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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安康债A(001031)

华夏安康债: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华 夏 安 康 信用 优 选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5 
四、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与认 购 .......................................................................................................... 6 
五、基 金的 备案 .............................................................................................................................. 7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与转 换 .............................................................................................. 7 
七、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13 
八、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义 务 ............................................................................................ 13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9 
十、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24 
十一、 基金 的托 管 ........................................................................................................................ 26 
十二、 基金 的销 售 ........................................................................................................................ 26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结 算 ........................................................................................................ 26 
十四、 基金 的投 资 ........................................................................................................................ 27 
十五、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32 
十六、 基金 的财 产 ........................................................................................................................ 32 
十七、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33 
十八、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36 
十九、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38 
二十、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39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40 
二十二 、基 金的 业务 规则 ............................................................................................................ 43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43 
二十四 、违 约责 任 ........................................................................................................................ 45 
二十五 、争 议的 处理 .................................................................................................................... 46 
二十六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46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一、前言 
( 一)订 立《 华夏安 康信 用优选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合
同” )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1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是 明确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义 务 、 规 范华 夏安 康信 用优选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的 运作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民 法通 则》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和《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有 关 规 定 。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 二 )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照 《 基金 法》 、 本基 金 合同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募 集,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简 称“中 国证 监会” ) 核准。 中 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由于 证
券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此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 三) 本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其他与 本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本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之 间 权利 义 务 关 系的 任 何 文 件 或表 述 , 均 以本 基 金 合 同为
准。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自 依
本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本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本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为 必要条 件。 本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按照 《基金 法》 、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二、释义 
本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安康 信用 优选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华 夏安康信用优选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华 夏安康信用优选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华 夏安康信用优选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 
托管协 议 指《华 夏安康信用优选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 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 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 确
认、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登 记结算机 构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为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会 核准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 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 按照 本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同 一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从
某一交 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户 的行 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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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 
代销 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 他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结算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登 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 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销售服 务费 : 指从基 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的 费用 。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认购费、申购费 、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 金
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 额类别分别设置 代码,分 别
计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的开 放时间受 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 他
业务有 效申 请的 开放 日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各个 基金份额类别单 独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 为
计算日 该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该类别 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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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基金 名称 
华夏安 康信 用优 选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二) 基金 的类 别 
债券型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四) 基金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追求 较高 的当期 收入 和总 回报 。 
( 五)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的初 始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 六) 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和 最低 募集 金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 七)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八)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 类别。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前端认 购/ 申 购费 的, 称 为 A 类; 不收 取前 后端 认购/ 申 购费 ,而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称为 C 类。A 类、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置 代码 ,
分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有关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具体 设置 、 费 率水 平等 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公告 。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经 与托 管人
协商 , 增 加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或 者调 整现有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费率 水平 、 或 者停止 现有 基 金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份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不需 召开持 有人 大会 , 调 整前 基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与认 购 
( 一) 发售 时间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 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确定 ,并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披露 。 
( 二) 发售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向 投资 者公 开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见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 三) 发售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禁 止购 买证 券投资 基
金者除 外 )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 四) 基金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不高 于认 购金额 的 5% , 实际 执行 费 率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 认购费 用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登记 结算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 五)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 认购 的方式。本基金认购 份额 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招 募说 明书中列
示。 
( 六) 募集 期间 认购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利 息的具 体金 额, 以登 记结 算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七) 基金 认购 的具 体规 定 
投资者 认购 原则 、 认 购限 额、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 认购应 提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等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确 定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中披 露。 
( 八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募 集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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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备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续: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具备 上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交 验资 报
告,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下 一工作日 对基 金合同 生效 事宜予 以
公告。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则 基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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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 赎回 等业 务时除 外 。 开 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 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结 算机 构 确
认 接收 的 , 视为 下一 个开 放 日的申 请,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 与赎 回开始时间后,由基 金管 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 回开 始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 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 
2 、基金 采用 “ 金额申 购 ” 和 “份额 赎回 ”的方 式, 即申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
请 。 
3 、本基 金份额 分为多 个类 别,适用 不同 的申购 费或 销售服务 费, 投资者 在申 购时可 自
行选择 基金 份额 类别 。 
4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5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 
6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并在 新的原 则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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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 者 T 日开 放时 间提 交 的申请 ,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 T+1 日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起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 基 金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请的确 认以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向投 资者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项在 自受
理基金 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日 起不 超 过 7 个 工作 日的时 间内 划往 投资 者银 行账户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办 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 额限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2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 价格以受理 申请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加/ 减 申购费用、 赎
回费用 后计 算确 定 。 基 金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具体 计算公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并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 5%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 
2 、 本 基金 申购 费可 在投 资 者申购 基金 份额 和/ 或 在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在申 购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时收取 的申 购费 称为 前端 申购费 , 在 赎回 时收 取的 申购费 称为 后端 申购 费。 实际执 行的 申购
费率和 收费 方式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 
3 、本基 金的赎 回费在 投资 者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实际执行 的赎 回费率 和收 费方式 在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担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结算 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 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 具
体比例 见招 募说 明书 ) 。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 收
费方式 。 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如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上 交易 )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 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经相 关销售 机构 同意 并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益 并办
理登记 结算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2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登 记结 算手 续。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登记结算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 与净 转出 申请 (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请 不享 有赎
回优先 权,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 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3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 
(5)因 基金收 益分配 、或 基金投资 组合 内某个 或某 些证券进 行权 益分派 等原 因,使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短 期内 继续 接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 
(6)个 别投资 者的申 购、 赎回过于 频繁 ,导致 基金 的交易费 用和 变现成 本增 加,或 使
得基金 管理 人无 法顺 利实 施投资 策略 , 继续 接 受 其申 购可能 对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
生损害 。 
(7)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户。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全 部或 部分 申购 申请 时, 应当 依法 公告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告 。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
回申请 的情 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依 法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一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一)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只受理 继承 、捐 赠、 司法 强制执 行和 经登 记结 算机 构认可 的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的情形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 二)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 申 请人 按基 金登记 结
算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交易账 户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照 基金 管理 人及 销 售 机构的 业务 规
则。 
( 四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
冻 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的、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按照 有关 规定 来决定 是否 冻结 。 
( 五 )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务 ,
并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其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 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文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100 年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 
(3)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前提下 ,制 订、修改 并公 布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在 符合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前提下 ,决 定本基金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
式, 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 收 取认购 费、 申购 费、 赎回 费及其 他经 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并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协 议和 有关法 律
法规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登记结算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
结算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登 记结 算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 
(12 ) 依 据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 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他相关 资料 。 
(17)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担 连带 责任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币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 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营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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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人 。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 整 和独 立 。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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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因 过错 违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投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同 一类 别的 每份 基 金 份额具 有同 等
的合法 权益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登 记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结算机 构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结算 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规 则 。 
(8) 法律 法 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组
成。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 
8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 
9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资产 承担 的费 用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应 由基金 资产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的 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变更本 基金 份额类别 设置 或 在对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 调整 各类 别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 销 售
服务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4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服 务 。 
5 、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 金管理人 、登 记结算 机构 、代销机 构在 法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托 管、 收益 分配、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则 。 
6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8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9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 四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 存续期 内 , 出 现以下 情形 之一的 ,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或 终止 基金 合同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2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 3000 万元 。 
3 、 本基 金前十 大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份额 数之 和在 本基金 总份 额数 中所 占比 例连 续 60
个工作 日达 到百 分之 九十 以上。 
( 五)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 六)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 
5 、确 定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还应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 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 七)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按 规定 进行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地称 为 “监 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4 、本人 直接出 具有效 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有效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以上 。 
5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受 托 出 席会 议 者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授 权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6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持 不变 。 
( 八)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 述第 (二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 果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个工 作日 , 在 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下 , 由召 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 并 形成决 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机 关监 督 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决 议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 九)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多 数
(不含 50%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过方为 有效 ,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即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十)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
基金托 管人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指 定 )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但 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人 可自 行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督 员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十一 )生 效与 公告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和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个 工作日 内,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 十二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 须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管理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 6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管 理人 。 在新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1) 提 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代 表 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3) 核准 并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4)交 接:原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保 管基金管 理业 务资料 ,及 时办理 基
金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基金 管理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接 收,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 
(5)审 计并公 告:原 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6)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本基 金应 替换或删 除基 金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
理人有 关的 名称 或商 号字 样。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托管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 6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托 管人 。 在新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1) 提 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表 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3) 核准 并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4)交 接:原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保 管基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资料 ,
及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5)审 计并公 告:原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 止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 照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
务所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审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1) 提名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获 得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上联 合公
告。 
4 、新基 金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或新 基金 托管人 接受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前,原 基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保证 不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在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期 间, 仍有
权按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或基 金托 管费 。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 产由 基金托 管人 依法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法》 、本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订立《 华夏安 康信 用优选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登 记、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基 金财
产的管 理和 运作 及相 互监 督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 利、 义务及 职责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 一)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指接受 投资 者申 请为 其办 理的本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转 托管 、定 期定 额投 资和客 户服 务等 业务 。 
( 二)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由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办 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等 业务 的 , 应与 代理 机构签 订委 托代
理协议 , 以明 确基金 管理 人和代 销机 构之 间在 基金 份额认 购 、 申 购、 赎回 等 事宜中 的权 利和
义务 ,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销 售机 构应 严
格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 金的销 售业 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 记结 算 
( 一)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登记结 算业 务指 本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 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二 ) 本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业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理 本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 订委 托代理 协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 清算 及 基金交 易确 认、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事宜中 的权 利和 义务 ,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和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三) 登记 结算 机构 履行 如下职 责: 
1 、建 立和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开 户 资 料、 交易 资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2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业务 。 
3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金 的登 记结 算业 务 。 
4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5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记 录 15 年 以上 。 
6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及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 行披 露的
情形除 外 。 
7 、按本 基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的规 定, 为投资 者办 理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 等 业务 ,提 供基金 收益 分配 等其 他必 要的服 务 。 
8 、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范 围内, 制定 和调 整登 记结 算业务 的相 关规 则 并 及时 公告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职 责。 
( 四) 登记 结算 机构 履行 上述职 责后 ,有 权取 得登 记结算 费。 
十四、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追求 较高 的当期 收入 和总 回报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的 国债 、 央 行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金融 债 、 次级 债、 地 方政 府债 、 企业债 、 公 司债 ( 含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
可转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 资产 (含可转债)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 资
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资产 的 80% 。本基金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基 金持有 的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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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所 指的 信用债 券包 括短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金融债 (不 含政策 性金 融债) 、 次
级债、地 方政府债、 企业债 和公司 债 (含各类企业/ 公司发行 的各类债券、票据等,如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等) 、 可转换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除 国债和 央行票 据之外 的、 非国家 信用的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信用 类金融 工具 。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根 据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政 策形 势、 利率 走势、 信用状 况等 的综 合判 断, 并结合 各
大类资 产的 估值 水平 和风 险收益 特征 ,在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各 类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
并随着 各类 资产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相对 变化 ,适 时进 行动态 调整 。 
2 、债 券类 属配 置策 略 
基金将 根据 公司 债、 企业 债、金 融债 、国 债等 不同 债券板 块之 间的 相对 投资 价值分 析 ,
增持价 值被 相对 低估 的债 券板块 ,减 持价 值被 相对 高估的 债券 板块 ,借 以取 得较高 收益 。 
3 、信 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根据对 未来 债券 市场 的判 断, 基 金采 用战 略性 配置 与战术 性交 易结 合的 方法 , 买入 并持
有核心 资产 ,同 时结 合市 场上出 现的 机会 利用 信用 利差策 略进 行战 术交 易。 
(1) 买入 并持 有策 略 
买入并 持有 策略 是指 选择 信用风 险可 承担 , 期限 与收 益率相 对合 理的 信用 类产 品持有 到
期,获 取票 息收 益。 选择 买入并 持有 策略 时, 基金 选券的 原则 主要 有: 
①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 承担 。通过 对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和收益 进行 分析 ,选 择收 益率较 高 、
信 用风 险可 承担 的债 券品 种。 
② 债券 的信 用利 差合 理。 债券信 用利 差有 明显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可在 信用 利差较 高并
有减小 趋势 的情 况下 ,加 大买入 并持 有策 略的 力度 。 
③ 债券 的期 限合 理。 根据 利率市 场的 波动 性, 在相 对高利 率环 境下 , 选 择期 限较长 的 品
种,在 相对 低利 率环 境下 ,选择 期限 较短 的品 种。 
(2) 行业 配置 策略 
信用债 券的 投资 价值 受所 处行业 的影 响, 不同 行业 在不同 的经 济运 行阶 段表 现不同 。 通
常, 在经 济下 行的过 程中 防御性 行业 的表 现要 好于 周期性 行业 , 而在经 济上 行的过 程中 , 周
期性行 业的 表现 优于 防御 性行业 。 就周 期性行 业而 言, 在经 济下 行的周 期 中 , 早 周期 行业 比
晚周期 行业 提前 进入 衰退 , 而 在经 济上 行的过 程中 , 早 周期 行业 比晚周 期行 业提前 复苏 。 因
此,根 据经 济运 行周 期选 择回报 较高 的行 业的 信用 债券可 以获 得较 高的 超额 收益。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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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利差 轮动 策略 
信用债 券的 利差 受到 经济 周期、 行业 周期 等因 素的 影响具 有周 期性 变化 的特 征。 基 金将
根据这 些特 征, 结合 对经 济周期 和行 业周 期的 判断 , 在预 期利 差将 变大 的情 况下卖 出此 类债
券, 在 预期 利差 缩小 的情 况下买 入此 类债 券, 获取 利差收 益。 此外 , 各 类投 资主体 投资 限制
的变动 ,也 可能 造成 某类 债券利 差的 迅速 变动 。利 差轮动 策略 可以 细分 为以 下几个 子 策 略 : 
① 信用 等级 轮动 。 不 同信 用等级 的信 用债 券其 信用 利差变 动最 为明 显, 其变 动与经 济周
期有非 常密 切的 关系 。 经 济处于 上升 周期 中时 , 企 业违约 风险 下降 , 信 用利 差下降 , 而 信用
等级较 低的 债券 , 信 用利 差下降 更为 明显 。 此 时基 金将优 先买 入信 用等 级较 低的债 券 , 等 待
信用利 差下 降后 卖出 ,获 取资本 利得 。 
② 行业 周期 轮动 。 发 行主 体属于 不同 行业 的信 用债 券, 其 信用 利差 也会 随着 行业景 气的
变动而 变动 。 比如 , 经 济 上升周 期初 期 , 可买 入固 定资产 投资 等相 关行 业和 中游制 造业 等企
业发行 的信 用债 券; 经济 上升的 后期 , 可 买入 原材 料开采 等相 关行 业和 消费 服务业 等企 业发
行的信 用 债 券, 以此 获取 信用利 差缩 小带 来的 资本 利得。 
③ 政策 限制 轮动 。 此类 轮动 机会指 由于 投资 主体 投资 限制的 变动 造成 某类 债券 供需关 系
逆转使 得利 差明 显变 化带 来的投 资机 会。 
(4) 预期 信用 评级 变动 策 略 
基金将 根据 对债 券信 用评 级变化 的预 期, 及时 调整 投资策 略。 当预 期某 些债 券信用 评级
将有明 显变 化的 情况 下, 基金可 以买 入 ( 卖出 ) 此 类债券 以获 得 ( 回避 ) 由 于信用 评级 上升
( 下降 )所 带来 的收 益 ( 损失)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 过严 谨的 研究 , 综 合 考虑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安全性 、 收
益性和 流动 性等 特征 , 并 与其他 投资 品种 进行 对比 后, 选 择具 有相 对优 势的 类属和 个券 进行
投资 。 同 时, 通过 期限 和 品种的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信用风 险 、 利 率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5 、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保 持资 产流动 性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将适 度参 与股 票 、 权证 等权益 类 资
产 的投 资, 以增 加基 金收 益。 
未来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更新 和丰 富基 金投 资策略 。 
(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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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 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 、研 究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研 究依 托公司 整体 的债 券研 究平 台, 由 固定 收益 部负 责。 通 过自上 而
下的宏 观基 本面 和资 金技 术面分 析、 自下 而上 的债 券信用 利差 分析 、 个 券估 值分析 以及 数量
化的相 对价 值分 析, 研究 员对未 来市 场利 率和 收益 率曲线 变化 趋势 、 债 券类 属和行 业配 置提
出分析 意见 , 并 经公 司固 定收益 部久 期和 收益 率曲 线决策 小组 、 类 属和 行业 配置决 策小 组讨
论后形 成结 论。 
2 、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 决定 基金 资产 在 各 资产类 别
间的分 配比 例范 围 。 基金 经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定的资 产配 置比 例范 围内 , 结合 基金 风险
预算的 要求 ,决 定基 金的 具体资 产配 置。 
3 、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投资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 研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 资品种 并决
定买卖 时机 ,其 中重 大单 项投资 决定 需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 
4 、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配
置、个 券投 资比 例等 。 
5 、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险 报告使 得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和 基 金 经理 能 够 随 时 了解 组 合 承 担的 风 险 水 平 以及 是 否 符 合既 定 的 投 资策
略。 绩效 评估 能够确 认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以 检讨 投资 策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 
6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 以及组 合风 险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 使 之不 断得 到
优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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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收 益率= 中债 企业 债总 指数收 益率 ×80%+ 中债 国 债总指 数收 益率 ×20% 
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变 更或 停止 中债 企业债 总指 数 、 中 债国 债总 指数的编
制及发 布 , 或 中债企 业债 总指数 、 中债 国债总 指数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 由于 指数编 制方 法 发
生重大 变更 等原 因导 致中 债企业 债总 指数 、 中 债国 债总指 数 不 宜继 续作 为基 准指数 , 或 市场
有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适 合投资 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变 更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及权 重构 成, 不需 召开持 有人 大会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基金 、 混 合基 金, 高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总 和, 不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3)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6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本 基金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中期 票据 , 不得 超过
该中期 票据 的 10% 。 
(12) 本基 金 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3) 若本 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新品 种的 , 相 关投资 比例
参照基 金合 同及 监管 机构 的有关 规定 执行 。 
(14)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制 。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十五、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六、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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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上 述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十七、基金 资 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以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计 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始 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当 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7)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2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日 在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②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①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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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 
②非公 开发 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的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有 确认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权 日止,上市交 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按估值 日的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停止 交易、 但未行 权的 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述 1-3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5 、其 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 规定或 行业 约定 进行 估值 。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 规 定进 行估 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约定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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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第 3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4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差异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仅 C 类收 取) 。 
4 、因基 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 算而产生 的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于经 手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 
7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可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销 售服 务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适 用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 其中 ,A 类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 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为 0.30%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R ÷当 年天 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划 出 , 经 登记结 算机 构分 别支 付给 各个基 金销 售
机构。 
4 、本 条第 (一 )款第 4 至第 9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支 付, 并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 本期 已实现 收
益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其他 收入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 不同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 面可能 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 可
不分配 。 
3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配方式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对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选 择不 同的 分红 方式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的 ,同 一类别 基金 份
额的分 红资 金将 按分 红权 益再投 资日 ( 具 体以 届时 的分红 公告 为准 ) 该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成相 应的 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额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5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至日 )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有 关业务 规
则进行 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应 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承担 。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投 资日 ( 具 体以 届时 的分红 公告 为准 ) 该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相 应的 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额 。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公 告。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登载在 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下 一工 作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网 站上 登 载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相关内 容进 行
复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件 ,
包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的 拆分 。 
27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七) 公开 澄清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八)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将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在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 期 限、 收 益率 等信 息 ; 在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遵 守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代理销 售机 构和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第 九条第 ( 二 ) 款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变更基 金合同 的事 项属于本 基金 合同第 九条 第 (三 ) 款约 定的情 形, 可不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组 织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发生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四、违约责任 
( 一) 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约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 法 承担赔 偿责 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 二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违反 本基金 合同 , 给基 金财 产或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
应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 三)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规章 作
为或不 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 
2 、在无 过错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由 于按 照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投资 原则行 使或 不行使 其
投资权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 
3 、不可 抗力。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因不可 抗力 不能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 可根据 不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可抗力 的影 响部 分或 全部 免除责 任, 但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任何 一方 迟延履 行基 金合
同后发 生不 可抗 力的 ,不 能免除 责任 。 
( 四 )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当 事人违 约的 情况 下 , 基 金合 同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 
( 五)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一方违 约后 ,其 他当 事方 应当采 取适 当措 施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没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要 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 效力 
( 一) 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基 金合 同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的款 项
时成 立 ,自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 
( 三)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 四)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三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一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一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住 所 。 投 资者可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网站 查询 。 
( 以下 无正 文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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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 为签 署页 ,无 正文 )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盖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签 字人 : 
 
 
签订日 : 
签订地 :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盖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签 字人 : 
 
 
签订日 : 
签订地 :