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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综债(161119)

易基综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二年 九 月


I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重要提 示 1、本基金根据 2012 年 8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 易 方达 中债新综 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募集的批 复》 (证监许可 【2012 】1072 号) 和 2012 年 9 月 7 日《关于易方 达 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 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募集时间安排 的确认函》 ( 基金部函[2012]820 号 )的核准,进行募 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3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 收益类资产并不直接 在二 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资 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 股申购、 新股增发和新 可 转换债券申购 。 投资人 在 投资本基金前, 请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 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对认 购( 或申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 出 独立 决策 ,获 得基 金投资 收益 ,亦 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投资本 基金 可能 遇 到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 政 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 生影 响的市场风险,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以及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与 标的 指数 和指数 跟踪 相关 的 风险, 等等。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指数基金, 其 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 票基 金、 混合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在 投资 者作 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 负责。 4、本基金是发起式 基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 的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 不少于 3 年。当发起份额 持有期限满 3 年后,发起 份额 持有人 可 赎回 发起份额 。


II 5、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 蓄与 债券, 基金 投资人 有可 能 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 可 能损失本 金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在 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 及《 基 金合同》 。 6、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I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4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45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 ................................................. 46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58 十六、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6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九、风险揭示 ......................................................................................................... 7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9 1 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第5号< 招 募说 明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 、 《 易方 达中债 新综 合 债券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及 其 它有关 规定 等 编写。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基 金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易 方 达中债 新综 合债 券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 指 《 易 方达 中债新 综合 债券 指数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及对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 合债券 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合债 券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易方 达中 债新综 合债 券 指数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最 新的修 订版 本 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 公布 ) 13 、 发起 式基 金: 指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发 布的 《关 于增 设 发起 式基 金审 核通 道有 关 问题 的 通知 》规 定,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或 基金 经理 承 3 诺认购 一定 金额 并持 有一 定期限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现 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 境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 基 金代销 机构 24 、 基金 代销 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 金代 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 代为 办理 本 基金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 机构, 包括 场内 代销 机构 和场外 代销 机构 25 、 登记 结算 业务 :指 基 金 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 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6 、 登记 结算 机构 :指 办理 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易 方达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构 ,本 基金 的 登记结 算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27 、 基金 账户 :指 登记 结算 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认 4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0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工 作日 、交 易日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6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 务规 则》 :指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39 、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2 、 上市 交易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 资者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 竞价 的方式 买卖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 场外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外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 的场 所 。通 过该 等场 所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 购、 场外申 购、 场外 赎 回 44 、 场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 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的 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5 申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内认 购、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45 、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46 、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指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47 、场 外份 额: 指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 48 、场 内份 额: 指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 的基 金份额 49 、 系统 内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 系 统内 不 同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位 (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50 、 跨系 统转 托管 :指 持有 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51 、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申 购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 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3 、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54 、元 :指 人民 币元 55 、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6 、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9 、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6 60 、 指定 媒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 他媒 体 61 、 中国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就 本招 募说 明书 而言 ,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62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7 三、基金 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28 楼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设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陈 晓梅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叶 俊 英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长 。曾 任中 国南 海石 油 联合 服务 总公 司条 法部 科 员、 副 科长 、科 长, 广东 省烟草 专卖 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总 经 理、 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兼总 裁、 副董 事长兼 总裁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8 刘 晓 艳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 总裁 。曾 任广 发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 部 副经 理 、基 金经 理, 基金 投资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基 金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督 察员 兼监 察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兼 市场 部总经 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副 总裁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秦 力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投资 理 财部 总 经理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理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现任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经 理, 兼任 广发 信德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广 发控 股(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邓 斌 先生 ,经 济 学 硕士 ,董 事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 公司 计划 资金 部副 经理 、 广东 粤 财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信托 管理 一部 总经 理、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广 东粤 财 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任广 东粤 财 信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杨力先 生 ,EMBA , 董 事。 曾任美 的集 团空 调事 业部 技术主 管 、 企 划经 理, 佛 山顺德 百 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佛山 顺德 创佳电 器有 限公 司 董 事、 副总 经理 ,长 虹空调 广州 营销 中心 营销 总监, 广东 盈峰 投资 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战 略 总监、 董事 、副 总裁 。现 任盈峰 投资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首席 战略 官。 谢亮先 生,EMBA , 董事 。曾任 53011 、53061 部队 财务部 门助 理员 ,广 州军 区生产 管 理部财 务部 门助 理员、 处 长, 广 东省 广晟资 产经 营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计 划财务 部部 长。 现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谢 石 松先 生, 法学 博士 ,独 立 董事 。现 任中 山大 学法 学 院教 授、 国际 法研 究所 所 长。 兼 任中 国国 际私 法学 会副会 长, 武汉 大学 法学 院、西 北政 法大 学兼 职教 授,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及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成员 ,上海 、广 州、 深圳 、厦 门、珠 海、 佛山 、 肇庆、 惠州 等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王化成 先生 , 经 济 学博 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 小 锋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独 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韶 关 市教 育局 干部 ,中 共广 东 省韶 关 市委 宣传 部干 部,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讲 师、 副教授 、金 融系 主任 兼教 授及博 士生 导师 。 现任北 京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9 陈 国 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会 主席 。曾 任交 通银 行 广州 分行 江南 西营 业部 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 理兼市 场拓 展部 总经 理、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 主 席。 李 舫 金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 曾任 华南 师范 大学 外 语系 党总 支书 记、 中国 证 监会 广 州证 管办 处长 。现 任广州 国际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 限 公司 党支 部书 记、 董事长 兼总 裁, 万联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 )、广 州银 行副 董 事长( 兼) 。 廖 智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 事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 部主 管、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部 总经 理。 张优造先生,MBA ,常 务 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 交 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 , 广 东证券 公 司发 行上 市部 经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 经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兼 副总 裁。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裁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肖 坚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副 总 裁。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 资公 司职 员, 香港 安财 投 资有 限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粤信( 香港) 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 副经理 ,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司 基金 部 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常 务副总 经理 、研 究部 总经 理兼任 基金 投资 部 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总 裁助理 兼专 户投 资总 监、 专户首 席投 资官 、 基 金科 翔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策略 成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合 型基 金基 金 经理、 投资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陈 志 民先 生, 法学 硕士 、公 共 管理 硕士 ,副 总裁 。曾 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信 托部 经理助 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基金 经 理助理 、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 管研 究 )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理财 部总 经理 、基 金投资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金 投资 总监 及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总 裁 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总 监、基 金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翔 基金 经理 、基 金科 瑞基金 经理 、基 金 科 汇基 金经 理、 易 方 达积极 成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机构 理财 部投 资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陈 彤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副 总 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 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 发部 10 副 经理 、交 易部 经理 、研发 部经 理、 证券 总部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市场 拓展 部主 管、 基金科 瑞基 金经 理、 市场 部华东 区大 区销 售经 理、 市场部 总经 理助 理 兼 华东 区大 区销 售经 理及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分 公司 总经 理兼 南京 分公司 及成 都分 公 司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兼上海 分公 司和 南京 分公 司以及 成都 分公 司的 总经 理、市 场总 监兼 上 海 分公 司和 南京 分公 司以及 成都 分公 司的 总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公 司副 总 裁。 张 南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督 察 长。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贸 易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督察长 兼监 察部 总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2、基 金经 理 胡 剑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曾 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固定 收益 部债 券研 究员 、 基金 经 理助 理 兼 任债 券研 究员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易方 达稳 健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2 年 2 月 29 日起 )。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刘 晓艳 女士 、肖 坚先生 、陈 志民 先生 、马 骏先生 。 刘晓艳 女士 ,同 上。 肖坚先 生 , 同上 。 陈志民 先生 ,同上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曾 任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 司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总 裁助 理、 基金 科讯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首席 投资 官兼 任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投 资者(RQFII) 业 务负责 人。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11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12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8)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 保 证公 司规 范化 运作 ,有 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13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 慎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 有 效性 原则 :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 执 行内部 管理 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 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进 行相 应 的修改 和完 善; (7)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 司 制定 了合 理、 完备 、有 效 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 的制 度 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面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面 是公 司内 部 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据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根据 业务需 要制 定 的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 它们 的制 订、 修改 、 实 施 、 废 止应 该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 每 一层 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 务的 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 制 的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14 公 司 的授 权制 度贯 穿于 整个 公 司活 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 分履 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逐 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济 经 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必 须是 在业 务 授 权范 围内 进行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面 形式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 效 。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制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 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的 不 正当 影响 ;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工 作 业务 流 程 ,形 成科 学、有 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 据投 资 产 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库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 金 投资 应确 立科 学的 投资 理 念,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 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 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应 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应 的约 束制 度 和 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规 性。 建立 投 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将 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风 险 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资 结果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 立 集中 交易 室和 集中 交易 制 度,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 易室 完成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 施; 集中 交易 室应 对交 易 指令进 行审 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时 进行 反馈 、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 司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业 务的 要 求建 立会 计制 度, 并根 据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客 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 核 制度 、凭证 制度 、合 理 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确 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15 公 司 建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公 司 设立 了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立 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的 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布 工作 ,以 此 加 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使 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信 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 稽核 公 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 事会 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 需要 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 司 设立 监察 部开 展监 察稽 核 工作 ,并 保证 监察 部的 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公 司明 确 了监 察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 察 部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 使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行 。 公 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重 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6 四、基金 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2 、发 展概 况 中 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是 中国 金融 体系 的重 要组 成 部分 ,总 行设 在北 京。 经 国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 依 法 成 立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行 全部 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构 网点 和 员 工。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点遍 布中 国城 乡, 成为 国内网 点最 多、 业务 辐射 范围最 广, 服务 领 域 最广 ,服 务对 象最 多,业 务功 能齐 全的 大型 国有 商 业银 行之 一。 在海 外,中 国农 业银 行 同样通 过自 己的 努力 赢得 了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富 》 世 界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 为一 家 城 乡并 举、 联通 国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 贯秉承 以客 户为 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坚持 审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 展,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 市场, 实施 差异 化 竞 争策 略, 着力 打造 “伴你 成长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 络 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 同成长 。 中 国 农业 银行 是中 国第 一批 开 展托 管业 务的 国内 商业 银 行, 经验 丰富 ,服 务优 质 ,业 绩 突 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 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 国 农业 银行 17 通过了 美国SAS70 内部 控 制审计 ,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SAS70 审 计报 告, 表 明了独 立公 正第 三 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国农 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设 ,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在2010 年 首届 “ ‘金 牌理财 ’ TOP10 颁 奖盛 典” 中成 绩突 出,获 “最 佳托 管银 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席 财务官 》杂 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综 合管理 处、 风 险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系统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6 名, 其中 高 级会计 师、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工 程 师、 律师 等专 家 10 余 名 ,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 务素 质好 、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 管理 层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2012 年 3 月 20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共 120 只 ,包 括富 国 天源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 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阳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创新 成 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盛同 德主 题增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裕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汉 盛 证券 投资 基金 、裕 隆证券 投资 基金 、景 福证 券投资 基金 、鸿 阳证 券投 资基金 、丰 和价 值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嘉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成长 价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鸿利收 益证 券投 资 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券 投资基 金 、 银河 稳健 证券 投资基 金、 银河 收 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盛中信 全债 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资 基金 、长 信利 息收 益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长盛 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增强 收 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银利 精选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富 国天 瑞强 势地区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鹏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海 分 红增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分红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精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 诚四 季红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天 时货币 市场 基金 、富 兰克 林国海 弹性 市值 股 18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货 币市 场基 金、 长城 安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邮 核心 优 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成长 股 票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盛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东 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 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宝 盈 策 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益民 创新 优势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天 成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 双利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深 化价 值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万巴 黎竞 争优 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金 元比 联成 长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天 治 稳 健双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海 蓝筹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信 利丰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比联丰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先 锋股 票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信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大成行 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 上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上证 180 公司 治理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中 证 5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景顺长 城能 源基 建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 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易 方达 消 费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富 国汇 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丰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兴 业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工银瑞信 深证 红 利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富 国 可转换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深证 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泰 达 宏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信用 添利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中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工 银瑞 信 四 季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安瑞 进取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 添富社 会责 任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易 方达 黄金主 题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浙 商聚 潮产 业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嘉 实领 先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板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19 基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南方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先 进 制造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摩 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策 略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比联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深 证 300 价 值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 南 方中 国中 小盘 股 票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交银施 罗德 深证 300 价值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富国 中证 5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长 信内 需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中 证内 地消 费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消费 主题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同 瑞中 证 200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核心 竞争 力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光 大保 德信 行业轮 动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富 兰克 林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 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逆向 投资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新锐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 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 理 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 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 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 备 系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 系,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业 务 操作 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业 务管 理实 行 严 格的 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 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投 资 比 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监 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系 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并 通 20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21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场 外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 、26、27、2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详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代销 机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变更 场外 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场 内销 售机 构 本 基 金将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内具 有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的会 员单 位发 售, 具体 名 单详 见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 。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 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22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联系人 :安 冬 (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 场东方 经贸 城东 三办 公 楼 15 层、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电话:(010) 5815 3000 传真:(010) 8518 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周刚 联系人 :许 建辉


23 六、基金 的募集 安排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 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核 准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合 债券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募集的 批复》 ( 证 监许 可[2012] 1072 号 ) 核 准募 集。 ( 一) 基金 的类 别 债券型 基金 ( 二)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上 市开 放式 (LOF ) 、发起式基金 (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 四)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及深交 所发 售价 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深交 所发 售挂牌 价格 为 1.00 元人 民 币 。 (五) 募集 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六) 募集 对象 个 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七)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A 类 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认购 ,C 类基 金份 额通 过 场外方 式认购 。 场 内 认购 通过 场内 代销 机构 的 销售 网点 办理 ,使 用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系统 ; 场外 认购通 过直 销机 构及 场外 代销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办理 ,不使 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系统 。 通 过 场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 通过 场 外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其中 ,证 券 账 户是 指投 资者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人 民 币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 投资人 还可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www.efunds.com.cn ) ,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场外 24 认购等 业务 。 具 体 销售 机构 联系 方式 以及 发 售方 案以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及 后续 关于 变更 本基 金 场外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为准 , 请 投资人 就募 集和 认购 的具 体事宜 仔细 阅读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 八) 认购 安排 1、认 购时 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公告。 2、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3、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 (1) 本 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份额 确认 ” 的方式 ; 场 内认 购采 用 “ 份额认 购、 份额确 认 ” 的方 式。 (2) 投资 者当 日(T 日) 在规定 时间 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登记 结算 机 构 将在 T+1 日 就申 请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应 在 T+2 日 到原 认购 网点 查询 交易情 况。 (3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认 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 实 收到 认购 申请 。认 购的确 认以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 于认 购 申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 。 (4)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 额 缴款认 购的 方式 。 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 可多 次认 购, 认 购 一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5) 若 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 被确认 为无 效,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将投 资者 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4、认 购数 量限 制 (1 ) 在 募集 期内 , 投 资者 可多次 认购 , 对单 一投 资 者在认 购期 间累 计认 购份 额不设 上 限。 (2) 本 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 购的 方式。 在具 有 基金销售 业务 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会员 单位 进行 场内 认购 时, 投资 者以 份额 申请 , 单 笔最低 认购 份额 为 1,000 份, 超过 1,000 份的应 为 1,000 份的 整数 倍,且 每笔 认购 最大 不超 过 99,999,000 份 基金 份额 。 在 基 金募 集期 内, 除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另有 规定 ,本 基 金场 外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 的方 式。 投 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或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进行 场外 认购 时, 投资 者以金 额申 请, 首 25 次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 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投 资 人通过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首 次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 50,000 元, 追加 认 购单笔 最低 限 额也是 人民 币 1,000 元 。 各 销售 机 构对 最低 认购 限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 各销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 以 上 金额 均 含认 购费 ) 。 5、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 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 投 资者 所 认购 份额 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 归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利 息转 份额 的数 额以 登记 结算 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场内 认购 资金 利 息折算 的份 额 采 用截 位法 保留至 整数 位 (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场外 认购 资金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 两位以 后部 分舍 去, 余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6、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1)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与销售服 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 份额分为 不同的 类别 。 在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 用, 在 赎回 时根 据持 有期 限收取 赎回 费 用的基 金份 额 , 称 为 A 类 ; 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 不 收取 认 购/ 申购 费用 及 赎回费 用( 但对 持有 期限 少于 30 日 的本 类别 基金 份 额收取 赎回 费除 外) ,称 为 C 类。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于 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 本 基金 A 类、C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投资人 在认 购、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可自 行选 择基 金份 额类别 。 (2) 认购 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 基金认 购费 用,C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认购 费而 是在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费率 按每 笔 A 类 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 基 金对 通过 直销 中心 认购 的 养老 金客 户与 除此 之外 的 其他 投资 者实 施差 别的 认 购费 率。 养 老 金客 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 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 划筹 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 营收 益 形成 的 补充 养老 基金 ,包 括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可 以投资 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金 、企 业年 金 单 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如 将来 出现 经养 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基 金 26 管 理人 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并按 规定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除 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认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的 养老金 客户 场外 认购 费率 见下表 : 认购金额 M (元)( 含认 购费 )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 <100 万 0.24% 100 万≤M <200 万 0.16% 200 万≤M <500 万 0.08%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场外 认购 费率 见下表 : 认购金额 M (元) (含认 购费 )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 <100 万 0.6% 100 万≤M <200 万 0.4% 200 万≤M <500 万 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场 内 认购费 率由 场内 基金 代销 机构比 照场 外认 购费 率执 行。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认购 费用 。 认购费 用由 认购 本基金 A 类份额 的投 资人 承担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 登记结算 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不 足部 分在 基金管 理人 的运 营成 本中 列支。 7、基 金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场外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 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 额认 购 、份 额确 认 ” 的方 式。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 认购 费 用和 净认购 金额 。计 算公 式为 : a. 若投资 人 选 择认 购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则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公 式为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 ( 注 : 对 于认 购金 额在 500 万元 ( 含) 以上 适用 固定 金额认 购费 的认 购 ,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金 额-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27 例一: 某投 资人 ( 非 养老 金客户 )场 外认 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 100,000 元 ,认 购费率 为 0.6% , 假定 该笔 有效 认购 申请金 额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为 50 元 ,则 可认 购基 金 份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6% )=99,403.58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596.42 +50)/1.00 =99,453.58 份 即: 该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A 类 份 额, 可得 到 99,453.58 份 基 金份额 。 例 二 : 某 投 资 人 ( 养 老 金 客 户 ) 通 过 本 管 理 人 的 直销中心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100,000 元 , 认 购费 率为 0.24% , 假定 该笔 有效 认购 申 请金额 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50 元, 则 可认购 基金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24% )=99,760.57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760.57 =239.43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239.43+50 )/1.00 =99,810.57 份 即: 该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A 类 份 额, 可得 到 99,810.57 份 基 金份额 。 b. 若投资 人 选 择认 购本 基 金 C 类 份额 ,则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公 式为 : 认购份 额= ( 认购 金额+ 认 购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例三: 某投 资人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C 类份 额 100,000 元, 假 定该 笔有 效认 购申 请金额 募集 期产生 的利 息 为 50 元, 则 可认购 基金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 (100,000 +50)/1.00 =100,050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C 类 份 额,可 得 到 100,050 份基 金份额 。 场外认购 涉及 金额 、份 额的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 部分 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将 折算 为 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以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利 息 折算的 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部分 舍去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2) 场内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场 内认 购采 用“ 份额 认购、 份额 确认 ”的 方式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份 额× 挂牌价 格 认购费 用= 认购 份额 ×挂 牌价格 ×认 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28 (注 : 对 于认 购金 额在 500 万元 ( 含) 以上 适用 固定 金额认 购费 的认 购 ,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金 额-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利 息结 转份 额= 认购 利息/ 挂 牌价 格 实得认 购份 额= 认购 份额 +认购 利息 结转 份额 例 四: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100,000 份, 假定 该笔 有效 认 购申请 金 额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50.50 元 ,则 可认 购基 金份 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00=100,000.0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1.00 ×0.6%=600.00 元 认购金 额=100,000.00 +600.00=100,600.00 元 认购利 息结 转份 额=50.50/1=50 份 实得认 购份 额=100,000.00 +50=100,050 份 即: 投 资者 场内 认购 100,000 份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需 缴纳认 购金 额 100,600 元 , 若募集 期产生 的利 息 为 50.50 元 ,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截位 保 留到整 数位 为 50 份, 其 余 0.50 份 对应 金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认 购期结 束后 ,该 投资 者经 确认 基 金份 额 为 100,050 份 。 场 内 认购 涉及 金额 的计 算结 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有效 认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 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 以 基金登记 结算 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利息 折算 的 份额采 用截 位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8、认 购的 确认 当日(T 日 ) 在 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人通 常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 日 )到基 金 销售 网点 查询 交易 情况。 销售 机构 对投 资人 认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表示 对该申 请的 成功 确 认, 而 仅代 表确实 收到 了 认购申 请。 申请是 否有 效 应以 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的 确认登 记为 准 。 投资人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请 参阅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九)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存 放和费 用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 不得动 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会 计师 费 、 律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 , 不 得从 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 ( 十) 发起 资金 的认 购 本基金 发起 资金 认购 的金 额不少 于 1000 万元 , 且 发 起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 29 少于 3 年。 其 中 发起 资金 指基 金管 理人 的 股东 资金 、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资 金、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 管理 人 员或 基金 经理 (指 基金管 理 人 员工 中依 法具 有基金 经理 资格 者, 包括 但可能 不限 于本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下同 )等 人员的 资金 。


30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5000 万 份, 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5000 万 元 人民币 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法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 构验资 , 验资 机 构在 验资 报告 中对 发起资 金的 持有 人及 其持 有份额 进行 专门 说明 。 基 金管理 人 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 金 募集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基 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予以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基 金募 集期 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 缴纳的 款 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基 金合同 》 生效 三年 后 , 若 基金资 产规 模 低于 2 亿元 的, 基金 合同 自动终 止, 同时 不得 通过 召开持 有人 大会 的方 式延 续。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1 八 、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 基金 的上 市 如基金 具备 下列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 向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上 市 交易。 1、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发 售 且基金 合同 生效 ; 2、基 金合 同期 限五 年以 上 ; 3、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二 亿元人 民币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5、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要求 的 其他条 件。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和 地点 在 符 合上 市条 件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规 则 》 ,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申 请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上 市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最迟 在基 金上市 日前 3 个工 作日 发 布基金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上 市 后,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中 的 A 类基 金份额 可 直接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A 类基 金份 额通 过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 业 务将基 金份 额转 至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后, 方可 上市 交易。 (三)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照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等 有关规 定, 包括 但不 限于 : 1、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上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 价为 前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实 行价格 涨跌 幅限 制 , 涨 跌 幅比例 限制 为 10% , 自上 市首日 起 实行; 3、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买入申 报数 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数 倍; 4、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申报价 格最 小变 动单 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适用大 宗交 易的 有关 规则 。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32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上 市 交易的 费用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有关 规定 办理 。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交 易, 交易行 情通 过行 情发 布 系 统揭示 。 行情发 布系 统同 时揭 示基 金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六)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停 复牌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有 关规定 执行 。 (七) 暂停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上 市 后,发 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应暂 停上 市交 易: 1、不 再具 备本 条“ ( 一) 基金的 上市 ”中 规定 的上 市条件 ; 2、违 反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市 ; 3、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 暂停 上市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通 知后 ,应 立即 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上市 公告 。 (八) 恢复 上市 的公 告


暂 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可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经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核 准后 ,可 恢复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上 市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恢 复 上市公 告。 (九) 终止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应终 止 上市交 易: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 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 终止 上市 情形 时, 由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其 上市 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报 经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后终 止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终 止上 市公 告。 (十) 上市 交易 规则 的调 整


33 相 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规 定内 容 进行 调 整且 与基 金合 同内 容存在 冲突 的,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且此修 改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34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 一) 基金 投资 人范围 个 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 资 者。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 销 售机 构进 行 , 投资 者可 通 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 方式 对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进行 申购与 赎 回 ,C 类 份额 仅允 许在 场 外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 本 基 金场 外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 基金 场外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 网点 ( 具体 名单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或 其他 变更 场外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 场内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为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 具体 名单 详见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网站)。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场外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 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开 始 办理申 购, 具体 日期 在申 购开始 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开 始 办理赎 回, 具体 日期 在赎 回开始 公 告中规 定。 在 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日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35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日。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 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 记结 算 机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 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场外 份额 的 赎 回遵循 “ 先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 资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 序进行 顺 序赎回 ; 5、 投 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的场 内申 购、 赎 回时, 需 遵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若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申购 、赎回 业务 等规 则 有新的 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下 ,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投 资 者在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按 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投 资 人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手 续、 办理 时间 、处 理规 则 等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36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 该日 )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人 。 销 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 接 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结 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申请 及申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若 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 申购 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场外申 购时 , 投 资人 通过 本 公司直销 中心 首 次申 购的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通过代 销网 点或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首次 申购 的单 笔最低 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 申 购 单笔最 低金 额均 为人民币 1,000 元 。 各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金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场内 申购 时, 每 笔申 购 金额最 低 为 1,000 元, 同时 申购金 额必 须 是整数 金额 。 ( 以上 金额 均含申 购费 ) 。 投 资 人将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不受 最 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 资 人可 多次 申购 ,对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 资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 份额 赎回 。 投 资人 办理 场 外赎 回时 , 每 类基 金份 额 单笔 赎回或 转换 不得 少于 100 份(如该 账户 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每类 基 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回 或转 出该 类基金 全部 份额 ) ; 投资 人 办理 A 类份 额的 场内赎 回 时, 单笔 赎回 申请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 份 ,同时 赎回 份额 必须 是整 数份额 。 若 某笔 交易 类业 务(如 赎回 、 转换、 转托 管等 ) 将 导致 投资人 在销 售机 构 托 管的 该类基 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时,基 金管 理 37 人 有权 将投 资人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 剩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各销 售机 构对 赎 回份额 限制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准 。 3、 基金 管理 人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两类 。其 中: A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申购 、 赎 回费 , 并 不再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额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 C 类基 金份 额 对持有 期限 少 于 30 日 (不 含) 的本 类 别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 回费, 对于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 30 日 的本 类 别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 2、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 购本基 金 A 类份 额的投 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结算 等 各项 费用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 承担。 3、申 购费 率: 本 基 金对 通过 直销 中心 申购 的 养老 金客 户与 除此 之外 的 其他 投资 者实 施差 别的 申 购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 ( 元)(含申 购费 )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32% 100 万≤M <200 万 0.20% 200 万≤M <500 万 0.1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 ( 元)(含申 购费 )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200 万 0.5% 200 万≤M <500 万 0.3%


38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 申 购费 按金 额分 档的 情况 下 ,如 果投 资者 多次 申购 , 申购 费适 用单 笔申 购金 额 所对 应的费 率。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 4、赎 回费 率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场 内 赎回费 率 为 0.1% , 不 按份 额持有 时间 分段 设置 赎回 费率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场外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时间 ( 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364 0.1% 365-729 0.05% 730 及 以上 0%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场外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时间 ( 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29 0.75% 30 及 以上 0% 赎 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收取。 对于 A 类 基金 份额 所收取 的赎 回费 ,赎 回费 总额的 25% 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 登记结 算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对于 持有 期限 少 于 30 日 ( 不含 ) 的 C 类 基 金份额 所收 取 的赎回 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调 整 后的申 购 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 促销 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 场 内申 购涉 及金 额的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 的部分 四 39 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场内 申购涉 及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采用截 位法 保留 到 整数位 ,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场 外 申购 涉及 金额 、份 额的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本基 金场 内和 场外 赎回 时, 赎 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 的单位 为 人 民币 元,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人 选择 A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 注: 对于 500 万 (含 ) 以上适 用固 定金 额申 购费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五: 某投 资人 ( 非 养老 金客 户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申 购费率 为 0.8%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40 元, 若 投 资者选 择场 外申 购 ,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40=95,390.72 份 若 投 资者 选择 场内 申购 ,场 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投 资者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 额为 95,390 份,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分的 申购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还 投资 者。 退款 金额 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5,390 ×1.040 =99,205.60 元 退款金 额=100,000-99,205.60-793.65=0.75 元 例 六: 某投 资人 ( 养老 金 客户 ) 通过 本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申购 投 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 申 购费 率为 0.32%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40 元 ,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32% )=99,681.02 元


40 申购费 用=100,000-99,681.02=318.98 元 申购份 额=99,681.02/1.040=95,847.13 份 (2) 若投资 人 选择 C 类基 金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七: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40=96,153.85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例 八: 某投 资人 赎 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适 用 于场外 、场 内) ,假 设该 笔 份额持 有期限 为 100 天, 则 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1% ,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 1.016× 0.1% =10.16 元 赎回金 额=10,000× 1.016-10.16 =10,149.84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149.84 元。 例 九: 某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该笔份 额持 有期 限 为 10 天 , 则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75%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 额 为 : 赎回费 用=10,000× 1.016× 0.75% =76.20 元 赎回金 额=10,000× 1.016-76.20 =10,083.8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083.80 元。 例 十: 某投 资人 赎 回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 该笔份 额持 有期 限 为 100 天,则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 为 0% ,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 1.016× 0% =0 元 赎回金 额=10,000× 1.016-0=10,160 元


41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160 元。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总份 额。 本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三 位, 小数 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并公 告 。 5、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本基金 的 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 外申 购的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登 记 在注册 登 记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下 ;场 内申 购的 A 类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 证券登 记结 算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证券 账户下 。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可申 请场外 赎回 ,但 不可 卖出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A 类基 金份 额既可 上 市交易 ,也 可在 申请 场内 赎回。 (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 本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结算 业务 , 按照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投资 人 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为投 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记 结算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起 ( 含该 日 )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2、 投资 人 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登 记 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人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登记 结算 手续。 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以对 上述登 记结 算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42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 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 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 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已 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4、 场 内赎 回按 照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办 理。 (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3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本 基金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 续接 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 记 结算 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登 记结 算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第 (1) 至(4)项 、第 (6) 至(8) 项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或 暂停 申 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2、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开放 日 予以支 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


44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业务 的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45 十、基金 转换和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 ( 一) 基金 转换 为 方 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 来 在各 项技 术条 件和 准备 完 备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其他 基金 之 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 规定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规 定并 公告 。 本基金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不 得互 相转 换。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 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 规定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 发布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46 十一 、基 金的转 托管、非 交易过 户、冻结 与解冻 ( 一) 基金 的 转 托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同 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 间或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 单位 (席 位) 之 间进 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


(2) 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的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上市交 易 的会员 单位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 处于 募集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不 能办 理系 统内 转托 管。 具体业 务办 理应 遵守 登记 结算机 构和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则 。 2、 跨 系统 转托 管是 指持 有 人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仅 适用 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其 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处于 募集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不能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 3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对 办 理 转 托 管 业 务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 申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 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 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 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 形而 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以 及登 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47 (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 登记 结 算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 部 分 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法 律法规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 家有权 机关 的要 求, 以及 登记结 算机 构业 务 规定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


48 十二、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通 过指 数化 投资 ,争 取 在扣 除各 项费 用之 前获 得 与标 的指 数相 似的 总回 报 ,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及 跟踪 误差 的最小 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债 、 央 行票 据 、 地 方政府 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公 司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逆回 购、 银行 存 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 基 金不 直接 在二 级市 场买 入 股票 、可 转换 债券 、权 证 等资 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 场新 股申购 、新 股增 发、 新可 转换债 券申 购。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各类 资产的 投资比 例范围为: 中债- 新综合指 数成份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三)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为 被动 管理 的指 数基 金 ,主 要采 用分 层抽 样复 制 和动 态最 优化 的方 法, 构 造与 标的指 数风 险收 益特 征相 似的资 产组 合, 以实 现对 标的指 数的 有 效 跟踪 。 在 正 常市 场情 况下 ,本 基金 力 争 将 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 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 离度 的绝对 值控 制 在 0.2% 以内 , 将 年 化跟 踪误 差 控 制在 2% 以内。 如因 指数 编制 规则 调整或 其他 因 素导 致 跟 踪偏 离度 和 跟踪 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避 免 跟 踪偏 离 度、 跟 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 1、债 券指 数化 投资 策略 (1)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策略 构 建 投资 组合 的过 程主 要分 为 三步 :划 分债 券层 级、 筛 选目 标组 合 成份 券 和逐 步 调整 建仓。 ① 划分 债券 层级


49 本 基 金根 据债 券的 不同 特征 ( 例如 债券 种类 、剩 余期 限 、信 用等 级等 )将 标的 指 数成 份券划 分层 级, 按照 分层 抽样的 原理 ,确 定各 层级 成份券 及其 权重 。 ② 筛选 目标 组合 成份 券 分 层 完成 后, 本基 金在 各层 级 成份 券 内 利用 动态 最优 化 或随 机抽 样等 方法 筛选 出 与各 层 级总 体风 险收 益特 征(例 如久 期、 凸性 等) 相近的 且流 动性 较好 ( 主 要考虑 发行 规模 、 日 均成 交金 额、 期间 成交天 数等 指标 )的 个券 组合 , 并使 目标 组合 的投 资比例 与各 层级 的 权重相 似。 ③ 逐步 建仓 本基金 将根 据实 际的 市场 流动性 情况 和市 场投 资机 会逐步 建仓 。 (2)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策略 ① 定期 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将 每月 评估 投资 组 合 整 体以 及各 层级 债券 与 标的 指数 的偏 离情 况, 定 期对 投资组 合进 行调 整, 以确 保组合 总体 特征 与标 的指 数相似 ,并 缩小 跟踪 误差 。 ② 不定 期调 整 当 发 生较 大的 申购 赎回 、组 合 中债 券派 息 、 债券 到期 以 及 市 场波 动剧 烈等 情况 , 导致 投 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出现偏 离, 本基 金将 综合 考虑市 场流 动性 、交 易 成 本、偏 离程 度 等因 素,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不定 期的动 态调 整以 缩小 跟踪 误差。 2、其 他投 资策 略 为 了 在一 定程 度上 弥补 基金 费 用, 基金 管理 人还 可以 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使用其他 投 资策 略。 例如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利 用银 行间 市场与 交易 所市 场, 或债 券一、 二级 市场 间 的 套利 机会 进行 跨市 场套利 ;还 可以 使用 事件 驱动策 略, 即通 过分 析重 大事件 发生 对投资 标的 定 价的 影响 而进 行套利 ;也 可以 使用 公允 价值策 略, 即通 过对 债券 市场价格 与 模型 价 格偏离 度的 研究 , 采 取相 应的增/ 减仓 操作 ;或 运用 杠杆原 理进 行回 购交 易等 。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标的指 数: 中债- 新综 合指 数 。 中债- 新综合指数由中 央国 债登记结算 公司编 制,该 指数旨在综 合反映 债券全 市场整体 价 格和 投资 回报 情况 。该指 数涵 盖银 行间 市场 和交易 所市 场, 指数 成份 券种包 括除 资产 支 持 证券 、美 元债 券、 可转债 以及 流通 受限 债券 (如私 募债 、定 向募 集债 券等) 之外 ,在 境 50 内债券 市场 公开 发行 的债 券, 主 要包 括国 债、 政 策 性 金融 债券 、 商 业银 行债 券、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企 业债 、公司 债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该指 数具 有广 泛的 市场 代表性 ,能 够反 映 债券市 场总 体走 势,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 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 标的 指数 停止 编制 ,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 市场 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市场 上出 现更加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指 数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调整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为 债券 型指 数基 金,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低 于 股票 基金 、混 合基 金,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 六) 投资 决策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和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 2、 决 策程 序 (1) 基金 经理 根据 内外 部 研究报 告以 及对 宏观 经济 、债券 市场 投资 机会 的分 析判断 , 制订资 产配 置计 划, 按照 公司制 度提 交审 议并 实施 ; (2) 基 金经 理根 据指 数成 份券名 单及 权重, 制定 具 体的分 层抽 样复 制和 动态 最优化 方 案,构 造及 调整 投资 组合 ; (3) 集中 交易 室依 据基 金 经理的 指令 ,执 行交 易; (4 ) 监 察部 对基 金的 日常 投资和 交易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进 行独 立 监督检 查 ; (5)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定 期 对投资 组合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进 行跟踪 和 评估, 并对 风险 隐患 提出 预警; (6) 基金 经理 定期 检讨 投 资组合 的运 作成 效, 并进 行相应 的组 合调 整。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51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2、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 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中 债- 新综合 指数 成份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中 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应 符合 法律 、 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限 限制 ; (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本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52 (8) 本基 金资 产投 资不 得 违反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 以 达到 上 述 标准 。法 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 任何 不当 利益。 ( 十 一)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可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资 产以 公平的 市场 价格 进行 相互 交易。 ( 十二)未来,如果基 金 管理人推出中债新综 合 ETF ,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 本基 金 可 变更 为中 债新综 合 ETF 的联接基 金 。该联 接基 金将 其绝 大部 分基金 财产 投 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 数的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表现,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 化 。该 联接 基金 具体 投资范 围及 比例 等将 依据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要求 确定 。 以上 变 更需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但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53 十三、基 金的财 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 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金 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 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 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 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 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互 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54 十四、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 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据 经基 金 资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 回价格 的基 础 。 (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 交 易所 上 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


55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四)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负 债。 (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56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 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的 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 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 的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57 (2)根 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结算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登 记 结算 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 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 计 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 的影响 。


58 十 五、基 金的收 益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在费用 收取 上不 同 , 其 对 应的可 分配 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 等 分配 权;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 额 每 次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90% , 若 《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深 圳证 券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只 能选 择现 金分 红的方 式。 具体 权 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59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 结算 机构 可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等 有关事 项遵 循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定 。


60 十 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 点费;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1 、 基金 上市 初费 和上 市 月费 ; 12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3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10%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61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 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的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 服务费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35%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 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销 售服 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一 次性 支 取, 经 基金 管理 人代 付给 各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 销 售 服务 费主 要用 于支 付销 售 机构 佣金 、以 及基 金管 理 人的 基金 行销 广告 费、 促 销活 动费、 持有 人服 务费 等。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上述 费用 不从销 售服 务费 中列 支。 4、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本 基 金作 为指 数基 金, 需根 据 与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 用 许可 协 议的 约定 向 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支付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万 分之一 点五 (1.5 个基 点 ) 的年费 率计 提。 指数使 用基 点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 万分 之一 点五/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许 可使用 基点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五 万元(5 万 元) 。


62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基于指数设计开发的各个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 算;基 金设 立当 年, 不 足 3 个月 的, 按照 3 个 月收 费。 指 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的 支付 方 式为 每 季 度支 付一 次,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由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付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季 初 10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若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与基 金管 理人 对指 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的 费率 及 支付 方 式另 有约 定的 ,从 其最新 约定 。此 项变 更无 需召开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在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5 -12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基 金认 购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 算公 式、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六、 基金的 募集 安排 ”中 “ ( 八 )认购 安排 ”中 的相 关规 定。 2、 本基 金申 购费 、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 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招募 说 明书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中 的“ (七 )基 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费 ”与 “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 格 ” 中的相 关规 定。 ( 五) 费用 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等相 关费 率。 调 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等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等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 63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六)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 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64 十 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65 十 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 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 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 66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将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在 指 定媒 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中 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等 投资 管理 人员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持有 基金的 份额 。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且基 金上 市交 易前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或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交易 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 67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 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中分 别披 露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理 等投 资管 理人 员以 及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 有基 金的份 额、 期限 及期 间的 变动情 况。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68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 分之 三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 服 务费 、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 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69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基 金管 理人 赎回 固有 资金所 投基 金发 起份 额;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法 报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 露事务 。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上披 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公 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媒 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 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 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70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 阅、复 制。


71 十九、风 险揭示 ( 一) 市场 风险 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 者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从 而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 生风 险。 主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 国 家宏 观政 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 发生 变 化, 导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2、再 投资 风险 债 券 、票 据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 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 率的 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 的收 益率低 于原 来利 率, 由此 本基金 面临 再投 资风 险。 3、信 用风 险 信 用 风险 主要 指债 券、 票据 发 行主 体信 用状 况可 能恶 化 而可 能产 生的 到期 不能 兑 付的 风险。 4、经 营风 险 公 司 的经 营活 动受 多种 因素 影 响。 如果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债 券价 格可 能下 跌; 同 时, 其偿债 能力 也会 受到 影响 。 ( 二) 管理 风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 断、 决策 、 技 能等 ,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 动 性风 险指 因市 场交 易量 不 足, 导致 证券 不能 迅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的 风 险。 大 部分 债券 品种 的流 动性较 好, 也存 在部 分企 业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品 种流动 性相 对较 差 的 情况 。在 特殊 市场 情况下 (加 息或 是市 场资 金紧张 的情 况下 ), 会普 遍存在 债券 品种 交 投 不活 跃、 成交 量不 足的情 形, 此时 如果 基金 赎回量 较大 ,可 能导 致基 金收益 出现 较大 波 动。


72 ( 四 )特 有风 险 1、指 数化 投资 相关 的风 险 (1) 标的 指数 的风 险 1)标 的指 数下 跌的 风险 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价格 可能 受 到政 治因 素、 经济 因素 、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投 资 者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 动, 导 致指 数 值波动 , 从 而使基 金收 益 水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2)标 的指 数计算 出 错的 风 险 指数编制 方法 的缺 陷可 能导 致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与 总体 市 场表 现产 生差 异, 从而 使 基金 收 益发 生变 化。 同时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将 采取 一切 必要 措施以 确保 指数 的 精 确性 ,但 其不 对指 数的实 时性 、完 整性 和准 确性做 出任 何承 诺。 标的 指数值 可能 出现 错 误,投 资者 若参 考指 数值 进行投 资决 策可 能导 致损 失。 3)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如果 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标 的指 数停 止编 制, 或 者有 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或 者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用于 本基 金 的 业绩 基 准 的指 数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调整 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金 投资组 合将 随之 调 整, 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将与新 标的 指数 一致, 投 资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 带来 的风险 与成 本 。 (2) 基金 跟踪 偏离 风险 基 金 在跟 踪标 的指 数时 由于 各 种原 因导 致基 金的 业绩 表 现与 标的 指数 表现 之间 可 能产 生差异 ,主 要影 响因 素可 能包括 : 1) 本基 金采 用 分 层抽 样和 动态最 优化 策略, 基金 投 资组合 与标 的指 数构 成可 能存在 差 异,从 而可 能导 致基 金实 际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产生 偏离 ; 2) 在标 的指 数编 制中 , 债 券利息 计算 再投 资收 益 , 而基金 再投 资中 未必 能获 得相同 的 收益率 ; 3) 指数 调 整 成份 券时 , 基 金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 能暂时 扩大 与标 的指 数的 构成差 异, 而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4)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的 费用, 包括 交易 成本 、市 场冲击 成本 、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等 , 可能导 致本 基金 在跟 踪指 数时产 生收 益上 的偏 离;


73 5) 基金 发生 申购 或赎 回时 将带来 一定 的现 金流 或变 现需求 , 当债 券市 场流 动 性不足 时, 或受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交易起 点的 限制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面 临一 定程 度的 跟踪偏 离风 险 ; 6) 在指 数化 投资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对指 数基 金的 管理能 力例 如跟 踪指 数的 技术手 段、 买 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 等都会 对本 基金 的收 益产 生影响 ,从 而影 响 本 基金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的 跟踪程 度。 2、基 金交 易价 格与 份额 净 值发生 偏离 的风 险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价格 可能 不同于 份额 净值 ,从 而产 生折价 或 者 溢价 的情 况, 虽然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反映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资产 状况 ,但 是交易 价格 受到 很 多 因素 的影 响, 比如 中国的 经济 情况 、投 资人 对于中 国股 市的 信心 以及 本基金 的供 需情 况 等。 3、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风 险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三 年后 的年度 对日 , 若 基金 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 ,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投资者 面临 《基 金合 同》 终止的 风险 。 ( 五)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2、 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代 销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3、 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 基金 托管 人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74 二十、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三年 后的年 度对 日 , 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的,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且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得通过 召集 、召 开持 有人 大会的 方式 延续 《基 金合 同》效 力;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75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9 个 月。 6、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进行 公告 。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6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 77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结算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78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79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 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负责基 金 投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6)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 管理 80 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持有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取 得的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或 签字 为 必 要条 件。 本基金 每份 同类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81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高 级管理 人员 或基 金经 理使 用发起 资 金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少 于 3 年;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 权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 权。 1、召 开事 由


82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 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基 金合同 》 生效 三年 后的 年 度对日 ,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2 亿 元,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除外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或 《 基金 合同 》 另有 约定的 除 外) ;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 收 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率 及 销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83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依 据《 基金 合同》 ,在 不改变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 前提下 变更 为中 债新 综合 ETF 的联 接基金 ; 7)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三 年 后的年 度对 日 , 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 《 基金 合 同》 终止; 8)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单独 或合计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84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方式 (可 包括纸 质、 网络 、电 话、 短信等 方式 )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 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或 通讯 开会 等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85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上 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等 方式 召开 , 且 除 纸面 授权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之间 的授 权亦 可根据 召集 人在 大会 通知 中规定 的方 式, 通 过电 话 、网 络等 方式 进行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


86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 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 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87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公 证 机关 均认 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 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 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在上 述 规则的 前提 下, 具体 规则 以召集 人发 布的 大会 通知 为准 。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 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8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 五)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对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三 年后的 年度 对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低 于 2 亿 元的 , 《 基 金合同 》 终止, 且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得通 过召 集、 召开 持有 人大会 的方 式延 续《 基金 合同》 效力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89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9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 于 因基 金合 同的 订立 、内 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金 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 金合 同 当事 90 人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七)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1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构 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2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91 二十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 容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体育西 路 189 号 城建 大 厦 25-28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成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 证监 基 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长 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 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各 类汇 兑业务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 汇存 款; 92 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汇 借款 ;发 行、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 券; 外币 票据 承兑 和贴现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外 汇担 保;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证 券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业 务; 证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产 业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 内 证 券投 资托 管业 务; 代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电 话银行 、手 机银 行、 网上 银行业 务; 金融 衍 生 产品 交易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保险 兼业 代 理业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债 、 央 行票 据 、 地 方政府 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公 司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逆回 购、 银行 存 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 基 金不 直接 在二 级市 场买 入 股票 、可 转换 债券 、权 证 等资 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 场新 股申购 、新 股增 发、 新可 转换债 券申 购。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各类 资产的 投资比 例范围为: 中债- 新综合指 数成份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 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中 债- 新综合 指数 成份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 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 (3) 中 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应 符合 法律 、 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限 限制 ; (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 93 单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 超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本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8) 本基 金资 产投 资不 得 违反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 及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以 达到 上 述 标准 。法 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本协议 第十 五 条第九 项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止 行 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 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 关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易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严 格遵 循了 监 督流程 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 而只 能按 相 关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则 进行事 后结 算, 则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并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94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如 交易对 手名 单确 需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更 新,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 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 书 面确 认后 ,被 确认 调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 手 所进 行 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则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 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但 不承担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成 的损 失。 如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了本 协议约 定的 监督 程序 的前 提下,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 失和责 任。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 金 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 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 款 业务 时, 应 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 绝结算 。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 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 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 推 介材 95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7、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 知 》 、 《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发布 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3 ) 在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制定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预 案等 规章 制度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的 需要 合理 安 排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例 ,并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明 确具 体比 例, 避 免 基金出 现流 动性 风 险 。上 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之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将 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董 事会 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的 决议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4)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 提前一 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 拟 发 行数 量、 定价 依据 、监 管 机构 的批 准证 明文 件复 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销 商 签订 的 销售 协议 复印 件、 缴款通 知书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 划款账 号、 划款 金 额 、划 款时 间文 件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 整, 若信 息确不 适用 或在 基 金管理 人提 交时 确无 法取 得,基 金管 理人 应同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原因 。 (5) 基 金托 管人 在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过 程中 , 如认 为因 市 场出现 剧 烈 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具 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财 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和 整改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否则 ,基 金 托 管人 经事 先书 面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其 有关 指令 。因 拒绝 执行该 指令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投资 的受 限证 券 登 记存 管在本 基金 名下, 并确 保 基金托 管 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 照本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报 送相 关数 据或 者报 送了虚 假 的 数据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不 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应 法律 后果 。 除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外 ,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产 生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本协 议履 行监督 职责 后不 承担 上述 损失。


96 8、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 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 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 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 性 ,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管理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 97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如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从 公开 信息 获取 到账日 期 信 息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 财 产没 有到 达 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基金 认 购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关 于增 设发 起式 基金审 核通 道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开立 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 方为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并 根 据基金管 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本 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益 、收 取申 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户 进行 。 (3 ) 基 金托 管资 金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 98 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5)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 执行。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按 有关 规定 开设 、使 用并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有 关规 定,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结 算账 户, 并 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 议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 人负 责 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99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 基金 托 管人的 代理 人除 外)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有 规定 或受 限于 第三 方机构 业务 规则 、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发 布 的 格式 合同 等基 金管 理人 不 可控 制因 素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 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 业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业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理 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b、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100 c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d、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4 )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司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 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担 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下 条款 进行 赔 偿:


101 ①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 双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行 ,若 基金 托 管 人已 提出 正确 意见 而基金 管理 人未 采纳 的, 由此给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而 且基 金 托管 人 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书面疑 义,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其 中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 基金托 管人 承 担 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 对 外公 布, 若基 金托 管人已 提 出 正确 意见 而基 金管理 人未 采纳 的,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机 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 家 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 成的影 响。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5、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设 置 、记 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7、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02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编 制并 对 外提 供真 实、 完整 的基 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月 度报 表 的编 制,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后 5 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 公告 一次 ,于 该等 期间届 满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告 ;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 编制完 毕并 予 以公告 ;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 年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 当 日,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供 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到 后应 在 3 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2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 上加 盖 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专用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留存 一份 。如 果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8、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本 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各 类权 益登 记日 、 每 年6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 包括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 结算 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 的要 求及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每 年6月30 日和12 月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 基金合 同生 效 103 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 密 义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因 本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 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 算小组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104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4)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金清 算小 组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4) 编制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105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06 二十三、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基 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 交易 记 录。 基金 管理 人 直 销网点 应根 据在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 资者的 要求 提供 成 交确认 单。 基金 代销 机构 应根据 在代 销网 点进 行交 易的投 资者 的要 求 提 供成 交确认 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场外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录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阅 对账 单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 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基金 间转 换 本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在其 所 管理 的基 金间 进行 转换 , 具体 实施方 法见 有关 公告 。 (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可 利用 代销 机构 网 点和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 资的 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基 金份 额,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有 关公 告。 ( 六) 资讯 服务 1、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投 资 者 如果 想 了解 基 金产品 、 服 务等 信 息, 可 拨打如 下 电 话:4008818088 (免 长 途话 费 )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07 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事项 无


108 二十 五 、 招募说 明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代 销机 构处 ,投 资者 可在 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09 二十六、 备查文 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易方 达 中债新 综合 债券指 数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募集的 文 件; 2、 《易 方达 中债 新综 合债 券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合同》 ; 3、 《易 方达 中债 新综 合债 券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托管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二 年 九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