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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300A(150051)

信诚300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信诚 沪深 300 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 1 次更 新)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1 年9 月16 日2011[1472] 号文 核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和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募集 , 并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的 核 准 , 并不 表 明 其 对 本基 金 的 价 值和 收 益 做 出 实质 性 判 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 ,投资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前 , 需 充 分了 解 本 基 金 的产 品 特 性 ,并 承 担 基 金 投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 社 会等 环 境 因 素 对证 券 价 格 产生 影 响 而 形 成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性 风 险 , 由于 基 金 投 资 人连 续 大 量 赎回 基 金 产 生 的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指 数投资 风险、 杠杆 机制风 险、折/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以 及 份 额配 对 转 换 及 基金 份 额 折 算等 业 务 办 理 过程 中 的 特 定风 险 等 。 投资
人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 人根 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 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 品, 并 且 中
长期持 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 明为2012 年8 月1 日 , 有 关 财 务数据 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2012 年6 月30日( 未经 审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信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 2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24 第九部分


信诚沪深 3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4 第十部分


信诚沪深 300 A 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系统内转托管 和跨 系统转登 记等其他相 关业 务 ............... 3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份额 配对转换........................................................................................... 3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4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51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51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 算 ...................................................................................................... 53 第二十部分 信诚沪深 300 A 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 5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5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58 第二十三部分


风险揭示 .......................................................................................................... 6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 清算 ....................................................... 66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69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81 第二十七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91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 项 .............................................................................................. 92 第二十九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3 第三十部分


备查文件 .............................................................................................................. 93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 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信 诚 沪深3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写。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由 本基金 管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说 明书 根据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编 写,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信诚 沪深300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 合 同 :指 《 信 诚 沪 深3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信 诚 沪 深3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 指《 信诚 沪深300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信诚 沪深3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指《信 诚沪 深300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信 诚沪 深300 A 份 额与 信诚沪 深300 B 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9. 法律法 规 : 指中国 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行 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司 法解释 、 行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10. 《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 ,自2004 年6 月1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销售 办法》 :指 中 国证 监会2011年6月9日 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运作 办法》 :指 中 国证 监会2004 年6月29日颁 布、 同年7月1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年 满18 周 岁 , 合 法 持 有 现 时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 军 人 证 件等有 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管理 局外汇 额 度批 准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 投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2.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4. 直 销机 构: 指信诚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5.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基金 管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 机构 ,其中 可通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系统办 理本 基金销 售业务 的机构 必须 是具有 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经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和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认 可的、 可通 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26.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7. 场 外 : 指 以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以 外 的 方 式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场所 28. 场 内: 指以 交易 所开 放 式基金 交易 系统 的方 式 、 通过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场 所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29.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基金 账 户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清 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30.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信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或 接受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31. 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 32.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 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33.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4.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5.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36.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7.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8.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9.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合 法存 续的 期限 。本 基金的 存续 期间 为不 定期 40. 沪深300 指数:指 由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中 选 取300 只A 股 作 为 样 本 编 制 而 成 的 成 份 股 指 数,以 反映A股 市场 整体 走 势 。沪 深300 指 数由 中证 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并发 布 41. 基金份 额分 级: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包 括信 诚沪深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之基础 份额 、信诚 沪深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B 份 额 。 其 中 , 信 诚 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之A 份 额与信 诚沪深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之B份额 的基金份 额配比 始终保 持 1:1的 比例 不变


42.信 诚沪 深300 份额 :指 信诚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之 基础 份额


43.信 诚沪 深300 A 份 额: 指本基 金份 额按 基金 合同 约定规 则所 分离 的稳 健收 益类基 金份 额 44.信 诚沪 深300 B 份 额: 指本基 金份 额按 基金 合同 约定规 则所 分离 的积 极收 益类基 金份 额 45. 日/ 天: 指公 历日 46. 月 :指 公历 月 47.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48.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49.T+n 日: 指自T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50.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51.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52. 发 售: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人销 售信诚 沪深300 份额 的行 为 53.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通过 场外 或场 内 申请 购买 信诚 沪深300 份额 的行 为 54. 申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申 请购买 信诚 沪深300 份额 的 行为 55. 赎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将信诚 沪深300 份额 兑换 为 现金 的 行为 56.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信 诚沪 深300 B 份额 之 间的配 对转 换, 包括 分拆 与合并 两个 方面


57. 分拆: 指根 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 有的每 两份 信诚沪深300场内 份额 申请转 换成 一份 信诚 沪深300 A 份 额与 一份 信诚 沪深300 B 份 额的 行为


58. 合并: 指根 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 有的每 一份 信诚沪深300 A 份 额与 一份信 诚沪 深300 B 份额 进 行配对 申请 转换 成两 份信 诚沪深300 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59. 会 员单 位: 指具 有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60.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信 诚 沪 深 300 A 份额 与信 诚沪 深300 B 份额 的行 为 61.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申 请将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62.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转 托管 包括 系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登记 63.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64.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65.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 日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6.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信 诚 沪 深300 份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 包 括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 总份 额的10% 67. 元 :指 人民 币元 68. 基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 69.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70.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7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分 别 计 算 的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净 值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净 值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净 值 72.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过 程 73. 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74. 不 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情况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 理 人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


2005 年9月30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 本:


2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





隋 晓炜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 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9800 49 中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限 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 会成 员 张 翔燕女 士, 董事长 ,硕士 学位。 历任 中信银 行总行 营业部 副总 经理、 综合计 划部总 经理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副 行 长 、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济 师,中 信控 股有 限责 任公 司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裁 。 马 春光先 生, 董事, 研究生 。历任 中信 公司业 务部会 计、中 信兴 业信托 投资公 司财务 经理 、 总会计 师等 职。2002 年10 月起担 任中 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陈 一松先 生, 董事, 金融学 硕士。 历任 中信实 业银行 资金部 科长 、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总 裁 办主任 、长城 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会 秘书、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行 长秘书 兼行长 办公 室副主 任。 现任 中信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Graham David Mason 先 生, 董 事, 南非 籍, 保险 精算 专 业学 士。 历任 南非 公募 基 金投 资分 析 师、南 非Norwich 公 司基 金 经理、 英国 保诚 集团 (南 非)执 行总 裁。 现任 瀚亚 投资 执 行总 裁。 叶 小琪女 士, 董事, 高级工 商管理 硕士 。历任 汇丰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监、 保德信 集团 亚 洲 资产管 理 亚洲 区区域 总监 、法国 兴业资 产管理 (香 港)有 限公司 首席市 场总 监、法 国兴业 证券 董事总 经理 。 现 任瀚 亚投 资亚洲 区零 售业 务总 监。 郑 美美女 士, 董事, 工商管 理硕士 。历 任新加 坡金融 管理局 金融 市场发 展规划 部处长 。 现任 瀚亚投 资 (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督 察长 。 何德旭先生,独立董 事,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 国科学研究院财贸所处长 、研究员等职 。现任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数量 经济 与技术 经济 研究 所副 所长 、金融 研究 中心 副主 任。 夏 执东先 生, 独立董 事,经 济学硕 士。 历任财 政部财 政科学 研究 所副主 任、中 国建设 银行 总 行 国际部 副处长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所 副总经 理、 北 京天 华中兴 会计师 事务 所首席 合伙人 。现 任北京 京都 天华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杨 思群先 生, 独立董 事,经 济学博 士。 历任中 国社会 科学院 财贸 经济研 究所副 研究员 ,现 任 清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经 济系副 教授 。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 年2 月14 日 起 正 式 更 名 为 瀚 亚 投 资,其 旗下 各公 司名 称自 该日起 进行 相应 变更 。瀚 亚投资 为英 国保 诚集 团成 员。 2. 监事 李 莹女士 ,监 事会主 席,金 融学硕 士。 历任中 国建设 银行沧 浪办 事处信 贷科长 、中国 建设 银 行 苏州分 行中间 业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北京 证券投 行华 东部一 级项目 经理、 中新 苏州工 业园区 创业 投 资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部总 经理、 苏州工 业园区 银杏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现 任苏州 创业 投资集 团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解 晓然女 士, 监事, 双学位 ,历任 上海 市共青 团闸北 区委员 会宣 传部副 部长、 天治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总监 助理。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监。 詹 朋先生 ,职 工监事 ,经济 学学士 。历 任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计划财 务部主 管、万 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会 计。 现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营 总监 。 3. 经营 管理 层人 员情 况 王 俊锋先 生, 总经理 、首席 执行官 ,工 商管理 硕士。 历任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市场 部副 总 监 、华宝 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市 场总监、 瑞银环球 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司 北京代 表处首席 代 表、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资产 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首席 执行 官。 隋 晓炜先 生, 副总经 理,经 济学硕 士, 注册会 计师。 历任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高级 经理 、 中 信控股 有限责 任公司 高级 经理、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总监 。现任 信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首席市 场官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黄 小坚先 生, 副总经 理、首 席投资 官、 股票投 资总监 ,经济 学硕 士。历 任申银 万国证 券公 司 研 究所行 业分析 师,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投 资管理 部组合 经理 、基 金 经理,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现任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首席 投资官 、股票 投资 总监、 信诚 优胜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桂 思毅先 生, 副总经 理,工 商管理 硕士 。历任 安达信 咨询管 理有 限公司 高级审 计员, 中乔 智 威 汤逊广 告有限 公司财 务主 管,德 国德累 斯登银 行上 海分行 财务经 理,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风 险控制 总监 、财 务总 监、 首席财 务官 。现 任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首席 运营 官。 4. 督察 长 唐 世春先 生, 督察长 ,法学 硕士, 历任 北京天 平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国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 察 稽核部 法务主 管、友 邦华 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法律 监察部 总监、 总经理 助理 兼董事 会秘书 。现 任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5. 基金 经理 吴 雅 楠 先 生 , 统 计 物 理 学 博 士 ,CFA , 历 任 加 拿 大Greydanus, Boeckh & Associates 公 司 交 易员/ 编 程 员 、 加 拿 大 道 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TD Asset Management) 副总裁/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数量 分析 总监 。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黄小坚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首 席投资 官/ 股票 投资 总监 ; 王旭巍 先生 ,固 定收 益总 监; 董越先 生, 交易 总监 ; 胡喆女 士, 研究 总监 ; 刘浩 先 生, 股票 投资 副总 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将遵守 《证券 法》、 《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信 息披 露 办 法》等 法律法 规的相 关规 定,并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法 违规行 为的 发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和 原则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指公 司为了 保障 业务正 常运作 、实现 既定 的经营 目标、 防范经 营风 险 而 设立的 各种内 控机制 和一 系列内 部运作 程序、 措施 和方法 等文本 制度的 总称 。 内部 控制的 总体 目 标是: 建立一 个决策 科学 、营运 高效、 稳健发 展的 机制 , 使公司 的决策 和运 营尽可 能免受 各种 不确定 因素 或风 险的 影响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渗 透 到 公 司 的 决 策 、 执 行 和 监 督 层 次 , 贯 穿 了 各 业 务 流 程 的 所 有 环节, 覆盖 了公 司所 有的 部门、 岗位 和各 级人 员。 有 效 性 原 则 : 各 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主 管 机 关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 不 得与之 相抵 触; 具有 高度 的权威 性,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在 公 司 的 各 个 部 门 之 间 、 各 业 务 环 节 及 重 要 岗 位 体 现 相 互 监 督 、 相 互 制 约 , 作 到 公 司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体 系 的 分 离 以 及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中 关 键 部 门 、 岗 位 的 设 置 分 离 ( 如 交 易 执 行 部 门 和 基 金 清 算 部 门 的 分 离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的 分 离 等 ) , 形 成 权 责 分 明、相 互牵 制的 局面 ,并 通过切 实可 行的 相互 制衡 措施来 降低 各种 内控 风险 的发生 。 及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而 不断修 正, 并随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等 外部 环境 因素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改 和完 善;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将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广 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尽 量 降 低 经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营运作 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交 易 、 投 资 研 究 、 市 场 开 发 、 绩 效 评 估 等 相 关 部 门 , 应 当在空 间和制 度上适 当分 离,以 达到防 范风险 的目 的。对 因业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息 的人员 ,应 制定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和监 管措施 。


2 、风 险防 范体 系 公 司根 据 基金 管理的 业务特 点设置 内部 机构, 并在此 基础上 建立 层层递 进、严 密有效 的多 级 风险防 范体 系: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 事会下 设风 控与审 计委员 会,对 公司 经营管 理与基 金运作 的合 规性进 行全面 和重点 的分 析 检查, 发现 其中 存在 的和 可能出 现的 风险 ,并 提出 改进方 案。 公 司设督 察长 。督察 长对董 事会负 责, 组织、 指导公 司监察 稽核 和风险 管理工 作,监 督检 查 基 金及公 司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和 公司的 内部风 险控 制情况 ,并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向董 事会或 者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员 会报告 工作 。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 级风险 防范 是指在 公司风 险控制 委员 会、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和监 察稽核 部层次 对公司 的风 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总 经 理 下 设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的 研 究 、 分 析 、评估 ,制定 相应的 风险 控制制 度并监 督制度 的执 行,全 面、及 时、有 效地 防范公 司经营 过程 中可能 面临 的各 种风 险。 总 经理下 设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研究 并制 定公司 基金资 产的投 资战 略和投 资策略 ,对基 金的 总 体投资 情况 提出 指导 性意 见,从 而达 到分 散投 资风 险,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性的目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在 督 察 长 指 导 下 , 独 立 于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 对 各 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监 督。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公 司各 部门对 自身 业务 工作 中的 风险进 行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 司各部 门根 据经营 计划、 业务规 则及 本部门 具体情 况制定 本部 门的工 作流程 及风险 控制 措 施 ,达到 :一线 岗位双 人双 职双责 ,互相 监督; 直接 与交易 、资金 、电脑 系统 、重要 空白支 票、 业 务用章 接触的 岗位, 实行 双人负 责;属 于单人 、单 岗处理 的业务 ,强化 后续 的监督 机制;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本公司 确 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及 有效执 行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责 任, 董事 会承 担最终 责任 ;本 公司 特别 声明以 上关 于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 实、准 确, 并承 诺根 据市 场的变 化和 公司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制度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拥有 悠久的 经营 历史,其 前身 “中国 人民 建设银行 ”于1954年成 立,1996 年易 名为“ 中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是中国 四大商 业银 行之一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由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于2004 年9 月 分 立 而 成 立 , 承 继 了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及 相 关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票 代 码 :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 是 中 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 海 外 公 开 上 市 的 银 行 。2006 年9 月11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又 作 为 第 一 家H 股 公 司 晋 身 恒 生 指 数 。2007 年9 月25 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A 股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易。A 股发 行 后中 国 建设银 行 的 已发 行 股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1 年9 月30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资 产 总 额117,723.30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长8.90% 。 截 至 2011 年9 月30 日 止 九 个 月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实 现 净 利 润1,392.07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25.82%。年 化 平 均 资 产 回 报 率 为1.64% , 年 化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为24.82% 。 利 息 净 收 入2,230.10 亿 元 ,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22.41% 。净 利差 为2.56% , 净利 息收益 率为2.68% ,分 别较 上年同 期提 高 0.21 和 0.23 个百 分点 。手 续费 及 佣金净 收入687.92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 增长41.31%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在 中 国 内 地 设 有1.3 万 余 个 分 支 机 构 , 并 在 香 港 、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 斯 堡、东 京、首 尔、纽 约、 胡志明 市及悉 尼设有 分行 ,在莫 斯科、 台北设 有代 表 处, 海外机 构已 覆 盖到全 球13 个 国家和 地区 ,基本 完成在 全球 主要金 融中心 的网络 布局 ,24 小 时不间 断服务 能 力 和基本 服务架 构已初 步形 成。中 国建设 银行筹 建、 设立村 镇银行33家, 拥有 建行亚 洲、建 银国 际 ,建行 伦敦、 建信基 金、 建信金 融租赁 、建信 信托 、建信 人寿、 中德住 房储 蓄银行 等多家 子公 司,为 客户 提供 一体 化全 面金融 服务 能力 进一 步增 强。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得 到 市 场 和 业 界 的 支 持 和 广 泛 认 可 。2011 年 上 半 年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主 要 国 际 排 名 位 次 持 续 上 升 , 先 后 荣 获 国 内 外 知 名 机 构 授 予 的50 多 个 重 要 奖 项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2011 年 “ 世 界 银 行 品 牌500 强 ” 中 位 列 第10 , 较 去 年 上 升3 位 ; 在 美 国 《 财 富 》 世 界500 强 中 排 名 第108 位 , 较 去 年 上 升8 位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连 续 第 三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公 司 治 理 》杂志 颁发的 “亚洲 企业 管治年 度大奖 ”,先 后摘 得《亚 洲金融 》、《 财资 》、《 欧洲货 币》 等颁发 的“ 中国 最佳 银行 ”、“ 中国 国内 最佳 银行 ”与“ 中国 最佳 私人 银行 ”等奖 项。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设投资托 管服 务部, 下设 综合制度 处、 基金市 场处 、资产托 管处 、QFII 托 管 处、基 金核算 处、基 金清 算处、 监督稽 核处和 投资 托管团 队、涉 外资产 核算 团队、 养老金 托管 服 务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市 场 团 队 、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等12 个 职 能 处 室 、 团 队 , 现 有 员 工130 余 人 。 自 2008年 以来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管业 务持 续通 过SAS70 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丰, 投资 托管服 务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作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江苏 省分行 、广 东 省 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 会计部 、营运 管理部 ,长 期从事 计划财 务、会 计结 算、营 运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 伟,投 资托 管服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中 国建设 银行总 行计 划 财 务部、 信贷经 营部、 公司 业务部 ,长期 从事大 客户 的客户 管理及 服务工 作, 具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红, 投资 托管服 务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青岛 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部、个 人银行 业务部 、行 长办公 室,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和 个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国内 首批 开办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的商 业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一 直秉持 “以客 户为 中 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 加强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制 ,严 格履行 托管人 的各项 职责 ,切实 维护资 产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提 供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经 过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国建 设银行 托管 资 产规模 不断扩 大,托 管业 务品种 不断增 加,已 形成 包括证 券投资 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基 本养老 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 金等产 品在 内的托 管业务 体系, 是目 前国内 托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2011 年12 月31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224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设 银 行 专 业高效 的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水 平,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认 同。2011 年 ,中国 建设银 行以总 分第 一 的成绩 被国 际权威 杂志 《 全球托 管人 》 评为2011年度 “中 国最 佳托管 银行 ” ;并获 和讯 网2011 年中国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奖 。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设 银行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托 管业务 的法 律法规 、行业 监管规 章和 本 行 内有关 管理规 定,守 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建设 银行 设有风 险与内 控管理 委员 会,负 责全行 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 制工作 ,对托 管业 务 风 险控制 工作进 行检查 指导 。投资 托管服 务部专 门设 置了监 督稽核 处,配 备了 专职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托管 服务 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 制度 控制体 系,建 立了管 理制 度、控 制制度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作 流程, 可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管 理严 格 实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授 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 资料严 格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有 效;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 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负 责, 防止泄 密;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 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基 金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监 督所托 管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利用 自行 开 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合 同规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投资范 围、投 资组 合等情 况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 监督报 告,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在 日常为 基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基 金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 日按 时通过 基金监 督子系 统, 对各基 金投资 运作 比 例控 制指标 进行例 行监控 ,发 现 投 资比例 超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与 基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实 ,督促 其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的 划款指 令后, 对涉 及各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 及交易 对手等 内容 进 行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情 况,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投 资运作 的合 法 合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 格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技 术或 非技术 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 违规交 易,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理人 进行解 释或 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场外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 丰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殷 宇飞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及 赎 回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citicprufunds.com.cn. (2) 代销 机构 1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 楼长 安兴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站:www.ccb.com 2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丰 靖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3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6


公司网 站:http://www.boc.cn 4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服电 话:95599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网址:www.95599.cn 5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交 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 96528 ,上 海地 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方 式: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8 )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客户服 务热 线: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9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联 系人 :马旭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0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86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11)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71-9659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71-85106383 联系人 :俞 会亮 网址:www.bigsun.com.cn 12)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苗 岭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层(1507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2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3)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至20 层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18 层至21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刘 权 联系电 话:0755-82026521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公司网 站:www.cjis.cn 15)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16)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 层至26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7)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 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8)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联系人 :邓 寒冰 联系电 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19)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 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0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0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21)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39 、41 、42 、43、44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 )87555305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www.gf.com.cn 22)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8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3)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拉 萨市 北京 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环 球企 业园24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5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客服电 话:400-88111-77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 司网 址:www.xzsec.com 24)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25)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 南市 经十 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7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 www.qlzq.com.cn 26)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 :www.95579.com


27)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8)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29)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0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4008866338 联系人 :周 璐 (zhoulu002@pingan.com.cn,0755-22626172)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网址: www.pingan.com 31)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 区乌鲁 木齐 市建 设路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大 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冯戎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95597 33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4 )红 塔证 券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 塔大 厦9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传





真:0871-3578827 客服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5)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1/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要 求, 根据实 情,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 机构代 理销售 本基 金 或变更 上述 代销 机构 ,并 及时公 告。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2. 场内发 售机 构: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基金 代销业 务资格 的会 员单位 ,具体 名单见 本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7号 联系电 话:010-66210988 传真:010-66210938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 事务所 住所: 北 京市 东长 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 八层 法定代 表人 :萧 伟强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 王国 蓓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分级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分 级及 其基本 运作 如下 : 一、 基 金份额 结构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包 括 “信 诚沪深300份额 ”、 “信 诚沪深300 A份额 ”与 “ 信诚沪 深300 B 份额 ” 。 其 中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始 终 保 持1 :1 的比 例 不变。


二、 基 金的基 本运 作概要


1.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场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基金发 售结束 后, 场外认 购的全 部份额 将确 认 为 信诚沪 深300 份额 ;场内认 购的全 部份额 将按1:1的比 例确 认为 信 诚沪深300 A 份 额与 信 诚沪 深 300 B 份额 (具 体认 购方 法 参见发 售公 告) 。


2.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信诚沪 深300份额 将 接受场 外与场 内申 购和赎 回; 信诚沪深300 A 份 额、 信诚沪 深300 B 份额 只上 市 交易, 不接 受申 购和 赎回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办 理 信诚 沪深300 份额与 信诚 沪深300 A份额 、 信 诚沪 深300 B 份 额之间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4.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在 基金份 额折 算日对 基金份 额进行 折算 。 折算后 基金 运作 方式 及 信 诚沪深300 A份额 与 信诚 沪 深300 B份额 配 比不 变。


三 、信 诚沪深300 A 份额 、信 诚沪深300 B 份额 概要


1.存续 期限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存 续 。


2.基金 份额 配比


信诚沪 深300 A 份额 与 信 诚 沪深300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配比始 终保 持1 :1的比 例 不变。


3.信诚 沪深300 A份额 与 信 诚沪深300 B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计算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和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具 有 不 同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 即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额 和信诚 沪深300 B 份 额的 风 险和收 益特 征不 同。 在 本基金 的存 续期内 ,本基 金将在 每个 工作日 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净值 计算规 则对信 诚沪 深 300 A 份额 和信 诚沪 深300 B 份额 分别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 本 基金 净资产 优先 分配信诚 沪深300 A 份 额的本 金及信 诚沪 深300 A 份额的 约定收 益, 本基金 在 优先分 配信诚 沪深300 A 份 额的本 金及信 诚沪 深300 A 份额的 约定收 益后的 剩余 净资产 分配予 信 诚沪深300 B 份 额。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额 的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为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 税 后 ) 加上3.0% 。 其 中 计算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额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的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是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生效 后 每个运 作周年 的最后 一个 工作日 中国人 民银行 公布 并执行 的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一年期 整存整 取基 准年利 率。 例 如: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为2011 年7 月7 日,则以2011 年7月7 日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行 的金 融 机构人 民币一 年期 整存整 取基准 年利率 (税 后)加 计3.0%作为 第一个 运作周 年(2011 年7月7日 至2012 年7 月6 日 ) 的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 若 第 一 个 运 作 周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为2012 年7 月6 日 ( 周 五 ),则 以2012 年7 月6 日中 国人民 银行公 布并执 行的 金融机 构人民 币一年 期整 存整取 基准年 利率 (税后 )加 计3.0% 作 为下 一个运 作周 年的 约定 年收 益率, 依此 类推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信 诚沪 深300 A 份额的 约定年 收益 率 除以 运作 周年实际 天数 得到信 诚沪 深300 A份额 的 约定 日 收益率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以1.000 元 为 基 础 , 采 用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额的 约 定 日 收益率 乘以应 计约定 收益 的天数 进行单 利计算 。其 中,运 作周年 指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或最 近一 个 定期份 额折算 日次日 起每 满一周 年的运 作期间 ,运 作周年 实际天 数为该 期间 内的实 际天数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在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约 定 收 益 的 天 数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最 近 一 个 份 额 折 算 日 次日至 净值 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的 约 定 收 益 , 如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的 情 况 下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会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收 益 甚 至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1) 信诚 沪深300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 本 基 金 ( 包 括 信 诚 沪 深300 份额 、信 诚沪 深300 A 份额 、信 诚沪 深300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总数 (2) 信诚 沪深300 A 份额 与信诚 沪深300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假设T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日 ,t =min(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T 日 , 自 最 近 一 个 份 额 折 算 日 次日至T 日) ,NAV 300 t 为T日信诚沪深300 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NAV A t 为T 日 信诚 沪 深300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NAV B t 为T 日信诚沪 深300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R 年 为 信诚沪 深300 A 份额的 约定 年收益 率。 NAV A t =1+R 年 × t 运 作周年 实际天 数


NAV B t =(NAV 300 t -0.5×NAV A t )/0.5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均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3位 ,小 数点 后 第4位 四舍 五入 。 (3) 信诚 沪深300 A 份额 与信诚 沪深300 B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信 诚沪 深300 A 份额和 信诚沪 深300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并 在下 一日内 与 信 诚 沪 深300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一 同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4.信诚 沪深300 A份额 与 信 诚沪深300 B份额 的 终止 运 作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额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额 可 申 请 终 止 运 作 。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须 经本基 金所有 份额 以特别 决议的 形式表 决通 过,即 须经参 加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各 自 所 持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额 表决 权的2/3 以 上( 含2/3 )通 过方为 有效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第七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 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销 售办 法》、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经2011年9月16 日2011[1472]号 文件 核准 募集 。 本 基 金 的 实 际 募 集 期 为2011 年12 月21 日至2012 年1 月18 日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390,145,245.77 元 人民 币, 认 购款 项 在基 金验 资 确认 日 之前 产 生的 银行 利 息共 计163,442.84元人 民币。 本次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3,961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1.00 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募 集 发 售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为390,145,245.77 份 基 金 份 额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163,442.84 份 基 金 份 额。两 项合 计共390,308,688.61 份基 金份 额, 已全 部 计入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归 投资者 所有 。 第八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根 据有关 规定 ,本基 金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件 ,基金 合同已 于2012 年2月1日 正 式生效 。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内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人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2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200 人 , 或 连 续2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第九部 分


信诚沪深 300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对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信诚沪深300 A 份额 、信 诚 沪深300 B 份额 只上 市交 易 ,不接 受申 购与 赎回 。 一、 信诚 沪深 300 份 额申 购和 赎回场 所 投 资 人 办 理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场外 代销 机构 。 投 资 人 办 理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投 资人需 使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式 基金账 户办 理场外 申购、 赎回业 务; 需 使 用深圳 证券账 户办理 场内 申购、 赎回业 务,其 中, 深圳证 券账户 是指投 资人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立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人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 本 基金场 外、 场内代 销机构 名单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发 售公告 或其 他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投 资人应 当在 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他 方式办 理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告。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是指为 投资 人或信 诚 沪深300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信诚 沪深300 份 额申 购、赎 回 等业务 的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 交易 日(基 金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届 时 相 关公告 中载 明。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更 或其他 特殊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2. 信诚 沪深300 份额 申购 、 赎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于2012年2月17 日 开 始办理 基金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投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并被受 理的, 其信 诚沪深300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为 下一 开放 日信 诚沪深300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 格。 三、 信诚 沪深 300 份 额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信诚沪深300 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信诚沪深300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时 ,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 序 赎回; 4. 当 日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 投资 人办理 信诚 沪深300 份 额场 外申购 、赎 回应使用 基金 账户, 办理 信诚 沪深300份额 场内 申购、 赎回 应使 用深 圳证 券账户 ; 6. 投 资 人 办 理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业 务规则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对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按新 规定执 行; 基 金管理 人在 不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的情 况下可 依法更 改上 述原则 ,但应 在新原 则开 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四、 信诚 沪深 300 份 额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 资人在 提交 申购申 请时须 按销售 机构 和深圳 证券交 易所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购 资金,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的 信诚 沪深300 份额 余 额,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作为 注册登 记机 构代为 办理注 册登记 业务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在 正 常情况 下,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1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 确认。T日 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 后( 包 括 该 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如 投 资人未 进行前 述查询 ,因 申请未 得到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确认 而造成 的损失 ,由 投资人 自行承 担。 基 金销售 机构对 申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请 。申 购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本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可根 据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务 办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公 告。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采用 全额 缴款方 式,若 申购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 账则 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 不成 功 或无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将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投 资人赎 回申请 成功后 ,基 金管理 人将在T+7日(包括 该日)内支 付赎回 款项。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信诚 沪深 300 份 额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购 金额 、赎 回份 额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时 , 单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人 民 币 。 投 资人办 理信 诚 沪深300 份额 场外申 购时 ,单笔 最低金 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通 过直 销 中 心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50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申购 费)。 已有认 购本 基金记 录的投 资人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金 额的限 制, 但受追 加申购 最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1,000 元 。 本 基 金 直 销 中 心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可 由 基 金 管 理人酌 情调 整。 代 销网点 的投 资人欲 转入直 销网点 进行 交易要 受直销 网点最 低金 额的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投 资人可 多次 申购, 对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份 额不设 上限限 制。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2 )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1000 份 信 诚 沪深 300 份 额 , 且 通 过 场 内 单 笔 申 请 赎 回 的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份 ;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时或 赎回后 将导 致在销 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 信诚 沪深300 份额余 额不足1000 份 的,需 一并 全 部赎回 。 (3 )信诚 沪深300 份额 持有 人每 个交 易账户 的最 低份 额余 额为1000 份 。信诚沪深300 份 额持 有 人因赎 回、 转换等 原因导 致其单 个基 金账户 内剩余 的信诚 沪深300 份额低 于1000 份时 ,注册 登 记系统 可对 该剩 余的 基金 份额自 动进 行强 制赎 回处 理。 2.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 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2 日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 信诚 沪深300 份额 的申 购 份 额计 算 信诚沪深300 份 额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单 次 申 购 的 实 际确认 金额 确定 每次 申购 所适用 的费 率并 分别 计算 。计算 公式 如下 :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 购费用 以四 舍五入 方式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通过 场外方 式 进 行申购 的,申 购份额 计算 结 果 按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 享有或 承担; 通过 场 内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采 用 截 尾 法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不 足1 份 部 分 对 应 的 申 购 资 金将返 还给 投资 人。 例 一 : 某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投 资5,000 元 申 购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 对 应 费 率 为1.2% , 假 设 申 购 当日信 诚沪深300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128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1+1.2%)=4,940.71 元 申购费 用=5,000-4,940.71=59.29 元 申购份 数=4,940.71/1.128=4,380.06 份 即 :该 投资 人通 过场外 投资5,000 元 申购 信诚 沪深300 份额 ,假 设申 购当日 信诚 沪深300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28 元,则 可得 到4,380.06 份 信诚沪深300 份 额。 例 二: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内投 资10,000 元申 购信 诚 沪深300份 额,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为1.2%,假 设 申 购 当 日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25 元 , 则 其 申 购 手 续 费 、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及返还 的资 金余 额为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净申购 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手 续 费=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 额=9,881.42/1.025=9,640.41 份 因 场内 申购 份额计 算结 果采 用截 尾法 保留至 整数 份, 故投 资人 申购所 得份 额为9,640 份 ,不 足1 份 部分 对应 的申 购资 金 将返还 给投 资人 。具 体计 算公式 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40 ×1.025=9,881 元 退款金 额=10,000-9,881-118.58=0.42 元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元 从 场 内 申 购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信 诚 沪深300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25 元,则 其可 得 到 信诚 沪深300 份额9,640 份 ,退 款0.42 元。 4. 信诚 沪深300 份额 的赎 回 金额计 算 投资人 在赎 回信 诚沪深300 份额时 需缴 纳一 定的 赎回 费用。 计算 公式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计算结 果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 。 例 三 : 某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10,000 份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一 年 后( 未满2 年) 决 定 从 场 外 赎 回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0.25% ,假设赎回当日信诚沪深3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148 元,则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 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 : 该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10,000 份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一 年 后( 未满2 年) 从 场 外 赎 回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14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451.30 元。 例 四 : 某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场内赎回10,000 份信诚沪深300 份 额 , 赎 回 费 率 为 0.5%, 假设 赎回 当日 信诚 沪深3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148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57.40 元 净赎回 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该信诚 沪深300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赎 回10,000 份信诚沪深300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5. 信诚 沪深300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信诚 沪深3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 享有或 承担。T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六、 信诚 沪深 300 份 额申 购与 赎回的 费用 1. 信诚沪深300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2.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信诚沪深300 份 额的 申购 费 率不超 过5 %, 赎回 费率 不 超过5% 。 3. 信诚 沪深300 份额 的场 外 申购费 率如 下: 单笔申 购金 额 场外申 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万≤M<200 万 0.8% 200万≤M<500 万


0.4% M≥500 万 1000元/笔 (注:M: 申购 金额 ;单 位 :元) 信诚沪深300 份 额的 场内 申 购费率 由基 金代 销机 构参 照场外 申购 费率 执行 。 4. 信诚 沪 深300 份 额 的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逐 级 递 减 , 场 外 赎 回 的 实 际 执 行 的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场外赎 回费 率 Y<1年 0.5% 1年≤Y <2 年 0.25% Y≥2年 0 (注:Y: 持有 时间 ,其 中1年为365日,2 年为730日) 信诚沪深300 份 额的 场内 赎 回费率 为固 定值0.5% ,不 按份额 持有 时间 分段 设置 赎回费 率。 从 场 内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的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 从 场 外 赎 回 时 , 其 持 有 期 限 从 转 托 管 转 入 确 认 日 开始计 算。 5.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 促 销 计划, 针 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如 网上交 易、电 话交易 等)等 进行基 金交易 的投资 人定期 或不定 期 地 开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 间,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信 诚沪深300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2日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对 信诚 沪深300 份额 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 正常运 作或 者因 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管 理人 合理判 断认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时 。 5. 基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 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述 情形 ,并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信 诚 沪 深300 份额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或者 因不 可抗 力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述 情形 时 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基 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如 暂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支付 给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 期支付 , 并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若连续 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 发 生巨额 赎回, 延期支 付最 长 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 日 , 并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投 资 人在 场外申 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 予以公 告 。 对于场 内赎回 部分, 当日 未获受 理的赎 回申 请将不 会延 至下 一开 放日 而自动 撤消 。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信 诚沪深300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包括信 诚沪深300 份额 、信诚 沪深300 A 份 额与信 诚沪深300 B 份 额)的10%, 即为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况 决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 延期赎 回。 对于 场内 赎回 部分,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赎 回申请 将不 会延 至下 一开 放日而 自动 撤销 。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按 照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事 先 选 择 的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区 别 处 理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 停 赎 回 :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连 续2 日 以 上( 含本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不得 超过20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上 述延 期赎回 并延期 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或 者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十、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 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 为1 日, 基金管 理人 应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信 诚沪深300份 额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布 最近1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1 日 但 少 于2 周 ( 包 括2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2日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 信诚 沪深300 份额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告 最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4.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1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指 定媒体 上连续刊 登 信诚 沪深300 份 额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告 最近1个 开放 日 的 信诚 沪深300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十 一、 基金转 换 在 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许 且相关 注册 登记机 构业务 规则允 许的 情况下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开 展 信 诚 沪 深300份额 与 其 它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十 二、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自行 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第十部 分


信诚沪深 300 A 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一、 上 市交易 的基 金份额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 本基金 符合法 律法 规和深 圳证券 交易所 规定 的上市 条件的 情况下 , 信诚 沪深300 A 份额 与信 诚沪 深300 B 份额 将 分 别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与 交易 ,交 易代码 不同 。 二、 上 市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三、 上 市交易 的时 间 2012 年2月17 日 四 、上 市交易 的规 则 1. 信诚 沪深300 A 份 额与 信 诚沪深300 B 份 额分 别采 用 不同的 交易 代码 上市 交易 ; 2. 信诚 沪深300 A 份额 与信诚 沪深300 B 份 额上市 首日的 开盘 参考价 分别 为前一交 易日 各自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 涨 跌 幅 比 例 为10% , 自 上 市首日 起实 行; 4. 信诚 沪深300 A 份 额与 信 诚沪深300 B 份 额买 入申 报 数量为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5. 信诚 沪深300 A份 额与 信 诚沪深300 B 份 额申 报价 格 最小变 动单 位为0.001 元 人 民币; 6. 信诚沪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等 其他 有关规 定。 五 、上 市交易 的费 用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信诚 沪深300 A 份额、 信诚沪深300 B 份额 上市交 易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六 、上 市交易 的行 情揭示 信诚 沪深300 A 份额、 信诚沪深300 B 份额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统 揭示 。行 情发 布系 统同时 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七 、上 市交易 的注 册登记 投 资人T日买 入成功 后,注册 登记机 构在T日自 动为投资 人登记 权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手续 ,投 资人自T+1 日( 含该 日) 后 有权卖 出该 部分 基金 ; 投资人T 日 卖出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 日 自动 为投资 人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八 、上 市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和 终止 上市 信诚沪深300 A 份 额 、 信 诚 沪深300 B 份 额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基金 法》 相关 规定 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执 行。 九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并 按 照 新 规 定 执 行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应 在本 基金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十、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功 能,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 当的 程序后 增加 相应功 能。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登记、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等其他相 关业务 一、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1. 本基金 的份 额采用 分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 申购或 通过 跨系统 转登记 从场内 转入 的 信 诚沪深300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开放式 基金账 户下 ;信诚 沪 深300 A 份额 、 信 诚沪深300 B 份 额以及 场内 认购、 申购或 通过 跨系统 转登记 从场外 转入 的信诚 沪深300 份 额登 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深 圳证 券账 户下。 2.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可 以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的信 诚沪 深300 份 额可 以 申请场 外赎 回。 3.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 信诚沪 深300 A 份额、 信诚 沪深300 B 份额 只能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不能 直接 申请场 内赎 回。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二、 系 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 销售机 构( 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赎 回 业 务 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已 持有 信诚 沪深300 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信 诚 沪深300 A 份 额 、 信 诚 沪深300 B份额 上市交 易或 信诚 沪深300 份 额场内 赎回 的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时,须 办理已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4. 募集 期内 不得 办理 系统 内转托 管。 5.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规定的 标准 收 取 转托 管费 。 三、 跨 系统转 登记 1.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 2. 信诚沪深300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办理 。 3. 募集 期内 不得 办理 跨系 统转登 记。 4.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四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 户 以及注 册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受 划 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 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死 亡,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捐 赠指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司 法强 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五、 基 金的冻 结和 解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份额 配对转换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一、 份 额配对 转换 是指本 基金 的信诚 沪深 300 份 额与信 诚沪深 300 A 份额、 信 诚 沪深 300 B 份额 之间的 配对 转换, 包括 分拆和 合并 两个方 面。


1. 分 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两 份 信 诚 沪 深300 场 内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一 份 信 诚 沪 深 300 A 份额 与一 份信 诚沪 深300 B 份额 的行 为。


2. 合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 有的 每 一份 信诚沪深300 A 份 额与 一份信 诚沪深300 B 份 额进 行配对 申请 转换 成两 份信 诚沪深300 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 信 诚沪 深300份 额的场 外 份额 不进 行份额 配对 转换。在 信诚 沪深300 份额的 场外 份 额通 过跨系 统转登记 至 场内 后, 可按 照 份额 配对 转换 规则 进行 操作。


二、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务 办理 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投 资人应 当在 份额配 对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的营 业场所 或按其 提供 的其他 方式办 理份额 配对 转 换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注册 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份额 配对 转换的 业务办 理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三、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信诚300 份 额 与 信 诚300A 份额和信诚300B 份 额 之 间 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自2012 年2 月15 日 起开始 开通 办理 。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务 办理日 为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日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暂停份 额配对 转换 时 除 外), 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 见招募 说明书 ,在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上 述时间 之外 不办理 份额配 对转 换业务 。


若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交易 规则 或注册 登记机 构规则 更改 或实际 情况需 要,基 金管 理 人可对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四、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原则


1.份额 配对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申请 进行 “分拆 ” 的信 诚沪深300 场内 份额 数必 须 是偶数 。


3. 申请 进行 “ 合并 ” 的信诚 沪深300 A 份 额与信 诚沪深300 B 份 额必 须同时 配对申 请, 且基金 份额数 必须 同为 整数 且两 者的比 例为1:1 。


4. 信诚 沪深300 份额的 场外份 额如 需申请 进行 “ 分拆” ,须 跨系统 转登 记为信诚 沪深300 场内 份额后 方可 进行 。


5.份额 配对 转换 应遵 循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或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可 视情况 对上 述规定 作出调 整,并 在正 式 实施前2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公 告。


五、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程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六、 暂 停份额 配对 转换的 情形


1. 基金管 理人 认为继 续接受 份额配 对转 换可能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决定 暂停份 额配 对 转换的 情形 。


2.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出 于保 护投资 人利 益的 角度 ,决 定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形。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注册登 记机构 、份 额配对 转换业 务办理 机构 因异常 情况无 法办理 份额 配 对转换 业务 的情 形 。


5. 法律 法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 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刊 登暂 停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在 暂停份 额配 对转换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份额 配对转 换业务 的办理 ,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七、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务 办理 费用


投 资人 申请办 理份 额配对转 换业 务时, 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 办理机 构可 按照不高 于0.3% 的标 准 收取佣 金, 其中 包含 证券 交易所 、注 册登 记机 构等 收取的 相关 费用 ,具 体见 相关业 务公 告。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 基 金 力 争 通 过 对 沪 深300 指 数 的 跟 踪 复 制 ,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一 个 投 资 沪 深300 指 数 的 有 效 工 具。 二 、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沪 深30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新 股 ( 含首次 公开发 行和增 发) 、债券 、债券 回购、 权证 、股指 期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85% -100% , 其 中 投 资 于 股 票 的资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85% ,投 资于沪 深300指数 成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资 产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9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金融 工具,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 资策略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本 基金 采用完 全复 制法跟踪 指数 ,即按 照沪 深300 指 数中 成份股 组成 及在权重 构建 股票投 资 组 合,并 根据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的 变化进 行相 应调整 ,力争 保持基 金净 值收益 率与业 绩比 较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0.35%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4%。 当 发生特 殊情 况(如 成份股 长期停 牌、 成份 股 发生变 更、成 份股 权重由 于自由 流通量 发生 变 化 、成份 股公司 行为、 市场 流动性 不足等 ),或 因基 金的申 购和赎 回等对 本基 金跟踪 标的指 数的 效 果可能 带来影 响时, 或法 律法规 禁止投 资等其 他原 因导致 无法有 效复制 和跟 踪标的 指数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进 行适 当变 通和 调整 ,力求 降低 跟踪 误差 。 基 金管理 人将 对成份 股的流 动性进 行分 析,如 发现流 动性欠 佳的 个股将 可能采 用合理 方法 寻 求替代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以下策 略构 造替 代股 组合 : (1) 基 本 面 替 代 : 按 照 与 被 替 代 股 票 所 属 行 业 , 基 本 面 及 规 模 相 似 的 原 则 , 选 取 一 揽 子 标 的 指数成 份股 票作 为替 代股 备选库; (2) 相关性 检验: 计算备 选库 中各股 票与 被替代 股票日 收益率 的相 关系数 并 选取 与被替 代股 票 相关性 较高的 股票组 成模 拟组合 ,以组 合与被 替代 股票的 日收益 率序列 的相 关系数 最大化 为优 化目标 ,求 解组 合中 替代 股票的 权重 ,并 构建 替代 股组合 。 基 金管理 人可 运用股 指期货 ,以提 高投 资效率 更好地 达到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股 指 期 货投资 中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在 风险可 控的前 提下 ,本着 谨慎原 则, 参 与股指 期货的 投资, 以管 理投资 组合的 系统性 风险 ,改善 组合的 风险收 益特 性。此 外,本 基金 还 将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来 对 冲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进 行 有 效 的 现 金 管 理 , 如 预 期 大 额 申 购 赎 回、大 量分 红等 ,以 及对 冲因其 他原 因导 致无 法有 效跟踪 标的 指数 的风 险。 基 金管理 人将 建立股 指期货 交易决 策部 门或小 组,授 权特定 的管 理人员 负责股 指期货 的投 资 审 批事项 ,同时 针对股 指期 货交易 制定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等 制度并 报董 事会批 准。此 外, 基金管 理人 还将 做好 培训 和准备 工作 。 四 、标 的指数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1.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标 的指 数为沪 深300 指 数。


沪深300 指 数 是 由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中 选 取300 只A 股 作 为 样 本 编 制 而 成 的 成 份 股 指 数 ,以 反映A 股 市 场 整 体 走 势 。中 证 系 列 指 数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和 计 算 。 关 于 指 数 值 和 成 分 股 名 单的所 有版 权归 属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 如 果沪 深300指 数被停 止编制 及发 布,或 沪深300 指数由 其他 指数替 代( 单纯更名 除外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等 重 大 变 更 导 致 沪 深300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标 的 指 数 , 或 证 券 市 场 上 有 代 表 性 更 强、更 合适投 资的指 数 推出 ,本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审慎 性原则 ,在充 分考 虑持有 人利益 并履 行 适当程 序 的前 提下, 更换 本基金 的标的 指数和 投资 对象 , 并依据 市场代 表性 、流动 性、与 原指 数的相 关性 等诸 多因 素选 择确定 新的 标的 指数 。


2.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为:95 %×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5 %× 金融 同业 存款 利率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如 果今后 法律 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 有更 权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的 业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的 业绩基 准的 股票指 数时, 本基金 可以 在与本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同 意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本 基金由 于上 述原因 变更标 的指数 和业 绩比较 基准, 基金管 理人 应于变 更前在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媒 体上 公告 。 五、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 基金为 跟踪 指数的 股票型 基金, 具有 较高风 险、较 高预期 收益 的特征 ,其预 期风险 和预 期 收 益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债 券型基 金和混 合型 基 金。 从本基 金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额 来看, 信诚 沪深300 A 份额具 有低风 险、 收益相 对稳定 的特 征;信 诚沪深300 B 份 额具有 高风 险、高 预期收 益 的特征 。 六 、投 资决策 与投 资管理 流程 1. 投资 决策 依据 以 《基金 法》 和本基 金基金 合同等 有关 法律法 规为决 策依据 ,并 以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作为最 高准 则。 2. 投资 决策 机制 本 基金实 行投 资决策 委员会 领导下 的基 金经理 负责制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责制 定基金 投资 的 整 体策略 和原则 ,审定 基金 定期投 资检讨 报告及 决定 基金禁 止的投 资事项 等。 基金经 理负责 投资 组合的 构建 、调 整和 日常 管理等 工作 。 3. 投资 管理 流程 (1 ) 每 日 跟 踪 分 析 : 本 基 金 跟 踪 指 数 , 因 此 指 数 跟 踪 的 偏 离 度 和 风 险 分 析 尤 为 重 要 。 数 量 分 析组对 指数化 投资的 偏差 风险和 流动性 风险进 行每 日跟踪 测算, 并提供 数量 风险分 析报告 。投 研 部行业 研究员 对基准 指数 成份股 中基本 面变化 、流 动性变 化的企 业情况 提供 及时的 风险分 析报 告。运 营部 每日 提供 基金 申购赎 回的 数据 分析 ,供 基金经 理投 资决 策参 考。 (2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数 量 风 险 分 析 和 申 购 赎 回 分 析 报 告 , 在 追 求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的 目 标 下 , 控制股 票组 合与 指数 的偏 差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降 低交易 成本 。 (3 ) 交 易 部 依 据 基 金 经 理 指 令 , 制 定 交 易 策 略 , 通 过 组 合 交 易 系 统 执 行 指 数 投 资 组 合 的 交 易。 (4 ) 风 险 管 理 部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和 调 整 提 出 风 险 防 范 建 议 。 基 金经理 依据 申购 赎回 和成份 股停 牌等 情况 控制 投资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 投资管 理流 程图 如下 所示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七 、投 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 基金在 投资 策略上 兼顾投 资原则 以及 开放式 基金的 固有特 点, 通过分 散投资 降低基 金财 产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 金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4)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85% -100% , 其 中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5% , 投 资 于 沪 深300 指 数 成 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股 票资 产的9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7)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的10 %; (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9)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出; (10)基 金财产 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 (1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13)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0%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14)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15)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6)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 基金在 开始 进行股 指期货 投资之 前, 应与基 金托管 人就股 指期 货清算 、估值 、交割 等事 宜 另行具 体协 商。 本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根据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与基 金托管 人在 本 基 金托管 协议中 明确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比 例, 根据比 例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人 应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如 果法律 法规 对 基金 合同 约 定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 证券期货 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券;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 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 三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 益。 九 、基 金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本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及董事 保证本 报告 所载资 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 并对本 报告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于2012 年8 月28 日 复 核 了 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的财 务数 据截止 至2012 年6月30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78,459,909.83 93.38 其中: 股票 178,459,909.83 93.3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090,000.00 4.76 其中: 债券 9,090,000.00 4.7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52,794.83 0.97 6 其他资 产 1,710,911.80 0.90 7 合计 191,113,616.46 100.00 注:按 照股 指期 货每 日无 负债结 算的 结算 规则 、《 基金股 指期 货投 资会 计业 务核算 细则 (试行 )》 及《 企业 会计 准则 — 金融 工具 列报 》的 相关规 定, “其 他衍 生工 具 — 股 指期 货投 资”与 “ 证 券清 算款 —股 指期货 每日 无负 债结 算暂 收暂付 款” ,符 合金 融资 产与金 融负 债相 抵 销的条 件, 故将 “其 他衍 生工具 —股 指期 货投 资” 的期末 公允 价值 以抵 销后 的净额 列报 ,净 额 为零。 股指期货投资明细如 下: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卖) 合约市值 公允价值变动


IF1207 IF1207 2 1,480,560.00


-42,240.00


总额合 计





-42,240.00


减:可 抵销 期货 暂收 款





-42,240.00


股指期 货投 资净 额





0.00


买入持 仓量 以正 数表 示, 卖出持 仓量 以负 数表 示。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指数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202,107.08 0.63 B 采掘业 18,434,972.01 9.74 C 制造业 55,501,121.37 29.31 C0 食品、 饮料


11,614,910.34 6.13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104,452.47 0.06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4,208,731.53 2.22 C5








电子 243,500.53 0.13 C6








金属 、非 金属 12,733,342.41 6.72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8,870,023.25 9.97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7,726,160.84 4.08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1,273,842.65 0.67 E 建筑业 5,121,549.32 2.70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3,854,284.41 2.04 G 信息技 术业 6,388,402.51 3.37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4,956,640.26 2.62 I 金融、 保险 业 52,283,993.81 27.61 J 房地产 业 7,939,586.65 4.19 K 社会服 务业 1,322,466.31 0.70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380,642.14 0.20 M 综合类 4,968,624.51 2.62 合计 163,628,233.03 86.41 积极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897,250.00 0.47 C 制造业 5,785,159.80 3.06 C0 食品、 饮料


642,785.00 0.34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714,853.80 0.38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 料 985,285.00 0.52 C5








电子 1,955,703.00 1.03 C6








金属 、非 金属 696,213.00 0.37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790,320.00 0.42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 -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1,527,360.00 0.81 E 建筑业 1,959,071.00 1.03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835,809.00 0.44 I 金融、 保险 业 2,297,840.00 1.21 J 房地产 业 760,347.00 0.40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768,840.00 0.41 M 综合类 - - 合计 14,831,676.80 7.83 3.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指 数投 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016 民生银 行 899,440 5,387,645.60 2.85 2 600036 招商银 行 451,899 4,934,737.08 2.61 3 600000 浦发银 行 532,040 4,325,485.20 2.28 4 601328 交通银 行 935,620 4,247,714.80 2.24 5 601166 兴业银 行 288,488 3,744,574.24 1.98 6 600030 中信证 券 286,000 3,612,180.00 1.91 7 600519 贵州茅 台 13,816 3,304,096.40 1.74 8 601088 中国神 华 144,344 3,244,853.12 1.71 9 600837 海通证 券 299,537 2,884,541.31 1.52 10 000002 万


科A 323,353 2,881,075.23 1.52 报告期 末积 极投 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600011 华能国 际 236,800 1,527,360.00 0.81 2 601669 中国水 电 258,300 1,128,771.00 0.60 3 000725 京东方 A 544,400 1,039,804.00 0.55 4 002241 歌尔声 学 25,100 915,899.00 0.48 5 002353 杰瑞股份 18,500 897,250.00 0.47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9,090,000.00 4.8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9,090,000.00 4.80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9202 12 国债 02 90,000 9,090,000.00 4.80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金 本期投资 的前 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 体 没有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库之 外的 股票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10,654.3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79,442.99 3 应收股 利 259,993.05 4 应收利 息 101,780.15 5 应收申 购款 10,013.4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49,027.90 8 其他 - 9 合计 1,710,911.8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因四 舍五 入原 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市 值占 净值 比例的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存在 尾差 。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 业绩 (一)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以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资产, 但不 保 证基 金 一 定 盈 利。 基 金的 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表 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 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 投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阅 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业 绩 数据 截 至2012 年6 月30日 。 基金 份 额净值 增 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表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率③ ④ 2012 年2 月1 日至 2012 年6 月30 日 -3.70% 1.03% -0.05% 1.10% -3.65% -0.07% (二) 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注:1、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披露时 点不 满一 年( 本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为 2012 年 2 月 1 日)。 2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不超过 六个月 内完成 建仓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包 括沪 深 30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股 、新 股( 一级 市 场 初 次 发 行 或 增 发) 、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工具 。其 中, 沪深 300 指数的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90%,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其 它金融 工具的 投资比例 符合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截止 本报告 期末,本 基金尚 处于建 仓期。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 金资产 总 值 是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以及其 他资 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本 基金的 基金 财产以 基金名 义开立 银行 存款账 户,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立证 券交易 清算 资 金 的结算 备付金 账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金 证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 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处 分 基 金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代 销机构 的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收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费用。 基金财 产的债 权不 得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固 有财产 的债务 相抵 销,不 同基金 财产 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基 金财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 进行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财 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 基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金相 关的证 券交 易场所 的正常 营业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二 、估 值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估值价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估 值 价;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估值 价;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间的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在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根 据1. (1 ) 确 定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价 估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的估 值价估 值;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估 值。 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本 基 金 分 别 计 算 并 公 告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1.信诚 沪深300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T 日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 本 基 金 ( 包 括 信 诚 沪 深300 份额 、信 诚沪 深300 A 份额 、信 诚沪 深300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总数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2.信诚 沪深300 A 份 额与 信 诚沪深300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假设T 日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日 ,t =min(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 T 日 ,自 最近 一个份 额折 算 日次日 至T 日) ,NAV 300 t 为T 日 信诚 沪 深30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NAV A t 为 T 日 信诚 沪 深 300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NAV B t 为 T 日信 诚沪 深300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R 年 为 信诚 沪 深300 A 份额的 约定 年收 益率 。 NAV A t =1+R 年 × t 运 作周年 实际天 数


NAV B t =(NAV 300 t -0.5 ×NAV A t )/0.5 例: 假设t=99 ,运 作周 年实际 天数 为 365 天,R 年=6.00% ,NAV A 0 =1.000,NAV 300 99 =1.400 : NAV A 99 =1.000+6.00% ×99/365 =1.016 NAV B 99 =(1.400-0.5 ×1.016)/0.5 =1.784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均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3位 ,小 数点 后 第4位 四舍 五入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1 日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五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 闭市 后,按照 前述 的计算 方式 确定 ,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 每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后,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的 准确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本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或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代销机 构、 或 投 资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 当 对由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 述差错 的主 要类型 包括但 不限于 :资 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 错、数 据计算 差错、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造 成投资 人的交 易资 料灭失 或被错 误处理 或造 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力 原 因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错 处 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 由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给当 事 人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对 直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若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 正, 则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 人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受 损方”), 则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 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外 的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并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裁 裁决 对 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 人的利 益, 已 决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九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5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 变 更、市 场规则 变更等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指 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基金 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 低 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 基 金 ( 包 括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深300 A 份 额 、 信 诚 沪深300 B 份 额 )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如 果 终 止 信 诚 沪深300 A 份 额 与 信诚沪深300 B 份 额 的 运 作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调 整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具 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上市 初费 和上 市月 费; 9. 为基 金财 产及 基金 运作 所开立 账户 的开 户费 和维 护费; 10.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11.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 述基金 费用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法律 规定 的范围 内参照 公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时从 其规 定。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费 划付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2%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管 费每 日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费 划付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本 基金作 为指 数基金 ,需根 据与指 数所 有人中 证指数 有限公 司签 署的指 数使用 许可协 议的 约 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 费率 计提 ,且 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包 括基 金成立 当季 )人 民币5万 元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计 提的 指数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基 点费的 支付方 式为 每季支 付一次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由基金 管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 于 每 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最 后一个 工作日 前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上 一季度 的标 的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4. 除管理 费、 托管费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和 前述所 列之外 的基 金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与 基 金 管理人 协商后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支 出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入 当 期 基金费 用。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 产的损 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四 、费 率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根据基 金发 展情况 调整基 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费 率。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五 、基 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份额折 算 一 、定 期份额 折算 1.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折 算日 每个基 金运 作周 年的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 运 作周年 指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或最 近一 个定期 份额折 算日次 日起 每满一 周年的 运作期 间。 若 该 运作期 间的最 后一日 为工 作日, 则定期 份额折 算日 为该日 ;若该 运作期 间的 最后一 日为非 工作 日,则 定期 份额 折算 日为 该日之 前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如 ,假 设本基 金成 立于2011 年7月7日 ,则本 基金成 立后 的第 一个运 作周 年的运作 期间 为2011 年7 月7 日至2012 年7 月6 日 , 假 设2012 年7 月6 日 ( 周 五 ) 为 工 作 日 , 则 第 一 个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为 2012年7 月6日; 第二个 运作 周年的 运作期 间为2012年7月7日至2013 年7 月6日, 假设2013年7月6日 ( 周六) 为非工 作日, 在其 之前的 最后一 个工作 日为2013年7月5日 (周五 ), 则第二 个定期 份额 折 算日为2013 年7 月5 日;第 三个运 作周年 的运 作期间 为2013年7月6 日至2014 年7 月5日 ,假设2014 年7月5日( 周六) 为非工作 日,在 其之前的 最后一个 工作日 为2014 年7 月4日( 周五) ,则第三 个 定期份 额折 算日 为2014 年7 月4日 ;其 他运 作周 年和 定 期份额 折算 日的 计算 类同 。 2.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折 算对 象 基 金 份 额 定 期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和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不参 与定 期折 算, 除非 定期折 算时 同时 满足 不定 期折算 的条 件。 3.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折 算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折 算方 式 定 期份 额折 算后信 诚沪 深300 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基 金份额折 算日 折算 前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超 出1.000 元 的 部 分 将 折 算 为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分 配 给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持 有 人 。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两 份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将 按 一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份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获 得 新 增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的 分 配 , 经 过 上 述 份 额 折 算 后 ,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将 相应 调整。 1) 信诚 沪深300 份额 折算 NAV 后 300 =NAV 前 300 -0.5 ×(NAV 前 A -1.000) 信诚沪 深300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的 信诚 沪 深 300 份额 数=0.5×NUM 前 300 ×(NAV 前 A -1.000)/ NAV 后 300 其中: NAV 前 300 :定期份 额折 算前 信诚沪 深 3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下同 NAV 后 300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信诚沪 深 3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下同 NAV 前 A :定期份 额折 算前 信诚沪 深 300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下 同 NUM 前 300 :定期份 额折 算前 信诚沪 深 300 份 额的 份额 数,下 同 持 有信 诚沪深300份额 的场外 份额 的持有 人将 按上述折 算方 式获得 新增 信诚沪深300份额 的场 外 份 额 的 分 配 ; 持 有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将 按 上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信 诚 沪 深 30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的分 配 。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位为1份 ), 余额 计入 基 金财产 。 2) 信诚 沪 深300 A 份 额折 算 定期份 额 折 算后 信诚 沪深300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 元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信诚 沪深300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定期 份额折 算前 信诚 沪深300 A 份额的 份额 数 信诚沪 深300 A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的信 诚沪 深 300 份 额数=[NUM 前 A ×(NAV 前 A -1.000)] / NAV 后 300 其中: NUM 前 A :定期份 额折 算前 信诚沪 深 300 A 份额 的份 额数, 下同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折 算 成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 位 为1 份 ) , 余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3) 信诚 沪深300 B 份 额折 算 信诚沪 深300 B 份额 不进 行 份额 折 算, 其基 金份 额净 值和份 额数 保持 不变 。 4) 折算 后信 诚沪 深300 份 额 的总份 额数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折 算后 信诚沪 深300 份 额的总 份额 数=定 期份 额折算前 信诚 沪深300 份额的 份额数 +信 诚沪深 300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数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信 诚 沪 深300 份额 数。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基 金业务 办理 为 保证基 金份 额折算 期间本 基金的 平稳 运作,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务 规定暂 停信 诚沪深300 A 份 额与信 诚沪深300 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和信诚 沪深300 份额 的申 购 或赎回 等 相 关业 务,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公 告 基 金份额 折算 结束后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7.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若 在定期 份额 折算日 发生《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本基金 不定期 份额 折算的 情形时 ,将按 照不 定 期份额 折算 的规 则进 行份 额折算 。 二 、不 定期份 额折 算 除 以上 定期 份额折 算外 , 本 基金 还将 在信诚 沪深300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小于 或等 于0.250 元时 进 行不 定期 折算 。 1.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算 日 信 诚沪 深300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小 于或等 于0.250 元 ,基 金管 理人即 可确 定基 金份 额折 算 日。 2.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登记 在册 的信诚 沪深300 份额 、信 诚 沪深300 A 份额 和信 诚沪 深300 B 份额 。 3.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算 方式 当 信诚 沪深300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小于或 等于0.250 元时 ,本 基金将 在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分 别 对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和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份 额 折 算 后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和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的 比 例 仍 保 持1 :1 不变 。 份 额 折 算 后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沪 深300 A 份额和 信诚沪 深300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均 调整为1.000 元 ,信诚 沪深300 份额 、 信诚沪 深300 A 份额 和信 诚 沪深300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将 得到相 应的 缩减 。 1) 信诚 沪深300 份额 折算 NUM 后 300 =(NUM 前 300 ×NAV 前 300 )/1.000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位为1份 ), 余额 计入 基 金财产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2) 信诚 沪深300 A 份 额折 算 折 算 后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和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的 份 额 配 比 保 持1 :1 不 变 , 即 :NUM 后 A = NUM 后 B 信诚沪 深300 A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的信 诚沪 深 300 份 额数=(NUM 前 A ×NAV 前 A - NUM 后 A × 1.000) /1.000 信 诚沪深300 A 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额 数取 整计算 (最小 单位为1份 ), 余额计 入基 金财产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折 算 成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取 整 计 算 ( 最 小 单 位 为1 份 ) , 余 额 计 入 基 金财产 。 3) 信诚 沪深300 B 份 额折 算 NUM 后 B =(NUM 前 B ×NAV 前 B )/1.000 信诚沪 深300 B 份额 经折 算 后的份 额数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位 为1 份) ,余 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4)折算 后信 诚沪 深300 份 额 的总份 额数 折 算后 信诚沪 深300 份 额的总 份额 数=不 定期 份额折算 后信 诚沪深300份额 的份额 数+ 信诚沪 深300 A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 信诚沪 深300 份 额数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基 金业务 办理 为 保证基 金份 额折算 期间本 基金的 平稳 运作,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务 规定暂 停信 诚沪深300 A 份 额与信 诚沪深300 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和信诚 沪 深300 份额 的申 购 或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公 告 基 金份额 实施 折算前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额折 算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第 二十 部分 信诚 沪深300 A 份额与信诚沪深300 B 份额 的终止 运作 一、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信 诚沪深 300 A 份 额与 信诚沪深 300 B 份 额 可申 请终止 运作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须经 本基金 所有 份额以 特别 决议的 形 式表 决通过 ,即 须经参 加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信 诚沪深 300 份 额、 信诚 沪深 300 A 份 额 与信 诚沪深 300 B 份 额各 自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信 诚沪 深 300 份 额 、信 诚沪深 300 A 份额 与信 诚沪深 300 B 份额 各自 表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通 过 方为 有效。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二 、信 诚 沪深 300 A 份额 与信 诚 沪深 300 B 份额 终止 运作后 的份 额转换


信 诚沪 深300 A 份额与 信诚沪 深300 B 份额 终止运 作后, 除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另有规 定的, 信诚 沪深300 A 份 额 、信诚 沪深300 B 份 额将 全 部转换 成信 诚沪 深300 场 内 份额。


1.份额 转换 基准 日


信 诚沪 深300 A 份额与 信诚沪 深300 B 份额 终止运 作日( 如该 日为非 工作 日,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日 )。


2.份额 转换 方式


在 份额 转换基 准日 日终,以 信诚 沪深300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信诚沪深300 A 份 额、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按 照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换 成 信 诚 沪 深300 场 内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额 ( 或信诚 沪深300 B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转换 后信诚 沪深300 场内份 额取 整计算 (最小 单 位为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份额转 换计 算 公 式: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 或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 的 转 换 比 例 =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 或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 或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后 信 诚 沪 深300 场 内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转 换前信 诚沪 深300 A 份额( 或信诚 沪深300 B 份 额)的 份额数 × 信诚沪 深300 A 份额 (或 信 诚沪深300 B 份 额) 的转 换 比例


3.份额 转换 后的 基金 运作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全 部 转 换 为 信 诚 沪 深300 场 内 份 额 后 , 本 基 金 接 受 场外与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4.份额 转换 的公 告


信 诚沪 深300 A 份额与 信诚沪 深300 B 份额 进行份 额转换 结束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 、基 金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金 的会计 年度 为公历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如果 基金募 集所在 的会 计年度 ,基 金 合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6. 基金管 理人 保留完 整的会 计 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 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 对本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其他 规定事 项 进 行审计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立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可以更 换。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所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第二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他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依法披 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等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 他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将 应予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披露 事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不 一致 或有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6个月 结 束之日 起45日 内,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在公 告的15 日前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 止日 为每6 个月 的最 后1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 站上 。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将 按 照《 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基金 合同生 效的次 日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况 。 ( 五)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信 诚沪 深300 A 份额与 信诚沪 深300 B 份额 获准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信 诚 沪 深300 份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信诚 沪深300 A 份 额与 信诚 沪深300 B 份 额上市交 易或 开始 办理 信 诚沪 深300 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 开 放 日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3. 基金管 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 日 (或 自然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和 信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交易 日(或 自然 日)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以 及信诚 沪深300 份额、 信诚 沪深300 A 份额 与 信诚沪 深300 B 份额 各自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七)信 诚沪 深300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信 诚 沪 深300份额 申 购、赎 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八)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度 报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可披 露; 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个 工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报 告,并 将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2 个 月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报告 。 5. 基金定 期报 告应当 按有关 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九)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金运 作过 程中发 生如下 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信 诚沪 深300 份额 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 22.信 诚沪 深300 份额 申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信诚 沪 深300 份额 申购 、赎 回申 请 后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本 基金 开始 接受 或暂 停 接受份 额配 对转 换申 请; 27.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份额 配 对转换 后恢 复办 理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 28. 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 算; 29. 信 诚沪 深300 A 份 额与 信诚沪 深300 B 份额 终止 运 作; 30.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后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 信 诚 沪深300 B份额 的份 额转 换; 31. 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 十)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 内,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现 的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十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在 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露 股指 期 货 交易情 况,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分 揭示 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 十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招募 说明书 或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季度 报 告 和基金 份额净 值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制 完成后 ,将 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所 在地 、基金 托管人 所在 地,供 公众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及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额 与信诚 沪深300 B 份额 上市交 易的证 券交易 所, 以供公 众查阅 、复制 。本 基 金的 上市交 易公 告 书公布 后,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和信 诚沪深300 A 份 额与信 诚沪深300 B 份 额上市 交易 的 证券交 易所 ,以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投 资人也 可在 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网 站上 进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事 项将在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第二十 三 部分


风 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风险 1. 市场 风险 本 基 金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市 场 的 变 化 将 影 响 到 基 金 的 业 绩 。 因 此 , 宏 观 和 微 观 经 济 因 素 、国家 政策、 市场变 动、 行业与 个股业 绩的变 化、 投资人 风险收 益偏好 和市 场流动 程度等 影响 证券市 场的 各种 因素 将影 响到本 基金 业绩 ,从 而产 生市场 风险 ,这 种风 险主 要包括 :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着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国家 经济 、微观 经济、 行业及 上市 公司的 盈利水 平也可 能呈 周 期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 券市场 及行 业的 走势 。 (2)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的 各项 政策, 如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产业政 策、地 区发 展政策 等发生 变化, 导致 证 券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 资收益 ,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由于利 率发 生变 化和 波动 使得证 券价 格和 证券 利息 产生波 动,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业绩 。 (4) 信用 风险 当 证券发 行人 不能够 实现发 行时所 做出 的承诺 , 按时 足额还 本付 息的时 候,就 会产生 信用 风 险 。信用 风险主 要来自 于发 行人和 担保人 。一般 认为 :国债 的信用 风险可 以视 为零, 而其他 债券 的 信用风 险可根 据专业 机构 的信用 评级确 定。当 证券 的信用 等级发 生变化 时, 可能会 产生证 券的 价格变 动,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资产 。 (5)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资获 得的 收益又 被称做 利息的 利息 ,这一 收益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市 场利率 水平和 再投 资 的 策略。 未来市 场利率 的变 化可能 会引起 再投资 收益 的不确 定性并 可能影 响到 基金投 资策略 的顺 利实施 。 (6) 购买 力风 险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益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货 膨 胀因 素而使 其购 买 力下降 。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状况 受多种 因素的 影响 ,如经 营决策 、技术 变革 、新产 品研发 、竞争 加剧 等 风 险。如 果基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面 或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可 能导致 其股 价的下 跌,或 者可 分 配利润 的降低 ,使基 金预 期收益 产生波 动。虽 然基 金可以 通过分 散化投 资来 减少风 险,但 不能 完全规 避。 2. 管理 风险 (1) 管理 风险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金 管理人 的管理 水平 、手段 和技术 等因素 ,而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 这种 风 险 可能表 现在基 金整体 的投 资组合 管理上 ,例如 资产 配置、 类属配 置不能 达到 预期收 益目标 ;也 可能表 现 在 个券 个股 的选 择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 险 随 着中国 证券 市场不 断发展 ,各种 国外 的投资 工具也 将被逐 步引 入,这 些新的 投资工 具在 为 基 金 资 产 提 供 保 值 增 值 功 能 的 同 时 , 也 会 产 生 一 些 新 的 风 险 , 例 如 利 率 期 货 带 来 的 期 货 投 资 风 险 ,期权 产品带 来的定 价风 险等。 同时, 基金管 理人 也可能 因为对 这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熟 悉而 发生投 资错 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3. 估值 风险 本 基金采 用的 估值方 法有可 能不能 充分 反映和 揭示利 率风险 ,或 经济环 境发生 重大变 化时 , 在 一定时 期内可 能高估 或低 估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将 共同 协商, 参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使 调整后 的基金 资产 净值更 公允地 反映 基金资 产价 值。 4. 流动 性风 险 本 基金面 临的 流动性 风险主 要表现 在几 个方面 :建仓 成本控 制不 力,建 仓时效 不高; 基金 资 产 变现能 力差, 或变现 成本 高;在 投资人 大额赎 回时 缺乏应 对手段 ;证券 投资 中个券 和个股 的流 动性风 险等 。这 些风 险的 主要形 成原 因是 : (1)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问 题 。 证 券市场 的流 动性受 到价格 、投资 群体 等诸多 因素的 影响, 在不 同状况 下,其 流动性 表现 是 不 均衡的 ,具体 表现为 :在 某些时 期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常 好,而 在另一 些时 期,则 可能成 交稀 少 ,流动 性差。 在市场 流动 性出现 问题时 ,本基 金的 操作有 可能发 生建仓 成本 增加或 变现困 难的 情况。 这种 风险 在发 生大 额申购 和大 额赎 回时 表现 尤为突 出。 (2) 市场 中流 动性 不均 匀 ,存在 个股 和个 券流 动性 风险。 由 于不同 投资 品种受 到市场 影响的 程度 不同, 即使在 整体市 场流 动性较 好的情 况下, 一些 单 一 投资品 种仍可 能出现 流动 性问题 ,这种 情况的 存在 使得本 基金在 进行投 资操 作时, 可能难 以按 计 划买入 或卖出 相应数 量的 证券, 或买入 卖出行 为对 证券价 格产生 比较大 的影 响,增 加基金 投资 成本。 这种 风险 在出 现个 股和个 券停 牌和 涨跌 停板 等情况 时表 现得 尤为 突出 。 5. 指数 投资 的特 有风 险 本 基 金 为 跟 踪 指 数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标 的 指数 为沪深300 指 数 , 在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临指 数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1) 系统 性风 险 本 基 金 为 跟 踪 指 数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基 金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沪深30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及其 备 选 成 份 股 ,因此 沪深300 指数的 市场 表现将 影响到 基金 业绩的 表现, 当 沪深300指数 出现 收益变 动、波 动 提高时 ,本 基金 的收 益可 能会受 到影 响。 (2) 指数 复制 风险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本 基 金 采 用 全 复 制 的 方 式 来 复 制 沪深300 指 数 , 能 否 有 效 地 复 制 指 数 并 将 跟 踪 误 差 控 制 在 可 接 受范围 内,对 本基金 的收 益将产 生影响 。当复 制方 法由于 市场条 件受到 限制 或者替 代股的 选择 存在错 误时 ,本 基金 的收 益可能 会受 到影 响。 (3)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风 险 标 的指数 并不 能完全 代表整 个股票 市场 ,标的 指数的 回报率 与整 个股票 市场的 回报率 可能 存 在偏离 。 (4)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因标 的指数 的编 制与发 布等原 因,导 致原 标的指 数不宜 继续作 为本 基 金 的投资 标的指 数及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 金可能 变更 标的指 数,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随 之调整 ,基 金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可 能发 生变化 ,投 资者 还须 承担 投资组 合调 整所 带来 的风 险与成 本。 6 .投 资 于 股指 期货 可能 引 致的特 定风 险 除 投资于 一般 金融工 具所普 遍面临 的市 场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等, 在股指 期货的 投资过 程 中, 基金资 产 将 可能 面临 如下 特定风 险。 (1) 基差 风险 基 金资产 可能 因为所 持有股 指 期货 合约 与标的 指数价 格波动 方向 不一致 而承受 基差风 险。 因 存 在基差 风险, 在进行 股指 期货合 约展期 的过程 中, 基金资 产可能 因股指 期货 合约之 间价差 的异 常变动 而遭 受展 期风 险。 (2) 盯市 结算 风险 股 指 期 货 采 取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保 证 金 账 户 实 行 当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对 资 金 管 理 要 求 较 高 。如出 现极端 行情, 市场 持续向 不利方 向波动 导致 期货保 证金不 足,又 未 能 在规定 的时间 内补 足,按 规定 期货 保证 金账 户将被 强制 平仓 ,从 而导 致超出 预期 的损 失。 7.分级 结构 运作 的特 有风 险 本 基金 为分级 基金 ,信诚 沪深300 A 份额 和信诚 沪深300 B份额 的运 作有别 于普通 的开 放式基 金和封 闭式 基金 ,投 资于 本基金 还将 面临 以下 基金 运作特 有的 风险 : (1) 上市 交易 的风 险 本 基金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信诚 沪深300 A份额 和信诚 沪深300 B份 额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挂牌 上 市交易 。由于 上市期 间可 能因信 息披露 导致基 金停 牌,投 资人在 停牌期 间不 能买卖 基金, 产生 风 险;同 时,可 能因上 市后 交易对 手不足 导致基 金流 动性风 险 ;另 外,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份额 转 向场外 交易后 导致场 内的 基金份 额或持 有人数 不满 足上市 条件时 ,本基 金存 在暂停 上市或 终止 上市的 可能 。 (2) 杠杆 机制 风险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本 基金为 跟踪 指数的 股票型 基金, 具有 较高风 险、较 高预期 收益 的特征 ,其预 期风险 和预 期 收 益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债 券型基 金和混 合型基 金。 从本基 金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额 来看, 信诚 沪深300 A 份额具 有低风 险、 收益相 对稳定 的特 征;信 诚 沪深300 B份 额具有 高风 险、高 预期收 益 的特征 。 由 于信 诚 沪深300 B份 额内含 杠杆 机制的 设计 ,信诚 沪深300 B 份额 的净值 变动幅 度将 大于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和 信 诚 沪深300 A 份 额 的 净 值 变 动 幅 度 , 即 信 诚 沪深300 B 份 额 的 净 值 波 动 性 将 高 于其他 两类 基金 份额 。 (3)折/溢 价交 易风 险 信诚 沪深300 A 份额和 信诚沪深300 B 份额 上市交 易后, 由于 受市场 供求 关系的影 响, 基金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可 能 发 生 偏 离 而 出 现 折/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 尽 管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机 制 有 助 于 将 折/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降 低 至 较 低 水 平 , 但 信 诚 沪深300 A 份 额 和 信 诚 沪深300 B 份 额 的 某 一 级 份 额仍有 可能处 于折/溢价交 易状态 。此外 ,由于 份额 配对转 换机制 的影响 ,信 诚 沪深300 A份额 和信诚 沪深300 B份 额的 交 易价格 可能 会相 互影 响。 (4)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风 险 根 据本基 金份 额折算 的设计 ,本基 金将 进行定 期份额 折算 和 不定 期 份额 折算。 在实施 基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信 诚 沪深300 A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信 诚 沪深300 B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会 获 得 一 定 比 例 的 沪深300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因 此其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将 面临 风险收 益特 征出 现变 化的 风险。 当 信诚 沪深300 A份 额和信诚 沪深300 B份 额终 止运作后 ,信 诚 沪深300 A 份额和信 诚沪深300 B 份额 将全部 转换成 信诚 沪深300 份额的 场内份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也 将面临 风 险收益 特征 出 现 变化 的风 险。 (5) 份额 转换 的风 险 在 实施 基金份 额折 算后,信 诚 沪深300 A 份额和 信诚沪深300 B 份额 的净值 增长将 全部 折算成 信诚沪深3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 当 信 诚 沪深300 A 份 额 和 信 诚 沪深300 B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后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和 信 诚 沪深300 B 份 额 将 全 部 转 换 成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 由 于 在 二 级 市 场 可 以做交 易的证 券公司 并不 全部具 备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颁发 的基金 代销 资格, 而只有 具备 基 金代销 资格的 证券公 司才 可以办 理投资 人赎回 基金 份额的 业务。 因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能面 临 会 员 单 位 不 具 备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而 导 致 的 不 能 直 接 赎 回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的 风 险 。 此 风 险 需 要 引 起 投 资 者 注 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选 择 在 份 额 折 算 前 将 信 诚 沪深300 A 份 额 或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卖出 ,或者 将新 增的信 诚 沪深300份额 的场 内份额 通过转 托管 业务转 入具有 基金代 销 资格的 证券 公司 后赎 回基 金份额 。 8.其他 风险 (1) 技术 风险 当 计算机 、通 讯系统 、交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系 统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异 常情况 ,可能 导致 基 金 日常的 申购赎 回无法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系 统瘫痪 、核算 系统无 法按 正常时 限显示 产生 净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 令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2) 大额 申购/ 赎回 风险 本 基金是 开放 式基金 ,基金 规模将 随着 投资人 对基金 单位的 申购 与赎回 而不断 变化, 若是 由 于 投资人 的连续 大量申 购而 导致基 金管理 人在短 期内 被迫持 有大量 现金; 或由 于投资 人的连 续大 量 赎回而 导致基 金管理 人被 迫抛售 所持有 的证券 以应 付基金 赎回的 现金需 要, 则可能 使基金 资产 净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3) 顺延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基 金投 资人 在赎 回基 金单位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 分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 风险。 (4) 其他 风险 战 争、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有遭受 损失的 风险 ,以及 证券市 场、基 金管 理 人 及基金 代销机 构可能 因不 可抗力 无法正 常工作 ,从 而产生 影响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按 正常时 限完 成的风 险。 二 、声 明 本 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募集 ,并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 基金投 资于 证券市 场,基 金份额 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资人 在投 资 本 基金前 ,需充 分了解 本基 金的产 品特性 ,并承 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 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由于 基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指 数 投 资 风 险 、 杠 杆 机 制 风 险 、 折/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 以 及 份 额 配 对 转 换及基 金份额 折算等 业务 办理过 程中的 特定风 险等 。投资 人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 基 金管理 人建 议投资 人根据 自身的 风险 收益偏 好,选 择适合 自己 的基金 产品, 并且中 长期 持 有。 本 基金未 经任 何一级 政府、 机构及 部门 担 保。 基金投 资人自 愿投 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担 投 资风险 。 除 基金管 理人 直接办 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 金还通 过基金 代销 机构代 理销售 ,但是 ,基 金 资 产并不 是代销 机构的 存款 或负债 ,也没 有经基 金代 销机构 担保收 益,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本 金安 全。 第二十 四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1. 基金合 同 变 更内容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同意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资范 围 或 投资策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除外 ) ;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外;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终 止信 诚沪 深300 A 份 额与信 诚沪 深300 B 份额 的 运作;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 出现下 列情 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变 更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信诚沪深300份额 的申 购费率 、收费 方式 或调低 赎回费 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变 更 基 金合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之 日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 公 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 月 内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 月 内 无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清 算 程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或 仲裁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根据基 金合 同终 止日信诚 沪深300 份额 、信 诚沪深300 A 份额 与信 诚沪 深300 B 份 额各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分 别 计 算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三 类 份 额 各 自 的 应 计 分 配 比 例 , 在 此 基 础 上 , 在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各自 类别 内按 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该类 别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在 本 基 金 的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深300 A 份额 与信诚 沪深300 B 份 额终止 运作后 ,如 果本基 金进行 基金 财产清 算,则 依据基 金 财 产清算 的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第二十 五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让其 持有 的信诚沪 深300 A 份额 与信诚 沪深300 B 份额 ,依 法 申请 赎回其 持有 的 信诚 沪深300 份 额; 4. 按照 规 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的份 额级别 内拥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和 监管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以 及不时 的更 新和 补充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3.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4.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7. 返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 购、赎 回、转 换、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范 围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根据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信诚 沪深300 份 额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担 任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 机构 ,获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并 对注册 登记机 构的 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10.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 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 产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信 诚沪深300 A 份 额与信 诚沪深300 B 份 额终止 运作后 的份额转 换比例 和信诚 沪 深300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 9. 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信诚 沪深300 份额 的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依 据 《 基 金 法 》 等 的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3.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或 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金资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 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8. 对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 作 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后 的 份 额转换 比例 和信 诚沪 深300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 七)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名 称 变 更 而 有 所 改变。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授 权代表 在授权 范围 内 有 权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中行 使权利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审议事 项应 分 别 由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独 立 进 行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份 额级 别内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 的,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合 计持有 信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 下 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资范 围 或 投资策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除外 ) ;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终 止信 诚沪 深300 A 份 额与信 诚沪 深300 B 份额 的 运作; (10)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以 下情 形之一 的,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基金 合同或 其他相 关法 律 文件,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2)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信诚沪深300份额 的申 购费率 、收费 方式 或调低 赎回费 率;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基金 管理 人 未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2.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集 。 3.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单独 或合计 持有信 诚沪深300份额 、信 诚沪深300 A份额 与 信诚沪 深300 B 份额各 自基 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4.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10%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开日 前30 日在指 定媒体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议 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 票的授 权委托 书的 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通 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 方式, 并在 会 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 证 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在法律 法规和 监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表决 方式亦 可采 用网 上表 决、 电话表 决等 其他 表决 方式 。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经 有效通 知而 拒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出席 ,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拒 不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止日 以前提 交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或 系统。 通讯 方式开 会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规定以 召集 人通知 的非 现场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各自 基 金 份 额 的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2) 到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身 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及 授权委 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者 出具 的 相关 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 记资 料相符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2个 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3) 召集人 在监 督人和 公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和 统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有 效通知 拒 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4) 本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和 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代 表的 信 诚沪 深 300 份 额、 信诚 沪深300 A 份额与 信诚 沪深300 B份额占权益 登记 日各自 基 金份 额的50%以上 ; 5)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人 提交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人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应 提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 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更 的,大 会主 持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登记 日信 诚沪 深300份 额、信诚 沪深300 A 份 额与 信诚沪深300 B份额 各 自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未 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过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前30日及 时 公告 。否 则,会 议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日 期有30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 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规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注 意事项 ,确 定 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 的律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 会由召集 人 授权代 表主持 。基金 管理 人 为召 集人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 会 的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50% 以上多 数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 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 份 证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 托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召集 人提前30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 期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 级别内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各 自 所 持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表决权 的50%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列(2)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 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理人) 各自所持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 过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 终止信 诚沪深300 A 份 额与信 诚沪 深300 B 份额的 运作、 终止 基金合 同必须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应 当 在五 日内 依 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 和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但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则 大会主 持人 可自行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行重 新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讯方 式开 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票 人在监 督人派 出的 授 权 代表的 监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如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到 场监 督,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定 的事 项 自中 国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 束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合 同 变 更内容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同意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资范 围 或 投资策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除外 ) ;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外;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终 止信 诚沪 深300 A 份 额与信 诚沪 深300 B 份额 的 运作;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 出现下 列情 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变 更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信诚沪深300份额 的申 购费率 、收费 方式 或调低 赎回费 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变 更 基 金合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之 日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 公 告。 ( 二)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 月 内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 月 内 无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清 算 程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或 仲裁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根据基 金合 同终 止日信诚 沪深300 份额 、信 诚沪深300 A 份额 与 信 诚沪 深300 B 份 额各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分 别 计 算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三 类 份 额 各 自 的 应 计 分 配 比 例 , 在 此 基 础 上 , 在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各自 类别 内按 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该类 别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在 本 基 金 的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深300 A 份额 与信诚 沪深300 B 份 额终止 运作后 ,如 果本基 金进行 基 金 财产清 算,则 依据基 金 财 产清算 的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 于因基 金合 同的订 立、内 容、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调 解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 恪守 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册 ,供投 资人在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册 登记机 构办 公 场所查 阅, 但其 效力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第二十 六 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5]142 号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贷 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办 理票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从 事同 业 拆借; 买卖、 代理买 卖外 汇;从 事银行 卡业务 ;提 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 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管 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沪 深30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新 股 ( 含首次 公开发 行和增 发) 、债券 、债券 回购、 权证 、股指 期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85% -100% , 其 中 投 资 于 股 票 的资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85% ,投 资于沪 深300指数 成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资 产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9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金融 工具,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二)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2)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3)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85% -100% , 其 中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5% , 投 资 于 沪 深300 指 数 成 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股 票资 产的90%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的10 %; (7)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出; (8)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9)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1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0%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12)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中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要 求的内 容、格 式与 时限向 交易所 报告所 交易 和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 资产情 况等 。 (13)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4)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 本 基 金 持 有的同 一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8%;本 基金 可变更 或根据 相关 的法律 法规 取消 本条 限制 ,而无 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因 证券期货 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本 基金在 开始 进行股 指期货 投资之 前, 应与基 金托管 人就股 指期 货清算 、估值 、交割 等事 宜 另行具 体协 商。 如 果法律 法规 对上述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 三)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托管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款 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和关 联 交易进 行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有 关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 先相互 提供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关 关联 方 发行的 证券名 单。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有 责任 确保关 联交易 名单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与关 联交 易名单 中列示 的关联 方进 行法律 法规禁 止基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生 ,如基 金托 管 人采取 必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 发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已 成交的 关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事 前无法 阻止 该关联 交易的 发生, 只能 进行事 后结算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四)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的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 适用 的交 易 结算方 式。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金 托 管人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及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 对手所 进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 整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算 方式的 ,应 向基金 托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对手 的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则 进行交 易,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手不 履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法 律责任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的 时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他 相关 法 律责任 的,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相 应损失 先行予 以承 担,然 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 人 则根据 银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 按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 五)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指 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 配 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证 券)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风 险等各 种风 险。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 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基金 投资 的受限 证券限 于可由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 基金投 资的 受限证 券应保 证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下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相关工 作的落 实和 协 调 ,并确 保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查 询。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产 生的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造 成基 金 托管人 无法安 全保管 本基 金资产 的责任 与损失 ,及 因受限 证券存 管直接 影响 本基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也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2. 基金管 理人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应 制订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并经其 董事会 批准。 风险 处 置 预案应 包括但 不限于 因投 资受限 证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资 比例限 制失调 、基 金流动 性困难 以及 相 关损失 的应对 解决措 施, 以及有 关异常 情况的 处置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有 效解 决 基金 运作的 流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巨 额赎回 或市 场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 因而导 致基金 现金周 转困 难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足 额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付结 算,并 承担 所 有损失 。对本 基金因 投资 受限证 券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如因 基金 管 理人原 因导致 本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日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交 有 关 书面资 料,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准 确、完 整。有 关资 料如有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 服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4.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后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 体披 露 所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数 量、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本 基金有 关投 资受限 证券比 例如违 反有 关限制 规定, 在合理 期限 内未能 进行及 时调整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六)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信 诚 沪深300 份 额、信 诚沪深300 A 份 额与信 诚沪 深300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信诚 沪深300 A 份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终 止 运 作 后 的 份 额 转 换 比 例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 七)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 托管协 议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等 方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书面 通 知 后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前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 八)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托 管协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或 就基 金 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 九)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 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 十)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阻 挠对方 根据 托 管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 财产, 如有 特 殊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6. 对于因 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 应收资 产 ,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 “基金 募集 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停止 募 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 基金托 管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聘 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 办理退 款等 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基 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 理基金 资产 的 支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 金开立 基金 托 管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 户。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2.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管 理和运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基 金管理 人应 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 互保基 金、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 机构在 托管 协议 订 立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 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银 行、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有关 规 定 ,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基 金参与 认购 未上市 债券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代 表本基 金与对 手方 签署相 关合同 或协议 ,明 确 约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 否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 认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 相应责 任。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 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物证 券等有 价凭 证由基 金托 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 人的保 管库, 也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实 物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让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 的签署 ,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年 度审 计合同 、基金 信息 披 露协议 及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的 重大合 同,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同 签署 后及时 以加密 方式将 重大 合同传 真给基 金托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管 人,并 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合 同终止 后15 年。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本 基 金 分 别 计 算 并 公 告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30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1. 信诚 沪深300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T 日 信 诚 沪 深3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 本 基 金 ( 包 括 信 诚 沪 深300 份额 、信 诚沪 深300 A 份额 、信 诚沪 深300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总数


2.信诚 沪深300 A 份 额与 信 诚沪深300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假设T 日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日 ,t =min(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 T 日 ,自 最近 一个份 额折 算 日次日 至T 日) ,NAV 300 t 为T 日 信诚 沪 深30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NAV A t 为 T 日 信诚 沪 深 300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NAV B t 为 T 日信 诚沪 深300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R 年 为信诚 沪 深 300 A 份额的 约定 年收 益率 。 NAV A t =1+R 年 × t 运 作周年 实际天 数


NAV B t =(NAV 300 t -0.5 ×NAV A t )/0.5 例: 假设t=99 ,运 作周 年实际 天数 为 365 天,R 年=6.00%,NAV A 0 =1.000,NAV 300 99 =1.400 : NAV A 99 =1.000+6.00% ×99/365=1.016 NAV B 99 = (1.400-0.5 ×1.016)/0.5=1.784 信诚沪 深300 份 额、 信诚 沪深 300 A 份额 与信 诚沪 深 300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均保 留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公告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定 公 告。 2. 复核 程序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信 诚沪 深 300 份额 、信 诚沪 深 300 A 份 额与 信诚沪 深300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少应 包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由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 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半 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金 托管人 ,不 得 无 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守 保密义 务,除 非法 律、法 规、规 章另 有规定 ,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 托管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 决 的,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忠 实、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托管协 议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托 管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协 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第二十 七 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 一系列 的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根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 资人更 改个 人信息 资料, 请利用 以下 方式进 行修改 :到原 开立 基金账 户的销 售网点, 登录 信 诚基金 网站进 行或投 资者 本人致 电客服 中心。 在从 销售机 构获取 准确的 客户 地址和 邮编的 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将负 责寄 送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 基金管理人每年(1 月 份 ) 向 所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一 次 对 账 单。对 账单 在每 年(12月 份)结 束后 的7 个工 作日 内 寄出。 (二)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 资人可 通过 信诚基 金网站 办理基 金份 额的基 金开户 、认购 、申 购、赎 回、撤 单、转 换、 修 改分红 方式 等业 务。


本 公司与 中国 建设银 行、农 业银行 、招 商银行 和汇付 天下三 方支 付机构 合作, 面向中 国建 设 银 行龙卡 持卡人 、农 业 银行 金穗卡 (借记 卡、准 贷记 卡)持 卡人、 招商银 行一 卡通持 卡人和 汇付 天 下 天 天 盈 三 方 支 付 账 户 客 户 推 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持 有 以 上 银 行 卡 或 三 方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人 , 通 过本 公司 网 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登 陆 网 上交 易, 按 照网 上交 易 栏 目的 相关 提 示即可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的 开户、 交易 及查 询等 业务 。有关 详情 可参 见相 关公 告。


在 条件成 熟的时 候, 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网 上交易 业务的 发展状 况, 适时扩大 可用于 基金 网上交 易平 台或 用于 交易 支付的 银行 卡种 类, 敬请 投资人 留意 相关 公告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 基金可 通 过 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提 供定 期定额 投资的 服务, 即投 资人可 通过固 定的渠 道, 采 用 定期定 额的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定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最低申 购金额 限制, 具体 实施时 间和业 务规 则将在 本基 金开 放申 购赎 回后公 告。 (四) 基金 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 条件 成熟的 情况下 提供本 基金 与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五) 电话 查询 服务 信诚基金免长途 费 客 服 专 线400-6660066 , 为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的 电 话 自 助 语 音 或 人 工 查 询 服务。 (六) 在线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利 用 自己 的 网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 )为 基 金 投资 人 提供网 上 查 询 、网 上资讯 、在 线客 服等 服务 。 (七) 资讯 服务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持有 人不 定期寄 送资 讯刊 物。 (八)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网上 留言、 呼叫中 心人工 座席 、书信 、传真 等渠道 对基 金 管 理人和 销售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诉 或提出 建议 。投资 人还可 以通过 代销 机构的 服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第二十 八 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本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 机构 设置 、职能 划分 可能 会发 生变 化,但 不会 影响 本基金 的投 资理 念、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运 作。 自2012 年2 月1 日 以来 , 涉及本 基金 的相 关公 告如 下(信 息披 露报 纸为 :中 国证券 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1 、 信诚沪 深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2012 年2 月2 日 ;


2 、 信诚沪 深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2 年2 月3 日净值 ,2012 年 2 月 4 日 ;


3 、 信诚沪 深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2 年2 月10 日净 值 ,2012 年 2 月 11 日; 4 、 信诚沪 深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跨系 统转 托管 等业务 的公 告 ,2012 年2 月 13 日; 5 、 信诚沪 深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2012 年 2 月 14 日; 6 、 信诚沪 深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公告 , 2012 年2 月15 日 ; 7 、 信诚沪 深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上 市交 易提 示性 公告 ,2012 年 2 月17 日; 8 、 信诚沪 深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2 年 第一 季 度报告 ,2012 年 4 月 24 日; 9 、 关于信 诚旗 下基 金增 加红 塔证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2 年5 月 18 日 ; 10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世纪 证券为 代 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期定额 投资 及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2 年6 月26 日 ; 11 、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2 年6 月28 日 ; 12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信 银行网 上银 行及 移动 银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2 年6 月29 日 ; 13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2 年6 月30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 值公告 ,2012 年 6 月30 日; 14 、 信诚沪 深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2 年 第二 季 度报告 ,2012 年 7 月 19 日。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第二十 九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说 明书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 ,基金 投资人 可免 费 查 阅。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复 制件或 复印件 。投 资人也 可在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第 三十 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信 诚 沪深3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信 诚沪深300 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信 诚沪深300 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信诚 沪深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之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基 金 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