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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货币A(110006)

易基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9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九月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2004 年12 月27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 关于 同意 易方 达货 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基 金字[2004]217 号 )和 2004 年 12 月 29 日 《关于 同意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 金募 集时 间安排 的确 认函 》 ( 基金 部 函[2004]213 号) 的核 准 ,进行 募集 。 基金合 同 于2005 年2 月2 日正式 生效 。本 基金 是契 约型开 放式 货币 市场 基金 。 基 金 管理 人 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资有 风险,投 资者 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投 资者 购 买货 币市 场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基 金管 理 人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基 金投 资组 合 报告 和基 金业 绩 中 的数 据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除非 另有说 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2 年 8 月 2 日, 有关 财务 数 据截止 日 为 2012 年6 月 30 日, 净值 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2 年6 月30 日 。 (本报 告中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5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8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9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一) 基本 情况 ........................................................................................................ 13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 14 (三) 证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 15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16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 17 五、相关服务机 构 .................................................. 18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18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43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 44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4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4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 44 (二)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 44 (三)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 45 (四) 基金 份额 分级 ................................................................................................ 45 (五)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 46 (六)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 47 (七)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47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II (八)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 48 ( 九)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48 (十)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 49 (十一 )巨 额 赎 回的 认定 及处理 方式 .................................................................... 49 (十二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50 七、基金转换 ...................................................... 51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 51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 52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 53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53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 53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 54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 55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 55 (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56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56 九、基金的投资 .................................................... 58 (一) 投资 目标 ........................................................................................................ 58 (二) 投资 范围 ........................................................................................................ 58 ( 三) 投资 理念 ........................................................................................................ 58 (四) 投资 策略 ........................................................................................................ 59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 59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 59 (七) 投资 决策 ........................................................................................................ 60 (八) 投资 组合 限制 ................................................................................................ 60 (九) 禁止 行为 ........................................................................................................ 62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 62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 62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62 十、基金的业绩 .................................................... 67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III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9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69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70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70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与 处分 ................................................................................ 7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71 (一) 估值 目的 ........................................................................................................ 71 (二) 估值 日 ............................................................................................................ 71 (三) 估值 对象 ........................................................................................................ 71 (四) 估值 方法 ........................................................................................................ 71 (五) 估值 程序 ........................................................................................................ 72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72 (七) 估值 错 误 的处 理方 式 .................................................................................... 7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一) 收益 的构 成 .................................................................................................... 73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 73 (三) 收益 分配 的确 定与 公告 ................................................................................ 74 (四)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 7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4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 74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 76 (三) 基金 税收 ........................................................................................................ 7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77 (二) 基金 审计 ........................................................................................................ 7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8 (一) 招募 说明 书 .................................................................................................... 78 (二) 定期 报告 ........................................................................................................ 78 (三)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79 (四)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 80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IV 十七、风险揭示 .................................................... 80 (一) 市场 风险 ........................................................................................................ 80 (二) 管理 风险 ........................................................................................................ 81 (三) 流动 性风 险 .................................................................................................... 81 ( 四)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82 (五) 其他 风险 ........................................................................................................ 82 十八、差错处理 .................................................... 82 (一) 差错 类型 ........................................................................................................ 82 (二) 差错 处理 原则 ................................................................................................ 82 (三) 差错 处理 程序 ................................................................................................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84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5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85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88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 90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91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 95 (六) 争议 的处 理 .................................................................................................... 96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9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97 (二)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 97 (三) 基金 资产 保管 ................................................................................................ 99 (四) 基金 资产 的财 务处 理 .................................................................................. 101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102 (六)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 .................................................................................. 102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 10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V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5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1 一 、绪


言 本 《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货 币市场 基金 管 理暂行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暂行规 定》 ) 、 《 关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等相 关问 题的 通知》、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编 报规 则》 第 5 号 《 货币 市场 基 金信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2 二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合 同: 指《 易方达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 合同》及 对该合同 的任何 修订 和补充 《托管 协议 》: 指《 易方达货 币市场基 金托管 协议》及 对该协议 的任何 修订 和补充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月1 日起 施行 的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对 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自2004 年7 月1日 起施 行的《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 及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5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自2004 年7 月1日 起施 行的《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及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自 2004 年 7 月1日 起施 行的《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暂行 规定 》 : 指 2004 年 8 月 16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发布并 施 行的《 货币 市场 基金 管理 暂行规 定》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本基金 、基 金: 指依据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易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基 金管理人 委托办理 本基金 申购、赎 回和其他 基金业 务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机构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3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基 金管理人 或接受基 金管理 人委托代 为办理本 基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依 据有关规 定办理本 基金申 购、赎回 和其他业 务的机 构,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按有关 规定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编制 并公 告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 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 担义务 的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可 以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可 以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法人 、社会 团体 、其 它组 织或 投资主 体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开始发售 之日起 到基金份 额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时间段 , 最 长不 超过3 个 月 (本 基金 的募 集期 自 2005 年 1 月 4 日到2005 年1 月 25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本 基金达到 规定的条 件后, 并按规定 办理了验 资和备 案手 续、得 到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 存续期 限: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 的申请 日 认购: 指在募 集期 内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金 投资者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投资者 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换: 基金 转换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按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条件 将其 持有 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转 为同一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另一 只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份 额等 级: 本基金 自 2006 年 7 月 18 日起分 设两 级基 金份 额:A 级 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4 份额和 B 级 基金 份额 。两 级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 收取 不同的销 售服务费 并分别 公布基金 日收益和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基金代 码: A 级基 金代 码110006 ,B 级基金 代 码110016 A 级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等 级 B 级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0.01%年 费率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等 级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所购买 的各类证 券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和 基金应 收的 申购款 项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以 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收 益的 过程 摊余成 本法 : 指估 值对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 按票面利 率或商定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 ,在其 剩余期限 内平均摊 销,每 日计 提收益 。 基金日 收益 : 指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 指以最 近七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指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系列 服务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5 三 、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28 楼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陈 晓梅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2.股权 结构 :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 投 资控 股 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 人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长。 曾任中 国南 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 科长、 科长, 广东 省烟 草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 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6 公司董 事、 副总 裁,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兼总裁 、 副 董事 长兼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资 理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员兼 监察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理 兼市 场部 总经 理、 公司副 总裁 、 常 务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兼 任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现 任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常务 副总 经理 , 兼 任广 发信德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邓斌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副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信托 管理一 部总 经理 、 广 东粤 财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杨力先 生 ,EMBA , 董 事 。 曾任美 的集 团空 调事 业部 技术主 管 、 企 划 经 理 , 佛 山顺德 百年 科技有 限公 司行 政总 监 , 美 的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 区域 经理 , 佛 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司 董事 、 副总经 理 , 长 虹空调 广州 营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战略 总监 、 董 事、副 总裁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首席 战略 官。 谢亮先 生,EMBA ,董 事。 曾任 53011 、53061 部 队财 务部门 助理 员, 广州 军区 生产管 理 部财务 部门 助理 员、 处长 , 广 东省 广晟 资产经 营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计划 财务部 部长 。 现 任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谢石松 先生 , 法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 。 现 任中 山大 学 法学院 教授 、 国际 法研 究 所所长 , 兼 任中国 国际 私法 学会 副会 长, 武汉 大学 法学院 、 西 北政法 大学 兼职 教授 ,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委 员会 成员 ,上 海、 广州、 深圳 、厦 门、 珠海 、佛山 、肇 庆 、 惠州等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 王化成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教 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独立 董事 。 曾任 广东 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 中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 教授 、 金融 系主 任兼 教授 及博 士生导 师。 现任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 任交 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7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市场拓 展部 总经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南 师范 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现任 广州 国际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广 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经 营有 限公 司党支 部书 记 、 董 事长 兼总 裁,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 兼) 、 广州 银行 副 董事长 ( 兼)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经 理。 张优造先生,MBA ,常务副 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 司发行 上市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业 务部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经 理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 事 兼副总 裁。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肖坚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 港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粤 信(香港)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 副 经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 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兼任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专户投 资总 监、 专户 首席 投资官 、 基 金科 翔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策略 成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投 资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陈志民 先生 , 法 学硕 士、 公共管 理硕 士, 副总 裁。 曾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信托 部经 理助理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投资部 副总经 理( 主管研 究)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机构 理财部 总经 理 、 基金 投资 部总经 理 、 总 裁 助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总监 及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金 投资 总监 、 基 金首 席投资 官、 基金 科翔 基金 经理、 基金 科瑞 基金 经理 、 基金 科汇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积极成 长基 金基金 经理 、 机构理 财部 投资经 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副总裁 。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总裁 。 曾 任中 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 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兼 华 东 区大 区 销 售 经理 及 南 京 分公 司 总 经 理 、上 海 分 公 司总 经 理 兼 南 京分 公 司 及 成都 分 公 司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上海 分公 司和南 京分 公司 以及 成都 分公司 的总 经理 、 市 场总 监兼上 海分 公司 和南京 分公 司以 及成 都分 公司的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司 副总裁 。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8 张南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督 察长 兼监察 部总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2.基金经理介绍 马喜德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金营 运部 人民 币交 易处 投资经 理 、 金融市 场部 固定 收 益 处高 级投资 经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投资经 理 、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08 年7 月1 日至 2012 年2 月28 日) 。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收益 部总 经理助 理、 易方达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自 2008 年7 月1 日起) 、 易 方达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理 (自 2012 年 5 月 3 日起) 、易 方 达永旭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2 年 6 月 19 日起 )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 林海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 2005 年 2 月 2 日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包括 : 刘晓 艳女 士、 肖坚 先生 、陈志 民先 生、 马骏 先生 。 刘晓艳 女士 ,同 上。 肖坚先 生, 同上 。 陈志民 先生 ,同上 。 马骏先 生 , 高 级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曾 任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 圳众大 投资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广 发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总裁 助理、 基金 科讯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首席投 资官 兼任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 司 人 民币合 格境 外 投资者(RQFII) 业务 负责 人 。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9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收益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基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 法 规、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2.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 ,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10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则 (1) 全面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必 须覆盖公 司的 所有部 门和 岗位,渗 透各 项业务 过程 和业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11 (2) 审慎性原 则: 内部控 制的 核心是有 效防 范各种 风险 ,公司组 织体 系的构 成、 内部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 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原 则: 公司根 据业 务的需要 设立 相对独 立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 公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 有效性原 则: 各种内 部管 理制度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应是所 有员 工严格 遵守 的行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6) 适时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应 具有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经 营战 略、经 营方 针、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7) 成本效益 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力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 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营业 务 和 管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 的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 务授权 范围 内 进行 。 公 司重 大业务 的授 权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授 权 要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或 取消 授权 。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12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 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13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 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规 范有 效运行 。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 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金 托管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14 1912 年 2 月 ,经孙 中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 后履 行中 央银 行、 国际汇 兑银 行 和 外贸 专业 银行职 能 , 坚 持以服 务社 会民众 、 振兴 民 族金融 为己 任, 稳健 经营 , 锐意 进取 , 各 项业 务取 得了长 足发 展。 新中 国成 立后, 中国 银行 长期作为国家外汇 专业银 行,成为我国对外 开放的 重要窗口和对外筹 资的主 要渠道。1994 年, 中国 银行 改为 国有 独 资商业 银行 。2003 年 , 中 国银行 启动 股份 制改 造 。2004 年 8 月,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挂 牌成立 。2006 年6 月、7 月, 先 后在 香港 联交 所和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成功 挂牌 上市 ,成 为国 内首家 在境 内外 资本 市场 上发行 上市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银 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中国 内地 、香 港澳 门台 湾及 31 个 国家和 地区 为客 户提 供全 面的金 融服 务 , 主要 经营 商业银 行业 务 , 包括 公司 金融业 务 、 个 人 金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 并通 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 国际开 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通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集 团保 险及 中银 保险 经营保 险业 务 , 通 过全 资子 公司中 银集 团投 资从 事直 接投资 和投 资 管理业 务, 通过 控股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 通 过中 银航 空租赁 私人 有限 公司经 营飞 机租 赁业 务。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 稳 健经营 的理 念、 客户 至 上的宗 旨 、 诚 信为本 的传 统和严 谨细 致的 作风 , 得 到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 可和 赞 誉 , 树 立 了卓越 的品 牌形 象 。2010 年度 , 中 国银 行被Global Finance ( 《环 球金 融》 ) 评 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 佳公 司贷 款银 行和 最佳外 汇交 易银 行, 被 Euromoney ( 《 欧洲 货币 》 ) 评 为 2010 年度 房地产业 “中 国最佳 商业 银行” , 被英国 《金融 时报 》评为最 佳私 人银行 奖, 被 The Asset ( 《财资》 )评为 中国 最佳 贸易融资 银行 ,被 Finance Asia ( 《金融 亚洲》 )评 为中国最 佳私 人银行、 中国 最佳贸 易融 资银行, 被《21 世 纪经济 报道》评 为亚 洲最佳 全球 化服务银 行、 最佳企 业公 民 、 年度 中资 优秀私 人银 行品 牌。 面对 新的历 史机 遇 , 中国 银行 将积极 推进 创 新 发展、 转型 发展 、跨 境发 展,向 着国 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目 标不 断迈 进。 (二)基 金托管 部 门及主要 人员情 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 正式将 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 下设 覆盖集 合类 产 品、 机 构类产 品、 全 球托 管产品 、 投资 分析 及监 督 服务、 风 险管 理与 内控、 核算估 值、 信 息 技术、 资金 和证 券交 收等 各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现有 员工 120 余 人。 另外 , 中 国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15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 对 多专 户、 一对一 专户 、社 保基 金、 保险资 产 、 QFII 资 产、QDII 资产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信托 资 产、 年 金资 产、 理 财产 品、 海外人 民币 基金 、 私 募基 金等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 2010 年末中 国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托管的 资产 突破 万亿 元, 居同业 前列 。 (三)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情 况 截至 2012 年3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 国泰 金鹿 保本混 合、 国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国泰 区位 优势股 票、 国投 瑞银 稳定 增利债 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 富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华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 二号 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 夏行业 股票(LOF) 、 嘉实超 短债债 券、 嘉实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 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 方达 平稳 增长混 合、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货币、 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证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万家 稳健 增利 债券 、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 华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 力平 衡混合 、景 顺长城优 选股 票、景 顺长 城货币、 景顺 长城鼎 益股 票(LOF) 、泰 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股 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泰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达 宏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华泰 柏瑞盛 世中 国 股 票、 华 泰柏 瑞积 极成 长混 合、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华 泰柏 瑞货 币、 华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南方 高增 长股 票(LOF) 、 国 富潜 力组 合股 票、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国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 华安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民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 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利 债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中 小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证 大宗 商品股 票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证 中小 盘交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16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泰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 、 易 方达医 疗保 健行业 股票 型 、 景顺 长城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国泰 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诺 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 泰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股 票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合 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泰信 中证200 指 数、 大 成内 需增 长 股 票型、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合 型、 招 商深 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 商深 证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深 证基本 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宝 兴业 上证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 嘉实 信用债 券型 、 平 安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股 票型 、 海 富通 国策 导 向股票 型 、 中 邮上 证380 指数增 强型 、 泰达宏 利中 证 500 指数 分 级 、 长 盛同 禧信用 增利 债 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 嘉实 安心货 币市 场 、 上投摩 根健 康品 质生 活股 票型、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 数分 级、 招 商优 势企 业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国泰 中小 板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国 泰中小 板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景顺 长城 优 信增利 债券 型、 诺德 周期 策 略股票 型、 长盛 电子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嘉实 海外 中国股 票(QDII) 、 银华 全球 优选(QDII-FOF) 、 长 盛环 球景气 行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型(QDII)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企 业股 票 型(QDII) 、 信诚金 砖四 国积 极配置(QDII) 、 海富 通 大 中华精 选 股 票型 (QDII)、 招商标 普金 砖四 国指 数(LOF-QDII ) 、 华 宝兴业 成熟 市场 动量 优选 (QDII ) 、 大 成标 普500 等 权重指 数 (QDII) 、 长 信标 普 100 等权 重 指数(QDII ) 、 博时 抗通胀 增强回报 (QDII ) 、 华安大 中华升级 股票 型(QDII ) 、 信诚全球 商 品主题 (QDII ) 、 上投 摩根 全球天 然资 源股 票型 、 工 银瑞信 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股票型 (QDII ) 等147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覆盖了 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合型 、 货 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 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 管业务 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 制 定并 逐 步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17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安装 了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 了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国 银行 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五)托 管人对 管 理人运作 基金进 行 监督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18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6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20 号B 座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贸大 厦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王 璟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19 网址:www.efunds.com.cn 2.代销 机构 (以 下排 序不 分先后 ) (1) 中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侯 燕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均山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吴 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2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广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8) 上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张 萍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2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浦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 高 天、 于慧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0) 深圳发 展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青 联系电 话:0755-820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1) 民生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 大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2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平安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芮 蕊 联系电 话:0755-2587975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25879453 网址:bank.pingan.com (14) 北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江苏银 行 注册地 址: 南 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法 晓宁 联系电 话:025-58587018 、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23 传真:025-58587038 网址:www.jsbchina.cn (16) 东莞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 叶 德森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华夏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蒋 驰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8) 杭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9)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大 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6 层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24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021-38576977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20)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城 区南 城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城 区旗 峰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黄 飞燕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1) 广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2) 广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3) 申银万 国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25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4) 中信建 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5) 华泰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深 圳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旅 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 深圳 ) 网址:www.htsc.com.cn (26) 招商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 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2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7) 银河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 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海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29) 安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 国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27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31) 国泰君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32) 东莞证 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张 巧玲 联系电 话:0769-2211655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69-96113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9423 网址:www.dgzq.com.cn (33) 中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28 网址:www.citic.com


(34) 兴业证 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联系电 话:021-3856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5) 长江证 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6) 长城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37) 光大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29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8) 中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39) 平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0) 华福证 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30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41) 瑞银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联系人 :牟 冲 联系电 话:010-58328112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9228748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2) 江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3) 信达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 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44) 西部证 券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31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联系电 话:029-87416787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1701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5) 财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徐 轶青 联系电 话:0571 -87822359 客户服 务电 话:96336 ( 浙 江) 、400-869-6336 (全 国 ) 网址:www.ctsec.com (46) 财富证 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业务投 诉电 话:0731-8440335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7) 南京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徐 翔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201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48) 中信证 券( 浙江 )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联系电 话:0571-860788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49) 湘财证 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联系电 话:021-6863451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50) 广州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33 (51) 国联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国联 大 厦6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02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52) 国都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53) 国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54) 山西证 券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34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55) 齐鲁证 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qlzq.com.cn (56) 中金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马 强 联系电 话:010-85679888-6014 网址:www.cicc.com.cn (57) 东吴证 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58) 中银国 际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3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59) 华西证 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深圳 总部 )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金 达勇 联系电 话:0755-830257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60) 国元证 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陈 琳琳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61) 东方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173 网 址:www.dfzq.com.cn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36 (62) 东北证 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 锴 联系电 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63) 第一创 业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联系电 话: 0755-25832852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4) 华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5161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400-80-965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65) 渤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37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66) 方正证 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联系电 话:0731-85832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67) 中原证 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楼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68) 西南证 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联系电 话:023-637862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311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38 网址:www.swsc.com.cn (69) 万联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70) 东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 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519-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588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71) 东兴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246 网址:www.dxzq.net.cn (72) 中航证 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39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73) 中信万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74) 日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孔 佑杰 联系人 : 文 思婷 联系电 话:010-839917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75) 华宝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联系人 :宋 歌 联系电 话:021-5012208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40 网址:www.cnhbstock.com (76) 厦门证 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77) 宏源证 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78) 金元证 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79) 世纪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4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80) 天源证 券 注册地 址: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关 键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传真:0755-33329815 网址:www.tyzq.com.cn (81) 新时代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A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82) 民族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42 网址:www.e5618.com (83) 华龙证 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4890208 传真:0931-4890118 网址:www.hlzqgs.com (84) 中山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李 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5) 红塔证 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86) 华融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三 层、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陶 颖 联系电 话:010-5856804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43 (87) 财富里 昂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68777877 网址:www.cf-clsa.com (88) 国盛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陈 明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197-86265337 网址:www.gsstock.com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2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44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 北京 市德 恒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12 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话:86-10-52682888


传 真:86-10-52682999 经办律 师: 王丽 、徐 建军 联系人 :王丽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方 经贸 城东 三办 公楼 15 层、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周刚


联系人 :许 建辉


六 、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 回 (一)基 金投资 者 范围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法律 、法 规、 规章 禁止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除外 ) 。 (二)申 购、赎 回 的场所 1. 基金管 理 人 的直 销网 点 及 网上交 易系 统(www.efunds.com.cn) ;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45 2. 各代销 机构 开办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的营 业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予 以公 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 管理 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 销机 构以电话或互联网 或 其 他电 子 交 易 方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三)申 购、赎 回 的开放日 及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05 年2 月17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 回业务 。 申购 、 赎 回的 开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 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 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日的交 易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其 它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原则视 情况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公 告。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四)基 金份额 分 级 本基金 自2006 年 7 月18 日起 分 设两 级基 金份 额 :A 级基金 份额 和B 级基 金份 额。 两级 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 收 取不 同的 销售 服务 费并分 别公 布 基 金日 收益 和基金 七日 收 益率 。 A 级基 金份 额使 用现 有的 基金代 码110006 ,B 级 基 金份额 使用 新增 的基 金代 码 110016 。 A 级与B 级 基金 份额 的最 低申购 金额 和适 用费 率如 下表所 示: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管理费 率( 年费 ) 0.33% 0.33% 托管费 率( 年费 ) 0.10% 0.10% 销售服 务费 率( 年费 ) 0.25% 0.01%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0 元 (直销 柜台 为 50000 元) 1000 万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0 元 10 万元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46 基金代 码 110006 110016 注 : 本 基金 当 期基 金 收益结 转 基 金份 额 或采 用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 划 时 , 不 受最低 申 购 金 额的限 制, 本基 金B 级基 金份额 暂不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份 额分 级后 ,在 基金 存续期 内的 任何 一个 开放 日,若 A 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 基金账户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达到或 超过 1000 万份 时,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其 在该 基 金 账户 持有 的 A 级基金 份 额升级 为 B 级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分 级后 ,在 基金 存续期 内的 任何 一个 开放 日, 若 B 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 基金账户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1000 万 份时 ,本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基 金账户 持有 的 B 级基 金份 额降 级 为 A 级 基金 份额 。 如果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 构于基金存续期内的 某 一开 放 日 对 投 资 者 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进 行了升 降级 处理 , 那 么投 资者在 该日 对升 降级 前的 基金份 额提 交的 赎回 、 基 金转换 转出 、 转 托管等 申请 将确 认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投资 者可 于升 降级后 的下 一个 开放日 起就 升级 或降 级后 的基金 份额 提交 赎回 、基 金转换 转出 及转 托管 申请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调 整 本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 等级 数 量、对 各 级 基金 份 额计 提 的销售 服 务年 费率,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申 购、赎 回 的原则 1. 申购 赎回的“确 定价”原则, 即申购和赎 回本基金的价 格以每份基 金 份额一元 人 民币为 基 准 进行 计算 。 2.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回 原则 ,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请 ,赎回 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购、赎 回申请可以在 当日交易结 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 交易时间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4. 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全部赎回基 金份额时, 其账户内待结 转的基金收 益将与赎回 款 项一起 结算 并支 付。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部 分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其账 户内 的基 金收益 不结 转 ; 如待结 转的 基金 收益 为负 ,则部 分赎 回后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需足 以弥 补待 结转 的负收 益。 5.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赎回基金份 额时,除指 定赎回外,基 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的 原 则, 即 对该 持有 人账 户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 进行 赎回 处理 时, 注册 日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注 册日 期在 后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 6. 基金 管理人在不 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 改上述原则 ,但应最迟 在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47 新的原 则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六)申 购、赎 回 的程序 1 .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 账户 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2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于受 理基 金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申请 之日起 三个 工作 日内,对 申 请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正 常情 况下, 投资者 可在T+2 工作 日及 之 后到其 提出 申请 的网 点进 行成交 查询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投 资者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者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 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 项于 T+1 日从基 金托 管账 户划 出, 经销售 机构 划往 投资 者银 行账户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按 基金 合同 及本 招募 说明书 有关 规定 处理 。 (七)申 购、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 过代 销机构 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首 次申 购A级基 金份额 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 币1000 元、首 次申购B 级基 金份额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1000 万元 ;投资 者通 过直销中 心首 次申购A 级基金 份额单 笔最 低限额为 人民 币50000 元, 首次申购B 级基 金份额 单笔 最低限额 为 人民币1000 万元 ;A级 基金 份额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1000 元,B 级基 金份额 追加 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0 万元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48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可 将其 全部基 金份 额赎回。 单笔 赎回不 得少 于100份 (如该 账户 在该销 售机构 托 管的单 只基 金余 额不 足100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该 基金全 部份 额) ; 若某 笔赎 回将导 致投 资 者在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单只 基金余额 不足100份 时,基 金管理人 有权 将投资 者在 该销售机 构托 管的该 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制定 或调 整上述 申购 、赎回的 程序 及有关 限制 ,但应 最 迟在调 整生 效前 三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八)申 购、赎 回 的费率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均为零 。 ( 九)申 购份额 、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通 过每 日计 算收 益并 分配的 方式 , 使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保 持在人 民 币1.00 元。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一 : 假 定T 日某 投资 者 投资 10,000 元 申购 易方 达 货币市 场基 金 A 级基金 份 额 ,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易方达 货币 市场 基 金 A 级 基金份 额 申购金 额 1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申购份 额 10,000 份 申购份 数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下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财产 。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49 例二:假 定某投 资者 在T日部 分赎回10,000.88份A级 基金份额 ,则 其获得 的赎 回金额 计 算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88 ×1.00 = 10,000.88 元 赎回金 额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四 舍五 入,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十) 申 购、赎 回 的注册登 记 1 .正 常情 况下 , 投 资者 申 购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工 作日 为 投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投 资者 自T+2 工 作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十一) 巨额赎 回 的认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数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数后的 余额 ) 之和超 过前 一日基 金份 额总 份额数 的10% , 即认 为发 生 了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该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该 基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 例不低于 该基 金总份 额的10% 的前提 下 ,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申 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其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未 能受 理部 分 , 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明确作 出不 参加 顺延 下一 个开 放 日赎 回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50 的表示 外 , 将自 动顺 延至 下一个 开放 日赎 回处 理。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其 赎 回申请 全部 得到 满足 为止 。 投 资者 在提 出赎回 申请 时也可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顺 延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3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指定 媒体 、 基 金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4)本 基金连 续两日 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和转 出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十二) 拒绝或 暂 停申购、 赎回的 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 .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发生 上述 拒 绝 申购 的情 形,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应 全额退 还投 资者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51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 管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支付 时, 将按 每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余 部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相 应的 处理办 法在 后 续开放 日予 以 兑 付。 3 .发生 基金合 同或 《 招募 说明书》 中未 予载明 的事 项,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4 .基金 暂停申 购、赎 回, 基金管理 人 应 立即 在 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 体 上公告 。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日收益 和基 金七 日收益 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日收 益和 基金 七日 收益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天但 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提前 1 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日 收益和 基金 七日 收益 率。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 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连 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日 收益 和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 七 、基金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 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 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另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一) 基 金转换 开 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05 年2 月17 日起 开始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具 体 实施 办法 参见 相关公 告 。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52 转换业 务的 开放 日 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转 换时 除外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时 间。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 易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并提前 公告 。 (二) 基 金转换 的 原则 1. 本基金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2. 当日的 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当 日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 销 , 在 当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3.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全 部转出 基金 份额 时, 其账 户内 待结转 的基 金收 益将 一起 转出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部 分转出 基金 份额 时, 其账 户内 的基金 收益 不结 转; 如待 结转的 基金 收益 为负, 则转出 后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需大 于待 结转 的负 收益; 4. 基金份 额在 转换 后 , 转 入的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期将 自转 入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始 计算 ; 5. 基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换 当日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 6.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拟转 出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销售 机构处 办理 基金 转换 。 基金 转换 只能在 同一 销售 机 构 进行 。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在 同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处 注册 的基 金; 7.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可赎 回状 态, 转入 方的 基金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8. 转换业 务遵 循 “ 先进 先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份 额注 册日期 在前 的先 转换 出, 份额注 册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 如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 有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 则 遵循先 赎回 后 转 换的处 理原 则; 9.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应 最迟 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53 (三)基 金转换 的 程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户 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 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 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并在 T+1 工 作日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 T+2 工 作日 及之后 查询 成交 情况 。 (四)基 金转换 的 数额限制 由本基 金转 换到 易方 达旗 下其 他 开放 式基 金时 ,最 低转出 份额为100 份 基金 份 额。 由易方 达旗 下其 他开 放式 基金转 换到 本基 金B 级基 金 份额时 , 单笔 转换 金额 须 大于或 等 于1000 万元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应 最迟在 调 整生效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五)基 金转换 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和 基金 申购补 差 费用构 成, 其中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 基金 转换 费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代 销机 构可对 每笔转 换申请 向投 资者收 取 不高 于10元 的业 务代理 费,具体 收费 标准以 各代销 机构的 规定为 准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 市场情 况 调整 基 金 转换 费 率 ,转换 费 率 如 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 理 人 应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 、 手机 交易 等) 或特定 时间 段等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54 进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 者调 低基 金转 换费 率。 (六)基 金转换 份 额的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保 持为人 民币1.00 元。 基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A =[B ×C ×(1-D) /(1+G )+F ]/E H = B ×C× D J =[B ×C×(1-D)/(1+G)] ×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 应的申 购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申 请当 日 转 入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F 为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全 部转出 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益 (仅 限 转出基 金为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金 ) ;H 为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J 为 申购 补差 费 。 说明: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 两 部分 构成 。 (2)转 入基金 时,从 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 向申购 费用 高的基金 转换 时,每 次收 取申购 补 差费用 ; 从申 购费用 高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 不收 取申购 补差 费用 。 申 购补 差 费用按 照转 换金 额对 应的 转出基 金与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差额 进行 补差 , 具体 收取情 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差异 情况 而定 并见 相关公 告 。 (3)转 出基金 时,如 涉及 的转出基 金有 赎回费 用, 收取该基 金的 赎回费 用。 收取的 赎 回费 按 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4)投 资者可 以发起 多次 基金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每 笔申 请单独 计算 。 转换 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部分 转出 10,000 份 易方 达货币 市场 基金 至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 二号混 合型 基金 份额 ,转 出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00 元, 转入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 合型基 金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0 元 , 假 设该 转出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为0.00% , 申 购补 差 费率 为2.0% , 则可 获得 转 入基金 的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1.0000 =10,000.00 元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转换 金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率=10,000.00 ×0.00%=0.00 元 申购补 差费= (转 换金额 —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 × 申购 补差费 率 ÷ (1 +申购 补 差费率 )= (10,000.00-0.00 ) ×2.0%÷(1+2.00%)=196.08 元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55 转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0.00+196.00 =196.08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费=10,000.00-196.08=9,803.92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9,803.92 ÷1.020=9,611.69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 额 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申购 补 差费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00 元 0.00 元 196.08 元 9,803.92 元 1.020 元 9,611.69 份 注: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 策 略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 50 指 数基金 、易方 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 易方 达 稳 健收益 债券 型基 金 时 , 转入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舍去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本 基金 转出 至易方 达价 值精 选 股票 型基金、 易方 达 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金 、 易方达 价值 成长 混合 型基金、易 方达 科讯 股票型 基金 、 易方达 增强 回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中小盘 股票 型基 金、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基金、易方达 科 翔股 票 型 基 金 、易方达 行 业领 先 企 业 股 票 型 基金 、 易方 达 沪 深 300 指数基 金 、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 接基 金、易 方 达上 证中盘 ETF 联接 基金 、易 方达消 费行 业 股票型 基金 、 易方达 医疗 保健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易 方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资源 行 业股票 型基 金 、 易方 达创 业板 ETF 联 接基 金、易 方 达双债 增强 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达 纯债 债 券 型基金 时, 转入 份额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七)基 金转换 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转 出 基金份 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的 权益 登记 手续 , 一 般情况 下 , 投资 者自 T+2 工作日 起有 权 赎回转 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八) 基 金转换 与 巨额赎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 转出与 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先 级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资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56 产组合 情况 , 决定全 额转 出或部 分转 出 , 并且 对于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相 同的 比 例 确认 ( 另有公 告的除 外 ) ; 但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转 出申请 的情况 下 , 对未确 认的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 延。 ( 九)拒 绝或暂 停 基金转换 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1 .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转入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入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转 出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转 出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3 .发生 基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书》 中未 予载明 的事 项,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4 .基金 暂停 转 换或暂 停后 重新开放 转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八 、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冻结与 质押 ( 一)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 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包 括 继承 、捐 赠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57 遗赠、 自愿 离婚 、分 家析 产、国 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机构合 并或 分立 、资 产售 卖、机 构清 算 、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 强制执行, 及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它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适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投 资者 。 其 中: “继承 ”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或 受遗赠 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其 他 具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 遗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立 遗 嘱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赠 给 法 定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 自愿离婚” 指 原 属夫 妻共 同 财 产 的 基 金 份 额因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愿 离婚 而使 原 在 某 一方名 下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额 划转 至另 一方 名下 ;


“ 分家 析产 ”指 原属 家庭 共有 (如 父子 共有 、 兄 弟 共有等 ) 的基 金份额 从某 一家庭 成员 名下划 转至 其他 家庭 成员 名下的 行为 ; “国 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 指因管 理体 制改 革 、 组 织形 式调整 或资 产重 组等 原因 引起的 作 为国有 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 不同国 有产 权主 体之 间的 无偿转 移; “机 构合 并或 分立 ”指 因机构 的合 并或 分立 而导 致的基 金份 额的 划转 ; “资 产售 卖 ” 指一 企业 出售它 的下 属部 门 ( 独立 部门 、 分 支机 构或生 产 线 ) 的 整体 资 产给另 一企 业的 交易 , 在这种 交易 中, 前 者持 有的基 金份 额随 其他 经营 性资产 一同 转让 给后者 , 由后 者一 并支 付对价 ; “机 构清 算 ” 是指 机构 因组织 文件 规定 的期 限届 满或出 现其 他解 散事 由 , 或因其 权 力机关 作出 解散 决议 , 或依法 被责 令关 闭或 撤销 而导致 解散 , 或因 其他 原因解 散 , 从 而进入 清算程 序(破 产清 算程序 除外) , 清 算组( 或类似 组织, 下同 )将 该机构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分 配给 该机 构的 债权人 以清 偿债 务 , 或将 清偿债 务后 的剩 余财 产中 的基金 份额 分 配给机 构的 股东 、成 员、 出资者 或开 办人 ;


“ 企业破 产清 算 ” 是 指一 企业法人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企 业破 产法( 试行) 》或《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民 事诉 讼法 》 第十 九章 的有 关规 定被 宣告破 产, 清算 组依 法将 破产企 业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直 接分 配给 该破 产企业 的债 权人 所导 致的 基金份 额的 划转 ; “强制 执行 ” 是指 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据生 效的 法律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强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其中, 因继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58 承、 捐 赠、 遗赠、 自愿 离 婚、 分 家析 产原 因 导 致的 非交易 过户 向基 金销 售网 点申请 办理 , 因 国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机构 合并或 分立 、 资 产 售 卖、 机构清算 、 企业 破产 清算 、 强制 执行 原因 导致的 非交 易过 户直 接向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统 一申 请办理 。 (三)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两个 月内办 理 ;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户 费用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 转托 管业 务由各 销售 机构 负责 受理 。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 结与解 冻 。 基 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红 和红 利 再 投资) 一并 冻结 。 (六)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或 其他 基金业 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的 业务 规则 。 九、 基金 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确保 本金 安全 和高 流动 性的前 提下 ,追 求超 过基 准的回 报。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金 、 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 银 行 定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不 包括 可转换 债券 )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剩余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 以及经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三 )投 资理念 主动判断 短期 利 率变 动, 合理 配 置组 合期限 结构 , 积极把握 市场 套 利机 会, 稳定获 取 超 额收益 。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59 (四)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为投 资者 提供 短期现 金管 理工 具 , 因此 本 基金最 主要 的投 资策 略在 保持安 全 性和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尽可 能 提升 组合 的收 益 。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分 为两 个层次 , 其中 战略 资产 配置 部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对 宏观经 济 走势、 国家 货币 政策 、 资 金供求 、 利 率期 限结 构变 动趋势 等的 研究 与判 断, 预测货 币市 场利 率水平 ,确 定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 战术资产配置部分主 要包 括交易品种和市场选 择等 ,将由基金经理根据 当时 的市场情 况, 结 合各 品 种 之间 流动 性、 收 益性、 信用 等级 和到 期期限 等因 素, 确定 组合 的各品 种比例 , 在保证 组合 低风 险 、 高流 动性的 前提 下尽 可能 提升 组合的 收益 。 同时 , 管 理人 还将积 极把 握 短期 市场 出现 的套 利机 会。 由于 市场 分割 、 信 息 不对称 等情 况会造 成 市 场在 短期 内 的 非有效 性 , 这种 非有 效性 会带来 一定 的套 利机 会,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跨市场 套利 、跨 品种 套利 、跨期 限套 利等 策略 积极 把握市场 出 现的 套利 机会 。 由于新 股、 新债 发行 以及 季节效 应等 因素 会使 市场 资金 供 求关 系短 期内 发生 变化, 这种 变化会 带来 市场 短期 收益 率的上 升, 基金 管理 人将 积极利 用这 种 机 会获 得超 额收益 。 基金管 理人 控制 整个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180 天。 (五)业 绩 比较 基 准 税后活 期存 款利 率( 即活 期 存款利 率×(1 - 利息 税率)) 1 。 货币市场 基 金作 为 现 金管 理的工 具 , 采 用活 期存 款税 后利率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更能体 现 本基金 良好 的流 动性 。 当 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市场 有更加 适合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时,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此 基准 进行 调整 ,并提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六)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高流 动性 、 低 风险 的品 种,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都 低于 股票基 金 、 债券 基金 和 混 合基金 。



















































































1 根据 2008 年 12 月25 日 《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本基金 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60 (七)投 资决策


1. 决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微观 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 券市场 走势 。 2. 决策程 序 (1 ) 研究 员提交 有 关宏观 经济分析 、投资 策略、债 券分析等 各类报 告和投资 建议, 为 投资运 作提 供决 策支 持; (2) 基金 经理 根据 研究 员的报 告和 对市 场走 势的 判断制定 资 产配 置 计 划, 按照公 司 制 度提交 审议 并实 施 ; (3) 基金 经理 制定 具体 的投资 方案 , 构 造投 资组 合及操 作方 案 , 进行 投资 组合的 日常 管理; (4) 集中 交易 室依 据基 金经理 的指 令, 制定 交易 策略并 执行 交易 , 交 易情 况及时 反馈 到基金 经理 ; (5)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定 期出具 基金 绩效 评估 和风 险管理 报告 , 供 基金 经理 调整投 资 组 合时参 考 ; (6) 基金 经理 定期 检讨 投资组 合的 运作 成效 ,并 进行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 (八)投 资组合 限 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应 符 合以 下规定 : 1 .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 短期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存放 在具有 基金托 管资 格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4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5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180 天;自 2005 年4 月1 日起 根据 《 关于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等 相关 问题的 通知 》 (证监 基 金字[2005]41 号) 的 规定 , 本 基金采 用如 下 公式计 算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天 ) : 平均剩 余期 限( 天)=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其中:(1)投资 于金融 工具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付金 、交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61 易保证 金、证 券清算 款、 买断式 回购履 约金)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款 、大 额 存单、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逆回 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中国 证监 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正回 购、 买 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 采用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 期限的 确定 ①银行 存款 、 清 算备 付金 、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 0 天 ; 证 券清 算款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②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额存 单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③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下 情况 除 外 :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 算; ④回购 ( 包括正 回购 和逆 回购 ) 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 数 计算。 ⑤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 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⑥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⑦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计算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的 其他 限制 规定 。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月 内 应 达到 上述 规定 的投资 比例 ; 因基 金规 模或 市场变 化 等原因 导致 投资 组合 超出 上述 约 定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 调整, 以 符 合有 关限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时 , 本 基金将 相应 修改 其 投 资组 合限制 规 定。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62 (九)禁 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投资于 其他 基金 份额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 将基金 资产 用于 向他 人贷 款或提 供担 保; 3. 承销证 券; 4. 从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债 券 ;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投资于 股票 、 可转 换债 券 、剩余 期限 超过 三百 九十 七天的 债券 、信 用等 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禁止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9. 其他法 律、 法规 、规 章、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行 为。 对上述 事项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了 部分禁 止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法 律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规定 相应修 改本 基金 的禁 止行 为。 (十)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行 使所投 资 证券产生 权利的 处 理原则及 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 安 全 与增值 。 (十一) 基金的 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二) 基金 的 投 资组合报 告( 未经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63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已 于 2012 年 8 月 29 日复核 了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的内容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2012 年4 月1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5,224,080,971.84 16.22 其中: 债券 5,224,080,971.84 16.2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6,433,991,790.45 82.06 4 其他各 项资 产 555,433,166.72 1.72 5 合计 32,213,505,929.01 100.00 注: 在报 告期 内, 根据 流 动性管 理的 需要 , 本 基金 提前支 取了 部 分 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存 款。 2. 报告 期债 券回 购融 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8.8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457,181,360.86 8.2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1. 上 表中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融 资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易 日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单 平均 值。 2. 报告 期内 , 曾 发生 一笔 银行间 债券 回购 还款 延迟 , 原因 是计 划 用 于还 款的 一笔应 收款 因交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64 易对手 原因 未及 时到 账, 已于次 日解 决, 未对 基金 资产产 生不 利影 响。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3. 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1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3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8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80 天情 况说 明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无超 过 180 天 的情 况。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30天以 内 11.40 8.28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2 30天( 含)—60天 14.5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3 60天( 含)—90天 18.1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4 90天( 含)—180 天 47.6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5 180天( 含) —397 天( 含) 15.08 -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65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6.72 8.28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624,090,238.83 2.10 3 金融债 券 2,198,889,231.95 7.4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98,906,622.55 7.0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401,101,501.06 8.09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5,224,080,971.84 17.61 9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债券 - - 5. 报告 期末 按摊 余成 本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70419 07 农发19 7,800,000 784,603,359.50 2.64 2 070219 07 国开19 7,700,000 773,240,266.38 2.61 3 1101086 11 央行 票据86 2,500,000 247,851,966.23 0.84 4 1181317 11 中铝CP02 2,300,000 231,862,900.58 0.78 5 110242 11 国开42 2,300,000 230,002,048.86 0.78 6 1101088 11 央行 票据88 2,300,000 227,884,616.43 0.77 7 041251015 12 铁道CP001 1,900,000 189,841,630.82 0.64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66 8 041151002 11 中 石 油 CP002 1,700,000 172,328,429.96 0.58 9 110414 11 农发14 1,600,000 160,151,196.58 0.54 10 1101094 11 央行 票据94 1,500,000 148,353,656.17 0.50 6. “影 子定 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198%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200%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817%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估 值方法 如下 : A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包括 票据)购 买时 采用实 际支 付价款( 包含 交易费 用) 确定初 始 成本, 按实 际利 率计 算其 摊余成 本及 各期 利息 收入 ,每日 计提 收益 ; B 、基金 持有的 回购以 成本 列示,按 实际 利率在 实际 持有期间 内 逐 日计提 利息 ;合同 利 率与实 际利 率差 异较 小的 ,也可 采用 合同 利率 计算 确定利 息收 入; C 、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以 本金列 示, 按实 际协 议利 率逐日 计提 利息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方 法估 值。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内 不 存在剩 余期 限小 于 397 天 但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 率债券 的摊 余成 本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 情况。 (3)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4)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67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462,028,498.71 4 应收申 购款 93,404,668.01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55,433,166.72 十、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 同生 效日为2005 年2 月2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截至2012 年6 月30 日的 投资业 绩 及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示 : 1.A 级 基金 历史 各时 间段 收益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 阶段 基 金 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②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 ③ 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至 2005 年 12 月31 日 2.1172% 0.0026% 1.6422% 0.0000% 0.4750% 0.0026% 2006 年1 月1 日 至2006 年12 月 31 日 1.8329% 0.0029% 1.8799% 0.0003% -0.0470% 0.0026% 2007 年1 月1 日 3.0121% 0.0059% 2.7850% 0.0019% 0.2271% 0.0040%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68 至2007 年12 月 31 日 2008 年1 月1 日 至2008 年12 月 31 日 3.5532% 0.0068% 3.7725% 0.0012% -0.2193% 0.0056% 2009 年1 月1 日 至2009 年12 月 31 日 1.8550% 0.0098% 0.3600% 0.0000% 1.4950% 0.0098% 2010 年1 月1 日 至2010 年12 月 31 日 1.6974% 0.0050% 0.3600% 0.0000% 1.3374% 0.0050% 2011 年1 月1 日 至2011 年12 月 31 日 3.9230% 0.0046% 0.4697% 0.0001% 3.4533% 0.0045% 2012 年1 月1 日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2.2708% 0.0024% 0.2423% 0.0001% 2.0285% 0.002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至2012 年6 月30 日 22.1209% 0.0062% 11.5116% 0.0035% 10.6093% 0.0027% 2.B 级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分 级以来 历史 各时 间段 收益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 阶段 基 金 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②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 ③ 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份 额 分 级至 2006 年 12 月31 日 0.9308% 0.0012% 0.8985% 0.0002% 0.0323% 0.0010% 2007 年1 月1 日 至2007 年12 月 3.2589% 0.0059% 2.7850% 0.0019% 0.4739% 0.0040%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69 31 日 2008 年1 月1 日 至2008 年12 月 31 日 3.8006% 0.0067% 3.7725% 0.0012% 0.0281% 0.0055% 2009 年1 月1 日 至2009 年12 月 31 日 2.0997% 0.0098% 0.3600% 0.0000% 1.7397% 0.0098% 2010 年1 月1 日 至2010 年12 月 31 日 1.9418% 0.0050% 0.3600% 0.0000% 1.5818% 0.0050% 2011 年1 月1 日 至2011 年12 月 31 日 4.1708% 0.0046% 0.4697% 0.0001% 3.7011% 0.0045% 2012 年1 月1 日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2.3926% 0.0024% 0.2423% 0.0001% 2.1503% 0.002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至2012 年6 月30 日 20.0985% 0.0067% 8.8880% 0.0038% 11.2105% 0.0029% 注 : (1 ) 根据 《 关 于 易 方达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实 施基 金份 额 分 级 的 公 告》 , 本 基金于 2006 年 7 月 18 日实 施分 级, 分 级后本 基金 设两 级基 金份 额 :A 级 基金 份额 和 B 级 基金份 额,升 级后 的B 级 基金 份额 从 2006 年7 月 19 日 起享 受 B 级基金 收益 。 (2)相 关财务 指标中 的 “净值收 益率” ,A 级 基金 按分级前 后延 续计算 ,即 本基金 分 级前的 数据 全部 纳 入 A 级 基金 进 行核 算;B 级 基金 自 2006 年7 月19 日 开始 计算。 十 一、 基 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基 金 所购买的 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款 项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70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 .应 收证 券 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票 据投 资及 其应 计利 息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应 计利 息 ; 8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需按有关规定 开立基金专 用银行存款账 户以及证券 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代销 机构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 财 产账户 以及 其它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互独 立 。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自 身相 应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对 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法 撤消 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算 财产。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的 债务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制 执行。 除依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 得 与其固 有财产 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71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 二、 基 金资产估 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出 基金收 益。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 海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 值方法 1. 本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估 值方法 如下 : (1)基 金持有 的债券 (包 括票据) 购买 时采用 实际 支付价款 (包 含交易 费用 )确定 初 始成本 ,按 实际 利率 计算 其摊余 成 本 及各 期利 息收 入,每 日计 提收 益; (2)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 本列示, 按实 际利率 在实 际持有期 间内 逐日计 提利 息;合 同 利率与 实际 利率 差异 较小 的,也 可采 用合 同利 率计 算确定 利息 收入 ; (3)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以本金 列示 ,按 实际 协议 利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 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估 值日, 对基 金持有 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 新评估 ,即“ 影子定 价” 。 当基金 资产净 值与影子 定价 的偏离 达到 或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或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发生了其 他的 重大偏 离时 , 可 按其 他公 允价值 指标 对组 合的 账面 价值进 行调 整, 并按 其他 公允价 值指 标进 行后续 计量 。如 基金 份额 净值恢 复 至1 元 ,可 恢复 使用摊 余成 本法 估算 公允 价值。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72 3.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4.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五)估 值程序 基金资 产估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 完成基金资 产净值的估值 后,将估值 结 果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按 本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 行复核 , 复核 无误后 加盖 业务公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七)估 值错误 的 处理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和及 时性。 当基金 资产 估值出 现差错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予以 纠正, 尽快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当 估值错误 偏差 达到或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并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金管 理人 按上 述( 四) 估值方 法的 第 2 、3 条 方法 进行计 价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 由于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各个 市场及 其登 记结 算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 如果法 律、 法规 、规 章及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73 十 三、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收 益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基金 投资 所得利 息收 入 、 买卖 证券 差价收 入 、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其 他 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 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 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等项 目后的余 额。因 买卖 证券 差价 关系 ,本基 金存 在日 净收 益为 负的可 能。 (二)收 益分配 原 则 1 . 本基 金各 级基 金份 额净 值始终 保 持 1.00 元, 每日 将各级 基金 份额 实现 的基 金净收 益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于每 月 15 日( 如遇 节假 日顺延 )集 中支 付收 益, 结转为 相应 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1 个月 时可 不结 转。 投资者 当日 收益 的精 度为 0.01 元 ,第 三 位采用 去尾 的方 式, 因去 尾形成 的余 额 在 下一 工作 日 进行 再次 分配 。 2. 本 基金 各级 基金 份额 的 分红方 式均 为红 利再 投资 。 如当月 累计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为正 , 则为持 有人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 如 当月 累计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为负 , 则 为持 有人缩减 相 应的 基金份 额。 投资 者可 通过 赎回基 金份 额获 取现 金收 益。 3 .在投 资者全 部赎回 基金 份额时, 其账 户在本 月累 计的基金 收益 将立即 结算 ,并随 赎 回款项 一起 支付 给投 资者 , 如 本月 累计 的基金 收益 为负 , 则 扣减 赎回金 额 。 在投资 者部 分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不结 算基 金收益 ,而 是待 全部 赎回 时再一 并结 算基 金收 益。 4 . T 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不 享有 T 日分 红权 益 , T 日赎 回的基 金份 额仍 享 有 T 日 分红权 益 。 5 .本 基金 同级 基金 份额 中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6 .在不 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可在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条件 下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74 (三)收 益分配 的 确定与公告 1 .本基 金每 个 开放日 的次 日披露该 开放 日 各级 基金 的收益情 况, 包括 基 金日 收益和 基 金七日 收益 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则于 节假日 结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各 级 基 金 日收 益、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 各级 基金 七日 收益 率,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的各级 基金 日收 益和七 日收 益率 。 2 .计 算方 法: 某 级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日收 益=[当 日该 级基 金的 净收 益/当 日该 级基 金的 总份 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 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4 位。 某 级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七日 收益率 =[ ( (∑Ri/7 )×365 )/10000]×100% 其中 :Ri 为 最近 第 i 公 历日 ( i= 1,2 ??7)的 某 级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日 收益 , 某 级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七日 收益 率采 取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 点后三 位, 如不 足 7 日, 则 采取上 述公 式 类似计 算。 3. 本基 金每 月 15 日( 如遇 节假日 顺延 )集 中支 付收 益,对 每月 例行 的收 益结 转不再 另 行公告 。 (四) 收 益分配 中 发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十 四、 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 与 基金运 作 有关的费 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 露 费用 ;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75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7)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他 费用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理 费按 基金前 一日 的资产净 值乘 以 0.33 %的 管理费年 费率 来计算 ,具 体计算 方 法如下 :


每日应 付的 基金 管理 费= 前 一日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年 管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 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的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该 基金 前一日 资产 净值 乘 以 0.10% 的托 管费 年费 率来 计算 。 计算方 法 如下: 每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 管费= 前一日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年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的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以及 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服务 等 活动 。 在本基 金2006 年 7 月18 日实施 基金 份额 分级 后 , 本 基金A 级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年 费 率为0.25% ,B 级基 金份 额 的销售 服务 年费 率 为 0.01% 。 各级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每日应支 付的 各级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前 一日该 级基 金份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R ÷当年 天 数 R 为该 级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年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划付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的 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76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4)上 述 “1.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中(4) 至(7 )项 费用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 销 售服 务费, 经中国 证 监会核 准后 公告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二)与 基金销 售 有关的费 用 1.基金 申购 费 (1) 申购 费率 :0 (2)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公 式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本基金 的份 额资 产净 值保 持为人 民币 1.00 元。 申购 份数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下 舍去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2.基金 赎回 费 (1) 赎回 费率 :0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本基金 的份 额资 产净 值保 持为人 民 币 1.00 元。 赎回 金额 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四舍五 入,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3.基金 转换 费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了本基 金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实 施办 法和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 成, 其 中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按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转 换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代 销机构 可对 每笔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77 转换申 请向 投资 者收 取 不 高于 10 元 的业 务代 理费, 具体收 费标 准以 各代 销机 构的规 定 为 准 。 4. 投资者 通过本 公司网 上 交易系统 (www.efunds.com.cn )进 行申 购、赎 回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 据市 场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 费率 , 转换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 金管理 人 应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 手 机交 易 等 ) 或特 定时 间段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转换 费率。 (三)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 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十 五、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帐 本位币 ,记 帐单 位是 人民 币元; 4.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 独立 建帐 、独 立核 算; 6.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基金 会计 帐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78 (二)基 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安 永 华 明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计 师 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 它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相 互 独 立 。 2.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计 师时 ,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3.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 师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后 2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十 六、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它有 关规定 进行。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事项将 至少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一种媒 体上 公告 。 (一)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编制 并公告 《招 募说 明书 》 。 (二)定 期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一系列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法规 编制 , 包 括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 基 金收益 公告 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年度报 告: 本基 金的 年度 报告经 注册 会计 师审 计后 在本基 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 90 日内 公告。 半年度 报告 :本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在本 基金 会计 年度 前 6 个 月结 束后 的60 日 内 公告。 季度报 告: 本基 金季 度报 告每季 度公 告一 次, 于截 止日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79 基金收 益公告 : 每开 放日 的次日 披露 该开 放日 各级 基金的 收益 情况 , 包 括 基 金日收 益和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则 于节假 日结 束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假日 期间 各 级 基金 日 收益 、 节 假日 最后 一日各 级基金 七 日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各 级基金 日 收益和 七日 收益 率。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有关 规定于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四十 五日 内 编制 并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 (三)临 时报告 与 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 发生 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 交易 价格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事项 之一 时, 基金管 理人 、 托管人 必须 按照法 律 、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 定 及时报 告并 公告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及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或发 生其 他重 大变 更事 项; 3.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变更; 4.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的 基 金托管 部负 责人 变动 ; 5.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之内变 更超 过50% ; 6.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主要 业务 人员 一年 内变 更达30%以 上; 7.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资 产、 基 金托 管 业 务的 重大 诉讼、 仲裁 事项 ; 8.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9.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0. 基金经 理更 换; 11. 变更、 增加 或减 少销 售份 额发售 机构 ; 12. 变更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13. 更换为 基金 审计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 14. 基金 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相关 机构出现有 关事项,可能 影响投资人 对基金风险 和 未来表 现的 评估 ; 15. 重大关 联事 项;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80 16.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事项 ; 17. 管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 务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8.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19. 基金资 产估 值方 法的 变更 ; 20.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21. 基金合 同生 效开 始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办 理; 22. 开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 等 费率水平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支付; 24. 开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26.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7.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重大 事项 。 (四) 信 息披露 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代 销机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公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交 易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对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其所 提 供的文 本与 所公 告文 本的 内容完 全 一 致。 十 七、 风 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具 , 货 币市 场可 能会 因为宏 观经 济形 势、 宏观 政策等 各种 因素的 变化 而波 动, 从而 产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81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主要投资 方 向包 括 债券 、 票据 和银行 存款 , 其 收益 水平 直接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 但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期 限控 制 在 180 天以 内, 通 过组 合剩 余期 限的 调控, 可以 在很 大程 度上 规避利 率变 动导 致的风 险。 3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 票 据 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的 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收 益 率低于 原来 利率 ,由 此本 基金面 临再 投资 风险 。 4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票据 发行主 体信 用状 况可 能恶 化而可 能产 生的 到期 不能 兑付的 风 险。 (二)管 理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 益 水平;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三)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是指 因基 金资产 变现 的难 易程 度所 导致基 金收 益变 动的 风险 。 货币市 场 工具的 流动 性相 对较 好, 但是在 特殊 市场 情况 下( 加 息或是 市场 资金 紧张 的情 况下) 也 会出 现 部分品 种的 交投 不活 跃、 成交量 不足 的情 形, 此时 如果基 金赎 回 量 较大 , 可 能因流 动性 风 险 的存在 导致 基金 收益 出现 波动。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82 ( 四 )本基金 特有 的风险 由于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特殊 要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的现 金比 例以 应付 赎回 的需求 , 在 管理现 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现 金不 足 的 风险 和现 金过多 而带 来的 机会 成本 风险。 (五)其 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 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 2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代销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 3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十 八、 差 错处理 (一)差 错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错 ,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二)差 错处理 原 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83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 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责 任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 假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协助 受损 方向 差错 责任 方追 偿;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基 金合同 》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 则处理 差错 。 (三)差 错处理 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资 产净 值 0.5% 时, 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84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十 九、 基 金合同的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基 金合 同终止 : 1 .存 续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 人将宣 布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终 止的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4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丧 失基金 管理 资格、停 止营 业等事 由, 不能继 续 担任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它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丧 失基金 托管 资格、停 止营 业等事 由, 不能继 续 担任本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它 托管 机构 承受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6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事由 。 基金合同 终止 后,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依 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行使 请求 给付报 酬 、 从 基金财 产 中 获得补 偿的 权利 时, 可以 留置 基 金财 产 或 者对 基 金财 产 的 权利 归属 人提出 请求 。 (二)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清 算小 组在 成立 后五个 工作 日内 应当 公告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 责基金 资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以基 金的 名义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资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85 (4)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5)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6)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 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财 产 未 按前 款(1) 至(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算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作 出的 基 金财 产 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6 .清 算帐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 清 算帐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并管理 基 金资产 ;


(2)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 (3)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前提下 ,制 订和调整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决 定基金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86 (4)根 据基金 合同规 定销 售基金份 额, 并收取 基金 申购费、 赎回 费及其 他法 律法规 规 定的费 用; (5)担 任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并获 得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注册登 记费 用;选 择和 更换注 册 登记代 理机 构, 并对 其注 册 登记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6)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决 定开 展认购 、赎 回、 基金 转换 等业务 ; (7)在 基金存 续期内 ,根 据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决 定拒绝 和暂 停受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请 ; (8)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9)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0)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1)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本 基金 合同或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对基金 资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并有 权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或 采取 其它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12) 选择 、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构 ,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基 金 代 销 机构 的 作 为 或 不作 为 违 反 了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 基金 销 售 代 理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行 使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基金 销售代 理协 议赋 予、 给予 、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措 施, 以保 护基 金资 产的安 全和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13) 以基 金资 产负 担因 处理基 金事 务所 支出 的其 他费用 以及 对第 三人 所负 的债务 , 若 基金管 理人 以其 自有 财产 先行支 付的 ,对 基金 资产 有优先 受偿 的权 利; (14)按 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对 其所投 资的 企业依 法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行使 因投 资于其 他证 券产 生的 权利 ; (15)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组建 或参 加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 分配 ; (16 ) 法 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权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最 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 务;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保 证 恪尽职 守,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慎 、有效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2)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 配 备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3)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 人员办 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其 它 业务或 委托 其它 机构 代理 这些业 务 ;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87 (4)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 人员办 理基 金的注册 与过 户登记 工作 或委托 其 它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5)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固有 财产 相互 独立 , 确 保分别 管理 、 分别计 帐 ; 保证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在 资产 运作 、 财 务管 理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确保 分别管 理 、 分 别 计帐。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此 义务,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方 谋取利 益, 所得 利益 归于 基金资 产,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转为 其自 有财 产, 违背 此款规 定的 , 将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包 括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 资产 的 原状 、承 担赔 偿责 任; (7)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 (8)接 受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管理 人履行 本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的监 督;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开 放式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 的规定 ; (10) 按规 定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并 公告 基金 收益 ; (11) 按照 法律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受理 认、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及 时、 足额 支付赎 回款 项; (12) 严格按 照《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编 制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3) 保守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意 向等 ; 除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露 , 但因 遵 守和服 从司 法机 构、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 构的 判决、 裁决 、 决 定、 命 令而 作出的 披露 不 应视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保密 义务 ; (14) 依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并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15)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6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17)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但除 法律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88 法规另 有规 定外 ,不 连带 承担基 金托 管人 的责 任 ; (18)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并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2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帐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21)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过错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行 使追 偿权 ; (22)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3)确 保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 保 证投 资人能 够按 照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 件 ; (24)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6)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27)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8 ) 法 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的资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 如 认为 基金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基金 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法律 、 法 规、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3)设 有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89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其他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5)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收 益; (6)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资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资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完整, 保证 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进 行证 券投 资;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设立 证券 账户 、 银 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资产 账户 , 负 责基 金投 资于证 券的 清算交 割,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采取 适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方法 符合 《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4 ) 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 负 责与 基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对基 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等基 金定 期报 告出具 基金 托管 人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15 年 以上;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1)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90 (22) 依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4)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与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取得 本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每份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 按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 以及依据本 基金合同制定 的其他法律 文 件的规 定: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剩余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要 求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 以及 依据本 基金 合同制 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履 行其义 务; (10 ) 法 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规定 的其他 权 利。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本基 金合 同及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财产 亏损 或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 返还 持有 基金 过程 中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6)法 律、法 规、本 基金 合同以及 依据 本基金 合同 制定的其 他法 律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 义务。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91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 组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2.召开 事由 (1)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或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 4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9 )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涉及本 基金 的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项 之 一时,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2 )在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5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它 情形 。 3.召集 (1) 在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开会时 间及 地点由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确定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 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 含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92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代表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或均无 法行 使召 集权 的, 代表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至少 提前三 十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通 过指 定媒 体公 告会 议通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 (3) 权益 登记 日;


(4)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其他 注意 事项 。 如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会 议通 知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且除上 述内 容外 还 要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的方 式等。 5.召开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具 体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采 取现 场开 会方 式。 (1) 现场开 会


1 )本基 金合同 所指现 场开 会系指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席 或出 具授权 委托 书委派 其 代理人 出席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 出席。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在 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时,应向 召集 人出具 符合 法律、 法 规和规 章、 本基 金合 同及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有关 证明 文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代理人 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时 , 除 应向召 集人 提交 上述 证明 文件外 , 还 应提 交有 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具的有 效书 面授 权书 。 3)现场 开会 须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方 可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议 程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93 者出示 的在 权 益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到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基 金总 份 额50%。 (2) 通讯方 式开 会 1 )本基 金合同 所指通 讯方 式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2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在 以书面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应向 召集 人以书 面方 式提交 符 合法律 、 法规 和规章 、 本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有关 证明 文件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在以 书面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时 , 应向 召集 人以 书面 方式提 交有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具的 有 效的书 面授 权委 托书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提 交的 上述有 关证 明文 件 。 不 能满 足上述 要求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所 提交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被视 为无 效, 其代 表的 基 金份额 不计 入参 加表 决的 总份额 。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 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 式收取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书 面 表 决 意见; 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实际送 达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的投 票视 为有 效投 票。 4) 以通 讯方式 开会 须符合 下列条 件方视 为有效 : 本 人直接 或委托 授权代 表出 具有效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 6.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 1 )议 事内 容 包 括“ 召开 事 由”所 规定 的事 项;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本基 金 10% 以上(含 10%) 基金 总 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 前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审议 表决的 议案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集会议 的通 知后,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天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有 10 天的 间隔期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首 先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 规定 程序 宣 布 会 议议 事 程 序及 注意 事 项,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经 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 经 律师 见证 或公 证员公 证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情况 下,由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持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94 大会,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以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不含 50%) 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地 址 、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告 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公布 提案 ; 在 通知 载明 的表决 截止 日期后 第二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形成 决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7.表决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每一份基 金份 额具有 一票 表决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委 托 代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行 使表 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 须经 参加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的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应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 过。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2 )特 别决 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 经参 加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 转换本 基金 运作 方式 、 本 基金合 同的 提前 终止、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等事 由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与 某一表 决事项 有利 害关系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得就该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所代 表的 表决 权份 额不 计入有 效的 表决 权总 额; 但是, 上述 有利 害 关 系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 额 仍 应 计算 入 出 席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之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代理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采 取书面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表 面 符合法 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 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95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两 名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选举 三名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可 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果大 会主持 人未进 行重新 清点, 而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代理 人对大 会主 持人宣 布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议, 有 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 主持 人 应 当立 即重 新 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 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 人授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9.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自 决议 事项 通过 之日 起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 经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之 日起2 个工 作日 内由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予以公 告。 除非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均 具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 (五)基 金合同 的 变更和终 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本 基金合 同的变 更应 经当事人 同意 ,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自 批准 之日 起生效 。 (2)但 在下列 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可直 接变 更基金 合同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但 应进 行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因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颁布 之规 定的相 应修 改而导致 本基 金合同 的部 分条款 与 之不符 的, 则基 金合 同自 行适用 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颁布 之规 定的 相应 变更; 2 ) 因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基本 情况 发生 变更 , 包括 但不 限于 住所 、 法 定代表 人、 组织形 式、 注册 资本 等情 况的变 更; 3 )不涉 及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并不涉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 (3)本 基金合 同规定 基金 管理人有 权修 改的事 项, 一经公告 ,即 构成对 基金 合同的 变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96 更,变 更后 的基 金合 同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本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将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1) 存续期间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量 连续60 个工 作日 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60个 工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将宣布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终止 的; (3)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丧失基金 管理资 格、停止营业等事 由,不 能继续担 任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无其 它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丧失基金 托管资 格、停止营业等事 由,不 能继续担 任本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无其 它托 管机 构承 受其 原有权 利及 义务 ; (6)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事 由。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行 使请 求给 付 报酬 、 从 基金资 产中 获得 补偿 的权 利时 , 可 以留 置 基金资 产或 者对 基金 资产 的权利 归属 人提 出请 求。 (六)争 议的处 理 1.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因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首 先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 自一 方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60日 内如 果争 议未 能以协 商方 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会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提 交仲裁 的争 议 之 外,各 方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规 定。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投资者 作为 一方 当事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一方或 数 方作为 另一 方当 事人 之间 发生争 议, 首先 通过 友好 协商解 决, 自一 方书 面要 求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 如果 争议 未 能以协 商方 式解 决 , 则 任何 一方有 权向 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院 起诉 , 也可将 事后 达成 的仲 裁协 议向仲 裁机 构申 请仲 裁。 (七)基 金合同 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代 销机 构办 公场 所 查阅; 投 资 者 也 可 在支 付 一 定 工本 费 后 获 得 本基 金 合 同 复印 件 或 复 制 件, 但 应 以 基金 合 同 正 本为 准。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97 二 十一、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珠海 市香 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九 洲港 大 厦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 州市 体育 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 厦 25-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壹亿 贰千 万元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 询 、 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企业类 型: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贰仟 伍佰叁 拾捌 亿叁 仟玖 佰壹 拾陆万 贰仟 零玖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人之 间 的业务监 督、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98 根据 《 基金 法》 、 《管 理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 证券法 规的 规定 , 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核 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法》 、 《管理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法律 、 法 规规 定的行 为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法 》 、 《 管理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3)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按照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4)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托管协 议,基 金托管 人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 他监 管部门 ,有权 利并有 义务 行使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包 括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代 表 基金 对 因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过 错造 成 的 基 金 资产 的 损 失 向基 金 管 理 人索 赔。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 基金 法》 、 《管 理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托 管人 是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 是 否将 基金 资产 和自有 资产 分账 管理 、 是 否擅自 动用 基金 资产、 是否 按时 将分 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划 入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 项, 对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定期 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查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减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 态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立即 以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管理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和 有 关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99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托管协 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门 ,有权 利并有 义务 行使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包 括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代 表 基金 对 因 基 金 托管 人 的 过 错造 成 的 基 金 资产 的 损 失 向基 金 托 管 人索 赔。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对方 依照本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资产 保 管 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金资产的保 管责任 ,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 金托管人将遵守《 基金法 》 、 《 管理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务 。 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谨 慎、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管基 金 资 产 。 (2)基金托管人应 当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 负 责基 金资产 托管 事宜 ;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监 控 制度 , 对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 防范 和减少 风 险 。 (3)基金托管人应 当购置 并保持对于基金资 产的托 管所必要的设备和 设施( 包括硬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 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管理办 法》 、 本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 利 用基 金资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取 利益 , 所得利 益归 于该 基金 资产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资产转 为其 固有 财产 , 不 得将固 有资 产与 基金资 产进 行交 易, 或将 不 同基金 资产 进行 相互 交易 ; 违背此 款规 定的 , 将 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相 关基 金资产 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 须将基 金资产与自有资产 严格分 开,将基金资产与 其托管 的其他基 金资产 严格 分 开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户 , 建立 独立的 账簿 , 与 基金 托管 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6)除依据《基金 法 》 、 《 管理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7)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 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1)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 宣布停止募集时, 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相关 业务资格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100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资 , 并 分别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 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 本基金资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基金 银行账 户中,并 确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额 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开设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理 条例 》 、 《中国 人民 银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 的通知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本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 结 算备付 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基 金证券 账户和 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 管理可 以根 据当时市 场的 通行做 法办 理,而不 限于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5)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 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 。 在 上述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101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银监 会进行 报备 。 6.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7. 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 (四)基 金资产 的 财务处理 1.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收 益数 据由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 该 基金 日收 益和 基金 七 日收 益率 ,并 在盖 章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传 真后对 收益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并在 盖章 后以 加密 传真方 式将 复核 结 果 传送 给相 应的 基金 管理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核 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存在 差 异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 能达成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收 益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的同 一 记 账方 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记和 保管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2) 双方 应每 日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在 不符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双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 3.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基金 财务 报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应于每 月终 了 后 5 日内 完 成;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在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 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0 个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102 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 4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年 度报 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6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在月 度报 表完成 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 管 人在 收到 后应 立即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3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3)基 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 一 致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 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当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妥善 保管 之。 为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职 责之 目的 , 基 金管理 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 应当 提供 任何 必要的 协助 。 (六)适 用法律 与 争议解决 1.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协 商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仲 裁的 争 议 之外, 各方当 事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其 他规定 。争 议处理 期间, 双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基 金托管 人职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103 (七)托 管协议 的 修改与终 止 1.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2.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管 理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十三、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 交易 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交易 记 录 。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应根 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交成交 确认单 。基 金代 销机 构 应 根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交 成交 确认单 。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 记录 查询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账 单服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的有 关规 定在 其所管 理的 基金 间进 行转 换 , 具体 实 施以 有 关公 告为 准 。 (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利 用代 销机 构网点 和 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 目前 仅对 个人 投资 者开通)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通过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有 关公 告。 本基 金B 级 基金 份额 暂不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 六) 资讯服务 1. 客户服务电话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104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户 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可 拨打如 下电 话:400 881 8088 ( 免长 途话 费) 。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 十四、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延 长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基 金 网 上 直 销申购 费率 优惠 期的 公告 2012-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2-3-3 易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暂停 大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2-3-5 易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暂停 大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2-3-22 易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清明 节前两 个工 作日 暂停 申购 、 转换 转入 及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2-3-2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 或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2012-4-16 关于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升降级 处理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2-5-1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渤 海 证 券 推 出 定期定 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2-5-21 易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调整 大额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公告 2012-6-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中 信 万 通 证 券为代 销机 构及 在中 信万 通证券 推出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的 公告 2012-6-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通机 构投 资者 网 上 直销业 务的 公告 2012-6-1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 或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2012-7-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2-7-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国 盛 证 券 为 代销机 构、 在国 盛证 券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国盛 证券 网上 交 易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7-23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披露 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上。 二 十五、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方 式 本《招 募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 在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9 105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 其所 提供 的 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二 十六、 备查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易 方达 货 币市场 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2.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同 》 ; 3.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议 》 ;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5.


法律 意见 书; 6.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和营业 执照 ; 7.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和营业 执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2 年9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