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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资源(162607)

景顺资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2 年第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一)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景顺长城资源垄 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或 “本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10 月 27 日证监基金字 【2005 】179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 2006 年 1 月26 日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7 月 26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 年6 月30 日。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 景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 基金管 理人 .................................................................. 6 四、 基金托 管人 ................................................................. 16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1 六、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33 七、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 ........................................................ 34 八、基金 份额的 非交易 过户 和基金间 转换 ............................................ 44 九、基金 份额的 登记、 系统 内转托管 和跨系 统 转托 管 .................................. 44 十、基金 的投资 .................................................................. 45 十一、基 金的融 资 ................................................................ 52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 52 十三、基 金的财 产 ................................................................ 54 十四、基 金资产 估值 .............................................................. 55 十五、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58 十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59 十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1 十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1 十九、风 险揭示 .................................................................. 64 二十、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清算 ................................................ 66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67 二十二、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9 二十三、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5 二十四、 其它应 披露事 项 .......................................................... 86 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87 二十六、 备查文 件 ................................................................ 87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景顺长城 资源垄 断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由景顺 长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依 照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 称《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 则》 (以下 简称《 业务规 则 》 ) 、 《景顺 长 城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或 “ 本基金 合同 ” )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 等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投 资策 略 、 风 险、 费率 、 管 理等 与投 资人投 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当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 景 顺 长城 资 源垄 断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基金 合 同 》 及对本 合同 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就 本 基金 合 同而 言 ,不 包 括香 港特 别 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行 政规章 及 规 范性文 件、 地方 法规 、地 方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 基金 合同 》 所募 集的景 顺长 城资 源垄 断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 明书 指 《 景 顺 长 城 资 源 垄 断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招 募 说 明 书》 , 即 用于 公开 披露 本基 金管理 人及 托管 人 、 相 关 服务机 构、 基金的 募集 、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和 赎回 、 基 金的 投资 、 基金 的业 绩、 基 金的 财 产、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风险 揭示 、基 金的 终止与 清算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其他 应 披露事 项 、 招 募说 明书 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备查 文 件等涉 及本 基金的 信息 , 供 基金 投资 者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 金认购 或 申 购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 件,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 《 景 顺 长城 资 源垄 断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份额 发 售 公 告》 业务规 则 指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 基金 合同 》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 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申 购 、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 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指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 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注 册登 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门 批准 设立 的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聘 请 法 定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 金合同 备案 手续 后, 基金 合同生 效 的 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日常 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 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 的日 常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 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 额 转换为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 转入基 金 )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股票 红利 、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 卖 证 券差价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后的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 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合 同 由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合同当 事人 无法全 部履 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本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 不 限 于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 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 基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76 号 设立日 期:2003 年6 月 12 日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电


话 : (0755 )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06 传


真 : (0755 )22381339 联系人 :杨 皞阳 (二)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本基金管 理人景顺 长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 ”或“本 公司” ) 是经中 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3]76 号文批准 设立的 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 公司, 由长城 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 、 景 顺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 开 滦 (集 团) 有限 责任公 司 、 大 连实 德集 团 有限公 司共 同发 起设立 ,并 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 得开 业批 文, 注 册资 本 1.3 亿 元人 民币 , 目前, 各家 出资 比例分 别 为49% 、49% 、1% 、1%。 公司设 立了 两个 专门 机构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负 责公 司整体 运营 风险 的控 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 7 个一 级部 门 , 分别是 : 投资 部 、 市 场部 、 运营部 、 人力 资源 部 、 财 务 行政部 、 法律监 察稽 核部 、总 经理 办公室 。其 中投 资部 下设 投资研 究部 、固 定收 益部 、专户 理财 部 、 国际投 资 部 4 个 二级 部门 ; 市 场部 下设 渠道 销售 部 、 机 构客 户部 、 市 场服 务 部、 产品 开发 部 4 个二 级部 门; 运营 部下 设基金 事务 部、 信息 技术 部、 交 易管 理部 3 个 二级 部门。 各部 门的 职责如 下: 1、投 资部 1) 投资研 究部 : 负 责根 据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 的投 资原 则进行 国内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的 投资管 理并 完成 对宏 观经 济、行 业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2) 固定收 益部 : 负 责根 据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 的投 资原 则进行 国内 债券 选择 和组 合的 投资管 理并 完成 固定 收益 的研究 。 3) 专户理 财 部 :负 责完 成一 对一、 一对 多等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产 品的 投资 管理 。 4) 国际投 资部 : 主 要负 责与 QDII 、 QFII 等国际业务 相 关的基 金产 品设 计、 投资 管理、 国际合 作和 培训 等业 务。 2、市 场部 1) 渠道销 售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在各 银行 、券 商等 渠道 的销售 。 2) 机构客 户部 : 负责 开发 机 构客户 , 并使 其认 识并 了 解我公 司在 企业 年金 、 社 保等方 面所提 供的 基金 产品 及服 务。 3) 市场服 务部 :负 责公 司市 场营销 策略 、计 划制 定, 及客户 服务 管理 等工 作。 4) 产品开 发部 :负 责基 金产 品及其 他投 资产 品的 设计 、开发 、报 批等 工作 。 3、运 营部 1) 基金事 务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的注 册登 记 、 清算 和估 值核算 等工 作。 2) 信息技 术部 :负 责公 司的 计算机 设备 维护 、系 统开 发及网 络运 行和 维护 。 3) 交易管 理部 :负 责完 成投 资部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并 进行事 前的 风险 控制 。 4、 人 力资 源部 : 负 责公 司 各项人 力资 源管 理工 作 , 包括招 聘 、 薪 资福 利、 绩 效管理 、 培训、 员工关 系、 从业 资格 管理 、高管 及基 金经 理资 格管 理等。 5、财 务行 政部 :负 责公 司 财务管 理及 日常 行政 事务 管理。 6、法律监 察稽核 部:负责 对公司管 理和基金 运作合 规性进行 全方位的 监察稽 核,并向 公 司 管理层 和监 管机 关提 供独 立、客 观、 公正 的法 律监 察稽核 报告 。 7、 总 经理 办公 室 : 主 要受 总经 理 委托 , 协调 各部 门 的工作 , 并负 责公 司日 常 办公秩 序监 督、 工作项 目管 理跟 进等 ,并 负责基 金风 险的 评估 、控 制及管 理。


公司现 有员 工130 人 ,其 中82 人具 有硕 士及 以上 学 历。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 稽 核制度 、 财务 管理 制度 、 人事管 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公司 管理 制度 体系。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赵如冰 先生 , 董事 长 , 武 汉水利 电力 学院 ( 现武 汉 大学 ) 动 力系 本科 毕业 , 辽宁大 学经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 济学硕 士 。 曾 任葛 洲坝 水 力发电 厂主 任 、 研 究员 级 高级工 程师 , 葛洲 坝至 上 海超高 压直 流输 电葛洲 坝站 站长 、 书记 ,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办 公室 主任兼 外办 主任 , 华能 南 方开发 公司 党组 书记 、 总 经理 , 华能 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住地产 开发 公司 总经 理 、 党组书 记 , 长 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董事、 副董事长 、党委副 书记等 职。2009 年加 入 本公司 , 现任公司 董事 长。 罗德城 先生 ,董 事, 毕业 于美国 Babson 学院 ,获 学 士学位 及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曾 任 大通银 行信 用分 析师 、 花 旗 银行投 资管 理部 副总 裁、 Capital House 亚洲 分公 司的 董事总 经理 。 1992 至 1996 年 间出 任香 港投资 基金 公会 管理 委员 会成员 , 并 于 1996 至 1997 年间 担任 公 会 主席。1997 至 2000 年间 , 担任香 港联 交所 委员 会成 员, 并 在 1997 至2001 年 间担任 香港 证 监会顾 问委 员会 成员 。 现 任景顺 集团 亚太 区首 席执 行官。 杨平先 生, 董事 ,北 京大 学国际MBA 学历 。历 任北 京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外 汇部 首席交 易 员、 加拿 大蒙 特利 尔银 行 北京分 行资 金部 和市 场部 高级经 理 、 中 国人 民保 险 公司投 资部 投资 总监、 中国 人保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银 行/ 外汇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中国 人民 保险 (香港 )有 限 公司投 资部 总经 理 、 长 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助 理等职 务 。 现 任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许义明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香 港大 学社 会科 学学 士 及香 港城 市大 学金 融工 程学硕 士 。 曾先后 就职 于前 美国 大通 银行香 港 、 台 湾及 伦敦 分行 财资部 , 汇丰 银行 总行 中国 环球市 场部 ; 之前曾 担任 台湾 景顺 证券 投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兼总 经理 、 香港 景顺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大中华 区业 务拓 展总 监等 职务。2009 年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董事 兼 总 经理 。 李晓西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曾任国 务院 研究 室宏 观经 济研究 司司 长 。 现 任北 京 师范大 学校 学术委 员会 副主 任 , 经 济 与资源 管理 研究 院院 长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中 国 社会科 学院 研究 生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教育部 社会 科学 委员 会经 济学部 召集 人。 伍 同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香 港 大 学 文 学 士 (1972 年 毕 业 ) ,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会 员 (HKICPA ) 、 英 国特 许公 认会计 师 (ACCA ) 、 香港 执业会 计师 (CPA ) 、 加 拿 大公认 管理 会 计师 (CMA ) 。 拥有 超过 二 十年以 上的 会计 、 审核 、 管治税 务的 专业 经验 及知 识,1972-1977 受训于 国际 知名 会计 师楼 “毕马 威会 计师 行”[KPMG] 。 现为 “伍 同明 会计 师 行”所 有者 。 靳庆军先生 ,独立 董事,1982 年毕 业于安徽 大学外 语系英语专 业,获 文学学 士,1987 年毕业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 获国际 法专 业法 学硕 士 。 曾担任 中信 律师 事务 所涉 外专职 律师 , 在 香港马 士打 律师 行、 英 国 律师 行 C1yde & Co. 从 事律师 工作 , 1993 年 发起 设立信 达律 师事 务所, 担任 执行 合伙 人。 现任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海洲 先生 , 监事 , 武 汉 大学硕 士 。 曾 任深 圳新 江 南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 、 招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经 理及 工程 管理 部经 理。 现任 长城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郭慧娜 女士 , 监事 , 英 国 曼彻斯 特大 学会 计及 计算 机科学 学士 学位 , 英国 伦 敦政治 经济 学院管 理理 学硕 士学 位 。 曾任伦 敦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核数 师 , 历 任景 顺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项 目主管 , 业务 发展 部副 经 理、 企业 发展 部经 理、 亚 太区监 察总 监 。 现 任景 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 司亚太 区首 席行 政官 。 邵媛媛女士 ,监事 ,1999 年毕业于安 徽财贸 学院会 计学系,获 管理学 硕士学 位。曾任 职于深 圳市 天健 ( 信德 ) 会计师 事务 所 、 福 建兴 业 银行深 圳分 行计 财部 。 现 任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运 营部 下属 基金事 务部 总监。 3、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Patrick Song Liu (刘 颂 )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英 国牛 津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先后任 职于 路透香港 上海办事 处、路 透香港、 路透伦敦 有限公 司及伦敦 洛希尔父 子有限 公司;于 2006 年加入 香港 景顺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 担 任景 顺大 中 华区机 构业 务拓 展部 总监 一职 ; 其 后被 派 往香港 景顺 驻北 京代 表处 ,担任 首席 代表 。2009 年 加入本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邓体顺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美国尤 他大 学统 计学 和经 济学双 硕士 。 曾担 任法 国 东方汇 理银 行香港 分行 外汇 及资 金部 交易员 , 法国 巴黎 银行 香 港分行 助理 董事 , 瑞士 信 贷银 行 香港 分行 董事 , 高 盛 ( 亚洲 ) 有 限 责任公 司融 资部 董事 总经 理及中 国资 本市 场部 主管 。2011 年 11 月 加入本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吴建军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人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所 经济学 硕士 。 曾任 海南 汇 通国际 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 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 裁助理。2003 年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刘焕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华中农 大经 贸学 院投 资与 金融系 博士 。 历任 武汉 大 学教师 工作 处副科长 、武汉大 学成人 教育学院 讲师, 《 证券时报 》社编辑 记者,长 城证券 研发中心 研 究 员、总 裁办 副主 任、 行政 部副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4、督 察长 黄卫明 先生 , 督察 长, 中 国人民 大学 法学 硕士 。 历 任国家 工商 局市 场司 主任 科员 , 国 泰 君安证 券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 中 国 证监会 期货 部 、 非 上市 公 众公司 部等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2010 年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5、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过 整个 投资 部门 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 争 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聘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陈晖先 生 , 中 国人 民大 学 经济学 学士 、 英国 爱丁 堡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 曾 任 职于国 信证 券, 担 任理 财部 行业 研究 员、 投 资经 理 ;2005 年 1 月加入 本公 司。 具 有10 年 证券 、 基金 行 业从业 经验 。 6、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无。 7、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无。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 8、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时 间 李学文 2006 年 1 月 26 日—2007 年 4 月 27 日 陈晖 2006 年 12 月 14 日 (公 告 日) — 至今 9、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 的副总 经理 、 投资 总监 、 投资研 究部 研究总 监、 国际 投资 部负 责人等 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 邓体顺 先生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王鹏辉 先生 ,投 资总 监; 唐咸德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研究总 监; 陈爱萍 女士 ,国 际投 资部 负责人 。 10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并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 3、依 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及 本 基金合 同决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4、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获取基 金管 理费 及其 他约 定和法 定的 收入 ; 5、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并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后 , 制订和调 整开放 式基金 业 务规则 ,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销 售基 金份 额, 获取 认 (申) 购费 ; 7、选 择和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对其 销售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


8、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运 营基 金财 产而产 生的 股权 、 债权 及 其他权 利 ; 9、担任注 册登记人 或选择 和更换注 册登记代 理机构 ,并对其 注册登记 代理行 为进行 必 要的监 督;


10、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情 形 出现时 ,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 受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暂 停受理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12、以 自身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3、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4、在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15、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遵 守基 金合 同;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基金 份额的认 购、申购 、赎回 及其他 业 务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这 些业务 ; 6、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基金 的注册登 记工作或 委托其 他机构 代 理该项 业务 ; 7、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8、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9、依 法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按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1、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和本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受理并 办理 申购 、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3、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和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7、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编 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 19、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 公告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得 到有关 资料 的 复印件 ; 20、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2、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担 赔偿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3、 因估 值错 误导 致基 金 持有人 的损 失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4、基 金托 管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代表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


25、为 基 金 聘请 会计 师和 律师; 2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7、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及 其他 权力 ; 28、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9、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六)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2、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事 以下违反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的 行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将基 金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活 动:


(i) 承销 证券 ;


(ii)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iii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iv)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v)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vi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vii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viii ) 依照 法律 、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ix) 证券 法规 规定 禁止 从事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3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公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4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机 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火 墙原则: 基金财 产、公司 自有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当严 格分开 并独立 核 算。 4、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架 构 (i)董事 会审计与 风险控 制委员会 :负责对 公司经 营管理和 基金投资 业务进 行合规 性 控制 , 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 审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 该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批 准公 司内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督 公司 内部 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 向 董事 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 和外 部 审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议 公 司的关 联交 易 ; 对 公司 的 风险及 管理 状况 及风险管 理能力及 水平进 行评价, 提出完善 风险管 理和内部 制度的意 见、 制 定公司日 常 经 营、 拟募 集基 金及 运用 基 金资产 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标 和监 督制 度 , 并 不 定期地 对风 险 控 制情况 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 形成风 险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 董事 会会 议上 提 出公司 上半 个年 度风险 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督和 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事 会赋 予 的其他 职责 。 (ii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是公司 日常 经营 中整 体风 险控制 的决 策机 构 , 该 委 员会是 对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 防 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负 责公司 整体 运作 风险 的评 估和控 制 , 由 总 经理 、 副 总经 理 、 督 察长 、 以 及其 他相 关部 门负 责 人或相 关人 员组 成 , 其 主 要职责 是 : 评 估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制度 本 身隐含 的风 险 , 以 及这 些 制度在 执行 过程 中显 现的 问题 , 并 负责 审 定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 审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 析报告 , 基于 风险 与回 报 对业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 需 要时 指导 业务 方 向; 审定 公司 的业 务授 权 方案 ; 负 责协 调处 理突 发 性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定 业务 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责 任 ; 审 议公 司各 项 风险与 内控 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需要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审 议、 决策 的其 他重大 风险 管理 事项 。 (iii)投 资决策 委员会 : 是公司投资 领域的 最高决 策机构,以 定期或 不定期 会议的形 式讨论 和决 定公 司投 资的 重大问 题。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公 司总 经理 、分 管投 资的副 总经 理 、 投资总 监 、 投 资研 究部 研 究总监 、 国际 投资 部负 责 人等 组 成 , 其 主要 职责 包 括: 依照 基金 合 同、 资产 管理 合同 的规 定 , 确 立各 基金 、 特 定客 户 资产管 理的 投资 方针 及投 资方向 ; 审定 基 金资产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的配 置方 案, 包括 基金 资产、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在股票 、债 券 、 现金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制 定基金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投资 授权 方案 ; 对超 出 投资负 责人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做出 决定 ; 考 核包括 基金 经理 、 投资 经 理在内 的投 资团 队的 工作 绩效 ; 需 要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决定 的其 它重 大投资 事项 。 (iv ) 督 察长 : 督 察长 制 度是基 金管 理人 特有 的制 度。 督察 长负 责组 织指 导 公司的 监察 稽核工 作 ; 可 列席 公司 任 何会议 , 调阅 公司 任何 档 案材料 , 对基 金运 作 、 内 部管理 、 制度 执 行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察 、 稽 核; 每月 独立 出 具稽核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 会和董 事长 。 (v)法律 、监察稽 核部: 公司设立 法律、监 察稽核 部,开展 公司的监 察稽核 工作, 并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5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 职能 作 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 权对公 司各 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理 性、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和 建议 , 并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长 和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进行 讨论 。 法律 、 监察稽 核部 协助 对全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 章制 度培 训, 回答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询 , 并 对 公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方 案, 同时 组 织 各部 门 对公司 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或 出现 的 风险问 题进 行讨 论 、 研 究 , 提 出解 决方 案, 提交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或总 经理 办公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整 改。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i)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ii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 护内控 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iii)独 立性原 则:公 司 设立独立的 法律、 监察稽 核部,法律 、监察 稽核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 性 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司 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iv)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v)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i)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ii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 控制制 度涵 盖公 司管 理的 各个环 节 , 不 得留 有制 度 上的空 白或 漏洞; (iii )审 慎性 原则 :制 定 内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iv ) 适 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3)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 东的 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 层 次分明 的内 控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和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 规章 。 公司 建立 了包 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互 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 司在 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 计与 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6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了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 司通过 建立 风险 评估 、 预 警、 报告 和控 制以 及监 督 程序 , 并 经 过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 期 或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 预警 、 监 督 , 从 而确 认、 评估和 预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通 过顺 畅的 报告 渠 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 监督 、 管 理、 控 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及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并快 速做 出风 险控制 决策 。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司启用 了电子化 投资、 交易系统 ,对投资 比例进 行限制, 在“股票 黑名单” 、交叉交 易 以 及防范 操守 风险 等方 面进 行电子 化自 动控 制, 将有 效地防 止合 规性 运作 风险 和操守 风险 。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施 , 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的声 明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F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金: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7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 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表 明了 独 立公正 第三 方 对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中国 农 业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 理财 ’ TOP1 0 颁 奖盛典 ” 中成绩突 出,获 “最佳托 管银行 ” 奖。2010 年再次 荣获《首 席财务 官》杂志 颁发 的“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 综 合管理 处 、 风险 管理处 ,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 要 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6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 级经 济师 、 高 级 工程师 、 律师等 专家 10 余名 ,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2 年7月26 日,中 国 农业银行托 管的封 闭式证 券投资基金 和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共124只, 包括富 国天源 平 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华夏平稳 增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 成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创新成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盛同 德 主题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裕 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汉 盛证 券投 资 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鸿 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丰 和价 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久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盛 成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 宝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河 稳健 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河 收益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信 全债 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利息 收 益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分红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 达宏 利货 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8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大 成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信诚 四季红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成长 股票证 券投资基 金、长盛 中证1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价值 成长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宝 盈策 略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 成红 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 深化价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 黎 竞争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 选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 比 联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治稳 健双 盈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海 蓝筹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利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 元 比联丰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收益 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内需 精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大成行 业 轮动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交银 施罗德 上证180公 司治理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上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 林国海 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中证5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 景 顺长 城 能源基 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邮核 心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中 小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博 时创 业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 汇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兴 全 沪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利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富 国可转 换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4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 长4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泰 达宏利 领先 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信用 添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东 吴中 证 新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四 季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瑞 进取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汇 添富 社 会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工银瑞 信消 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易方达黄金 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浙 商聚潮 产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领先 成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中 小板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小板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南方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9 施罗德 先进 制造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上 投摩 根新 兴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 策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金 元比 联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达保 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交 银施罗德 深证300 价值交 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南方 中国 中小盘股 票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交银 施罗德 深证300价 值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富 国中证5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长信内 需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中证 内地 消费 主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海消费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同瑞 中证20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 基金、景 顺长城 核心竞争 力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汇添 富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行业 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亚 洲 ( 除日 本) 机会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汇 添富 逆 向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申万菱 信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消 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理财14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员 会 总 体负 责中 国 农 业 银行 的 风 险管 理与 内 部 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 风 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工 作 进行 监督和评 价 。托管 业务部 专门设置 了风险管 理处,配 备了专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 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 制体系,建 立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业 务操作 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 规程保 管、存放 、使用,账户 资料严 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 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 实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 信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 自动化 操作 ,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 技 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 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0 2、书面警 示。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 告。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 算资金 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 产; 2、获 取基 金托 管费 ; 3、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4、监督基 金管理人 ,如认 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5、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6、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 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3、设有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委托 其 他人托 管 基金财 产; 5、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 6、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设立证 券账户、 银行存 款账户等 基金财产 账户, 负责基金 投资于证 券的清 算交割 ,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0、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11、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1 14、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内 出 具基金 托管 人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5、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15 年以 上; 16、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7、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支 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8、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 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 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24、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6、不 得运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27、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1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严 丽娟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 中心东 座 F9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马 旭 联系电 话:010-852384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3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虞 谷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5541585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刘 晓楠 电话:0755-22168532 传真:0755-25841098 客服热 线:95501 、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 州 市越秀 区东 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服务热 线:400 830 8003 网址:www.gdb.com.cn (12)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杭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7 银行网 址:www.czbank.com (13)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李 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1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 淮海 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newone.com.cn (17)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 -3856578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址 : 广 州 天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21)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2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66 网址:www.gtja.com (25)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 厦9 号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60838888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27)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8)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客服电 话:96668 ,400689888 网址:www.hlzqgs.com (29)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0)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南京 西 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 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2)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热 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3)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层 法人代 表: 杨宇 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4)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热 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www.gjzq.com.cn (36)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 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37) 国元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安徽 省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陈 琳琳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 —2272100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 线95578 ,4008888777 ,安 徽 省内热 线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38)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11、12、13、15、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9)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北京 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 际金融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 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533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stock.com (40)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 华 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万 鸣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025-8329097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1)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42)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3)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4)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济南 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5)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 大 街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春蓉 电话:010 -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85679238 ,010 -85679169 传真:010 -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46)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 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7)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 线:0755-26982993 网址: www.ydsc.com.cn (48)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杭州市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许 嘉行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9)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龚 正 电话:021-68604866-83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5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 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1)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2)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莞城 区可 园南 路一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熊 定炎 电话:0769-22116111 传真:0769-22116111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3)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3、场 内销 售机 构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以 办理本 基金 的场 内 申 购业 务; 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交 所会员 单位 可 以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内 赎回 业务( 具体 办理 场所 以各 销售机 构公 告为 准) 。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3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金诚 同达 律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华 夏银 行11 层 负责人 :田 予 电


话:010-85237766 传


真:010-65185057 经办律 师: 贺宝 银、 徐志 浩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薛 竞、 徐振晨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 的日 常交 易包 括上 市交易 和申 购 、 赎 回两 种 方式 。 本 章是 有关 基金 的 上市交 易的 相关规 定。 (一)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本基金 已于2006 年 4 月 7 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投资 者可 在交 易日 的交易 时 间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通过 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的营 业网 点报 盘买 入和 卖出本 基金 。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4 (三)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 5、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深 交所 的相 关规 定。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上市 规则 》有 关规 定办 理。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行 情 发布系 统揭 示 。 行 情发 布 系统同 时揭 示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六)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 暂停 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执行。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和 赎 回 本基金 的日 常交 易包 括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两 种 方式 。 本 章是 有关 基金 的 申购和 赎回 的相关 规定 。 (一) 场外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1、申 购 、 赎回 办理 的场 所 (1)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设在 深圳 的直 销中 心。 (2) 经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 具有销 售本 基金 资格 的商 业银行 或其 他机 构的 营业 网点。 2、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开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06 年 1 月 26 日生 效。 本 基金 已于 2006 年2 月15 日起 开始办 理 场外日 常申 购业 务, 于 2006 年4 月7 日 起开 始办 理 场外日 常赎 回业 务。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 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投 资者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日 期 和时间 之外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 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基金管 理人 如果 对申 购 、 赎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 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 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5 3、申 购、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 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前 撤销 。 (4) 投资 者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 由系 统自 动识 别先 前 认购/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时 间 , 按 每笔 交易的具 体时间来 计 算持 有期限, 系统会采 取先进 先出法, 即先认购/申购的 基金份额 会 先 赎回, 按不 同的 持有 期限 分别计 算收 取赎 回费 。 (5)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更改上 述原则。 基金管理 人必须 于新规 则 开始实 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刊 登公 告。 4、申 购、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代销 网点 每个 账户 单 笔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代 销网 点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 规定) 。 直销 中心 每个 账户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50 万元, 追加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 金额 为1,000 元。 (2) 本基 金不 设最 低赎 回 份额。 (3)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 场情况, 调整申 购 、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本基金 代销机 构 首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的调 整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和 代销 机构 约定 的为 准。 本 基金 直 销 最低申 购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调整 ; 调 整前 的三 个工 作 日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 和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5、申 购、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请 方式 :书 面申 请 或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 (2)基金 投资者必 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 ,向基金 销售机构 提出申 购、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 人在 申购 本 基金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账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赎 回申 请 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3)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 者可 在T+2 日后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收到该 笔 申请。 申请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4) 申购 、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基金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申购 款项 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 赎 回款 项通 常 在 T+5 日 但不 超 过 T+7 日 内划往 赎回 人指 定的 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延期支 付的 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有 关条 款办 理。 (5)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基金 份 额净值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6、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不 高于 1.5% , 随 申购金 额的 增加而 递减 , 可 适用 以下 前端收 费 费率标 准: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6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50 万 1.5% 5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1.0%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不 高于 0.5% ,随 持有 期限 的 增加而 递减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就 赎回 费而 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费率 最高不得 超过法 律法规规 定的限额 。在法 律法规 规 定的限 制内 , 基金 管理 人 可按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程 序调整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 率, 并在 《招 募 说明书》或临时公告 中进 行公告。基金管理人 调整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应最 迟在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和 网站 公告 。 (4)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在 取得 有关监 管机 构核 准之 后, 对促销 期间 的基 金申 购费 等实行 优惠 。 7、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约 定 (1) 申购 份额 及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并四 舍五 入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第三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2)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外申 购份 额按 四舍 五入 的原则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例: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投 资 1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 假 设申购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25 元,则 其申 购手 续费 和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 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 = 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 = 9852.22/1.025=9611.92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1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 假 设申 购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25 元, 可得 到 9611.92 份基 金 份额 。 (3)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份额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率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7 净赎回 金额 =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 费用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 1 万份 本基金 ,持 有时 间为 半年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5% ,假设 赎 回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2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 10000 ×1.025=10250 元 赎回费 用 = 10250 ×0.5%=51.25 元 净赎回 金额 = 10250-51.25=10198.75 元 即:投 资者 赎 回 1 万 份本 基金, 假设 赎回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25 元, 则可得 到 10198.75 元净 赎回 金额 。 (4)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 四舍五入 的方法 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5)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下 一 工作日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当 日基 金份 额 数 (二) 场内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1、申 购、 赎回 办理 的场 所 (1)具有 中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且符 合风险控 制要求的 深交所 会员单 位 可以办 理申 购业 务; (2)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交所会 员单 位可 办理 赎回 业务。 2、申 购、 赎回 帐户 投资者 通过 场内 申购 、 赎 回 应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的 人 民币普 通股 票帐 户或 证券 投资基 金帐 户。 3、申 购、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工 作日 为本基 金的 场内 申购 赎回 开放日 。 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交 易时 间。 (2)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06 年4 月7 日开始 办理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 4、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基金 采用金额 申购和 份额赎回 的方式,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赎回 以份额 申请。 申 购申报 单位 为1 元人 民币 , 赎 回申 报单 位为1 份 基 金份额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委 托数 量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申购 、赎 回数额 限定 。 5、 申 购、 赎回 费率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8 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 费率不 高于 1.5% ,随申 购金额 的 增加而递减 ,可适 用以下 前端收费 费率标 准: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50 万 1.5% 5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1.0%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 费率为 0.5% 。在 发生巨 额赎回的 情况下,当 日未获 受理的 场内赎 回 将自动 撤消 。 6、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 式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申 购份 额和 赎回 金额 。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整数 位,不 足 1 份对 应的 资金 返还至 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例: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投 资 1 万 元申 购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假设 申购 费率 为 1.5% ,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25 元, 则其 申购 手续 费、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及 返还 的资金 余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5%)=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故投 资者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9611 份, 不 足 1 份部 分 的申购 资 金返还 给投 资者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851.28 -147.78 =0.94 元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总额 、净 赎回 金额 按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为 0.5% ,假 设 赎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25 元 ,则其 可得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25 =10250 元 赎回手 续费 =10250 ×0.005 =51.25 元 净赎回 金额 =10250 -51.25 =10198.75 元 即:投 资者 赎 回 1 万 份基 金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25 元, 则可得 到 10198.75 元净 赎回 金额 。 7、申 购、 赎回 的程 序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9 (1)T 日 ,场内投 资者以 深圳证券 账户通过 证券经 营机构向 深交所交 易系统 申报基 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 (2)T +1 日,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传送 的申购 、赎 回确 认数 据, 进行场 内 、 场外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过户 处理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况下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场内 赎 回将自 动撤 消 , 注 册登 记 机构不 受理 延迟处 理申 报; (3)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自T+2 日起 , 投 资者 申 购份额 可用 ; 在T+5 日 但 不超 过 T+7 日赎回 资金 可用 。 (三) 赎回 费的 归属 和申 购费、 赎回 费的 用途 本基金 赎回 费 的25% 归入 基金财 产所 有 。 申 购费 和 赎回费 用的 用途 为市 场推 广、 基金 份 额销售 及注 册登 记等 。 (四) 、申 购、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人 在 T+1 日自 动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人 在 T+1 日自 动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和网 站上刊 登 公 告。 (五)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1、本 基金 出现 以下 情况 之 一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或其他 情形,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3)基金 管理人认 为市场 缺乏合适 的投资机 会,继 续接受申 购可能对 已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产 生损 害;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 销机构或 注册登 记人的技 术保障或 人员支 持等不 充 分;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 情形 。 发生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生本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 停基金 申购 , 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 经批 准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2、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和 处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基金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0 赎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 (2)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或其他 情形,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3) 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额 按时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 余部 分 在后续 开放 日 予以兑 付 , 并 以该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份额 。 投资 者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以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发生本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 应 当报 中 国 证监 会 批准 ; 经 批准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公 告。 在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按时 支付 赎回 款项 。 (六)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巨额赎 回指 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本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份 额 ( 基金 赎回 申请 总份 额 扣除申 购申 请总份 额之 余额 )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10% 的情形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时 , 按正 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基金 兑付投 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 为为实 现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份 额净 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 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 的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 额 10%的前 提下,对 其余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基金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当 日未 获 受理的 场内 赎回 将自 动撤 消,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司 深圳 分公 司不受 理延 迟处 理申 报, 当 日未受 理的 场外 赎回 除投 资者在 提交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 延 迟 至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 转 入 下一开 放日 的申 请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 以该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完成 赎回 申请 为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3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办法。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3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办法。 3、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基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 接受赎 回申 请;已 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后的 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1 (七) 与暂 停申 购和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相关的 公告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和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情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 日立即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应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若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第二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若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提 前 1 个 工作日 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 近1 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若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告 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两个月 时 , 可 将重 复刊 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调整 为每 月一次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八)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已 推出“定 期定 额 投资计划” ,投资者 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的 同时, 仍 然可以 进行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1、适 用投 资者 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适用于符合《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所 有投 资者 。 2、业 务办 理场 所 自 2007 年 1 月9 日 起,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中 国农 业银 行办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业 务 申请,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规定 。中 国农业 银行 受理 的“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 包括“定 期定额申 购”及 “定期定 额赎回” 。投资者 可从中任 选一项或 两项“ 定期定额 投 资 计划” 。 自2007 年2 月27 日 起,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招 商银 行办 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业 务申请 , 具体办 理程 序遵 循招 商银 行的规 定。 自2007 年6 月27 日 起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的 个人 网上 银行 办理 “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业务 申请 ,并 自 2007 年 8 月 16 日 起开通 了柜 台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 体 办理程 序遵 循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1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交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交通 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3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工商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循 中国 工商 银行 的规 定 。 自2008 年4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中信 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6 月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2 循中国 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7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民生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民生 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11 月 12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广东 发展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办 理 程序遵 循广 东发 展银 行的 规定。 自2009 年1 月12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深 圳发 展银 行 ( 现 已更名 为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办 理程 序遵 循深 圳发 展银行 ( 现已 更名 为平 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的 规定 。 自2009 年7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建投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中信 建投 的规 定。 自2009 年11 月 25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体办 理程 序遵 循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的规 定。 自2010 年1 月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爱建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 自 2010 年 3 月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银 河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银 河证券 的 规 定。 自2010 年3 月1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直 销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 体 办理程 序 遵循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04 月 20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泰 君安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国 泰君 安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0 年 6 月7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申 银万 国证 券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申银 万国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6 月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安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安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7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国 信证券 的规 定 。 自2010 年7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平 安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广发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广 发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信达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信 达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光大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光 大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宏源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宏 源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9 月1 日 起投 资 者 可通 过海 通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海 通证券 的规 定。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3 自 2010 年 9 月3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华 泰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泰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11 月 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龙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龙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11 月 2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兴业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兴业证 券的 规定 。 自2011 年1 月3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浙 商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2 月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3 月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天相 投顾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天 相投顾 的规 定。 自2011 年4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招 商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4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泰 联合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 华泰 联合 证券 的规 定 。 自 2011 年11 月 8 日 起 , 华泰联 合证 券停 止办 理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业务。 自2011 年5 月6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浙 商银 行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浙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2011 年5 月9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长江 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江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6 月3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齐 鲁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齐 鲁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6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夏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夏银行 的规 定。 自2011 年8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长 城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城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8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国 盛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国 盛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8 月5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中信 证券 ( 浙江 )办理 定期 定 额 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循 华中信 证券 ( 浙江 )的规 定。 自2011 年9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华 宝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宝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11 月 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直销 网上 交易 天天盈 支付 方式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 具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景 顺长 城基金 公司 及天 天盈 的规 定。 自2011 年12 月 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海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国 海证券 的规 定。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4 自2011 年12 月 15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万通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 中 信万 通证 券 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6 月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直 销网 上交 易建 设银行 及通 联支 付交 易方 式办理 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景顺 长城 基金 及建 设银行 、通 联支 付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7 月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中 投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投证券 的规 定。 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费率 如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及计 费方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赎回 业 务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基金 间 转 换 (一)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执 行和 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下 的 非交易过 户。其中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 有 的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的继 承 人 继承; “捐 赠”只 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 或 社会团体 的情形; “司法执 行”是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须 提供 相关 资料。 (二) 基金 间的 份额 转换 在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也 可与 本公 司其 他开 放式基 金转 换 , 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在 基金转 换开 始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转换 开始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 和网站 上公 告。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登 记 、 系 统 内 转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托 管 (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1、本基金 的份额采 用分系 统登记的 原则。场 外认购 或申购买 入的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 登记系 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 场 内认 购 、 申 购 或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下 。 2、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只能 申请 赎回 , 不 能直 接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卖 出;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 既 可上 市交 易,也 可直 接申 请赎 回 。 (二)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 网 点)时 ,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内 转 托 管 。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5 3、 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位 ( 交 易单元 )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4、处 于募 集期 内的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不 得办 理系 统内转 托管 。 (三) 跨系 统转 托管 1、跨系统 转托管是 指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理念 宁取细 水长 流 , 不 要惊 涛 裂岸 。 本 基金 的所 有投 资 都基于 基本 面分 析和 价值 投资 , 通 过 深入挖 掘具 有自 然资 源优 势以及 垄断 优势 的优 秀上 市公司 股票 , 实 现基 金资 产 的长期 稳定 增 值。 (二)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以长 期看 好中 国经 济增长 和资 本市 场发 展为 立足点 , 重 点投 资于 具有 自 然资源 优 势以及 垄断 优势 的优 秀上 市公司 股票 ,以 获取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四) 投资 策略 1、投 资管 理的 决策 依据 和 决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本基金依据 以宏观 经济分 析模型(MEM )为 基础的 资 产配置模型 决定基 金的资 产配置, 运用景 顺长 城股 票研 究数 据库(SRD )等 分析 系统 及 RPP、FVMC 等 选股 模型 作为个 股选 择 的 依据, 同时 依据 以BARRA Aegis 投资 组合 风险 管理 系 统和回 报分 析系 统为 核心 的基金 风险 绩 效评估 体系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调整 。 (2) 投资 决策 程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定 公 司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 包 括 确立各 基金 的投 资方 针及 投资方 向 , 审 定基 金财 产 的配置 方案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召 开前 ,由 基金经 理依 据对 宏观 经济 走势的 分析 ,提 出基 金的 资产配 置建 议 , 交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 一 旦做 出决 议, 即成 为 指导基 金投 资的 正式 文件 , 投 资部 据此 拟 订具体 的投 资计 划。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6 投资部 是负 责管 理基 金日 常投资 活动 的具 体部 门, 投 资总监 除履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 委员的 职责 外 , 还 负责 管 理和 协 调投 资部 的日 常运 作。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是 投资部 常设 议事 机构 , 负 责讨 论行 业信 息 、 个 股信 息、 回顾 行业 表 现、 行业 配置 、 模 拟组 合 表现 、 近 期研 究 计划及 成果 、 市场 热点 、 当日投 资决 策 、 代 行表 决 权、 投资 备选 库调 整等 问 题。 投资 部负 责 宏观经 济研 究、 行业 研究 和 投资品 种研 究, 编制 、 维 护 股票库 和买 进名 单等 投资 证券备 选库 , 建立与 维护 景顺 长城 “股 票研究 数据 库(SRD ) ”与 债券研 究资 料库 ,并 为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 、 投 资 总监和 基金 经理 提供 投资 决策依 据 。 投 资部 负责 拟 订基金 的总 体投 资策略 、 资产 配置 、 行 业 和板块 分布 方案 , 重大 投 资项目 提 案 和投 资组 合方 案等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 其 中基 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决议 具体承 担本 基 金的日 常管 理工 作。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是公 司日 常经营 中整 体风 险控 制的 决策机 构, 该委 员会 是对 公 司各种 风 险的识 别 、 防 范和 控制 的 非常设 机构 , 由总 经理 、 副总经 理 、 督 察长 、 以及 其他相 关部 门负 责人或 相关 人员 组成 , 其 主要职 责是 : 评估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制 度本 身隐 含 的风险 , 以及 这 些制度 在执 行过 程中 显现 的问题 , 并负 责审 定风 险 控制政 策和 策略 ; 审议 基 金财产 风险 状况 分析报 告 , 基 于风 险与 回 报对业 务策 略提 出质 疑 , 需要时 指导 业务 方向 ; 审 定 公司 的业 务授 权方案 ; 负责 协调 处理 突 发性重 大事 件 ; 负 责界 定 业务风 险损 失责 任人 的责 任; 审议 公司 各 项风险 与内 控状 况的 评价 报告; 需要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审议 、决 策的 其他 重大 风险管 理事 项 。 绩效评 估与 风险 控制 人员 负责投 资组 合风 险与 绩效 的定期 评估 。 法律 、 监察 稽 核部部 负责 基 金日常 运作 的合 规控 制。 本基金 决策 投资 过程 为: (i)由基 金经理依 据宏观 经济、股 市政策、 市场趋 势判断, 结合基金 合同、 投资制 度 的要求 提出 资产 配置 建议 ; (ii) 投资 决策 委员 审核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资产 配置 建议, 并最 终决 定资 产配 置方案 ; (iii)投 资部按 流程筛 选 出可投 资品 种,由 基金经 理依据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限 制以及 资产 配置 方案 ,制 订具体 的投 资组 合方 案; (iv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 核重大 基金 投资 组合 方案 , 如 无异 议, 由基 金经 理 具体执 行投 资计划 。 2、投 资管 理的 方法 和标 准 (1)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是一 只高 持股 的股 票型基 金 , 对 于股 票的 投 资不少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65% , 持 有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自然资 源优势以及垄断优势的优 秀上市公司的股票比例至 少高于股 票投资 的80% 。 (2) 投资 管理 方法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 自下 而 上” 的选 股 策 略 , 同 时结 合 “ 自上 而下 ” 的研 究以 确定投 资范 围及进 行资 产配 置, 其具 体步骤 主要 包括 : (i) 确定 备选 投资 股票 域 根据既 定的 自然 资源 与垄 断优势 的定 义和 判别 标准 , 确定符 合投 资标 准的 行业 及各级 子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7 行业或 上市 公司 ,作 为备 选投资 域(Stock Universe) 。 (ii) 构建 监控 名单 针对具 有自 然资 源与 垄断 优势的 公司 的基 本面 特性 , 重 点运 用净 资产 收益 率 ROE 、 市 盈 率 PE 、价 格比 营运 现金 流 P/OCF 指 标对 备选 投资 股票域 中的 上市 公司 进行 甄选, 构建 股 票 监控名 单。 (iii )制 定买 入名 单 在确定 的股 票监 控范 围中 , 从 业务 价值 、 市 场 价 值、 管理能 力 、 自 由现 金流 量 与分红 政 策四个 方面 结合 必要 的合 理性分 析对 上市 公司 的品 质和估 值水 平进 行鉴 别, 确 定股票 买入 名 单。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 富 时中 国A200 指 数×80% +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20% 。 使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主要理 由为 : 1、市 场代 表性 富时中 国 A200 指数 是 由新 华富时 指数 有限 公司 推出 的可买 卖的 大盘 股指 数, 由 A 股市 场市值 最大 的200 家 上市 公司组 成, 具有 很好 的市 场代表 性。 2、复 合基 准构 建的 公允 性 本基金是一 只高持 股的股 票型基金, 股票投 资比例 范围为基金 资产 的 65-95% 。本基金 股票和 债券 投资 的比 较基 准分别 使用 具有 充分 市场 代表性 和认 同度 的富 时中 国 A200 指数和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 股 票和 债 券投资 的比 较基 准在 基金 整体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占比 按照两 类资 产 投资比 例波 动范 围的 中位 值确定 ,可 以比 较公 允地 反映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 理能力 。 3、易 于观 测性 本基金 的比 较基 准易 于观 察, 任 何投 资人 都可 以使 用 公开的 数据 经过 简单 的算 术运算 获 得比较 基准 ,保 证了 基金 业绩评 价的 透明 性。 如果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所使 用的 指数 暂停 或终 止发布 , 本 基金 的管 理人 可 以在报 备 中国证 监会 后, 使用 其他 可以合 理的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指数 代替 原 有 指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风 险程 度较 高的 投资品 种。 依据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管理 方法的 特征 , 本 基金 将投 资 组合管 理中 面临 的各 类别 风险定 义 如下: 1、 投资组 合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投 资组 合 风险进 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 类风险 主要 包括以 下几 种: (1)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在 投资中 因市 场原 因而 无法 规避的 风险 ; (2) 行 业配 置风 险: 基 金 中某行 业投 资比 例出 现与 基准的 较 大 偏差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 险 ;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8 (3) 证券 选择风 险:基 金中 某只 股票的 持仓比 例出现 与基 准的较 大偏差 而可能 产生 的 风险; (4) 风格 风险: 基金在 投资 风格 上与基 准之间 产生偏 差, 偏重于 某种风 格而产 生的 风 险; 2、个 股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个 股风 险 进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类 风 险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财务 风险: 基金在 投资 过程 中,由 于对上 市公司 基本 面特别 是财务 状况判 断出 现 失误, 造成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损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低成本 地转变 成现 金,或 者不能 应付可 能出 现 地投资 者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 (3) 价格 风险: 在一定 时间 期限 内,当 基金中 某只证 券的 二级市 场股票 价格波 动幅 度 超出一 定比 例; 3、作 业执 行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运 营部 及法 律 、 监 察 稽核部 对作 业风 险进 行实 时预警 与 监控 。 此 类风 险主 要包 括 基金在 日常 操作 中出 现违 反法规 或公 司相 关管 理制 度, 或者 交易 执 行中的 操作 失误 以及 信息 系统故 障产 生的 风险 。 本基金管理人借鉴了外方 股东景顺集团的投资风险 管理经验,结合中国市场 的实际情 况,建 立了 景顺 长城 风险 管理系 统。 通过 严格 的风 险管理 制度 和流 程有 效降 低投资 的风 险 , 保障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和投 资者的 合法 利益 , 实现 基 金的投 资 目 标 。 本 基金 的 股票风 险管 理主 要基于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和回 报分 析系 统实 现。 (七) 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2、本 基金 遵守 以下 投资 组 合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9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 特殊 基金 品种除 外)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3)本基 金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所申 报的金额 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的 股票 发售 总量 ; (4 )本基金在任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 特殊 基金 品种除 外)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合 同中 对投 资 比例限 定的 其他 规定 ; (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9)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不 超过 3 个月 的投 资建 仓期 内达到 上述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运作 办法 》的 规定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上 市公 司的 经营管 理; (2) 有利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和 增值 ; (3)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本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 (九) 投资 组合 报告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已 经复 核了 本投 资组 合 报告的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507,725,422.07 86.47 其中: 股票


5,507,725,422.07 86.4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90,805,000.00 4.57 其中: 债券


290,805,000.00 4.5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0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58,043,966.30 7.19 6 其他资 产


113,078,965.13 1.78 7 合计





6,369,653,353.50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3,103,104.72 0.36 B 采掘业 451,411,380.30 7.11 C 制造业 2,696,107,518.45 42.48 C0 食品、 饮料 593,894,115.35 9.36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51,042,728.96 0.80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69,574,179.25 1.10 C5 电子 255,361,320.60 4.02 C6 金属、 非金 属 281,581,499.52 4.44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956,700,685.57 15.08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487,952,989.20 7.69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9,590,000.00 0.31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4,429,701.42 0.07 G 信息技 术业 289,843,532.85 4.57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676,863,652.79 10.67 I 金融、 保险 业 990,285,922.16 15.60 J 房地产 业 277,143,252.71 4.37 K 社会服 务业 14,621,063.82 0.23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64,326,292.85 1.01 M 综合类 - - 合计 5,507,725,422.07 86.79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1 值比例 (% ) 1 000568 泸州老 窖 9,307,413 393,796,644.03 6.21 2 600000 浦发银 行 35,675,000 290,037,750.00 4.57 3 601166 兴业银 行 20,637,291 267,872,037.18 4.22 4 600518 康美药 业 11,535,049 177,870,455.58 2.80 5 600104 上汽集 团 12,258,904 175,179,738.16 2.76 6 601318 中国平 安 3,800,000 173,812,000.00 2.74 7 002024 苏宁电 器 20,112,889 168,747,138.71 2.66 8 600048 保利地 产 13,400,000 151,956,000.00 2.39 9 000651 格力电 器 7,100,000 148,035,000.00 2.33 10 601601 中国太 保 6,049,961 134,188,134.98 2.11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290,805,000.00 4.58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90,805,000.00 4.58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1094 11 央 行票 据 94 1,500,000 145,440,000.00 2.29 2 1101088 11 央 行票 据 88 1,500,000 145,365,000.00 2.29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2 8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报 告期内 未出现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 查或者在 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 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877,846.3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8,766,000.00 3 应收股 利 1,296,360.00 4 应收利 息 6,110,564.44 5 应收申 购款 28,194.3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3,078,965.1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十 一 、 基 金 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1、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基 准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3) (2) - (4 ) 2006 年1月26 日至 2006 年12 月31日 111.77%


1.33%


79.64%


1.12%


32.13%


0.21%


2007年 105.68%


1.98%


106.70%


1.83%


-1.02%


0.15%


2008年 -55.38% 2.28% -55.84% 2.40% 0.46% -0.12%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3 2009年 73.17% 1.73% 67.66% 1.63% 5.51% 0.10% 2010年 -0.96% 1.40% -10.00% 1.24% 9.04% 0.16% 2011年 -22.86% 1.18% -18.68% 1.03% -4.18% 0.15% 2012年1 月1 日至 2012年6月30日 5.50% 1.22% 5.36% 1.03% 0.14% 0.19% 2006 年1月26 日至 2012年6月30日 171.28% 1.68% 111.99% 1.60% 59.29% 0.08%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累计份 额净值增 长率变 动及其与 同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率 变 动 的比较 注: 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比 例为 : 对 于股 票的 投资 不 少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65% , 持 有现 金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本 基金投 资 于具有自 然资 源优势 以及 垄断 优势 的优 秀上市 公司 的股 票比 例至 少高于 股票 投资 的80% 。 按 照本基 金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本基 金自2006 年1 月 26 日 合同 生效 日 起至 2006 年4 月25 日为 建仓期 。 建仓 期结 束 时,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达到 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的要求 。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4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财 产是 由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 投资 构 成 。 (二)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购 买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行 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资 产等 。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开 放日 闭市之 后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而得 到的 金额。 (四)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开 立基 金托 管专 户和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以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 以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及人 民银 行备 案 。 开 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代销 机构 、 注 册登记 人自 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 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五)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 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资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资产 和收 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 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资 产 。 非 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按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 及其 他费用 。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5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价值 。 依 据经 基金 资产 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基金资 产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 定 价时 点为 上述 证 券交易 所 的收市 时间 。 (三) 估值 对象 构成本 基金 资产 的一 切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上市流 通的有价 证券,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以 最近 一个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 的股 票应 区分 两 种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增发新 股,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的收 盘 价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的股 票 ,按成 本价 估值 ; (3)配股 权证,从 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按收盘价 高于配股 价的差 额估值 。 如果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 股价, 则估 值额 为零 ; (4)权证 上市交易 ,以估 值日权证 的收盘价 进行估 值;当缺 乏市价时 (主要 包括发 行 日至上 市日 之间 、权 证停 牌日等 情况 ) , 采用 期权 定 价模型 计算 其公 允价 值; (5)证券 交易所市 场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6)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价 计算 得到 的净价 估值 ; (7)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 按购入 成本 加计 持有 期利 息估值 ; (8) 未上 市交 易债 券的 估 值按购 入成 本加 计至 估值 日为止 的应 计利 息额 计算 ; (9)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价格 估值 。 即 使存在 上述 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若 采用 以上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 仍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10) 如有 新增 事项 或变 更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五) 估值 程序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 面形式 报告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与程 序 进行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字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估值 错误 的确 认和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小数 点后 三位 , 小数 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归入基 金资 产,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和 及时性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价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公告 、 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人、 或 代理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 造成差 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 差错 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 平无法 预见 、 无 法避 免、 无 法抗拒 , 则属不 可抗 力 。 因 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 错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 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7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行 政法规 、 本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 方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 补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与过 户登记人 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 进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 值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本 基金 投资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因 故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因素 致使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每 日披 露的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 式报告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本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与程 序 进行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确认并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注:根据 中国证监 会《关 于进一步 规范证券 投资基 金估值业 务的指导 意见》 (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 )的 规定 ,本 公司 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 布 《关于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 起,对 本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证 券采 用指 数收 益法 估值。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8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 收益 的构 成 1、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利 息; 2、买 卖证 券价 差;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 5、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场外投 资者可以 选择现 金分红或 红利再投 资,场 内投资者 只能选择 现金分 红,本 基 金分红 的默 认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 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5、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但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 则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的 4 个 月内完 成; 6、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 数最多 为 4 次, 年度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年度 已实现 收 益的50% ; 7、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8、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 基 金 净收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分配 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 式等 内容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核实 后确 定 , 在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五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中 采用 红利 再 投资方 式的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9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 提办法 按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执行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费率 、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管理 费年费 率为 1.5% ,在通常 情况下 ,按前 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 值乘以 相应的管 理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 数 H: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 月 月 底,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本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托管 费年 费率 为 0.25% ,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 相应的 托 管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底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 月前两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3)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 第 (3 )- (8 ) 项费 用 , 除 上款规 定的 费用 外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从当期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首次发 行中所发 生的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等 费用自基 金发行费 用中列 支,不另 从 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与 基金 有 关的法 定信 息披 露费 按有 关规定 列支 ; 若本 基金 发 行失败 , 发行 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 各项 费用 按有关 规定 列支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 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磋商 酌情降低 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 下调 前述费率 无 须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0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认 购费 (1) 场内 认购 费率 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 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 内认购的 发售费 率。 认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直接 发售和 代理 发售 时发 生的 开支 , 包 括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2) 场外 认购 费率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认购 资金一 旦交 付, 撤销 申请 不予接 受 。 本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为 人民币 一元 , 按初 始面 值 发售 , 投 资人 认购 采用 全 额缴款 的认 购方 式。 本基 金对 认购 设置 级 差费率 , 认购 费率 随认 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 最 高 认购费 率不 超过 1.0% 。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50 万 1.0% 50 万≤M <500 万 0.8% 500 万≤M <1000 万 0.6%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申 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1.5%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50 万 1.5% 5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1.0%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3、赎 回费 (1) 本基 金场 外赎 回费 率 不高 于 0.5% , 随持 有期 限 的增加 而递 减: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就 赎回 费而 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 本基 金的 场内 赎回 费 率为 0.5% 。 (3) 本基 金收 取的 赎回 费 中 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4、转 换费 本基金 将在 未来 开放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基金 份额 的转 换, 届 时基金 管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1 理人将 会同 基金 托管 人制 定基金 的转 换费 收取 水平 并予公 告。 (三)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运作 和销 售过 程中 发生的 其他 费用 , 以及 因 故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其 他费 用, 将依 照 国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予 以收取 和使 用。 (四)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的各类 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 纳税义 务。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 理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 基金管 理人也可 以委托基 金托管 人或者 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 的独 立的 会计师 事务 所担 任基 金会 计, 但 该会 计师 事务 所不 能 同时从 事本 基 金的审 计业 务;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 则 计算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本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 证券业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年 度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 注 册会 计师 须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 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 , 在两日 内编 制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业务 规则》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事项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通 过指 定报 刊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2 和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 投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 金份额 获准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 易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的三个 工作日 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度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3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4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 十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十)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住所 和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交 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投资人 也可 直接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 查阅 信息 披 露文件 。 投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九、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5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二)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股票 市场 波 动性较 大 , 在 市场 下跌 时 经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况 , 如果 在 这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 赎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财产 变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三)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 上市 交易 的风 险 本基金 将在 发行 结束 后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由于上 市期 间可 能因 信息 披露导 致 基金停 牌 , 投 资人 在停 牌 期间不 能买 卖基 金 , 产 生 风险 ; 同 时, 可能 因上 市 后交易 对手 不足 导致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 另 外, 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份额转 向场 外交 易后 导致 场内的 基金 份额 或持有 人数 不满 足上 市条 件时, 本基 金存 在暂 停 上 市或终 止上 市的 可能 。 (五)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并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从而带 来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6 风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变更基 金合同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自 批准之 日 起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 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而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以 下基 金合 同变 更事 项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事项。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4)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2、基金合 同终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予公告并 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自基 金 终止之 日, 与基 金有 关的 所有交 易应 立即 停止 。在 基金清 算小 组组 成并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保护 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清 算小 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之日 起三十个 工作日内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清算小 组必须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7 定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8)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4、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清 算小 组公 告。 6、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前言 基金合 同是 规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基本 法律 文件 , 其 他与 本 基金相 关 的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表 述,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自 基金 合同 签定 之日起 成为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取 得了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享受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的 涉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 其 内 容涉及 界定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务 关系 的, 以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为准 。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3)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 本基金 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4)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5)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后 ,制订和 调整开 放式基 金 业务规 则,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 认(申 )购 费 ; (7)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8)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代表基金 行使因运 营基金 财产而产 生的股权 、债权 及其他 权 利; (9)担任 注册登记 人或选 择和更换 注册登记 代理机 构,并对 其注册登 记代理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10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情 形出现 时 , 决 定暂 停或 拒 绝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暂停受 理基 金份额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12)以 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3)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时,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1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遵守 基金 合同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设置 相应的部 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 购、赎 回及其 他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这些业 务; (6)设置 相应的部 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的注册 登记工作 或委托 其他机 构 代理该 项业 务; (7)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9 (8)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和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受理并 办理 申购 、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3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和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7)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 上; (19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公告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 的复印 件; (20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2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3 ) 因 估值 错误 导致 基 金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4 ) 基 金托 管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代 表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5) 为基 金聘 请会 计师 和律师 ; (26) 不从 事任 何 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7)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及其 他权 力; (28)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9)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财产; (2) 获取 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4)监督 基金管理 人,如 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 反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呈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0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设有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委 托 其他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6)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设立 证券 账户 、 银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财产 账户 , 负 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的 清算交 割,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 采 取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 采 取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4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内 出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5)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15 年 以上;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违反 基金 合 同责任 不因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1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24)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6) 不得 运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2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要求赔 偿 或依法 提起 诉讼 ;


(9) 获取 基金 业务 及财 务 状况的 公开 资料 ; (10)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6、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 同 等 的合法 权益 。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 业务规 则;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 宜涉 及的 款项 ,承担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 基金当 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 开原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 管部门批 准,则 即刻 生效 ;需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在 获得 相关 批准后 生效 。 2、召 开事 由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2 在本基 金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项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 修 改基 金合 同。 但本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或 根据 法律法 规变 更做 出相 应更 改的 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5)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6)持有 本基金百 分之十 或以上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提 议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8)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9)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10) 变更 基金 类别 ; (11)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或 策略 ; (12)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3)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2)调 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3)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赎 回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的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在正 常情况下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开会时 间、 地点 及权 益登 记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2)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未行 使召 集权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4)在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均 未行使召 集权的 情况下,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权益登 记 日百分 之十 或以 上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若就 同一 事项 出现 若 干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案 ,则 由提 出该 等提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推 选出 代表 召集 持有 人大会 。 (5)代表 基金份额 百分之 十或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十日 内决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3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或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6)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 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第七十 二条 第二 款的 规定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7)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在 会议 召开 前 至少三 十日 ,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的议 事程 序; (4)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8)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 会议 通知 中还 应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所 采 取的具 体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 或鉴 证律 师)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的寄 交和 收 取方 式。 5、召 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现 场方 式召 开 , 也 可 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 代表百 分之五十 以上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 开,但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应发 生变 化。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应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 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4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i) 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公告 会议 通知 ; (ii )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或鉴 证律 师)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 (iii)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人,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应符 合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决定 终止 基金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三 十日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有三 十日 的 间隔期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百 分之 十或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i)关联 性。大会 召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 不超出 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 交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ii)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2) 议事 程序 (i) 现场 开会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 份 额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不 含 百分之 五十 ) 多 数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八)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ii) 通讯 方式 开会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5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提 前三 十日 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或 鉴证 律师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7、表 决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 权;所持 基金份额 不足一 份的, 不 具有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i)一般 决议,须 经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之 五十以 上(不 含 百分之 五十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ii 所规 定的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ii ) 特 别决 议, 须经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不含 三 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管 人 、 决 定终 止基 金 合同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但 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 外。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 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有充分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其表 面符合 法律法 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意 见模糊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无效表 决。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 票 (1) 现场 开会 (i)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ii) 计票 人应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iii)如 果会议 主持人 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理 人 对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 会议 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或由 律 师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鉴证) ,并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将公证书 全文、公 证机关 、公证员 姓 名 (或鉴 证报 告、 律师 事务 所、经 办律 师) 等一 同公 告。 9、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 机构核准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6 或者备 案, 自其 核准 之日 或相关 核准 另行 确定 的日 期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和全 体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均 有 法律约 束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有关 事项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场外投 资者可以 选择现 金分红或 红利再投 资,场 内投资者 只能选择 现金分 红,本 基 金分红 的默 认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5、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但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 则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的 4 个 月内完 成; 6、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 数最多 为 4 次, 年度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年度 已实现 收 益的50% ; 7、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8、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 基 金 净收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分配 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等 内容 。 (六) 基金 的费 用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证 券交 易费 用; 4、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销 售服 务费 ,具 体计 提 办法按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执行;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它 费用 。 (七)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费 本基金管理 费年费 率为 1.5% ,在通常 情况下 ,按前 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 值乘以 相应的管 理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 数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7 H: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 底,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本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基 金托 管费 本基金 托管 费年 费率 为 0.25% ,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 相应的 托 管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底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 月前两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3、基金首 次发行 中所发生 的律师费 、会计师 费及与 基金有关 的法定信 息披露 费等费用 自 基 金发行 费用 中列 支 , 不 另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若 本 基金发 行失 败 , 发 行费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各 项费用 按有 关规 定列 支。 4、 上述 (六 ) 基金 费用 第3-8 项费 用, 除上 款规 定 的费用 外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八) 基金 的投 资方 向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是一 只高 持股 的股 票型基 金 , 对 于股 票的 投 资不少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65% , 持 有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自然资 源优势以及垄断优势的优 秀上市公司的股票比例至 少高于股 票投资 的80% 。 (九) 基金 的投 资限 制 1、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8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2、本 基金 遵守 以下 投资 组 合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 特殊 基金 品种除 外)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3)本基 金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所申 报的金额 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的 股票 发售 总量; (4) 本基 金合 同中 对投 资 比例限 定的 其他 规定 ; (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6)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不 超过 3 个月 的投 资建 仓期 内达到 上述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 运作办 法》 ,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 (十)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式 和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其构成 主要 有: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基 金份额 所支 付的 款项 ; 2、运 用基 金财 产所 获得 收 益(亏 损) ; 3、以 前年 度实 现的 尚未 分 配的收 益或 尚未 弥补 的亏 损。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 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 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和 网站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 市场交 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和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4)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2、基金合 同终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予公告并 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自基 金 终止之 日, 与基 金有 关的 所有交 易应 立即 停止 。在 基金清 算小 组组 成并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本 基 金 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保 护基 金 财 产 安 全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9 的职责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8)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十二 )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 本协 议的 订立 、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本 协 议有关 的争 议 , 本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应 尽量通 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深圳 分会 , 按 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十三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并 对外公 开散 发 , 供 投资 者 在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人 办公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 本 费购买 本基 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所 载事项 应以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鉴于景顺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有 限 责 任 公司,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中 国农 业银 行是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 立并 有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 相 关法律 、 法 规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资 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的 基金管 理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拟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为明确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权利 义务关 系, 特制 订本 协议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0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 《管 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 》 和 有关 证券法 规的 规定 , 托管 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 基 金财 产的 核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法》 、 《管理办 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 法律 、 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 《基金 法》 、 《管理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可 以拒 绝执 行,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3)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4)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托管协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有权利并 有义务 行使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括 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代 表基 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 过错 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 失向 基金管理人索 赔。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 《管 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就 基金托 管人 是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 是否 将基 金财 产 和自有 资产 分账 管理 、 是 否擅自 动用 基金 财产 、 是 否按 时将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划 入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 项 , 对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1)基金 管理人定 期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的基 金财产 进行核查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 产、 因 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 导致基 金财 产灭 失、 减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 态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以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违反 《基金 法》 、 《管理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1 内纠 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有权利并 有义务 行使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括 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代 表基 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 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 失向 基金托管人索 赔。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 监 督 方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的 保管责任 ,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基 金托管人 将遵守《 基金法》 、 《管 理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务 。 基金 托 管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谨 慎、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管基 金 财 产 。 (2)基金 托管人应 当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监控 制度 , 对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的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 防范 和减少 风 险 。 (3)基金 托管人应 当购置 并保持对 于基金财 产的托 管所必要 的设备和 设施(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管理办 法》 、 本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 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方 谋取 利益 , 所得利 益归 于该 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 财产转 为其 固有 财产 , 不 得将固 有资 产与 基金财 产进 行交 易, 或将 不 同基金 财产 进行 相互 交易 ; 违背此 款规 定的 , 将 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相 关基 金财产 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5)基金 托管人必 须将基 金财产与 自有资产 严格分 开,将基 金财产与 其托管 的其他 基 金财产 严格 分开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户 , 建立 独立 的账 簿 , 与 基金 托管 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管理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7)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财 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和 入账 (1)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宣布停止 募集时, 由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 事相关 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资 , 并分 别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2 (2)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基金 银行账 户中, 并 确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额 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公司( 或其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 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 所托管 的全 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所 进行 证券 投资所 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公 司 的规定 执行 。 (3)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4)本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票据法 》 、 《银 行账 户管 理 办法》 、 《 现 金管理 条例 》 、 《中 国人 民 银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 的通知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以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本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账户 和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可以根 据当时市 场的通行 做法办 理,而 不 限于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4)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 。 在上 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银监 会进行 报备 。 6、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3 7、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四) 基金 财产 的财 务处 理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价值。基 金份额资 产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 、 法 规的 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 后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 在盖 章后 以加 密传 真 方式将 复核 结 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 管理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 未能 达 成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按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基 金账 册的 建账 和对 账 (1)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在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 双方约 定的同 一 记账方 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 和保管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对双方 各自 的账 册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相 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2)双方 应每日核 对账目 ,如发现 双方的账 目存在 不符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双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 3、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基金 财务报表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 分别独立 编制。月 度报表 的编制 , 应于每 月终 了 后5 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 个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十五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 予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 年度结 束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 年度终 了 后90 日内 予以 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在 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将报 表盖章 后提供相 应的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5 日内 进行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0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后 45 日内 完成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3)基金 托管人 在 复核过 程中,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4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 行 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 若 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 管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 双方 各自 留 存一份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半年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应当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妥 善保 管之 。 为 基金 托 管人履 行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职责 之目 的,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登 记机构 ) 应当 提 供任何 必要 的协 助。 (六)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 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提 交 仲裁时 该会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 仲裁 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 除提交 仲裁 的争 议之外, 各方当事 人仍应 履行本协 议的其他 规定。 争议处理 期间,双 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基金托 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 金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七)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和 文本 1、本协议 经双方当 事人盖 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字,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批 准后 , 自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协 议 的有效 期自 生效 日起 至下 列第二 十条 第 2 款所述 之情 形发 生时 止。 2、本协议 一式陆份 ,协议 双方各执 贰份,上 报中国 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 会各壹 份,每 份 具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本协议 双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 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5 (4) 发生 《基 金法》 、 《 管 理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十 三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一) 持有 人交 易资 料的 寄送服 务 1、注 册登 记人 保留 持有 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持 有人 的基金 交易 记录 ; 2、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向 留 有完整 联系 地址 的本 基金 份额投 资者 以书面 或电 子邮 件或 手机 短信形 式寄 送对 账单 。每 季度结 束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 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 的 本季 度 内 发 生 交 易 的 持有 本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以书 面或 电 子 邮 件 或 手机短 信形 式寄 送对 账单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份 额, 并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invescogreatwall.com ) 定期 或不 定期 为投 资者提 供 投资策 略分 析报 告以 及基 金经理 交流 等服 务。 投资 者可以 登陆 该网 站修 改基 金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606 。 (六)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投 诉栏 目、 自动 语音 留言栏 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六种 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公司 的政 策规 定进行 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 回复 ,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管 理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6 人承诺 在 24 小 时之 内做 出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 复。 二 十 四 、 其 它 应披 露 事 项 2012 年 7 月 1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2012 年第 2 季 度报告 》 2012 年 7 月 4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投证券 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2 年 7 月 4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中投 证券开 通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2 年 6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信银行 电 子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012 年 6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银行 基 金申购 与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2 年 6 月 2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2 年 6 月 2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投 资福 田汽 车 ( 代码 : 600166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公告 》 2012 年 6 月 2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申 银万国 证 券和东 方证 券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2 年 6 月 6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众 禄基金 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2 年 6 月 2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通建 设银 行借 记卡 直销网 上 交易业 务及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2012 年 6 月 2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通通 联支 付直 销网 上交易 业 务及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2012 年 4 月 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中 国农 业银行 网 上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2 年 4 月 23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2012 年第 1 季 度报告 》 2012 年 4 月 6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国 泰君安 证 券自助 式交 易系 统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2 年 3 月 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工商 银 行个人 电子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2 年 3 月 1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2012 年第 1 号
































景顺 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7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及 《摘 要》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及 其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但应 以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募集 的 文件 (二) 景顺 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三)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四) 景顺 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登记 结算 服务 协议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八) 景顺 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代销 协议 (九) 景顺 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 协议 (十)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二年 九月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