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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月添利A(090021)

大成月添利理财: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零 一二 年 九 月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9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1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12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利 义务 ....................................................................................... 21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8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5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3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 ............................................................................................. 3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1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9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0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55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8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60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1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7 第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 69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 70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71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72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73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 基金 投资者 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合 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 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证券 投资 基 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大成 月添利 理财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或本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大 成 月添利 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大成 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大成 月添 利 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 :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3 14、中国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 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大成基金管理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4、直销机构:指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基金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 注册 登记机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 大 4 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基金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基金投资者 通过 该销售机构 办理交易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备案 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 并 收到其 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 期限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 运作期起始日: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 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 指该基金份 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5、 运作期到期日: 对于每份基 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对应的次 一个月 的月度 对日(如 该日为 非工作 日,则顺 延至下 一工作 日) ,第二 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二个月的月 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以此类推 36、 月度对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月实 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 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基金投资者有效 申请工作日


5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3、 开放日: 指为 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间,基金投资者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 在基金 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 回: 指在基金 存 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卖 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 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巨额 赎回: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1、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5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8、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9、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月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6 60、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1、 基金 份额 分 级: 指 本基金分 设两 类基金 份 额:A 类 基金份 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62、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3、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4、 基金份额的升级 :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 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65、 基金份额的降级 :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该 类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 类基金份额 66、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7、 《业 务规则 》 : 指 《 大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投资者共同遵守 68、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 事件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金名称 大成 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 )每个运作期到 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 基金 份额, 第 一个运作 期指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对认购 份额 而 言, 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起 ( 即第一个运作 起始日) ,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 (即第 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止。 第二个 运作期指 第一个 运作期 到期日的 次一工 作日起 , 至基 金合同 生效日 或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止。以此类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 期到 期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提出 赎 回申请。 如果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 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 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按照 《招募说明书》 “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如在开放赎回日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为相应份额按时 开放赎回业务的, 暂停 开放赎回。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日 之下一 个工作 日,作为相应基金份额的 开放赎回日开放赎回 。


8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以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适当流动性为首要目标, 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稳定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为2 亿份。 六、 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 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的认购费率 为0。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 1、 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 计提销 售服务 费用,因 此形成 不同的 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 将设 A 类 和 B 类两 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 金份额 单独设 置基金代 码,并 单独公 布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级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等级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 (申) 购的基金份额等级, 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 (申) 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 体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 调整认 (申) 购各 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 始调整之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中规定。


9 第四部 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 各销售机构的 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增加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 资 者。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的认购费用 为0。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 为 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 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 原则及持有限额 1、 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 投资者 在基金 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额 。认购 一经受 理不得 撤销。


10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账户 的单笔 最低认 购金额进 行限制 ,具体 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 基金投资者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11 第五部 分


基金备 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 达到基 金备案 条件的, 自基金 管理人 办理完毕 基金备 案手续 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 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2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 在开放 申购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 申请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 基金份额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 基金开放申购后 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13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转入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为下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时间所在 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的价格 。 基金投资者不得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 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为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基金 份额时 ,登记 机构按“ 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其持有 的本基 金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 理人在 结算该 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 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 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 应 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 申购 (赎回)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14 基金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基金投资 者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基金 投资者。 五、 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基金投 资者 首 次申购 和每次申 购的最 低金额 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基金投 资者 每 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 投 资者 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 数量 或持 有 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 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 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的数量 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2、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5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基金 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公式如 下:


申购 份额=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 计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点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获得当期运作期 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3、 本基 金于每 个 申购 开放日的 次日披 露开放 日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 2 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七日年 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 年化收益率。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 者 T 日 申购基 金成功后 ,正常 情况下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 在该份额的赎回开放日 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 者 T 日 赎回基 金成功后 ,正 常 情况下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16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 管理人 可 在法 律法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 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第1、2 、3、5 、6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每个开放 赎回日办理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7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 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 现金支 付出现 困难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已 接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 按时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基金份 额 单个 开放 赎回 日内的 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一 日 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 顺延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 基金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 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基 金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 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18 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工作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 赎回 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以该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 如基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 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 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 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进行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 基金份 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 各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19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 。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 及时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 、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它情况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者。 “继承 ”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 ”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执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服 20 务 ,具体 实施方法以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十七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21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 代表人:张树忠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 〕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 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据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 费 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 , 22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 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23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 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 批文及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25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26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7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28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 费、 其他应 由基金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9 (3 )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类别 设置 、销售服务费 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以 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本数)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本数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本数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就 同 一事 项 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30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 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 开会 。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 授权 委托证 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 31 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本数)。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 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 会议 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 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本数 )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32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容 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本数 )选 举产生一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 情况 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 一般决 议须经 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 (含本数 )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33 2、 特别 决议 , 特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大 会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本数)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 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 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会


3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 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35 第 九部 分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托管 人或由 单独或合 计持有 10 %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本数 )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 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 36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本数 )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4、 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7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获得中 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38 第十部分


基 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 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9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份额的 注册 登记 一、 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基金投资者 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 等。 二、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 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 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 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 以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 注册 登记业 务的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依 照有关规定 于开始实施前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 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 份额的 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注册登 记业务; 3、 保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及 相关的 认购、 申购与赎回 与转 换 等业 务记录 40 15 年以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 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以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适当流动性为首要目标, 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稳定收益。 二、 投资理念 严格风险控制,追求稳健收益。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 存单,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 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 剩余 期限(或回售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如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投资策略 1、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决策 通过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 情景分析、 申购、 赎回现金流情况 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决定债券、 逆回购、 银行存款等资产的配置比例, 保持组合 的合理剩余期 限。 2、类属配置


本基金将短期金融工具按剩余期限分为 4 类, 3 个月以下、 3-6 个月、 6-9 个月、9 个月以上品种, 而各期限品种内部按投资工具的特征可划分为回购、 短 期债(含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央 行票据 三类。本 基金管 理人在 评估各品种 42 在流动性、 收益率稳定性基础上, 结合预先制定的组合平均期限范围确定类属资 产配置。 3、品种选择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综合考虑品种流动性、 收益率的基础上, 选择品种构建组 合。具体来说,遵循以下原则:


(1 )对 于短期 信用债 券和央行 票据原 则上采 取买入并 持有的 投资策 略,但 持有过程中会结合短期 资金利率走势、 信用度和与回购收益率比较分析综合评估 其在收益性和流动性方面投资价值。 选择到期收益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 益率有下降空间的品种。 (2 )回 购以短 期品种 为主,具 体期限 的选择 可评估品 种间利 率期限 结构的 合理性,选择收益率相对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3 )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 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 天以内 的债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4、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 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制订符合本基 金投资目标的 投资策略, 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 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 前提下, 谨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进行套利、 避险交易, 控制基金组合风险, 并通过灵活运用趋势投资策略获取收 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 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有其他 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 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 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3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 ,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七、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波动和风险特征。 5.发债主体基本面研究和信用利差分析。 八、 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根据利率监测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内、 外部的研究成果, 了解国家宏 观经济政策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策略分析报告; 固定收益部根据研究 部宏观报告和短期利率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报告。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部的分析 报告和研究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提供的 市场研究 报告、 资产配置方案决议确定 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 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确定整体资产配 置、类属资产比例,选择券种构造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 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 易。


5、风险控制委员会及 风险管理部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防范 44 措施, 风险管理 部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根据证券市场变化、 基金申购、 赎回现金流情况, 结合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各 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 果,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本基 金管理 人在确 保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下 有权根 据市场 环境变 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九、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 中: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包括 现金类 资产( 含银行存 款、清 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 券、 中期票据、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 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易保 证金的 剩余期限 为 0 天;证 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中期票据 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的 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45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 资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短 期 融 资 券 到 期 日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计 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 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 天; 2、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在 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3、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 (回售期限) 不超 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 本基 金的存 款银行 为具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人资格 、证券 投资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公司发行 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期 融资券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


46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受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受益人 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 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 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评级。 同一发 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 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标 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 信用评 级 应不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 机构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估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11、12、13 之 条款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 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已达到上述 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 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该等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 定 限制。 十一、 禁止行为 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 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47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超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权证; (7 )股指期货; (8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 不受上述限 制制约。 十二、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 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 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 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48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以 其自有 的 财产承担其 自 身 的 法律责任,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押 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0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产估 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 格的基础。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正常 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以及 银行存款的 本息、 备付金、 保证金和 其他 资 产 和负债。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每日计提 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 评估, 即“影 子定价” 。当摊 余成本 法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 险控制 的需要调 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 离度的 绝对值 达到或超 过 0.5%的 情 形,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 51 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同时基金管理 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基 金份额 的日净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 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 由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将 采取必 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 确保基 金 财产 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 后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 或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52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当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通报基金 托管人 ,按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或 基金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3、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53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4、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 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况 ,会导 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按本条 第(四) 项第 2、3 条 款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54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5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 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 汇划 费用; 8、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9、 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7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08 %年费 率计 提。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5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的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为 0.30%,B 类基 金份额 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一定年费率计提。


各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 销售 服务费 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 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基金税收


57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 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58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同一类 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采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益情 况,以 基金净 收益为基 准,为 投资者 每日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采用“截位法”处理,余额划归基金资产, 留待下次分配;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净收益 大于零 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 累计收 益支付方 式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 累计收益支付时, 累计收益 为正值, 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 金份额。 投资 者可通 过在基金 份额运 作期到 期日赎回 基金份 额获得 当期运作期 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 请的基金份额而言, 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 投资者还可以获得 自申购确认日 (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 6. 当 日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享有 基 金的 分配 权益 ; 当日 赎 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9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按日分配收益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七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 类基金份额 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有 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个运作期末 例行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60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 的 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 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 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1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 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2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公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 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63 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 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净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Σ Ri/7)×365 )/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 第 i 公历日(i=1 ,2 ??7 ) 的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如不足 7 日, 则 采取上述公 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级基金 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和 七 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六 )临时报告


64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 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65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体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体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66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67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68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9 第 二十 部分


违 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 非 违约方 当事人 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采取 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 基金投资者损失,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70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的处 理 和 适用 的法 律 对于 因本基金合同 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径解决 。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71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金合同 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并在募集结束 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72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73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74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注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75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76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77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78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 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79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0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销 售 服务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81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召 集。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本 数)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本 数)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本 数)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本数)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至 少提 前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碍 、 干 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82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本 数)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83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本 数)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 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84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 含本 数)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 含本 数)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2项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本数)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85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86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同 一类 别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采 取 红利再 投资 的方 式; 3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情况 ,以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准, 为投 资者 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 并分配 ,并 在运 作期 期末 集中支 付。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 采用 “截 位 法”处 理, 余额 划归 基金 资产, 留待 下次 分配 ; 4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收益 情 况,将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若当 日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为投 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 者记 负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时 , 当 日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5 、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 累计 收益 支付 方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 额) 方式 。 若 投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 计收 益为 正值 , 则为 投资 者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则缩 减投 资者基 金份 额。 投 资者 可 通过在 基金 份 额运作 期到 期日 赎回 基金 份额获 得当 期运 作期 的基 金未支 付收 益。 对于 持有 超过一 个运 作 期、 在 当期 运作 期到 期日 提出赎 回申 请的 基金 份额 而言, 除获 得当 期运 作期 的基金 未支 付收 益外 , 投 资者 还可以 获得 自申购 确认 日 (认购 份额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起 至上一 运作 期 期 87 末的基 金收 益; 6.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当 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按日 分配 收益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本基金 每工 作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 开放日 各级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 净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应于 节假日 结束 后第2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假 日 期间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节假 日最 后一 日各 级基 金份额 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 后首个 开放 日各 级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法 规有 新的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本基金 每 个 运作 期末 例行 收益结 转, 不再 另行 公告 。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88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 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7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3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08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年 费 率为 0.01% 。在 通常 情况 下,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一定 年费率 计提 。


89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R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 售服务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 顺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3-7 项费 用”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 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知 存 款, 短期 融 资券,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 额 存单,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债券 回购,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剩余 期限( 或回 售期 限) 在397天 以内 ( 含 90 397 天 )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中期 票据 ,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固 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150天; 2 、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397 天;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3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回售 期限 )不 超过397 天 但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 浮动利 率债券 的摊 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4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 率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5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为 具 有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或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 本 基金 存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 行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0 % ; 存 放在 不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 发行的 短期 企业 债券 及短 期融资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10% ; 8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受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受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1 、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91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A-1级或相 当于A-1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信用 评级 的短 期融 资券 , 其发 行人 最近3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评级 。 同一 发行 人同时 具 有国内 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级 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准 。 本 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资 券信 用等 级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20 个交 易日内 对其 予以 全部卖 出; 12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AAA 级或相 当于AAA 级 的信 用 级别。 本基 金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评估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对 其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除上述11 、 12 、 13 之条 款外 , 因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导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以上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已 达到上 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若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改 或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相应调 整投 资组合 限制 规定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该 等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 人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投资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限 制。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92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的本 息、 备付金 、 保 证金 和其 他资 产和 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成 本法估 值,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 或协议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每 日计 提损益 。 本 基金 不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在有 关法 律法规 允许 交 易所短 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 余成本 法估 值前 ,本 基金 暂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 券。 2、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产 生稀 释和 不 公平 的 结果, 基金 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达 到或超 过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于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或 超过0.5% 的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参 考成 交价 、市 场利率 等信 息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应编 制并 披露 临时 报告。


3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4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93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是 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是 指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含节 假日 )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折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3位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并按 规定 公 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财 产估 值的准 确 性、及 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导致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小数 点后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 或者 基金7 日 年化 收 益率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 含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估 值错 误。 当估 值出 现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计 价 错误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按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基金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94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4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95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96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对于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协 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97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 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生效 。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98 (本 页无正文 ,为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 )


基金管理人: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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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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