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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月添利A(090021)

大成月添利理财: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录 一、基金 托管协 议 当事人 ................................ 3 二、基金 托管协 议 的依据、 目的和 原 则 .................... 5 三、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 6 四、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 14 五、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 15 六、指令 的发送 、 确认及执 行 ........................... 18 七、交易 及清算 交 收安排 ............................... 22 八、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 26 九、基金 收益分 配 ..................................... 32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 34 十一、基 金费用 ....................................... 36 十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的登 记 与保管 ............... 39 十三、基 金有关 文 件档案的 保存 ......................... 40 十四、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更 换 ................... 40 十五、禁 止行为 ....................................... 43 十六、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 45 十七、违 约责任 ....................................... 47 十八、争 议解决 方 式 ................................... 48 十九、托 管协议 的 效力 ................................. 48 二十、其 他事项 ....................................... 49 二十一、 托管协 议 的签订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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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 于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 立并 有 效 存续的有 限责任 公 司, 按照相 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具备担 任 基金 管理 人 的资格和 能力, 拟募 集发行大成 月添 利 理财债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鉴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有效存 续的银 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具 备担任 基 金托管人 的 资格和能 力; 鉴于大成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大成月添利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 中国 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拟担任 大成月添 利 理财债 券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托 管人; 为明确大成月 添 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 之间的 权 利义务关 系,特 制 订本托管 协议; 除非另有 约定, 《大成 月添利 理财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中 定 义 的 术 语 在 用 于 本 托 管 协 议 时 应 具 有 相同的含 义;若 有 抵触应以 基金合 同 为准,并 依其 条款解释。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大 成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32 层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 人 :张树忠 成立日期 :1999 年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 准设立文 号:中 国 证监会证 监基 金 字 〔1999 〕 10 号


4 组织形式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 贰亿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围 : 基 金管 理业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及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 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 众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 期贷款 ; 办理 国 内外结算 ; 办理 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券; 从事同 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买卖 外汇; 结 汇、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业务 ; 提供 信 用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项; 提供保管 箱服务; 代理资金 清算; 各 类汇兑业 务 ; 代理政策 性银行 、 外国政府 和国际 金 融机构贷 款业务 ; 贷款承诺 ; 组 织或参加 银团贷 款 ;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借款 ; 发 行、 代 理发行 、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 票 以外的 外 币有价 证 券; 外 币票据 5 承兑和贴 现; 自 营、 代客外汇 买卖; 外 币兑换; 外汇担 保;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 问服务; 证券公 司 客户交易 结算 资金存管 业务;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业 务; 企 业年金托 管 业务; 产业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 托 管业务 ; 代理 开放式基 金业务 ; 电话银行 、 手机 银 行、 网上 银行业 务 ; 金融衍 生产 品交易业 务; 经国 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 批 准的其他 业 务;保险 兼业代 理 业务。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 下简 称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 订 。 (二)订 立托管 协 议的目的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保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 及 相互监督 等相 关事宜中 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三)订 立托管 协 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本 着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 分 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协商 一 致,签订 本协议 。 (四)解 释 除 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所 使用 的 所 有术 语与 基金 合同 的相 应 术语具有 相 同含 义 。


6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 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提 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 易 对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关 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 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 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 进 行核查。





本基 金的投 资 范围 : 本基 金投资 于 法律法规 及监管 机 构允许投 资 的金融工 具, 包 括 现金, 通 知存款 , 短 期融资券 , 一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债券回 购 , 期限在一 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 银 行票据 , 剩余期 限( 或回售期 限) 在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资 产支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其 他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 固定收益 类金融 工 具 。 如 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 将其纳 入 投资范围 。 (二)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融 资 、 融券 比例进行 监 督。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1 、 本基金 投资组 合 的平均剩 余期 限 在 每个交易 日均不 得 超过150 天; 2 、 本基 金买断 式回 购融入基 础债券 的 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397 天; 在全国银 行间同 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 购 最长期限为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 后不得展 期; 3 、本 基金持 有的剩 余期限( 回售期 限 )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券的 摊余 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 金 7 资产净值的20 %; 4 、本 基金 不得投 资于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 的浮 动利 率 债 券; 5 、本 基金 存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的 存款,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6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7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短 期企 业债 券及 短期 融资 券 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8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0 、本基 金投资 于 同一原始 受益人 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受益 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 资产支持 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11 、本基 金投资 的 短期融资 券的信 用 评级应不 低于以 下 标准: (1 ) 国内信 用评级 机构评定 的 A-1 级 或相当 于 A-1 级 的 短期信 用级别; (2 ) 根据 有关规 定予 以豁 免信 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 行 人 最近3 年 的信用 评 级和跟踪 评级应 具 备下列条 件之一 : ①国内信 用评级 机 构评定的AAA 级或 相当于AAA 级 的长 期信用级 别;


8 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评级。 同一发 行人 同时具有 国内信 用 评级和国 际信用 评 级的, 以国内 信用级别 为准 。 本 基金持有 的短期 融 资券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 起 20 个 交 易日内对 其 予以全部 卖出; 12、 本基金 投资的 资 产支持证 券须具 有 评级资质 的资信 评 级机构 进行持续 信用评 级, 且其信用 评级应 不 低于国内 信用评 级 机构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 级别 。 本 基金持有 的资产 支 持证券信 用 等级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标 准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评 估 报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对其 予 以全部卖 出;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其他比 例 限制。 除上述 11 、12 、13 之条款外 ,因基 金 规模或市 场变化 导 致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不符 合 以上比 例 限制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已达 到 上述标准 。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 的相关 规 定 发生修 改或变 更 , 基金 管理人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本基 金可相应 调整 投资组合 限制 规 定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该等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金 投资可 不 受上述规 定限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三)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基金 禁止从 事 关联交易 的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和 9 基金托管 人相互 提 供与本机 构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 与本 机 构有其他 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 名单 及有 关关联 方 交易证券 名单。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有责任 确 保关联交 易名单 的 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 , 并负 责及时将 更新后 的 名单发送 给对方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行法律 法规禁 止 基金从事 的关联 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 及时提醒 并 协助基金 管理人 采 取必要 措 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如 基金托管 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 仍 无法阻止 关联交 易 发生时,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向中 国 证监会报 告。 对于 基金管理 人已成 交 的关联交 易, 如基 金托管人 事前 已 严格遵 循了监 督 流程仍 无 法阻止 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而 只能 按相 关 法律法规 和交易 所 规则 进行 事后结 算, 则基金托 管人不 承 担由此造 成 的损失, 并应向 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 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 重 选择的、 本 基金适 用 的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 单 , 并 约定 各 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 易 结算方式。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每 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对 手 名单进行 更新, 如 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 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 整 银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 ,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 工作日 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 解决。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基金托 管 人书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 开 始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 剔除的交 易对手 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 的 交易,仍 应按照 协 议进行结 算。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 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 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 情 10 况进行监 督 , 但不 承担交易 对手不 履 行合同造 成的损 失 。 如基 金托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交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 失 和责任 。 (五)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 存款银行 进行监 督 。 基金投资 银行定 期 存款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确定符合 条件的 所 有存款银 行的名 单 , 并及 时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人应 据以对 基 金投资 银 行存款 的 交易对手 是 否符合有 关规定 进 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 款应符合 如下规 定 : 1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 款银行建 立定期 对 账机制 , 确保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目 及核算 的 真实、准 确。 2 、基 金托 管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严 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关文 件 , 切实履行 托管职 责 。 3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 遵 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有 关账户管 理 、 利率管理 、支付 结 算等的各 项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的行 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金 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 内纠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 知的违规 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 日内纠正 的,基 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基 11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 行为,应 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或拒 绝结算 。 (六)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与七 日年化 收 益率 、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 基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披 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 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 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 督 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据印制 在宣传 推 介材料上 , 则 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 担 任何责任 , 并 将在发现 后立即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六)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进 行监督 。 1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 紧 急通知 》 、 《 关于基 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等流通 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 。 2 、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 时明确一 定 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 定相 关 投 资决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控制 预案等 规 章制度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并在 风险控 制 制度中明 确具体 比 例,避免 基金出 现 流动性风 险。 12 上述规章 制 度须 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 批准。 上述 规章制 度 经董事会 通 过之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将上 述规章 制 度以及董 事会批 准 上述规章 制 度的决议 提交给 基 金托管人 。 4. 在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 理 人应至少 提前一 个 交易日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通 受限证 券 的相关信 息, 具体 应 当包括但 不 限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数 量、 定 价 依据、 监管机构 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 印 件、 基 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 签 订的销售 协议复 印 件、 缴 款通知 书、 基 金拟认购 的 数量、 价 格、 总 成 本、 划款 账号、 划 款金额、 划款时 间 文件等。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 述 信息的真 实、完 整 。 5. 基金托 管人在 监 督 基金管 理人投 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过 程中, 如 认 为 因 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财产造 成较大 风 险, 基金托 管人有 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 对 该风险的 消 除或防范 措施进 行 补充和整 改, 并 做 出书面说 明。 否 则 , 基金 托管人 经事先书 面告知 基 金管理人 , 有 权拒 绝执行其 有关指 令 。 因拒 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 责 任, 并 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并 确保证 基金 托管人能 够正常 查 询。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产生 的受 限证券登 记存管 问 题, 造成基 金财产 的 损失或基 金 托管 人 无法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的责 任 与损失,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 7.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13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承担 相应法 律 后果。 除基金 托管 人未能依 据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 履 行职责外 , 因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产 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管人按 照本协 议 履行监督 职责后 不 承担上述 损失。 ( 七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应 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 日 结束 前 及时核对 并 以书面形 式给基 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 或 举证, 说明违规 原 因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 内 及时改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 事 项未能在 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 序 已经生效 的投资 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违 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应当立即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 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八) 基 金管理 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 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 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 管 人发出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 中 国证监会 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 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 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九)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14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 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 管人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 基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金 净收 益与七日 年化收 益 率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 交 收、 相 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 投 资运作等 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结束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 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 时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 通 知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 人改正。 基 金托管 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 管 理人的核 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基金 管理人 核 查托管财 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 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 正 。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有 重大违规 行 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15 重或经基 金管理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 管的原则 1 、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序作出 的合法 合 规指令 , 基金托 管 人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 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 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有 特殊情 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 解 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认 ( 申 ) 购 、 赎 回 和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 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 有 到达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 知基金管 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 催 收。 由 此给基 金财产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基 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 资金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 认购专户 。 该账 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 立 并管理。


16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 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 基金托管 人 开立的基 金 托管 资 金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 具的验资 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2 名或2 名 以上中 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 方 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等 事宜 , 基 金托管人 应提供 充 分协助 。 (三)基 金资金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 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 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 收 付 。 本 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 , 均需通过 本基金 的 资金账户 进行。 3 、基金 托 管资金 帐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 义 开立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有 关 规定。 5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 理 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基 金证券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17 深圳分公 司为基 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 账 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出 借 或未经对 方同意 擅 自转让基 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 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以外 的 活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法人 名义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 的基金完 成与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应 予 以积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的规定执 行。 4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账户 的开设 、 使用的, 按有关 规 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 照并遵 守 上述关于 账户 开设、使 用的规 定 。 (五)债 券托管 专 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以 基金的名 义申请 并 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的 交易资 格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以基金 的名义 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 立 债券托管 与 结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进行 银行间 市 场债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同时代 表 基 金签订 全国银 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 回 购主协议 。 (六)其 他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 托管人负 责 18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 理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 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 有价凭 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实物证 券 、 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 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 妥 善保管 , 保管 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于 基金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由基 金托管 人 承担。 托管人 对托 管人以外 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 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 任 , 但应代表 基金就 基 金托管人 以 外机构违 反保管 责 任造成基 金财产 损 失的行为 进行追 偿 。 (八)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协议另 有规定 外 , 基金 管理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 一 份正本的 原 件 , 若 只有 一份 正 本原件的 , 应由 基 金托管人 保管 。 重 大合同的 保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执行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办理基金 名下 的资金往 来等有 关 事项。 (一)基 金管理 人 对发送指 令人员 的 书面授权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 专 用 传 真 号 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19 令。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书 面 授 权 文 件 , 该 文 件 中 应 含有管理 人预留 印 鉴, 该预留 印鉴为 托 管人确定 管理人 所 发送指令 形 式真实性 的唯一 依 据 。 向托 管人发 送 授权文件 后,要 及 时电话确 认, 以保证托 管人及 时 查收。 3 、基 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授权 文件原 件 2 个 工作日 内进行 是否确 认的反馈 。 4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授权文件 后并经 确 认后,授 权文件 即 生效,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授 权 文 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其 内 容 不得向被 授权人 及 相关操作 人员以 外 的任何人 泄漏。 (二)指 令的内 容 1 、 指 令包括 付款指 令( 含 赎回、 分红付 款指令 、 银行间 业 务划款 指令) 以 及其他 资 金划拨指 令等。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应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 支 付 时 间、到账 时间、 金 额、账户 资料等,并加盖预 留印鉴 。 (三)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的 时 间和程序 1 、指 令的发 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双方 书 面共同确 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 在 其合 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令; 被授权 人 应严格按 照其授 权 权限发送 指 令。 对 于被授 权人 依约定程 序发出 的 内容合法 的 指令 ,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否认其 效力。 但 如 果基金管 理人已 经 撤销 并在 指令执 行 前及时明 确 地通知托 管行 或 更 改对交易 指令发 送 人员的授 权, 且基 金 托管人根 据 本协议确 认后 , 则 对于此后 该交易 指 令发送人 员无权 发 送的指令 , 或 20 超权限发 送的指 令 , 基金 管理人 不承 担责任 , 授权 已更 改但未通 知基 金托管人 的情况 除 外。 指令发出 后,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以 电 话方式向 基金托 管 人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时传 真给基 金 托管人, 并电话 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 指令时 , 应为 基金 托管人留 出执行 指 令所必需 的 足够 、 合理 的划 款 时间 。 由基 金管 理人的原 因造成 的 指令传输 不及 时、 未 能留出足 够 的划款时 间 , 未 准 备足够资 金 , 致 使 资金未能 及时 到账所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 2 、指 令的确 认 基金托管 人应指 定 专人接收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 答 复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 认电话 。 指令到达 基金托 管 人 后, 基金托 管人 应指定专 人根 据资产管 理人提 供 的授权文 件进行 表 面相符的 形式审 查, 及时审慎 验 证有关内 容及印 鉴 , 基金 托管人 对指 令的真实 性不承 担 责任。 如有疑 问必须及 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3 、指 令的时 间和执 行 基金托管 人对指 令 验证后, 应及时 办 理。 基金管理 人应确 保 基金托管 人在执 行 指令时 ,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 资金余 额 , 否则 基金托 管人 可不予执 行, 但应 立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 理人审核 、 查明 原 因, 确认 此交易 指 令无效。 在及 时通知后 , 基金 托 管人不承 担因未 执 行该指令 造成损 失 的责任。 对于申购 新股等 时 效性要求 高的指 令 , 管理 公司必 须及 时将指令 传至托管 人,并 预 留充足的 指令处 理 时间。 对于发送 时资金 不 足的指令, 托管人 有权不予 执行, 基 金管理人 确认该指 令不予 取 消的, 资金 备足并 以 通知托管 人的时 间 视为指令 收 21 到时间, 因账户 资 金余额不 足导致 的 投资损失 不由托 管 人承担。 (四)基 金管理 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 情 形和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指 令错误, 应 及时 提 示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人 改正后再 予以执 行 ,若由此 造成的 延 误损失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 (五) 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暂 缓 、 拒绝执行 指令的 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 违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 拒绝执行 ,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由此 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六)基 金托管 人 未按照基 金管理 人 指令执行 的处理 方 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 基金的 利 益受到损 害, 应在发 现后, 及时采 取措施 予以弥补 ,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造成损失 的, 对由 此 造成的直 接经济 损 失负赔偿 责 任。 (七)更 换被授 权 人员的程 序 基金管理 人更换 被 授 权人、 更 改或终 止对被授 权人的 授 权, 应提 前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同时基金 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新 的 书面授 权 文件, 并及时通 过 电话确认 , 确保 基 金托管人 及时查 收 。 基金 托管人 应 在 收 到 授 权 变 更 或 终 止 通 知 书 原 件 当 日 银 行 营 业 时 间 结 束 前 及 时 与管理人 电话确 认 。 被授 权人变 更或 终止通知 , 自 基金 管理人与 托管 人确认后 开始生 效 。 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生效前 , 基 金托 管人仍应 按原 约定执行 指令,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否 认 其效力。


22 基金托管 人更换 接 受基金管 理人指 令 的人员 , 应提 前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八)其 他事项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收 指 令 时 , 应 对 指 令 的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印鉴 与被授权 人是否 与 预留的授 权文件 内 容相符进 行检查 , 如发现问 题, 应及时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如果基金 管理人 已 经撤销或 更改对 指 令发送人 员的授 权 , 并且 已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并 与基金托 管人确 认 后, 则对于 在变更 通 知的启用 日 期后该指 令发送 人 员无权发 送的指 令 , 或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基金管 理人不承 担责任 。 2 、 除因 其 自 身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的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而 负 赔 偿 责 任 外 , 基金托管 人 对 按 照 法律法规、 本合同 的 规定执行 基金管 理 人指令而 引 起的任何 可能发 生 的损失 不 承担责 任 。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 择代理 证 券买卖的 证券经 营 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 基 金证券买 卖的证 券 经营机构 , 使 用其 交易 单元 作 为 基金的 交 易单元 。 基 金管理人 和被选 中 的证券经 营 机构签订 委托协 议 , 由基 金管理 人提 前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交易 保证金 由被选中 的证券 经 营机构交 付。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有 关 规定, 在基金 的中期报 告和年 度 报告中将 所选证 券 经营机构 的有关 情 况、 基金通 过 该证券经 营机构 买 卖证券的 成交量、 回 购成交量 和支付 的 佣金等予 以 披露, 并将上述 情 况及基金 专用 交 易 单元 号 、 佣金 费率 等基金基 本信 息以及变 更情况 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因相 关 法 律法规 或 23 交 易 规 则 的 修 改 带 来 的 变 化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交 易 规 则 为准。 (二)基 金投资 证 券后的清 算交收 安 排 1 、清 算与交 割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基 金买卖证 券的清 算 交收。 资金汇 划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交易成 交结果 具 体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托 管 人自身原 因在清 算 上造成基 金资产 的 损失, 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赔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为基 金管理 人 未事先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 交 易单元 , 致使 基金 托管人接 收数据 不 完整, 造成清 算差错的 责任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如 果 因为基金 管理人 未 事先通知 需 要单独结 算的交 易 ,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 法律法规 、 交 易规 则的 规定 进行超 买 、 超卖 等原因 造成基金 投资清 算 困难和风 险,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后应立 即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解 决, 由此 给基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采 取 合理措施 , 确 保在 T+1 日 有足够 的资金 头寸用 于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和深 圳分公 司 的资金结 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 基金托 管资 金账户或 资金交 收 账户上有 充足的 资 金。 基 金的资 金头寸不 足时 , 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 基金管理 人发送 的 划款指令,但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 发送划款 指令时 应 充分考虑 基 金托管人 的划款 处 理时间 。 在基 金资 金头寸充 足的情 况 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 令不得拖 延或 拒绝执行 。 2 、交 易记录 、 资金 和证券账 目核对 的 时间和方 式


24 (1 ) 交易记 录的核 对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按 日进行 交 易记录的 核对。 每 日 对外披 露净值之 前, 必须 保 证当天所 有实际 交 易记录与 基金会 计 账簿上的 交 易记录完 全一致 。 如果实际 交易记 录 与会计账 簿记录 不 一致, 造成基 金会计核 算不完 整 或不真实, 由此给 基 金造成的 损失由 基 金管理人 承 担。


(2 ) 资金账 目的核 对 资金账目 按日核 实 ,账实相 符。 (3 ) 证券账 目的核 对 基金托管 人应按 时 核对证券 账户中 的 种类和数 量 , 确保 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 券账户 中 证券的种 类和数 量 与基金会 计账簿 中 的记载一 致。 (4 ) 实物券 账目 实物券账 目,每 月 月末相关 各方进 行 账实核对 。 (三)基 金申购 、 赎回及转 换 业务 处 理的基本 规定 1.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及转 换 的确 认 、 清算由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注册登记 机构负 责 。 2. 基金管 理人应 将 每个开放 日的申 购 、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 应对传递 的申购 、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金 的数据 真 实性负责 。 3. 基金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其 委 托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必 须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15:00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前 一开放 日 上述有关 数据 , 并 保证相关 数 据的准确 、完整 。 4.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通 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建 立 的 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 包括 电子数 据和盖 章生效的 纸制清 算 汇总表) , 如因各 种 原因, 该系 统无法正 常发送 , 双方可协 商解决 处 理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 25 人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自按 有关规 定 保存。 5. 如基金 管理人 委 托其他机 构办理 本 基金的注 册登记 业 务, 上 述 事宜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6. 关于清 算专用 账 户的设立 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 及分红资 金汇划 的 需要, 由基 金管理 人 开立资 金清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户 由注册 登 记机构管 理。 7 、 对 于 基 金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 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 基 金财产没 有 到达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 知基金管 理人采 取 措施进行 催 收。 8 、赎 回和分 红资金 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 款或进 行 基金分红 时,如 基 金银行账 户有足 够 的资金 , 基金托管 人应按 时 拨付;如 果基金 托 管人未能 按时拨 付 相关款项 的, 责任由基 金托管 人 承担。 因基金 银行 账户没有 足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金 托管人不 能按时 拨 付, 如 系基金 管理 人的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 人 不承担由 于资金 余 额不足且 基金管 理 人未在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操 作 时 间 内 补 足 资 金 余 额 导 致 未 能 及 时 划 款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垫款义 务。 (四)开 放式基 金 申购、赎 回和基 金 转换的资 金清算 基金申购 、赎回 等 款项采用 轧差交 收 的结算方 式。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收款 , 基金 管理人 最晚不迟 于款项 交 收日当 日 15 :00 前 将资金 划往资产 托管专 户 。基金托 管人应 及 时查收资 金 是否到账 , 对于 未 准时到账 的资金 ,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划付 , 由 此产生的 责任应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26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付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最晚不迟 于当日 12 :00 前进 行划 付 。 基金托管 人应根 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及 时进行 划 付。 对 于未准 时划 付的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划 付 ,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人 承 担。 因 基金托 管资金账 户没有 足 够的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管人 不能按 时 拨付, 如系基 金管理人 的原因 造 成, 责 任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垫 款义务。 (五)基 金融资 、 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 资、融券 提供必 要 的协助。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及 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负债后的 净资产 值 。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 值 保持为1.00 元 。 每工作日计算 本 基金各类份额的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 益 和 七 日年化 收益率 , 并按规 定 公告。 2 、复 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 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后, 将 每万份 基 金净收 益 与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由基 金管理 人 依据基金 合同和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对外公布 。 (二)基 金资产 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 形 的处理


27 1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各 类 有价证券 以及银 行 存款的本 息、 备付 金、 保 证 金和其他 资产和 负 债。 2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 以下方 式 进行估值 :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估 值,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率 并考虑 其 买入时的 溢价与 折 价, 在 其剩余 存续期内 按照实 际 利率法每 日计提 损 益。 本基金 不采用 市 场利率和 上 市交易的 债券和 票 据的市价 计算基 金 资产净值。 在有关 法 律法规允 许 交易所短 期债券 可 以采用摊 余成本 法 估值前, 本 基金暂 不 投资于交 易 所短期债 券。 (2 ) 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算 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按 市场利率 和交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产 净值发 生 重大偏离, 从而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 益产 生稀释和 不 公 平的 结果,基 金管 理人 于每一估 值日 ,采 用估值技 术, 对 基 金持有的 估值对 象 进行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偏离达 到或超 过 的 0.25%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根 据风险 控 制的需要 调 整 组合 ,其 中, 对于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基 金 管理人应 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 参考成交 价、 市场 利率等信 息对 投资组合 进行价 值 重估, 使基 金资产 净 值更能公 允地反 映 基金资产 的 公允价值 ,同时 基 金管理人 应编制 并 披露临时 报告。


(3 )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 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 定 后, 按 最能反 28 映公允价 值的方法 估值。


(4 )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


根据法律 法规 , 基 金管理人 计算并 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 。 因此 ,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 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无 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基 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出具加 盖公章 的 书面说明 后, 按照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 公 布, 基金托 管 人对由此 导致的 损 失不承担 责任。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知对 方, 共 同 查明原因 , 双方 协 商解决。 以约 定的方法 、 程 序和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 定进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 3 、特 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按 上述 估 值 方法的第 (2 ) 、( 3 )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 误差不作 为基金 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三 )估值 错误 的 处理 1 、本 基金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的 计算 采用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到 小 数点后4 位。 当基 金 资产的估 值导致 本 基金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小数 点 后4 位以 内 (含 第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或 者基金 七 日 年化收益 率采用 四 舍五入方 式 保留 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3 位 ) 发生差错 时,视 为 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 确保基 金财产估 值的准 确 性、 及 时性。 当估 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29 立即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 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 大 ; 当计 价 错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通报 基 金托管人 , 按 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 行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估 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 或登 记 机构、 或销售机 构 、 或投 资人自身 的 过错造成 估值 错 误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 对 由于该估 值错误 遭 受损失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 要类型包 括但不 限 于: 资 料申报 差错 、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 算 差错、系 统故障 差 错、下达 指令差 错 等。 3 、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时协 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估 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 由估值错 误责任 方 承担; 由于 估值错 误 责任方未 及 时更 正 已产生的 估 值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对 直 接损失承 担赔 偿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任方 已经积 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 行 更正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 偿责任 。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 更 正的情况 向有关 当 事人进行 确认, 确 保 估值错误 已 得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 间 接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估值 错误的 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 责 ,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 得 利的义务 。 但 估值 错误责任 方仍应 对 估值错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 30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 当得利 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 部 分不当得 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 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 经 获得的赔 偿额加 上 已经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4 ) 估值 错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 正 确 情形的方 式。 4 、估 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 ,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时进 行处理 , 处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 因 确定估值 错误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 协商 的 方法 对因 估值 错 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 评 估; (3 )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 误 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 和 赔偿损失 ; (4 )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 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进行 更正 , 并 就估值错 误的更 正 向有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 。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 告 每万份 基金净 收 益与七日 年化收 益 率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 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 价值时; (3 )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 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决定延 迟估值 时 ; (4 ) 如果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会 导 31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 资 产时; (5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 他情形。 (四 )基 金会计 制 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 定的会计 制度执 行 。 (五 )基 金账册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 记录和保 管本基 金 的全套 账 册。 若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的 原因而 影 响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 告 的,以基 金管理 人 的账册为 准。 (六 )基 金财务 报 表与报告 的编制 和 复核 1 、财 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 时编制并 对外提 供 真实、 完整 的基金 财 务会计 报告。 月度报 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月终了后5 工作日内完成 ; 招募说明 书在基 金 合同生效 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 次, 于该等期 间 届满后45 日 内公告 。 季度报告 应在每 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毕并 予 以 公告;半 年度 报 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 终 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 并 予以 公 告;年度 报告在 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 内编制完 毕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 期季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 报 告。 2 、报 表复核 基金管理 人在月 度 报表完成 当日, 将 报 表盖章后 提供给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 后应在3 日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32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 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报 告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45 日 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双方商 定的其 他 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 若双方无 法达成 一 致,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务处 理为 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 金托管 人 在基金 管 理人提供 的报告 上 加盖托管 业 务部门公 章或者 出 具加盖托 管业务 专 用章的复 核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 存一份。 如 果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 告之日之 前 就相关报 表达成 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按照其编 制的报 表 对外发布 公 告,基金 托管人 有 权就相关 情况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 季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基金 业绩比 较 基准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是 指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的 可 供 分配利润按 基 金 份 额 进 行比例分 配。 (一)基 金收益 分 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 分配应 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 基金的 同一级 别的每份 基 金份 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2 、本 基金的 收益分 配 采取红 利再投 资 的方式;


33 3 、 本 基金 根据每 日基 金收 益情 况, 以基 金净 收益 为基 准, 为 投 资者每日 计算当 日 收益并分 配, 并在 运作期期 末集中 支 付。 投 资者当 日 收益 分配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第 3 位 采用 “截 位法”处 理,余 额 划归基金 资产, 留 待下次分 配; 4 、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当 日收 益全 部分 配, 若当 日 净 收益大于 零时, 为 投资者记 正收益 ; 若当日净 收益小 于 零时, 为投资 者记负收 益;若 当 日净收益 等于零 时 ,当日投 资者不 记 收益; 5 、 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 分配 ,累 计收 益支 付方 式只 采 用 红利再投 资 (即 红 利转基金 份额) 方 式。 若 投资者在 运 作期期末 累计 收益支付 时, 累 计 收益为正 值, 则 为 投资者增 加相应 的 基金份额 , 其 累 计收 益为 负值,则 缩减 投资 者基金份 额。 投资 者可通过 在基 金份 额运作期 到期日 赎 回基金份 额获得 当 期运作期 的基金 未 支付收益。 对 于持有超 过一个 运 作期、 在当 期运作 期 到期日提 出赎回 申 请的基金 份 额而言 , 除获 得当 期运作期 的基金 未 支付收益 外, 投资 者还可以 获得 自申购确 认日 (认 购份额自 本基金 合 同生效日 ) 起 至上 一运作期 期末 的基金收 益 ; 6.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有 基 金 的 分 配 权 益;当日 赎 回的 基 金份额自 下一工 作 日起,不 享有基 金 的分配权 益。





7.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二)基 金收益 分 配 方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施 1. 本 基 金 按 日 分 配收 益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2. 本 基 金 每 工 作 日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各级基金 份额的 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 及 七日年化 收益率。 若 遇法定节 假 日, 应 于节假 日结 束后第 2 个自然 日 , 披露 节假日 期间 的每万份 基金 34 净收益和 节假日 最 后一日各 级基金 份 额的 七 日 年化收 益 率, 以及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适当 延 迟计算或 公告。 法 律法规有 新的 规定时, 从其规 定 ; 3. 本基 金每 个 运作 期末 例行 收益结 转 ,不再另 行公告 ; 4.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应 按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的有 关 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 拟 公 开披露的 信息在 公 开披露之 前应予 保 密。 除 按 《基 金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运 作中产生 的信息 以 及从对方 获 得的业务 信息应 予 保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除 了为合 法 履行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 所必要之 外, 不得 为其他目 的使用 、 利用其所 知悉 的基金的 保密信 息, 并且应当 将保密 信 息限制在 为履行 前 述义务而 需 要了解该 保密信 息 的职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为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保密 义务: (1 ) 非因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 原因导致 保密信 息 被披露、 泄露或公 开; (2 )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为遵 守 和服从法 院判决 或 裁定、 仲 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 会等监管 机构的 命 令、 决定所 做出的 信 息披露或 公 开。


35 (二)信 息披露 的 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主 要包括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 募集情况 、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净 收 益与七日 年化收 益 率 、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 告和基 金 季度报告 , 以及 临时 报告、 澄 清 公告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基 金 年度报告 需经具 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 资格的会 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 方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 息披露 程序 1. 职责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 息披 露过 程中 应以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 为宗旨 , 诚实信用 , 严守 秘 密。 基 金管理人 负 责办理与 基 金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 宜, 对 于本章第 ( 二) 条 规定的应 由 基金托管 人复 核的事项 ,应经 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 误 后,由基 金管理 人 予以公布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媒介披 露。 根据 法律法规 应由基 金 托管人公 开披露 的 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 过指定 报 刊和 基金 托管人 的 互联网网 站公开 披 露。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暂停或 延 迟披露 基金信息 : (1) 不 可抗力 ; (2)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情 况。 2. 程序


36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 信 息披露文 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起草、 并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由基 金 管理人公 告。 发生 基金合同 中规 定需要披 露的事 项 时,按基 金合同 规 定公布。 3. 信息文 本的存 放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 议、 招 募说明书 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份 额发售 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 众 查阅、复 制。 投资者可 以免费 查 阅 上述文 件 。 在支 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获 得上述文 件的复 制 件或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保证文 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 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 金管理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管理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0.27%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0.27%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 如 下: H = E× 年 管理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二)基 金托管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托管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0.08%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08%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37 H = E× 年 托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三)基 金销售 服 务费 计提 比例和 计 提方法 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30% ,对于 由 B 类 降级 为 A 类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应 自其 达到 A 类条 件的 开放日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起 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本 基金 B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01% ,对于 由 A 类 升级 为 B 类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应 自其 达到 B 类条 件的 开放日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起 适用 B 类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各类基金 份额的 销 售服务费 计提的 计 算公式如 下:


H =E ×R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该类基 金 份额应计 提的基 金 销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 日该类 基 金份额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R 为该类 基金份 额 的年销售 服务费 率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每 日计提 , 逐日累 计 至每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 送销售 服 务费划款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划付给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 人 代收,基 金管理 人 收到后支 付给基 金 销售机构 。 (四) 银行汇划 费 用、 基 金的证券 交 易费用 、 证券账 户 开户费用 和银行账 户维护 费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基金份额 持有 38 人 大会费 用、 基金 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 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 律 师费等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可以列 入当期 基金费 用 。 (五 )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基金募集 期间的 律 师费、 会计 师费和 信 息披露费 用不得 从 基金财 产中列支。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 资产的损 失, 以及 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 的费用等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 师 和律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等费 用不列 入 基金费用 。 (六 ) 本基金 运作 前产生的 相关费 用 由管理人 垫付 , 运 作后由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 次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 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 人 。 (七 )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费, 此项调 整不 需要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基金管理 人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八 )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复 核程序、 支付方 式 和时间 1 、复 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计 提的基 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 管 费等, 根 据本托管 协议和 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进行复核 。 2 、支 付方式 和 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 金 托管费每 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


39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或 不可抗 力 致使无法 按时支 付 的, 顺 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 支 付。 (九 )违 规处理 方 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违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从基金 财产中 列 支费用时 , 基 金托 管人可要 求基 金管理人 予以说 明 解释, 如基金 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 基 金托管人 可拒 绝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的 的登记与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 内容至 少 应包括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由注册 登记机 构 编制, 由基 金管理 人 审核并 提交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金托 管人有 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 提 供任意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不得 拖延或 拒 绝提供。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下 月 前十个工 作 日内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止日 等涉及 到 基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应于发 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 内 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妥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 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用 于 40 基金托管 业务以 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 身原因无 法妥善 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 定各自 承 担相应的 责任。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 案 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 金托管人 应保存 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都应当 按 规定的期 限 保管。保 存期限 不 少于 15 年。 (二)合 同档案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署与 基金相 关 的 重大合 同文本 后, 应 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重 大 合同传真 给基金 托 管人, 并在 十个工 作 日内 将合 同 文本正本 送达基 金 托管人处 。 (三)变 更与协 助 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生 变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有 义务 协 助 变更后的 接任人 接 收相应文 件。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各 自 职 责 完 整 保 存 原 始 凭 证、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交易记 录 和重要合 同等, 承 担保密义 务并 保存至少15 年以上 。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终止的情 形


41 1 、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职 责 终止: (1 ) 被依法 取消基 金管理资 格; (2 ) 被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解任; (3 )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被依 法 宣告破产 ; (4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他情形 。 2 、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终止: (1 ) 被依法 取消基 金托管 资 格; (2 ) 被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解任; (3 )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被依 法 宣告破产 ; (4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他情形 。 (二)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更 换程序 1 、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名 ;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基 金管理人 形成决 议, 该决议需 经参加 大 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本数 )表决 通 过; (3 )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 管 理人; (4 ) 核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 经 中 国证监会 核准生 效 后方可执 行; (5 )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后2 个 工作日 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


42 (6 )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妥 善保 管 基 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 时向临时 基金管 理 人或新任 基金管 理 人办理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新任 基金管 理 人应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基金 资产总 值 ; (7 )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 聘 请会计 师 事务所 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8 ) 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如 果原 任或 新任 基 金 管理人要 求, 应按 其 要求替换 或删除 基 金名称中 与 原基 金 管理人有 关 的 名称字 样。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 程序 1 、 提 名: 新任 基金 托管人由 基金管 理 人或 由单 独或合 计 持有 10% 以上 (含10 %)基 金份额 的 基金持 有 人 提名; 2 、决 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基 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的基 金 托管人形 成决议, 该 决议需经 参加大 会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 含 本数 ) 表决通 过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 人: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临时 基金托 管 人; 4 、核 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 须经 中 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 方可执行 ; 5 、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后2 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6 、交 接: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 财产 和 基 金托管业 务资料 , 及时办理 基金财 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 的 移交手续 , 新 任基金托 管人或 者 临时基金 托管人 应 当及时接 收。 新任 基 金托管人 与 43 基金管理 人核对 基 金 资产总 值;


7 、审 计: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聘 请 会计师事 务所 对 基 金财产进 行审计 , 并将审计 结果予 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三)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同 时 更换的条 件和程 序 。 1 、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由 单独 或 合 计持有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名新 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 分 别按上述 程序进 行 ; 3 、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获 得中国 证 监会核准 后2 日内在指 定媒体 上 联合公告 。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 当事人 禁 止从事的 行为, 包 括 但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将其 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 券投资。 (二) 基金管 理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 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 管人不公 平地对 待 其托管的 不同基 金 财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利用 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 利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4 (五)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对他 人 泄漏基金 经营过 程 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 规 定的方式 公开披 露 的信息。 (六) 基金 管理人 在 没有充足 资金的 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出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 令 ,或违规 向基金 托 管人发出 指令。 (七)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行 政上、 财务上不 独 立, 其高 级管理人 员和 其 他 从业人员 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 管人 私自动用 或处分 基 金资产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 同或托管 协议的 规 定进行处 分的除 外 。 (九)基 金财产 用 于下列投 资或者 活 动: 1 、承 销证券 ; 2 、向 他人贷 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5 、 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 股票或者 债券; 6 、 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 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有 其他重 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 者承销期 内承销 的 证券; 7 、 从 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 易 活动; 8 、 依 照法 律、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 其 他活动。 9 、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的, 则本 基金 不 受 45 上述相关 限制。 (十)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禁止的 其 他行为 , 以及依 照 法律、 行 政法规有 关规定 ,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从 事的其他 行为。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有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 会 核准后生 效。 (二)基 金托管 协 议终止的 情形 1 、基 金合同 终止; 2 、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 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终 止事项。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理 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并在 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 聘 用必要的 工 46 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行 必 要的民事 活动。 4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 基金合同 》 终止情形 出现时 ,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务 进行清 理 和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和 变现; (4 )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 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7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理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 支付。 7. 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 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 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 务后, 按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8. 基金财 产清算 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 告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47 案并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9. 基金财 产清算 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 上。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不履 行 本协议或 履行本 协 议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 承 担违约责 任。 (二)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履 行各自职 责的过 程 中, 违 反 《基金法 》 或 者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约定 , 给基 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害 的,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为 依法承 担 赔偿责任 ;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 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承担连 带 赔偿责任 。 (三) 当事人违 约 , 给另 一方当事 人 造成损失 的, 应 就 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 给基 金 资产造成 损失的 , 应就直接 损失进 行 赔偿, 另一方 当事人有 权利及 义 务代表基 金向违 约 方追偿 。 如发 生下 列情况 , 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 、不 可抗力 ; 2 、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的规 定作为 或 不作为而 造成的 损 失 等; 3 、 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投资 或不 投 资 造成的直 接损失 或 潜在损失 等; (四) 当事人 违约 , 另一方当 事人在 职 责范围内 有义务 及 时采取 必要的措 施,尽 力 防止损失 的扩大 。


48 (五) 违约行为 虽 已发生 , 但本托 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当继 续履行 本 协议。 若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因 履 行本协议 而 被起诉, 另一方 应 提供合理 的必要 支 持。 (六) 由于不 可抗 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产 或基金 投 资者损失,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可 以免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 施消除由 此 造成的影 响。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 之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 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 自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 从 其解释。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 管协议 的 效力约定 如下: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 向中国证 监会申 请 发售基金 份额时 提 交的托 49 管协议草 案, 应经 托 管协议当 事人双 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 代表人或 授 权代表签 字, 协议 当 事人双方 根据中 国 证监会的 意见修 改 托管协议 草 案。托管 协议以 中 国证监会 核准的 文 本为正式 文本。 (二) 托管协 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 日 起成立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托管协 议 的有效期 自其生 效 之日起至 该基金 财 产清算结 果 报中国证 监会批 准 并公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自 生 效之日对 托管协 议 当事人具 有同等 的 法律约 束力。 (四) 本协议一 式 六份, 协议双方 各 持二份 , 上报 有 关 监管部门 两 份,每 份具有 同 等法律效 力。 二十、 其他事项 除 本 协 议 有 明 确 定 义 外 , 本 协 议 的 用 语 定 义 适 用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协议未尽 事 宜, 当 事人依据 基 金合同 、 有关法 律 法规等规 定协 商办理。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 方法定 代 表人或授 权代表 人 签章、签 订地、 签 订日


50 ( 本页无 正文 , 为 大 成月添利 理财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签 署 页 ) 基金管理 人: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法人盖 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签 字) :


签订地: 北京 签订日:

















51 (本页无 正文 , 为 大 成月添利 理财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签署 页 )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签 字) : 签订地: 北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