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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价值(160607)

鹏华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8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0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的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二 年八 月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06 年 6 月 5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下发的 《关 于同 意鹏 华价 值优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基金 字[2006]105 号文 ) 核 准 , 进行募 集 。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已 于 2006 年 7 月 18 日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 于该日 起正 式开 始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运 作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请投 资 者根据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谨慎选 择适 合自 己的基 金产 品。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 涉及 与托 管相关 的基 金信 息 已 经本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 明书所 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2 年 7 月 17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2 年 6 月 30 日。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42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 42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 申购 、转换与赎回 .......................................... 44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 申购 与赎回 ................................................ 50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和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 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 记 ............ 54 十一、基金的投资............................................................ 55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未经 审计) ................................................ 61 十三、基金的财产............................................................ 6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3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 配 ........................................................ 6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2 十九、风险揭示.............................................................. 75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7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9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9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9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99 二十六、备查文件............................................................ 99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以 及《鹏 华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鹏华 价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 项, 投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 并根 据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谨慎 选择 适合 自己的 基金 产 品。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鹏华 价值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鹏 华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 托管协 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鹏华 价 值











优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 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鹏 华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











明书》 ,招 募说 明书 是基 金 向社会 公开 发售 时对 基金 情











况进行 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每 6











个月更 新 1 次, 并于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公











告,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 月的最 后 1 日;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鹏 华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份 额











发售公 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居民身 份证 、 军人 证件 等 有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 以











及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可 投资 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自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暂行 办











法》 规定 的条 件 , 经 中国 证 监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











场,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额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基金 管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理机构 、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格 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











投资者 的合 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 直销机 构:


























指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











服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











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机











构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 机











构买卖 鹏华 价值 优势 股票 型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 的 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并 经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的日 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











清算完 毕, 中国 证监 会对 清 算结果 核准 并予 以公 告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确认 的投 资人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 作











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具











体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业务规 则:























指《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











记运作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











遵守; 认购 :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投资 人 通过场 内或 场外 申请 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定 通过 场内 或场 外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条件通 过场 内或 场外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购回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交 易场所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 场











内; 场外: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外 的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 场内: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的会员 单位 利用 交易 所开 放











式基金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上市











交易的 场所 ; 发售:





























指场外 认购 和场 内认 购 ; 场外认 购:























指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申请 购买 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场内认 购:























指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通 过场内 会员 单位 申请 购买 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场内申 购:























指投资 人通 过具 备办 理证 券交易 所场 内申 购业 务资 格











的会员 单位 和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 交易 系统 , 申 请购 买 本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场内赎 回:























指投资 人通 过具 备办 理证 券交易 所场 内赎 回业 务资 格











的会员 单位 和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 交易 系统 , 申 请卖 出 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











算系统 ;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 日常交 易:

















指场外 申购 和赎回、 转 换 等场外 基金 交易 , 以及 场 内申











购和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等场 内基金 交易 ; 上市交 易: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投 资者 通过场 内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











价的方 式买 卖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内不同 销售 机构 ( 网点 ) 之 间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











同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 跨系统 转登 记: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和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登 记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的 公告 在本 基金 份额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 巨额赎 回: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 拒 、 无 法避 免 且











在本基 金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











发生的 , 使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 行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 他自











然灾害 、 战争 、 骚 乱、 火 灾、 政府 征用 、 没 收、 法 律法











规变化 、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发事 件 、 证 券交 易 所 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等情 形 。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时 间: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3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 吕 奇志 股权结 构: 出资人 名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何如先 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 级会 计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 公 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 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 总 会计 师 、 常 务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 党 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 行 长 助理 、 副行 长、 党委 委 员、 副董 事长 、 行 长、 党 委副书 记 , 现 任国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鹏 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胡继之 先生 , 董事 , 金 融 学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国 籍: 中国 。 历 任中 国人 民 银行武 汉市 分行办 公室 科长 、 金融 研 究所副 所长 、 所长 , 中 国 人民银 行深 圳分 行办 公室 负责人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总 经理 助理 兼办 公室主 任 、 理 事会 秘书 长 、 策 划总 监 、 纪 委书 记、 党委委 员 、 副 总 经理, 现任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孙煜扬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博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贵州 省政 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 主 任科员 、 中共 深圳 市委 政 策研 究 室副 处长 、 深圳 证 券结算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首任 行政 总监 、 香港 深 业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 香 港深 业控 股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中国 高新技术 产业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兼行 政总裁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总裁, 现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 经济 和商 学学 士。 国籍: 意大 利。 曾在 安达 信(Arthur Andersen MBA ) 从事 风险 管理和 资产 管理 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 资总 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 席执行 官和 投资 总监 、东方 汇理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CAAM SGR ) 投资 副总 监、 农业 信贷另 类投 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欧 利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 资 方 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 产管理 股份 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 官, 现任 欧利盛 资本 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 )首 席执 行官 和总经 理, 同时 兼任 欧利 盛 AI 资产 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 席执 行官 。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 , 董事, 经济 学和 商业 管理 博士, 国籍 :意 大利 。曾 任米兰 德 意志银 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 司 投资管 理部 债券 基金 和现 金头寸 管理 高 级经理 ,IMI Fideuram 资 产管理 股份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固定 收益 组合 和现 金 管 理业务 负责 人 , 圣保罗 银行 投资 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 营销 策划 部负 责人 ,Capitalia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S.p.A. ) 产 品 和 销 售 部 负 责 人 ,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 总经 理,Unicredit Holding 财 务风 险管 理部 意大利 企业 法 人 风险 管理 业务 负责 人, 欧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 市 场 官 、 欧 利盛 资本 股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 ) 董事 , 现任 意 大利联 合圣 保罗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 、投 资和养 老金 产品 部负 责人 。 史际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 学博 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安 徽大 学讲 师 、 中 国 人民大 学副 教授 ,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 法学院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 兼任中 国法 学会 经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北京市 人大 常委 会和 法制 委员会 委员 、北 京市 人民 政府顾 问。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李相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高 级经济 师 、 研 究员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陕 西省 委办 公 厅秘书 、 省委政 策研 究室 财贸 处处 长、 副主 任, 陕西 省经 济 体制改 革委 员会 副书 记 、 副主任 、 党组 书 记、 主任 , 陕西 省证 券监 管委员 会主 席 , 中 国证 监 会济南 证管 办党 委书 记 、 主任 、 济 南稽 查 局局长 ,山 东证 监局 局长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理 事会 理事、 产品 委员 会主 任 。 宋泓先 生, 独立 董事 ,经 济学博 士, 国籍 :中 国。 曾在美 国哥 伦比 亚大 学作 访问学 者 , 并在陕 西省 社科 院工 作, 现任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世界 经济与 政治 研究 所国 际贸 易研究 室主 任 、 研究员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黄善端 , 独立 董事 , 法学 硕士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澳门科 技大 学法 学院 中国 民商事 法 律 讲师 , 李 陈郑 律师 行中 国 事务顾 问 , 杜 威路 博国 际 律师事 务所 香港 办事 处中 国事务 理事 , 广 东竞德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现任广 东海 埠律 师事 务所 涉外法 律总 监。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孙枫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国际金 融专 业硕 士 , 高 级 会计师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 国 籍: 中 国。历 任 武汉 市经 济研 究 所副所 长 , 武 汉市 轻工业 局副局 长 , 武 汉友 谊复 印 机制造 公司 副经 理,深 圳市 财政 局企 财处 处长、 办公 室主 任、 副局 长,深 圳市 商业 银行 董事 长、党 委书 记 , 深圳发 展银 行董 事长 、 党 委书记 ,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党 总支 书 记, 现任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 事, 法学 学士, 律师, 国 籍: 意大 利。 曾 在意 大利 多家律 师事 务所担 任律 师 , 先 后在 法 国农业 信贷 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 汇理 资 产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 务部 、 产 品开 发部 , 欧 利盛 资本 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理 与股 权 部工作 ,现 在欧 利盛 资本 资产管 理股 份公 司运 营部 工作。 黄俞先 生 , 监 事, 研究 生 学历 , 国 籍: 中国 。 曾在 中农信 公司 、 正大 财务 公 司工作 , 曾 任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深圳 市北 融信 投资发 展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苏波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 士,国 籍: 中国 。历 任深 圳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研究 所副 所 长 、 投资部 经理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研 部研 究员 、客户 服务 主管 、西 部理 财中心 总 经 理 、 渠道服 务二 部总 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技 术部 总经 理助 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刘慧红 女士 , 职工 监事 ,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在中 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 、 平安 证 券公司 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登记 结 算部副 总经 理。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何如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前。 邓召明 先生 , 总裁 , 经 济 学博士 , 讲师 , 国 籍: 中 国 。 历任 北京 理工 大学 管 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 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 司主任 科员 、 中 国证 监会 处 长、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裁 、党 总支 书记 。 高阳先生,副总裁,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 ,经济学硕士 ,国籍:中国。历任 中国 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博时 价值增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基金 裕泽 基金 经理 、 基金裕 隆基 金经 理 、 股 票 投资部 总经 理 , 现 任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曹毅先 生 , 副 总裁 , 经 济 学博士 , 国籍 : 中 国。 曾 任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 分行 , 中国 人民银 行深 圳中 心支 行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副 总监 、 渠道 部 总监 , 现 任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胡湘先 生, 副总 裁, 经济 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 会投资 部 、 境外投 资部 副主 任科 员 、 主任科 员 、 副 处长 , 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现任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毕 国 强先 生 , 副 总裁 , 特许 金 融分 析 师(CFA ) , 工商 管 理硕 士 (MBA), 国籍 : 加拿 大。 历 任广 州文 冲船 厂经 营部船 舶科 科长 、美 国景 顺集团(Invesco Ltd.) 加拿 大 AIM Trimark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分 析师 ,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监管 部 四处调 研员 ,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高鹏先 生 , 督 察长 , 经济 学硕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法 律 部 监察稽 核经 理,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监 察 稽核 部副 总经理 、 监 察稽 核部 总经 理 、 职工 监事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程世杰 先生 , 国籍 中国 , 经济学 硕士 ,15 年 金融 证 券从业 经验 。2001 年 5 月 加盟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行 业研究 员、 鹏华 中国 50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5 月担 任 原鹏华 普华 基金 (2007 年 4 月已 转型 为鹏 华优 质治 理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 )基金经 理,2007 年 5 月至 2007 年 8 月担任 鹏华 优质 治理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 任鹏 华精 选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07 年 4 月 起至今 担任 鹏华 价值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2012 年 4 月至 今担 任 鹏 华 价值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现同 时担 任基金 管理 部 总经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程世 杰先 生具 备基 金从业 资格 。 本基金 历任 的基 金经 理: 2006 年 7 月基 金合 同生 效 至 2007 年 4 月 由胡 建平 先 生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2007 年 4 月至 本更 新招 募 书截止 日由 程世 杰先 生担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未发 生变 更。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曾管 理基 金情况 : 程世杰 先生 于 2005 年 5 月到 2007 年 5 月 担任 原普 华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程世杰 先生 于 2007 年 5 月到 2007 年 8 月 担任 鹏华 优 质治理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基金经 理。 程世杰 先生 于 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5 月 担任 鹏华 精 选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 理。 程世杰 先生 于 2012 年 4 月 至今担 任 鹏 华价 值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和 职务 邓召明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党 总支 书记。 高阳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冀洪涛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 投资 部 总 经理、 鹏华 社保 基金 组合 投资 经 理 。 程世杰 先生 ,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 鹏 华价 值优 势基 金 和鹏华 价值 精选基 金 基 金经 理。 黄鑫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鹏华 动力 增长 基金 基金 经 理 。


初冬女 士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鹏华 社保 基金 组合 投 资经理 、 鹏 华货币 市场 基金 经理 和丰 盛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杨俊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研 究部 总经 理、 鹏华普 惠基 金基 金 经 理。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依照 基金合同 获得基 金认购和 申购费用 、基金 赎回手续 费用和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6)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9) 选择 、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并 对注 册登 记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 (10 ) 选 择、 更换 销售 代 理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 防 止 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本基 金合 同其 他当 事人的 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进行 基金 运作 投资 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非法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秩序 ;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 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不当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 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 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遵 循以下 原则 :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 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合法 合规性原 则:基 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 金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 随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 和基金 管理人 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系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1)董事 会下设风 险控制 与合规审 计委员会 ,主要 负责制定 基金管理 人风险 控制战 略 和控制 政策 、协 调突 发重 大风险 等事 项。 (2)公司 督察长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 节合法 合规运作 进行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监 察稽 核工作 ,并 可向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直接 报告 。 (3)经营 管理层、 督察长 、监察稽 核部、公 司各部 门 负责人 定期召开 会议对 各类风 险 予以充分 的评估和 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在 和存在 的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 防 范和控 制措 施。 (4)监察 稽核部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 风险控 制情况进 行检查, 定期不 定期对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 国家 法律 , 法 规及其 他规 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 并 适 时提出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 。 (5) 业务 部门 :对 本部 门 业务范 围内 的业务 风 险负 有管控 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 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 控制 职责 , 负责 把 公司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措 施落实 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 并 负有 把 业务过 程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进 行报 告、反 馈的 义务 。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公司 通过 不断 健全法 人治理结 构,充分 发挥独 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 监督职 能,力 争 从源头 上杜 绝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 , 保护 投 资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管理 层牢固树 立了内 控优先的 风险管理 理念, 并着力培 养全体员 工的 合 规及风险 防范意 识 , 营 造浓 厚的 风 险管理 文化 氛围 , 保证 全 体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合 规及 风险 意识 贯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 个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3 ) 公司 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建立 了包 括岗 位自 控 、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监督 的、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三道 内控 防线 。 (4)建立 并不断完 善 内部 控制体系 及内部控 制制度 :自成立 来,公司 不断完 善 内控 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 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 , 建 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体 系 。 通 过 不断地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进行 修订 和更 新 ,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断 走向完 善。 (5)建立 健全各项 管理制 度和业务 规章:公 司建立 了包括投 资管理制 度、基 金会计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 基 本管理 制度 以及 包括岗 位设 置 、 岗 位职 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 内的 业 务流程 、 规章 等, 从基 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 流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6)建立 了岗位分 离、相 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 :公 司 在岗位设 置上采取 了严格 的分离 制 度, 实现 了基 金投 资与 交 易、 交易 与清 算、 公司 会 计与基 金会 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相互 制衡机 制, 从岗 位设 置上 减少和 防范 操作 及操 守风 险。 (7)建立 健全了岗 位责任 制:公司 通过健全 岗位责 任制使每 位员工都 能明确 自己的 岗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8)构建 风险管理 系统: 公司通过 建立风险 评估、 预警、报 告、控制 以及监 督程序 , 并经过 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期或 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预警 、 监督 , 从 而识 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司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风 险, 通过 明晰 的 报 告 渠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 监 督、 管理 、 控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即 时把握 风险 状况 并及 时、 快速作 出风 险控 制决 策。 (9)建立 自动化监 督控制 系统:公 司启用了 恒生交 易系统 以 及自行开 发的投 资指标 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对投 资比 例限 制、“ 禁止投 资股 票库” 、 交叉 交 易等方 面进 行 电子化 控制 ,有 效地 防止 了运作 风险 和操 守风 险。 (10 ) 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严 格实 施股 票库 制度 : 公司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加强集 体决 策机制 , 各基 金的 行业 配 置比例 、 基金 经理 个股 投 资授权 、 基准 仓位 等由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决 定。 同时 , 公 司建 立了 严 格的股 票库 制度 、 禁止 和 限制投 资股 票制 度 , 并 由 研究小 组负 责维 护, 所有 股票 投资 必须 完 全从股 票库 中选 择 。 公 司 还建立 了契 约风 险评 估制 度, 定期 对各 基 金遵守 基金 合同 的情 况进 行评估 ,防 范契 约风 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本基 金管理人 承诺根 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 发展不 断完善内 部控制体 系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 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 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 家 H 股 公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银 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1 年9 月30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17,723.30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 长8.90% 。 截至 2011 年9 月30 日止 九个月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 1,392.07 亿元 , 较上年 同期 增 长 25.82% 。年 化平 均资 产 回报率 为 1.64% , 年化 加 权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为 24.82% 。 利息 净 收入 2,230.10 亿 元, 较上 年同期 增 长 22.41% 。净 利 差为 2.56% , 净利 息收 益 率为 2.68% , 分别较 上年 同期 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 分点 。手 续 费及佣 金净 收入 687.92 亿 元,较 上年 同期增 长41.3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 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 约 翰内斯 堡 、 东 京、 首尔 、 纽约 、 胡 志明 市及 悉尼 设 有分行 , 在莫 斯科 、 台 北 设有代 表处 , 海 外机构已 覆盖到全 球 13 个国家和 地区,基 本完成 在全球主 要金融中 心的网 络布局,24 小 时不间 断服 务能 力和 基本 服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中 国建设 银行 筹建 、设 立村 镇银行 33 家, 拥有建 行亚 洲 、 建 银国 际 , 建 行伦 敦、 建信 基金 、 建信金 融租 赁 、 建 信信 托 、 建 信人 寿、 中 德住房 储蓄 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为客 户提 供一 体化 全面金 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中国建设银 行得到 市场和 业界的支持 和 广泛 认可。2011 年上 半年, 中国建设 银行主 要 国际排 名位 次持 续上 升 , 先后荣 获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50 多个 重要 奖项 。 中国建 设银 行 在英国 《银 行家 》2011 年 “世界 银行 品 牌 500 强 ” 中位列 第 10, 较去 年上 升 3 位; 在美 国 《财 富》 世 界500 强 中 排名 第 108 位, 较去 年上 升 8 位。 中 国建 设银 行连 续第三 年获 得 香港《亚 洲公司 治理》杂 志颁发的 “亚洲 企业管治 年度大奖” ,先后 摘得《 亚 洲金融》 、 《 财 资》 、 《欧 洲货 币 》 等 颁发 的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中国 国 内最佳 银行 ” 与 “中 国最 佳 私人银 行” 等奖项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 下 设综 合制 度 处、 基金 市场处 、 资产 托管 处、 QFII 托管处 、 基金 核算 处 、 基 金清算 处 、 监 督稽 核处 和 投资托 管团 队 、 涉 外资 产 核算团 队 、 养 老 金托管 服务 团队 、养 老金 托管市 场团 队、 上海 备份 中心等 12 个职 能处 室、 团 队,现 有员 工 130 余人 。自 2008 年 以来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 续通 过 SAS70 审计 ,并 已 经成为 常规 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 服务部 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曾 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 行江苏 省分行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广东省 分行 、 中国 建设 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 营 运管 理 部, 长期 从事 计划 财务 、 会计结 算 、 营 运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贷 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 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22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得 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2011 年, 中国 建设 银 行以总 分第 一的 成绩 被国 际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为2011 年 度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并获 和讯 网2011 年中 国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奖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 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管 理 , 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 —— 基金监督 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 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日 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每工 作日按时 通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对 各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 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求 基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直销机构 (1)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福 华三 路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 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cn (2)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9 号 金融 街中 心南 楼 502 房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 :李筠 (3)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 : 李 化怡 (4)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新 世界 国 贸大 厦 I 座4312 室 联系电 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24 楼 07 单元 电话: (020 )38011004 传真: (020 )38010789 联系人 :袁 桢 ( 二 ) 代销机构 1)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何 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 :查樱 网址:www.icbc.com.cn 3)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张 令玮 网址:www.95599.cn 4)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 陈 铭铭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芮 蕊 电话:0755-25879756 客服电 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7)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青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 话:95501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www.sdb.com.cn 8)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9)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 :唐 苑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10)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 话:95595 ( 全国 ) 网址:www.cebbank.com


11)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人 :李 静筠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2)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4)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丰 靖 客服电 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5)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点: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 联系人 :郑鹏 网站:www.hxb.com.cn ; 16)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7)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 波 市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 胡技 勋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8 ( 上 海、北 京地 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8)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杭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19)浙 江民 泰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温岭 市三 星大 道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江 建法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21 联系人 :刘 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20)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 一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夏雪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1)广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2)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 京市 白下 区淮 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公司网 址:www.njcb.com.cn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23)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电 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 :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张 于爱


联系电 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25)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电 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6)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 厦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27)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28)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9)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联系电 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0)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深 圳深 南大 道 4011 号 港中旅 大 厦 5、18、24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 址:www.htsc.com.cn 31)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2)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电 话:0755 -82960223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3)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苏 州工 业园 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客户服 务热 线: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4)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武 汉市 新华 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5)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标 志 商务中 心A 栋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电 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 钟 康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6)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41、4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岚 联系电 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7)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联系人 :郭 熠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38)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39)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 :王 霖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0)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办 公地 址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100007 )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1)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 曾 小普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大厦4 楼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0791)86289395 联系人 : 徐 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42)财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乔 骏 联系电 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336 ( 上 海地区 :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43)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时 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666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44)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 区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张 巧玲 联系电 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45)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电 话:010-88085201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6)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电 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潘 锴 网址:www.nesc.cn 47)上 海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中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5081434 联系人 :张谨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客服热 线:4008-918-918 公司网 站:www.962518.com 48)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朱 科敏 联系电 话:021- 50586660-8644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 :李涛 客服热 线:021-50585609 、400-888-8588 公司网 站:www.longone.com.cn 49)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原 中信 金通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联系电 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7696598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50)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电 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51)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电 话:0755-22627802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服电 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52)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 线:029-87406132


联系人 :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53) 中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4)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 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电话:0551- 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 :甘霖


咨询电 话:96518 ( 安徽 ) 、4008096518 ( 全国 )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55)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6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wwww.bhzq.com 57)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层 地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电 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58)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15、16、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 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 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 服电 话 400 600 8008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59)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18号 电信 广场36、37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18号 电信 广场36、37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60)第 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客服电 话: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1)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泳良


联系人 :李珍 咨询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p.com.cn 62)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邮政编 码:510623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公司总 机:020-88836999 传真号 码:020-88836654 客服热 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63)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国联 大 厦6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八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02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电话:0510-8283291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 : 沈


刚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网址:www.glsc.com.cn 64)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 1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电话:0755 -83199511 传真:0755 -83199545 联系人 :方文 咨询电 话:0755 -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65) 浙 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912 传真:0571-87902092 联系人 :许 嘉行 客户服 务热 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66)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宋 志江 联系电 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 :杨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67)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锡林 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座 11 层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苏 江


电话:010- 88086830-652


网址:www.rxzq.com.cn


68)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联系电 话:0731-8583250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9)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 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0)华 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金 达勇 联系电 话:028 -86137782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71)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昆明 市北 京 路 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昆明 市北 京 路 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 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况雨 林


联系 人: 刘晓 明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电话:0871- 3577942 客户服 务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72)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客户服 务热 线: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73) 银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 银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 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颂 联系人 :林 文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 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 址:www.ytzq.net 74)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 产大厦27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 产大厦27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5)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 表: 郭林 联系人 : 陈敏 电话:021-62171984 传真:021-62878783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服务热 线:021-63340678 公司网 站:www.ajzq.com 76)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 冉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 线:4006-600109 公司网 站:www.gjzq.com.cn 77)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0985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8)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 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东岗路 638 号财 富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 话:0931-8888088


传 真:0931-4890515


联 系人 :李 昕田


客 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 址:http://www.hlzqgs.com 79)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2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20 层 法定代 表: 岳献 春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 -85252656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服务热 线:400 -619 -8888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80)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邮政编 码:350003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 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 0591 )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81)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 徐勇 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835 服务热 线:010-66555262 ,66555382 公司网 站:www.dxzq.net 82)申 银万 国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联系电 话:021-54047892 联系人 :曹 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83)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 路46 号 国海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F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电 话:0755 -83709350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传真:0755 -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84)五 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 心办 公室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 心办公 室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 竹 联系电 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 :赖 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85)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491 基金热 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三)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 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 单位可以 办理本 基金 的场 内申 购 、 赎回业 务 。 具 体详 见基 金 管理人 于 2006 年 8 月 11 日发布 的 《鹏 华 价值优 势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关于开 放场 内、 场外 申购业 务的 公告 》 , 于 2006 年 9 月 13 日发布 的《 鹏华 价值 优势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关于开放 场内 、场 外赎 回业 务的公 告》 。 (四)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010 -59378839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富 凯 大厦 B 座 十二 层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负责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 :苏 文静 经办律 师: 陈静 茹、 苏文 静 ( 六)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金 毅 六 、基 金的募 集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6]105 号文 批准 募集 发售 。 募 集期 从 2006 年 6 月 12 日起 到 7 月 11 日 止, 共募 集 1,875,734,450.63 份 基金 份额 ,募 集 户数 为 47,537 户。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存 续期间 为不 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6 年 7 月 18 日 正式 生效 。 七 、基 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本基金 的日 常交 易包 括上 市交易 和申 购赎 回两 种方 式。 本 章仅 对有 关基 金的 上 市交易 的 相关事 宜予 以规 定 。 基 金 上市后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直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登 记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登记 业务将 基金 份 额转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 ,再 上市 交易 。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本基金 已 于2006 年9 月18 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投 资者 可在 交易 日 的交易 时 间使用相应深圳证券 账户 通过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 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 盘买 入和卖出本基 金(具 体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6 年 9 月 13 日发 布 的《 鹏 华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相 关规 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比 照封闭 式基 金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行 情 发布系 统揭 示 。 行 情发 布 系统同 时揭 示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 册登 记 投资 人T 日买 入成 功后 , 注 册登记 人 在T 日自 动为 投 资人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人 自T +1 日 ( 含该日 ) 后有 权卖 出该 部分 基金 ; 投资 人T 日卖 出成 功后 , 注 册登记 人 在T 日自 动为 投 资人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 (七)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恢 复上 市按照 深 圳交 易所 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 八)终止上市的情 形和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 年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其 上 市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刊 登终 止上 市公 告。 (九 ) 相 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 本基 金 上市交 易规 则相 应进 行调 整,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大 会,并 在本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八 、基 金份额 的场 外申购 、转 换与赎 回 本章内 容仅 适用 于 本 基金 的场外 申购 、 转换 和赎 回 业务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可 直接 办理 场外 申购 、 转 换与 赎回 等 场 外基 金 业务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登记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登 记到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再 办理场 外申 购 、 转换与 赎回 等 场 外基 金 业 务。 (一)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 回业 务办理的场所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设在深圳 、北京 、 上海 、 武汉和广 州 的直销 中心 ( 具体地 址 及联系 方式 等详 见“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部分 相关 内容) ; 2、中国建 设银行的 指定网 点以及基 金管理人 指定的 其他代销 机构营业 网点 ( 具体地 址 及联系 方式 等详 见“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部分 相关 内容) ;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的基金网 上交易系 统(具 体业务规 则与说明 参见 鹏 华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网上 交易 相关公 告 )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开通其 他银 行卡 办理 基金 网上交 易业 务 的,届 时将 予以 公告 ,请 投资者 注意 查阅 。 具体销 售网 点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本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等 公告 中列 明。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 增 减基金 销售 机构 或办 理本 基金申 购 、 转 换与 赎回 的 场所 , 并 予以 公 告。 (二)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 回的 开放日及 办理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可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场 外申 购 、 转 换 和赎回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 目前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时间 为交 易日 上午 :9:30-11:30 , 下午1:00-3:00。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转 换或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不在 开放 日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转 换或 赎 回,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转 换 或者赎 回申 请的 ,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 转 换 或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转 换或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06 年 8 月16 日起开 始办 理场 外日 常申 购业务 。 3、转 换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07 年 4 月23 日开始 办理 场外 日常 转换 业务。 4、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 自2006 年 9 月18 日起开 始办 理场 外日 常赎 回业务 。 5、基金管 理人如果 对申购 、转换或 赎回时间 进行调 整,应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三) 场外申购限制 1、本 基金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不设 置最 高申 购金 额限制 。 2、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单笔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 1,000 元 。 通过我 公司 直销 中心 场外 申购本 基金 ,首 次最 低金 额为 10 万 元,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金 额为 1 万元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本 基金 暂不 受此 限制 ) 。 3、转 换的 最低 份额为 200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 换。 4、 账户 最低 余额 为 30 份 基金份 额 , 若 某笔 转换 或 赎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单只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30 份时, 该笔 转换 或赎 回业 务应包 括账 户内 全部 基金 份额, 否则 , 剩余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将被 强制赎 回 。 5、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以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方 式申 购本基 金每 次最 低扣 款额 为 100 元 (含 ), 客户 在各 代销 机 构办理 定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时应遵 循各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业务 规定。投 资者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销 系统 以定 期定 额方 式投资 本基 金的 , 每 次最 低 扣款额 等相 关 事项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最新公 告为 准。 6、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调 整 场外申 购、转 换、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及相关 业 务规则 ,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并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 回的 原则 1、本基金采用“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转换和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转换和 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转换和赎回以份 额申请。 赎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 认) 购的 先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3、仅在转 出的基金 正常开 放赎回, 以及转入 的基金 正常开放 申购的前 提下, 方可实 现 投资者 的转 换申 请 。 基 金 转换后 ,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新 开始 计算 。 4、办理基 金转换业 务时, 基金份额 持有人转 出、转 入基金份 额只能在 同一销 售机构 进 行, 且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代理销 售机 构须 同时 具备 拟转出 基金 及拟 转入 基金 的合法 销售 代 理资格 ,并 开通 了相 应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5、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 转出其账 户内鹏华 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 ,转入 本 基金时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自动结 转投 资者 待支 付的 收益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6、基金份 额在转换 成功之 日起,按 照注册登 记机构 最新的业 务规则计 算转入 部分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期间 ,并 按转 入基金 的费 率计 收管 理费 、托管 费等 相关 基金 费用 。 7、当 日的 申购 、转 换和 赎 回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前 撤销 。 8、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场外 申购、转换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 、 转换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 须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 否 则申 购申 请 无效而 不予 成交。 投资者 提交 转换 、 赎回 申 请时 , 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 额余额 , 否 则所提 交的 转换 、赎 回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 、申 购、 转换 与赎 回的 确 认与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 转 换或 赎 回申请 日(T 日) ,并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通常 情况 下,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 况。 3 、申 购、 转换 与赎 回款 项 支付的 方式 与时 间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转换以 份额 申请 , 投资 者 转换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将根 据转 换结 果对投 资者 的权益 做出 相应 转换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将 在 T+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 支付赎 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 回的 数额和价格 1、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 上 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2、转 换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本 基金 的转 换所 得份 额份数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误差 部分 归入 基金 资产。 3、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七) 场外申购份额、转换 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以申 购金 额为 基数 采用比 例费 率计 算申 购费 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 申购费 用 和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 数=4,926.11/1.128 =4,367.12 份 即: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则 可 得到 4,367.12 份 基金 份额 。 2、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转换公 式如 下: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手 续费 =转 出份额 ×转 出净 值× 转出 基金赎 回手 续费 率 补差费 (外 扣) =(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手续 费)× 补差 费率/ (1+ 补 差费率 )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手续费 +补 差费 转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转 换费用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入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3、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以赎 回总 额为 基数 采用比 例费 率计 算赎 回费 用。 本 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 回总额 扣 减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 额一年 后(未满 2 年) 决 定赎 回, 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25%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则 可得 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赎回金 额=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一年 后( 未满 2 年) 赎 回,假 设 赎回当 日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 为 11,451.30 元。 4、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5、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八)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 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 T+2 日 后( 含该日 )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人 转换 基金 成功 之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权 益转 换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人 自 T+2 日 (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或 就该 部分 基金份 额再 行 办理转 换业 务。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或 未明 确禁 止的 范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业 务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申请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此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转入 申请按 同样 的方 式处 理 :





(1) 不可 抗力 原因 导 致基金 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4)基金 管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 申购申 请 可能 会 影响或 损 害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1) 、 (2) 、 (3) 、 (5)项 暂 停申 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如 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基金 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 不承 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 利息 等损失。在拒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并按 规定公 告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十) 暂停转换、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转 出申 请 、 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 导致基 金 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款 项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3) 发生 巨额 赎回 ,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生 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已接 受的 赎回 、 转换申 请基 金管理 人有 能力 足额 兑付 或全额 转换 的 , 基 金管 理 人足额 兑付 或全 部予 以转 换;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兑 付或 全部 予以 转换 , 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 已被接 受的 赎回 、 转换 申 请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 转 换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 、 转 换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 基金 间转 换 申请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不 能延期 办理 )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 金额,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投 资者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转换 、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转换 、赎 回业务 的办 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执 行。 (2) 部 分 顺延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 下,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 未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 并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连续 2 日以 上(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正 常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 2 日内 通过 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转换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九 、基 金份额 的场 内申购 与赎 回 本章内 容仅 适用 于 本 基金 通过深 交所 会员 单位 办理 的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登 记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直 接办 理 场 内申 购 、 赎回业 务 ; 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登记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登 记到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 再办理 场内 申 购、赎 回业 务。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 法律 、 法 规及 其它 有关 规 定禁止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除外 )以 及合格 的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二)使用账户 投资者 通过 深交 所场 内申 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应 当使 用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的人 民币 普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 投资 基金账 户 ( 账户 开立 的具 体 事项详 见本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 (三)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 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位 (具 体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6 年 8 月 11 日 发布 的《鹏 华价 值优 势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关于开 放场 内 、 场 外申 购 业务的 公告 》 , 于 2006 年 9 月 13 日 发布 的 《 鹏华 价 值优势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关于开放 场内、 场外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深交所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办理单 位的 名单 ( 有可 能 进行调 整或 变更 ) 可在 深 交所网 站查 询,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不就 此事项 进行 公告 。 (四)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工 作日 为本基 金的 场内 申 购 赎回 开放日 。 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交 易时 间。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时 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不在 开放 日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场 内申 购或 赎回 , 投资人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者 赎回 申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赎回价 格为 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6 年 8 月 16 日起开 始办 理场 内日 常申 购业务 。 3、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6 年 9 月 18 日起开 始办 理场 内日 常赎 回业务 。 4、本基金 场内暂时 未开通 基金间的 转换业务 ,若届 时开通的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及时 公 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和赎回价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 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 一元人民 币;赎 回以 份额 申报 ,申 报单位 为一 份基 金份 额; 3、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 日交易结 束时间 前撤销, 在当日的 交易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六)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需遵 循深 交所 场内申 购赎 回相 关业 务规 则,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 间内提 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业务 办理 单位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应确 保账 户内 有足 够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赎 回申 请无效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 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并 在 T+1 日 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通 常情 况下 ,T 日 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人 可 在T+2 日到 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办 理单 位 或以其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效 ,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将 在T+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况下,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场 内赎回 将自 动撤 销。 (七)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数额限制 1、单 个基 金 账 户单 笔场内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2、基金管 理人、深 交所或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可 根据市场 情况, 在不违 反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调 整上 述限 制 。 基金 管理人 要求 予以 调整 的, 必须在 调整 前 3 个工作 日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申购份 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本 基金的申 购份额 由申购金 额扣除申 购费用 后除以 申 购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确定 。 基金 份额 份数 保 留到整 数位 , 小数 点后 部 分将以 现金 形式 直接退 还给 投资 人。 4、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的 赎回金额 由赎回 份额乘以 赎回申请 当日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扣 除赎 回费 用后 确定 。赎回 金额 计量 单位 为人 民币元 ,赎 回金 额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场内申购份额 和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手 续费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整数 位, 计 算所 得整 数位 后小 数 部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至投 资 者资金 账户 。 例 1: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 投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 1.5% ,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5 元 , 则 其申 购手 续费 、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及返 还的 资金余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5%)=9,852.22 元 申购手 续费 =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 份额 为 9,611 份 , 整数 位后 小数部 分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的申购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投 资者 。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851.28 -147.78 =0.94 元 即:投 资者 投 资 10,000 元 从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25 元, 则其可 得到 基金 份 额 9,611 份, 退款 0.94 元。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赎回总 金额 、 净赎 回金 额 按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例: 某投 资者 从深交 所场 内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份额 , 赎回 费率 为 0.5%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则 其 可 得净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 资者 从深 交所 场内 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 份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11,422.60 元。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基金 份 额净值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日 发行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九)场内申购与赎 回的 登记结算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按照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十) 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场 内申购 、 赎回 业务 应 遵 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 有关 业务 规则。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对 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规则 有新的 规定 ,将 按新 规定 执行。 (十一) 有关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 书 第 八章 中关 于 “拒 绝或 暂 停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 ” 的相关 内容 以及 深交 所有 关规定 , 并据 此 执行。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和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系统 内转 托管和 跨系 统转登 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 行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 起 2 个 月内办 理 ,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规定 的 标准收 费 。 具 体条 件、 程 序及收 费标 准以 《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结 算业 务指 南》 为准。 (二)基金份额的登 记 1、本基金 的份额采 用分系 统登记的 原则。场 外认购 或申购买 入的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 登记系 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 场 内认 购 、 申 购 或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下 。 2、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既 可 在深 交所 上市 交易,也 可直接 申请场内 赎回。 3、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可申请 场外 赎 回。 (三)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办 理基金赎 回业务 的销售 机 构 ( 网点 ) 时 , 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 兑的 ,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理上 市交易 或场内 赎 回 的会 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 转登记是 指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之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2、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登记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依托 严格 的研 究流 程和投 资纪 律 , 强 调运 用 相对估 值分 析方 法 , 发 掘 我国资 本市 场国际 接轨 趋势 下具 备相 对价值 优势 的中 国企 业, 谋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的各 类股 票、 债券 、 央行票 据 、 权 证、 资产 证 券化产 品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 有投 资 需要可 参与 有价 值的 新股 配售和 增发 。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以 后允 许本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正常市 场状 况下 ,股 票投 资比例 为 60% ~95% , 债 券投资 比例 为 0% ~35% , 权证的 投 资比例 为 0 ~3%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不 低 于 5%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 依托 严格 的研 究流 程和投 资纪 律 , 强 调运 用 相对估 值分 析方 法 , 通 过 广泛的 估值 比较, 重点 投资 我国 资本 市 场国 际 接轨 趋势 下具 备相 对价值 优势 并兼 具良 好成 长性的 中国 企 业。 具体 而言 , 本 基金 首 先按照 既有 的研 究流 程和 投资纪 律进 行行 业配 置和 个股选 择 , 再 运 用相对 估值 分析 方法 , 进 行广泛 的估 值比 较 , 分 析 行业 、 个 股的 合理 估值 区 间, 深入 发掘 行 业和个 股层 面由 于具 备相 对价值 优势 而存 在的 投资 机会, 以此 作为 基金 经理 的 投资线 索以 及 权重调 整的 重要 依据 。 投资方 法及 标准 : 1、股 票投 资 基金对 于股 票投 资分 为以 下三个 步骤 : 第一步 按 照既 有的研 究流 程进行 行业 景气 周期 分析 并建立 股票 投资 备选 库 。 第二步 运用 P/E 、P/B 、PEG 、EV/EBITDA 等 相对 估值分 析方 法, 选择 具有 可比性 的 时段和 市场 , 通过 广泛 的 估值比 较 , 分 析行 业、 个 股的合 理估 值区 间 , 深 入 发掘行 业和 个股 层面由 于具 备相 对价 值优 势而存 在的 投资 机会 。 第 三 步 基金经理将行业和个股的相对价值优势作为投资线索以及权重调整的重要依 据, 对 于个 股还 要结 合行 业 研究员 基于 实地 调研 、 财 务 分析等 对公 司盈 利的 持续 性、 稳 定性 、 增长性 以及 资本 回报 率方 面的研 究成 果, 在股 票备 选 库的基 础上 选择 兼具 价值 优势与 良好 成 长性的 股票 建立 投资 组合 。 2、债 券投 资 在债券 投资 中 , 通 过降 低 组合总 体波 动性 从而 改善 组合风 险构 成为 目的 , 采 取积极 主动 的投资 策略 ,谋 取超 额收 益。 (四) 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2) 宏观 经济 环境 、 国家政 策和 市场 周期 分析 ;





(3) 上市 公司 的估 值 优势、 盈利 能力 和资 产质 量。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首先确 定基 金投 资阶 段性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





(2) 行业 研究 员通 过 个股的 财务 评级 、所 处行 业的定 位分 析、 市场 和经 济环境 分析 等 途径, 自下 而上 地筛 选出 具有可 持续 增长 前景 的上 市公司 股票 加入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 备 选 库 ;





(3) 行业 研究 小组 所 有的行 业分 析以 及重 点上 市公司 研究 报告 ,必 须应 用相对 估值 分 析方法 进行 估值 比较 , 负 责定期 提供 主要 国际 市场 的当前 估值 数据 , 同 时根 据行业 研究 员 的 要求寻 找和 提供 特定 时期 的历史 估值 数据 作为 研究 的基础 ;





(4) 基金 经理 负责 将 行业和 个股 的相 对价 值优 势作为 投资 线索 以及 权重 调整的 重要 依 据,选 择兼 具价 值优 势与 良好成 长性 的股 票建 立投 资组合 ;





(5) 固定 收益 小组 与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范 围内, 根据 久 期决策 、收 益率 曲线 配置 、类属 配置 、个 券选 择等 原则构 建债 券组 合;





(6) 基金 经理 负责 根 据市场 的 变 化, 选择 适当 时机进 行投 资操 作;





(7) 金融 工程 师 负 责 对基金 持仓 的品 种进 行风 险监控 、风 险预 警以 及投 资业绩 评估 ;





(8) 基金 经理 对于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和 风险 管理 人员均 认为 具有 较大 风险 的投资 品种 必 须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进 行调 整;





(9)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 资 交易 的合 法合 规性 进行 监控。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信 标普 A 股 综合 指数 收益率× 70% + 中信 标普 国 债指数 收 益率× 30% 中信标普 A 股 综合 指数 是 实时调 整的 全样 本指 数, 作为按 流通 股本 加权 的综 合指数 , 其样本 股覆 盖了 上交 所和 深交所 上市 的所 有 A 股 , 并且新 股上 市次 日才 计入 指数调 整, 因 此在客 观上 反映 了二 级市 场的真 实走 势。 中信标 普国 债指 数样 本涵 盖了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所有 的国债 品种 。 交 易所 的国 债 交易市 场 具有参 与主 体丰 富 、 竞 价 交易连 续的 特性 , 能反 映 出市场 利率 的瞬 息变 化 , 也使得 中信 标普 国债指 数能 真实 地标 示出 利率市 场整 体的 收益 风险 度。 本基金 充分 考虑 本基 金各 资产投 资比 例要 求从 而构 建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 (六) 基金的投资限制及禁 止行 为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百分之 十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5) 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 分之 四十; (6) 本基金 股票 、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应符 合下 述要 求: 正常市 场状 况下 ,股 票投 资比例 为 60% ~95% ; 债 券投资 比例 为 0% ~35% ; (7)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百分 之五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8) 基 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9)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千分 之五; (10)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1)—(6) 项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投 资限 制或 禁止 行为 的,本 基金 可不 受上 述限 制。 (七) 基金的运作方式及类 型 1、本 基金 运作 方式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上市契 约型 开放 式 2、本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八)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其 预期风 险和 收益 相对 较高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有 利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和增 值; 3、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力 ,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利 益 。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未经审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的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根据本 基金合同规 定,已 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净值表 现 和投资 组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截 至 2012 年6 月30 日 (未 经审计 ) 。 1、 截至 2012 年 6 月30 日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773,547,312.73 89.52 其中: 股票


8,773,547,312.73 89.5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84,550,000.00 4.94 其中: 债券


484,550,000.00 4.9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00,329,155.72 5.11 6 其他资 产


42,210,270.73 0.43 7 合计





9,800,636,739.18





100.00 2、 截至 2012 年 6 月30 日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913,728,496.73 29.80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388,222,616.04 3.97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 属 615,657,689.92 6.30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1,898,112,484.17 19.41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11,735,706.60 0.12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 应业 451,293,224.06 4.61 E 建筑业 788,240,000.00 8.06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474,126,857.55 4.85 G 信息技 术业 576,709,338.24 5.90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518,981,563.88 5.31 I 金融、 保险 业 2,744,810,855.81 28.07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305,656,976.46 3.13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8,773,547,312.73 89.72 3、 截至2012 年6 月30 日 按 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668 中国建 筑 236,000,000 788,240,000.00 8.06 2 600036 招商银 行 68,781,260 751,091,359.20 7.68 3 000527 美的电 器 67,299,626 743,660,867.30 7.60 4 601166 兴业银 行 49,571,945 643,443,846.10 6.58 5 000651 格力电 器 28,656,279 597,483,417.15 6.11 6 600050 中国联 通 155,029,392 576,709,338.24 5.90 7 600016 民生银 行 90,210,974 540,363,734.26 5.53 8 600690 青岛海 尔 42,500,000 498,100,000.00 5.09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9 000069 华侨城 A 47,908,617 305,656,976.46 3.13 10 600000 浦发银 行 35,000,000 284,550,000.00 2.91 4、 截至 2012 年 6 月30 日按 债券品 种 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484,550,000.00 4.95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484,550,000.00 4.95 5、 截至2012 年6 月30 日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1088 11 央 行票 据88 5,000,000 484,550,000.00 4.95 注:上 述债 券明 细为 本基 金本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全部 债券。 6、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中 本期 没有 发行 主体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证券 。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1 存出保 证金 1,50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19,542,279.98 4 应收利 息 10,597,986.31 5 应收申 购款 10,570,004.4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210,270.73 (4) 截至 2012 年 6 月30 日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截至2012 年 6 月 30 日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股 票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数 字分 项之 和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差。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未经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以 来的投资 业绩与同 期基准 的比较如 下表所示 (本报 告中所 列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成立时 间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4 1-3 2-4 2006 年 7 月 18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49.93% 0.89% 24.09% 0.93% 25.84% -0.04%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31.64% 1.92% 102.06% 1.59% 29.58% 0.33%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2.53% 2.41% -47.68% 2.12% -4.85% 0.29%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80.78% 1.61% 68.25% 1.42% 12.53% 0.19%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3.43% 1.27% -1.01% 1.10% -12.42% 0.17%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9.93% 1.12% -19.28% 0.94% 9.35% 0.1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3.31% 1.01% 4.77% 0.97% -1.46% 0.0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140.07% 1.64% 84.77% 1.43% 55.30% 0.21% 2、基金合 同生效以 来基金 份额净值 的变动情 况,并 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的变 动进行 比 较: 注 1:本 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中信 标普 A 股 综合 指 数收益 率 ×70%+ 中 信标 普 国债指 数 收益率 ×30% ; 注 2: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06 年 7 月 18 日生 效; 注 3: 本基 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2 年 6 月 30 日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该 基金 所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资 产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固 有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 计 量;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2)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2)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 券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应 收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净价 估值 ;


(3)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4)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 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5)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5)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 成交价 、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8)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关 于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规定 , 本 基 金管理 人进 一步 明确 了本 基金持 有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 具体内 容详 见本 基金 管理 人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刊 登的 《鹏华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进 一步 规范旗 下基 金估 值业 务的 公告》。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 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 值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小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 性 、 及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 代销机 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 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 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 差错方 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 产生的 有关 费用 ,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 的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导 致基 金 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并 发送 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 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5.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4、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本基金 的收益分 配比例 按照有关 规定制订 。在符 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益 可进 行分 配 , 本 基 金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6 次, 每 年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当年 可分 配收益 的 70% ;





6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式分为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人不选 择,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场内认 购 、 申 购和 上市 交 易的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方式 为现金 红利 , 投资 人不 能 选择其 他的 分红方 式,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 序 等有 关事 项遵循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 7、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但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则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 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 在分 配方案 公布 后(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六)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 法 律文 件 的 规 定,按 费用 的实 际支 出金 额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3) 本条第 1 款第 (3) 至第(8)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章及 相关 协议的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额 支付 ,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本基金 采取 金额 申购 的方 式,场 外、 场内 的申 购费 率 相同 ,具 体费 率如 下 :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50 万≤M <250 万 1.20% 250 万≤M <500 万 0.75% 500 万≤M <1000 万 0.50%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场外、 场内 申购 相关 计算 公式: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整数 位, 计 算所 得整 数位 后小 数 部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至投 资 者资金 账户 。 2、转 换费 具体转 换费 率、 计算 公式 及转换 业务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请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的相关 公告 。 3、赎 回费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按 持有年 限逐 年递 减, 具体 费率 如 下: 持有年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 值 0.5% 。 场外、 场内 赎回 相关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申请 人承 担,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基金财 产, 75%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强 制规定以 及不违 反基金 合 同约定 的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费率及/ 或收 取方 式, 并应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 3 个工作 日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调 整后 的上 述 费率还 将在 最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5、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上述 基金 申购 费率 、 基金 转 换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根 据相 关法 律及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律师 费 、 会计师 费、 信息 披露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关 规定编 制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 (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经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 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 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 事项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全 国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等 媒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 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 文 件。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公告的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3 日 前,将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基金份额 获准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 上市交 易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六)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基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60 日 内,编 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并将半 年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 件时,有 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 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十) 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有关 销售 机 构及其 网点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将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 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九、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收益 相对 较高 , 面 临的 主要 风险 有市 场 风险 、 投 资 风险 、 管 理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 技 术 风险 、 上 市交 易的 风险 、 其 他风险 等。 (一)市场风险与对 策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风 险。因国 家宏观 政策(如 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行 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 及 股权分 置改 革与 非流 通股 流通政 策等 )发 生变 化, 导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2、经济周 期 风险。 随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 呈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风 险。金融 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 , 这 些都 会导 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购买力 风险。基 金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 形式来 分配,而 现金可能 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针对以 上市 场风 险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努力 通过 加强 对宏观 经济 与国 家政 策的 分析 , 研 究 并预测 经济 周期 、利 率水 平的走 势, 作为 投资 的依 据;同 时, 通过 可投 资股 票备选 库制 度 , 加强对 上市 公司 和所 在行 业的研 究 , 采 用财 务分 析 、 实地调 研等 多种 方法 判断 上市公 司的 经 营风险 ,选 择具 有长 期投 资价值 的上 市 公 司。 (二)投资风险与对 策 本基金 作为 股票 型的 开放 式基金 ,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 资特点 , 股票 投资 的风 险 包括资 产配 置风险 、行 业配 置风 险、 证券选 择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收 益性 风险 等。 依据对 超额 收益 的贡 献大 小,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的 风 险依次 可划 分为 久期 风险 、 期 限结 构 风险 、 类 属配 置风 险和 个 券选择 风险 , 国外 和国 内 的研究 表明 久期 风险 占债 券投资 总风 险的 85% 以 上。 如果 债券 组合 久期与 基准 久期 相差 太多 , 一 旦市场 利率 发生 明显 不同于 预期 的 变 化,将 导致 组合 收益 率与 基准收 益率 出现 较大 偏差 。 为控制 上述 风险 , 本 基金 管 理人使 用了“ 北 方之 星债 券 投资决 策 分 析系 统” 进行 债 券投资 的收益 分析 和风 险监 控, 使用“Barra Aegis Portfolio Management 系统” 和“ 鹏华 风险绩 效评 估 系统” 进行 股票 投资 的动 态 风险监 控。 (三)管理风险与对 策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 理技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 因 此本基 金可 能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为控制 此类 风险 , 本基 金 管理人 高度 重视 提 高 研究 能力和 管理 水平 , 将投 资 建立在 研究 的基础 上 , 对 宏观 经济 、 行业发 展 、 上 市公 司和 市 场走势 四个 层次 进行 深入 研究 , 不 断总 结 投资经 验 ; 同 时通 过在 实 践中对 制度 的持 续检 验和 完善 , 以 及加 强自 身的 业 务学习 和与 国外 同行交 流 , 不 断引 进新 的 管理技 术和 方法 , 提高 投 资管理 水平 , 努力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带来 更好的 投资 回报 。 (四)流动性风险与 对策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国内 尚处 于发 展阶 段 , 应对基 金赎 回的 经验 不足 , 加 之中 国股 票 市场波 动性 较大 , 在市 场 下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少 的情 况 , 如 果在 这 时出现 较大 数额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的基金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则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为控制 这类 风险 , 基金 管 理人充 分借 鉴国 外证 券流 动性理 论 , 建 立了 本基 金 的流动 性风 险管理 系统 ,用 数量 化指 标衡量 基金 流动 性, 对基 金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进行 监控。 (五)本基金特有风 险与 对策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将主 要来 源于资 产配 置决 策、 行业 配 置决策 和个 股选 择决 策的 具体实 施 过程。 1、本 基金 主要 是通 过行 业 景气周 期分 析以 及相 对比 较估值 的办 法来 进行 行业 配置和 个 股选择 , 但由 于宏 观经 济 环境 、 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市场 等方 面因 素发 生 不可预 料的 变化 而导致 行业 景气 周期 以及 个股的 价值 随之 发生 改变 , 从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对景 气周期 的判 断 以及比 较估 值的 结果 与实 际情况 出现 较大 的偏 差, 由此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2、随 着国 内证 券市 场开 放 程度的 加大 ,国 内许 多行 业和上 市公 司必 然面 临来 自国际 市 场的诸 多影 响, 某些 具备 比 较优势 特征 的行 业或 公司 在一定 时期 内存 在调 整或 低速增 长的 可 能,进 而对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 3、本 基金 在进 行行 业和 个 股的相 对比 较估 值的 过程 中,常 会以 国际 市场 上同 类行业 或 同类个 股为 参考 基准 。但 这样的 话, 就会 因没 有周 全地考 虑国 家/ 地区 之间 的 差异性 而导 致 相对比 较估 值的 结果 偏离 真实的 价值 很远 , 由此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的 决策 失误 , 从 而影 响本 基 金的收 益水 平。 针对这 类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将加 强对 行业 景气 度的 影响因 素的 研究 , 同时 建 立行业 景气 度监控 机制 , 随时 根据 行 业景气 度的 变化 情况 , 采 取相应 的应 对措 施 ; 在 以 国际市 场上 同类 行业或 同类 个股 为参 考基 准进行 相对 比较 估值 时, 尽 可能多 地将 各国 的国 家风 险因素 以及 比 较双方 的各 种差 异性 考虑 在内。 ( 六)技术风险和对 策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 注 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 核 算系 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产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这类风 险的 控制 和防 范主 要依赖 于系 统的 可靠 性以 及完备 的备 份策 略。 ( 七)上市交易的风 险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且 符合上 市交 易条 件后 ,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交易 。 由于 上市期 间可 能因 信息 披露 导致基 金停 牌 , 投 资人 在 停牌期 间不 能买 卖基 金, 产 生风险 ; 同时 , 可能因 上市 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致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 另外 ,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份额 转向 场外 交易后 导致 场内 的基 金份 额或持 有人 数不 满足 上市 条件时 , 本 基金 存在 暂停 上 市或终 止上 市 的可能 。 (八)其他风险和对 策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可能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等机 构无 法正 常工作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从而有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为控制 这类 风险 , 本基 金 管理人 建立 了完 备的 灾难 恢复计 划 , 通 过每 个工 作 日对业 务数 据的异 地备 份, 防范 和控 制不可 抗力 因素 造成 的风 险。 二十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 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金合 并、 撤销 ; (5)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本基金 终止 后, 须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对基 金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基 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7)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依照 基金合同 获得 基 金认购和 申购费用 、基金 赎回手续 费用和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6)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9) 选择 、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并 对注 册登 记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 (10 ) 选 择、 更换 销售 代 理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4、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 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 基金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5、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 (《基 金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 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共 同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 份额拥 有平 等 的 投票 权。 2、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a. 终止 基金 合同 ; b.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c. 变更 基金 类别 ; d.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e.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议事程 序; f.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g.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h.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i.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出现 以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基金合 同,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a.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 b.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 转换费 率 等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c.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 动,或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 d.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e.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 f.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开会时 间 、 地 点、 方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确 定 。 基 金管 理人 未 按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自 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以 下简 称“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地 点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a.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 出席方 式; b.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c. 会议 形式 ; d.议事 程序 ; e.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f. 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g.表决 方式 ; h.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i.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j.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b.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c.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d.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或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a.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 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料 相符 。 b.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 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表 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a.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b.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单 独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c.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行审议 。 d.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a.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等事项。 b.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a.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 b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 通 过 ; b.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 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 基 金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 以公告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8、计 票 (1) 现场 开会 a.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b.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c. 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 投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会议主 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的计 票程 序进 行监 督或配 合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指 派授 权代表 完成 计票 程序 ; 如 基 金托管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 定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的 计票 程序 进行监 督或 配合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指派 授权 代表 完成计 票程 序 ; 如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仍 拒绝 派代 表监 督计票 的, 不影 响大 会会 议决议 的 效 力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执 行 。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3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4)相关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取 消上述相 关限制 或变更上 述相关规 定的, 按照变 更 后的规 定执 行。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的事 由、程序 1、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在 6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金合 并、 撤销 ; (5)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4)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 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7)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8)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 供投资人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 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福 华三 路168 号 深 圳国际 商会 中心 第43 层




















邮 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成立日 期:1998 年12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3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募集 基金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的各 类股 票、 债券 、 央行票 据 、 权 证、 资产 证 券化产 品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 有投 资 需要可 参与 有价 值的 新股 配售和 增发 。 正 常市 场状 况下,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60% ~95% , 债 券 投资比 例 为 0% ~35% ,权 证的投 资比 例 为 0~3% 。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5%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金融 工具 或品 种的 , 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在投 资 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 (3)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四十 ; (4) 本基金 股票 、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应符 合下 述要 求: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正常市 场状 况下 ,股 票投 资比例 为60% ~95% ; 债券 投资比 例为0% ~35% ; (5) 保持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百分 之五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6)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千分 之五; (7) 基 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1)—(4) 项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3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第九 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 督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名 单、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 单。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 只 能 进行 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 应 在 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 易前3 个 工作日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其后据 此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负责对 交 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 按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 并负 责解 决因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责 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担 , 然后 再 向相关 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5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6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7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基 金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8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 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 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金募 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终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进 行 验 资 , 出 具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资 金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 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按照相关 规定负 责处理 , 账户资 产的 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管 原件 。 在 基金 运作 中 签 订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 基 金管 理 人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 的要 求, 定期 或不 定 期的将 该重 大合 同的 名称 、 种 类等 提供 予基 金托 管 人。 上述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 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承 担 责 任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资料 , 由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建 立并 保管 。 在 基 金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 报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无 故 拒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 正常情 况下 向投 资者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业 务情况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 场的变 化, 不断 完善 并增 加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 上交 易服务 为丰富 投资 者的 交易 方式 和渠道 , 基金 管理 人为 投 资者提 供包 括基 金的 转换 、 定 期定 额 交易等 多种 形式 的交 易服 务。 在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 本 基金管 理人 大 力 发展 基金 电子商 务 , 并 已开 通基 金 网上交 易系 统,投资者 可登陆本 基金 管理人的网 站(www.phfund.com.cn) ,更 加方便、 快 捷地办理基 金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 定期定 额及 信息 查询 等已 开通的 各项 基金 网上 交易 业务 。 基 金 管 理人也 将不 断努 力完 善现 有技术 系统 和销 售渠 道, 为 投资者 提供 更加 多样 化的 交易方 式和 手 段。 (二)交易资料寄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寄送 开户欢 迎信 、交 易对 账单 、《鹏 友会 》等 资料 。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phfund.com.cn)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等渠 道提 交信 息 定制申 请 , 在 申请 获基 金 管理人 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 手机短 信、E-MAIL 等 方式定 期为 客户发送所 定制的 信息。 通过手机短 信 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 月 度 短信账 单 、 持 有基 金净 值 短信等 ; 通过 邮件 定制 的 信息包 括 : 鹏 友 会周刊 、 电子 对账 单等 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业 务发展 需要 和实 际情 况 , 适时调 整发 送的 定制信 息内 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登 录基 金公 司网站 进行 信息 查询 , 通 过输入 基金 账户 号 (或 证 件号码 ) 和 查询密 码 进 入查 询账 户 , 享有交 易查 询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 改 、 对 账单 打印 、 理 财刊 物查 阅 等服务 。 投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 短信接 收平 台等 网络 通讯 工具进 行业 务咨 询 , 基 金 管理人 在工 作日的 工作 时间 内有 专人 在线提 供咨 询服 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自动 语 音系统 提供 每周 7 ×24 小 时基金 账 户余额 、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信 息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每 天 8:30 -21 :00 的 座席 服务( 重大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 者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询 、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专 项 服 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代 销机构 网点 柜台 、 基金 管 理人设 置的 投诉 专线 、 呼 叫中心 人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电话 、 电 子邮 件、 书信 、 网 络在线 是主 要投 诉受 理渠 道, 基金 管理 人设 专人 负 责管理 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 箱 、 网 络服 务。 现场 投诉和 意见 簿投 诉是 补充 投诉渠 道 , 由 各 代销机 构受 理后 反馈 给我 公司跟 进处 理。 (七) “鹏友会”俱乐 部 凡购买公 司开放式 基金的 份额持有 人均自动 成为鹏 华 投资者 俱乐部“ 鹏友会 ”的会员 。 “鹏友 会 ” 俱 乐部 旨在 提 供一个 良好 基金 投资 互动 平台 , 通 过举 办丰 富多 样 的客户 活动 促进 投资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投 资者之 间的 沟通 和交 流。 (八)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 改进 客户 服务 工作 , 公 司建 立 “ 客户 专家 团 ” 机制 , 邀 请客 户 对 客户 服 务工作 提 出意见 和建 议。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至 少在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2011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1 月 18 日 鹏华基金 新增南 京银行 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1 月 20 日 参加浦发 银行电 子渠道 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2 月 6 日 鹏华基金 参与广 州银行 网上 银行费率 优惠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2 月 22 日 鹏华基金 新增广 州银行 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 2012 年 2 月 22 日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3 月 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 谨 防 假 冒 我 公 司名义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3 月 23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3 月 23 日 年报摘要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3 月 26 日 鹏 华 基 金 参 与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3 月 3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为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 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4 月 10 日 鹏 华 价值 优 势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2012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4 月 24 日 鹏华基金 参与交 通银行 费率 优惠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2 年 6 月 28 日 鹏华基金 参与中 信银行 费率 优惠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6 月 28 日 关 于 鹏 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银 河 证 券 网 上 交 易 和 柜 台 系统申购 及定期 定额投 资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 年 6 月 29 日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9 上述披 露事 项的 披露 期间 自 2012 年 1 月 18 日至 2012 年 7 月 17 日 止。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代 销机 构 等 的办 公 场所 ,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者也 可 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鹏华 价 值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募集的文 件 2、 《鹏 华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 3、 《鹏 华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注册与登 记过 户委 托代 理协 议》 4、 《鹏 华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托管协议 》 5、法 律意 见书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备查 文件 的存 放地 点和投 资 者 查阅 方式 : 1、 存 放地 点 : 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 余 备查文 件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2、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