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大成成长(519017)

大成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 年 八 月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1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 由景 业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基 金转 型经2006 年12 月11 日 景业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并获 中 国证 监会2006 年12 月27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6]263 号文 核 准。 自2007 年1月16日起 , 由《景业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修 订而成 的《大 成积极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 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 已经本 基金托管人 复核。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2012 年7月 16 日,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2年6 月30 日(其中 人员变 动内容 的更新以公 告 日期为 准) , 财 务数 据未 经 审计。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2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6 六、基 金的 沿革 ............................................................................................................................. 51 七、基 金的 存续 ............................................................................................................................. 5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转 换 ............................................................................................. 52 九、基 金的 转托 管与 非交 易过户 等其 他业 务 ............................................................................. 59 十、基 金的 投资 ............................................................................................................................. 60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9 十二 、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70 十三、 基金 财产 ............................................................................................................................. 70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 71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6 十六、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7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8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9 十九、 风险 揭示 ............................................................................................................................. 81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83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84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6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4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106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部分的 说明 ....................................................................................... 106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7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107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3 一、绪


言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 规 定以及 《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积极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本基金 由 景业证券 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成 景业基 金 指景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封闭 式 基金合 同 指《大 成积极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其 的 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 由《景业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 合同》 修订 而成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大 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是一 份 公开披 露本基金管理人 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和赎回、基金的 投资、基 金的财产、基金 资产的估 值 等内容 的信 息文 件,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大 成积极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4 有效修 订和 补 充 , 托 管协 议由 《 景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修订而 成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交易所 或证 券交 易所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或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转 型 指景业 基金由封闭式基 金转为开 放式基金,调整 存续期限 , 终止上 市,调整投资目 标、范围 和策略,修订基 金合同和 更 名为“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等一 系列 事 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5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合法设立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指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召 集、召开 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 表 决的会 议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大 成积极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起 始 日, 基 金合 同自 景业 基金 终止上 市之 日起 生效 , 《 景 业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同日 起失效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基金存 续期 指自《 大成积 极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至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的 不定期 期限 集中申 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仅开 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的一 段时间, 最 长不超 过 1 个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卖 出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该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所持有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同 一 个基金 账户下的一个交 易账户指 定到另一交易账 户进行交 易 的行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6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本基金申购、赎 回和其他 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即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会员单 位 指由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 具有开放 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相关 交 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相 关交易所 会 员单位 场外销 售 指销售 机构不使用 上海 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销 售系统 而通 过自身 的柜台或其他交 易系统进 行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等 业 务 场内销 售 指交易 所会员单位作为 代销机构 ,通过 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 放 式基金 销售 系统 进行 基金 份额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销 售场所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 余 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 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所得 的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7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 、 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 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 证 券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设立日 期: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48% )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25% )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持股比 例25% ) 、 广东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持股 比例2% ) 四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 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 下设 二十 个部 门, 分 别是股 票投 资部 、 数 量投 资部 、 社 保 基金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 委 托投 资部 、 研 究部 、 交易管 理部 、 产 品开发 与金 融工 程部 、信 息技术 部、 客户 服务 部、 市场部 、总 经理 办公 室、 董事会 办公 室 、 人力资 源部 、计 划财 务部 、行政 部、 基金 运营 部、 监察稽 核部 、风 险管 理部 和国际 业务 部 。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8 公司在 北京 、上 海、 西安 、成都 、武 汉、 福州 、沈 阳、广 州和 南京 等地 设立 了九家 分公 司 , 并在香 港设 立了 子公 司 。 此外 , 公 司还 设立 了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投资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和 战略 规划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公司以 “责 任 、 回报 、 专 业、 进取 ” 为 经营理 念 , 坚持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企业 精神 , 致 力于 开拓 基金 及 证券市 场业 务 , 以 稳健 灵 活的投 资策 略和 注重 绩优 、 高 成长 的投 资 组合 , 力 求为 投资 者获 得 更大投 资回 报 。 公 司所 有 人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在 单位 及有 关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2 年 7 月 16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3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宏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1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 金: 深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大成 深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1 只创 新 型基金 :大 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1 只 QDII 基金:大 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及 21 只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长证 券投 资 基金、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大成蓝 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 期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积 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大成景阳 领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强 化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大 成策 略 回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中证 红 利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核 心双 动力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恒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中证 内地 消 费主题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可 转债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大成 新锐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张树忠 先生, 董事 长, 经 济学博 士。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 任 中央 财经 大学财 政 系讲师 ;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 华夏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 总经理 、研 究 发展部 总经 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光 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北 方总 部 总经理 、资 产管 理总 监;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 ,任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董 事、 副 总经理 ;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 任大 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07 年 1 月- 2008 年 1 月, 任 大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任职中 国人 保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9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2008 年 4 月起 任中 国人 保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 委 员;2008 年 11 月 起兼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王颢先 生, 董事 总经 理, 国际工 商管 理专 业博 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任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总 部副 总经 理、 机构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2002 年 9 月加 入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助理总 经理 、 副 总经 理;2008 年 11 月起 担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总经 理。 刘虹先 生, 董事 ,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 国家 计委国 土 局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主 持工作 )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 中国 农业 发展银 行资 金 计 划部 计划 处副 处长 ( 主 持工作 )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 任 中国 人寿 保 险 ( 集团 ) 公 司战略 规划 部战 略研 究与 规划处 处长 ; 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 任 中国 人 寿保险 ( 集团) 公司战 略规 划部 副总 经理 ;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发 展 改革部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任中 国 人民保 险集 团公 司高 级专 家;2007 年 8 月至今 , 任 人保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书记 ;2009 年 11 月 起, 兼任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 股有限 公司 总裁 、党 委书 记以及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杨 赤忠 先生 ,董 事,硕 士。 历任 深圳 蓝天 基金管 理公 司投 资与 研究 部经理 ;长 盛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监、 基金 经理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总 监、 基金经 理 ; 光 大 证券投 资部 总经 理 、 研究 所所长 ; 光大 保德 信基金 公司董 事 。 现 任光 大证券 党委委 员 、 助 理 总裁。 孙学林 先生 ,董 事, 博士 研究生 在读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长 城信 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 任职 于中 国 银河证 券有 限公 司审 计与 合规管 理部 ;现 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总 经 理 。 刘 大为 先生 ,独 立董事 ,国 家开 发银 行顾 问, 高 级经 济师 ,享 受政 府特殊 津贴 专家 。 中国人 民银 行研 究生 部硕 士生指 导老 师 , 首 都经 济 贸易大 学兼 职教 授 , 清 华 大学中 国经 济研 究中心 高级 研究 员。 先后 在北京 市人 民政 府研 究室 (副处 长、 处长 ) , 北京 市 第一商 业局 (副 局长) ,中 国建设银 行信托 投资公司 (总经理 ) ,中国 投资银行 (行长) ,国家开 发银行( 总 会计师 )工 作。 宣 伟华 女士 ,独 立董事 ,日 本国 立神 户大 学法学 院法 学修 士,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 上 海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 曾 任上 海 市律师 协会 证券 与期 货法 律研究 委员 会副 主任 。1986 年-1993 年 , 华东政 法大 学任 教 ;1993 年-1994 年, 日本 神户 学 院大学 法学 部 访问教 授 ;1994 年-1998 年, 日本 国立 神户 大学学 习;1999 年-2000 年, 锦 天城律 师事 务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10 所兼职律师 、北京 市中伦 金通律师事 务所上 海分所 负责人;2001 年 始任国 浩 律师(上海 ) 事务所 合伙 人 。 擅 长于 公 司法 、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外商投 资企 业法 、 知识 产 权法等 相关 的法 律事务 。 曾代 理过 中国 证 券市场 第一 例上 市公 司虚 假陈述 民事 索赔 共同 诉讼 案件 , 被 CCTV ?证券 频道 评为 “五 年风 云 人物” ,并 获得 过“ 上海 市 优秀女 律师 ”称 号。 叶 永刚 先生 ,独 立董事 ,经 济学 博士 ,武 汉大学 经济 与管 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博 士 生 导师 , 中国 金融 学会 理 事, 中国 金融 学会 金融 工 程研究 会常 务理 事 , 中 国 金融学 年会 常务 理事, 湖北 省政 府咨 询委 员。1983 -1988 年 ,任 武 汉大学 管理 学院 助教 ;1989 -1994 年, 任武汉 大学 管理 学院 讲师 ;1994 -1997 年, 任武 汉 大学管 理学 院副 教授 ;1997 年 至今 ,任 武汉大 学教 授, 先后 担任 副系主 任、 系主 任、 副院 长等行 政职 务。 王江先 生, 独立 董事 ,金 融学博 士。2005 年 至今 任 职美国 麻省 理工 学院 斯隆 管理学 院 瑞穗金 融集 团教 授。2007 年-2010 年, 兼 任美 国金 融学会 理事 ;2010 年 至今 兼任美 国西 部 金融学 会理 事;1997 年 至 今兼任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 局研究 员;2007 年 至今 兼 任纳斯 达克 公 司经济 顾问 理事 会理 事;2009 年至 今兼 任上 海交 通 大学上 海高 级金 融学 院院 长;2003 年至 今兼任 清华 大学 中国 金融 研究中 心主 任。 监事会 : 黄 建农 先生 ,监 事长, 大学 本科 。曾 任中 国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江 苏北 路营 业 部总经 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中 国银河 投资 管理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公 司上海 投资 部董 事总 经理 。 谢红兵 先生 ,监 事, 双学 士学位 。1968 年入 伍, 历 任营教 导员 、军 直属 政治 处主任 ; 1992 年转 业, 历 任交 通银 行上海 分行 杨浦 支行 副行 长 (主 持工 作) , 营业 处处 长兼房 地产 信 贷部经理, 静安支 行行长 ,杨浦支行 行长;1998 年 调总行负责 筹建基 金托管 部,任交通 银 行基金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工 作) 、 总经 理;2005 年负责 筹建 银行 试点 基金 公司, 任交 银 施罗德 基金 公司 董事 长;2008 年 任中 国交 银保 险公 司(香 港) 副董 事长 。2010 年退 休。 吴朝雷 女士 ,监 事, 硕士 学位。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 任浙 江省 永嘉 县 峙口乡 人 民政府 妇联 主任 、 团委 书 记;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 任浙 江省 温州 市鹿 城区人 民政 府民 政科长 ;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任 浙江 省温 州 市人民 检察 院起 诉处 助理 检察员 ;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就 职于北 京市 宣武 区人 民检 察院, 任三 级检 察官 ;2007 年 8 月 起任 民生人 寿北 京公 司人 事部 经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任中 国人 民人 寿保险 股份 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 理;2010 年 1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纪 委副书 记、 大 成慈善 基金 会常 务副 秘书 长 。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11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副总 经理, 管理学 硕士。1999 年-2002 年, 历任 江南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 投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2002 年-2006 年, 历 任江 南证 券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投 资 银行部总经理、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期间还任江南 宏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2006 年 1 月-7 月 任深 圳中 航 集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任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2008 年 5 月 起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兼任 大成 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杜鹏女 士, 督 察长, 研究 生学历。1992 年-1994 年 , 历任原 中国 银行 陕西 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 总 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证 券投 资部 副经 理 、 广 东华侨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资 产管 理 部经理 ;1998 年 9 月参 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1999 年 3 月 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09 年 3 月 19 日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 春明 先生 ,副 总经理 ,经 济学 学士 。曾 先后任 职于 长春 税务 学院 、吉林 省国 际信 托 投资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2005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基金 运 营部总 监、 市场 部总 经理 、 公司 助理 总经 理。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任大 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2010 年 11 月 起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肖冰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任 联合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部总 监 、 泰 达宏 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总监 、 景 顺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销主 管。2004 年 3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市场部 总监 、 综合管 理部 总监 、 公司董 事 会秘书 。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2010 年 11 月 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周建春 先生 , 管理 工程硕 士 , 证券 从业 年限 14 年。1998 年 1 月—1999 年 9 月 , 任 职于 湖南省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基金管 理部 、 证 券管 理总 部, 从 事投 资和 研究 工作 ;1999 年 10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高级 研究 员、 景 博证券 投资 基金 经理 助理 、 景 博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02 年 1 月 11 日—2004 年 3 月 31 日) 、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经 理助理 。2008 年 11 月 26 日 起担 任大 成 策略回 报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9 年 9 月 24 日 起 兼任大 成积 极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12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瞿蕴理 2007 年 1 月 17 日至 2007 年 6 月 26 日 周一烽 2007 年 6 月 27 日至 2008 年 8 月 22 日 王维钢 2008 年 8 月 23 日至 2009 年 9 月 24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股票投 资) 公司股票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9 名 成员 组成 , 设 股 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 席 1 名 , 其 他委 员 8 名。 名单 如下 : 刘明, 助理 总经 理, 大 成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主席 ; 曹雄飞 ,股 票投 资部 总监 ,首席 投资 官, 大成 财富 管理 2020 生 命周 期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 股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支 兆华 , 研究部 总监 ,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于 雷 , 交 易管 理部 总监 ,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蒋 卫强 , 风 险 管理部 执行 总监 , 股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施永 辉, 股票 投资 部副 总监 , 大成蓝 筹稳 健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孙蓓琳 , 研究 部副 总监 , 大成核 心双 动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委员 ; 朱文 辉, 大成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大 成可 转债增 强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曹志 刚 , 数量投 资部 首席 金融 工程 师,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13 6.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1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开 放式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7.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 证券 法》 , 并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14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 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建 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以 下《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禁 止的行 为发 生: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 市场 秩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15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金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 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 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 金管理人 为加强内 部控制 ,促进公 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 股东的 合法 权益 , 依据 《 证 券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公 司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 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 际 情况 , 制 定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 内部控制 是指公司 为防范 和化解风 险,保证 经营运 作符合公 司的发展 规划, 在充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16 分考 虑内外部环 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 织机制、运用 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 与控制措 施而 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 学合理、控 制严密、运行 高效的内部 控制体系,制 定科学完 善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董事会对 公司建立 内部控 制系统和 维持其 有 效性承 担最终责 任,公司 管理层 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任 。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涵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 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不 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17 (4 ) 适 时性 原则 。 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念 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构成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控制 环境 包括经 营理 念和 内控 文化 、 公司 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 公司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 内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识, 营造 一个浓厚的 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 员工及时了解 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 风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3) 健全 公司 法人 治理 结 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禁止 不正当 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 ) 公 司的 组织 结构 体现 职责明 确 、 相 互制 约的 原 则, 各部 门有 明确 的授 权 分工 , 操 作相 互独立。公 司建立决策科 学、运营规 范、管理高效 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程 序和管 理议 事规则,高效 、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 督和反馈 系统。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各 岗位职责 明确,有 详细的 岗位说明 书和业务 流程, 各岗位人 员在上岗 前均应 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公 司督察长 和内部监 察稽核 部门独立 于其他部 门,对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④风 险管理部 主要负责 对投资 组合的市 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和信 用风险等 进行风 险测 量, 并提出风险 调整的建议; 对投资业绩 进行评价,包 括整体表现 分析、业绩构 成分析以 及业 绩短期和长 期持续性检验 ;对将要展 开的新业务和 创新性产品 的投资做全面 的风险评 估,提 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 建立 有效 的人 力资 源 管理制 度, 健全 激励 约束 机制, 确保 公司 各级 人员 具备与 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 ) 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 对 公司 内外 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 评 估和 分 析, 及时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18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确 保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 层充分了 解和 履 行各自的 职权,建 立健全 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公 司适当授 权,建立 授权评 价和反馈 机制,包 括已获 授权的部 门和人员 的反馈 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 建立 完善 的资 产分 离 制度, 公司 资产 与基 金财 产、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和其他 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建立科 学、严格 的岗位 分离制度 ,明确划 分各岗 位职责, 投资和交 易、交 易和 清算 、 基金会计 和公司会计等 重要岗位不 得有人员的重 叠。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 进行物理 隔离。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立有 效的内部 监控制 度,设置 督察长和 独立的 监察稽核 部门,对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 监督,保证 内部控制制度 落实。公司 定期评价内部 控制的有 效性 ,并根据市 场环境、新的 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 和新的法律 法规等情况进 行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公 司自 觉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务 的 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建 立投资对 象备选库 制度, 根据基金 合同要求 ,在充 分研究的 基础上建 立和维 护备 选库。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19 ④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严 格遵守法 律法规的 有关规 定,符合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 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②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投 资决策有 充分的投 资依据 ,重要投 资有详细 的研究 报告和风 险分析支 持,并 有决 策记录 。 ④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建 立科学的 投资管理 业绩评 价体系, 包括投资 组合情 况、是否 符合基金 产品特 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基 金交易实 行集中交 易制度 ,基金经 理不得直 接向交 易员下达 投资指令 或者直 接进 行交易 。 ②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 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交 易管理部 门审核投 资指令 ,确认其 合法、合 规与完 整后方可 执行,如 出现指 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④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制 度 ,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 易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投 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 公 司在 审慎 经营 和合 法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 创新。 在充 分论 证的 前提 下周密 考 虑金 融创新品种 或业务的法律 性质、操作 程序、经济后 果等,严格 控制金融新品 种、新业 务的法 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 标准、 销售 渠道 管理 、广 告宣传 行为 规范 ,建 立广 告宣传、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20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 ) 制 定详 细的 登记 过户 工作流 程 , 建 立登 记过 户 电脑系 统 、 数 据定 期核 对 、 备 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 ) 公 司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 建立 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强 对公司 及基金信 息披露 的检查 和评价 ,对 存在的 问题及 时提出 改进 办法, 对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 见,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 任。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要 求,遵循 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 性原则, 严格制 定信 息系统 的管 理制 度。 信息 技术系统 的设计开 发符合 国家、金 融行业软 件工程 标准的要 求,编写 完整的 技术 资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 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 控制机 制, 并保 证计 算机 系统的 可稽 性, 信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经过 业务 、运 营、 监察 稽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14 ) 通 过严 格的 授权 制 度、 岗位 责任 制度 、 门禁 制度 、 内 外网 分离 制度 等 管理措 施,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计算机 机房、设 备、网 络等硬件 要求符合 有关标 准,设备 运行和维 护整个 过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16 )公司软 件的使用 充分考 虑到软件 的安全性 、可靠 性、稳定 性和可扩 展性, 具备 身份 验证、访问 控制、故障恢 复、安全保 护、分权制约 等功能。信 息技术系统设 计、软 件 开发 等技术人员 不得介入实际 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 密码口令定 期更换,不得 向他人透 露。数 据库 和操 作系 统的 密码口 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 保管。 (17 )对信息 数据实行 严格的 管理,保 证信息数 据的安 全、真实 和完整, 并能及 时、 准确 地传递到会 计等各职能部 门;严格计 算机交易数据 的授权修订 程序,并坚持 电子信息 数据的 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技 术系统定 期稽核 检查,完 善业务数 据保管 等安全措 施,进行 排除故 障、 灾难恢 复的 演习 ,确 保系 统可靠 、稳 定、 安全 地运 行。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21 (19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 、 《金融 企业会计 制度》 、 《证券投 资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 《企业财务通 则》等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 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 制度、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作 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20 )明确职 责划分, 在岗位 分工的基 础上明确 各会计 岗位职责 ,禁止需 要相互 监督 的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 过程。 (21 ) 以 基金 为会 计核 算 主体 , 独 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名册登 记、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独 立 。 (22) 采取 适 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建 立凭证制 度,通过 凭证设 计、登录 、传递、 归档等 一系列凭 证管理制 度,确 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②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取合 理的估值 方法和 科学的估 值程序, 公允反 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 在估 值时点 的价 值。 (24 )规范基 金清算交 割工作 ,在授权 范围内, 及时准 确地完成 基金清算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支票 等重要凭据 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计资 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 密。 (27 )严格制 定财务收 支审批 制度和费 用报销运 作管理 办法,自 觉遵守国 家财税 制度 和财经 纪律 。 (28 )公司设立 督察长,对董 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根 据公 司监察 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 调 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报 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 期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公司设立 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管 理层负责,开 展监察稽核 工作,公司保 证监 察稽核 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22 (30 )明确监 察稽核部 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具体职 责,配 备充足的 监察稽核 人员, 严格 监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31 )强化内 部检查制 度,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 查内部 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确 保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行 。 (32 )公司董 事会和管 理层重 视和支持 监察稽核 工作, 对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人 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中 国 农业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是 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 要组成 部分,总 行设在北 京。经 国务 院批准 ,中 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制 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 成立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承继原 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 负债、业务、 机构网点 和员 工。中国农 业银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 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 广,服务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23 领域 最广,服务 对象最多,业 务功能齐全 的大型国有商 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中 国农业银 行同样 通过 自己 的努 力赢 得了 良 好的 信誉 ,每 年位 居《财 富》 世界 500 强企 业之列 。作 为 一家 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 能齐备的大 型国有商业银 行,中国农 业银行一贯秉 承以客户 为中 心的经营理 念,坚持审慎 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 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 异 化竞 争策 略,着 力打 造 “ 伴 你成 长 ” 服务 品牌 ,依 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机 构、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元化的 金融产品,致 力为广大客 户提供优质的 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 共同成 长。 中国 农业银行 是中国第 一批开 展托管业 务的国内 商业银 行,经验 丰富,服 务优质 ,业 绩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 全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 “ 最 佳托管 银 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表明 了独立 公正 第 三方 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 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的健 全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 中国农 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设 ,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理财 ? T O P10 颁奖盛 典 ” 中成 绩突 出, 获 “ 最佳 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再次 荣获 《 首席 财务 官 》 杂 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 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 托管处、保 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 管处、综合管 理处、风 险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系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6 名 ,其 中高 级会计 师、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工 程 师、 律师 等专 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 务素 质好 、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 管理 层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2 年7月16 日,中国 农业银行托 管的封 闭式证 券投资基金 和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共123只, 包括 大 成积极 成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天源平 衡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 夏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创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盛同 德 主题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裕 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汉 盛证 券投 资 基金、 裕隆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久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盛 成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 宝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24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河 稳健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河 收益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信 全债 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利息 收 益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海分 红增 利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 达宏 利货 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大 成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信诚四 季红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成长 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长盛 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 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价值 成长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宝 盈策 略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 成红 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 深化价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 黎 竞争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 选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 比 联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治稳 健双 盈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海 蓝筹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利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 元 比联丰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收益 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内 需精 选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大成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 上证180公 司治理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海 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中 证5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景顺长 城 能源基 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邮 核 心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中 小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 业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 汇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 全 沪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深 证红利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富 国可转 换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4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25 长4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泰 达宏利 领先 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信用 添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东 吴中 证 新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四 季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瑞 进取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汇 添富 社 会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消 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 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中邮中小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嘉实领 先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中小 板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小板300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南方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 罗德 先进 制造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上 投摩 根 新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 国海策 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 元 比联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达 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深证300价 值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南 方 中国中 小盘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交银 施 罗德深 证300 价 值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富国 中证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 长信内需 成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中证 内 地消费 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消 费主 题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瑞中 证2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核心 竞争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光 大保 德信 行 业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 海亚洲 ( 除日 本) 机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添 富逆向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新 锐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小 板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消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金 刚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管理 委员会总 体负责中 国农业 银行 的风 险管理与 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 风险管 理 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 行监督 和评价。 托管业务 部专门 设置了风 险管理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 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26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 专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人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2.书面警示 。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 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告 。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 王 肇栋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 北京 、 上 海 设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 并 在 武汉分 公司 开通了 直销 业务 。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27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091 (2)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5 号中 青旅 大 厦 105-106 室 联系人 :陈 丹丹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1 号 101 室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 218 号浦 发银 行大 厦 15 楼 联系人 :肖 利霞 联系电 话:027-85565889 传真:027-85552869 2.场 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28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29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蔡 宇洲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30 网址:www.18ebank.com (10)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1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地址: 杭州 市凤 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2)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客服电 话:95501 联系人 :周 勤 电话:0755-82088888-8811 传真:0755-82080714 网址:www.sdb.com.cn (13)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31 网址:www.jsbchina.cn (14)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6)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办 公地 址同 注册 地址)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吴 强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7)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32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华夏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董 金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9)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0)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21)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33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 96528 ( 宁波 、杭州 、南 京、 深圳 、苏 州、温 州) 、962528 (北 京 、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22)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23)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24) 中信 建投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34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2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4008888111 、95565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7)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2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李 洋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35 联系电 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五层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客服电 话:400-8888-555、95513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30)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1)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36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5)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37 网址:www.zxwt.com.cn (36)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 3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 3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免费服 务热 线:400-888-8588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0571-96598 联系人 :俞 会亮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38)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客服电 话:020-961303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39)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38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0)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 :舒 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41)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2)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43)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39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王 伟力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4670436 网址:www.962518.com (44)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5)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网址:www.xyzq.com.cn (46)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0571 -96336 (上 海地 区:962336 )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40 网址:www.ctsec.com (47)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8)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9)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50)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51)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慕 丽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2)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3)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new.cgws.com (54)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55)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珠海 市拱 北夏 湾华平 路 96 号 二层 202-203 房 法定代 表人 :段 文清 客服电 话:0750-3160388


联系人 :杨 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850 网址:www.chinalions.com (56)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21-68604866-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57)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400-888-8100( 全国) 、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43 (58) 江海 证券 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5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0)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61)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44 网址:www.gjzq.com.cn (62)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六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63)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64)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客服电 话 :0755-26982993 、4008-698-698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网址:www.ydsc.com.cn (65)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45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66)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雷 建辉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67)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潘 鸿 林爽 传真:010-66045500 网址:www.txsec.com (6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9)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20 网址:www.cnhbstock.com (70)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71)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2)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47 网址:www.china-invs.cn


(73)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4)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75)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 联系人 :陈 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76)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8490208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48 (77)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8)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79)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80)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经 三 路 15 号 广汇国 际贸 易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49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81)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徐 雅筠 、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82)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0351-8686868 联系人 :张 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83) 天源 证券 经济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地 址:www.tyzq.com.cn (84)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5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85)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 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86)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 恒 鑫大厦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 恒 鑫大厦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 (0571 )87112510 传真: (0571 )86065161 联系人 :丁 思聪 客户服 务热 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场 内代 销机 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由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具 有开 放式 基金代 销资 格 , 经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认可 的 、 可 通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开放式 基金 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名 单详 见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网 站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7 号 投资 广场 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7 号 投资 广场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51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3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汪 棣、 金毅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金 毅 六、基金的沿革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景业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自 2007 年 1 月 16 日 景业 证券投 资基 金终 止上 市之 日起, 《景 业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失效, 《大 成积 极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景 业证 券投 资基 金正式 转型 为 开放式 基金 , 存续 期限调 整为不 定期 限 , 基 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和 策略 调整 , 同时基 金更 名为 “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52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景业基 金终 止上 市后 ,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申请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变更 登记 。 基金 管理 人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取 得终 止上市 权益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之后 , 进 行基 金份 额更 名以及 必要 的信 息变 更。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明 细数 据, 完成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登记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基 金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限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1.投资者可 以通过 场外、 场内两种方 式申购 、赎回 本基金份额 或从事 其他基 金交易业 务。 本基 金的 场外 申购 、 赎回不 使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系 统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 场外 代销 机 构的代 销网 点办 理 ; 场 内 申购 、 赎 回使 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开放 式基 金销售 系统 , 以具 有开 放 式基金 代销 资格 的交 易所 会员单 位作 为场 外代 销机 构, 通过 其销 售 网点办 理。 2.投资者应 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 销售机 构赎 回原 景业 基金 基金份 额。 (1)原景业 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指定 交易在 本基金 场内代销机 构的, 基金份 额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统一变更登记至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开放式基金注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53 册登记 系统 。 基金 开放 赎 回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通过其 指定 交易 的本 基金 场内代 销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2)原景业 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未办 理指定 交易或 指定交易在 非本基 金场内 代销机构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开 设大成 积极 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临 时账户(以下简称 “ 临时账户 ” ) ,用于归集该部分基 金份额。基金 开放赎 回后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通过 中国 农业 银行 代销网 点 、 代 销证 券公 司 或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点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确认其 权益 的相 关信 息 , 基 金管理 人核 对无 误后 报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据此办 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 将基金 份额 从临 时账户 扣减 , 同时 记增 持 有人基 金账 户基 金份 额 。 此后 , 投 资者 可通 过相 关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确认 权益 的具 体流 程和 要求,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公告 。 4.直销机构 、场内 代销机 构、场外代 销机构 名单和 联系方式见 本招募 说明书 第五条第 (一 ) 款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 或者 减少 代销机 构 , 并 另行 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况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市 、网 点, 并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时间 即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开放 时间为 上 午 9:30-11:30 和 下午 1:00-3:00 。 基金管 理 人可与 各销 售机 构约定 , 在开 放日 的其 他 时间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 、 赎回申 请 , 但 对于 投资 者 在非开 放时 间提 出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时 间所 在 开放日 的价 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景 业基 金终 止上 市后开 始办 理集 中申 购 , 暂不开 放赎 回 , 集 中申 购 期不超 过 1 个月 。 集 中申 购期 结束 后 , 本 基金 可暂 停办 理申购 和赎回 , 暂停 期间 不超 过 1 个月 。 暂 停期 间结束 后 , 将 开放 申购 、 赎回 。 本 基金 已于 2007 年 2 月 12 日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 购业务 ,2007 年 2 月 16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 常赎回 业务 ,具 体详 见有 关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至 少 2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54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 开放时 间结束 前撤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 间结束后 不得撤 销; 4.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为下 一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时 间所 在的 开放 日的价 格; 5.投资者通 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 基金销 售系统 办理本基金 的场内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 需遵 守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6.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 ,在不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实质 权益的情 况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原 则实 施 前 2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者申 购本 基金 时,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 后,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 后,注 册登 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减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本基金 申购 采取 全额 交款 方式 , 若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投资 者已 缴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被 退还到 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投资者 提出 赎回 申请 时应 指定某 一银 行账 户作 为本 基金的 赎回 收款 账户 , 投资 者赎回 申 请确认 成功 后 , 赎 回款 项应 在自受 理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的 时间 内 划往赎 回人 银行 账户 。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的 条款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但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最迟 须于 受理 申购 、 赎 回申请 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对 申请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55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办理 场内 申购 时 , 每 次申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1000 元 , 超 过部 分需 为100 元的整 数 倍,最高不 能超过99,999,900 元;投资 者办理场 外申 购时,每次 申购金额 不得 低于1000 元。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累 计申购 金额 不设 上限 。 2.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同 一基 金账 户自 最近 一 次申购 之日 起, 如 在 3 个 月内赎 回规 模过 大,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要求 提前 预约 或采 取 相 应的限 制措 施。 4.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 权益的 情况下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对以上限 制进行 调整 ,最 迟于 调整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予 以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本 基金 申购 费用 在申 购时交 纳 ,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后的 具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M 日常申 购费 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M <200 万元 1.0% 200 万≤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 用 由基 金赎 回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2007 年 3 月 30 日 之前 赎回 其持有 的由 原景 业基 金基 金份额 转 型而来 的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为 2.5%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2007 年 3 月 30 日 之后 赎回 其持有 的由 原景 业基 金基 金份额 转 型而来 的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见下 表。 持有 期限 自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之 日起计 算。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3 个月 以内 ( 不含 3 个 月) 1.2% 3 个月 至 1 年 (不 含 1 年) 0.5% 1 年到 2 年 (不 含 2 年) 0.2% 2 年( 含 2 年) 以上 0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56 (3)对于集 中申购 期或开 放日常申购 之后申 购的基 金份额,其 赎回费 率如下 。持有期 限自注 册登 记机 构确 认投 资者申 购申 请之 日起 计算 。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不含 1 年) 0.5% 1 年到 2 年 (不 含 2 年) 0.2% 2 年( 含 2 年) 以上 0 (4) 以上 赎回 费率 安排 中 ,须依 法扣 除所 收取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 产,其 余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销 售手续 费等 各项 费用 。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在合适时 机推出 后端收 费、销售 服务费 等新 的收 费模 式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需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 并 在至 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采用销 售服 务费 模式 , 投 资者申 购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无须交 纳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 而 是按 照 一定的 费率 从基 金财 产中 按日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销 售服务 费用 于支 付销 售机 构佣金 、 营销 费 用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费等 。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 定期的 审计 和监 察稽 核监 督销售 服务 费 的支出 和使 用情 况 , 确 保 其用于 约定 的用 途 。 相 关 年度报 告应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做 专项 说明。 4.经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管理人可 以在遵 守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下,针 对特定 期间 或符 合特 定条 件的投 资者 , 采取 调低 基 金申购 费 、 赎 回费 或调 高 基金赎 回费 等措 施。 5.上 述具 体费 率、 收费 模 式等事 项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最迟 于实 施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对于办理场 内申购 的投资 者,申购份 数的计 算采用 截尾法保留 至整数 位,不 足1份部分 对应的 申购 资金 将返 回给 投资者 。 对于 办理 场外 申 购的投 资者 , 申购 份数 的 计算以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或 收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2.基 金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57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告 。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遇特 殊 情况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 或公告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 上述计 算结 果 (包 括申 购 份额 )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 与基 金转 换申请 转出 份额 总数 之和 扣除申 购 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 换申请 转入份额总 数的余 额)超 过上一工作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时 ,为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工作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 的前 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份 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 延 迟 至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 赎 回 价格为 下一 开放 日的价 格 , 转 入下 一开 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以此 类推 , 直 到 办理完 毕全 部赎 回申请 为止 。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 在 3 个工 作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至 少一 种指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58 定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 本 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 接受 赎 回申请 ; 已经 确认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正常支 付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 个别 投资 者的 申购 、 赎回过 于频 繁 , 导 致基金 的交易 费用 和变 现成 本增 加, 或使 得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策 略 , 继 续接 受其 申购 可能对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 损害;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金管理 人决定 拒绝或 暂停接受某 些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时, 申购款 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应当 在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投资 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 赎回 申请 的延 期办理 最迟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时 间 20 个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59 工作日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2.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及时 公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一 )申 购和 赎回 暂停 期间与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暂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天 但少 于 2 周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重 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 间超 过 2 个 月时 , 可对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 2 日 ,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九、基金的转托管与 非交 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受 理基 金份 额的 转托管 、非 交易 过户 、冻 结与解 冻 、 质押等 业务 ,并 可以 收取 一定的 手续 费用 。 (一)非交 易过户 是指不 采用申购、 赎回等 基金交 易方式,将 一定数 量的基 金份额按 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包括 继 承、 捐赠 、 强 制 执行等 , 及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认 可的 其他 行为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60 须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投 资者 。其 中: 1.“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2.“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 他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体 ; 3.“ 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二)办理 非交易 过户业 务必须提供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 相关资 料,并 通过其销 售 渠道向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统一申 请办 理。 (三)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 起 2 个 月内 办理 ;申 请人 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四)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办理其基 金份额 在不同 销售机构的 转托管 手续。 转托管在 转 出方进 行申 报, 基金 份额 转托管 一次 完成 。投 资者 于 T 日 转托 管基 金份 额成 功后, 转托 管 份额 于 T+1 日到 达转 入方 网点, 投资 者可 于 T+2 日 起在开 放日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五)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 份 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六)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注 册登记 机构将 可以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 业务或其 他 基金业 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的 业务 规则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优化 组合 投资 基础 上 , 主要投 资于 有良 好成 长潜 力的上 市公 司 , 尽 可能 规 避投资 风险 , 谋求基 金财 产长 期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限于国 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权证、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及中国 证 监会批 准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主 要投 资对象 为深 、沪 两市 上 市 A 股中 成长性 好、发 展前 景广 阔的 上市 公司。 股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其中 , 权证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0-3%。固 定收 益类证 券和 现金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5-40% , 其 中 , 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0-20% , 现 金 和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等短 期金 融工 具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此外,如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修改 对基金 投资品 种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61 序后 , 可 以依 据新 的规 定 修订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对 权证 或资 产支持 证券 等投 资的 比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 不 需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构建 投资 组合的 过程 中, 遵循 以下 投资策 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根据 GDP 增长 率、工 业增 加值 变化 率、 固定资 产投 资趋 势、A 股 市场平 均 市盈率 及其 变化 趋势 、真 实汇率 、外 贸顺 差、 消费 者价格 指数 CPI 增长 率、M2 、信 贷增 长 率及增 长结 构等 指标 的变 化, 对宏 观经 济及 证券 市 场的总 体变 动趋 势进 行定 量分析 , 作出 资 产配置 决策 。 本基 金还将 关注国 家财 政政 策 、 货币 政策 、 产 业政 策及 汇率政 策等 , 进 行定 性 分析, 作为 定量 分析 的支 持和补 充。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力争 通过 深入 、科 学的基 本面 分析 ,挖 掘具 有良好 成长 性的 上市 公司 。 (1) 财务 指标 分析 企业的 历史 财务 表现 不但 能刻画 企业 的经 营情 况 、 财务健 康程 度 , 还 可以 较 大程度 上反 映其未 来成 长性 。 本 基金 将 通过对 上市 公司 过 去 3 年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 主 营 业务利 润率 、 净资产 收益 率和 净利 润增 长率等 财务 指标 的分 析 , 选 择上述 财务 指标 优于 行业 平均水 平的 上 市公司 ,建 立基 金初 选股 票池。 (2) 成长 性筛 选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上市 公司 ,将 进入 本基 金备选 股票 池。 1)具有较高 创新能 力和投 资效率的上 市公司 。创新 能力主要通 过上市 公司研 究费用支 出、 研究 成果 转化 为企 业 盈利的 效果 等因 素衡 量 ; 投资效 率主 要体 现为 历年 增量投 资实 现的 盈利增 长。 2)能够充分 从消费 升级、 产业调整、 汇率变 革等中 国经济结构 性变迁 中获取 收益,促 进公司 发展 的行 业龙 头上 市公司 。 3)在行业内 具有领 先的技 术水平或经 营模式 、创新 产品、良好 的销售 网络、 市场品牌 或资源 垄断 等竞 争优 势, 且保持 长期 发展 优势 的上 市公司 。 4)通 过整 合内 部资 源、 加 强企业 经营 管理 等措 施, 企业盈 利能 力将 会在 未 来 1 年 内有 明显提 高的 上市 公司 。 5)具有较强 外延扩 张能力 的上市公司 。特别 是,有 明确重组、 购并计 划或潜 在机会, 且重组 、 购并 将显 著提 升 上市公 司盈 利能 力 、 市 场 占有率 或产 能水 平 , 并 将 在未 来 1-2 年内 实施或 实现 的上 市公 司。 6)国家政策 调整、 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 等因素 将会对 企业盈利水 平产生 重大积 极影响的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62 上市公 司。 (3) 估值 比较 本基金 将根 据上 市公 司所 处行业 、 业务 模式 等特 征 , 综合利 用市 盈率 (P/E ) 、 市 净率 (P/B ) 和折现 现金 流 (DCF ) 等估值方 法, 进行 估值 比较 。 估值 比较 将从 两方 面对 投资价 值进 行分 析: 一是 上市 公司 在其 所 处行业 内部 的相 对估 值水 平; 二是 与境 外类 似上 市 公司的 估值 水平 差异 , 特 别是 与香 港市 场 上市公 司的 差异 。 本基 金 将优选 估值 水平 合理 的上 市公司 , 作为 重 点投资 对象 。 在选择 重点 投资 对象 时 , 对于信 息技 术 、 网 络媒 体 、 生 物制 药、 环境 保护 、 新材料 等新 兴产业 中成 长性 好 , 具 有 较高技 术含 量的 企业 , 以 及传统 产业 中成 长性 突出 或正在 向新 兴产 业转型 的企 业, 可以 适当 放宽估 值水 平要 求。 (4 ) 实地 调研 对于本 基金 计划 重点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 公司 投资 研 究团队 将实 地调 研上 市公 司, 深入 了 解其管 理团 队能 力 、 企 业 经营状 况 、 重 大投 资项 目 进展以 及财 务数 据真 实性 等。 为了 保证 实 地调研 的准 确性 , 投资 研 究团队 还将 通过 上市 公司 的上游 供货 商 、 下 游客 户 、 竞 争对 手和 业 务合作 伙伴 ,以 及税 务、 海关等 行政 管理 部门 对调 研结论 进行 核实 。 (5) 建立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将在 案头 分析 和实 地调研 的基 础上 , 建 立买 入 和卖出 股票 名单 , 并 选择 合 理时机 , 稳步建 立投 资组 合 。 在 建 立投资 组合 过程 中 , 本 基 金还将 注重 投资 对象 的交 易活跃 程度 , 以 保证整 体组 合具 有良 好的 流动性 。 对于少 数成 长性 突出 、 基 本面较 好的 上市 公司 , 本 基金将 在保 证组 合安 全性 和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进行 适当 集中 投 资并中 长线 持有 ; 同时 , 本基金 还将 通过 对具 有较 好流动 性和 短期 投资机 会的 品种 的短 线操 作,提 高组 合收 益。 3.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投资主 要是 为了 保持 投资 组合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 以应 对赎回 申 请。 基金 可投 资于 国债 、 央行票 据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和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 益品 种 。 基 金 将根据 对利 率走 势的 判断 、债券 期限 结构 、信 用等 级及流 动性 等因 素构 建投 资组合 。 在组合 构建 与调 整过 程中 , 本 基金 将采 用凸 度策 略、 收益率 利差 策略 和回 购套 利等多 种 交易方 式, 提高 组合 整体 收益水 平, 并控 制组 合的 投资风 险。 4.其 他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还可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投资于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品种 , 用于分 散组 合投 资风 险, 获取稳 定收 益。 (四) 投资 管理 流程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63 (2 )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其对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 利率 走势 与通 货膨 胀 预期 。 (4 ) 地区 及行 业发 展状 况 。 (5 ) 上市 公司 价值 发现 。 2.投 资管 理程 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具 有丰 富证券 投 资经验 的人 员担 任基 金经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究 分析 研究员 将广 泛地 参考 和利 用公司 外部 的研 究成 果 , 尤 其是研 究实 力雄 厚的 证券 经营机 构 提供的 研究 报告 , 并经 常 拜访国 家有 关部 委 , 了 解 国家宏 观经 济政 策及 行业 发展状 况 ; 走 访 调查上 市公 司 , 通 过对 市 场行情 和上 市公 司价 值变 化的分 析研 究 , 进 行上 市 公司的 竞争 优势 分析及 价值 评估 ,挖 掘有 投资价 值的 上市 公司 。 研究员 经过 筛选 、 归纳 、 整理 , 撰 写宏 观经 济分 析 报告 、 证 券市 场行 情报 告 、 行 业分 析 报告和 上市 公司 研究 报告 。 公司投 资研 究团 队定 期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提供 研究 报告 。 研究 报告 是投资 决 策委员 会进 行投 资决 策的 主要依 据之 一。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并决定 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 根 据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 确 定 基金的 总体 投资 计划 , 包 括在股 票 、 国 债及 现金 等 大类资 产之 间的 资产配 置范 围比 例等 。 (3) 基金 经理 制定 具体 的 投资组 合方 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结 合自 身研 究判 断, 参考投 资 研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 制 定 具体投 资组 合方 案, 包括 投 资结构 、 具 体投 资品 种及 持 仓比例 等。 其中, 重大 单项 投资 需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4) 交易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易 室 , 由 基金 经理 向 集中交 易室 下达 具体 交易 指令 。 集 中 交易室 接到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令 后 , 根 据有 关规 定 对投资 指令 的合 规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进 行检查 ,确 保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的 执行 。 (5) 投资 风险 监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 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 险防范措 施。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执 行过 程 进行 日常 监督 , 通 过交易 系统 检查 包括 投资 集中度 、 投资 组 合比例 、 投 资限 制、 投 资权 限等交 易情 况, 并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出总结 报告 , 使得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随时 了解基 金的 风险 水平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策略 。 (6) 基金 绩效 评估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64 基金管 理人 设有 基金 绩效 评估小 组 , 定 期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提 交基 金绩 效评 估报告 。 基 金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意 见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7) 组合 的调 整 基金还 将根 据经 济总 体状 况、 证券 市场 趋势 , 并 结 合申购 、 赎回 现金 流情况 , 调 整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使 之不 断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决 策程 序进 行调 整,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更新 中予以 公告 。 (五) 投资 组合 1.投 资限 制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行 证券 投资 ,需 遵守 以下 限 制 : (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时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3)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权 分 置改革 中发 行的 权证 ,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遵 守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以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变更或 取消 上述 强制 性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相 应变 更或 取消上 述 强制性 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管 理 原则 (1) 积极 成长 原则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65 基金管 理人 以专 业技 能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经 过 综合分 析判 断 , 选 择最 具 成长潜 力的 行业及 该行 业中 最具 成长 潜力的 上市 公司 作为 投资 对象 , 在 有效 规避 风险 的 情况下 ,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快 速增 值。 (2) 重点 投资 和分 散投 资 相结合 原则 通过对 最具 成长 潜力 的行 业和公 司的 透彻 把握 、 分 析 , 集中 对其 中的 少数 公司 重 点投资 , 以实现 资源 的优 化和 投资 回报的 最大 化 。 同 时, 对于 其他具 有成 长潜 力及 未来 成长相 对不 确 定的公 司, 采取 分散 投资 的策略 ,以 利于 更好 地分 散风险 、把 握机 遇。 (3)长 期 稳定 增值 原则 在积极 主动 投资 的同 时 , 基金管 理人 更注 重资 产的 长期稳 定增 值 。 通 过对 未 来几年 中国 宏观经 济形 势 、 行 业及 公 司成长 性的 跟踪 分析 , 实 行中长 期投 资为 主 、 阶 段 操作为 辅的 投资 策略, 以实 现基 金财 产的 长期稳 定增 值。 (六) 禁止 行为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财 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规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 (七) 证券 交易 席位 选用 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 租 用其 专用 交 易席位 作为 本基 金买 卖证 券专用 。 选 择使用 交易 席位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的标 准为 : 1.资 力雄 厚、 信誉 良好 。 2.财 务状 况良 好, 各项 财 务指标 显示 公司 经营 状况 稳定。 3.经 营行 为规 范。 4.内 部管 理规 范、 严格 , 具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满足 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求 。 5.具备基金 运作所 需的高 效、安全的 通讯条 件,交 易设施符合 代理基 金进行 证券交易 的需求 ,并 能为 基金 提供 全面的 信息 服务 。 6.研究实力 较强, 有固定 的研究机构 和专门 的研究 人员,能及 时为基 金提供 高质量的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66 咨询服 务, 并能 根据 基金 投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 门研究 报告 。 选用交 易席 位的 证券 经营 机构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上 述标准 考察 后确 定。 (八)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80% +中 证 综合债 券指 数× 20% 注: 自 2009 年 2 月 2 日起 ,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由 原“ 新华 富时 600 成长 指 数收益 率 × 80 %+ 新华 雷曼 中国 全债 指数收 益率 × 2 0% ” , 变更 为 “沪深 300 指数× 80% + 中证综 合债 券 指数 × 20% ” ,该 变更 事项 已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公 开披露 。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于 外部 投资 环境 或法 律法规 的变 化而 使得 调整 业绩比 较 基准更 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适当调 整 , 并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公 告并予 以实 施。 (九)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风 险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成长 性的 上市公 司, 属于 中高 风险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品种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公司 的 控股或 者直 接管 理; 2. 所有 参与 行为 均应 在合 法合规 和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 下进 行, 并 谋求基 金 财产的 保值 和增 值。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 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2 年 8 月 1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大 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2 季度报 告, 截止 2012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679,497,955.68 89.36 其中: 股票


1,679,497,955.68 89.3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67 其中: 债券


- 0.00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96,390,031.78 10.45 6 其他资 产


3,589,910.07 0.19 7 合计





1,879,477,897.53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7,100,000.00 0.38 B 采掘业 122,857,056.55 6.61 C 制造业 887,118,891.93 47.75 C0 食品、 饮料 264,819,344.28 14.25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0.00 C2 木材、 家具 - 0.00 C3 造纸、 印刷 - 0.00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46,636,447.95 2.51 C5 电子 - 0.00 C6 金属、 非金 属 137,987,610.87 7.43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189,822,443.73 10.22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247,853,045.10 13.34 C99 其他制 造业 - 0.00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0.00 E 建筑业 28,902,703.18 1.56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0.00 G 信息技 术业 63,151,888.98 3.40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45,354,248.68 2.44 I 金融、 保险 业 295,816,278.74 15.92 J 房地产 业 195,024,309.21 10.50 K 社会服 务业 - 0.00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9,781,947.41 1.06 M 综合类 14,390,631.00 0.77 合计 1,679,497,955.68 90.39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518 康美药 业 7,293,674 112,468,453.08 6.05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68 2 601318 中国平 安 1,699,713 77,744,872.62 4.18 3 600079 人福医 药 3,180,484 73,755,423.96 3.97 4 600048 保利地 产 5,579,864 63,275,657.76 3.41 5 000002 万


科A 6,433,385 57,321,460.35 3.09 6 000895 双汇发 展 874,923 54,140,235.24 2.91 7 000568 泸州老 窖 1,249,923 52,884,242.13 2.85 8 600000 浦发银 行 6,117,552 49,735,697.76 2.68 9 000858 五 粮 液 1,459,567 47,815,414.92 2.57 10 601601 中国太 保 2,150,000 47,687,000.00 2.57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 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 的发行 主体 未出 现本 期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 )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36,741.2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107,996.40 4 应收利 息 34,071.82 5 应收申 购款 26,587.96 6 其他应 收款 2,884,512.64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89,910.07 (4 )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69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6)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交易 基金 的各 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收 益 水平要 低于 所列数 字。 (一)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7.1.16-2007.12.31 111.49% 1.98% 85.70% 1.75% 25.79% 0.23% 2008.1.1-2008.12.31 -54.32% 2.13% -57.02% 2.44% 2.70% -0.31% 2009.1.1-2009.12.31 64.30% 1.89% 72.86% 1.65% -8.56% 0.24% 2010.1.1-2010.12.31 12.85% 1.34% -9.26% 1.27% 22.11% 0.07% 2011.1.1-2011.12.31 -26.71% 1.20% -19.44% 1.04% -7.27% 0.16% 2012.1.1-2012.06.30 -0.12% 1.27% 4.72% 1.06% -4.84% 0.21% 2007.1.16-2012.06.30 31.12% 1.72% 5.60% 1.66% 25.52% 0.06%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累 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70 (2007 年 1 月 16 日至 2012 年 06 月 30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大成 积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为 建仓期 , 截至 报告 日本 基金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已达 到基 金合同 第十 四条 投资 组合 中规定 的各 项 比例。 自 2009 年 2 月 2 日起 , 本 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由 原 “ 新 华富时 600 成 长指 数收 益 率× 80 % + 新 华雷 曼中 国全 债指 数收 益 率 × 2 0% ” ,变 更为 “ 沪深 300 指数× 80% +中 证综 合 债券 指数 × 20% ” 。 十二、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三、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 持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息 、 应收 申购 款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 产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71 和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固有财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 范围 。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 因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 的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 估值 原则 1.对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如估 值日有 市价的 ,应采用市 价确定 公允价 值;估值 日无市 价 ,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应 采用 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对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如估 值日无 市价,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 潜在 估值 调整 对前 一估值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 在 0.25 %以上 的 , 应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等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3.当投资品 种不再 存在活 跃市场,且 其潜在 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 值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的 影响在 0.25 %以 上的,应 采 用市场参与 者普遍 认同, 且被以往市 场实际 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 可 靠性的 估值 技术 ,确 定投 资品种 的公 允价 值。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72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流 通股票 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办 法: (1)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73 (3)首次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6)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金持 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按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以 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3)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如果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3 )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74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进行 。 基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字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在下列 情形 中, 暂停 基金 财产估 值: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九)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2.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代 销机构 或投 资者自 身的 原因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3.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估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法 规 及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予 以承 担。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下 约定 的原 则处 理基 金估值 差错 。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75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的 损失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错 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由此 造成 或扩 大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和 未更正 方根 据 各自的 差错 程度 分别 各自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当 要求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返 还不 当得 利。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要 求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 ) 项 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由于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各个 市场及 其登 记结 算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76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证 券交 易费 用;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7.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可以 从基金 资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该项 费用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 底,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提 。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底,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3.上 述( 一) 基金 费用 第 3-7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经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可 以调低 基金管理费 及基金 托管费 ,并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公告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过 。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77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等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和 销 售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或 改变收 费模 式。 调高 基金 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和 销 售服务 费率 ,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除非 获得 监管 机 构的豁 免 、 基 金合 同或 相 关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 率和 销售 服务 费率等 相关 费率 或在 不提 高整体 费率 水 平的情 况下 改变 收费 模式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依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依法 纳税。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2.买 卖证 券价 差;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基金 收益 。 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全 年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年度 已实 现收 益的 60% ; 2.在 符 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多 不超 过 6 次;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选 择取得现金 红利或 将所获 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 金,投 资者选择 采取红 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 红利再 投资 部分 以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计 算基 准, 确定 再投 资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 分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4.基 金当 期收 益弥 补上 期 亏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 益分配 ; 5.基 金投 资当 期亏 损, 则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6.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78 7.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 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原 则、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6.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本基金管 理人聘 请 会计 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 对基金年度 财务报 表以及 其他规定 事项进 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应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 并 与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师 ,须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在 2 日 内公 告 。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7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其 实施准 则、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至 少一 种全 国性报 刊 (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之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登 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集 中申 购前, 将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集中 申购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集 中申 购的具 体事 宜编 制集 中申 购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集 中 申购期 开始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自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日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四)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 赎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查阅或 复制 前述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80 信息资 料。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 完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 备 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集 中申 购期 延长 或 提前终 止;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81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九) 本基 金在 条件 成熟 的情况 下, 为方 便投 资者 ,可增 加信 息披 露的 范围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 定期 报告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上 述存 放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九、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货币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82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不同信 用水 平货 币市 场投 资品种 应具 有不 同短 期收 益率曲 线结 构 , 若 收益 率曲 线没有 如 预期变 化导 致基 金投 资决 策出现 偏差 将影 响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6.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 WTO 以 后, 中 国境 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的 影响 下 将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7.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信用 风险 基金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易 违约或 者基 金持 仓债 券的 发行人 拒绝 支付 债券 本息 , 导致基 金 财产损 失。 (三) 管理 风险 1.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的知 识、经 验、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管理手 段和管 理技术 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 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四)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类型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 规模 将随 着基 金投 资者对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而 不 断波动 , 若由 于基 金投 资 者的连 续大 量赎 回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被 迫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83 在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利 影响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五)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其 他风 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变更基 金合 同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备 案, 并自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但如属 于基 金合 同第 九条 第 ( 一) 款规 定的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应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4.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84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计 ;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小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大成 积极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依照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2)根据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获得基金 管理费 ,收取 或委托收取 投资者 申购费 、赎回费 及其他 事先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85 (3)根 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制订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 申购 、 赎 回、 转托 管 、 非 交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4)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销售基 金份 额; (5)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以基 金的名 义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券, 并以相应 基金财 产履 行偿 还融 资和 支付利 息的 义务 ; (8)选择、 更换基 金代销 机构,对基 金代销 机构行 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 和检查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 法律法 规 、 本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销售 代理 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行使法 律法规 、 本基 金合 同或基 金销售 代理 协议 赋予 、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 管理人 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济 措施 ,以 保护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10 ) 依 照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等有 关规 定 , 代 表基 金 行使因 基金 投资而 获得 的任 何权 利; (11 )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并对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并有权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或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12)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本基 金合 同以 及其 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登记 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资 产相互 独立 , 保 证不 同基 金 在资产 运作 、 财 务管 理等 方 面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本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 进行的 监督 ; (8)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9)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 息披露 及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86 报告义 务; (10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1 )按基金 合同规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制 和直 接经 营管 理; (13)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本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4)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5)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19)因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法律法 规,导 致基金 财产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付赎 回款 项; (21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得 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4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25)依据 《基金 法》 、本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6) 由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7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8)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保管 基金 的财 产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87 (3)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监督基 金管理 人,如 认为基金管 理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益 ; (6) 有权 不予 执行 基金 管 理人的 违法 、违 规投 资指 令,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7)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以及 其他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权 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将 遵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理 基金 事务 ; 基金 托 管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 依 照 诚实信 用 、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谨 慎、 有效 地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有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有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负 责基 金投 资 于 证券 的 清算交 割,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并 负责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往来 ; (7)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8)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但因遵 守和 服从 司法 机构 、 中 国证 监会 或 其他监 管机 构的 判决 、 裁 决、 决定 、 命 令而 做出 的 披露不 应视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保密 义务 ; (9)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及基 金申购 、赎回价 格;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 并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 会 ; (11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2)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和 其他 相关 材 料 15 年 以上;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负责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和 基金 转换 的资 金保 管和清 算; (15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法 、 违规 的, 不予 执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88 行,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16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出具意 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7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8 ) 按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消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1)因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法 规,导 致基金 财产损失 的,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4)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按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并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2)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取得基 金收 益; (3)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询或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5) 参与 分配 基金 清算 后 的剩余 基金 财产 ; (6)要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 规、本 基金合同以 及依据 本基金 合同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履 行其义 务; (7) 依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8)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9)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10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份 额销 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11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本基 金合 同以 及其 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89 (1) 遵守 本基 金合 同; (2) 交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等 ,并承 担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活 动; (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召开 事由 1.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修改 基金 合同 (基 金 合同中 约定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而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除 外)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6)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7) 终止 基金 合同 ; (8) 与其 它基 金合 并; (9)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10)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1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有以下情 形之一 的,经 基金合同约 定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2)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管 理人 、 交易 所和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有 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8)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二 ) 召集 方式 1.在正常情 况下,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 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集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90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至 少 提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三)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公告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议事 程序 ;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会 议的 表决 方式 ; 6.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7.与 会者 需要 准备 或履 行 的文件 和手 续; 8.召 集人 认为 需要 通知 的 其他事 项。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会 议通 知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由 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等 。 (四) 会议 召开 方式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9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与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终止 基金 合同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 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5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参加方 可召 开。 1.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现场开 会并 符合 下列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本人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本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授 权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为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 以上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符 合以 下条 件的通 讯开 会有 效: (1) 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公告 会议 通知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 (2)大会 召集人按本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或/ 和 基金管理 人(分别或共同 地称 为 “ 监 督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3)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提 交的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授 权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 上; (6) 会议 通知 已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3.不论现场 开会或 通讯方 式开会,若 该次会 议不符 合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开会 条件,则 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 通 知中的各项议题,但召 集 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 规 定的方式和程 序,对 于同 一议 题再 次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再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30 天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发 生变 化 ; 再 次召 开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需满 足上述 现场 开 会或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各项 条件方 为有 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92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一)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 事 项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人 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公 告前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1) 关联 性。 提案 涉及 事 项与本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 应当 在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 定 。 如 将提 案 进行分 拆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 变更的 , 召集 人可 以就 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的提案,以 及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的 ,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对于召 集人 未列 入会 议通 知并公 告的 提 案 , 该提 案的 提案人 可在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后按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款规 定的 程序 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处 地址 、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 事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 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二 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构及 监督 人 的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93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构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六) 表决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委 托代理人 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 通过 方可 做 出。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止基 金合 同、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 见为有 效表决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为 有效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为 无效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中选 举 2 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 人 授权 的 1 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 但 如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 则 大 会主持 人可 自行 选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于重 新清 点后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94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 2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授 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 如 监督 人经 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监 督员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构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 公 证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变更基 金合 同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备 案, 并自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但如属 于本 基金 合同 第九 条第 (一 ) 款 规定 的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形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应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4.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95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计 ;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小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六、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是 北京 。 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 仲裁 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96 约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及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 定期 报告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住 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上 述存 放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大成 积极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基金管 理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主要 投资对 象为 深、 沪两 市上 市 A 股 中成 长性 好、 发展 前景广 阔的 上 市公司 。 股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其中 , 权证投 资比 例范 围 为 0-3%。 固 定收 益类证 券和 现金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5%-40% , 其中 , 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0-20%,现 金和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等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修改对 基金 投资 品种 的规 定,基 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相 应程序 后 , 可以依 据新 的规 定修 订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如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对权 证或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投资 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调 整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 , 不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时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3)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超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97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权 分 置改革 中发 行的 权证 ,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遵 守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以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变更或 取消 上述 强制 性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相 应变 更或 取消上 述 强制性 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 的交易 对手 库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 易 对手库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如 见券 付款 、 见 款付 券) 的控制 是否 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银行存 款进行 监督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6.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98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 后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 一) 、 ( 二) 项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 托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应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变更 和管 理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三)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99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及本 托管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二)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变更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变更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义变更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资料。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 、 《人民币 结算银行 账户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理 的通知 》 、 《支 付 结算办 法》 以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三)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三 条所述 存款 银行 名单 中的 银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 开设 存款账 户 , 并 负责 该账 户的 日常管 理以 及 银行预 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基金 管理 人应 派专 人 协助 办 理开 户事 宜 。 在 上 述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的 相关 资 料,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变 更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 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变更 证券 账户的 资料 。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100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 一方 同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 的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 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 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 行 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5.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证券 账 户和资 金账 户的 变更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 本基 金从 其规定 。 (五) 债券 交易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的变 更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 借中 心变 更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交 易账 户的 资料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变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但要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有 价凭 证分开 保管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 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及 时将 合同 正本 提交 给基金 托管 人 。 除本托 管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一般 应保 证 基金一 方持 有 2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 1 份正本 的 原 件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的 价值 。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 法》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用 于基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 于每个 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101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上述 传真 后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 并 在盖 章 后以传 真方 式将 复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 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 值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以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 纠 正 。 5.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且对 基金 管理人 的净 值数 据出 具了 正确的 复核 意见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 人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或 者没有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净 值数据 出具 正确 的复 核意 见, 则基 金托 管 人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 且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不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得 利 。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已 承 担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 照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102 互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基 金管理 人 应于每 月终 了 后 3 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每 6 个 月更 新并 公告一 次 , 于 该 等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8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 毕并 于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3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45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 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2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 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10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3.每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利并 有义 务持续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管期 限不 少于 15 年。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其 他合 格机 构担任 注册 登记 机构 时 , 可 委托该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的持 续保 管义 务 。 注册登 记机 构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按 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相 关监管 机构 的要 求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续存 期内 , 应 采用 电子 或者 书面 的形式 按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 年中持 有人 名册 和年 度持 有人名 册 。 当 年的 年中 持有 人名册 应于 当 年 6 月 30 日 后的 10 个工 作日内 提供 ;当 年的 年度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当年 12 月 31 日后 的 10 个工 作日 内提供 。对 于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用 电子或 者书 面的 形式 在相 关名册 生成 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持有 人名 册建 立基金 持有 人名 册档 案并 妥善保 管 , 保管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妥善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当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承 担相 应责 任。 基 金托管 人只 能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履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的目 的, 不得 为其 他任 何目 的使 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七、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托 管协 议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托 管协 议产 生的或 与本 托管 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 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提交 仲 裁时该 会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托 管协 议的 当事 人仍应 履行 本托 管协 议的 其他 规 定 。 八、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和文 本 (一 ) 本 托管 协议 由 《景 业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修 订而 成 。 本 托管 协议 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代表签 字 ,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后 , 自基 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104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 景 业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同 一日 起失 效。 (二)本托 管协议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三) 本托 管协 议自 生效 之日对 双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托 管协 议正 本一 式 6 份, 协议 双方 各执 2 份,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监 会各 1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九、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 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更 。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并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修 订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服务 内容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注册 登 记服务 基金 管理人委 托注册登 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注 册登记服 务。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配 备安全、完 善的电脑系统 及通讯系统 ,准确、及时 地为基金投 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基 金份 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与 转托管,股 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 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2.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分 配,该持 有人当期 分配所 得基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105 金收益 将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基金 份额 ,且不 收取 任何 申购 费用 。 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 管 理人已 开通部分 代销网 点为投资 者提供定 期定额 投资的服 务。通过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投资者 可以通过固定 的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 金单位,该 定期申购计划 不受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以 另行 公告为 准。 4.持 有人 专项 理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4 个 平台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专 项理财 服务 ,包 括满 意理 财热线 、 大成绿 色通 道、 基 金 E 点 通和财 富俱 乐部 。 “ 满意 理财 热线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专 业化 的人 工服务 和 7× 24 小 时自 助语 音查询 服 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在工作 时间选择人 工查询、咨询 、信息定制 、投诉建议服 务,也可 选择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自助语 音系 统查 询基 金净 值、账 户情 况、 公司 介绍 等服务 。 “ 大成 绿色 通道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期发送 对 账单 服务。 每季 度结 束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基金 管理人将向 在最近一季度 内发生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发送 该 份额持有人最 近一季度 基金 交易对账单 ,记录该份额 持有人最近 一季度内所有 申购、赎回 、非交易过户 等交易发 生的时 间、 金 额、 数 量 、 价格以 及当 前账 户的 余额 等。 每年 度结 束 后 30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 管 理人 将向 所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发送 账户状 况对 账单 。 “ 大成 绿色 通道 ” 同 时提 供理 财期 刊 定期送 阅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定期 出版 《大 成理 财》 等专业 理财 刊物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订 阅。 “ 基金 E 点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开通 了短 信服 务定 制平台 、电 子对 账单 及电 子刊物 订 阅平 台、网站留 言互动平台和 网上交易平 台等。通过先 进的网络通 讯技术,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供高 效安 全的 基金 交易服 务、 及时 迅捷 的基 金信息 和理 财服 务。 “ 财 富俱 乐部 ” 是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的高 端客 户专门 设立 的服 务体 系, 将为优 质客 户 提供专 项的 个性 化服 务。 (二) 联系 方式 1.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888-5558 2.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址:www.dcfund.com.cn 3.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理 财中 心电 话: 深圳:0755-83195236 北京:010-85252345/46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106 上海:021-63513925/2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 (三)2012 年 1 月 17 日至 2012 年 7 月 16 日 发布 的公告 : 1. 2012 年 1 月 20 日 ,大 成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第 4 季度 报 告; 2. 2012 年 3 月 2 日, 大成 积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2 年 第 1 期 ) ; 3. 2012 年 3 月 2 日, 大成 积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2 年第 1 期) ; 4. 2012 年 3 月 28 日 ,大 成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 年度 报告 摘 要; 5. 2012 年 3 月 28 日 ,大 成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 年度 报告 ; 6. 2012 年 4 月 21 日 ,大 成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 1 季 度报 告 ; 7. 2012 年 7 月 3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再 次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 过期身 份 证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8. 2012 年 7 月 13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通联 支付 为网 上直 销第 三方支 付 渠道的 公告 。 (四 ) 在 此之 前公 告的 招募 说明书 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内容若 有 不一致 之处 ,以 本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更新 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并 根据 本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 金实 施的 投资经 营活 动, 对 2012 年 3 月 2 日 公布 的 《大 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2 年第 1 期 ) 》 进 行了内 容补 充 和更新,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主要 更新 的内 容如 下: 1.根 据最 新情 况, 对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分 内容 进 行了更 新。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107 2.根 据最 新情 况, 对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分 内容 进 行了更 新。 3.根 据相 关公 告, 对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等 相关 信 息进行 了更 新。 4.根 据相 关财 务数 据, 对 “ 十一 、基 金的 业绩 ” 进行 了更新 。 5.根 据相 关公 告, 对 “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 进行了 更新 ,补 充了 2012 年 1 月 17 日至 2012 年 7 月 16 日 发布的 公告 。 6.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二十六、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 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 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 招募说 明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七、备查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景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公告 (二) 中国 证监 会《 关于 核准 景 业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的 批复》 (证 监基金 字[2006]263 号) (三) 《大 成积 极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四) 《大 成积 极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08-108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二年 八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