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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医疗(110023)

易基医疗: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8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医 疗 保健 行 业 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 八月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根据 2010 年 12 月 8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 医 疗保健 行 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10】1755 号 ) 和2010 年 12 月 20 日 《关 于 易 方达 医疗 保 健行 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募 集时间 安 排的 确认 函 》 ( 基金 部函[2010]778 号)的 核准 ,进 行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11 年1 月28 日正 式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请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对认 购( 或申购 )基 金的 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获 得基金 投资 收益 ,亦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 各 类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政府政 策变 化等 因素 带来 的行业 风险 以及 医 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整体 表现可 能较差 的 风险 ,基 金投资 回报 可能 低于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风险 , 证 券市 场整 体环 境引 发的系 统性 风险 ,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大量赎 回或 暴跌 导 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操作 风险, 因交 收违 约和 投资 债券引 发的 信用 风 险等等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本招募说明 书 已 经 本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除 非 另有 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 2012 年 7 月 28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 2012 年 6 月 30 日 ,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 2012 年6 月 30 日。 ( 本报 告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6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9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0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一) 基本 情况 ....................................................................................................... 15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 16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16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8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20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45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46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46 六、基金的募集 .................................................... 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9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 49 (二)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 49 (三) 申购 、赎 回的 时间 ....................................................................................... 49 (四)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 49 (五)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 50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II (六)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51 (七)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 51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 52 (九)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53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 54 (十一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 55 九、基金转换 ...................................................... 57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57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 57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 58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58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 59 (六) 基金 转换 份 额 的计 算方式............................................................................ 59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 61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 61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61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冻结与解冻 .......................... 63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4 (一) 投资 目标 ....................................................................................................... 64 (二) 投资 范围 ....................................................................................................... 64 (三) 投资 理念 ....................................................................................................... 64 (四) 投资 策略 ....................................................................................................... 64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 68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 69 (七) 投资 决策 依据 ............................................................................................... 69 (八) 投资 决策 流程 ............................................................................................... 69 (九)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 70 (十)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 71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 71 (十二 )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 72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III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 72 十二、基金的业绩 .................................................. 7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7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77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77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77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77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78 (一) 估值 目的 ....................................................................................................... 78 (二) 估值 日 ........................................................................................................... 78 (三) 估值 对象 ....................................................................................................... 78 (四) 估值 方法 ....................................................................................................... 78 (五) 估值 程序 ....................................................................................................... 80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80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 80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 80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 8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2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 82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 82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 82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 82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 82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8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4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84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85 (三) 基金 税收 ....................................................................................................... 8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88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IV (二) 基金 的审 计 ................................................................................................... 8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 89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9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89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 89 (五) 定期 报告 ....................................................................................................... 90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90 (七) 公开 澄清 ....................................................................................................... 92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 92 十九、风险揭示 .................................................... 93 (一) 市场 风险 ....................................................................................................... 93 (二)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93 (三) 流动 性风 险 ................................................................................................... 94 (四) 管理 风险 ....................................................................................................... 94 (五) 其他 风险 ....................................................................................................... 94 二 十、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95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95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5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8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98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100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01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2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08 (六)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09 (七)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09 (八)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110 (九)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11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V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2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112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113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114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 115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17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118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 119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1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120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120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 帐单服 务 .......................................................................120 (四) 基金 间转 换 ..................................................................................................120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21 (六) 资讯 服务 ......................................................................................................12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5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 一 、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易方 达 医 疗保 健行 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2 二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易 方达医疗保健行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易 方达医疗保健行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及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易 方达医疗保健行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 售 公告》 托管协 议: 指《易 方达医疗保健行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 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0 年 10 月 25 日修 订,2011 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 受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3 委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基 金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 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日/天: 指公历 日 工作日 、交 易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4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 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招募 说明 书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者申 购、赎回 或 其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 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持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 收 款项和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5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 电、电脑 系 统或数 据传输系统非正 常停止以 及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 易 场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6 三 、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 易 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28 楼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陈 晓梅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2. 股权 结构 :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 、监 事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叶 俊 英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长 。曾 任中 国南 海石 油 联合 服务 总公 司条 法部 科 员、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7 副 科长 、科 长, 广东 省烟草 专卖 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总 经 理、 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兼总 裁、 副董 事长兼 总裁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刘 晓 艳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 总裁 。曾 任广 发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 部 副经 理、 基 金经 理, 基金 投资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基 金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督 察员 兼监 察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兼 市场 部总经 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副 总裁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秦 力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投资 理 财部 总 经理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理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现任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经 理, 兼任 广发 信德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广 发控 股(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邓 斌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董 事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 公司 计划 资金 部副 经理 、 广东 粤 财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信托 管理 一部 总经 理、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广 东粤 财 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任广 东粤 财 信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杨 力 先生 ,EMBA , 董 事。曾 任 美的 集团 空 调事 业部技 术 主管 、企 划 经理 ,佛山 顺 德百 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佛山 顺德 创佳电 器有 限公 司 董 事、 副总 经理 ,长 虹空调 广州 营销 中心 营销 总监, 广东 盈峰 投资 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战 略 总监、 董事 、副 总裁 。现 任盈峰 投资 控 股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首席 战略 官。 谢 亮 先 生,EMBA , 董 事。曾 任53011 、53061 部队 财务 部 门 助理 员 ,广 州 军区生 产 管 理 部 财务 部门 助理 员、 处长,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计划财 务部 部长 。 现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谢石松 先生 ,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现任 中山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 国 际法 研究 所所长,兼 任 中国 国际 私法 学会 副会长 ,武 汉大 学法 学院 、西北 政法 大学 兼职 教授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及专家 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上海、 广州 、深 圳、 厦门 、珠海 、佛 山、 肇 庆、惠 州等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王化成 先 生 , 经济 学博 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独 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中共 广 东省韶 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北 京大 学 经济学 院讲 师 、 副 教授 、 金融系 主任 兼教 授及 博士 生导师 。 现任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陈 国 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会 主席 。曾 任交 通银 行 广州 分行 江南 西营 业部 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8 理兼市 场拓 展部 总经 理、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 舫 金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 曾任 华南 师范 大学 外 语系 党总 支书 记、 中国 证 监会 广 州证 管办 处长 。现 任广州 国际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 限公司 党支 部书 记、 董事 长兼总 裁,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兼) 、 广 州银行 副董 事 长(兼 ) 。 廖 智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 事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 部主 管、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部 总经 理。 张优造 先生 ,MBA , 常 务副 总裁。 曾任 南方 证券 交易 中心业 务发 展部 经 理 , 广 东证券 公 司 发行 上市 部经 理、 深圳证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 基金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 兼副 总裁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裁, 兼任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肖 坚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副 总 裁。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 资公 司职 员, 香港 安财 投 资有 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粤信(香港) 投 资有限 公司 业务 部副 经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基金 部 经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常务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兼 任基 金投 资 部总经 理 、 总 裁助 理兼 任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 总 裁 助理兼 专户 投资 总监 、 专 户首席 投资 官、 基 金科 翔基 金经 理 、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合 型基 金基 金 经理、 投资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陈 志 民先 生, 法学 硕士 、公 共 管理 硕士 ,副 总裁 。曾 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信 托部 经理助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主管 研究 )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理财 部总 经理 、基 金投资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金 投资 总监 及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总 裁 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总 监、基 金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翔 基金 经理 、基 金科 瑞基金 经理 、基 金 科 汇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机构 理财 部投 资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陈 彤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副 总 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 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 发部 副 经理 、交 易部 经理 、研发 部经 理、 证券 总部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市场 拓展 部主 管、 基金科 瑞基 金经 理、 市场 部华东 区大 区销 售经 理、 市场部 总经 理助 理 兼 华东 区大 区销 售经 理及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分 公司 总经 理兼 南京 分公司 及成 都分 公 司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兼上海 分公 司和 南京 分公 司以及 成都 分公 司的 总经 理、市 场总 监兼 上 海 分公 司和 南京 分公 司以及 成都 分公 司的 总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公 司副 总 裁。 张 南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督 察 长。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贸 易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易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9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督察长 兼监 察部 总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2. 基金 经理 李文健 先生 , 理学 硕士 。曾 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研 究所 研究 员 、 华林 证 券有 限 公司 研究 所研 究员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研究 员。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易方 达 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1 年1 月28 日起 ) , 兼任 行 业研 究员。 3. 境内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公司 境内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包 括: 刘晓 艳女 士、 肖 坚先 生、 陈志 民先 生、 马 骏先 生、刘 震先 生。 刘晓艳 女士 ,同 上。 肖坚先 生, 同上 。 陈志民 先生 ,同上 。 马 骏 先生 , 高级 管理 人 员工 商 管理 硕 士(EMBA) 。曾任 君 安证 券 有限 公司 营 业部 职 员,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 司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总 裁助 理、 基金 科讯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 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深证100ETF 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固 定收益 首席 投资 官兼 任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投 资者(RQFII) 业 务负责 人。 刘震先 生 , 理 学硕 士。 曾 任D.E.Shaw &Co 机 构部 副 总裁 , 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多 美年证 券 公司(RBC Dominion Securities )股 权衍 生产 品部 副总裁 ,HorizonLive.com 高级副 总裁 , 美国银 行证 券公 司(Banc of America Securities ) 机构部 总监 ,Sagamore Hill Capital Management 高级 量化 策略 师,瑞 银投 资银 行(UBS Investment Bank ) 自营 部 执行董 事兼 任 交易员 ,布 莱文 霍华 德美 国资产 管理 公司 (Brevan Howard Asset Management ) 量 化投 资 总监兼 任交 易员 ,北 京红 色天时 金融 科技 有限 公司 (The Red Capital, LLC )执行 合伙 人,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 总 经理、 投资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易 方达 量化 衍伸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0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 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保存 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有 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建 立健 全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 担 损失 ; (5)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1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 泄漏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 保 证公 司规 范化 运作 ,有 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2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 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 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根 据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效性 原则 : 各种 内部 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 守 的行 动指南 ;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 任 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6)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 具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力争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 司 制定 了合 理、 完备 、有 效 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 的制 度 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面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面 是公 司内 部 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据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3 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 的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 它 们的 制订 、 修改 、 实 施、 废止 应该 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 每 一层 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 务的 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 制 的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 度 公 司 的授 权制 度贯 穿于 整个 公 司活 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 分履 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逐 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济 经 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必 须是 在业 务 授 权范 围内 进行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面 形式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 效 。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制 ,对 已不 适 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 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的 不 正当 影响 ;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工 作 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有 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 据投 资 产 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库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 金 投资 应确 立科 学的 投资 理 念,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 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 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应 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应 的约 束制 度 和 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规 性。 建立 投 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将 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资 结果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 立 集中 交易 室和 集中 交易 制 度,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 易室 完成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 施; 集中 交易 室应 对交 易 指令进 行审 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时 进行 反馈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4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 司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业 务 的 要 求建 立会 计制 度, 并根 据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客 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证 制度 、合 理 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确 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 司 建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公 司 设立 了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立 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的 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布 工作 ,以 此 加 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使 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信 息披 露的 检 查 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稽 核 公 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 事会 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 需要 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 司 设立 监察 部开 展监 察稽 核 工作 ,并 保证 监察 部的 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公 司明 确 了监 察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 察 部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 使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行 。 公 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重 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 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5 四 、基金 托管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 :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孙 中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中 国 银 行先 后履 行中 央银 行、国 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银 行职 能, 坚持 以服 务社会 民众 、振 兴 民 族金 融为 己任 ,稳 健经营 ,锐 意进 取, 各项 业务取 得了 长足 发展 。新 中国成 立后 ,中 国 银 行长 期作 为国 家外 汇专业 银行 ,成 为我 国对 外开放 的重 要窗 口和 对外 筹资的 主要 渠道 。 1994 年, 中 国银 行改 为国 有独资 商业 银行 。2003 年 , 中国 银行 启动 股份 制改 造。2004 年 8 月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挂 牌成 立 。2006 年6 月、7 月 , 先 后在 香港 联 交所和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成 功挂 牌上 市, 成为国 内首 家在 境内 外资 本市场 上发 行上 市的 商业 银行。 中国银 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 在中国 内地 、 香港 澳门 台 湾及 31 个 国 家和 地区 为客 户提 供全面 的金 融服 务, 主要 经营商 业银 行业 务, 包括 公司金 融业 务、 个 人 金融 业务 和金 融市 场业务 ,并 通过 全资 子公 司中银 国际 开展 投资 银行 业务, 通过 全资 子 公 司中 银集 团保 险及 中银保 险经 营保 险业 务, 通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 集团 投资从 事直 接投 资 和 投资 管理 业务 ,通 过控股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从 事基 金管 理业 务, 通过中 银航 空租 赁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6 私人有 限公 司经 营飞 机租 赁业务 。 在 近 百年 的发 展历 程中 ,中 国 银行 始终 秉承 追求 卓越 的 精神 、稳 健经 营的 理念 、 客户 至 上的 宗旨 、诚 信为 本的传 统和 严谨 细致 的作 风,得 到了 业界 和客 户的 广泛认 可和 赞誉 , 树立了 卓越 的品 牌形 象。2010 年 度, 中国银 行 被 Global Finance ( 《环 球金 融》 ) 评为2010 年度中 国最 佳公 司贷 款银 行和最 佳外 汇交 易银 行 , 被 Euromoney ( 《欧 洲货 币》 ) 评 为 2010 年 度房地 产业 “ 中国 最佳 商 业银行 ” , 被英 国 《 金融 时 报》 评为 最佳 私人 银行 奖 , 被 The Asset ( 《财 资》 ) 评为 中国 最佳 贸易融 资银 行, 被 Finance Asia ( 《 金融 亚洲》 )评 为中国 最佳 私 人银行 、中 国最 佳贸 易融 资银行 ,被 《21 世纪 经济 报道》 评为 亚洲 最佳 全球 化服务 银行 、 最 佳企 业公 民、 年度 中资优 秀私 人银 行品 牌。 面对新 的历 史机 遇, 中国 银行将 积极 推进 创 新发展 、转 型发 展、 跨境 发展, 向着 国 际 一流 银行 的战略 目标 不断 迈进 。 (二)基 金托管 部 门及主要 人员情 况 中国银 行 于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 为 进一 步树 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 中国 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 正式将 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下 设覆盖 集合 类 产 品、 机构 类产 品、 全球托 管产 品、 投资 分析 及监督 服务 、风 险管 理与 内控、 核算 估值 、 信息技 术、 资金 和证 券交 收等各 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现有员 工 120 余 人。 另外 ,中国 银行 在 重点分 行已 开展 托管 业务 。 目前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一 对多 专户 、 一对一 专户 、 社保 基金 、 保险资 产、 QFII 资产、QDII 资产 、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信托 资 产 、年 金资 产、 理财 产品、 海外 人民 币基 金、 私募基 金等 门类 齐全 的托 管产品 体系 。在 国 内 ,中 国银 行率 先开 展绩效 评估 、风 险管 理等 增值服 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性 化的 托管 服 务。2010 年末 中国 银行 在 中国内 地托 管的 资产 突破 万亿元 ,居 同业 前列 。 (三)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情 况 截至 2012 年3 月末 , 中 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 长 盛同 盛封 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 大 成蓝 筹 稳健混 合 、 大 成优 选封 闭 、 大 成景 宏封 闭、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银核 心价 值 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 国泰 金鹿 保本混 合、 国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7 泰金鹏 蓝筹 混合 、 国 泰区 位优势 股票 、 国 投瑞 银稳 定增利 债券 、 海 富通 股票 、 海富 通货 币、 海富通 精选 贰号 混合 、海 富通收 益增 长混 合、 海富 通中证 100 指数 (LOF ) 、 华宝兴 业大 盘 精 选股 票、 华宝 兴业 动力组 合股 票、 华宝 兴业 先进成 长股 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华夏 大盘 精 选混合 、 华夏 回报 二号 混 合、 华夏 回报 混合 、 华夏 行业股 票(LOF) 、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 嘉实 成长收 益混 合、 嘉实 服务 增值行 业混 合、 嘉实 沪深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 嘉实 稳健 混 合 、嘉 实研 究精 选股 票、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债券、 嘉实 主题 混合 、嘉 实回报 混合 、嘉 实 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金 鹰成份 优选 股票 、金 鹰行 业优势 股票 、银 河成 长股 票、易 方达 平稳 增 长 混合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混 合、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号 混合 、易 方达 积极 成长混 合、 易方 达 货币、 易方 达稳 健收 益债 券、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 易方达 中小 盘股 票、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接、 万家 180 指数 、万 家稳健 增利 债券 、银 华优 势企业 混合 、银 华优 质增 长股票 、银 华 领 先策 略股 票、 景顺 长城动 力平 衡混 合、 景顺 长城优 选股 票、 景顺 长城 货币、 景顺 长城 鼎 益股票(LOF) 、 泰 信天 天收 益货币 、 泰 信优 质生 活股 票、 泰 信蓝 筹精 选股 票、 泰信债 券增 强 收 益、 招商 先锋 混合 、泰达 宏利 精选 股票 、泰 达宏利 集利 债券 、泰 达宏 利中证 财富 大盘 指 数 、华 泰柏 瑞盛 世中 国股票 、华 泰柏 瑞积 极成 长混合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票 、华 泰柏 瑞 货币、 华泰 柏瑞 量化 现行 股票型 、 南 方高 增长 股票(LOF) 、 国富 潜力 组合 股票 、 国富 强化 收 益债券 、 国 富成 长动 力股 票、 宝 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行 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心动 力股 票、 华 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型 、诺 德中 小盘 股票 型、民 生加 银稳 健 成长股 票型 、 博时 宏观 回 报债券 型 、 易 方达 岁丰 添 利债券 型 、 富 兰克 林国 海 中小盘 股票 型、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 国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上证中 小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华泰 柏瑞 上证 中小 盘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景顺 长城 稳 定收益 债券 型、 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国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诺 德优 选 30 股票 型、 泰达宏 利聚 利分级 债券 型、 国联 安优 选行业 股票 型、 长盛同 鑫保 本混 合型 、金 鹰中证 技术 领先 指数 增强 型、泰 信中 证 200 指 数、 大成内 需增 长 股票型 、银 华永 祥保 本混 合型、 招商 深圳 电子 信息 传媒产 业(TMT )5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招商深 证 TMT5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深证基 本面 12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 上证 180 成 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华宝 兴业 上证 18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易 方达 资源行 业股 票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8 型、华 安深 证 300 指 数、 嘉实信 用债 券型 、平 安大 华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华泰 柏瑞信 用增 利 债券型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 股票型 、海 富通 国策 导向 股票型 、中 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强 型、 泰 达宏利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长盛 同禧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 平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 数增 强型、 嘉实 安心 货币 市场 、上投 摩根 健康 品质 生活 股票型 、工 银 瑞信睿 智中 证 500 指数 分 级、招 商优 势企 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国 泰中 小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景 顺长城 优信 增 利债券 型 、 诺 德周 期策 略 股票型 、 长盛 电子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 、 诺 安中 证创 业 成长指 数分 级、 嘉 实 海 外中 国 股票(QDII) 、 银 华 全球 优 选(QDII-FOF) 、 长 盛 环球 景 气行 业 大盘精 选 股 票型 (QDII)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 导企业 股票 型(QDII) 、 信 诚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QDII) 、 海富 通 大 中华精 选 股 票型 (QDII)、 招商 标 普金 砖四 国指 数(LOF-QDII ) 、 华宝 兴业 成熟 市 场动量 优选 (QDII ) 、 大 成标 普500 等 权重指 数 (QDII ) 、 长 信标 普 100 等权 重指 数 (QDII ) 、 博 时抗 通 胀增强 回报 (QDII ) 、 华 安 大中华 升级 股票 型 (QDII ) 、 信 诚全 球商 品主 题 (QDII ) 、 上投 摩 根全球 天然 资源 股票 型、 工银瑞 信中 国机 会全 球配 置股票 型(QDII )等 147 只证券 投资 基 金 ,覆 盖了 股票 型、 债券型 、混 合型 、货 币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 户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四)托 管业务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 国 银行 开办 各类 基 金托管 业 务均 获得 相应 的 授权, 并 在辖 内实 行业 务 授权管 理 和从 业人员 核准 资格 管理 。 中 国银行 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 业务以 来严 格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以 及 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以 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 风险 为主 线, 制定 并逐 步 完善 了包 括 托 管业 务授 权管 理制 度、 业 务操 作规 程、 员工 职业 道 德规 范、 保密 守则 等在 内 的各 项业 务 管 理制 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 到每 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 部位 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 隔离 墙, 安 装 了录 音监 听系 统, 以保 证 基金 信息 的安 全; 建立 了 有效 核对 和监 控制 度、 应 急制 度和 稽查制 度, 保证 托管 基金 资产与 银行 自 有 资产 以及 各类托 管资 产的 相互 独立 和资产 的安 全; 制定了 内部 信息 管理 制度 , 严格 遵循 基金 信息 披露 规定和 要求 , 及 时准 确地 披露相 关信 息 。 最 近 一年 内, 中国 银 行的基 金 托管 业务 部门 及 其高级 管 理人 员无 重大 违 法违规 行 为, 未受到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会 及其 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9 (五)托 管人对 管 理人运作 基金进 行 监督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报 告 。基 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20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广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6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20 号 B 座 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贸大 厦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王 璟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21 (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代销机构 (以下排序不 分先后) (1) 中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侯 燕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均山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22 联系人 :吴 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 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广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8) 上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23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张 萍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浦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 高 天、 于慧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0) 深圳发 展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青 联系电 话:0755-820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1) 民生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24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信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丰 靖 联系电 话:010-655570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13) 中国光 大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14) 北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25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江苏银 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法 晓宁 联系电 话:025-58587018 、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传真:025-58587038 网址:www.jsbchina.cn (16) 兴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梁 曦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7) 东莞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 叶 德森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8) 华夏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26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蒋 驰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9) 杭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0)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大 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021-38576977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21)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城 区南 城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城 区旗 峰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黄 飞燕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27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2) 广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3) 广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4) 申银万 国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5) 中信建 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28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 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6) 华泰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苏省 南京 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深圳 深南 大 道4011 号 港中旅 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 深圳 ) 网址:www.htsc.com.cn (27) 招商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8) 银河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 薇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8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29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 海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30) 安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 国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30 (32) 国泰君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 系人 :芮 敏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33) 东莞证 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张 巧玲 联系电 话:0769-2211655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69-96113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9423 网址:www.dgzq.com.cn (34) 兴业证 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联系电 话:021-3856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5) 长江证 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31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6) 长城证 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37) 光大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8) 中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32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39) 平安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0) 华福证 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41) 瑞银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联系人 :牟 冲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33 联系电 话:010-583281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9228748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2) 江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 张 宇宏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3) 信达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44) 西部证 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联系电 话:029-87416787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34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1701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5) 财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徐 轶青 联系电 话:0571 -87822359 客户服 务电 话:96336 ( 浙 江) 、400-869-6336 (全 国 ) 网址:www.ctsec.com (46) 财富证 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业务投 诉电 话:0731-8440335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7) 南京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徐 翔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2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35 (48) 中信证 券( 浙江 )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联系电 话:0571-860788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49) 湘财证 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联系电 话:021-6863451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50) 广州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51) 国都证 券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3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52) 国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 :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53) 山西证 券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54) 齐鲁证 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37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联 系电 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qlzq.com.cn (55) 中金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马 强 联系电 话:010-85679888-6014 网址:www.cicc.com.cn (56) 东吴证 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57) 中银国 际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3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58) 国元证 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凤 良志 联系人 :陈 琳琳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59) 东方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173 网 址:www.dfzq.com.cn (60) 东北证 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 锴 联系电 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61) 第一创 业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39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联系电 话: 0755-25832852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2) 华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5161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400-80-965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63) 渤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64) 方正证 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40 联系电 话:0731-85832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65) 中原证 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楼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66) 西南证 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联系电 话:023-637862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311 网址:www.swsc.com.cn (67) 万联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4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68) 东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519-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588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69) 东兴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246 网址:www.dxzq.net.cn (70) 中航证 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42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71) 中信万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72) 日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孔 佑杰 联系人 : 文 思婷 联系电 话:010-839917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73) 华宝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联系人 :宋 歌 联系电 话:021-5012208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4) 厦门证 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43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75) 宏源证 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76) 金元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77) 世纪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44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8) 天源证 券 注册地 址: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关 键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传真:0755-33329815 网址:www.tyzq.com.cn (79) 民族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0) 中山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李 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1) 华融证 券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4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三 层、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陶 颖 联系电 话:010-5856804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82) 财富里 昂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68777877 网址:www.cf-clsa.com (83) 国盛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陈 明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197-86265337 网址:www.gsstock.com (二)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46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2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 余贤 高 (三)律 师事务 所 和经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层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梁丽 金、 刘佳 联系人 :廖 海 (四)会 计师事 务 所和经办 注册会 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 话: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庄贤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47 六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 的 相 关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 批复》 (证 监许可[2010]1755 号 )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股 票型基 金 。 基金 的 存 续期 间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11 年1 月4 日至 2011 年 1 月26 日。 募 集对 象为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48 七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 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基 金存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49 八 、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 回 (一)基 金投资 者 范围 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二)申 购、赎 回 的场所 1.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网上 交易 系统 ; 2.各代 销机 构 开 办开 放式 基金业 务的 营业 网点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予 以公 告。 投 资者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指定 的基 金代 销机构 以电 话或 互联 网等 其他电 子交 易 方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三)申 购、赎 回 的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1 年3 月28 日 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工 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 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或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其它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原 则视 情 况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或 其他相 关规 定在 实施 日前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公告 。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四)申 购、赎 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 算;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50 2.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除指 定赎 回外 ,基 金管理 人按 “先 进先 出 ” 的原则 ,对 该 持 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后确 认的 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结 束前 撤销 ,在 当日 的业务 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原则 ,但 必须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在 新的 原则 实施 前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五)申 购、赎 回 的程序 1.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 帐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2.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包 括该 日)为 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基 金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到申 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投资 者已 缴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 照《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51 ( 六)申 购、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申购 基金 的金 额限 制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 或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首 次申 购的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通过 直销 中 心首次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50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 ,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各 代销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不受 最低 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 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赎回 的份 额限 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 回 。 单 笔赎 回 或转换 不得 少 于100 份( 如 该帐户 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余额 不 足100 份, 则必 须一次 性赎 回或 转出 该基 金全部 份额);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余额 不足 100 份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将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该 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性 全部 赎回 。 各 销售 机构对 赎回 份额 限 制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或 调整 上述 申购、 赎回 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但应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在调 整生 效前至 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七)申 购、赎 回 的费率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设置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费 率为 : 申购金额M(元) (含申 购 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52 赎回费 率为 :


持有时间 (天) 赎回费率


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在申 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况 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金 额所 对 应的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调 整后的 申购 费 率 和赎 回费 率在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中 列示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前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况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 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 金 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 金投 资者适 当调 整基 金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费 率。 ( 八)申 购份额 、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 式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绝对 数额 的申 购费 金 额 举例说 明: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5% 9,852.22 元 147.78 元 1.000 元 9,852.22 份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53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份 申 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四 舍五 入,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二位 ;申 购份 数采取 四舍 五 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二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 产所有 。 2.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举例说 明: 赎回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 净赎回 金额 10,000 1.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 总 金额 、赎 回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四 舍五入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其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额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由 申购人 承担 ,不 计入 基金 财产;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由 赎回人 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赎 回费 总 额的 25% 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支 付注 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 九)申 购、赎 回 的注册登 记 1. 投 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投 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54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3.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十)巨 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 个 开放 日中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总份 额 后的 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转 入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和超 过上 一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 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接受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 投 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产 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 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 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 价格。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予以 上公 告。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 本 基金 连续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延 缓 期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55 ( 十一 ) 拒绝或 暂 停申购 、 暂 停赎 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的情形 及处理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或数 笔申 购;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接 受某 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时,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 者账 户。 发 生上 述 (1) 到 (4 ) 项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应当依 法公 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 及时 公告 。 已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当 按单个 赎回 申请 人 已被 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其 余部 分在 后 续工作 日予 以支 付。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56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依 法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 周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关 规定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前在 至 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两 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 公告 一次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进 行调 整。 暂 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或 其他 相关 规 定 提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57 九、 基金 转换 (一) 基金转换开始日及 时间 本基金 目前 已开 通与 易方 达平稳 增长 基金 、 易方 达 策略成 长基 金 、 易 方达50 指数基 金、 易 方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达 稳健 收益 债券 型基金 、 易 方达 价值 精 选 股票 型基 金、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 金、易 方达 价值 成长 混合 型基金 、易 方达 科 讯 股票 型基 金、 易方 达增强 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达 中小 盘股 票型 基金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易 方达科 翔股 票型 基金 、易 方达 行 业领 先企 业股 票型 基金、 易方 达沪 深 300 指 数基 金、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接 基金 、易 方 达上证 中 盘 ETF 联接 基金 、易方 达消 费 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易 方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方 达资 源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易方 达创 业 板 ETF 联接 基金 、易 方达 双债增 强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纯 债债 券型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具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转 换时 除外 ) 。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其它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原则 视 情况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按 照《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在 实施 日 前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 基金转换的原则 1.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 进行申 请 。 投 资者 可以 发 起多次 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换 费 用 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2. 当 日的 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当 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 销,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不 得撤 销。 3.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 即 基金 的转 换价 格以 转 换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 转入基 金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58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 售机构 进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的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5.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 务时 , 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 处于可 赎回 状态 , 转入 方 的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6. 转 换业 务遵 循 “先 进先 出” 的 业务 规则, 即份 额 注册日 期在 前的 先转 换出 , 份额 注 册 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如 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有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则遵 循先 赎回 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 基 金份 额在 转换 后, 转 入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期将 自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 新开始 计算 。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调 整 生效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三) 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规定 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正 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以 在 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 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当天 作为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日(T 日) ,并 在 T+1 工作 日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者可 在 T+2 工 作日 及之 后查 询成 交情况 。 (四)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 制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成另 一 只基 金, 本基 金单 笔转 出 申请 不得少 于 100 份( 如该 账 户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 回或转 出该 基金 全部 份额 ) ;若某 笔转 换导 致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余额不 足 100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59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基 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或 调整 上述 基金 转换 的 程序 及有 关限 制, 但 应 在 调整 生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五) 基金转换费率 基 金 转换 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由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 构 成, 其 中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按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 告约定 的比 例归 入 基 金财 产 ,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具体 实施 办法 和转换 费率 详见 相 关 公告 。转 换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代 销 机 构 可 对 每 笔 转 换 申 请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高 于10 元 的 业 务 代 理 费, 具 体 收 费 标 准 以 各 代 销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上述 费率 。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应在 调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 金 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 金投 资者适 当调 整基 金转 换费 率。 (六)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 算方式 计算公 式: A=[B ×C ×(1-D) /(1+G )+F ]/E H= B ×C× D J= [B ×C ×(1-D)/(1+G)] ×G 其中 ,A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 C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净值 ;D 为转 出基 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 应 的申购 补差 费率 ; E为 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F 为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转 出时 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收 益 (仅 限转出 基金 为易 方达 货币 市场基 金) ;H 为 转 出基 金 赎回费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说明: 1.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60 2.转入基金时,从 申购费 用低的基金向申购 费用高 的基金转换时,每 次收取 申购补差 费 用; 从申 购费 用高 的基金 向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转换 时 ,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用 。申 购补 差 费 用按 照转 换金 额对 应的 转 出基 金与 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差额 进行 补差 ,具体 收取 情况 视 每次转 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的差 异情 况而 定 并 见相关 公告 。 3.转出基金时,如 涉及的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 用,收 取该基金的赎回费 用。收 取的赎回 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 其余 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4.投资者可以发起 多次基 金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费 用按每笔申请单独 计算。 转换费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举例说 明 :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10,000 份易 方 达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至易方 达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 金 份额 ,转 出基 金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转入 易方 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20 元 ,假 设该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 0.5% ,则 可获 得转 入基 金的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金 基金 份 额计算 如下 :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1.1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转换 金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率=11,000.00 ×0.5%=55.00 元 申购补 差费=( 转换 金额 —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 × 申购 补差费 率 ÷ (1 +申购 补 差费率 ) =(11,000.00-55.00 ) ×0.5% ÷(1+0.5%)=54.45 元 转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00+54.45 =109.45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90.55 ÷1.020=10,677.01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份额 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额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 金 赎回费 申购 补 差费 10,000 份 1.1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54.45 元 10,890.55 元 1.020 元 10,677.01 份 注: 本基 金转 出至 易方 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易 方达 50 指数基 金、 易 方 达积 极成 长基 金、 易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 方达稳 健收 益 债 券型 基金 时,转 入份 额的 计 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价 值精 选 股 票型 基金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 号 混 合型 基 金、 易方 达 价 值成 长 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科 讯股 票型 基金 、易方 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易方 达中 小 盘 股票 型 基 金、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易 方达 科翔 股票 型基 金、 易 方达 行业 领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61 先企业 股票 型基 金 、 易 方 达沪 深 300 指数 基金 、 易 方达深 证 100ETF 联 接基 金 、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ETF 联 接基 金 、 易方 达消费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 、 易方达 安心 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 方达 资 源行业 股票 型基 金、 易方 达创业 板 ETF 联 接基 金 、 易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基 金 和易 方达 纯 债 债券 型基 金 时 ,转 入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 舍五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七)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 记 投资 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 增加 转入 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 一般情 况下 , 投资 者自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应在 调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八) 基金转换 与巨额赎 回 当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转 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 先级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决定 全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并 且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 例确 认( 另有 公告 的除外 );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 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将 不予以 顺延 。 (九)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 换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转 换申请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62 5.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 可以暂 停接 受转 换申 请的 情况。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1 到 6 项暂 停基金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刊登 相关 公告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63 十、 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及 冻结与 解冻 (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 理继承 、 捐赠 、 司 法强 制 执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 指司 法机构 依 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相关资 料。 (二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两个月 内 办 理 ; 申 请人 按 注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三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的 转托 管手 续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 其业 务规 则规 定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 四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基 金账 户或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红 和红 利再 投资 )一 并冻结 。 (五 )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 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64 十 一、基 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医 疗保 健行 业 股票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追求 超越 业绩 比 较基 准的投 资回 报。 (二)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 市的 股 票、 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指期 货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在 创业 板市场 发行 、上 市的 股票 及创业 板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债券 。 本 基 金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 续后 ,还 可以 投资 于法 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未 来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60% —95% ,现 金以 及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权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 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本 基金投 资于 上海 申银 万国 证券研 究所 有限 公 司(以 下简 称“ 申万 研究 ” )界定 的医 药生 物行 业股 票的比 例不 低于 股票 资产的 85% 。 (三)投 资理念 本 基 金通 过投 资具 有较 强竞 争 优势 的医 疗保 健行 业上 市 公司 ,把 握中 国医 疗保 健 行业 发展中 的投 资机 会,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四)投 资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基 于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 的宏 观及 市场 分析 ,确 定 组合 中股 票、 债券 、货 币 市场 工具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比 例,追 求更 高收 益, 回避 市场风 险。 在资产 配置 中 , 本 基金 主 要考虑 : (1 ) 宏 观经 济指 标, 包括GDP 增长 率 、 工 业增加 值、 PPI 、CPI 、 市场 利率 变化 、 进 出口 贸易 数据 、 金融 政策等 , 以判 断经 济波 动 对市场 的影 响;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65 (2) 微 观经 济指 标, 包 括 各行业 主要 企业 的盈 利变 化情况 及盈 利预 期; (3) 市场方 面指 标, 包 括股 票及 债券 市场 的涨跌 及预 期收 益率 、市 场整体 估值 水平 及与 国外 市场的 比较 、市 场 资 金供 求关 系及 其变 化; (4 ) 政策 因素, 与证 券市 场密 切相 关的 各种 政策 出台对 市场 的影 响等。 2.股 票投 资策 略 (1)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的 界定 本 基 金所 指的 医疗 保健 行业 由 从事 医疗 保健 相关 产品 或 服务 研发 、生 产或 销售 的 公司 组 成, 包括 化学 制药 行业、 中药 行业 、生 物制 品行业 、医 药商 业行 业、 医疗器 械行 业和 医 疗服务 行业 。 本基金 进行 医疗 保健 行业 上市公 司分 类方 法为 :1 ) 考虑上 市公 司最 近 2 年的主 营业 务 收 入和 主营 业务 利润 的构成 ,当 某一 行业 的主 营业务 收入 和主 营业 务利 润占该 公司 主营 业 务收入 和主 营业 务利 润的 比例均 超 过50 %时, 直接 归入该 行业;2) 当 主营 业 务收入 和主 营 业务利 润比 例不 一致 时, 以利润 指标 为准 , 但 适当 考虑公 司的 发展 规划 和市 场看法 ;3)当 多个行 业的 收入 和利 润均 较为接 近时 ,考 虑该 公司 的发展 规划 及控 股公 司的 背景情 况;4) 当 多个 行业 的收 入和 利润均 较为 接近 且没 有明 显的发 展规 划和 控股 公司 的背景 时, 归入 综 合类;5) 当上 市公 司的 投 资收益 超过 主营 业务 利润 时,考 虑该 投资 收益 来源 的行业 背景 , 如 集中 地来 自于 某一 个行业 ,则 归入 该行 业; 如果不 是集 中地 来自 于某 一个行 业, 则考 虑 该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和 控股公 司的 背景 ,如 果没 有明显 的发 展规 划和 控股 公司的 背景 时, 归 入综合 类。 本 基 金采 取的 对医 疗保 健行 业 及股 票的 划分 方法 与申 万 研究 医 药 生物 行业 的划 分 方法 相 同, 为方 便投 资者 了解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方 向,本 基金 规定 ,投 资于 申万研 究界 定的 医 药生物 行业 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股 票资 产 的85% 。 如 果 申万 研究 调整 或停 止行 业 分类 ,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更适 当的 医疗 保健 行 业划 分标准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对 医疗 保健 行业 的界 定方 法 进行 变更 并及时 公告 。 如 因 基金 管理 人界 定医 疗保 健 行业 的 方 法调 整或 者上 市 公司 经营 发生 变化 等, 本 基金 持有申 万研 究界 定的 医药 生物行 业股 票的 比例 低于 股票资 产 的85% , 本基 金将 在 三十 个交 易 日之 内 进行 调整 。 (2) 行业 配置 策略 医 疗 保健 行业 根据 所提 供的 产 品与 服务 类别 不同 ,可 划 分为 不同 的细 分子 行业 。 本基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66 金将综 合考 虑以 下因 素, 进行股 票资 产在 各细 分子 行业间 的配 置。 1)经 济因 素 医 疗 保健 行业 各细 分子 行业 受 宏观 经济 形势 影响 ,在 经 济周 期各 个阶 段的 表现 不 同, 预期收 益率 存在 较大 差异 。 本基 金将 重点 配置 经济 周期各 个阶 段预 期收 益率 较高的 子行 业 。 2)社 会因 素和 政策 因素 医 疗 保健 行业 受社 会因 素 和 政 策因 素影 响。 社会 因素 包 括人 口因 素、 消费 习惯 等 ;政 策 因素 包括 政府 产业 政策、 行业 管理 政策 等。 社会因 素和 政策 因素 对医 疗保健 行业 各细 分 子 行业 的影 响程 度不 同。本 基金 将动 态关 注社 会因素 影响 和政 府政 策变 化趋势 ,超 配受 惠 于社会 因素 和政 府政 策变 化的子 行业 。 3)市 场需 求趋 势 医 疗 保健 行业 各细 分子 行业 市 场需 求的 变化 趋势 不同 , 有的 表现 为刚 性需 求, 有 的呈 现 较大 弹性 ,导 致不 同子行 业成 长性 出现 差异 。本基 金将 重点 投资 市场 需求稳 定或 保持 较 高增长 的细 分子 行业 。 4)行 业竞 争格 局 医 疗 保健 行业 各细 分子 行业 内 部的 竞争 格局 不同 ,行 业 利润 率存 在 较 大差 异。 本 基金 将重点 投资 行业 进入 壁垒 较高、 利润 率稳 定或 保持 增长的 行业 。 5)技 术水 平及 其发 展趋 势 技 术 进步 情况 影响 医疗 保健 行 业的 长期 生命 力。 医疗 保 健行 业技 术进 步情 况受 市 场需 求 、产 业政 策及 国际 化程度 等因 素影 响。 本基 金将关 注医 疗保 健行 业各 细分子 行业 的技 术 水平变 化及 其发 展趋 势, 重点投 资整 体技 术水 平提 高较快 且发 展趋 势良 好的 子行业 。 (3) 个股 选择 策略 在 行 业配 置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 主要 通过 考虑 以下 因素 对 医疗 保健 行业 上市 公司 的 投资 价值进 行综 合评 估。 在此 基础上 ,本 基金 将精 选具 有较强 竞争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 1)产 品的 竞争 优势 公司由 于品 牌、 技术、 营 销、 专 利等 因素, 其产 品 在细分 子行 业具 有显 著的 竞争优 势, 而且该 优势 能够 在未 来较 长时间 内继 续保 持。 2)产 品的 生命 周期 医 疗 保健 行业 产品 的生 命周 期 一般 包括 导入 期、 成长 期 、成 熟期 和衰 退期 。产 品 处于 成长期 或成 熟期 的公 司将 是本基 金的 投资 重点 。 3)销 售能 力 公 司 已建 立完 善的 营销 体系 , 能够 最大 限度 地利 用销 售 资源 ,整 体销 售能 力较 强 ,市 场 占有 率较 高。 较强 的销售 能力 不仅 有助 于增 强公司 的竞 争优 势, 而且 有助于 延长 产品 的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67 生命周 期。 4)管 理能 力 公 司 已建 立高 效的 管理 团队 , 管理 能力 较强 ,在 战略 管 理、 生产 管理 、 质 量管 理 、技 术管理 、成 本管 理、 营销 管理等 方面 具有 竞争 对手 无法比 拟的 优势 。 5)研 发能 力 公 司 研发 能力 较强 、对 市场 需 求变 化反 应迅 速, 不仅 能 够根 据市 场需 求变 化对 老 产品 进行快 速改 进, 而且 能够 不断仿 制或 自主 开发 新产 品。 6)成 长潜 力 公 司 成长 性强 ,预 期营 业收 入 增长 率或 利润 增长 率高 于 行业 平均 水平 ,且 具有 可 持续 性。 7)盈 利能 力 公 司 盈利 能力 强, 预期 营业 利 润率 或净 资产 收益 率高 于 行业 平均 水平 ,且 未来 提 升潜 力较大 。 8)财 务结 构 公司资 产负 债 结 构相 对合 理,财 务风 险较 小。 9)法 人治 理结 构 公 司 已建 立起 完善 的法 人治 理 结构 ,经 营活 动高 效、 有 序。 公司 管理 层稳 定, 且 关心 股东利 益。 (4) 估值 水平 分析 在 精 选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的 基 础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备 选股 票进 行估 值分 析, 采 用的 估值方 法包 括市 盈率 法 (P/E ) 、 市净 率法 (P/B ) 、 市 盈率- 长期 成长 法 (PEG ) 、 企 业价 值/ 销售收 入(EV/SALES) 、 企 业价值/息 税折 旧摊 销前 利 润法 (EV/EBITDA ) 、 自 由 现金流 贴现 模 型(FCFF 、FCFE )或 股利 贴现模 型(DDM )等 。 通过估 值水 平分 析, 基金 管理人 将发 掘出 价值 被低 估或估 值合 理的 股票 。 (5) 股票 组合 的构 建与 调 整 本 基 金将 根据 对医 疗保 健行 业 各细 分子 行业 的综 合分 析 ,确 定各 细分 子行 业的 资 产配 置 比例 。在 各细 分子 行业中 ,本 基金 将选 择具 有较强 竞争 优势 且估 值具 有吸引 力的 上市 公 司 进行 投资 。当 各细 分子行 业与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股票 的估 值水 平出 现较大 变化 时, 本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68 基金将 对股 票组 合适 时进 行调整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 债 券投 资方 面, 本基 金将 主 要通 过类 属配 置与 券种 选 择两 个层 次进 行投 资管 理 。在 类 属配 置层 次, 结合 对宏观 经济 、市 场利 率、 供求变 化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根 据交 易所 市 场与银 行间 市场 类属 资产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定 期对 投资组 合类 属资 产进 行优 化配置 和调 整, 确定类 属资 产的 最优 权重 。 在 券 种选 择上 ,本 基金 以长 期 利率 趋势 分析 为基 础, 结 合经 济变 化趋 势、 货币 政 策及 不 同债 券品 种的 收益 率水平 、流 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等因 素, 合理 运用 投资 管理策 略, 实施 积 极主动 的债 券投 资管 理。 随 着 国内 债券 市场 的深 入发 展 和结 构性 变迁 ,更 多债 券 新品 种和 交易 形式 将增 加 债券 投 资盈 利模 式, 本基 金会密 切跟 踪市 场动 态变 化,选 择合 适的 介入 机会 ,谋求 高于 市场 平 均水平 的投 资回 报。 4.衍 生产 品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可 以 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 , 但 必须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 原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本 基金将 根据 对现 货和 期货 市场的 分析 , 采 取多 头或 空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 套期保 值操 作。 股指期 货的 具体 投资 策略 包括: (1 ) 对 冲投 资组 合 的系统 性风 险; (2) 有 效 管理现 金流 量、 降低建 仓或 调仓 过程 中的 冲击成 本等 。 本 基 金将 关注 国内 其他 金融 衍 生产 品的 推出 情况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 金投 资 该衍 生工 具, 本基 金将制 定与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相适 应的 投资 策略 ,在 充分评 估衍 生产 品 的风险 和收 益的 基础 上, 谨慎地 进行 投资 。 权 证 为本 基金 辅助 性投 资工 具 。权 证的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 于基 金资 产增 值、 控制 下 跌风 险、实 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五)业 绩比较 基 准 申万医 药生 物行业 指 数收 益率×80%+ 中债 总指 数收 益率×20% 本基金股 票部 分主 要投 资于 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 申万 医 药生 物 行业 指 数对 医疗 保 健行 业 股票 具有 较强 的代 表性,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股 票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固定收 益部 分的 业 绩 比较 基准 则采 用了 市场上 通用 的中 债总 指数 。此外 ,本 基金 还按 照预 期的大 类资 产平 均 配置比 例设 置了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权重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69 如 果 指数 编制 单位 停止 计算 编 制该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 称 、或 有更 适当 的、 更能 为 市场 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六)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为 主动 股票 基金 , 属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预 期风 险 与预 期收 益较 高的 投资 品 种, 理 论上 其风险 收 益水 平高于 混合 基金 和债 券基 金 。同 时, 本基 金为 行业 基金, 在享 受医 疗 保健行 业收 益的 同时 ,也 必须承 担单 一行 业带 来的 风险。 ( 七)投 资决策 依 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2.政 治形 势、 政策 趋势 和 宏观经 济形 势; 3.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 ; 4.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 八)投 资决策 流 程 1.资 产配 置决 策 基金经 理制 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按 制度 提交 审议 并实 施。 2.类 别资 产投 资决 策 基 金 经理 根据 前述 各类 资产 的 投资 策略 ,分 别进 行股 票 、债 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资产 类别的 投资 决策 。 (1) 股票 投资 决策 ① 基 金经 理对 影响 医疗 保健 行 业各 子行 业的 因素 进行 综 合分 析, 确定 并调 整各 子 行业 资产配 置比 例; ② 基 金经 理从 医疗 保健 行业 各 子行 业中 选择 具有 较强 竞 争优 势且 估值 具有 吸引 力 的上 市公司 进行 投资 ; ③ 基 金经 理根 据各 子行 业及 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变化 、股 票 估值 水平 变化 以及 对组 合 风险 的评估 ,持 续地 对组 合进 行优化 调整 。 (2) 债券 及货 币市 场工 具 的投资 决策 基 金 经理 根据 宏观 研究 员及 债 券研 究员 提供 的研 究报 告 ,结 合自 身的 分析 判断 , 选择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70 具体的 债券 (含 可转 债) 和货币 市场 工具 品种 构造 投资组 合。 ( 九)投 资禁止 行 为与限制 1.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 由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 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5) 本基 金投 资权 证 ,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71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 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20%;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3.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 变更 ,致 使本 款前 述约 定 的投 资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程 序后 ,本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限 制规 定。 (十)投 资组合 比 例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因 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 十一) 基金管 理 人代表基 金行使 股 东权利的 处理原 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 任何 不当利 益。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72 ( 十二) 基 金的融 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三)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经 审 计) 本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已 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的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2 年 4 月1 日至 2012 年6 月30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789,663,761.85 80.00 其中: 股票 2,789,663,761.85 80.0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59,000,399.50 4.5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25,276,021.36 9.33 6 其他各 项资 产 213,172,928.88 6.11 7 合计 3,487,113,111.59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73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484,784,221.04 71.65 C0








食品 、饮 料 - -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 化学 、 塑胶 、 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 金属 - -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67,783,547.55 4.84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2,317,000,673.49 66.82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260,426,790.04 7.51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44,452,750.77 1.28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2,789,663,761.85 80.45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74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0535 天士力 4,422,090 193,333,774.80 5.58 2 000423 东阿阿 胶 4,337,052 173,525,450.52 5.00 3 000963 华东医 药 5,692,684 171,919,056.80 4.96 4 600521 华海药 业 10,286,162 155,423,907.82 4.48 5 000538 云南白 药 2,562,004 151,875,597.12 4.38 6 600518 康美药 业 9,349,466 144,168,765.72 4.16 7 002038 双鹭药 业 4,263,607 137,288,145.40 3.96 8 600276 恒瑞医 药 4,710,641 135,242,503.11 3.90 9 002099 海翔药 业 9,384,965 99,856,027.60 2.88 10 600085 同仁堂 5,274,201 92,034,807.45 2.65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75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21,924.5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09,998,698.09 3 应收股 利 168,415.20 4 应收利 息 100,430.20 5 应收申 购款 2,683,460.8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3,172,928.8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76 十 二、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为2011 年1 月28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截 至2012 年6 月30 日)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1 年12 月 31 日 -13.70% 0.79% -17.34% 1.10% 3.64% -0.31%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30 日 8.69% 1.31% 8.99% 1.26% -0.30% 0.05%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6.20% 1.00% -10.32% 1.16% 4.12% -0.16%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77 十 三、基 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本 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 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的 应 收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本 基 金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金 账 户以 及证 券账 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独 立。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及处 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 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 行。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78 十四 、基 金 资产估 值 (一)估 值目的 基 金 估值 的目 的是 为了 准确 、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金 融 资产 和金 融负 债的 公允 价 值。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估 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 但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 发行机 构发 生 了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79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但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 易日 所采用 的净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了 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日所采 用的 净价 , 确 定公 允价值 。 (4)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交易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其 他有 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价格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价 格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期 货合 约以 结算 价格 估 值。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80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 报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 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申 购、 赎回开 始前 为每 周 最 后一 个工作 日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估 值错误 的 处理 1.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 (含 第三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81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7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或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82 十五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 金利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供 分 配利润 基金可 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 益分配 原 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次 ,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的10% ;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配 方 案的确定 、公告 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83 (六)收 益分配 中 发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基金 管理人 的相 关 业务规 则执 行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84 十六 、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与 基金运 作 相关的费 用 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 而产生 的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 按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金 管 理人 。 (2)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85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 金托 管人 。 (3) 本条 第1 款第(3) 至第(8) 项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3. 不列 入基 金 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1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 基金 费用 的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协 商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和 基金 托管 费,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二)与 基金销 售 有关的费 用 1.申购 费率 : (1) 申购 费率 为: 申购金 额M (元 ) ( 含申 购 费)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2) 申购 费的 收取 方式 和 用途 在 申 购费 按金 额分 档的 情况 下 ,如 果投 资者 多次 申购 , 申购 费适 用单 笔申 购金 额 所对 应的费 率。 申 购 费用 由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 金财 产,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3)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86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1000 万元 (含 )以 上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绝对 数额 的申 购费 金 额 申 购 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四舍 五入 ,保 留至 小数 点 后二 位; 申购 份数 采取 四 舍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二 位,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2. 赎 回费 (1) 赎回 费率 为 :


持有时 间N (天 )


赎回费 率


0<N≤364 0.5% 365 ≤N ≤729 0.25% N≥730 0% (2) 赎回 费的 收取 和用 途 本 基 金的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所收 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方式 本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赎 回数 量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 回 总金 额、 赎回 费用 以人 民 币元 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转换 费率 目 前 ,基 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了 本 基金 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具 体 实施 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公 告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投资 者承 担, 基金 转换 费用由 转出 基金 赎 回 费用 和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其 中转 出基 金赎回 费 按 照基 金合 同、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最新 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 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代 销机 构 可对每 笔转 换申 请向 投资 者收取 不高 于 10 元 的业 务 代理费 , 具 体收 费标 准以 各代销 机构 的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87 规定为 准。 4.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 行申 购、 赎回 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 合同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上述 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上 述 费率 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况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基 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 金投 资者适 当调 整基 金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 (三)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88 十七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计 核算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5.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的 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基 金 的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立 的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内 公告 。 3.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89 十八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将应 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一)基 金招募 说 明书、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将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二)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三)基 金合同 生 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 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公告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90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定 期报告 基 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件 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相关 内 容 进行 复核 。基 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及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 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临 时报告 与 公告 基 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 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事 件, 包括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91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 基金代 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付 ;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议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92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七)公 开澄清 在 基 金合 同期 限内 ,任 何公 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信 息披露 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93 十九 、风 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经 济 因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 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从 而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 主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 1. 政 策 风险 。 因财 政政 策 、货 币 政策 、 产业 政策 、 地区 发 展政 策 等国 家宏 观 政策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 经 济 周期 风 险。 随着 经 济运 行 的周 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 的收 益 水平 也呈 周 期性 变 化,基 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 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 波 动会 导 致证 券市 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 的变 动。 利 率直 接 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益水 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 上 市 公司 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状况 受多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 竞 争、 市场 前 景 、技 术更新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5. 购 买 力风 险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收益 将 主要 通过 现 金形 式 来分 配 ,而 现金 可 能因 为 通货膨 胀因 素而 使其 购买 力下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 收益下 降。 (二)本 基金特 有 的风险 首先,本基 金为股票 基金 ,股票投资 比例不低 于 60% ,受股票市场 系统性 风 险影响较 大 。其 次, 由于 本基 金为行 业基 金, 股票 资产 主要投 资于 医疗 保健 行 业 股票, 本基 金须 承 受 政府 政策 变化 等影 响医疗 保健 行业 的因 素带 来的行 业风 险。 当医 疗保 健行业 股票 整体 表 现较差 时 , 本 基金 的净 值 增长率 可能 低于 主要 投资 对象非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的基金 。 最后 , 如果管 理人 判断 失误 ,本 基金投 资回 报可 能低 于业 绩比较 基准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94 (三)流 动性风 险 基 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 表现 在 两方 面: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 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 行组 合 调整 时, 可能 由于 市场流 动性 相对 不足 而无 法按预 期的 价格 将股 票或 债券买 进或 卖出 ; 二 是为 应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被迫 在不 适当的 价格 大量 抛 售股票 或债 券。 两者 均可 能使基 金 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四)管 理风险 1.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的 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五)其 他风险 1.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 的风险 ; 2. 因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导 致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代 销机 构等 机构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基 金运 作的 风险 ; 3. 因金融 市场 危机 、代 理商 违约、 基金 托管 人违 约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控制 能 力 的因素 出现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的风 险。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95 二 十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 或 属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情 形 ,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二)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96 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97 对 于 基金 缴存 于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最 低 结算 备付 金和 交易 席位 保 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98 二十 一、 基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 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基 金合 同的情 况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以 及采 取 其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益 ;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基 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 办 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 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 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99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并确 定有关 费率 ;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00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 同及 其他相 关资 料;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 任何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01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 据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 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 除; (19 ) 因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与义 务 基 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 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 资者 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02 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0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2.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时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 降低 赎 回 费率或 变 更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5)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自 行 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04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本 条中 “以 上” 均包 括本数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7)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5. 会议 通知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 内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05 (2)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会议通 知还 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 及其联 系 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决 票的 送达 地 址等内 容。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作为 监督 人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作为 监 督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作为 监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 和表决 效力 。 6.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1)现 场开 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全 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 (2)通 讯开 会。 通讯 方式 开 会指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 同 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授 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06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至 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限 为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 事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代 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 开日 至 少35 天 前 提交 召集 人 , 并 由召集 人审 核后 公告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 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 符 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 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4)代 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 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 间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 会的 代 表。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 后进行 表决 , 经 合法 执业 的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07 2)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 会议 通知 中 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 止 日期 后第 二个 工作 日在大 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 决 并形 成决 议。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不 影响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的 有效 性 。 8.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特 别决 议 对 于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 止基金 合同 应当 经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见 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9. 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08 果。 3)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大 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点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理人 对 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清 点, 大会 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 集人 指定 的两 名计票员 在 监督 人 授 权代 表的 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效力。 10.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 《 基金 法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表决通 过 的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五)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约 定应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 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09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或属 于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不 需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情 形,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承 接的; 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七)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 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 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10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 于 基金 缴存 于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最 低 结算 备付 金和 交易 席位 保 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 八)争 议的处 理 和适用的 法律 1.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之 间因 基 金合 同 产 生的 或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 好 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 则任 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其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11 3.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基金合 同 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九)基 金合同 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基 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住 所, 投资 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 理时 间内取 得 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12 二 十二 、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理人 ”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 区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 营 2.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叁 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玖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 期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 理 票据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 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 汇兑换 ;国 际结 算; 同业 外汇拆 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贴 现; 外汇 借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13 款 ;外 汇担 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 信 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依 据当 地法 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 上海 申 银万 国证 券研 究所 有限公 司界 定的 医药 生物 行业股 票库 、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 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 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 为 对基 金禁 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公司 名单 ; (4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手 库 由 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信用 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及时 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更 新和 调整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 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风 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评 估, 控 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确 定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具体 的交 易中 , 应 尽力 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交 易方 式。 由于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赔偿 责任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14 (6)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据 以对 基 金投资 银行 存 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3.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4.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 议的规 定,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 制度等 。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在 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 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议 的情 况进 行 必 要的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 户和 证 券 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15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 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 金财产 保 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 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 鉴由基 金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16 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4.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的 指定 营 业 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并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及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使 用。 基金 管 理 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户 事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 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开 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相 关资 料, 并对 基金 托管人 给予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 5.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所 托管 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的 全部 基 金 在证 券交 易所进 行证 券投 资 所 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 行。 (4)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按 照有 关规 定办 理;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 守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 定。 6.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 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17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备 。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原 件提 交给 基 金 托管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结 束 后 计算 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 后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 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 对同时 进行 。 3.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位 (含 第三 位)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18 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价 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 并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 理。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 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 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不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或 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结 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协 商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19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提供 对 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 半年 度结 束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职责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 七)争 议解决 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 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协 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 则任 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 其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更 。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 2.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 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20 二 十三 、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投资 交易确 认 服务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 交易 记录。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应 根据 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进 行 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交 成交 确认单 。基 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交 成交 确认单 。 (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交易 记录查 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对帐 单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基 金间转 换 本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在其 所 管理 的基 金间 进行 转换 , 具体 实施以 相关 公告 为准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21 (五)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利 用代 销机 构网 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 目前 仅对 个人 投资 者开 通 )为 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的 服务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划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定 期 定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 具体 实施方 法 见 相关 公告 。





(六)资 讯服务 1. 客户 服务 电话 投 资 者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 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帐户 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 息, 可拨打 如下 电话 :4008818088 ( 免长 途话 费) 。 2. 互联 网站 及电 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22 二 十四 、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浦 发银 行定 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信证 券( 浙 江)为 代销 机构 及在 中信 证券( 浙 江 )推 出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2-2-1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延 长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基 金网 上直 销 申购费 率优 惠期 的公 告 2012-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2-3-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 个人电 子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2-3-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国 泰君 安证 券 自助式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2-4-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已过期 身份 证件 或 者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2012-4-1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农 业银 行 网上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2-4-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吴证 券网 上 交易系 统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2-5-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在渤海 证券 推出 定 期定额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2-5-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华 融证 券网 上 交易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2-5-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信万 通证 券 为代销 机构 及在 中信 万通 证券推 出定 期定 额申 购业 务的公 告 2012-6-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通机 构投 资者 网上 直销业 务的 公告 2012-6-11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网 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6-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已过期 身份 证件 或 者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2012-7-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2-7-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中 信建 投证 券基 金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 惠活动 延期 的公 告 2012-7-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国 盛证 券为 代 销机构 、 在国 盛证 券推 出定 期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国 盛证券 网上 交易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7-23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上。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24 二 十五 、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方 式 本 《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代 销机 构住 所, 投资 者 可在 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证 其所 提供 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08 125 二 十六 、 备查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易 方达 医疗保 健行 业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 2. 《易 方达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4. 《易 方达 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5. 法律 意见 书; 6.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2 年8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