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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6个月理财A(020029)

国泰6个月理财: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5-1 国泰 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104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 认 识 本基 金产 品 的风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 、时 机 、 数量 等投资 行 为 作 出 独立决策 。基金 投资中的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变化 对证券价 格 产生 影 响而形成 的 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管理 实 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及 本基金的 特 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 采用固定组合策略 的 短期 理 财债 券 型 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较 低 风险、 预期 收益 较 为 稳定 的 品种 ,其 预期 的风险 水平低 于 股票 基金、 混合 基金 和 普通债 券基金。 本基金的 每一封闭期 为 6个月 , 封闭期间 不 接 受申购和 赎回 申 请 。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人 作 出投资 决 策 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负 责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 低 收益。 基金的 过 往业绩 并不 预 示 其 未来 表 现 。


招募说明书 5-3 目


录 重要提示 ..........................................................................................................................................2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26 七、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28 八、基金的募集 ............................................................................................................................29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十一、基金的投资 ........................................................................................................................40 十二、基金的财产 ........................................................................................................................4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4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0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53 十八、风险揭示 ............................................................................................................................5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0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2 二十一、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7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9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方式 .....................................................................................92 二十五、 备查文件 ........................................................................................................................92


招募说明书 5-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 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国 泰 6个月短期 理 财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 以下简称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国 泰 6个月短期 理 财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 明的 资 料 申 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未 在 本招募说明 书中 载 明的 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解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 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 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 依 基金 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额, 即 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 合 同的承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 基金 合 同。 二、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所 指 , 下 列词语 或 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基金或本基金 : 指 国 泰 6个月短期 理 财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 指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3.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4.基金 合 同 : 指 《 国 泰 6个月短期 理 财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 及 对


招募说明书 5-5 该 基金 合 同的 任何 有 效修订 和 补 充 5.托 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国 泰 6个月短期 理 财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 效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 国 泰 6个月短期 理 财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 及 其 定期 的 更新 7.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 指 《 国 泰 6个月短期 理 财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 8.法律法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 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有 约 束 力 的 决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 经 第十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 员 会 第五次 会 议 通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 、同 年 10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 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 作 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 、同 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14.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 指 中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15.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 指 受基金 合 同 约 束 ,根据基金 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 务 的 法律 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 人投资 者: 指 依 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 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17.机 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资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 政 府部门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 他 组 织 18.合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现 实有 效 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于 中国 境 内证券市场的中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19.投资人 :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 合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


招募说明书 5-6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的 合 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 依 基金 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 合 法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 销售业务 : 指 基金管理人或 代 销 机 构宣传推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份额,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及 转 托 管等 业务 22.销售 机 构 : 指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23.直 销 机 构 : 指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4.代 销 机 构 : 指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 金 代 销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 售业务 的 机 构 25.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26.注册登 记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确认、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等 27.注册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册登 记业务 的 机 构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 为 办 理 注册登 记业务 的 机 构 28.基金 账户 : 指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29.基金 交易账户 : 指 销售 机 构 为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 销售 机 构 买 卖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变 动 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30.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募集 达到 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认的 日 期 31.基金 合 同 终止 日 : 指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基金 合 同 终止 事由 出 现后 ,基金 财 产 清算 完 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予 以 公告 的 日 期 32.基金募集 期: 指 自 基金份额 发 售之 日起 至 发 售 结束 之 日 止 的 期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个月 33.存 续 期: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至终止 之 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招募说明书 5-7 34.封闭期: 指 由 基金管理人 事 先 确 定 的 封闭 运 作期间 。本基金的 每一封闭 期 为 6个月 ,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包括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或 自每一 开放 期 结 束 之 日次日起 ( 包括 该日 ) 至 每 6个月 的对应 日 止 。 若 该 对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延至 下 一个 工 作 日 35.开放 期: 指 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 结束 之后 的 5个 工 作 日 期间 。 如 在 开放 期 内 发 生不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 无 法按 时 开放 申购 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 时 间 中 止计 算 。 在 不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 形影响 因素 消 除 之 日次日起 , 继 续 计 算该开放 期 时 间 , 直 至满足 基金 合 同 关 于 开放 期 的时 间 要 求 36.工 作 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交易日 37.T日 : 指 销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 的 工 作 日 38.T+n日 : 指 自 T日起第 n个 工 作 日 (不 包 含 T日 ) 39.开放日 : 指 本基金 开放 期 内为投资人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的 工 作 日 40.交易 时 间: 指开放日 基金 接 受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交易 的时 间 段 41.《业务规则》 : 指 《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 业务规则》 , 是规 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 记 方 面 的 业务规则 , 由 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 共 同 遵 守 42.认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人申 请 购 买 基金份额的 行 为 43.申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在 开放 期 内申 请 购 买 基金份额的 行 为 44.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在 开放 期 内 将 基金份额 兑 换 为 现 金的 行 为 45.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有 效公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 为 46.转 托 管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本基金的不同 销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 销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7.元 : 指 人 民 币元


招募说明书 5-8 48.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本基金资产的 估 值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照 票面 利 率 或 协议 利 率 并 考虑 其 买 入 时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49.销售 服 务 费 : 指 从 基金资产中 计 提 的, 用 于本基金市场 推 广 、 销售以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 的 费 用 50.基金份额 分 类 : 指 本基金 分 设 两类 基金份额 : A类 基金份额和 B类 基金 份额。 两类 基金份额 分别 设 置 基金 代 码 ,并 按照 不同的 费率计 提 销售 服 务 费 51.A类 基金份额 :指 按照 0.30%年 费率计 提 销售 服 务 费 的基金份额 类 别 52.B类 基金份额 :指 按照 0.01%年 费率计 提 销售 服 务 费 的基金份额 类 别 53.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所 得 债 券 利息 、 票 据投资收益、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息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和 费 用 的 节 约 54.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 : 指 按照 相 关法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55.基金资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应收 申购 款 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 和 56.基金资产净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 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 : 指 计 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计 算日 基金份额 总 数 58.基金资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估 基金资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59.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息披露 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60.不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 避免 的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 :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招募说明书 5-9 成立 时 间: 1998年 3月 5日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壹亿壹千 万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何


晔 联 系 电话 :( 021) 38569000, 4008888688 股 本 结构 : 股 东 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任 60% 意 大利 忠 利 集 团 30%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 限公司 10% (二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 情 况 截 至 2012年 6月 30日 ,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3只 封闭 式 证券投资基金 : 金 泰 证券投资基金、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估 值 优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创 新 型封闭 式 ), 以 及 23只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 国 泰 金 鹰增 长 证券投资 基金、国 泰 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只子 基金, 分别 为国 泰 金 龙 行 业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金 龙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金 马 稳 健 回 报 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货 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金 鹏蓝 筹 价值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金 鼎 价值 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 券投资基金 转 型而 来 )、国 泰 金 牛创 新 成 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沪 深 300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 泰 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而 来 )、国 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区 位优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中 小盘 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金 盛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而 来 )、国 泰 纳斯 达 克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价值经 典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 泰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事件 驱 动 策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国 泰信 用 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 小板 300成 长 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中 小板 300成 长 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国 泰 成 长 优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大 宗商 品 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另 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产管理人 资 格 , 目前 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合 。 2007年 11月 19日 ,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 管理人 获 得 企 业 年 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日 ,本基金管理人 成 为 首 批 获 准 开 展 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 业务 ( 专 户 理 财 )的基金 公司 之 一 ,并于 3月 24 日 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获 得 合格境 内 机 构 投资 者 ( QDII)资 格 , 成 为 目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全 牌 照” 的基金 公司 之 一 , 囊 括 了 公 募基金、 社 保、 年 金、 专 户 理 财 和 QDII等管理 业务 资 格 。 (三 )主 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 会 成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 师 , 20年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计 划处 、资金 处副处 长 、国 际 结算部 副 总 经理( 主 持 工 作 )。 1992年起 任 国 泰 证券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 部 总 经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 起 任 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庄乾志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 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建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理、 机 构 业务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1月 至 2007年 7月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任 投 行 部 副 总 兼 证券 公司 重 组 办 公 室 主 任 。 2007年 8月 至 2009年 2月在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任 董 事 、 党 委委 员 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 起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工 作 , 先 后任 资本市场 部 负 责 人、 战 略 部 负 责 人, 现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办 公 室 、 党 委办 公 室 主 任 。 2012年 4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林川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在 美 国 华 盛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级 计 量分 析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在 美 国 富升 人 寿 保险 任 财 务 经 理。 2010年 3月 起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风险管理 部 工 作 , 现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风险管理 部 综 合 风险 组负 责 人。 2012年 4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1年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金 融 分 析师 ; 1993年起 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首 席执 行 官; 2003年起 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票 投资 部 总 监 ; 2004年起 任 GENERALI FINANCES SA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 2007年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 席执 行 官 、投资 总 监 ; 2009 年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董 事 会 主 席 /首 席执 行 官 。 2011年起 任 Generali Group 首 席 投资


招募说明书 5-11 官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监 事 会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 主 席 、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 会 成 员 等 职务 。 2010年 6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保险 学 会 高级 会 员 ( FCII) 及 英 国 特 许 保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89年起 任 中国人 民 保险 公司 总 公司 营业 部 助 理经理 ; 1994年起 任 中国保险( 欧洲 )控 股 有 限公司 总 裁助 理 ; 1996年起 任 忠 利 保险有 限公司 英 国 分 公司 再 保险承保人 ; 1998年起 任 忠 利 亚洲 中国 地区总 经理。 2002年起 任 中 意 人 寿 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2007年起 任 中 意财 产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2010年 6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侯 文 捷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工 程 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在 中 国 电 力 信托 投资有 限公司 工 作 , 历 任 经理 部 项 目 经理,证券 部 项 目 经理, 北京 证 券 营业 部 副 经理, 天津 证券 营业 部 副 经理、经理。 2002年 2月 起 在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 限公司 工 作 , 先 后任信息 中 心主 任 、 信息 技术 部主 任 、 首 席 信息 师 、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任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 限公司 党 组成 员 、 副 总 经理。 2012 年 4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年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 月在 中国证监会 工 作 , 历 任法规 处副处 长 、 深圳 监管 专 员 办事 处 机 构 处副处 长 、 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 党 支 部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月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 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 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 司 董 事 、 党 委 副 书 记 。 吴 鹏 ,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 本 著 名 律 师 事务 所 从 事与 中国相 关法律 工 作 , 日 本 西南 大 学讲 授 中国 法律 。 1993 年 回 国 从 事律 师 工 作 , 现 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务 所 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2001年 5月 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王军 ,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教 授 。 1986 年起 在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律 系 、 法 学院执教 , 任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法 学院 副 院 长 、 院 长 , 兼 任 国 务 院学 位 委 员 会 第 六 届 学科 评 议 组 法 学 组成 员 、 全 国 法律 专 业 学 位


招募说明书 5-12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委 员 会 委 员 、国 际 贸 易 和金 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究 会 副 会 长 、中国 法 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 法 学教育 研究 会 第 一 届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新 加坡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仲 裁 员 、 北京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大 连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等 职 。 2010年 6 月 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刘秉 升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学 历 , 高级 经 济 师 。 1980年起 任 吉 林 省 长 白县 马 鹿 沟乡 党 委 书 记 ; 1982年起 任 吉 林 省 长 白朝鲜族 自治 县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5年起 任 吉 林 省抚松县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9年起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吉 林 省白山 市 支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5年起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长 春 市 分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8年起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海 南 省 分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2007年 任 海 南 省 银 行 业 协 会会 长 。 2010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韩 少 华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 专 科 , 高级 会 计 师 。 1964年起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河 南 省 工 作 , 历 任 河 南 省 分行 副处 长 、 处 长 ; 南 阳 市 分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 分行 总 会 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年 任 河 南 省豫 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副 所 长 。 2010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2.监 事 会 成 员 唐 建 光 ,监 事 会 主 席 , 大 学 本 科 , 高级 工 程 师 。 1982年起 在 煤炭 部 基 建司 任 工 程 师 , 1988年起 任 中国 统 配 煤矿 总 公司 基 建 局 任 副处 长 , 1993年起 任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中 心 处 长 、 副 司 长 , 1998年起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资产保 全 部 副 总 经理 ; 2005年起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资产管理 处 置 部 总 经理、 企 业 管理 部 高 级 业务 总 监。 兼 任 建 投中 信 资产管理 公司 总 经理、 建银 实 业 公司 监 事 长 。 2010 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Amerigo BORRINI,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CFA,金 融 咨询 师 。 1967 年起 历 任 忠 利 集 团 会 计 结算部 、 忠 利 集 团 金 融 分 析师 、 忠 利 集 团 基金经理、 忠 利 集 团 资产管 理 公司 财 务 部 首 席执 行 官 、 忠 利 集 团 财 务 部 总 监、 忠 利 集 团 总 经理 助 理、 忠 利 集 团 首 席 风险 官 、 忠 利 集 团 兼 并收购 及 企 业 融 资 部 总 监,并 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 BG Fiduciaria SIM兼 任 董 事 会 主 席 及 Autovie Venete S.p.A.、 Banca Generali S.p.A.、 Flandria(B)、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 Generali


招募说明书 5-13 Finance B.V., Diemen(NL) 、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 Genirland(IRL)、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Lux)、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 Premuda S.p.A., Genvoa(IT) 、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等 公司 兼 任 董 事 。 2010年 6月 起 任 公司 监 事 。 刘 顺 君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 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在 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军 事 经 济 学 员 工 作 , 历 任 教 员 、 副 主 任 。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 月在 长 江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工 作 ,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 部 业务 主 管、 项 目 经理。 2003 年 1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长 江巴黎百 富 勤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北京 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月 起 在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 限公司 工 作 , 先 后任 金 融 租赁 公司 筹 建 处综 合 部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 任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党 组成 员 、 纪 检 组 长 、 工 会 主 席 , 福 建 业务 部 副 主 任 、 主 任 , 现任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 限公司 投资管理 部主 任 。 2012 年 4月 起 任 公司 监 事 。 骎 沙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8年起 在 国 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南京 营 业 部 、 平 安 保险集 团 投资管理中 心 、 宝 盈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工 作 , 任 行 业 研究 员 、 基金经理 助 理、 交易主 管, 从 事 研究 、投资和 交易 工 作 。 2008年起 在 国 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工 作 , 任 交易 管理 部 总 监、 研究 部 总 监。 现任 公司 投资 总 监 兼 基金 经理。 2010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职 工 监 事 。 王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 国 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会 计 、 清算部 经理, 2001 年 10月 加 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从 事 基金 登 记 核 算 工 作 , 现任运营 管理 部 总 监。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职 工 监 事 。 3.高级 管理人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介 绍 。 金 旭 , 总 经理,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介 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会 计 师 , 19年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 年 4月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 历 任营业 部 财 务 经理、 公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海 分 公司 财 务 部 经理。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管理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 作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现任 公


招募说明书 5-14 司 副 总 经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梁 之 平 ,本 科 , 15 年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国 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 部 研究 部 经理, 大 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运营 部 总 监、市场 部 总 监 兼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总 监、 委托 投资 部 总 监, 2008年 4月 加 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任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总 经理, 2011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 深圳 分 公司 总 经理, 2010年 4月 起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总 经理。 林 海 中, 硕士研究 生, 10年 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2年 8月 至 2005年 4 月在 中国证监会 信息 中 心 工 作 , 历 任 专 业 助 理、 主 任 科 员 ; 2005年 4月 至 2012 年 6月在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 部 工 作 , 历 任 主 任 科 员 、 副处 长 、 处 长 。 2012年 6 月 起 加盟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12年 8月 起 任 公司督 察 长 。 4.本基金 拟 任 基金经理 吴晨 , 硕士研究 生, CFA, FRM, 10年 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1年 6月 加 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 任 股票 交易员 、 债 券 交易员 ; 2004年 9月 至 2005年 10月 , 英 国 城 市 大 学 卡 斯商 学院 金 融 系 学 习 ; 2005年 10月 至 2008年 3月在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 基金经理 助 理 ; 2008年 4月 至 2009年 3月在 长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从 事 债 券 研究 ; 2009年 4月 至 2010年 3月在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 投资经理。 2010年 4月 起 担 任 国 泰 金 龙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0 年 9月 至 2011年 11月 担 任 国 泰 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1年 12月 起 任 国 泰信 用 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 设 有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其 成 员 在 公司 总 经理、 分 管 副 总 经 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开发部 、 固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 财 富 管理中 心 、市场 体 系 等 负 责 人 员 中产生。 公司 总 经理可 以 推 荐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相 关 人 员 担 任 成 员 , 督 察 长 和 运营 体系负 责 人 列 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会 议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主 要 职责是 根据有 关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审 议 并 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 出 的 公司 整 体 投资 策略 、基金 大 类 资产 配 置 原则 , 以 及 研究 相 关 投资 部门 提 出的 重 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 员 组成 如 下 : 金 旭 女 士 : 总 经理


招募说明书 5-15 梁 之 平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总 经理 张 人 蟠 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周 向勇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骎 沙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张 则 斌 先 生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黄焱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 基金管理 部 总 监 张玮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研究 部 总 监 刘 夫 先 生 : 投资 副 总 监 裴晓辉 先 生 :固定 收益投资 总 监 兼 固定 收益 部 总 监 6.上 述 成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 属 或 家 属 关 系 。 (四 )基金管理人 职责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 产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4.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收益 ; 5.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 告 ; 6.编 制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7.计 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 息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8.办 理 与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 动有 关 的 信息披露事 项; 9.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律 、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 )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的 行 为,并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招募说明书 5-16 制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证券 法》 行 为的 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 为,并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1)将 其 固 有 财 产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于基金 财 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2)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 产 ; (3)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利 益 ; (4)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 失 ; (5)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3.基金管理人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员 工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律 、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勉尽责 ,不 从 事以下 活 动 : (1)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违反 基金 合 同或 托 管 协议 ; (3)故 意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他 基金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权 益 ; (4)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拒 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法 监管 ; (6)玩忽 职守 、 滥 用 职权 ; (7)泄 漏 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8)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仓 等 手段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 乱 市场 秩序 ; (9)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以 不 正 当 手段 谋 求 业务 发 展 ; (11)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12)在 公开 信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13)其 他法律 、 行政 法规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行 为。 4.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 并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基金 合 同 行 为的 发 生。


5.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法规规 定 禁 止从 事 的 行 为。 (六 )基金经理承 诺


招募说明书 5-17 1.依照 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 取最大利 益 ; 2.不 利 用 职务之 便 为 自 己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利 益 ; 3.不 泄 露 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4.不 以任何 形 式 为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七 )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度 1.内 部 控 制制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运 作 中 面 临 的风险,保证经 营 活 动的 合 法 合 规 和有 效开 展 , 制 定 了 一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 法 、 操 作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 形成 了 公司 完整的内 部 控 制 体系 。 该 内 部 控 制 体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风险管理 控 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度 等 公司 运营 的 各 个 方 面 ,并 通过 相应的 具 体 业务 控 制流 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 遵 循 的 原则 1)全面 性 原则 : 内 部 风险 控 制必须覆盖 公司 所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 过程 和 业务 环 节 ; 2)独立 性 原则 : 公司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持 高 度 的 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 公司 各 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3)相 互 制 约原则 : 公司 及 各 部门 在 内 部 组 织结构 的 设 计上 形成一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衡 体系 ; 4)保持 与业务 发 展 的同等 地 位 原则 : 公司 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在 风险 控 制制度 完 善 和 稳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 与 公司 业务 发 展 放 在 同等 地 位 上 ; 5)定 性和 定量 相 结 合 原则 : 建 立 完 备 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具 客 观 性和 操 作 性。 (2)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度 公司 根据国 家 有 关法律法规 和 财 务 会 计 准 则 的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度 ,实 现了职责 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的相 互 独立 ,保 护 基金资产的 独立 、 安 全 。 (3)风险管理 控 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5-18 公司 为有 效 控 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险,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完整的风险管理 控 制制 度 ,其内容 由 一系 列 的 具 体 制度 构 成 ,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分 离 制度 、投 资管理 控 制制度 、 信息 技术控 制 、 营销业务 控 制 、 信息披露 制度 、资 料 保 全 制度 和 独立 的 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 以 及 相应的 业务 控 制流 程 等。 通过 这些 控 制制 度 和 流 程 ,对 公司 面 临 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 进 行 有 效 的 控 制 。 (4)监 察稽 核 制度 公司 实 行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度 , 通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对 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法律法规 情 况 、 以 及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遵 循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全面 的 独 立 监 察稽 核,确保 公司 经 营 的 合 法 合 规 性和内 部 控 制 的有 效 性。 2.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度 要素 (1)控 制 环境 公司 经 过 多 年 的管理实 践 , 建 立 了 良好 的 控 制 环境 , 以 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 管理 控 制 的有 效 实 施 , 主 要 包括 科学 的 公司 治 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 织结构 和 分 级 授 权 、 注 重诚信 并 关 注 风险的 道 德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职 能 等 方 面 。 1)公司建 立 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构 , 目前 有 独立 董 事 4名 。 董 事 会 下 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薪酬 委 员 会、 考 核 委 员 会等 专 业委 员 会,对 公司 重大 经 营 决策 和 发 展 规 划 进 行决策及 监 督 ; 2)在组 织结构 方 面 , 公司设 立 的 分 管 领 导 议 事 会 议 、 总 经理 办 公 会 议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风险 控 制 委 员 会等 机 构 分别负 责 公司 经 营 、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 制 等 方 面 的 决策 和监 督 控 制 。同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 间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和风险 控 制 责 任 , 既 相 互 独立 , 又 相 互 合作 和 制 约 , 形成 了 合 理的 组 织结构 、 决策 授权 和风险 控 制 体系 ; 3)公司 一 贯坚 持 诚信 为投资人 服 务 的 道 德观 和 稳 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 工 中 加 强 职业 道 德 教育 和风险 观 念 , 形成 了诚信 为本和 稳 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4)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 公司 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 行独立 监 察稽 核的 权 限 ,并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 建议 。 (2)控 制 的性质和 范 围 1)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的 独立 性、


招募说明书 5-19 全面 性、真实性和 及 时性。 首 先 , 公司 根据国 家 有 关法律法规 、有 关 会 计 制度 和准 则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公 司 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 制度 以 及 会 计 业务 控 制流 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 的 核 算 工 作 ,真实、完整、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 作 情 况 和 公司 财 务状况 。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从 人 员 上 、 空 间 上 和 业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 开 ,保证 两 者 相 互 独立 , 各 基金 之 间 做 到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保证基金资产 和 公司 资产 之 间 、 以 及 各 基金资产 之 间 的相 互 独立 性。 公司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责 分 离 控 制 、 凭 证 与记 录 控 制 、资产 接 触 控 制 、 独 立 稽 核等 制度 ,确保 在 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中做 到 对资 源 的有 效 控 制 、有 关 功 能 的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相 互 监 督 等。 另外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财 务 管理 制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理和 财 务 费 用 审 批 制度 , 加 强 成 本 控 制 和监 督 。 2)风险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 有 效 的风险管理 控 制 体系 ,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度 : 为保证 各 部门 的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 制度 ; 同时实 行 空 间 隔 离 制度 , 建 立 防 火墙 , 充分 保证 信息 的 隔 离 和保 密 ; 投资管理 业务 控 制 :通过 建 立 完整的 研究 业务 控 制 、投资 决策 控 制 、 交易 业 务 控 制 ,完 善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的投资 决策 职 能 和风险 控 制 委 员 会的风险 控 制 职 能 ,实 行 投资 总 监和基金经理 分 级 授权 制度 和 股票 池 制度 , 进 行 集中 交易 ,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 交易 实时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做 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 风险 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相 互 制 约 和相 互 配 合 ,有 效 控 制 操 作 风险 ; 建 立 了 科学 先 进 的投资风险 量化 评估 和管理 体系 , 控 制 投资 业务 中 面 临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 流 动性风险等 ; 建 立 了 科学 合 理的投资 业绩绩 效 评估 体系 ,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 进 行及 时 评估 和 反 馈 ; 信息 技术控 制 : 为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 安 全稳定 ,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 软 件 采 购 维 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 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 制 定 实 施 了 完 善 的 制度 和 控 制流 程 ; 营销业务 控 制 :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市场 营销 、 客 户开发 和 客 户服 务 制度 , 以


招募说明书 5-20 保证 在 营销业务 中对有 关法律法规 的 遵 守 , 以 及 对经 营 风险的有 效 控 制 ; 信息披露 控 制 和资 料 保 全 制度 : 公司 制 定 了规 范 的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保证 信息披露 的 及 时、准确和完整 ;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息 资 料 保 全 备 份 系统 , 以 及 完整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种 业务 资 料 档 案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司 各 业务 部门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并保证 稽 核的 独立 性和 客 观 性。 3)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实 施 公司 风险 控 制 委 员 会 首 先从总 体 上 制 定 了 公司 风险 控 制制度 ,对 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风险 进 行 辨 识 和 评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 制 原则 。 在 风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总 体 方 针 指 导下 , 各 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 特 点 ,对 业务 活 动中 存 在 的风险 点 进 行 了 揭 示 和 梳 理, 有 针 对性 地 建 立 了 详细 的风险 控 制流 程 ,并 在 实 际 业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3)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进 行 风险 评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 各 业务 活 动中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 进 行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业务 活 动中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 以 确保 公司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 以 及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有 效 遵 循 。 在 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 情 况 的基 础 上 , 公司 会根据 新 业务 开 展 和市场 变化 情 况 ,对内 部 控 制制度 进 行及 时的 更新 和 调 整, 以 适 应 公司 经 营 活 动的 变化 。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也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有 效 性 进 行 评估 ,并 提 出相应 改 进 建议 。 (4)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 情 况 的 报 告 公司建 立 了 有 效 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 报 告 流 程 , 各 部门 对于内 部 控 制制度 实 施过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情 况 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 告 , 使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 时 了解 内 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题 并 作 出 妥 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监 察 中,对 发 现 的 问题 均 立 即 向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 出相应的 建议 ,对于 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 察 长 及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 告 。同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期 出 具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报 告 , 直 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 以 上 关 于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披露 真实、准确,并承 诺 公司 将 根


招募说明书 5-21 据市场 变化 和 业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度 , 切 实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 管人 情 况 1.基本 情 况 名 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洪 章 成立 时 间: 2004年 09月 17日 组 织 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 亿 捌仟玖佰零捌 万 肆仟 元 存 续 期间: 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 批 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联 系 人 : 尹


东 联 系 电话 : (010) 6759 5003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拥 有 悠久 的经 营 历 史 ,其 前 身“ 中国人 民 建设银 行 ” 于 1954年 成立 , 1996年易名 为 “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银 行 于 2004年 9月 分立而成立 ,承 继 了原 中国 建设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务 及 相 关 的资产和 负债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票 代 码 : 939)于 2005年 10月 27日 在 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主 板 上 市,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 海 外公开 上 市的 银 行 。 2006年 9月 11日 ,中国 建设 银 行 又 作 为 第 一 家 H股 公司 晋 身 恒 生 指 数 。 2007年 9月 25日 中国 建设银 行 A股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并 开 始 交易 。 A股 发 行 后 中国 建设银 行 的 已 发 行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股 (包括 240,417,319,880股 H股及 9,593,657,606股 A 股 )。


招募说明书 5-22 截 至 2011年 9月 30日 ,中国 建设银 行 资产 总 额 117,723.30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长 8.90%。 截 至 2011 年 9月 30日 止 九 个月 ,中国 建设银 行 实 现 净 利 润 1,392.07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25.82%。 年 化平 均 资产 回 报率 为 1.64%, 年 化 加 权 平 均 净资产收益 率 为 24.82%。 利息 净收 入 2,230.10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22.41%。净 利 差 为 2.56%,净 利息 收益 率 为 2.68%, 分别较 上 年 同 期提 高 0.21 和 0.23 个 百 分 点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净收 入 687.92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41.31%。 中国 建设银 行在 中国内 地 设 有 1.3万 余 个分 支 机 构 ,并 在 香港 、 新 加坡 、 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 斯 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 明市 及 悉 尼 设 有 分行 , 在 莫 斯 科 、 台 北 设 有 代 表 处 , 海 外 机 构 已 覆盖 到 全 球 13 个 国 家 和 地区 ,基本完 成在全 球 主 要金 融 中 心 的 网 络 布 局 , 24 小 时不 间 断 服 务 能力 和基本 服 务 架 构 已初步 形成 。 中国 建设银 行 筹 建 、 设 立 村镇 银 行 33家 , 拥 有 建 行 亚洲 、 建银 国 际 , 建 行 伦 敦 、 建 信 基金、 建 信 金 融 租赁 、 建 信信托 、 建 信 人 寿 、中 德 住 房储蓄 银 行 等 多 家 子 公 司 ,为 客 户 提 供 一体化全面 金 融 服 务 能力 进 一 步 增 强 。 中国 建设银 行 得 到 市场和 业 界 的 支 持和 广 泛 认可。 2011 年 上 半 年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主 要国 际 排 名 位 次 持 续 上 升 , 先 后 荣 获 国内 外知名 机 构 授 予 的 50 多 个 重 要 奖 项 。中国 建设银 行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2011 年 “ 世 界 银 行品 牌 500 强 ” 中 位 列第 10, 较 去 年 上 升 3 位 ; 在 美 国 《 财 富 》 世 界 500 强 中 排 名第 108 位 , 较 去 年 上 升 8 位 。中国 建设银 行 连 续第 三 年 获 得 香港 《 亚洲 公司 治 理 》 杂 志 颁发 的 “ 亚洲 企 业 管 治 年 度 大 奖 ”, 先 后 摘 得《 亚洲 金 融 》、《 财 资 》、《 欧洲 货 币 》 等 颁 发 的 “ 中国 最 佳 银 行 ”、“ 中国国内 最 佳 银 行 ”与 “ 中国 最 佳私 人 银 行 ” 等 奖 项 。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设 投资 托 管 服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制度 处 、基金市场 处 、资产 托 管 处 、 QFII托 管 处 、基金核 算 处 、基金 清算 处 、监 督 稽 核 处 和投资 托 管 团 队 、 涉 外 资产核 算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服 务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市场 团 队 、 上海备 份中 心 等 12个 职 能 处室 、 团 队 , 现 有 员 工 130余 人。 自 2008年 以来 中国 建设银 行 托 管 业务 持 续 通过 SAS70审 计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 新 丰 ,投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理( 主 持 工 作 ),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设银 行 江 苏 省 分行 、 广东 省 分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营运 管理 部 , 长 期 从 事 计 划 财 务 、会 计 结算 、 营运 管理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服 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


招募说明书 5-23 纪 伟 ,投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设银 行 南 通分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司 业务 部 , 长 期 从 事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 及 服 务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服 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 张 军 红 ,投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设银 行 青岛 分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业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务 管理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服 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 3.基金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国内 首 批开 办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 业 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中 心 ” 的经 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 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 维 护 资产持有人的 合 法权 益,为资产 委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 托 管资产 规 模 不断 扩 大 , 托 管 业务 品 种 不断 增 加 , 已 形成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社 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 户 、 QFII、 企 业 年 金等产 品在 内的 托 管 业务 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 托 管 业务 品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 2011年 12月 31日 ,中国 建设银 行 已 托 管 224只 证券 投资基金。 建设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力 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业 内的 高 度 认 同。 2011年 ,中国 建设银 行 以 总 分 第 一 的 成 绩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 托 管人 》 评 为 2011年 度 “ 中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并 获 和 讯 网 2011年 中国 “ 最 佳 资产 托 管 银 行 ” 奖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1.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 为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托 管 业务 的 法律法规 、 行 业 监管 规 章 和本 行 内有 关 管理 规 定 , 守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证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 时,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权 益。 2.内 部 控 制 组 织结构 中国 建设银 行 设 有风险 与 内 控 管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全行 风险管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务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指 导 。投资 托 管 服 务 部 专 门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立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职权 和 能力 。


招募说明书 5-24 3.内 部 控 制制度 及 措 施 投资 托 管 服 务 部具 备 系统 、完 善 的 制度 控 制 体系 , 建 立 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责 、 业务 操 作 流 程 ,可 以 保证 托 管 业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务 人 员具 备从 业 资 格 ; 业务 管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度 , 授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规 程 保管、 存 放 、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 机 制严 格 有 效 ; 业务 操 作 区 专 门设 置 ,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信息由 专 职信息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为 事 故 的 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 整、 独立 。 ( 三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 作 基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监 督 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 其 配 套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监 督 所 托 管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利 用自行 开发 的 “ 托 管 业务 综 合系统 —— 基金监 督 子 系统 ”, 严 格 按照现 行 法律法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 作 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 围 、投 资 组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并 定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在 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 环 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投资 指 令 、基金管理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 的 提 取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2.监 督 流 程 (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过 基金监 督 子 系统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 比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资 比例 超 标 等 异 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书 面通 知 , 与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情 况 核实, 督 促 其 纠 正 ,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2)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 款 指 令 后 ,对 涉 及 各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及 交易 对 手 等内容 进 行合 法 合 规 性监 督 。 ( 3)根据基金投资 运 作 监 督情 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 显 著 性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报 送 中 国证监会。 ( 4) 通过 技术 或 非 技术 手段 发 现 基金 涉嫌 违 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 要 求 基金 管理人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5-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 构 1.直 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 : 上海浦东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电话 : 021-38561759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 户服 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 直 销 柜 台 联 系 人 : 吕鲁 申 网 址 : www.gtfund.com 地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78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 台 联 系 人 : 王 彬 网 站 : 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 交易 页 面 3 国 泰 基金 电子 交易 平 台 电话 : 021-38561739 联 系 人 : 徐怡 2.代 销 机 构 (1)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洪 章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33 网 址 : www.ccb.com (2)其 他 代 销 机 构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招募说明书 5-26 联 系 人 : 何 晔 传 真 : 021-38561800 客 户服 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三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务 所 名 称 : 上海 市 通力 律 师 事务 所 住 所 :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负 责 人 : 韩 炯 联 系 电话 : 021-31358666 传





真 :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黎 明 经 办律 师 : 吕 红 、 黎 明 (四 )审 计 基金 财 产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名 称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中国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 公 地址 : 中国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绍 信 电话 :(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 系 人 : 单峰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单峰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一 ) 基金份额 分 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单 个 基金 账户 中保 留 的基金份额的 数量 、或根


招募说明书 5-27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周 期 等 两 个 方 面 ,对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 照 不同的 费率计 提 销售 服 务 费 用 ,因 此 形成 不同的基金份额 类 别 。本基金 将 设 A 类 和 B 类两类 基金份额, 两类 基金份额 适 用 不同的 销售 服 务 费率 , 分别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 分别 计 算 并 公布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 ( 二 ) 基金份额 类 别 的 限 制 投资人可 自行 选 择 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 类 别 ,不同基金份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换 。但 依 据招募说明书 约 定 因认购、申购、 赎回 、基金 转换 等 交易 、或 因基金份额持有 周 期 的不同 而 发 生的基金份额 自 动 升级 的 除外 。本基金 A 类 和 B 类 基金份额的金额 限 制 或 周 期 限 制 如 下 :


份额类 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份额类 别划 分 标准: 1. 单个 基金 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 周 期 <500万 份 且 ≤ 1个 封闭期 ≥ 500万 份 或 > 1个 封闭期 首次认 购、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元


500万元 (但已 持有 本 基金 B类份额的投资 者可以 适 用 首次 申购 单笔最低限 额人 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 购、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元


1,000元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1,000份


1,000份


销售 服务费 (年 费 率)


0.30%


0.01%


( 三 )基金份额 类 别 的确认 与 升级 本基金 各类 基金份额 升级 的 数 额 限 制 及 规则 如 下 : 1.若 A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单 个 基金 账户 保 留 的基金份额 达到 或 超 过 500 万 份时,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其 在 该 基金 账户 持有的 A类 基金份额 升级 为 B类 基金份额。


2. 在 当 期封闭期 的 赎回 开放 期 未 赎回 或 转换转 出的 A类 基金份额,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个封闭期 , 则 自 下 一个封闭期 开 始 日起 ,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该部 分 份额 升级 为 B类 份额。 3. 在 本基金的 任 一封闭期 曾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其持有本基 金的 封闭期 后 的 任 一 后 续开放 期 所申购的基金份额, 将 由 注册登 记 机 构 自 动确认 为 B类 基金份额。 4. 投资人 在提 交 认购、申购等 交易 申 请 时,应 正 确 填 写 基金份额的 代 码 ( A


招募说明书 5-28 类 、 B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代 码 不同), 否 则 ,因 错 误 填 写 基金 代 码 所 造 成 的认购、 申购等 交易 申 请 无 效 的 后 果 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投资人认购、申购申 请 确认 交易 成 功 后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最 终 被 确认为 A 类 基金份额或 B 类 基金份额, 以 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 构 根据 上 述规则 确认的 结 果 为准。 ( 四 )基金份额 分 类 及 规则 的 调 整


1. 根据基金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 类进 行 调 整并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调 整认购、 申购 各类 基金份额的 最 低 金额 限 制 及 规则 ,基金管理人 必须 至 少 于 开 始调 整 之 日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调 整基金 份额 升级 的 数 额或持有 周 期 限 制 及 规则 ,基金管理人 必须 至 少 于 开 始调 整 之 日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公告 。 七、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以下规则 确 定 本基金的 封闭期 和 开放 期 。 ( 一 )基金的 封闭期 本基金的 每一封闭期 为 6个月 ,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包括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 )或 自每一 开放 期 结束 之 日次日起 ( 包括 该日 ) 至 每 6个月 的对应 日 止 。 若 该 对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延至 下 一个 工 作 日 。 本基金的 第 一个封闭期 为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包括 该日 ) 6个月 的 期间 。 第 二 个封闭期 为 自 首 个 开放 期 结束 之 日次日起 ( 包括 该日 ) 6个月 的 期间 , 以 此 类 推 。 本基金 封闭期 结束 前 不 办 理申购 与 赎回 业务 。 ( 二 )基金的 开放 期 本基金 办 理申购 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 为 每个封闭期 结束 之后 的 5个 工 作 日


招募说明书 5-29 期间 。 本基金的 开放日 为 在 开放 期 内 销售 机 构 办 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等 业务 的 工 作 日 。 如 在 开放 期 内 发 生不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 无 法按 时 开放 申购 与 赎 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 时 间 中 止计 算 。 在 不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 形影响 因素 消 除 之 日次日 起 , 继 续 计 算该开放 期 时 间 , 直 至满足 基金 合 同 关 于 开放 期 的时 间 要 求 。 ( 三 ) 封闭期 与 开放 期 示 例 假 设 本基金的基金 合 同于 2012年 9月 18日 生 效 , 则 : 本基金的 第 一个封闭期 为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6个月 的对 日 , 即 2012年 9 月 18日 至 2013年 3月 18日 。 第 一个 开放 期 为 自 2013年 3月 19日 至 3月 25 日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 第 二 个封闭期 为 第 一个 开放 期 结束 之 日次日起 的 6个月 , 即 2013年 3月 26日 至 2013年 9月 26日 , 以 此 类 推 。 假 设 本基金的基金 合 同于 2012年 9月 16日 生 效 , 则 : 本基金的 第 一个封闭期 为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6个月 的对 日 , 即 2012年 9 月 16日 至 2013年 3月 16日 。 由 于 2013年 3月 16日 、 3月 17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第 一个封闭期 延长至 2013年 3月 18日 。 八、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 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1044号文核准募集 发 售 。 (二 )基金 类 型 和 存 续 期 限 1.基金 类 型:债 券 型 ( 固定组合 、 短期 理 财 ) 2.基金 运 作 方 式 : 本基金为 契 约 开放式 基金, 以 定期 开放 方 式 运 作 3.基金的 存 续 期间: 不 定期 (三 )基金份额的募集 期 限 、募集 方 式 和募集场所、募集对 象


招募说明书 5-30 1.募集 期 限 自 基金份额 发 售之 日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个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 2.募集 方 式 和募集场所 通过 基金 销售 网点 (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 具 体 名 单 见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公开发 售 。 3.募集对 象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投资 者 和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合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 (四 )基金的 面 值、认购价 格及 计 算公式 、认购 费 用 1.本基金份额的 初始 面 值为人 民 币 1.00元 , 按 初始 面 值 发 售 。 2.认购 费 用 本基金不收 取 认购 费 用 。 3.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 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资金 利息 )/1.00元 例 一: 某 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 设 这 1,000.00 元 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为 5.2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基金份额为 : 认购份额 =(1,000.00+5.20)/1.00=1,005.20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 认购本基金, 加 上 募集 期间 利息后 一 共 可 以得 到 1,005.20份基金份额。 4.认购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 方 式 认购份额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2位 以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五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 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 具 体 业务办 理时 间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代 销 机 构


招募说明书 5-31 确 定 , 请 参 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或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相 关 公告 。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 提 交 的文 件 和 办 理的 手 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 提 交 的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详 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或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相 关业务办 理 规则 。 3.基金份额的认购 采用 金额认购 方 式 。投资人认购 前 , 需 按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若 资金 未 全 额 到账 则 认购 无 效 ,基金管理人 将 认购 无 效 的 款 项 退 回 。 投资人 在 募集 期 内可 以 多 次 认购基金份额,但 已 受理的认购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认购 期间 单 个 投资人的 累 计 认购 规 模 没有 限 制 。 4. 认购申 请 的确认 基金 销售 机 构 对认购申 请 的受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 请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认购申 请 。认购的确认 以 注册登 记 机 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 果 为 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 况 ,投资人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生的投资 者 任何 损 失 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5.认购金额的 限 制 投资人认购 A类 基金份额的 单笔 认购 最 低 金额为 1,000.00元 。 各 代 销 机 构 对本基金 最 低 认购金额 及 交易 级 差 有其 他规 定 的,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务规 定 为 准。 投资人认购 B类 基金份额, 首 次 认购 最 低 金额为 5,000,000.00元 ,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金额为 1,000.00元 。 (六 )募集 期 利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购 款 项 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 为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 利息以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基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资金 存 入 专 门账户 , 在 基金募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何 人不 得 动 用 。


招募说明书 5-32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 条 件 1.本基金 自 基金份额 发 售之 日起 3个月 内, 在 基金募集份额 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 于 2亿 元 ,并 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的 条 件下 ,基金募集 期 届 满 或基金管理人 依 据 法律法规 及 招募说明书 决定 停 止 基金 发 售 , 且 基金募集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 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募集 结束 之 日起 10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起 10日 内, 向 中国证监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 自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认 之 日起 ,基金 备案手 续 办 理完 毕 ,基金 合 同生 效 。 2.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收 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 的 次日 对基金 合 同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告 。 3.基金 合 同生 效 前 ,投资人的认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户 , 任何 人不 得 动 用 。 认购资金 在 募集 期形成 的 利息 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折 成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 投资人所有。 利息 转 份额的 具 体数 额 以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准。 (二 )基金募集 失 败 1.基金募集 期 届 满 , 未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 件 , 则 基金募集 失 败 。 2.如 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理人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承担因募集 行 为 而 产生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在 基金募集 期 届 满 后 30日 内 返 还 投资人 已 缴 纳 的认购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息 。 3.如 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代 销 机 构 不 得 请 求报 酬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代 销 机 构 为基金募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方各 自 承 担。 (三 )基金的 暂停 运 作 1.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以下 两 种 情 况 将 暂停 基金的 运 作 。 ( 1) 在 某 个 开放 期 的 最后 1个 工 作 日日 终 , 如 基金资产净值 加 上 当 日 净申 购申 请 金额 后 的 余 额 低 于 1,000万元 , 则 无 须召 开 持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可 决 定 暂停 下 一封闭期 运 作 。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时,投资人 当 日 已 缴 纳 的申购 款 项 , 将 在 该日 后 的 3个 工 作 日


招募说明书 5-33 内 从 本基金 托 管 账户 划 出。对于 当 日日 终 留 存 的基金份额, 将 按 人 民 币 1.00元 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 动 赎回 , 赎回 款 项 及 该部 分 基金份额的 未 付 收益 将 在 该日 后 的 3个 工 作 内 日 一 起 从 本基金 托 管 账户 划 出。 ( 2) 在每个封闭期 到 期 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利 率 、本基金的投资 策略 等对 下 一封闭期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进 行 综 合 评估 , 决定 基金 进入 下 一封闭期 或 暂 停 下 一封闭期 运 作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提 前 公告 。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时,本基金 将 不 接 受申购, 在 该 封闭期 的 最后 1日日 终 , 将 全 部 基金份额 按 人 民 币 1.00元 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 动 赎回 , 赎回 款 项 及 该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未 付 收益 将 在 该日 后 的 3个 工 作 内 日 一 起 从 本基金 托 管 账户 划 出。 2.基金 暂停 运 作 以后 ,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实 际 情 况 , 决定 下 一 开放 期 和 封闭 期 的 安 排 , 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 进 行 下 一 开放 期 的申购。 若 申购金额不 低 于 1,000万元 , 则下 一封闭期 的 运 作 将 依 据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正 常 运 作 。 3. 暂停 期间 所 发 生的基金 费 用 ,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 与 赎回 将 通过 销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售 网点 将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 相 关 公告 中 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告 。 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开 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投资人可 以 通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购 与 赎回 , 具 体 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另 行 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 本基金的 开放日 为 在 开放 期 内 销售 机 构 办 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等 业务 的 工 作 日 。 投资人可 在 开放 期 内的 开放日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 具 体 办 理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交易日 的 交易 时 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招募说明书 5-3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 或本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 除外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2.申购、 赎回 开 始 日 及 业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办 理申购 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 为 每个封闭期 结束 之后 的 5个 工 作 日 期间 。 如 在 开放 期 内 发 生不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 无 法按 时 开放 申购 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 时 间 中 止计 算 。 在 不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 形影响 因素 消 除 之 日次日起 , 继 续 计 算该开放 期 时 间 , 直 至满足 基金 合 同 关 于 开放 期 的时 间 要 求 。 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 次 申购、 赎回 开放 期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申购 与 赎回 的 开 始 与 结束 时 间 。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 者 转换 。投资人 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 的,基金管理人可不 予 受理。 在 销售 机 构 支 持 预 约 功 能 的 情 况下 ,本基金可 以办 理申购 预 约 和 赎回预 约 , 详情 请 咨询 各 销售 机 构 。 (三 )申购 与 赎回 的 原则 1.“ 确 定 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 价 格 以 每 份基金份额人 民 币 1.00元 为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 赎回 ”原则 , 即 申购 以 金额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申 请 ; 3.赎回 遵 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 即按照 投资人认购、申购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回 ; 4.当 日 的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全 部 赎回 其持有的本基金 余 额时,基金管理人 自 动 将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未 付 收益 一 并 结算 并 与 赎回 款 一 起 支 付给 该 基金份额持有 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 部 分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未 付 收益为 正 时, 未 付 收益 不 进 行 支 付 ; 未 付 收益为 负 时,其 剩 余 的基金份额 需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前 未 付 收益为


招募说明书 5-35 负 时的 损 益, 否 则 将 自 动 按 比例 结转 当 前 未 付 收益, 再 进 行赎回 款 项 结算 。 基金管理人 在 不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 ,可根据基金 运 作 的实 际 情 况依法 对 上 述原则 进 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 赎回 的 程 序 1.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放日 的 具 体 业务办 理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 申购申 请 时 须 按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须 持有 足 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申购、 赎回 申 请 无 效 。 2.申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 结束 前 受理申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申购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日 ), 在 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1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 性 进 行 确认。 T日 提 交 的有 效 申 请 ,投资人可 在 T+2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 询 申 请 的确认 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 构 对申购 申 请 的受理并不 代 表申 请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购的 确认 以 注册登 记 机 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 果 为准。 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 赎回 , 且 未 发 生基金 合 同 第五部 分 第 ( 三 ) 条 所 述 自 动 赎回 情 况 , 则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继 续 持有本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 将 转 入 下 一封闭期 。 3.申购和 赎回 的 款 项支 付 申购 采用全 额 缴 款方 式 , 若 申购资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不 成 功 。 若 申购不 成 功 或 无 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资人 已 缴付 的申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 请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7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 限 制


招募说明书 5-36 1.申购金额的 限 制 投资人 单笔 申购 A类 基金份额的 最 低 金额为 1,000.00元 。 各 代 销 机 构 对本 基金 最 低 申购金额 及 交易 级 差 有其 他规 定 的,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务规 定 为准。 投资人申购 B类 基金份额, 首 次 申购 最 低 金额为 5,000,000.00元 ,但 已 持 有本基金 B类 份额的投资人可 以 适 用 首 次 申购 最 低 金额人 民 币 1,000元 。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额为 1,000.00元 。 2.赎回 份额的 限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额 赎回 。 单笔 赎回 申 请 最 低 份 数 为 1000.00 份, 若某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时 在 销售 网点 保有的基金份额不 足 1000.00份, 则 该次 赎回 时 必须 一 起 赎回 。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 每个 交易账户 的 最 低 基金份额 余 额 进 行 限 制 。 4.本基金不对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5.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市场 情 况 ,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 况下 , 调 整 上 述规 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 整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 费 用 1.本基金不收 取 申购 费 用 。 2.本基金不收 取 赎回 费 用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七 )申购份额 与 赎回 金额的 计 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为 每 份基金份额人 民 币 1.00元 。 1. 申购份额的 计 算 采用“ 金额申购 ” 方 式 ,申购价 格 为 每 份基金份额 1.00元 , 计 算公式 :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1.00


招募说明书 5-37 例二 : 某 投资人投资 5,000元 申购本基金, 则 其可 得 到 的申购份额为 :


申购份额 = 5,000/1.00= 5,000.00份


2. 赎回 金额的 计 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 式 , 赎回 价 格 为 每 份基金份额 1.00元 。


( 1) 部 分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 部 分赎回 基金份额时, 如 其 未 付 收益为 正 或 该 笔 赎回 完 成 后 剩 余 的基金份额 按照 1.00元 人 民 币 为基准 计 算 的价值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至 该日 的 未 付 收益 负 值时, 赎回 金额 计 算如 下 :


赎回 金额 =赎回 份额 × 1.00元


例三 : 假 定 某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T日 所持有的 A类 基金份额为 5,032.60份 基金份额,对应的 未 付 收益为 8.48元 , 该 持有人申 请赎回 1,000份基金份额, 则 其 获 得 的 赎回 金额 计 算如 下 :


赎回 金额 =1,000× 1.00元 = 1,000.00元


例 四 : 假 定 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1,000,000份, 未 付 收益为 -1,000元 , T 日该 持有人 赎回 500,000份, 此 时, 该 持有人 部 分赎回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 后 剩 余 500,000 份,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至 T 日 的 未 付 收益 -1,000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回 金额 计 算如 下 : 赎回 金额 = 500,000× 1.00元 = 500,00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 部 分赎回 基金份额时, 如 其 该 笔 赎回 完 成 后 剩 余 的基金份额 按照 1.00元 人 民 币 为基准 计 算 的价值不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至 该日 的 未 付 收益 负 值 时, 则 将 自 动 按 比例 结转 当 前 未 付 收益。 赎回 金额 计 算如 下 :


赎回 金额 = 赎回 份额 × 1.00元 + 赎回 份额 按 比例 结转 的 未 付 收益 例 五 : 假 定 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1,000,000份, 未 付 收益为 -10,000元 , T 日该 持有人 赎回 999,000份, 此 时, 该 持有人 部 分赎回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 后 剩 余 1,000份, 按照 1.00元 人 民 币 为基准 计 算 的价值 不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至 该日 的 未 付 收益 -10,000元 , 则 : 按照 赎回 份额 占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 , 结转 当 前 未 付 收益 : 赎回 份额 按 比例 结转 的 未 付 收益 = -10,000× ( 999,000/ 1,000,000) = -9,990元


招募说明书 5-38 赎回 金额 = 999,000× 1.00-9,990= 989,010元 ( 2) 全 部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全 部 赎回 本基金 余 额时,基金管理人 自 动 将 该 持有人的 未 付 收益 一 并 结算 并 与 赎回 款 一 起 支 付给 投资 者 , 赎回 金额 包括赎回 份额和 未 付 收 益 两 部 分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赎回 金额 =赎回 份额 × 1.00元 + 该 份额对应的 未 付 收益


例 六 : 假 定 某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T日 所持有的 B类 基金份额为 10,000,000.00份基金份额, 且 有 15,000.00元 的 未 付 收益。持有人申 请全 部 赎 回 持有的基金份额, 则 其 获 得 的 赎回 金额 计 算如 下 : 赎回 金额 =10,000,000.00× 1.00元 + 15,000.00元 = 10,015,000.00元 3.申购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 方 式 : 申购的有 效 份额为申购金额 除 以当 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 效 份额 单 位 为份, 上 述 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 五 入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4.赎回 金额的 处 理 方 式 :赎回 金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 五 入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八 )拒 绝 或 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情 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 绝 或 暂停 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 4.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 情 形 。 6.法律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第 1、 2、 3、 5、 6项 申购 情 形 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 拒 绝 或 暂停 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申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招募说明书 5-39 暂停 申购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 受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 4.因 信 用 风险等 引 发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或 交易 对 手延 期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5.法律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已 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投资人 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 公告 。 (十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定 开 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 取 一定 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告 ,并 提 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一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易 过 户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 构 认可、 符 合 法律法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 情 况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制 执 行 是 指司 法 机 构 依 据生 效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


招募说明书 5-40 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相 关 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并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 (十 二 )基金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办 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 在 不同 销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 以按照规 定 的 标 准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 三 )基金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法 要 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 与解 冻 ,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 构 认可、 符 合 法律法规 的其 他 情 况下 的 冻 结 与解 冻 。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 标 本基金 在力 求 本金 安 全 的基 础 上 , 追 求 稳 健 的 当 期 收益。


(二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 法律法规 及 监管 机 构允 许投资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现 金 ; 银 行定 期 存 款 、 协议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债 券 回 购、国 债 、金 融 债 、 央 行票 据、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地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司 债 、 次 级 债 、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金 融工 具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但 需 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不 从 二级 市场 买 入 股票 或 权 证,也不 参 与 一 级 市场 新 股 申购或 股票 增 发 。本基金不可投资可 转换 债 券,但可 以 投资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上 市 后 分 离 出 来 的 债 券。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三 )投资 策略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 采用买 入 并持有 到 期策略 ,对所投资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 剩 余 期 限 与 基金的 剩 余 封闭期 进 行期 限 匹 配 , 主 要投资于 剩 余 期 限 (或 回 售 期 限 ) 不 超 过 基金 剩 余 封闭期 的 固定 收益 类 金 融工 具 。 一 般 情 况下 ,本基金持有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和 结构 在封闭期 内不会 发 生 变化 。


招募说明书 5-41 本基金 主 要投资于 银 行定期 存 款 、 协议 存 款 及 大 额 存 单 、 债 券 回 购和 短期债 券( 包括短期 融 资券、 即 将 到 期 的中 期票 据等) 三 类 利 率 市场 化程 度 较 高 的金 融 工 具 。 在封闭期 ,根据市场 情 况 和可投资 品种 的容 量 , 在 深入 研究 分 析 基 础 上 , 综 合考量 市场资金 面 走 向 、 信 用债 券的 信 用 评 级 、 协议 存 款 交易 对 手 的 信 用 资质 以 及 各类 资产的收益 率 水平 等,确 定 各类 金 融工 具 的 配 置 比例 ,并 在封闭期 内 执 行 持有 到 期 的投资 策略 。 1.资产 配 置 策略 每个封闭期 初 ,本基金 首 先 对 回 购 利 率 与 短债 收益 率 、 协议 存 款 利 率进 行 比 较 ,并 在 对 封闭期 资金 面 进 行 判断的基 础 上 ,判断 是 否 存 在 利 差 套 利 空 间 , 以 确 定 是 否 进 行 杠杆 操 作 ; 其 次 对 各类 金 融工 具 在封闭期 内的持有 期 收益 进 行 比 较 , 确 定 优 先 配 置 的资产 类 别 ,并 结 合 各类 金 融工 具 的市场容 量 ,确 定 配 置 比例 。 2. 银 行定期 存 款 、 协议 存 款 及 大 额 存 单 投资 策略 封闭期 初 ,本基金 在 向 交易 对 手 银 行 进 行 询 价的基 础 上 , 选 取利 率报 价 较 高 的 几 家 银 行 进 行 协议 存 款 投资, 注 重 分 散 投资, 降 低 交易 对 手 风险。 3. 债 券 回 购投资 策略 首 先 ,基于对 封闭期 内资金 面 走 势 的判断,确 定回 购 期 限 的 选 择 。 在组合 进 行 杠杆 操 作 时, 若 判断资金 面 趋 于 宽 松 , 则 在封闭期 初 进 行短期 限 正 回 购 操 作 ; 反 之 , 则 进 行 长 期 限 正 回 购 操 作 , 锁 定 融 资 成 本。 若 期 初 资产 配 置 有 逆 回 购 比例 , 则 在 判断资金 面 趋 于 宽 松 的 情 况下 , 优 先进 行 长 期 限 逆 回 购 配 置 ; 反 之 , 则 进 行 短期 限 逆 回 购 操 作 。 其 次 ,本基金 在封闭期 内,根据资金 头寸 , 安 排 相应 期 限 的 回 购 操 作 。 4. 短期 信 用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利 用 内 部 评 级 系统 对市场 公开发 行 的所有 短期 融 资券、中 期 票 据等 信 用债 券的相对 信 用水平 、 违 约 风险 及 理 论 信 用 利 差进 行全面 的 分 析 。 该 系统包 含 定 性 评 级 、 定量 打 分 以 及 条 款 分 析 等 多 个 不同 层 面 来 评估 信 用债 券。 在 封闭期 ,基金管理人根据 各 短期 信 用债 的 信 用 评 级 、 到 期 收益 率 、 剩 余 期 限 与 封 闭期 的 匹 配 程 度 , 挑 选 适 当 的 短期债 券 进 行 配 置 ,并持有 到 期 。 5. 持有 到 期策略 本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在每一封闭期 的 建 仓 期 内 将 根据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 买 入


招募说明书 5-42 剩 余 期 限 (或 回 售 期 限 )不 超 过 基金 剩 余 封闭期 的 固定 收益 类工 具 。 一 般 情 况下 , 本基金 将 在封闭期 内持有 这些 品种 到 期 ,持有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和 结构 在封闭期 内 不会 发 生 变化 。 极端 情 况下 , 如 遇 到 债 券 违 约 、 信 用 评 级 下 降 等 信 用 事件 ,本基 金可 以 提 前 卖 出相应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6. 开放 期 投资 安 排 在 开放 期 ,本基金 原则 上将使 基金资产保持 现 金 状 态 。 (四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采用固定组合策略 的 短期 理 财债 券 型 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较 低 风险、 预期 收益 较 为 稳定 的 品种 ,其 预期 的风险 水平低 于 股票 基金、 混合 基金 和 普通债 券基金。 ( 五 ) 业绩 比 较 基准 在每个封闭期 ,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为 该 封闭期 起 始 日 的 银 行 6个月定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如 果 今 后法律法规 发 生 变化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市场 普 遍 接 受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时,本基金管理人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并 及 时 公告 。 (六 )投资 限 制 1.组合 限 制 ( 1)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金 融工 具 的 到 期 日 应不 晚 于 封闭期 的 最后 一 日 ; ( 2)本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 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 ( 4)本基金的 存 款 银 行 为 具 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人资 格 、证券投资基金 代 销业务 资 格 或 合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托 管人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 5)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6)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招募说明书 5-43 % ; ( 7)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 模 的 10% ;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 9)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个月 内 予 以 全 部卖 出 ; ( 10)相 关法律法规以 及 监管 部门 规 定 的其 它 投资 限 制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变 更 或 取 消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的 上 述 投资 限 制 相应 变 更 或 取 消 。 因市场 变化 或 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10个 交易日 内 进 行 调 整。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个封闭期 开 始 后 的 1个月 内 使 基金的投 资 组合 符 合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 2.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权 益,基金 财 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资或 者 活 动 : (1)承 销 证券 ; (2)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 担保 ; (3)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 卖 其 他 基金份额,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票 或 者债 券 ; (6)买 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或 者 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 (7)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8)依照法律法规 有 关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七 )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 以按照 国 家 的有 关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招募说明书 5-44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 是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 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债 后 的价值。 (三 )基金 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 产 以 基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证券 交 易清算 资金的 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间债 券 托 管 账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 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 自 有的 财 产 账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 产 账户 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 产的 处 分 基金 财 产 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基金 财 产的管理、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而 取得 的 财 产和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可 以按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收 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基金 财 产的 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 产的 债 务 相 抵 销 ,不同基金 财 产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以 其 自 有资产承担 法律责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押 和其 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 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 产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基金 财 产本 身 承担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 产 强制 执 行 。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 日 为本基金相 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 常 营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规 定 需 要对 外 披露 基金净值的 非 营业 日 。


招募说明书 5-45 (二 )估 值 方 法 1.本基金 估 值 采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即 估 值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照 票面 利 率 或 协议 利 率 并 考虑 其 买 入 时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本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易 的 债 券和 票 据的市价 计 算 基金资产净 值。 2.为 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 市场 利 率 和 交易 市 价 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 发 生 重大 偏 离 , 从 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 益产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一 估 值 日 , 采用 估 值 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 估 值对 象进 行 重 新 评估 , 即 “影 子 定 价 ”。 投资 组合 的 摊 余 成 本 与 其 他 可 参 考 公允 价值 指 标 产生 重大 偏 离 的,应 按 其 他 公允指 标 对 组合 的 账 面 价值 进 行 调 整。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到 或 超 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合 ,其中,对 于 偏 离 度 的 绝 对值 达到 或 超 过 0.5%的 情 形 ,基金管理人应 编 制 并 披露 临 时 报 告 。 3.如 有确 凿 证据表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允 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4.相 关法律法规以 及 监管 部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 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充分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三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 有的 债 券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四 )估 值 程 序 1.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 是按照 相 关法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4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每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各类 别 基金份额的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并 按规 定 公告 。 各类 基金份额的 日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 =( 当 日该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 当 日该 类 基金 总 份额) × 10000


招募说明书 5-46 上 述 收益的 精 度 为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4位 。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金资产 估 值。基金管理人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估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后 , 由 基 金管理人 按规 定 对 外公布 。 月 末 、 年 中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 行 。 (五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及 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 计 价 导致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 小 数 点 后 4位 以 内 ( 含第 4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以下约 定 处 理 : 1.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过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或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 他当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可 抗 力 , 按照下述规 定 执 行 。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不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2.差 错 处 理 原则 (1)差 错 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差 错 责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的 差 错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 责任 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 的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招募说明书 5-47 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更 正 。 (2)差 错 的 责任 方 对有 关当事 人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 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 接 当事 人 负 责 ,不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 错 责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事 人享有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得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差 错 责任 方 。 (4)差 错 调 整 采用 尽 量 恢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差 错 责任 方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如 果 因基金管理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 时,基金 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程 中产生的有 关 费 用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从 基金资产中 支 付 。 (6)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 对受 损方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 用 和 遭 受的 直 接 损 失 。 (7)按法律法规规 定 的其 他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被 发 现后 ,有 关 的 当事 人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1)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列 明所有的 当事 人,并根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确 定 差 错 的 责任 方 ; (2)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因 差 错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 (3)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由 差 错 的 责任 方进 行 更 正 和 赔偿 损 失 ;


招募说明书 5-48 (4)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4.基金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法 如 下 : (1)基金 估 值出 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通 报 基金 托 管 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公告 。 (3)因基金 估 值 错 误 , 给 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 失 的,应 由 基金管理 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 他当事 人 追 偿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术 系统 设 置 而 产生的净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结 果 为准。 (5)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六 )暂停 估 值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因其 他原 因 暂停 营业 时 ; 2.因不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占 基金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 估 值出 现重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 决定 延 迟 估 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 同认 定 的其 它 情 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 计 算结 果 复 核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 定 对基金净值 予 以 公 布 。 (八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 因,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公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招募说明书 5-49 国 家 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 更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造 成 的 影响 。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和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 的 余 额。 (二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基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 孰 低数 。 (三 )收益 分 配 原则 1.本基金的 每 份同 类 别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 配 权 ; 本基金 各类 别 基金份额对 应的可 分 配 收益 将 有所不同。 2. 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 用 。 3.“每 日 分 配 、 按 月 支 付 ” 。本基金根据 每 日 基金收益 情 况 , 以 每 万 份基金 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益并 分 配 , 每月 集中 支 付 收益。投资人 当 日 收益 分 配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位 按 去 尾 原则 处 理,因 去 尾 形成 的 余 额 自 动 合 并 入 下 一 日 收益中 进 行分 配 。 4. 本基金根据 每 日 收益 情 况 , 将 当 日 收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净收益 大 于 零 时,为投资人 记 正 收益 ; 若 当 日 净收益 小 于 零 时,为投资人 记 负 收益 ; 若 当 日 净 收益等于 零 时, 当 日 投资人不 记 收益。 5. 本基金 每 工 作 日 进 行 收益 计 算 并 分 配 , 每月 累 计 收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用 红 利 再 投资( 即 红 利 转 基金份额) 方 式 。 若 投资人 在每月 累 计 收益 支 付 时, 累 计 收 益为 正 值, 则 为投资人 增 加 相应的基金份额,其 累 计 收益为 负 值, 则 缩 减 投资人 基金份额。投资人可 通过赎回 基金份额 获 得 收益。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全 部 赎回 其持有的本基金 余 额时,基金管理人 自 动 将


招募说明书 5-50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未 付 收益 一 并 结算 并 与 赎回 款 一 起 支 付给 该 基金份额持有 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 部 分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未 付 收益为 正 时, 未 付 收益 不 进 行 支 付 ; 未 付 收益为 负 时,其 剩 余 的基金份额 需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前 未 付 收益为 负 时的 损 益, 否 则 将 自 动 按 比例 结转 当 前 未 付 收益 ,再 进 行赎回 款 项 结算 。 7. 当 日 申购的基金份额 自 下 一个 工 作 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回 的基金份额 自 下 一 工 作 日起 ,不享有基金的收益 分 配 权 益。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四 )收益 分 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订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本基金 按 日 计 算 并 分 配 收益,基金管理人不 另 行 公告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案 。 (五 )收益 分 配 的时 间 和 程 序 本基金 每 工 作 日 进 行 收益 计 算 并 分 配 , 每月 累 计 收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用 红 利 再 投资( 即 红 利 转 基金份额) 方 式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销售 服 务 费 ; 4.基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5.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的基金 信息披露 费 用 ;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费 用 ; 7.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与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 8.基金的证券 交易 费 用 ; 9、基金的 开户 费 用 、 账户 维 护 费 用 ; 10.依法 可 以 在 基金 财 产中 列 支 的其 他 费 用 。 (二 )上 述 基金 费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法律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允 的市场价 格 确 定 ,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招募说明书 5-51 (三 )基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 费率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年 管理 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管理人 指 令 或 授权委托 于 次 月 首 日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9%年 费率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年 托 管 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管理人 指 令 或 授权委托 于 次 月 首 日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延 。 3.销售 服 务 费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的 销售 服 务 费 年 费率 为 0.30%, 按 前 一 日 A类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0%年 费率计 提 ; 本基金 B类 基金份额的 销售 服 务 费 年 费率 为 0.01%, 按 前 一 日 B类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01%年 费率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年 销售 服 务 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售 服 务 费 E为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管理人 指 令 或 授权委托 于


招募说明书 5-52 次 月 首 日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延 。 4. 在 开放 期 内,本基金不 计 提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销售 服 务 费 。 5.除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销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基金 费 用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其 他 有 关法规 及 相应 协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金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入 当 期 基金 费 用 。 (四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导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的 费 用 等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前 所 发 生的 信息披露 费 、 律 师 费 和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 费率 和 销售 服 务 费率 。基金管理人 必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率 实 施 日 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公告 。 (六 )基金 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 家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务 。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的会 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 计 责任 方 ; 2.本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3.本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会 计 制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度 ; 5.本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定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 书 面 确认。 (二 )基金的 审 计


招募说明书 5-53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相 互 独立 。 2.会 计 师 事务 所 更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时,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有 充 足 理 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经基金 托 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可 以 更换 。 就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十七、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 组 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按规 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披露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性 报刊 (以下简称 “ 指 定 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简称 “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 诺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 进 行预 测 ; 3.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 失 ; 4.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 构 ; 5.登 载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 应 采用 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 一 致 。 两 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5-54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 采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别 说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 社 会 公开发 售 时对基金 情 况 进 行 说明的 法律 文 件 。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每 6个月 结束 之 日起 45日 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公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公告 内容的 截 止 日 为 每 6个月 的 最后 1日 。 (二 )基金 合 同、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将 基金 合 同、 托 管 协议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上 。 (三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 按照《 基金 法》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 就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 的 次日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 合 同生 效公告 中 将 说明基金募集 情 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 公告 1. 在每个封闭期 建 仓 结束 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 于本 封闭期 内的 每个 工 作 日 , 通过 网 站 、基金份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前 1个 工 作 日 各类 基金份 额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于 节 假 日结束 后 第 2个自 然日 , 公告 节 假 日 期间 的 各类 基金份额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工 作 日 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 2. 基金管理人 在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后 1个 市场 交易日 的 次日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指 定 报刊 休 刊 , 则 顺延至 法 定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出 报 日 。 下 同) 公布该交易日 的基


招募说明书 5-55 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 3. 暂停 公告 各类 基金份额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的 情 形: ( 1)基金投资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因其 他原 因 暂停 营业 时 ; ( 2)因不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估 基 金资产价值时 ; ( 3) 占 基金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 估 值出 现重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 投资人的 利 益, 已 决定 延 迟 估 值 ;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 同认 定 的其 它 情 形 。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1.基金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每 年结束 之 日起 90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后 , 方 可 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上 半 年结束 之 日起 60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 季度 报 告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 基金 合 同生 效 不 足 2个月 的,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应 当按 有 关规 定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 2. 开放 期 申购 赎回 安 排 公告 、 封闭期 投资 组合 构建情 况 公告 、 封闭期 实 际 收益 率 公告 ( 1)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每个封闭期 结束 之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该 封闭期 当 期赎回及 下 一封闭期 申购 安 排 公告 ,并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 站上 ; ( 2)本基金 每一封闭期 建 仓 期 结束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基金管理人 将 编 制 完 成 该 封闭期 的投资 组合 构建情 况 公告 ,并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3) 每个封闭期 结束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基金管理人 将 编 制 完 成 该 封闭期 实


招募说明书 5-56 际 收益 率 公告 ,并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七 )临 时 报 告 与 公告 在 基金 运 作过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份额的价 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件 时,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日 内 编 制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及决 议 ; 2.终止 基金 合 同 ; 3.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4.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务 人 员 在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 产、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14.重大关 联 交易 事 项; 15.基金收益 分 配 事 项;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 和 费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资产净值 估 值 错 误 达 0.5%; 18.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基金资产 净值 偏 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或 超 过 0.5%的 情 形 ;


招募说明书 5-57 19.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20.基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21.基金 更换注册登 记 机 构 ; 22.本基金 调 整基金份额 类 别 设 置 ; 23.本基金 变 更 或 增 加 收 费方 式 ; 24.本基金 封闭期 、 开放 期 的时 间 安 排 ; 25.本基金 暂停 接 受申购、 赎回 申 请 后重 新 接 受申购、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其 他事 项 。 (八 )澄 清公告 在 基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份额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十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信息 (十 一 )信息披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金 合 同、 托 管 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度 报 告 和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等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基金 管理人所 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投资人也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上进 行 查 阅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将 严 格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进 行 。 十八、 风险揭 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素、 政治 因素、投资 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 各 种 因素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 要 包括: (1)政策 风险。因国 家 宏 观 政策 发 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风险。 (2)经 济 周 期 风险。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 也 呈 周


招募说明书 5-58 期 性 变化 , 从 而 产生风险。 (3)利 率 风险。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 波动 直 接影响 着 金 融工 具 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本基金 主 要投资于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逆 回 购、 短期 融 资券等金 融工 具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 变化 和 货 币 市场 供 求 状况 的 影响 。 由 于本基金 在每个封闭期 内 执 行 持有 到 期 和 到 期 日 匹 配 的投资 策 略 ,因 而在每个封闭期 内所持投资 组合 收益受 利 率 波动 影响较 小 ,但 从长 期 看 利 率 的波动 仍 会对本基金的收益 造 成影响 。 (4)购 买力 风险。基金投资的 目 的 是 基金资产的保值 增 值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 获 得 的收益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 下 降 ,影响 基金资产的保值 增 值。 2. 流 动性风险 当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后 需 要应对投资人的 赎回 时, 如 果 基金资产不 能 迅速 转 变成 现 金,或 者变 现 为 现 金时对资金净值产生不 利 的 影响 , 从 而影响 基金收益的 风险。本基金 执 行 持有 到 期 和 到 期 日 匹 配 的投资 策略 , 在 正 常情 况下 面 临 的 流 动 性风险 较 小 ,但因 发 生 信 用 风险 引 发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或 存 款 银 行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的风险 仍 然 存 在 。 3.信 用 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金 融工 具 之 发 行 人出 现 自身 信 用 评 级 发 生 变化 、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可 能 导致 基金资产 损 失 和收益 变化 的风险。 由 于本基金 在每个封 闭期 内 执 行 持有 到 期 和 到 期 日 匹 配 的投资 策略 ,所 以 基金资产和收益受因所持金 融工 具发 行 人 自身 信 用 评 级 发 生 变化 的 影响较 小 ,但 当 其 发 行 人 发 生 违 约 或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的 情 况 时,会对基金收益 造 成影响 。


4. 对 手方 风险 由 于基金 在 交 收 过程 中 发 生 违 约 ,可 能 导致 基金资产 损 失 和收益 变化 的风 险。本基金 主 要投资于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逆 回 购、 短期 融 资券等金 融工 具 , 在 投资 银 行 存 款 、 银 行间 市场 债 券 逆 回 购等投资 品种 时 需 要 引 入 交易 对 手方从 而 存 在 对 手方 风险, 当 交易 对 手方 出 现 违 约 时 将 会 导致 基金资产 无 法 获 得约 定 收益或 无 法 收 回 投资本金的风险, 从 而 对基金收益 造 成影响 。 5.再 投资风险 指 当利 率 下 降 对 银 行 存 款 、 固定 收益证券或 债 券 逆 回 购等 利息 收 入 及 到 期 本 金 再 投资收益的 影响 。 当利 率 下 降 时,基金 从 投资的 银 行 存 款 、 固定 收益证券或 债 券 逆 回 购所 得 的 利息 收 入进 行 再 投资时, 将获 得 比 以 前少 的收益 率 , 从 而 对基


招募说明书 5-59 金收益 造 成影响 。 6.管理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过程 中,可 能 因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 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的风险。 从长 期 看 ,本基金的收益 水平 仍 与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平 、管 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相 关 性 较 大 ,本基金可 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 而影响 基金 的 长 期 收益 水平 。 7.本基金 特 有风险 ( 1)有 效 投资风险 本基金 在每 次 打 开 申购 赎回 后 无 法 迅速 建 仓 从 而影响 基金收益的风险。 由 于本基金 在每个封闭期 到 期 日 后 打 开 一 次 赎回 、申购并 执 行 到 期 日 匹 配 的投资 策 略 ,所 以 在 新 的 封闭期 开 始 后 应 迅速 将 基金资产中所持有的 现 金投资于投资 策略 中所 规 定 的 各类 金 融工 具 ,但 当 新 债 发 行 频 率 下 降 、内 部 信 用 标 准 趋紧 、资金 利 率 变化 导致 基金 无 法 在每个封闭期 开 始 后 迅速 建 仓 时,会对基金收益 造 成影响 。 ( 2) 无 法 及 时 赎回 基金份额的风险 在 本基金的 每个封闭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面 临 不 能及 时 赎回 基金份额的风 险。本基金 以 定期 开放 方 式 运 作 , 每个封闭期 内不 开放 当 期赎回 , 而 是 在每个封 闭期 结束 后 的 5个 工 作 日 内 开放 当 期赎回 。 若 投资人没有 按规 定及 时 提 交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 则 将无 法 在每个封闭期 末 及 时 赎回 基金份额。投资人应 提 前 做 好 投资 安 排 , 避免 因 未 及 时 赎回 基金份额 而 带 来 的风险。 ( 3) 信 用债 券 违 约 风险 因本基金 部 分 投资于 信 用债 券, 且 基金 采 取 买 入 并持有 到 期策略 , 如 果 信 用 债 券出 现 违 约 ,对本基金的 影响较 大 。 ( 4)资金 利 率 风险 本基金 在封闭期 内 将进 行一定 的 回 购 操 作 , 在 资金 面 紧 张 期间 ,可 能 会 面 临 较 高 的资金 成 本, 甚 至 会 发 生 由 于 无 法 借 到 资金或 无 法 足 额 借 到 资金 而 被 迫 卖 券 以 降 低 杠杆 的 情 况 , 将带 来 组合 收益 率 的 降 低 。 另外 , 在封闭期 即 将 结束 期间 , 本基金 将 陆 续 变 现 所持有的证券,并 将 资金 进 行 流 动性管理, 如 果 此 时的资金 利 率 水平 相对 较低 ,也 将 降 低组合 的收益 率 。 8.操 作 或 技术 风险


指 相 关当事 人 在 业务 各 环 节操 作过程 中,因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陷 或 者 人为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风险,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门 欺


招募说明书 5-60 诈 、 交易 错 误 、 IT系统 故 障 等风险。


在 本基金的 各 种 交易 行 为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可 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影响 交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致 投资人的 利 益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险可 能 来 自 基金管理 公司 、 注册登 记 机 构 、 销售 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证券 登 记 结算 机 构 等 等。 9.其 他 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不可 抗 力 因素的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响 证券市场的 运 行 ,可 能 导致 基金资产的 损 失 。 十九、基金合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1.基金 合 同 变 更 内容对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基金 合 同 变 更 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1)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2)变 更 基金 类 别 ; (3)变 更 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略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4)变 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程 序 ; (5)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6)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根据 适 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8)对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9)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 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变 更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基金 销售 服 务 费 和其 他 应 由 基金承担的 费 用 ; (2)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金的份额 类 别 设 置 ;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动 必须 对基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招募说明书 5-61 (4)对基金 合 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义务关 系 发 生 重大 变化 ; (5)基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6)按照法律法规 或基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2.关 于 变 更 基金 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并 自 生 效 之 日起 2日 内 在 至 少 一种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二 )基金 合 同的 终止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基金 合 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将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 而在 6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利义务 ; 3.基金 托 管人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务 , 而在 6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利义务 ; 4.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况 。 (三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 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在 中国证监会 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 行 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2.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 合 同 终止 ,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有 关规 定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1)基金 合 同 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 财 产 清算公告 ; (2)基金 合 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统一接 管基金 财 产 ; (3)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4)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和 变 现 ;


招募说明书 5-62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6)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7)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8)参 加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民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 产 清算结 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分 配 。 3.清算 费 用 清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所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优 先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4.基金 财 产 按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 付 清算 费 用 ; (2)交 纳 所 欠税 款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 财 产 未按 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合 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 6.基金 财 产 清算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二十、基金合同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为 : 1.自 本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依照 有 关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独立 运


招募说明书 5-63 用 基金 财 产 ; 2.依照 基金 合 同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 3.发 售 基金份额 ; 4.依照 有 关规 定行 使 因基金 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 5.在 符 合 有 关法律法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等 业务 的 规则 ,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定 和 调 整基金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率 、管理 费率 和 销售 服 务 费率 之 外 的相 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6.根据本基金 合 同 及 有 关规 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基 金 合 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对基金 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 关当事 人的 利 益 ; 7.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理申购和 赎回 申 请 ; 8.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基金的 利 益 依法 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9.自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换注册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并对 注 册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的监 督 和 检 查 ; 10.选 择 、 更换代 销 机 构 ,并 依 据基金 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和有 关法律法规 , 对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的监 督 和 检 查 ; 11.选 择 、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会 计 师 事务 所、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部 机 构 ; 12.在 基金 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13.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4.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其 他权利 。 (二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为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


招募说明书 5-64 3.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 信 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4.配 备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 运 作 基金 财 产 ; 5.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 财 产和管理人的 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6.除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金 财 产 ; 7.依法 接 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8.计 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 息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9.采 取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0.按规 定 受理申购和 赎回 申 请 ,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11.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 告 ; 12.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3.严 格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履 行 信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收益 ; 16.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7.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8.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 为 ;


招募说明书 5-65 19.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 法权 益,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22.按规 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资 料 ; 23.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24.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5.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6.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基金 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 27.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利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利 为 : 1.依 基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 2.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3.自 本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依法 保管基金资产 ; 4.在 基金管理人 更换 时, 提 名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5.根据本基金 合 同 及 有 关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 合 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对基金资产、其 他当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 关当事 人的 利 益 ; 6.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7.按规 定 取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资 料 ; 8.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其 他权利 。 (四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为 : 1.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招募说明书 5-66 2.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对所 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完整 与 独立 ; 4.除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按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对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 告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0.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11.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有 关 的 信息披露事 项; 12.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息 ; 13.按照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14.按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 回 款 项; 16.按照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7.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 产 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8.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 时,应为基金 向 基金管理 人 追 偿 ; 19.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招募说明书 5-67 配 ; 20.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21.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2.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3.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2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为 : 1.分 享基金 财 产收益 ; 2.参 与 分 配 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 产 ; 3.依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在 开放 期 内申 请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5.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 料 ; 7.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权 益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讼 ; 9.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其 他权利 。 本基金 每 份同 类 别 基金份额 具 有同等的 合 法权 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为 : 1.遵 守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2.交 纳 基金认购、申购 款 项 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在 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承担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 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任 ; 4.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 法权 益的 活 动 ; 5.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 6.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


招募说明书 5-68 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 构 、其 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处 获 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七 )本基金 合 同 当事 各方 的 权利义务以 本基金 合 同为 依 据,不因基金 财 产 账 户名 称 而 有所 改 变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有 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 基 金份额 具 有同等的投 票 权 。 (二 )召 开 事由 1.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定 下 列 事由之 一 的,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终止 基金 合 同 ; (2)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3)变 更 基金 类 别 ; (4)变 更 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略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5)变 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程 序 ; (6)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法律法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 (8)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9)单 独 或 合 计 持有基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基金份额 计 算 , 下 同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0)对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11)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2.出 现以下 情 形 之 一 的,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 合 同,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基金 销售 服 务 费 和其 他 应 由 基金承担的


招募说明书 5-69 费 用 ; (2)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金的份额 类 别 设 置 ;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动 必须 对基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对基金 合 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义务关 系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5)基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6)按照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三 )召 集人和 召 集 方 式 1.除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 定 召 集或 者 不 能 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2.基金 托 管人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 书 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 当 自行 召 集。 3.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4.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 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但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招募说明书 5-70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四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容、 通 知 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下简称 “ 召 集人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 召 开日 前 30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 召 开 的时 间 、 地 点 和出 席 方 式 ; (2)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3)会 议 形 式 ; (4)议 事 程 序 ; (5)有 权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6)代 理投 票 的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7)表 决 方 式 ; (8)会 务 常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9)出 席 会 议 者 必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10)召 集人 需 要 通 知 的其 他事 项 。 2.采用通 讯 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下 , 由 召 集人 决定通 讯 方 式 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所 采 取 的 具 体通 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书 面 表 决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收 取 方 式 。 3.如 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 结 果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会 议 方 式


招募说明书 5-71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 现 场 开 会、 通 讯 方 式开 会 及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允 许的其 他 方 式开 会。 (2)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 或 通过 授权委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3)通 讯 方 式开 会 指 按照 本基金 合 同的相 关规 定 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4) 在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允 许的 情 况下 ,经会 议 通 知 载 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 网 络 、 电话 或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或 者采用 网 络 、 电话 或其 他 方 式 授权他 人 代 为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 (5)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 2.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条 件 (1)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现 场会 议 方 可 举 行: 1)对 到 会 者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含 50%, 下 同 ); 2)到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身 份证明 及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 份证 明、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 授权委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 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1)召 集人 按 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 公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公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告 ; 2)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 规 定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3)召 集人 在 监 督 人和 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招募说明书 5-72 4)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和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份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 5)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 提 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授权委托 书等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注册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六 )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1.议 事 内容 及提 案 权 (1)议 事 内容为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事由 所 涉 及 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 合 并持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职权 范 围 的,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定 不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上进 行 解释 和说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可 以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进 行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原 提 案 人同 意 ; 原 提 案 人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人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单 独 或 合 并持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通过 , 就 同 一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月 。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对 原 有


招募说明书 5-73 提 案进 行 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日 及 时 公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日 期 应 当 顺延 并保证 至 少 与 公告日 期 有 30日 的 间 隔 期 。 2.议 事 程 序 (1)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大 会 主 持人 按照规 定程 序 宣布 会 议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确 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 主 持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基金管理人为 召 集人的,其 授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 以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生 一 名代 表 作 为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召 集人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份额 数量 、 委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 项 。 (2)通 讯 方 式开 会 在通 讯 表 决 开 会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公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的监 督 下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成决 议 。 如 监 督 人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事 先 公告 的 议 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七 )决 议 形成 的 条 件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 平 等的表 决 权 。 2.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通过 方 为有 效 , 除 下 列 (2)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别决 议 通过 事 项 以 外 的其 他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过 ; (2)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表 决 权 的 三 分


招募说明书 5-74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过 方 为有 效 ; 涉 及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终止 基金 合 同 必须 以 特别决 议 通过 方 为有 效 。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应 当依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 以 公告 。 4.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除 非在 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法规 和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应 当 计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八 )计 票 1.现 场 开 会 (1)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 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大 会 主 持人可 自行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 票 人。 (2)监 票 人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点 , 由大 会 主 持人 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 (3)如 大 会 主 持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可 以 对投 票数 进 行 重 新清点 ; 如 大 会 主 持人 未 进 行 重 新清点 ,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 大 会 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 权 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清点 , 大 会 主 持人应 当 立 即重 新清点 并 公布 重 新清点结 果 。 重 新清点 仅 限 一 次 。 2.通 讯 方 式开 会


招募说明书 5-75 在通 讯 方 式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的 授权 代 表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监 督 , 则大 会 召 集人可 自行 授权 3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 以 公 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后 的 公告 时 间 、 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通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决 议 , 召 集人应 当 自通过 之 日 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 生 效 。 2.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起 2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如 果 采 用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告 。 (十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三 、基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由 、 程 序 以 及 基金 财 产 清算 方 式 (一 )本基金 合 同的 终止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本基金 合 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将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 而在 6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利义务 ; 3.基金 托 管人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务 , 而在 6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利义务 ; 4.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况 。 (二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 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在 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5-76 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 行 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2.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 合 同 终止 ,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 同的有 关规 定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1)基金 合 同 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 财 产 清算公告 ; (2)基金 合 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统一接 管基金 财 产 ; (3)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4)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和 变 现 ;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6)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7)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8)参 加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民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 产 清算结 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分 配 。 3.清算 费 用 清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所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优 先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4.基金 财 产 按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 付 清算 费 用 ; (2)交 纳 所 欠税 款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 财 产 未按 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告


招募说明书 5-77 基金 财 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合 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 6.基金 财 产 清算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对于因基金 合 同的 订 立 、内容、 履 行 和 解释 或 与 基金 合 同有 关 的 争 议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应 尽 量通过 协 商 、 调 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 不 能通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各方 当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间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 自 的 职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 同受中国 法律 管 辖 。 五 、基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投资 者 取得 基金 合 同的 方 式 本基金 合 同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 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所 查 阅 ,但其 效 力 应 以 基金 合 同 正 本为准。 二十一、托管 协议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托 管 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立 日 期: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5号


招募说明书 5-78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1.1亿 元 存 续 期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金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管理 以 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 业务 。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洪 章 成立 日 期: 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 托 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组 织 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 亿 捌仟玖佰零捌 万 肆仟 元 存 续 期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算 ; 办 理 票 据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 务 ; 经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等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 监 督 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 监 督 。基金 合 同明确 约 定 基金投资风 格 或证券 选 择 标 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资 品种 池 ,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运 用 相 关 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 基金 合 同 关 于证券 选 择 标 准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基金投资于 法律法规 及 监管 机 构允 许投资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现 金 ; 银 行定 期 存 款 、 协议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债 券 回 购、国 债 、金 融 债 、 央 行票 据、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地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司 债 、 次 级 债 、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定 收益


招募说明书 5-79 类 金 融工 具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但 需 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不 从 二级 市场 买 入 股票 或 权 证,也不 参 与 一 级 市场 新 股 申购或 股票 增 发 。本基金不可投资可 转换 债 券,但可 以 投资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上 市 后 分 离 出 来 的 债 券。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 二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1.组合 限 制 ( 1)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金 融工 具 的 到 期 日 应不 晚 于 封闭期 的 最后 一 日 ; ( 2)本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 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 ( 4)本基金的 存 款 银 行 为 具 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人资 格 、证券投资基金 代 销业务 资 格 或 合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托 管人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 5)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6)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 7)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 模 的 10% ;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 9)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个月 内 予 以 全 部卖 出 ;


招募说明书 5-80 ( 10)相 关法律法规以 及 监管 部门 规 定 的其 它 投资 限 制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变 更 或 取 消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的 上 述 投资 限 制 相应 变 更 或 取 消 。 因市场 变化 或 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10个 交易日 内 进 行 调 整。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个封闭期 开 始 后 的 1个月 内 使 基金的投 资 组合 符 合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 ( 三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本 托 管 协 议第十五条第 九 款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和 关 联 交易 进 行 监 督 。根据 法律法规 有 关 基金 禁 止 从 事关 联 交易 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其 他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名 单 及 有 关关 联方 发 行 的证券 名 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责任 确保 关 联 交易名 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关 联 交易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方进 行 法律法 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基金 托 管人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易发 生 时,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易 ,基 金 托 管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 只 能 进 行 事后 结算 ,基金 托 管人不承 担 由 此造 成 的 损 失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 四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 人 参 与 银 行间债 券市场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 在 基金投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规 及行 业 标 准的、经 慎重 选 择 的、本基金 适 用 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结算 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 格 按照 交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间债 券市场 选 择 交易 对 手 。基金 托 管人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是 否 按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算 方 式 进 行 更新 , 新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 结算 。 如 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算 方 式


招募说明书 5-81 的,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并 在 与 交易 对 手 发 生 交易 前 3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 决 。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间债 券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 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基金 托 管人不承 担 由 此造 成 的 任何法律责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易 对 手 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 理人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 未 承担 违 约责任 及 其 他 相 关法律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对 相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担,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易 对 手 追 偿 。基金 托 管人 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后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没 有 按照事 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基金 托 管人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由 此造 成 的 任何 损 失 和 责任 。 ( 五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进 行 监 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应 事 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基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比例 , 制 订 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 程 和风险 控 制制度 , 防 范 流 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 作 风险等 各 种 风险。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度 、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资额 度 和 比例 等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1.本基金投资的受 限 证券 须 为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 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不 包括 由 于 发布 重大 消 息 或其 他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 发 行 未 上 市证券、 回 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 券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 锁 定期 但 锁 定期 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 限 证券 限 于可 由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并可 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 国 银 行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 限 证券应保证 登 记存 管 在 本基金 名 下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和 协 调 ,并确保基金 托 管人 能 够 正 常查 询 。因基金管理人 原 因产生的 受 限 证券 登 记存 管 问题 , 造 成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安 全 保管本基金资产的 责任与 损 失 , 及 因受 限 证券 存 管 直 接影响 本基金 安 全 的 责任 及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 限 证券,不 得 预 付 任何 形 式 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应 制 订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并经其 董 事 会 批 准。风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括 但不 限 于因投资受 限 证券 需 要 解 决 的基金投资 比


招募说明书 5-82 例 限 制失 调 、基金 流 动性 困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应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情 况 的 处 置 。基金管理人应 在 首 次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基金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相 关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 限 证券的 流 动性风险 负 责 ,确保对相 关 风险 采 取 积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合 理的时 间 内有 效 解 决 基金 运 作 的 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金 巨 额 赎回 或市场 发 生 剧烈 变 动等 原 因 而 导致 基金 现 金 周 转 困难 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确保基金的 支 付 结算 ,并承担所有 损 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 限 证 券 导致 的 流 动性风险,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如 因基金管理人 原 因 导致 本 基金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金 托 管人承担 连 带 赔偿 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 基金 托 管 人 由 此 遭 受的 损 失 。 3.本基金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 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 工 作 日 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并保证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的有 关 资 料 真实、准确、 完整。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资 料 。 上 述 书 面 资 料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中国证监会 批 准 发 行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的 批 准文 件 。 ( 2)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有 关 发 行数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期 等 发 行 资 料 。 ( 3)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 行 人 与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签订 的证券 登 记 及 服 务 协议 。 ( 4)基金 拟 认购的 数量 、价 格 、 总 成 本、 账 面 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 在 本基金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后 两 个 交易日 内,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媒 体 披露 所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的 名 称 、 数量 、 总 成 本、 账 面 价值, 以 及 总 成 本和 账 面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 锁 定期 等 信息 。 本基金有 关 投资受 限 证券 比例 如 违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 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告 。 5.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规 定 有 权 对基金管理人 进 行 以下事 项 监 督 : ( 1)本基金投资受 限 证券时的 法律法规 遵 守 情 况 。 ( 2) 在 基金投资受 限 证券管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度 、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情 况 。 ( 3)有 关 比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招募说明书 5-83 ( 4) 信息披露 情 况 。 6.相 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投资受 限 证券有 新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六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等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 七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 述事 项 及 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 作 违 反 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 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书 面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核对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八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 行 核 查 。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度 等。 ( 九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应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 金 托 管人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 查 (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 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4 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息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二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 产、 未 对基金 财 产实 行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本 协议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对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金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 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 相 关 资 料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 托 管 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 ( 三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应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 一 )基金 财 产保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 产应 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 产。 2.基金 托 管人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3.基金 托 管人 按照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 管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完整 与 独立 。 5.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 财 产,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基金 托 管人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不 得 自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基金的 任何 资产(不 包 含 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中国 结算公司结算 数 据完 成 场内 交易交 收、 托 管资产 开户银 行 扣 收 结算 费 和 账户 维 护 费 等 费 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 到账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账日 基金 财 产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5 管理人应 负 责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追 偿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承担 任何责 任 。 7.除 依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 金 财 产。 ( 二 )基金募集 期间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资金应 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的 营业 机 构开 立 的 “ 基金募集 专 户 ”。 该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 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 停 止 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 符 合 《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属 于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 立 的基金 银 行 账户 ,同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有 效 。 3.若 基金募集 期 限届 满 , 未 能 达到 基金 合 同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 三 )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 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 银 行预 留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和 使 用 。 2.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基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3.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的有 关规 定 。 4.在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条 件下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通过 基金 托 管人 专 用 账户 办 理基金资产的 支 付 。 ( 四 )基金证券 账户 和 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 开 立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 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招募说明书 5-86 3.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4.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开 立 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所 托 管的基金完 成 与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金管理人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 结算 备 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 资金等的收 取按照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5.若 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 监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议订 立 日 之后 允 许基金 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 比 照 上 述关 于 账户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 五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 银 行 、 银 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 机 构 的有 关规 定 , 在 银 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 机 构开 立债 券 托 管 账户 ,持有人 账户 和资金 结算账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银 行间 市场 债 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代 表基金 签订 全 国 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 券 回 购 主协议 。 ( 六 )其 他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可 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开 立 。 新账户 按 有 关规 定 使 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七 )基金 财 产投资的有 关 有价 凭 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 产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银 行 存 款 开户 证实书等有价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也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或 票 据 营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持有。有价 凭 证的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办 理。基金 托 管人对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 八 )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的保管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的 签 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大


招募说明书 5-87 合 同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年 度审 计 合 同、基金 信息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资 业务 中产生 的 重大 合 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有 一 份 正 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重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 重大 合 同的保管 期 限 为基 金 合 同 终止 后 15年 。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与 复 核 (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债 后 的金额。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 是按照 相 关法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4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每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各类 别 基金份额的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并 按规 定 公告 。 各类 基金份额的 日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 =( 当 日该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 当 日该 类 基金 总 份额) × 10000 上 述 收益的 精 度 为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4位 。 基金管理人 每个 工 作 日 计 算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 ( 二 ) 复 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 工 作 日 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估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 定 对 外公布 。 ( 三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意 见 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至 少 应 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管, 则按 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 或 编 制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基金管理人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人,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招募说明书 5-88 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用 于基金 托 管 业务以 外 的其 他 用 途 ,并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本 协议 产生或 与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事 人应 通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按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双 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本 协议 受中国 法律 管 辖 。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修 改 与 终止 ( 一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案 后 生 效 。 ( 二 )基金 托 管 协议 终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基金 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 破 产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 破 产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4.发 生 法律法规 或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止 事 项 。 二十二、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供 一系 列 的 服 务 。 以下是 主 要的 服 务 内 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 要和市场的 变化 ,不断完 善 并 增 加 、 修 改这些 服 务 项 目 : (一 )客 户服 务 专 线 1.理 财 咨询


招募说明书 5-89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30— 20:00,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户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2.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净值、 账户 信息 、 公司介 绍 、产 品 介 绍 、 交易 费率 等)。 3.7× 24小 时 留 言 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可 留 言 ,基金管 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电 。 4.直 销 客 户 在 签订 远 程 交易协议 后 可 以 开 通 电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二 )信 访 服 务 1.投资人可 以 通过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等 信 访 方 式 提 出 咨询 、 建议 、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管理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 复 ,并 在 处 理 进 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2.对于 在非 工 作 日 送 达 的 信件 ,基金管理人 将顺延 一个 工 作 日 回 复 。 (三 )网 站 服 务 1.信息 查 询 : 基金净值、 公司 动 态 、 公司 和基金的 公告 、投资人 个 人 账户 信 息 、 销售 网点 、 企 业 年 金 信息 等。 2.基金 网 上 交易 :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可 以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实 现 网 上 开户 和 交易 。 3.网 站 客 户 资 料 修 改 : 投资人可 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的 账户查 询 栏 下 实 现 客 户 资 料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4.网 站 “ 投资 者 教育 ” 栏 目 :分 为 新 手上 路 、 客 户服 务 知 识 库 、 最 新 热 点 问 题 等 小 栏 目 ,并 提 供关 键 字 搜 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 交易指 南 、 公司 产 品 、 活 动动 态 、市场 热 点 等 信息 , 加 强 基金管理人 与 投资人 之 间 的 交 流 与 沟 通 。 5.操 作 指 南 : 无 论 是 直 销 、 代 销 , 还 是 网 上 交易 的投资人 都 能 获 得 详细 的 操 作 流 程 。 6.在 线 服 务 :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 务 (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17: 00)、 客 户 留 言版 、 交易指 南 、 直 销 类 单 据 下载 。 7.短 信与 电子 邮 件 定 制 :通过“ 账户查 询 ” 系统 订 制 免费 短 信 和 电子 邮 件 资 讯 。 8.国 泰 QQ通: 投资人可 以 通过 加 入 国 泰 QQ群 获 得 及 时 在 线 交 流 和 服 务 支 持。


招募说明书 5-90 9.信息披露 : 按照法律规 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持 仓 、资产、投资收 益等 信息 , 供 投资人 定期 了解 基金 运 作 的 最 新情 况 。 10.理 财 资 讯 : 目前 理 财 资 讯 产 品包括 《 市场 周 刊 》、《 季度 策略 报 告 》、《 国 泰 基金 快 讯 》、《最 新 市场 新 闻 》、《 市场 热 点 要 闻 点 评 》 等, 与 投资人 展 示 公司 的 市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 市场 研 判 观 点 。 11.互 动 专 区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 种 理 财 活 动的 在 线 平 台 , 包括 最 新 活 动 介 绍 、 现 场 活 动 报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 等。 (四 )短 信 服 务 投资人可 以 通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 务 电话 、 网 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费 的 手 机短 信 资 讯 。内容 包括 基金净值、 交易 确认、 手 机月 度 对 账 单 、生 日 节 日 祝 福 、相 关 基金资 讯 信息以 及 移 动资 讯 刊 物 等。 (五 )资 料 寄 送 服 务 投资人可 以 通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 务 电话 、 网 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费 的 纸 制 资 讯 。 在 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 地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 将 负 责 向 订 制 客 户 寄 送 以下 资 料 : 1.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 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 包括 季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度 对 账 单 每 季度 提 供 , 在每 季度 结束 后 1个月 内 向 有 交易 的 订 制 持有人 以 书 面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 者在 季 度 期 内 无 交易发 生,基金 注册登 记 人不 邮寄 该 季度 对 账 单 , 年 度 对 账 单 在每 年 度 结束 后 1个月 内对所有 订 制 持有人 以 书 面形 式 寄 送 。 2.其 他 相 关 的 信息 资 料 。 (六 )电子 邮 件 电子 刊 物 发 送 服 务


投资人可 以 通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 务 电话 、 网 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 免费 的 电子 邮 件 资 讯 。基金管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 订 制 邮 件 服 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电子 资 讯 和 电子 月 度 交易 对 账 单 等。 (七 )交易服 务 1.多 样 化 的 委托下 单 方 式 : 投资人可 以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 构 及 其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柜 台 下 单 、 电话 下 单 、 传 真 下 单 、 网 上 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 交易服 务 。


招募说明书 5-91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 提 供 包括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可 以 通过 公 司网 站进 行 的 电子 化 基金 交易 ,并享受相应 交易 费率 优惠 。投资人 欲了解 更 多 网 上 交易详情 ,可 登录 国 泰 基金 网 站 www.gtfund.com查 询 。 2.基金 间 转换服 务 : 投资人可 在 同时 销售 转 出基金、 转 入 基金并 开 通 基金 转 换 业务 的 销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需 遵 守 转 入 基金、 转 出基金有 关 基金申购 赎回 的 业务规则 。 具 体 业务规则 和 办 理时 间 详 见 我 公司发布 在 指 定 信息 披露 媒 体及 公司网 站 公告 。 3.定期定 额投资 计 划 : 投资人可 以 在 本基金 销售 机 构 申 请 , 约 定每期 扣 款 时 间 、 扣 款 金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销售 机 构 于 每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 请 。 具 体 业务规则 和 办 理时 间 详 见 我 公司发布 在 指 定 信息披露 媒 体及 公司网 站 公告 。 (八 )投 诉 处 理受理 1.投资人可 以 通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 务 中 心 电话 或 以 书 信 、 电子 邮 件 、 传 真等 方 式 ,对基金 公司 和 销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2.对于 工 作 日 受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 采 取当 日 回 复 ,对于不 能及 时 回 复 的投 诉 , 基金管理人承 诺 将 充分 与 投资人做 好 沟 通 。 3.对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顺延 的 工 作 日 回 复 。 (九 )联 系 基金管理人 1.网 址 : www.gtfund.com 2.电子 邮箱 : 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客 户服 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 200120


招募说明书 5-92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 合 同 如 有 未尽事 宜 , 由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各方 按 有 关法律法规 和 规 定 协 商 解 决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代 销 机 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所,投资人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费 查 阅 ; 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招募说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 招募说明书 正 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 所 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 致 。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以下 备 查 文 件存 放 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办 公 场所。投资人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费 查 阅 ,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印 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国 泰 6个月短期 理 财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 )《 国 泰 6个月短期 理 财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 (三 )《 国 泰 6个月短期 理 财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 见 书 (五 )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2年 9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