委 员 会 总 体 方 针 指导 下 , 各 部门根 据 各自 业务 特 点 ,对 业务 活 动 中 存 在 的风险 点 进 行 了 揭 示 和 梳 理,有 针 对性 地 建 立 了 详 细 的风险 控 制 流程 ,并在实 际 业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3. 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况 检 查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进 行 风险 评 估的基 础 上 ,对 公 司 各 业务 活 动 中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进 行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务 活 动 中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 以 确保 公 司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 以 及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效 遵 循 。 在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况 的基 础 上 , 公 司 会 根 据 新 业务 开 展 和 市场 变 化 情况 ,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进 行及时 的更新和 调 整, 以 适 应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变 化 。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进 行 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也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效性 进 行 评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8 估,并 提 出 相 应 改 进 建 议 。 4. 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况 的 报告 公 司建 立 了有效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报告 流程 , 各 部门 对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过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 情况 须 及时 向 公 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告 , 使 公 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时 了 解 内 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题 并 作 出 妥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况 的监 察 中,对 发 现 的 问题 均 立 即 向 公 司 高 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 出 相 应的 建 议 ,对于 重 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 察 长 及时 向 公 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同 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期 出 具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报告 , 直 接 报 公 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 三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声 明 基金管理人保证 以 上 披露 真实、准确,并 承 诺公 司 将 根 据 市场 变 化 和 业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切 实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成立时 间 : 1984年 1月 1日 法 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 349,018,545,827元 联 系 电话 :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2年 6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共 有 员工 146人, 平均 年 龄 30岁 , 95% 以 上 员工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人 员 均 拥 有 研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 中国 大 陆 托 管 服务 的 先行 者,中国 工商银 行自 1998年在国内 首 家 提供 托 管 服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密 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体系 、 规范 的管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 运 系统 和 专 业 的 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人 职 责 , 为境 内 外 广 大 投资者、金 融 资 产 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供 安 全、 高 效、 专 业 的 托 管 服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场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9 形 象 和 影响力 。 建 立 了国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品 线 。 拥 有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 资 产 、保险资 产 、 社 会保 障 基金、 安心 账户 资金、 企 业 年金基金、 QFII资 产 、 QDII资 产 、股 权 投资基金、证券 公 司 集合资 产 管理 计 划 、证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 司 特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QDII专 户 资 产 、 ESCROW等 门 类 齐 全的 托 管 产 品体系 ,同 时 在国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风险管理 等 增 值 服务 ,可 以 为各类 客 户 提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务 。 截至 2012年 6月,中国 工商银 行 共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252只 ,其中 封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45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本 行连续 八 年 获得 香港 《 亚洲 货币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人 》、 香港 《财 资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内 地 《 证券 时 报》 、《上 海 证券 报》 等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31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大 奖 ; 是获得 奖 项 最 多 的国内 托 管 银 行 ,优 良 的 服务 品 质 获得 国内 外 金 融 领域 的 持 续认 可和 广 泛 好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成立 以 来 , 各 项 业务 飞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势 地 位 。 这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设 ” 的做 法 是 分不 开 的。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险管理 工 作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务 的同 时 ,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 过程 风险管理 作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年 三 次 顺 利 通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是 否 充 分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审计 标 准第 70号) 审 阅 后 , 2010年中国 工 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四 次 通过 SAS70审 阅 获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效性 报告 ,表明 独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务 在风险管理、内 部 控 制 方 面的 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 可。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 行 托 管 服务 的风险 控 制 能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SAS70审 阅已 经 成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段 。 ( 一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目 标 保证 业务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管 规 则 , 强化 和 建 立 守法 经 营 、 规范 运 作 的经 营 思想 和经 营 风 格 , 形成 一 个 运 作 规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 制 度 化 的内 控 体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险,保证 托 管资 产 的 安 全完整 ; 维护 持 有人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务 安 全、有效、 稳 健 运 行 。 (二)内 部 风险 控 制 组 织结 构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务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组 织结 构 由 中国 工商银 行 稽 核监 察 部门 (内 控 合 规部 、内 部审计 局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监 察 部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险管理 政策 ,对 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导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专 门 负 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 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法 律规章 ,对 业务 的 运 行独立行 使稽 核监 察 职 权 。 各 业务 处 室 在 各自 职 责范 围 内实 施具体 的风险 控 制措 施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20 ( 三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原则 1、合 法 性 原则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管 机 构 的监管 要 求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务 经 营 管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完整性 原则 。 托 管 业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都 必须 有 相 应的 规范 程 序 和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透 到 托 管 业务 的全 过程 和 各个 操 作环 节 , 覆盖 所 有的 部门 、 岗 位 和人 员 。


3、 及时 性 原则 。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活 动 必须 在 发 生 时能 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则 ,新 设 机 构 或新 增 业务 品 种 时 , 必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关 的 规章 制 度 。


4、 审 慎 性 原则 。 各 项 业务 经 营 活 动 必须 防 范 风险, 审 慎 经 营 ,保证基金资 产 和其 他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整。


5、有效性 原则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理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并 保证 得 到 全面 落 实 执 行 ,不 得 有 任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独立 性 原则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的基金资 产 、 托 管人的 自 有资 产 、 托 管人 托 管的其 他 资 产 应 当 分离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应 相 对 独立 , 适 当 分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须 独立 于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门 。 ( 四 )内 部 风险 控 制措 施 实 施 1、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业务与 传 统 业务 实 行 严 格 分离, 建 立 了明确的 岗 位 职 责 、 科学 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册 、 严 格 的人 员 行为 规范 等 一 系 列规章 制 度 ,并 采 取 了 良好 的 防 火墙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保资 产独立 、 环境独立 、人 员 独立 、 业务 制 度 和管理 独立 、 网 络 独立 。


2、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门 高 级 管理 层 作为 工 行 托 管 业务 政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和 管理者, 要 求 下 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 营 管理 情况 和 特别 情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的 进 展 ,并 根 据 检 查 情况 提 出内 部 控 制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理 部门 改 进 。


3、人 事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互 控 防 线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和 激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任 心 和 荣 誉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核 心 竞 争 力 。并 通过 进 行定期 、 定 向 的 业务与职业 道 德 培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使 员工 树 立 风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经 营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通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事 务 , 从 而 有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到 资 源 利用 和效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内 部 风险管理。资 产 托 管 部 通过 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险管理, 定 期 或不 定期 地 对 业务运 作 状 况进 行 检 查 、监 控 , 指导 业务 部门 进 行 风险 识 别 、 评 估, 制 定 并 实 施 风险 控 制措 施 , 排 查 风险 隐患 。


6、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们 通过 业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监 控 设 施 的 运用 和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7、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资 产 托 管 业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难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基于 数 据 、应 用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21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 面的完 备 的 灾难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 演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断 提 高 演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练 发 展 到 现 在的 “ 随 机 演练 ”。 从 演练 结 果看 ,资 产 托 管 部 完全有 能力 在 发 生 灾难 的 情况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业务 。 ( 五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情况 1、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专 职 稽 核监 察 部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法 律规章 ,全面 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 控 思想 ,确保资 产 托 管 业务 健 康 、 稳定 地 发 展 。


2、完 善 组 织结 构 ,实 施 全 员 风险管理。完 善 的风险管理 体系 需 要 从 上至下 每 个 员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风险 控 制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全面、有效。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险管理, 将 风险 控 制 责任 落 实 到 具体 业务 部门 和 业务 岗 位 , 每位员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范 围 内的风险 负 责 , 通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门 制 的内 部 组 织结 构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结 构 。


3、 建 立 健 全 规章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设 , 一 贯坚 持 把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设 和 工 作流程 中。经 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 包括: 岗 位 职 责 、 业务 操 作流程 、 稽 核监 察制 度 、 信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盖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 过程 , 形成各个 业务 环 节 之间 的 相 互 制 约机 制 。


4、内 部 风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保 持 与业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中 间 业务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立 之 日 起 就 特别 强 调 规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系统 、 高 效的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系作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场环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题 、新 情况 不断出 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管理 放 在 与业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生 命 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 基金合同 》 和有 关 证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基金的投资 对 象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基金资 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的 计提 和 支 付 、基金 托 管人 报 酬 的 计提 和 支 付 、基金 申 购 资金的 到账 和 赎回 资金的 划 付 、基 金收益分 配等行为 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违反 《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 基金合同 》 和有 关 证券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面 形 式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应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 基金管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22 理人 限 期 纠 正。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一 ) 场 外直 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电话 : 021-38561759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上 海直 销 柜 台 联 系 人 : 吕鲁 申 网 址 : www.gtfund.com 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78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北京 直 销 柜 台 联 系 人 : 王 彬 网 站 : 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 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子 交 易 平 台 电话 : 021-38561739 联 系 人 : 徐怡 (二) 场 外代 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肖钢 联 系 人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1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95566 网 址 : www.boc.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洪 章 客 服 电话 : 95533 2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 www.ccb.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蒋 超 良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3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 www.95599.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4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23 法 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95588 网 址 : www.icbc.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怀邦 客 服 电话 : 95559 联 系 人 :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5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傅 育 宁 联 系 人 : 邓炯 鹏 电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6 招 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公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吉 晓辉 电话 : 021-61618888 联 系 人 : 汤 嘉 惠 、 虞 谷 云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95528 7 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 www.spdb.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话 : 010-58351666 传 真 : 010-83914283 8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闫 冰 竹 联 系 人 : 谢 小 华 电话 : 010-66223587 传 真 : 010-66226045 客 服 电话 : 010-95526 9 北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8层 -21层 及 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单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龙增 来 联 系 人 : 刘 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10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网 址 : www.china-invs.cn 11 国泰 君 安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24 法 定 代 表人 : 万 建 华 联 系 人 :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客 服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注册 地 址 : 新 疆 维 吾尔 自治 区 乌鲁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3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冯戎 联 系 人 : 李 巍 电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12 宏 源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注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1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栋 18、 1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8286651 传 真 : 020-22373718-1013 13 万联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魏 明 电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14 中 信 建 投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李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全国), 021-95553 15 海 通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顾伟 国 联 系 人 : 田 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990 16 中国 银 河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 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 江 区 江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 1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沈 强 联 系 人 : 周 妍 电话 : 0571-86078823 客 服 电话 : 0571-96598 17 中 信 证券( 浙 江 ) 有 限 责任公 司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18 申 银 万 国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联 系 人 : 邓 寒 冰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25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客 服 电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益 民 联 系 人 : 吴 宇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19 东 方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注册 地 址 : 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18-21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永 敏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20 东 吴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0512-333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北 路 183-187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 4301-4316房 ) 办公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21 广 发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注册 地 址 : 江西省南 昌 市 永叔 路 15号 办公地 址 : 江西省南 昌 市 北京西 路 88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4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曾 小 普 联 系 人 : 徐 美 云 电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8690 22 国 盛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网 址 : www.gsstock.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8号 民 生金 融 中 心 A座 16-18层 法 定 代 表人 : 余 政 联 系 人 : 赵 明 电话 : 010-85127622 传 真 : 010-85127917 23 民 生证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619-8888 网 址 : www.mszq.com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郁 忠 民 联 系 人 : 张 瑾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53519888 24 上 海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18 网 址 : www.962518.com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26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徐 浩 明 联 系 人 : 刘 晨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服 电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25 光 大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注册 地 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苗岭 路 29号 澳 柯玛 大 厦 15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深圳 路 222号 青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号 楼 第 20层 ( 266061)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 0532-85022605 26 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客 服 电话 : 0532-96577 网 址 : www.zxwt.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陈 忠 电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 010-84865560 27 中 信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 www.ecitic.com 注册 地 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万 善 联 系 人 : 张 小 波 电话 : 025-84457777 网 址 : www.htzq.com.cn 28 华 泰证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客 服 电话 : 95597 注册 地 址 : 武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联 系 人 : 李 良 电话 : 021-63219781 传 真 : 021-51062920 29 长 江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95579 网 址 : www.95579.com 注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术 开发 区 第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 楼 101室 办公地 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 宾 水 道 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杜庆 平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30 渤 海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1-5988 网 址 : www.bhzq.com 31 中 原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郑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27 办公地 址 : 郑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菅 明 军 联 系 人 :程 月 艳 、 耿铭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客 服 电话 : 400-813-9666/0371-967218 网 址 : www.ccnew.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16-26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何如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952 32 国 信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黄 健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33 招 商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11\95565 注册 地 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号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谢 高 得 电话 : 021-38565785 传 真 : 021-38565783 34 兴 业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办公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阳 电话 : 0531-68889155 传 真 : 0531-68889752 35 齐 鲁 证券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牛 冠 兴 联 系 人 : 陈 剑虹 联 系 电话 : 0755-82825551 传 真 : 0755-82558355 36 安 信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注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37 东 莞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法 定 代 表人 : 游 锦 辉 联 系 人 : 梁 健 伟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28 电话 : 0769-22119341 传 真 : 0769-22116999 客 服 电话 : 0769-961130 网 址 : www.dg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庞 介 民 联 系 人 : 常向 东 电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38 恒 泰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0471-4961259 网 址 : www.cnht.com.cn 注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二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 系 人 : 卢 金文 电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39 厦 门 证券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刘 闻 川 电话 : 021-68778081 传 真 021-68778117 40 华 宝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大 厦 三十 、 三十一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赵 文 安 联 系 人 : 王 睿 电话 : 0755-83007069 传 真 : 0755-83007167 41 英 大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69-8698 网 址 : www.ydsc.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李剑阁 联 系 人 : 罗 文 雯 电话 : 010-65051166 传 真 : 010-65051156 42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网 址 : www.cicc.com.cn 注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张 腾 电话 : 0591-87278701 传 真 : 0591-87841150 43 华 福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客 服 电话 : 0591-96326 网 址 : www.hf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义相 联 系 人 : 林 爽 电话 : 010-66045608 传 真 : 010-66045500 44 天 相 投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网 址 : www.txsec.com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29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高 冠 江 联 系 人 : 唐 静 电话 : 010-88656100 传 真 : 010-88656290 45 信 达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A座 6-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赵 大 建 联 系 人 : 李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 010-66553791 46 中国 民 族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9-5618 网 址 : www.e5618.com 注册 地 址 : 甘肃 省 兰州 市 静 宁路 3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晓 安 联 系 人 : 李昕 田 电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 0931-4890515 客 服 电话 : 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47 华 龙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网 址 : www.hlzqgs.com 注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春 路 17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凤 良 志 联 系 人 : 祝 丽萍 电话 : 0551-2257012 传 真 : 0551-2272100 48 国 元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95578 网 址 : www.gyzq.com.cn ( 三 ) 场 内 发 售 机 构 本基金 办 理 场 内 认购 业务 的 发 售 机 构 为具 有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的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会 员 。 具 有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且符 合风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交 所 会 员单位 可 以办 理 本基金的 场 内 申 购 业务; 具 有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的 深 交 所 会 员单位 可 以办 理本基金的 场 内 赎回 业务 , 具体 名单 可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网 站 查 询 。 二、注册登记人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7号投资 广 场 22、 23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7号投资 广 场 22、 2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金 颖 传 真 : 010-58598907 1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联 系 人 : 朱 立 元 电话 : 010-58598839 三、募集成立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的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 办律师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30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19楼 负 责 人 : 韩 炯 联 系 人 : 黎 明 电话 : 021-31358666 传 真 : 021-31358600 1 上 海 市通力 律 师 事 务所 经 办律 师 : 吕 红 、 黎 明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计师事 务 所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中国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公地 址 : 中国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法 人 代 表 : 杨 绍 信 联 系 人 : 单 峰 电话 : 021-61238888 传 真 : 021-61238800 1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所 有 限 公 司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单 峰 第六节


封闭期 基金份额的 分离与收益分配原则 一、 封闭期 基金份额的 分离规则 本基金在 封闭期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初 始 有效 认购 的基金 总 份额 按 照 1:1的 比例 分离 成 预期 收益 与 风险不同的 两 种 份额类别 , 即 优 先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简称 “ 国泰优 先 ” )和 进取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简称 “ 国泰 进取 ” )。 根 据 本基金 初 始 基金 总 份额 的 比例 分离 规 则 ,国泰优 先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初 始 有效 认购 基金 总 份额 中的 份额 占 比 为 50%,国泰 进取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初 始 有效 认购 基金 总 份额 中的 份额 占 比 为 50%, 且 两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资 产 合并 运 作 。 在本基金 封闭期 ,国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 两 类 基金 份额 同 时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分 别 上 市 和 交易,交易 代 码 不同。 初 始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二 级 市场 投资者可 以 在 市场 内 单 独 交易国泰优 先 或者国泰 进取 份额 。 二、 封闭期末 国泰 优先 和国泰进 取 基金份额的 收益分配规则 本基金 份额 所 分离的 两 类 基金 份额 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在 封闭期 末 具 有不同的资 产及 收益分 配 安排 , 即 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的风险和收益 特 性不同。 在 封闭期 末 ,本基金 净 资 产 优 先 分 配 国泰优 先 基金 份额 的本金 及 国泰优 先约定 应 得 收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31 益, 即 国泰优 先为低 风险 且 预期 收益 相 对 稳定 的基金 份额 ; 本基金在优 先 分 配 国泰优 先 基金 份额 的本金 及约定 应 得 收益 后 的 剩 余 净 资 产 分 配 予 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 即 国泰 进取 为 高 风险 且 预期 收益 相 对 较 高 的基金 份额 。 国泰优 先约定 应 得 收益和国泰 进取 应 得 资 产及 收益的分 配 规 则 如 下 : ( 1)国泰优 先 基金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益 率 为 5.7%,其对应收益分 配 金 额 采 用 单 利 计算 , 年基准收益 率 及 收益 均 以 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面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算 ; ( 2)在 封闭期 末 , 当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净 值 超 过 1.6元 时 , 即 基金 份额 总 收益 率 超 过 60%, 则 再 次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 超 出 1.6元 的 超 额 收益 部 分的 15%分 配 予 国泰优 先 基金 份额 ; ( 3)在 封闭期 末 ,本基金 净 资 产 优 先 分 配 予 国泰优 先 基金 份额 的本金 及 国泰优 先约定 应 得 收益 后 的 剩 余 净 资 产 分 配 予 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 ( 4)在 封闭期 末 , 如 本基金 净 资 产等 于或 低 于国泰优 先份额 的本金 及 国泰优 先约定 应 得 收益的 总 额 , 则 本基金 净 资 产 全 部 分 配 予 国泰优 先份额 后 , 仍 存 在 额 外 未 弥 补 的国泰优 先 份额 本金 及 国泰优 先约定 应 得 收益 总 额 的 差 额 , 则 不 再 进 行 弥 补 。 基金管理人并不 承 诺 或保证 封闭期 满 时 国泰优 先 持 有人的 约定 应 得 收益, 即如 在 封闭期 末 本基金资 产 出 现极端损 失情况下 ,国泰优 先 仍 可 能 面 临无法取 得约定 应 得 收益 乃至 投资本 金 受损 的风险。 在 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对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进 行 收益分 配 。对投资者 认购 或 上 市 交易 购 买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每 一 份 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在本基金 封闭期 届 满 后 , 按 照《 基金合同 》所 约定 的资 产 收益分 配 规 定 分 别 计算 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封闭期 末 净 值,并 以 各自 的 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 按 照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NAV) 转换 为 同 一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 LOF)的 份额 , 以 在基金 转换 运 作 方 式的同 时 实 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资 产及 收益分 配 。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在 封闭期 内 及封闭期 届 满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LOF)基金 后 , 均 依据 以 下 公 式 计算 T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 T日 闭市 后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 T日基金 份额 的 余 额数量 封闭期 内, T日基金 份额 的 余 额数量为 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的 份额 总 额 ; 封闭期 届 满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LOF)基金 后 , T日基金 份额 的 余 额数量为 该 LOF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3位 , 小 数 点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并在 T+1日内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 四、国泰 优先 和国泰进 取在封闭期末 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按 照上 述 本基金资 产及 收益分 配 规 则 ,在 封闭期 末 对国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 单 独 进 行 基金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32 份额 净 值 计算 ,并 按 各自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进 行 资 产 分 配及份额 转换 。 假 设 NAV为 本基金在 封闭期 截止 当 日 T基金 份额 净 值, NAVa为封闭期 截止 当 日 T国泰 优 先 基金 份额 净 值, NAVb为封闭期 截止 当 日 T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净 值。国泰优 先约定 基准 年收益 率 为 Ra为 单 利 5.7%。 封闭期 截止 当 日 T的国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公 式 如 下 : ( 1) 当 NAV<0.586时 , 则 国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截至 封闭期 末 当 日 T基金 份额 净 值 : NAVa=NAV/0.5; NAVb=0; ( 2) 当 0.586≤ NAV≤ 1.600时 , 则 国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截至 封闭期 末 当 日 T基金 份额 净 值 :


NAVa= 1+3× Ra; NAVb=( NAV-0.5× NAVa) /0.5; ( 3) 当 NAV>1.600时 , 则 国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截至 封闭期 末 当 日 T基金 份额 净 值 : NAVa= 1+3× Ra+15%× ( NAV-1.600) /0.5; NAVb =( NAV-0.5× NAVa) /0.5; 在 封闭期 末 计算 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份额 净 值 时 , 各自 保 留 小 数 点后 8位 , 小 数 点后 第 9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计算误 差归 入 基金资 产 ,并 由 基金管理人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对 账 务 进 行 调 整。 基金 份额 资 产及 收益分 配 举 例 : 假 设 投资者 认购 本基金 份额 100 份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 1.000 元 , 则 其 自动获得 国泰优 先 份额 50份 和国泰 进取 份额 50份 , 且 两 类份额 面值 均 为 1.000 元 。国泰优 先 基金 份额 的 约定 年 基准收益 率 为 5.7%。 如 果 在 三 年 封闭期 末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500 元 ,本基金 份额 总 净 资 产为 100× 1.500=150.00 元 , 即 本基金基金 份额 收益 率 为 50%, 则 国泰优 先份额 和国泰 进取 份额 的收益 分 配 如 下 : ① 国泰优 先 基金 份额 净 值 =1+3× 5.7%=1.171 元 , 份额 总 收益 率 为 17.10%; ② 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净 值 =( 1.5-0.5× 1.171) /0.5=1.829 元 , 份额 总 收益 率 为 82.9%; ③ 国泰优 先 基金 份额 总 净 资 产额 =50× 1.171=58.55 元 ④ 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总 净 资 产额 =50× 1.829=91.45 元 如 果 在 三 年 封闭期 末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2.500 元 , 即 是 本基金基金 份额 收益 率 为 150%,本基金 份额 总 净 资 产为 100× 2.500=250.00 元 , 则 国泰优 先份额 和国泰 进取 份额 的收 益分 配 如 下 : ① 国泰优 先 基金 份额 净 值 =1+3× 5.7%+15%× ( 2.500-1.600) /0.5=1.441 元 , 份额 总 收 益 率 为 44.1%;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33 ② 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净 值 =( 2.500-0.5× 1.441) /0.5=3.559元 , 份额 总 收益 率 为 255.9%; ③ 国泰优 先 基金 份额 总 净 资 产额 =50× 1.441=72.05元 ④ 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总 净 资 产额 =50× 3.559=177.95 元 五、国泰 优先 和国泰进 取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的 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的基 础 上 , 采 用 “ 虚 拟 清算 ” 原则 计算 并 公 告 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封闭期 间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类 基金 份额 价值的 一 个 估 算 ,并不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获得 的实 际 价值。 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并在 T+1日内 与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净 值 一 同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 设 第 T日 为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日, NAV为 本基金 封闭期 内第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 NAVa 为封闭期 内第 T日国泰优 先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 NAVb为封闭期 内第 T日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 国泰优 先约定 年收益 率 Ra约定为 单 利 5.7%; 基金 封闭期 内 每 年 天 数 设 定为 Ty ( y=1,2,3。 T 1 、 T 2、、 T 3


可 能 均 为 365,或其中 之 一 为 366, 而 其 余 为 365), 则 封闭期 实 际总天 数为 Tt=T 1 + T 2 + T 3 天 ( Tt的值 等 于 365+365+365=1095或 365+365+366=1096)。在 封 闭期 内,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 基金 运 作 的实 际 情况 对 用 于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计算 的实 际 运 作 天 数 进 行 调 整, 如 调 整, 届 时 可 参 见 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管理人 公 告 。 封闭期 内第 T日,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的 计算公 式 如 下 : ( 1) 当 NAV< 0.5× ( 1+3× Ra× T/Tt) 时 , 则 国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 在 封闭期 内第 T日 ( 0< T≤ Tt)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 NAVa=NAV/0.5; NAVb=0; ( 2) 当 0.5× ( 1+3× Ra× T/Tt) ≤ NAV≤ 1.600时 , 则 国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 在 封闭期 内 第 T日( 0< T≤ Tt)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


NAVa= 1+3× Ra× T/Tt; NAVb=( NAV-0.5× NAVa) /0.5; ( 3) 当 NAV>1.600, 则 国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 在 封闭期 内第 T日( 0< T≤ Tt)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 NAVa= 1+3× Ra× T/Tt+15%× ( NAV-1.600) /0.5; NAVb =( NAV-0.5× NAVa) /0.5; 国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3位 ,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34 六、国泰 优先 和国泰进 取 基金份额 净值转换 本基金 封闭期 届 满 ,本基金 所 分离的 两 类 基金 份额 将 按 约定 的收益的分 配 规 则进 行 净 值 计算 ,并 以 各自 的 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 按 照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NAV) 转换 为 同 一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的 份额 ,并 办 理基金的 申 购 、 赎回 业务 。 有 关 基金 份额 转换 及 申 购 、 赎回 规 则 及 实 施 办 法 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相 应 部 分。有 关 基 金 份额 转换 及 申 购 、 赎回 开 始 时 间 见 本基金管理人 届 时 的 公 告 。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 依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9年 12月 3日证监许可 [2009]1295号文 批 准募集。 二、基金 类型 和 存续期间 ( 一 )基金的 类别: 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的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在 封闭期 内不 开 放 申 购 、 赎回 业务 。 封闭期 届 满 后 ,本基 金 转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 三 )基金 存 续期 间 : 不 定期 ( 四 )基金 封闭期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 封闭期为 三 年( 含 三 年), 封闭期 届 满 后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金( LOF)。本基金 封闭期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 至三 年 后 对应日 止 。 如 该 对应日 为非 工 作 日, 则 封闭期 到 期 日 顺延到 下一 个 工 作 日。 三、基金份额的 认购 本基金 自 2010年 1月 18日 起向 社 会 公 开 募集,于 2010年 2月 3日 结束 募集。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所 有 限 公 司验 资,本 次 募集的 净 认购 金 额为 842,970,017.67元 人 民币 , 折 合基金 份额 842,970,017.67 份 , 认购 资金在募集 期 间 产 生的 银 行 利息 共计 134,520.74 元 人 民币 , 折 合基金 份额 134,520.74份 , 已 分 别 计 入 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基金 账户 , 归 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有。 上 述 资金 总 额 已 于 2010年 2月 9日全 额 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 托 管人中 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开 立 的基金 托 管 专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金 份额 面值人 民币 1.00 元计算 ,本基金募集 期 间含 本 息 共 募集 843,104,538.41份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 数为 8,534户 。本基金募集 结束后 , 按 照 本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基金在 封闭期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初 始 有效 认购 的基金 总 份额 按 照 1:1的 比例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35 分离 成预期 收益 与 风险不同的 两 种 份额类别 , 即 优 先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简称 “ 国泰优 先 ”) 和 进取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简称 “ 国泰 进取 ” )。其中,国泰优 先 的基金 份额为 421,553,139.14份 ,国泰 进取 的基金 份额为 421,551,399.27份 。 第八节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本基金 满足 基金合同生效 条 件 ,基金合同于 2010年 2月 10日正式生 效。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 始 管理本基金。 第 九 节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 的基金份额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在本基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情 况下 ,本基金在 封闭期 内,基金 份额 所 分离的国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 两 类 基金 份额 同 时 申请上 市 与 交易。 在本基金 封闭期 届 满 ,国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 份额 分 别 按 照《 基金合同 》 约定及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规 则 转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基金 份额 , 转换 后 的基金 份额 继 续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与 交易。 二、 上市交易 的 地点 本基金 上 市 交易的 地 点 为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 本基金 份额 ( 封闭期 内国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 ) 上 市 后 , 登 记 在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 直 接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 市 交易 ;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通过 办 理 跨 系统 转 托 管 业务将 基金 份额 转 至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后 , 方 可 上 市 交易。 三、 上市交易 的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0年 3月 11日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 市 交易。 四、 上市交易 的 规则 本基金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 上 市 交易 需 遵 循 《上 市 规 则》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规 则》 等 有 关 规 定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一 )本基金在 封闭期 内 所 分离的国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 两 类 基金 份额 上 市 首 日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易日 两 类 基金 份额 的 参 考 净 值 ; (二)本基金 封闭期 届 满 ,国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 份额 转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基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36 金 份额 后 ,本基金基金 份额 上 市 首 日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 三 )本基金实 行 价 格 涨跌幅 限 制 , 涨跌幅 比例 为 10%,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 ( 四 )本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为 100 份 或其整 数 倍 ; ( 五 )本基金 申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位 为 0.001 元 人 民币 ; ( 六 )本基金 上 市 交易 遵 循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规 则》 及 相关 规 定 。 五、 上市交易 的 费用 本基金 上 市 交易的 费用 按 照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六、 上市交易 的行情 揭 示 本基金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交易,交易 行 情 通过行 情 发 布 系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统 同 时 揭 示 基金前 一 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七、 上市交易 的 停复牌 、 暂停上市 、 恢复上市 和 终 止 上市 本基金的 停 复 牌 、 暂停 上 市 、 恢 复上 市 和 终 止上 市 按 照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 相关 规 定 执 行 。 八、相关法 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 上市交易 的 规则等 相关 规定 内 容 进行 调整 的 , 本基金基金 合同 相 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 封闭期 届 满 后 ,本基金 份额 所 分离的 两 类 基金 份额 将 自动 按转换规 则 转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份额 ,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回 业务 。投资者可 以 通过 上 市 交易、 场 外 申 购 赎回 、 场 内 申 购赎回 三 种 方 式,实 现 基金 份额 的日 常 交易。 申 购 、 赎回 规 则 具体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的 场外 申购与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 销售 机 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基金投资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售 机 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情况 变 更或 增 减 基金 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公 告 。 (二) 申 购 与 赎回 的 开 放 日 及时 间 本基金的 申 购 、 赎回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封闭期 届 满 并 转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 金 (LOF)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0天开 始 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赎回 的 具体 日 期 前 按 照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37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互联 网网 站 公 告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开 放 日 为 证券交易 所 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公 告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时 除 外 ), 投资者应 当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以销售 机 构 公布 时 间 为 准。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更 改 或实 际 情况 需 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 开 放 日和 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但 此 项 调 整应在实 施 日 2日前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三 ) 申 购 与 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 原则 , 即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算 ; 2、“ 金 额 申 购 、 份额赎回 ” 原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请 , 赎回 以 份额 申请; 3、 当 日的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可 以 在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以 内 撤 销 ; 4、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 基金 运 作 的实 际 情况 并在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实质 利 益的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四 ) 申 购 与 赎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回 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 根 据 基金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金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或 赎回 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 购 本基金 时 须 按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申 购 资金 ,投资者在 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 必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 申 购 、 赎回 的 申请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2、 申 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日 规 定时 间 受 理的 申请 ,正 常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 托 的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 为 投资者对 该 交易的有效性 进 行 确 认 ,在 T+ 2日 后 ( 包括 该 日)投资者可 向 销售 机 构 或 以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回 的 成 交 情况 。 基金 发 售 机 构申 购 申请 的 受 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请 。 申 购 的确 认 以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或基金管理 公 司 的确 认 结 果 为 准。 3、 申 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金在 规 定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账 则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日 赎回 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关 基金 销售 机 构 在 T+ 7日( 包括 该 日)内 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账户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金合同 》 的有 关 条款 处 理。 ( 五 ) 申 购 与 赎回 的 数额 限 制 1、投资者 每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为 1,000.00元 ( 含 申 购 费 )。但 各 代 销 机 构 对本基金 最 低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38 申 购 金 额及 交易 级 差 有其 他规 定 的,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务 规 定为 准。


2、本基金不对 单 个 投资者 累 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3、投资者可 将 其全 部 或 部 分基金 份额赎回 。 单 笔 赎回 申请最 低份数为 1,000.00份 。本 基金不 设 定 投资者 每 个 交易 账户 的 最 低份额 余 额 ,但 各 代 销 机 构 对交易 账户 最 低份额 余 额 有 其 他规 定 的,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务 规 定为 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金 额 和 赎回 的 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 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六 ) 申 购 费用 和 赎回 费用 1、 场 外 申 购 费 率 本基金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不 高 于 1.5%, 且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减 , 具体 如 下 表 所示 : 申 购 金 额 (M,含 申 购 费 )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 M< 100万 1.50


100万 ≤ M<500万 1.20


500万 ≤ M<1000万 0.80


M≥ 1000万 1000元 /每 笔 申 购 费用 由 基金 申 购 人 承担 ,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各 项 费用 。 2、 场 外 赎回 费 率 本基金 场 外 赎回 的 赎回 费 率 统 一 为 0.5%。 赎回 费用 由 基金 赎回 人 承担 。投资者可 将 其 持 有的全 部 或 部 分基金 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资者 赎回 本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场 推广 、 注册登 记 费 和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金 财 产 , 赎回 费 归 入 基金 财 产 的 比例 不 得低 于 25%。 3、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 和收 费 方 式 由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确 定 并在 《 招募说明书 》 中 列 示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 据《 基金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实 施 日前 按 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 4、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定 地 域 范 围 、 特定行 业 、 特定 职业 的投资者 以 及 以 特定 交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 等 进 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 履 行 相关 手 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 购 费 率 和基金 赎回 费 率 。 ( 七 ) 申 购份额 与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39 1、本基金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 基金的 申 购 金 额包括 申 购 费用 和 净申 购 金 额 ,其中 : 净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 1+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用 =申 购 金 额 -净申 购 金 额 申 购份额 =净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 4:某 投资者投资 10万 元 申 购 本基金,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016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份额为: 净申 购 金 额 = 100,000/ (1+1.5%)= 98,522.17元 申 购 费用 = 100,000- 98,522.17= 1,477.83元 申 购份额 = 98,522.17/1.016 = 96,970.64份 2、本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 采 用 “ 份额赎回 ” 方 式, 赎回 价 格 以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算 , 计算公 式 :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份额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 费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 费 率 净 赎回 金 额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 费用 例 5: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本基金 10万 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半 年, 假 设 赎回 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1.016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 总 金 额 = 100,000× 1.016= 101,600.00 赎回 费用 = 100,000× 1.016× 0.5%= 508.00元 净 赎回 金 额 =100,000× 1.016- 508.00= 101,092.00元 3、本基金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并在 T+1日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3位 , 小 数 点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4、 申 购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有效 份额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的 费用 后 ,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位 , 小 数 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5、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回 金 额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并 扣 除 相 应的 费用 , 赎回 金 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位 , 小 数 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 八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 申 购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1日 为 投资者 登 记权 益并 办 理 注册登 记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40 手 续 ,投资者 自 T+2日( 含 该 日) 后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1日 为 投资者 办 理 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 续 。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于 开 始 实 施 日前 按 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 二、基金份额的 场 内 申购与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回场 所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务 资 格 的会 员单位 ( 具体 名单 见 本基金 相关业务 公 告 )。 (二) 申 购 与 赎回 的 开 放 日 及时 间 本基金的 申 购 、 赎回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封闭期 届 满 并 转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 金 (LOF)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0 天开 始 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赎回 的 具体 日 期 前 按 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互联 网网 站 公 告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开 放 日 为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公 告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时 除 外 ),投资者应 当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为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 。 ( 三 ) 申 购 与 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 原则 , 即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算 ; 2、“ 金 额 申 购 、 份额赎回 ” 原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请 , 赎回 以 份额 申请 。 申 购 和 赎回 申报 单位 以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 规 定为 准 ; 3、 当 日的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可 以 在 当 日交易 结束 时 间 前 撤 销 ,在 当 日的交易 时 间 结束后 不 得 撤 销 ; 4、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 基金 运 作 的实 际 情况 并在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实质 利 益的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四 ) 申 购 与 赎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回 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资者 需 遵 循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场 内 申 购赎回 相关业务 规 则 ,在 开 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回 的 申请 。投资者在 申 购 本基金 时 须 按 业务 办 理 单位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申 购 资金,投资者在 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 账户 内 必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 申 购 、 赎回 申请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2、 申 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日 规 定时 间 受 理的 申请 ,正 常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 托 的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1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41 日内 为 投资者对 该 交易的有效性 进 行 确 认 ,在 T+ 2日 后 ( 包括 该 日)投资者可 向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 赎回 业务 的 机 构 或 根 据 该 等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回 的 成 交 情况 。 基金 发 售 机 构申 购 申请 的 受 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请 。 申 购 的确 认 以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或基金管理 公 司 的确 认 结 果 为 准。 3、 申 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金在 规 定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账 则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日 赎回 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关 基金 销售 机 构 在 T+ 7日( 包括 该 日)内 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账户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金合同 》 的有 关 条款 处 理。 ( 五 ) 申 购 与 赎回 的 数额 限 制 1、投资者 每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为 1,000.00元 ( 含 申 购 费 )。但 各 代 销 机 构 对本基金 最 低 申 购 金 额及 交易 级 差 有其 他规 定 的,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务 规 定为 准。


2、本基金不对 单 个 投资者 累 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3、投资者可 将 其全 部 或 部 分基金 份额赎回 。 单 笔 赎回 申请最 低份数为 1,000.00份 。本 基金不 设 定 投资者 每 个 交易 账户 的 最 低份额 余 额 ,但 各 代 销 机 构 对交易 账户 最 低份额 余 额 有 其 他规 定 的,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务 规 定为 准。 4、基金管理人、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或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可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况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金 额 和 赎回 的 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 整生效前 按 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 六 ) 申 购 费用 和 赎回 费用 1、 场 内 申 购 费 率 本基金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不 高 于 1.5%, 且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减 , 具体 如 下 表 所示 : 申 购 金 额 (M,含 申 购 费 )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 M< 100万 1.50


100万 ≤ M<500万 1.20


500万 ≤ M<1000万 0.80


M≥ 1000万 1000元 /每 笔 本基金的 申 购 费用 由 基金 申 购 人 承担 ,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 等各 项 费用 。 2、 场 内 赎回 费 率 本基金 场 内 赎回 的 赎回 费 率 统 一 为 0.5%。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42 赎回 费用 由 基金 赎回 人 承担 。投资者可 将 其 持 有的全 部 或 部 分基金 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资者 赎回 本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场 推广 、 注册登 记 费 和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金 财 产 , 赎回 费 归 入 基金 财 产 的 比例 不 得低 于 25%。 3、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 和收 费 方 式 由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确 定 并在 《 招募说明书 》 中 列 示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 据《 基金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实 施 日前 按 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 4、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定 地 域 范 围 、 特定行 业 、 特定 职业 的投资者 以 及 以 特定 交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 等 进 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 履 行 相关 手 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 购 费 率 和基金 赎回 费 率 。 ( 七 ) 申 购份额 与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1、本基金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并在 T+1日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3位 , 小 数 点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2、 申 购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整 数 位后 小 数 部 分的 份额 对应的资金 返 还 至 投资者资 金 账户 。 3、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回 金 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位 , 小 数 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4、本基金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 基金的 申 购 金 额包括 申 购 费用 和 净申 购 金 额 ,其中 : 净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 1+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用 =申 购 金 额 -净申 购 金 额 申 购份额 =净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 6: 某 投资者 通过场 内投资 10,000元 申 购 本基金,对应的 申 购 费 率 为 1.5%,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025元 , 则 其 申 购 费用 、可 得 到 的 申 购份额及 返 还 的资金 余 额为:


净申 购 金 额 = 10,000/( 1+ 1.5%) = 9,852.22元


申 购 费用 = 10,000- 9,852.21= 147.78元


申 购份额 = 9,852.21/1.025= 9,611.92份


因场 内 申 购份额 保 留 至 整 数份 , 故 投资者 申 购 所 得份额为 9,611份 ,整 数 位后 小 数 部 分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43 的 申 购份额 对应的资金 返 还 给 投资者。 具体 计算公 式 为:


实 际 净申 购 金 额 =9,611× 1.025=9,851.28元


退 款 金 额 = 10,000- 9,851.28- 147.78= 0.94元


即 : 投资者投资 10,000元 从 场 内 申 购 本基金,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025元 , 则 其可 得 到 基金 份额 9,611份 , 退 款 0.94元 。 5、本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 采 用 “ 份额赎回 ” 方 式, 赎回 价 格 以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算 , 计算公 式 :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份额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 费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 费 率 净 赎回 金 额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 费用 例 7: 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本基金 10万 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半 年,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1.016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 总 金 额 = 100,000× 1.016= 101,600.00 赎回 费用 = 100,000× 1.016× 0.5%= 508.00元 净 赎回 金 额 =100,000× 1.016- 508.00= 101,092.00元 ( 八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注册登 记 本基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回 的 注册登 记 业务 , 按 照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及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九 ) 办 理本基金 份额场 内 申 购 、 赎回 业务 应 遵 守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及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有 关业务 规 则 。 若 相关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或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回 业务 规 则 有新的 规 定 ,将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 三、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出 现 如 下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暂停 或 拒绝 基金投资者的 申 购 申请 : ( 1)不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金 无法 正 常 运 作 ;


( 2)证券交易 场 所 在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无法 计算 ; ( 3)基金资 产 规 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 ( 4)本基金的资 产 组 合中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停 交易或其 他重 大 事件 ,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 ( 5)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可 暂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 6)基金管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某 笔 申 购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资者。 发 生 上 述 ( 1) 到 ( 5) 项 暂停 申 购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44 刊 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 四、 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支付 赎 回款 项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出 现 如 下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拒绝 接 受 或 暂停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1)不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2)证券交易 场 所依法 决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 ( 3) 因市场 剧烈 波 动 或其 他 原 因而 出 现连续 2个 或 2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巨 额赎回 , 导 致 本 基金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 4)本基金的资 产 组 合中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停 交易或其 他重 大 事件 , 继 续 接 受赎回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 ( 5)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接 受 或 暂停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将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回 款 项 , 按 每 个赎回 申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回 申请 量 占 已 接 受赎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管理人 按 照 发 生的 情况 制 定 相 应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同 时 ,在出 现 上 述 第( 3) 款 的 情 形时 ,对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最 长 不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并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投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暂停 基金的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停 赎回 公 告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 理,并 依照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五、 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回 的 认定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基金 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时 , 即 认为 发 生了 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出 现 巨 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 据 本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 额赎回 或 部 分 顺延 赎回 。 ( 1)全 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支 付 投资者的全 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45 程 序 执 行 。 ( 2) 部 分 顺延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 付 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有 困 难 或 认为 支 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可 能 会对基金的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 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 下 ,对其 余 赎回 申请 延 期 予 以办 理。对于 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照 其 申请 赎回份额 占 当 日 申请 赎回 总 份额 的 比例 ,确 定 该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当 日 办 理的 赎回份额 ; 投资者 未 能赎回 部 分, 除 投资者在 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下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 格为 下一 个 开 放 日的价 格 。 依照上 述规 定 转 入 下一 个 开 放 日的 赎回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部 分 顺延 赎回 不 受 单 笔 赎回 最 低份额 的 限 制 。 ( 3) 巨 额赎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顺延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 通过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的 公 司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点 刊 登 公 告 ,并在 公 开 披露 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同 时 以 邮寄 、 传 真或本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并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本基金 连续 2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并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 六、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 新 开 放 日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并 公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提 前 2个 工 作 日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并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 一 次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提 前 2个 工 作 日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并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日 公 告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七、基金的 转换 为 方 便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未来 在 各 项 技术 条 件 和准 备 完 备 的 情况下 ,投资者可 以 依照 基 金管理人的有 关 规 定 选择 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同 一 注册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其 他 基金 之间 进 行 基金 转换 。基金 转换 的 数额 限 制 、 转换 费 率 等具体 规 定 可 以 由 基金管 理人 届 时 另 行 规 定 并 公 告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46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 内 转 托管和 跨系统 转 托管 1、基金 份额 的 登 记 ( 1)本基金的 份额 采 用 分 系统 登 记 的 原则 。 场 外 认购 或 申 购 的基金 份额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场 内 认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易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 记 在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证券 账户 下 。 ( 2) 登 记 在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 既 可 以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 市 交易,也可 以 直 接 申请 场 内 赎回 ,但在本基金 封闭期 内,不可 申请 场 内 赎回 。 ( 3)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 既 可 以 直 接 申请 场 外 赎回 ,但在本基金 封闭期 内,不可 申请 场 外 赎回 ,也可 以 在 办 理 跨 系统 转 托 管 后 , 通过 跨 系统 转 托 管 转 至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 市 交易。 2、 系统 内 转 托 管 ( 1) 系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内不同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之间 或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 席位 或交易 单 元 ) 之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为 。 ( 2)基金 份额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变 更 办 理基金 赎回 业务 的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时 ,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之间 不 能通 存 通 兑 时 的,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系统 内 转 托 管。 ( 3)基金 份额 登 记 在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易的会 员 单位 ( 席位 ) 时 ,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系统 内 转 托 管。 3、 跨 系统 转 托 管 ( 1) 跨 系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和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之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为 。 ( 2)本基金 跨 系统 转 托 管的 具体 业务 按 照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相关 规 定 办 理。 九 、 定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为 投资者 办 理 定期定额 投资 计 划 , 具体 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在 届 时 发 布公 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 十、基金的 非 交易 过户 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申 购 、 赎回等 基金交易 方 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金 份额 按 照一 定 规 则 从某 一 投资者基金 账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资者基金 账户 的 行为 。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 司 法 强制 执 行而产 生的 非 交易 过 户 。其中, “ 继 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赠 ” 指 基金 份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47 额 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司 法 强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效 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 他 组 织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 情况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关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 持 有本基金 份额 的投资者的 条 件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须 提供 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受 理 上 述 情况下 的 非 交易 过 户 ,其 他销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该 项 业务 。 十一、基金的 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法 要 求 的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 构 认 可的其 他 情况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 的, 被冻 结 部 分 产 生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监管 规章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定是 否 冻 结 。在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作 出 决定 之 前, 被冻 结 部 分 产 生的 权 益 先行 一 并 冻 结 。 被冻 结 部 分 份额 仍 然参 与 收益分 配 。 十二、本基金份额的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冻结 与 解冻 ,依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 并按照 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机构的 规定办 理 。 第十一节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 标 坚 持 价值投资的理 念 , 力 争 在有效 控 制 风险的前 提 下 实 现 基金资 产 的 长 期稳定 增 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 、 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以 后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其中, 封闭期 内股票投资 占 基金资 产 的 60%-100%,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 、 现 金、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证券 品 种 占 基金资 产 的 0%-40%。 封闭期 届 满 ,本基金 转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后 ,股票投资 占 基金资 产 的 60%-95%;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 具 、 现 金、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 他 证券 品 种 占 基金资 产 的 5%-40%,其中,本基金在 封闭期 后 保 留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5%的 现 金或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当 法 律 法 规 的 相关 规 定 变 更 时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对 上 述 资 产配 置比例 进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48 行 适 当 调 整。 三、 投资 理 念 坚 持 价值投资理 念 和估值优势 原则 , 采 用 “ 自 上 而 下 ” 与 “ 自 下 而 上 ” 相 结 合的分 析 方 法 , 精 选 具 有 竞 争 力及 估值优势的优质 公 司 , 通过 科学 的 组 合管理,实 现 投资 目 标 。 四、 投资策略 ( 一 )资 产配 置 本基金的资 产配 置 策 略 主 要通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国 家 财 政 和 货币 政策 、国 家 产 业 政策 以 及 资本 市场 资金 环境 , 重 点 考 察 市场 估值 水 平 , 使 用 联 邦 ( FED) 模 型和风险收益 规 划 模 型,确 定大类 资 产配 置 方 案 。 1. 联 邦 模 型( Fed model) 本基金 使 用 联 邦 模 型分 析 市场 PE与 国 债 收益 率 之间 的 关 系 ,判断 我 国股票 市场 和 债 券 市场 的估值 水 平 是 否 高 估或 低 估, 为配 置 债 券和股票的 比例 提供 了 客观 的 标 准。本基金在 该 资 产配 置 模 型中 使 用 7年国 债 到 期 收益 率 与 剔 除 PE为 负 和 大 于 100的 个 股的 平均 市 盈 率 倒 数 之 差 来 判断 债 券 市场 与 股票 市场 的 相 对投资价值。 2. 风险收益 规 划 模 型 利用 联 邦 模 型的 结 果 ,同 时 结 合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国 家 财 政 和 货币 政策 、国 家 产 业 政策 以 及 资本 市场 资金 环境 、证券 市场 走 势的分 析 , 预 测 未来一 段 时 间 内 固 定 收益 市场 、股 票 市场 的风险 与 收益 水 平 , 结 合基金合同的资 产配 置 范 围 , 借 助 风险收益 规 划 模 型, 得 到 一 定 阶 段 股票、 债 券和 现 金资 产 的 配 置比例 。 (二) 行 业 配 置 本基金的 行 业 配 置 主 要 利用 ROIC的 持 续 性 以 及 周 期 性 规律 , 来 优 化 配 置 相 应的 行 业 。 ROIC,投资资本 回 报 率 , 是 评 估资本投 入 回 报 有效性的 常 用 指 标 。 该 指 标 主 要 用 于 衡 量 企 业 运用所 有 债 权 人和股 东 投 入 为 企 业 获得现 金 盈利 的 能力 ,也 用来 衡 量 企 业 创 造 价值的 能力 。 在 宏 观 经 济 处 于 周 期 底 部 阶 段 时 ,应 选择 ROIC低 于其 长 期 平均 水 平 较 多 的的 行 业进 行 超 配 ,分 享 经 济 复 苏 时行 业盈利 能力 恢 复所 带 来 的收益 ; 在 宏 观 经 济 处 于 周 期 顶 部 阶 段 时 , 应 选择 低配 ROIC明 显高 于其 长 期 平均 水 平 的 行 业 , 规 避 经 济回 落 时行 业盈利 快 速 下 滑 的风 险。 ( 三 ) 个 股 选择 策 略 本基金的 个 股 选择主 要 采 取 “ 自 下 而 上 ” 的 策 略 。 通过 对 企 业 的基本面和 市场 竞 争 格 局 进 行 分 析 , 重 点 考 察 具 有 竞 争 力 和估值优势 上 市 公 司 股票,在实 施 严 格 的风险管理 手段 的基 础 上 , 获 取 持 续稳定 的经风险 调 整 后 的合理 回 报 。 第 一 步 , 利用 “企 业 竞 争 力 模 型 ” ,对 上 市 公 司 的资 源 基 础竞 争 力 、经 营 过程 竞 争 力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49 业绩 表 现 竞 争 力 进 行 总 体 评 价, 筛 选 具 有 竞 争 力 的优质 上 市 公 司 , 构 成具 有 竞 争 力 优势的股 票 池 。 企 业 竞 争 力 模 型的 主 要 指 标 体系: 1. 资 源 基 础 指 标 : 包括 企 业 总 资 产 、 净 资 产 、人 力 资 源 数量 和质 量等 指 标 ; 2. 经 营 过程 指 标 : 包括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存货 周 转 率 、 成 本 控 制 水 平 等体现 经 营 管理 水 平 的 技术 指 标 ; 3. 业绩 表 现 指 标 : 包括 利 润 总 额 、 净利 润 率 、 市场份额 、 净 资 产 收益 率 等 财务 指 标 。 本基金 采 用 主 观 赋 权 法 ,对 上 述指 标 进 行 加 权 , 得 出 上 市 公 司竞 争 力 综 合 排 名 。 第二 步 , 通过 相 对价值 评 估, 选择 价值 被 低 估 上 市 公 司 , 形成 优 化 的股票投资 组 合。 在 企 业 竞 争 力 股票 池 范 围 内,本基金 利用相 对价值 评 估, 形成 可投资的股票 组 合。 相 对 价值 评 估 主 要 运用 国 际 化 视 野 , 采 用 专 业 的估值 模 型,合理 使 用 估值 指 标 , 选择 其中价值 被 低 估的 公 司 。 具体 采 用 的 方 法 包括 股 息 贴 现 模 型、 自由现 金 流 贴 现 模 型、 市 盈 率 法 、 市 净 率 法 、 PEG、 EV/EBITDA等 方 法 。 第 三 步 ,实 地 调 研 。 公 司 投资 研究 团 队 将 实 地 调 研 上 市 公 司 , 深入 了 解 其管理 团 队 能 力 、 企 业 经 营 状 况 、 重 大 投资 项目 进 展 以 及 财务 数 据 真实性 等 。 第 四 步 , 构 建 投资 组 合。本基金 将 在 案 头 分 析 和实 地 调 研 的基 础 上构 建 投资 组 合。在 构 建 投资 组 合 过程 中,本基金 还 将 注 重 投资对 象 的交易 活 跃 程 度 , 以 保证整 体 组 合 具 有 良好 的 流动 性。 ( 四 ) 债 券投资 策 略 本基金的 债 券资 产 投资 主 要 以 长 期 利 率 趋 势分 析 为 基 础 , 结 合中 短 期 的经 济 周 期 、 宏 观 政策 方 向 及 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 通过债 券 置 换 和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等 方 法 ,实 施 积 极 的 债 券投资 管理。 ( 五 ) 权 证投资 策 略 对 权 证的投资 建 立 在对 标 的证券和 组 合收益 进 行 分 析 的基 础 之 上 , 主 要 用 于 锁 定 收益和 控 制 风险。 1. 考虑 标 的股票合理价值、 标 的股票价 格 、 行 权 价 格 、 行 权 时 间 、 行 权方 式、股价 历 史 与 预期 波 动 率 和 无 风险收益 率 等要素 ,估 计权 证合理价值 ; 2. 计算权 证合理价值 与 其 市场 价 格 间 的 差幅 以 及 权 证合理价值对 定 价 参 数 的 敏感 性, 为 权 证的 具体 操 作 提供 依据 。 ( 六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 策 略 对 各 档次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利 率 敏感 度进 行 综 合分 析 。在 给 定 提 前 还 款 率 下 ,分 析 各 档次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收益 率 和 加 权 平均 期 限 的 变 化 情况 。 五、 投资决策 依据 和程序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50 ( 一 )投资 依据 1. 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基金合同 等 的 相关 规 定 ;


2. 经 济 运 行 态 势和证券 市场 走 势。


(二)投资管理 体 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 行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基金经理 团 队 制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金投资 方 面的整 体 投资 计 划 与 投资 原则; 确 定 基金的投资 策 略 和在不同 阶 段 的 重 大 资 产配 置比例 , 包括大类 资 产配 置比例 (股票、 转 债及 其 他 债 券) 以 及各类 属 资 产 内 部 行 业 比例 等 ; 审 批 基金经理 提 出的投资 组 合 计 划 和 重 大 单 项 投资。基金经理 根 据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的 决策 , 负 责 投资 组 合的 构 建 、 调 整和日 常 管理 等 工 作 。 ( 三 )投资 程 序 1. 金 融 工 程 部 运用 风险监 测 模 型 以 及各 种 风险监 控 指 标 , 结 合 公 司 内 外 研究 报告 ,对 市 场预期 风险和投资 组 合风险 进 行 风险 测 算 与 归 因 分 析 , 依 此 提 出 研究 分 析 报告 。 2.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依据 金 融 工 程 部 、 研究 开发 部 等 部门提供 的 研究 报告 , 定期 召 开 或 遇 重 大 事项 时 召 开 投资 决策 会 议 , 决策 相关 事项 。基金经理 根 据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的 决 议 , 进 行 基金投资管理的日 常 决策 。 3. 基金经理 以 基金合同、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决 议 、金 融 工 程 部 和 研究 开发 部 研究 报告 等 为 依据 建 立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4. 交易管理 部根 据 基金经理 下 达 的交易 指 令 制 定 交易 策 略 ,完 成具体 证券 品 种 的交易。 5. 金 融 工 程 部 等 部门根 据 市场 变 化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 行 投资 绩 效 评 估,并 提供 相 关绩 效 评 估 报告 。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 计 划 的 执 行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实 时 风险 控 制 。 6. 基金经理 结 合 个 券的基本面 情况 、 流动 性 状 况 、基金 申 购 和 赎回 的 现 金 流量 情况 、 金 融 工 程 部 和 稽 核监 察 部 的 绩 效 评 估 报告 和对 各 种 风险的监 控 和 评 估 结 果 ,对投资 组 合 进 行 监 控 和 调 整。 7.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前 提 下 有 权根 据 市场环境 变 化 和实 际 需 要 调 整 上 述 投资 程 序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六、 投资 限制 ( 一 ) 禁 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为: 1、 承 销 证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4、 买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或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51 债 券 ; 6、 买卖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发 行 的证券或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 他 不正 当 的证券交易 活 动 ; 8、 当 时 有效的 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及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 行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不 受 上 述规 定 的 限 制 。 (二)投资 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a、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股票,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b、本基金 与 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券,不 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c、本基金 进 入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40%; d、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5%, 基金 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 市 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 持 有同 一 权 证的 比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遵 从 其 规 定 ; e、 封闭期 后 现 金或 到 期 日不 超 过 1年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5%; f、本基金 持 有的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券,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20%;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 别 评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 起 3个 月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g、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i、本基金 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 所申报 的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 所申报 的 股票 数量 不 得 超 过 拟发 行 股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票的 总 量 ; j、本基金不 得 违反 《 基金合同 》关 于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比例 的 约定 ; k、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门规 定 的其 它 投资 限 制 。 《 基金 法》 或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由 于证券 市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并或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 述 约定 的 比例 不在 限 制 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 交易日内 进 行 调 整, 以 达到 标 准。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52 七、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 : 沪 深 300 指 数 收益 率 × 80%+中证全 债 指 数 收益 率 × 20% 选择该 业绩 比 较 基准, 是 基于 以 下 因素: (1) 沪 深 300指 数 编 制 合理、 透 明,有 一 定市场 覆盖 率 ,并 且 不易 被 操纵 ;


(2) 沪 深 300指 数 编 制 和 发 布 有 一 定 的 历 史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和 市场影响力 ; (3) 沪 深 300指 数是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共 同 推 出的 沪 深 两 个市场 第 一 个 统 一 指 数 ; (4) 中证全 债 指 数是 中证 指 数 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和 沪 深 交易 所 债 券 市场 的 跨 市场债 券 指 数 。 该 指 数 的 样 本 由 银 行 间 市场 和 沪 深 交易 所 市场 的国 债 、金 融 债 券 及 企 业 债 券 组 成 , 为债 券投资者 提供 投资分 析 工 具 和 业绩 评 价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比例 , 选 用上 述 业绩 比 较 基准 能 够 真实、 客观 地 反 映 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或者有更 权 威 的、更 能为市场普 遍 接 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或者 是市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基金的 业绩 基准的股票 指 数时 ,本基金可 以 在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后 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并 及时 公 告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从 基金资 产 整 体 运 作 来 看 ,本基金 为 股票型基金,基金资 产 整 体 的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均 较 高 ,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 高 风险 品 种 ,理 论 上 其风险收益 水 平 高 于 混 合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从 本基金 所 分离的 两 类 基金 份额 来 看 , 由 于基金收益分 配 的 安排 ,国泰优 先 份额 将 表 现 出 低 风险、收益 相 对 稳定 的 特征 ; 国泰 进取 份额 则 表 现 出 高 风险、收益 相 对 较 高 的 特征 。 九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管理 ; 2、有 利 于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4、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十、基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 以根 据 届 时 有效的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 政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53 十一、基金 投资组 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 带 责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于 2012年 7月 17日 复 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 标 、 净 值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 报告 等 内容,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所载 数 据截止 2012年 6月 30日,本 报告所 列 财务 数 据未 经 审计 。 ( 一 )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705,587,934.74 98.78 其中 : 股票 705,587,934.74 98.78 2 固 定 收益投资 - - 其中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6,498,387.18 0.91 6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2,190,817.23 0.31 7 合 计 714,277,139.15 100.00 (二) 报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股票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14,685,180.26 2.06 B 采 掘 业 160,029,298.34 22.48 C 制 造 业 279,627,753.02 39.28 C0








食 品 、 饮 料 134,498,015.02 18.89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13,085,659.90 1.84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刷 - - C4








石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15,427,764.16 2.17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54 C5








电子 21,562,891.65 3.03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 -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54,909,861.29 7.71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40,143,561.00 5.64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 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62,249,654.69 8.74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 - G 信息 技术 业 - - H 批发 和 零 售 贸 易 34,403,773.41 4.83 I 金 融 、保险 业 113,160,618.74 15.89 J 房 地 产 业 - - K 社 会 服务业 41,431,656.28 5.82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 业 - - M 综 合 类 - - 合 计 705,587,934.74 99.11 ( 三 )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量 (股)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 1 600030 中 信 证券 2,827,356 35,709,506.28 5.02 2 600837 海 通 证券 3,680,986 35,447,895.18 4.98 3 600157 永 泰 能 源 3,896,604 35,381,164.32 4.97 4 600519 贵 州 茅 台 146,188 34,960,860.20 4.91 5 600546 山煤 国 际 1,578,636 33,025,065.12 4.64 6 600702 沱 牌 舍 得 664,484 24,087,545.00 3.38 7 600395 盘 江 股 份 810,155 21,776,966.40 3.06 8 000823 超 声 电子 1,545,727 21,562,891.65 3.03 9 000596 古 井贡酒 451,580 21,332,639.20 3.00 10 000776 广 发 证券 713,318 21,278,275.94 2.99 ( 四 )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55 ( 五 )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 名 的前 五 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六 )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 名 的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七 )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 名 的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八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本 报告 期 内基金投资的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 体 没有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 日前 一 年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况 。 2、基金投资的前 十 名 股票中,没有投资于 超 出基金合同 规 定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 情况 。 3、其 他 各 项 资 产 构 成 单位 : 人 民币元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813,268.39 2 应收证券 清算 款 - 3 应收股 利 1,363,285.17 4 应收 利息 14,263.67 5 应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190,817.23 4、 报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5、 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中 存 在 流通受 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中不 存 在 流通受 限 情况 。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 绩 本基金 业绩截止 日 为 2012年 6月 30日,并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职守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 低 收益。基金的 过 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风险,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56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 段 份额 净 值 增长 率 ① 份额 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 差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标 准 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年 2月 10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14.00% 1.05% -0.21% 1.28% 14.21% -0.23% 2011年 度 -24.91% 1.12% -19.39% 1.04% -5.52% 0.08% 2012年 上 半 年 -1.40% 0.87% 4.75% 1.06% -6.15% -0.19% 自 2010年 2月 10日 至 2012年 6月 30日 -15.60% 1.05% -15.73% 1.14% 0.13% -0.09% 第十三节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 据 价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基金应收的 申 购 基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成 的价值 总 和。 其 构 成 主 要 有 : 1、 银 行 存 款 及 其应 计 利息; 2、 结 算备 付 金 及 其应 计 利息; 3、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的保证金 及 其应收 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 清算 款 ; 5、应收 申 购 款 ; 6、股票投资 及 其估值 调 整 ; 7、 债 券投资 及 其估值 调 整和应 计 利息; 8、 权 证投资 及 其估值 调 整 ; 9、其 他 投资 及 其估值 调 整 ; 10、其 他 资 产等 。 二、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资金 结 算 账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基金的资金 结 算 业务 ,并 以 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报 中国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代 销 机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57 构 和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自 有的 财 产 账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 产 账户 相 独立 。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基金 财 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基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 产 的管理、 运用 或其 他 情 形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 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和基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的 财 产承担 其 自身 的 法 律责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本基金 财 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 务相 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第十四节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 估 值 目的 基金资 产 估值的 目 的 是 客观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资 产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据 经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而 计算 出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计算 基金 申 购 与 赎回 价 格 的基 础 。 二、 估 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 相关 的证券交易 场 所 的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 业 日。 三、 估 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股票、 债 券、 权 证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 产 和 负 债 。 四、 估 值 程序 基金日 常 估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基金管理人完 成 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 果 加 盖 业务 公章以 书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至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估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无 误 后 在基金管理人 传 真的书面估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务 公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 行 。 五、 估 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 方 式 进 行 估值 : ( 一 )证券交易 所上 市 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58 1、交易 所上 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 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估值 ; 估值日 无 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收 盘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 的,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交易 所上 市 实 行 净 价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日的收 盘 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 的,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交易 所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 的,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交易 所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有价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交易 所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下 , 按 成 本估值。 (二) 处 于 未上 市期 间 的有价证券应 区 分 如 下情况 处 理 :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 的新股, 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 价(收 盘 价)估值 ; 该 日 无 交易的, 以 最 近 一 日的 市 价(收 盘 价)估值 ; 2、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 证,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下 , 按 成 本估值。 3、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期 的股票,同 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 价(收 盘 价)估值 ;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三 ) 因 持 有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从 配 股 除权 日 起到 配 股确 认 日 止 ,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价,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价的 差 额 估值。收 盘 价 等 于或 低 于 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 零 。 ( 四 )全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五 )同 一 债 券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值。 ( 六 )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值。 ( 七 )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值。 根 据《 基金 法》 ,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59 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无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 净值 的 确 认 和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3位 , 小 数 点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当 估值或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发 生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 即 纠 正,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进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当 估值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因 基金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者 造 成损 失 的,应 先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 其 承担 的 责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偿 。 关 于 差 错 处 理,本合同的 当事 人 按 照 以 下 约定 处 理 : ( 一 )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过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登 记 机 构 、或 代 理 销售 机 构 、或投资者 自身 的 原 因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当事 人 遭 受损 失 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遭 受损 失 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报 差 错 、 数 据 传输 差 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 原 因 引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法 预 见 、 无法 避免 、 无法 抗 拒 , 则 属 不可 抗 力 , 按 照下 述规 定 执 行 。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资者的交易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不对其 他当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务 。 (二) 差 错 处 理 原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 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 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用 由 差 错 责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任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正。 2、 差 错 的 责任方 对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事 人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 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 接当事 人 负 责 ,不对第 三 方 负 责 。 3、 因 差 错 而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任方 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 损 失 ,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60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任方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 量 恢 复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 形 的 方 式。 5、 差 错 责任方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原 因 造 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原 因 造 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资 产 的 损 失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 差 错 责任方 追偿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 受损 方 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据法 律 、 行政 法 规 、《 基 金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损 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7、 按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 三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事 人应 当 及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任 方 ;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 赔偿 损 失;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交易 数 据 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进 行 更正,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5、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七、 暂停 估 值 的情 形 ( 一 ) 与 本基金投资有 关 的证券交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 营 业 时 ; (二) 因 不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 准确 评 估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 ( 三 ) 法 律 法 规规 定 、中国证监会 认定 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八、 特殊 情 形 的 处 理 ( 一 )基金管理人 按 估值 方 法 的第 6项 进 行 估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为 基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处 理 ; (二) 由 于证券交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公 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 不可 抗 力 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61 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造 成 的 影响 。 第十五节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投资收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和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 后 的 余 额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减 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至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基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 的 孰 低数 。 三、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 一 )本基金在 封闭期 内 及封闭期 届 满 时 ,收益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则 : 1、在 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 单 独 对基金 份额 所 分离的国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进 行 收益分 配 ; 2、在 封闭期 届 满 , 按 照《 基金合同 》 第 三 部 分 关 于 封闭期 末 收益分 配 规 则与 封闭期 末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的 约定 , 单 独 计算 出国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 份额各自 的 份额 净 值并 转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通过赎回 基金 份额 实 现 应 得 收益 ; 3、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二)本基金 封闭期 届 满 并 转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收益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则 : 1、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分 红条 件 的前 提 下 ,本基金 每 年收益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4次 , 每 次 收 益分 配 比例 不 得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满 3个 月可不 进 行 收 益分 配 ; 2、 场 外 认购 /申 购 的基金 份额 ,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的基金收益分 配 方 式分 两 种 :现 金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分 配 方 式 是现 金分 红 ; 3、 场 内 认购 /申 购 和 上 市 交易的基金 份额 , 登 记 在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的基金收益分 配 方 式 只 能为现 金分 红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不 能 选择 其 他 的分 红 方 式, 具体 权 益分 配程 序 等 有 关 事项 遵 循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 相关 规 定 ; 4、基金收益分 配 后 基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减 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低 于面值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62 5、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收益分 配 基准日(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 截止 日)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 日 ; 6、 每 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 等 分 配 权 ; 7、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四、 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 方 案 中应 载 明 截止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 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及 比例 、分 配 方 式 等 内容。 五、 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 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 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在 2日内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 生 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 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用 由 投资者 自行承担 。 当 投资者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 第十六节


基金 费用与 税 收 一、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二)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三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与 基金 相关 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四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 五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费用; ( 六 )基金的证券交易 费用; ( 七 )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 费用; ( 八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可 以 在基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其 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 止 清算 时 所 发 生 费用 ,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金 财 产 总 值中 扣 除 。 二、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 支付 方 式 (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年 费 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63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前 2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延 。 (二)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25%的年 费 率 计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前 2 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延 。 上 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 中第 3- 7项 费用 , 根 据 有 关法 规 及 相 应 协议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用 ,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 (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关 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用; ( 三 )《 基金合同 》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 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 费用; ( 四 )其 他根 据相关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根 据 基金 发 展 情况 调 整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基金 销售 费 率 等 相关费 率 。 调 高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或基金 销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或基金 销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 于新的 费 率 实 施 日前 按 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64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五、基金 税 收 本基金 运 作过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第十七节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 政策 ( 一 ) 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 (二) 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 三 ) 基金核 算以 人 民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币元 为 记 账单位 ; ( 四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五 )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 ( 六 )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自 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 ( 七 ) 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 以 书 面 方 式确 认 。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 一 ) 基金管理人 聘 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立 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 表 进 行 审计 。 (二) 会 计 师 事 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应 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 三 )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须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需 按 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第十八节


封闭期 届满 与 基金份额 转换 一、 封闭期 届满后 基金的 存续 形式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生效 满三 年 后 , 满足《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 存 续 条 件 ,本基金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自动 转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本基金在 封闭期 届 满 后 , 按 照《 基金合同 》 在 封闭期 内的收益分 配约定 分 别 对国泰优 先 份额 和国泰 进取 份额 计算 封闭期 末 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以 各自 的 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 按 照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NAV) 转换 为 同 一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的 份额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65 本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份额 后 ,基金 份额 仍将 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 市 交易。 二、 封闭期 届满后 的份额 转换规则 ( 一 )对投资者 认购 或 通过 上 市 交易 购 买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每 一 份 国泰优 先份额 和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在本基金 封闭期 届 满 后 , 按 照《 基金合同 》所 约定 的资 产 收益分 配 规 定 分 别 计算 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封闭期 末 净 值,并 以 各自 的 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 按 照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NAV) 转换 为 同 一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的 份额 。 无 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单 独 持 有或同 时 持 有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份额 , 均 无 需 支 付 转换 基金 份额 的 费用 。 (二)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的 封闭期 末 份额 转换 1、 转换 日确 定 本基金 份额 所 分离的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转换 日 为 《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封闭期 末 对应日。 如 该 对应日 为非 工 作 日, 则 封闭期 到 期 日 顺延到 下一 个 工 作 日。 转换 日确 定 日 期 , 届 时 见 基金管理人 公 告 。 2、 转换方 式 及份额 计算 本基金 封闭期 末 转换 日日 终 ,基金管理人 将 根 据 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转换 比例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转换 日 登 记 在 册 的基金 份额 实 施 转换 。 转换 后 ,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基金 份额数 按 照 转换规 则将相 应 增 加 或 减 少 。本基金 封闭期 末 转换 日 T 的 份额 净 值 计算 见 《 基金合同 》 第 三 部 分。 国泰优 先 基金 份额 和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转换公 式 为: 国泰优 先 转换 后 基金 份额数 = 转换 前国泰优 先 基金 份额数 × T 日国泰优 先 基金 份额 净 值 /T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国泰 进取 转换 后 基金 份额数 = 转换 前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数 × T 日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净 值 /T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其中, 转换 后 基金 份额数 , 场 外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 场 内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T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8 位 , 采 用 循 环 进 位 的 方 法 分 配因 小 数 点 运 算 引起 的 剩 余 份额 。 例 : 假 设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封闭期 末 转换 日 T持 有国泰优 先份额 50,000份 ,或 持 有国 泰 进取 份额 50,000份 ,而封闭期 转换 日 T假 设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500元 , 则 T日国泰优 先份 额 净 值 为 1.17100000元 , T日国泰 进取 份额 净 值 为 1.82900000元 , 则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国泰优 先 转换 后 基金 份额数 = 50,000× 1.17100000/1.5=39033.33份


国泰 进取 转换 后 基金 份额数 = 50,000× 1.82900000/1.5=60966.67份 ( 三 )基金 转换 日 当 日 及 后 续 申 购 与 赎回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在 转换 日( 如 非 工 作 日, 则 顺延 至 工 作 日) 后 不 超 过 30 天开 放 申 购 、 赎回 业务 , 转换 日 后 的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以 申 购 、 赎回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申 购份额 、 赎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66 回 款 项 。 份额 转换 后 的本基金 开 放 份额 申 购 、 赎回 日 期 , 届 时 见 基金管理人 公 告 。 在 转换 日 后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将 在 转换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的基 础 上 变 动 ,投资者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将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 转换 后 的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的 具体 操 作 办 法 见 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的 相关 公 告 。 三、 封闭期 届满后 基金的 投资 管理 ( 一 ) 封闭期 届 满 , 如 本基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转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后 , 则 本基金 的投资管理 程 序 、投资 策 略 、投资理 念 、投资 范 围 不 变 ; (二) 封闭期 届 满 后 , 如 本基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转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后 , 则 本基 金的有 关 投资 限 制 继 续 符 合 《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 ,并 符 合 相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四、 封闭期 届满 的公 告 ( 一 ) 封闭期 届 满 时 ,在 符 合本基金 存 续 条 件 下 ,本基金 将 继 续 存 续 。基金管理人应 依 照相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就 本基金 继 续 存 续 的 相关 事 宜 进 行 公 告; (二) 封闭期 届 满 时 ,本基金 将 转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基金管理人 将 在 临 时 公 告 或在招募说明书中 公 告相关 规 则 。基金管理人可 以修 改 相关 规 则 ,并 将 在 临 时 公 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 公 告; ( 三 )在 封闭期 到 期 前 三十 个 工 作 日,基金管理人 还 将进 行 提 示 性 公 告 。 第十 九 节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二、 信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 组 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证 所 披露 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中国证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 资 料 。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 不得 有 下列 行 为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67 ( 一 )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二)对证券投资 业绩进 行预 测 ; ( 三 )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 失; ( 四 ) 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 机 构; ( 五 ) 登 载 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者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荐 性的文 字 ; ( 六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 应 采 用 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文 本的内 容 一 致 。 两 种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 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别 说明 外 , 货币 单位 为 人 民币元 。 五、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3日前, 将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 性、风险 揭 示 、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 务 等 内容。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 6个 月 结束 之 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金管理人在 公 告 的 15日前 向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 是 界 定 《 基金合同 》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 利 、 义务关 系 ,明确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投资者 重 大 利 益的 事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3、基金 托 管 协议 是 界 定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 产 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的 权 利 、 义务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二)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 三 )《 基金合同 》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的 次 日在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登 载《 基金 合同 》 生效 公 告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68 ( 四 ) 上 市 公 告 书 基金 份额获 准在证券交易 所上 市 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 3 个 工 作 日前, 将上 市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五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1、在本基金 封闭期 间 : 本基金的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在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两 类份额 开 始 上 市 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 将至 少 每 周 公 告一 次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两 类 基金的基金 份额 的 参 考 净 值 ; 在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上 市 交易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上 市 的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销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在 每 个 交易日的 次 日 披露 基金 份额 净 值、国泰优 先 和 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 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两 类 基金的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前 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两 类 基金的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基金 托 管人对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的 参 考 净 值、 封闭期 届 满 时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折 算 及 相 关 披露 内容 进 行 复 核。 2、在本基金 封闭期 届 满 并 转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或者 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一 次 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 站 、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 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前 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易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 六 )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 信息 披露 文 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回 费 率 ,并保证投资者 能 够 在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 查 阅 或者 复 制 前 述 信息 资 料 。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年 结束 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69 报告 正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报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 公 开 披露 的第 2个 工 作 日,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 八 ) 临 时 报告 本基金 发 生 重 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 指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或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 重 大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 终 止《 基金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 年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务 人 员 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 产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 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70 19、 变 更基金 销售 机 构; 20、更 换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21、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回 ; 22、本基金 申 购 、 赎回 费 率 及 其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本基金 连续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 购 、 赎回 申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 )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公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者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知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进 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情况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应 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 案 ,并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内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全文、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不 依法 履 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 集人应 当 履 行 相关信息 披露 义务 。 ( 十一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信息 。 六、 信息披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 务 。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 的 规 定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关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和 《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基金 份额 申 购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 公 开 披露 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 复 核、 审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 具 书面文 件 或者 盖 章 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中 选择 披露 信息 的 报 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 以根 据 需 要 在其 他公共 媒 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 其 他公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披 露 信息 ,并 且 在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 一信息 的内容应 当 一 致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71 为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出 具 审计 报告 、 法 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 机 构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并 将相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金合同 》 终 止 后 10年。 七、 信息披露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以供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第二十节


风险 揭 示 一、 市 场风险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证券 市场 , 而各 种 证券的 市场 价 格受 到 经 济因素 、 政治因素 、投资者 心 理和交易 制 度 等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益的不确 定 性。 市场 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 业 政策 、 地区 发 展 政策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场 价 格 波 动而产 生风险。 2、经 济 周 期 风险。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金投资于 债 券 与上 市 公 司 的股票,收益 水 平 也会 随 之变 化 , 从 而产 生风险。 3、 利 率 风险。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券 市场 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 4、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 况 、 市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其股票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 于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可 以 通过 投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系统 风险,但不 能 完全 规 避 。 5、 信用 风险。 主 要是 指 债 务 人的 违 约 风险, 若 债 务 人经 营 不 善 ,资不 抵 债 , 债 权 人可 能 会 损 失 掉 大 部 分的投资, 这 主 要体现 在 企 业 债 中。 6、 购 买 力 风险。基金的 利 润 将 主 要通过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 下 降 。 7、 再 投资风险。 再 投资风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 入 再 投资收益的 影 响 , 这 与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价 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险) 互 为 消 长 。 具体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基金 从 投资的 固 定 收益证券 所 得 的 利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 时 , 将 获得 比 之 前 较 少 的收 益 率 8、 波 动 性风险。 波 动 性风险 主 要 存 在于可 转 债 的投资中, 具体 表 现为 可 转 债 的价 格受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72 到 其 相 对应股票价 格 波 动 的 影响 ,同 时 可 转 债 还 有 信用 风险 与 转 股风险。 转 股风险 指 相 对应 股票价 格 跌 破 转 股价,不 能获得 转 股收益, 从 而 无法 弥 补当 初付 出的 转 股 期 权 价值。 二、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 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和对经 济形 势、证券价 格 走 势的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因 此 ,本基金可 能 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证券可 能 会 因为各 种 原 因 使 交易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买入 成 本或 变 现成 本 增 加 。出 现 部 分 品 种 的交投不 活 跃 、 成 交 量 不 足 的 情 形 , 此 时 如 果 基金 赎回 金 额 较 大 ,可 能因流动 性风险的 存 在 导 致 基金 净 值出 现 波 动 。本基金 产品 设 计 时充 分 考虑 了基金 流动 性 问 题 。 针 对 巨 额 申 购 和 赎回 设 定 限 制 条款 ,在资 产配 置 中 适 当 加 大期 限 短 、 流动 性 好 的资 产配 置比例 。 通过 上 述 管理 措 施 ,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低 本基金的 流动 性风险。 四、 其他风险 除以 上 主 要 风险 以 外 ,基金 还 可 能 遇 到 以 下 风险 : 1、 因 技术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 基金在交易 时 所 采 用 的 电 脑 系统 可 能因 突 发 性 事件 或 不可 抗 原 因 出 现 故 障 , 由 此 给 基金投资 带 来 风险 ; 2、 因 人 为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 基金经理 违反 职业 操 守 的 道 德 风险, 以 及因 内 幕 交易、 欺 诈 等行为产 生的 违 规 风险 ; 3、人 才 流 失 风险, 公 司主 要 业务 人 员 的离 职 如 基金经理的离 职 等 可 能 会在 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工 作 的 连续 性,并可 能 对基金 运 作产 生 影响 ; 4、 因为 业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产 生的风险 ; 5、 因 其 他 不可 预 见 或不可 抗 力因素 导 致 的风险, 如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会 导 致 基金资 产 损 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五、本基金的 特 定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 动而 波 动 ,投资者 根 据所 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享 受 基金收益,同 时承担 相 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 为 股票型基金,投资本基金 所 面 临 的风险 主 要包括: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管理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以 及因政治 、经 济 、 社 会 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 市场 价 格产 生 影响而形成 的 系 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 中 产 生的 积 极 管 理风险 等 。在本基金 三 年 封闭期 内的 具体 投资管理中,本基金 份额 所 分离的 两 类份额 国泰优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73 先 和国泰 进取 还 可 能 面 临 因特定 的 结 构 性收益分 配 所 形成 的投资风险。


从 基金 份额 资 产 整 体 运 作 来 看 ,本基金 为 股票型基金 产品 ,,基金资 产 整 体 的 预期 收益 和 预期 风险 均 较 高 ,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 高 风险 品 种 ,理 论 上 其风险收益 水 平 高 于 混 合 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在本基金 封闭期 内,对于国泰优 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来 说, 由 于基金收益分 配 的 安排 ,国 泰优 先份额 将 表 现 出 低 风险、收益 稳定 的明 显 特征 ,其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要低 于 普通 的股 票型基金 份额 , 类似 于 债 券型基金 份额 。 虽 然 国泰优 先具 有 相 对 稳定 收益和本金保 护 的 安排 , 但 是约定 收益的 获得及 其分 配 也 具 有不确 定 性, 如 在 三 年 封闭期 末 ,在本基金资 产 出 现极端 损 失情况下 ,国泰优 先 仍 可 能 面 临无法取 得约定 应 得 收益 乃至 投资本金 受损 的风险。


在本基金 封闭期 内,对于国泰 进取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来 说,国泰 进取 份额 则 表 现 出 高 风 险、 高 收益的 显著 特征 ,其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要 高 于 普通 的股票型基金 份额 , 类似 于 具 有 收益 杠杆 性的股票型基金 份额 。但 由 于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 将 优 先 满足 国泰优 先 的收益分 配 , 如 在 三 年 封闭期 末 ,在本基金资 产 出 现 前 段 所 述 的 极端损 失 而 仅 能 乃至未 能 满足 国泰优 先 的 约定 应 得 收益 与 投资本金的 情况下 , 则 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也可 能 面 临 投资本金 亏 损 。 尽 管在 正 常 情况下 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获得 了基金收益 较 高 的分 配 比例 ,并 由 此 享 有 较 高 的 预期 收 益,但也 需 要承担 更 大 的投资风险。 由 于 两 类份额 的风险收益 特征 不同, 上 市 后 的投资风险也不同,投资者应 密 切 关 注 基金 份额 净 值 及 两 类份额 参 考 净 值和交易价 格 的 变 化 , 两 类份额 的交易价 格 可 能 会 偏 离其 参 考 净 值, 请 注 意市场 风险, 谨慎 投资。


第二十一节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 的 变更 1、 以 下 变 更 《 基金合同 》 的 事项 应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 1)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2)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但本基金 封闭期 到 期 后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除 外 ; ( 4)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标 准 ; ( 5) 变 更基金 类别 ; ( 6)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 8) 变 更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程 序 ; ( 9) 终 止《 基金合同 》; ( 10)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当事 人 权 利 和 义务 产 生 重 大影响 的 事项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74 但出 现 下 列 情况 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后 变 更并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2)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 3)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 ; ( 4)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推 出新 业务 或 服务;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务 的 规 则; ( 6) 因 相 应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而 应 当 对 《 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7)对 《 基金合同 》 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8) 除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以 外 的其 他 情 形 。 2、 关 于 《 基金合同 》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 方 可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按 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 二、 《 基金 合同 》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金合同 》 应 当终 止 :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 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 ,在 6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3、《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自 出 现 《 基金合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法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4、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75 ( 1) 《 基金合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对基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 3)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值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期 限 为 6个 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基金 财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若 在 封闭期 届 满 前基金合同 终 止 , 则 本基金 依据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分 配 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根 据 前 述 “ 虚 拟 清算 ” 的 原则 计算 并确 定 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分 别 应 得 的 剩 余 资 产 比 例 ,并 据 此 比例 对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进 行 剩 余 基金资 产 的分 配 。 若 在 封闭期 届 满 , 即 本基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后 基金合同 终 止 , 则 本基金 依 据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分 配 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 配 。 六、基金 财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公 告 于 《 基金合同 》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个 工 作 日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 公 告 。 七、基金 财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第二十二节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76 ( 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与义务 每 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 的合 法 权 益,但在本基金 转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前,国 泰优 先 、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 份 基金 份额 按 《 基金合同 》 约定 仅 在其 份额类 别 内 拥 有同 等 的 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分 享 基金 财 产 收益 ; ( 2) 参 与 分 配 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 产 ; ( 3) 依法申请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 4) 按 照 规 定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5)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 或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 料 ; ( 7)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 构 损 害 其合 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 起 诉讼 ; ( 9)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 ) 缴 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所 规 定 的 费用; ( 3)在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者 《 基金合同 》 终 止 的有 限 责任 ; ( 4)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 基金合同 》 当事 人合 法 权 益的 活 动 ; ( 5) 返 还 在基金交易 过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代 销 机 构 处 获 得 的不 当 得 利; ( 6)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 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依法 募集基金 ; ( 2)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 财 产 ; (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 费 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77 ( 5)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 有 关法 律规 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 家 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者的 利 益 ; ( 7)在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8) 选择 、 委 托 、更 换 基金 代 销 机 构 ,对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关 行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办 理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 获得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 有 关法 律规 定决定 基金收益的分 配 方 案 ;


( 11)在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业务 规 则》 , 决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基金 相关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 方 式 ; ( 13) 依照法 律 法 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资于证券 所 产 生的 权 利;


( 14)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 , 为 基金的 利 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5)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


(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 事 务所 、会 计 师 事 务所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7)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依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如 认为 基金 代 销 机 构 违反 《 基金合同 》 、基金 销售 与服务 代 理 协议 及 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 3)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 运 作 基金 财 产 ;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 财 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 管理,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金 财 产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78 ( 7) 依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8)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合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 的价 格 ; ( 9)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 10)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 12)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3) 按 《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收益分 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 ( 14) 按规 定受 理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6) 按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7)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者 提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时 间 发 出,并 且 保证投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 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 ( 19)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 因 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 时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 22) 当 基金管理人 将 其 义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应 当 对第 三 方 处 理有 关 基金 事 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 第 三 方责任导 致 基金 财 产 或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金管理人 首 先承担 了 责任 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第 三 方 追偿 ; ( 23)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 间 未 能 达到 基金的 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 不 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 承担因 募集 行为而产 生的 债 务 和 费用 , 将已 募集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息 在基金 募集 期 结束后 30日内 退 还 基金 认购 人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79 ( 25)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 26) 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 义务 。 ( 三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 , 依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 ( 2) 依《 基金合同 》 约定获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监管 部门 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 ( 3)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 基金合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 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 利 益 ; ( 4) 以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在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圳 分 公 司开设 证券 账户 ; ( 5) 以 基金 托 管人 名 义 开 立 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 , 用 于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 6)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开设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 负 责 基金 投资 债 券的 后 台 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 7) 提议 召 开 或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8)在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 9)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持 有并 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的基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立 核 算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 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 (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按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 清算 、交 割 事 宜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80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 9)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息 披露事项 ; ( 10)对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 的 行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1)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 15年 以 上; ( 12) 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 13) 按规 定 制 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6)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17) 参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 ( 18)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监管 机 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 19) 因 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 按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 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为 基金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 21)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召 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 授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 基金 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投票 权 。 1、在 封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审议事项 应分 别由 国泰优 先 、国泰 进取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独立 进 行 表 决 。国泰优 先 、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 份 基金 份额 在其 份 额类别 内 拥 有同 等 的投票 权 。 2、本基金 封闭期 届 满 , 满足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存 续 条 件 ,本基金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自动 转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按 其 所 持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的 每 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 相 应的投票 权 。 ( 一 ) 召 开 事 由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81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决定 下 列事 由 之 一 的,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 终 止《 基金合同 》; ( 2)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3)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4)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但本基金 封闭期 到 期 后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除 外 ; ( 5)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标 准 ; ( 6) 变 更基金 类别 ;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 8)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9) 变 更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1) 单 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 一 事项 书面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2)对基金 当事 人 权 利 和 义务 产 生 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 13)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事项 。 2、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2)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 3)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 ; ( 4)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推 出新 业务 或 服务;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务 的 规 则; ( 6) 因 相 应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而 应 当 对 《 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7)对 《 基金合同 》 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8) 除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以 外 的其 他 情 形 。 (二)会 议 召 集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 基金合同 》 另 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 未 按规 定 召 集或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3、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82 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行 召 集。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书面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5、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单 独 或合 计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 自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配 合,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三 )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容、 通 知 方 式 1、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应于会 议 召 开 前 35天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 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容 : ( 1)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会 议 形 式 ;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 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形 式 ; ( 3)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授权委 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会 务 常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话 ; ( 6)出 席 会 议 者 必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须履 行 的 手 续 ; ( 7) 召 集人 需 要通 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况下 , 由 会 议 召 集人 决定通 讯 方 式和表 决 方 式, 并在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表 决意 见 提 交的 截止 时 间 和收 取 方 式。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 行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83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效 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可 通过现场 开 会 方 式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以 现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1、 现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 以 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 管人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金合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出 示 的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本基金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 、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其对表 决 事项 的投票 以 召 集人 通 知 的 非 现场 方 式在表 决 截至 日 以 前 提 交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统 。 通 讯 开 会应 以 召 集人 通 知 的 非 现场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的 方 式 视 为 有效 : ( 1)会 议 召 集人 按 《 基金合同 》 规 定 公布 会 议 通 知 后 ,在表 决 截止 日前 公布 2次 相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 集人在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 为 基金管理人)和 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表 决意 见 ; 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 知 不 参加 收 取 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 3)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不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 4) 上 述 第(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意 见 的 代 理 人,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意 见 的 代 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基金 登 记 注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并 且 委 托 人出 具 的 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 5)会 议 通 知 公布 前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五 ) 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84 1、 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 内容 为 关 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重 大 事项 , 如 《 基金合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讨 论 的其 他事项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可 以 在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至 少 30天 前 提 交 召 集人并 由 召 集人 公 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日 30天 前 公 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召 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30天 前 公 告 。 大 会 召 集人应 当按 照 以 下原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 1)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 提 案 涉 及 事项 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范 围 的,应 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不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上进 行解 释 和说明。 ( 2)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 原 提 案 人同 意 ;原 提 案 人不同 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最 迟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日 公 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延 并保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0日的 间 隔 期 。 2、 议事 程 序 ( 1) 现场 开 会 在 现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 首 先由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 定 和 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金管理 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况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85 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不出 席 或 主 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作 出的 决 议 的效 力 。 会 议 召 集人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或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等 事项 。 (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况下 , 首 先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 公布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 后 2个 工 作 日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 决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成决 议 。 ( 六 )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有 一 票表 决 权 。但在 封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审议事项 应分 别由 国泰优 先 、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独立 进 行 表 决 , 且 国泰优 先 、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 份 基金 份额 在其 份额类别 内 拥 有同 等 的投票 权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通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 列 第 2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别决 议 通过 事项以 外 的其 他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过 。但在 封闭期 内, 一 般 决 议 须 同 时 经 参加 大 会的国泰优 先 、国泰 进取 各自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通过 方 为 有效。 2、 特别决 议 , 特别决 议 应 当 经 参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但在 封闭期 内, 特别决 议 须 同 时 经 参加 大 会的国 泰优 先 、国泰 进取 各自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合同 》 以 特别决 议 通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票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资者 身份 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出 席 的投资者,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 出 具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七 ) 计 票 1、 现场 开 会 ( 1) 如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 然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86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但 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担 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 计 票的效 力 。 ( 2)监票人应 当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 (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或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 交的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票人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后 , 大 会 主 持 人应 当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结 果 。 ( 4) 计 票 过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公 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 响 计 票的效 力 。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的监 督 下进 行 计 票,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响 计 票和表 决 结 果 。 ( 八 )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召 集人应 当 自通过 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 案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自 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内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全文、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生效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三、基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 止的 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 清 算 方 式 ( 一 )《 基金合同 》 的 变 更 1、 以 下 变 更 《 基金合同 》 的 事项 应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 1)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2)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但本基金 封闭期 到 期 后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除 外 ; ( 4)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标 准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87 ( 5) 变 更基金 类别 ; ( 6)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 8) 变 更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程 序 ; ( 9) 终 止《 基金合同 》; ( 10)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当事 人 权 利 和 义务 产 生 重 大影响 的 事项 。 但出 现 下 列 情况 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后 变 更并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2)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 3)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 ; ( 4)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推 出新 业务 或 服务;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务 的 规 则; ( 6) 因 相 应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而 应 当 对 《 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7)对 《 基金合同 》 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8) 除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以 外 的其 他 情 形 。 2、 关 于 《 基金合同 》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 方 可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按 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 (二) 《 基金合同 》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金合同 》 应 当终 止 :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 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 ,在 6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3、《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自 出 现 《 基金合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88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法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4、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 ( 1) 《 基金合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对基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 3)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值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期 限 为 6个 月。 (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基金 财 产 清算 剩 余 资 产 的分 配 若 在 封闭期 届 满 前基金合同 终 止 , 则 本基金 依据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分 配 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根 据 前 述 “ 虚 拟 清算 ” 的 原则 计算 并确 定 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分 别 应 得 的 剩 余 资 产 比 例 ,并 据 此 比例 对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进 行 剩 余 基金资 产 的分 配 。 若 在 封闭期 届 满 , 即 本基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后 基金合同 终 止 , 则 本基金 依 据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分 配 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公 告 于 《 基金合同 》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个 工 作 日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 公 告 。 ( 七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 式 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 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 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解决 的,应 提 交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89 仲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 性的并对 各 方当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 基金合同 》 受 中国 法 律 管 辖 。 五、基金 合同存 放 地 和 投资者 取 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 基金合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投资者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 基金合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内容应 以 《 基 金合同 》 正本 为 准。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 事 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弄 98号 201A 办公地 址 : 上 海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 :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5号 注册 资本 : 壹亿壹千万 元 人 民币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任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基金管理 业务 、 发起设 立 基金 及 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 业务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人 : 何 晔 联 系 电话 :( 021) 38561743 (二)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32) 法 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 真 :( 010) 66105798 联 系 人 : 蒋 松 云 成立时 间 : 1984年 1月 1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90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 334,018,850,026元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和 设 立 文号 : 国 务 院 《关 于中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定 》 (国 发 [1983]146号)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存 款 、 贷 款 、同 业 拆 借 业务; 国内 外结 算 ; 办 理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类 汇 兑 业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销售 业务;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务; 代 理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 业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险 代 理 业务; 代 理 政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务; 保管 箱 服务;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卖 政 府 债 券、金 融 债 券 ; 证券投资基金、 企 业 年金 托 管 业务; 企 业 年金 受 托 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开 放 式基金的 注册登 记 、 认购 、 申 购 和 赎回 业务;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务;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务 顾 问 服务;组 织 或 参加银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卖 或 代 理 买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证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务; 银 行 卡 业务; 电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务;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务; 经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批 准的其 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 一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 行为行 使 监 督 权 , 主 要包括 以 下 方 面 : 1、对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2、对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 督 ; 3、对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 监 督 ;


4、基金 托 管人 依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基金 关 联 投资 限 制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名单 及 其更新, 加 盖 公章 并书面 提 交,并确保 所 提供 的 关 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 责任 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 关 联 交易 名单 ,并 负 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 名单 变 更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于 2个 工 作 日内 进 行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单 的 变 更。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监 督 流程 ,基金管理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易,并 造 成 基金 资 产损 失 的,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关 联 交易 名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 若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无法 阻 止关 联 交易 发 生 时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中国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91 证监会 报告 。对于交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的 违 规 关 联 交易,基金 托 管人应 按 相关法 律 法 规 和交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同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5、基金 托 管人 依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进 行 监 督 。 ( 1)基金 托 管人 依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时 面 临 的交易对 手 资 信 风险 进 行 监 督 。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的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对 手 的 名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风险 控 制 原则 在 该名单 中 约定各 交易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易 结 算方 式。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名单后 2个 工 作 日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 银 行 间 市场 现 券 及回购 交易对 手 的 名单 进 行 更新, 名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对 手 时 须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申请 ,基金 托 管人于 2个 工 作 日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后 ,对 名单 进 行 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 到 基金 托 管人书面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的 名单开 始 生效,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易对 手 所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交易,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撤 销 交易,经 提 醒 后 基金管理人 仍 执 行 交易并 造 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时 , 托 管人有 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的交易 方 式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 银 行 间 市场 进 行现 券 买卖 和 回购 交易 时 , 需 按 交易对 手名单 中 约定 的 该 交易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易 结 算方 式 进 行 交易。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有 利 于 信用 风险 控 制 的交易 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与 交易 对 手 重 新确 定 交易 方 式,经 提 醒 后 仍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 3)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的核 心 交易对 手 为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根 据 当 时 的 市场 情况 调 整核 心 交易对 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 控 制 交易对 手 的资 信 风险,在 与 核 心 交易对 手 以 外 的交易 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易对 手 资 信 风险 引起 的 损 失 先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任 人 进 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 于交易对 手 资 信 风险 引起 的 损 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6、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 存 款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本基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用 风险 主 要包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用 等 级 、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 能力等 涉 及 到 存 款银 行 选择 方 面的风险。本基金核 心 存 款银 行 名单 为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基金投资 除 核 心 存 款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由 于 存 款银 行 信用 风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关 责任 人 进 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 托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92 管人在 运 作过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 于 存 款银 行 信用 风险 引起 的 损 失 ,不 承担 赔 偿 责任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根 据 当 时 的 市场 情况 对于核 心 存 款银 行 名单 进 行 调 整。 7、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监 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应 遵 守《关 于 规范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 证券 行为 的 紧 急 通 知 》、《关 于基金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等流通受 限 证券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 ( 2) 流通受 限 证券, 包括由 《上 市 公 司 证券 发 行 管理 办 法》 规范 的 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 股票 网 下 配 售部 分 等 在 发 行时 明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 他 原 因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 发 行 未上 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质 押 券 等流通受 限 证券。 (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首 次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有 关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 控 制制 度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 还 应 提供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投资 额 度 和投资 比例 控 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上 述 资 料 书面 发 至 基金 托 管 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基金 托 管人应在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内, 以 书面或其 他 双 方 认 可的 方 式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 4)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面 信息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拟发 行 证券 主 体 的中国证监会 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 数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期 ,基金 拟 认购 的 数量 、价 格 、 总 成 本、 总 成 本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 已 持 有 流通受 限 证券 市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资金 划 付 时 间 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 述 信息 的 真实、完整,并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上 述 信息 书面 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保 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5)基金 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法 律 法 规 、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 控 制制 度 、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 情况进 行 监 督 ,并 审 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 书面 信息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金出 现 风险的,有 权 要 求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前 就 该 风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面说明,并保 留 查 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出 具 的风险 评 估 报告 等 备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拒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并有 权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无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证监会 请 求 解决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担 任何责任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没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金出 现 风险,基金 托 管人应 承担连 带 责任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93 (二)基金 托 管人应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分 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 三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及 其 他 运 作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在 下一 个 工 作 日 及时 核对,并 以 书面 形 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在 限 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赔偿 因 其 违反 《 基金合同 》 而 致 使 投资者 遭 受 的 损 失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应 当 拒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效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 积 极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核 查 , 必须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 正,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对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 极配 合 提供 相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应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本 协议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 开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根 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资 运 作等行为 。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 产 、 未 对基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本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基 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面 形 式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基金 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并 予 协 助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94 人有 义务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应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同 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本 协议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段 妨 碍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一 )基金 财 产 保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 产 应 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 产 。 2、基金 托 管人应 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 产 。 3、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其 他 业务 和其 他 基金的 托 管 业务 实 行 严 格 的分 账 管理,确保基金 财 产 的完整 与 独立 。 对于 因 基金 认 ( 申 ) 购 、基金投资 过程 中 产 生的应收 财 产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 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损 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 失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 承担 责任 。 (二)募集资金的 验 证 募集 期 内 销售 机 构 按销售 与服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定 , 将 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管理人在 具 有 托 管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设 的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 认购 专 户 。 该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 立 并 管理。基金募集 期 满 ,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 由 参加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募集的 属 于本基金 财 产 的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 为 基金 开 立 的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基金 托 管人在收 到 资金 当 日出 具 确 认 文 件 。 若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到 《 基金合同 》 生效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 三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其 营 业 机 构 开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保管基金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金 托 管人在集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托 管的基金 与 中国证券 登 记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95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户 。 该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过 基金 托 管人的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任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 账户 进 行 本基 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管理应 符 合 《 人 民币 银 行 结 算 账户 管理 办 法》 、《 现 金管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 民币 利 率 管理 规 定 》、《利 率 管理 暂 行 规 定 》、《 支 付 结 算办 法》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的其 他规 定 。 ( 四 )基金证券 账户 与 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在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开 立 基金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 , 用 于证券 清算 。 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书面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五 ) 债 券 托 管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 责以 基金的 名 义申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场 的交易资 格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开设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户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基金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一 起负 责 为 基金对 外签 订 全国 银 行 间 国 债市场回购 主 协 议 ,正本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 六 )其 他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在本 托 管 协议订 立 日 之 后 ,本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 和 使 用 , 由 基金管理人 协 助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 , 开 立 有 关 账户 。 该账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管 理。 ( 七 )基金 财 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价 凭 证的保管 基金 财 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 其中实 物 证券 也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或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实 物 证券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 令 办 理。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 的实 物 证券在基金 托 管人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96 制 的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 八 ) 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基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 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 签 署 后 5个 工 作 日内 通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同 原 件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 件 应 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各自 文 件 保管 部门 15年 以 上 。 五、基金 资 产净值计算与复 核 1、基金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指计算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以 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 份额 后 的 数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2、本基金 封闭期 末 , 按 照《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对国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 单 独 进 行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并 按 各自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进 行 资 产 和收益分 配及份额 转换 。 3、本基金 封闭期 间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的基 础 上 , 按 照《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采 用 “ 虚 拟 清算 ” 原则 计算 并 公 告 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封闭期 间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类 基金 份额 价值的 一 个 估 算 ,并不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获得 的实 际 价值。国泰优 先 与 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3位 , 小 数 点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基金管理人应 每工 作 日对基金资 产 估值。估值 原则 应 符 合 《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 计 核 算办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封闭期 届 满 时 国泰优 先 和国泰 进取 基金 份额 净 值 等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 个 工 作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 相关净 值和 /或 参 考 净 值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公布 。 根 据《 基金 法》 ,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因 此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 是 基金管理人,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无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布 法 律 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值。 六、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 保 管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9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善 保管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 基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 止 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每 年 6月 30日、 12月 31日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 基金的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按 照 目 前 相关 规 则 分 别 保管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 式可 以 采 用 电子 或文 档 的 形 式。保管 期 限 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及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 止 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每 年 6月 30日、 每 年 12 月 31日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其中 每 年 12月 31日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 月前 十 个 工 作 日内 提 交 ;《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金 重 要 事项 日 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应于 发 生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内 提 交。 基金 托 管人 以 电子 版 形 式 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保 存 期 限 为 15年。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所 保管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用 于基金 托 管 业务 以 外 的其 他 用 途 ,并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自身 原 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 有 关 法 规规 定各自承担 相 应的 责任 。 七、 争议 解决 方 式 相关 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 因 本 协议 而产 生的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决 的,应 提 交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 性的并对 相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裁 费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关 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 行 《 基金合同 》 和 托 管 协议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本 协议 受 中国 法 律 管 辖 。 八、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当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议 的内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议 ,其内 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生效。 2、基金 托 管 协议终 止 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情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 止 : ( 1)《 基金合同 》 终 止;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98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有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有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 4)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项 。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基金管 理人 根 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 化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客 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 咨询 每 周 一至 周 五 , 8:30— 20:00,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2、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 净 值、 账户 信息 、 公 司 介绍 、 产品 介绍 、 交易 费 率 等 )。 3 、 7 × 24小 时 留 言信 箱 。 若 不在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 工 作 日内 回 电 。 4、 直 销 客 户 在 签 订 远 程 交易 协议 后 可 以 开 通 电话 自 助 交易和 传 真交易。 二、 信 访 服务 1、投资人可 以 通过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 等 信 访 方 式 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 管理人 将尽 快 给 予 回 复 ,并在 处 理 进 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2、对于在 非 工 作 日 送 达 的 信 件 ,基金管理人 将 顺延 一 个 工 作 日 回 复 。 三、 网站 服务


1、 信息 查 询 : 基金 净 值、 公 司 动 态 、 公 司 和基金的 公 告 、投资人 个 人 账户 信息 、 销售 网点 、 企 业 年金 信息 等 。 2、基金 网 上 交易 : 工商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招 商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 可 以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实 现 网 上 开户 和交 易。 3、 网 站客 户 资 料修 改 :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 网 站 的 账户 查 询 栏 下 实 现 客 户 资 料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4、 网 站 “ 投资者 教 育 ” 栏 目 : 分 为 新 手 上 路 、 客 户 服务 知 识库 、 最 新 热 点 问题 、理 财 工 具等 小 栏 目 ,并 提供 关 键 字 搜 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交易 指 南 、 公 司 产品 、 活 动动 态 、 市场 热 点 等 信息 , 加 强 基金管理人 与 投资人 之间 的交 流 与 沟 通 。 5、 操 作 指 南 : 无 论 是 直 销 、 代 销 , 还 是 网 上 交易的投资人 都 能获得 详 细 的 操 作流程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99 6、在 线 服务 :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务 ( 每 周 一至 周 五 , 8: 30-17: 00)、 客 户 留 言 版 、交易 指 南 、 直 销 类 单 据下载 。 7、 短 信与 电子 邮 件 定 制 :通过 “账户 查 询 ” 系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 和 电子 邮 件 资 讯 。 8、 信息 披露 : 按 照法 律规 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 持 仓 、资 产 、投资收益 等 信息 , 供 投资人 定期 了 解 基金 运 作 的 最 新 情况 。 9、理 财 资 讯 : 目 前理 财 资 讯 产品包括 《 市场 周 刊 》、《季度 策 略 报告》 、《 国泰基金 快 讯 》、 《最 新 市场 新 闻 》、《 市场 热 点 要 闻 点 评 》 等 , 与 投资人 展 示 公 司 的 市场 研究 成 果 ,交 流市场 研 判 观 点 。 10、 互 动 专 区 : 提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 司 各 种 理 财 活 动 的在 线 平 台 , 包括 最 新 活 动 介绍 、 现 场 活 动 报 道 、在 线 活 动 参 与 等 。 四、 短 信 提示发 送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 值、交易确 认 、 手 机 月 度 对 账单 、生日 节 日 祝 福 、 相关 基金资 讯 信息 以 及 移 动 资 讯 刊 物 等 。 五、 资 料寄送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纸 制 资 讯 。 在 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 地 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 将 负 责 向 订 制 客 户 寄 送 以 下 资 料 : 1、基金投资者对 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 账单 与 年 度 对 账单 。 季度 对 账单每 季度 提供 ,在 每 季度 结 束后 1个 月内 向 有交易的 订 制 持 有人 以 书面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者在 季度 期 内 无 交易 发 生,基 金 注册登 记 人不 邮寄 该 季度 对 账单 ,年 度 对 账单 在 每 年 度 结束后 1个 月内对 所 有 订 制 持 有人 以 书面 形 式 寄 送 。 2、其 他 相关 的 信息 资 料 。 六、 电子邮件电子刊物 发 送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电子 邮 件 资 讯 。基金管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 订 制 邮 件 服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电子 资 讯 和 电子 月 度 交易对 账 单 等 。


七、 交易 服务 1、 多 样 化 的 委 托下 单 方 式 : 投资者可 以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 构 及 其 代 理 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 柜 台 下 单 、 电话 下 单 、 传 真 下 单 、 网 上 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 交易 服务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00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 提供 包括 工商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招 商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 可 以 通过 公 司网 站 进 行 的 电子 化 基 金交易,并 享 受 相 应交易 费 率 优 惠 。投资人 欲 了 解 更 多 网 上 交易 详 情 ,可 登录 国泰基金 网 站 www.gtfund.com查 询 。 2、基金 间转换 服务 : 投资人可在同 时 销售转 出基金、 转 入 基金并 开 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销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需 遵 守 转 入 基金、 转 出基金有 关 基金 申 购赎回 的 业务 规 则 。 具体 业务 规 则 和 办 理 时 间详 见 我 公 司发 布 在 指 定 媒 体及 公 司 官 网 的 公 告 。 3、 定期定额 投资 计 划 : 投资人可 以 在本基金 销售 机 构申请 , 约定 每 期 扣款 时 间 、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请 。 具体 业务 规 则 和 办 理 时 间详 见 我 公 司发 布 在 指 定 信息 披露 媒 体及 公 司网 站 公 告 。 八、 投 诉受 理 1、投资人可 以 通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电话 或 以 书 信 、 电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方 式,对基金 公 司 和 销售 网点 所 提供 的 服务进 行 投 诉 。 2、对于 工 作 日 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上 采 取 当 日 回 复 ,对于不 能及时回 复 的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将 充 分 与 投资人做 好 沟 通 。 3、对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顺延 的 工 作 日 回 复 。 九 、 联 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 : www.gtfund.com 2、 电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400-888-8688(全国 免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 客 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 200120 第二十五节


其他 应 披露 事项 公 告 报 纸 日 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已 过期身份 证 件 或者 身份 证明文 件 等 信息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3-09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变 更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2012-08-08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二号) 10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 变 更 公 告 《上 海 证券 报》 2012-08-22 第二十六节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 招募说明书 》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住 所 ,投资者可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 招募说明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应 以 《 招募说明书 》 正本 为 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全 一 致 。 第二十七节


备查 文 件 以 下 备查 文 件存放 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办公 场 所 。投资者可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四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规 则》 五 、 法 律 意 见 书 六 、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七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 九 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