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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100(16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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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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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银 瑞信 睿智 深证 100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工银瑞信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一二 年八月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睿智 深证10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 下简 称 “ 本 基 金” ) 经 中 国 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2012 年8 月17 日 《 关 于核 准 工 银瑞 信睿智深证100 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2 〕1123 号 文) 核准 公开募 集。 工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称“ 本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 保 证招 募 说 明 书 的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 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但 中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集 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 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 益 作 出实 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 基金 份 额 时 应认 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产 品 的风 险 收益 特 征 , 应充 分 考虑 投 资者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并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基 金 的意 愿 、时 机 、 数 量等 投 资行 为 作出 独 立 决 策。 基 金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 则 , 在投 资 者作 出 投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营 状 况与 基 金 净 值变化 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 市 场波 动 等 因 素 产生 波 动 , 投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金 前 ,应 全 面了 解 本 基 金的 产 品特 性 ,理 性 判 断 市场 , 并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括 : 市场风 险 、信 用风 险 、 流 动性风 险 、管 理风 险 、 合 规性风 险 、 操作风 险 、 其他 风险 及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详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风 险揭 示” 章节) 。 本基金属于股票 型基金,其 风 险 与 收益 高 于混 合 基金 、 债 券 基金 与 货币 市 场基 金 。 此 外,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型 基金 , 采 用 完全 复 制策 略 ,跟踪标 的 指数 市 场表 现 ,目 标 为 获 取 市 场 平 均收 益 , 是 股 票基 金 中 处 于中 等 风险 水 平的 基 金 产 品。 本 基金 的 分级 设 定 则 决定了 不同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风险 和收 益特 征 。深证100A 份额 具有 低风 险、 低 预期收 益 的特征 ;深证 100B 份 额 具有高 风险 、高 预期 收益 的特征 。 本 基金 单笔 认/ 申 购金额 不 得低 于50,000 元, 基金 份 额 初始 面值 1 元 , 在市 场 波动因 素影 响下 , 本基 金 净值可 能 低于初 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有 可能 出现 亏损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金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人 所 管 理 的 其它 基 金 的 业绩 并 不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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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份 额分 级 ............................................................ 27 七、基 金的 募集 .............................................................. 29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3 九、深 证100A 份 额与 深证100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4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5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跨 系统 登记 等其 他业务 .......................... 43 十二、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 44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 45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51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2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6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7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 59 十九、 深证100A 和深 证100B 份额 的终 止运 作 ...................................... 65 二十、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66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6 二十二 、基 金的 风险 揭示 ...................................................... 70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4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6 二十五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6 二十六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6 二十七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7 二十八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77 二十九 、备 查文 件 ............................................................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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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 一、绪 言 《工银 瑞信 睿智 深证 100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 明书 ” 或“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 工银 瑞信 睿智 深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睿智 深证 100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 风 险、 费 率等 与投 资 者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解释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 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 或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工银 瑞信 睿智 深证 100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 工 银瑞 信睿 智深证 100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招募说明书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工 银瑞 信睿 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更 新;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工 银瑞 信睿 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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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 发售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 工 银瑞 信睿 智深证 100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 工 银 瑞 信 睿 智 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深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 额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份 额分 级: 指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工银瑞 信睿 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工银瑞 信睿 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 A 份 额与 工 银瑞信 睿智 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B 份额 。其 中 , 工银 瑞信 睿智 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A 份额 与 工银瑞 信睿 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配比 始终 保 持1∶1 的比率 不 变; 睿智深证 100 份 额: 指 工 银 瑞 信 睿 智 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 深证 100A 份额 :


指在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条件 时获 取稳 健收 益的 基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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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 即工银 瑞信 睿智 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A 份额 ; 深证 100B 份额 : 指在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 的条件时 获取进取收益的 基金份额 , 即工银 瑞信 睿智 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B 份额 ; 本金 除非 基金合同文 义另有所指, 对于 深证 100A 份额而言 ,指 1.00 元; 深证 100A 份额 约定 日应 得 收益 指依据 深证 100A 份额 约 定 年基准 收益 率计 算的 每日 收益 ; 深证 100A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 收益率 指本 基金为每份 深证 100A 份额 所设定的 每年应获得的 收益 率, 深证100A 份额 约定 年 基准收 益率 为“1 年 期同 期银行 定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3.5 %” ,1 年期 同期 银行 定期 存款利 率 以当 年 1 月 1 日中 国人 民 银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年 期 存款基 准利 率为 准,但 基 金管理 人并 不承 诺或 保证 深证 100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该等收 益,如在某一会 计年度内 本 基金资 产出 现极 端损 失情 况下, 深证 100A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 指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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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 第十二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睿 智深 证100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睿智 深证 100 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睿智深证 100 份 额 的 行 为; 份额 配 对转 换 :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的 睿 智深 证 100 份 额与深证 100A 份 额、 深证 100B 份 额之间 可进 行份 额配 对转 换 ,包 括 分拆与 合并 两个 方面 ; 分拆: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 每 2 份 睿智深 证100 份额 的场 内 份额申 请转 换成1 份深证100A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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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 与1 份 深证 100B 份 额的 行 为 ; 合并: 指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每 1 份 深证 100A 份额 与 1 份 深证 100B 份 额进 行配 对申 请 转换成 2 份睿智 深 证100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的行 为 ; 基金份 额折 算: 指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本基金 份额的净 值 和份额 进行 调整 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场外: 指不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 交易系 统 而通过自身的 柜台或者 其 他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睿智 深证 100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的 机构 和场所 ; 场内: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利 用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深证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 额上 市交 易 、 睿智 深证 100 份额 的申 购 和赎回 的机构 和场所 ; 场外份 额: 指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下 的基金 份额 ; 场内份 额: 指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的 基金 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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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认 购、申 购的 睿智 深证 100 份额登记 在本系 统 ; 证券 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申 购的 睿智 深证 100 份额和上 市交易 的深 证 100A 份额 与 深证 100B 份额 登记 在本 系 统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投资 者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注册 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 ,基金 投资者办理场外 认购、场 外 申购和 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 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 该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注册 登记 系统 ; 深圳证 券账 户 指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基金 投资者 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交 易、场内 申 购和场 内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深 圳证券账户 ,记 录在该账 户 下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睿智 深 证 100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 工作日 ; T 日: 指投资 者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 :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 款项以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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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 基金资产净 值 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 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并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情况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概况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中国银 监会 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占 公司注 册资本 的 2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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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 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副行 长 ,2010 年 10 月 起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 历 任中 国 工商银 行 河南省 分行 副行 长、 总行 营业部 总经 理、 四川 省分 行行长 , 中 国华 融资 产管 理公司 副总 裁, 中 国工 商银 行行 长助 理兼北 京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副行 长等 职。 目前兼 任工 银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 国城 市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国 农村 金融 学会 副会长 、 中 国银行 业协 会金 融租 赁专 业委员 会主 任和 行业 发展 研究委 员会 主任 。 Neil Harvey 先生,董 事, 瑞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长 驻香港 工作 ,负 责资 产管 理部 的环球 新兴 市场 及亚 太区 市场业 务 , 是 资产 管理 部的 全球管 理委 员会 成员 并兼 任瑞士 信 贷 亚 太 地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2010 年 重 返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 在 此 之 前 任 职 于 复 兴 集 团 (Renaissance Group ) , 最 后担任 复兴 集团 的副 首席 执行官 及全 球主 席。 在 2006 年加 盟 复 兴 集 团 之 前 ,Harvey 先 生 合 作 创 立 了 以 亚 太 地 区 市 场 为 主 的 多 策 略 对 冲 基 金 —— Bennelong 资产 管理 公司 。Harvey 先生 1993 年初 次 加入瑞 士信 贷香 港公 司。 他在任 的 十年间 , 分 别在 投资 银行 业务方 面担 任了 多种 不同 的职务 、 涉 足多 个区 域。 他离任 前是 香港投 资银 行部 和客 户拓 展业务 的负 责人 。 此 外, 他创立 并管 理瑞 士信 贷在 亚洲 ( 除日 本) 的固 定收 益业 务, 并担 任了多 个领 导职 务 , 包 括 新兴市 场固 定收 益分 配全 球 负责 人, 管理中 东、 非洲 、土 耳其 和拉丁 美洲 的业 务。 郭特华 女士 , 董 事, 博士 , 现 任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 任中 国工 商 银行总 行商 业信 贷部 、 资 金计划 部副 处长 , 中 国工 商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处 长、 副 总经 理。 库三七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历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方庄支 行副 行长 , 中 国工 商银行 总行 办公 室秘 书, 中国工 商 银 行信贷 管理 部、 信用 审批 部信贷 风险 审查 处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亚 洲) 有限 公司总 经 理 助理, 中国 工商 银行 香港 分行总 经理 。


朱文信先生,董事, 高级 经济师,中国工商银 行专 职 派出董事(省行行 长级 )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安徽 省分 行计划 处处 长, 安徽 省滁 州分行 行长 、 党 组书 记, 安徽省 分行 副行长 、 党组 成员 、 党委 副书记 , 安徽 省分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安 徽省 分行 行长室 资深 专家。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 专职派 出董 事, 于 2004 年 11 月获 得国 际内 审协 会注册 内部 审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 书。 历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清 算中心 外汇 清算 处负 责人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监 督局 外汇 业务 稽核 处副处 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内部 审计局 境外 机构 审计 处处 长, 工 行悉 尼分 行内 部审 计师、 风险 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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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 刘国恩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生 导师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 光 华卫生 经济 与管 理研 究院 执行院 长 , 北京 大学 中国 卫生经 济研 究中 心主 任。 目前担 任 国 务院医 改专 家咨 询委 委员 , 中 国药 物经济 学专 业委 员会主 任委 员。 曾执 教美 国南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1995-1999 ) 、 美 国 北 卡 大 学 (2000- 终 身 教 职 ) 。 历 任 中 国 留 美 经 济 学 会 2004-2005 届 主席 、国 际医 药经济 学会 亚太 联合 会主 席。主 要研 究方 向为 发展 与卫生 经 济学, 医疗 保险 与医 改 政 策分析 。


孙祁祥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现任 北京 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 教授 , 博士生 导师, 享受 国务 院政 府特 殊 津贴专 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 国保险 与社 会保 障研 究中 心主任 , 中国金 融学 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常务 理事, 中国 保 险学会 副会 长, 教育 部高 等学校 经济 学类学 科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美国 国际 保险 学会董 事会 成员 、 学 术主 持人, 美国 C.V. Starr 冠 名教 授。 曾任 亚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 主席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 局、 美国印 第 安纳大 学 、 美 国哈 佛大 学 、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 者 。 在 《经 济研 究 》 等 学术 刊物 上发表 论文 100 多 篇, 主持 过 20 多 项 由国家 部 委 和国 际著 名机 构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 士, 独 立 董事, 香港 大学 艺术 系博 士, 历 任银 行家 信托公 司 (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 并)董 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 海姆基金会副主席 及项目 总监、香 港政府 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员 、 香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馆 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 2003 年至今担任香港亚洲 艺术 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 主席 ,2009 年至 今担任美国亚 洲艺术文 献库总 裁。 2、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博士。1997.5-1998.8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 党 组书记 。 1998.8 -2000.11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长 、 党委 书记 。 2000.11 -2005.10 中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2005.10-2008.5 年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行 长、党 委委 员。 史 泽 友先 生: 监事 , 高级经 济 师。1994.10-2004.11 历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营 业部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2004.11-2011.07 历 任中 国工 商 银行内 部 审计 局 昆明 分局 局 长、 成 都分 局局长 、内 部审 计局 副局 长。2011.07 至今 ,任 中国 工商银 行专 职派 出董 事( 省行行 长 级) 。


Sarah Pearson 女 士: 监事 , 法学 学士 。 拥有 英格 兰 及威 尔 士、 香港 和澳 大利 亚的执 业事务 律师 资格 。 Pearson 女士 于 1994 年 加盟 伦敦 瑞 士信贷, 曾 先后 派驻 香港 、 新加坡 、 东京和 悉尼 。 Pearson 女士 曾任亚 太区 区域 总法 津及 合規顾 问 。 由 2006 年 起担 任瑞士 信 貸澳大 利亚 區首 席运 营官 , 及 後担 任瑞士 信貸 亚太 区及新 兴市 场的 首席 运营 官。 加入 瑞 士信贷 之前, Pearson 女 士 曾在高 伟绅 律师 事务 所的 伦敦银 行部 门担 任事 务律 师。 Pearson 女士现 任瑞 士信 贷资 产管 理驻香 港资 深顾 问。 张舒冰 女士 : 监 事 , 硕 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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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 任主任 科员 。2005 年 7 月 加入工 银瑞 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 合管理 部 翻译兼 综合 ,2007 年以 来 任职于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 战略发 展部 副总 监。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务 所高 级审 计员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务 主 管;2009 年 6 月加 入工 银 瑞信法 律合 规部 ,现 任监 察稽核 高级 经理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女 士: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朱碧艳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国 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1997 -199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 ,2000-2005 年中国华融资 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 部、 证券业务 部高级 副经 理。 夏洪彬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1999 年至 2003 年任 职于 瑞士 信贷 资 产管 理公司 , 历 任高级 风险 分 析师、 副总 裁;2003 年至 2005 年, 任 职于 瑞士 信贷 第一波 士 顿, 曾担 任 CSFB/Tremont 对冲基 金指 数的 数量 分析 员、 基金 经理 、 副总 裁 。2006 年加 入瑞士 信贷 集团 资产 管理 部,历 任副 总裁 、董 事。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何江先 生, 7 年 证券 从业 经 验; 先后在 北京 方速 信融 科 技有限 公司 担任 高级 分析 师, 金诚信用评估有限公 司担 任分析师;2005 年加入工 银瑞信, 现任指数投 资部 副总监。 曾任风 险管 理部 投资 风险 管理业 务主 管, 2011 年 5 月 25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沪 深 300 基金 、 工银上 证央 企 ETF 基金、 工银瑞 信深 证红 利 ETF 基金、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 ETF 联接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2 年 1 月 31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中 证 500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5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 报、金 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长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管 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 副总 监 ; 2009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权益 投资 总监 ;2010 年 4 月 12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核心价 值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消 费服务 行业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江明波 先生,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 益负责 人;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零 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金 经 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 现 任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2008 年4 月 14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 添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2 月10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四季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陈 超先 生, 首席 经济 学 家,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研究 生部 ,获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2000 年8 月至2005 年2 月, 任 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 担任主 任科 员。2005 年2 月至 2007 年 9 月, 任职 于中 央汇 金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担任 副主任 。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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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1 月, 任 职于 中国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 担任高 级经 理 。2009 年 10 月, 加 入工 银 瑞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首席 经济学 家。 曹冠业 先生 ,11 年证 券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 后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 股票基 金经 理, 香港 恒生 投资管 理公 司担 任香 港中 国股票 和 QFII 基 金投 资经 理;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权 益投资 部总 监;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 ,担 任工银 核心 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 , 担任工 银全 球基金 基金 经理 ;2009 年5 月 1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成长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10 月 24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主 题 策略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郝康先 生,17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首 源投 资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联 和运 通投资 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董 事 , 北 京博 动科 技有 限责任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和财务 总 监;2007 年 加入工银瑞信 , 曾任国际业务总监 ,现 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 际)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2 月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全 球基金 基金 经理 。 杜海涛 先生 ,15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 基金 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 银瑞信, 现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担 任工 银货 币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 型基金 基金 经理;2007 年 5 月 11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增强 收益 债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8 月 10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添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2012 年6 月 2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纯 债定 期开 放基 金基金 经理 。 杨军先 生,15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经 理;2010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 红利基 金基 金经 理。 宋炳珅 先生 ,8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研究 部 总监 。2012 年2 月14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瑞 信添 颐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 收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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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2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的投资目 标、 策略 及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法》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法》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 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4、为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本基 金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发行 的股 票或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由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5、本基金管理人将加 强人 员管理,强化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 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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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3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行 为: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 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证 券交 易场所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扰 乱 市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理人、被代 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 操作 风 险, 确 保 基金 财务和 公司 财务 以及 其他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从而 最大 程度地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本公 司建 立了科 学合 理、 控制 严密 、 运 行高效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部 控 制制度 是公 司为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机 制 、 管理 方法 、 操作 程序与 控 制措施 的总 称。 它由 章程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度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 部分 组 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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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4 制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内 控目 标、 内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和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公司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险 管理 制度 、 投 资管 理制度 、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 信息 披 露制度 、 档案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 财 务 管理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人 力资 源 管理制 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进 行了 具体规 定。





(1) 风 险管 理制 度 风险管 理制 度由 风险 管理 的目标 和原 则、 风险 管理 的机构 设置 、风 险类 型的 界定 、 风险管 理的 措施 、 风 险管 理的制 度、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监督 与评 价等 部分 组成 。 风险 管理 的具体 制度 主要 包 括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 交易 风险 管理制 度 、 财务 风险 管理 制度以 及 岗 位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 岗 位职 责 、 反 馈制 度 、 保密制 度 、 员 工行 为准 则 等程序 性风 险管理 制度 。





(2)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投 资管 理制 度包 括基 金投资 管理 的原 则、 投资 研究、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 投资的 风险控 制与 绩效 评估 、 投 资授权 制度 、 股 票池 管理 、 投资指 令审 核、 投资 指令 实时监 控、 投资限 制管 理、 投资 禁止 行为等 方面 内容, 适 用于 基 金投资 的全 过程 。





(3) 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组 织、 指 导监察 稽核 工作 , 督 察长 由总经 理提 名, 经董 事会 聘任, 对董事 会负 责, 报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督 察长 有权 参加 或 者列席 公司 董事 会以 及公 司业务 、 投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 关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 关文件 、 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 报 告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执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 人员 , 明 确规定 了监 察稽 核部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职 责和工 作流 程。 监察 稽核 制度包 括 监 察稽核 体系 、 监 察稽 核工 作内容 、 监 察稽 核方 法和 程序等 。 通 过这 些制 度的 建立 , 监 督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和 人 员遵 守法律 、 法规和 规章 的有 关情况 ; 评估公 司各 业务 部门和 人 员 执行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各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 规章 的情况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构、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 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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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5 (5)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 提高 经济效 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3、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检 验, 提出 对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改 和完 善方 案,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行 风 险 管理和 合规 性控 制, 对公 司内部 稽核 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审 查和 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告 ; 董 事会下 设资 格审 查与 薪酬 委员会 , 负 责对 股东 推荐 的 董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 员资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 查, 拟定董 事、 监事 、 高 级管 理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 策, 报股东 会 或 董事会 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 彻 公司董 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发 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行 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经 营 管 理活动 中的 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员 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金 投 资 和风险 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是基 金的 最高 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合理 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风 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 董 事 会 下 属 的 公 司 治 理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b) 执 行委 员会 下属 的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 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危 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危 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中 的 重 大问题 和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估 ; c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 资产分 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内 部 控制 的第 一道 防 线。 在公 司内 部建 立科 学 、 严 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 授权制 度 、 资 产分 离制 度 等, 在相 关 部门和 相关 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沟 通制 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对 前 一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为 内部 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 发挥督 察长 和法 律合 规部 对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业 务全 面监 察稽 核作用 ,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第 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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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6 呈报渠 道 。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时 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理 。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授 权 制 度,建 立了 清晰 的业 务报 告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 部门在 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业 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 监 察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合 理性 、 完备 性 和有效 性, 监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 及 时提 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 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26,714,732,98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关 悦 中国民 生银 行 于 1996 年1 月12 日在 北京 正式 成立 , 是我国 首家 主要 由非 公有 制企 业入股 的全 国性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同时 又是 严格 按 照 《 公司 法 》 和 《 商业 银 行法 》 建 立 的规范 的股 份制 金融 企业 。 多种经 济成 份在 中国 金融 业的涉 足和 实现 规范 的现 代企业 制 度, 使 中国 民生 银行 有别 于国有 银行 和其 他商 业银 行, 而 为国 内外 经济 界、 金融界 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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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7 注。 中国 民生 银行 成立 十五 年来 , 业务 不断 拓展 , 规模不 断扩 大 , 效 益逐 年 递增 , 并 保 持了良 好的 资产 质量 。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 国 民生银 行 A 股 股票 (600016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上 市。 2003 年3 月 18 日 , 中国民 生银 行 40 亿 可转 换 公司债 券在 上交 所正 式挂 牌交易 。 2004 年 11 月 8 日, 中国 民生银 行通 过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功发 行 了 58 亿 元人 民币次 级 债券 , 成 为中国 第一 家在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 私募发 行次 级债 券的 商业 银行 。2005 年10 月26 日, 民生 银行 成功完 成股 权分 置改 革, 成为国 内首 家完 成股 权分 置改革 的 商 业银行 ,为 中国 资本 市场 股权分 置改 革提 供了 成功 范例。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 按 照 “ 团结 奋进 , 开拓 创新 , 培 育人 才 ; 严 格管 理, 规 范行为 , 敬业 守法 ; 讲究 质量 , 提 高效 益 , 健 康发 展 ”的 经营 发展 方针 , 在 改革发 展与 管理等 方面 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 后推 出了 “大 集中 ” 科技平 台、 “两率 ” 考核 机 制、 “ 三 卡”工 程、 独立 评审 制度 、 八大 基础 管理 系统、 集 中处理 商业 模式 及事 业部 改革等 制度 创新 , 实现 了低 风险 、 快 增长 、 高效 益的 战略 目标 , 树 立了充 满生 机与 活力 的崭新 的 商 业银行 形象 。


中国民 生银 行 在 “20 06 民 营上市 公司 100 强” 中位 列第一 名, 并在 市值 、社 会贡 献两项 分榜 单中 名列 第一 。 在《福布斯》中文版评选 的 “2006 中国顶尖企业十 强榜 ”上,民生银行位列 第七 名。 2007 年 10 月 ,中 国民 生 银行通 过 了 SAI 国 际组 织 颁布 的 SA8000 体 系认 证( 即企 业社会 责任 管理 体系 ) , 成 为中国 金融 界第 一家 通过 该项认 证的 商业 银行 。 2007 年 11 月, 民生 银行 获得 2007 第 一财 经金 融品 牌价值 榜十 佳中 资银 行称 号, 同时荣 获《21 世纪 经济 报 道》等 机构 评选 的 “ 最佳 贸易融 资银 行奖 ”。 2007 年12 月 , 民 生银 行 荣获 《福 布斯 》 颁发 的第 三届 “ 亚太 地区 最大 规模 上市企 业50 强” 奖项 。 2008 年7 月, 民生 银行 荣 获 “20 08 年中 国最 具生 命 力百强 企业 ”第 三名


在《2008 中 国商 业银 行竞 争力评 价报 告》 中民 生银 行核心 竞争 力排 名第 6 位 ,在 公司治 理和 流程 银行 两个 单项评 价中 位列 第一 。 2009 年6 月, 民 生银 行在 “200 9 年 中国 本土 银行 网 站竞争 力评 测活 动 ” 中获2009 年中国 本土 银行 网站 “最 佳服务 质量 奖 ” 。 2009 年 9 月, 在 大连 召开 的第二 届中 国中 小企 业融 资论坛 上, 中国 民生 银 行 被评 为“2009 中国 中小 企业 金 融服务 十佳 机构 ” 。 在“ 第 十届中 国优 秀财 经证 券网 站评选 ” 中,民 生银 行荣 膺“ 最佳 安全性 能奖 ”和 “2009 年 度最佳 银行 网站 ”两 项大 奖。 2009 年11 月 21 日 , 在 第 四届 “21 世纪 亚洲 金融 年 会” 上, 民生 银行 被评 为 “2009 年·亚 洲最 佳风 险管 理银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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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8 2009 年12 月 1 日, 中国 民 生银行 获得 了 “2008 年度 中国上 市公 司百 强榜 第 13 名” 。 2009 年 12 月 9 日, 在由 《 理财周 报》 主办 的“2009 年第二 届最 受尊 敬银 行评 选暨 2009 年第 三届 中国 最佳 银 行理财 产品 评选 ”中 ,民 生银行 获得 了“2009 年 中 国最受 尊 敬银行 ” 、 “ 最佳 服务 私人 银行” 、 “2009 年最 佳零 售 银行” 多个 奖项 。 2010 年2 月 3 日, 在“ 卓越 2009 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 榜 ” 评 选活 动中, 中国 民 生银 行一流 的电 子银 行产 品和 服务获 得了 专业 评测 公司 、 网 友和 专家的 一致 好评 , 荣获卓 越 2009 年度 金融 理财 排行 榜 “十佳 电子 银行 ”奖。 2010 年 5 月 20 日,在 2010 年 英国 《金 融时 报》 中 国银行 业成 就奖 颁奖 典礼 上, 中国民 生银 行从 众多 竞争 者中脱 颖而 出, 荣获 “最 佳贸易 金融 银行 奖 ” 。 2010 年10 月, 在 经 济观 察 报主办 的 “ 200 9 年 度中 国 最佳银 行评 选 ” 中, 民生 银行 获得评 委会 奖—— “ 中国 银行业 十年 改革 创新 奖 ” 。 这一奖 项是 评委 会 为 表彰 在公司 治 理、 激励 机制 、 风险 管理 、 产 品创 新 、 管 理架 构 、 商业模 式六 个方 面创 新表 现卓著 的银 行而特 别设 立的 。 2010 年 12 月 1 日 ,在 《 亚洲货 币》 杂志(Asiamoney) 公布 的年 度最 佳公 司 治 理票 选结果 中, 民生 银行 在中 国 区组别 中获 得最 高票 数, 成 为年度 中国 区最 佳公 司治 理企业 。 2011 年6 月 22 日, 在 由 《 理财周 报》 主办 的 “2 011 中国上 市公 司最 佳董 事会 价值 管理论 坛 ” 上, 民生 银 行 荣获 “ 201 1 中 国主 板上 市 公司最 佳董 事 会10 强 ” 。 2011 年7 月 9 日, 在 《华 夏时报 》 、 北 京大 学中 国企 业法律 风险 管理 研究 中心 主 办 的“20 11 中国 上市 公司 风 险管理 高峰 论坛 ”上, 民 生银行 荣获 “20 11 金盾 奖 -中国 上 市公司 最佳 信息 披露 奖 ” 。 2011 年9 月 20 日, 民生 银行 凭 借在 投资 者关 系管 理方面 的诸 多创 新做 法和 成绩 , 在第十 三届 投资 者关 系全 球排名 (IR Global Rankings, IRGR ) 颁奖 典礼 上, 以中国 区 第二名 获得 中国 投资 者关 系大奖 (香 港上 市公 司) 优秀奖 。 2011 年12 月 , 在 由中 国金 融认证 中心 (CFCA ) 联 合 近40 家 成员 行共 同举 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 上, 民 生银行 荣获“2 011 年中 国 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 全奖 ”。这是 继2009 年、2010 年 荣获 “ 中国网 上银 行最 佳网 银安 全奖 ” 后 , 民 生银 行第 三 次获此 殊 荣,是 第三 方权 威安 全认 证机构 对民 生银 行网 上银 行安全 性的 高度 肯定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刘湣棠 : 男 , 高 级经 济师 。 资 产托 管部 经理 。 曾任 职于中 国人 民银 行深 圳分 行, 工 商银行 深圳 分行 , 中 国民 生银行 深圳 、 广 州分 行及 香港代 表处 ; 历 任人 民银 行深圳 分行 信贷员 、信 贷科 副科 长, 工商银 行深 圳分 行营 业部 信贷科 长、 秘书 科长 和办 事处主 任 , 中国民 生银 行深 圳分 行信 贷部总 经理 , 振 业支 行行 长和分 行营 业部 总经 理, 广州分 行 副 行长 、 行长 、 香 港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在银 行系 统工 作三十 年, 具有 丰富 的 商 业银行 从 业 经历和 管理 工作 经验 ,同 时具备 广阔 的海 外视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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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9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于 2004 年 7 月 9 日 获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颁 布后 首家获 批从 事基 金托管 业务 的银 行。 为了 更好地 发 挥 后发优 势 , 大力 发展 托管 业务 ,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伊始 就 本 着充分 保护 基金 持有 人的 利益、 为客 户提 供高 品质 托 管服务 的原 则, 高起 点地 建 立系统 、 完善制 度、 组织 人员 。 资 产托管 部目 前共 有员 工 52 人, 平均年 龄 33 岁,100% 员工拥 有 大学本 科以 上学 历 ,80% 以 上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 文凭 。 基 金业 务人 员100% 都 具 有基金 从 业资格 。截 止到 2012 年 6 月 30 日, 本行 共托 管基 金 16 只, 分别 为天 治品 质 优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 通易 支付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精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金、 天治 天得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 东 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基 金、 长信 增利 动态 策略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 商领 先企 业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 深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 商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光 大保 德信信 用添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建信 深证 基本 面 6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建 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国投 瑞银 瑞源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浙商 聚潮新 思维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建 信转 债增 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托管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423.25 亿元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保障 国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 证自 觉合 规 依法经 营,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化 、 管 理科 学化 、 监 控制度 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 障业务 正 常 运行,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业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稽 核部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 稽 核监 督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 总行稽 核部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独 立、 专 职的 内部监 督稽 核处 , 负 责拟 定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总体思 路与 计划 , 组 织、 指 导、 协 调、 监督各 业务 处室 风险 控制 工作的 实施 。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险 控 制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全面性原则:风 险控制 必须覆盖 资产 托管部的 所 有 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任 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和 业务 岗位 , 每 位 员 工对自 己 岗 位职责 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 (2)独立性原则:资产 托管 部设立独立的 稽核监督 处 ,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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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0 (3)相互制约原则: 各 处室 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 上 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 制,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 指 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 客观 性和操 作性 。 (5)防火墙原则:托 管部自 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 分 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 门与 行政、 研发 和营 销等 部门 严格分 离。 4、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 度和 措 施 (1)制度建设: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 务 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 严格 的人员 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制 度。 (2)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 : 稽核 监督处 指导业务 处室进 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 实施 风险控 制措 施。 (4)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人 员管 理: 进行 定期 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并签订 承诺 书。 (6)应急 预案 : 制定 完备 的 《应急 预案 》 , 并组 织员 工 定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心,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5、资产 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 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动 、 信 息沟 通、 监控 等 五个方 面构 建 了 托管 业务 风险控 制体 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 业务发 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 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直 将 建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点 。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和 托 管 业务的 快速 发展 , 新 问题 新情况 不断 出现 ,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始 终 将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 展同等 重要 的位 置 , 视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发 展 的生命 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 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 同参 与, 只有这 样,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控 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处室 和 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工 对 自 己岗位 职责 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 相互牵 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 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 双人 制, 横向多 处室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处室 、不 同岗位 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 风险管 理的核心。 中国民生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 管部 十分 重视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已经 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 包括 业务 管理办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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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1 内部控 制制度 、 员工 行为 规范、 岗位 职责 及涵 括所 有后台 运作 环节 的操 作手 册。 以 上制 度随着 外部 环境 和业 务的 发展还 会不 断增 加和 完善 。 (5)制度的执行和监 督是风 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 行 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度 落实 检查是 风险 控制 管理 的有 力保证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资 产 托 管部 内部 设置专 职 稽核监 督处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章 , 每 两 个 月对 业务 的运行 进行 一次 稽核 检查 。 总行 稽核 部也不 定期 对资产 托 管部 进行稽 核检 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 段运用 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 管 理中,技术控制风险 比制 度控 制风险 更加 可靠 , 可将 人 为不确 定因 素降 至最 低。 托管业 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方 面 而 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 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 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 功 能。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法 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基 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的投 资对 象、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 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金 的 划 付、基 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违反《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66583110 联系人 :柳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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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2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场 内 代 销机 构 场内代 销机 构 为 具有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内 会员 单位 。 (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3、场 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 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电 话:010-58351666 联系人 :董 云巍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3)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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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3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人 :李 洋 电话: (010 )66568047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10 )65182261 联系人 :魏明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 :陈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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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4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0)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1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3)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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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5 公司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公司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联系电 话:0571-87112510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571-96598 (14)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15)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系电 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光明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16)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 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联系电 话


0371 —65585670 联系传 真


0371 —65585665 公司网 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17)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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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6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27 网址: www.txse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等 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 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 大街17号 注册登 记业 务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三) 律师事 务所 及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及经 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吴海 霞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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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7 传


真 :(021 )23238800 六、基金份额分 级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级及 其基本 运作 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结 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 睿智深证100 份额 ”、 “深证100A 份额 ”与 “ 深证100B 份额” 。其 中, 深证 100A 份额、 深证 100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配比 始终 保 持 1∶1 的比例 不变。 (二) 基金的 基本 运 作概 要 1、本 基金 通过 场外 、场 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基金 发售结 束后 ,场 外认 购的 全部 份额将 确认 为睿智 深证100 份额; 场内 认购 的全 部份 额将按1∶1 的比 例确 认为 深证100A 份额与 深证100B 份额 (具 体认购 方法 参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睿 智 深证 100 份额 可 办理 场外 与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 但不 上市 交易; 深证 100A 份 额、 深证 100B 份 额只 上市 交易 , 不可单 独 申 购和 赎回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办 理 场 内睿 智深 证100 份额 与深证100A 份额 、深证100B 份额 之间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业务。


4、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对 基金 份额 进行折 算。 折算 后基 金运 作方式 及深证100A 份 额与 深证100B 份 额配 比不 变。 5、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深证 100A 份额与 深证 100B 份 额可 申请 终 止 运作 。 深证 100A 份 额与 深证 100B 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 深证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 将 全部转 换为 睿智 深证 100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 本 基金 转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投资 者 可通过 场内 、场 外进 行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三) 深证100A 份 额、深证 100B 份额概 要 1、存 续期 限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存 续。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深 证100A 份 额与 深 证100B 份额 可申 请终 止运 作。 深证100A 份 额与 深证100B 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 深 证100A份额 与深证100B 份额 将全 部转 换为睿 智深 证100 份 额的 场 内份额 。 2、基 金份 额配 比


深证100A 份 额与 深证100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配比 始终 保持1 ∶1的 比例 不变 。


3、深证100A 份 额与 深证100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计算


本基金 份额 所分 离的 两类 基金份 额的 风险 和收 益特 征不同 , 因此 具有 不同 的参考 净 值计算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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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8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将在 每个 工作 日对 深证100A 和深证 100B 分 别进 行份 额参考 净值 计算 , 本基 金净 资产优 先确 保深证 100A 份 额的本 金及 深证 100A 份 额 累计约 定日应 得收 益, 则深证 100A 份 额为 低风 险且 预期 收 益相对 稳定 的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在 优先确 保深证100A 份额 的 本金及 累计 约定 日应 得收 益后的 剩余 净资 产计 为深证100B 份 额的净 资产 ,则 深证 100B 份额为 高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较 高的 基金 份额 。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深证100A 份额 和深证 100B 份 额的参考 净 值计 算规 则如 下:


1)深证 100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为 “1 年期同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 +3.5%” ,1 年 期同 期银 行 定期存 款利 率以 当 年 1 月 1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 金融机 构 人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为准 。


2)本 基金 每个 工作 日对 深证 100A 份 额和 深证 100B 份额进 行参考 净 值计 算。 在进 行各自 的参考 净 值计 算时 , 基金净 资产 优先 确保 深证100A 份额 的本 金及 深证 100A 份额 累计约 定日 应得 收益 , 之 后的剩 余净 资产 计为 深证 100B 的净 资产 。 深证 100A 份额累 计 约定日 应得 收益 按依 据深证100 A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计 算的 每日 收益 率和 截至计 算 日深证 100A 份 额应 计收 益 的天数 确定 ;


3)每2 份 睿智 深证100 份 额所代 表 的 1 份深证 100A 份额 和 1 份深证 100B 份额分 别计入 深证 100A 份 额和 深证 100B 份额 总额 进行 净值计 算, 并将 分别 按分 离后的 深证 100A 份额 和深证 100B 份 额的份 额数 享有 获得 份额 折算的 权利 , 每2 份睿 智 深证100 份 额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等 于1 份深证 100A 份额 和 1 份 深证100B 额的 资产 净值 之 和;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深证 100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如 在某一 会计 年度 内本 基金 资产出 现极 端损 失情 况下 ,深证 100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能会 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 应得收 益甚 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四)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分 别计算 并公 告 T 日 睿智 深证 100 份额 的 份额 净值 、 深证 100A 份额 和深证 100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1、睿智 深证 100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 睿智 深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T 日闭 市 后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总数


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为深证 100A 份额 、 深证100B 份额 和睿 智深证 100 份额 的份额 数之 和。


2、深证 100A 份 额和 深证100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 算


(1 ) t N A NAV R ?? 5 . 0 5 . 0 100 A B NAV NAV NAV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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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9 设T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T=1,2,3 ??N ; N 为当 年实 际天 数; t=min{ 自年 初 至 T 日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T 日, 自最近 一次 会计 年度 内份 额折 算 日至T 日} ; NAV100 为 T日每 份睿 智深证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NAVA 为T 日深证 100A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NAVB 为 T 日 深证 100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R为 深证 100A 份 额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


3、深证100A 份 额与 深证100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公告


深证100A 份 额和 深证100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下 一日 内与睿 智深证100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一同 公告 。如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业务 规则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募集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2 年8 月17 日证 监许 可〔2012 〕1123 号文 核准 公开 募 集。 (一) 基 金类 别、运 作方 式 及存续 期间 基金类 别: 股票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存续期 间: 不定期 (二) 募集份 额目标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目标 下限 为2 亿份。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金 发售 情况 对本 基金 的发 售进行 规模 控制 并及 时 公 告。 (三) 募集方 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场 外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场内发 售是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内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发售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具 体名 单见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相 关业务 公告 ) 。 尚 未取 得 基金代 销资 格, 但属于 深交 所会 员的 其他机 构, 可在 深证100A 份额 、 深证100B 份额 上市 后, 代理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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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0 资人通 过深 交所 交易 系统 参与深证100A 份 额、 深证100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场外发 售是 指通 过基 金销 售网 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的 直销中 心及 场外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场外 公开 发 售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通过场 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 深圳 证券账 户下 ; 通过 场外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登记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下。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认 购 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则, 由此 产生 的 投资人 任何 损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四)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


本基金 自2012年9月3 日到2012年9 月21 日向 个人 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公 开发 售。 具 体 募集 方 案以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为 准, 请投 资者就 发 售和 认 购事 宜仔 细阅读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五)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禁 止购 买者 除外)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六)


募集 场所 1、场 外募 集场 所 场外募 集通过 本 基金 的直 销 渠道 与代 销渠 道进 行 , 其 中直销 渠道 为工 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的 直 销中 心 和 电子自 助 交 易系 统 , 代销 渠道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海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申银 万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信达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信 证券 ( 浙江 ) 有 限责 任公 司 、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原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天相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等机 构 的 销售 网点 及或 网站。 2、场 内募 集场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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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1 场内募 集在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的 深圳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进行 , 具体 名单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上述销 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销售的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请参 见本 基金 之基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七)


基金 面值 、认购 费用、 认购价 格及 计算公 式 1、基 金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 2、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按初 始面 值发 售, 认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币1.00 元。 挂牌 价格 为初 始发售 面值 。 3、认 购费 率 本 基金 的认购 费率 按认购金 额进 行分档 。投 资人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认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如下 : 费用种 类 认购金 额 (M , 含 认购 费)


费率 场外认 购费 M<100 万 1.0% 100 万 ≤M< 300 万 0.6% 300 万 ≤M< 500 万 0.3% 500 万 ≤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场内认 购费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应 参 照 场 外 认 购 费 率 设 定 投 资 人的场 内认 购费 率。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 记等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募集期 间发 生的 信息 披露 费、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等 各项费 用 ,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4 、 场内 认购 金额 和利 息折 算份额 的计 算 基金场 内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的方 式。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 购份额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 牌价格 认购金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利 息折 算 份额的 计算 截位 保留 到整 数位, 剩余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例一 : 某 投资 人选 择通 过 场内认 购本 基 金 100,000 份基金 份额 , 认购 费率 为 1.0%, 假定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 为50.50 元, 则可 认购 基金 份 额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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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2 认购金 额=1.00 ×100,000 ×(1+1.0% )=101,000 元


认购费 用=1.00 ×100,000 ×1.0%=1,000 元


净认购 金额=1.00 ×100,000=10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50.50/1.00=50 份


即: 投 资人 认购100,000 份基金 份额 , 需 缴纳 认购 金额 101,000 元 , 若 募集 期产生 的利息 为50.50 元, 利息 折算的 份额 截位 保留 到整 数位 为 50 份, 其余0.50 份对应 金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最后 该投 资人实 得认 购份 额 为 100,050 份。 5、场 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场外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认 购 ,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 额 。 认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金 额 净认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 (1)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 (2) 认购 费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 金额 ; (3) 认购 份额 = (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利 息)/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 例 二: 某投 资者投 资100万元 认购 工银 瑞信睿 智 深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 基 金, 假设该 笔认 购产 生利 息5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1+0.6%)=994,035.79 元 认购费 用 =1,000,000-994,035.79 =5964.21 元 认购份 额 = (994,035.79+500)/1.00 = 994,535.79 份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包 括认购 金额 和认 购金 额在 募集期 内产 生的 利息 ( 具体 数额 以本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计 算并确 认的 结果 为准 ) 折 算的基 金份 额。 场外 认购 份额计 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 金 财产。 (八) 投资人 对基 金份额 的认购 1、认 购的 时间 和程 序





认 购时 间 安 排、 投资 人认购 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认 等 均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详 细列明 ,请 参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及 销售 机构 的 相 关公告 。 2、认 购的 限制 (1) 本基 金场 内认 购采 用 份额认 购的 方式 ,场 外认 购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 。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资金 。 (3) 投资 者在 认购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确认的 申请 不允 许撤 消。 (4 ) 通过 场内 代销 机构 认 购本基 金时 , 单 笔 最低 认 购份额 为50,000 份 , 超 过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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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3 份的必 须是1,000 份 的整 数 倍, 且 单笔 认购 最高 不超 过99,999,000份。 (5)投资者通过 场外代销 机构认购,单个基金帐 户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 元 (含认 购费 ) ,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认购 , 单 笔最 低金 额为50,000元 (含 认购费 ) 。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 人直销 机构 认购 , 单 个基 金账户 的最 低认 购金 额为100 万元 人 民币,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认/ 申购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记录 的投资 人不 受上 述认 购最 低金额100 万元的 限制 ,单 笔认 购/ 追 加最低 金额 为50,000 元人 民币 ( 含认 购费 ) 。 (6)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7)投资者在T 日规定 时 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 常 可在T+2 日后 及时 到原 认购 网点查 询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但 此次确 认是 对认 购申请 的确 认, 认购 的最 终结果 要 待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才能 够确 认。 (8)销售机构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受 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的成功 与否 应以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9)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单 笔 认购 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九)


募集 期间 认购资 金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投资者 的有效 认 购款 项在 募集期 内所 产生 的利 息 ( 以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计算并 确认的 结果 为准 ) ,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后折 算成 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有。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基 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 不得动 用。 八 、基金合同 的 生效 (一) 基金合 同备案 条件


1、基 金募 集结束 , 在基 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民 币 ,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律 法 规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可以 决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之日 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 会提交 验 资报告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完毕, 基金合 同生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基金 投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用 账户 ,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 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折 算 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 基 金份额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有 。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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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4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基金募 集结束 , 不能 满足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 金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销 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为 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 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20 个工 作日达 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说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九 、 深证100A 份额 与 深证100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申 请深证 100A 份 额、 深证100B 份额上 市交 易。 (一) 上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 上市交 易的 时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个月内 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在 上市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三)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1、深证 100A 份 额、 深证100B 份额 分别 采用 不同 的 交易代 码上 市交 易; 2、深证 100A 份 额、 深证100B 份额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分别 为各 自前 一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3、深证 100A 份额 、深证 100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其 他 规则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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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5 易规则 》及 相关 规定 。 (四)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深证100A 份额 、 深证 100B 份额 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相关 规则 及有 关规定 执行 。 (五) 上市交 易的 行情揭 示 深证100A 份额 、 深证 100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统 揭示 。行 情发 布系 统同时 揭示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六)上 市交易 的停 复牌 与 暂停、 终止上 市及 恢复上 市


深证100A 份额 、深 证 100B 份额 的停 复牌 与暂 停、 终止上 市及 恢复 上市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执行 。 (七)相 关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对 基金上 市交易 的规 则等相关 规定 内 容 进 行 调整 的 ,本 基 金的基 金 合 同相 应 予以 修 改,且 此 修 改无 须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十 、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可 通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 方式 对 睿智 深证 100 份额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深证 100A 份额 、 深证100 B 份额 只上 市交 易,不 接 受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与 赎回 的场所 睿智深证 100 份额场外申 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 的代 销机构 。 睿智 深证 100 份额 场内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为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且 符合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风险 控制 要求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本基金 具体 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代 销 机 构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睿 智深证 100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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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6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工 作 日, 场 内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交易 日交 易时 间, 场外 业务办 理时 间 以 销售 机构 公布的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注 册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 视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申 请,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睿智深 证100 份额 的 场外 申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 理 。 睿智深 证100 份额 的 场外 赎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 理 。 睿智深 证100 份 额场 内申 购、 赎回 开始 办理 的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确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最 迟于 申购 或赎 回开 始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 基 金的申 购 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睿智 深 证 10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场外赎回睿 智深 证 100 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登记 确认日 期 在 先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登记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回 ,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 回费率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投 资者 办理 睿智 深证 100 份 额场 外申 购、 赎回 应 使用基 金账 户, 办理 睿智 深证 100 份 额场 内申 购、 赎回 应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 6、投资 者 办理 睿智 深证 100 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赎 回 业务时 ,需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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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7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规则 有新的 规 定,按 新规 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最 迟应 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睿 智 深 证 100 份额 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睿智 深 证 100 份额,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睿智 深 证 100 份额余 额。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 投 资者 应 在 T+2 日 后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 、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收 到申 购 、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 申 请的 确认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结 果为准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 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 赎回 款项 , 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 过 7 个 工作 日的 时间内 划 往投资 者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和 有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处理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场外申 购时 , 投 资者 通过 代 销网点单 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金 额 ( 含申 购费 ) 为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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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8 元;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电 子自助 交易 系统 申购 , 每 个基金 账户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 含申 购费) 为50,000 元 ; 追 加 申购时 最低 申购 限额 为50,000 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通过 本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 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万元人民币, 已在直销中心有 认/ 申购本公司旗下基 金记录 的 投资人不受申购 最低金 额100万元的限制 ,单笔申 购最低金 额为50,000 人民 币 。 实际 操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场内申 购时 ,单 笔申 购金 额最低 为50,000 元。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实际 操作 中, 以 各代 销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0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 赎 回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 金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合理调整对 睿智 深证 100 份 额的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前述 调整 必须 提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4、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单笔 申 购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六)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申 购费 用后 , 以 申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场外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 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场内申 购份 额的 计算采 用截 位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 不 足 1 份 额对 应的 申购资 金 返 还至投 资者 资金 账户 。 睿智深 证100份额 的 申购 金 额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用 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按 照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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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9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睿智深 证100份额 的 净赎 回 金额为 赎回 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中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费用 及其用 途 1、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 申 购费率 如下 表 。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购金 额 M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300 万 0.8% 300 万 ≤M< 500 万 0.4% 500 万 ≤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工银瑞 信睿 智深证100 份 额 的场内 申购 费率 由基 金代 销机构 参照 场外 申购 费率 执 行。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适 用固 定的赎 回费 率 不 高于0.5% 。 场外赎 回费 率按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递 减。 从场 内转 托管至 场外 的基 金份 额, 从场 外 赎回时 ,其 持有 期限 从转 托管日 转入 确认 日开 始计 算。 连续持 有时 间(N ) 场外赎 回费 率 N<1年 0.5% 1 年≤N <2 年 0.2% N≥2年 0% (注:1年指365 天,2年为730天 ,依 此类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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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0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赎回 费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受 理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4、 睿智 深 证 100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 承担 ,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睿智深 证100 份额 的 赎回 费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其中 不低 于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财 产 ,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 低 睿智 深 证 100 份额的 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费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 3 个工 作日 前在至 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1、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 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3、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 办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睿智 深 证100 份额 的 净赎 回申 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 后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转 入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和超 过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包括 睿 智深 证100 份额 、深证 100A 份 额和 深证 100B 份额 )的 10% , 为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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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1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 为兑 付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产 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 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回价 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予 以上 公告。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 睿 智深 证100 份额 连续2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睿 智深 证 100 份额 的 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 受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种 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5)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的 睿 智深 证 100 份 额场 内赎 回 申请的 处理 方式 按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则 执行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 值情 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的情 形;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 应 当 依法公 告 。 在 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消 除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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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2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除 非发生 巨额 赎回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1)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少 于 2 周,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放 的公 告; 或者 最迟 于重新 开 放 日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2)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基金管理 人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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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3 十 一 、基金份额 的 系统内转托管、 跨 系统登记等其他 业 务 (一)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采 用 分系统 登记 的原 则 。 场外 认 购或申 购买 入的 睿智 深 证100 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深证100A 份额、 深证100B 份额 , 以 及场 内申 购买 入的 睿智深 证100 份 额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深证证 券账 户下 。 2、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睿智 深 证 100 份 额 可以申 请场 内赎 回;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 睿智 深 证100 份 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 3、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深证 100A 份 额、 深证 100B 份 额只 能在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不 能直 接申请 场内 赎回 。 (二) 系统内 转托 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位 (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 行 为。 2、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睿智 深 证 100 份额 赎回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时 ,须 办理 已持 有 睿 智深 证100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 深证 100A 份 额、 深证 100B 份 额上 市交 易或 睿 智深 证100 份 额场 内赎回 业务 的会 员单 位 ( 席位) 时, 须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内 转托 管。 (三) 跨系统 转登 记


1、跨 系统 转登 记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睿智 深证 100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 和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2、睿 智深 证 100 份额 跨系 统转登 记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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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4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内 办理 ;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五)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只 受理国 家 有权 机 关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账户 或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 投资) 一并 冻结 。


(六)如相 关法律法规 允许基金管 理人办理 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 金业务, 基金管 理人将 制定 和实施 相应的 业务规 则, 并按照 规定进 行公告 。 十 二 、基金份额 的 配对转换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份 额 配 对转 换 业 务。 (一) 份额配 对转 换是指 本基金 的 睿智 深证100 份 额与深证 100A 份额 、 深证 100B 份额之 间的配 对转 换,包 括分拆 和合并 两个 方面。 1、分 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 2 份 睿智 深 证 10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申 请转 换成1 份深证 100A 份额 与1 份 深证 100B 份 额的 行 为。 2、合 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 1 份 深证 100A 份额与 1 份深证 100B 份额 进行配 对申 请转 换 成 2 份 睿智深 证10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的 行为 。 (二) 份额配 对转 换的业 务办理 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 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份 额 配对转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理份 额 配 对转 换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注 册登记 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 增 减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三) 份额配 对转 换的业 务办理 时间 份额配 对转 换 自 深证 100A 份额 、 深证 100B 份 额上 市 交易后 不超 过6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办 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办 理份 额 配 对转 换 前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 网站公 告。 份额配 对转 换 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 额 配 对转换 时除 外) , 业 务办 理 时间为 上 午 9∶30-11 ∶30 和下 午1∶00-3 ∶00 。 在 此 时间之 外不办 理份 额 配 对转 换 业 务。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份 额 配 对转 换 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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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5 (四) 份额 配 对转 换 的原 则 1、份 额 配 对转 换 以 份额 申 请。 2、申 请进 行“ 分拆 ”的 睿 智深 证100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必须 是 2 的整 数倍 。 3、申 请进 行“ 合并 ”的 深证 100A 份 额与 深 证 100B 份额必 须同 时配 对申 请, 且 深 证100A 份 额和 深证100B 份额必 须为 正整 数且 两者 的比例 为1:1。 4、 睿智 深 证 100 份额 的场 外份额 如需 申请 进行 “分 拆” , 须 跨系 统转 登记 为 睿 智深 证100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后 方可进 行。 5、份 额 配 对转 换 应 遵循 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 并 在 正式实 施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五) 份额配 对转 换的程 序 份额配 对 转 换 的 程 序 遵 循 届 时 相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最 新 业 务 规 则 , 具 体 见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六) 暂停 份 额配 对转换 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 登记机构、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份 额 配 对转 换 业 务。 2、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登 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七) 份额配 对转 换的业 务办理 费用 投 资 者 申 请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时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可 按 照 不 高 于 0.3%的 标准 收取 佣金 , 其 中 包含 证券 交易 所、 注册 登记 机 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 具 体见 相关业 务公 告。 十三、基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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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6 采用指 数化 投资 , 通 过控 制基金 投资 组合 相对 于标 的指数 的偏 离度 , 实 现对 标的 指 数的有 效跟 踪。 通过 产品 分级设 置 , 为 不 同份 额 投 资者 提 供具 有差 异化 收益 和风险 特 征 的投资 工具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深证 100 指 数的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 首 发和 增发 新 股、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指 期 货、 权证 及法律 法规 或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品 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 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票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票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90% ;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 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股指期货、权证 及其他 金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三) 投资理 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 低的 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 长期 回报,投资于具有良 好市 场代表 性、流 动性 与投 资性 的指 数可以 有效 分享 经济 快速 增长过 程中 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完全 复制 策略 , 即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构成及 其权 重构 建基 金股 票投 资组合 ,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进 行相应 调整 。 但 因特 殊情 况 (如 市场 流动性 不足 、 成 分股 被限 制投资 等) 导致 基金 无法 获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运用 其他 合理 的投 资方 法构建 本基 金的 实际 投资 组合 , 追 求尽 可能 贴近 目标 指数的 表 现。 本基 金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目 标是 : 力 争使 得基 金日收 益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日收 益 率 偏离度 的年 度平 均值 不超 过 0.35% , 偏离 度年 化标 准差不 超 过4% 。 1、股 票资 产指 数化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原则 上采用 完 全 复制 标的 指数 的方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 通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分股 票在 指数 中的 权重 确定成 分股 票的 买卖 数量 。 在特殊 情况 下, 本基 金将 选择其 它股 票或 股票 组合 对标的 指数 中的 股票 加以 替换 , 这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情形 : (1) 法律 法规 的限 制; (2)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 性严重 不足 ; (3) 本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导致本 基金 持有 该股 票比 例过高 ; (4)成份股上市公司 存在 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 行为 、或者面临重大的不 利行 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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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7 罚或司 法诉 讼; (5) 有充 分而 合理 的理 由 认为其 市场 价格 被操 纵等 。 进行此 等替 换遵 循的 原则 如下: (1) 优先 考虑 用以 替换 的 股票与 被替 换的 股票 属于 同一行 业; (2)替换后,该成份 股票 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 资产 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 指数 中该 行业权 重相 一致 。 (3)用以替换的股票 或股 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 票在 考查期内日收益率序 列风 险收 益特征 高度 相关 ,能 较好 地代表 被替 代股 票的 收益 率波动 情况 。 2、股 票指 数化 投资 日常 投 资组合 管理 (1) 标的 指数 定期 调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调整 公告 , 本 基金 在指 数成份 股调 整生 效前 , 分 析并 确 定组合 调整 策略 , 及 时进 行投资 组合 的优 化调 整, 减少流 动性 冲击 , 尽 量减 少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变动 所带 来的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 误 差。 (2) 成份 股公 司信 息的 日 常跟踪 与分 析 跟踪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公司 信息 (如 : 股 本变 化、 分红 、 配 股、 增发 、 停 牌、 复牌 等) , 以及成 份股 公司 其他 重大 信息 , 分 析这些 信息 对指 数的影 响 , 并根 据这 些信 息确定 基 金 投资组 合每 日交 易策 略。 (3)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临 时调整 在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调整 周期内 , 若出现 成份 股票 临时调 整的 情形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密切 关注 样本 股票 的调 整,并 及时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组合 调整 策略 。 (4) 申购 赎回 情况 的跟 踪 与分析 跟踪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信 息, 结 合基 金的 现金 头寸 管理, 分析 其对 组合 的影 响, 制 定交易 策略 以应 对基 金的 申购赎 回。 (5) 跟踪 偏离 度的 监控 与 管理 每日跟 踪基 金组 合与 标的 指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每月 末、 季度 末定期 分析 基金 的实 际 组合与 标的 指数 表现 的累 计偏离 度 、 跟踪 误差 变化 情况及 其原 因, 并优 化跟 踪偏离 度 管 理方案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投 资于国 债 、 金融 债等 期限 在一 年 期以下 的债 券, 债券 投资 的目的 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有效 利用 基金 资产 ,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收益 。 4、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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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8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风 险可控 的前 提下 , 本着 谨慎原 则,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 此 外, 本 基金 还 将运用 股指 期货 来对 冲诸 如预期 大额 申购赎 回、 分红 等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 险以 进行 有效的 现金 管理 。 本基金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主 要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 通 过多 头或空 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本基 金管理 人 将 充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 选择 , 谨 慎进 行 投资,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风 险。 5、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时 , 本 基金 可基于 谨慎 原则 运用 权证 等相关 金融 衍生 工具 对基 金投 资组合 进行 管理 , 以 提高 投资效 率, 管理 基金 投资 组合 风 险水 平, 以更 好地 实现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管理 人运用 上述 金融 衍生 工具 必须是 出于 追求 基金 充分 投资 、 减 少 交易成 本、 降低 跟踪 误差 的目的 , 不 得应 用于 投机 交易目 的, 或用 作杠 杆工 具放大 基金 的投资 。 (五) 投资管 理程 序 (一) 投资 决策 依据 1、本基金采用指数化 投资 ,在追求跟踪偏离度 与跟 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 下, 根据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构成 及其 权重 ,形 成基 金投资 建议 。 2、遵 守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3、以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为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准 则 。 (二) 投资 程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规 范 的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和 严 格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贯 彻 于 投 资 研 究、投 资决 策、 组合 构建 、交易 执行 、风 险管 理及 绩效评 估的 全过 程。 图1


投资 管理 流程 股 票 池 \ 债 券 池 投资研究 内部投资指引 法律合规约束 基金合同 风险指标约束 风险优化模型 投 资 决 策 组 合 构 建 交 易 执 行 风 险 分 析 绩 效 评 估 投 资 组 合 再 平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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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9 1、投 资研 究 本基金 采取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 金融 工程 研究 人员 在追 求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的前 提下 , 根 据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票 构成 及其 权重 、 公 司行为 、 标 的指 数编 制规则 、 指 数成份 股定 期调 整等 信息 ,形成 基金 投资 建议 。 2、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 资指令 , 并 实施 一线 风险 监 控。 3、风 险分 析及 绩效 评估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水 平 及 基 金 的 投 资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报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抄 送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投资 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管 理建 议。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合 规风 险向 基金经 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进行 风险 提示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 深证 100 指 数 收益率 ×95% + 商业 银行 税 后活 期存款 利率 ×5% 。 如果指 数发 布机 构变 更或 者停止 上述 标的 指数 编制 及发布 , 或者 上述 标的 指数 由其 它指数 代替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进行适 当 的 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及投资对象, 并 同 时 更 换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名 称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其 中, 若 标的 指数 变 更涉及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策 略的 实质 性变 更, 则基金 管理 人应就 变更 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 在 通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备案且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若标 的指数 变更对基金投资无 实质性 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编制机构 变更、 指数更名等),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 金管理人 应在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应及时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 露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 于 股票 型基金 ,其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混 合基 金、债 券 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此外 , 本基 金作为 指 数型 基金 , 采用 完全 复制 策略 , 跟踪 标的 指数 市场 表现 , 目 标为 获 取市场 平均 收益 , 是 股票 基金中 处于 中等 风险 水平 的基金 产品 。 本基金 的分 级设 定则 决定 了不同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风 险和收 益特 征。 深证 100A 份额 具有低 风险 、低 预期 收益 的特征 ;深证 100B 份额 具 有高风 险、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八) 投资禁 止行 为与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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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0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 成份 股票的 资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0%; (2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但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票 及其 备选 成份股 票 不 受此 限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但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票 不受 此限 ; (4)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5%;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6)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证 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7)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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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1 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8)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10 )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1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12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它金 融工 具时 , 投 资比 例遵 从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四 、基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产 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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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2 收款项 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产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范围 。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 五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目 的 基 金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准 确 、 真 实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定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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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3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且 处 于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 的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 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净价估值,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2)证券交易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有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3)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4)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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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4 (5)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行 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止,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未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 利息。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 6、 本 基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当日 结算价 及结 算规 则以 《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结 算细 则》为 准。 7、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6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 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述 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成 交 价、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报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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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5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净 值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八)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1、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四 位 (含 第 四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 超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当计价错误达 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7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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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6 十 六 、基金的收 益 分配 (一) 收益的 构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 本期 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其他 收入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 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 采 用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 的孰低 数。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如果深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 未终 止运作,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包括 睿智深 证 100 份额 、深证 100A 份额、 深证 100B 份额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如果深证 100A 份 额与 深证 100 B 份额 终止 运作 , 本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转 为上市 开 放 式基 金(LOF ) ,届时 本基 金将 调整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并 遵循 下列 原则: 1. 本 基金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收 益分 配权 ; 2.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6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30% ; 3.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 4.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场外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者 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场 内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方式 只能为 现 金 分红 ; 场 内基 金份 额具 体收 益分配 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注册 登记机 构 的相关 规定 ; 5.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 低于面 值; 6.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 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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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7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支 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费 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将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金 份额 。 十 七 、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9、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0、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 下: H=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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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8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于 次月首日 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 核后 于3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 下: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 划 付指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 于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 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费 年费 率 ÷ 当年 天数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与标 的指 数供应 商签订 的相 应指 数许 可协 议的规 定, 本基 金 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基点 费年 费率 为 0.0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每 日计 提, 按季 支付 。 基金 设立当 年, 不足3 个 月的 , 按照3 个 月收 费。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与标 的指 数供 应商签 订的 相应指 数许 可协 议的 规定 ,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 (自 然季度 ) 人 民币50,000 元 , 当 季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不 足50,000 元 的, 按照50,000 元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后于每 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上季 度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点 费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支 付日 期顺 延。 4、 本条 第 ( 一) 款 第 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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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9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八 、基金份额 的 折算 (一) 定期份 额折 算


本基金 在存 续期 内的 每个 会计年 度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所在 会计 年度 除外 )7 月份 的 第一个 工作 日对 登记 在册 的睿智 深 证 100 份 额、 深 证 100A 份 额进 行基 金的 定 期份额 折 算。 深证100A 份额 和深 证 100B 份额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进行 计算 , 对深证 100A 份 额的 应得 收 益进行 定期 份额 折算 ,每 2 份睿智 深证 100 份额 将 按 1 份深 证100A 份 额获 得约 定应 得 收益的 新增 折算 份额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 深证100A 份额 和深 证100B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保 持1:1 的比例 。 对于深 证 100A 份 额的 约定 年化应 得收 益 , 即深 证 100A 份 额每 个会 计年 度 6 月 30 日份额 净值 超 过1.0000 元 的部分 , 将折 算为 场内 睿智 深证100 份 额分 配给 深 证100A 份 额持有 人。 深证100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2 份 睿智 深证 100 份 额将 按 1 份深证 100A 份 额获得 新增 睿智 深 证 100 份额的 分配 。 持有 场外 睿智 深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 按前述 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 场外睿 智深 证 100 份 额的 分配 ; 持 有场 内睿 智深 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方 式获 得新 增场 内睿 智深 证100 份额 的分 配 。 经 过上述 份 额折算 ,深 证100A 份额 和 睿智深 证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将 相应 调整 。 每个会 计年度7 月份 的第 一个工 作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准 日, 本基 金将 对深 证100A 份额和 睿智 深 证100 份额 进行应 得收 益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有关计 算公 式如 下:


5 . 0 5 . 0 100 A B NAV NAV NAV ? ? 1、睿 智深 证 100 份 额折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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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0 ) 前 前 后 1.0000 - ( 5 . 0 100 100 A NAV NAV NAV ? ? ? 后 前 前 ( 份额 深证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睿 智 睿智深证 100 A 100 NAV 0000) . 1 NAV NUM 0.5 100 100 ? ? ? ?


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睿智 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数= 定期 份额折 算前 睿智 深证 100 份 额的份 额数+ 睿 智深 证100 份额持 有人 新增 的睿 智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数 其中: 前 100 NAV :份额 折算 前睿 智深 证 1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下同 后 100 NAV :份额 折算 后睿 智深 证 1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下同 A NAV 前 :份额 折算 前深 证 100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下同 前 100 NUM :份额 折算 前睿 智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数 ,下 同 睿智深 证100 份额 的 场外 经折算 后的 份额 数保 留到 2、深 证100A 份 额折 算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深 证 100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1.0000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深 证 100A 份额的 份额 数 = 定 期份 额 折算前 深 证 100A 份 额的 份 额 数 ) 前 前 后 1.0000 - ( 5 . 0 100 100 A NAV NAV NAV ? ? ? 后 前 前 ) ( 份额 深证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睿智 睿智深证 100 A A NAV 0000 . 1 NAV NUM 100 100A ? ? ? 其中: 前 A NUM :份额 折算 前深 证 100A 份 额的份 额数 ,下 同 3、深 证100B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不 对深 证 100B 进 行定 期份 额折 算, 不 改变其 份额 参考 净值 及其 份额 数。 4、举 例 假设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折算 前睿智 深 证 100 份额 的净 值为1.2513 , 深证100A 份 额参 考净值 为 1.0567 , 且未 进 行不定 期折 算。 当天 场外 睿智深 证 100 份额 、场 内 深证 100 份额、 深 证100A 份 额、 深 证100B 份 额的 份额 数分 别 为 30 亿,2 亿、10 亿、10 亿 定期份 额折 算的 对象 为基 准日登 记在 册的 深 证 100A 份额和 睿智 深 证 100 份 额 ,即 10 亿 份和 32 亿 份。 ①深 证100A 份 额持 有人 折算后 持有 深 证 100A 份额= 折算 前深 证100A 份额=10 亿份 ) 前 前 后 1.0000 - ( 5 . 0 100 100 A NAV NAV NAV ? ? ? =1.2513-0.5* ( 1.0567-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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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1 =1.2229 新增场 内睿 智深 证 100 份 额的份 额数= 后 前 前 ) ( 100 A A NAV 0000 . 1 NAV NUM ? ? =1 , 000 , 000 , 000*(1.0567-1.0000 )/1.2229=46,365,197.48 份 深证 100A 份额 新增 份额 折 算成睿 智深 证 100 份额 的 场内份 额保 留至 整数 位, 余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因此 新增 睿智深 证 100 份额为 46,365,197 份 , 持 有的 深证 100A 份 额为 10 亿 份。 ②睿智 深 证100 份额 持有 人 场外新 增的 睿智 深 证 100 份额的 份额 数 后 前 前 ( 100 A 100 NAV 0000) . 1 NAV NUM 0.5 ? ? ? ==0.5*3,000,000,000*(1.0567-1.0000)/1.2229=69,547,796.22 份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场 外 睿 智 深 证 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场 外 睿 智 深 证 100 份 额的 份额 数+ 场外 新 增的睿 智深 证100 份 额的 份额数 =3,000,000,000+69,547,796.22=3,069,547,796.22 ,取整 后 为3,069,547,796


场 内新 增的 睿智 深证100 份 额的 份额 数 = 后 前 前 ( 100 A 100 NAV 0000) . 1 NAV NUM 0.5 ? ? ? =0.5*200,000,000*(1.0567-1.0000)/1.2229 =4636519.75 份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场内 睿智 深证 100 的份 额数= 定期 份 额折算 前场 内睿 智深 证 100 份 额的份 额数+场 内新 增的 睿 智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数 =200,000,000+4636519.75=204636519.75 。取 整后 为204636519 (二)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本 基金 在存 续期 内, 本基金 将在 每个 工作 日对 睿智深 证 100 基金 份额 净 值、 深证 100A 份 额和 深证 100B 份 额参考 净值 分别 计算 ,如 睿智深 证 100 份额 的基 金 净值达 到 2.0000 元 或深 证 100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达 到 0.2500 元时 进行 份额 折 算。





1 、 当 睿智 深证1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2.0000 元时 , 本 基金 即可 确 定折算 基 准日, 并按 照以 下规 则进 行份额 折算 在折算 基准 日, 本基 金将 对登记 在册 的睿 智深 证 100 份额 、深 证 100A 份额 和 深证 100B 份额 分别 进行 折算 。 份额折 算后 本基 金将 确保 深证 100A 份 额和 深 证 100B 份 额的 比例 为1:1 ; 份 额折 算后 睿 智深 证 1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深 证 100A 份额 和 深证 100B 份额的 参考 净值 均调 整 为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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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2 (1) 睿智 深证100 份额 场外睿 智深 证 100 份 额持 有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外睿 智深 证100 份 额 , 场 内睿 智深 证100 份额 持有 人折 算后获 得新 增场 内睿 智深 证 100 份额 0000 . 1 NAV NUM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 ? NUM 后 100 NUM :份额 折算 后睿 智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数 ,下 同 (2)深证 100A 份额 份额折 算前 深 证 100A 份 额 的份额 数与 份额 折算 后深 证100A 份 额的 份额 数相 等 深证 100A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 折算后 获得 新增 的份 额数 ,即超 出 1 元 以上 的净 值 部分 全部折 算为 场内 睿智 深 证100 份 额。 前 后 A A NUM NUM ? 深证100A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 的场内 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数 = 0000 . 1 0000 . 1 - ) ( 前 前 A A NAV NUM ? 其中: 后 A NUM :份额 折算 后深 证 100A 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A NUM :份额 折算 前深 证 100A 份 额的份 额数 前 A NAV :份额 折算 前深 证 100A 份 额的参 考净 值 (3) 深证100B 份额 份额折 算后 深 证 100B 份 额 与深 证100A 份 额的 份额 数 保持 1:1 配 比; 份额折 算前 深 证100B 份 额 的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 深证100B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及深 证100B 份 额新 增场 内睿 智 深证 100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之和相 等; 份额折 算前 深 证 100B 的 持 有人在 份额 折算 后将 持有 深证 100B 份额 与新 增场 内 睿智 深证100 份 额。 后 后 A B NUM NUM ? 深证100B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 的场内 睿智 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额 数 0000 . 1 0000 . 1 - ) ( 前 前 B B NAV NUM ? ? 其中 后 B NUM : 份额 折算 后深 证100B 份 额的份 额数 ,下 同 后 A NUM :份额 折算 后深 证 100A 份 额的份 额数 ,下 同





前 B NUM :份额 折算 前深 证 100B 份 额的 份额 数, 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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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3





前 B NAV :份额 折算 前深 证 100B 份 额参 考净 值, 下同 (3) 举例 投资人 持有 睿智 深证 100 份额、 深证 100A 份 额、 深 证 100B 份 额各 10000 份 , 在本 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睿智深 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深证100A 份额 和 深证1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均 调 整为1.0000 元。 基金份额类别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份 额 净 值/ 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睿智深证 100 份 额 2.016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0160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深证 100A 份额 1.0421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 份深证 100A 份额+ 新增 421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 深证 100B 份额 2.9877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 份深证 100B 份额+ 新增 19877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 2、当 深证 100B 份 额的 参 考净值 达 到 0.2500 元时 , 本基金 即可 确定 折算 基准 日,并 按 照以下 规则 进行 份额 折算 : 在折算 基准 日 , 对 基金 份 额折算 基准 日登 记在 册的 睿智深 证 100 份 额 、 深 证 100 A 份额和 深 证100 B份 额进 行分别 折算 。 份额 折算 后 睿智深 证 100 份 额基 金份 额净值 、 深 证100 A和 深证100 B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均调 整为1.0000 元 ; 折 算后 将 保持深 证 100A 和深 证100 B 份额 的 比例 为 1:1 。


有关计 算公 式如 下: (1) 睿智 深证100 份额 折 算 份额折 算前 睿智 深 证 100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睿 智深 证 100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相等 0000 . 1 NAV NUM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 ? NUM (2) 深证 100A 份额 折算 折算后 深 证100A 和 深证100B 份 额配 比保 持 1:1 不 变; 份额折 算前 深 证100A 的 资 产与份 额折 算后 深 证100A 份额的 资产 及其 新增 场内 睿智 深证100 份 额的 资产 之和 相等。 份额折 算前 深 证100A 份 额 持有人 将在 份额 折算 后持 有深 证100A 与 新增 的场 内 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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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4 深证100 份额 后 后 B NUM ? A NUM


(3) 深证 100B 份额 折算 份额折 算前 后, 深 证 100B 的资产 相等 。 BB B NAV 1.0000 NUM NUM ? ? 前 前 后


(4) 举例 投资人 持有 睿智 深 证 100 份额、 深证 100A 份 额、 深证 100B 份额 各 10000 份 , 在 本基金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日, 三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如 下表 所示 , 折 算后 , 睿智 深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深证100A 份额 和 深证1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均 调 整为1.0000 元。 基金份额类别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份额净值/ 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份额 睿智深证 100 份额 0.640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6405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 深证 100A 份额 1.042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385 份深证 100A 份额+ 新增 8040 份睿智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深证 100B 份额 0.2383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383 份深证 100B 份额 (三 ) 睿智 深证 100 份 额的 场外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额 数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式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睿 智深证100 份 额的 场内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额 数取整 计算 (最小 单位为1 份) ,余额 计入 基 金财产 。 深证100A (或 深证100B )的新 增 睿 智深 证 100 场 内份额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四) 基金份 额折 算期间 的基金 业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深证100A 份 额与 深证100B 份 额的 上市交 易和 睿智 深 证 100 份额的 申购 或赎 回等 业务 ,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 公告。 (五) 基金份 额折 算的公 告 1、在 实施 基金 份额 到期 折 算时, 折算 日折 算前 深证 100A、 深证 100B 和睿 智 深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折算 比例 的具 体计 算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0000 . 1 0000 . 1 NUM NAV NUM 100 100A A A A ? ? ? ? 后 前 前 份额 深证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睿 智 深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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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5 2、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案必 须 于实施 日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和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基金份额折算结束 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 九 、深证 100A 和 深证 100B 份额的终 止运作 (一 )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深证 100A 份额与 深证 100B 份 额可 申 请终 止运作 。 深证100A 份额 与 深证100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 , 深证 100A 份 额与 深证100B 份额 将全部 转换 为 睿 智深 证 100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本基金 转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投资 者可通 过场 内 、 场外 进行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二) 深证 100A 份 额与 深证 100B 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的 份额转 换 深证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 深证100A 份 额、 深证100B 份 额 将全部 转换成 睿智 深 证100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 1、份 额转 换基 准日 深证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 终止 运作 日 ( 如该 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 。 2、份 额转 换方 式 在转换 基准 日日 终, 以 睿 智深 证1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 深证 100A 份额、 深证100B 份 额按 照的 基金 份额参考 净 值转 换成 睿智 深证10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深证100A 份额( 或深证 100B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后 睿 智深 证 100 份 额 的 场内份 额 取整计 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份额转 换计 算公 式: 深证 100A 份额 (或 深证 100B 份 额) 的转 换比 率= 份额转 换基 准日 深证 100A 份额 (或深证 100B 份额 ) 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份 额转 换 基准日 睿智 深 证100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深证100A 份额 (或 深证100B 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转换 后 睿 智深 证 100 份 额的场 内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前 深证100A 份额 (或 深证 100B 份 额) 的份 额数× 深证 100A 份 额( 或 深证100B 份额 )的 转换 比 率 3、份 额转 换后 的基 金运 作 深证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 全部 转换 为 睿 智深 证100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后 , 本基 金接受 场外 与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4、份 额转 换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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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6 深证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 进行 份额 转换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十、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 理 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目、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金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2 日内 公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二十一、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 通过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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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7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四)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深证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上 市日 前至 少 3 个工 作日, 将基 金上 市交 易公 告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 值和 睿智深 证100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深证100A 份额 与 深证100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在深证100A 份额、 深证100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 理 睿智深证100 份额申 购或 者 赎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 睿智 深 证100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深证100A份额 与 深证100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和 睿 智 深 证 100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深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 净值 以及 睿智 深 证10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深证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 定期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件 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 相关内 容进 行复 核。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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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8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 生 重大 影响的 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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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9 10、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睿 智深 证 100 份 额开 始办理 申购 、 赎 回; 22、睿 智深 证 100 份 额申 购、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生 变更 ;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 睿 智深 证100 份额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26、本 基金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 27、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份额 配对转 换后 恢复 办理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 28、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29、 深证100A 份额 、 深证100B 份额 上市 交易 、 暂 停 上市 、 恢 复上 市或 终止 上 市; ; 30.深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 额终 止运 作; 31. 深证100A 份额 与深证100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深证 100A 份额 、 深证 100B 份额的 份额转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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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0 3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3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公开澄 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住 所,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深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 额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以 供公 众查 阅 、 复 制 。 本基金 的上 市交易 公告 书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深证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 上 市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二十二、风险揭 示 (一) 本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面临的 一般 风险 有 如 下几 点 : 1.市场 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的 风 险, 本基 金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基 金股 票资 产与 债券 资产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 影 响股票 与 债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的风 险包 括但不 限于 以下 多种 风险 因素: 政策 风险 、 经济 周 期风险 、 利 率风险 、通 货膨 胀风 险、和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等。 (1)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产业政策等的 变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 响, 导致市 场价 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2)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金融市场利率的 波动 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 和收 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 国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和股 票, 其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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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1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基金的利润将主 要通 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 响而 导致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5)上市公司的经营 状况 受多种因素影响,如 市场 、技术、竞争、管理 、财 务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从 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风 险。 2.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约 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3.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包括 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大 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 的要求 所引 致的 风险 。 4.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形 势和 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确 、 获 取的 信息 不全 、 投资 操作 出现失 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 5.合规 性风 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要 求而 带来 的风 险。 6.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 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 越 权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 障等风 险。 7.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 理 商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二) 由于 本基 金采 用指 数化投 资, 因此 相比 于其 他种类 的基 金, 有以 下几 点特有 风险: 1.本基 金是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原则 上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跟踪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 数 , 基 金 在多数 情况 下将 维持 较高 的股票 投资 比例 , 在 股票 市场下 跌的 过程 中, 可能 面临基 金 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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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2 值与标 的指 数同 步下 跌的 风险。 2.市值 风格 特征 风险 : 本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是深证 100 指数 , 偏 重于 深 证A 股证券市 场内的 上市 公司 , 因 此具 有市值 风格 特征 风险 , 在 中小盘 股票 表现 不好 的阶 段, 可 能会 产生亏损 。 3.标的 指数 风险 : 即标 的指 数因为 编制 方法 有可 能导 致标的 指数 的表 现与 总体 市场 表现的 差异 , 此 外因 标的 指数编 制方 法的 不成 熟也 可能导 致指 数调 整较 大, 增加基 金 投 资成本 ,并 有可 能因 此而 增加跟 踪误 差, 影响 投资 收益。 4.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 市公司 经营 状况 、 投 资者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波动 , 导 致指 数波动 , 从 而使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产 生风 险。 5、跟踪偏离风险:即 基金 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 种原 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 现与 标的 指数表 现之 间产 生差 异的 不确定 性, 可能 包括 : (1)基金在跟踪指数 过程 中由于买入和卖出证 券时 均存在交易成本例如 印花 税、 交易佣 金经 手费 、 证 管费 、 过户 费等 交易 成本, 导 致本基 金在 跟踪 指数 时可 能产生 收益 上的偏 离; (2)受市场流动性风 险的 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 理过 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 而增 加的 资金可 能不 能及 时地 转化 为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 、 或 在面临 投资 者赎 回时 无法 以赎回 价 格将股 票及 时地 转化 为现 金, 这些 情况 使得 本基 金在 跟踪指 数时 存在 一定 的跟 踪偏离 风 险; (3)在本基金实行指 数化 投资过程中,管理人 对指 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 如跟 踪指 数的技 术手 段、 买入 卖出 的时机 选择 等都 会对 本基 金的 收 益产 生影 响, 从而 影响本 基 金 对标的 指数 的跟 踪程 度。 (三) 持有 本基 金分 级份 额的投 资者 还将 面临 如下 风险。 1.基金 份额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的基 础份 额为 股票 型基金 , 属 于高 风险、 高 收益的 基金 品种 , 其 预期 风险与 预期收 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深证 100A 份 额将 具有 低风 险、收 益稳 定特 征, 其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要 低于 普通 的股票 型基 金份 额, 类似 于债券 型基 金份 额。 深证 100B 份 额则 具有 高风 险、高 收益 的显 著特 征, 其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要 高于 普通的 股票 型基 金份 额, 类似于 具有 收益 杠杆 性的 股票型 基金 份额 。 但 由 于 本基金 的 收 益分配 将优 先满 足深证 100A 的 收益 分配 , 为 避免 深证 100B 的 份额 参考 净值 跌 到零 ,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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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3 基金采取了基金份额 到点 折算机制,在本基金 资产 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则 深证 100A 基金份 额也 可能 面临 投资 本金亏 损。 2.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本基金 将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但是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在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基金管 理人对 深证 100A 和 深证 100B 份 额实 施基 金份 额折 算。深证 100A 份额 的投 资 者可通 过 赎回深证 100A 的新 增睿 智 深证 100 场内 份额 的方 式 获取投 资回 报, 但是 ,该 获取投 资 回报的 方式 并不 等同 于基 金收益 分配 , 投 资者 不仅 须承担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还可能 面 临 基金份 额赎 回的 价格 波动 风险。 3.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存 在的风 险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办理 睿 智 深证 100 份 额与 深证100A 份额、 深证 100B 份额 之间 的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 一方 面 , 这 一业 务的办 理可 能改 变深证 100A 份 额与 深证 100B 份额 的市场 供求 关系 , 从而 可能 影响基 金 份额的 交易 价格 ; 另 一方 面, 这 一业 务可 能出 现暂 停办理 的情 形, 投资 者的 份额配 对转 换申请 也可 能存 在不 能及 时确认 的风 险。 4.流动 性风 险 在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深证 100A 份 额与 深证 100B 份 额的 规模 可能 较 小或 交易量 不足 ,导 致投 资者 不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变现 或买入 的风 险。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深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和睿智 深证 100 份 额的 申购 或赎 回等 业务, 投资 者的 基金 份额 可能面 临不 能变 现的 风险 。 5.基金 份额 的折/溢 价交 易 风险 本基金 的分 级份 额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 受 标的 指数 走势、 市场 供求 关系、 投 资者的 预期差 异和 基金 份额 配对 转换套 利机 制等 因素 的影 响, 本基 金的 两级 份额 可能 会面临 偏 离其份 额净 值的 风险 。 6. 一 年期 定存 利率 变动 的 风险 深证 100A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1 年 期 同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3.5%” ,1 年 期同 期银 行 定期存 款利 率以 当 年 1 月 1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 金融机 构 人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为准 。如 果期 间出 现利 率上调 ,深证 100A 的 收益 率并不 会 立即进 行调 整, 而是 等到 下 一个 1 月 1 日再 根据 实际 情况作 出调 整, 从而 出现 利 率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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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4 二十三、基金合 同 的变更、终止与 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 ,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 实质性变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金 财 产 中获得 补偿 的权 利。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 织清 算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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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5 (2)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用 必 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 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分别 计算 睿智 深证 100 份 额、 深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 额各 自的 应 计分 配比例 , 并据此 由 睿 智深 证100 份额 、 深证 100A 份 额与深证 100B 份额 各自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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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6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金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 调整 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四、基金合 同 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 件一 二十五、基金托 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 件二 二十六、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 (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电话 1、自 助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投 资人可 自助 进行 账户 信息 、 基 金 份额、 基金 净值 、基 金对 账单、 最新 公告 的查 询等 操作。 2、人 工服 务:


本公司 提供 工作 日每 天8 小 时的人 工服 务 (9 :00-17 :00)。 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为400-811-9999 ( 免长 途费 ) 。 客户服 务 传 真:010-66583100 (二)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定制 资讯 服务 的投 资人, 提供 电子 邮件 、手 机短信 和彩 信形 式的 资讯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拨 打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在 服 务 定 制 栏 目 中 定 制 此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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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7 服务。 (三) 在线 客户 服务 本公司网站设置了“ 在线 客服” 、 网站论坛、信 箱留 言等栏目,投资人可 以通 过在 线服务 渠道 开展 相关 咨询 。 客户 服务 电子 邮箱 地址 为: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四)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 线电话 、 电 子邮 箱、 传 真、 在线客 服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二十七、其他应 披 露事项 无 二十八、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上 。 投资人 可免 费查 阅 , 也 可 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在 合理 时 间 内获得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复 印件或复 制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二十九、备查文 件 1、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工银 瑞信 睿智深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文 件 2、 《工银 瑞信 睿智 深证 1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工银 瑞信 睿智 深证 1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律意 见书 5、 工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业务 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6、 中国民生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 至 (五 )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 文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二年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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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8 附件一:基金合 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订、 修改 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 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获 得基金 管理 费, 收取 认购 费、 申 购费、 赎回 费及 其 他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合同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 遵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同 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以 及采取 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担任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选择、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 睿 智深 证 100 份额 申 购和 赎 回的 申请;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他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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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9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 确定有 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 定的 其 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睿 智深 证 1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深证 100A 份额与 深证 100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基 金份 额折算 比例 ,确 定 睿 智深 证 100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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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0 (13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 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 同 及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18 )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 分配; (20 ) 因 违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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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1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以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 根 据法律 法 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和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睿智 深 证 100 份额 、 深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基 金份 额折 算比 例和 睿智深 证 100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过 错违 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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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2 任而免 除; (19 ) 因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本基金 除深证100A 份额 与 深证100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折 算、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的基 金清 算财产 分配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 利益 的活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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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3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 则 (一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审议 事 项应分 别由 睿智 深 证 100 份额 、 深证 100A 份 额与 深证 1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独 立 进行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的 份额 级别 内 具 有同 等的投 票 权。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或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睿 智深证 100 份额 、深证 100A 份额 、深 证 100B 份额 各自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下同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提议 ,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变 更基金 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终 止深证 100A 份额 和 深证100B 份额 的运 作; 11、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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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4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 睿 智深 证 100 份额 的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实质 性 变 化;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标 的指 数更 换名 称或 指 数公司 调整 指数 编制 方法 ; 7、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睿智 深 证 100 份 额、 深证 100A 份 额与深证 100B 份额 各自 基 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 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 睿智 深 证100 份额 、 深证 100A 份 额与 深证100B 份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睿智 深 证 100 份 额、 深证 100A 份 额与深证 100B 份额 各自 基 金 份额10%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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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5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睿智深 证 100 份额 、深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 各自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表 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 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达 地 址 等内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讯 方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进 行 表决。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同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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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6 2、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所 代表 的睿 智深 证 100 份额 、 深证 100A 份额 与 深证100B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 日 各自 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 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两个 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睿智 深 证100 份额 、 深证 100A 份 额与 深证100B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各自 基 金总份 额的 50%以 上; 4、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和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 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则召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 的时 间(至 少应在 25 个工 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 登记日应 保持不 变。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 条前 述第(二)款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事 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 睿 智深 证100 份额 、 深证 100A 份 额与深证 100B 份 额各 自 基金份 额 10%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 提交的提案,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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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7 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 ,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 明 。 b、 程 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4)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 睿 智 深证 100 份额 、深证 100A 份额与 深证 100B 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人 在会 议通知 中公 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表 决截 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日 由大 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 证员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 议,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八) 表决 1、睿 智深 证 100 份 额、 深证 100A 份 额与 深证 100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份额 级别内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睿智 深 证 100 份额 、 深证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各自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二 ) 通 过。 (2) 一般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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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8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睿智 深 证 100 份额 、 深证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各自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终 止深证 100A 份 额和 深证 100B 份额 的运 作 或 终止 基 金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表决 。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代表,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 员(如果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 人,则监督员由基 金托管 人担任;如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 管人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指定)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 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 清 点,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4)在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在计票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行 计票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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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9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为监 督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基 金管 理人为 监督 人 ) 派出 的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 公 证;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法》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 召集 人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 项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4.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 金 合 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 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 实质性变化或 对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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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0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金 财 产 中获得 补偿 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 清算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用 必 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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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1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分别 计算 睿智 深证 100 份 额、 深证 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 额各 自的 应 计分 配比例 , 并据此 由 睿 智深 证100 份额 、 深证 100A 份 额与深证 100B 份额 各自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金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 调整 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议 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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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2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按 照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 约束力 。 (三 ) 除 争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 履行。 五、基金 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 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基 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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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3 附件二:托管协 议 摘要 一、托管 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时 间: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民 生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成立日 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6,714,732,98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 兑 付、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结 汇 、 售 汇业 务 ; 从 事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 保 险 兼业代 理业 务 (有 效期 至2014 年 02 月18 日)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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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4 术系统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以 下方 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 票库 、 深 证10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定期 提 供给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新 和 调 整,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深证 100 指 数的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 首 发和 增发 新 股、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指 期 货、 权证 及法律 法规 或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品 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 资 范围。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 成份 股票的 资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0%; (2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但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票 及其 备选 成份股 票 不 受此 限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但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票 不受 此限 ; (4)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5%;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6)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证 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7)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8)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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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5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10 )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1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12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它金 融工 具时 , 投 资比 例遵 从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 规定 。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 止从 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况 较好 、 实 力雄 厚、 信用等 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及时 对交 易对 手库 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 各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的 交 易 中, 应 尽力 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交 易方 式。 由于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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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6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 定,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据 以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 金合同》中实际可以 监控 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 的其 他方 面(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比 例限制 )进 行监 督 。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 睿智 深 证 100 份额基 金份 额净 值 、 深证 100A 份 额与 深证100B 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折算 比例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二) 款 的监 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 、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 正,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四)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 本协 议的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 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改 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三、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公平、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 守相 关法律 法 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的 情 况进行 必要 的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 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睿智 深 证100 份 额、 深证100A 份额 与深证 100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额 折算 比例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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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7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 理、 无正当 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 议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四、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 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管 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管 理 人 在法定 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 并 出具验 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相 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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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8 额、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银 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 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并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及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使 用 。 基金管 理人 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开 户事 宜。 在上 述账 户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 并 对基 金托管 人 给予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账 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人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 投资所 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 户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手 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银 行 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 善保 管。基 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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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9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后 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 将一份 正本 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托 管人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 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各 自 保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分 别计算 并公 告 T 日睿 智深 证1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深 证100A 份 额和 深证100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1.睿智 深 证100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 睿智 深 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T 日闭 市 后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总数


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为深证 100A 份额 、 深证100B 份额 和 睿 智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额 数之 和。


2. 深证 100A 份 额和 深证100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 算


(1 ) t N A NAV R ?? 5 . 0 5 . 0 100 A B NAV NAV NAV ? ? ? 设T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T=1,2,3 ??N ; N 为当 年实 际天 数; t=min{ 自年 初 至 T 日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T 日, 自最近 一次 会计 年度 内份 额折 算 日至T 日} ; NAV100 为 T日每 份 睿 智深 证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NAVA 为 T 日深证 100A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NAVB 为 T 日深证 100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R为 深证 100A 份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3、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①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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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0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估 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 的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①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②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有 交易的 最近 交易日 所采 用的 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③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估 值。 ④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⑤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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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1 ⑥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3)权 证估 值: ① 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②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止,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未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购 期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 或应 付 利息。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 (6)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 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当 日结算 价及 结算 规则 以《 中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 结算 细则》 为准 。 (7)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6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述 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成 交 价、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上 与 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进行 估值 。 4、基金管理人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 睿智深 证100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深证100A 份额 与 深证100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对 净值 计算结 果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 年 中和 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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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2 5、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 产公 允价 值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 人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6、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 及时进 行 协商和 纠正 。 7、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四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8、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 责 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责 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 计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 管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 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 果 返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 分 配 。 9、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10、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 且 双方 经协 商 未能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 自的账 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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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3 期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 不 符,双 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月 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 招募 说明 书在 《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 更新并 公 告一次 ,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 季度 报告 应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10 个 工作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予以 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40 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 度报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6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季 度 报 告完 成 当 日, 将有 关 报 告 提供 给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托 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 加密传 真 的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 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 无法达 成一 致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 加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 自留存 一 份。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监 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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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4 六、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 束后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如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七、适用 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 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 其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 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 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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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5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合 同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 产进行 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