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 全 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兴业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 ○一二 年 九 月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1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 2009 年 5 月 1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 385 号文核 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7 月 23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
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 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特定风险、
操作或 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12 年 7 月 22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12 年第 2 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 2012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 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1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3
第一部 分
绪言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 兴全磐稳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本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 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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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 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 合 同 或本 基 金 合同 : 指 《 兴 全磐 稳 增 利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 协 议 :指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就 本基 金 签 订 之 《 兴全磐 稳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 兴全 磐 稳 增 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及 根 据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现 行有 效 的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章 及 其 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 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开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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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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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
易帐户托管转移到另一交易帐户的行为;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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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52.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54.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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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分
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机构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 系 人:冯晓莲
联系电话:021-5836899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司 ” 或 “ 本 公 司 ) 经 证 监 基 金 字
[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 。2008 年 1 月 2 日, 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许可[2008]6 号 ) 了 公 司 股 权 变 更 申 请 , 全 球 人 寿 保 险 国 际 公 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 .) 受让 本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 股权转让完成后,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1% ,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 。 同时公司名称由 “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更名为“ 兴业全球人寿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公司注册资本 由 9800 万元变更为 12000 万元人民币。2008 年 7 月 7 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许可[2008]888 号文) , 公司名称由 “ 兴业全 球人寿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变更为“ 兴业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同时,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2
亿元变更为人民币 1.5 亿元,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
截至 2012 年 7 月 22 日,公司旗下管理着兴 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全 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兴 全 货币市场基金、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兴 全 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磐稳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兴全绿色 投资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兴全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共 12 只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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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部位于上海,在 北京、深圳设有分公司,公司总
部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综 合管理部 、 监察稽核部、 运作保障部、
基金管理部、 专户投资 部、研究部、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交易室、 市场部、渠
道部 、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 、客户服务中心 。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 公司将对
业务部门进行 相应的调整。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 长,1960 年生,中共党员,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福建省建设银行投资处干部,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科长,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
金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福建兴业证券公司 总裁,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兴业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
郑苏芬女士, 董事,1962 年生, 中共党员,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审计师。 历任
福建省财政厅干部,福建省审计厅副处长,福建省广宇集团股份公司财务部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合规官。
郑城美先生, 董事,1974 年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客户经理、市场分析师、办公室文秘部经理、营业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处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万维德(Mar van Weede )先生,董事,1965 年生,经济学硕士 ,荷兰国籍。
历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 . 财务经理, 麦肯 锡公司全球副董事, 海 康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
Andrew Fleming 先生, 董事,1959 年生, 毕业于纽约大学 , 英国国籍 。 历任英
国 Gartmore 基金公司 管理培训 生、 日本公司负责人、 美国合资公司首席执行官与首
席投资官, 荷兰银行资 产管理公司首席投资官、 组合资产管理全球负 责人, AEGON
资产管理部门资产配置委员会主席。现任 AEGON 资产管理公司董 事会成员、第三
方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英国地区负责人。
霍以礼先生 (Elio Fattorini ) , 董事,1970 年生, 工商管理硕士, 荷兰 国籍 。 历
任巴林银行分析师,贝恩管理咨询公司高级助理,博思艾伦咨询公司顾问,荷兰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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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资产管理战略和并购部高级副总裁、 亚太区公司业务发展部负责人。 现任 AEGON
资产管理公司亚洲区负责人(香港) 。
陈百助先生, 独立董事,1963 年生, 哲学博士。 历任加拿大萨斯喀彻温大学助
理教授,克雷蒙研究所助理教授,美国南加大马歇尔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现
任美国南加大马歇尔商学院教授。
吴雅伦先生,独立董事,1948 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黑龙江兵团一师四团副班长、团宣传队副队长、政治处宣传干事,中国人民银
行上海市分行秘书科副科长,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易所非会员理事兼会员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复核
委员会主任等职,还曾任上海证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主导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责任公司的
筹建和初期运行等。2008 年 10 月,因年龄原因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位上退休。
张志超先生, 独立董事,1952 年生, 经济学博士。1978 年至 1997 年先后在华
东师范大学攻取了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世界经济学博士,英国牛津大学经济
学博士学位。现任英国杜伦大学商学院,任国际金融学讲师,此外,兼任复旦大学
顾问教授、华东师大紫江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客座研究员、西南
财经大学客座教授等职,同时担任中国 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上海国际金融研究中
心理事、英国中国经济学会主席等社会团体职务。
郭辉先生,监事,1959 年生,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贷部,
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
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农业银行
托管部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审计特派员。 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陈育能女士, 监事,1974 年生,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理经
理,KPMG 助理经理,新加坡 Prudential 担保公司财务经理 ,SunLife Everbright 人
寿保险财务计划报告助理副总裁。现任海康保险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李小天女士, 监事,1982 年生, 双学士。 历任 《南方日报》 、 《南方都 市报》 记
者。 现就职于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2、高级管理人员 概况
杨东先生, 总经理,1970 年生,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福建兴业证券公司上
海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总监。 现任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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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晓莲女士, 督察长 , 1964 年生, 中共党员,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 高级经济师。
先后就职于 新疆兵团组织部、新疆兵团驻海南办事处 、海南国际信托公司 ,历任兴
业银行党办 副科长,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兴业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杨卫东先生, 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1968 年生, 中共党员, 法学学士。 历任
陕西团省委组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
营业部负责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
上海凯业集团公司总裁,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 现
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市场部 总监。
杜昌勇先生, 副总经理,1970 年生, 理学硕士 、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 历任兴业
证券公司福建天骜营业部电脑房负责人、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 全可转债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投资总监。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徐天舒先生, 副总经理,1973 年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英国特许注册会
计师(ACCA) 。 历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 澳大利亚怀特控股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特别助理、 发展中心负责人、
助理副总经理及投资总监。 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晓明先生, 副总经理,1974 年生,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中技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研究员、投资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可转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
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 资总监、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睿女士,1981 年生,金融学硕士。历任红顶金融工程研究中心研究部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现任 本基金、
兴全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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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友超先生,于 2009 年 7 月 23 日至 2012 年 6 月 29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
肖娟女士,于 2011 年 8 月 3 日至 2012 年 3 月 2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 策委员会成员由
5 人组成:
杨
东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昌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王晓明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兴 全趋势投资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傅鹏博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 兴全社会责任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董承非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总经理杨东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由副总
经理杜昌勇担任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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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 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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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 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 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 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更 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 公司 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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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 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
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 督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 风险 控制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 配置方案
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察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
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 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 对本部门
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
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
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
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
中交易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
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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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
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
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 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
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 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
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
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
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 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
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行政部财务室在
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
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 管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
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
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 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
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 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
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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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 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 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本 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618.85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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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 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 《财资》 杂志 (The Asset)“ 2010
年全球最佳交易银行评选” 中, 交通银行荣 膺 “中国最具成长性现金管理银行” 、 “最
佳次托管银行” 两项大奖。 英国 《银行家》 杂 志2011 年公布的全球1000 家银行排名,
交通银行以343.21 亿美元 的 一 级 资 本 连续 第 三年 跻 身 全 球 商 业银 行50强。截至2012
年3月31日止,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4.88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58.8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部。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以及 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
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 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
年 12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钱文挥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 年 10 月起
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7 年 8 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
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
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
长。2011 年 10 月起任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 起任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2 年二季度 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4 只,包括博时现金收
益 货 币 、 博 时 新 兴 成 长 股 票 、 长 城 久 富 股 票(LOF) 、 富 国 汉 兴 封 闭 、 富 国 天 益 价 值
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
闭、 华安宝利配置混合、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 华安创新股票、 华夏蓝筹混合(LOF) 、
华夏债券、汇丰晋信 2016 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 略混合、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建信优势动
力封闭、 金鹰红利价值混合、 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 大摩货币、 农银 恒久增利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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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
普天债券、 鹏华中国 50 混合、 鹏华信用增利债券、 融通行业景气混合、 泰达宏利 成
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
新先锋股票、 天治核心 成长股票(LOF)、 万家 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 、 易方达科汇
灵活配置混合、 易方达科瑞封闭、 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 易方达科讯股票、 银河银 富
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 兴全磐稳 增利债券、华富中证 100 指数、工
银瑞信双利债券、 长信 量化先锋股票、 汇丰晋 信消费红利股票 、 华夏 亚债中国指数 、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ETF 、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ETF 联接、 建信信用增 强债券 、 富安
达优势成长股票、工银主题策略股票、汇丰晋信货币、农银汇理中证 500 指数、建
信深证 100 指数、富安达策略精选混合、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工银瑞信纯债定
期开放债券 。 此外, 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保险资产、 企业年金、 QFII 、 QDII 、
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ABS 、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
托管资产规模超过 一万 亿元。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
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
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
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 等各
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 独立性原则: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
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3、 制衡性原则: 贯彻 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
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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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效性原则: 在岗 位、 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
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
制措施,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 效益性原则: 内部控 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 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
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
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
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
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
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
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1
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 、其 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
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联系人:何佳怡 、黄琳蔚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0099、( 021)38824536
直销联系电话: (021)58368886、58368919
传真: (021)58368869、58368915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电子直销(目 前仅 开通建设银行、兴 业银 行、
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借记卡、准贷记卡 )
交易网站:https://trade.xy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78-0099;( 021)38824536
2、代销机构
? 代 销银 行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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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comm.com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021 )52629999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公司网站:http://www.cib.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 http://www.ccb.com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 (010 )66107914
公司网站:http://www.icbc.com.cn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http://www.bo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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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 : www.abchina.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 (010 )66415194
公司网站:http://www.psbc.com
(9)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010 )68098778
传真: (010 )68560661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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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 )65557013
传真: (010 )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www.bank.ecitic.com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 4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560794
公司网站:http://www.cmbc.com.cn
(1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 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北京、 上海地区 962528)
传真: (021 )63586215
公司网站:http://www.nbcb.com.cn
(1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公司网站: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公司网址:http://www.hx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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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77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电话: (0755 )22166118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pingan.com
(1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http://www.cbhb.com.cn
(1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http://www.spdb.com.cn
(18)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马千真
客户服务电话:96899(重庆地区) 、400-709-6899(其他地区)
公司网站:http://www.cqcbank.com
? 代 销券 商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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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6-19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783
客户服务热 线: 4008888123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cn
(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 )84457777-950、248
客户服务热线: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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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电话: (021 )63219781
传真: (021 )5106292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027)85808318
公司网站:http://www.95579.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办公电话: (021)232190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962503
公司网站:http://www.htsec.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83574087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611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530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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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 )8686619
公司网站:http://www.i618.com.cn
(1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客服热线: (021)962506 或 40088-88506
公司网站 :http://www.dfzq.com.cn
(1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50372474
公司网站:http://www.bocichina.com.cn
(14)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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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定代表人:张雅峰
联系电话: (0755)83713692
传
真: (0755)83716751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 、96100(广西)
公司网站:http://www.ghzq.com.cn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1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全国 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551)2207965
公司网站:http://www.gyzq.com.cn
(1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1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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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http://www.sw2000.com.cn
(1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29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http://www.bhzq.com
(2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840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2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公司网站:www. hfzq.com.cn
(2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传真: (0531 )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山东省外请加拨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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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http://www.qlzq.com.cn
(2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传真: (021 )32229888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公司网站:http://www.ajzq.com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2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电话: (010)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公司网站:http://www.hrsec.com.cn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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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http://www.guosen.com.cn
(2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杜航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http://www.scstock.com
(28)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统一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www.ecitic.com
(2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统一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http://www.zxwt.com.cn
(30)中信证券 (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统一客服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站:http://www.bigsun.com.cn
? 其他代销机构
(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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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 )66045529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天相投顾网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 http://www.txjijin.com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 :http://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郭贤珺
电话: (021 )58368998
传真: (021 )58368858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吴军娥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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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联系人:蒋燕华
第六部 分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5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09] 385 号文 核准 募集。
一 、基 金类型
债券型
二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基金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09 年 7 月 20 日向社会公开
募集。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417,758,908.87 元 人 民 币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184,587.00 元人民币, 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 1,417,943,495.87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
总户数为 10,897 户。 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7 月 23 日正
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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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7 月 23 日正式生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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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具体
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
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本基金日常申购自 2009 年 8 月 11 日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自 2009 年 8 月 11 日
开始办理。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限制
1、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含
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元(含申购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销售网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 申购费)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万 元 ( 含 申 购
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含申购费) 。 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
金额级差。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赎 回 不 得 少 于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强制该基金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的 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调整 的 2 日前至少在一
种指定 媒体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按 照“ 先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37
进先出 ” 的 原 则 处 理 , 即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 (包括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
若申购 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 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 购费率 与赎 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缴纳申购费用, 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例
计费。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费率
M<50 万 0.8%
50 万 ≤M<200 万 0.6%
200 万 ≤M<500 万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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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可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扣除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费率
Y<30 天 0.3%
30 天 ≤Y< 1 年 0.1%
Y≥1 年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
新的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
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
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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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本基金基金份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
计算申购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 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人 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依法予以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暂 停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40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 值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法
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
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
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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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 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
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
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
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
回和转出申请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 付: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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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
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由同一注册登记 机构
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日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与转 托管
1、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 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 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承、
捐 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 继承”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2) “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强制执行 ”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 业务规则为准。
2、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
向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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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十 五、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将可以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严格风险控制下的债券及其
他证券产品投资,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定收益,并 争取在基金资产保值的基础上,积
极利用各种稳健的投资工具力争资产的持续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1、投资对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参与定向增发或网下新股申购,也不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网上新股申购、公开增发,可以持有可转
债转股所得股票及可分离债分离后所得权证,由上述方式获得的股票或权证将在 可
交易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本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纯债收益率为正的可转债,
不主动投资于纯债收益率为零或为负的可转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比例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债券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不含可分离债债券部分的可转债投资不超过债券类证券投资比例
的 50%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 ,其中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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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1、投资策略概述
本基金投资策略的主要着眼点为: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
前提下, 在系统性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对债券类属配置和目标久期的适时调整,
适时合理地利用现有的企业债券等投资工具,配合套利策略的积极运用,追求低风
险下的稳健收益。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债券投资管理策略。制定具体投资策略时,自上而下考虑的
因素是:基础利率、债券收益率曲线、市场波动、个券的相对 价值和套利可能性。
本基金采取目标久期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 骑乘收益曲线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投资策略、积极套利策略等,构造债券组
合。
2、债券类证券投资策略
(1)目标久期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控制原则,即根据对宏观环境中的市场、气氛和未来利率
变动趋势的判断, 深入 分析收益率曲线与资金供求状况, 通过适时选 用子弹、 杠铃 、
梯形等策略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把握买卖时机,如果预测利率将上
升,可以适当降低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测利率将下降,则可以适当增加组合的
目标久期。本 基金的目标久期策略将在保证流动性的同时寻求高收益。
(2)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等不同债券
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而且流动性优良的
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给
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在基金资产流动性获得保证的同时取得较高的总回
报。
(3)骑乘收益曲线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通 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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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
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在期限配置方面,将在久期决策的基础上,在不增加
总体利率风险的情况下,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从不同期限的债券的相
对价值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
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我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
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一,为本基金实施骑乘收益曲线策略
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的估值,主要基 于
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
债券,并帮助找出因投资者偏好、资金供求、流动性、信用利差等导致债券价格偏
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
相对价值投资,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债券品种。
(5)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
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
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
成本(即回购利率 )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6)企业债券类证券投资策略
企业债券类证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的债券部分)是获得较高投
资收益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也是本基金在力争在低风险下获取较高收益时将采取的
主要投资策略。
企业债券类证券与国债之间的利差曲线受到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同
时,相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内外部评级
的差别与信用等级的变动会造成相对利差的波动,另外在经济上升或下降的周期中
企业债券类证券的利差将缩小或扩大。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企业债券类证券的市场动
态和影响 债券信用利差水平变化的众多因素,稳健、适时、合理、有效地运用企业
债券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态势的判断与企业的盈利性、成长性评估债券的信用风
险,本基金将在该风险评估基础上,依据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研究以及企业自身发展
与偿还能力的分析选择选择符合目标久期和资产配置需要的企业债券类证券以期获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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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高于基准的收益。
(7)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凭借多年的可转债投资研究力量积累进行可转债品种投资,为体现本
基金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纯债收益率为正的可转债;当所
持某品种的可转债价格上涨、纯债收 益率为负时,本基金将择机逐渐卖出该可转债
或者通过转股卖出对应正股。
(8)积极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
的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和回购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无风险套利主
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
套利。
本基金在保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积极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寻
找最佳时机,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9)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定价的多种因 素,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
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
在价值进行投资。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主要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场环境三方面选择参与标的、参
与规模和退出时机,并通过深入分析新股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结合新股发行当
时的市场环境,根据可比公司股票的基本面因素和价格水平预测新股在二级市场的
合理定价及其发行价格,指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
高的低风险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
积极寻求其 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4、投资决策及操作流程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
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
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
议。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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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策划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析、
收益曲线分析、券种分析、个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 各类报告,提出本基金债券备
选库的构建和目标久期调整方案,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债券
备选库,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基金管理部、研究策划部的报告确定基
金资产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对债券市场的判断构建基金组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策划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新股的
定期跟踪,并及时向基金 经理反馈个券和新股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
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
集中交易室。
(6)指令执行及反馈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交
易完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基金经理依
据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投资组合业绩与风险评价
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对基 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在一段时期内基金
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与损失,并对基金业绩进行有效分解。同时,还
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投资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价。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
理提供绩效、风险评估报告,以便及时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95%+ 同业 存款利率× 5%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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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
市的债券。 对于交易所 交易债券, 剩余期限在 1 年以上、 票面余额超 过 1 亿人民币 、
信用评级在 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均包含在该指数当中。中信标普全债指数能够很好的
反映出市场上债券的整体走势,已经具有较高权威和市场代表性。 考虑到本基金持有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计长期平均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混合型
以及可转债证券投资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 投 资禁止 行为 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债券 类证券 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的 80% 。不 含可 分 离债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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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部分的可转债投资不超过债券类证券投资比例的 50%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
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
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
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50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 者
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八 、基 金的融 资
若将来法律法规允许基金融资,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融资。
九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 兴全磐稳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2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40,522,161.59 93.06
其中:债券 140,522,161.59 93.0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500,000.00 0.99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44,749.98 1.09
6 其他资产 7,341,264.21 4.86
7 合计 151,008,175.78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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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 券品 种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9,696,000.00 6.53
3 金 融 债 券 20,256,000.00 13.64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64,421,679.59 43.37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46,148,482.00 31.07
8 其他 - -
9 合计 140,522,161.59 94.60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 量( 张)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1013001 10 华夏银行债 200,000 20,256,000.00 13.64
2 113001 中行转债 200,000 19,424,000.00 13.08
3 110007 博汇转债 120,000 12,124,800.00 8.16
4 112017 09 希望债 116,480 11,979,968.00 8.06
5 122050 10 杉杉债 105,010 10,813,929.80 7.28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并
且未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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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 额( 人民币 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001,668.05
3 应收股利 -
4 应 收利息 2,071,635.62
5 应收申购款 17,960.5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341,264.2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3001 中行转债 19,424,000.00 13.08
2 110007 博汇转债 12,124,800.00 8.16
3 110015 石化转债 7,130,576.70 4.80
4 125089 深机转债 5,066,814.20 3.41
5 110017 中海转债 1,363,891.10 0.92
6 110016 川投转债 1,038,400.00 0.7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9 年 7 月 23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2 年 6 月 30 日。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53
阶段
净 值增 长
率①
净 值增 长
率 标准 差
②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2 季度 2.47% 0.13% 1.89% 0.04% 0.58% 0.09%
2012 年上半年 4.38% 0.19% 2.75% 0.04% 1.63% 0.15%
2011 年度 -3.72% 0.22% 3.63% 0.06% -7.35% 0.16%
2010 年度
3.20% 0.11% 1.94% 0.06% 1.26% 0.05%
2009 年度 1.05% 0.03% 0.34% 0.04% 0.71% -0.0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起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4.80% 0.17% 8.92% 0.05% -4.12% 0.12%
注: 2009 年年度数据统计期间为 2009 年 7 月 23 日 (基金合同成立之日)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不满一年。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
应计利 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54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 “ 兴 全磐 稳 增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名 义在基 金托 管人 营业机构开
立本基金的银行 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基金结 算备付 金账户, 以 “ 兴全磐 稳 增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的 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 “ 兴全磐稳 增利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 以
“ 兴全 磐稳 增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的名 义 开立银行 间债券 托管账 户并报中 国人民
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处 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
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55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 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 该上市公
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 、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
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 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价值:
FV=C+(P-C)× (Dl-Dr)/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
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56
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 值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
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
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净价)不能 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 净价) 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57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
零。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
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 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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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 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 (含第四位 ) 发生差 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 机构、代销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 “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59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
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
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
错责任方;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60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
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按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当事人,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按本条第(四)项第(7)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分配
一 、收 益的构 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 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润,包括:
1、利息收入。
2、公允价值变动收入。
3、投资收益。
4、其他收入。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61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后的余额。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收 益分配 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的 50% 。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指期末本基金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 可选择现 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实施收益分配的,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基金份额的面值。 即基金收益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基金份额的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载明本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 管理
人应在 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采用现金分红 方式, 则 可
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
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现金红利低于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的,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
红权益再投资日经除 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转为基金份额。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62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0%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0%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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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7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四、 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其 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
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64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披 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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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 、基 金募集 信息 披露
1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三 、定 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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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 、临 时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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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 、澄 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信 息
八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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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
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券种与个券业绩的变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
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
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
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2)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
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
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
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3)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
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
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
使其购买力下降。
2、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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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 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
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者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
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
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
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
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
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
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
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和个券停牌和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将维持较高的债券持仓比例。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
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在债券投资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宏观经济趋势、
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对企业类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
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及企业类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
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三是本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类债券承载的信用风险要高
于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如国债),若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
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发生信用风险。
5、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 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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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
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
金;或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
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
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 、声 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
安全。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八节第 (二) 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
2. 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
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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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 具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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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1、 基金 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
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 得基金管理费;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
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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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
销机构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
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
确定有关费率;
1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
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
代理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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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和分红款项 ;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2)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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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2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 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 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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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9)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保
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基金转换转出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 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 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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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共同组 成。
2、 有以 下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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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3、 以下 情况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 它 情
形。
4、 召集 人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 行召集并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79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5、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 要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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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
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 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④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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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7、 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
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 布。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 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 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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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 决议 形成的 条件 、表 决方 式、程 序
(1)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小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
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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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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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三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涉 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 (二) 项规定的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
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85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
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 行。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点和 查询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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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场所 ,供投资人查
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 十 部分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成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 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金
单位的销售、 申购、 赎 回和登记, 管理经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和投资组合;
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 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 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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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人民币
1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
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
融工具。
本基金不参与定向增发或网下新股申购,也不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网上新股申购、公开增发。本基金可以持
有可转债转股所得 股票、以及可分离债分离后所得权证,并将在可交易日起 5 个交
易日内全部卖出此类股票、 权证。 本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纯债收益率为正的可转债,
不主动投资于纯债收益率为零或为负的可转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1
注册资本 已变更为“618.85 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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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 基金 债券 类证券 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的 80% 。不 含可 分 离债 债
券部分的可转债投资不超过债券类证券投资比例的 50%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
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
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 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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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
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
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 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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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
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
金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 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 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 令传达与执行 、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91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 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
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 在 10 个工作日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92
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
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如遇问题是否及
时反馈、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以及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 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93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 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未能履行上述及时通知的义务给基金造成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应承担相应
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 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 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
支付,并 使用交 通银行 企业网上 银行( 简称 “ 交通银行 网银 ” )办 理 托管资产 的资金
结算汇划业务。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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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
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证券 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
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 物 证券 由基 金 托管 人存 放 于托 管银 行 的保 管库 , 应与 非本 基 金的 其他 实 物证
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95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
方式。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托管协议》
的相关 条款进行赔偿。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
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
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96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四)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负责编制和
保管,并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 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
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2. 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
事项。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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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 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98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
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
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
人应恪 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通 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邮寄季度对账单等服务。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
供,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寄出, 投资者也可 以选择
定制电子对账单,不获取邮寄对账单服务。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向客户寄送《兴业
全球 基金投资纵览》 。 对于新开户认、 申购的 客户, 将于下一月度向 客户寄送新开 户
的账户信息。
兴 全磐 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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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不获取邮寄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定制电子对账单,对于订制电
子对账单的客户,基金管理人将每季度通过 E-MAIL 向账单期内有交 易或期末有余
额的客户发送上季度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投资者快速获得交易信息。
二 、在 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以及与基金经理的定期
在线交流服务。
三 、网 上交易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 https://trade.xyfunds.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
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 、资 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
1、客户服务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 (免长话) , (021 )38824536
传真: (021)58367239
2、公司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xyfunds.com.cn
电子信息:service@xyfunds.com.cn
五 、信 息定制 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净值,并可通过电子
邮件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净值、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资讯。
六 、投 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通过本公司网站 留言的投诉
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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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以下为自 2012 年 1 月 23 日至 2012 年 7 月 22 日, 本基金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
号
事 项名 称 披 露日 期
1 关于在中信金通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基金代销业务的公告
2012-2-11
2 关于调整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直销优惠费率的公告 2012-2-27
3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2012-3-6
4 关于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2-3-6
5
关于继续参加 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2-3-30
6
关于通过国泰君安证券自助式交易系统申购旗下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2-4-9
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2-4-28
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2-4-28
9 关于增聘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2-5-3
10 关于通过重庆银行网上银行申购旗下部分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2-5-21
11
关于增加渤海证券为办理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2-5-21
12 关于深圳分公司成立的公告 2012-5-23
1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融证券定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5-3
14 关于在山西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2-6-1
15 关于在天相投顾开通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2-6-4
16
关于通过众禄网上交易和定投申购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2-6-8
17 关于增加众禄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2-6-8
18
关于旗下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优惠
费率的公告
2012-6-29
19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优惠费率
的公告
2012-6-30
20 关于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告 2012-6-30
21 旗下各基金 2012 年 6 月 30 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2-7-1
22
关于增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2-7-13
23
关于通过好买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旗下部分基金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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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兴全磐稳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兴全磐稳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