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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蓝筹(166002)

中欧蓝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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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 年 九 月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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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一) 本基金经 2008 年 4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
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524 号文)
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7 月 25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六)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2 年 7 月 24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
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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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11 四、 基金托管人 ..................................................... 21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 基金的募集 ..................................................... 39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 、转 换与赎回 ................................. 41 九、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与赎 回 ....................................... 50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 基金 份额的登记、系统内 转托 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56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58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71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72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0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十九、 风险揭示 ....................................................... 90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2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2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2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6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4 / 126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新蓝筹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 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5 / 126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管 理人或 本基 金管理 人: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或 本基 金托管 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合 同: 指《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中 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指《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6 / 126 《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 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 金销 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 售机 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 销机 构: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7 / 126 务的机构 基 金销 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 册登 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 册登 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中欧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 金交 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募 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 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开 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8 / 126 交 易时 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认 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场 外: 指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和 场 所 场 内: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作 为 代 销 机 构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和 场 所 场 外认 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 内认 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 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和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 内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 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 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场 外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 内赎 回: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 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 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9 / 126 场 外赎 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 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 册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 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 统内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跨 系统 转登记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 额赎 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0 / 126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基 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 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1 / 126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4、 法定代表人:唐步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 金字[2006]102 号 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 电话:021- 68609600


11、 传真:021- 33830351


12、 联系人:潘霄 13、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14、 注册资本:1.2 亿元 人民币 15、 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简称 UBI ) 出资 5,88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 4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5,64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7%;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48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 上述三个股东共出资 12,000 万元人民币。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唐 步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 中国籍。21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 上 海 证 券 中 央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部 总 监 、 监 察 部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2 / 126 总监,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 理。 Gianluca Trombi 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意大利意联银行国 际 业 务 部 主 管 , 意 大 利 籍 。 曾 任 摩 根 士 丹 利 ( 米 兰 )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监 、 意 大 利 金 融机构小组主管; 摩根士丹利 (伦敦/米兰) 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监; 瑞士联合银行 ( 苏 黎 世 ) 金 融 机 构 小 组 副 总 裁 ; 毕 马 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咨 询 业 务 ? 米 兰 ) 公 司/ 战略金融服务资深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米兰)资深审计师。 Guido Masella 先生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意大利意联银行亚太区商 务 拓 展 主 管 , 意 大 利 籍 。 曾 任 意 大 利 中 央 银 行 ( 罗 马 ) 国 际 研 究 处 、 国 际 金 融 机 构部经济师 ; 意大利驻华大使馆 (北京) 财务 专员 ; 意大利中央银行 (布鲁塞尔) 本 地 代 表 办 事 处 经 济 师 ; 意 大 利 中 央 银 行 ( 维 罗 纳 ) 银 行 和 金 融 系 统 监 管 署 分 析 师。 陈 金占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籍。 历任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 市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成员、 北京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金融总部和证券总部副经理/律师。 Barry Livett 先生, 中 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百库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 官 , 英 国 籍 , 硕 士 学 历 。 历 任 伦 敦 证 券 交 易 所 高 级 分 析 员 、 国 际 证 券 咨 询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Consultancy Ltd.) 咨询师、新加 坡联合银行高 级经理、Morgan Grenfell 亚洲区经理助理、中银国际助理董事,欧中金融服务合 作项目协调员/证券部董事。 刘桓先生,中欧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国籍 , 中央 财经 大学 副院 长/ 教授 。 肖 微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籍,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 硕士,君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曾任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廖 海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监事, 中国籍,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复旦大 学 金 融 研 究 院 博 士 后 , 历 任 深 圳 市 深 华 工 贸 总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 广 东 钧 天 律 师 事 务 所合伙人, 美国纽约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中伦金通 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中 先生 ,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事,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 , 中国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3 / 126 籍, 工 学 博 士 。历任 中 国 核 仪 器 设 备 总 公 司 干 部 ; 华 夏 证 券 发 行 部 市 场 营 销 处 处 长; 南方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副总。 刘 玫女 士,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职工 监事, 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部 总 监 , 加 拿 大 籍 ,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北 京 掌 联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总 监 、 成 都 市 政 府 外 商 投 资 促 进 中 心 项 目 经 理 、 加 拿 大DESROSIERS-LOMBARDI-DOLBEC 注册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美国GENERAL EASTERN TRADING 公司财务 经理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唐步 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 简历同上。 刘 建平 先生 ,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中国籍。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16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朱彦 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 士,16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海南 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周 蔚文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 兼任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总监、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1年5 月起至今) 、 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自2011 年8月起至 今) ,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2年3月起至今) , 中 国籍。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13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光大证 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富国天合稳健优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6年11 月起至2011年1月) ,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黄 桦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中国籍。 复旦大学经济 学硕士,22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曾先后就职于上海爱建信托公司、上海 万国证券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机构。 历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部总监及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4 / 126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周 蔚 文 先 生 ,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国 籍。 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 硕士,13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高 级 研 究 员 、 富 国 天 合 稳 健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06 年11 月起至 2011 年1 月)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监 。现任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总 监 、 中 欧 新 蓝 筹 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1 月 5 月 23 日起至今 ) 、中欧新趋 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8 月16 日起至今) 、中欧盛 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3 月29 日起至今) 。 (2)历任基金经理 刘杰文先生, 于2008 年7月25日至2009年9 月24日期间担任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沈洋先生, 于2009 年6月24日至2011年5月23日期间担任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为: 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周蔚文先生、 总经理 刘 建 平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监 苟 开 红 女 士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聂 曙 光 先生、 研究部副总监杨坤女士、 专户理财部副总监沈洋先生、 基金经理王海先生。 其中副总经 理兼投资总监周蔚文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5 / 126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6 / 126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7 / 126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8 / 126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各 个 业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控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监 察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 监事会: 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监督。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9 / 126





(3) 督察长: 独 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定 期、不定期报告 。





(4)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





(5) 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 协调突发 重大风险等事项 。





(6) 监察稽核部: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7) 业务部门: 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 合法、合规进行。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 部 门 及 岗 位 均 设 立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及 工 作 职 责 , 并 编 制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建 立 重 要 凭 据 传 递 及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实 现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公 司 建 立 了 合 理 的 授 权 标 准 和 流 程 , 确 保 授 权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应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 立 科 学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各 业 务 部 门 在 适 当 授 权 的 基 础 上 实 行 恰 当 的 岗 位 分 离 。 重 要 业 务 和 岗 位 进 行 物 理 隔 离 ,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与 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包 括 两 方 面 : 一 是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检 测 办 法 、 重 要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20 / 126 部 门 风 险 指 标 考 核 体 系 以 及 业 务 人 员 道 德 风 险 防 范 体 系 等 ; 二 是 公 司 灵 活 有 效 的 应 急 、 应 变 措 施 和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 通 过 严 密 有 效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 实 、 全 面 、 及 时 、 准 确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 及 时 准 确 地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业 务 记 录 , 完 整 妥 善 地 保 管 好 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项 业 务 资 料 档 案 , 确 保 原 始 记 录 、 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以 及 有 效 执 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的 变 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21 / 126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 基金 托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拥 有 悠 久 的 经 营 历 史 , 其 前 身 “ 中 国 人 民 建 设银 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 而 成 立 , 承 继 了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及 相 关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 中国建设 银行(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 作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1 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亿元,较上年末增 长8.90%。 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25.82% 。 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4%, 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为24.82%。 利息净收入2,230.10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22.41%。 净利差为2.56%,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22 / 126 净利息收益率为2.68% , 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分点。 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入687.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31% 。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 分支机构, 并在香港、 新加坡、 法兰 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 台北设有代表处, 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 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 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 中国 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33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 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 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 中国建设 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 多个重要奖 项。 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 《银行家》2011 年 “ 世界银行品牌500 强” 中位列第10, 较去年上升3 位; 在美国 《财富》 世界500 强 中排名第108 位, 较去年上升8 位。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 年度大奖” , 先后摘得 《亚洲金融》 、 《财资》 、 《欧洲货币》 等颁发的 “中国最佳银 行” 、 “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制 度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资产 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 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服 务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市 场 团 队 、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 队,现有员工 130 余人 。 自 2008 年以来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 业务持续通过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 省 分 行 、 广 东 省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营 运 管 理 部 , 长 期 从 事 计 划 财 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中 国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 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国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23 / 126 建 设 银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224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011 年, 中国建设银行 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 人》 评为2011 年度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并获和讯网2011 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24 / 126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投 资 独 立 性 和 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25 / 126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联系人:潘霄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lcfunds.com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lcfunds.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http://www.ccb.com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金鼎大厦 A 座 6 层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26 / 126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27 / 126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斌 电话:010-65541585 传真:010-655412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28 / 126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址:http://www.gf.com.cn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29 / 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正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1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30 / 126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联系人电话:010-66045608 网址:http://www.txsec.com 、http://jijin.txsec.com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网址:www.hfzq.com.cn 1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电话:010-62267799-6416


传真:010-62294601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31 / 126 联系人:张智红


客服电话:4008-000-562 、010-62294600 网址:http://www.hysec.com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2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2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32 / 126 网址:www.sywg.com


2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2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人代表: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联系电话:0551-2246298 联系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 ,4008888777 网址:http://www.gyzq.com.cn 2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网址:http://www.pingan.com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33 / 126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热线: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吴倩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热线: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2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热线: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2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34 / 126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热线:95597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网址:www.htsc.com.cn 29)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热线: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联系人:叶蕾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30)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西区 11 楼 1105B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客服热线:4008-698-698 传真:0755-83007034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网址:www.ydsc.com.cn 3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35 / 126 客服热线:9555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网址:www.citics.com 3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联系电话:021-32229888-25113 网址:www.ajzq.com 3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服热线:4008-888-228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网址: www.jyzq.cn 34)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热线: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36 / 126 网址:www.zxwt.com.cn 3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南大道 588 号 恒鑫大厦 19、20 楼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南大道 588 号 恒鑫大厦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6078823 联系人:周研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6)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惠州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惠州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1 联系人:张悦 客服电话:400-8888-929 网址:www.lxzq.com.cn 3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电话:0755-33227953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3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37 / 126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热线: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电话:0571-28829790 网址:www.fund123.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其 销 售 城 市 、 网 点 , 并 另 行 公 告 。 各销售机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2、场内发售机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 二)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 三) 律师事 务所 与经办 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38 / 126 联系人: 吕红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会计师:薛竞、 金毅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39 / 126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4 月 10 日证监许可[2008]524 号文核准募 集发售。 募集期间为 2008 年 6 月 2 日至 2008 年 7 月 18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 集 325,208,837.54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8290 户。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40 / 126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7 月 25 日正式生效。 ( 二 )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 案。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41 / 126 八、 基 金份 额的 场外 申购 、转 换与 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 一) 场外申 购与 赎回业 务办 理的场 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等 公 告 中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增 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 ( 二)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 办 理时 间 1、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3 个工 作日 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的信息。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 时间为交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基金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 不 应 对 投资人 利 益 造 成 实 质 影 响 并 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4、本基金自 2008 年 10 月 20 日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42 / 126 ( 三)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 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 、 “ 全 额 缴 款 ” 原 则 , 投资人申 购 基 金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只 有 在 投资 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四)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有 效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人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赎 回 的 处 理 办 法 请 参 见 本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有关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43 / 126 条款处理。 ( 五) 场外 申 购和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注 册登 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 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六)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的 限 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 ;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 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剩余基金份额 将与该次赎回份额 一起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限制性规定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场外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44 / 126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 额 (M ) 收费标 准 M<50 万元 1.50% 50 万 元≤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 ≤ M <1000 万元 0.50% M ≥10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 由基金 份额赎 回人承担 ,赎回 费的 25% 归基 金财产 ,其余 部分作为 注册登记 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N) 收费标 准 N<1 年 0.50% 1 年≤ N <2 年 0.25% N ≥2 年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 八) 场外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处 理方 式及计 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有效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有效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于 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以 申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申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45 / 126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4 万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 元, 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 +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 =37893.14 份 即: 某 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以 赎 回 总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赎 回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 日申请份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 万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0=10160





赎回费用 =10160× 0.5% =50.8 元





赎回金额 = 10160-50.8=10109.2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次日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46 / 126 ( 九)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此 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基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以后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 人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47 / 126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对 于 场 内 赎 回 部 分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不 会 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48 / 126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二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 三 )基金 的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届时开通的,本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公告。 (十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49 / 126 (十 五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50 / 126 九、 基 金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 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 一) 投资人 范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 禁 止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除 外 ) 以 及 合 格 的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二) 使用账 户 投资人 通 过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应 当 使 用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账 户 开 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三) 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 办理 场所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会员单位。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单 位 的 名 单 ( 有 可 能 进 行 调 整 或 变 更 ) 可 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办理 时间 1、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3 个工 作日 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的信息。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 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 时间为交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51 / 126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基金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 不 应 对 投资人 利 益 造 成 实 质 影 响 并 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4、本基金自 2008 年 10 月 20 日开始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 五) 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 “ 全 额 缴 款 ” 原 则 ,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只 有 在 投 资 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六) 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 资 人 需 遵 循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应 确 保 账 户 内 有 足 够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赎 回 申 请无效。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52 / 126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有 效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通常情况下,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人 账 户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资 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况 下 , 对 于 场 内 赎 回 部 分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赎 回 申 请将 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关于 “巨额 赎回的认定” 和 “巨额 赎回的公告” 参照第 八章相关内容规定。 ( 七) 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 基金管理人、 深交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调整 上 述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 3 个工 作日 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 有效 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 后除 以 申 购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确 定 。 基 金 份 额 份 数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 投资人。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后 确 定 。 赎 回 金 额 计 量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赎 回 金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53 / 126 ( 八)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 额 (M ) 收费标 准 M<50 万元 1.50% 50 万 元≤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 M <1000 万元 0.50% M≥10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2、 投资人 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 担,赎回费的 25% 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 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 0.5%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 九) 场内申 购份 额和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计 算 所 得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还至 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 1:某 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 投资人 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 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54 / 126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28-147.78=0.94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 日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 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 收市后计算,并在 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 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 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 十) 场内申 购与 赎回的 登记 结算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 一 )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应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规 则 有 新 的 规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55 / 126 定, 将 按新规 定执 行。 ( 十 二 ) 有 关 拒 绝 或 暂 停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八 章 中 关 于 “ 拒 绝 或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的 相 关 内 容 以 及 深 交 所 有 关规 定,并 据此 执行。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56 / 126 十、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和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 统转 登记 (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指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按 基 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二)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 统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3、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直接 申请场外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 三) 系统内 转托 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场外基金赎回业务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57 / 126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应 依 照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规 定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 内赎回的会 员单位(席位)时, 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四) 跨系统 转登 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58 / 126 十 一、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通 过 主 要 投 资 于 未 来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强 的 潜 力 公 司 , 同 时 通 过 合 理 的动 态 资 产 配 置 , 在 注 重 风 险 控 制 的 原 则 下 , 追 求 超 越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长 期 稳 定 资本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基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40%-8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60% ,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奉 行 积 极 的 投 资 , 坚 持 精 心 选 股 和 严 格 的 风 险 控 制 相 结 合 。我 们将重点关注成长性突出, 未来有持续成长能力同时估值合理的公司 。 我们认为, 在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持 续 、 高 速 增 长 的 环 境 下 , 相 当 一 部 分 上 市 公 司 将 发 展 成 为 所 属 行业的佼佼者, 部分企业将成长为世界级的行业巨头。 因此, 那些财务状况良好、 成 长 性 突 出 的 上 市 公 司 蕴 藏 了 巨 大 的 投 资 价 值 , 通 过 对 上 市 公 司 全 面 深 入 的 调 查 研 究 , 选 取 这 些 股 票 进 行 中 长 期 的 投 资 , 可 以 很 好 的 分 享 上 市 公 司 的 成 长 , 获 取 较高的投资回报。 ( 四)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以 积 极 的 股 票 选 择 策 略 为 特 点 , 注 重 挖 掘 被 低 估 的 未 来成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59 / 126 长 性 好 的 企 业 。 资 产 配 置 方 面 , 本 基 金 将 会 综 合 评 估 宏 观 经 济 、 市 场 、 资 金 等 各 方 面 情 况 , 及 时 、 积 极 、 充 分 地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结 构 。 股 票 选 择 层 面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综 合 采 用 定 量 分 析 、 定 性 分 析 和 实 地 调 研 等 研 究 方 法 , 自 下 而 上 、 精 选 个 股 , 综 合 衡 量 股 票 的 投 资 价 值 和 风 险 因 素 , 注 重 买 入 股 票 的 安 全 边 际 , 中 长 期 投 资 成 长潜力大的个股,以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成果。 1、资产配置策略





(1)资产配置原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分 析 国 际 经 济 形 势 及 其 变 化 、 国 内 经 济 的 发 展 状 况 和 发 展 预 期 、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导 向 与 变 化 和 股 票 市 场 未 来 发 展 趋 势 等 因 素 的 前 提 下 , 综 合 考 虑 所 选 择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和 风 险 以 及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 在 遵 守 各 类 资 产 比 例 限 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灵 活 地 进 行 资 产 的 合 理 配 置 。 通 过 动 态 、 有效地调整股票、 债券和现金的持有比例, 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长期收益最大化。





(2)资产配置方法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采 用 记 分 卡 体 系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法 , 记 分 卡 是 一 种 相 对 客 观 、 全 面的分析体系。





中 欧 新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记 分 卡 , 从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对 对 股 票 市 场 前 景作出评估:





1)宏观经济趋势 2)上市公司利润成长性 3)股票市场估值 4)市场气氛





对 于 每 一 方 面 , 我 们 设 定 了 两 个 标 准 基 调 , 按 月 监 控 并 根 据 它 们 的 发 展 趋 势 和预期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进行评分。





基 于 对 股 票 市 场 前 景 的 判 断 和 评 分 方 法 得 到 的 结 果 , 即 可 得 到 中 欧 新 蓝 筹 灵 活配置 基 金 当 月 相 应 的 合 理 资 产 配 置 结 构 。 为 了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具 有 足 够 灵 活 性 , 把 握 更 短 期 限 内 的 潜 在 收 益 机 会 。 我 们 设 定 了 资 产 配 置 总 得 分 所 对 应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区 间 , 当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记 分 卡 的 总 得 分 决 定 了 当 期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区 间 , 在 此 区 间 内 基 金 经 理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 有 利 的 投 资 机 会 和 短 期 市 场 热 点 , 灵活决定并调整资产配置。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60 / 126





(3)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40%-8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的 20%-60% ,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股票选择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 中 国 经 济 在 未 来 相 当 长 一 段 时 期 仍 有 望 保 持 快 速 增 长,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 将 有 一 大 批 中 国 企 业 脱 颖 而 出 , 成 长 为 国 内 资 本 市 场 的 新 蓝 筹 公 司 。 所 谓 新 蓝 筹 , 我 们 指 的 是 以 下 三 类 公 司 : 具 有 快 速 成 长 能 力 和 竞 争 优 势 , 有 望 成 长 为 行 业 龙 头 的 企 业 ; 在 可 预 期 的 发 展 时 期 内 , 将 成 长 为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能 力 和国际影响的大型企业;新近上市,已经具有行业龙头特征的国内大型企 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票 选 择 策 略 旨 在 通 过 依 托 专 业 的 研 究 力 量 , 综 合 采 用 定量 分 析 、 定 性 分 析 和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相 结 合 的 研 究 方 法 , 以 “ 自 下 而 上 ” 的 方 式 遴 选 出 估 值 合 理 , 具 有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 未 来 有 望 成 长 为 大 型 蓝 筹 公 司 的 股 票 , 将 其 纳 入投资组合,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收益,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1)流动性股票初选





根据选股策略,首先要进行的是 剔除流动性不符合基金投资要求的股票。





(2)历史财务数据数量选股





本 基 金 认 为 对 上 市 公 司 历 史 的 分 析 常 常 能 揭 示 未 来 。 因 此 , 在 进 行 流 动 性 股 票筛选后,本基金 将使用上市公司过往 3 年 的历史财务数据,采用本基金管理人 选出的定量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筛选,选出较优者进入备选股票池股票。





(3)基本面选股





本 基 金 将 对 备 选 股 票 池 的 股 票 进 行 基 本 面 分 析 , 着 重 分 析 其 成 长 性 。 具 体 来 说 ,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从 短 期 业 绩 成 长 性 、 成 长 可 持 续 性 、 公 司 治 理 和 投 资 价 值 四 个 方面来对上市公司进行综合分析。





1)短期业绩成长性





通 过 对 上 市 公 司 全 面 细 致 的 案 头 分 析 和 深 入 的 实 地 调 研 , 考 察 公 司 产 能 、 产 量、 产品价格走势、 原材料成本、 生产销售等生产经营情况, 对企业未来 2-3 年业 绩 作 出 预 测 , 挑 选 出 业 绩 增 长 较 快 的 公 司 , 同 时 考 察 其 业 绩 增 长 的 质 量 , 确 保 在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61 / 126 增速较高的同时增长质量也较高。





2)成长可持续性





在 对 公 司 的 短 期 业 绩 增 长 作 出 预 测 后 , 还 需 对 企 业 业 绩 增 长 的 可 持 续 性 作 出 进 一 步 分 析 判 断 。 主 要 考 察 公 司 是 否 具 有 某 一 方 面 或 几 方 面 的 竞 争 优 势 , 在 未 来 其竞争优势是否能维持或者得到进一步发展。





3)公司治理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是 决 定 公 司 评 估 价 值 的 重 要 因 素 , 也 是 决 定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能否 持 续 的 重 要 因 素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非 常 重 视 上 市 公 司 的 治 理 结 构 , 对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评 估 是 指 对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面 的 组 织 和 制 度 上 的 灵 活 性 、 完 整 性 和 规 范 性 的全面考察。 4)投资价值





本 基 金 将 运 用 本 公 司 的 全 面 价 值 评 估 体 系 , 采 用 相 对 估 值 和 绝 对 估 值 相 结 合 的方法, 应用 P/E (市 盈率) 、P/B (市净率) 、P/S( 市销率)、PEG 、EV/EBITDA 和 DCF 现金流折现等多种评估工具对股票进行估值分析,并注重多方面比较行业、 市场、国际成熟市场的估值水平,来综合评判股票的投资吸引力。





本 基 金 认 为 即 使 是 成 长 性 非 常 好 的 公 司 , 在 实 际 投 资 中 也 应 注 意 控 制 买 入 价 格 , 忽 视 价 格 因 素 单 纯 追 求 成 长 性 会 导 致 买 入 的 风 险 较 大 , 只 有 当 股 票 价 格 低 于 公司内在价值时进行投 资才能获取较好的收益并降低基金资产的风险。





因 此 , 本 基 金 将 选 择 短 期 业 绩 增 长 明 显 同 时 具 有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的 公 司 作 为 重 点 关 注 对 象 , 在 其 股 票 价 格 低 于 其 公 司 内 在 价 值 时 进 行 投 资 , 以 争 取 较 好 的 回 报 同时控制投资风险。 3、债券选择策略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资 产 构 成 以 国 债( 含 央 行 票 据) 和 金 融 债 为 主 , 同 时 也 投 资 于 企 业 债 和 可 转 换 债 券 。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久 期 偏 离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类 属 配 置 、 个 券 选 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久期偏离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货 币 政 策 和 财 政 政 策 、 市 场 结 构 变 化 等 方 面 的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 预 测 利 率 的 变 化 趋 势 , 从 而 采 取 久 期 偏 离 策 略 , 根 据 对 利 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62 / 126





(2)期限结构配置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利 率 走 势 、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化 情 况 的 判 断 , 适 时 采 用 哑 铃 型 或 梯 型 或 子 弹 型 投 资 策 略 , 在 长 期 、 中 期 和 短 期 债 券 间 进 行 配 置 , 以 便 最 大 限 度 的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





类 属 配 置 指 债 券 组 合 中 各 债 券 种 类 间 的 配 置 , 包 括 债 券 在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债 券 品 种 间 的 分 布 , 债 券 在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和 固 定 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个券选择





个 券 选 择 是 指 通 过 比 较 个 券 的 流 动 性 、 到 期 收 益 率 、 信 用 等 级 、 税 收 因 素 , 确定一定期限下的债券品种的过程。 4、权证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 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 基本面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于权证。 ( 五) 投资决 策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包 括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规 定;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经济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可以概括为: 1、 投资研究部根 据研究员提交的上市公司、 行业研究报告和投资业绩与风险评价 报 告 研 究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动 态 、 政 府 政 策 、 金 融 市 场 状 况 以 及 行 业 因 素 等 方 面 后,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上报资产配置提案;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对上述资产配置提案进行讨论和评价后形成资产 配置决议; 3 、 投 资 总 监 与 各 基 金 经 理 沟 通 后 制 订 各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并 协 调 和 监 管 各 基 金的投资决策执行情况; 4、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和股票池中个股研究报告制定基金投资组 合计划;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63 / 126 5、投资决策执行; 6、研究部出具基金投资业绩和风险评价周报和月报。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60%× 沪深 300 指数+35%× 上证国债指数+5%×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决 定 了 本 基 金 属 于 风 险 中 等 , 追求 长期稳定资本增值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八)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40%-80% ; 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60% , 其中基金保 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剩余 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64 / 126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如果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 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 致 证 券 投 资 比 例 低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可 将 调 整 时 限 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65 / 126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制 。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 本基金 2012 年第 2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66 / 126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28,674,083.27 60.94 其中:股票 228,674,083.27 60.94 2 固定收益投资 25,931,998.80 6.91 其中:债券 25,931,998.80 6.9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8,496,255.30 7.59 6 其他各项资产 92,130,765.13 24.55 7 合计 375,233,102.50 100.00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406,021.70 1.77 B 采掘业 6,388,900.00 1.76 C 制造业 110,780,535.23 30.59 C0








食品、饮料 42,266,981.12 11.67 C1








纺织、服装、 皮毛 4,476,762.60 1.24 C2








木材、家具 38,800.00 0.01 C3








造纸、印刷 - -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67 / 126 C4








石油、化学、 塑胶、塑料 7,495,785.28 2.07 C5








电子 2,543,689.00 0.70 C6








金属、 非金属 7,233,000.00 2.00 C7








机械、设备、 仪表 46,701,997.23 12.89 C8








医药、 生物制 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23,520.00 0.01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业 14,149,722.65 3.91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1,690.00 0.00 G 信息技术业 23,414,578.95 6.46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6,429,935.00 1.78 I 金融、保险业 23,931,641.60 6.61 J 房地产业 16,497,899.20 4.56 K 社会服务业 20,663,158.94 5.71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228,674,083.27 63.14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68 / 126 1 601318 中国平安 403,840 18,471,641.60 5.10 2 600031 三一重工 1,089,957 15,172,201.44 4.19 3 000157 中联重科 1,429,910 14,341,997.30 3.96 4 002157 正邦科技 1,359,920 14,333,556.80 3.96 5 600570 恒生电子 979,762 13,442,334.64 3.71 6 601117 中国化学 2,211,096 12,758,023.92 3.52 7 000869 张 裕A 179,923 12,101,620.98 3.34 8 000024 招商地产 367,454 9,013,646.62 2.49 9 002564 张化机 736,657 8,987,215.40 2.48 10 600021 上海电力 1,400,000 7,700,000.00 2.13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25,931,998.80 7.16 8 其他 - - 9 合计 25,931,998.80 7.16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69 / 126 号 产净值比 例(%) 1 113001 中行转债 120,000 11,654,400.00 3.22 2 113002 工行转债 100,000 10,899,000.00 3.01 3 110018 国电转债 30,040 3,378,598.80 0.93 4 - - - - - 5 - - - - -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1,574,874.22 3 应收股利 125,998.07 4 应收利息 76,854.16 5 应收申购款 50,103,038.68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70 / 12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2,130,765.1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13001 中行转债 11,654,400.00 3.22 2 113002 工行转债 10,899,000.00 3.01 3 110018 国电转债 3,378,598.80 0.93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况 说明 1 000157 中联重科 14,341,997.30 3.96 召开股 东大会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 报 告 中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 占 总 资 产 或 净 资 产 比 例 的 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71 / 126 十 二、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08年7月25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2年6月30 日。 1 、本 报告期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①净值增 长率 ②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准 差 ①- ③ ②- ④ 2008.07.25-2008.12.31 -1.65% 0.89% -22.86% 1.80% 21.21% -0.91% 2009.01.01-2009.12.31 54.17% 1.67% 52.65% 1.23% 1.52% 0.44% 2010.01.01-2010.12.31 4.05% 1.21% -5.88% 0.95% 9.93% 0.26% 2011.01.01-2011.12.31 -13.95% 1.02% -14.12% 0.78% 0.17% 0.24% 2012.01.01-2012.06.30 8.67% 1.12% 3.92% 0.80% 4.75% 0.32% 2008.07.25-2012.06.30 47.53% 1.26% -1.08% 1.11% 48.61% 0.15% 数据来源: 中欧基金


中证 指数 2 、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 与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 走势对比图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72 / 126 数据来源: 中欧基金


中证 指数 十 三、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73 / 126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金 托管人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74 / 126 十 四、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 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75 / 126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5)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因素基础 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1)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76 / 126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册登 记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受损方”)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77 / 126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78 / 126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79 / 126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80 / 126 十 五、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 5、 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的 余额。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 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4 次 ,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可 分 配 收 益 的


50%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投 资 人 不 能 选 择 其 他的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81 / 126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交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 6、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程 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 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划付。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82 / 126 十 六、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 更新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 上述 基金 费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场 价格 确定,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 三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83 / 126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率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84 / 126 十 七、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一 )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募集 所在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 确认。 ( 二 ) 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85 / 126 十 八、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86 / 126 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三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和网站上。 ( 四 )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 基金资 产净 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公告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87 / 12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 基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88 / 126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 澄清公 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89 / 126 ( 十 一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90 / 126 十 九、 风 险揭 示


( 一) 市场风 险与 对策 由 于 经 济 和 政 治 环 境 、 产 业 和 行 业 状 况 、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等 方 面 的 变 化 ,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市场风险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利率风险、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债 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 再投资风险以及可转债投资 波动性风险等。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努 力 加 强 对 宏 观 经 济 与 国 家 政 策 的 分 析, 研究并 预 测 经 济 周 期 、 利 率 走 势 和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 以 此 作 为 资 产 配 置 和 证 券 选 择 的依据; 同时, 通过可投资股票备选库制度, 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所在行业的研究, 采 用 定 量 分 析 、 定 性 分 析 和 实 地 调 研 等 多 种 方 法 判 断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风 险 , 选 择 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系统实施对从个股/个券 到 全 部 组 合 等 风 险 源 的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 从 而 得 以 实时监 控 组 合 风 险 敞 口 , 及 时 识 别 风 险 源 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构 建 多 样 化 组 合 并 限 制 单 只 证 券 过 高 持 仓以避免个股/个券过度风险; 岗位风险管理职能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风 险 评 价 小 组 自 行 开 发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并 将 定 期 出 具 业 绩 和 风 险 评 价 报 告 , 重 点 股 票 的 波 动 性 、 贝 塔 系 数 、 风 险 价 值 、 跟 踪 误 差 和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久 期 、 凸 性 等 指 标;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将负责 实时 监控组合风险头寸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组合;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每月审阅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 二) 流动性 风险 与对策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和 交 易 系 统 设 置 了 预 警 和自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91 / 126 动 控 制 功 能 , 以 便 对 基 金 交 易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发 出 警 报 ; 基 金 运 营 部 将 与 代 销 机 构 、 托 管 行 保 持 高 效 沟 通 以 及 时 预 测 资 金 流 动 ; 基 金 经 理 将 每 日 依 据 基 金运营部提供的信息监控基金的净现金头寸和资金流入/流出情况; 业绩和风险评 价 小 组 定 期 计 算 流 动 性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 并 出 具 报 告 提 交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 三) 管理风 险与 对策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及 判 断 等 主 观 因 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 此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可 能 会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收益水平。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发 挥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在 国 际化 和 本 土 化 方 面 的 双 重 优 势 , 吸 取 国 内 外 同 行 业 在 投 资 管 理 方 面 的 经 验 教 训 , 引 进 外 资 股 东 的 先 进 管 理 经 验 和 管 理 技 术 , 建 立 优 秀 的 管 理 团 队 和 专 业 团 队 ; 同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施 积 极 的 人 才 战 略 , 通 过 外 部 引 进 、 内 部 培 训 、 科 学 考 核 、 有 效 激 励 等 多 种 方 式 不 断 提 高 团 队 的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和 投 资 研 究 能 力 ,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引进新的管 理 技 术 和 方 法 , 努 力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带 来 更 好 的 投 资 回 报 ;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和 投 资 总 监 等 各 级 岗 位 的 基 金 投 资 分 别 实 施 不 同 的 投 资 交 易 限 制 以 及 重 要 交 易 的 逐 级 授 权 制 度 , 从 而 确 保 实 现 对 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 四) 信用风 险与 对策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只 选 择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的 机 构 作 为 本 基 金的 交 易 对 手 , 只 投 资 于 具 备 较 高 信 用 评 级 的 债 券 并 尽 可 能 通 过 多 样 化 持 债回避企业 债信用风险。 ( 五) 本基金 特有 的风险 与对 策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92 / 126 本 基 金 作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特 有 风 险 将 主 要 来 源 于 资 产 配 置 和 股 票 选 择 的具 体实施过程: 1、资产配置风险 本 基 金 主 要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资 产 配 置 结 构 , 并 通 过 记 分 卡 评 分 决 定是 否 调 整 资 产 比 例 。 该 评 分 体 系 评 估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 股 票 市 场 估 值 和 市 场 情 绪 。 我 们 会 建 立 一 些 模 型 , 来 评 估 这 些 方 面 的 变 化 。 但 实 际 上 这 些 模 型 未 必 能 非 常 全 面 地 反 映 出 未 来 市 场 情 况 的 变 化 , 因 此 可 能导致资产配置比例在某些时候出现一定程度失误。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发 挥 专 业 优 势 和 团 队 优 势 , 积 极 审慎 地评估市场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全面衡量各种经济变量的影响。 2、股票选择风险 作 为 以 “ 新 蓝 筹 公 司 ”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的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票 选 择 时, 重 点 选 择 成 长 性 突 出 , 未 来 有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同 时 估 值 合 理 的 公 司 。 具 体 来 说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三 类 企 业 : 具 有 快 速 成 长 能 力 和 竞 争 优 势 , 有 望 成 长 为 国 内 行 业 龙 头 的 企 业 ; 在 可 预 期 的 发 展 时 期 内 , 将 成 长 为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能 力 和 国 际 影 响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 新 近 上 市 , 已 经 具 有 行 业 龙 头 特 征 的 国 内 大 中 型 企 业 。 由 此 可 见 , 本 基 金 对 于 投 资 对 象 “ 新 蓝 筹 ” 公 司 的 选 择 标 准 重 点 在 于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 而 不 仅 仅 局 限 于 目 前 已 具 有 蓝 筹 特 征 的 上 市 公 司 , 这 一 点 与 一 般 以 蓝 筹 公 司 为 投 资 对象的基金存在一定差别。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上 述 股 票 选 择 特 征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别 提 醒 投 资 者 应 在 分 析自 身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特 点 和 投 资 风 格 , 选 择 适 合 自 身 投 资需求的基金产品。 同 时 , 本 基 金 在 预 测 上 市 公 司 的 成 长 能 力 时 , 由 于 影 响 上 市 公 司 成 长 能 力的 因素众多,可能会发生预测方面的偏差。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循 以 基 本 面 研 究 为 基 石 的 自 下 而上 选 股 策 略 , 综 合 运 用 定 量 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手 段 , 严 格 遵 守 基 于 “ 目 标 价 位 ” 的 买 卖纪 律 , 使 得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估 值 合 理 的 个 股 , 从 而 具 有 提 供 “ 下 方 保 护 ” 和 “ 上 方 增 长 ” 的 优 势 。 通 过 业 绩 和 风 险 分 析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重 点 关 注 下 行 风 险 和 风 险 价 值 , 以 评 价 个 股 或 行 业 在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中 所 占 份 额 , 从 而 避 免 无 谓 的 风 险 集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93 / 126 中,实现股票选择过程中的有效均衡风险分散。 ( 六) 其它风 险 1、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建 立科 学 、 严 密 、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和 交 易 系 统 中 设 置 了 交 易 前 的 自 动 限 制 和 控 制 功 能 , 以 防 止 主 观 和 客 观 的 错 误 交 易 和 违 规 交 易 。 中 央 交 易 室 每 日 提 交 交 易 报 告 以 便 投 资 总 监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及 时 发 现 操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予 以 修 正 。 同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注 重 提 高 员 工 专 业 水 平 , 并 加 强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 以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注册登记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等。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 其它风险与对策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及 代 理 商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受损。 为 控 制 这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突 发 紧 急 事 件 处 理 制 度 以 及 完 备 的灾 难恢复计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94 / 126 二 十、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 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95 / 126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96 / 126 二 十一 、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 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的情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97 / 126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98 / 126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99 / 126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00 / 126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 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人追偿;





(1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01 / 126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 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02 / 126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 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03 / 126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都不 召集的, 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04 / 126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 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05 / 126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06 / 126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07 / 126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 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08 / 126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节第2 点所 规定的第 1)-8)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关 于 本节第 2 点所规定的第 9)、 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09 / 126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 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10 / 126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和 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11 / 126 二 十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唐步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 包括依中国法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12 / 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40%-80% ;债券、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60%, 其中基金 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剩余期 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13 / 126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的0.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 于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 大 比 例 分 红 等 集 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 基 金 净 资 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 定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 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14 / 126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行 交易,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就 相 关 事 项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15 / 126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金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16 / 126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17 / 126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 式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属于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18 / 126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本托管协议 订立后,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规 定 , 本 基 金 可 以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并在 30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19 / 126 同终止后 15 年。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合 理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地点为北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20 / 126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备案 后生效。





2 、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况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21 / 126 二 十三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意 愿 , 向 有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式寄 送季度对 账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意 愿 , 对 所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年 度 对 账单。 ( 二) 红利再 投资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场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红 利 再 投 资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交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三) 基金间 转换


本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 管理 人 可 接受 本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申 请,将 其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另一 基金的 基 金份 额。 具体 情况以 届 时发 布 的公告为准。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22 / 126 ( 四) 定期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 售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定 期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 过 定期 投资计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定 时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具 体 情 况 以 届 时 发 布 的 公告为准。 ( 五) 在线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 通过 本 基 金公 司 的 网站 www.lcfunds.com 订 制基金信息 资讯、 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 六) 查询与 咨询 服务 中欧基金公司客服中心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7× 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客服电话 021-68609700 或 400-700-9700(免长 途话费) 的语 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lcfunds.com 查 询基金净值、 基金 账户信息、 基金产品 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 (周一—周五 9:00—17:00) 还 将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 七) 投诉受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拨打客服中心电话 021-68609700 或 400-700-9700 (免长 途话费)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 及其 服务。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23 / 126 二 十四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2 年 1 月 25 日至 2012 年 7 月 24 日刊 登于《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 序 号 事项名 称 披露日 期 1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2.2.13 2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在中 信证 券(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2.2.13 3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在中 信证 券(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公 告 2012.2.13 4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网上 交易 定期定 额申 购业 务规 则》 的公告 2012.3.1 5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2012.3.9 6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2012 年 第 1 号) 2012.3.9 7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1 年 年 度报告 (正 文) 2012.3.27 8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1 年 年 度报告 (摘 要) 2012.3.27 9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上海 银联 兴业 银行 卡基金 网上 直销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并 实施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2.4.13 10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直销 平台 新增 上海 银联相 关 银 行借 记卡 支付业 务的 公告 2012.4.13 11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2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2.4.24 12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成立 北京 分公 司的 公告 2012.5.17 13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任 副总 经理 的公 告 2012.6.1 14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副总 经理 离任 的公 告 2012.6.2 15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 2012 年 6 月 29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公 告 2012.6.30 16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 2012 年 6 月 30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公 告 2012.7.1 17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联讯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2.7.2 18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在联 讯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开通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2.7.2 19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2012.7.5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24 / 126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实施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2.7.13 21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在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2.7.13 22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在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 参加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7.13 23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2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2.7.19 24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新增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2.7.19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25 / 126 二 十五 、 招 募说 明书 的 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 等办公场所,投资人 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 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 2 号) 126 / 126 二 十六 、 备 查文 件 ( 一) 备查文 件包 括: 1、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 二) 备查文 件的 存放地 点和 投资人 查阅 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