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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理财14天债A(380001)

中银理财14天债: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九月 中银理财 14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一、基金 合 同当事人 的 权利、义 务 (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与 义 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 金管理人和 监管机构依 法要求提供 的信息,以 及不时的更 新和补充, 并 保中银理财 14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 管理人的 权 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 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中银理财 14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17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 产 和基金管 理 人的财产 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分别 管 理,分别 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中银理财 14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 金 托管人的 权 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银理财 14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 收 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中银理财 14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17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决 的 程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 的 除 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1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中银理财 14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3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调 整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4 )在未来 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 形。 (二)会 议 召集人及 召 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中银理财 14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通知时间 、 通知内容 、 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出席开会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中银理财 14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情 况下,本基 金亦可采用 网络、电话 等其他非现 场 方 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 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中银理财 14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中银理财 14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 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中银理财 14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约束力。 三、基金 收 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1 、收益分配 原则 (1 )基金收 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 )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净 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 每日计算当 日收 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按 当日收益全 部分配,若 当日净收益 大于零时, 为投 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当 日 投资者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 配,累计收 益支付方式 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 红利 转基金份额) 方式。 若投 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 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者 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 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 期、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全部赎回的基金份额而言, 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 益外, 投资者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 (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上一运作期期 末的基金收益;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 工作日起享 有基金的分 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 金份 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 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 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 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 不再另行公告。 四、基金 费 用与税收 中银理财 14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中银理财 14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 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经注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 财 产的投资 范 围和投资 限 制 ( 一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 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次级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 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中银理财 14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二 ) 投资限 制 1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3 )剩余期 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 级在 AAA 以 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定期 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 )非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 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34 天; (2 )投资于 同一公司发 行的短期企 业债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 (5 ) 存放在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中银理财 14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 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2 )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豁 免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资 券,其发行 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级 和 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3 )同一发行 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 )本基金持 有短期融资 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 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 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中银理财 14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 资 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本 基 金按以下 方 式进行估 值 :


1 、本基金估 值采用摊余 成本法,即 估值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 示,按票面 利率或协议 利 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 避免 采用“摊余成 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影 子定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 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 估值程 序 1.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 后 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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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摘要 19 2. 基金日常 估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值 后,将 估值 结果签 章后 以 双 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至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 合 同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 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 》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 金 合同》的 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 作日不满 200 人; 4 、基金资产 净值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 5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中银理财 14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 金 财产清算 剩 余资产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 金 财产清算 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 金 财产清算 账 册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 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 合 同存放地 和 投资者取 得 基金合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银理财 14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