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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添颐B(485014)

工银添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添 颐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1 年6 月13日证监 许可[2011]934 号文 核准 募集。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于2011 年8 月10日起 生效 ,自 该日 起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与 股票 型基金 ; 因 为本 基金 可以 配置二 级市 场股 票, 所以 预期收 益 和 风险 水平 高于 投资范 围不 含二 级市场 股票 的债 券型 基金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地 方政府 债 、 商业银 行金融 债与次 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 易的可 转换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国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 股票 (包 括创 业 板股票 、 中小 板股票 以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和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 ,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资产 配置 比例 : 债 券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80 %;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不 超过 20%,现 金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低 于 5%。 本基 金规定 每五年为 一个 运作周 期, 每个运作 周期 结束后 ,设 置 10 个工 作日 作为过 渡期 ,然 后自 动转 入下一 个运 作周 期。 每一 个运作 周期 的 第一、 二、 三年, 股票 资 产的 配 置比 例 为0% 到 20% ; 每一 个运 作周 期的 第四 年, 股票 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为0% 到15% ;每 一个运 作周 期的 第五 年, 股票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为 0% 到 10%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2 年8 月9日 ,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2年6月30日。 本 招募 说 明书已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 管理人 ...................................................................................................................................... 5 四、基金 托管人 .................................................................................................................................... 13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19 六、基金 的募集 .................................................................................................................................... 25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26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26 九、基金 的投资 .................................................................................................................................... 35 (三)投 资范围 .................................................................................................................................... 35 十、基金 的业绩 .................................................................................................................................... 47 十一、基 金的财 产 ................................................................................................................................ 50 十二、基 金财产 的估值 ........................................................................................................................ 52 十三、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57 十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59 十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0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1 十七、基 金的风 险揭示 ........................................................................................................................ 65 十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 算 ............................................................................ 67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69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69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69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72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式 ................................................................................................ 73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 73 附件一 .................................................................................................................................................... 74 附件二 .................................................................................................................................................... 92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 一 、绪 言 《工银瑞 信 添 颐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 以下简称 “ 本 招募说 明书 ”或“ 招 募说明 书” )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工 银瑞 信 添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2 年8 月9日 ,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2年6月30日。 本 招募 说 明书已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工银 瑞信 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 工银 瑞 信添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其 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工 银瑞 信 添 颐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工银 瑞信 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同 年1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 指 年满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 的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 份证 、 军 人证件 等有 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公 民 , 以 及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可 以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构 投资者 : 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投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取 得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中 国境 外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 证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构 19.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3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金 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代销 机构: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登记 结算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登记 结算机 构: 指办理 登记结算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登记 结算 机构为 工银 瑞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 账户: 指登 记结算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基金 募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4 39.《 业务 规则 》: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投 资者 及其他 有关 各方 共同 遵守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登 记结 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算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指 投资人 通 过有 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运作 周期: 本基 金自基 金成立之 日起 ,基金 的股 票资产配 置比 例以五 年为 一个循 环 周期 , 即 在每 个运作 周期 内, 本基 金的 股票资 产配 置比例 区间 按照 一定 的规 则逐渐 下降 。 每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5 个运作 周期 结束 后, 经 过10 个 工作 日的 过渡 期, 自 动转入 下一 个运 作周 期 54.过 渡期: 本 基金 在每 两 个运作 周期 之间,设置 10 个工作 日作 为过 渡期 。 在过 渡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将着 眼于 下一 个运作 周期 ,对 投资 做出 调整 55.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6.不可 抗力: 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无 法避 免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中国银 监会 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 司注册资本 的 80% ;瑞士信贷占公司注 册 资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6 李晓鹏 先生 , 董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 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行长,2010 年 10 月起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河 南省 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营业 部总 经理、 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中国华 融资 产管 理公 司副 总裁, 中国 工商 银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 市分 行行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等 职。 目前 兼任 工银 金融租 赁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 中 国城市 金融 学会副 会长 、 中国农 村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 中国 银行 业协会 金融 租 赁 专业委 员会 主任 和行 业发 展研究 委员 会主 任。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 , 瑞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长 驻香港 工作 ,负 责资 产管 理部的 环 球新兴 市场 及亚 太区 市场 业务 , 是 资产 管理 部的 全球 管理委 员会 成员 并兼 任瑞 士信贷 亚太 地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2010 年 重 返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 在 此 之 前 任 职 于 复 兴 集 团 (Renaissance Group ) ,最 后 担 任复 兴 集团 的 副 首 席 执行 官 及 全球主 席 。 在 2006 年加 盟 复兴 集 团 之 前, Harvey 先 生 合作创 立了以亚 太地区市 场为主 的 多策略 对冲基金 ——Bennelong 资产管理 公 司。Harvey 先生 1993 年 初 次加入 瑞士 信贷 香港 公司 。 他 在任 的十 年间 , 分 别 在投资 银行 业 务方面 担任 了多 种不 同的 职务、 涉足 多个 区域。 他离 任前是 香港 投资 银行 部和 客户拓 展业 务 的负责 人。 此外 , 他 创立 并管理 瑞士 信贷 在亚 洲 ( 除日本 ) 的 固定 收益 业务 , 并担 任了 多个 领导职 务, 包括 新兴 市场 固定收 益分 配全 球负 责人 , 管理 中东 、 非 洲、 土 耳其 和拉丁 美洲 的 业务。 郭特华 女士 , 董事 , 博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 总行商 业信 贷部 、资 金计 划部副 处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资 产 托管 部处 长、 副总经 理。 库三七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硕士 ,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方庄 支行副 行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办公 室秘 书, 中国 工商银 行信 贷管 理部、 信用 审批 部信 贷风 险审查 处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 (亚 洲)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中 国工 商银行 香港 分行 总经 理。


朱文信先 生, 董事 , 高级 经济师, 中国 工商银 行专 职派出董 事( 省行行 长级) 。历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安徽 省分 行计 划处处 长, 安徽 省滁 州分 行行长 、党 组书 记, 安徽 省分行 副行 长 、 党组成 员、 党委 副书 记, 安徽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室资 深 专家 。 王莹女 士, 董事 ,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职 派出董 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国际 业务 部外 汇清 算处 负责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清 算中心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 业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内部审 计局 境外 机构 审计 处处长 ,工 行悉 尼分 行内 部审计 师、 风险 专家 。 刘国恩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生 导师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光 华卫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7 生经济 与 管 理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大学 中国 卫生 经济研 究中 心主 任。 目前 担任国 务院 医改 专 家 咨 询 委 委 员 , 中 国 药 物 经 济 学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曾 执 教 美 国 南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1995-1999 ) 、 美 国北 卡大 学 (2000- 终身教 职) 。 历 任中国 留美 经济 学 会 2004-2005 届主 席、 国际医 药经 济学 会亚 太联 合会主 席。 主要 研究 方向 为发展 与卫 生经 济学 , 医 疗保险 与医 改政 策分析 。


孙祁祥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融 学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 常 务理事 , 中国 保险学 会副 会长 , 教 育部 高等学 校经 济学类 学科 专 业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 国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 员、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 名教 授。 曾 任亚 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主 席、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局 、 美 国印 第安 纳大 学、 美 国哈 佛大 学、香 港大 学访 问学 者。 在《经 济研 究》 等学 术刊 物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 篇, 主持过 20 多项 由国家 部委 和国 际著 名机 构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 士, 独立 董事, 香港 大学 艺术 系博 士, 历 任银 行家 信托 公司 (1998 年 与德意 志银行 合并) 董事 总经理 、所罗 门 · 古根海 姆基 金 会副主 席及项 目总 监、香 港政府 委任的展 览馆 委员会 成员 、香港西 九龙 文娱艺 术馆 咨询小组 政府 委任委 员。2003 年 至今担 任香港 亚洲 艺术 文献 库董 事局董 事及 主席 ,2009 年 至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库总 裁。 2、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博士。1997.5-1998.8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党 组 书记。1998.8 -2000.11 任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行长、党委书记。2000.11 -2005.10 中 国工商 银行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2005.10-2008.5 年任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行 长、 党 委委员 。 史泽友 先生 : 监事 , 高级 经 济师 。 1994.10-2004.11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2004.11-2011.07 历 任中国 工商银行 内部审计 局昆明 分局局长 、成都分 局局长 、内 部审计 局副 局长 。2011.07 至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


Sarah Pearson 女士 :监 事,法学 学士。 拥有英 格 兰及威尔 士、香 港和澳 大 利亚的 执业事务 律师资 格。Pearson 女士 于 1994 年 加盟 伦敦瑞士 信贷, 曾先后 派 驻香港、 新 加 坡、 东 京和悉 尼。Pearson 女士曾任 亚太区 区域总 法津及合 規顾问 。 由 2006 年起 担任瑞 士信貸澳 大利亚 區首席 运 营官, 及後担 任瑞士 信貸 亚太区及 新兴市 场的首 席 运营官 。 加 入瑞士信 贷之前 ,Pearson 女士曾在高 伟绅律 师事 务所的伦 敦银行 部门担 任 事务律师 。 Pearson 女 士现任 瑞士信 贷资产管 理驻香 港资深 顾 问。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8 张舒冰 女士 :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 担任 主 任科员 。2005 年 7 月 加入 工银瑞 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 理部翻 译兼 综 合,2007 年以 来任 职于 战 略发展 部, 现任 战略 发展 部副总 监。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监 察稽 核高 级经理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 ,国 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1997 -199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投 资 公司证券 总部 经理,2000 -2005 年中 国华融 资产管 理公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部高 级副 经理。 夏洪彬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1999 年至 2003 年任 职于 瑞士 信贷 资 产管理 公 司, 历任 高级 风险 分析 师 、 副 总裁 ;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第 一 波士顿 , 曾担 任 CSFB/Tremont 对冲基金 指数的 数量 分析 员、 基金 经理、 副总 裁。2006 年 加 入瑞士 信贷 集 团资产 管理 部, 历任 副总 裁、董 事。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杜海涛 先生 ,15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招商现 金增 值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入 工银瑞 信,现任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 担任工 银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07 年 5 月 11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增强 收益 债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8 月 1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添 颐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2 年 6 月 21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纯 债定 期开 放基金 基金 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5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长 以及 金牛创 新成 长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基金 管理部总 监兼 权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基金 基金 经 理;2011 年 4 月 21 日 至 今,担 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9 江明波 先生 ,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 益负责 人 ;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 任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2008 年 4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添利基 金基 金 经理;2011 年 2 月 1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四季 收益 债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 超先生, 首席经济 学家, 毕业于中 国人民银 行研究 生部,获 经济学博 士学位 。2000 年 8 月至 2005 年 2 月, 任 职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担任 主任科 员。2005 年 2 月至 2007 年 9 月, 任职于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担任 副主 任。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 职于 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 担 任高级 经理 。2009 年 10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担 任首席 经济 学家 。 曹冠业 先生 ,11 年证 券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 后 在东方 汇理 担任 结构 基金 和亚太 股 票基金 经理 , 香港 恒生 投 资管理 公司 担任 香港 中国 股票 和 QFII 基金投资经 理 ;2007 年 加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 部总监 ;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 担任工 银核 心 价值基 金基 金经 理;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 担 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9 年 5 月 18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成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1 年 10 月 24 日至 今 , 担任 工银 主 题策略 股票 基金 基金 经理 。 郝康先 生 , 17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 先 后在 首源 投资 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 联 和运通 投 资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 北 京博 动科 技有 限责 任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和财 务总监 ; 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曾 任国 际业务 总监 ,现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杨军先 生,15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 加入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金 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 8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投 证券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2007 年 加入工 银 瑞信, 现任 研究 部总 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国 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0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1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格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2 审查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 委员会 下属的 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 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 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律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部 门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3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6,714,732,98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关 悦 中国民 生银 行 于 1996 年1 月12 日在 北京 正式 成立 , 是我国 首家 主要 由非 公有 制企业 入 股的全 国性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同 时又 是严 格按 照 《 公司法 》 和 《商 业银 行法 》 建立 的规 范的 股份制 金融 企业 。 多 种经 济成份 在中 国金 融业 的涉 足和 实 现规 范的 现代 企业 制度, 使中 国民 生银行 有别 于国 有银 行和 其他商 业银 行 , 而为 国内 外经济 界 、 金 融界所 关注 。 中 国民 生银 行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4 成立十五 年 来, 业务 不断 拓展, 规模 不断 扩大 ,效 益逐年 递增 ,并 保持 了良 好的资 产 质 量 。 2000 年12 月19 日 , 中 国民 生银行A 股 股票 (600016 )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3 年3 月18 日, 中国 民生 银 行 40 亿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在 上交所 正式 挂牌 交易 。2004 年11 月 8 日,中 国民 生银 行通 过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功发 行了 58 亿元 人民 币次 级债 券, 成为中 国第 一 家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 券的 商业银 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 银 行成功 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 成为 国内 首家 完成 股权 分置改 革的 商业 银行 , 为 中国资 本市 场股 权分置 改革 提供 了成 功范 例。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 按照 “团 结奋 进, 开拓 创新, 培育 人才 ; 严 格管 理, 规 范行 为, 敬 业守 法; 讲究 质量 , 提高 效益 , 健 康发 展 ” 的经营 发展 方针 , 在 改革 发展与 管理 等方 面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 推出了 “大 集中 ”科 技平 台、 “ 两率 ”考 核机 制、 “三卡 ”工程、 独立评 审制 度 、 八大 基础 管理系 统 、 集 中处理 商业 模式及 事业 部改 革等 制度 创新 , 实 现了 低 风险、 快增 长、 高效 益的 战略目 标, 树立 了充 满生 机与活 力的 崭新 的商 业银 行形象 。


中国民 生银 行 在 “20 06 民 营上市 公 司 100 强 ”中 位 列第一 名, 并在 市值 、社 会贡献 两 项分榜 单中 名列 第一 。 在《福 布斯 》中 文版 评选 的 “20 06 中国 顶尖 企业 十 强榜 ” 上, 民生 银行 位列 第七名 。 2007 年 10 月 ,中 国民 生 银行通 过 了 SAI 国 际组 织 颁布 的 SA8000 体 系认 证( 即企业 社 会责任 管理 体系 ) , 成为 中 国金融 界第 一家 通过 该项 认证的 商业 银行 。 2007 年 11 月, 民生 银行 获得 2007 第 一财 经金 融品 牌价值 榜十 佳中 资银 行称 号,同 时 荣获《21 世纪 经济 报道 》 等机构 评选 的 “ 最佳 贸易 融资银 行奖 ”。 2007 年12 月, 民生 银行 荣 获 《 福布 斯》 颁发 的第 三 届 “亚 太地 区最 大规 模上 市企 业 50 强 ”奖 项。 2008 年7 月, 民生 银行 荣 获 “20 08 年中 国最 具生 命 力百强 企业 ”第 三名


在《2008 中国 商业 银行 竞 争力评 价报 告》 中民 生银 行核心 竞争 力排 名 第 6 位 ,在公 司 治理和 流程 银行 两个 单项 评价中 位列 第一 。 2009 年6 月, 民 生银 行在 “200 9 年中 国本 土银 行 网站竞 争力 评测 活动 ”中获 2009 年 中国本 土银 行网 站 “ 最佳 服务质 量奖 ”。 2009 年9 月, 在大 连召 开的 第二届 中国 中小 企业 融资 论坛上 , 中 国民 生银 行被 评 为 “2009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5 中国中 小企业 金融服 务十 佳机构” 。 在“ 第十 届中国 优秀财 经证券 网站评 选” 中,民 生银 行 荣膺“ 最佳 安全 性能 奖” 和“2009 年度 最佳 银行 网 站”两 项大 奖。 2009 年11 月 21 日 , 在 第 四届 “21 世纪 亚洲 金融 年 会” 上, 民生 银行 被评 为 “2009 年 · 亚 洲最佳 风险 管理 银行 ” 。 2009 年12 月1 日, 中国 民生银 行获 得了 “2008 年 度中国 上市 公司 百强 榜 第13 名” 。 2009 年12 月9 日, 在由 《 理财周 报》 主办 的 “2009 年第二 届最 受尊 敬银 行评 选暨 2009 年第三届 中国 最佳银 行理 财产品评 选” 中,民 生银 行获得了 “2009 年 中国最 受尊敬银 行” 、 “最佳 服务 私人 银行 ” 、 “2009 年 最佳 零售 银行 ”多 个奖项 。 2010 年2 月3 日, 在“ 卓越 2009 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 榜 ” 评选 活动 中 , 中 国民 生银行 一 流的电 子银 行产 品和 服务 获得了 专业 评测 公司 、网 友和专 家的 一致 好评 ,荣 获卓越 2009 年 度金融 理财 排行 榜 “ 十佳 电子银 行 ” 奖。 2010 年 5 月 20 日,在 2010 年 英国 《金 融时 报》 中 国银行 业成 就奖 颁奖 典礼 上,中 国 民生银 行从 众多 竞争 者中 脱颖而 出, 荣获 “最 佳贸 易金融 银行 奖 ” 。 2010 年10 月, 在 经济 观察 报主办 的 “ 200 9 年 度中 国 最佳银 行评 选 ” 中, 民生 银行获得 评委会 奖—— “ 中国 银行 业十年 改革 创新 奖 ” 。 这 一奖项 是评 委会 为表 彰在 公司治 理、 激励 机制、 风险 管理 、 产 品创 新、 管 理架 构、 商业 模式 六个方 面创 新表 现卓 著的 银行 而 特别 设立 的。 2010 年 12 月 1 日 ,在 《 亚洲货 币》 杂志(Asiamoney) 公布 的年 度最 佳公 司治 理票选 结 果中, 民生 银行 在中 国区 组别中 获得 最高 票数 ,成 为年度 中国 区最 佳公 司治 理企业 。 2011 年6 月22 日, 在由 《 理财 周 报 》 主 办的 “ 201 1 中国上 市公 司最 佳董 事会 价值管 理 论坛 ” 上, 民生 银 行 荣获 “201 1 中 国主 板上 市公 司 最佳董 事 会10 强” 。 2011 年 7 月 9 日 ,在 《 华夏时 报》 、北 京大 学中 国 企业法 律风 险管 理研 究中 心主办 的 “2011 中国 上市 公司 风险 管理高 峰论 坛 ” 上, 民生 银行荣获 “ 2011 金盾 奖- 中国上 市公 司 最佳信 息披 露奖 ”。 2011 年9 月20 日, 民 生银 行 凭借 在投 资者 关系 管理 方面的 诸多 创新 做法 和成 绩, 在 第 十三届 投资 者关 系全 球排 名(IR Global Rankings, IRGR ) 颁奖 典礼 上, 以中 国区第 二名 获 得中国 投资 者关 系大 奖( 香港上 市公 司) 优秀 奖。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6 2011 年12 月, 在 由 中国 金 融认证 中心 (CFCA ) 联 合 近40 家成 员行 共同 举办 的 2011 中 国电子 银行 年会 上, 民生 银行荣获 “ 2011 年中 国网 上银行 最佳 网银 安全 奖 ” 。这是 继 2009 年、2010 年 荣获 “ 中国网 上银行最 佳网 银安全 奖 ” 后,民生 银行 第三次 获此 殊荣,是 第三 方权威 安全 认证 机构 对民 生银行 网上 银行 安全 性的 高度肯 定。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刘湣棠 : 男 , 高 级经 济师 。 资产 托管 部经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人 民银 行深 圳分 行, 工 商银 行深圳 分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深圳 、广 州分 行及 香港 代表处 ;历 任人 民银 行深 圳分行 信贷 员 、 信 贷科 副科 长 , 工商 银行 深圳分 行营 业部 信贷 科长 、 秘 书科 长和 办事处 主任 , 中 国民 生银 行 深圳分 行信 贷部 总经 理, 振业支 行行 长和 分行 营业 部总经 理, 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行 长、 香港 代表处 首席 代表 。在 银行 系统工 作三 十年 , 具 有丰 富的 商 业银 行从 业经 历和 管理工 作经 验 , 同时具 备广 阔的 海外 视野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于2004 年 7 月 9 日 获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颁布 后首家 获批 从事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银行 。 为了 更好 地发 挥后发 优势 , 大力发 展托 管业 务 ,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伊 始 就 本着 充分保 护基 金 持有人 的利 益、 为客 户提 供高品 质托 管服 务的 原则 , 高起 点地 建立 系统 、 完 善制度 、 组 织人 员。 资 产托 管部 目前 共有 员工 52 人, 平均 年 龄 33 岁,100% 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上 学历 ,80% 以上员 工具 有硕 士以 上文 凭。 基 金业 务人 员100% 都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截止 到 2012 年6 月 30 日, 本行 共托 管基 金 16 只, 分 别为 天治 品质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 通易支 付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精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天治 天得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东 方 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信 增利动 态策 略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商 领先 企业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华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商策 略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 信 信 用 添 益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工银 瑞 信 添 颐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建信 深 证 基 本面 6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建 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 、 国 投瑞 银瑞 源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浙商聚 潮新 思维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建 信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基 金资 产净值 为 423.25 亿 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7 强化内 部管 理, 保障 国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 证自 觉合规 依法 经营,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 理科 学化 、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 障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基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风 险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民 生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稽 核部 、 资产 托 管部内 设 稽 核监 督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总行 稽核 部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 、 监督 。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内部 监督 稽核 处 , 负 责拟 定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 织、 指导、 协调 、 监 督各业 务处 室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 业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风 险控制 必须覆盖 资产 托管部 的所 有 处室 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独立 性原则 :资产 托管 部设立独 立的 稽核监 督处 ,该处室 保持 高度的 独立 性和权 威 性,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相互 制约原 则: 各 处室 在内部组 织结 构的设 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 制,建 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管 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5)防 火墙 原则: 托管 部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部 门与行 政、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4 、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 度和 措 施 (1)制度 建设: 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风险 识别与 评估 : 稽核 监督处 指 导业 务 处室 进行 风险识别 、评 估,制 定并 实施风 险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8 控制措 施。 (4)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人员 管理: 进行 定期的 业务与职 业道 德培训 ,使 员工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应急 预案 : 制定 完备 的 《应急 预案 》 ,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心,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5 、资产 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 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 控制 活动 、 信 息沟 通、 监 控 等五 个 方面构 建 了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体 系。 (1)坚持 风险管 理与 业务发 展同等重 要的 理念。 托管 业务是商 业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2)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每 个员 工的共 同参 与,只 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 有效 。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处室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3)建立 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的风险 控制 组织结 构 。 托管部通 过建 立纵向 双人 制,横 向 多 处室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处室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以制 度建设 作为 风险管 理的核心 。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资产 托 管部 十分重 视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业务 管理 办法 、 内 部控 制 制度 、 员 工行 为规范 、 岗 位职责 及涵 括所 有后 台运 作环节 的操 作手 册。 以上 制度随 着外 部环 境和业 务的 发展 还 会 不断 增加和 完善 。 (5)制度 的执行 和监 督是风 险控制的 关键 。制度 执行 比编写制 度更 重要, 制度 落实检 查 是风险 控制 管理 的有 力保 证。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 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 稽 核监 督 处,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 , 每两 个 月对 业务 的运 行进 行一次 稽核 检查 。 总 行稽 核部也 不定 期对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9 资产 托 管部 进行 稽核 检查 。 (6)将先 进的技 术手 段运用 于风险控 制中 。在风 险管 理中,技 术控 制风险 比制 度控制 风 险更加 可靠 , 可将 人 为不 确定因 素降 至最 低。 托管 业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而 且从 风险 控制方 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 证,托 管业 务技 术系 统具 有较强 的自 动风 险控 制功 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66583110 联系人 :柳 剑 联系电 话:010-66583234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0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站:www.icbc.com.cn (2)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 (010 )58351666 传真: (010 )839142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徐 伟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5)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 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63229475 传真:63229478 客服电 话:96198 公司网 址:www.bjrcb.com (6)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7)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511


传真: (0755 )829432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9)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2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10) 国都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广 场 45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安外大 街 2 号 安贞 大厦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电话: (010 )64482828


传真: (010 )64482090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10-8809


网址:www.guodu.com (11)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2)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军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人 :王 兆权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13)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9 或 027-85808318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网址:www.95579.com (15)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公司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公司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联系电 话:0571-87112510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571-96598 (1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1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名 称: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4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浩明 联系人 :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 www.ebscn.com (18)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铭 联系电 话:0371 —65585670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公司网 址: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19)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系电 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光明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20)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3577946 联系人 :高 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5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登 记业 务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十 二层 负责人 :王丽 电


话 :(010 )66575888 传


真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王莹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 静、 王珊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 王 珊珊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6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13 日证 监 许可 [2011] 934 号 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六)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收费 方式 的不 同划分 为 A 类份 额 和 B 类 份额。A 类份 额收 取赎 回费 , 不收 取 认(申 )购 费和 销售 服务 费;B 类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不收 取认 (申 )购 费和赎 回费 。 本基 金A 类、B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设 置代 码。 由于 基金 费用的 不同 , 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 和B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日某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该计算 日该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申 购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已于2011 年8月10日生 效。 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 续期内,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出现 上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7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售 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 销售 机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上 述第五 章第 (一 )条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并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1 年 9 月 8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基金 投资者 申购 基金份 额时,必 须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基 金投 资者交 付款 项后, 申 购申请 方为 有效 ; 5.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 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8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赎回 款T+2 日 从基 金托 管 账户划 出, 经销 售机构 于T +3 日内 划向投 资者 资金 账户 。 遇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讯 系统故 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赎回 款顺 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银行 账户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销网点 和 本 公 司 网 上交 易 系 统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 直 销机 构每 个基 金账 户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 万元 人民 币, 已 在直 销机 构有申 购本 基 金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民 币;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0 份基 金 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 时 或 赎回 后 在 销 售 机构 ( 网 点 )单 个 交 易 账 户保 留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 不足 1,000 份的 ,余 额部 分基 金份额 在赎 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为 零。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29 2.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最高 赎回 费 率不 超过 5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 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 基金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结算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在运作 期和 过渡 期, 本基 金按不 同方 式收 取赎 回费 。 (1) 运作 期间 的赎 回费 运作期 内 ,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 费率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当 期运 作期 的持有 时 间递减 ,即 相关 基金 份额 在当期 运作 期的 持有 时间 越长, 所使 用的 费率 越低 。 在适用 本基 金运 作期 的赎 回费率 时 , 本 基金 只计 算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期 运作期 的 持 有 期 限 , 对于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当 期运 作 期 以 外的 过 渡 期 或 运作 期 的 持 有期 限 不 累 计计 算。 具 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表所 示 : 当期运 作期 持有 期限 A 类 份额 赎回 费率 不满 180 天 1% 满 180 天, 但不 满 365 天 0.8% 满 365 天, 但不 满 730 天 0.6% 满 730 天 , 但不 满 1460 天 0.4% 满 1460 天 , 至 本基 金 5 年 当期运 作期 期满 之间 ( 含 该期满 日) 0.2% 运作期 内,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额 的赎 回费 率为 零 (2) 过渡 期的 赎回 费 在过渡 期内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率 为零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实 施 3 个 工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本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30 1.05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 :投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购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则 其可 得 到 47,619.05 份基 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A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 1 : 某 投资 者赎 回其 在当 期运作 期购 入的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运作 期 的持有时 间为 两年六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 为 0.4% ,假设赎 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4%=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50=12,45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1.250 元,在 当期 运作 期持 有期 限为两 年六 个月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450 元 例 2 : 某 投资 者赎 回其 在上 一运作 期购 入的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总持 有时间 为 四 年 六 个 月 ,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的 持 有 时 间 为 两 年 六 个 月 , 在 当 期 运 作 期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4% ,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4%=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50=12,45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其跨 运作 期持有 的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 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由 于上一 运作 期的 持有 期限 不累计 到本 运作 期, 该投 资者在 当期 运 作期持 有期 限为 两年 六个 月,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450 元。 (2)B 类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 回 B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B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 两 年六 个月 ,对 应赎回 费 率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31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B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 期限为 两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当 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500 元。 3.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B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 计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数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行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额 净 值单位 为元 , 计算结 果保 留在小 数点 后 三 位, 小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 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 +1 日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登记结 算手 续 ,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登记 结算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登记结算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32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33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时间 约定 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方的基金必须 处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 于可申购状态 。如果涉及 转换的基 金有一 只不 处于 开放 日, 基 金转换 申请 处理 为失 败。 截至 2012 年 8 月 10 日 , 我 公司已 开通 了本 基金 和工 银瑞信 核心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工银 瑞信 货币市 场基 金、 工银 瑞信 精选平 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红 利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稳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增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前端 收 费模式 及 B 类 基金 份额 、 工银瑞 信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及 B 类 基金 份额、 工银 瑞信 大盘 蓝筹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沪 深 300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34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及 B 类 基金份 额、 工 银瑞信 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工银 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主 题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瑞 信基 本面 量化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 具体 业务 办理 机构 和相关 规则 参 见基金 管理 人的 有关 公告 。 3. 转换 费 转换费 率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调 整 转 换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 , 并 最 迟将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 式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定 标准 收 取过户 费用 。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 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基金 申购 业务的 一种 方式 , 投 资者 可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方 式,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购 申请 。 定 期定 额投 资并不 构成 对基 金日 常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影响 ,投 资者 在办 理相 关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赎 回 业 务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本基 金 份额 在直 销机 构和 部分 代销机 构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具 体 内容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和其 他 销售 机构 有关 基金 定期 定额投 资的 公告 。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35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记 结 算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是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对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 九 、基 金的投 资 ( 一)投 资目 标 在保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与 控制基 金风 险的 前提 下 , 力 争实现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长期 投 资回报 ,为 投资 者提 供养 老投资 的工 具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借鉴 生命 周期 理论 , 设计 了五 年为 一个 运作 周期的 运作 模式 。 通 过在 每个运 作周 期内不 同阶 段制 定不 同的 战略资 产配 置方 案 , 使 基金 在每个 运作 周期 内的 风险 收益水 平逐 步 降低 , 以 适应 伴随生 命周 期变化 的投 资 者 偏好 改变 , 同 时强 调稳 健的投 资风 格, 实现 基金 资 产长期 保值 增值 的目 标, 从 而在一 定程 度上 满足 投资 者未来 养老 费用 的支 出需 求 。





(三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地 方政府 债 、 商业银 行金融 债与次 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 易的可 转换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国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 股票 (包 括创 业 板股票 、 中小 板股票 以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和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 ,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80 % ;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超 过20 % , 现 金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于5% 。 本基金 规定 每五 年为 一个 运作周 期 , 每 个运 作周 期结 束后 , 设 置10 个工 作日 作为 过渡期 , 然后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运作 周期。 每一 个运 作周 期的 第一、 二、 三年, 股票 资产 的 配置 比例为 0% 到20%; 每一 个运 作周 期 的第四 年 , 股票 资产 的 配 置比例 为0% 到15%; 每一 个 运作周 期的 第 五年, 股票 资产 的 配 置比 例为0% 到10%。 (四) 投资 策略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36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以 稳健 为主, 在资 产配 置策 略的 基础上 , 通 过固 定收 益类 品种投 资策 略构筑 债券 组合 的平 稳收 益,通 过积 极的 权益 类资 产投资 策略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增强 型回 报 。 在债券 资产 的投 资上 , 主 要选择 信用 风险 较低 , 到 期收益 率较 高的 债券 进行 投资配 置 ; 在 股 票资产 的投 资上 ,主 要选 择基本 面良 好、 股息 率较 高且具 备稳 定分 红历 史的 股票进 行 投 资 。 1. 资产配置策略 债券资 产具 有收 益稳 定、 风 险较 低的 特点 , 股 票资 产具有 相对 较高 的风 险, 也具有 较 高 的收益 潜力 。 本 基金 通过 在不同 期限 对股 票资 产与 债券资 产进 行 相 对稳 定的 战略性 配置 , 实 现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目 标 。 在 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每 一个运 作周 期的 第一 、 二 、 三年 , 股票 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为10% 到20% ;每一个 运作 周期的 第四 年, 股票 资产 的 配置 比例 为5%到15%; 每 一个运 作周 期的 第五 年, 股票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为0% 到10% 。 在不同 的市 场阶 段, 本基 金 将运 用国 际化 的视 野审 视中国 经济 和资 本市 场, 分别从 宏观 经济情 景 、 各 类资产 收益 风险预 期等 方面 进行 深入 分析 , 在 股票 与债券 资产 配置范 围内 , 进 行 适度 策略 资产 配置 ,优 化基金 资产 组合 。 2. 固定收益资产 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利 率策 略、 信用策 略 、 债 券选择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 的 前提下 ,发 掘和 利用 市场 失衡提 供的 投资 机会 , 以 实现组 合增 值 的 目标 。 (1) 利率 策略 通过全面 研究 GDP 、物价 、就业以及 国 际收支 等主要 经济变量 , 分析宏 观经 济运行 的 可能情 景 , 并 预测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等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 分 析金融 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 变 化趋势 及结 构 。 在此 基础 上 , 预测 金融 市场利 率水 平变动 趋势 , 以及金 融市 场收益 率曲 线 斜 度变化 趋势 。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 本基 金将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 制 定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 预 期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 预 期 市场利 率将 下降 时,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 (2) 信用 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析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等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 、 业 务 发展 状况 、 市场 竞争 地位 、 财 务状 况 、 管理 水平 和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评价 债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险 , 并 根据 特定 债券 的发行 契约 , 评 价债 券的 信用级 别, 确定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的信 用风险 利差 。 债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 点分析 企业 财务 结构 、偿 债能力 、经 营效 益等 财务 信息, 同时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37 需要考 虑 企 业的 经营 环境 等 外部 因素 , 着重 分析 企业 未来的 偿债 能力 , 评估 其违 约风险 水平。 (3) 债券 选择 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 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 流 动性 、 选择权 条款 、 税 赋特 点等 因 素, 确 定其 投资 价值, 主要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价值 被低 估的 企 业 ( 公 司) 债 券进 行投 资。 (4)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 本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良 、 其对 应的 基础 证券 有着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可转 换债券 进 行投资 ,并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等 数量 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投 资价 值,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持 有 。 本基金 持有 的可 转换 债券 可以转 换为 股票 。 (5)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品 种 投资策 略 包括资 产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ABS ) 、住 房抵 押贷 款 支持证 券 (MBS ) 等在 内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 其 定价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包 括市 场利 率、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质 量、 提前 偿还率 等 。 本 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上述 基本 面因 素 , 并 辅助 采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 数量 化定价 模型 , 评估其 内在 价值 。 3. 股票投资策略 (1)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在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 可 直接 进行 二级 市场股 票投 资。 对于 二级 市场 股 票投 资 , 本 基金 将专 注于 基本 面研究 , 精 选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 营稳 健、 业绩 优良 、 具有 核心 竞争 优 势且 定价 合理 的 上 市公 司 的股票。 本 基金在 选择 股票时 , 将考 虑股票 所属 行业特 性 、 公 司 治理水 平、 竞争 优势 、 财 务、 价 值因 素等 多种 因素 , 对股 票的 投资 吸引 力进 行综合 评估 , 同 时, 针对 本基 金稳健 的投 资特点 , 更加 重视上 市公 司为投 资者 提供 回报 的因 素, 更多 地选 择 股息率 较高 、 具备稳 定分 红历史 、 定价 合理且 具有 足够安 全边 际的 蓝筹 股票 , 努 力做 到稳 健 投资。 1)股息率因素 股息率 是股 息与 股票 价格 之间的 比率 。 在 投资 实践 中, 股 息率 是衡 量企 业是 否具有 投资 价值的 重要 标尺 之一 。 股 息率是 挑选 收益 型股 票的 重要参 考标 准, 如果 连续 多年年 度股 息率 超过1 年期 银行 存款 利率 , 则这支 股票 基本 可以 视为 收益型 股票 , 股息 率越 高 越吸引 人 。 本 基金具 有生 命周 期基 金的 特点, 收益 特征 就在 于持 续稳定 的回 报, 具备 较高 股息率 且具 有持 续稳定 分红 历史 的股 票将 是本基 金的 重点 选择 品种 , 本基金 将重 点考 察最 近三 年平均 股息 率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38 高于1 年期 银行 存款 利率 的 股票。 2) 行业因素 上市公 司所 属行 业特 性决 定了公 司的 发展 空间 及盈 利能力 。 一 个行 业的 进入 壁垒、 原材 料供应 方的 谈判 能力 、 制 成品买 方的 谈判 能力 、 产 品的可 替代 性及 行业 内现 有竞争 程度 等因 素共同 决定 了行 业的 竞争 结构 , 并 决定 了行业 的长 期盈利 能力 及投 资吸 引力 。 另 一方 面, 任 何一 个 行业 演变 大致 要经 过发育 期 、 成 长期 、 成 熟 期及衰 退期 等阶 段, 同一 行业在 不同 的行 业生命 周期 阶段 以及 不同 的经济 景气 度下 , 亦 具有 不同的 盈利 能力 与市 场表 现。 本 基金 对于 那些具 有较 强盈 利能 力与 投资吸 引力 、 在 行业 生命 周期中 处于 成长 期或 成熟 期、 且 预期 近期 经济景 气度 有利 于行 业发 展的行 业, 给予 较高 的评 级; 而 对于 那些 盈利 能力 与投资 吸引 力平 常、 在行 业生 命周期 中处 于发育 期或 衰退 期, 或者 当前经 济景 气不 利于 行业 发展的 行业 , 则 给予较 低的 评级 。 3) 公司治理因素 公司治 理结 构是 保证 上市 公司持 续 、 稳 定、 健康 发 展的重 要条 件 , 是保 证上 市公司 谋求 股东 价 值最 大化 的重 要因 素。 本基 金 认 为具 有良 好公 司治理 机制 的公 司具 有以 下几个 方面 的 特 征:a 、公 司治 理框 架保护 并便 于行 使股 东权 利 ,公 平对 待所 有股 东;b 、尊重 公司 相关 利 益 者的 权 利 ;c 、公 司 信息 披 露 及 时 、准 确 、完 整;d 、 公司 董事 会 勤勉 、尽 责 ,运 作 透 明 ;e 、公 司股 东能 够对 董 事会成 员施 加有 效的 监督 ,公 司能 够保 证外 部审 计 机构独 立 、客 观地履 行审 计职 责。 不符 合上述 治理 准则 的公 司, 本基金 将给 予其 较低 的评 级。 4) 公司竞争力因素 企业在行 业中的 相对竞 争 力是决定 企业成 败的 关键 。 本基金 采用价 值链(Value Chain) 分析框 架考 察企业 在 行业 中的相 对竞 争优 势 。 价 值链 分析方 法是 将企 业的 经营 活动分 解为 研 究开发 、 生 产、 营销、 服务 以及对 产品 起辅 助作 用的 各种战 略性 活动 , 企 业是 通过比 其竞 争 对手以 更低 的成 本、 或者 更高的 质量 开展 这些 重要 战略活 动而 获得 竞争 优势 。 本基 金 重 点关 注具 有 以下一 项或多 项特 点 的企 业 :a、 建立 起市场 化经营 机制、 决策效 率高 、对市 场变化 反应灵 敏并 内控 有力 ;b、 具有与 行业 竞争 结构 相适 应的、 清晰 的竞 争战 略;c 、 在行 业内 拥 有成本 优势 、 规 模优 势、 品牌优 势或 其它 特定 优势 , 或者 在 原 材料 、 专 有技 术或在 特定 领域 具有 专 有资 源 ;d、 企业 自 身 具有 较强 的 技 术创 新能 力等。 5)财务因素 根据公 司的 财务 报表 , 从 资产流 动性 、 经营效 率 、 盈利能 力等 方面 分析 公司 的财务 状况 及变化 趋势 , 并力 图通 过公 司财务 报表 相关 项目 的关 联关系 , 剔除 存在 重大 财务 危机的 公司 。 本基金 将对 那些 财务 稳健 、盈利 能力 强、 经营 效率 高的上 市公 司给 予较 高的 评级。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39 6)安全边际因素 安全边 际是 价值 投资 的核 心。 由 于公 司股 票的 市场 价格涨 落不 定, 股票 的内 在价值 与当 前交易 价格 通常 是不 相等 的。 安 全边 际的 价值 投资 策略, 就是 指投 资者 通过 公司的 内在 价值 的估算 , 比 较其 内在 价值 与公司 股票 价格 之间 的差 价, 当 两者 之间 的差 价 ( 即安全 边际 ) 达 到较 大 的程 度时 果断 买入 该公司 股票 进行 投资 。 本 基金 具 有生 命周 期基 金的 特征, 在二 级市 场股票 投资 方面 更加 重视 价值投 资, 所以 在选 择股 票时将 重点 考虑 其安 全边 际因素 。 7 )投资价值 评估 本基金 将采 用市 盈率 、 市 净率、 市现 率、 市销 率等 相对估 值指 标, 净资 产收 益率、 销售 收入增 长率 等盈 利指 标、 增长性 指标 以及 股息 率等 其他指 标对 公司 进行 多方 面的综 合评 估 。 在综合 评估 的基 础上 , 确 定本基 金的 重点 备选 投资 对象 。 对 每一 只备选 投资 股票 , 采 用现 金 流折现 模型 (DCF 模型 、DDM 模型 等) 等方法 评估 公司 股票的 合理 内在 价值 , 同 时结合 股票 的 市场价 格, 选择 安全 边 际 高、股 息率 较高 且具 备持 续稳定 分红 历史 的股 票构 建投资 组合 。 8) 组合构建及优化 基于基 金组 合中 单个 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 性, 对组合 进行 优化 , 在 合理 风险水 平下 追求基 金收 益最 大化 , 同 时监控 组合 中证 券的 估值 水平, 在证 券价 格明 显高 于其内 在合 理价 值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2) 新股 申购 投资 策略 在股票 发行 市场 上, 股票 供求关 系不 平衡 经常 导致 股票发 行价 格与 二级 市场 价格之 间 存在一 定价 差, 从而 使新 股申购 成为 一种 风险 较低 的投资 方式 。 本 基金 将研 究首次 发行 股票 (IPO) 及增 发新 股的 上市 公 司基本 面因 素, 根据 股票 市场整 体定 价水 平, 估计 新股上 市交 易 的合理 价格 , 并参考 一级 市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从而 制定相 应的 新股 申购 策略 。 本 基金 对于 通 过参与 新股 认购 所获 得的 股票, 将根 据其 市场 价格 相对于 其合 理内 在价 值的 高低, 确定 继续 持有或 者卖 出。 (3) 要约 收购 类股 票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充分挖掘和 把握股票市 场存在的固定 收益机会, 在有效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 参 与要约 收购 类股 票的 投资 。 该类 投资 立足 于资 产的 固定收 益类 特征 , 自 收购 人发布 要约 收购 后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将在 严格的 收益 、 风险和 成本 测算基 础上 , 结合股 票市 场运行 情况 和 基 本面分 析, 并在 充分 评估 和判断 要约 收购 人的 综合 实力和 收购 意愿 的前 提下 , 谨慎 参与 要约 收购类 股票 的投 资。 (4) 权证 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不主 动投 资权 证, 因持有 股票 或可 分离 债而 获得的 权证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40 本基金 将在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进行 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础 上, 结合 股价 波动 率等参 数, 运用 数量化 期权 定价 模型 , 确 定其合 理内 在价 值, 并结 合未来 标的 证券 的定 价谨 慎持有 或择 机抛 售。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科 学的 投资管 理流 程, 具体 包括 投资研 究、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和 风险 管理及 绩效 评估 等全过 程, 如图1-1 所示 。 图1-1


固定收益证券投 资管理程序 1、 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 制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 实 行投资 策略 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度 , 由 基金经 理与 研究 员组 成专 业小组 , 进 行宏 观经 济及 政策、 产业 结构 、 金 融市 场、 单 个证 券等 领域的 深入 研究 , 分 别从 利率、 债券 信用 风险、 相对 价值等 角度 , 提 出独 立的 投资策 略建 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小 组 研究小 组 久期配 置/ 期 限结构 配置 类属配 置 个券选 择 组合构 建 绩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中央交 易室 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信 用 、 转 债 个 券 研 究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41 经固定 收益 投资 团队 讨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 准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 券指 导性投 资策 略 。 该投资 策略 是公 司未 来一 段时间 内对 该领 域的 风险 和收益 的判 断 , 对 公司 旗下 管 理的 所有 基 金或组 合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投资 具有 指导 作用 。 各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 专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 策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 提 出下 一阶段 投 资策略 , 每周 定期举 行策 略评估 会议 , 回顾本 周的 各项经 济数 据和 重大 事项 , 分 析其 对季 度 投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 资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 时候进 行调 整。 2 、投资决策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 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围 及投 资限 制等 规定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计 划,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 审核基 金 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 并 审核其 他涉 及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大问 题 。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在 权限 范围 内, 评 估债 券的 投资 价值 , 选择 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 、交易执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 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 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 理建议 。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 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基 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五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1.5% 。 在本基 金成 立当 年 , 上 述 “ 五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 当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 布并执 行的 五年 期 “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存款 基准 利率 ”。 其 后的 每个 自然 年, “ 五年期 定期 存 款利率 ”指 当年 第一 个工 作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 五年 期 “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存款 基 准利率 ”。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 有其 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 适 用于 本 基 金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应 调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准 应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42 理人应 在调 整 前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与 股票 型基金 ; 因 为本 基金 可以 配置二 级市 场股 票, 所以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 高于 投资范 围不 含二 级市场 股票 的债 券型 基金 。 ( 八) 投资 组合 限制 与禁 止 行为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80 % ; (2)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的2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5) 除被 动获得 权证 外,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权证 投资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6)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8) 本基 金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AA- 以上 ( 含AA-) 的 债券 或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9)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本 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1) 本基 金资 产配 置比 例需满 足基 金合 同中 投资 范围的 约定 ;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43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 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对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6 个月 内使 基金 投资 组合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因基金 规 模或市 场变 化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 资组 合超出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符 合有 关限 制规 定。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的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44 当利益 。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政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2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 止。 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98,916,784.29 8.68 其中: 股票


198,916,784.29 8.68 2 固定收 益投资


1,744,708,981.56 76.12 其中: 债券


1,744,708,981.56 76.1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7,451,349.95 1.63 6 其他资 产


310,934,431.70 13.57 7 合计





2,292,011,547.50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8,449,500.00 0.57 C 制造业 93,272,838.45 6.26 C0 食品、 饮料 2,816,240.00 0.19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10,120,000.00 0.68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9,899,527.75 0.66 C5 电子 36,364,000.00 2.44 C6 金属、 非金 属 8,443,210.18 0.57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25,629,860.52 1.72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 -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 应 业 16,745,484.00 1.12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45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4,902,000.00 0.33 G 信息技 术业 2,494,200.00 0.17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33,600,000.00 2.26 J 房地产 业 5,512,840.44 0.37 K 社会服 务业 8,256,555.27 0.55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3,760,000.00 0.92 M 综合类 11,923,366.13 0.80 合计 198,916,784.29 13.35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673 西部证 券 2,000,000 33,600,000.00 2.26 2 300303 聚飞光 电 800,000 19,416,000.00 1.30 3 601989 中国重 工 3,570,108 18,528,860.52 1.24 4 300323 华灿光 电 950,000 16,948,000.00 1.14 5 601928 凤凰传 媒 1,600,000 13,760,000.00 0.92 6 300329 海伦钢 琴 550,000 10,120,000.00 0.68 7 600886 国投电 力 2,325,000 10,090,500.00 0.68 8 603000 人民网 245,171 10,059,366.13 0.68 9 002037 久联发 展 253,100 5,720,060.00 0.38 10 601965 中国汽 研 736,337 5,058,635.19 0.34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70,485,200.00 4.7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792,474,794.60 53.2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463,637,000.00 31.13 7 可转债 418,111,986.96 28.07 8 其他 - - 9 合计 1,744,708,981.56 117.13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46 5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82222 11 中煤 MTN1 2,500,000 266,300,000.00 17.88 2 110015 石化转 债 1,250,000 124,887,500.00 8.38 3 122149 12 石化 01 1,000,000 100,250,000.00 6.73 4 113003 重工转 债 810,120 84,576,528.00 5.68 5 113001 中行转 债 850,000 82,552,000.00 5.54 6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3 )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59,618,160.7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7,829,716.98 5 应收申 购款 13,236,553.9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0,934,431.70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15 石化转 债 124,887,500.00 8.38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47 2 113001 中行转 债 82,552,000.00 5.54 3 110018 国电转 债 63,155,279.10 4.24 4 110013 国投转 债 37,611,000.00 2.52 5 125887 中鼎转 债 11,589,965.95 0.78 6 110012 海运转 债 10,811,852.10 0.73 7 110007 博汇转 债 1,516,610.40 0.10 8 129031 巨轮 转2 1,411,251.41 0.09


(5 )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673 西部证 券 33,600,000.00 2.26 新股锁 定 2 603000 人民网 10,059,366.13 0.68 新股锁 定 十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基金合 同生效 日为2011 年8月10 日,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截 至2012 年6月30 日)的 投资业 绩及 同 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工银添 颐债 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 -(3) (2)-(4) 2011.8.10-2011.12.31 4.80% 0.28% 2.76% 0.02% 2.04% 0.26% 2012.1.1-2012.6.30 10.59% 0.37% 3.37% 0.02% 7.22% 0.35%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4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5.90% 0.33% 6.23% 0.02% 9.67% 0.31% 工银添 颐债 券B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 -(3) (2)-(4) 2011.8.10-2011.12.31 4.40% 0.28% 2.76% 0.02% 1.64% 0.26% 2012.1.1-2012.6.30 10.25% 0.38% 3.37% 0.02% 6.88% 0.3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5.10% 0.34% 6.23% 0.02% 8.87% 0.32%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1 年 8 月 10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49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50 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生 效, 截至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满一年 ;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 金建仓 期为 6 个月 。截 至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的 投资 符合基 金 合同的相 关规 定:本 基金 投资债券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80% ;股 票 等权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不 超过 20% ,现金 及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51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 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52 十 二、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 估值 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 情况下 , 按 成本 计量 ; 2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应 收利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计算 得到 的 净 价估 值; (3)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53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4)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5)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持有 确 认 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1)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 估 值;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5.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 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54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 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 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55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 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56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 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5)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6)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57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按 股 票估 值 方法 的 第(3) 项 、 债 券估 值 方法 的 第(6) 项 或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 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于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B 类 基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各基 金 份额类 别对 应的 可 供 分配 利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 同 一基金 份额 类别 内 的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58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在符 合上 述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4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90%;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3. 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七)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对相 关数 据进 行复 核后确 定 , 依法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59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本基 金从 B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的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7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20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60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B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40% ÷当 年天 数 H 为 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B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划 出, 由 登 记结 算 机构 代收 , 登 记结算 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 4.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如果 基金 募集 所 在的会 计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61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 管 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62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 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6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 露 文 件 上 载明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64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65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 合 的风 险 、 管理 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以及其 他风 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市 场价格 的波 动 。 影 响股 票与 债券市 场价 格 波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多 种风 险因 素: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 券 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也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发 生变化 , 从而 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现 金的 购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66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然本 基金 可通过 分散 化 投 资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 风险。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 险 是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 行 移动有关的风 险,单一 的 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 将影响固 定 收益类证券利 息收入的 再 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 上 升所带 来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信 用风 险 债券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 于 债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 低 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由于 本基 金持 有的债 券类 资产 主要 投资 于 公司 债券 、 企 业债 券、 金融债 、 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除 国债、 央行 票据 以外 的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 本基 金相 对于一 般债 券型 基金 而言 还面临 着相 对更 高的信 用风 险。 3、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 不足,导 致 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 地 转变为现金的 风险。流 动 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 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 险 。 (四)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五)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可以 配置 二级 市场 股票 , 因 此其 风险 水平 高于 投资范 围不 含二 级市 场股 票的债 券 型基金 。 并且 , 本 基金 每 个五年 运作 周期 的不 同阶 段都有 相对 稳定 的战 略性 配置 , 股 票配 置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67 比例在 运作 周期 前期 高于 后期, 因此 本基 金在 运作 周期内 前期 的风 险水 平高 于后期 。 运 作周 期的第 一至 第三 年的 股票 配置上 限为20% , 运 作周 期的第 四年 的股 票配 置下 限为15% , 运作 周期的 第五 年的 股票 配置 下限为10% , 因此 这些 时间 段里该 基金 可能 具有 一定 的股票 市场 风 险敞口 ,股 票市 场的 走势 将可能 影响 基金 的净 值表 现。 另外 , 根 据本 基金 特定 的 赎回费 规则 , 短期 投资 本 基金A 类 份额 的投 资者 将 承担较 高的 赎回费 (赎 回费 最高 为1% ) ,具 体规 则请 参考 基金 费 用相关 章节 。 ( 六)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下 列涉及到 基金合同 内容变 更的事项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并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高 该等 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 费方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68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 行,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8)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9)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69 (11)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 立基金 账户 的客户寄 送《 基金账 户确 认书》 ( 公司获 得投资 人准 确的邮 寄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70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公司 将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送 《基 金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 、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 我的 账户” 栏 目, 输 入身份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 自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 的对账 单。 (2) 份额持 有人 用带 有传 真机的 电话 ,拨 打公司 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 公司将按 照 份额 持 有人的 需 求 ,提 供 纸质 、 电子邮 件 、 短信 ( 彩信 ) 对账单 。 上 述对账 单需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电话 、邮 件、 短信 等向 公司主 动定 制。 其中 : (1 )电子 邮 件 对账 单 :公司 为 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 月度、 季 度 和年 度 电子 对 账单。 电 子 对账单 在每 月、 季、 年度 结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指 定 的 电子 信箱 发送。 (2 ) 手 机彩 信 对账 单 :公司 为 定 制份 额 持有 人 提供交 易 发 生时 间 段的 季 度手机 彩信 账单 。 手机 彩信 对账 单在 每季度 、 年 度结 束后15 个 工作日 内向 份额 持有 人指 定 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 纸 质对 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 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 交易发 生 期 间的 季 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 度内无 交易 发生 , 公 司将 不邮寄 该季 度纸质 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 的 份额 持有人 将获 得年 度对账 单。 纸质 对账 单的 寄送时 间为 每季 度 或 年度 结束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 。 3 、提示: 由于 份额 持 有人 提 供 的 邮寄 地 址、 手 机号码 、 电 子邮 箱 不详 或 因 邮局 投 递 差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准确 送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金销 售网 点 或 致电 本 公司 客服 中心 办理 相关信 息变更 。 如需 补发 对账单 ,敬 请拨 打客 服热 线 电话 。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 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 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五、关 于 资 讯服 务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71 公司网 站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基 金信 息 、 基金 投资 报告 、 宏 观形 势分析 、 基 金净值 等多 种资讯 。 如 需通 过手 机或 电子邮 件获 得上 述资 讯, 份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或热 线电 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 、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1) 人工 服务 : 公 司客户 服务中 心提供 工 作日 每天8 小时的 人工 服务 (9 :00-17:00)。 (2)自 助电话 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小 时自动 语音 服务,客 户可 通过热 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 金份 额、 基金 净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 及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 、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 线客 服” 栏 目,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点击 “ 在线 客服” 图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公司 在线 客服的 时间 是: 工作 日9:00-17:00 。 3 、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 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子 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子 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 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 撤 单、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询 等业 务。 电子 化交 易方式 有 两 种 : 网上交 易 :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是 网 上交 易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客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 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务 。 电话 :4008119999-3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邮 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72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次更 新期 间 本 基金 管理 人及 本 基金 的有 关公 告: 1、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持 债券 估值方 法调 整的 公告 ,2012-08-08; 2、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代 销 旗 下 七 只 基 金 的公告 ,2012-07-18; 3、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 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公告 ,2012-07-10; 4、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延 长 网 上 交 易 及 电 话 交 易 工 行 支 付 渠 道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2012-06-30; 5、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持 债券 估值方 法调 整的 公告 ,2012-06-27; 6、 关于增 加招 商银 行为 工银 瑞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2-06-07; 7、 关 于 工 银 瑞 信 添 颐 债 券 基 金 恢 复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和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 2012-06-01; 8、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工 银 添 颐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的 公告 ,2012-05-31; 9、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红 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加 代 销 旗 下 七 支 基 金 的 公 告,2012-05-25; 10 、 关 于 工 银 瑞 信 添 颐 债 券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和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 2012-05-24; 11 、 关于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 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定期 定额申购和转入业务的公 告, 2012-05-04; 12 、 关 于 工 银 瑞 信 添 颐 债 券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和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 2012-05-02; 13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固有 资金 投资 的公 告,2012-05-18; 14 、 关 于 工 银 瑞 信 添 颐 债 券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和 转 入 业 务 的 公 告 , 2012-04-25; 15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中心 迁址 及暂 停服务 公告 ,2012-04-24; 16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 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调整 的公告 ,2012-03-29;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73 17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聘 基金 经理 的公 告,2012-02-15; 18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在中 信证 券 ( 浙江) 有限责 任公 司增 加代 销旗 下七 支基金 的公 告,2012-02-10。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 站上 。 投 资者 可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添颐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 添 颐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工 银瑞 信 添 颐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 至 (五 )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 文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二 年九 月二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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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74 附 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 (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立 运用 基 金 财 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登记结 算机 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登 记结算 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 会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75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规 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76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77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不少 于 15 年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照法律 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履行 其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 反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78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同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A 类基 金份 额与B 类 基金 份额由 于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不同 , 基金 收益分 配的 金额 以及 参与 清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分 配的数 量将 可 能有所 不同 。 (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79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 费方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80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 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限 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81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集人 确定 ,但 决定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或基 金 托管人 更换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 符。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 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82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登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83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84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及 表决 结果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可 以对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点 ;如 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监 督人 拒绝 到场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及表 决结 果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85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 (1)基 金管 理人 被依 法取 消 基金管 理资 格; (2)基 金管 理人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基 金管 理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托 管人 或者单 独或 合计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核准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管 理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4)交接 :原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值 ; (5)审计 :原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86 支; (6)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由基 金托 管人在 新任 基金管理 人获 得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2 日内 公告 ; (7)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管 理人更换 后, 如果原 任或 新任基金 管理 人要求 ,应 按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1)基 金托 管人 被依 法取 消 基金托 管资 格; (2)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布破产 ; (3)基 金托 管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提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由基金管 理人 或者单 独或 合计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新任 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核准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基金 托 管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4)交接 :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托 管业 务移交 手续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及时 接收 ,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 (5)审计 :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从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6)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新任 基金托管 人获 得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87 2 日内 公告 。 ( 三)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同 时更 换 1. 提名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新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获 得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后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上 联合 公告 。 ( 四) 新基金管理人 或临 时基 金 管 理 人 接 收 基金 管 理业 务 或 新 基 金 托 管人 或 临时 基 金 托 管人 接 收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前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原 基金 托管 人应 继续 履行相 关职 责 , 并保证 不做 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 害的 行为。


四、基金托管 基金财 产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订 立 《工银 瑞信 添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 订立 托管 协 议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登记 、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管 理和运 作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与终 止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下列 涉及到 基金 合同内 容变更的 事项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88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公 告。 (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六、基金份额的 登记 ( 一)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业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 二)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负 责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登记 结算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 签订委 托代 理协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89 议, 以 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机 构在 登记 结算 业务 中的权 利义 务,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 三) 登记 结算 机构 享有 如下 权利: 1. 建立 和管 理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2. 取得 登记 结算 费; 3.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制 定和 调整 登记 结算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四) 登记 结算 机构 承担 如下 义务: 1.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业务 ; 2.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登 记结 算业 务; 3.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4.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 资人或 基金 带来的 损失 ,须 承担 相应 的赔偿 责任 ,但 司法 强制 检查情 形除 外; 5.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 , 并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服 务; 6.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七、违约责任 ( 一)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 中, 违反 《 基金 法 》 规 定 或者基 金 合同约 定,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 但是发 生下 列情 况的 ,当 事人可 以免 责: 1. 不可 抗力 ; 2. 基 金 管 理 人和/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当时 有 效 的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的规 定作 为 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90 4. 在基 金运 作 过 程中 , 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法》 的 规定 以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履 行了 相关 职责 ,但 由于第 三方 的原 因而 造成 运作不 畅、 出现 差错 和损 失的。 ( 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 给 其他 当事 人造 成 经济损 失的 , 应 当承 担赔 偿 责任。 在发生 一方 或多 方违 约的 情况下 ,基 金合 同能 继续 履行的 ,应 当继 续履 行。 ( 三) 基金 合同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违约 后, 其他 当事 人应 当采取 适当 措施 防止 损失 的扩大 ; 没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要 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四) 因一 方当 事人 违约 而导 致其他 当事 人 损 失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先于 其他 受损方 获 得赔偿 。 ( 五)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 致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加 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权的 代理 人 签 字,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 基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 并获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 生效 。 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 日止。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91 ( 二)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的 基 金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 三)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八份 , 除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各 持两 份外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 两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 四)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登记结 算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 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十、其它事项 本基金 合同 如有 未尽 事宜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规定 协商 解 决 。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92 附 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时 间: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民 生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成立日 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8,823,001,989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93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 买 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地 方政府 债 、 商业银 行金融 债与次 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 易的可 转换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国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 股票 (包 括创 业 板股票 、 中小 板股票 以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和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 ,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80 % ;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超 过20 % , 现 金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于5% 。 本基金规 定每 五年为 一个 运作周期 ,每 个运作 周期 结束后, 设置10 个工作 日为 过渡期 , 然后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运作 周期。 每一 个运 作周 期的 第一、 二、 三年, 股票 资产 的 配置 比例 为 10% 到20%;每 一个运 作周 期的第四 年, 股票资 产的 配置比例 为5% 到15% ; 每一 个运作周 期的 第五年 ,股票 资 产的 配置 比例为0%到10% 。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80 % ; (2)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的2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94 (5) 除被 动获得 权证 外,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权证 投资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6)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 支 持证 券规 模的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8) 本基 金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AA- 以上 ( 含AA-) 的 债券 或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9)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本 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1) 本基 金资 产配 置比 例需满 足基 金合 同中 投资 范围的 约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95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 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议 , 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和 比例 等 的情况 进行 监督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96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97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98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及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99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 估值 方法 a. 股票 估值 方法 :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00 (1)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a)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b)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c)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d)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b. 债券 估值 方法 :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应 收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计算 得到 的 净 价估 值。 (3)未上 市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4)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c. 权证 估值 方法 : (1)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 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01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d.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3) 项 、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6) 项 或权证 估 值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或 基 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02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时;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 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03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周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 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104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