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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等权(510430)

50等权: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上证 50 等权重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上 市 交 易公 告 书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 二年 九月 十九 日 
 
 
 
 






录 一 、 重 要声 明 与提 示 ........................................................................................................................ 1 二 、 基 金概 览 .................................................................................................................................... 2 三 、 基 金的 募 集与 上 市交 易 ............................................................................................................. 3 四 、 持 有人 户 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 前 十名 持 有人 .............................................................................. 6 五 、 基 金主 要 当事 人 简介 ................................................................................................................. 7 六 、 基 金合 同 摘要 .......................................................................................................................... 15 七 、 基 金财 务 状况 .......................................................................................................................... 16 八 、 基 金投 资 组合 .......................................................................................................................... 18 九 、 重 大事 件 揭示 .......................................................................................................................... 21 十 、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 ...................................................................................................................... 22 十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承 诺 .................................................................................................................. 23 十 二 、 基金 上 市推 荐 人意 见 ........................................................................................................... 24 十 三 、 备查 文 件目 录 ...................................................................................................................... 25 附 件 : 上证 50 等 权重 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 同摘 要 ........................................ 26


1 一 、重 要声 明与 提示 上证 50 等权 重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简称 “ 本基 金 ”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1 号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的内容 与格 式〉 》和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证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的规定 编制 ,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 的董事 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保证 本报 告书 中基 金财 务会计 资料 等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诺 其中不 存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 和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对 本基金 上市 交易及 有关 事项 的意 见, 均不表 明对 本基 金的 任何 保证。 凡本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未涉 及的 有关 内容, 请投 资者 详细 查阅 刊登于 2012 年 7 月 19 日 《证券 时报 》 和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网站 (www.yhfund.com.cn ) 上的 《上证 50 等 权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2 二 、基 金概 览 (一)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简称:50 等权 。 (二) 二级 市场 交易 代码 :510430 。 (三) 基金 申购 、 赎 回简 称:50E 申赎 。 (四) 申购 、 赎 回代 码:510431 。 (五)2012 年 9 月 17 日 基金份 额总 额:1,179,924,510.00 份。 (六)2012 年 9 月 17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1.000 元 。 (七) 本次 上市 交易 份额 :1,179,924,510.00 份。 (八)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九) 上市 交易 日期 :2012 年 9 月 24 日 。 (十) 基金 管理 人: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十一 )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十二 ) 上 市推 荐人 : 无 。 (十三 ) 申 购赎 回代 办券 商 (以 下简 称 “一 级交 易 商 ”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东 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金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平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西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原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第一 创业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等 16 家 证 券公司 。


3 三 、基 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一) 本基 金上 市前 基金 募集情 况 1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的 核 准 机 构 和 核 准 文 号 :2012 年 6 月 8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783 号文 。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式 。 3 、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 4 、发 售日 期: 本基 金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 起至 2012 年 8 月 17 日止 通过 销 售机构 公 开进行 发售 。 本 基金 的发 售方式 有三 种--- 网 上现 金 认购 、 网下 现金 认购 和网 下股票 认购 。 其 中, 网下 现金 认购 期间 为 2012 年 7 月 23 日 起至 2012 年 8 月 17 日 , 网下 股票 认购期 间为 2012 年 7 月 23 日至 2012 年 8 月 17 日, 网上 现金 认购期 间 为 2012 年 8 月 15 日至 2012 年 8 月 17 日。 5 、发 售价 格:1.00 元人 民币。 6 、 发 售期 限: 网 下现 金发 售 20 个工 作日 , 网 上现 金 发售 3 个 工作 日, 通 过发 售代理 机 构进行 网下 股票 认 购 20 个 工作日 。 7 、发 售方 式: 投资 人可 选 择网上 现金 认购 、网 下现 金认购 和网 下股 票认 购 3 种方式 。 8 、发 售机 构 (1 ) 直销 机构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的网下 现金 认购 。 (2 ) 代销 机构 本 基 金 的 网 下 现 金 发 售 和 网 下 股 票 发 售 的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为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西 南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长江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航证 券有 限 公 司、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 盛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安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德 邦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 ( 浙江 ) 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原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恒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宏源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大通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江 海证券 有限 公司、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华宝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长城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爱建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西 部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融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泰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 莞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4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只参与 网下 现 金 发售业 务) 、第 一创 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本 基 金 的 网 上 现 金 发 售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资 格 的 证 券 公司办 理。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上证 5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 起向 全社 会公开 募 集, 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 募集工 作顺 利结 束。 经 安 永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验资 , 截至 二零 一 二年八 月二 十三 日止 , 上 证 5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已 收到 首次募 集扣 除 认购费 后的 净认 购金 额为 人民币 1,135,179,000.00 元, 折合 1,135,179,000.00 份基金 份额 ; 网下现 金直 销方 式认 购款 项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为人民 币 56,116.00 元 , 折合 56,116.00 份基金 份额 ; 由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划 转至 上 证 50 等 权重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证 券账户 的有 效股 票认 购数 量按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的均 价计算 的净 额 为人民 币 44,689,394.00 元, 折合 44,689,394.00 份基金 份额 。 上述 合计 折 算成基 金份 额为 1,179,924,510.00 份 。截至 2012 年 8 月 23 日 止, 首次募 集扣 除认 购费 后的 实收基 金现 金 部分为 人民 币 1,135,235,116.00 元已 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开 立的 本基 金托 管专 户, 募集 的实 收基 金股 票部 分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 海分公 司划 转至 本基 金 开 立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3,752 户, 按照 每份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 值 1.00 元人 民币计 算, 本次募 集期 间募 集金 额 ( 含所募 集股 票市 值) 和利 息结转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 1,179,924,510.00 份, 已全 部计 入相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归 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以 下简 称 “ 本公 司 ”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 )及 本 公司的 基金 从业 人员 没有 认购本 基金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所 发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 中支付 。 按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上 证 5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已 符合基 金合 同 生效条 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向中 国 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备 案手 续, 并 于 2012 年 8 月 23 日 获书面 确认 , 基金合 同自 该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本 基金 管理人 开始 正 式 管理本 基金 。 (三) 基金 上市 交易 1 、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证 基 字[2012]62 号。 2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2 年 9 月 24 日。 3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4 、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50 等权 。 5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码:510430 。


5 投资者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本基 金的 二级 市场 交易。 6 、基 金申 购 、 赎回 简称 :50E 申赎 。 7 、申 购 、 赎回 代码 :510431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指 定 的 一 级 交 易 商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一 级交易 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目前本 基金 的一 级交 易商 包括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发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金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原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第 一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 16 家证 券公 司 。 8 、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1,179,924,510.00 份 。 9 、未上市交易份 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 , 不存在 未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6 四 、持 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前 十名 持有 人 (一)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 2012 年 9 月 17 日,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户 数 为 3,752 户, 平均 每户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为 314,479 份( 小数 位以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整数 位) 。 (二)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 2012 年 9 月 17 日,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结 构如 下: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为 917,294,221.00 份 , 占基金 总份 额 的 77.74% ; 个人投 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为 262,630,289.00 份, 占基 金总 份额 的 22.26% 。 (三) 前十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情况 : 截至 2012 年 9 月 17 日, 前十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情况 如 下表 。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基 金份 额( 份) 占场内 总份 额比 例(% ) 1 信诚人寿 保险有 限公司 50,010,000.00


4.24


2 徐金霞 50,000,000.00


4.24


3 宏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50,000,000.00


4.24


4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41,004,920.00


3.48


5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40,000,000.00


3.39


6 海通创新 证券投 资有限 公司 40,000,000.00


3.39


7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40,000,000.00


3.39


8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40,000,000.00


3.39


9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36,000,000.00


3.05


10 中原-建 行-中 原证券 炎黄 一号精选 基金集 合资产管 理计划 30,004,200.00


2.54





7 五 、基 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王 珠林 总经理 :王 立新 设立日 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 业大 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 方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设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工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业 执照文 号:440301103790705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股东及 其出 资比 例: 出资单 位 出资比 例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9%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1% 山西海 鑫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1% 合计 100% 联系人 :刘 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2 、经 营概 况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 ,是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证监基 金字 [2001]7 号文 )设 立的 全国 性资产 管理 公司 ,注 册资 本为 2 亿 元人 民币 。 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基 金管理 人共 管 理 24 只 基金 , 公募 基金 管理 资产 规模 约 730.83 亿元。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24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如 下 : 银华 优势 企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 保 本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富裕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核 心价 值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华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华 优质 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 道 琼斯 88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 华领 先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华全 球核 心优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内 需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银华和 谐主 题 8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 沪 深 3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银 华 信用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银 华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成长 先锋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华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银华中 证等 权 重 9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银 华永 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消费 主题分 级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中 证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永泰 积极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银华 中小 盘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此外,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2 年 7 月 9 日至 2012 年 8 月 3 日发 售了 银华 纯债 信用主 题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银华 纯债 信用 主题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同 已 于 2012 年 8 月 9 日生 效 ,实际 募集 规模 为 19.45 亿元;本 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2 年 7 月 23 日至2012 年 8 月24 日发 售了 银 华上 证 5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银华上 证 50 等 权重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2 年 8 月 29 日生效 ,实 际募 集规 模 为 2.86 亿 元。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 经 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 实维 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 公 司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和 “ 薪酬与 提名 委员 会”2 个 专业委 员会 , 有针 对性 地 研究公 司在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政 策 , 并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 公司运 作的 监督 。 公司监 事会 由 3 位 监事 组 成, 主要 负责检 查公 司的 财务以 及对 公司 董事 、 高 级管理 人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 经营 运作 需要设 置投 资管 理部 、 量化 投资部 、 研究部 、 市 场营 销部、 高端 客户部 、 国 际合 作与 产品 开发部 、 境 外投 资部、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 交易管 理部 、 固 定收 益部 、 养老 金业 务部、 运作 保 障部、 信息 技术 部、 总 经 理 (董 事会) 办 公室 、 人 力资 源部 、 行 政 财务部 、 深圳 管理部 、 监 察稽核 部 等 18 个职 能部 门 , 并 设有 北京 分公司 。此 外, 公司 还设 有 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境 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特定 资产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3 个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分别 负责 指导 基金及 其他 投资 组合 的运 作,确 定基 本 的投资 策略 。 各部门 主要 职能 如下 : 投资管 理部 :根 据 A 股 基 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原则进 行投 资。 量化投 资部 : 基金 的投 资 管理 (包 括指 数基 金、ETF 及 主动 量化 基金 的管 理 ) 、 数量 化 投资策 略和 模型 研究 与开 发、量 化产 品的 设计 和创 新、为 其他 部门 提供 金融 工程支 持。 研究部 :负 责宏 观、 策略 、行业 和公 司研 究。 市场营 销部 :负 责营 销策 划、客 户服 务、 市场 推广 、基金 销售 、销 售渠 道管 理等 工 作 。 高端客 户部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业务 (包 括特 定多 个客户 资产 管理 业务 ) 产 品营销 、 公 募基金 的高 端客 户直 销、 公司 大 客户 服务 、协 助公 司新业 务的 策划 及营 销等 工作。 国际合 作与 产品 开发 部: 负责开 展对 外合 作及 新产 品的开 发工 作。


9 境外投 资部 :负 责公 司 QDII 产品 的投 资管 理, 并协 助 QDII 产 品的 设计 、发 行 等工作 。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 负责 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 业务 , 包 括特定 多个 客户 资产 管理 业务 ; 协 助 组织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 务的产 品设 计和 市场 营销 工作; 企业 年金 基金 投资 管理; 理财 产品 投资顾 问; 社保 基金 产品 投资管 理;QFII 投资 顾问 。 交易管 理部 :负 责公 司所 有产品 的交 易管 理工 作。 固定收 益部 :负 责固 定收 益产品 的投 资、 研究 。 养老金 业务 部 : 负 责企 业 年金业 务的 市场 开发 、 客 户维护 和产 品推 广 ; 负 责 全国社 保基 金和地 方社 保基 金等 养老 金业务 的市 场开 发、 客户 维护和 产品 推广 。 运作保 障部 :负 责公 司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资金 清算 、会计 核算 、估 值。 信息技 术部 :负 责公 司电 脑信息 技术 的开 发、 维护 及基金 后台 运作 支持 工作 。 总经理 ( 董事 会) 办公 室 : 负 责公 司董 事会 相关 工 作, 负责 文档 、 印 鉴管 理 , 公 司品 牌 建设、 市场 调研 以及 其他 行政工 作。 人力资 源部 :负 责公 司人 力资源 管理 工作 。 行政财 务部 :负 责公 司财 务管理 、会 计核 算, 行政 、后勤 等相 关工 作。 深圳管 理部 : 负 责公 司财 务管理 、 会 计核 算、 税务 报送 , 与主 管机 关及 相关 单位的 联络 沟通, 以及 其他 行政 工作 等。 监察稽 核部 : 负责 揭示 、 控制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 , 对公司 管理 和基 金运 作合 法合规 性进 行全方 位的 监察 稽核 ,督 促公司 内部 管理 制度 的执 行,处 理日 常法 律事 务、 信息披 露 事 务 。 北京分 公司 :负 责所 辖区 域内的 行政 管理 。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及咨 询电 话:凌 宇翔 ;010-58163096 。 截至 2012 年 8 月 20 日, 公司共 有员 工 278 人 ,其 中 139 人具 有硕 士以 上学 历, 11 人具有 博士 以上 学历 。公 司主要 业务 部门 人员 大部 分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3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周大鹏 先生 ,硕 士学 位; 毕业 于 中国 人民 大学 ;2008 年 7 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曾 担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投 资部 研究 员及基 金经 理助 理等 职。 自 2011 年 9 月 26 日 起担 任银 华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经 理,自 2012 年 8 月 23 日起 兼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2 年 8 月 29 日起 兼任 本 基金之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 (二) 基金 托管 人情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10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之一 。中 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 承继 了原中 国建 设银 行的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产 和负 债 。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票代 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联 合交易 所主板上 市,是中 国四大 商业银行 中首家在 海外公 开上市的 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 中 国建设 银 行又作 为第 一 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 生指 数 。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 A 股 在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已发 行股 份 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1 年9 月30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17,723.30 亿 元, 较 上年 末增长8.90% 。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 九个月 , 中国 建设 银行 实 现净利 润 1,392.07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 增 长 25.82% 。年 化平 均资 产回报 率为 1.64% ,年 化 加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为 24.82% 。利 息 净收 入 2,230.10 亿元,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 22.41% 。 净 利差 为 2.56% , 净 利息 收 益率 为 2.68% , 分别较 上年 同期 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分点。 手续 费及佣 金净 收入 687.92 亿 元,较 上年 同期增 长 41.3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 在香 港 、 新 加坡 、 法 兰克福 、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志 明 市 及悉 尼设 有分行 , 在 莫斯 科、 台 北 设有代 表处 , 海 外机构 已覆 盖到 全 球 13 个国家 和地 区, 基本 完成 在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 络布局 ,24 小 时不间 断服 务能 力和 基本 服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中 国建设 银行 筹建 、设 立村 镇银 行 33 家, 拥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 建行 伦敦、 建信 基金、 建信金 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 建信 人寿、 中 德住房 储蓄 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为客 户提 供一 体化 全面金 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中国建设 银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支 持和广 泛认 可。2011 年 上半 年,中 国建设 银行主 要 国际排 名位 次持 续上 升, 先后荣 获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50 多 个重要 奖项 。 中国 建设 银行 在英国 《银 行家 》2011 年 “世界 银行 品牌 500 强” 中位列 第 10 , 较去 年上 升 3 位; 在美 国《财 富》 世 界 500 强中 排名 第 108 位,较 去年 上 升 8 位。 中国 建设 银行 连 续第三 年获 得香港 《亚 洲公 司治 理》 杂志颁 发的 “亚 洲企 业管 治年度 大奖 ”, 先后 摘得 《亚洲 金融 》 、 《财资 》 、 《欧 洲货 币》 等颁发 的 “ 中国 最佳 银行 ” 、 “ 中国 国内 最佳 银行 ” 与 “ 中国 最佳 私人银 行” 等奖 项。


11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 下设 综合 制 度处 、 基 金市 场处 、 资产 托 管处 、 QFII 托管处 、 基 金核 算处 、 基 金清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和 投资托 管团 队、 涉 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老 金托管 服务 团队 、 养老 金 托管市 场团 队 、 上 海备 份 中心 等 12 个职 能处 室 、 团 队, 现有 员工 130 余 人。 自 2008 年以 来中国 建设 银行 托管 业务 持续通 过 SAS70 审计 , 并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2. 主要 人员情 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江 苏省分 行 、 广东省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营运 管理 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 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3. 基金 托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224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2011 年,中 国建设 银行以总分第 一的成绩 被 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 管 人》评为 2011 年度“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并 获和 讯 网 2011 年 中国“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奖。 (三) 上市 推荐 人 无 (四) 一级 交易 商 1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2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12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 、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路12 号 中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4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5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6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张耘 钒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7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淮海 中路98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 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400-888-8001 网址 www.htsec.com 8 、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9 、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13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10 、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1 、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12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3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4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5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16 、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耿 铭 客服电 话 967218 ; 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14 (五) 基金 验资 机构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注: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了本 土化 转制 , 即 从原有 的中 外合 作会 计师 事务所 转制 成为特 殊普 通合 伙企 业, 名称为 :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 其在 为本 基金 验资时 仍未 转制 ,故 验资 报告所 列名 称为 “安 永华 明会计 师事 务所 ”。


15 六 、基 金合 同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16 七 、基 金财 务状 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和 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本基金 截 至 2012 年 9 月 17 日的 资产 负债 表 ( 未经 审计) 如下 : 资 产 本报告 期末 2012 年 9 月 17 日 资 产: 银行存 款 118,476,728.97 结算备 付金 17,608,695.65 存出保 证金 -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43,447,515.00 其中: 股票 投资 43,447,515.00 债券投 资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 基金投 资 - 衍生金 融资 产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00,533,628.06 应收利 息 309,663.81 应收股 利 21,510.00 应收申 购款 - 其他资 产 124,080.84 资产总计


1,180,521,822.3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报告 期末 2012 年 9 月 17 日 负 债:


短期借 款 -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 衍生金 融负 债 -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 应付赎 回款 -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274,086.59 应付托 管费 54,817.32


17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 应付交 易费 用 424.91 应交税 费 - 应付利 息 - 应付利 润 - 其他负 债 50,973.07 负债合计 380,301.89 所有者权益: - 实收基 金 1,179,924,510.00 未分配 利润 217,010.44 所有者权益合计 1,180,141,520.4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 计


1,180,521,822.33 注:截至 2012 年 9 月 17 日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 元 ,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1,179,924,510.00 份。


18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 ( 一)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截至 2012 年 9 月 17 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情 况如 下: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43,447,515.00 3.68 其中: 股票 43,447,515.00 3.6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6,085,424.62 11.53 6 其他各 项资 产 1,000,988,882.71 84.79 7 合计 1,180,521,822.33 100.00 (二)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259,545.00 0.02 B 采掘业 9,070,705.00 0.77 C 制造业 8,827,024.00 0.75 C0 食品、 饮料 416,759.00 0.04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 属 4,996,017.00 0.42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3,414,248.00 0.29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 -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980,343.00 0.08 E 建筑业 2,507,553.00 0.21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852,600.00 0.07 G 信息技 术业 2,209,305.00 0.19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261,018.00 0.02 I 金融、 保险 业 18,361,174.00 1.56 J 房地产 业 118,248.00 0.01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19 合计 43,447,515.00 3.68 (三)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030


中信证 券 505,400 5,508,860.00


0.47 2 600000


浦发银 行 383,700 2,843,217.00


0.24 3 600050


中国联 通 595,500 2,209,305.00


0.19 4 601857


中国石 油 227,800 2,025,142.00


0.17 5 600036


招商银 行 189,400 1,918,622.00


0.16 6 601088


中国神 华 69,700 1,560,583.00


0.13 7 600585


海螺水 泥 97,300 1,460,473.00


0.12 8 600019


宝钢股 份 312,300 1,445,949.00


0.12 9 601398


工商银 行 383,100 1,436,625.00


0.12 10 600028


中国石 化 239,000 1,431,610.00


0.12 (四) 按券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截至 2012 年 9 月 17 日, 本基金 未持 有债 券 投 资。 (五)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明细 截至 2012 年 9 月 17 日, 本基金 未持 有债 券 投 资。 (六)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2 年 9 月 17 日 , 本 基金 前十名 证券 中没 有发 行主 体被监 管 部门立 案调 查的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证券 。 2 、本 基金 前十 名股 票中 , 没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 他各项 资 产构 成如 下 :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00,533,628.06 3 应收股 利 21,510.00 4 应收利 息 309,663.8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124,080.84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00,988,882.71


20 4 、权 证投 资情 况 截至 2012 年 9 月 17 日, 本基金 未持 有权 证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至 2012 年 9 月 17 日, 本基金 未投 资任 何权 证。 5 、本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截至 2012 年 9 月 17 日, 本基金 未持 有可 转换 债券 。 6 、本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 金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所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截至 2012 年 9 月 17 日, 本基金 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21 九 、重 大事 件揭 示 本基金 自合 同生 效至 本公 告书公 告前 未发 生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较 大影 响的 重大 事 件 。


22 十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之后 履行 管理 人职 责做 出以下 承诺 : (一) 严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以诚 实信 用 、 勤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二) 真实 、 准 确、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 露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 (三 ) 在 知悉 可能 对基 金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23 十 一、 基金 托管 人承 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严格遵 守《 基金 法》 及其 他证券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管 部 ,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证 券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管 人报 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等行 为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金 法 》 及其他 证券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在限 期内 ,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将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4 十 二、 基金 上市 推荐 人意 见 本基金 无上 市推 荐人 。


25 十 三、 备查 文件 目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证 5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上 证 50 等 权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上 证 50 等 权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四 )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 事 务所关于 申请 募集 上证 5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及 银华 上 证 50 等权 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的 法 律意 见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风险提 示 :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将 来表 现。 投 资有风 险, 敬请投 资人 认真 阅读 基金 的相关 法律 文件 , 并选 择适 合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的投 资品种 进行 投 资。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2 年 9 月 19 日


26 附件: 上证 5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邮政编 码:100738 法定代 表人 : 王 珠林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 ]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7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财 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 金认购 、 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决 定 和 调 整基 金 的 除 调 高托 管 费 率 和管 理 费 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 更换 登记 结算机 构 , 获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并对登 记结 算机构 的代 理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0.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并依 据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检查 和处理 ; 11.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证 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依 法募 集基 金; 15.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 律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1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7.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28 1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清 单;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对价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规 定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及 时、 足额支 付投 资者申购 的份 额或赎 回的 股票、 现 金替代 金额 及现 金差 额;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9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 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28.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9.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30.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 ,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七)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30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31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 基金 认购 款项 和认 购股票 、 应付 申购 对价 和赎 回对价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十)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据 ,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而 有 所改变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32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二)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表 决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表 决意 见提 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三)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33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日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集 人审 核后 公告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四)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34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 一)可 分配 收益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是 指基 金净值增长率超出标 的指 数同期增长率以上的 部分 所对应的 基金资 产。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仅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收益 分配条 件的 前 提 下, 本基 金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12 次 ; 3. 基于 本基 金的 性质 和特 点,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不须 以弥补 亏损 为前 提, 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有 可能 低于 面值 ;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仅为现 金分 红方 式; 6 .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核 定的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超过 标的 指数同 期增 长率 达 到 1% 以 上, 基 金 管理人 即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数 额的 确定 1. 在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


35 基金净值 增长 率=( 基 金收 益评价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上市 前一 日基金 份额 净值-1) ×100%( 期间 如发生 基金份 额折算, 则以 基金份 额折 算日为初 始日 重新计 算; 期间如发 生基 金份额 拆分 ,则 以基 金份 额拆分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标的指数 同期 增长率 =( 基 金收益评 价日 标的指 数收 盘值÷基 金上 市前一 日标 的指数 收 盘值-1) ×100%( 期 间如发 生基金份 额折 算,则 以基 金份额折 算日 为初始 日重 新计算; 期间 如发生 基金 份额 拆分 ,则 以基金 份额 拆分 日为 初始 日重新 计算);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 金相 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 益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 标的 指数同期 增长率 当上述 超额 收益 率超 过 1%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分 配。 2. 计算 截至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本基 金的 可分 配收 益 , 并 根据前 述收 益分 配原 则确 定收益 分 配比例 及收 益分 配数 额。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分配 收益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 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基 金收益评价日(即可 分配 收益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 仲裁 费;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许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 体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10.基 金上 市初 费及 年费 ;


36 11.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12.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 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 金管 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 签署的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从 基金财 产中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支付 。 标的 指数 使用 费按前 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03% 的年 费率计 提。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伍 万元(50,000)。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 据相 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变更 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 费率和计 算方法 的,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依照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和计 算方 式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根 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 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 许可 使用费费 率和计 算方 法, 应按 照变 更后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给指 数许可 方。 此项 37 变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4. 除管 理费 、 托 管费 和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调高基 金管 理 费 率或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或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 一)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 在建仓 完成 后, 本基 金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同时,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 少量 投资 于部分 非成 份股 (包 括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一 级市 场 股票 (包 括首 次公开 发行 或增发 ) 、 债券 资产 ( 包括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 央行票 据、短 期融资 券、 回购、 中期票 据等) 、银行 存款( 包括银 行定期 存款 、通知 存款或 大额存 单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货 币市场 工具、 股指 期货、 权证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且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二)投 资限 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0%; (2)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有 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遵从 其规定 ;


38 (3)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4)本基 金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本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中 国证监会 相关 规定, 与基 金托管 人 在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 制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6)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不 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 倍的现 金;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格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所 报 告 所 交易 和 持 有 的 卖出 期 货 合 约情 况 、 交 易 目的 及 对 应 的证 券 资 产 情况 等。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8)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不受 《运 作办 法》 第 三十一 条的 下列 限制 : ① 一 只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 其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②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39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可 相 应 调整 禁 止 行 为 和投 资 比 例 限制 规 定 , 不 需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及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调 整或成 份 股 市场价 格变 化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 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对于因 上述(5)、(6) 项情 形导致 无法 投资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或备 选成 份股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严格 控制 跟踪 误差 的前 提下, 结合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进 行适 当替 代。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 一)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0 (3)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 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若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二)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估值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41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估 值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估值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三)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 一)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 解 散、 破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能 继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2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 一)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八份, 除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各 持两 份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 二)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登 记结 43 算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 为准。 ( 三)投 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