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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安康债A(001031)

华夏安康债: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夏 安康信用优 选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原 则和 解释 ................................................................................... 2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3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6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6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8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0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2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15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15 十一、 基金 费用 ............................................................................................................................. 17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18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19 十四、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 ..................................................................................... 19 十五、 禁止 行为 ............................................................................................................................. 19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20 十七、 违约 责任 和责 任划 分 ......................................................................................................... 20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 22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22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 ................................................................................................................. 22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鉴于华夏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按照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 鉴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华夏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拟 担 任 华 夏 安 康 信用 优选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基 金 管 理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拟担 任 华 夏安 康信 用优 选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基金托 管人 。 为明确华 夏 安 康 信 用优 选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之 间的 权 利 义 务关系 ,特 制订 本协 议。 一、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 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四 )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100 年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 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原 则和解 释 ( 一)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与《 华夏安 康信 用 优选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 称“ 《 基金合 同》 ” )订立 。 ( 二) 目的 订立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明 确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 管人 和华夏安 康信用 优选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在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投资 运 作、 净 值计 算 、 收益分 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相 关 事 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 议 。 (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三、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 业务监 督 和 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债 券库 等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资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的 国债 、 央 行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金融 债 、 次级 债、 地 方政 府债 、 企业债 、 公 司债 ( 含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 可转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 资产 (含可转债)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 资 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资产 的 80% 。本基金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基 金持有 的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总 和, 不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基金托管人 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其托管的某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的 投资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制) 。 (3)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 , 不 得超 过该 权 证的 10% ( 基金托管人 项 下 义 务 仅限 于 监 管 其 托管 的 某 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 基 金 财 产的 投 资 符 合上 述比例 限制 ) 。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7)本 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本 基金与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基金托管人 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其 托 管的某 基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的投 资符 合上 述比例 限制 ) 。 (10) 本基 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2) 若本 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新品 种的 , 相 关投资 比例 参照基 金合 同及 监管 机构 的有关 规定 执行 。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制 。 3 、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的 监督 管理 (1)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应 遵守 《关于 证券 投资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法 律法 规规定 。 (2)基 金在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须根据法 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的 规 定, 制 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并书 面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前述 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 督。 (3)基 金管理 人确定 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应根据 托管 协议的 约定 向基金 托 管人提 供拟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名称 、 数 量 、 价格等 执行 指令 所需 相关 信息 。 基 金托 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信 息进 行审 核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致 基金 投 资出现 风险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就 该风 险的 防范 措施进 行补 充说 明。 否则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 如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 监管部 门 、 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拒绝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关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指令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 任。 (4)基 金托管 人有权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在 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券时的 法律 法规遵 守 情况, 有关 制度 、 信 用风 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控 制 预案 的完善 情况 , 有 关额 度、 比例限 制的 执行 情况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事项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以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的, 按照本 条第 (三 )款 的相 关规定 执行 。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5)如 未来有 关监管 部门 对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另有 规定 或托管 协议 当事人 对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监 督管 理另 有约 定时 ,从其 约定 。 4 、为对 基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易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5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其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 手 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 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7 、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8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 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 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四、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 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 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 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 五、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 宣 布停 止募 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法定 期限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 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 存 款银 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 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 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 生效 日 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六、指 令的发 送、 确认 及 执行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 管理人 应当事 先向 基金托管 人发 出书面 通知 (以下称 “授 权通知” ) , 载明基 金 管理人 有权发 送指令 的人 员名单 ( 以下 称“指 令发 送人员” )及各 个人 员的权 限范围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预 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 样本 或 签章 。 2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 授权 通知应 加盖 公章。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授权通 知 后以电话 确 认。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权 通知 及其更 改负 有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指令 发 送人员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 披露 、泄 露。 ( 二) 指令 的内 容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作 基金财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投资 指令。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 、指令 由“授 权通知 ”确 定的指令 发送 人员代 表基 金管理人 用传真 的方 式或 其 他双方 确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 对 于指 令发 送人 员发 出的指 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其 效力 。 但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授权 ,并 且基 金托 管人 已收到 该通 知 , 则对于 此后 该指 令发 送人 员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 或 超权 限发送 的指 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担 责 任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 并 依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发送 指令 。 指 令发 出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 以 电话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 的方 式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3 、基金 托管人 在接受 指令 时,应对 指令 的要素 是否 齐全、印 鉴是 否与 授 权通 知 相符 等 进行 表 面真 实性 的检 查 , 对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 不得 不合 理 延误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交 易结 束后将 银 行间 同业市 场债 券交易成 交单 经有权 人员 加盖印 章 后及时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在 发送 指令 时,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指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时 所必 需的时 间。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 足够的 执行 时间 , 致使 指令 未能及 时执 行所 造成 的损 失 不由 基金 托 管 人承 担。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主要 包括 : 指 令要 素错误 、 无投 资行为 的指 令、 预留 印 鉴错误 等情 形。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 有权 拒绝 执行 ,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对基金 管理 人更 正并 重新 发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确认 后方 能执 行。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者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应当不 予 执行, 并立 即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要 求其 变更 或撤 销相关 指令 , 若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发出上 述通 知后 仍未 变更 或撤销 相关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拒绝 执行 ,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应 确保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余 额 , 确保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有足 够的证 券余 额。 对超 头寸 的指令 , 以 及超 过证 券账 户证券 余额 的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担。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正确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致 使本 基金 的利 益受 到损害 , 基 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除 此之 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指 令对 基 金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知 的内容 进行 修改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名 单的修 改 , 及/ 或权 限的 修改 ) , 应 当至 少提 前 1 个 工作 日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修改 授权 通知 的文件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加 盖公 章 。 基 金管 理人对 授权 通知 的修 改应 当以传真 的 形式 或其 他双 方认可 的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同时 电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 知后 应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 认 。 基 金管 理人 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 自基 金托管人 电 话确 认后 于通 知载明 的生 效 时间 起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此后 3 个工 作日 内将对 授权通知 修改 的文件 原件 送交基金 托管 人。 七、交 易 及清 算交 收 安排 (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1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 准: (1) 资金 雄厚 ,信 誉良 好 。 (2)财 务状况 良好, 经营 行为规范 ,最 近一年 未因 重大违规 行为 而受到 有关 管理机 关 的处罚 。 (3)内 部管理 规范、 严格 ,具备健 全的 内控制 度, 并能满足 本基 金运作 高度 保密的 要 求。 (4)具 备基金 运作所 需的 高效、安 全的 通讯条 件, 交易设施 符合 代理基 金进 行证券 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研 究实力 较强, 有固 定的研究 机构 和专门 研究 人员,能 及时 、定期 、全 面地为 基 金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 业情 况、 市 场走 向、 证券 分析 的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 服务, 并能 根据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 研究 报告 。 2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基金 管理 人与 被选择 的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证券经 营机 构签 订委 托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委托 协议 (或 席位 租用协 议 ) 的原件 及时 送交 基金托 管人 。 3 、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专用席 位的 号码 、 券 商名 称、 佣 金费 率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 更情况 , 其中 席位 租用 应至 少在首 次交 易 的 十个 工作 日 前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席 位退 租应 在次 日内通 知到 基金 托管 人。 (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1 、因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发 生的所有 场内 、场外 交易 的清算交收 ,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根 据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 数据 与 规 则办 理。 2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 因导 致基金 资金 透支、超 买或 超卖等 情形 的, 由 责 任 方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同 意在 发生 以上 情形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3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 因导 致 基金 无法 按时支付 清算 款时, 责任 方应对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在交 收日 (T+1 日)10:00 前 基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于 交 易所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如 基金 的资金 头寸 不足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 5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 托管人在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划 款指 令时, 基金 银行账 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划 款指 令 时 应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 对于 要求 当天到 账的 指令 ,应 在当 天 15:00 前发 送; 对于 要求 当天某 一时 点到账 , 则指 令需提 前 2 个工作 小时 发送 。 对 于新 股申购 网下 公 开 发行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网下 申购 缴款 日 (T 日) 的前一 日将 新股 申购 指令 发送给 托管 人, 指令发 送时 间最 迟不 应晚 于 T 日上 午 10 :00 时。 对 于超出 以上 限制 时间 的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应尽 力执 行, 但不 保证 划款成 功。 定期存 款 、 协 议存款 等存 款类业 务办 理全 部提 前支 取、 部分 提前 支取或 到期 支取时 , 基 金管理 人需 提前 发送 投资 指 令或 支取 说明 至基 金托 管人处 , 并为 基金 托管 人预 留合理 业务 处 理时间 。通 常情 况下 ,如 果存单 的存 款银 行与 基金 托管人 同城 ,应 预留 不低 于 2 个 工作 日 ; 如果存 单存 款银 行与 基金 托管人 不同 城的 , 应 预留 不低 于 5 个 工作 日。 特殊 情况下 , 双方 协 商处理 。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6 、 在 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 情况下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 本 协议 的指 令不 得 不 合理 拖延或 拒绝 执行 。 ( 三) 资金 、 证 券账 目 和 交易记 录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 进行 核对 。 ( 四) 申购 、赎 回 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 、T 日 ,投 资者 进行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并进 行核 对; 基 金管 理人 将双 方盖 章确认 的或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采用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以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的形 式传 真至 相关 信息 披露 媒 体。 2 、 T+1 日, 登记 结算 机构 根据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申购 份额 、 赎回 金额 及 转换份 额, 更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据 库; 并将 确认 的申购 、 赎 回及转 换数 据向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传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确认 数据 进行 账务处 理。 3 、基金 托管账 户与“ 基金 清算账户 ”间 的资金 清算 遵循“全 额清 算、全 额交 收”的 原 则。 4 、 基金 管理 人将 申购 款 在 T+2 日 15:00 前从 “ 基 金清算 账户 ” 划 往基 金的 托管账 户, 托管人 在资 金到 账后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账 务处理 ; 托管 人按 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将 赎 回、 转 出款、 赎回 费及 转 换费等 托管 账户 应付 款 在 T+2 日 16 :00 前划 往 “ 基 金清算 账户 ” 。 特殊情 况时 ,双 方协 商处 理。 托 管人 在资 金划 出后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账务处 理。 5 、基金 管理人 未能按 上款 约定将 申 购资 金 全额 、及 时汇至基 金托 管账户 , 由 此产生 的 责任应 由该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 金托 管人 未能 按上 款约定 将 赎 回、 转换 转出 等 托管 账户 应付 额全额 、及 时汇 至 “ 基金 清算账 户” ,由 此产 生的 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6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 放日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 金的 数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时 划付 赎回 款项 。 八、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分别 设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该 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 类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 2 、基金日常 估值由基 金管 理人同基金 托管人一 同进 行。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约 定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的同 时 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 处 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交 易 场 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 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时 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 传真 的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九、基 金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1 、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 不同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 面可能 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收 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收 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制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收 益分 配日之前 将其 制定 的 收益 分配方案 提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于收 到收 益分 配方案 后完 成对 收益 分配 方案的 复核 , 并将 复核 意见 书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复核 通过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将收 益分 配方 案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及时 公 告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收益 分配 日之 前就 收益分 配方 案达 成一 致 , 基 金托管 人有 义 务将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相关 情况的 说明 提交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在 上述 文 件提交 完毕 之日 起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利 对外 公告 其拟 订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 且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 协助基 金管 理人 实施 该收 益分配 方案 , 但有证 据证 明该方 案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的 除外。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对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选 择不同 的分 红方 式。 基 金 收益分 配 可采用 现金 红利 的方 式 , 或 者将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资 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分 红公告 为准 ) 的该类别 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相应 的同 一类 别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的方 式 (下 称 “再 投 资方式 ” ) , 投 资者可 以选 择两种 方式 中的 一种 ; 如 果投资 者没 有明 示选 择, 则视为 选择 现 金 红利的 方式 处理 。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收 益分 配方案 和提 供的现金 红利 金额的 数据 ,在红 利 发放日 将分 红资 金划 入 基 金管理 人指 定账 户 。 如果 投资者 选择 转购 基金 份额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当进 行红 利再投 资的 账务 处理 。 十、基金 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 义务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除为履行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规定 的义 务所必 要 之外 , 不 得为 其他目 的使 用、 利用 其所 知悉的 基金 的信息 , 并且 应当将 基金 的 信息 限制 在 为 履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 该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 内。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 务: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 决 、仲裁裁 决或 中国证 监会 等监管 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2 、本基 金信息 披露的 所有 文件,包 括《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 规定 的定期 报告 、临时 报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及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3 、基金 年度 报 告中的 财务 会计报告 必须 经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4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 通过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发 布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可 以 根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披 露信 息 ,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5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将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 、 定 期报告 等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住所 , 并 接受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查询 和复 制要 求。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文本存 放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查询 有关 文 件 提供必 要的 场所 和其 他便 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 、对于 因不可 抗力等 原因 导致基金 信息 的暂停 或延 迟披露的 ( 如 暂停披 露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采 取补救 措施 。 不可 抗力 等情 形消 失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恢 复办理 信 息披露 。 (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于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 每 个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在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及年 度报 告 中分别 出具 托管 人报 告。 十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 理 人 。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收 款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 如 需要 变更此 账户 , 应 提前 向托 管人出 具书 面的 收款 账户 变更通 知。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托 管 人 。 ( 三) 销售 服务 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适 用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 其中 ,A 类 不收 取 销 售服 务费 ,C 类 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为 0.30% 。 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H =E× R ÷当 年天 数 H 为各 类别 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各 类别 基 金份 额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各 类别 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 管 人 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划 出 , 经 登记结 算机 构 分 别支 付给 各个基 金销 售 机构。 ( 四) 经双方当事 人 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可酌情调低该 基金管理费 和/ 或托管 费。 ( 五)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之 外的 其他基 金费 用,应 当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执行 。 ( 六) 对于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包 括基 金费 用的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支 付方 式等 ) 的基 金费 用, 不得 从任何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十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保 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4 、每 半年 度 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 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每 半年 度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 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 给 予补 偿。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存 ( 一)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基金托管 人应 保存基 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保存期限 为 15 年 。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对 各自 保存 的文 件和 档案履 行 保密义 务。 十四、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的更换 ( 一 )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 并与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 予积 极配合 , 并 与新 任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 二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 与新 任 基金托管 人 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 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 三) 其他 事宜 见 《 基金 合同 》 的相 关约 定。 十五、 禁止行 为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不 公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财 产;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违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依照法 律 、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 二)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承销 证券;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从 事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买 卖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是国 务 院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向其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从事 内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 的 其他活 动。 ( 三)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十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 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十七、 违约责 任和 责任划 分 ( 一) 本协 议 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 二) 因 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四) 不可 抗力 。 因 不可 抗力不 能履 行本 协议 的, 根据不 可 抗 力的 影响 , 违 约方部 分或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全部免 除责 任, 但法 律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当 事人 迟延 履 行后发 生不 可抗 力的 , 不 能 免除责 任。 ( 五 ) 当 事人 一方违 约 , 另一方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六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协 议能 够继续 履行 的, 在最 大限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 七 ) 为 明确 责任 , 在 不 影响本 协议 本条 其他 规定 的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1 、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2 、指令 下达人 员在授 权通 知载明的 权限 范围内 下达 的指令所 导致 的责任 ,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 即 使该 人员 下达 指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实 际授 权 ( 例如 基金 管理人 在撤 销或 变更授 权权 限后 未能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3 、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 签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预 留印 鉴进 行 表 面真 实性审 核 ,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 令,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4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下 的 基 金财产 (包 括实物证 券 ) 在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5 、基金 管 理人 应承担 对其 应收取的 管理 费数额 计算 错误的责 任。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后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 相应 责任 。 6 、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对基 金托管人 应收 取的托 管费 数额计算 错误 的责任 。如 果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相应 责任 。 7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托管 人原因导 致本 基金不 能依 据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的业务 规则 及时 清算 的, 由 责任 方承 担由 此 给 基金 财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受损 害 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 若 由于 双方 原因 导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业 务规 则 及时清 算的 ,双 方应 按照 各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 8 、在资 金交收 日,基 金资 金账户资 金首 先用于 除新 股申购以 外的 其他资 金交 收义务 , 交收完 成后 资金 余额 方可 用于新 股申 购 。 如 果因 此资 金不足 造成 新股 申购 失败 或者新 股申 购 不足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因 此提 出赔 偿要 求, 相关法 律责 任 和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十八、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 方式 (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好 协商解 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十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双方 当 事人 的 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 二 ) 本 协议 自 双方 签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方 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 四) 本协 议正 本一 式 三 份, 协 议双 方各 执 一 份,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一份 , 每 份具有 同等 法律效 力。 二十、 托管协 议 的 签订 见签署 页。 (以下 无正 文 )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 本页 为 《 华夏 安康 信用 优选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签署 页, 无正 文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签字 人 : 签订日 : 签订地 :


基金管 理人 :华夏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签 字 人 : 签订日 : 签订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